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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性质的经济政策

时间:2024-04-01 10:58: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双重性质的经济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双重性质的经济政策

第1篇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理论;应用;分析

1问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依据研究对象来对现代西方经济学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可以划分为研究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微观经济学以及研究经济资源最佳使用的宏观经济学,两个重要分支型学科,宏观经济学一般情况下是会将整体国民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核心内容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因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角度是整体经济运行,因此其所研究的领域当中包含的是,长期经济稳定以及持续增长问题,短期经济波动问题、就业问题以及通货膨胀问题等,比方说贸易问题、国际收支问题以及汇率问题,因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都是有关于国民生产总值、总投资以及银行信贷总额等国民经济领域当中发生比较大变动的法则,宏观经济理论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解决的问题是,怎样才可以让各项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应用,具体措施是政府在对行政、经济以及法律措施加以一定程度应用的基础上,通过使用财政、货币以及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来让整体国民经济运行得到优化调整。

2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学科研究的对象

经济学的产生,是为了让人类自身需求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其所面对的两个问题较为严重:第一,人类的需求及欲望具有无限性。第二,资源具有一定稀缺性。不断发生变化的欲望和需求重要程度不同,相对来说稀缺性比较强的资源也有被选择的特征,经济学研究的并不是资源稀缺性问题的形成原因,而是在资源稀缺性问题的影响下,出现的资源选择及配置问题,极为有效的资源应当得到正确的应用以及有效的配置,以便于可以让人类社会需求得到满足,所以经济学应当站在资源稀缺性的角度上,研究怎样才可以让稀缺性比较强的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应用,在此情况下就将经济学划分为资源配置以及资源应用两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分别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将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当成是前提条件,致力于研究现有的资源为何难以得到充分的应用,并逐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找寻出来可以让资源得到充分应用的方法,在此情况下应当让三个问题得到解决:第一,充分就业这个问题,因此资源是否可以得到充分的应用,产量是否可以达到最大数值,怎样才可以让资源闲置以及浪费问题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劳动力是否充分。第二,通货领域中的问题,换一种说法就是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问题,货币实际购买能力发生的变动,会对资源的配置以及应用造成一定影响。第三,经济增长问题。和经济增长因素之间关系较为密切的因素是经济资源投入量以及生产率,也就是让经济资源得到动态合理的配置以及应用,以便于可以对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及合理性做出保证,逐步在国民经济领域当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目标,在此情况下,宏观经济学自然应当将国民经济当成是研究对象,针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将决定国民收入的问题作为中心问题进行研究,也应当在整个经济运行流程当中涉及的各个经济变量进行研究分析,具体一些来说,就是针对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以及投资总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也应当针对经济资源应用问题衍生出来的社会经济问题形成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提出可行性比较强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国民经济稳定性及安全性做出一定保证,这是宏观经济学的研究目标以及任务。

3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逐渐进入到中国社会,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在这期间,经过了否定批判、部分吸收以及借鉴应用等适应阶段,之所以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十分曲折。第一,以前,中国经济将政治经济学作为指导思想以及理论基础,现代西方经济学作为一个“后进者”,如果想要在整个经济学领域当中得到认识与接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第二,以前,中国施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西方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强,中国进入到改革开放的崭新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之后,虽然逐渐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转变,但是经济转型需要一定适应时间。第三,从本质的角度上对西方经济学进行分析,西方经济学其实具有双重性质,既具备宣传资产阶级意识的形态性,又具有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总结性。针对宏观经济学宣传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一特征,应当秉承的是否定态度;另外,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领域当中有一定共同点,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做出的总结,可以将经济社会客观存在这一个现实呈现在人们眼前,逐渐演变为应当吸收和借鉴的内容。当然在对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进行借鉴的时候,不应当完全照搬,应学习并消化有效性比较强的部分,争取可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怎样才可以让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知识得到适当的应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从市场经济运行性质的角度上分析问题,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其实都是针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总结,通过施行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来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性做出保证,与此同时让经济结构逐渐得到优化调整,除去上文中所说的这些作用之外,也可以对国民经济发展稳定性及安全性做出一定保证,逐步推动经济社会得到全面的发展,从而也就可以在我国和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起到一定促进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新云.宏观经济预测理论及其在中国宏观经济中的应用[D].山东大学,2015.

[2]黄如祺.经济大萧条与宏观经济理论的形成与发展[D].东北师范大学,2012.

第2篇

国家税收遵循的是“公平、效率”原则,通过税款的征收维持国家机器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款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地征收入库,政府的资金运转将出现困难。笔者认为,国家设立税收滞纳金制度就是弥补由于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给国家资金运转、使用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滞纳金的性质

针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行政处罚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包含经济补偿和惩戒两种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纯经济补偿性质的。笔者认为,将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为纯经济补偿性质才是合理、公正的。理由如下:

一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经济责任。也就是说,未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会受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刑法,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因未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责任的表现形式就是税收滞纳金。

二是税务行政处罚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由税务行政机关对具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一种制裁、惩罚。在这时,纳税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税收滞纳金是一种补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国家对他们的制裁。纳税人这时承担的是一种经济责任。

行政处罚有一个原则是“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而滞纳金和罚款都是以给付金钱的形式缴纳的,那么,在本质上就形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罚款,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发生冲突。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滞纳金不在上述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内,税收法律法规也没有将税收滞纳金设定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除罚款可以采取第(一)、第(二)项措施外,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是未缴纳的税款,即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该条还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款和税收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征收滞纳金与罚款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

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这个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就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税收滞纳金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观点是错误的。

三是“税收滞纳金包含经济补偿性质和惩戒性质”的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的征收应坚持经济补偿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当针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补偿性质;当针对试图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纳税人时,滞纳金的作用侧重于惩戒性质。这种观点也体现在了《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上。立法者在设计税收滞纳金加收率时,既考虑了经济补偿性,又考虑了惩戒性,因此将滞纳金加收率设为万分之五,比目前的年利率高出近十倍。

所谓的“惩戒性”实质上就是“处罚性”,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制裁、惩罚。虽然“税收滞纳金性质包含惩戒性”这种观点并没有直接将税收滞纳金表现为行政处罚,但是,这种观点的谬误无异于认为“税收滞纳金具有行政处罚性质”,它们的内在性质是相同的。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加收税收滞纳金就是以滞纳金之名行罚款之实,变相地对纳税人给予处罚。

税收滞纳金带有惩戒性对部分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的原因有主客观之分,有的是因不可抗力、突发事故等客观原因,而有的则是企图无偿占用国家税款。后者在主观上显然具有恶意。由于《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加收率,在立法目的上,就具有了惩戒性质。这实际上就造成了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惩戒。未按期缴纳数额相同税款的纳税人,主观上无恶意的和主观上有恶意的受到了相同的惩戒。这对无主观恶意的纳税人显然是有失公平。

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包含经济补偿性质和惩戒性质”的观点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四是笔者认为,将税收滞纳金性质界定为纯经济补偿性质,就明晰了纳税人因未按期纳税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无论纳税人是否出于主观恶意,都应该承担因未按期纳税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具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则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区分纳税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根据合情合理的理解,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进行催缴以后,没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会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具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可能会仍然不缴纳。《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条规定,具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会受到行政处罚,他的经济损失会比没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大得多。实际上,没有主观恶意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因此笔者认为,试图通过税收滞纳金的形式来对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进行惩戒的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只有将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为纯经济补偿性质,才能使税收滞纳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更易理解和接受,更有利于税收滞纳金的征收入库,弥补国家的经济损失。

三、税收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法》中将滞纳金加收率固定下来的做法欠妥。一部法律一旦颁布施行就具有其严肃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也不宜在短期内进行修改。而税收滞纳金体现的是经济补偿作用,应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率明确规定在《税收征管法》中,使滞纳金加收率长期无法变动,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最后导致滞纳金加收率过高或过低,使纳税人无法承受或者国家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滞纳金也就失去了其经济补偿作用。

因此,《税收征管法》不宜对滞纳金加收率做明确规定,只适宜规定对哪些行为应加收滞纳金,对哪些情况可以免收滞纳金。具体的滞纳金加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专门颁布,并明确规定适用的纳税年度期限(例如适用3~5年)。期满之后,再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颁布新的滞纳金加收率。这样,就使滞纳金加收率既有一定的稳定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又有相对的灵活性,确保税收滞纳金经济补偿作用的充分实现。

税收滞纳金加收率应该根据其性质,按照科学而合理的标准来制定。笔者认为,税收滞纳金加收率应参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来制定。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反映了资金有偿使用的市场价格,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考虑了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税收滞纳金加收率以此为参照来制定,可以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吻合,能较充分地反映税收滞纳金的本质。

以银行利率为参照来制定税收滞纳金加收率,并不是说滞纳金加收率一定要随着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于利率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相机调整,比较灵活。以我国为例,从1996年5月1日到2002年2月21日,银行共调整了10次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从10.98%调整到5.31%,下调了5.6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调0.81个百分点。如果滞纳金加收率随银行利率而频繁调整,将使滞纳金的计算非常复杂,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的实际操作。因此,税收滞纳金加收率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未来几年国家经济形势变化情况,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百分点。《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为万分之五,相当于18.25%的年利率。而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比滞纳金加收率低12.94个百分点。鉴于目前的滞纳金加收率考虑了惩戒性,因此从经济补偿的角度看,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率仍嫌较高。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将滞纳金加收率定为万分之三,既相当于年利率10.95%较为合适。

滞纳金加收率确定以后,如果银行利率持续下调或者上升,会不会影响滞纳金的加收呢?笔者认为不会。从1996年到2002年一年期贷款利率下调幅度来看,平均每年下调了0.81个百分点,这种变化幅度与滞纳金按年计算的加收率相比是较小的。在3~5年的时间里,即使银行利率持续下调或上升,利率与滞纳金加收率的差距都不会很大,对滞纳金实际征收产生的影响也就不会很大。

内容提要:税收滞纳金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即滞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一项资金。它是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滞纳天数的多少并依据一定的比率计算征收的。从性质上来看,税收滞纳金既不是单纯的行政处罚,也不具备经济补偿和惩戒双重性质,它仅是纯经济补偿性质。

关键词:滞纳金经济补偿行政处罚

税收滞纳金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税收滞纳金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滞纳金在现象上表现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以下统称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一定比率按日加收的款项。它不同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给予的行政罚款;它既从属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收滞纳金是因滞纳税款而产生,如果不存在滞纳税款,税收滞纳金也无从谈起),又独立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收滞纳金一旦产生,就不能和应纳税款混为一谈,必须进行单独核算)。

综上所述,税收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应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税收滞纳金的本质。

参考文献

(1)许毅主编《新编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实用全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3篇

[关键词] 高校 体育产业 发展战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体育产业在我国发展方兴未艾。高校体育产业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概念,是目前我国高校体育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深入探讨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高校体育产业的内涵与地位作用

1.高校体育产业的理论内涵

一般认为,与高校体育运动有直接联系的一切生产经营的总和都可视为高校体育产业。因此,高校体育产业主要是指,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消费需求,高校所提供的各类体育服务及其有关体育产品活动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体育产业又称体育本体产业(各类高水平的体育竞赛表演、各类体育健身健美服务、各类经营性的运动训练培训、各类体育休闲和娱乐服务,以及体育所创造的无形资产,体育电视转播开发等)、体育派生产业(各类体育器材和一部分特殊的体育运动装备、体育出版物、体育报刊、体育文物、一部分体育科学研究等)和体育相关产业(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运动服装和一部分体育装备的生产等)三个方面。

高校体育产业作为社会体育产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它具有双重性:一是经营性,二是社会性。相对于发展公益性的体育事业运行方式,体育产业所具有的经营性是体育产业运作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产业的经营者享有法律规定的产业经营者才有的权利,获得应有的利润,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赋税,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入市场进行体育服务和相关产品的经营。高校体育产业的经济性也决定了其必须社会化,即利用现有体育资源向社会开放,加强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交流,使高校体育产业逐渐适应体育市场需求,以全民健身计划为切入点与社会接轨。随着人们体育消费观念的转变,更多的人将会走向体育健身场所,特别是较为容易接触的高校体育场所,高校体育场所的社会性开放也就越来越强。

2.高校体育产业的地位作用

高校体育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和朝阳产业,在以高科技为核心的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高校体育产业的开发,使高校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人与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发展的进程中,高校体育产业将成为一种广泛存在、广泛利用的社会体育资源。高校体育所具有的教育和激励功能,在振兴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高校体育产业将成为一种社会生产,是以精神产品为基础的产业,对自然资源、环境不构成威胁,具备了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要素。把高校体育建设成为教学、科研、训练与生产相结合的基地,增强高校体育产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形成高校体育产业本身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其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下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促进高校体育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使我国高校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

二、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与机遇

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尽管在整体上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但经过十几年的探索,现代高校体育产业体系已初步形成。从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来看,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高校体育产业发展规模逐步形成,以本体市场为主体的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高校体育市场体系的基本框架已趋清晰;第二,高校体育产业的多元化趋势逐步形成,体育产业开发领域不断拓宽,体育产业的质量和产业效益逐步提高,许多体育资产和资源显示了巨大的开发潜力和潜在的市场优势;第三,社会投资办高校体育产业的形式发展很快,确立和形成保证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产业化筹资机制。

同时,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第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特别是对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力度不够,政府对高校体育产业行使宏观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尚未形成;第二,产业化程度低,产业链条短,与体育市场相互动关系不明显,未能充分利用资源发展高校体育产业;第三,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限制了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教育业(指专业体育教育)远未实现市场化、商业化和社会化,导致体育教育与体育人才市场的脱节以及体育教育结构与内容随市场变化的相对滞后。

2.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机遇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及成功举办奥运会,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发展前景。第一,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了体育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大大扩展了体育事业的社会空间,进一步肯定了体育工作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发展的作用;第二,产业结构调整使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高校体育产业在此时期可望得到飞速发展,群众体育的多元化需求,促使高校大力有效利用、开发和整合各类体育资源,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快速带来了机遇;第三,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加入WTO和成功举办奥运会,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市场更加开放,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资源也进入国际化配置的循环,从而为我国高校体育产业进入新的快速发展期提供难得的机遇。

三、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及途径

1.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现代体育已逐步呈现出普及化、商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体育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变化,体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功能逐步增强,所有这些对体育的发展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 而高校体育产业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部分,也必将受到有益的影响,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现状已表现出一些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要求。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要以提高高校体育产业整体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为中心,以培育国民经济增长点、提升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目标,以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为主线,依靠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创新之路。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总量扩张与质量提高并重,坚持改革与发展统一,坚持组建大型体育企业与发展中、小型体育企业相结合,坚持启动国内体育消费需求与拓展国际体育市场的统一,坚持体育主体产业与体育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从而使高校体育专业教育和体育竞赛表演业在高校体育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使高校成为体育科研与体育产品设计、开发的基地,在国际体育交流中发挥主人翁作用。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优先发展高等体育教育产业,大力发展体育用品产业,稳步发展体育健身娱乐产业,积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着力培育体育中介机构、规范体育场地和器材出租市场,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加速体育科技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体育产业的成果转化。

2.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应该坚持以少数首位型城市的高校为核心,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地区高校为先导,以经济快速发展的城市高校为重点,以东部地区城市高校带动西部地区城市高校的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高校体育产业的自身特点,促进体育产业化发展;充分开发和利用现有的高校体育人才和设备,大力发展高校体育产业;加快建立高校体育联赛体制,繁荣高校体育产业市场;大力培养高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保证高校体育产业发展。

四、当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1.树立高校体育产业的市场观念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地树立体育市场观念是发展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必须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问题。没有真正掌握和树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整套观念、原则、方法和手段来发展体育产业,就不可能促进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发展高校体育产业必须要具有专业策划、专业设计、专业运作、专业推销、专业服务的基本观念,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体育产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必须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来发展高校体育产业;二是处理好体育产业与体办产业的关系,凡是不具备体育服务和体育产品性质的经营和生产活动都不能认为是体育产业;三是处理好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的关系,我国体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具备营利性的特征;四是处理好体育产业与体育产业化的关系,不能把体育产业化错误地理解为体育市场化,或者理解为把体育事业全面推向市场。

2.完善高校体育产业的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健康稳定运行的关键。目前,我国高校体育产业市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并存,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问题较严重,缺乏促进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加强体育市场的立法管理。政府部门除了制订对高校体育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还应保障体育产业规范化经营,使之符合我国实际,与国际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业及体育市场的规则接轨,在推动高校体育产业成长、开展国际性及跨国性的体育服务时遵循国际惯例。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高校体育产业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高校体育产业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

3.开发高校体育产业的经营市场

高校体育产业是一个社会性产业,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经营领域:第一,体育竞赛表演。一些观赏性强,为观众所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通过有组织的大学生联赛为观众奉献高水平的比赛,是高校体育产业的一个重要经营领域。联赛的投资者从门票、电视转播权、广告、销售相关产品以及转让球员等方面获取回报。第二,全民健身服务。这是基于广大消费者花钱买健康、学技能的需要而经营的领域,主要包括体育健身、健美、休闲和娱乐、体育运动技术、技能和体育咨询等方面的体育服务。第三,体育推广或经纪人业务。体育经纪公司既不是职业队的老板,也不是场馆的业主,它主要是策划、组织、推广各种体育赛事,球员转会、财务管理、形象包装及广告投放,参与体育赛事有关经济、法律事宜等。其收入是按协议收取佣金,或者买断比赛,靠经营门票、电视转播权、广告、销售相关产品获利。

4.倡导积极的余暇体育消费观

高校体育产业是否成长起来,关键还得看它的产品能否成为消费热点。而构成消费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支付能力,二是消费冲动。当前条件下支付能力弱是制约体育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缺乏体育消费意识,却是更具现实性的一个瓶颈。长期以来,政府体育部门重视竞技比赛成绩,普通群众认为体育是政府行为,对“体育锻炼是科学、文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认识不足,尚未树立正确的余暇体育消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体育逐渐成为生活的必需,成为人们愉悦身心的方式,在政府支持下倡导健康投资和体育消费,扩大体育场馆开放领域、延长开放时间,组织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举办各种体育项目培训班,培养公众的体育兴趣,夯实群众体育基础,对高校体育产业的开发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梁晓龙:对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J].体育科研,2005,26(1):1~6

[2]姚宏茂吴兰芬:学校体育产业化的理论内涵和特征分析[J].体育与科学,2001,22(4):29~31

[3]王良炬:我国现代体育产业发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