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10:18: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 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
为每年________元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当事约定的方式。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二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三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
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liuxue86、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种经济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对基层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社会需求的变化同时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其中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目标恰恰就是适合基层社区、企业及社会工作的应用性、技能型的专门人才。目前的高职高专院校大都是高等本科法学专业的“压缩版”,在高职教育中仍然采用“精英式”教育模式,教学内容、方法上,注重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学生毕业后缺乏知识的运用能力、判断分析能力、解决能力。因此,高职教育应将法律学科教育变革为法律职业教育,面向城乡社区矫正组织与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社会大众培养服务型普通的法律专业人才。
针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培养方向及就业趋势,教学中应适度淡化深奥的法学理论,强化学生技术操作能力的锻炼。本文针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提出几点观点,期望通过强化实践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就业能力,更适应社会需求,成为合格的人才。
一、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
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其培养人才的目标与本科院校不同,高职院校需要培养出适应基层工作岗位的应用性、技能型的专门人才,因此对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的要求是够用就行,更加注重的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实践能力。而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却呈现出方式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教条、过于形式化、过程死板等弊端,无法适应现代教育的多元化要求。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由教师讲、学生听,学生被动学习,参与程度低,成效不佳。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首先是校内的模拟法庭教学,而目前各院校的模拟法庭教学过于形式化,学生无法真正掌握实践中需要的技能,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引用、抗辩语言的选择、证据分析及使用、辩护权的行使等等,未能达到真正的实践教学意义。其次,法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校外的毕业实习,但实习环节往往流于形式,理论与实践的不衔接,使学生在实习单位打杂,无法具体实现顶岗的目的。
方式方法过于单一、形式化的实践教学,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无法达到基层法律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再加工”,甚至是“回炉再造”。因此,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急需对实践教学环节提出新的教学理念、新的教学模式。
二、实践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设想
针对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及社会需求的新变化,高职教育应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教育教学重点。对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改革有以下几点设想:
1、授课方式实践化。
课堂教学中增加带领学生进行法条阅读的环节,通过阅读法条,使学生熟悉我国的立法活动、行政法规,通过课堂讲解、师生讨论,让学生学会理解法条含义、掌握及准确使用法条。引入案例互动分析,通过个案分析抽象出一般理论问题,深入讨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2、开拓视野。
授课时多采用比较教学方法,介绍国内法、国际法、比较法,训练学生开拓视野,了解国内外法法学领域的前沿知识,对比理解我国法律知识体系,并树立法治理念。
3、纠纷研讨班。
模拟法律需求客户,可以是离婚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纠纷等,让学生分组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学生理解立场不一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不去法院解决办法不一样。教师就像教练一样,侧面指导,让学生最后实际解决客户需求,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
4、案件诊所。
司法职业者教师,具体真实案件,有学生具体参加工作,分析案情,作出报告,如书、上诉书、解决方案等,得到当事人认可满意的法律援助。培养学生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及综合分析案情、解决案情能力。
5、虚拟法庭。
待审的重大案件,资深法官就案情进行讨论,学生在旁听论,再由学生、法官互相讨论。
6、角色模拟。
由学生对某一具体案情,分组分饰公、检、法不同角色,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情,分别作出工作总结,熟悉不同工作程序。
7、模拟法庭。
学生需要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完成诉讼文书写作、证据收集和利用、法庭辩论、体验诉讼程序、分析解决纠纷、庭审资料整理,培养表达能力、材料归纳整理能力,证据调查、判断、运用能力。校内的模拟法庭是培养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必要场所,它受外界因素制约少,自由度大,能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8、社会调查。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列出调查专题和提纲,由学生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培养社会实验能力、交流沟通能力、自我学习及创新能力。不定期的组织社会调查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前接触社会的最佳途径。
总之,课程设置应坚持以能力定知识,以知识定课程,理论与实践课程并重的原则,体现“优、实、新”的特点。优就是优化课程设置,淡化课程体系的完整性,形成适应并服务于法律应用性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模式。实就是在“实用”上下功夫,力求达到“实际、实用、实践”。新就是及时反映新知识、新要求,培养创新精神、竞争优势和发展能力。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公正来自公信。目前我国司法严重缺失公信力,公信力的重建需要从教育做起,需要一批高素质、高技能、具有职业道德、恪守中立的品行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学职业教育就应紧盯司法和法律实践,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基层职业人员,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http://省略/law/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3.
1、风险预测
预测是关于未来的预见,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利用预测方法获得的好处,要比用于预测的开支高几十倍不等。相反,不搞预测还有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预测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生产趋势的预测;二是生产变化的预测;三是消费倾向的预测;四是消费者心理的研究。企业预测要以国家产业政策、消费者需求、市场销售为依据。要认清自己的生产能力、攻关项目、产品更新换代的对象、设计水平和工艺水平等,同时还要调查对口产品和相关产品的品种、性能和用途等。
2、分析与评估
法律风险分析对整体性法律风险衡量时是十分必要的。法律风险往往来自多个因素,而各个因素之间又相互影响,因而需要对法律风险整体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让企业经营管理者明白和了解实际面临的法律风险程度。对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定性定量的分析,风险定量关系包括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风险本身的概率分布。在风险评估中还有风险的诊断,诊断风险管理的水平、风险管理水平的诊断和风险评估是相对的,主要方法有风险价值法、风险收益法、风险预设值法等。
3、风险控制
法律风险控制有很多种方法,例如内部控制的COSO综合内部框架。按照COSO内控做披露过程内控,是通过有关企业流程设计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程序和措施,控制影响流程目标的各种风险过程。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主要由一般程序和一个体系两部分组成,一般的程序有五步:基础信息、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战略制定、实施解决方案和监控改进。风险管理职能、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则由风险战略、组织职能、内部控制、风险理财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五个模块组成。可以在整个企业层面实施,可以在业务单元子公司分公司实施,也可以在某一个业务流程层面上实施,以及可以在项目上实施。一个是风险辨识,诊断了风险就要制定风险战略,因为前面做的信息框架,风险评估都是为了制定风险战略和实施解决方案服务的。如果没有风险模型,则对企业风险很难有一个量化描述。风险管理组织职能,比较典型的是标准公司治理结构下的风险管理,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企业的董事会,一部分是执行层,还有一部分外部人员,包括外部审计和外部咨询。董事会里面有一个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的关系,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同时外部审计也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还有一个部门就是内部审计部门,也是非常关键部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则是风险管理的信息传输系统,在企业层面有五个很关键应用:一是重大风险的评估、二是重大事件的应对、三是重大决策的制定、四是重要信息的报告、五是重要流程的内控。凡是企业风险管理没做好的,这五项之中肯定有一些没做好。
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对策
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采取避免、降低、转移等方法化解风险,包括树立一种价值理念、明确一位领军人物、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建立一套制度体系等。
1、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美国通用电气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随着我国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要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加强防范工作。
2、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
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是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注重企业员工教育和培训,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并与各业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企业应强化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的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企业共识,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3、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关键词】法律英语 合班教学 法律专业学生 英语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117-02
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由于学科发展历程较为短暂,人才培养经验相对不足。现阶段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质量的提高,使人才输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新与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本文探讨法律专业与英语专业学生进行合班教学的可行性及难题应对,希望对法律英语教学的革新有借鉴意义。
一、法律英语的含义及教学范围
法律英语(English of the Law)是指在全球一体化、各国间法律事务交流愈加频繁及涉外法律事务增多的背景下,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外司法活动中或者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处理法律事务的英语(何柳青:2012)。
从教学的角度来看,在非英语国家,如中国,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应以中国的法律制度及涉外法律实务为主,英美国家法律文选的学习为辅;学习者主要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及英语专业有志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法律英语翻译的学生。
二、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外语专业、甚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专业都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其中有些高校还在此基础上,设立法律英语专业,单独招收本科生与研究生(韩永红,2009)。但是,法律英语在教学要求、教学模式以及在法律与英语的复合程度上没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因而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教学大纲。法律英语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纲领性文件缺失直接影响了高等院校对法律英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法律英语的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
2.课程设置。课程体系不科学。因为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法律英语的开设时间、学时、授课对象、课堂容量尚未统一,课程设置缺乏科学的体系。
3.教材建设。因为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来规范和指导教材的编写,因此各种版本的教材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编排、体例、生词量、教学课时设计等方面的安排各不相同,不成体系。现有教材在结合中国实际、及时更新以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一些教材还存在着照搬国外理论与案例的现象。
4.教学师资。目前开设法律英语的院校中,一部分法律英语教师为法律专业教师,另一部分为英语专业教师。而师资力量薄弱的主要原因是前者虽有扎实的法学基础,但以英语表达和授课能力有限;后者尽管口语能力强但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
5.教学效果。一些修完此课的学生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仍然有限,口语表达能力及听力差,无法参与涉外谈判;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水平低,甚至不能读懂英文法律文献。
三、合班教学设想
作者在对大学本科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教学的过程中,在多次旁听英语专业教师对本科英语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的过程中,以及多次旁听法律专业教师对本科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的过程中,均发现法律英语授课的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学习效果不理想: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律英语课上表现出语言能力不足,使法律英语课堂成为英语翻译训练课堂;英语专业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严重欠缺,使法律英语课成为阅读外国法律奇闻趣事的第二课堂。解决以上两个课堂分别的不足,首要解决两个专业学生的相关能力及背景知识的不足,使学生能够在法律英语课上真正使用英语为工具,了解、思考、解决法律问题。由此,作者萌发了将两个本科专业学生合班授课的设想,为两个专业学生之间互帮互助、互补不足提供“天时”与“地利”,使法律英语课堂成为学生共同进步的平台。
四、合班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合班教学的设想是否可行,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课程的安排上,上课的时间和课室问题都不难解决,仅需两个学院的教学秘书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其次,在教师的选用上,最好是选用即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英语、能以英语授课的教师,法律专业教师与英语专业教师在教学上的学习交流是必要的,甚至可以将课程作为两名教师共同开设的课程对待――共同备课、有目的的分配授课,授课所得及教学工作量共享并分配。对于跨学院的教学合作,任何高校都不禁止,甚至鼓励,但需要两个学院相关负责人之间进行协商。
再次,在教学目标的一致性上,时下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基本可分为两类:“在英语语境中学法律”和“在法律语境中学英语”(韩永红:2009)。前者认为“法律英语课程的实质在于通过语言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郭强:2004)。面向法律专业学生(包括研究生)及本科英语专业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开设的法律英语课大多以此为教学目标,学生主要是希望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后者认为“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是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满颖:2008)。面向英语专业研究生开设的法律英语课多以此为教学目标,英语专业研究生在学习法律英语的过程中更多的会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律英语作为一门特殊用途英语进行学习与研究。不论“在英语语境中学法律”还是“在法律语境中学英语”,均要求将法律学习与英语学习紧密结合,学习效果是即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提高英语语言能力,从这一点来看,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相互矛盾的。如前,相比而言,在合班教学中,应当更多考虑以“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作为教学目标。
五、合班教学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在合班教学中,由于涉及跨学院合作以及不同专业学生合班的问题,可预见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如下:
第一,两个专业学生的相关知识水平差距过大。法律专业学生相比英语专业学生总体而言在英语语言能力上会有差距,如果差距过大,会影响合班教学的授课质量。因此如果只是将部分学生进行合班,则对法学专业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前测后择优。如果是普及进行,则最好在大学二年级和(或)三年级、在一至两年的大学英语学习后进行合班。与法律专业学生相比,英语专业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较为欠缺,因此在合班前应对英语专业学生进行为期一个学期或者甚至一年的法律基础理论课的教学。
第二,教学目标与学生学习目的预期的不一致。由于合班教学面对不同的两个专业的学生,学生学习的目的更为多样化,而教学目标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主观目的,以更为有效提高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如前所述,在对本科学生进行合班教学时,应侧重考虑以“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为主要教学目标,而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则需要教师不断设定并调整阶段性目标。在初学阶段,由于法律英语语言专业性强,语言特点突出,教师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英语语言特征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为进一步的学习打好基础。在深入学习阶段,教师应以帮助学生接近现实法律情境,启发学生在英语环境中了解、思考法律事务为教学目标,通过主题讨论和辩论、主题电影片段欣赏学习和讨论、参加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法院庭审或仲裁委的仲裁庭旁听等活动,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英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超越,进而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在应用阶段,以“用英语解决法律事务”为第三阶段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通过英语模拟谈判、英语模拟法庭、以及英语案例教学,引导学生使用法律英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
第三,学生学习氛围的营造。由于两个不同专业学生合班,教师将面临如何尽快营造集体氛围、如何创造条件使不同专业学生之间尽快融合,互帮互助的问题。小组教学将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首选方案。对学生进行分组,保证每组都有两个专业的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及课外任务均强调小组讨论与合作,强调学生发挥各自优势、互相帮助。
六、结语
合班教学为两个专业学生之间互相学习互帮互助提供平台,提高学习效果;为原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英语专业老师和法律专业教师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提供机会,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水平;为跨学院教学合作打开先河,为跨学院课程合作积累经验。作者提出法律英语合班教学,希望能给法律英语教学的革新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何柳青. 法律英语教学含义探析 [J].长江大学学报,2012 (3)
[2]韩永红. 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J].南方论刊,2009 (3)
[3]郭强.论法律英语课程规划的依据.《山东外语教学》[J].2004(1):69
[4]满颖.适应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完善法律英语教学.[EB/OL]http:.2008-9-10
关键词:依法治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18-02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确立和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稳步实施,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成为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行之路,特别是当今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重的时候,依法治企更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1 推行依法管理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国家明确提出了以“经济立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原则,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必须在经营活动中推行依法管理。
第一,推行依法管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协调生产的有力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定,市场主体已发展成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化格局。市场客体也发展为资本交易、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面对众多的、陌生的、多层次的市场关系,仅靠过去那种行政命令的手段已难完成新形势下的市场调控任务。因此,只有推行依法管理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在多重市场主体和复杂市场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活动并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得心应手”。
第二,推进依法管理,能够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法制具有普适性、客观性、预见性、规范性以及强制性等重要属性,可以确定企业的行为模式并规定其行为后果。从法律上引导企业经营活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不仅具有保护合法经营的作用,而且具有指明经营道路的功能,有计划地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进行法制化、规范化,使企业始终沿着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道路健康发展。
第三,推行依法管理,保证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个别企业面对市场竞争,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改善经营管理,而是不顾其他企业甚至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润,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要创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必须依法调控,才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健康发展。企业只有自己做到依法经营管理,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推行依法管理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企业中推行依法管理,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对企业行为实施控制和管理。具体地讲,就是赋予企业内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以“法”的概念,把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企业内部各环节管理的规范,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贯彻下来,从而形成管理上的统一,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一是解决管理决策的随意性。目前,企业的很多决策缺乏科学的程序,存在以个人意志为标准的现象,缺少法规制度的约束,往往给企业经营和效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引入“法”的概念,是堵住管理漏洞、减少决策失误、实现重大经营决策法制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效益的有效手段。二是解决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性。管理制度建设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企业管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建立起企业内部科学的、规范的、严肃的管理法规体系,是维系企业正常运作,指导企业经营实践,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三是解决执行层和作业层行为的不自觉性。推行依法管理,利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及强制性,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作业者的作业行为实行硬性约束,确保经营管理决策的贯彻执行和操作规范,势必对企业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解决企业管理思想的不系统性。现代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3 推行依法管理是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其基本依据就是《公司法》。要向现代企业迈进,必须推行依法管理。一方面,企业转制必须走法制的轨道。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企业经历了多次制度改革,但因为缺乏系统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因此,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只有借助法律法规的系统性、科学性、强制性手段,启动企业内部深层次的改革因素,才能推动企业转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完成。另一方面,依法管理能够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高素质的企业家,在企业中推行依法管理,以规范、科学的企业制度熏陶、培养、选拔企业领导,造就优秀的企业家队伍,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可行的,也是必行的。
4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渠道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据考察,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又如,美国联信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直接对公司董事局负责。国外大公司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的高层决策,防止和化解经营别是重大决策上的法律风险。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是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二是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三是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搞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四是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五是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法学专业
一、“双师型教师”的提出与内涵
“双师型教师”是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和高校人才培养要与社会产业需求对接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早在1995年,国家教委在教职[1995]15号文《关于开展示范性职业大学的通知》里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这一说法。2000年,教育部下发文件《关于发展高职高专教师师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中,“双师素质”被再度提出,由于高校人才培养对接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原本主要针对高职高专的“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迅速获得各个高校的青睐并被广泛沿用。
关于“双师型”教师的定义,国家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有以下界定:“双师型”教师为各高校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备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或持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持有行业特许的技能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亦可;二是近五年工作经历中累计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且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的实践实训活动者;三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课题,课题成果在企业生产、经营应用中创造了良好效益;四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在省内同类院校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法学类教师应具备的“双师素质”与能力
(一)课堂教授能力
首先,“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把知识深入浅出地教授给学生的能力、课堂气氛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能力、知识更新与最新学科前沿对接的能力;其次为人师表,必须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更须要有法治理念,因此“双师型”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以身作则。
(二)从事法律事务能力
现代社会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被要求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具备对法律知识的活学活用。教师不但要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考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如律师、司法会计鉴定师等),而且应具备法律事务操作和独立办案能力,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双师”必须长期在一线工作前沿,具备实际工作中所需的法学、审计等多重专业知识,教师必须承担起融会贯通的职责,把实际运用到的多方面知识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和社会实际需求接轨。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双师”型教师名不副实
高校中对于“双师”型教师常常流于片面,常见的有“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有些高校认为,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是同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和社会上一种或几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如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等,而有些老师为了在评比和晋升中获得筹码,也热衷于考取这些证书,但部分老师只是通过学习书本考取证书,并没有实际应用操作经验,有的老师持有的资格证书和所教专业不一致,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给予学生指导;有些高校则一味注重实践经验,把社会上从业的法官、律师等直接聘用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认为这就是学校的“双师”型教师人才,但这些法官、律师由于缺乏教学经验,而且工作繁忙,讲课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能保证,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都是对“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的极端片面理解,更无法达到理论实务并重的教育效果。
(二)人才引进工作滞后
对于高校而言,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致使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很多因一个条件不符合而与高校擦肩而过,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极易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被引进的机会。此外,不少高校片面追求教师高学历,要求引进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或双硕士学历,无形中弱化了教师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另外不少高校聘用一批律师、法官作为本校的兼职教师,但原本为了提高专业教育的实践性的举措,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瓶颈。一方面具有“双师”证书资格的人才少,学校难以择优聘用;另外一方面受单位的制度制约,这些兼职教师不可能在工作时间来高校授课,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而受个人的精力和时间影响,很难保证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而且因为缺乏基本的教学技巧,以及对学生的基本了解,学校对兼职老师普遍是“重聘用,轻管理”,造成兼职教师稳定性差,教学成效很差。
(三)教师职称评定缺乏科学性
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严重向科研能力倾斜,其重要性远远胜过教学能力,以至于有人精辟地总结为“重发表,轻应用;重成果,轻能力;重科研,轻教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这支“指挥棒”和高校科研能力导向下,教师们在承担大量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论文、著作上,一些上了年纪的教师甚至还要花大量的时间通过英语、计算机的考试,无暇顾及实践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双师型”教师人才的培养。
(四)缺乏明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
由于高校对“双师型”教师人才理解的偏差,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满足于表面持有双证的“伪双师型”教师人数增长的表面成就,而不关心这些取得双证的教师教育质量如何,存在着典型的“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倾向,高校培训经费的不足,培训方法的落后,使“双师型”人才培训存在困难。个人实践能力不能具体量化,无法考核,不能从待遇上拉开差距,教师使高校“双师型”教师和“非双师型”教师在薪酬上别无二致,也看不到发展的更大空间,间接挫伤了高校教师向“双师型”教师靠拢的积极性。
(五)法律政策和相关法规不配套
法律专业的教师入职前的理论教育靠学校,入职后的实践教育需要长期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即各企事业单位。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要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平台和技术指导。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管理成本的考虑,一是担心商业机密被泄露,二是担心管理成本的提高和影响工作进度与效率,往往不愿意承担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培养平台。
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强化相关配套法律保障
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要靠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对人才培养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保障了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践性,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尚未健全,虽有《高职教育法》出台,规定了各界企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教育义务,但由于对这些企业缺乏约束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我国出台相关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对高校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与实践活动的重视度,使高校教师能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相关的法律顾问,办案员等职务,提高实践能力,也带动学生学习到工作中最需要的知识和技巧,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
(二)改进“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训机制
首先,重新修订现行的人才引进条件,对优秀人才的户口、年龄、学历等因素适当放宽。目前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一些人才引进制度呆板烦琐,制约着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高校而言,即使有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也很难因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引进。同时,改进人才引进和工作调动的审批程序,有些人才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审批下来已过了最后期限,因此我们要在制度上制止类似事件发生,充分简化调动流程使合适的人才到合适的位置上发挥作用。
其次,改进教师培训制度。高校应意识到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订“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战略,拟定培训的详细计划和多元化的培训方案,建立完善的“双师”培训制度,以“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模式,促进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双师素质”发展,在分批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的同时,安排企业和相关公检法单位理论水平高、时间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学校对教师进行培训。
(三)“产学结合”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由于法律类专业的特殊性,如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实习阶段,不能独立从事相关工作,无法独立办案,自然不能深入体会其中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更无法指导学生。虽然证书不一定代表素质与能力,但学生对已考取多个证书和持有较高等级证书的教师更加崇敬,更容易接受他的教导,因此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此外,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办案操作实践,多到相关的实务单位,与有关部门、行业保持密切联系。高校法学类教师可到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甚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与实践训练。学校也可设立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室等实践基地,鼓励教师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大赛,安排教师参与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在给予学生指导的同时对自身也是一个提高的路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双师”整体素质。
(四)加强激励促进教师主动提升“双师”素质
高校要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归根结底要充分调动教师们争取成为“双师”的积极性,从心底主动想成为“双师型”教师人才。而现状是高校一方面大力鼓吹“双师型”人才,一方面“双师”却没有体现出与一般教师不同的待遇。因此,促进“双师型”教师建设,外部的激励措施非常必要。高校在“双师型”教师评定上,要坚持量化原则,以体现制度的公平和导向性。把教师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教学能力作为高校教师评定职称和学科带头人的重要考核指标,给予“双师型”教师物资奖励和出国培训、业务进修、项目开发方面相对优厚的待遇,在工资上明显高于非“双师”的普通教师,在职称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提升“双师”素质,促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五)提高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摘要】加强实习实训,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进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这已成为职教界人士的共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院走出了一条实习实训教学的新路子。
【关键词】专业;实际出发;创新实习;实训教学
首先是对传统教学时间安排的突破。在学院现行的教学计划中,实习实训的重要性在教学时间安排表上被凸显出来。不仅是最后一学年有半年的实习实训时间,而且从第一学期到第五学期都有一个月的实习实训。实训主要针对学期前阶段所学的各门课程中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技能展开。如第一学期主要针对全院学生的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进行的实训,以后的几个学期便是结合各自专业技能的特点进行的实训。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最重要的是在实训中强化知识,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计算机、外语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可以到校内或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但对于会计、法律、文秘、国际贸易等专业来说,要想每学期都安排实习实训,会受到空间的限制。因此,这些专业的实训主要安排在校内进行。如根据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在学习了一定的专业理论之后,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相关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即兴演讲、刑庭实训、法制宣传员实训、法律咨询四个模块。通过这四个模块的实训,学生学会了书、判决书的写作,掌握了开庭通知书、案件登记表、提押票、送达等要证的填写方法及相关的技能,初步掌握了法律咨询的技巧和方法,为他们最后一学期到政法单位实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做好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还要有一个重要的保障――实习实训的组织形式。实习实训教学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协调,由各个系部组织实施,具体任务落实到各学科教研组。整个实习实训教学有计划、有步骤、有总结,有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要求。在实训中,要求每个学生对自己每天的实训情况做动态的记录,实训结束时进行总结和自评。实训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在整个实训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相应的评价。
在实习实训教学中,学院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始终。如在会计模拟实训中,对学生提出道德和技术层面的要求,要求学生端正态度、明确目的,作风踏实、操作认真,以一个会计人员的身份参与实训。
同时,学院注重营造实训的真实氛围,以弥补校内实训的不足。
【关键词】供电企业;运营安全;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前言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供电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法律风险防范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供电企业在运营安全中,很容易出现各种法律风险,这不但会影响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还会对供电企业的声誉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的限制和供电企业的发展,因此,预防法律风险对供电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供电企业预防法律风险的意义
预防法律风险是提高供电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供电企业的风险来源增加了很多,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力度的深入,电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也增加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法律风险是增加供电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供电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方式,预防法律风险能有效的提高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供电企业文化的建设,为供电企业积累更多的资产和财富。因此,预防法律风险对供电企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供电企业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
2.1 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电力体制的改革下,虽然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由于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导致很多供电企业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电力营销等环节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年来,财税、工商等部门对供电企业进行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设立账外账、转移挪用项目资金、借款理财等习惯性违章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对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对供电企业的名誉造成很大的影响。
2.2 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在建设电网时,面临着征地、居民拆迁、占用通道、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的问题,如果供电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就很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他人的土地,从而引起电网建设工程纠纷,这不仅会对电网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很大的影响,供电企业还因此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对供电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2.3 欠费、窃电风险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推进,有一部分供电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甚至是隐性破产的危机,其主要原因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由于房屋拆迁、电力用户所在地发生变更、用电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重组等,从而导致供电企业出现电费收回难的现象,这就对供电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供电法制环境不太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非法人员及单位常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窃电行为,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这些非法人员将先进的技术应用在窃电过程中,供电企业很难及时查出窃电现象,这对供电企业的经营效益造成很大的影响。
2.4 供电服务的法律风险
由于供电企业的服务点比较多,涉及到千家万户及各行各业,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对经营管理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如果供电企业在供电过程中,出现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停电不通知、供电质量差、事故抢救不及时等现象,就有可能面临着索赔、投诉等服务风险。
3 预防法律风险的措施
3.1 提高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供电企业要树立强烈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法制化,从而为供电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供电企业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明白依法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保持良好的警觉性,控制好每个风险点,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从而构建良好的防范法律风险根基。
3.2 提高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控力
供电企业要积极引进并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定期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对电力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纠纷事件等进行分析调查,将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提前预测出来,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将法律风险控制在起步阶段,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对供电企业造成的影响,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法律风险调查情况,定期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加强重点防范项目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事件的扩大。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理方案,如果发生法律风险后,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尽量减小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3.3 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供电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用严格的制度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现象,要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从而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将完善的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从而降低供电企业内部因素引起的法律风险现象。供电企业要建立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衡量,并制定合理的预防措施,同时法律事务部门要加强风险监控,当风险确认后,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立即进行风险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负责人,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供电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才能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为供电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3.4 建立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理念是企业价值观的体现,供电企业员工的风险理念越高,则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就越顺利,反之,供电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就会十分困难。因此,供电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风险管理文化,供电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时刻受风险管理文化的熏陶,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管理理念的认同感,从而为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3.5 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由于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工程建设、营销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因此,要大力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严格处理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的现象,对于设立账外账、转移挪用项目资金、借款理财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查、细查,发现问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有严肃的处理违章违规行为,才能有效的降低供电企业法律风险。供电企业要规范经营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安全供电、依法操作,从而有效的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供电质量差等问题。
4 总结
法律风险贯穿了供电企业经营安全的整个过程,供电企业要充分的认识到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建立长期有效的防范机制,确保供电企业正常、稳定的经营,从而有效的促进供电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霞.供电企业运营安全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3(17).
[2]林森.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简析[J].经济视野,2013(20).
[3]戴彦.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0(10).
【关键词】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
一、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的现状与反思
(一)培养目标模糊,单纯强调理论模块。很多高职学院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但是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大多承袭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体系,基本上由四大模块组成,包括通识教育课程、法学专业课程、法学实践性课程和人文素质教育通选课程。四大模块的设置不是不好,对于人才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很多的作用,但是如果深入拓展四大模块,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教育周期,对于只有三年的高职高专教育并不适合。而且高等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应该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在有限的时间里,真正培养够用的理论和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技能。
(二)教学内容注重规范性理论传授,轻视方法知识的传授。职业学院的教学应当在有限的教育周期,传授够用的理论,尤其是法学教学更应当突出理论的引导和方法的传授,而不是进行“说文解字式的教学”。因为法学教学始终是一个动态的教学过程,并不单纯教授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法律始终处在一个立改废的过程中,教学内容滞后现象是法学教学中不可避免的,有时候在第一学期开设完成的课程,到学生毕业时可能法律法规内容已经更新了,可是职业学院的学生毕业后的定位不是继续深造,而是马上开展法律应用工作,因此在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避免一家之言束缚学生思维,不利于提高拓展知识层次。
(三)教学方法拘泥于课堂灌输,忽视社会实践技能培养。大多数职业学院教学方法上仍然以课堂教师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式方法,“填鸭式”的课堂灌输往往使学生提不起学习兴致,而缺乏实践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训练的教学模式,教师理论课时大量增加,学生坐在课堂里听的理论与社会实践脱节严重,最终导致学生厌学,教师厌教。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差,学生学习兴趣低下,是制约职业学院教学发展的顽症。研究人士往往将原因归结于生源素质问题,认为生源素质提高就能使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提高,事实上,职业学院就应该针对目前的生源素质,调整教学方式方法,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提高其岗位适应能力,而不是单纯地拘泥于课堂理论知识的灌输。
(四)评价偏重知识考查,内容单薄方法简单。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是考量教学模式是否适当的最直接的标准。目前高职学院采用的评价体系仍然是过去的单方评价,即教师通过大量理论知识的教授和灌输,在学期中或学期末,通过笔试或者口试等方式,进行知识考查。这种评价方式表面上看比较公平公正,评价方式与评价主体单一,便于操作。但是传统的评价方式,偏重知识考查,难以克服内容单薄方法简单的评价方式,结果缺乏证明力,以记忆性知识为主,应用性知识为补充的评价标准也很难考量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二、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构想
针对目前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明确培养目标,构建服务于实践的理论教学模块。1972年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对当时流行的各种教学模式深入研究,总结出了教学实践中常用的23种教学模式,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能否适应社会需求主要取决于对其职业的社会定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掌握法律以及必要的管理等知识,具有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职业能力,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法律职业操守、娴熟的基层法律事务处理技巧,能够胜任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为教学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既然是技能型专门人才,那么理论教学就是服务于技能需要的必需理论,而不是高深的法律专业理论,因此构建服务于实践需求的理论教学模块成为了教学模式改革的前提。
(二)教学方法上采用“规范理论+方法知识”的复合传授法。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不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理论的灌输,在传授必要的法律规范理论的同时,强调方法知识的引导和传授。在教学上不再以单纯规范理论的输出为目标,最终应该突出对法学方法知识的传授,做到学生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而且掌握了如何学习法律知识。这样即使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也不会影响学生对于新知识的掌握和认同。有利于提高学生上岗后的岗位适应能力,同时也将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延伸到学生的终生教育中,对于学生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教学方法上提倡课堂上实践,社会中传授。实践教学能否切实有效开展,是职业学院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否落实的关键所在,很多职业学院也很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增加实践类课程设置,甚至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整合,下了很大功夫,但是却收效甚微。纵观法学类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的开展,存在的最大弊端是课堂上讲授,课堂上实践,往往忽视了实践的社会性。教师把实践内容转化成知识内容,然后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传输给学生,这种传授使得形象的社会实践转变成了法学知识信号,与带学生走向社会搞社会实践的效果相去甚远。法学教育的素质要求: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基本法律理论素养、正确的法律思维、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如果脱离了社会性,不考虑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只搞课内实践,是无法取得上述教育效果的。职业学院应引进大量“双师型”教师,通过教师的社会实践,将实践技能带到课堂上传授,并聘请大量的社会实践导师,让学生到社会实践岗位中去学习,由实践导师在岗位上传授和指导。
(四)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第三方评价,即由独立于学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高职学院必须改变过去单一的评价方式,实施第三方评价,开展“教师-行业专家-学生-综合”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建立质量监测工作平台“纵向数据质量系统”结合“教学信息员监督”、“教学督导监督”、“行业专家反馈”、“学生测评”、“综合评价”等方式,以覆盖教学工作全过程的方式,形成由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与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构成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着重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反馈。
【参考文献】
[1]王宗正:《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
[2]乔伊斯:《教学模式》,荆建华、宋福刚、花清亮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走过近20年的岁月,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教育模式存在着忽视法律职业化的弊端。在迎对当下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时,“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法律硕士人才”、“如何培养法律硕士人才”等问题仍是难以回避的。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是高层次、复合型、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世界各国从21世纪初开始至今,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1]。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转型与变革,既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在发展,也是对世界法学教学趋势的顺应。以职业化为内核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改革,涵括了教学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
一、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现状
(一)培养目标不清晰
法律硕士属于我国专业学位的培养体系,应侧重于职业培养。专业硕士学位最大的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学生以学习理论为基础,侧重职业能力的提升,即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2]。法律硕士学位在于培养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然而具体实施的培养目标中并未明确定位为职业化教育。由于具体培养目标不清晰,法律硕士的教育模式忽视学生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养成,致使法律硕士毕业生不能满足专业学位设置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
不少法学院校在实际运作中,未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特性,其与学术型法学硕士、法学本科的课程体系明显缺乏差异性。课程内容偏重法学理论教学,且课时比重很大。涉及法律职业能力素养的疑难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与谈判等课程,不是课时数较少,就是没有开设。在课程学习的考核评价方面,常采用试卷考核,强化对知识的记识。法律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等重要内容,很少融入课程考核中。
(三)对职业技能不重视
专业实习是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阶段。法学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者都未对专业实习给予足够的重视,实习指导教师也很少会针对职业技能而专门制订实习方案。在整个实习阶段,学生很可能较多地参与了琐碎的行政办公工作,没有系统地开展法律职业训练。专业实习的评估反馈机制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围绕职业技能、职业潜力等方面开展考评。
(四)师资队伍薄弱
法律硕士导师和任课教师,大多是从高校毕业直接进入教学一线,其自身法律职业“实战”经验的欠缺,难以准确地向学生传授法律职业技能和经验。法律硕士导师若单纯是擅长法律理论的教授,则很难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当下,我国不少法学院正在探索 “双导师”队伍的建设,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校外导师,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在导师选拔、导师入职教育、教学考核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不能满足职业化教育的需求。
二、美国与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
美国和德国分别是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典范,对世界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趋势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并提供了借鉴蓝本。
(一)目标明确
美国法律教育采用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法学院以培养合格的执业律师为目标。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从律师中选的,在一定程度上讲,美国法学教育实际就是律师教育。法学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专业实践等紧密围绕执业律师的职业能力展开,尤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德国法律教育模式,历经从重视法律素质教育向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的转变。当下,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3]。将法律思维、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实践能力并重,把职业训练环节置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在专门的职业预备期里,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相关部门学习锻炼,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职业实践时间,能够完成从学校向法律实践岗位的顺利转型和过渡。
(二)课程体系设置合理
美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注重职业化与实用性,将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大类。整个教学计划中,第一学年以必修课为主,必修课约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如刑法、财产法、民事诉讼法、法律写作等。第二学年开始选修课教学,选修课的内容、数量均很丰富。除基础理论课之外,案例讨论等实践课程也广泛应用。德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类似于美国的课程设置,选修课则侧重于司法实践、法律实务等方面。专业必修课一般都有讲授课和实习课的形式。实习课则非常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法学方法和法律依据的运用。实习课通常与讲授课并进,强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专业实习突显职业技能
美国法学院学生除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习外,还常参与“法律诊所”的专业实践。通过法律诊所,学生在真实案件时所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接待当事人、分析案情、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诉讼、出庭等工作[4]。在真实场景中学生通过体验式、浸润式的学习,能强化其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德国侧重于通过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来强化职业教育。实习期限共2年但分阶段进行,实习地点包括自选和必修两类。学生在必修地点(如地方法院的民庭、刑庭或者地方检察院等部门)至少三个月实习,在选修地点(如公证机关、工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实习期限为四至六个月。
(四)师资队伍“双师化”
美国和德国的师资队伍均采用的是“双师化”模式,法学师资队伍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院派教师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司法工作者构成。资深的司法工作者兼任指导教师,能与学院派教授在法学知识上互补,在法律职业能力上互融。此外,德国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选拔、考核以及入职后的继续教育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三、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职业化为目标
将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核心内容。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应围绕法律检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开展。确定职业化为培养目标,进而清晰地将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与法学硕士、法学本科教育相区分,回归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然地位。
(二)完善课程设置
着眼于职业能力培养,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应围绕“职业化”这一核心。在课程设置上,制定专属于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课程体系。结合院校的特色和资源,开设法律思维与案例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法律谈判等课程。在课程结构方面,增加选修和自选课的数量,加长核心课程的课时以培养法律思维。在课程评价和考核方面,应将案例分析报告、讨论发言等纳入课程考核。
(三)健全以职业化为中心的实习制度
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改革当前的专业实习方式。建议专业实习分时间、分阶段进行,集中统一实习和自主实习相结合。集中统一实习安排在研究生第二学年下学期或第三学年上学期,时间不少于3—4个月。该阶段,需要先制定实习方案,根据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实习岗位确定学生应学得的职业技能。选择适当的实习基地,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接触到具体的法律实务,能够独立或协作完成法律事务。自主实习阶段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或者学生签完三方就业协议以后,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强化职业能力。
(四)构建“双导师”师资队伍
“双导师”制,即为法律硕士配备校内全职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导师选拔方面,校内导师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科研能力,遴选时偏重于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校外导师的选拔则偏重于职业技能水平、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入职后的继续教育,对校内导师要加强专业理论、实践技能的培训。对校外导师,要加强指导能力的培训。科学设计考核标准,将学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纳入考核范围。另外,组织学生定期评价教师教学并及时反馈。
关键词:法学类;专业实习;职业技能
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文拟探讨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质量标准,剖析新时代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阐述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类专业实习能提高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法学类专业教育首先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要求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是专业实习,实习学生有双重身份的优势,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单位的员工。在高校和实习单位双导师的帮扶下,引导法科学生进入社会,实习指导教师充当“领路人”的角色,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学生做好榜样。在专业实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面对法律事务中的事实、法律、经济、政策、道德、传统、人际等各种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正确定责,善于调解,敢于判决,通过亲身经历来强化内心信念,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一样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自觉自愿地争取最佳结果。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法律素质,在法律实践中提升法律素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素质全面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将法律条文以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当中,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法科学生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要用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规定去审视问题,既要考虑这些制度与规定产生的理论根源,又要明确其对现实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对现实产生的积极作用或者消极的影响,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法科学生通过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来获得法律职业技能。“通过体验达到最佳实习效果的过程可以总结为持续、循环的四个阶段:亲身体验、回顾反思、形成理论、应用理论。”[1]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就是法科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过程,也是法科学生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是一个消化吸收深化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肯定,并不断深化、完善的认识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质疑与探究,进而建构更为合理答案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一种否定,用新方法得出创新结果的过程。总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一个全新的认识过程,既是课程教学的延续,又是课堂教学的深化阶段,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中开拓思路,不断认识和重新认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环境与学校环境有较大的差异,做了十几年的学生,已经习惯从学生的角度理解问题,使大学生认识社会不全面不深刻,容易形成认知的片面性和思维的局限性,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状况,从高校进入社会常常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实习是架起高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可作为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转换的过渡平台,让法科学生走出相对封闭的学校,走向更加广阔的社会舞台。法学专业实习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让学生进入社会,从学校小课堂走进社会大课堂,在实习中不断动手动脑独自面对法律问题,增加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了解社会生活,体会社会所需,认清自身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看到自己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认准社会发展方向,增强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时代法学类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方式,对法治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背景下,新时代对法学类专业实习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效果与质量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不熟练,缺乏分析问题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等。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质量,还需我们做更多的思考。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不够清晰
在法学教育大众化职业化的背景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并非在于通过一学期左右的时间即可使法科学生成为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过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让法科学生在实习中感到自卑。相反,法学专业实习目标过低,甚至把学生实习当作见习来定位,一些教师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训练学生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像法律职业技能只能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经过长期积累才能获得,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不是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这就导致对法学类专业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实习时间过短,失去了实习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从而造成“实而不习”的局面,只是走流程走过场,是为了完成相关文件要求。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内容不够专业
到实习单位之前,有些法科学生对于实习什么、怎么实习、专业知识有无收获、职业技能有无提升等停留在较模糊的状态。到实习单位之后,集体实习的法科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所做的工作往往是性的辅助工作,比如装订卷宗、打印材料、送达文书等,学生只能了解实务工作的局部,而没有有效参与和全程介入案件,很难学到真正的职业技能。分散实习的法科学生想把实习与今后工作结合起来,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多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分散实习的目的是与将来的工作挂钩,实习内容与专业有的相差较远,实习与专业挂钩不理想。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指导不够优质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从学校到实务部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完全依靠自学很难完成知识的理解和能力的提升,因此实习指导老师在法学专业实习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法律院校的师资力量有较高的学位,一般是法学博士,至少也是法学硕士,在某方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与其说是‘进入’高校,还不如说他们是‘留守’高校,因为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经历之后,他们经过学校内部程序的选拔就直接以教师身份而进行职业生涯,因而这些年青教师实际上从头至尾都从未‘离开’高校。”[2]但是从学校到学校,几乎缺少实务背景与实践经验,导致职业技能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面狭窄,从事实体法教学的,只对某一门课熟悉,不了解程序法,就实体论实体;而从事程序法教学的,不熟悉实体法,就程序论程序。而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导致高校指导老师训练学生解决问题时力不从心。再加上高校现有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大多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也不愿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的精力,指导实习教学效果不佳。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在繁重本职工作之外增加了指导学生实习的任务,指导学生实习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又没有增加相应的津贴待遇,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有的实习单位把指导实习的任务压给一些刚刚入职的法律职业能力也不足的职工身上。
(四)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考核不够科学
法科学生的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这个时间也是学生考研和法考等决定考生命运的关键时期,部分学生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不愿参加集体实习,不得不参加集体实习的,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之中,对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难处也能够理解,对实习生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出什么大事,对实习成绩的评价就不会刻意刁难,这种评价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很少有实质内容,可靠性较低。再由高校实习指导老师根据专业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并考虑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实习周记、实结报告和提交典型案例等情况,综合评定最终实习考核成绩,实习考核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
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法科学生能够处理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具备基本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学生对法律职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第一,通过专业实习,加深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通过专业实习,检验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实战中训练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第三,通过专业实习,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处理法律实务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第四,通过专业实习,找出自身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改进补充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为将来更好就业做好充足的知识和能力的准备。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在其参加工作之后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慢慢养成。
(二)完善法学类专业实纲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对实践教学课程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四大类课程。四大类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是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专业实习的重要性,明确要求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要根据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完善法学类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当与实习目标紧密联系,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期限、实习方式、实习基地、实习小组的配置与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的权责、实习质量的保障与监控、实习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法学类专业实习时长一般为一学期。
(三)选择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法学职业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以培养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己任。虽则是相同的法学专业,但学生的兴趣点并不一致,有些学生进校之际,就确定了走法学实践的道路,部分学生热衷于研究法学理论问题。针对不同兴趣点的学生,法学院系应作出有效调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3]为了保障实习单位能够提供与专业有联系的实习内容,严格根据专业选择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实习单位,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有法务部的公司等。事先了解学生对实习的不同需求,把实习与自己的学习兴趣、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学生创造或者提供相应的实习岗位,有选择地参与相关案件办理。对犯罪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或者法院刑庭进行专业实习,对民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法院民庭实习,对公司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公司法务部实习,规划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可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实习期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亲自处理法律问题,检验和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果同学们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毕业后经过努力还可以进入实习单位工作。
(四)提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通过多种途径让法学教师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鼓励高校法学教师走出去,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至少挂职1年,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量化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指导教师的投入有所回报,而且在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方面占一定的权重,使得为实习贡献力量的教师得到应有的回报。对实务部门的指导专家也应当量化工作量,折抵一定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确保高校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老师是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行家里手。
(五)加强实习学生教育管理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进入实习单位前,每位实习学生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设计好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什么、怎么实习。到实习单位之后,高校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实习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岗位教育管理,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当天的实习情况,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包括完成实习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解决的问题、实习的收获与心得体会等,指导教师每天在平台上回复解决实习问题,实时动态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学生都要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要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业务活动、工作态度及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
(六)健全专业实习考核机制
实习结束后,首先由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写出综合性的评语。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的实习情况以及其他途径所掌握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操作技能等方面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意见及评语,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的评定一般分为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成绩在学生的成绩单上要明确记载。
[参考文献]
[1]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9.
[2]陈伟.面向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J].海峡法学,2014(3):9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