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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时间:2024-03-23 17: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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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第1篇

0 前言

生物多样性本身对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资源消耗性经济的发展,资源总量严重下降,许多生物濒临灭绝,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与此同时,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自身的生存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水平实现根本性的提升,促进我国的发展。

1 当前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现状

城市作为当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其本身在进行人工建筑规划的同时,又融合了许多自然因素,从而保证城市整体生存环境上的平衡性。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需要,在城市中建设了许多大规模的工厂,由于其本身没有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处理工业废料、废水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净化,被污染的土地和水源给生物的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许多生物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以致许多生物被灭绝。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不断向外延伸,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公路以及房屋建设,土地资源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下降,基于此,生物本身的栖息地就会逐渐减少,城市建设中留给生物生存和繁衍的空间越来越小,许多生物无法在城市整体的生态系统中找到属于自身的定位,逐渐消亡。随着生物的逐渐减少,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城市本身的发展,给城市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但是,经过有效的调查,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虽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有着一定的认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然而从认识的整体上而言,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未做到健全和完善,保护的整体水平未能达到一定的标准。在这样的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全面性的认识,促使其自主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2 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作用

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对城市的环境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处于发展建设的重要阶段,在这样的阶段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有效缓解当前不断恶化的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对其进行保护,保证城市生态平衡,为城市的健康高效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另外,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能够保证当前生存区域的平衡性发展,并且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本身的科学性,通过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城市建设水平,推动城市的发展。

3 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性应用

3.1 在园林绿化过程中,注重物种多样性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在工作过程中,对不同物种在当前区域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全面性的分析和研究, 从而保证其引种和繁育工作的成功,为物种多样性的实现奠定基础。多样的物种构成对城市中的园林绿地有可持续发展潜力,而单调的物种构成使园林系统相对脆弱,一旦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者病虫害,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功能,如美国白蛾这种灾害性的病虫害。

另外对各种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有效的利用,并且通过对乡土性物种的科学性驯化,促使其生物多样性上发挥重要的作用。采用不同种类的乡土植物有机组合搭配,不仅起到了绿化、美化作用,还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较好地反映该城市所在地域的植被特征,使城市形成鲜明的个性特征。通过采取有效的办法增加园林绿化中的种类,从而实现植物上的多样性,利用植物,吸引不同的动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的均匀性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此同时,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并有效保证其整体的生态平衡性,保证其实现长效永续性发展。

3.2 在城乡交错区域进行园林绿化

在城市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增强其功能,首先必须保证各个绿化带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在城市园林绿化中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各个区域绿化带上的联系性,有利于各个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迁移,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第二,在城乡交错的地带,同时也是城市和乡村重要的分界线,在城乡交错地带进行生态工程建设,能够保证其实现各种动物之间的迁移活动不会受到限制,从而保证城市生物多样性,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城市实现健康高效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未来绿化趋势是多样性、群落性、生态性和功能性的,乡土树种将更受重视,园林绿化的发展,需要景观的多样性和物种的多样性。

4 结语

总之,城市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平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人们对生物多样性的片面性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促使人们进行自主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且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运用生物多样性保证园林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园林建设水平,并且为城市整体性的生态系统平衡奠定重要的基础,最终提升城市整体的大环境的目的,有效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参考文献

[1] 周福波. 城市园林绿化中的生物多样性研究[J]. 绿色科技. 2015(5)

[2] 陈晓菲. 基于生物多样性的海绵城市景观途径探讨[J]. 生态经济. 2015(10)

[3] 邱玲,陈泓,高天. 融合生物多样性与景观认知评价的城市绿地规划与管理之研究综述[J].中国园林. 2016(1)

[4] 沈清基. 土地利用规划与生物多样性——《针对英格兰东南部地区规划和发展部门的生物多样性指南》评介[J]. 城市规划汇刊. 2004(2)

[5] 张军,董彩丽,王崇,李治阳. 生物滞留设施研究进展[J]. 环境工程. 2016(07)

[6] 张翔,王雪松. 台湾地区EEWH绿建筑评价系统“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演进研究[J]. 建筑与文化. 2015(3)

第2篇

不过,作为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作出而诞生的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慢到快、由简单变复杂、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根据其保护理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利用价值保护

20世纪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相应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阶段的国际法主要是根据个别物种对于人类的利用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提供保护,而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历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事项,反映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不过,尽管国家拥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长时间以来便是国际合作的内容。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

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

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

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

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

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2.国际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断得到确认和提高;

第3篇

摘要:人工林经营对生物多样性有重要影响,本文简述了近年来小陇山洮坪林场日本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对林下植被多样性的影响。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人工林;日本落叶松

日本落叶松(Larix leptalepis)原产日本,1909年左右引进我国,以其速生丰产、优质、适应性强等特点在我国黑龙江至长江流域大面积分布。秦岭西段小陇山林区1974年进行日本落叶松引种试验,1990年大面积推广造林,目前,营造人工林14666.67hm2,为小陇山林区主要生态公益林。

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着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林下植被是森林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促进林养分循环和维护森林立地生产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林下植物群落的组成和结构是群落结构最基本的特征,而物种多样性是物种丰富度和分布均匀性的综合反映,体现了群落的结构类型、发展阶段、稳定程度和生境差异。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与人类经营水平的提高,人工林面积不断扩大,同时,人工林生态系统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面对各种生态问题,政府与林业研究者逐渐重视林下植被在养分循环和稳定林分生产力等方面的作用。在日本落叶松人工林经营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争论层出不断,有学者提及人工林与乡土生态系统相比,生物多样性是否降低,有学者则认为,人工林生物多样性并无显著变化。

1 林区概况

洮坪林场地处秦岭山系西部余脉,长江流域,嘉陵江上游。地理位置东经104°37′~105°01′,北纬34低22′,林区海拔在1600~3300m,坡度在20~50°,气候高寒阴湿、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在7℃左右,无霜期为160d,森林覆盖率35.1%。林区境内3条主要河流洮坪河、碧玉河、白家河(沙金河)均属西汉水一、二级支流。林区树种以红桦为主,其次为白桦、山杨、椴木、枫杨、华山松及少量云冷杉等针叶林。林区内有许多名贵中草药材、珍贵野生动物以及丰富的黄金矿产资源。由于气候、地形、经纬度和垂直分布的影响,种群结构和区系成分有明显的差异,有自身的独特性,孕育和保存了丰富的植物种类资源。

2 人工林经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对策

在日本落叶松人工林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林分密度,改变植物群落生境的异质性,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提高人工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洮坪林场日本落叶松人工林林分,随经营时间的变化和不同时期的人为干扰,对林下层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影响程度灌木层最大,更新层次之,草本层较小。日本落叶松人工林林分随其林龄生长的变化,不同时期和不同抚育强度的人为干扰,受其林分密度变化的影响,其林下生物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指数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在林分未郁闭前随着林分密度的增大,生物多样性指数逐渐增大,灌木层在密度较大时,生物多样性的各项指数都较低;密度较小时,其生物多样性各项指数随密度减少而增大的变化规律不一致,是由于在林分生长抚育期采取全面割灌措施,大量清除了影响林木生长的藤灌,使其在干扰过后多样性各指数均大幅度降低。草本层则符合密度较大和较小时,其生物多样性各指数都较低的密度变化规律。更新层在密度较大时,其多样性各指数较小,密度小时,生物多样性各指数较大。

合适抚育已郁闭的人工林,有利于提高生物多样性和丰富度,是实现日本落叶松人工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日本落叶松人工林林分随林龄变化和人为因素影响,其林分郁闭度也在不断变化,生物多样性各指数随郁闭度的增大而先增后减。草本层多样性指数近20年来由于林分郁闭度^大,受到乔木层和灌木层影响,其降到最低点。因为每次干扰时,对更新树种的重点保护和培育,其多样性指数随演替进程呈现上升趋势。随着伴生树种逐渐上升为优势种,使日本落叶松人工林逐渐演替为以日本落叶松为主的、稳定的针阔混交林群落。

从日本落叶松灌木层、草本层、更新层,随林龄和人为干扰变化影响多样性各指数变化趋势上来看,人为干扰对人工林多样性的变化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全面割灌措施和生长抚育经营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最大,因此,从保护人工林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人工林应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对林分的不利影响,使林分在近自然状态下达到最大化的生物多样性。

第4篇

关键词: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是人类最主要的生活空间,亦是人类彻底改造自然的一种人居环境。在城市生态规划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乡土及生物多样性原则(Native diversity),它强调城市绿地系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后堡垒之一,城市绿地系统的保护与建设已经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因为它是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组织,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城市绿地作为生物的栖息之地,其结构与动态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保护规划,研究范围是市域――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两区八县,全境面积1329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宜宾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翠屏区、南溪区和宜宾县,现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1268平方公里。通过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了解其资源状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缺点,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和目标,探讨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规划布局。

1 宜宾市自然概况和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分析

1.1 宜宾市自然概况

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地处金沙江、岷江和长江的三江交汇处,属于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结合部,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市域东西最大横距153.2千米,南北最大纵距150.4千米,总面积约13283平方公里,素有“川南形胜”的美誉。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体,整体地貌呈西南高、东北低的态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低丘河谷地区兼有南亚热带气候特征,立体气候明显。

1.2 宜宾市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

1.2.1 物种多样性现状

宜宾市植物物种较丰富,是“植物王国”、“香料之都”、“药物宝库”、“茶叶世界”、“天然竹海”。全市拥有乔灌木86科205属435种,竹类13属59种,属国家或省级保护的树种有22种,其中有6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银杏、伯乐树、珙桐、光叶珙桐、红豆杉、苏铁;1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厚朴、水青树、红椿、香果树、桫椤、梓叶槭、油樟、润楠、楠木、红豆树、任豆,4种国家三级保护野生植物:川桂皮、化香树、鹅耳枥、罗汉竹。全市现保存各类名木古树1065株。

1.2.2 遗传多样性现状

宜宾具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因此其遗传多样性也非常丰富。宜宾市目前的遗传多样性仅仅还只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并未建立细胞库、基因库等保护遗传信息的相关机构。

1.2.3 生态系统多样性现状

由于多样化的地貌和气候类型,为生态系统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全市境内主要有森林、湿地、农田以及城市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各种低山常绿针叶林、阔叶林、竹林植被群落,亚热带阔叶林、灌丛、草丛植被群落,亚热带水果植被群落,亚热带竹林植被群落等。

1.2.4 景观多样性现状

由于宜宾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气候条件决定了其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表现出丰富的层次。此外,宜宾市城市绿地涵盖了生态绿地、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多种绿地类型,使得城市绿地的景观类型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

1.3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总体现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6点:

(1)绿化植物种类单一,绿地结构简单;

(2)景观绿地的破碎化和片段化;

(3)自然生态系统弱,人工生态系统占主体;

(4)城区绿地组成结构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均匀;

(5)生态环境恶化,限制生物多样性发展;

(6)乡土植物保护的公众意识较弱。

2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

2.1 科学分区原则

根据区域范围高程,坡度,坡向,植被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分析区域范围敏感性,并依据敏感性的高低进行敏感性分区,划分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

2.2 保护优先原则

根据规划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点和物种濒危程度,优先保护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古树名木及面临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和原始生境,最大限度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2.3 地域性原则

规划要根据规划区实际情况,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保护和构建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生态系统,充分挖掘开发利用好乡土植物,反映地域生态特征。

2.4 景观生态原则

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创造差异化生境明显的缩影式景观,增加生物共存和密集程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2.5 分类保护原则

对生物资源的保护主要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两种,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就地保护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址等,而迁地保护则是利用少量的生产绿地,如苗圃、花圃和城市公园等场所。两者做到统筹兼顾,并与生境的保护相结合。

3规划目标

2.3.1 近期目标

采用建立宜宾市植物园、花木基地和珍稀植物迁地保护中心等方法,收集和保护乡土园林植物种群,强化乡土植物的引种、栽培、驯化与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园林植物从400种增加到6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50%以上,突出地方植物群落的景观特色,使景观结构更加合理并促进鸟类等野生动物在城市绿地等植物群落中繁衍、生息,初步建立起乡土植物收集、保护和繁育的研究体系,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较强的技术支撑。

2.3.2 中长期目标

进一步丰富城市绿地的生态类型及其植物种类,有意识地增加鸟类的栖息地、动植物迁地保护数量和种群;同时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全面提高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水平。园林植物种类力争达到7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60%以上。

2.3.3 远景目标

继续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实施,达到城市绿地生态类型齐全、生物多样性结构合理的目的,使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类达10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70%以上,建立起地方特色显著、城乡绿地系统相互融合,生物多样性特征明显的山水园林城市。

3 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4.1 生态敏感性分析

生态敏感性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干扰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反映程度,说明发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概率大小。敏感性高的区域,生态系统容易受损,应该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的重点,也是人为活动受限或者禁止地区 。

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主要支撑手段,采用具有强大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功能的GIS软件和遥感图像处理软件ERDAS为平台对宜宾市市域和中心城区范围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并且运用景观生态学原理和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理论,以此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科学依据。

4.1.1 市域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市域生态敏感性分为四个等级。市域南部地形较复杂,植被完整度高,生态敏感性高,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也是生态敏感度较高的区。由南向北为山地,丘陵,平原;生态敏感性也呈南北向递减分布。在城市建设区范围生态敏感性最低。基于空间分析得出市域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宜宾市敏感性分为四大区即高敏感区、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禁止开发区,包括西南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水源保护区。该区生态最敏感。环境最脆弱的区域,其自然条件较好,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重要的就是保护区域及生态屏障。

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限制开发区。主要以林业用地、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为主,为过渡带,此地区自然条件较复杂,植被长势较好,是生物多样性的连接纽带。

较敏感――生态功能协调区,主要为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该地区地形较简单,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与破坏。动植物物种多样性较低。

低敏感区――生态功能协调区,引导建设区。主要为城乡建设用地,植被受人为干扰破坏较严重。是生态敏感性低的区域。该区主要进行迁地保护与生态修护。

4.1.2 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也为四个等级。基于空间分析得出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成四大区,即高敏感、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包括城区内主要的自然山体、水源保护区。自然条件较好,生态敏感性较高,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城区范围内主要的生态屏障。

敏感区――该区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但该区在城区生物多样性维护上起着联结纽带的作用。该区主要以林业用地为主,规划时应该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生物栖息的场所。

较敏感区――该区以农业用地为主,生态敏感性较低,自然条件较差,受人为影响较大,动植物各类和生物多样性较低,对该地主要进行迁地保护和生态修护。

低敏感区――主要为城市建设用地,生态敏感性低,受人为干扰和破坏极大。对该地部分区域主要进行生态修护。

4.2 市域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2.1 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以生态高敏感区为主,包括宜宾市西部和西南部的大部分地区,如屏山县、珙县、高县、筠连县和兴文县等地。该区域多属中山地貌,目前自然环境的整体状况保存较好,因而本次规划将该区作为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保护的要求是维持其原有的生态过程和植物演替过程,除特殊情况(如出现森林火灾、大规模病虫害等)外,一般应尽量减少人工干预。具体工作的方法,可采用按生态承受能力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方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以达到保护生态、维持生物多样性水平与特征和发展自然旅游的双重目的。

4.2.2 丘陵生物多样性培育区

以生态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东北部和东部的整个市域低山和丘陵地带,如南溪区、江安县等地。就整个市域的角度看,该区域气候温和,热量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适合植物生长且有一定的植被丰富度(如越溪河省级风景名胜区、越溪森林公园、云台山森林公园和青峰寺森林公园等地),但由于长期人类开发建设的影响,该区域自然生态状况破坏较大,宜将该区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抚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一是保护目前生长状态较好的天然林,采取封山育林、限制旅游人数、控制建设用地选址与规模等手段,力争现有天然林质量不再降低、数量稳中有升;二是对目前质量较差的林地加强抚育,同时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按照周边自然山林的植被构成状况补充毁损的林木,提高生物多样性水平。

4.2.3 平坝及城镇生物多样性恢复区

以生态低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域城镇体系涉及的各级城镇规划区,尤其以宜宾中心城市和区域二级城镇以上的城镇建设区为主。从分布上看,此类区域穿插在市域山地和丘陵之中,呈散点分布状态,并与周边自然环境有较多交叉.相对于整个市域,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一般较为贫乏,物种相对比较单一,宜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区。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除全力保护城镇周边残留的少数森林斑块和特征性绿地外,主要是控制区域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杜绝高污染的工业门类布局,以便为该区域的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水平的逐步提升创造条件;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用乡土树种、改变城镇绿化单纯追求园林绿化色彩美和形式美的现状,尽可能在城镇周边山系、城镇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处模仿自然,组织较多植物组成的、乔灌草搭配的生态群落,使城镇内部的生物多样性水平逐渐得到提高。

4.3 中心城区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3.1点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点――面积和范围都比较小,绿化形式较为简单,树种和生物多样性不丰富。主要以城市中街头、广场、道路、防护绿地等范围面积较小的绿化单元为主体。

(2)保护措施

①尽量增加点状绿化的数量,使整个城市绿量增加;

②选择抗性较强,对有害气体和物质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树种,增加城市生态效益,从根本服务于整个环境改变;

③尽量模仿自然的生境,采用自然的植物群落,提倡乔灌草合理的搭配。

4.3.2线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以线状或带状形式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块状绿化间的连通性,影响块间物种、营养物质和能量的交流。线状绿化给物种的空间扩散提供一个连续的网络系统,可以增强体系的连接性。在本次规划中,该部分主要由河流廊道、主要道路绿化组成,并且绿色廊道的宽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表1)。由于宜宾市水系分布范围广,其作为主要“线”状系统,河流滩谷更是部分生物生存的必要环境,因此对河流廊道的保护和规划尤其重要。

表1 绿色廊道宽度控制范围

名称 宽度 作用

河岸植被带 ≥30米 降低温度,增加河流中生物食物的供应,控制水土流失,有效过滤污染物。

道路绿化带 ≥60米 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环城区防护林带 600-1200米 减弱城市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创造自然化、物种丰富的景观结构。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林带 50-100米 给动植物物种交换建立通道,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降低斑块的破碎度。

国道、省道、快速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铁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区域水源保护生态敏感区 水系及沿岸150米范围 减少水土流失,保证水源质量以及城市用水安全。

(2)保护措施

①沿河流廊道增加滨河公园,线状绿地,增大河流廊道的宽度,重视对水生生物的培育和应用,不仅从观赏性更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模仿自然生境,提倡乡土植物的运用和乔灌草多层次合理配置,尽可能少用纯林、草坪,增加园林植物品种。

②对于道路绿化,应当按道路,所处位置,合理规划树种,或实施一街一树的道路绿化建设方法。对有隔离带的道路,配置时除了满足行车安全外,应当实施多层次绿化,增加道路绿量,对整个中心城区的保护起到积极的协调作用。

4.3.3块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它的类型、形状、面积、数量、组合、动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产生影响,其组合与数量影响着其景观功能的发挥,是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最终形成遍布城区的“绿岛”。

该范围块状绿化主要包括几个类别:第一,城市公园类:市级公园和区级公园。第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第三,主要为周边自然环境的原生态程度高,人为破坏活动较少,保留有较多原始生境栖息地的生态绿地区域,是宜宾城市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区域,是宜宾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保护措施

①生境与生物多样性恢复重建

在公园建设规划中,重视对自然生境的恢复;在生境的保护基础上,对现有的次生灌丛开展森林恢复重建,增加植物多样性;对低效的单一的人工林进行疏伐,降低乔木层密度,补植乡土阔叶大苗,促进复杂的生态系统与丰富的物种生存环境的逐步形成;沿河流湖泊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与村落生态环境的建设,以提高区域植被水源水土保持能力,恢复植被。在满足公园休闲娱乐等社会功能的同时,尽可能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

②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强化管理

一些保护区虽然开展了有效的保护,但由于生境相对孤立,物种交流不畅,需要将本区域进行更为细致的总体规划,建立增加保护景观斑块,通过廊道规划与建设,将各类保护区有效联结。完善保护区不健全的管理机构,增强执法力度。

保护现有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如山地生态系统等典型生态系统,湿地、河流、湖泊生态系统等;保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生境和物种,如择伐森林、次生灌丛、放牧场、农田等广大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需要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与退耕还林工程,强化管理。

4.3.4面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主要是在规划中占面积最大,链接度最强,对景观控制作用最强的景观要素,作为背景,控制和影响着生境斑块之间的物种迁移。本次规划中主要由农田、农林模式、林牧业用地组成。

(2)保护措施

主要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和农业景观为主,大力营造各类水土保持林、速生林,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完善提高农田林网,全面提高生态系统和农田景观的多样性建设。强化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防治源污染。

结语

通过本次宜宾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编制,针对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6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首先,建立点、线、块、面相结合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网络,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河流等的建设过程中,配置多层次、混交复层结构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植物群落,注重乔、灌、草以及层间植物的多层次搭配,组成近似天然的植物群落。其次,在空间布局上,以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为核心逐渐向外扩展,形成迁地保护向就地保护过渡的分布格局;市域内人为干扰较小的山地及各类保护区等区域作为以林地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主的生境及乡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中心,而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则以园林绿地多样性及乡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育为重点。最后,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控制城市绿线,确保生物多样性规划落到实处,以广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普活动、政策宣传和强化法律的方式呼应生态园林城市的发展目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立起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今后的城市生态建设中,应针对现状存在的某些不足,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加以解决。唯有如此,城市生物多样性特色才能获得更好地运用,城市化进程才能更好地迈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俞孔坚. 从世界园林专业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中国园林专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 . 中国园林,1998 ,14 (1) :18 - 21.

[2]McNeely J A, Miller K R et al. Conserving the world’s biological diversity. Gland, Switzerland, 1990.

第5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三、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第6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生物多样性;措施

在地球上任何生物都是不能单一存在的,其一定要依赖于其他生物,这样就使得生物的种类非常多,森林也是如此。森林能够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资源,同时也能对人们生活的环境进行保护,因此,森林对人类的发展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森林生产的时候要对其多样性进行更好的了解,这样在生产过程中才能避免出现一种物种过度开采的情况。

1 森林采伐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1 活动形式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在森林采伐过程中,活动的形式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会出现不同情况的,通常情况下,采伐的措施能够对采伐活动的强度进行影响。为了更好的对采伐活动形式进行了解,对不同的活动形式进行更好的掌握,能够更好的对这些活动形式进行更好的分类。在砍伐形式中,有一种是全部砍伐,这种活动的形式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是有很大影响的,在全部砍伐以后,砍伐区域内的气候条件是会出现很大变化的,主要是温度和湿度情况的变化,这样对生态系统也产生很大影响。全部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样也会导致原有的森林资源由封闭性的多层次结构转变成为开放性的单层次结构,这样是会导致森林资源出现很大的破坏,同时导致森林资源的生态系统改善能力失去作用。森林资源的消失也是会导致出现的大风天气无法进行控制,对生物资源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同时对人们的生存环境进行破坏。

在全部砍伐以后,生态会出现非常快速的变化情况,在土壤和地形等方面都会出现改变,这些改变情况是会出现一系列的反映,对砍伐区域的种植环境进行影响,然后对整个气候条件进行影响。在进行森林采伐的时候采用全部砍伐的方式是非常不明智的,而且导致的后果也将是非常严重的,但是这种方法也并不是没有好处的,在进行砍伐的时候对出现的森林成过熟林是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砍伐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森林中的生物进行更新换代,这些树木在生长过程中是处于后期的,对其进行全部的砍伐能够更好的实现森林资源的更新换代,同时,森林中很多的生物都是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特点的,对出现的不符合物种进行砍伐能够更好的保证生物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森林资源的稳定性。

还有一种砍伐的方式是有选择性的,这种砍伐方式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同时,对森林构造的影响也非常小。有选择性的砍伐能够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同时,在作业过程中是能够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的情况,这样能够对水土进行更好的保护。有选择性的砍伐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在进行砍伐的时候对间距过小的树木来说,会导致其生长受到一定的影响。在进行砍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对树木带来危害,同时要做好安排工作。对出现的处理不当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这样能够避免对生物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同时,在采伐过程中进行有选择性的采伐,也能够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1.2 采伐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在采伐过程中,有选择性的活动方式是非常科学的,对生物物种的影响非常小。采伐活动中出现不科学的方式会导致物种出现灭绝的情况,同时,在开展采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使用大型的机械进行开采的情况,这样能够避免出现动物搬迁的情况。很多的林区在进行采伐的时候经常是会导致林区中的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会出现很大的噪音的,这样会导致动物受到噪音的影响出现搬迁的情况。在对采伐的设备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也非常多,要避免出现噪音过大的情况,同时不能对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很多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很多的油料,在进行采伐的时候要避免出现漏油的问题。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只是对优良的树木进行采伐,这样是非常容易出现树木生长过程中遗传受到侵蚀,会导致优良的树种出现灭绝,这样非常容易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集中采伐方式对森林资源的多样性有很大影响,在进行采伐的时候如果不能顺利进行,这样是会导致土地情况受到很大的影响的,导致土质情况受到很大的影响,水分情况会出现含量降低。

因为水分不多,所以树木等无法获取充足的水,就影响到生长活动的开展。而空气含量也很低,会使得土层中氧不足,进而不利于进行活动,使得植被枯死,许多地表下的小动物和微生物也会受到破坏。与此同时,作业也会造成水土流失,生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影响森林更新,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干扰和破坏。伐区集材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受到外界干扰而产生。但是,如果这种外界干扰较小、仅产生微小的变化,还不至于影响林木等生物更新生长;如果超限地干扰和变化,不仅影响林木等生物生长,而且也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控制超限干扰,使暂时性的不利影响转化为相对稳定的有利影响。例如,大兴安岭、塔河等林业局应用森林生态干扰梯度理论,利用集材相当于整地的有利作用,使大量的拖拉机集材道上非但没有因为破坏地表、压实土壤影响森林更新,反而集材道上的新情况相当好,并未受到超限干扰。

2 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在未经破坏或破坏较轻的天然林生态系统中,采用绿色保留地作业法,保留木的侧重点在站干、倒木及其他粗大枯死木,保留木可以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也可以为种子发芽、生长提供苗床,保持水分乎稳,并通过缓慢分解,不断地向土壤中释放各种养分等。应采取“近自然林”的采伐方式,像是有选择的砍伐。该项活动规定在经济上要确保连续,以提供稳定持续的木材产量,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现在这种砍伐方式非常常见,不管是管理活动或是经济性特征上都有非常显著地优势。该项活动不会对动物等产生非常大的负面效益,非常轻微的活动对多样性不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意义,所以和我们倡导的内容是一样的。加强森林作业方式与生物多样性关系的科研工作。生物多样性涉及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系统科学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须了解和掌握森林生物多样性的规律,有利于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 结束语

采伐活动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进行影响并不是在短期内可以看到的,因此,在进行采伐活动的时候要进行长远的考虑,对采伐活动进行很好的分析,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整个采伐活动加以掌握。对采伐活动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找到更好的方式,这样能够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进行预防,这样也能更好的对森林生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晓波.论森林采伐作业对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的影响[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7(4).

第7篇

珊瑚礁是指以造礁珊瑚为主体,所建造的大型钙质礁体,这个礁体能抗拒海浪的搬动和侵蚀,钙质礁体之直径通常在数公尺以上,珊瑚礁的形成是侵蚀和造礁两种力量互相拒抗的互动过程,当侵蚀作用大于造礁运动,珊瑚礁就无法形成,即使已形成之珊瑚礁也会逐渐被破坏分解,这也是珊瑚礁及珊瑚礁生态系所以特别脆弱的原因,因为一旦侵蚀作用大于造礁作用后,再大范围之珊瑚礁都会毁损,依附珊瑚礁生存的礁间生物、软件动物、棘皮动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贝类等就无法相互依存共生,整个珊瑚礁生态系的功能不存在,就会全面瓦解。造礁珊瑚的种类很多,科研记录上的有300多种,东南亚海域分布的珊瑚有1,000多种,是珊瑚种类最多,海域范围也最广,所以,东南亚得天独厚,可谓集珊瑚礁海域之大成⑴。

第一项:珊瑚礁生态系的脆弱

珊瑚礁生态系,是指由造礁珊瑚及其他种类非造礁性珊瑚在海底共生,由造礁珊瑚之造礁作用为主体,建造成大型的钙质礁体,这些造礁珊瑚如轴孔珊瑚、鹿角珊瑚等石珊瑚,当该海域中的造礁作用大于侵蚀作用,珊瑚礁的形成会逐步面积扩大,海底随处分布着造礁石珊瑚和有如美丽花朵般花园盛开的软珊瑚,加上随之而来附着在海底礁石、岩块上的大型海草和藻类,吸引鱼类、棘皮动物、软件动物、甲壳类生物、贝类、无脊椎生物如海绵、海葵、扁虫、多毛类、海鞘等种类之礁间生物的到来共生,就形成一个有如海底热带森林般,有着天然屏障、食物链功能的海洋立体滨纷世界,也吸引大型鱼类如鲔鱼、鲨鱼、类鲔鱼类等至此繁殖、休息构成一个完整的食物链,相互依存也生生不息的生态系。

珊瑚礁海域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工作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珊瑚礁海域有全球75%的鱼种,及鲔鱼、旗鱼、鲸鲨等高度洄游鱼种繁殖、育种的栖地,以及各式各样具独特性的热带鱼以及多种保育鱼类,如苏眉鱼、斑鱼、蝶鱼和各种贝类,包括保育的砗磲贝、鲍鱼等贝类的栖地,还有4,000种的珊瑚及珊瑚礁生态系中的藻类、菌类,以及尚未被检出分类的生命体。珊瑚礁是珊瑚礁海域能大量形成及珊瑚礁生态系能被建立的最基本元素,有健康的造礁珊瑚就可以形成健康的珊瑚礁聚落,就可以出现珊瑚礁生态系的共生,就会有礁间生物丰富的出现。当共生现象随着珊瑚礁大量、大片、大范围的一再被复制成长,珊瑚礁海域于焉形成,成为海洋中最为缤纷的海底世界,各式珊瑚及棘皮、软件、无脊椎生物及鱼、贝类充塞其间,是海洋生物的种源中心,海洋中重要、特殊物种种源也是在其间孕育而出珊瑚礁望似非常巨大、厚实、勇敢的矗立于海底,抵挡海流的冲击,但也是个非常敏感的生物组织体,十分脆弱,受到大自然环境的变迁、天敌出现及人为的干扰迫害发生⑵,即会产生损害,严重时,整个珊瑚礁聚落完全崩塌,珊瑚礁生态系结束共生现象,海底只剩下被海流、海砂击溃的残破礁体和相互撞击后产生的砂砾、岩块及残存的珊瑚和零星残存的礁间生物。

因为珊瑚礁的殒落和消灭,不是以个位或十位数进行,而是同步的一整片大面积的消灭,例如,澳洲大堡礁,占有35万平方公里的海底面积,但在短短十年间,就只因为海底出现棘冠海星,人类无法控制海星成长的数量,就使的澳洲大堡礁消失了一半,对澳洲政府是一大损失,对全球人类而言更是一大折损,幸好可以借助人造卫星、监测仪等应运而生的现代科技,可以协助人类监测、保护海洋中范围辽阔的珊瑚礁海域。

第二项:东南亚珊瑚大三角的重要性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建构出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产量最大,也是范围最广,占全球珊瑚礁海域面积三分之一的珊瑚大三角,也让东南亚成为珊瑚礁间生物生产最丰盛,种类也最多,从大型回游鱼的鲔、鲨鱼类到鲣鱼类,各种小型鱼,包含热带鱼等,从大型多年生贝到小型贝,再到保育类的海马、海龙、海龟、海蛇等,特别且包罗万象的珊瑚礁生态系。不只是属于东南亚人民,而是属于全球人类共有的珍贵资产。

东南亚国家中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大,原因在其国家的岛屿很多,海洋线既曲折又长,适合珊瑚生长水深在20公尺左右的海域在其国家海岸及岛屿、岛礁的领海,邻接区和专属经济海域中广泛分布。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广,珊瑚礁生态系最完整且丰沛,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礁间生物生产量特多,以菲律宾为例,鱼类就有7,500种,其他贝类有5,700种,集世界海洋生物物种之冠。

泰国、越南、寮国亦有珊瑚礁海域的形成,其国家海洋生物生产丰富,与其拥有珊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之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丰富存在有关。缅甸的国家海洋面向孟加拉国湾,亦受印度太平洋海域的生物物种影响珊,同样拥有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且丰富。星加坡则是东南亚国家中面积最小的国家,其海域也与东南亚其他海域无异,是属珊瑚礁海域,星加坡具有海洋生物保育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观念,与其陆地之生态维护一样,很早就规划进行。

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全球地区的珊瑚面临前所未有的破坏,根据统计,较严重的地区有超过五分之一范围的珊瑚发生「白化现象。所谓「白化现象就是和珊瑚共生的菌类离开珊瑚株体或死亡,结束与珊瑚的共生作用,不再进行光合作用,珊瑚呈现白化,也即是这株或整片珊瑚死亡,整个珊瑚礁生态系发生结构损害、生产阻碍或整体毁灭「白化现象,和气候异常及毒鱼、炸鱼、弃置垃圾等有关连⑶。

第三项:珊瑚大三角面临灭绝性危机

全球气候异常,大气暖化的影响下,海水温度上升,北极和南极冰融的速度加快,加上陆地冰川的融解排到海中,将使海水水平面上升9到16公尺,对东南亚整体珊瑚礁水域是一大灭绝性危机,因为珊瑚生长在水平面下5~15公尺之间为最适当的深度,如果海平面上升,将使的大部份的珊瑚生长环境改变,也影响其进行光合作用所需阳光的强度,东南亚大三角及其珊瑚礁水域的珊瑚可能要面临的白化危机,周遭国家的渔民不遵守国际规约,对珊瑚礁日以继夜的进行破坏,以珊瑚礁区最常见的毒鱼、炸鱼,一旦渔民将氰化物投入海水中,除了目标鱼如观赏用热带鱼或能卖出高价的斑鱼或苏眉等礁间鱼类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物种幼鱼或非目标鱼类也受到波及,同样被毒害,所以是一个大范围且随机的对珊瑚礁间海洋生物一大伤害,对维护珊瑚礁生态生物多样性的一大障碍。

炸鱼比毒鱼更严重的是毒鱼手法下如果中毒不深的鱼类还有机会逃过一劫,炸鱼则一旦炸药爆开,受到水压冲击的鱼不是立刻死亡就是受伤,被鱼船捞捕上船的,只占所有受害海洋生物的十分之一而已,其余十分之九未立即死亡、昏厥的在一段时间后,也会因受伤而无法正常生存,不是陆续死亡就是无力逃过食物链中其它高阶海洋生物的追捕,除成鱼外,其它种类的幼鱼、鱼卵和珊瑚本身,以及珊瑚赖以生存的礁石都会被炸断裂,所以,炸鱼是一次毁灭性的捕鱼方法⑷,在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十分惯常使用炸鱼捕鱼方法,已经成为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传统捕鱼的方法。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造就亚洲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种源中心,独特且重要的种源中心,除了随时调整适应珊瑚礁生态系本身的自然变迁、食物链的自然运作,以及海流潮汐,温度的变化,天敌的出现,疾病产生等内部沉重压力,还要抵挡外部人类制造的水温上升,浮游生物减少,海洋污染物增加,最严重的是人类冲击性、破坏性捕鱼工具的破坏珊瑚礁栖地,过度捕捞礁间生物造成某些物种灭绝的外部压力,不但未减轻反逐日加重,也使东南亚珊瑚礁有灭绝崩塌的危机出现。

第二节:东南亚各国共同管理珊瑚大三角的合作机制

第一项:珊瑚礁监测中心的成立

所以,有必要集合所有东南亚国家一同研议一套共同协议,以能有效的针对珊瑚礁从内部环境的保护,设置监测器、人造卫星监测,到防止炸鱼、毒鱼、滥捕、走私的监测中心的设置等外部的防制,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华盛顿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高度回游性鱼类保护协议等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增加港口检查及生物电子卷标的运用,以补强维护珊瑚礁海域管理的效果。

当渔民在毒鱼、炸鱼,破坏海洋生态和环境的同时,珊瑚礁水域周围政府俨然也是共犯结构中的一员,因为政府只是把法律条文制定出来,却不能或无法去执行,不是变相鼓励渔民去犯法、违反生物保育或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吗?要避免市场过度需求造成的恶性生产对珊瑚礁生态系带来严重的伤害,又无法改变东盟自贸区运行过程产生的经贸交流下的市场供需变动,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加设一道国际法保护网,对拥有珊瑚礁海域的国家组织起一道区域防御网,以集体的力量共同防护珊瑚礁海域及其生态系。

这点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这种情形,使得「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⑸。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对珊瑚礁水域,采取必要保护或保育措施,以确保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可以持续长久⑹。

加强东南亚各国珊瑚礁海域的巡逻和珊瑚礁海域生态监测,是一个有效的作法,代表着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必须有一个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生态系保育维护的专责机关存在,这就是珊瑚礁监测中心成立和存在的理由。而珊瑚礁监测中心必须配备有在各国珊瑚礁海域的珊瑚礁监测船,来执行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珊瑚礁生态系保育维护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监视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各国渔船有无进行非法、破坏性、冲击性的捕鱼行为,有无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若有立刻制止,并且,进行登临检查、搜证等,做为渔船返港、渔民上岸后追究法律责任与罚金等前置作业的工作。

不能小看一艘珊瑚礁监测船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监测的成果可以带来东南亚地区珊瑚礁海域的正常生产海洋生鲜食品,不会有珊瑚礁海域环境恶化、生态系整体崩落的危机产生,对东南亚地区粮食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有绝大的维护作用和功能,而且花费不大,东南亚开发中国家均可负担的起,比较起可预见的巨大收益,这种开支实在是太微不足道,珊瑚礁海域和珊瑚礁生态系的永续经营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在各国珊瑚生态系最为丰富、海洋生物生产量最多的珊瑚礁海域设置珊瑚礁监测点--一艘专人专职的监测船或一艘由退休老渔民、老旧渔船改装的监测船,就能达到生态保育和经济发展并存共荣的结果。

第二项:制裁破坏性捕鱼行为

东南亚现行严重违法捕捞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的方式是由中型散装货轮改装之大型渔船,当其由外地来到珊瑚礁海域的环礁、岛、礁时,即由船上的吊杆滑车吊放二、三十只小舢舨,每艘舢舨坐两个人,开始分散朝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聚集处前进,抵达定点后,使用氰化物开始毒鱼,一瞬间,海面上浮起大片的鱼类,舢舨上的两个人开始以网收集捕获物,有珍贵的斑鱼、蝶鱼或大型苏眉鱼或多种高价值鱼类,还有热带鱼等,均装入舢舨的集鱼网中,等待渔获复苏后再分类收集一定数量的渔获后,又再驶回母港,交给直营的餐厅或销售给其它需求者。

针对这类渔船予以强力管制管辖以及制裁是未来的焦点,如果各国联合起来为保护、保育珊瑚礁而努力,让这些高度违法的破坏性捕鱼行为可以减少或消除,以何种方法去减除这些渔船的数量,是不发给这些渔船所需要的「捕鱼证,还是各国修法禁止子母船的大型渔船进入珊瑚礁海域以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通过珊瑚礁保护协议再在其国内着手修法规定珊瑚礁海域只准小型机动船作业,以期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的伤害和冲击降到最低,因为小型机动渔船的成本有限,扣除渔船折旧、渔工薪水、燃油和规费、税金外,最大的变动值是收益,规定小型机动渔船的船主、渔民以传统的捕鱼法捕鱼,以小型渔网或设陷阱或其它合法手段捕鱼⑺。

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别于其它海域如日本、韩国东北亚海域是大型围网渔船进行围捕捕捞的活动较多,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因受限于岛屿与沿岸地形和珊瑚礁礁石分布广阔,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这也是目前国际间最不受到管制的渔船,也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亟需要制定协议或公约,对小型机动渔船的捕鱼活动,进行管辖和渔捞数量统计。

每年台湾东港的渔船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利用延钓绳捕捉黑鲔鱼⑻,这些小型机动渔船深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海域,不只专属经济海域,有时进入领海冒险作业捕捞黑鲔鱼,成果丰硕,曾经于1997年创下1万8千尾黑鲔鱼的捕捞记录,小型机动渔船是供应国内市场需求的主要供给者,且以沿岸或近海作业为主,在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活动的渔船,以小型机动渔船为最多,珊瑚礁保护协议欲管辖的渔船,也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

珊瑚礁保护协议一来可有效管理管制、管辖国际公约、协议中漏失掉的一环一小型机动渔船,而且在东南亚地区而言,是小型机动渔船数量最多的一块,将这些原本不受到严格管制管理的小型机动渔船纳入管辖范围⑼,对东南亚地区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伤害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尤其对脆弱易受到损害的珊瑚礁生态系更是比任何一个保育计划更有成效的保育措施。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水域的作业管制比照「跨界鱼种协议的规定,凡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过重大的危害海洋环境或生态保育的小型机动渔船将被撤销捕鱼许可证禁止进入海域捕捞;所有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制列名册控管;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划定几个监测区块,由区块中驻点的监测渔船或岸上监测点发挥监测作用,一旦有渔船违规捕鱼行为或已被撤销捕鱼许可的渔船入该区块作业,由监测站发出警告或通知监测点监测船进行登临检查禁止捕捞或搜证的动作,最后并予以驱离或将证据送交港口调查处理。

第三节:「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的法理基础

第一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跨界鱼种协议

「跨界鱼种协议规定,当跨界鱼种和高度洄游性鱼类涉及多国时,应建立「区域渔业组织与「分区域渔业组织进行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种协议也规定,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仍具有最优先之管辖权,若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不允许区域渔业组织之船舶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行使登临及检查等管辖权,则有义务对违规之渔船进行调查、之管辖责任我国与东盟十国现实上已于2010年结合成自由贸易区,符合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为了共同维护东南亚珊瑚礁生态水域,包括我国的南海、海南岛、台湾珊瑚礁生态系水域在内的广大范围所谓印度洋--太平洋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在内的亚洲海域,应在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考虑建构一个以保护珊瑚礁生态系为目标的共同协议。

在这一个以保护珊瑚礁为主要目标的协议下,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也就是订定多边或区域协议,共同解决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将来可能面临的海水上升淹没大部份珊瑚礁,珊瑚礁生态系遭到其它大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污染的损坏、非法捕鱼的破坏,或珊瑚礁生态系本身发生生态不平衡而崩塌,或珊瑚礁生态系物种发生不正常死亡灭绝,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珊瑚礁生态系的严重伤害,以协议的形式,结合所有缔约国的力量共同努力维护珊瑚礁海域的健康存在。

维护珊瑚礁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可以共同建立珊瑚礁生态保育中心,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划分珊瑚礁生态系监测区块,再在每个区块设置珊瑚礁监测船,并将这些监测船联集起来,成为珊瑚礁生态系监测网,这些监测船使用共同的频率,进行相互的讯息交换,有违法捕鱼或其它违反珊瑚礁保护和生态保育的侵入,或破坏活动时相互通报支持,并且进行犯法行为的调查和搜捕。

所以,一个反应快速,机动性且快速抵达、搜捕违法渔船的监测网和足够数量的监测船,是「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必要的设置,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各自管辖其监测区块中的珊瑚礁水域,管辖重迭区亦然,具管辖权的各国均有权力管辖该管水域的珊瑚礁生态。

珊瑚礁保护协议类似区域渔业合作组织的组成,但更为注重管控渔船和捕鱼行为,目的在增加对东南亚海洋环境,尤其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的保护及珊瑚礁生态区环境的保育,也即是对渔船捕捞行为所代表的生产活动,透过协议管控渔船的生产活动,希望渔民有良好的收入,但对生态保育和海洋环境产生破坏的捕捞行为不但严格禁止,并且有监测中心、监测网、监测渔船、岸上测监人员监测管控破坏性捕鱼行为的发生,并有罚款、刑责等,对渔船捕获的珊瑚礁礁间鱼贝类、无脊椎、甲壳类等生物的渔获必得经过监测中心或港口人员的检查,并附上合格标签,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或外销到其它国家市场。

珊瑚礁保护协议从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海域的作业生产和销售这两个大项目进行管制,透过这两个项目的管制和管理,达到生态保育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结果。既然渔民必然在海上使用渔网及其它捕捞技术、仪器进行谋生活动,且渔民的生产在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数据中占有一定的份量,东南亚国家不但无法忽视,反而十分重视渔民的生产活动是否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及支持市场鱼贝类的供给需求量。为能同时维持市场所需要的生产量、渔民的家计,又能维护珊瑚礁的生态系和保护海洋环境,是东南亚各国政府集合各国力量的创设珊瑚礁保护协议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免渔民的生产活动不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时使用毁灭性捕捞方式,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带来严重的打击⑽。

依照海洋专家Bodansky, D.的说法,既要维持海洋生产力,又要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的自然运行,就必须提出合理有效又合乎海洋永续经营的管理办法⑾,要达成此一目标,就是解决经济与环保是否有利益一致的策略和做法存在,经济与环保并不冲突,以珊瑚礁海域为例,鼓励在珊瑚礁海域或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使用传统的捕捞方式,以陷阱或撒网或,其它不对珊瑚礁海域生态系带来破坏和冲击的捕鱼法进行生产对珊瑚礁海域而言,既不要破坏珊瑚礁的生态和原有的海洋形貌,又要让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船只得到丰盛的渔获,足以供应市场所需,足以让渔民取回油料、渔船折旧、渔工工钱及渔业规费等成本的开支,还能有收益养家活口及缴纳政府税收。

第二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及国际组织合作的部份有第13条,公众教育和认识「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进行宣传和将这些题目列入教育课程;酌情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关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方案,及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

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⑿。

我国与东盟十国在2010年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提之「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且东盟十国和我国都面临珊瑚礁生态系,因全球天候因素或人为捕鱼方式违法,造成严重的损害,若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小组的推估,倘若全球无法将「节能减碳的目标达成,则因气候异常全球暖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是无可避免的话,则我国与东盟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⒀。

第三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六国保育宣言

这类应急计划可以是如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索所门等六国的「六国保育宣言,也可以是一项长期的合作计划,旨在保护珊瑚礁生态的完整免于被破坏,这些合作计划包括珊瑚礁监测网的设置或通报,讯息中心的成立和交流或是区域或多边的协议、公约俱可,目的在有效的完成区域性整合,有组织有计划的对东南亚珊瑚礁生态系的海域进行保护,并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健康,持久的存在和使用。例如「六国保育宣言

东南亚珊瑚大三角及的珊瑚礁生态系地区的未来亮起红灯,也因此促使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帝汶、所罗门群岛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六国在美国自然保育联盟和世界银行的资助下,发表「六国保育宣言⒁,旨在保护珊瑚礁大三角的永续存在和利用,保全珊瑚礁的生态系健康发展。所以,由美国利用规律经过的人造卫星进行监视、记录珊瑚大三角白化面积的变化以及范围位置等,提供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六国针对白化严重地区予以救助,减少破坏性捕鱼的入侵,降低珊瑚礁的被损坏面积,并且,提出保护措施和保育计划,最简单且有效的作法就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珊瑚礁保护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也确实将部份珊瑚大三角的范围划拨出来成为「珊瑚礁保护区。

「六国保育宣言保护珊瑚礁最重要的行动是使用美国人造卫星规律的进行「监测,也即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查明与监测条文如下:「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8条至第10条的目的;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通过抽样调查和其它技术,监测其影响的各种方法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⒂

人造卫星是一种有效的监测工具,可从中获得正确的数据,可以判断研究损害的面积和位置,尽快做出补救工作等措施,符合「合约所述「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的需求,但人造卫星毕竟在高空或低空通过,进行影相扫描摄影,对整体大范围面积的珊瑚白化作用的监测和查明确有帮助,对白化面积的扩大或缩减、座落何处功能和作用无可取代,符合公约「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

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必要依国家管辖范围划分多个监测区域,成立监测网分别对珊瑚礁海域及其间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组成的部份,进行密切的监控,尤其「对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的地方,做出立即的反映和应对措施⒃。

此项设计和考虑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及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

也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合作,「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它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它事项进行合作⒄。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⒅。

第四节:永续发展珊瑚礁水域的经济利用---「海洋牧场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至72条提高海洋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就必须借重沿海国的养护条件和能力,东南亚各国拥有全世界面积最广阔,生产力最丰富的珊瑚礁水域,依目前情况看来,尚属保护良好,因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去几十年来虽有进步,但并未发生结构性的大变化,因此,珊瑚礁水域的生产量属尚可接受范围,未受到市场过度的压力而发生严重的过度生产,导致生态系完全被破坏的程度,所以,趁现在尚未进入市场巨量需求并因此带动恶质捕捞行为,造成珊瑚礁水域全面溃败之前,应及早结合区域合作的力量,组织一个完善的保护网,以保护东南亚这一片人间瑰宝的珊瑚礁水域能健康的存在⒆。

如何突破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达到区域国家间的共识,组织起保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的国际合作,能真正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和内涵⒇,能真正养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健康存在,且在未来发挥海洋生产基地的作用。

珊瑚礁水域是唯一能提供生物多样性丰富存在的浅海水域,因其生态系的特性能吸引各种洄游性鱼类、跨界鱼种及其它高价值鱼类来珊瑚礁水域觅食、繁殖,是因为珊瑚礁生态系中的鱼群种类及数量特别丰富。

掌握珊瑚礁水域的这一特性,就可以进行珊瑚水域的经济利用,成为生产海洋生物的生产单位基地,利用珊瑚礁水域自然的生态系,只要有适当的种源种苗即可进行大规模的养殖,选择早熟型、短小体型、重量适中的高经济鱼种,进行生态系的养殖,一定时间内就可以有一定数额的生产量出现,补足市场需求的不足,就可以良性循环的遏止过渔、破坏栖地、冲击式捕鱼或毒、炸、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次数,相对的,对珊瑚礁水域或全球其它渔场的破坏就会减少许多,也提供全球各大渔场或珊瑚礁水域中其它生物、生态系有休养生息的机会。「生物多样性公约有极大部份在于生物「遗传资源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信息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以及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和资金的提供,财政支持和鼓励等。

保护东南亚地区生物多样性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也必需持续长久经营的珊瑚礁海域生态系的健康存在(21)。

「跨界鱼种协议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政府若真正落实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保育珊瑚礁生态系,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内容,首先应依第八条「就地保护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在东南亚地区应重点保护珊瑚礁生态系,建立全区域的珊瑚礁保护区(22)。

利用天然的珊瑚礁生态系环境自然产生的生态系食物链做为生产手段,不只是高经济价值鱼种如鲔鱼、鲣鱼、旗鱼,任何适合珊瑚礁水域的高经济价值鱼种均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验室中育种,养大到一定程度后,放养于用特殊渔网圈围的珊瑚礁养殖海域中,利用自然的生态系管理方法养殖这些高经济价值鱼种。依照公约规定「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除其它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它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23)。

生态学家、生物专家、基因学者可以创造一个生命,一个新的物种,但他们没有能力恢复一个已经丧失生机的生态系,例如珊瑚礁生态系,就无法在实验室中被复制出现,因为当中牵涉太多,微生物、菌类、藻类、浮游生物,而那些才是让珊瑚礁水域生机蓬勃,鱼、贝、虾等群聚的主要原因。

有一天,东南亚各国终于有能力可以实现妥善且大规模开发珊瑚礁水域成为养殖高经济价值鱼种的「海洋牧场,但在这之前,就必须先把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生态系保护良好,而首先必须运用区域合作的力量,共同推动并签署「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否则,即使有实现「海洋牧场技术到位的那一天来临,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珊瑚礁生态系早已陷于万劫不复之地。

注释:

⑴Rubec, P. J. 1988. The need fo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hilippine coral reefs. Environmental Biology of Fishes 23 (1-2), 141-154.。

⑵2009年,台湾海巡署资料。东沙群岛一年几千航次的违法炸鱼、毒鱼事件发

⑶2006,邵广昭,珊瑚礁等重要栖地应禁止音响驱鱼、三层流刺网、电气拖网等非法。或冲击式、破坏式捕鱼工具捕鱼法

⑷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⑸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⑺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⑻L?kkeborg, S. 1990. Reduced catch of under-sized cod (Gadus morhua) in longlining by using artificial bait. Can. J. Fish. Aquat. Sci. 47: 1112-1115.

⑼胡念祖,国际渔业法体制之演进趋势与转变,中国水产月刊第541期,民国87年1月。跨界鱼种协议

⑽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⑾Bodansky, D. 1991. Law: scientific uncertainty an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Environment 33:

⑿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⒀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⒁2009.9.1,公共电视新闻,「全球1.2亿人依赖珊瑚维生,今年5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帝汶、所罗门、巴纽六国共同签署珊瑚大三角宣言,世界野生基金会到本纪末指出,到本世纪末,珊瑚大三角将因全球暖化消失。

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

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之10条。

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

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⒆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⒇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2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

(22)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第8篇

你们好,值此新年到来之际,我们相聚在郑州市动物园新落成的科普广场,共同启动2010中国动物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年,郑州市动物园科普广场落成暨虎年生肖文化节活动,心情感到格外的兴奋。

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大量的科学报道都证实了当前形势的严重性;“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表明,全球生态系统近三分之二的功能已经丧失;短短三十年间,物种的多样性平均减少了40%。

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是一个国际性的,我们全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他和我们人类的生存和生息密切相关,直接决定着我们人类的未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在内300多个合作伙伴,已经采取措施迎接挑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创建了“倒计时2010”——一个联合合作伙伴。2010年,各地环境保护组织将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活动主题,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倒计时2010”活动。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国全力支持“2010生物多样性目标”活动在中国的开展和实现。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众多生物物种的国家之一,有着全世界近15%的哺乳动物、14%的鸟类和18%的鱼类。巨大的自然资源维持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发展,但这些自然资源面临的威胁却与日俱增。XX年“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近3000个动植物物种生活在中国。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刻不容缓。

动物园是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窗口,近年来,郑州市动物园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教育活动。如科普进社区进学校活动,2010中国动物园鹤类保护年活动,科普志愿者活动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郑州市动物园已经成为河南省最重要,最大的野生动物科普教育基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郑州市园林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中国动物园协会的统一安排,郑州市动物园决定把“2010中国动物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年”活动作为2010年科普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大力宣传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让更多的公众通过动物园这一鲜活的教育窗口,进一步认识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绿色环保的行动中。

在此,我谨代表郑州市园林局,对郑州市动物园“2010中国动物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年”活动的举办予以大力的支持,希望他们积极组织,力争把这一活动办的圆满,办的成功,为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各位来宾,2010年是农历虎年,虎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所尊崇,所热爱,所歌颂的图腾形象和珍稀动物,在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有着极大的影响力,他和我们中华民族的龙文化,凤凰文化一起,构成了我们民族的正源图腾文化。

郑州市动物园是中国动物园中圈养展出虎数量和种类最多的动物园之一。为了让虎有一个更好的栖息繁衍生境,郑州市动物园于2010年春建成并开放了新的狮虎熊散养场。今年,东北虎繁殖喜获丰收,共繁殖了6头小东北虎。完全可以这样说,郑州市动物园,是中原地区的虎乐园。

第9篇

[关键词]湿地 生态旅游 生物多样性 保护

[中图分类号] X17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34-2

1湿地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及保护对策研究

1.1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

1.1.1污染严重

随着工业的发展,大量污水随意排入河流。使得我国各类水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河水是我们日常生活及工、农业生产的命脉,但是大多的河流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沿河的工厂所排出的工业废水大多都没有达到国家废水处理要求便直接排入大小河流,尤为严重的是许多河水已经成为了黑水臭水。湖泊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河水内的鱼虾水产业大量死亡,以前的大规模渔业生产纷纷停产。

1.1.2盲目开发利用对湿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

随着农业后备资源的不断开发,围湖造田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原有的植被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也让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了破坏。以汾河上游的宁武县华北屯段为例,20世纪80年代沙棘丛生,草丰水清,各种野生鸟类成群出没,是林中各种野生动物生活的优良场所。但是在90年代末我们看到的却是水体污染,林木砍伐严重,周围都是新开垦的农田,很难再看到动物出没。农田的开垦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大大加大了汾河水库的淤泥囤积量。

1.1.3过度猎取导致资源难以恢复

我国的湿地拥有着大量的水生动物,而且也是候鸟栖息过冬的重要歇脚场所,因此拥有丰富的动物资源。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过度的猎取以及非法捕杀,导致许多野生动物遭到了毁灭性的的破坏,目前渔民捕鱼的工具无奇不有,没有节制的捕捉水生动物使得湿地水生动物种量骤减,使得来此过冬的鸟类食物匮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不法商贩每年冬季在候鸟迁徙的时候大量的捕捉来此过冬的鸟类,捡拾鸟蛋,让许多的候鸟选择更改迁徙路线,这一资源很难得到恢复。

1.2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

1.2.1合理开发湿地资源

人们盲目开发湿地资源是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恶化、功能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合理开发湿地资源是我们今后在开发利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员额。首先,对河滩、湖泊、沼泽的发展,要在保持原有属性的基础下,因地制宜,根据“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单一模式的开发。同时要考虑到以湿地为生存环境的动植物的生活和生长习性,给这些野生动植物留一片生存的空间。对于一些稀有野生动物栖息的湿地,应该禁止一切开发和破坏的行动。

其次,在城市化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进步中也应该合理用地,比如:可以通过改变湿地开发的方式来补偿用地面积减少的局面,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更是要严禁开发工作,从而确保湿地动物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1.2.2大力开展湿地生态环境建设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有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认知,在湿地面积不多,而且分布较散,十分脆弱的情况下认识到一旦湿地遭到破坏,将很难得到恢复,只有有了这样的觉悟才会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其次,根据一些重要湿地的分布,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分配专职人员进行定点定时的监测。检测内容包括:湿地自然环境改变的原因、湿地生物的多样性的动态、以及周边经济发展的情况等。通过这些检测情况,制定合理有针对的保护措施。再者,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对原本属于湿地的范围应该开展退耕还湿工程,尤其在一些尚还保留部分芦苇沼泽、香蒲沼泽的地方,应该优先实施退耕还湿工程,使原有的湿地得以尽早的恢复。另外,湿地生态环境的建设应切实贯彻《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非法开采湿地资源、猎取倒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某些部门和个人的非法收购现象,切实落实好防止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的问题。

1.2.3加大资金投入,深入研究生物多样性

对湿地保护和监测会产生长远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应,是一种公益性事业,所以和大程度的要依靠政府的投入,应该尽快将湿地保护的话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应该拨部分专款用于开展对湿地的监测和保护管理,使现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尽快运转,并快速的建立起一批新的重要湿地保护区。鉴于湿地生物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起一恶搞湿地生物多样性系统,并通过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保护、评价等方面获取详细的数据资料,走出一条“保护开发利用”的新路子。

2湿地生态旅游的开发

2.1湿地生态旅游开发原则

2.1.1承载力控制原则

在旅游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生态规律,维护大自然原有的生物链,具体体现在遵循生态承载力这一基本规律上。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对其开发和利用都有它一定的承载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一范围,旅游区的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应该严格控制旅游活动的强度和游客进入的数量,使其不会超过当地资源环境的“生态承载力”的范围。

第10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人口 生境的破碎化 环境污染 物种入侵

【中图分类号】Q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1)22-0175-02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并达成了共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此生物多样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生物物种的灭绝是自然过程,但是灭绝的速度和方式,由于人类活动对地球的影响而大大加速。有学者估计,自1600年以来,人类已导致75%的物种灭绝。

Reidh和Miller估计(1989年),鸟、兽两类,1600~1700年间大约每10年灭绝一种;而1850~1950年期间,上升到大约每两年灭绝一种。1600年以来的灭绝,古生物家称为地质史上的第六次大灭绝,它大约是已往地质年代“自然”灭绝的100~1000倍。而加速的原因主要是由人类活动的加剧而引起的。

由此看来,地球的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现就此进行简单分析。

一 人口迅猛增加

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后,人口的数量就不断增长。在生产力落后时,人口的数量受到自然因素,如旱灾、虫灾、火灾、水灾、地震等的控制;另外,人类自身制造的灾难如战争、贫困也使得人口数量得以控制。但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的数量与寿命都延长了。

19世纪工业革命后,人口的增加就成了全球的主流,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最为明显。1830年全球人口只有10亿,1930年达到20亿,2000年达到了60亿。

中国在1790年的人口约3亿,1860年约4亿,1970年8亿,到2000年就超过了13亿人口。

人口增加后,必须扩大耕地面积,满足吃的需求,这样就对自然生态系统及生存其中的生物物种产生了最直接的威胁。

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加上等政策错误,我国形成了大量的退化生态系统。目前,我国境内水土流失面积约为1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9%,其中黄土高原地区约80%地方水土流失。

北方沙漠、戈壁、沙漠化土地面积为14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6%,1987年已沙漠化土地20万平方公里,潜在沙漠化土地13万平方公里

目前有5900万亩农田和7400万亩草场受到沙漠化威胁。草原退缩面积13亿亩,每年以2000万亩增加。每年使用农药防治面积23亿亩,劣质化肥污染农田2500万亩。

二 生态环境的破碎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最重要的原因是生态系统在自然或人为干扰下偏离的自然状态,生境破碎,生物失去家园。

地球上许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境的损失,表现在面积剧烈减少,被改变或被破坏。湿地是被人类开发最剧烈的系统之一。新西兰有90%的湿地从欧洲殖民以来已经损失。美国从1492年以来,几乎100%的自然草地已损失,欧洲的温带森林已经大部分被破坏。利用人造卫星技术可以监测全球森林的损失,估计是170000km2/a(1981~1990年之间)。

从生态系统多样性丧失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而言,今以我国1998年长江洪水危害根源为例,长江上中游森林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和下游湖泊、湿地的围垦和开发导致调节洪水能力的减弱,无疑是其中的两大重要原因,它们都与生态系统多样的丧失有密切的关系。这个例子也说明,要深入了解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危害性,其关键是科学地理解生物多样性的各种生态系统功能及其变化机理。

与自然系统相比,退化的生态系统种类组成变化、群落或系统结构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生物生产力降低,土壤和微环境恶化,生物间相互关系改变。

Daily(1995)对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人类活动进行了排序:过度开发(直接破坏和环境污染等)占35%,毁林占30%,农业活动占28%,过度收获薪材占6%,生物工业占1%。其中前三项人类活动占93%,而这些破坏最直观的结果是造成了物种生境的破碎化,栖息地环境的岛屿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的程度取决于生态系统的结构或过程受干扰的程度,例如,人类对植物获取资源过程的干扰(如过度灌溉影响植物的水分循环,超量施肥影响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要比对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直接干扰产生的负效应要大。

一般而言,在生态系统组成成分尚未完全破坏前排除干扰,生态系统的退化会停止并开始恢复(例如少量砍伐后森林的恢复),生物多样性可能会增加;但在生态系统的功能过程被破坏后排除干扰,生态系统的退化很难停止,而且还有可能会加剧(例如火烧山地后的林地恢复)。

三 环境污染

随着人类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逐渐加剧。环境污染会影响生态系统各个层次的结构、功能和动态,进而导致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目前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由于生物对突然发生的污染在适应上可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故生物多样性会丧失;二是污染会改变生物原有的进化和适应模式,生物多样性可能会向着污染主导的条件下发展,从而偏离其自然或常规轨道。环境污染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在遗传、种群和生态系统三个层次上降低。

第一,在遗传层次上的影响。虽然污染会导致生物的抵抗并与之相适应,但最终会导致遗传多样性减少。这是因为在污染条件下,种群的敏感性个体消失,这些个体具有特质性的遗传变异因此而消失,进而导致整个种群的遗传多样性水平降低;污染引起种群的规模减小,由于随机的遗传漂变的增加,可能降低种群的遗传多样性水平;污染引起种群数量减小,以至于达到了种群的遗传学阀值,即使种群最后恢复到原来的种群大小时,遗传变异的来源也大大降低。

第二,在种群水平上的影响。物种是以种群的形式存在的,最近研究表明,当种群以复合种群的形式存在时,由于某处的污染会导致该亚种群消失,而且由于生境的污染,该地方明显不适合另一亚种群入侵和定居。此外,由于各物种种群对污染的抵抗力不同,有些种群会消失,而有些种群会存活,但最终的结果是当地物种丰富度会减少。

第三,在生态系统层次上的影响。污染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严重污染还可能具有趋同性,即将不同的生态系统类型最终变成基本没有生物的死亡区。一般的污染会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导致功能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在生态系统中经食物链作用,会有放大效应,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健康。

四 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的入侵从字面上理解是增加了一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事实上,历史上那些无害的生物也是通过人的努力而扩大分布范围的,一些驯化的作物或动物已经成人类的朋友,如我们食物中的马铃薯、西红柿、芝麻、南瓜、白薯、芹菜等;树木中的洋槐、英国梧桐、火炬树;动物饲料中的苜蓿;动物中的红鳟鱼、海湾扇贝等,这些物种进入到异国他乡带来的利益是大于危害的。

然而,对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来讲,生物的入侵毕竟是一个扰乱生态平衡的过程,因为,任何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都是经过几十亿年演化的结果,这种平衡一旦打乱,就会失去控制而造成危害。

第11篇

一、现代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分析与思考 

我们都知道当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生物多样性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不得不引起全人类广泛高度的重视。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和根源都与人类活动有关,对此我们必须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突破传统国际法主体的限制,将跨国公司纳入到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主体之中。跨国公司很多业务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全球资源的利用,非政府组织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到国际程序之中,这些都是佐证这三类主体可以成为治理主体的理由。 

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国际法内容的分析与思考 

笔者着重针对四大主要领域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就一些关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法 

第一,为了实现遗传资源的持续利用,我们肯定要对地球上的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这是一种应有的权利。但是,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确认,如果获取权得不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确定,终究使得遗传资源获取权没有法律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应该将提供遗传资源的主体和获取权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技术转让面临另一个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掌握了技术,是不是反过来会对发达国家这些利用国的遗传资源获取权造成威胁?对于这一个问题,应将技术转让之后的不利影响进行附条件说明,发达国家可以在提供减让或优惠条件的同时,基于自己的利益,与提供国进行协商,进行附条件的转让,消除利用国提供技术转让之后的顾虑。 

第三,关于共同商定条件与事先知情同意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两者其实是一种程序上的先后关系,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才可以共同商定条件,共同商定条件就是一个过程,而非结果状态。那么作者对该术语的解释似乎是不妥的,其将“达成一致”作为该术语的落脚点,但共同商定条件并不一定非要达成最后的结果,也可能没有谈判成功。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达成一致”改成“协商”。 

(二)生物安全国际法 

当下,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法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在于如何化解与WTO贸易关于转基因方面的相关规范之间的冲突。《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基于对生物安全,也就是从环境法的视角予以调整规制的,但WTO相关规范都是基于国际贸易法等规则来予以调整,环境保护的视角与国际贸易的视角显然存在着不同,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要想解决这一冲突,就需要完善相关国际法文件的内容,使之更适应处理转基因产品贸易中的纠纷,对此类涉及生物安全的产品贸易予以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完善整个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 

(三)生物多样性保育国际法 

共管的目标在于使保护地治理得更好,保障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共管就需要几个管理主体分工合作,互相支持。例如,当地土著居民可以负责对保护地治理的直接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的维护;而政府部门,可以在土著居民实现自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资金和保障机制的帮助,以便支持土著居民更好地对保护地进行治理。那么土著居民也不能不听从政府的统筹安排,因为相比而言,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以及决策能力较高于土著居民,所以自治权不能对抗政府部门的权力。 

(四)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国际法 

第一,现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国际法的履约状况,依旧很不乐观。一方面,要提高公约的地位,对公约进行完善,例如对各国的具体义务进行细化规定,对违反义务或者拒绝履约可以采取的措施等等都要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第二,由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非常棘手,许多发达国家都对此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原则的作用,各个国家建立合作的机制,共同致力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同时,还要建立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共同致力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研究。 

三、结语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错综复杂,为了更好地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制建设,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共同研究。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依旧充满信心,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生物多样性法制建设,共同维护我们这个多姿多彩的地球家园。

第12篇

1.前言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5.结语

提要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途径。至1993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类型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618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本文在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概述了自然保护区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驯化物种、野生亲缘种及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包括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各组分已建自然保护区的数量、面积、分布及管理;评价了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各组分保护的效果;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就地保护

1.前言

一般而言,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分为“就地保护”(insituconservation)和“迁地保护”(exsituconservation)两种方式,前者是主要措施,后者是补充措施。普遍认为,生境的“就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为有力和最为高效的保护方法。就地保护不仅保护了所在生境中的物种个体、种群或群落,而且还维持了所在区域生态系统中能量和物质运动的过程,保证了物种的正常发育与进化过程以及物种与其环境间的生态学过程,并保护了物种在原生环境下的生存能力和种内遗传变异度。因此,就地保护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三个水平都是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根本的途径。

就地保护措施就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有效管理,从而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的人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推广,至l993年,全世界已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自然保护区8619个,面积达79226.6万hm2,约占全球土地面积的6%[1]。中国自然保护区始于l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过近40年的努力,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818.4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2],其中,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生态系统类和野生生物物种类自然保护区717个,面积6607万hm2。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分为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内陆湿地和水域、海洋和海岸等5个类型[3],已建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共433个,面积4703万hm2。

2.1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中国地域辽阔,森林类型很多,分布很广,森林面积13370万hm2。据研究,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共分27大类460个类型,而森林生态系统就占了16大类,约185个类型[4]。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开展最早,5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多半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371处,面积1429万hm2;另建有森林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l80个,面积337.8万hm2。两者面积合计1766.8万hm2,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13.3%。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大量的森林资源,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各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森林生态系统,在科学研究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建的森林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较多,为全国自然保护区主体;而且分布较广,遍布全国所有林区和生物地理区域,代表着各种森林植被类型。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寒温带针叶林的黑龙江呼中保护区;保护温带针叶、落叶阔叶混交林的黑龙江丰林、凉水保护区,保护暖温带落叶阔叶林的辽宁白石砬子、医巫闾山,河北雾灵山,河南老君山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的河南鸡公山、安徽马宗岭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安徽古牛降、清凉峰,福建梅花山,江西井冈山,湖南公山、壶瓶山,广东鼎湖山,广西大明山,四川缙云山,云南哀牢山,察隅等保护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的云南西双版纳,海南尖峰岭、白水岭、五指山等保护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批保护山地森林垂直分布带谱的保护区,如吉林长白山、陕西太白山、湖北神农架、贵州梵净山、云南高黎贡山、哈巴雪山等自然保护区。我国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与我国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虽然自然保护区面积已占森林面积的13.92%,但与我国林业用地面积相比,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72%。在保护区分布方面也尚有不合理的地方,如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分布比较集中的福建、湖北、浙江、广东等省,自然保护区面积与其森林资源拥有量还不相适应,有待加强。此外,大兴安岭林区和黄土高原、太行山地区水源涵养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也有一定差距。

2.2草原与草旬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草原资源十分丰富,现有草地约17300万hm2,占国土面积18%[5],主要分布在东北西部、内蒙古、黄土高原北部、西北地区以及青藏高原。草原类型主要有典型草原、草甸草原、荒漠草原和高寒草原4大类。我国草原和草甸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14个,面积137.8万hm2;另建有草地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面积4.4万hm2。两者面积共计142.2万hm2,约占我国草地面积的0.82%。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草甸草原的黑龙江月牙湖、吉林腰井子等保护区,保护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沙地疏林草原的内蒙古锡林郭勒保护区;保护干草原生态系统的宁夏云雾山草地保护区;保护山地草原和草甸的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草甸、金塔斯山地草原等保护区。我国拥有广大面积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众多,并孕育了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然而,已建的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偏少(仅占保护区总数的2%),而且面积也很有限(亦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有些典型的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至今尚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另外,从草地资源保护的角度看,现有保护区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草地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的要求。

2.3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荒漠面积约192OO万hm2,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6],主要分布在西北内陆地区和青藏高原。主要类型有草地荒漠、典型荒漠、极旱荒漠以及高寒荒漠。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83年建立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到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此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3006.7万hm2;另建有荒漠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560.2万hm2。两者面积总计3566.9万hm2,占我国荒漠总面积的l8.58%。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原始高寒荒漠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物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保

护高寒荒漠、高寒草甸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羌塘保护区;保护极旱荒漠生态系统的甘肃安西自然保护区,等等。我国已建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虽然数量不多,仅占保护区总数的1%,但面积很大,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5%。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对维持和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和植被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荒漠地区自然条件恶劣,荒漠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特别是西北地区将是21世纪我国能源和经济建设的重点区域,因而当前更要注重荒漠类型保护区的建设,尽可能多地划定一些保护区。另外,由于荒漠保护区面积大,难以封闭管理,因而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对已建保护区的管理,禁止在保护区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要阻止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活动。

2.4内陆温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

内陆湿地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和沼泽。我国湖泊、河流众多,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北三江平原、青藏高原、蒙新地区和云贵高原;沼泽主要分布在东北山地、三江平原和川西若尔盖高原等。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380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4%。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始于70年代后期,目前已建自然保护区16个,面积91.6万hm2;另建有内陆湿地和水域生境的珍禽、候鸟、水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64个,面积675.4万hm2。两者面积合计767万hm2,约占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的20%。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的黑龙江洪河保护区;保护高原湿地的贵州草海保护区;保护湖泊生态系统和珍禽的内蒙古达赉湖、吉林查干湖、云南茨碧湖、泸沽湖等保护区;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海南文澜江、四川通江诺水河等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滞纳洪水、抗旱排涝、净化水质和调节气候等功能,并且还是许多珍禽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与繁衍场所。但湿地生态系统也具有脆弱易变的特点,易受自然条件制约和污染影响。目前,由于乡镇工业污染日益严重,许多湖泊和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影响到人体健康。因此,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建设,而目前湿地类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偏少。我国河湖众多,类型丰富,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面积在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多个,此类型保护区的发展潜力很大。

2.5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濒临太平洋,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近海水域纵跨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面积达470多万km2。大陆岸线长达1.8万余km,近海有5100多个岛屿。我国近海因地域差异形成许多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河口、港湾、红树林、珊瑚礁、岛屿和海流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到1993年底,我国已建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25个,面积37.8万hm2;另建有海洋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31个,面积336.3万hm2。两者面积374.1万hm2,分布于从鸭绿江口到北仑河口的海岸沿线和近海海域。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南三亚、临高角等保护区;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海南东寨港、青澜港,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广西山口、北仓河口、福建龙海等红树保护区;保护海涂湿地等保护区;保护岛屿生态系统的海南万宁大洲岛、浙江南麓列岛等保护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海海域面积相当于陆地面积的l/2,随着海洋国土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逐年增加,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日益加剧。与其要求相比,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存在较大差距,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面积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是世界上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动植物种类约占全球动植物区系的10%左右。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特别是自第三纪后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冰川覆盖的影响,保存了许多在北半球其它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种类,特有种、属也很丰富。加强中国野生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将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巨大贡献。我国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充分发展。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284个,面积1904.1万hm2。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257个动物种和类群以及国务院环委会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354个植物种的大多数都已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

3.1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

在284个野生生物类保护区中,有214个为野生动物类型,面积1800.l万hm2。其中:——保护陆栖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大熊猫的四川卧龙、唐家河,甘肃白水江、陕西佛坪等16个保护区;保护金丝猴的陕西周至、芒康等保护区;保护东北虎的黑龙江七星粒子保护区;保护亚洲象的云南南滚河保护区;保护长臂猿的海南坝王岭保护区;以及陕西牛背梁羚牛保护区,海南大田坡鹿保护区等。

——保护水生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湖北长江新螺段和天鹅洲两白暨豚保护区;广西合浦儒艮保护区;新疆布尔根河狸保护区;辽宁大连斑海豹保护区等。

——保护以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浙江尹家边扬子鳄保护区;广东惠东海龟保护区;新疆霍城四爪陆龟保护区;江西潦河大鲵保护区;辽宁蛇岛保护区等。

——保护珍禽及候鸟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辽宁双台河口、江苏盐城、申扎、云南会泽、甘肃尕海等鹤类保护区;山西运城、山东荣城、新疆巴音布鲁克等天鹅保护区;山西庞泉沟、芦芽山等褐马鸡保护区;陕西洋县朱鹮保护区;江西鄱阳湖、青海青海湖鸟岛、内蒙古达里诺尔、甘肃苏干湖等侯鸟保护区。

——保护珍稀鱼类和其它珍贵水产资源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呼玛河、逊别拉河保护区;福建宫井洋大黄鱼、长乐海蚌保护区;辽宁三山岛海珍品保护区;广东海康白蝶贝和海南临高白蝶贝保护区;等等。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就地保护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种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之中,如华南虎、东北虎、白颊长臂猿、白掌长臂猿、朱鹮、赤鹤等种群数量均在100只以下。而且以往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珍稀濒危动物种,而忽略了一些常见野生动物种的保护,继而使这些种类也走向濒危,如黄羊、狼、黑熊等。另外,以往的保护偏重于脊椎动物,特别是大型哺乳动物,而忽视了无脊椎动物,如昆虫、贝类的保护。对水生动物的保护也重视不够,这些物种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重视。

3.2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

我国已建立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70个,面积104万hm2。其中:

——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水杉林的湖北利川、湖南洛塔保护区;保护洪桐的湖北星斗山保护区;保护银杉的广西花坪等保护区;保护桫椤的贵州赤水、四川金花、邻水等保护区;保护金花茶的广西防城上岳保护区;保护苏铁的四川攀枝花、云南普渡河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用材树种的代表性保护区有:吉林白河长白松保护区;福建罗卜岩楠木保护区;福建三明格氏栲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药用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五马沙驼药材保护区;广西龙虎山药材保护区;等等。虽然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有些物种种群不集中,在保护区内的种群量比较有限,而种群的相当部分散生在保护区之外,这些种群极易遭受威胁,应以建立自然保护点的方式加强对保护区外种群的就地保护。有些经济药材植物极易遭受人为破坏,即使在保护区内,也遭到偷采偷挖,如人参、杜仲、天麻等植物,对此,需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此外,以往的植物就地保护比较偏重于大型木本植物,常常忽视对草本及灌木植物的保护,而草本植物往往因生活强度弱,对环境改变特别敏感,常因人类影响而更易走向灭绝。在今后的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应注意这些方面。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驯化家畜动物、栽培作物的品种资源及其野生亲缘种。我国农业历史悠久,遗传资源极其丰富。随着外来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高产品种的种子专业化生产,使家畜和作物的遗传多样性发生深刻的变化,我国特有的一些地方性古老、土著品种已逐渐消失。随着自然生境的不断缩小,一批农作物野生亲缘种正遭受生存威胁,有些已经消失。这些野生亲缘种对改良作物品质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应当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我国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以遗传资源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多,主要有:保护栽培果树野生亲缘种的新疆巩留野核桃保护区、塔域巴旦杏保护区等;保护野生花卉资源的湖北保康野生腊梅保护区、黑龙江老山头荷花保护区等;保护淡水鱼类种质资源的江西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地保护区等。遗传资源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中国是世界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据统计,在我国栽培的600多种作物中有237种起源于本国。而我国在遗传资源就地保护方面差距较大,甚至尚未起步,很多工作有待于开展。例如,我国是水稻的起源地之一,分布有3种野生稻,但至今尚未建立野生稻生境自然保护区,随着农业开发,野生稻生境将日益缩小,不久将会消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遗传多样性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国际性关注的热点,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关健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问题,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自然保护区规划中,应十分重视遗传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力争多建立一些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