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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4-04-01 1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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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与自利之间的转化。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良好的产品就可以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没有看到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有的企业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费,维护费等是一项额外的支出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不积极主动去申请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只会为企业将来遭受巨大损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比较传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工作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管理视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门兼管,或者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进行外包,这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不规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识淡薄,国际贸易中纠纷严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业时常经历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全球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时候无意中就会侵犯外国企业的专利权,使得企业支付巨大的金额赔偿,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的创新。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的空白点,不少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的时间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种技术的人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进展困难,也不能保证相关案件审判中法律实施的准确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行,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处罚结果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对于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 有制造无创新 ,有创新无产权 ,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缺乏,没有长远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产品研发、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要制定关于掌握企业产品研发技术人员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规定与掌握企业研发技术的重要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使得员工能够保守企业的核心技术。从企业的各个层面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增设企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养专门人才

企业应当以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设立专门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从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策略。为了防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被其他企业利用, 要采取相关措施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其他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企业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强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纠纷

有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中小企业要采取措施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技术人员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其他竞争者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随意生产假冒名牌产品,避免产生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权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弥补空白点。完善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提高进行商标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的时间期限。尽早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和选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业人才,增加到司法队伍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尽量避免以罚代刑,加强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得宣判结果和惩罚力度具有威慑力。

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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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

2.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相对的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

总之,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结合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予以特别的关注。

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知识产权淡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前就参加展览或以论文等形式发表,使得该技术将失去了独特性和新颖性,为他人无偿使用;其次,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权利。假冒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意味着企业要学会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人才,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

2.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过去我们谈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的范围已超过原有的领域,除上述权利外,它还应包括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涵十分丰富,除技术秘密外,还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近年来因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应吸取教训,对商业秘密要及时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3.注重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就是要求企业把开发创造知识产权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而创新又可分为自主创新和引进创新。在自主创新方面,企业可以加大R&D投入,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开拓自己的营销网络,通过创新能力的提升提高在产业链条中的地位。而至于引进创新,当前的国际经济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我们可以以相对便宜的价格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通过创新活动,可以提高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作者:金亭鋆 单位:辽宁财贸学院督学室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奔,刘路遥,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5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存在保护机制的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对称等问题,这就导致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虽然有些农业科研成果应获得物质奖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资金不到位、程序复杂等诸多因素存在造成奖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导致农业科研人员申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尽完善首先,中国目前农产品商标保护法的立法不尽完善。当前中国农产品商标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政府对市场中的农产品商标难以很好地进行监管。并且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致使市场上假冒农产品商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当前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很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条散落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这样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并且在一些法条当中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甚至出现了许许多多矛盾的地方,致使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这就不利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制定完整的体系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典势在必行。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注册商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从而获得使用权。因此两者注册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中国亟待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立法。

(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仍然有许多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管理存在交叉项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国内农业知识产权流出国外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当下就显得相当必要,并且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当中,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维护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以此充分调动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一方面应该通过多种大众传媒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熟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们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手段维护自己农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农业科研部门以及农业科技企业人员的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运用先进高效的教学方法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的农业科研人员及农业生产者真正产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法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机制,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应有奖励,并且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一方面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近年来虽然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重点并不明确,并且一些法律不太符合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保护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审批效率,并且通过法律法规强化奖惩机制,推动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

第6篇

本文为2014年金华市社科联课题。

摘要:移动互联网与传统会展服务的结合,促成了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快速发展。作为传统会展服务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展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移动互联网的无国界特征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导致了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尤其是在商标权、专利权和域名权方面。以及随之而来的网页设计的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对上述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移动互联网;互联网;会展;会展服务;会展业;知识产权

1、会展与会展服务概况

一般来说,会展是指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等都是会展活动的基本形式,世界博览会为最典型的会展活动[1]。会展服务又称会展经济,是一种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展览或展销,以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济行为[2]。

会展服务的发展始自于18世纪中叶在英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自此之后,会展服务在全球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成为了一个新兴的行业[2]。德国是世界上会展服务最发达的国家,拥有众多的会展中心、展览公司以及规范严密的行业协会和组织[3]。

近年来,我国会展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会展产业形态已经基本形成,涌现出“广交会”、“厦洽会”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知名品牌展会。我国已成为亚洲的会展大国,并正逐步成为亚洲地区的区域性“会展中心”[4]。

2、会展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的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法上,通常指的是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商品装潢、商业标记等民事权利。

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会展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展会举办国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会展出的各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由此起步。截止于今天,全球会展行业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形成了以商标、专利等为主的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5]。

在会展行业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一般有仿冒他人专利、商标、软件、展台设计和图片等等。后来延伸出来的还有仿冒展会品牌、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会主题、展会商业运营模式、软件等方式,包括侵犯展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 LOGO 及名称等[6]。

3、移动互联网与会展服务

互联网会展服务,又称虚拟会展,指的是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进行展览和贸易活动,利用各种虚拟技术、实现立体互动,从而达到用户体验和交易的目的。

在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国外的互联网会展服务已经十分发达。著名的有德国的汉诺威展,它利用虚拟计算机技术,在网上建立了三维立体的展示系统,并且增加了互动环节。不仅参展商数量众多,而且交易量巨大。世界虚拟展会的“Fair NFair”3D虚拟展会平台在 2009年正式成立,宣告全球会展服务进入3D时代。2010年,我国上海的世博会在国内首先使用了3D技术,在网上同步展出[7]。

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的融合,使得人们可以通过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智能手机、平板电等)随时随地乃至在移动过程不断获取信息。截止2013年底,中国手机网民超过5亿,占比达81%,移动网民呈现爆发趋势[8]。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会展行业带来转型突破的机会。一方面,移动应用的开发使用,改变了人们创建、使用和共享信息的方式;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络信息呈现碎片化、即时化、场景化等特点,使主办方、参展商和观众等通过手中的智能设备,随时随地参与会展活动,提高会展信息化水平[9]。

4、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与知识产权

传统会展服务往互联网方面的发展,首先是在PC端。PC端的会展服务,是第一代的互联网会展服务。随着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也随之兴起。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将来,以智能终端为渠道的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将会成为主流。

对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来说,其涉及的知识产权比起传统会展服务更为复杂。商标、专利、版权、网址、域名等方面都有移动互联网的特质。

4.1 在版权方面

传统会展服务在会展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了大量的智慧成果,如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等等。这些智慧成果在移动互联网上,也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所不同的是,这些智慧成果以网页的形式展示给移动互联网用户,而网页在物理上,则体现为数字代码,是数字产品一种。以代码形式存在的数字产品,也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所以,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来说,在版权方面受到保护的对象,不仅是图片、文字、设计或创意,还有代码形式存在的数字产品。

除了上述列举的集中受保护的对象以外,还有网页的设计和创意,也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随着移动互联网会展的快速发展,对于网页设计和创意的保护,将会成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所保护的重点。

另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虽然伯尔尼公约已经在大多数国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但也仍然存在着在非缔约的国家或地区便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对于版权的保护来说,在非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就会显得比较困难。

4.2 在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

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是传统会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传统会展服务来说,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包括对于参展商品或服务、展会本身商标权的保护,对参展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

而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与传统会展服务来说,不同的是,那些用于展示网页上商标标识所使用的数字代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用于展示在网页上的专利或专利产品所使用的数字代码,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而商标权和专利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以也存在着地域性的特点。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在另一个国家并不能同样受到保护。在这一点上,商标权和专利权显著区别于版权。

虽然在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全世界多数国家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是确立了几项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参加缔约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的商标权或专利权,也能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不同于伯尔尼公约。所以,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由于移动互联网存在着无国界的特点,因而在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4.3 在域名方面

传统会展服务是在具体的场馆里,是实实在在的物理空间,而互联网是虚拟的空间。对于移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空间来说,域名是非常重要的东西,是区别网站的根据。

2007年4月上海国际车展的域名为autoshanghai.com.cn,2007上海汽车零部件工业展览会的域名为“auto-shanghai.com.cn”。由于域名的类似,导致300多家的参展商搞错了展会,损失巨大。

上述案例说明了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中域名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知识产权法中,网址或者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10]。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域名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域名的争议通常与商标权关联在一起,所以一般法院在处理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争议。

在于移动互联网会展的域名来说,由于其也存在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在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目前在国际上,对于域名的保护并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域名的保护还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差别是相当大的。

5、结语

从以上分析来看,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区别于传统会展服务,有以下几项特点。

首先是,其参展展品、使用软件、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广告创意、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说明书等智慧成果,除了以传统的方式展现以外,还以数字代码为形式展现在网页上。这些数字代码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延伸至了智慧成果所赖以表现在网页上的数字代码,还有商标标识、专利和专利产品所赖以表现在网页上的数字代码。这些数字代码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其次是,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网页设计和创意也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再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加上移动互联网的无国界特征,导致移动互联网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尤其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个方面亟需国际间加强合作。特别是在统一工业产权法方面,国际社会需要付出重大的努力。如同人们已经在版权领域所做的那样。

最后是, 域名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移动互联网会展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如何在实践中保护好域名权,都是相当重要的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认为,考虑到域名权的重要性,以及其与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重大关联,应当将其视为识别性的知识产权而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1] 会展词条,载于百度百科-会展,2015年1月5日访问.

[2] 吴易明.国际会展业的发展状况、特点及对中国的借鉴[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2(32).

[3] 商鸣鸣.德国会展业的发展及启示《改革与开放》[J]2005-5.

[4] 钱琳伊.浅谈我国会展业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商业时代·学术评论》[J].2006-13.

[5]《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商业模式》,林绪强,《商场现代化》2008年11月(中旬刊)总第557期。

[6]《会展标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唐剑锋,《安徽农业科学》2013,41(4).

[7]《国内虚拟会展研究文献综述》于静娜,《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9期.

[8] 移动互联网词条,载于百度百科-移动互联网,2015年1月5日访问.

[9] 黎菲.智慧会展移动应用服务研究《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J].2013- 4.

第7篇

【关键词】国际法 知识产权 历程 特点 中国立场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完善。但由于世界各国国力的不平等,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我国需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而维护我国在国际多领域交往中的利益。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是从一国之内的立法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立法的,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强化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阶段是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主要是由参与技术交流和贸易活动的国家间签订双边协议。据不完全统计,在1843年到1886年,欧洲国家间签订的这种双边协议达30多个,内容主要涉及到工业产权、版权保护等方面。这在贸易发展早期对知识产权应运起到了一定规范和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二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直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前。随着各国贸易的频繁和技术成果交流的不断深入,原本的双边协议方式已经难以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国际市场,为此各国希望能够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1878年,巴黎举办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经过讨论并最终在1883年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时一共有11国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也是国际社会上第一个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制定的多边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法领域进入了多边条约时代,这一公约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极大影响,它其中的一些条款至今依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在1886年,包括美国在内的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至此,在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工业产权与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在这两大公约的主导下,具体的知识产权公约不断增加,工业产权与版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充。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阶段为WIPO的成立到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阶段。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公约的国家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组织来对这两大公约进行管理,于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产权组织,并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该组织并合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是一个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的组织,当国与国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时,WIPO起到协调解决的作用。WIPO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权威性,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的标志。

在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第四阶段为TRIPS协议阶段。二战极大破坏了世界经济,战后各国为了发展贸易而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这一协议主要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没有就贸易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行讨论。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愈来愈大,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技术的研发,而发展中国家却无视知识产权而肆意窃取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这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开始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展开讨论,经过多方争论,终于在1990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次年正式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这一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将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演变为WTO组织,TRIPS协议也成为WTO结构下的一个子协议,用以解决各种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化对世界各国技术交流与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逐步确立起来。因此,随着知识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逐步增强。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标准逐步趋于同化。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法要么注重程序性规范,要么注重实质性。而TRIPS协议则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实体。TRIPS协议促使各国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趋于一致。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上,TRIPS协议在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各国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最后,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日益多元化。TRIPS协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之中,虽然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从这一协议的具体实践来看,除了解决贸易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摩擦等问题外,它还与生物的多样性、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有密切关系,因此这一协议也便具有了多元性,这也是未来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扩张性问题

知识与科技越来越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愈加完善,而且国际化扩张趋势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已经难以覆盖新出现的技术,可以说科技与社会的进步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扩大,如一些国家纷纷将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这些原本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专利纳入保护范围。即便原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如对于商标权的授予,原本仅局限于平面和立体标识,而如今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的标记都可申请授予商标。同样,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有所扩大,如知识产权国际规则TRIPS协议也将一些非传统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如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二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TRIPS协议作为一个国际性公约,为了考虑各国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准方面属于基本的最低标准,但实际这一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来说依然较高。而且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进入了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极力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保护强化。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倾向强调对产权拥有者的保护而忽视了通过产权的维护而达到公平竞争、造福社会的目的。

三是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的设立本意在于鼓励创新,但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它逐步成为国家间进行贸易竞争的工具。对于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已经阻碍了技术的创新,并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存在保护过度与知识共享的矛盾,在造福社会与保护产权人权力之间难以达到平衡。

四是知识产权的扩张侵蚀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社会中,技术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国是知识产权强国,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西方国家极力推动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或区域协定来强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得到最大化扩张,这侵蚀了公共利益。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国际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它的规则更直接影响各类贸易规则,成为一国在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中谋取利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法,西方国家的跨国企业往往利用技术产权的优势实现行业的全球垄断,在国际市场中攫取了更多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则在国际市场中毫无竞争优势,且因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利益受损。这也导致很多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常常以生存权、生命权以及发展权等为由,反对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及路径选择

面对知识产权扩张的问题,中国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立场,并出台相应对策,维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

既要重视中国的大国地位,也要关注本国实际情况。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只能是不断进步,而不会降低保护水准,因此,面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中国需要进行自省,并积极调整应对策略。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中国需要在冲突中找到兼容之法。如果要这些国际公约能够得以全面实施和执行的话,这一方面需要各国放弃本国的传统,能够自我约束,遵循公约内容;另一方面,各国之间也要相互包容和合作,共同达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制度的确立过程也是各国实力角逐的表现,国家的重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来。在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往往在规则制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表现出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因此,要想制定较为合理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重视大国在规则制定中的影响,但同时也要对大国进行约束,防止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促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体系。

尽管中国对待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需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坚定自己的立场。中国依然是人均GDP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因此要想促进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并不完善,但经济发展依然是头等要务,不能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盲目追随西方发达国家而阻碍国内发展。

重视知识创新,积极应对新变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各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中国发展也必须积极与国际接轨,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不能脱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正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做到知己知彼,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应对新形势,这样才能够积极与国际接轨,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之中。

知识与科技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可以说未来的市场竞争便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近年来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WIPO统计,我国2012年的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是我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高的表现。但与此同时,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的专利质量并不高,所以还必须重视知识的创新,在当今时代,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重视我国的特有资源优势,实现国际协调。在传统观念中,中国的科学技术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处于弱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仅仅是在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这种观念具有狭隘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除了考虑科技产权保护外,还需要考虑文化多样性、传统知识以及基因遗传资源等等因素,而中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悠久的历史赋予我国雄厚的人文底蕴,不同地域也孕育出不同的民族文化,这些方面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中国应该从这些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保护做出规定,对于违法获得或违法利用遗传资源而形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依据遗传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必须表明该遗传资源的来源。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重视与保护,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面对发达国家超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要求,中国需要利用国际协调机制来与之对抗协调,为此,我国必须重视自身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争得国际话语权。在参与国际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应该最大限度的争取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作为同一阵营的盟友,对抗知识产权霸权主义,促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和公平。

参考国际保护标准,制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不能脱离国际规则,也要注重国内的实际发展水平,所以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上,需要分析和参考国际保护标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较晚,且走过了较为艰难的历程。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从国外移植相关规则到不断本土化的发展历程。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从抗拒到逐步认可,如在《专利法》出台时,国内曾产生较大抗议,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对知识产权进行较为严厉的保护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制化水平大大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持认可的态度,之后我国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都经过了多次修改,而且最初的修改大都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保证中国顺利加入WTO组织,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也大都与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解决贸易摩擦有关,而且中国都是以积极的态度来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参考国际保护标准,但与此同时也应该防止盲目跟风,需要对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国际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经历曲折的完善过程,这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本国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而且在现代社会,科技便是生产力,能够带来巨大的财富价值,而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市场竞争力要素。知识、科技的重要性使得人们意识到应该对创新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产生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竞争力,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形式,积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明确了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将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完善保护来激励创新,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也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有推动的作用。

第8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XX乡中心校要求,为提高全体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法律法规。XX中学于4月20日至4月26日,积极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系列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准备充分。

为开展好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内容,明确活动要求,布置了具体工作。

二、突出主题,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我校根据今年的宣传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活动周”期间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

(一)利用教职工微信群和主题班会,向师生广泛宣传。通过这些方式让师生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使广大师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学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加强学校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利用学校LED电子屏幕和班级黑板报进行党史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宣传好党的百年历史,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党史,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活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缺乏知识产权宣传方面的资料,仅靠我们自己找来一些,导致宣传资料仅限于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宣传经验不足,使宣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所以宣传的形式仅限于发材料、黑板报,致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了影响;

三是学校和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意识还比较肤浅,参与积极性不高。

知识产权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工作,要增强我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必须动员全校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师生之间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9篇

1.制度的保证

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流通、信息交流、权利归属、经费来源、激励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与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美国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而日本是当前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2.机构的管理

许多外国的军工企业有专门为知识产权管理成立管理机构,机构承担的职能包括:建立发明管理制度;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处理等。在他们的设置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总部管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部门机构由科研部门专家和知识产权律师组成,机构人员充沛。根据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70%的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经费的保障发达国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充足,数额庞大,有集团公司作为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中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在计划经济和科研体制的长期的影响下,许多军工企业和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重视和科技评奖,不重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企业和科技人员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更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许多军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尚未形成统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弱。

3.知识产权管理经费不足,专利管理人才稀缺

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量无法保证宣传调研、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日常工作。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较少,相关专业培训缺乏,导致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停滞不前。

4.我国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护不到位

我国虽说已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导致军工企业在科技成果权益的法律维权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加强我国军工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健全、运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军工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与实践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对知识产权实施专利化、规范化、价值化的战略管理,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是否受到领导的重视是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效的根本保证军工企业必须从内部决策人物开始,加强灌输知识产权理念,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依据之一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所有科技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就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保护自己创造的成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规范化军工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对知识产权创造、建档、开发运营、人才管理、激励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职工智力发明登记办法、知识产权考核办法、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健全专利技术管理等专利的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同时要结合军品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专有技术、军用与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管理系统,为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设计服务,为提高产品研发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运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断地挖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应用价值的增大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加强的保障军工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的经费进行专门的专项工作设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推动专利数据库建设、宣传调研、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运转;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把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军工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普及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造就综合业务能力强的高级知识产权人才。

第10篇

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是以数字形式存贮和处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为处于不同空间的用户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的新型服务系统。数字图书馆不仅意味着把传统图书馆的印刷、音像作品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还包括把这些经过处理的咨询通过网络转变成一种网络资源,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在资源共享这一意义上,具有传统纸质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为传统图书馆的地域性特点在数字图书馆时代被大大削弱了。除此之外,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不仅是一种载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的变化,把原来意义上的图书馆为中心的处于物理场所的服务系统,转变成以读者为中心的在虚拟空间中存在的服务系统。所以数字图书馆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但事物往往有两方面,权利人比任何时候更为担心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但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大部分。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而且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更易牵涉到版权问题,这是由数字技术的特性决定的因为,正是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快捷,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不再有版权意义;数字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灵活,对作品的改头换面也变得更加容易;另外网络的普及使版权的某些特征如地域性特征逐渐淡化。其实,与其说是数字图书馆对版权带来巨大威胁,不如说是数字技术给版权带来强大的冲击。因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印刷与虚拟环境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等三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了影响。”(《河南图书馆学刊》第21卷,第4期,第57页)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新特点,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了新的特点。

首先,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数字作品,不仅包括由传统的文字、图画、音响、电影、电视等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产生的作品,还包括开始就用数字化形式表达的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多媒体作品等数字作品。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要保护的对象比传统图书馆条件下要更多,且对作品版权的界定也比在传统图书馆中要难,这些都给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一种新事物诞生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机制对之进行保护,对于数字作品,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实行有效的保护,于是各国都制定了新的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如1991年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1995年欧盟绿皮书和美国白皮书等,都规定了对数字化作品的保护。但这些法令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对数字图书馆适用的法律保护体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数字图书馆本身的这些新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是维护图书馆自身形象的需要。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图书馆正从纸质的图书馆逐步向数字图书馆迈进,但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却始终如一,“公益性”是图书馆立足社会的根本点,它本身的信誉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正因如此,图书馆经常会收到各种形式的捐赠,有的以国家的名义,有的以个人名义。很多书籍爱好者愿意在身后把自己珍藏毕生的重要文献托付给图书馆,这些捐赠为图书馆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现在虽然数字图书馆与以前的纸质图书馆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毕竟它基本的资料来源还是纸质图书馆。如果我们在建设数字图书馆时,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甚至侵犯知识产权,必然会影响到图书馆在公众心目中的一贯良好形象,最终损害图书馆的利益。

其次,是维护版权人利益的需要。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诞生以来,版权保护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步伐,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版权的保护客体不断增多,强度也越来越大,以补偿因新技术应用带给权利人实质性利益的损失。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特点,它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在对其馆藏数字化时,它实际也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会引发复制权的问题。在建立开发数据库时,对其;对象进行技术处理时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在对网上信息资源进行有序组织,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如软件下载,也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另外数字图书馆自身的域名权、网页版权和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也属于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对象。由于目前还没有合理解决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而现在建设中的数字图书馆大多以丧失版权的或已解决版权问题的作品为对象,如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和电子期刊等,以印刷方式发行的拥有版权的图书却不多。因为很多版权人担心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目前不能解决而不愿让自己的作品上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再次,是维护读者利益的需要。资源共享是广大读者共同的愿望,也是图书馆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因而图书馆具有“共享性”的特点。但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即是保护版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构成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威慑力量,具有排他性。作为为读者服务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如果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以陈旧的没有版权冲突的资料为其资料来源,长期没有新的作品补充,就将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能否合理解决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版权人、图书馆以及读者三方面的利益。

目前,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令版权人和图书馆都满意的方法,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很重视对数字作品的保护,但是相对来说各国尤其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多方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的新的版权立法及实际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权保护法律。这样,使得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数字图书馆是一个耗费巨大的工程,也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向,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尚未解决而让这一工程停滞不前。

二、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让人们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而把目光转向遵守版权法带来的长期利益。图书馆界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利用图书馆这一“公益性”形象向人们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图书馆员本身也要有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图书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数字图书馆避免发生侵犯版权人利益的关键,因为“图书馆员是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与操作者。对于图书馆来说,优秀的图书馆员将成为当代图书馆的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图书馆需要加强对馆员的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培训,以便图书馆在收集、加工、复制等方面都能很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如馆员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时,应明确作者是否愿意公开其处于著作权期内的作品,对所用资料要保护其完整性。这些细致的工作都需要图书馆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技术把关。对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据库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广泛使用的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这是一种控制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技术,可以避免访问者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技术可以使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进行有效的跟踪,及时发现并拒绝“黑客”人侵。数据加密技术也是现在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1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战略 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88-02

一、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必要性

与物质财产一样,创新技术同样需要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工商自由原则,主要包括两大基准:一是道德基准。创新人员的发明者身份要得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发明者本人也应受到精神和物质的褒奖。二是经济基准:通过对创新技术的专属性和正当的工商贸关系的保证,推动对创新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因而不仅是对工业创新的鼓励,也是对其嘉奖,其必要性在于:

1.知识产权保护是攻占市场的良方。当前,国际经济、科技、贸易的竞争日益加剧,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表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做大做强企业经济的重要途径。有了知识产权,其他任何人不经专利所有企业许可不得开发其发明成果,对于违背者,企业可以予以司法追诉。有了对高质量发明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有了对创新发明的保护,企业也保护了其产品市场,并可通过代销和特许经营,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如对人类文明进程发生过巨大作用的蒸汽机、电灯、电话、复印机等发明,都是创新技术,专利保护为这些技术的迅速产业化和推广创造了条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也是信息产业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原因。可以断言,如果在美国没有对软件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微软公司绝不会有今天的发展规模。同样由于中小科技企业开发科技产品往往是投资大、风险高,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小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力量。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给予发明创造者一段时间的专有权,换取其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并且通过对其利益的保护,激励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这一制度确立以来,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一项促进科技创新与文化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有效制度。

宁波乔士橡塑有限公司是一家浙江省百强科技私营企业,2010年公司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门从事汽车用制动气室橡胶隔膜及油杯研发制造,1999年5月,公司建立了研发中心,拉开了技术创新的序幕,科技成果的研发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先后申请了5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自主研发的真空助力器膜片、主缸皮碗及气室隔膜通过专家组鉴定,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其性能分别符合QC/T307-1999《真空助力器技术条件》、QC/T311-1999《汽车液压制动主缸技术条件》、中重型车Q27-0007《制动缸膜片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标准,公司自主研发的光电仪器用特种橡胶制品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所有的这些技术创新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是推进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

技术创新作为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在各个不同的阶段都需要加以保护。从单项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其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和保护。

3.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小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中小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中小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二、中小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忽视了科技成果产权转换,不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高质量的产品就可以高枕无忧。直到自己研发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应该保护知识产权,结果自己不得不花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应由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一些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携带知识产权“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企业资金短缺导致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资金和技术力量也相对薄弱,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很多企业会考虑到本企业的资金状况。尤其是在国外的专利申请需要的费用更多,一般企业很难下决心申请专利国际保护,有的干脆主动放弃了,当遭到专利侵权时,或者被外企以专利名义收取费用时,中小企业也往往无力应诉,这样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对自我专利的保护不力。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保护人员的设置上,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也很大。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加。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中小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当前,中小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高新技术成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根据企业总体战略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科技立项、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推广应用等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首先,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与生产经营战略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把专利应用于生产实践,认认真真地促进成果转化,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让现实说话。其次,把专利管理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软硬件水平,致力于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努力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建设,形成自有智力支持系统。第三,把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学习,使科技工作者树立专利保护意识,掌握专利保护知识。要制定完善齐全的规章制度,大幅度提高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专利保护的水平,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2.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包括:(1)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2)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3)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1)在高等院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培养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2)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去。(3)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重视技术产权化、产业化。所谓技术产业化就是高新技术通过研究、开发、应用、扩散而不断形成产业的过程。它以技术研究成果为起点,以市场为终点,经过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生产能力开发和市场开发四个不同特征阶段,使知识形态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其最终目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获得高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纯知识产权事务,也涉及企业产品计划和发展战略,还涉及企业内外部的共同协作,并可以不断修正。企业应该足够重视,并利用内外部的资源进行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2.王晋川.企业核心竞争力何在.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8.30

第12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做好活动准备工作

为开展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县知识产权局精心组织,成立了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知识产权局,由县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制定了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要求,布置了具体工作。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为宣传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主题,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我局根据今年的宣传主题“创造?保护?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活动周”期间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

(一)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4月26日,在县城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条幅,向过往行人和群众发放知识产权宣传材料近十余种,约计1000余份,接受群众答疑咨询100余人次,同时针对我县严峻的旱情,及时发放200余册抗旱救灾资料

(二)送知识产权知识进社区、到企业。深入城南、城北社区,鼎承机械有限公司等进行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使企业领导和广大技术员工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度,加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强大声势,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重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邀请县电视台参加“宣传周”的每一项活动,向他们提供宣传报道的素材,对知识产权进行广泛的、有深度的报道。

(四)利用宣传栏进行知识产权宣传,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栏,粘贴图文并茂的知识产权宣传材料,使公众轻松了解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活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