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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时间:2024-04-08 17: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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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第1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FDI 区位选择

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并涌现了大量的文献成果。文章主要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影响FDI区位选择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迪。

一、FDI区位选择因素的战略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发展中国家凭借什么因素吸引大量的FDI,许多学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证实,有关文献也比较多。国外研究主要有:Hennart和Park(1994)对日本跨国公司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跨国公司对市场规模大的美国产品市场特别感兴趣;Broadman和Sun(1997)运用1992年资料分析了GNP、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识字率和沿海位置对外资在中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布的影响,发现除劳动力成本外,其他因素在统计上显著;Wan与Swain(1995)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方法,认为市场规模大小、工资水平对FDI有显着影响;Dees(1998)认为外资来源国本身的研发水平越高,外商直接投资的意愿会越强;Globerma和Shapiro(2002)认为国家的制度环境对FDI流入有影响,国家对治理基础的投资不仅吸引资本,而且可以创造条件和环境,促使国内跨国公司成长并进而对外投。

2、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相关研究

在对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研究中,张立、龚玉池(2002)发现改革开放后,流入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持续稳定地增长,但在各省的分布极不平衡,并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每个省的GDP总量、人均GDP、累积国际直接投资、运输密度和其流入的国际直接投资正相关,并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而高工资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入呈负相关;刘荣添(2005)选取1986―2003年全国各省份的历史统计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得出FDI集聚效应、劳动力成木、政策优势等因素是影响各时期、各地区FDI的主要因素;张伟和汪小勤(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除了地理、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等因素构成的“硬环境”影响各地区外商投资外,由市场化程度、地方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本状况等因素构成的“软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日益显著;吉亚辉、王凡(2012),采用2001―2010年全国各省市的平均数据,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得出,人力资本、基础设施水平、市场规模、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外资集聚度与FDI之间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劳动力成本对FDI的流入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相关研究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测量,如Mansfield(1995)对经理和专利律师等从业者意见的调查为基础进行评分,调查了共180位美国、日本和的国的经理人员和专业律师,主要对14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敏感技术转移方式的影响;Sherwood(1997)根据他自己对18个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评价,也使用以判断为基础的编制方法得出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分,该得分都是在每个国家调查获得的。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立法方面考虑的,如Rapp和Rozek(1990)综合一系列专利权特征变量指标,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并分别用0到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地表示;Ginarte and Park(1997)对上述指标进行修正,从五个方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专利覆盖范围、是否是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成员国、权利丧失的保护、有关执法的措施、专利保护期限,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权算出110个国家1950―199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也成为当时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Walter G. Park(2008)从专利申请量、人均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人均专利授权量等指标出发,利用Ginarte and Park指数的计算方法将该指数更新至2005年,并将测度国扩充为122个。

由于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立法与司法程度相差很远,所以只用立法方面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全面,一些学者就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指标共同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从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会四个方面度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运用执法力度乘以Ginarte and Park的IPP指数得到了我国1984―2002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许春明、单晓光(2008)则将执法度量指标扩充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发展水平、公众意识和国际环境五个方面测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FDI流量之间关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早期出现了三个计量模型(Ferrantino,1993;Mansfield,1993;Maskus and Konan,1994),由于模型条件所限及缺少对知识产权水平进行计量的方法,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精确计量)与美国跨国公司的FDI分布之间存在任何关系;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当一国初始的知识产权水平较低时,加强保护水而会使FDI流入量减少;但是Amy Jocelyn Glass、Kamal Saggi(2002)的理论研究结论却与此相反,他们建立了一个包括内生的创新、模仿和FDI变量的产品周期模型,利用该模型测定了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南方国家如何影响创新、模仿和FDI。结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模仿的困难,导致了资源浪费效应和模仿挫折效应,使大量资源都浪费在模仿上,而留下很少的资源用于生产,从而挤出了FDI;MaCalman(2004)通过对好莱坞在40个国家影视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表明,东道国中等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利于技术许可,而较高和较低水平的保护则会促成更多的FDI;Yang(2008)运用WIPO组织中的30个国家1995―1998年的国外专利申请数据,引入创新函数,以Walter G Park指数作为申请国和受申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量指标,采用Possion计数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FDI,即知识产权保护能影响国外在本国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而影响FDI流入。

国内学者,杨全发、韩樱(2006)建立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得出结论是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增加FDI流入量,而且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从而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实现东道国社会福利最大化;陈国宏(2008)引入自主创新能力变量(用国内专利申请量代替),并用韩玉雄、李怀祖采用的加入执法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采用1991―2006年中国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护、FDI、自主创新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均能促进FDI,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FDI促进自主创新的链条缺失。柒江艺、阳立高、冯涛(2008)运用协整方法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并通过建立一个多元对数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不但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流量的变化,而且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组成的变化。许春明(2009)对我国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分析,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与FDI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但是,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表明我国今年来吸引FDI的更主要因素是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相对较低的工资水平;汤易兵、丁卫明(2011)通过对浙江省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检验,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近20年吸引FDI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

四、结论

上述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各国FDI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化的环境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成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吸收FDI的影响如何,尤其是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都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各地吸收FDI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Broadman,H.G.and X.Sun,The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The world Econorny,1997(20).

[2] Mansfield E.Inte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Technology Transfer[J].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1995(25).

[3] Yang Guifang,Keith E.Masku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icensing,and I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1[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es,2001(53).

第2篇

摘要

本文为发展中经济体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提供了经验证据。基于2000—2010年期间83个发展中经济体对日本HS9位码产品出口数据,本文首先利用质量门槛方法分解得到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并构建包含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广引力模型,然后依次利用OLS、PPML方法估计了知识产权保护对高质量产品出口的影响。结果发现发展中经济体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显著促进了其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这一结论具有稳健性。此外,与预期不同,发展中经济体吸引的FDI、人力资本并未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产品出口增广引力模型

一、引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生效以來,受其约束,WTO发展中经济体成员的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由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完备情况决定。不断提高。文献中学者们普遍采用GP指数表示各经济体的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P指数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5,值越大名义保护水平越高。GP指数每隔5年公布一次,最新数据为2010年,该指数包括5个子项目:专利保护涵盖的技术范围、参与国际专利协议数量、侵权损失保护的规定、法律执行机制以及专利有效期。每个子项目取值从0到1,所有子项目值的加总为GP指数。图1的箱线图描绘了2000—2010年期间发展中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定义为世界银行划分的中低收入国家。本文样本中2000年包含83个发展中经济体(备索),因为少部分国家收入水平随后发生变化,其余年份的发展中经济体的数量略有变化。GP指数的历年分布情况(五年为间隔)。从中可以看出,发展中经济体整体的名义保护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上四分位的GP指数值低于前期,主要是由于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展中经济体在2010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不再记入本文样本。。

图1后TRIPS时展中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GP指数

产品质量是产品对技术参数要求的满足程度。(未)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即为质量(不)合格产品。超过技术参数要求越多的产品质量越高。越高(低)的技术参数要求下生产出的合格产品的质量也相对越高(低)。如中国车企对欧美市场出口受阻主要是由于产品无法满足有关安全和排放等高标准技术参数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长短期两个方面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如图2所示,从短期来看,某一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会降低外部高质量投入品出口企业在该经济体所面临的被模仿威胁,促进外部高质量投入品的进口增长,从而促进该国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从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将会增加模仿成本,从而促进以创新为目标的研发投入增长,继而促进整体的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这也就意味着微观企业将具有突破技术瓶颈,满足更高水平技术参数要求的生产能力,并最终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此外,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会降低依靠创新获得知识产权而向质量阶梯上游成功升级企业的维权成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避免高质量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受本国低质量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恶性竞争,减少制度缺失时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保证它们获得排他性市场回报的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从而有利于一国高质量产品出口长期增长。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会促进出口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后TRIPS时展中经济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了其高质量产品的出口增长,这是本文要进行实证检验的问题。

图2知识产权保护对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的影响机制

二、文献综述

发展中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对其参与国际贸易的影响被广泛研究。相关的研究主要从如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发展中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改革与发达国家对其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Maskus和Penubarti最先开始相关研究,实证发现发展中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自身的制成品进口。随后的类似研究还包括Smith、Co等。近期,Ivus发现TRIPS协议签署后18个样本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保护改革显著地促进了发达国家对其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经济体出口能力提升的研究。Branstetter等利用美国进口数据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改革的国家出口产品种类提升。Maskus和Yang则基于要素比例模型利用包含82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样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改革促进了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余长林主要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制造业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扩展边际的影响显著为正,对集约边际的影响显著为负,知识产品保护主要是通过扩展边际促进中国出口增长。代中强等则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U型影响。虽然相关研究成果颇丰,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发展中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对作为出口能力建设重要维度的高质量产品出口的影响尚未被讨论,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空白。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高质量产品出口额的有效测算方法。第四部分介绍名义知识产权保护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别。第五部分是计量模型及数据。主要介绍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广引力模型和数据来源。第六部分是计量结果汇报与分析、稳健性检验。第七部分是结论及政策建议。

三、高质量产品出口额测算方法

出口质量实证研究中通常将单价作为质量的变量,价格高低反映出质量高低,但单价中常常因为包含了生产成本的差异而不能有效地反映质量差异。为了克服这一问题,近期的文献从需求和供给两个维度分别推导出了识别质量的指数法。Khandelwal、Hallak和Schott从需求维度提出的质量指数法的内在逻辑是,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出口国在进口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多或者贸易收支越有利则质量水平越高。而Feenstra和Romalis从供给维度提出的质量指数法的内在逻辑是,向地理距离越远的目标市场出口的产品质量越高。Feenstra和Romalis对这两种质量指数进行了很好的比较。

质量指数方法无法分解出高质量出口额。一种有效的处理方法是质量门槛法。Fontagné等提出将最为细分的出口产品按照相对价格大小划分为两部分,即高质量和中质量或者中质量和低质量;或者全部为中质量。Fontagné等利用质量门槛法分析对比了发达经济体(北方)与发展中经济体(南方)的出口产品质量国际分工模式,指出北方国家主要生产并出口高质量产品而南方国家则主要生产并出口同一产品项下的低质量产品。本文将利用这一方法分解出各国的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具体方法如下:

选取某一进口国j,在该国市场上将某一出口国i产品k的单价记为uvijk。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产品k的所有出口国的贸易加权几何平均单价记为uvwjk,则出口国i的产品k在进口国j市场上相对单价uvrijk表示为:

然后根据相对单价的大小划分质量结构。如果相对单价小于1,出口将被分为中、低质量两部分。其中,低质量的比重为(1-uvrαijk),中质量的比重为uvrαijk。如果相对单价等于1,出口将全部被划分为中质量。如果相对单价大于1,出口将被分为中、高质量两部分。其中,中质量的比重为1uvrαijk,高质量的比重为1-1uvrαijk,如公式(2)所示。将出口国某一产品k的高质量比重与该出口国产品k的出口额相乘便可得到该出口国高质量产品k的出口额,然后将所有产品层面的高质量出口额加总得到该国的高质量出口额。

(2)是质量平滑参数,与Fontagné等(2008)一致,本将其设置为4。

四、知识产权保护:名义值还是实际值

代中强等指出,在实践中,发展中经济体通常出于对专利垄断等不利影响的担心以及对模仿创新利益集团保护的需要并不嚴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出现了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由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完备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共同决定。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GP指数被广泛用于衡量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其随时间变化情况。GP指数的不足是只关注名义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有无、多少,而忽视了保护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克服这一不足,Hu和Png将GP指数与Fraser法律体系与产权指数相乘来衡量一国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强度。Fraser法律体系与产权指数基于国际企业管理人员对一国产权没收风险、合同执行和法律管辖的主观评估,取值从0到10,值越大对产权的实际保护力度越大。由于GP指数取值从0到5,而Fraser法律体系与产权指数取值从0到10,因此,衡量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GP-Fraser指数取值从0到50,值越大表明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水平越高。

图3列示了2000—2010年名义GP指数(左图)及实际GP-Fraser指数(右图)知识产权保护阶梯的情况以及中国的位置。所谓知识产权保护阶梯是指各经济体(包含全部可得到数据的高、中、低收入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在某一年份内按大小分布的情况。以中国为例,从名义值(左图)来看,在2000—2005年期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但在2005—2010年期间GP指数变化不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的立法工作在2000—2005年期间基本完成。到2010年中国名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赶上发达国家。但从实际值(右图)来看,中国由2000年的较为落后的水平只上升到2010年的中等水平,说明中国“重名义轻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实。有鉴于此,在本文实证研究中使用各发展中经济体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避免将名义值与实际值相混淆。

此外,本文在回归中加入的是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滞后项。具体而言,本文数据为2000年、2005年和2010年三期面板数据,每期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变量对应取值为1995年、2000年和2005年数据,其余变量都是当期值。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采取产品质量升级策略通常是在政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后,当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可能马上促进当期的质量提升,从研发投入到试生产再到出口需要一定的时间(至少数年)跨度,因此,在回归中加入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滞后项比加入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当期值更具合理性。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性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可能会提高高质量产品出口,同时,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也会促进政府出台更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并严格执行。双向因果关系引起的内生性问题会使估计结果有偏。通过加入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项,可以很好地解决内生性问题,原因在于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滞后项可能与当期高质量产品出口相关,而当期误差项不太可能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滞后项相关。

五、计量模型与数据

1.模型设定

高质量产品出口是贸易流量问题。对于贸易流量的分析,引力模型应用的最为广泛和成功。我们采用增加了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广引力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如模型(3)所示。

上式中下标i表示出口国,j表示进口国,t表示时间。其中出口国i对进口国j在t期的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对数值,用lnExijt表示;出口国i在t期的人均GDP的对数值表示为ln_gdp_pcit。进口国j在t期的人均GDP的对数值表示为ln_gdp_pcjt。进出口国之间双边地理距离阻碍因素的对数值表示为ln_disij。在上述三个标准引力模型变量基础上,加入本文核心解释变量出口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滞后项,取对数值,表示为ln_ipri,t-1。参考先前文献成果,以及检验非线性关系存在与否,本文加入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出口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出口国人力资本、出口国人口规模、知识产权保护滞后项的平方项,统一表示为Cit,εijt表示残差项,β0—β5为要估计的参数。

2.变量和数据

因为GP指数每隔五年公布一次,结合细分产品数据的可得性,本文的样本国家为2000年、2005年和2010年日本进口来源国中的83个发展中经济体。本文将产品限制在HS28—96制成品。

(1)lnEijt。根据公式(2)方法,我们先计算出日本市场上发展中经济体HS9位码每个细分产品项下的高质量出口额,然后加总为各经济体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将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对数与各国人均GDP对数按年份作散点图,如图3所示。我们发现越高人均产出国家的高质量产品出口越多,这与Scott的发现一致。HS9位码的产品进口数据来自于日本财务省。

(2)ln_gdp_pcit。人均GDP越高的国家高质量产品出口供给能力通常越强,高质量产品出口额相应也越大,因此预期符号为正。数据来自于WDI数据库。

(3)ln_gdp_pcjt。随着进口国人均GDP的增长,对高质量产品进口需求会随之增长,因此预期符号为正。本文选取日本作为进口国,数据来自于WDI数据库。

(4)ln_distij。地理距离是双边贸易的一个显著阻碍因素。一般认为地理距离增加会降低贸易量,因此预期符号为负。本文采用与日本的双边首都之间的距离对数值表示,来源为CEPII引力模型数据库。

(5)ln_ipri,t-1。我们采用GP指数与Fraser法律体系与产权指数乘积表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前所述,取滞后一期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对数值加入回归方程中。GP指数来源于Ginarte和Park的研究以及随后每隔5年一次的数据更新;Fraser法律体系与产权指数来源于FraserInstitute。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会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因此预期符号为正。

(5)fdiit,出口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经济体通常希望FDI流入解决自身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不足。Harding和Javorcik、Henn等认为FDI的流入可能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受此影响,发展中经济体出口的产品质量得以提升,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可能随之增加,因此预期符号为正。本文采用FDI净流入占GDP比重表示,数据来源为WDI。

(6)lhcit,出口国人力資本。Faruq、Henn等认为人力资本存量丰裕的国家通常会从事高质量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分工,这主要是由于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越高的工人生产高质量产品一般会越有比较优势,因此预期符号为正。本文采用人口中完成高等教育人员的比重表示,数据来源为Barro—Lee教育水平数据库。

(7)ln_popi,t,出口国人口规模对数值。Khandelwal指出人口规模越大的国家工资水平通常会越低,因此,在低端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反之,人口规模越大的国家在生产高质量产品上会具有比较劣势,因此预期符号为负。数据来自于WDI数据库。

(8)ipr_sqri,t-1,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滞后项对数值的平方项。用以检验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

六、计量结果与分析

1.基本估计

对于少数经济体部分年份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共19个观察值缺失,占比不足1%。缺失,本文按当年的发展中经济体平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赋值。本文首先将2000—2010年的三期面板数据视为混合数据,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方法)回归,逐步加入变量,考察不同经济变量的影响和方程的稳定性。OLS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本文然后进行面板数据的回归。

表1第1栏是只包含进口国人均GDP、出口国人均GDP、双边地理距离三个解释变量的最基本引力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出口国人均GDP、双边地理距离两解释变量显著,弹性值分别为1.498和-2.114。表明出口国人均GDP每增加1%,高质量产品出口量将增加1.498%;双边地理距离每增加1%,高质量产品出口量将下降2.114%。日本人均GDP的弹性值为-0.692,但不显著。第2栏的回归中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第2栏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的弹性值为1.837,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每增加1%,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将增长1.837%。除日本人均GDP外,其他变量都显著且符合预期。第3栏回归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二次项,二次项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非线性关系并不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弹性值为1.589,且显著性较第2栏结果下降。第4栏中加入FDI、出口国人力资本、出口国人口规模等控制变量,但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二次项。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5%水平上显著,日本人均GDP系数为负且仍不显著。其他控制变量中FDI系数为负且不显著,出口国人力资本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但人口规模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第5栏在第4栏基础上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二次项。最后两栏的结果接近,不同之处在于,第5栏在加入二次项后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性水平有所下降。后续回归中均不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二次项。

2.OLS与PPML结果对比

与大量的先前研究一致,本文引力方程使用了对数线性化的方法。Silva和Tenreyro指出指数方程中的原始误差与解释变量不相关,但一旦对数化后,新的误差项通常与解释变量相关,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能独立于解释变量,因此OLS估计结果可能有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Silva和Tenreyro提出采用泊松伪最大似然估计(PoissonPseudo-Maximum-Likelihood,PPML)替代OLS估计。与OLS不同的是,PPML通过给予不同观察值相同权重而得到更合理的统计量。Silva和Tenreyro发现使用PPML方法得到的回归弹性结果显著小于OLS方法的结果。郝景芳和马弘对中国对外贸易引力模型的PPML回归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判断应该采用哪种估计方法,本文在OLS回归后运用STATA中的EstatHettest命令估计异方差,结果显示异方差性非常明显,因此,OLS回归就是有偏的,应选择更适合的PPML方法。

此外,为比较OLS与PPML估计结果的差异,本文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第(1)、(3)栏为OLS回歸结果,第(2)、(4)栏为PPML估计结果。分别对比第(1)、(2)栏和第(3)、(4)栏后发现OLS会高估出口国人均GDP、双边地理距离、知识产权保护、出口国人口规模的影响。这与Silva和Tenreyro、郝景芳和马弘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在后续研究中,本文使用PPML方法。

3.PPML面板数据回归

本文采用的是面板数据,面板数据的好处在于可以解决不可观测的解释变量问题。表2中的回归都没有考虑不可观测解释变量的问题,结果可能是有偏的。因此本文利用PPML方法通过控制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对表2中的第4栏回归进行重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第1栏只控制了个体效应,第2栏则同时控制了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对比表2第4栏与表3第1栏,发现个体效应的加入使得出口国人均GDP的弹性值由原来的0.101上升到0.180;双边地理距离的弹性值由-0.0748上升到-0.532;知识产权保护的弹性值由0.0833下降到0.0594。控制变量中人口规模弹性值由0.0949变为-0.185,且在10%水平上显著,这与预期结论一致。估计优度(调整后R2)由0.627提升到0.955。这说明个体效应加入对估计结果有明显影响。表3第2栏在第1栏基础上加入了时间效应,对比两栏结果,重要变量知识产权保护的系数值略有差别,数值均在0.06左右。可以解释为发展中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每增加1%,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将平均增长0.06%左右。不同之处在于加入时间效应后进口国人均GDP被删除,无法估计参数。而且,地理距离也变得不显著。因此,本文后续的稳健性检验部分只采用加入个体效应的方法。

4.稳健性检验

高质量产品出口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不同分解方法会得到不同的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因此有必要利用其他方法计算高质量产品出口额,然后进行稳健性检验。为此,本文参照Fukao等(2003)的方法Fukao等(2003)指出相对单价小于0.8或大于1.25时表示垂直产业内贸易,反映出产品的质量差异性。而相对单价介于0.8与1.25之间时表示水平产业内贸易,反映出产品的属性差异性。本文对其引申,分别定义为不同质量水平产品。如公式(4)所示。重新计算各发展中经济体的高质量产品出口额。计算的方法如下:首先根据公式(1)计算出相对单价,然后根据公式(4)划分质量水平。具体而言,将相对单价大于1.25的产品定义为高质量产品,其出口额定义为高质量出口额。

此外,本文还将样本限制在高质量产品出口额第5百分位和第95百分位之间的观察值,以及将样本限制在高质量产品出口额第10百分位和第90百分位之间的观察值,然后分别按照表3第1栏模型利用PPML方法进行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除人口规模外,主要的结论基本保持一致。值得指出的是,虽然Fontagné等(2008)的分解方法与Fukao等(2003)的分解方法都可以归结为质量门槛法,但由于前者较后者更为细致合理,所以本文的结论部分采用基于Fontagné等(2008)高质量产品分解方法得到的PPML参数估计结果(表3第1栏)。

七、结论及政策建议

近期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体出口产品的质量对于其长期可持续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受此启发,发展中经济体政策制定者力图通过制定有效政策促进自身高质量产品出口的扩张。但到目前为止政策干预有效性的证据非常有限。本文的贡献就在于为发展中经济体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扩张的干预政策选择提供有力的证据。

本文实证分析了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经济体高质量产品出口的关系。具体而言,利用2000—2010年日本HS9位码进口数据,采用OLS和PPML方法估计增广引力模型,结果表明发展中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显著促进了其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平均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每增加1%,高质量产品出口额将增长约0.06%。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将显著促进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而双边地理距离、出口国人口规模显著地抑制了高质量产品出口增长。

第3篇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re both different and interrelat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has a great promo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has a direct and indirect mechanism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s an important goal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By clarifying the mechanism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is paper provides a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cap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novative platform, and provides unremitting power to build an innovative country.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创新;作用机制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0-0223-03

0 引言

过去30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蔓延到了不同的维度。保护的范围从发明创造延伸到了发现、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件,从机械装置到了生活设备,从技术信息到了科学信息,从工业产品和技术方法到了服务和金融管理方法,保护期限的延长,以及从传统的固定形态发展到了现在的数字化形态。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界定越来越模糊,往往出现交叉保护和覆盖保护,如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竞合。

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造就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R&D之间特殊的价值框架体系。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主要围绕技术知识开展,技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1],知识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活动,而技术创新又离不开R&D的投入与产出。

现阶段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之上。而且更多的是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激励或抑制技术创新的单向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①“抑制论”。

Dear-dorff利用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框架得出全球福利净损失之后,Help-man利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贸易模型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和模仿创新的一般动态均衡分析框架,通过引入FDI变量,得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剧垄断,从而抑制技术创新的结论。

②“激励论”。

Diwan and Rodrik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不同需求的设想,通过纳什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得出促进区域创新活动的结果;Lai构建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的产品周期模型,通过引入FDI作为内生变量,发现通过FDI、TI、EX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会促进技术创新,而通过模仿的方式转移则会抑制技术创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技术创新。

③“倒U型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上述结论的研究和分析,Furukawa构建了无规模效应的内生增长模型,引入“干中学”效应,指出尽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直接增加对创新的激励,但是在长期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干中学”效应,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通过知识驱动和研发驱动技术进步的相互作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2]

以上观点都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基准,通过其度量指标的浮动指数来衡量技术创新的速率,分析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然而,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历史路线和沿革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激励技术创新的唯一要素,且上述的各种理论更证明了其发展是一个相互反馈、彼此互动的动态促进过程。人们都知道在过去的18世纪60年代以来的几次技术革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保护全球化等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强烈,社会生活综合性和多元性增强;尽管如此,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还是基本上负担了每一次技术创新后的技术信息保护任务,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之前有必要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做简要的描述中。

1 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后来在工业时代兴起以后,为了促进工厂的效率和技术工人的创新积极性,政府组织开始发起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适当地激励技术所有人的生产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结合的产物,它本质上就是为了解决自然人和法人智力成果的权属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激励和调节经济生产和发展的效力机制。[3]技术创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是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主体,在今后以技术知识为主体的知识经济时代,它必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保护制度,包含科技、文化、信息、医疗、工业制造、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以及工业设计等领域。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源起时必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技术创新的R&D投入、技术的扩散、技术成果的产出,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制、融资机制以及产学研转化机制等方面的框架体系构建。具体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第二,因地制宜在相关地域和行业领域推行技术创新的实施战略;第三,在引导和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四,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努力促进发达国家不保护而我国富余的资源保护。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交互决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作为众多制度创新的一种,其与技术创新不仅相互决定,而且相互促进。[4]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技术创新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技术创新产出的技术成果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从社会发展的历程和科学技术史的沿革我们可以看出,正是技术创新的不断产出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扩大了其保护的范围。例如,计算机软件和生物多样性的诞生,不仅在内容、范围、强度等方面影响了知识产权的进程,知识产权制度也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殷实。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的边界。虽然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但同时制度也将技术创新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艺术的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由于技术创新的技术成果不同,给予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并不一定会给予专利权的保护。此外,专利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最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维持了一种动态的浮动平衡关系,在一定程度内会激励创新,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抑制创新。

2 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作为一种界定智力劳动成果的政策工具,其效用主要通过影响技术创新呈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手段》中把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归结为四个方面:①专利信息为技术转让和投资提供便利;②能够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③促使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业的创立与发展;④企业能够在许可使用、合营或其他创收性的交易中积累和使用专利。[5]《TRIPS协定》同样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的,应当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所有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6]但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都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作用关系:一方面,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高或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会抑制技术创新。

针对技术创新的不同分类,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也有所不同,既可以直接作用于创新主体的R&D,又可以通过影响FDI、国际贸易(IT)、技术引进(TI)等国际技术转移方式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具体如图1所示。

2.1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直接作用机制

2.1.1 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非独占排他性使其得不到有体物所有权那样的占有保护,知识产权易于传播且蕴含技术经济价值,所以一经公开便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长期下去必定会打击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不受他人的侵犯,为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利益是发明人和创新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直接动力,通过“创新――收益――再创新”的良性生态循环,激励企业进行进一步的R&D投入,进一步的促进技术研发革新。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正在于,通过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6]

2.1.2 调节机制

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其发明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收回其劳动成本,并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但每一件发明创造都得益于上一明创造的继承和积累,其中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平衡独占私益与共享公益。给予一定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加以许可或转让的限制,既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促进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进而兼顾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1.3 配置机制

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将技术应用于市场竞争之中,如果为防止他人侵犯而将其束之高阁,不但浪费了前期的成本投入,使其失去本质意义,而且还会失去预期的竞争优势和预期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配置途径,一方面设置了规范的申请、授权、公开保护机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规定了规范的技术授权使用、转让、许可、交易机制,有利于权利人,使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和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市场配置机制,使得技术创新资源,包括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技术创新的质量,加速技术创新的进程。[7]

2.2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间接作用机制

2.2.1 对FD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FDI技术溢出是指外资在进入国内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时,不得不利用其具有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这样就会产生技术扩散,促进当地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激励循环,不断地促进技术创新。当然,上述良性循环需要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得以保障。如,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FDI内部化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从FDI的方式转向技术许可的方式。[8]而从FDI流入质量方面,相关学者又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高质量的FDI流入,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质量,技术密集程度越高的FDI越依赖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9]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既可以促进又可以抑制FDI的技术溢出。一方面,适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增加FDI的流入量,技术交流的机会,经过不断地良性激励,FDI流入的技术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同时带动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通过产业关联效应促进本土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带来了FDI技术的垄断,削弱了新技术带来的竞争效应,外资企业也不必增加R&D投入以及提高FDI技术的质量,由此就造就了一个安逸的恶性循环,不利于技术创新。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又会影响FDI技术的流入量,也不利于本土的技术创新。

2.2.2 对IT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发频繁,通过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进出口获取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流模式之一。一般进口的都是国内比较薄弱的领域,通过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提取相应的技术信息,逐步完善该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自己的产品,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找到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就必然会增加该方面的科技研发投入,以寻求一定的市场份额,因而受竞争和利益驱动又能不断地激励创新。

当然,上述良好的竞争环境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以保障。对出口国而言,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对其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提供直接和完善的保护,使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技术和价格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进而形成“创新――高额收益――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技术创新。但对于进口国来说,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进口产品的竞争周期,而且会加大自身技术创新的难度,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效率。

2.2.3 对T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技术引进分为专利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流程等技术资料的直接引进和设备、仪器、样品和样件等实物产品的间接引进。前者可以使国家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知识,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后者只能通过对实物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消化吸收其蕴含的技术知识,进而推动技术创新。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决定了该过程能否健康有序的进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为技术的引进和输出提供法律保障,提供良好的实施和保护环境,从而促进出口国进行技术输出,而在技术输出竞争中又会不断地促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而进口国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之后可以降低国内资本的重复研究投入,进而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技术创新之中。

3 结语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企业可以通过实施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推进技术创新,而且也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模式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两个方面的相互配合,相互反哺机制来推动整个企业的自助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助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成给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推进技术的创新,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推动创新的不断深入,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而在当下,就个体企业而言,需要针对自身企业特点,需求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的定位,建立两者之间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机制,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不断提升,从而为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不懈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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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3.1;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05-05

一、引言

TRIPS协议的产生使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既体现了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在WTO成员国中确定下来;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增强,WTO后来居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同时也会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既要注重与TRIPS的协调,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因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因素可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熊彼特关于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理论

熊彼特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和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开创性研究是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源头和基础,熊彼特(Sehumpeter(1942))首次提出:企业家通过控制和调整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和资本)来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新产品,但他人的模仿侵蚀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尤为重要:通过专利等制度赋予成功的创新者对创新思想(产品)的专有控制权,使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权利”(Market Power),从而能够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得足够的经济租金,为其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激励。虽然不能运用“市场权利”直接解释现实的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熊彼特的观点已经过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的精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的静态资源配置效率与长期增长之间存在冲突;第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取决于在短期垄断条件下对回报的期望。因而从这个角度可以明确地解释知识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机制――为企业提供短期的垄断地位,短期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变得合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技术将逐渐普及,此时企业家又创造了更新的技术并形成了新的垄断,因而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二)马斯库思(Masku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实证研究

马斯库思的研究(1998)指出:即使是在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贫穷国家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场扩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视知识产权正是市场发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这些分析实际上从侧面印证了熊彼特(1942)对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行为的研究。

(三)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封闭经济中,一国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牺牲当前经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活动可能使一国难以收获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动态收益。由于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具有显著优势,少数发达国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国外技术转移有较强的依赖性。南―北技术实力的巨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和消费国的地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发达国家企业在本地市场的垄断权利将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降低本国的短期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更多的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市场化的有偿技术转移,提高了转移技术的水平,同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技术创新者所能获得的短期垄断利润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技术创新。但是从技术接收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也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减少技术对本地企业的非市场化溢出,这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创新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可能减少他们通过技术扩散而达到国际技术前沿的机会。因而,总的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的影响依然是不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总会在本国自主创新和国际专业分工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测量

按照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采用考察专利法令的五个方面的指标,即:保护的范围;加入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有关专利权丧失的条例;实施机制;保护期限。除了保护期限这个指标以外,其他的四个指标都又各自包括几个分指标,如果某项分指标得到满足则代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项分指标都采取一种二元选择的形式,而且给所有的分指标都赋予了相等的权重;如果该项分指标满足则得1分,不满足得0分,然后依据这些分指标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把五项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数。中国目前的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见表1。

依据表1计算中国在1990年与2005年的GP指数分别为:2.10,3.248。可以看出中国自从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律以后,法律条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相应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改进。为了验证本测量是否与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测量了美国在1990年的GP指数。美国1990年GP指数在上面的所有分指标中除了两个分指标――举证责任的反转和保护期限以外都得1分,其中举证责任的反转得0分,保护期限得分为0.859,美国在1990年的CP指数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为:4.526。而吉纳特和帕克所计算的美国在1990的GP指数为4.52,所以上面的测量方法与吉纳特和帕克的测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吉纳特和帕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使同一

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中国从1990-2005年随着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否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相适应呢?因而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选取了世界上12个发达国家与14个发展中国家共26个国家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被解释变量为X1:GP指数,解释变量分别为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X4: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X5:出口依存度;X6;大学生入学率;同时还设置了D1975,D1980,D1985,D1990等四个虚拟变量来检验知识产权在五个不同的时间里是否存在显明的截距变化,运用这6个变量、四个虚拟变量与1970年,1975年,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五期的数据,以X1:GP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面板估计,结果发现只有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和X5:出口依存度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对GP指数的影响并不显著。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重新做面板估计,所得到的结果如下:

面板估计的方程式为:

X1=5.787704-1229058X210783522+1.276234X5-0.295374D1975-0.400700D1980-0.306730D1985-0.573305D1990

对面板估计的结果作三点说明:

1.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类似“U”形的二次函数的关系。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能力投入任何资源用于创新,因而该国也没有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同时保护政策容易被外界(外国)力量所左右,保护水平较为随机;当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时,国家通常处在工业化的初期,这时企业之间的学习和模仿活动加强了,消费者因收入水平的限制偏好于购买价格低廉的产品,社会上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并不多,因而质量较次的复制品大行其道,这时国内的技术扩散和经济发展都十分迅速,主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都偏向于低保护;当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时,一国的技术能力也逐渐提高,一些企业开始从事微小的、边际性的创新活动,同时消费者收入的增长导致经济中对更高质量和差异化的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这导致社会开始要求和关注对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当收入达到最高水平,企业具备了在技术前沿领域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新产品和新工艺不断出现,而社会富裕程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提供了旺盛的需求,这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经济发展急剧上升。

2.外贸盈余是一国GDP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增加,为了保护这些出口企业积极性,政府要求和关注对这些出口企业的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它们因受到别的企业的复制性模仿而损失利益;同时,随着该国贸易比重的上升,因贸易而牵连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也是国际压力所驱;最后,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加大,该国在国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这个因素也驱使着其采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从面板估计的结果来看,知识产权对收入和外贸依存度的回归函数在不同的时间点并不存在明显的变化,说明估计表达式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因而以此做预测具有较好的精度。在做预测时虚拟变量D可以取均值:

D=(D1975+D1980+D1985+D1990)/4=0.3940

2005年中国的人均GDP为1 703美元,外贸依存度为0.34,那么中国按照上面的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X1=5.787704-1.229058×7.44+0.107835×7.44^2+1.276234×0.34-0.394=2.6525

1990年中国人均GDP为320,外贸依存度为0.175,中国按照上面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X1=5.787704-1.229058×5.7683+0.107835×5.7683^2+1,…276234×0.175-0.394=2.1155

从上面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中国199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基本适合的,或者说是稍微偏低;但是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而言有些偏高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急剧上升中国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急剧增加了,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迫使中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取消关税壁垒以后的另外一种最重要的壁垒来保护自己国家的产品和技术在全球的利益,他们积极推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而不管该水平是否与有些国家尤其是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否相适应,TRIPS协议的强制实施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

(二)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危害

虽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利于中国向国外的技术引进以及发达国家向中国的投资,在中长期甚至可以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入,加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善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中国带来许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中国内生技术能力发展的减缓或停滞,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专利法已经非常完善,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能体现在加强执行力度上,而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将扩大知识产权在本国的有效覆盖面,使许多原来免费使用的国外技术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会造成本地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国内供给曲线的上移以及市场均衡价格的上升。第二,对已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专利的价值,由于本地企业是潜在的模仿者,因而国外发明者会针对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选择一个专利许可费率恰好使本地企业放弃模仿而选择技术许可,从而中国向国外技术拥有者所必须支付的许可费用将会提高很多。第三,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虽然有部分企业从事边际性创新,但是,大多数企业的技术能力还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国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肯定会强化国外企业的垄断权利,减少从发达国家的知识溢出,并严重阻碍中国本地企业逆向工程的努力。其中第三点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可以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中得到启示。在20K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和中国台湾首先进入了获得和吸收成熟技术的阶段。当时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对比较宽松:尽管某些国外的成熟技术已经获得专利,但本地政府并未严格执行;而且国外专利拥有者轻视了当地复制性模仿对本企业跨国竞争力的影响,对类似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外企业的进入和经济活动导致了一定的技术溢出;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对外国标准化的成熟产品进行了积极的逆向工程。而逆向工程和学习研究也强化了本地企业的技术基础,改善了它们在技术引进时的谈判地位,从而使核心专利许可费率大幅度下降。由于不断开发本地熟练而便宜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复制性模仿,本地企业在“干中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本国(地区)的人力资源素质,具备了从事创新模仿的技术能力,从而进入中级技术阶段。知识产权对技术转移和本地创新的影响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活动状况。当产业技术能力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时,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国际技术转移和国内技术进步。第四,赫尔普曼(Helpman)(1993)的研究发现,当模仿是技术转移的惟一手段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会降低发达国家的创新频率,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虽然,模仿不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的惟一手段,但在中国它绝对是中国本地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主要手段,因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社会福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政策建议

第5篇

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8.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39.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1.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2.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解析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6.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7.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49.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0.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1.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4.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5.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6.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57.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8.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5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0.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3.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4.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5.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6.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7.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8.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69.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0.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2.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3.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4.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5.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6.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7.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78.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79.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0.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1.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3.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5.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6.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7.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8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89.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0.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1.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的培养 

94.企业需求视域下工程硕士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改革探析 

95.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实务课的教学实践与探讨 

96.对工程硕士培养阶段增设知识产权课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98.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99.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2.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3.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4.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5.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6.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107.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08.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09.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0.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2.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3.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4.《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5.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第6篇

关键字: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中等收入陷阱;门限回归

一、引言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突破“贫困陷阱”,经历“起飞阶段”后,都会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转型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战略难题。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需要依靠知识积累与自主创新。然而由于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外溢性明显,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创新进行持久激励。鉴于此,国内外更多学者将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来。

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其经济增长,学者们颇具争议。支持者认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激励R&D和技术创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是技术创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赵玉林,2005;吕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进FDI流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因而带来技术扩散效应,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技术进步。Mansfield[4](1994)通过美国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企业的数据,得出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易先忠,张亚斌,吴江[5](2007)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问题纳入南北技术扩散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认为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国家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3)促进进出口贸易。Lei Yang,Maskus[6](2008)认为发展中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抑制技术的溢出效应。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代中强[8](2010)着眼实际知识产权保护,论证了模仿创新面临“专利密丛”和“创新模式锁定”风险的可能。(2)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余长林,王瑞芳[9](2009)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制度环境通常以腐败盛行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高昂为特征,一些国家内部的交易成本会达到足以阻碍激励效应的程度;(3)增强垄断力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强成熟市场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从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垄断资本凭借国家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防止垄断利润率下降的一种手段,它将破坏科技进步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的利益。

显然,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无法产生一致结论。因此,一个更加合理的结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于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不断变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过内生知识产权保护模型推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王林,顾江[12](2009)通过对85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长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在技术水平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余长林[13](2010)通过研究表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代中强、张二震[14](2011)利用90个国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文献并没有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赖以成立的临界值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兴市场国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临界机制条件上来,并提出以下可供检验的假说。假说1: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阶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新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检验模型

本文借鉴 Tong (1978) 提出的门限回归的思想,建立、估计和检验门限回归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来弥补Tong的门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变量滞后以外的解释变量的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得到其残差的平方和为:

如果F统计量小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不拒绝。反之,如果F统计量大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拒绝,接受,模型存在门限效应。上述情况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门限。但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限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重复上述步骤以寻找模型真实门限值的个数。

三、变量定义和数据选取

为了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选取了我国1987-2008的年度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验证,变量定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以交易效率为门限变量考察上述变量的门限效应。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门限效应检验

我们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寻找可能存在的门限值。首先对市场化程度数据进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约10%的观测值(Hansen,2000),然后选取相应的市场化程度值(MAR)作为门限值进行估计,并获取其残差。再利用残差平方和最小原则找到门限估计值后,利用自助抽样法模拟似然比检验统计量及其临界值(本文重复次数为3000次)以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着门限效应,门限效应检验的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门限效应检验

(二)门限回归估计结果

在确立了相应的门限估计值后本文建立相应的门限回归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门限模型计量检验估计结果

根据表4可以发现:不论是线性模型还是非线性模型的解释力度均良好,各变量的系数检验和联合显著F检验表明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线性模型相比,非线性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更高,说明了门限回归模型的合理性。同时,非线性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为前提:当交易效率较低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0927);反之为正(0.1038)。进一步的回归结果也证实了当交易效率较低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0.1874),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1874);交易效率较高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降(系数由0.1874变为0.0322),自主创新则上升(系数由-0.1874变为0.2213)。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转变的临界条件,这也很好的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说。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政策性建议

伴随着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我国已迈入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战略上对我国今后的发展路径做出规划与调整。然而调整的时点、范围以及推进的路径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的新兴市场国家,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地区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落后地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选择应该是在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鼓励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中、东部地区经济、技术等的合作,逐步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移到中部地区;对于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可以继续支持该地区经济增长,短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其模仿创新模式,实施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提升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Romer P. 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1): 71-102.

[2]Grossman G M, Helpman E.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 [M]. Cambridge, MIT Press, 1991.

[3] Aghion P, Howitt P. A model of growth through creative destruction [J]. Econometrica, 1992, 60: 321-351.

[4] Mansfi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19,1994,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5]易先忠、张亚斌、吴江:《知识产权保护、FDI与国际收入转移》,《财经研究》2007年第9期。

[6] Yang G, Maskus K 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l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1,53:169-187.

[7]代中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模仿创新与自主创新》,《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8] Michel T, Jerome C, David B. Explaining sales pay strategy using agency, transaction cost and 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ies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03,7.

[9] Yongmin Chen, Thitima Puttitanu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5,78:474-493.

[10] 王林、顾江:《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2009年第5期。

[11] 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2] 代中强、张二震:《经济发展、外部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13] Hansen B. Sample splitting and threshold estimation [J]. Econometrica, 2000, 68:575-603.

[18]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4]张望、张书琴:《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市场效率与经济增长》,《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15]陈亮:《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开放创新――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研究》2011年第3期。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50-02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 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

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主要是认为只要涉及农业或者农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如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农业知识产权是涉及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的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食品或药品专利、农民剪纸或版画或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2],等等。狭义说则认为农业知识产权中的“农业”一词不应当被理解为“涉农”,农业知识产权应当仅仅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包括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3];农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4],等等。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也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的发展。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的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1.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明确,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 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由于商标立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限制及农产品的不易辨别, 农民凝聚在农产品上的科技含量、 投入和质量创新在现行体制下还不能通过拥有农业类的无形资产来体现。[5]同时农副产品商标的冒牌、 假冒问题严重, 正向和反向侵权屡禁不止, 不法经营者大行其道,目前以法律手段制裁还于法无据。

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

目前无论是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是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乃至个人,构筑一道坚固的防御网。但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各部门各自为政,国内一些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被某些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来华参观、考察或者进行学术交流之机,私自偷运出境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对农业专利保护力度不够,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或用非法手段获取专利所有人材料和技术谋取私利,造成专利权所有人名誉及利益受损。[6]

3.农业知识产权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在完善本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还加入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加强了同其他国家的交流以达到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目的。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如今在国际农业经济竞争中,农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可谓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当一些国家已经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战略高度,它是决定整个国家农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2001年的中美“转基因大豆”大战开始,我国大豆产业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是大豆净出口国;2000年我国大豆年进口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此后几年,我国的大豆进口额连续攀升;2005年我国进口大豆达到2650万吨,这个数字是国内产量的1.6倍,而这些进口的大豆绝大多数都是转基因大豆。美国成功的运用农业知识产权将转基因大豆送入我国,并抢占了我国市场。可见,农业知识产权的威力不可小视。我国要想在农产品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7]

2.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 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刺激农业科技创新的必然选择

农业的发展靠科技,这已经是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就更是如此。农业科技的创新主要是依赖于农业科技创造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农业科技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在尽情享用农业科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更应该给予农业科技创造者以尊重,而对他们最好的尊重就是通过法律将农业科技成果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产权日益清晰的今天,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将会降低农业科技创造者们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创造,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其必然选择。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统一立法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 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其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证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安全, 并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技术专利保护方面,抓紧制定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形成合理的贸易壁垒;在传统农业保护方面,抓紧制定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有关方面的规定及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规定等,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我国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

2.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商标局、版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其投诉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行政机关依职查处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案件,各级管理机构应明确其职能, 在管理中各司其职。

3.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司法机关担负着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任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批捕、,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由法院审判。我国已加入WTO,随着一些领域的市场宽限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除了要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高水平的司法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典型暴光、正面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维护法制尊严。由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也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参考文献:

[1]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1):358.

[2]赵艳.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现代农业科技[J],2009(12):196.

[3]施晓琳.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探讨.安徽农业科学[J],2007(1):218.

[4]王晓勇.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州学刊[J],2009(3):03.

[5]欧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手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第9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知识产权 管理 保护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38-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具有专业知识、多种能力、多种技能、能适应多岗位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开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自身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同时高职院校在开展科研工作中同样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国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智力和技术资源,拥有丰富潜在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领域。由于高职院校是培养具有潜在创造知识产权人才的地方,这些人才具有未来工作的扩散性,因此,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意义;而高职院校目前约占我国高校总数的70%左右,在校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职院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潜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及其管理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高职院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都会产生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高职院校依法拥有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高职院校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但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较为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流失,以及较低下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著作权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主要的内容,范围包括科技论文、专著、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发行权等等。

2.专利权。能取得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学院拥有并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管理包括从发明创造立项、可行性论证、专利申请、专利文献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管理等。

3.商标权。就像企业的商标权、网络环境下的域名权一样,高职院校及其校办企业也拥有校名、校号、校训、校志以及企业商标等商标、商号权,如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校训就只专属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商业秘密。即非专有技术,主要是指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请专利或无法通过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那一部分,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高校在运营、管理方面自身所拥有的经营发展方法、管理诀窍属商业秘密范畴。

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上,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学校、研究者即教职员工以及产业界等方面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显得更为迫切和关键。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院办学主体是昆钢集团公司。昆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昆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的拥有量逐年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2010年昆钢成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依托企业优势,推进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

二、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于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保护高校知识产权,激发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足,知识产权的流失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高职院校的管理层和教职员工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相当部分对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家三大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管理层和教职员工总体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在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诸如科研中忽略了专利的申请,又或者在未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前就匆忙将其成果论文予于发表,前者直接丧失了专利权的保护,而后者则因丧失了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很多论文或者研究结果在发表后就被束之高阁,对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缺乏评价并进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现象意昧着高职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科研的同时,因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从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化并最终产业化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最终导致高职院校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职院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在高职院较为普遍。

3.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不足。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而高校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价体系,往往偏重于论文数量、成果鉴定和获奖情况等,而忽略了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的有效机制是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而形成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整体氛围应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核心,具体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观念,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要真正提高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念上创新,把知识产权保护摆在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科研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关键。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的意义。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昆钢企业所办的一所高职学院,依托企业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钢科技创新部、技术中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优势,已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其影响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报、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手段宣传我国建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全校教职员工清楚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给学院职工作辅导报告;编印知识产权常识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定期地就师生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部分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举办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专题研讨会。认识提高了,思想重视了,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长期、复杂、层次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实处。在昆钢的支持下,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昆钢科技创新部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学生的课程以及企业培训的课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学习的内容,聘请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授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学科课程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职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4.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是高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昆钢相继修订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强,形成了较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得到健全完善。针对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学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使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实处。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

5.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高校科研立项,专利申请及成果转让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法》,其中就有对教师进行科研工作进行奖励的条例,主要涉及对一般科研论文或著作的奖励,对科技成果的奖励。采取这样一些激励机制,从而推动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并使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今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还将继续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经济效益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引入激励机制,以激发科研人员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和切实推动。

作为高职院校,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基础研究工作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况,但在应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然大量存在而不应被忽视。而且,作为学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减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是高职院校应该面对的自身抗风险能力问题之一。加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对拓展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提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常苏.高职院校知识产权问题思考.信息时代―科技情报研究学术论文集.2006

2.邱蓉.知识经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西部大开发科教先行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科协2000年学术年会文集

第10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出口贸易;影响

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1鼓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关于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不断地增加,从传统的制造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看似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其实是一场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战争。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导致的产品价格低廉,这一优势为我国持续性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价产品在国际上并不受到所有国家的欢迎,低价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创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1.2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企业的发明和创造很容易就会被国际上的同行业仿制与模仿,不但影响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打消企业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地域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即使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但它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国际上的企业可以随便使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杜绝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企业从现在开始必须非常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外贸中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也很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个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业的创新水平

跨国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在向国际市场上扩张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地的劳动力成本和消费水平,还要考虑到投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那么投资者就不愿意进行跨国投资,因为一旦跨国投资,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我国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外商的到来,外商也会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到中国,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创新活动让国内的企业倍感压力,这就激发了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提升了企业出口产品的创新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2.1过度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

首先,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必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知识产权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各个程序都跟随着相应的成本,企业如果想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费用将会更高,这一系列的费用都使得企业的成本不断提高,一旦增加的费用超过了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的价值,那么申请知识产权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其次,过度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将会造成权利人对于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拥有更大的垄断权力,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垄断地位和产品的垄断价格。随着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内的企业不能再仿制产品或者模仿技术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没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国内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大多是依赖于转让。国内企业想要得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支付大量的转让费用,这些费用的存在也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都附带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产品的价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新的贸易壁垒

现阶段,非关税壁垒是世界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全新方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壁垒和知识产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了非关税壁垒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报复性与限制竞争性,是一个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掩饰,对知识产权产品采用进口限制的措施来保护其产品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准入程度,从总体上限制了我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作为我国的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首先,政府应该鼓励我国企业在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要有积极应诉的心理,作为政府部门会在认真的调查纠纷的基础上参与到双边的协商中来,在严格遵守国际法规与规则的基础上和各国进行良好的沟通,研究与探讨解决国际纠纷的具体办法。在没有办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积极的应诉,然后再由国际相关机构进行有效裁决,从而有效维护本国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

3.2建立预警机制预

警机制是指通过对世界各地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有效分析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具体意义,从而能够提前找到有效避免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很可能受到的风险与损害。因此,国家的商务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及时公布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动情况,让我国的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际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

3.3不断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不断地完善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我国政府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不断建立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再通过《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予以补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些法律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到目前为止不能满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真实需要。另外,我国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民间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为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与侵权诉讼提供有效服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作用,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4鼓励外贸企业增加PCT的申请量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全球企业PCT的申请排名中能够进前50名的只有6家,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多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PCT申请,不断提高企业对外专利申请的思想意识,让每个企业都能够正确地了解PCT申请的方式方法、意义以及作用。拓宽资助的渠道,资助本国的出口企业,从而有效降低国际专利的申请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4外贸企业应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1要不断增强技术创新的能力

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外贸企业创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关于科研人员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机制,不断地吸引国内外专业的科技人才,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创造力。通过产、学、研互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科研人才,从而降低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的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让我国的外贸企业获得制胜的法宝,有利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还要注意维护和管理自身的专利和商标权,全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创新成果。

4.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加强人才培养

我国的企业想要更好地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应该先从企业内部入手。首先,应该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全体员工都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专门处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同时还要在世界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及时了解各个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执行企业总部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网络化。目前阶段,我国企业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非常紧缺,这成为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国门,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大阻碍。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加快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专业人才。通过短期培训的方式来培养应急的人才,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最后,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引进,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

4.3加强对国际市场的检测

出口企业要提前做好其他有关的准备工作,企业的产品在出口前就要注意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产品。现阶段,很多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因此想要进入海外市场的前提就是要注册,有效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对于国际市场的关注与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注意看自身的产品是不是涉及到了侵权,一旦发现可能涉及侵权,应该马上采取措施避免纠纷。

5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也要不断地努力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不断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位置。

参考文献

[1]徐慧,王勤秀.中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

[2]唐庆山,张伟.知识产权保护是出口驱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还是“绊脚石”[J].世界经济,2002(5).

[3]郎晓彤.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2(4).

第11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双寡头创新 过程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处于同一个国家,不同行业中的国内企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只研究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创新能力的情况是不够的,例如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本文的模型建立在过程创新的基础上,假设某一个行业由两个企业组成,运用一个线性的古诺双寡头模型,该市场需求的反需求函数为:P=A-Q,其中P为市场价格;A为市场规模;Q为两个企业的总产量,即Q=q1+q2,其中q1为企业1的产量,q2为企业2的产量。假设两个企业都能进行技术创新。

则企业1的生产成本是:C1(q1,Δ1,Δ2)=(ω-Δ1-βΔ2)q1(1)

Δ1+βΔ2≤ω

企业2的生产成本是:C2(q2,Δ2,Δ1)=(ω-Δ2-βΔ1)q2(2)

Δ2+βΔ1≤ω

其中Δ1代表企业1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Δ2代表企业2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ω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单位成本。β是每个企业的技术创新使其他企业无偿获益的程度,反映该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β≤1。当β=0时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最高,即进行完全保护,当β=1时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最低,即不进行任何保护。假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生产成本的降低量与创新研发投入的关系为:

其中x1为企业1为取得Δ1的成本的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1代表企业1的研发效率;x2为企业2为取得Δ2的成本的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2代表企业2的研发效率。运用古诺寡头动态博弈均衡分析的方法,当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既定时,企业的决策发生在以下两个阶段: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既定的基础上,每个企业确定创新的投入水平;企业选择产量。

二、均衡分析

当两个企业都具有创新研发能力,并且由创新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企业1和企业2的产品将同时在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

1.第二阶段博弈的均衡分析。企业1的利润为:

(3)

企业2的利润为:

(4)

则企业1所选择的最优产量为: (5)

企业2所选择的最优产量为:(6)

2.第一阶段博弈的均衡分析。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上,每个企业确定本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企业1和企业2的创新研发投入的优化问题分别为:

为使分析简化,这里假设企业1和企业2的创新研发效率相同,即R1=R2=R,R代表企业的研发效率,那么企业1和企业2最大化各自的利润,可得各企业的最优创新投入水平为:

(11)

则各企业的利润分别为:

为了保证企业不进行过度的研发投入,即进行创新研发投入以后利润仍然为非负,应该满足9-(2-β)2R≥0,也就是说:(1)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大于0。(2)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等于0。(3)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小于0,此时创新研发投资过度,在理论上是不经济的,但是在现实中对于部分实力雄厚的企业可能会承受负利润,从而将其他企业驱逐出该产品市场。

消费者剩余为:

(14)

社会福利W为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因此社会福利为:

(15)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分析

以下将讨论双寡头创新市场结构中,在两个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相同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

1.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下面将详细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各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的影响。

(16)

为使问题简化我们只讨论R<4的情况,由于9-(2-β)(1+β)R>0(由于0≤β≤1),因此可作以下分析:由于A>ω,0≤β≤1,4>R>0,因此和的符号只取决于(2-β)2R-9的符号,为了保证双方的利润都为非负,因此有:当时,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企业的创新投入,而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企业的创新投入。当时,此时加强或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投入。

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成果

企业1的单位创新成果为: (17)

企业2的单位创新成果为: (18)

单位创新成果是指由于企业创新成果(既包括企业自身的创新成果,也包括对竞争对手的模仿成果),所带来的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

则: (19)

说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引起了自身研发投入的下降,但是同时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溢出的增加,从而导致单位研发成果的总的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引起了自身研发投入的上升,但是同时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溢出的减少,从而导致单位研发成果的总的减少。

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利润

(20)

则有:当时,当时,当时,。

可以得出: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即由此导致的技术溢出较大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高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而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低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4.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21)

由此可见:当时,即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当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消费者剩余没有影响。当时,;即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减少;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由于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增加,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使消费者受益,即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减少,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使消费者受损,即消费者剩余减少。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减少,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使消费者受损,即消费者剩余减少;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增加,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下降,使消费者受益,即消费者剩余增加。

下面我们进一步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22)

所以:当时

当时:当时,当时,当时,。

可以得出:当β过大时,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过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社会福利水平提高;当β较低时,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过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为内生时,即该经济的政府自主选择知识产权的程度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此时应满足因此对于研发效率相同的双寡头市场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行业创新研发效率应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宜过紧,但也不宜过松,应处于较为宽松的区域,即,并且随着创新研发效率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应相应提高。

三、结论及启示

通过理论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双寡头创新市场结构:

1.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总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增加,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放松而减少。

2.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创新成果(包括企业自身的创新成果和对竞争对手的模仿成果)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但是当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时,其正效应大于负效应,即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时,企业的单位创新成果会增加;反之,企业的单位创新成果会减少。

3.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高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低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4.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使消费者剩余减少。

5.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创新研发效率应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宜过紧,但也不宜过松,应处于较为宽松的区域,即,并且随着创新研发效率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应相应提高。

参考文献:

[1]Alireza Naghavi(2005),“Strateg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 and North-south Technology Transfer”,KTHC-Knowledge, Technology, Human Capital 18:1~26

第12篇

【关键词】电力公司 知识产权保护 途径

一、引言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知识产权存在着纷繁芜杂的种类以及丰富多彩的内容,然而,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因此,很难被人们所觉察到。事实上,由于电力公司是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使得其具备非常众多的知识产权资源,例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对于这些众多的知识产权资源,电力公司必须对其加强保护。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深入地探索电力公司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强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划

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其众多的部门,这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很难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定要加强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划,对于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综合权衡。对整个电力公司来说,必须从大局着手,进行科学规划,分阶段实施。具体来说,对于电力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域名注册及网站建设等等,都必须在电力公司层面进行通常规划实施。在电力公司的电力设备采购方面,应该和相关的电力设备制造商达成协议,对于电力公司的相关专利进行推广,以便形成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也就是说,电力设备制造商进行电力设备的销售获取销售利润、电力公司获取专利推广费用、成果创造人员则能够得到创新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整个电力公司的安全系数和劳动效率。在现阶段,我国国家电网公司高度关注电力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关于特高压电网的各种各样的技术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都安排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来进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够保障电力公司的切身利益,切身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电力公司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公司的专业机构

对于电力公司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非常复杂的,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会涉及到电力问题、法律问题、科学技术问题等等。在判断电力公司的专利推广前景方面、编制申请文档方面,都离不开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实现。为了真正最大限度地搞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公司的专业机构。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到科技信息、电力公司管理、信息传播、电力公司文化、行政后勤、法律事务等一系列的部门,有必要建立单独的专业机构,然而,鉴于电力公司的具体情况,也应该设置跨部门的非正式序列机构,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职能都各自单独地放到法律事务、电力公司管理、新闻宣传和科技信息等不同的业务部门。

四、同时重视电力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推广工作,保护方式要灵活

为了真正保护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前期必须高度重视注册工作,而在后期,则必须高度重视推广工作。不管是电力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倘若不能够及时申请注册,那么,就等于没有保护好知识产权。在注册成功这些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电力公司必须立即借助于多种方式来加强对于其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推广,从而保证这些知识产权能够保值增值,也能够避免被其它的电力公司所侵权,也有利于电力公司通过这些知识产权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润。

与此同时,为了真正搞好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创造多种形式,发挥出多方面的力量来通力合作。具体来说,在宣传和推广知识产权方面,我们应该试着采用国网帮带网省乃至地方电力公司的方法,将国网与网省或地方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联合应用,一方面能够展示出国网公司的统筹全局,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地方电力公司的科学发展,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合作氛围。

五、开展电力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电力公司应该选派特定的人员分门别类地分析电力公司所具备的各种各样的专利,形成不同的电力公司的“专利网”,与此同时,也应该对于电力公司的研发人员的研究领域进行适当地指引。与此同时,试着开展电力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运营工作,对于电力公司不生产或不销售的专利技术采取有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保护,通过主动的专利布局战略形成电力公司关注的关键设备或产业的专利壁垒,对于专利的使用费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收取,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

六、进一步促使电力公司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

电力公司在保护好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必须想方设法将其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想方设法将电力公司标准进行上升,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促使电力公司在非常良好的发展空间中发展它们的专利技术。电力公司也可以试着将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在优势领域进行一批高质量的国际专利的申请,努力探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积极联系电力公司世界性产业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国际专利先行模式,加入到国际市场中的知识产权运营,不断地提升专利的市场价值,切实促使电力公司知识产权向世界性的方向发展。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深入地探索了电力公司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途径。电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电力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使电力公司能够真正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有利于电力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电力公司能够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级电网仿真中心通过验收[J]. 电网技术. 2009(10)

[2] 钱涛. 我国电力设备行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现状与问题[J]. 电气时代. 2007(05)

[3] 王重阳. 知识产权:电力企业不应忽视的无形资产[J]. 中国电力教育.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