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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筹管理

时间:2024-04-04 11:15: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统筹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统筹管理

第1篇

各县、区老干部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既要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企业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委老干部局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条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统筹人员)、医药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下属的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经办统筹人员医药统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医药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医药费统筹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医保中心筹集和管理。2003年,每人缴费标准为12000元。今后每年视医药费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医药统筹费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二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或按当年统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统筹费。医药统筹费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缴纳。为保证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顺利实施,统筹单位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医药统筹费,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六条统筹单位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统筹人员医药统筹费。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市医保中心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于次月暂停统筹人员享受医药统筹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待补齐欠费后,统筹人员于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财政专户”,除对“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办理拔款外,只收不支。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转入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外,只支不收。

第八条医药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市医保中心月初根据医药费用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款项从“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拔至“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用款,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市医保中心用款计划之日起5日内审核并拔入“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市医保中心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统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花名册》,以确定统筹人数和缴费金额。

第十二条统筹单位因地址、名称、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动以及统筹人员增减等,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就医,《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作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凭证。单位在办理统筹人员减员时,应随时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收回,并交还市医保中心。

第三章、医药统筹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制。备用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统筹单位于每年的元月和7月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并发至本人。年底如有节余全部归本人所有。备用金中每人每年可动用500元,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

第十五条统筹人员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先从个人备用金中支付,个人备用金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实行定点医疗。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市内转诊住院的,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并征得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即可;转外地治疗的,需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外诊治。转往外地就诊,限于合肥、南京、上海等市三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实行定点购药。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八条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统筹人员,由本人填写《芜湖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的,可在当地选定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院。因病需住院的,应于住院之日起7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备案。确需到其它医院治疗的,要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统筹人员就医就诊,凡属药准字号的药品,凭复写处方及病历报销药品费,凡属健字号的药品(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的500元除外)、,不论住院或门诊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统筹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统筹人员或其单位垫付。报销时由统筹人员或其人凭《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门诊、住院病历、复写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中心报销时,先结清个人医疗备用金。报销时间:每星期一、二、三、四上午。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院门诊处方量,慢性病不能超过3个月量,一般疾病不能超过15日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第二十二条住院统筹人员每天用药及医疗检查,应由本人其家属签字,出院时,应给患者一份费用清单。

第二十三条统筹人员的住院天数超过30天,医院要报告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要求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派员参加。根据会诊结果决定是否延长住院。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应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药统筹基金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追回违规金额和处以违规金额10倍的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一)、、医护人员“搭车开药”或开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以及乱收费等现象;

(二)、、弄虚作假,挂名住院、冒名顶替和调换药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附: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一、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义眼、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

二、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2、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冒名就医发生的费用。

第2篇

企业补充医疗与基本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医疗保险“三支柱”,是国家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国家从政策上倡导和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但对基金的管理模式及实施办法,尚未有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具体的指导意见,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亟待提升。本文立足大型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围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为大型企业自办补充医疗保险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参考,助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企业。

一、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状

相对欧美国家,我国医疗保险业起步较晚,各企业不断探索找寻适合自己的补充医疗模式,主要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情况、人员数量、年龄结构等实际情况。目前主要存在自主管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模式、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和第三方委托管理模式四种。大型国有企业大多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模式,或是选择第三方管理模式,在提高职工医疗待遇、享受专业化医疗服务的同时提升企业医疗管理水平。企业人员结构年轻、人员数量少、医疗费用少或管理机构简单的企业,大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选择商业医疗保险,从而有效控制企业整体医疗成本。

二、大型国有企业补充医疗管理现状

目前大型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模式大致分为“省级公司统筹”、“省级公司部分统筹”两种。“省级公司统筹”的特点为统一基金运行管理,统一委托或经办业务,优点为统一征缴、支付能力强、资金安全。“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的特点为政策相对统一、业务企业自行经办,优点为基层单位灵活度较大,资金安全性高,有利于总体费用控制。在“省级公司统筹”和“省级公司部分统筹”两种管理模式下,又分为“自主运作”、“第三方委托”、“自主运作与第三方委托混合”三种运作方式。“自主运作”是指企业医保管理部门设专户管理,单独管理,优点为自主性较强,简便易行,管理费用低。“第三方委托”是指由企业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将补充医疗保险事务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优点为降低企业管理人力成本,转移企业运作风险,提高运作效率。“自主管理和第三方委托混合”是指企业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共同管理补充医疗资金,企业自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医疗费用支出,其余基金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运作,优点为缓解企业部分压力,保留部分自主性,有利于医疗费用合理支出。

三、典型管理及运作模式研究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控模式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内外部研究,按照“运作规范、管控到位”的原则,设计出六种“典型管理+运作模式”。管理模式一:省级公司全统筹+自主运作管理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由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自主运作、完全封闭运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达到要求,并已建立或有条件省级统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化平台的单位。该模式能在省公司范围内统筹平衡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充分提高基金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省公司统筹抗风险、调剂和支付能力强的优点。管理模式二:省级公司全统筹+全委托管理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通过法定合理的程序,对符合资质的外部经办机构进行筛选,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全部业务经办,并由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不具备业务经办能力,省内外部经办机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服务的公司。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外部经办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转移企业运作风险,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企业管理人力成本。管理模式三:省级公司全统筹+(自主管理+部分委托)管理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由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来自主运作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同时参照管理模式二,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经办机构负责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由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有所欠缺,省内外部经办机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服务的公司。该模式除了具有上述管理模式一、二的各方面特点外,还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根据省公司内外各方面情况,灵活调整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与外部经办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范围。管理模式四:省级公司部分统筹+自主运作管理省公司将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市、县参保单位,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负责部分业务经办或者不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经办,自主运作,完全封闭运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达到要求,组织体系健全,人员配置完备的公司。该模式能有效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减轻省公司的管理压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县参保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某些具有属地特征的项目及病种具有更有效用。管理模式五:省级公司部分统筹+全委托管理省公司将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市、县参保单位,由省公司或市、县公司通过法定合理的程序,对符合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筛选,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全部业务经办,并由省公司或市、县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不具备业务经办能力的公司以及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有全委托管理要求的公司。该模式结合了管理模式二与管理模式四的部分特点,既充分考虑了市、县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也充分发挥外部经办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能力,合法合规地在企业补充医疗管理各方面为职工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服务。管理模式六:省级公司部分统筹+(自主管理+部分委托)管理省公司将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市、县参保单位,由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来自主运作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同时参照管理模式五,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经办机构负责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由省公司或市、县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具备部分业务经办能力的公司以及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有部分委托管理要求的公司。此种典型管理模式的特点与管理模式五相类似,但具有最强的灵活性和适用性,需支付一定管理费,能够适用于任何未采用以上五种管理模式的单位。

综上所述,对于各种管理模式,企业应根据各单位自身实际灵活选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高的地区,为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增强公平性,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应逐步过渡到“省级公司统筹”管理模式。对于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经办力量受限等因素,导致目前采用自主管理方式的企业,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过渡到“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并最终过渡到“省级公司统筹”。为缓解企业经办部门运作压力,转移企业运作风险,降低企业管理人力成本,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省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采用第三方委托管理的方式。对于经办机构健全,经办力量较强的企业,也可采用与第三方合作的混合管理方式,即“省级公司统筹管理模式+第三方委托管理”,或者“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第三方委托管理”。

作者:王萍 单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第3篇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是解决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省属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并按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将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范围,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确保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

三、对于确有困难缴不起或不能全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企业,省财政按离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落到实处。

1、指标控制。省财政按离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标准,将控制指标下达给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困难程度及离休干部人数统筹考虑,合理分配,并将指标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局、省国资委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2、资金拨付。根据审核小组审核批准的指标控制数,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统筹费用,凭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资金管理。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定期报告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

4、国有困难企业界定条件。按照*规定执行,即2002年以来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四、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疗统筹的申报登记、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就医办法和医疗费报销办法等,均按照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地要合理确定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当年合理超支部分,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按照统筹地区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人数及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各自参统人数平均负担。其中,省属企业按统筹地区参统人数平均负担的合理超支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机构向省财政厅出具证明及有关资料,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有关资料审核后,将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平均负担费用,按统筹地区省属企业离休干部人数,直接划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离休干部人数及企业效益情况,提出申请补助意见,审核小组审核后办理。

七、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按《关于列入国家计划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分期支付具体意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91号)文件执行。

八、对于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受理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疗费统筹,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施工;统筹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达到工程所要求的质量。

一、建筑项目施工中的统筹管理原则

首先,发展性原则。在建筑项目施工中,其统筹管理要有利于企业文化提升,达到企业应有的品牌效应和整体素质,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在实际过程中,把握市场定位,明确市场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施工程项目,促进企业发现人才,塑造人才,为企业发展储备优秀的人才,使得企业的管理层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充实,为企业发展开拓更大的市场,另外,还可以强化企业对市场动态的了解和掌握,为企业的统筹管理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

其次,竞争性原则。在当前经济形势条件下,市场呈现不断的动态变化,因此,企业必须要通过统筹管理,适应市场发展,适应市场需要,获得工程效益,才能使得企业的综合实力得到提升。为此,企业在建筑项目施工中,要树立竞争的思想,不断进取,开拓企业市场,获得经济效益, 提高企业占有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各方面的统一发展,延伸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提高其深度,处理好项目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确保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然后,协调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有所不同,因而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实施建筑项目施工中统筹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其管理模式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将劳动对象、劳动者、劳动工具进行系统有效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力的潜在力量,尤其在当前这个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要通过不断竞争,才能获得劳动对象,组合生产力的要素,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高生产 技术含量,降低工程成本,协调有效发展,这也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统筹管理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当前建筑项目施工中的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1.统筹管理有利于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

统筹管理,实现了改革、管理、发展一体化,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同时,也是企业的基本战略。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下, 只有不断地知识市场的需要,满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提升企业的文化和形象,创新建筑项目施工中管理的模式,才能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稳定发展,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也是当前建筑企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统筹管理有利于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建筑工程招标承包制,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发展,就需要不断地改变其思想观念,强化企业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使得企业靠自己的观念,促进其生存与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旋工企业,就需要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项目的全面进行,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找到企业与项目之间的切入点,正确处理和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两者的相互责任,健全激励制度,约束建筑项目管理,为项目施工管理的正常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更好更快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3.统筹管理是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传统形式下的建筑项目施工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必须创新管理方法,实施统筹管理,解决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例如:当前企业的低价中标、相互压价、过渡竞争等等,这些都会造成建筑市场的畸形发展。又比如:一些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不正当,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公平公正机制的实现,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政策以及行业保护,制约和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筑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实现企业的统筹管理, 结合建筑市场的固有特性,分析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建筑市场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行业做出有效的约束和正确的导向,保证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实现建筑企业的国际化发展,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当前建筑项目施工中的统筹管理的有效策略

1.强化政府职能,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技术

在实施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中,要通过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积极地引进一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对一些成功的国内外项目管理经验的学习和总结,综合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项目管理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管理方案,规范项目管理各项活动和政策,完善项目管理的措施,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与国际的接轨,与时俱进。另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我国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发展研究,制订适应于我国国情的项目管理实施准则,对建筑项目施工中的各项活动作出正确的引导,规范承包商、工程师以及项目业主的各项管理行为,促进我国的项目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项目管理专业培训,规范专业人员资质认定

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我国的项目业主主要以国有资产为主,因此,与之相关的各项管理和行为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如:职责、权利、义务、利益、管理行为以及相关制度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必须要加以改革和规范。尤其是在《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的出版发行之后,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推动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注重专业培训,与此同时,还需要规范专业人员资质认定,适应现代项目管理新时代的到来。

3.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知识管理

从某种角度上讲,项目管理专业和学科的基础就是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因此,世界各国都需要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同样,我国也不例外,要通过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一方面,便于我国项目管理专业和学科基础的形成,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我国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的规范,促进建筑项目施工中管理的职业化以及专业化,实现建筑项目施工管理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项目管理发展极需解决的问题。

4.强化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优化管理进度

要想保证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控制工程的进度,就要对计划与实际做了差异性比较,全面考虑建筑项目施工的各个因素,强化建筑项目施工管理,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做好任务委派工作,完善记录下相关的文字信息,根据实际任务的情况,做出合理的任务书,同时,要注意在委派任务时,要尽量做好当面的沟通,并给予完全的确认,在得到相关人员的承诺之后,方可进行。其次,做好检查工作,确定当前的状态和差异,通常所采用的检查方式主要周报或者例会,也可以通过口头询问进行交流。总之,在建筑项目施工中,要优化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进度,坚持及时优先的原则,保证管理的全面性。

总结: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建筑行为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要想促进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就需要实施建筑项目施工中的统筹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程和标准,保证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远。现代项目管理导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1)。

第5篇

摘 要:本文对退休人员的统筹外福利财税处理情况进行研究,对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界定进行阐述,并对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后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企业退休人员 统筹外福利 财税处理

引言

近年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形式不断的丰富,但是对退休离职人员的福利却没有明确的福利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薪酬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直接开支的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部分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1、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界定

薪酬准则增设“离职福利”一章,完整规范了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主要是指企业为了有效的确保企业老职工退休之后的生活待遇而开支的各种津贴补助,其中包括医疗待遇和养老待遇等福利。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为退休人员开支有阶段性、有限性以及过度性的福利补助,其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独生子女奖励、医药费、过节费、专项补贴、体检费、补充医疗、意外保险等费用。

企业在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的统筹外福利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2、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会计处理

2.1 统筹外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在中国,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的常见形式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而设定受益计划的典型形式就是本文所指的企业直接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并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因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中。由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对于薪酬准则修订施行日已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针对企业直接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应按精算方式估计应付员工未来退休后福利的折现后金额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职工提供相应服务期间的相关资产成本中;以后年度的报告期末,需重新精算已确认后的应付职工薪酬而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首次执行修订后的薪酬准则时,对归属于过去服务年度的服务成本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2 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

2.2.1 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的统筹外福利政策确定

目前,很多企业的统筹外福利项目部分有内、外部文件对其标准、享受人群、执行期限等具有明确规定,部分并没有内、外部文件支持其持续执行,只是某一年使用后就一直顺延执行下来。对于有文件支持的统筹外福利项目应该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但对于没有文件支持的统筹外福利项目,企业管理层往往迫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员的维稳压力,较难在短期内明确停止执行,也不想发文明确执行,针对是否应该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这一问题,若先不列入精算范围,将来重新列入精算时一般作为新增一项福利政策来处理;若先列入精算范围,将来明确取消该项福利政策,一般全额计入明确取消福利政策年度的损益,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操作利润的空间。同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中介机构审计时会比较关注这类统筹外福利项目的处理。

针对这个问题应视管理层的意图来处理,若管理层有意图而且很可能终止这类福利项目,则不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若管理层无意图或几乎不可能终止这类福利项目,则属于推定义务,应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企业应对管理层的意图形成正式文件资料。

2.2.2 涉及过去经营过程中股东增加情况的处理

薪酬准则修订前,除2009年以来在重组时已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退休人员的统筹外福利的企业外,企业在实际列支统筹外福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未对已发生的未来应付义务进行预提,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中途加入的股东通常是基于企业当时账面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价确定投资额,并没考虑已发生统筹外福利负债。若后来股东入股前企业已存在统筹外福利计划,薪酬准则修订后,对统筹外福利通常是按设定受益计划处理,处理之后企业净资产减少,然而对后来股东入股前的统筹外福利过去服务成本应由谁承担?针对这一问题,若由现股东按现股权比例承担,后来股东在执行修订薪酬准则的时候,当年会出现投资损失,后来股东较难接受。

此次薪酬准则修订属政策性变更,只是将企业未来应支付的统筹外福利提前确认为成本,并未新增未来现金流。因此,笔者认为对后来股东入股前的过去服务成本应由现股东按现股权比例承担,此种做法确实会导致后来股东出现的投资损失,但这是由于其投资时对投资企业价值评估考虑不足导致的,其应承担投资决策考虑不足的后果。

2.2.3 追溯调整企业未分配利润不足的处理

首次执行修订的薪酬准则,对统筹外福利归属于过去服务年度的服务成本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进而应调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企业可能出现未分配利润不够冲减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应全额冲减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表明已超额分配利润,将未来年度形成的可供分配利润来弥补完已超额分配利润后,才可继续向股东分配利润。

2.2.4 集团内各公司人员调动的处理

目前,在集团公司内部统筹外福利政策通常是一致的,各公司间人才交流比较频繁,对集团内人员调动后过去服务成本处理不当会影响人才的交流。实务中对集团内各公司人员调动过去服务成本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3、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税务处理

3.1 统筹外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虽未列举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而且目前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为职工延期福利两种表现形式共同存在,从理论上讲,后两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的税前扣除问题,税法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对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按职工福利费处理,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准予税前扣除。

薪酬准则修订后,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在会计处理上实际支付与列支损益的会计期间不同,税法规定针对职工福利费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准予税前扣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在企业将退休人员统筹外福利应付义务确认为负债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2 统筹外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针对企业支付退休员工统筹外福利相关税收文件进行分析,退休人员除按照一定的规定领取退休工资和养老金之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类补贴、奖金以及实物,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个人所得。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以及实物,应该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福利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统筹外福利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意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福利费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统筹外福利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积极和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各股东进行交流和沟通,正确地把握和应用政策。薪酬准则的施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统一规范了退休人员的福利,另外,使财务报告更加充分地反映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任月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之思考[J].山东劳动保障,2009(8):14.

[2]贺德孝.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现状与对策[J].经济师,2010(11):125.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财政性质

在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征收社会保险税能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提高统筹的层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不管是缴费还是税收的形式都不会对资金征收和缴纳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产生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不管是税收的形式还是缴费的形式,都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

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不管是社会保险缴费的形式还是社会保险税收的形式,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征收的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同税收本来就有着相似的性质,无论哪种形式对政府财政的稳定以及国民的经济发展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笔者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1.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指的是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而且一些相关的部门要制定出固定的制度以及政策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部门以及地区的政府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以及制度时,要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进行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所以,在确定下来之后不应随便的变更以及改动。新型农村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的阶段,所以在财政补贴和社会统筹等基金的缴费率等方面要依照地区以及城镇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合理以及科学的调整。随着地区以及城镇的发展,作为社会保险的部门要出台一些固定的政策,不能时常的进行改动,在征收统筹基金的时候,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的出现,而且要调一些比较专业的人员实现严格的管理以及监控,从而使征收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工作能顺利地开展和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固定性这个方面进行比较,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强制性

我国法律当中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有基本的养老保险,而且这笔养老基金的费用要由企业以及员工来共同承担;企业的每一位员工要有基本的医疗保险,而这笔医疗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来共同承担;每一位企业员工都要参与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工伤保险金的费用;还有每一位企业的员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此外,企业的员工要有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企业去缴纳,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生育保险金的费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社会的保险在缴费等方面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从强制的方面进行比较,社会保险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城镇进行试点的时候,医疗保险、城镇的养老保险以及地区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自愿性,地区和城镇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参加并进行缴费,而政府部门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些财政补贴,从而对人们进行引导。所以,这一部分的社会保险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

3.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指的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福利同所缴纳的费用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城镇企业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都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而且在个人账户当中,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属于储存型的资金,员工进行个人缴费是无偿的,以下从两点分析了无偿性:一方面,站在保险理论这个角度,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是一种风险分散以及汇集的机制,参加这种社会保险的人可以通过缴纳费用来换取一定的保障: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基金的保障可以当作一种公共的产品。政府的部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而政府部门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则来源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以及缴费,社会保险所享受的待遇以及福利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比如,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一部分的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但是企业却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待遇以及福利。除了这些以外,员工在进行个人缴费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无偿性,基本的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这两份保险只有在企业的员工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才能享受一些待遇以及福利,如果员工没有出现任何事情,那么员工将不会享受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待遇以及福利。从这些可以得出,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具备无偿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也有一定的无偿性,而从无偿性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税收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在无偿性的财政性质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的措施

为了能顺利地完成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要合理、科学的设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

在当下这个阶段,相对来说,我国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的比例还比较高。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有比较大的负担,员工和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状况时常发生,而且有一些企业由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比较高,并没有为员工设置五险一金。而为了有效地将上面的问题解决,作为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缴费率,使员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有所降低,并且能控制在员工和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工作,而且也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2.要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以及监督的力度

作为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合理和科学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体系以及制度,要说明和强调缴费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缴费的相关内容。此外,还要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流程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相关人员可以严格的根据流程和规定来实现全面的管理以及监控。尽其所能地减少或者避免问题的发生,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过程。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四)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医疗消费,鼓励节约,克服浪费,强化对医患双方的约束机制,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个人医疗保险帐户金(以下分别称社会统筹金、单位调剂金、个人帐户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提取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实际使用额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个人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1%缴纳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上述费用按下列比例分别划入社会统筹金、个人帐户金和单位调剂金:

(一)社会统筹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分别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和离退休费用的8%计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二)个人帐户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提取的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下列基数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以下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3%计提;

2、45周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工资的5%计提;

3、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企业人均退休费用的8%计提。

(三)单位调剂金。在职职工的单位调剂金为扣除社会统筹金和个人帐户金后的金额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单位调剂金由企业据实列支。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预缴半个月的社会统筹金,作为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的周转金。

第七条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统筹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过个人帐户额度的部分,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从单位调剂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需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门诊医疗费:在本单位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负担10%;到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私营医院、个体医疗所)就医的,个人负担20%。

(二)住院医疗费:在本企业医院(保健站)或经本企业同意到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10%;经本单位批准到其它社会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20%;在非本企业医院住院的,个人还要负担10%的床位费。

(三)上述医疗费中的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30%。

第十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下列疾病之一,并在季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社会统筹金负担:

(一)恶性肿瘤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的;

(二)各种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疗法的;

(四)消化道大出血;

(五)大手术治疗范围内的病种;

(六)甲类传染病;

(七)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八)重症肝炎;

(九)肺心病急性期;

(十)脑溢血、脑梗塞急性期;

(十一)急性脊髓炎;

(十二)肝硬化有严重并发症的;

(十三)严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

(十五)其他疑难病症。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列入社会统筹金负担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

(二)不属于医疗保险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

(三)挂号费、出诊费、特护费、新生婴儿费(保温箱)、住院电器费;

(四)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交通费);

(五)医疗咨询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

(六)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手术的治疗及药品等费用;

(七)未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等费用;

(八)器官移植源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用社会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拨付:超过3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拨付90%,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拨付85%,剩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拨付80%,剩余部分企业负担90%,个人负担10%。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年度内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30%的,超过部分由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各负担50%。

第十三条 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费除应当用社会统筹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单位调剂金全额报销。

职工患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应当先从个人帐户金列支,个人帐户金不足的分别由单位调剂金和社会统筹金按比例全额报销。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仍保持荣誉的,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初次在社会统筹金中报销医疗费的,企业应当提供该职工的病历、医疗费支出台帐和全部医疗费单据及住院费用清单,并填报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于次月15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结算;两次以上的结算,须提供病历和新发生的医疗费单据及住院费用清单。

第十五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院治疗需预付押金的,由本人垫付;本人垫付有困难的,企业应当给予解决。

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的个人帐户金和单位调剂金,由企业统一管理、分别使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的社会统筹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他区(市)的社会统筹金有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金的所有权归个人,个人帐户金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职工变换工作单位或失业的,个人帐户金应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或职工和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应当将个人帐户金的余额退给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社会统筹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社会统筹金征缴数额的2%提取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及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档案,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做好本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分布状况,确定部分医院作为社会统筹医疗的定点医院,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除社会统筹医疗外,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医疗定点医院。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各个定点医院签定有关医疗服务范围、项目、收费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院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项目和收费标准,职工、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不支付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 卫生、劳动、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定点医院和销售药品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保险基本药品报销目录和检查、治疗的费用控制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医疗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降低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定点医院对定点医疗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门诊治疗应当开双处方,住院治疗结算时应当附医药费、治疗费、床位费、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等明细清单,否则职工、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当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治疗;如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所在企业同意。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拒缴、无故拖欠或少缴社会统筹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补救,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暂缓其在统筹金中报销医疗费用;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金。

第三十条 定点医院违反医疗规定和医疗合同,除按医疗合同的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无故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医疗费,并按冒领金额的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拖期支付、少付、漏付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业人员实得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8篇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 博弈

1 概念界定和研究背景

1.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技术全国统筹等层面。本文中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核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其覆盖人群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 但全国统筹并不意味着所有省市都按照相同的标准缴费和计发,而是在全国统筹的条件下,在职职工仍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照当地社会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缴费,基础养老金仍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计发。

1.2 博弈论

博弈论是指研究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约束规则下,根据自己掌握的最大信息量,通过一定的竞争行为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的过程博弈论是指某个人或组织,面对一定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实现全国统筹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每个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受益角度出发,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保持自己当前相对有利的地位,可能会做出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肯定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或者阻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本文将主要从阻碍的角度来分析某些利益群体可能会阻碍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顺利实施,这些博弈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博弈。

1.3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在未来的20年,老年人口将成倍增长,这无疑会为国家财政带来相应的压力。面对这巨大的压力,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尽管如此,但是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方面,仍在存在层次太低的问题,大部分地区只是省级统筹,甚至有些地区只是市级统筹,这无疑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地区不平衡发展。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根据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始准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并且在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行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我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利益群体博弈

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成为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体,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以调动地方政府自我建设的积极性,也会在需要的时候对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补贴。中央政府追求的是全国福利效用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的则是当地福利效用最大化。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这一双重性将地方政府推进了两种境地,一是当中央政府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增加时,地方政府会主动支持中央政府的决策;二是当中央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或暂时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抵制中央政府所作出的决策。

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其中最关键的是全国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即由中央政府下的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掌握基金的征收和支出,社保机构依照全国的基金使用情况将资金从养老负担轻的地区调剂部分基金到养老负担重的地区。很显然,这种行为会导致基金调出地区政府的不满意。此时,基金的调出不仅让他们感觉到自由裁量权的减少,也会减少当地的资金收入和使用。这时便有可能会出现政策执行过程中表面敷衍、漏报、假报基金数额的现象,这将会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彻底执行带来一定的阻碍。

2.2 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也使得各个地方政府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逐渐增强,为了追求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经常利用能制定地方政策的权利,构筑各种制度壁垒,出台保护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有些省份之间的养老保险基金差异额较大,发达地区的基金结余量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

从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中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剩余情况中,可以看出发达地区剩余较多的养老基金,通过这些富足的资金,发达地区不仅可以提高当地劳动人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以利用剩余的养老金支持其他的经济项目,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上升就意味着要将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配,将资金由积累较多的地区调剂到资金缺乏的地区,同时也意味着富裕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下降,甚至可能会出现部分人群的养老金下降的现象,富足地区出于对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必然阻扰这项政策的实施。

2.3 企业和个人的博弈

虽然大多数的企业都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中,当前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偏低,企业缴费率偏高。由此产生企业负担往往较重,因此企业一般都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缴费,有些民营企业甚至会漏缴,以减轻企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全国城市就业劳动者都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率,这对某些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生产利润降低,有些外企可能会减少投资,这对当地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利润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影响全国统筹政策实施的效果。

同时,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行为,由于人是无法准确的预测到自己的未来,而且大多情况下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利益让给别人。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上会出现一些短视行为,如: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的个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甚至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养老金的金额大打折扣,领取到的养老金大大低于以前的金额;大部分个人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

3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顺利实施的建议

3.1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

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明确历史债务,发展可持续性新制度;而且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分明、财力平衡,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减少地方政府过于依赖中央政府养老金拨款的现象。因此,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要解决对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责任认定落实、地方政府的财务依赖等问题,若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划分不清将会严重阻碍全国统筹的实现。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的方式,向地方政府下发合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指标,因地制宜的对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标和还款指标,但一定需要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的标准分开;也可以通过与薪资或者职位挂钩的方式,来鼓励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债务,及时的解决养老保险旧债、烂债的问题。合理的划分职责,才可以有效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

3.2 建立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

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主要是因为,当地的社保机构往往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竞争,会使全国统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立一个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漏报、少报养老金的行为,也方便全国统筹方面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垂直管理体系,做好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参保人的信息衔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

3.3 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必然会出现一定的资金缺口,预算内的资金缺口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补贴,预算外的资金缺口则应该由地方政府自主解决。为了确保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金的足额按时发放,应该完善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可以通过增加基金投资渠道等多种方法弥补资金缺口。同时,也要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按时足额缴费,对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减少并杜绝企业的漏报、少报的行为。

4 结语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大问题,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有了一部分的政策支持,这对于其在全国的顺利实施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有实现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会更加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地区的流动,有利于减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更加有利于我国全面、稳定的发展。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这四个利益群体,并简单的分析他们会对该政策的执行可能会产生哪些阻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总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仍需要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努力和配合,彻底的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J].理论前沿,2008(18).

[2]张利军.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路径与发展方向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8).

[3]刘志国.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J].北方经贸,2006,(2):14--16.

[4]赵全军.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分析[J].行政论坛,2002,(50):17―18.

[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6]中国统计年鉴(2013).

第9篇

一、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一)*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省级管理的行业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工作责任

市政府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区县政府承担所辖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任务,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区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奖惩挂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区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按月检查、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挤占挪用。

(一)各区县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可暂留存各区县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县)如需使用时,须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省级统筹调剂金未及时到位,影响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发放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市对留存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动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月末余额全数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末余额全数划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本级和各区县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支出计划必须核算到人,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市财政局每月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时划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每月将资金按时足额分别划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划至各银行、邮局帐户。

(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以及市级调剂金不再下拨各区县,作为全市统一的调剂基金,用于确保发放。

(五)对违保险政策擅自纳入统筹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得纳入基金统筹支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为独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单位,基金核算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

四、业务管理

(一)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网络。在建立统一的业务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各区县应按规定做好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等具体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关。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各区县当期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征缴、扩面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20%的资金解决,其余80%的资金从其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弥补。

(二)市本级和各区县当期完成或超额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市和区县政府按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一定比例给予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体制和人员经费

第10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国务院《关于解决我区重点煤炭企业1999年基本养老金缺口问题的请示》(宁政发〔1999〕44号),国务院已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办理。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一、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应在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各行业基金收支情况统一核算。请你区有关部门按我部和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我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和要求,对行业移交单位,认真核定统筹项目,清理提前退休人员,同时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82号),重新核定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各行业1999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如确实存在缺口,中央将会在下一步研究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问题时统筹考虑。

二、财政部和我部近期下发了《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明确煤炭、有色企业的亏损补贴可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你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切实保证煤炭、有色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请你区有关部门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规范省级统筹,提高收缴率,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11篇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 养老保险; 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会计准则,企业处理养老保险的相关业务仍无章可循,多数把养老保险作为工资附加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核算,但这样会存在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混淆不清、所得税纳税调整繁琐等问题。本文举例探讨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例1:20××年1月,甲公司计算员工工资总额20 000元,企业按个人工资总额的8%代扣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5%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不考虑其他社保项目,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工资总额20 000元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 000

2.代扣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0 000×8%=1 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1 6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金 1 600

向社保部门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金1 600

贷:银行存款1 600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000×25%=5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 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向税务机关实际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5000

4.企业实发工资20 000-1 600-5 000=13 4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3 400

贷:银行存款13 400

5.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同样计入职工薪酬20 000×20%=4 000元

借:管理费用 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4 000

向社保部门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二、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建议

1.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养老保险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成本信息失真。养老保险是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所获得价值补偿的一部分,属于职工薪酬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同的是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而将养老保险交付社保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员工在退休后向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其本质也是企业支付的工资成本。因此,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笔者认为,可设置“养老保险费用”成本科目,专门核算养老保险的成本费用,月末根据职工工资等分配标准将养老保险费用分摊至各收益对象。

2.不便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因此,在核算时区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在“养老保险费用”一级账户下分设“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这样做有利于社保部门养老保险账户与相关企业缴纳金额的稽核管理,有效防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加强省级与国家统筹。同时,便于报表相关者计算企业贡献率等财务指标,准确衡量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与承担的社会责任。

3.计交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繁琐。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人交纳、由企业代扣的养老金,无论是否已经交纳,都不能作为企业养老金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先通过“养老保险费用――个人账户”归集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减轻纳税调整工作,税务人员只需根据财务报表的“养老保险费用――个人账户”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即可,无需查询“应交职工薪酬”或各成本账户的明细账。

三、改进后的养老保险会计核算

例2:同例1,甲公司1月工资总额20 000元,扣除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1 600元,剩余18 400元,其中生产工人9 200元,管理人员5 520元,销售人员3 680元。甲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工资总额20 000元

借:生产成本 9 200

管理费用5 520

销售费用3 680

养老保险费用――个人账户1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 000

2,3,4同例1。

5.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20 000×20%=4 000元

借: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基金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4 000

向社保部门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4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6.月末根据工资额成本动因分摊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借:生产成本 2 800(5 600÷18 400×9 200)

管理费用 1 680(5 600÷18 400×5 520)

销售费用 1 120(5 600÷18 400×3 680)

贷: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基金 4 000

――个人账户 1 600

7.月末计交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根据“养老保险费用――个人账户”进行相应调增。

【参考文献】

第12篇

我国建筑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太快,相关的建筑管理标准还未明确完善的建立,以至于我国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还较为传统,无法满足当今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要求,存在着相当多的缺点。施工企业在材料采购上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隐患。

2绿色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绿色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绿色材料采购中,主要存在六个问题:第一,概念误区。在采购的过程中只认准“绿色”概念,或认为“绿色”就一定是高科技的、高价格的,对于不同的绿色材料的质量标准不清晰,易造成买错或买贵的情况。第二,信赖产品检测报告。目前市场上许多所谓“绿色材料”的检测报告并不可靠。往往在采购过程中认为有检测报告标识,或是有“合格”标识的材料就是可购买的。第三,商家错误指引。很多材料供应商会用“绿色”为噱头,吸引采购者购买,但实际上那些所谓的“绿色”材料,并不全都是真正的绿色材料。第四,采购计划不明确。在面对功能各异,品种繁多的绿色材料的采购方面,施工企业往往都是有需要才购买,或是一次性大量的购买,并未根据施工进度制定一个合理的采购计划。第五,信息化程度低。当前的绿色材料采购模式对信息化的利用率不高,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不能对材料的需求变化做出快速正确的反应,也不利于施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材料采购交流,严重阻碍了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时代高效生产的进程。第六,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传统的采购模式一样,绿色材料采购的重点依旧是放在如何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通过价格的比对来选择需要的供应商,而对于材料的质量、交货日期、服务的质量却较少要求,供需双方容易产生纠纷,施工企业也无法保证施工的进度与建筑的质量。

2.2绿色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分析

材料采购管理是项目采购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耗用资金最多、成本管理失控、产生寻租和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材料采购管理的优与劣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成本管理的成败,也是项目管理盈亏的关键所在。因此,施工企业应该加大对材料采购的管理,提高对材料采购的重视度。现就目前绿色建筑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结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政策不完善。我国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产品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制定绿色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绿色材料市场尚未形成一个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造成绿色产业和绿色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假冒绿色产品充斥市场。

2)绿色材料观念不清晰。绿色材料在我国的发展只有十几年,大多数人对于绿色材料的涵义和作用还不是很了解,只要看到材料上标有“绿色”“环保”“节能”等字样的材料都认为是绿色材料。

3)材料市场管理混乱。一方面,因为一些商家打出“绿色环保”概念只是为了迎合消费者,打出虚假广告而已,实际并不环保;另一方面,在一些材料专卖店,只有部分产品达到了国家环保标准,但商家却以点代面,把店里的所有产品宣传成“绿色环保”。

4)绿色材料的种类繁多。目前绿色建筑材料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结构中,不同功能的绿色材料对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作用,相同作用的材料又有不同类型的绿色材料,因此在面对品种繁多,功能复杂的多样化绿色材料的采购时采购方往往力不从心,应接不暇,不能从众多的材料信息中准确的找出所需的最优绿色材料。

3建立计算机统筹采购模式

随着Internet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建筑材料人工采购的管理模式,也为绿色材料釆购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完全消除了地域限制,实现了由传统经济向虚拟网络经济模式的转变。

3.1计算机采购环境下的绿色材料采购———统筹采购

建筑施工企业的统筹采购就是指将现行的几个项目各自的绿色材料需求汇总,然后统筹起来通过计算机采购平台集中采购,这样可以通过集中批量采购获得较低的釆购单价。在计算机釆购系统中,供应商将自己的产品信息(产品的介绍、图片、支付方式、送货形式等)到网络或者计算机采购平台上,形成像纸张目录一样的计算机产品目录。施工企业的釆购人员可以使用网页浏览器或者计算机采购平台查看各供应商的产品计算机目录,按需发出订购信息。服务器将来自供需双方的各种信息转发给对方。收到信息的企业根据信息来制定自己的需求计划或者是生产供货计划。服务器依据供需双方发出的需求计划或生产供货计划计算出整个供应链的资源需求与供应情况,从而实现决策的优化。

3.2计算机采购环境下的统筹采购对施工企业的优势与挑战

1)计算机釆购下的统筹采购对施工企业的优势如下:a.降低了施工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经济订货批量的规模效益来获取低价高质的绿色材料。由于制造业的生产较为稳定,一旦确定了经济订货量,便可依据这一数量进行实施。b.优化施工企业采购制度。施工企业采购计算进统筹采购可以减少人员需求、缩短采购周期、降低库存水平、有效控制并提高施工企业透明度、加强采购过程中各成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及改善采购决策的质量。c.增进施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在这个计算机采购平台中,施工企业通过筛选确定适合的供应商,供应商依据计算机平台上的采购量组织生产,这样既不会造成施工企业买高价,也不会令供应商盲目生产。通过计算机采购的模式施工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2)计算机采购环境下的统筹采购对施工企业的挑战如下:a.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使用e-mail、网络、网络服务等形式的计算机技术将会产生大量的数据,甚至会导致信息数据的超负荷传递。来自多方面的海量信息,很可能是片段式地集合到一起,等需要确切具体的信息时是十分困难和耗时的,且低效率的信息管理将不能充分体现使用计算机采购平台的优势。b.企业与企业文化:在组织中引入电子采购平台这个新的系统对组织的运行影响将是十分明显的,需要对原有企业部门和管理进行更新,这种更新将会影响企业内部的核心部分,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和员工管理,例如目标、技术、方针政策、文化与战略型等等。c.培训与知识共享:建筑企业的计算机釆购平台系统不同于普通制造型企业,因为建筑产品在生产与交易上有很强的重叠性和交互性,所以在软件开发上就需要专门研制和开发,故对建筑相关行业员工的培训及知识共孕就迫在眉睫。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