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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方式

时间:2024-04-03 11:52: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碳减排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碳减排方式

第1篇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薛进军,赵忠秀.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李萌,马兹晖,刘金贺,李牧群.低碳经济——中国亟需市场手段[J].当代经理人,2010(8),98-105.

[3]Montgomery, D.Markets in Licenses and Efficient Pollution Control Program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72(5):395-418.

[4]Stern, 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rn Review[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5]Aldy, J., A.Krupnick, R.Newell, I.Parry and W.Pizer.Designing Climate Mitigation Policy[R]. Rescourece for the Future,Discussion Paper,2009:8-16.

[6]Pizer, bining Price and Quantity Controls to Mitigate Global Climate Change[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2(85):409-434.

[7]Hoel, M. and L. Karp .Taxes Versus Quotas for a Stock Pollutant[J].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2002(24):367-384.

[8]Karp, L. and J. Zhang.Regulation of Stock Externalities with Correlated Abatement Costs[J].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5(32):273-300.

[9]Murray, B., R. Newell and W. Pizer. Balancing Cost and Emissions Certainty: An Allowance Reserve for Cap-and-Trade[J].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 2009(3):84-103.

[10]Boehringer C., H. Koschel and U. Moslener. Efficiency Losses from Overlapping Regulation of EU Carbon Emissions[J].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2008(33): 29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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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Karl martin ehrhart,christian hoppe and ralf lschel.Abuse of EU Emission s Trading for Tacit Collusion[J].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Ecomomics,2008(41):34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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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姚昕,刘希颖.基于增长视角的中国最优碳税研究[J].经济研究,2010(11):48-58.

[15]胡宗义,刘静,刘亦文.不同税收返还机制下碳税征收的一般均衡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1(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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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张秋莉,门明. 企业碳交易的有效性——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9):9-17.

[18]杨超,李国良,门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风险度量及对中国的启示——基于状态转移与极值理论的VaR比较研究[J].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2011(4):94-109

第2篇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从外部环境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国际对中国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各有优劣。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减排效果较好;然而,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国适合哪种方式,如何推行?

中国必须采取低碳战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也高歌猛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国的钢铁产量、煤炭产量、水泥产量、发电量、玻璃产量均成为世界第一。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可再生能源比例较低,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军”,煤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引起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

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目前中国的“三高”企业较多,单位GDP能耗大排污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国企业存在着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业层次偏低、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的特点。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数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经很高,人均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经接近甚至可能超过了美国。据欧盟环境署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机构甚至估计2009年中国的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承诺中。目前国际上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强度。

若要实施低碳战略,必须要靠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推动。目前中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减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模式进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推进环境保护,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中国很自然的选择了“命令和控制”的环保模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建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行政分支部门。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制定关于水、海洋、大气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等内容。中国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则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环保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包括减排在内的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行政主导的减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提高效率。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淘汰落后技术、强制企业减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经济规律,往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难免导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观信息,中国政府推动减排政策时往往采取一刀切、划定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减排,不顾企业的微观效率和客观环境,进行统一的淘汰、升级,结果部分高效率的企业也和低效率企业一样被关停并转。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但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费。

行政主导减排虽然可能实现减排目标,但这种减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由于不同产业、企业生产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术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排放结果,而行政主导减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额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业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额度。行政主导减排不利于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在行政主导模式下,企业缺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减排的激励,生产符合行政标准后就不再追求开发应用新的减排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加剧了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是中国下一步推进的重点。减排的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它避免了行政手段灵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业对政策积极响应而不是被动接受。在市场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减排的微观层面,从而避免了由于微观层面信息匮乏而可能产生的扭曲。市场化交易可对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提供激励,实现可持续减排。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市场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同样可以应用市场机制;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这也为通过市场化减排提供了条件。从国际上来看,利用市场手段实施减排已是大势所趋,各国都积极建设发展相关市场,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中国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减排的市场机制:碳税与碳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是指为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收的税。碳交易是由政府决定一个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由各经济活动体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碳税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混合体,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是由政府设定一个碳排放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数量,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

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是由政府规定碳排放的总量,再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价格,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碳税和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不同。碳税是以庇古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经济活动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会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碳交易则建立在科斯理论之上的碳交易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较好。当未来低碳技术发展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碳交易更为适宜。政府制定政策时,很难预计未来几年内与低碳有关技术的发展,因此往往会高估碳减排的价格,这样就造成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过高”的碳税会导致碳排放低于预计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过度影响。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预先设定的,仅仅是碳交易价格会低于预期水平。与碳税相比,实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无需掌握所有经济活动个体的信息就可将碳排放控制在社会最优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带来的问题,最优碳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否则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政策决策者不需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从确定性的角度讲,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总量,而碳税确定的是排放价格,因此碳交易显然更能够保证社会最优目标的实现。实施碳税的情况下很难精确预计经济活动个体对于碳税的反应,碳税通过改变排放者成本来引导其行为的调整,但是当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碳税的实施将仅是将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被极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无论受约束的排放个体是通过降低产量、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排放规模,还是购入排放许可,都能确保全社会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各类企业配额的确立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团等方面的障碍。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尚未成熟情况下实施碳交易难免会面对交易价格过度浮动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碳税在当前中国最可行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制度环境以及技术水平下,短期内实施碳交易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国的各种金融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且对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实施碳交易,很难避免发生排放权价格过度浮动而影响经济活动稳定发展的情况。碳交易的实施涉及到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国存在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等问题,作为碳交易基础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期货期权等,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而国内不但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工具不发达,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也比较陌生,在这种条件下仓促实施碳交易会带来很多交易风险。在目前中国实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实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来确定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某些经济活动个体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样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门规划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规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放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购买的方法又难免对新生企业不公平。

实施碳交易,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精确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须掌握企业碳的历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来趋势,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政府很难准确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中国实施碳交易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对未来走势的判断都极为有限。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国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阶段,而规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到期后,国际规则会如何变化,国际社会也尚未找到答案。

实施碳税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少,且其可循序渐进的特征也更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碳税更容易在现有机构下实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碳税有助于在实行低碳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经济个体在碳排放上的反应和实施的影响,易于调整。实施碳税可以在起步阶段实施低税率,然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调整税率,这样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政府决策部门可以通过逐步调整碳税来逐渐摸清企业和个人对于碳税的反应,从而能够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这样的方式更为适合于中国这种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和变革的社会。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不但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中国燃油税改革的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未来中国减排机制的路径预测

短期内,对上游产业征收较低的碳税。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论上讲,对上游征收碳税相对于下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政策实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进口、加工和分销环节上,那么政策对碳减排的效果就几乎可以覆盖经济的各个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发现只有通过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业,碳税政策就可覆盖美国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不能过多影响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对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初始碳税税率应该使煤的价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实施碳税的同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刺激就业和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转移的话,碳税的税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在减排上的明确效果,以及在跨国减排治理上的潜力决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国的长期选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碳交易将会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中国有可以出售给OECD国家的多余排放权,这样的战略可以产生出口收入。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

第3篇

【关键词】 航运;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0 引 言

随着海运减排日益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部分,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声明称2013年将引入一项针对航运业的措施,用以监控、核查和报告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来可能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这些市场机制包括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对我国航运业来说,欧盟有一个类似的“豁免条款”,即我国若能在欧盟征收航海碳税之前先行设立自己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则欧盟将不再把我国的航运业纳入欧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豁免条款”,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

上海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国务院近日提出:上海要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排头兵。因此,上海应不负期望,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航运碳减排的试点工作。

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及其 减排趋势

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显示,2006年全球海运消耗万t油当量,占交通全部燃油消耗量的9%。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研究表明,2007年船运业排放的CO2达10.46,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见图1),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的CO2达8.70亿t,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至2020年,水运船舶排放的CO2量将在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75%,达每年亿t;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占届时全球范围内允许CO2排放量的12%~18%。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将能够实现CO2排放量减少25%~75%。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与海运贸易额密切相关。国际油船独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远洋航运和海运贸易的快速成长,增加了燃油消耗,进而增加了CO2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根据日本2008“冷冻地球”计划所设定的目标,要实现2050年CO2排放降低50%,单位货运周转量CO2排放应比目前标准降低85%。然而,按照现行增长趋势预测,2050年世界海运贸易额将比当前增加226%。

2 我国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和机遇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其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大陆地区各远洋船舶总载重吨在全球排名第四,为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8.9%;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为万t和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3.3%和2.8%。

从我国国内运输船舶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机动船和驳船共计艘,从1980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加到2011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长了11.5倍。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的发展趋势来看,淘汰旧船、老船、高能耗船,增加和建设大吨位船舶是必然趋势。这些都是未来航运碳减排市场的潜力所在。

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远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由于水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其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推崇。随着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和大交通运输部的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结构性变化将提高水运的比重。

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此次启动涉及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

从时间上看,我国将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减排市场,如图2所示;从推广地区来看,从核心减排区到预备减排区,再到经济欠发达区,如图3所示。

3 建立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作为经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全国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上海市应主动顺应国际主流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在全国第一个推进航运节能减排,利用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全国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苛刻的基础条件,如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建立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或者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等。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支撑条件。

3.1 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

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基础条件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相关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等。

3.2 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总量控制与航运碳排放交易是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总量体现了环境目标,而交易体现了效率目标。一体化的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核心,以航运碳排放交易为实施手段,以管制手段为保障,形成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存的政策体系。因此,航运碳排放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前提。首先,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条件。许可的排放总量规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根据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许可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t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3.3 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

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放市场,即所谓的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主体是政府和排污者,且由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问题,政府需要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统一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以保障减排任务具体落实到源,为企业遵纪守法、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公平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形成具有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3.4 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从航运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数据交换系统来看,污染源排放清单,即污染排放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指标分配、航运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监管的中心枢纽。由此可见,基础数据系统是总量控制和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基础。排放源所涉及的数据项的多少,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方案的质量。因此,详细而准确的污染源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实际上,根据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碳排放交易下的总量控制就是有限污染排放源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3.5 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以准确计量排放量作为实施的基础条件,原因是每单位指标都有其经济价值,排放量核定的准确性代表着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准确计量排放量,势必导致交易市场的失灵甚至丧失,导致交易政策行同虚设,甚至导致交易腐败产生。反观排污收费或排污税等政策,虽然污染排放计量不够精确时对税收总量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和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激励性。因此,在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排放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内,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3.6 建立航运碳减排的两个市场

(1)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合理设定“增量",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指标,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由于环境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从国家的角度讲,初始排污指标的出让应该体现权益,应该获得资源权益金或者出让金;对企业来说,初始排污指标的获得则应该缴纳资源租金。这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的一级市场。从一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方式上,考虑到环境容量的地区性差异,应采取国家与地方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环保(厅)局一起代表政府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客体,新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在分配方法上,建议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在分配的时效设置上,考虑到操作性以及与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可以五年进行一次排污指标的分配;在资金管理上,有偿分配取得的资金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减排技术等。

(2)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及交易机制。排污指标的自由贸易和流通是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二级市场,是提高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效率、提高减排效率和降低污染减排全社会成本的重要措施。从二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二级市场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污染物减排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交易方式上,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交易规范的前提下调查市场排放总量;在制订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此外,应建立健全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和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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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 中国碳排放区域划分与减排路径 我国煤炭消费碳排放测算及减排对策 中国人均能源碳排放因素分解及减排途径分析 中国碳排放的区域异质性及减排对策 中国碳排放变化的因素分解与减排路径研究 印尼承诺2030年前减少29%碳排放 中国可能的减排途径及减排潜力 基于SDDF的中国省区二氧化碳排放效率及减排潜力测度 能源活动碳排放核算与减排政策选择 工业碳减排潜力及来源分析 2排放变化、驱动因素及其减排对策研究'> 低碳经济下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变化、驱动因素及其减排对策研究 中国建筑业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解及减排策略研究 中国2020年碳减排目标下若干关键经济指标研究 县域COD排放总量预测及减排潜力与对策研究 低碳交通电动汽车碳减排潜力及其影响因素探讨 2排放峰值分析:中国的减排目标与对策'> CO2排放峰值分析:中国的减排目标与对策 河北省工业碳排放情景预测与节能减排潜力分析 出口商品碳排放量计算及减排研究 生活垃圾处理的碳排放问题和减排策略 特大型城市客运交通碳排放与减排对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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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碳排放;配额;面板数据模型;价格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6日

一、研究背景

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格是碳市场运行的基础,合理的一个现货价格对于繁荣碳交易市场、有效促进碳减排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价格运行机制的分析、为政府确定排放配额供给量、供给分配方式、分配时机等政策设计提供参考;也为减排企业与投资机构,提供了投资决策信息,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决策者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碳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碳交易作为新的事物,且一直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中,由于欧、美等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起步早,碳排放配额现货价格波动比较频繁。因此,学者们对欧美碳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价格与价格波动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的研究。Derek W.Bunn和Carlo Fezzi(2007)运用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VAR)模型,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英国市场上的电、天然气、碳价的每日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Rita Sousa等(2014)采用小波分析法,发现煤炭价格引导碳排放价格变动,碳排放价格引导电价变动,碳价波动与经济发展一致。Alberola等(2008)等检验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试验期(2005~2007)内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与工业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部门生产指标和二氧化碳排放合规位置,指出EUA的价格变化不仅反映了能源价格、极端气候事件,还反映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三大生产部门(冶炼、造纸、钢铁)的工业经济生产活动。Mansanet Bataller等(2011)研究发现次贷危机对第二阶段 EUA价格影响不显著,但对EUA与二级市场CER的价差具有显著影响。相关研究还包括Rita Sousa等(2014)、Atsalakis(2016)、Luis A等(2016)。我国学者对国外碳交易下现货价格的影响因素也做了不少的研究,如魏一鸣等(2008)采用协整理论研究了EU ETS碳价格和能源价格之间的长期和短期互动关系,发现能源价格与第一阶段碳期货的关系较弱,与第二阶段碳期货价格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并指出能源价格变化是推动第二阶段碳价格变化的重要原因。王双英等(2011)运用面板数据分析了碳交易的量和碳交易的价格和石油价格的关系,发现石油价格和碳交易的量和价格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2011年,国家发改委决定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个省市作为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我国首个碳交易市场――深圳碳交易市场开始交易。随后,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湖北等碳交易试点市场陆续开市。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上宣布:“2017年中国开始实行全国碳交易市场”。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平稳发展,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本文将以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的配额交易价格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其价格运行影响因素,以使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运行机制有更深入的认识。

二、碳交易现货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价格的因素与机理非常复杂,但总体来说,有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的因素。供给因素主要包括配额政策(配额数量、分配方式、跨期储备制度等)、碳减排技术、碳税政策、其他减排履约机制项目供给情况等。需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能源价格水平、金融市场以及气候等。

(一)供给方面因素

1、配额政策因素。一级市场上的配额供给情况与供给方式将对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高低与波动起着决定的作用。如政府当期发放的配额总量,当期核证减排量的供给、政府配额存储池中的数量、配额的分配方式(免费、出售、混合)等因素,都将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与波动产生显著的影响。

2、碳减排技术因素。碳减排技术会影响企业的减排成本,当企业面临比较高的减排成本时,可能就会选择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当企业减排技术成熟,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时,企业将减少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购买,相应影响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

3、碳税政策因素。碳税政策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在许多国家被实践。碳税政策的实施加大了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势必对排放企业的减排技术、产量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其排放量,并进一步影响对碳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

4、其他减排履约机制项目供给情况。《京都议定书》包括了国际碳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减排机制,在JI与CDM机制下,减排项目的数量,开发减排项目的技术将对碳配额交易市场的供给关系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配额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

(二)需求方面因素。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需求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能源价格水平、金融市场以及气候因素等。

第6篇

关键词碳权分配;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非径向方向性距离函数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53-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7

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压力备受关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提出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约束性指标。为完成这一目标,“十二五”规划确定了省际减排任务,并成功控制了国家层面与地区层面的碳排放。在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又进一步做出了至203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的减排承诺。为降低减排的经济成本,国家发改委已宣布2017年启动全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市场化以激励低耗能企业约束高耗能企业的方式推动减排,必然会使我国各省区市因产业结构与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而承担不同的减排压力。因此,在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放缓以及“北上广”集聚效应增强的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权分配不仅涉及国家减排目标能否成功向区域分解落实,更涉及到区域经济平衡发展问题,甚至会影响到区域的社会与金融稳定。从区域碳权分配看,其重点在于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的选择。本文力图研究“十二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排放效率,对比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在中国省际碳权分配中的适用性。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十三五”期间中国省际碳权分配这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亦将丰富低碳经济理论,助推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

1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从多角度、多层次探讨了碳权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问题。相关文献可以分为单一公平原则、单一效率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结合三类。

Kverndokk S[1]认为依据人口规模分配碳权符合公平原则。Van Steenberghe V[2]采用合作博弈论分析各国在长期内依照公平原则的碳权分配,提出祖父原则下的碳权配额高于减排能力原则下的配额。De Brucker K et al.[3]认为利益相关者管理方法能够解决可持续发展困境问题。徐玉高等[4]计算了全球五大地区基于人口与GDP指标下的碳权配额,指出人口指标分配有利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祁悦等[5]在综述碳权分配原则、标准和模式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不同原则的优劣,并提出中国基于历史公平与人均原则最为有利。邱俊永等[6]选取国土面积、人口、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与化石能源探明储量指标,基于基尼系数测算了G20主要国家碳权分配的公平性,并提出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戴君虎等[7]运用动态人口算法、静态人口算法与“人年”算法分别计算了人均历史累计碳排放,指出“人年”算法保证了每个人在每年拥有相同的碳权配额,更符合公平原则。朱潜挺等[8]提出最优的全球碳权分配模型应基于平等原则综合考虑世袭、支付能力与人均累计等因素。

然而单一的公平原则忽略了效率因素,造成效益受损。林坦等[9]运用DEA模型测算出欧盟国家碳权分配效率较低,并基于效率原则利用ZSG-DEA模型调整碳权分配后提高了分配效率。与林坦类似的,郑立群[10]基于ZSG-DEA模型将DEA-BCC模型下的中国低效率碳权分配进行调整,获得统一DEA有效边界的分配方案,达到了碳权分配效率最优。为避免单独从效率角度考虑碳权分配会导致结果有偏,一些学者兼顾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Yuan et al.[11]基于聚类分析方法,运用单一公平原则、单一效率原则以及两者的结合,测度各区域在2020年的减排潜力,提出应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减排潜力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陈文颖等[12]模拟了全球碳交易情况,提出按人口分配碳权是最优选择。郑立群[13]通过构造分配满意度与公平偏离指数,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构建了从单要素角度对各地区碳减排责任进行分摊的模型。王倩等[14]指出当前碳配额免费分配的祖父原则貌似公平但却有违环境贡献的效率原则,提倡配额分配的拍卖方式与行业准则。于潇等[15]基于非参数化标准DDF模型,对2020年碳总量减排目标分解时,指出第一阶段应采用公平原则,第二阶段应采用效率原则。

王倩等:公平和效率维度下中国省际碳权分配原则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现有文献对中国省际碳权分配效率与公平原则的选择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未建立“单原则分析-双原则结合-确定原则选取”的研究范式,同时缺乏对中国现阶段区域碳减排情况的经验证据。

因此,本文接下来将对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理论分析,基于2011-2014年除外中国30个省市区的数据,从全要素角度,运用双导向共同前沿非径向方向性距离函数法分别计算省际碳排放强度与碳排放总量效率值。通过测算相应的技术差距比,计算各地区基于效率最优的减排能力,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适用性。最后分析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下的中国碳减排方法,为“十三五”减排目标设定及配额分配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

Fig.2Potential carbon intensity reduction of each region in ‘the 12th Five Year Plan’ based on the best TFCi

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结果》可知,海南等级为良好,仅优于和新疆的合格等级。可见,海南虽然低碳竞争力排名第一[18],环境友好程度也较高,但是完成基于历史排放确定的减排计划也较为困难。安徽作为农业大省,通过打造“农业改革试验特区”等手段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有效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耗。2012年安徽能源强度排名第二十二位。由此可见,在减排指标确定之前,两个地区的碳排放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期间减排指标的确定时已经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减排指标普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17%),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减排指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以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但是,减排指标的确定仍忽略了各地区在减排技术效率层面(可减排空间)的差距。虽然海南与安徽能够在已经达到前沿面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手段进一步减排,从而完成规定目标,但相比其它减排空间大的省市,这两个省承担了更大的减排压力,削弱了这两个省维持碳排放效率与控制碳排放量的意愿。

碳排放效率较低的地区减排潜力较高,即其减排能力提升的空间较大。如图2所示,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等地2011-2014年间的碳排放效率点均处于X轴的下方,说明他们的碳减排潜力较大。由表1可知,这些省市区技术差距比较低。组前沿表示 东、中、西部地区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组前沿计算的各省市排放效率仅体现了某一省市与同一地区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而共同前沿则是全国的碳排放效率前沿,基于共同前沿计算各省市碳排放效率体现了某一省市与全国其它省市相比的碳排放效率,也间接反映了若采用全国最优的碳排放技术,其效率提升的可能。由于效率测度都是以某一群体的最优者作为前沿面,再通过各省市与最优者的距离测算效率,因此可以通过组前沿与共同前沿的均值判断各区域碳排放效率的差异。例如,内蒙古、陕西、青海与新疆等地,组前沿效率较高,而共同前沿均低于0.5。这表明黄河中游与大西北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与资源禀赋等原因与东部沿海、南部沿海等碳排放效率较高区域存在差距,导致组前沿效率被高估。由此可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距相似,碳排放效率也存在较大的区域差距。以2011年青海为例,组前沿与共同前沿下TFCi分别为0.740与0.305,表示采用大西北的最优碳排放技术,效率能够提升0.260,而采用全国最优碳排放技术,则能够提升0.695。区域碳排放技术是该区域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综合体现,短期内难以快速提升,因此各地区虽然具有在共同前沿面下的潜力,但是“十三五”碳减排指标不能完全依照文中计算的最大潜力确定,而应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行业排放额度”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特别是,自1993年实施西电东送以来,贵州、甘肃与内蒙古等西部地区由于“西电东送”工程,将电力资源输送至电力紧缺的广东、浙江等地区,从而导致西部产生碳排放,而东部经济获得发展,形成“能源东送,污染西移”问题[19]。单纯的考虑效率原则,又会忽略东西部地区碳排放与经济产出不匹配问题。而中国电价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化,更加重了“西电东送”工程下,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利益转移。因此考虑到环境破坏的后果,获得收益的东部地区应对西部地区进行生态补偿,或者针对“西电东送”工程实现碳排放的豁免,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分别表示基于TFCt最优的各省市2011-2014年碳减排指标完成潜力。从TFCt最优的角度来看,X轴上方地区仍为海南和安徽;X轴下方云南与青海的减排潜力降低,其原因是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增长潜力较大,可见在碳强度减排指标的要求下,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完成碳减排指标的措施之一。

由此可见,确定区域碳减排指标时,既应考虑海南、安徽碳排放效率较高地区的情况,又应关注碳排放效率较低的山西、陕西与新疆等地。为解决高效率地区与低效率地

年的效率值和技术差距比。

区的减排冲突,在省际碳减排指标的制定中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时提升低效率地区的技术创新与进步,缩小各区域组前沿与共同前沿的效率差距,提升各地区减排能力。

5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碳权分配

基于上文对各地区减排潜力测算,为解决安徽、海南等高效率地区与新疆、陕西等低效率地区的指标设定矛盾,本文提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双原则。在我国减排的最终落脚点是企业,因此本部分详细研究减排省市区与减排企业碳权分配的双原则,为中国“十三五”省际减排目标的设定与全国碳市场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

实现责任分摊的公平性是公平原则设定的基础,国家设定省市区减排任务的最终责任为企业,因此减排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企业减排配额设定的公平性上,现阶段我国公平原则下的碳权配额设定满足条件如式(10),

第7篇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 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 (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 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第9篇

本文讨论了“后京都”时代绿色气候基金(GCF)如何在发展中国家间分配的问题,提出一种基于碳减排贡献原则的分配方案,在此方案下一国的减排贡献越大其所能获得的资金也将越多。研究采用环境版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E)定量分析了GCF分配方案对各国的经济环境影响。结果发现,基于减排贡献的分配原则,所有发展中国家均能获得一定额度的减排基金和适应基金,并且在政策实施初期100亿美元和1 000亿美元的GCF能够促使发展中国家分别减排14.7 亿tCO2和31.8亿tCO2。GCF分配方案对各国居民福利的影响依赖于绿色基金融资额度,只有当GCF达到一定融资水平时,才会出现所有发展中国家居民福利均改善的情况。总的看来,基于减排贡献原则的GCF分配方案,不仅能为发展中国家募集一定的适应基金,也能取得较为明显的减排效果,是对“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适应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兼顾。

关键词气候变化;全球绿色气候基金;减排贡献原则;环境版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E)

中图分类号X196; 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1-002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1.005

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原则同意,由发达国家出资建立全球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并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分配。这笔资金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融资扶持,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案、项目、政策及其他活动[1]。GCF的提议在2010年坎昆气候峰会上被最终确认,并迅速成为2011年南非德班气候峰会的一个核心议题。按照《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的要求,发达国家要在2010-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在2013-2020年间每年提供1 0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2]。但时至今日,第一笔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的承诺期已过,全球绿色气候基金进展却并不顺利。在2012年的多哈气候峰会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反映其并未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而不少发达国家则表示已履行了快速启动资金的融资承诺,双方各执一词[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基金的争论,凸显了资金管理上的不透明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与气候基金缺乏一个系统有效的方案设计有关。本文将研究的焦点聚集在GCF在发展中国家间的使用层面,文章提出了一种基于碳减排贡献原则的分配方案,在此方案下一国所能享受的基金份额等于其减排份额。

1文献回顾

发达国家设立GCF的目的主要包含两点:一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增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体现了气候基金的适应(Aadaptation),这笔资金大都以援助形式出现,无需发展中国家采取量化减排措施;另一方面是激励发展中国家实施量化减排,以保证全球温控目标的实现,这部分资金是一种有偿援助,体现了气候基金的减排功能(Mitigation)。绿色气候基金临时秘书处(Interim Secretariat)指出,未来基金方案设计需要在适应和减缓之间寻求最优的资金分配,以最大化绿色气候基金的使用效果。

当前关于GCF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展开。部分学者从定性的角度对GCF进行了探讨,如Van Kerkhoff 等[4]指出可以借用CDM的运作方式,在各国建立国家执行主体(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NIEs),专门负责本地区绿色气候基金的使用和监督情况。Donner等[5]指出为了实现长期快速的筹资任务,GCF融资来源应该多样化。Grubb[6]提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高耗能行业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可以作为发达国家绿色气候基金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来源,并指出这种处理方式合乎伦理且具有潜在的政治经济吸引力。

也有学者从定量角度对绿色气候基金进行了研究。如Carraro 和Massetti[7]采用WITCH模型探讨了“后京都”时代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指出绿色气候基金如果主要用来减排,500亿美元GCF能够促使非附件I国家减排21-33 亿tCO2。Silverstein[8] 提出发达国家可以协商在国内实施统一碳价格,所得收益用来为GCF提供融资服务,各发达国家的出资份额取决于历史排放责任和当前的人均GDP水平,而GCF的分配则依赖于不同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需求和减排潜力等。Springmann[9]采用一个全球能源经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使用碳关税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的融资政策进行定量评估,研究发现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碳关税政策募集35-245亿美元的清洁发展基金,能够促使非附件I国家减排5%-15%。

总的看来,绿色气候基金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涉及到谁来出资、怎样分配、使用以及如何运作等一系列关键性难题[10]。

2基于减排贡献原则GCF分配方案设计原理

基于减排贡献原则GCF分配方案的设计思想是,根据各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贡献确定其所应获得的GCF资助金额,即每个发展中国家所能获得的GCF份额等于其碳减排份额。该方案可以鼓励发展中国家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达国家筹资的积极性,因为减排所带来的气候收益全球共享。

假设N个发展中国家(或区域),同时申请绿色基金的资助。第i个国家边际减排成本函数为Ci(Ai),其中Ai为其减排量。边际减排成本函数是度量一国减排难易程度的指标,其值越大表明该国减排所需付出的经济成本越高。由边际减排成本递增特点可知,C′i(Ai)>0和C″i(Ai)>0 。对边际成本函数积分可得i国减排量为Ai时的总减排成本∫Ai0Ci(x)dx。另设全球绿色基金总额为W,则在减排贡献原则下,国家i能够得到的GCF为Ai∑kAkW。在收益最大化约束下,每个国家均选择其减排水平Ai,使得目标函数πi最大:

在W外生给定的情景下,联立公式(2)可得各国的实际减排量。我们将各国在完成减排承诺的约束下所能获得的资金收益定义为适应基金,用πi表示。适应基金主要用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与气候变化适应相关的项目,包括减少毁林排放、兴建集雨工程、沼气池、温室大棚以及推广使用适应性作物品种术等[11-12]。公式(2)左边为边际减排收益,即发展中国家i 每额外多减排一单位所得到GCF,具有单调递减的特点;公式(2)右边为边际减排成本,即国家i 每多减排一单位所需付出的经济成本,具有单调递增的特点。

3基于减排贡献原则的GCF分配效果

3.1边际减排成本曲线估算

3.1.1GTAPE模型

为定量研究减排贡献分配原则下GCF分配效果,需要估算各国的边际减排成本函数,这里借用环境版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E)[13-14]。与传统GTAP模型相比,GTAPE模型将能源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品纳入到生产结构中,并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刻画了不同能源间的替代机制。此外,GTAPE模型引入了能源政策变量(碳税变量)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使得该模型也是探讨气候政策与相关议题的重要分析工具。目前,许多研究采用GTAPE模型对温室气体减排政策进行定量评估[15-18]。

本文在全球贸易分析计划最新版数据库(GTAP 8.0)基础上进行分析。GTAP 8.0版数据库由全世界129个地区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生成,该数据库不仅对国际间双边贸易进行了详细的刻画,也包含了各个国家各个经济主体使用化石能源所导致的碳排放信息。为了便于分析,研究将所有发达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并作为GCF的出资方,这种设置避免了GCF在发达国家间分摊问题的讨论。此外,将发展中国家划分成7个区域,分别为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印尼和其它发展中国家,这种划分有利于比较不同新兴经济体所能获得GCF的大小。关于行业划分,参考Springmann[17]的处理方式,将原数据库的57个行业部门归并为22个行业部门,其中能源部门包括煤炭、原油、燃气、成品油和电力;高耗能部门主要包含化工行业、非金属矿物业、钢铁行业和非金属制品业。

3.1.2边际减排成本曲线的估算

在边际减排成本函数的模拟中,我们将碳税变量设为外生变量,碳排放变量设为内生变量,每次模拟在给定碳税水平的外生冲击下,GTAPE模型会内生求解相应碳减排幅度。对于对边际减排成本函数的刻画层面,参考Springmann[9]的处理方式,采用二次函数形式:

3.2分配效果

利用估算的边际减排成本函数曲线,可以探讨减排贡献原则下的气候基金分配效果,主要讨论100亿美元和1 000亿美元两种气候基金水平,这也是当前两种被广为讨论的融资水平[8-9,19]。

3.2.1GCF为100亿美元情景

如果GCF为每年100亿美元,在减排贡献分配原则下,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减排量1 471 MtCO2(百万tCO2,下同),占该地区2007年总排放量的11%。其中,中国减排768 MtCO2,占其基期排放水平的15%,是地区总减排量的52%,在所有地区中份额最高;印度减排262 MtCO2,是地区总减排量的18%,排在第二;其它发展中国家减排214 MtCO2,在总的减排量中占比15%;巴西、南非和俄罗斯虽然也采取一定的减排量,但由于它们减排潜力相对较小,所获GCF资金份额较小,见表2。

基于减排贡献的分配原则,发展中国家不仅能够实现一定的减排量,也能获得不同额度的适应基金。由表2可知,中国完成15%的减排承诺,需要付出4.43亿美元的减排成本,但是适应基金为47.74亿美元;印度完成20%的量化目标,需要付出3.01亿美元的减排成本,其适应基金约为14.81亿美元;其它发展中国家实现5%的减排目标,减排成本约为5.77亿美元,但是可以获得8.79亿美元的适应基金;巴西、南非和俄罗斯等也获得不同额度的适应基金。在减排贡献分配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所能获得的适应基金均高于减排成本,这一结果与Springmann[9]研究较为类似。总的来看,由于减排潜力的不同,不同发展中国家所能获得的GCF资金份额不尽相同。

3.2.2GCF为1 000亿美元情景

表3是基金额度为1 000亿美元时的分配效果。1 000亿美元的GCF能够促使发展中国家减排3 179 MtCO2。其中,中国减排1 461 MtCO2,占比46%,在所有国家中份额最高,但是低于100亿美元情景下的52%;其它发展中国家减排644 MtCO2,占比20%,高于100亿美金的15%;印度减排491 MtCO2,占比15%,略低于100亿美金时的18%,排在第三;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份额相对较小,与100亿美金情景差别不大。由表2和表3的对比可知,相比GCF的10倍增幅,各区域所能获得的GCF份额变化不大。总的看来,当GCF为100亿美元时,约18.38%的资金将被用于减排,而当GCF增至1 000亿美元,减排成本在整个基金总额中占比增至23.86%。这意

味着,随着GCF融资水平的提高,将会有更多比例的资金被投入到激励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行动中。

与100亿美元类似, 1 000亿美元情景下,各发展中国家也能获得一定额度的适应基金。其中,中国减排28%需要付出68.72亿美元的减排成本,适应基金为391.06亿美元;其它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14%的量化目标,需要付出68.52亿美元的减排成本,其适应基金约为134.10亿美元;印度的减排比例为38%,其总的减排成本约为36.97亿美元,可以获得的适应基金为117.97亿美元。总之,在减排贡献的分配原则下,GCF不仅能够取得较为明显的减排效果,各发展中国家也能获得不同额度的适应基金,这种分配思想是对GCF设立初衷气候变化减排和适应的一种兼顾。

4GCF分配方案影响评估

采用GTAPE定量评估减排贡献原则下的GCF分配方案对世界各国经济、居民福利及碳排放的影响。设100亿美元、500亿美元、1 000亿美元、2 000亿美元和5 000亿美元等五种情景。为了便于分析,未在模型中引入其它的环境政策,即未考虑发达国家在国内采取的减排措施,否则,相关评价结果将是混合政策的影响,这样得出的政策模拟结果有偏离。

4.1对区域居民福利的影响

表4展示了GCF分配方案对各国居民福利的影响,与Springmann[9]的处理方式相同,这里的居民福利的变化表征为希克斯等价变差相对于区域总收入的变化百分比。居民福利刻画中并不考虑减排所带来的气候收益,因为这不仅难以准确量化,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总的来看,世界总的居民福利会因减排行动有所下降,这也是人类为应对气候变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当GCF由100亿美元增至5 000亿美元,居民福利降幅由0.01%增至0.25%。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随着融资力度的增强,发达国家居民福利下降明显,例如当GCF由1 000亿美元增至5 000亿美元时,其居民福利降幅由0.15%增至1.15%。值得注意的是在100亿美元情景下,发达国家居民福利会略微增加0.02%。实际上,发达国家居民福利变化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首先,发展中国家减排措施会增加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这对发达国家行业产出具有正向拉动作用,发达国家居民福利会有所增加;其次,由于需要支付绿色气候基金,发达国家收入有所减少,拉低了本国消费,从而影响了发达国家的居民福利。不同的GCF水平,这两个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研究结果表明,当GCF额度较低时,第一个因素起主导作用,此时发达国家居民福利会有微小的上升,而当GCF额度较高时,因融资问题导致的收入减少对居民福利影响更大。

对于发展中国家,随着GCF资助额度的增加,减排力度逐渐增强,实际GDP降幅趋于增大,例如当GCF由100亿美元增至5 000亿美元时,中国实际GDP降幅由0.17%增加到1.30%。与对居民福利影响类似,发展中国家实际GDP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减排措施的采取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行业竞争力,降低了产出水平;GCF的获得增加了国民收入,带了消费的增加,由此刺激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模拟结果,前者占据主导作用,此时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实际GDP均是下降的。

4.3对区域碳排放的影响

GCF减排效果见表6。随着融资力度的增强,碳减排幅度越来越大,当GCF由100亿美元增至5 000亿美元时,世界碳排放降幅由5.14%增至19.06%。世界碳排放下降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贡献的。例如当GCF融资水平为100亿美元时,发展中国家碳排放会下降10.87%,而当GCF融资水平为5 000亿美元时这一比例大幅飙升至40.78%。在减排贡献的分配原则下,虽然中国减排量最大,但是其减排比例(相对基准排放)不是最高。由于基准排放水平较低,南非的减排比例在所有国家中最大。与其它研究对比,本文的研究结果并不是很高。Carraro和Massetti[7] 研究发现2020年500亿美元的GCF能够促使非附件I国家减排21-33亿tCO2,而本文的研究显示500亿美元能够促使发展中国家减排25亿tCO2,位于上述区间。

由于没有考虑发达国家的减排措施,单纯的GCF分配方式会使得发达国家排放有所增加。当GCF由100亿美元增至5 000亿美元时,发达国家排放增幅将由0.84%增至3.57%,由此导致的碳泄漏将从7.40%增至8.40%。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达国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任务,世界的碳泄漏将会变小。

4.4等量减排情景下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损失

上述分析表明在减排贡献分配原则下,GCF能够取得较为明显的减排效果。由图1所示,如果GCF基于减排贡献原则进行分配,100亿美元的GCF能够激励发展中国家减排1 471 MtCO2,发达国家若想取得同等额度的减排量,则其实际GDP损失约为547亿美元。类似的,5 000亿美元GCF情景下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5 519 MtCO2,在等量减排约束下,发达国家实际GDP损失为6 361亿美元。总的看来,在等量减排约束下,发达国家GDP损失均高于GCF融资额度。这表明,若从减排的成 本和收益视角,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提供GCF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

图1等量减排情景下发达国家GDP损失与GCF对比

Fig.1Comparison of GCF finance and GDP losswith the same abatement

5结论和讨论

GCF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出现的新课题。本文针对GCF如何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分配,提出了一种基于减排贡献原则的分配方案,定量评估了这种方案的分配效果以及对世界各国环境经济的影响。本文发现,基于减排贡献的分配原则,GCF可以有效激励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措施,并且能为发展中国家募集一定的适应基金。GCF对世界各国居民福利的影响不尽相同,只有当GCF融资额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出现所有发展中国家居民福利均改善的情况。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GCF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总的看来,减排贡献原则的GCF分配方案,不仅能为发展中国家募集一定的适应基金,也能取得较为明显的减排效果,该方案能为“后京都”时代GCF机制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根据减排贡献的大小确定各发展中国家所能获得的GCF额度,该方案对减排潜力较大的新兴经济体有利(例如中国和印度)。但是,考虑到新兴经济体已经成为全球碳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当前减排措施也能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和损失,这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尤其是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国是有利的,也符合这些地区的长期利益。此外,GCF分配方案能够取得较为明显的减排效果,如果由发达国家自行采取减排措施实现同等减排量,发达国家需要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这一实证发现有助于提高发达国家筹资的积极性。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讨论,即GCF融资额度是否要与发达国家减排目标挂钩的问题。在“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峰会谈判中,部分发达国家可能愿意多减排以换取对GCF注资责任的减小,或者相反。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一方面设定自身减排目标,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融资支持,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种平衡,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当前还很少。

本文关于GCF减排效果的讨论具有以下局限。首先,只考虑了减排的直接成本,即用于企业减少排放的直接投入,而没有考虑其他间接投入,例如政府和社会的投入。其次,研究仅体现了GCF分配方案的初始效果,以后随着边际减排成本的递增,发展中国家减排越来越难,基于减排贡献原则的GCF减排效果会逐渐降低。再次,本文没有考虑交易费用,GCF的谈判、协商、签约和监督管理均需要支付成本,这会削弱GCF有效共给量。最后,为了兼顾减排潜力较小国家(如小岛国家)的适应性需求,GCF可能会有一部分专门的费用支出,这也会减少GCF在减排资金方面的供给。另外,研究框架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减排贡献分配原则的动态效果;没有考虑减排贡献原则背后的违约风险。这些都是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致谢:感谢德国Oldenburg大学Marco Springmann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感谢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学研究所CEEP讨论小组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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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碳币碳排放权交易低碳经济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散去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在致力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碳排放问题的争论不但没有暂时放缓,更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减排计划似乎有着空前的热情——在制定自己国家减排目标的同时,更是“积极”地制定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这似乎可以看作是发达国家为经济复苏和经济转型所做出的努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金融市场上对美国制定的减排计划的高调反映,一些金融机构对此计划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支持,这样的态度不仅仅是因为减排计划在给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盈利和创新空间;更是因为按照发达国家意志制定的减排计划一旦实施,碳排放权的交易将会推动碳币时代的到来。这样一来,这些所谓的游戏规则制定者将会以碳币为工具,迎接属于他们的碳币时代。因此,我们要看到减排计划背后所酝酿的碳币,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掌握先机。

一、碳币及其生成的历史条件

(一)碳币

首先要明确的是,碳币并不是一种像金属币、纸币、电子货币等那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形态,它是一个意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甚至有人将其理解为一种货币本位,像金本位和虚金本位制那样,使信用货币和“碳”关联起来,进而影响到某一种货币在世界市场上的信用地位和币值。目前我国对碳币的定义为:碳额度与黄金额度可以互换并作为国际货币的基础(戴星,2009),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准确定义和衡量标准还没形成,不过很明显的是,在“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碳币生成的历史条件

促成碳币诞生的最直接因素是国家之间碳排放权的交易(CDM)。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努力降低碳排放以达到该协议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但是短时间内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大量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资源,更有可能由此引发社会各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失衡。即便不会给一个经济体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严重的冲击,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当然是发达国家不愿意面对的结果。《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在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个时间差便成了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之一。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世界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就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该协议规定的减排目标(与1990年的碳排放量相比)。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家地区之间的减排任务差距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排放量、经济和技术实力不同,所要承担的减排任务也不尽相同。从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目标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并不是很轻松就能实现的,或者说要实现该目标势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而美国这样的国家是不愿意用放松经济发展的步伐来换得该目标的实现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要么通过采用新技术或者转变能耗模式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要么就向率先完成减排目标的国家或者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购买碳排放权力,即以付出货币的形式将自己的减排任务转移出去。如果购买碳排放权的实际成本要小于该国在短时间内实行本土减排而付出的成本,那么碳排放权的交易无疑就成了这些发达国家的首选。

以欧盟为例,1990年欧盟的碳排放量约为4.57亿吨,我们假设欧盟每年按1%的速度降低碳排放量,则2008年其减排任务在300万吨左右。在欧洲市场上2008年的碳排放交易价格约为30欧元/吨,而在中国市场上大约为10欧元/吨,这就意味着如果欧盟将减排任务完全转移到中国要比完全转移到欧洲市场上节省6000万欧元,而同样完成了减排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欧盟所支付的减排价格则可以转化成中国的外汇储备。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假设的例子,不过足以说明在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碳排放交易空间。

随着《哥本哈根协议》(草案)的制定,国际市场上的碳排放交易会越来越多,而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也会逐渐上涨。很明显的,碳排放权的交易已经开始影响到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货币关系,但是这样以碳排放权交易为纽带的货币关系还不是“碳币体系”。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和碳金融产品的出现,碳排放权交易将会逐步在金融市场上显示出其对世界货币体系的影响力。

二、“碳币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迫于缓解气候问题和《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压力,世界各国将会逐步降低碳排放量。但是如前所说,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或者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减排目标。这样一来,世界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越来越繁荣,碳排放权也会逐渐成为各国货币之间的一条纽带。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提议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来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比如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这些金融产品使得各国在金融市场上可以直接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如我们所知,目前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影响各国货币的主要金融产品有黄金和石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繁荣,如果碳排放权也进入到金融市场,将会成为和黄金、石油并列的影响货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个时候,碳币便基本上形成了雏形。

可见,在2012年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肩负起减排责任,碳排放权货币化的速度会进一步加快。即便是碳排放权拥有了货币职能,碳币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碳币体系下的货币本位问题

之前已提到,目前一些人将碳币理解为一种新的货币本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碳币的片面理解。因为随着金属货币退出历史舞台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信用货币逐步占领了市场并且适应着经济的发展,但是信用货币背后依然有着国家黄金储备和国家信用的支撑,这也是信用货币的基础。碳币不同于黄金和国家信用,它最初是一种由部分国家制定出的规则而促成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又变成了一种金融产品,而最终这种金融产品被赋予了货币的职能。所以我们可以说,支撑碳币的是由人为规定的碳排放目标和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关系”。更何况碳排放目标的制定和类似于《哥本哈根协议》之类的国际规则不可能代表所有国家的利益,所以这种信用关系本身就带有着比国家信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如果这种碳排放权交易的信用关系也充当了信用货币的货币本位,那么它在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更大风险的同时,势必也会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使世界货币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在未来的碳币时代,究竟什么会充当碳币的货币本位——依旧是黄金,还是带有碳排放权交易信用的参考一揽子货币币值的多重本位制?这将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之一。

(二)碳币的发行权问题

无可厚非的,碳排放权的制定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制定出更有利于该国的减排目标。以美国为例,假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到期以后,美国在2032年新的减排目标是比2012年降低10%。如果以其自身的实力来看,到2022年美国就有可能实现该减排目标,那么美国就可以将剩下十年的减排能力通过金融市场交易出去,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拥有了十年的碳币发行权,而其究竟有多少的碳币发行量,就要看他自身的减排能力了,我们可以简单的计算一下:

如果美国拥有着到2032年可以实现比2012年降低30%的减排能力,那么他额外拥有的碳排放权就是:2012年碳排放量×(30%-10%)=A;假设2022年到2032年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均价为P,那么A×P=Q,Q就是美国可以控制的碳币发行数量。至于何时发放,发放多少,就要由其自己说了算了。

可见,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主要在于减排目标的制定方面。谁在减排目标的制定上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谁就在碳币体系下拥有着更多的选择权,这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很不平衡的。所以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也将会是未来各国争论的焦点。

(三)碳币体系的影响

在碳币体系下,各国的贸易商品、关税和汇率水平都会受到碳排放量的影响。对于贸易商品来说,如果以碳币衡量各国的货币币值,那么世界市场上的贸易商品价格的形成除了受到目前已有的因素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该国减排目标的影响。对于拥有着较轻减排负担的国家来说,在实现减排目标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碳排放权来获得额外的外汇储备,并且节省购买碳排放权的货币,这样就保障了这些国家的正常流动性和币值稳定,也维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不会因为国内缺乏资金而导致商品生产萎缩或者落后,其产品可以用更低单位的碳币价格表示出来,在国际市场上就有了更强的竞争优势。相反,对于有着较重减排任务的国家来说,一方面需要支出额外的货币来购买碳排放权,另一方面也要在减排技术和设备方面花费资金,这将会影响到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碳币标价较高,从而降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给经济发展带来恶性循环。

碳币体系对关税的影响类似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拥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在制定关税方面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其可以借用碳币工具,对那些没有碳币发行权国家的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而对于没有碳币发行权或者较少碳币发行权的国家来说,只能在关税的制定方面处于被动的地位。至于各国关税的变动水平,其中主要依据就是碳币发行权的多少。

在外汇市场上,碳币发行权所属国的货币和碳币之间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因此其货币的币值在碳币体系之下会有着更加强势的地位,币值稳定且剧烈变动的风险较小;没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的货币币值就会由于缺少了碳交易信用而变得相对弱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强势货币币值的影响,缺少了变动的主动性就意味着存在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三、碳币体系下规则的制定和作用途径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拥有着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因此要实现他们自己制定的减排目标困难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完成发达国家为其制定的减排目标就比较困难了。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要完成减排目标,途径有三个:

一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发展低碳技术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和能耗模式。不过如之前所述,这势必会影响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大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样即使完成了减排目标,在新一轮的减排计划制定当中,发达国家又会重新针对这些没有参与权的国家制定出新的减排目标,如此循环下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

二是向发达国家购买先进的减排技术和设备。虽然说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是在未来的碳币体系之下,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发达国家不会无偿无尽地向发展中国家伸出援助之手。而发展中国家就必须向发达国家购买技术和设备来完成自己的减排任务。

三是向提前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采取这条途径就意味着正式的将本国货币纳入到了碳币体系之下,也就是说该国货币在碳币体系中的地位受到“碳币”的左右,被左右的程度就取决于所购买的碳排放权的多少,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家的货币将受控于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

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都拥有着绝对的主动权,碳币将是这些规则制定者的工具,而不能参与制定规则的国家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将财富以“碳币”的形式转移到规则制定者的囊中。

因此,碳币体系的规则制定势必会成为各国争取碳币主动权的焦点。不过由于综合国力不同,减排计划的制定不可能顾及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规则最终也会向制定者的利益靠拢,维持着制定者的意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及早的认清减排计划背后所掩盖着的“碳币”,在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四、目前中国面临的碳交易状况和建议

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我们一贯坚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过《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规定2012年之前中国的减排目标,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却积极的为中国制定着2050年的减排目标,甚至要中国和印度承担全球减排总量的20%。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来实现这个减排目标。显然,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出来的减排标准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未来减排计划的制定,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掌握主动权。

从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来看,我国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已经超过了印度,居于世界第一位(如图1)。

目前我国拥有着数量众多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拥有着潜在的减排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正在努力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资金和活力,又发展了我国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使我们逐步熟悉该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为以后碳币时代的到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来看,国内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要远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虽然这样可以为我国带来更多的交易项目,但是并不能很好的为我国带来应有的收益。因此,我们还应该合理的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使国内的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打造碳交易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经济转型,努力将减排压力转化成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阶段,如何将这个特殊的经济时期同节能减排联系起来,实现经济发展和降低排放的双重目标,将是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既有利于我国在未来的碳币时代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也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将会稳步推动我国经济向碳币时代平稳地过渡。超级秘书网

第二,参与国际减排计划的制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碳币体系的关键之一就是减排规则的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就意味着碳币的发行权。若要在碳币时代拥有更多的碳币发行权,使我国在碳币体系之下处于主动的地位,就必须参与到减排计划的规则制定中来,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维护本国在碳币发行方面的权益。

第三,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打好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基础。碳币一旦开始生成,必然首先出现在宏观条件良好的金融市场上。所以我国应该从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努力熟悉碳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发展趋势,并且及时地改善宏观金融市场环境,做到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这样才能在碳币时代到来的时候,使碳币在第一时间拥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11篇

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中国所面临的压力正逐步增加。

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66个国家和地区(大约占全球碳排放总量近80%)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联合国提交了量化的减排目标。欧美国家在承诺减排目标的同时几乎都带上了两个条件: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

后一条实际上是针对中国的。因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排放量增长也最快。根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1990年至2005年碳排放量增长了129%。同期美国增长19.9%,经合组织(OECD)国家增长16.4%,全球平均28.3%。粗略估计,如果中国GDP按8%的速度增长,每年降低4%的碳排放强度(即单位GDP碳排放)不足以保证出现碳排放峰值。即使最终出现峰值,也会接近或者超过100亿吨的排放量。

GDP和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但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资源的巨大消耗。巨大产能要求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升已经成为中国今后发展的巨大障碍。中国已经是出口排第一的国家,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今后必将选择的经济增长方式。

盲目发展低碳是最高碳的行为

但是,必须发展低碳经济不意味着盲目发展。目前涉及低碳的概念很多,例如低碳城市、低碳生活、低碳建筑等。低碳概念的关键在于“减少碳排放”,而不是“碳排放少”。

有一个风光秀丽、没有大型工业的旅游城市提出建设低碳城市的目标。市政府错误地认为没有大型工业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优势。这个城市本身排放量不大,除了降低用电量和城市交通能耗,无其他能降低碳排放量的途径。简单地说是没有碳排放需要“减”。

在这样的条件下,提出建设低碳城市将导致一系列没有减排效果的项目上马,而建设这些项目本身就会增加资源消耗和加大碳排放。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与低碳发展也是有区别的。

环境保护用国内的法律法规就能解决,只要政府有决心,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就能够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

解决低碳问题则复杂得多。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也就不能用治理污染的方式来治理碳排放。而且碳排放量的增长往往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关联,如果不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碳排放量就等于降低产出。因此不能把低碳问题与环保问题混淆了,更不能用环保措施来建设低碳经济。  举个例子。火电站脱硫技术,这是环保措施,但脱硫并不能降低火电站的碳排放量。

再举个环保和低碳相互排斥的例子:垃圾焚烧发电,可以有效解决垃圾填埋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但即使将排放气体中的有毒成分完全处理干净,也仍然会增加碳排放量。如果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垃圾,达到低碳目标的同时却导致了环境恶化。

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到环境保护与低碳发展的不同之处,有的放矢,目标和措施要协调,避免出现概念性错误。

发展低碳经济一定要建立碳市场吗?

有些观点认为,发展低碳经济就一定要建立碳交易市场,从而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企业减排行为,否则企业就不会主动降低碳排放。

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片面的,碳市场会增加企业的减排动力,却不是解决中国碳排放量大的惟一方式。  首先,提高市场竞争水平,逐步减少垄断性企业数量,就能够间接达到向低碳发展转型的目的。实际上,低碳方向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企业的进步主要来自于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意味着用较少的资源达到相同的产出,或者相同的资源生产更多的产品。总而言之,是降低了资源消耗。这实际上就是低碳经济的目标。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能够刺激企业加大在技术进步上的投入。处于垄断地位企业的技术进步动力就要小得多。因此垄断企业数量多,或者占经济总量比例高的社会中,发展低碳经济的难度就会大很多。

其次,能源结构中煤炭比例过高是中国碳排放量大且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式能解决这个问题:一是下大力气推动碳捕捉和碳沉降技术(CCS)的研究,大幅度降低CCS技术成本,使之早日进入商业化运作阶段;二是找到足够储量和经济性上能够替代煤的燃料。例如水解氢气、可燃冰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矛盾。

以上技术的研究成本,只有国家的财力才能够承受。如此投入应该是值得的,由此可以实现国家能源安全,并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民都将从中获益。

金融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被简称为“碳金融”。碳金融除了与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衍生品(如碳排放权期货)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核定排放权(CER)交易直接相关,还包括对低碳企业、技术和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支持。

中国碳金融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建立碳交易市场,开发碳交易产品(包括金融衍生品),在期货市场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二是对经济效益良好的低碳企业、项目、技术进行融资。

由于建设低碳经济是需要一定减排成本的,而这一部分成本投入大部分并不直接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多数不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社会责任(或者人类责任)。这样就需要一个有效的补偿机制来分担企业减排的负担,甚至将减排行为转变为能够盈利的项目,从而刺激企业主动减排。因此与碳交易相关的碳金融体系建设需要三个基础:

第一,在降低中国碳排放强度的同时,设立中国自主的碳排放绝对限额目标,从而为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场打下基础。让市场来确定碳排放的价格。碳价格实际就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补偿=

第二,如碳市场不能完全弥补企业减排的成本,可以对企业减排行为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减排的成本压力。  第三,当减排成本能够完全补偿的时候,金融系统可以为减排项目、减排技术和减排企业减排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当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向低碳技术、低碳企业、低碳行业集中的时候,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就有了可能。

在目前中国没有碳排放限额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低碳企业、技术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低碳的管理不明确。低碳在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管理部门也不明确,环保部和发改委气候司在低碳领域的权限也不清楚。

其次,低碳标准不明确。管理的混乱实际上是低碳自身界定混乱的反应。什么是低碳经济、低碳企业、低碳行业、低碳技术、低碳项目等,都没有明确和权威的标准。

最后,金融机构对低碳的了解也不充分。有很多金融机构认为自己“低碳”了,原因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了“绿色金融”的政策,遵守了“赤道原则”――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等等。但实际上“绿色金融”和“赤道原则”更偏向环保的概念,与低碳的关联性不强。甚至可以这样说,“绿色金融”和低碳还沾点边,“赤道原则”与低碳基本无关。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金融业现在可以支持的低碳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节约能源和资源的项目和技术。节约能源和资源最终都将减少碳排放。金融机构对此类项目的审查,可采用CDM项目中常见的第三方核查的方式。

――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是能耗大户,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技术相对简单,效果比较容易认定,再加上有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安全性好。如果财政能够补贴一部分利息,普通家庭就会对节能改造产生需求。

――高技术、低排放、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购买。货币政策可以适当倾向更加清洁的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制造商。

第12篇

一、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和意愿还比较薄弱,在碳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上也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也未提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息,只有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就我国碳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而言,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规范、统一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系统。在中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起着总领作用的是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办法》第三章中列明了企业应当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的情况。同时,国家证监会也对外公布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如果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文件中必须有经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实的意见。若意见给出未达标,则不会受理相关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也对我国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之后,低碳经济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一些企业开始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信息,但参与到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去的企业较少。根据CDP(碳信息披露项目)2011年中国报告的调查统计,在我国100家样本企业中有71家了社会责任报告,其中87%的报告明确提到了气候变化,有73%的报告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加以论述,32%的报告在领导致辞中提及。在披露内容方面,71家公司中有92%的公司都披露了其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或节能减排的具体行动,有63%的报告提及了公司“节能项目”,28%的报告提及了“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项目”,70%的公司披露了和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量化信息,涉及能源消耗量、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碳交易信息等方面,而提到“碳交易”信息的报告较少,只有10份。然而,以上碳信息披露项目统计的所有社会责任报告都未说明计算温室气体所用的方法和是否对数据进行了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因此,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碳信息披露暂时无独立、统一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内容零散,无固定格式,可比性较差;未经第三方认证,可信度不强。

二、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不够全面

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可以很容易看出企业披露的更多只是关注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目的更倾向于塑造企业本身的美好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因为担心会对企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披露小部分。类似的做法就好比是报喜不报忧,真正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没有披露,利益相关者真正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并没有获取到。

2、碳信息披露方式多以定性而非定量方式

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多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的数据信息,而且绝大部分都不规范。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是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唯一提到的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3、管理层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

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会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碳信息披露的成本代价往往成为企业首要的考虑因素,因此披露的内容往往也就不客观、真实。公司管理层往往只是过于担心披露不好的一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非考虑改善整个公司生存环境对企业所带来的益处。公司管理层只会致力于披露对企业有利的碳排放信息,从而树立企业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这样所披露出的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并没有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反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利益相关者不能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做出最为直观有效的判断,从而无法做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决策,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与奖励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看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在缺乏外在有效监管以及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打法律空缺的擦边球。碳排放信息的披露也就往往随意性较大,质量不高。同时,国家给予相关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往往不多,根本就弥补不了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这导致企业过多地担心其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从而缺乏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1、构建适合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框架

该框架可由核算、管理和审计三部分构成,其中核算部分包括收集、记录减排数据以及编制减排报告;管理部分包括确定减排目标、制定和实施减排计划以及编制减排报告;审计部分包括减排报告的审核和减排数量的鉴证。这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碳排放数据的核算是碳减排管理的基础。碳减排数据的审计和鉴证为碳减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碳管理水平的提高又减少了审计和鉴证的风险。与国际CDP相比,这样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更侧重于公司具体的碳减排行为,披露内容更详细具体,这与我国碳交易处于低水平的国情是相适应的,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有价值的碳交易信息.

2、出台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

国外披露碳信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较我国起步早,发展得也比我国完善,出台了很多资金扶助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比如英国出台的气候变化税、碳基金、气候变化协议等。而我国,由于缺少相关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压力小、动力不足。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给实施节能减排企业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调动企业主动披露碳信息的积极性。

3、加强环保部门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督

我国环保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做出技术性基础规定,并会同证券管理部门对污染企业上市进行环境审核,确定上市公司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指标数据。由于不同的行业经营特点,消耗能源方式也不一样,涉及的碳信息披露也各不相同。钢铁、化工等行业更多地涉及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水电、沼气等清洁能源发电行业有更多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机会,从而可能更多地涉及节能减排的成本、收益核算等;智能电网行业可能更倾向于减少电能在传输中的损耗,以及接入清洁能源从而替代性地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另外,还应建立健全碳信息审核制度、规则,使企业经过统一标准的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