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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时间:2024-04-01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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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第1篇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市直部分单位开展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先导,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在加大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突出市直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依法监督,实现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为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检查单位

市司法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档案局、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机关及所属单位。

三、检查时限

年1月至年12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资产使用以及其他财经政策执行情况,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在收入监督方面,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和违反上缴(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乱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偷、逃、欠税款等行为。

(二)在支出监督方面,重点查处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三)在会计信息管理监督方面,将会计执法情况检查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收支两条线”监督以及常规监督相结合,重点检查有无制假证、做假帐、报假表、白条收支、公款私存、私设和私分“小金库”以及违规使用票据等行为。

(四)财务管理混乱,滥补乱支、违规发放津补贴、铺张浪费、招待费超标准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五)违反规定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偷、逃、欠缴“非转金”资产占用费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需要查处的事项。

五、检查要求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市财政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被查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对检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财政法规处理,对重大违纪违规事项要按程序移送纪检、检察机关,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财政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拒不缴库的,停止财政拨款或由财政国库收付局、各相关银行依法协助划款扣款。对于查出的偷、逃、欠税,必须足额上缴国库,并依照有关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思路,以规范财政收支运行、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以振兴县域经济。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专项资金或地方政府性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相关的中央、省属、地直驻县企业和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开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挪用、骗取、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检查。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综合预算、部门预算进行清理,有效查处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

2、对主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公安、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城建部门、土管部门等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

3、开展契税、政府调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征缴情况的专项检查。

4、对全县各乡(镇)**年度的财政决算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县直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查处**年度单位财务收支存在的突出问题。

6、继续开展非税收入收支情况检查,重点是对罚没款项的征收与解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捐赠名义收取的各类款项。

7、对专项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转移支付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水利、水保资金、国债资金、政法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资金、校建、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阳光工程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8、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各项检查工作,对有举报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做到接待一起,查处一起,结案率达到100%。

9、对县域内各类企业主要包括邮政、通讯、各专业银行、供电,中央、省属钨矿、钨业公司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等地方性政府资金、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算。

四、监督检查要求

1、时间安排:从现在起至**年12月底止。重点检查**年1月份以后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同类问题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或重大违纪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问题将一并处理。对各单位的检查,原则上年内只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质量。要求对每一个监督检查项目要有财经法规依据,按照“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到准确无误,监督到位。

3、严格执法,依法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突出财经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监督成效。对专项资金的检查,要从资金源头查起,跟踪资金运行和项目进展的全过程,做到内外结合,资金与资金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逐项检查。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按照财政部等四个部门《关于严格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围绕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揭示矛盾,提供情况,要在检查中注重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3篇

一、当前区县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有些区县政府或财政部门领导缺乏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爱以老眼光看待新问题,监督意识不强,总把财政监督工作当成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软性任务,装装门面,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甚至从主观上给财政监督工作设置障碍,没有从思想上把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更没有确立“大监督”理念,从而造成财政监督工作的缺位。

(二)监督机构力量薄弱

区县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未完全理顺,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与监督职能不匹配,人员配备空缺大。机构建设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部分区县对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上不很重视,少数地方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虽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但也只是一个“空壳”,职能不清,设备不全,力量单薄。有的地方只配一名干部做监督工作,并且往往还是兼职,即使配置了几人,也是一些综合素质偏低的人员,而对一些学历较高、综合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则舍不得放到财监岗位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三)财政监督方式单一

长期以来,区县财政管理在监督方面存在重收轻支,重拨轻管的倾向,日常监督工作松懈。因制度建设、人员数量、素质和机构等因素的制约,以日常监督为主,将监督寓于财政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监督机构无法对财政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同步监察督导,致使很多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缺乏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

近几年来,区县财政监督普遍存在监督人手不足,但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越来越多,检查任务很重,依靠自身力量去检查就象大海捞针,很难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只能是青蜓点水,发现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无法深入。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掌握不全,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二、对区县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转换思想,更新观念

要强化“大监督”意识,区县财政系统内部上至领导、下至每名工作人员,无论是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还是财政业务管理机构都要牢固树立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理念,确立“全员参与、全程监控、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大监督”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从实现财政监督新机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出发,根据国家颁布制订实施的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等,对财政监督的工作程序、具体行为、具体事项等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区县级财政部门切实可行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财政“大监督”格局工作机制的实施。

(三)理顺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建立起区县财政内部监督与再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财政业务部门都是财政运转流转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二者的紧密配合,是确保财政活动运行平稳、安全的重要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专职监督机构要真正起到牵头组织的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要真正重视监督职责,积极组织监督,参与监督,理解监督,配合监督,共同搞好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

(四)转变监管方式,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一是由对外监督为主向内外并重转变。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通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财政资金分配活动。二是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要将财政监督关口前移,以财政资金为主线,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三是由突击性检查向日常性监督转变。要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事前调查审核与事中监控,实现经常性的日常监督,形成监管并重、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第4篇

(一)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国“小金库”的形成历史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当时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是相对独立的两种途径,皇室家族为了获得更多的特权,私自将国家财政转移到皇家财政,也就是形成了我们今天的“小金库”,直到今天,设立“小金库”的最大受益者往往都是握有最大权力的人。今天“小金库”的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中,没有正式地使用过“小金库”这一术语,但由于约定俗成,在开展治理上述资金的工作时,仍沿用了“小金库”这个称谓。

(二)现代“小金库” 的产生是制度不严、机制不规的产物

现代“小金库”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法规滞后,为“小金库”提供了土壤。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处理“小金库”违法行为的法规,缺少有针对性的具体条例或规定,给执法监督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制度的缺陷为“小金库”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法规不健全导致预算制度审核不严,执行偏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还没有到位,一些专项资金还置于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之外。

二是单位领导思想落后,认识上存偏差。许多单位领导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资产管理无所谓,相反地认为抓资产管理是捆了自己的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从而导致资产管理松懈,为“小金库”的生存的提供了土壤。受腐朽思想的影响,有些人认为能给职工搞福利、发资金的是“好领导”;多建楼堂会馆,让小团体消费的“过瘾”是“能力强”;更有不把违法、违规资金落入个人腰包作为“底线”,鼓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图用法不责众借口挑战政策法规。

三是监管不严,导致“小金库”泛滥。目前我国对“小金库”的检查往往是“运动式”的突击战,监督没有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加之“小金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增加了检查监督的难度;同时执法监督部门对“小金库”问题,也认为“违纪不违法”,在处理上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不足威慑“小金库”的设立者,因此在处罚“小金库”问题时往往不痛不痒,从而助长了设立“小金库”欲望。

四是权利集中,收支隐蔽,为“小金库”的设立提供了宽广的空间。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权、人权、财政都比较集中。存在“小金库”的单位往往都是领导管账、会计管钱,或者是领导管钱、会计管账,甚至是领导自管自支等,不管是哪种形式,管理“小金库”的人都是单位的核心人物或关键人员,收支都十分隐蔽。

二、目前治理“小金库”的状况

“小金库”的存在早成顽疾,针锋相对的治理也并不鲜见,其中以1989年、1995年和2009年三次治理尤为突出。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2年1月21日起撤销,这标志着从2009年开始发动的本次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告一段落。根据资料统计,近三年来,小金库共查处了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的“小金库”,10429人被追究责任,目前小金库的现状是以下几个方面:

(1)治理“小金库”威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是“小金库”久禁不绝的主观原因。“小金库”治理年年有,但是年年增,“小金库”仅是避风头,“小金库”设置没有风险,治理没有威力。“小金库”既违反了财经纪律,也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但是很多单位负责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单位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导致“小金库”治理工作存在死角。

(2)执法部门对“小金库”治理“随意执法”。由于“小金库”的黑户口身份,出了问题难以查证,致使执法部门对“小金库”治理“随意执法”,更有的执法部门自身也存在“虱子”,导致不敢执法。对“小金库”现象的处理,没有严格办事,往往采取一罚了之的做法,而在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上则包涵胜于原则,从而为私设“小金库”解除了后顾之忧。

(3)体制约束不到位,监督检查不给力。目前,对“小金库”违法行为的定性主要依据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历次的检查牵头部门是财政部门,缺少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导致裁量权幅度较大,并且难以准确把握,“小金库”检查容易处理难,严重影响了清除“小金库”毒瘤工作的有效性。由于体制约束不到位,监督检查不给力,发现难题以清退为主,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导致“小金库”的设立者高高在上、无法触及。

三、治理“小金库”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小金库”成因较为复杂,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金库”也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貌似“合理”,因此治理“小金库”既要从制约权力入手,建立完备的权利监督机制,又要完善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更要探索建立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惩罚力度

“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死灰复燃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完善。找不到治理小金库的“金钥匙”,治理工作就不会取得好的成效。因此锁住“小金库”,必须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通过健全资金约束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硬化资金运行管理制度等方面,让制度为防治“小金库”套上“紧箍咒”。同时由于处罚过轻,私设“小金库”的违法成本远低于私设“小金库”的收益,从而使得违法人员敢以身试法,“小金库”就会如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生生不息。只有加大对“小金库”的处罚力度,让犯罪代价与利润成正比,才能使不法分子在追逐“小金库”的歧途上停下脚步。

(二)提高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素质

单位领导是使用“小金库”的主体,会计人员是具体操作者,他们之间往往一唱一和,配合程度和取缔“小金库”的难度成反比。为了使“小金库”顺理成章,部分财务人员设立“账外账”和“假账”,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吞噬了国有资产,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和财会人员的诚信危机。因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系统地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学习上进风气,开展会计理论、内部控制等的研究,鼓励各单位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内控管理研究,结合实际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出本单位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提前防范风险的对策。

(三)营造道德环境,铲除“小金库”的滋生土壤

“小金库”的钱来自于非法所得,主要被应用于挥霍、享受、私分等,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决不能等闲视之。加强对治理“小金库”的宣传教育,培育防范和治理“小金库”的人文环境。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应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治理“小金库”的党纪、刑法和财经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应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三是加强荣辱观教育,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各级干部的思想品德修养,强化全民道德防线。

参考文献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镇党政办公室是本镇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镇财政所是本镇负责公共财政、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仪器等。

第五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和调配,**单位拥有、使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对**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证由各单位负责保管,拥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时、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立全镇固定资产网络数据库,运用资产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增减变动时,会计核算、实物使用(管理)等管理部门须同时进行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登记,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真实地反映全镇固定资产状况。

第十条年度终了前,镇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镇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镇党政办公室、财产使用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因,分清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交镇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谁拥有,谁核算”的原则,有单独设账的**单位,固定资产在其账上登记反映,没有单独设账的部门,其固定资产全部统一集中在镇政府行政账登记反映。

第十二条**单位从事对外有偿的**服务、资产租赁等活动,其收入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定额的资产,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剂。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镇党政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财政所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其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按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镇财政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镇政府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镇政府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拥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拥用、使用的**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镇属固定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镇属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第6篇

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界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我局财政监督科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监督检查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自觉性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新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的税法和财政政策。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监督检查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我局财政监督科在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即从重分配轻监督向(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转变;从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全过程监督转变;从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监督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检查向内外监督检查并举转变;从监督与管理脱节向贴近管理、强化监督转变,从而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通过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规程,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健全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分户立案,分类汇总,定期汇报的管理方法,实现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合法性和有关档案的统一性,规范检查的每一个细节运作。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财政监督人员均持有市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

四、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我局监督检查科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的意见,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对局机关内部财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近年来未发生一起复议、应诉案件。

第7篇

一、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六、强化行政监察监督,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能。开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延迟执行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要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把纠正问题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起来。审计移送给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8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9篇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构建会计行业和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构建会计行业和谐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和促进会计行业和谐的手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促进会计行业和谐的构建。构建会计行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职业道德建设进程。

为了达到构建(促进)会计行业和谐的目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是财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财会人员不能只埋头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要掌握时代的脉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入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为财会人员,要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多渠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加大职业道德宣传力度,在潜移默化中使会计人员觉得会计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使财会人员自觉道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专业品德修养,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强化会计监管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责任感。监督机制包括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它主要是会计通过审查、报帐、记帐、核算、分析等会计程序,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依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真实的反映。会计人员心须认真、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件财务事项。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一是由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行为进行查验、评估,通过监督,既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又可以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三是发动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督,这样监督面宽、透明度大、可以增强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实施,完善单位内外监督机制,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记、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着重检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完善,会计行为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形成监督合力。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惩治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使诚信具有硬约束力。二是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侵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害人就可以提起诉讼;三是实行市场退出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对会计造假的单元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当前应加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宣传力度,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促进其素质的提高。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规章,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提高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我们会计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以法理财。

五、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实行有计划的轮岗制度,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防止贪污腐化行为的出现;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能掌握多种岗位技能,促使本单位会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还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接触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业务岗位,激发会计人员创造和提出业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思想。

六、建立健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任何财务活动,都要通过会计进行收支与核算。在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确定以后,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决定因素。因此,要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会计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四化建设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合格会计人才。因此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七、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减少胁迫性做假行为。在目前我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会计人员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核算中心,由其统一管理,真正做到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的分离、财务报告的存放与形成单位的分离,以及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使会计人员不再依附于单位,敢于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同时由于核算集中后,会计资料的加工、整理、生成报表、提供会计信息都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一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了问题,很容易追究到责任人,清除了造假环节,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第10篇

(一)强化组织,推进依法行政。

全局党组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将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职责,形成从领导到审计业务人员各负其责的普法执法责任体系。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是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局已将201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重大政策落实等项目审计结果在市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告,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提高审计公信力。

二是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严格审计现场管理,对审计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和责任人的管控,细化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等资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书的撰写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三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审理机构应从审计报告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运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罚标准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重大事项召开业务审理会决定,使审计执法更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全局已更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组织新进入职工参加全市行政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保障有效执法,确保依法审计。

(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结合2019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局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发改局的审计项目进点会和交换意见会上,给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法》、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促进提高被审计单位财会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局通过审计数字在线网站,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2020年度财政与经济基础培训班》等培训。截至上半年,全体审计人员累计参加专题培训2次。

二、特色创新和亮点工作

全局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强审,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效,建设开发“市审计整改跟踪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整改系统以审计项目为单位,以审计查出问题条目为基础,实行清单化管理,全口径录入项目信息、审计查出问题、审计建议、整改措施等数据,实现“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整改数据采集无遗漏、无死角、无盲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11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促进更好的依法理财,合理用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具体内容

大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黟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大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机构,担任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二)是否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工管理职责。重点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是否健全。

(三)现有银行账户是否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未经批准的银行账户和过渡账户是否及时取消,银行留存印件是否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

(四)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编制与报送是否及时。

(五)是否制定了单位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具体的管理规定,重点检查票款是否相符,必要时将开展延伸检查。

(六)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和代开财政票据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和使用伪造财政票据情况,重点检查使用“三联单”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超预算、超标准支出情况,重点检查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八)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用虚报项目追加预算指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重点检查追加预算与相应的支出是否相符。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重点检查自立项目收费、继续收取明令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进行收费。

(十)各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存在乱罚款现象。

(十一)专项收入、基金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取,是否存在擅自减免、降低标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专款专用。

(十二)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降低变价收入。重点检查房屋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单位有关费用直接冲抵租金收入。

(十三)是否存在乱拉赞助、乱摊派等不合理收入情况。

(十四)所有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是否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情况;是否存在收款、收费收入不入账,重点检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十五)津补贴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发钱、物。

(十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重点检查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和未经审批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有关资产。

(十七)未经批准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情况。

(十八)其他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事项。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月1日一2月15日)。由各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全县财务大检查自查情况表一、表二》。针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规范管理意见,写出自查报告。各单位表格和自查报告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月16日一3月31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县人民银行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1.自查不认真、数字不真实、情况反映不全面和整改不落实的单位;

2.群众举报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单位;

3.检查组认为应实行重点检查的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

第三阶段:整改处理阶段(4月1日一4月15日)。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1.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财监〔2006〕101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并已及时进行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各类检查中已经查出的问题在此次大检查中再次发现的,要从严进行处理。各单位的违纪处理由县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大检查领导组审定后下发处罚通知书。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4月16日一4月28日)。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县大检查工作领导组将督促各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各单位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4月28日前报县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组。

三、时间要求

此次大检查的时间段为2006年整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大检查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此次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出成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好这次大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中所需人力、物力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给予保障。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各项财经政策,结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意见,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的要求,主动提供会计报表、账册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人员名单另行发文),领导组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大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第12篇

2009年全县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这个中心任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严格财政监督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大ˇ秘ˇ书ˇ网-d-有文章需求,请到大*秘*书*网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

一、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确保完成9亿元收入任务认真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税源情况分析和重点税源监控,及时分解落实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研究完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措施,狠抓财政收入进度管理,努力将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到财政收入上来。依法强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征管,完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管措施,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认真清理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完善罚没收入、政府捐赠收入、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落实财政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认真落实东向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扶持机制,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经济增长的长效机制。大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全县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发展,促进“东向发展”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县信用担保公司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一些体制性的遗留问题,在财力分配上研究解决办法,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化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乡镇为民服务全程办(代)理改革,扩大乡镇服务中心建设。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扩大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范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规划整治建设,推进中心镇建设,支持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加大改水改厕和农村沼气建设力度,积极支持乡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建设试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加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监管。积极支持农村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开展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设新农村的经济。

五、实施县乡财政振兴工程,巩固财政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健全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乡镇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扩大对县级财政预算审查范围,强化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动态管理,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逐步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完善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增财力适当向困难乡镇倾斜。抓紧落实县乡财政振兴工程的具体措施,对县经济开发区继续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认真总结近年来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县经验,积极研究化解旧债、控制新债的政策措施。[此篇文章大-秘-书-网-d-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六、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提升财政综合管理水平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注重制度创新,逐步提高理财水平。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扩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实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做好县级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工作。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将所有补贴资金纳入统一管理和集中发放的渠道,规范和简化发放程序,方便农民群众,保障补贴对象利益。严格“人,车、会,话”等一般性支出管理,全面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各项财政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七、加强依法理财行政,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财经法规,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部门的财务监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扶贫、再就业、中小学危房改造、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继续清理财政规章、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理财,自觉接受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开展“五五”财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依法理财。深化会计管理政革,认真做好新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及实施准备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狠抓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八、提高财政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加大对乡镇财政人员管理力度。加强干部培训教育,提升财政干部的学习创新能力,增强财政部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围绕“十一五”财政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健全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关心基层困难,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加强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财政服务工作的效率、质量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