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2 15:23: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养老保险的要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老保险和社保不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1)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一般说的养老保险都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主体不同
(1)社保的缴费按我国国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全部按职工收入比例交纳。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比例交纳,工伤和生育保险是全部由用人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是不需要交纳的。
(2)个人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只能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年限和累积金额不同
(1)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是可以积累金额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2)如果是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中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可以积累金额和缴费年限的。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企业 劳动者 人力资源
一、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认识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养老保险的产生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地生活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我国从国情实际出发,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制,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标志,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登记、申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继立法完善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加上我们国家“未富先老”的现实,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1.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总的来说主要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纠纷较多的险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不断进步,养老问题成为人们乃至全社会的重要课题,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该用人单位发展程度的先进与否。因此,建立健全并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满意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将保险福利与职工劳动生产情况相结合,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预防和消除职员的不满因素。劳动者在工作之时不必再为以后的养老担心,将会全身心的扑到工作上,进行技术改进及高效率工作,最大程度地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人性化关怀员工,给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信,增强劳动者在单位中的主人翁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将会大大减少,这样即可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利用,高效整合资源。同时,企业在法律范围内适当地根据职工的资历和地位调整其工资收入即社保缴费基数,会进一步激发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从面提升企业凝聚力,达到较高的生产率。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养老保险不仅在提高企业效益方面的作用明显,而且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激励措施,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队伍方面功不可没。首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的价值就体现在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养老金。如果说一个人在劳动能力尚好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还可另寻他路的话,那么在老年则没有什么选择,只能依靠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所换来的养老金。所以,当企业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就意味着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就会对离开单位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同时,企业养老保险还将大大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的负担,这样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就不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统筹支付,相对减轻了企业的人力资源负担,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来,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前进,每一次的进步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积极可喜的变化,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的缴纳,意味着对年老之后的生活有了清晰的预期,可以更好地工作,从而少了浮躁,多了稳定,这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对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四大养老保险纠纷类型
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变化日益加速,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加上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实际层面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种类更是多种多样。具体到因养老保险发生的纠纷上来看,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类型,即劳动者垫付养老保险金纠纷、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养老保险费纠纷、缴费基数纠纷、未参保纠纷等。
1.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所谓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了单位养老保险,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单位并没有实际为劳动者缴纳这部分养老金,而劳动者出于以后的考虑,自己亲自拿钱进行缴纳,形成了劳动者自己垫付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单位对自己自行缴纳的这部分养老保险金进行补偿。对于这种纠纷,核心点就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交由仲裁部门仲裁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判决。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特别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在缴纳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
2.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实际上,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漏交了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者自身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纠纷与前面纠纷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种纠纷中,劳动者没有缴纳养老金,到最后无法享受退休的养老待遇。此类纠纷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进行补足,确保养老金的正确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是漏缴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是故意,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应当缴纳的养老金,而且还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过失,那么可以简单处理,补足即可。
3.缴费基数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缴纳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正确,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提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此类纠纷,完全不同于前两种,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双方的焦点只是集中在缴纳基数上。因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每个人的工作年限、职称级别等因素不同,而这都影响着缴纳基础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变化,缴费基数也是在不断变化当中,这就需要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去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未参保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个时候,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明显的侵害,养老金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目前还在单位工作,则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劳动者在退休后才发现,劳动者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就是,虽然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为此承担养老义务。还有就是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时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此种纠纷情况下,劳动者大都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应该缴纳的养老金。
四、完善养老保险机制的思考
通过对以上我国目前存在的几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来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是如何在纠纷产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到底是通过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还是走仲裁道路,抑或是法院判决的方式。总之,解决养老问题,关键是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法典,靠得仅仅是各种单行的规定、通知、决定等行政法规或者文件构成,且经常变动,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展。
1.扩大覆盖面,完善征缴机制。养老问题是我们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劳动者“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退休的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覆盖面已经相对完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对完善,国企单位养老亦成熟,主要是在私营企业及广大的自由职业者还有遍布全国的流动农民工。同时,完善征缴机制,出台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明确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并制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缴费人、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缴费地点和方式,确定相应的浮动缴纳指数,保证征收部门依法征缴,确保劳动者依法参保。
2.依法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以此为基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立法必须用明确的语言、规范的语言、无歧义的语言来规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必须明确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亦获得解除或者减免其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其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应当赋予其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当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或者漏缴养老保险,如果因此影响了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于让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承担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缴费的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社会保险法要保护的对象。只有这样,劳动者才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监督部门也可主动介入,保障劳动者养老保险正常缴纳,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权利和义务明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养老保险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效用的。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保障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上级监督,有平行监督,有人民群众监督,有新闻媒体监督。要想真正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效能,关键是探索与人力资源相结合的监督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源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养老保险办得好,人力资源队伍则相对稳定,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逐步完善司法体制,在人民法院刑庭、民庭之外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矛盾纠纷庭,专门处理养老保险纠纷,从而提高处理的效率。在陪审员中由人力资源部门中的员工担任,将养老保险与员工任职结合起来,一方面员工之间保持着天然的联系,这样就不会在纠纷调处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必然对公司的人力队伍有着较为清晰的了解,必然会抱着对公司发展负责的态度去处理事情。这对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和保持企业单位的长效发展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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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秀榕委员建议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也能够享受保险待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顺利完成了中央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向省里的移交,对加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央属企业移交后,对部分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影响较大。为保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继续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二、科研、勘查设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央所属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各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所属单位,尽快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避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简单来说,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龄后,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养老金发展之初,是基于个人对于“养老”的目的对养老金进行规划而实现的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但是这并不因为养老金曾先被私人领域掌控,然后逐渐被国家排挤。事实上,从养老金制度起源开始到现在,养老金都是从混杂的公私混合而持续发展而来。国家只是通过立法协助促进了这两方面的发展。因为养老金是到目前为止总的社会转移中最重要的一环,国家创造了市场,而市场也创造了国家。
对于养老金而言,这种制度本身的发展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来建立和培养一个生存于私人市场的社会保障工具。但是反过来说,国家在提供养老金方面的角色又会因为市场的特性与限制受到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也就是说,国家与市场,不断互动,从而生成某种特殊的社会提供的混合体。
二、养老保险的三种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
3.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
三、我国现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2.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四、养老金保险去商品思考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使用的社会保险模式主要就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强制储蓄型。这三种模式的发展都是公私共存,共同组成社会保险这一复杂的体系,但是总的来说,社会保险的起源是社会政策的要求,但是私人市场领先一步发展。考虑到社会保险的公共需要性,不得不考虑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和效率。
依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所说,养老保险金从其发展来说,首先是从一定的领域兴起,但是从社会发展到现在的状况考虑,如果按照养老金的起源来考虑养老金的普及显然没有把民主放到首要位置,民权利的发展要求就是首先要求人人平等。而安德森所说去商品就要是说国家的社会政策在考虑养老金制度的时候摒弃个体劳动力价值作为评价的标准。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 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文秘站 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 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一、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关表格印制,档案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保险金发放及被征地农民个人选定缴费资金的代收、解缴等工作,并负责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及各镇核定、划转、计缴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调度。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农民被征土地面积等相关业务工作审核。
(四)县*部门负责对参保农民的户籍、年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进行审核。
(五)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承办各类表格的发放、填报及初审;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对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申报
1、参保农民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2)征地协议原件、复印件;
(3)三张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会召开要求参保的村民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的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参保申请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批准
1、镇人民政府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所有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后,汇总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送交县有关部门审核。
(1)国土部门审查各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面积、征地用途、土地现状、征地前后实际人均土地面积,并签署意见。
(2)*部门对各镇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户口性质及基本状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婚育状况、生存状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镇、村两级应缴统筹资金是否征缴到位,并签署意见。
2、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的政府出资*村组出资部分,并上缴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各镇人民政府基金缴入情况及时通知县劳动保障部门。
3、统筹资金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镇经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依据《申报表》*有关资料,建立个人账户及个人档案,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制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4、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的自愿缴费通知书》。自愿缴费农民凭《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送交县劳动保障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养老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花名册*应发放资金,及时拨付保险资金到银行发放专户,承办发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制发养老金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关系解除*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本息)。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界定时间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时间为准,征地前迁入户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户口挂靠在被征地农户家庭的人员,一律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分得承包土地为依据,界定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现户籍现所在地界定是否属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户籍未转入征地所在地的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将户籍迁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户籍已经转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因参军入学等各种原因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待其稳定后,再根据政策规定确认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退还个人缴费本息,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关键词: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作用;意义
中图分类号:F840.67
一、引言
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之一,而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则是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载体,其记录、保管都应准确完整,它是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企业由于出现生产力布局的不断调整,单位合并、拆分、新设、改制等情况,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管理都应能很快适应形势的变化,并未后续工作奠定基础。若台账不齐、资料不全、交接不畅等问题出现,其下步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就较难开展。
二、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基本特点
1、养老保险档案的定义。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其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可以定义为:企业和各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因此,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不仅是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全过程的记载,也是有关文件、个人台账和经办业务的记录(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账、花名册、变更表、各类报表以及有关财务凭证等)。它不仅是书面记载,而且还应有数字化记载。
2、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①涉及面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涉及到与个人、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及财务部门,凡是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都应纳入养老保险档案范畴,应是工作全方位的记载。②信息化程度高。现代化的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必须采用高度信息化的工作平台,使很多业务都通过计算机技术完成。以其高度的信息化,满足现代化管理的要求。③保存期长。与参保人员个人有关的记载,要保存达数十年,那么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就更长了。只要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在持续进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就不会停止。有的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长达几十年,甚至百年,还有是永久性保管的。④安全性性高。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有纸质记载的,也有电子记载的,有些记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比如个人手册、个人基数确认表等;还有些记载涉及到隐私问题(如个人收入或待遇、单位工资总额等)。这说明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特别注重安全性。除了要妥善保管、有效备份外,还应防止网络化的盗窃,特别是要防止不法分子对数据信息的非法窃取、删除或篡改。
三、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健全与完善
1、充分认识到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现在人们还缺乏对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认识,没有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机制。许多单位的各种材料、档案还是杂乱无章,眼前的管理只不过是沦落于一种形式,根本无法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价值。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只有清醒的认识到其重要性,端正态度去管理好这项工作,才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利。
2、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安全存放与人动交接。作为企业的社保机构,首先应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分工和职责,对档案的建立、维护、交接等环节实行制度化管理。纸质档案材料应排列整齐有序,储存在专门的场所,重要材料应复印备份,档案电子数据应当有比较强的网络安全性,要做到异地备份,数据格式要有清晰的说明以便日后升级维护。在交接环节上,要予以高度的重视,严防脱节,避免后续工作带来无法预计的困难。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交接环节管理,可结合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督促管理人员既要在在岗时认真履行好职责,还要保障在换岗时能做好交接工作,确保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延续性。
3、职工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有序整理。档案分类是档案管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它在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主导性作用。没有科学的分类,养老保险档案从建立之初就无法进行有效地整理和组织,更谈不上健全。因此,确定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这是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建立健全的基础,也引导着其它各项后续工作的有序展开。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可以按文件的出处、类型、文号、实施时间等要素分类归档,对经办机构和企业在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社会保险登记证、各类报表、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可以按归属部门、材料类型、时间等要素分类归档。对于与参保人员个人有关的材料(如缴费手册或卡片、人事命令、账户转移情况表等),应为每一个人单独建档进行管理。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有序整理,重点是:①规范编号(包括个人身份证号、养老保险编号、单位编码、社保登记证号等),进行必要的整理和规范。②把握业务规律(如日常业务、月度业务、年度业务等),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中要能清晰的体现。③做好动态化管理。对已经办理完毕的事项,相关材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对还在办理过程中的事项,要注意及时跟进、掌握动态。④做好常态化管理。经常性、制度性的整理好养老保险档案,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4、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必须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管理。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功能和网络平台,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这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要有存储量大、检索方便、数据传递快速便捷等优点,而且还要实现资源的共享,这对于提高统筹层次方面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四、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主要用途
1、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是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延伸。对于准确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来说,不仅能提高业务经办效率,而且能推动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工作,又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其具有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合理转化的功能。
2、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是开展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职工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办理,有凭有据,符合国家政策,能经得起检查。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准确、翔实和完整的记录,能有效保障企业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是整合社保档案的必要条件。国家各险种的统筹层次、归属经办部门不同一,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职工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中也是实施最早的,其数据最齐,具有可靠的工作基础,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档案,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台账。完善的社会保险档案,也是社会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和统筹层次提高的创造必要条件。
4、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是提高统筹层次的必要条件。因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问题,各地的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也互不相通,资源不能实现共享,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逐步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这也是为了提高统筹层次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实现高效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五、结束语
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致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积极发展,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职能,增强服务手段,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作为社保部门,必须深刻的认识到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好地服务,并有力推动职工养老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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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城镇养老保险,一类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有一类是灵活就业人员,它们两可是不能相互串门走亲戚的,缴错了就意味着钱打了水漂。接下来,就让我们捋捋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比较高,除4050灵活就业人员外,没有任何补贴。在单位参保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来换取养老金。而普通灵活人员,就完全要靠自己支付所有费用。要知道,即使按照最低标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也必须缴纳至少7000元左右,经济发达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年最低缴费标准已超过15000元。
其次,二者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两者的覆盖面不同。农村养老保险是指没有参保的农村居民;城镇养老保险指的是你是一个没有工作,你不是参保的适用对象的城镇居民。双方参保都是需要回到户籍地符合养老保险的条件后,再去自愿的参保。
最后,养老保险还是越早交越好,但是也需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还有,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就算你想在最后多拿点养老保险,现在就交两份保险的钱也是不行的。
连续15年每年缴纳7000元养老保险,退休后能拿到多少钱?
我国养老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我国给予的福利,如果想要获得更好的养老金待遇,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按月或按年支付养老金,缴纳的养老金越多,退休后你得到的退休金就越多。
为了满足大家多样化的需求,我国设定的养老保险档次范围很广,最低支付水平为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如果缴费的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的话,那这个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而在各地,有些地区的缴费档次也超过了7000元,其实无论你选择哪种支付水平,都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决定,并没有太多强制性的要求。
经计算,如果你连续15年每年向陕西省养老保险缴纳7000元的预算保额,加上我国补贴的金额,个人缴纳的金额可以达到11万元左右。而支付的金额越高,利率就越高,按照这种方式缴纳后账户总金额将达到近12万元。根据这个计算,每个月可以从公民个人账户中获得863元,加上我国提供的基本养老金118元,每月养老金总额为981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需求。
论文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村老龄人口晚年生活风险,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加快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探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策略。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2.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应允分考虑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农民之间,其收人状况和生活成本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应成为设定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标准的依据,既要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又要根据各地的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人的实际水平,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金的确定可本着低水平进人的原则,并随着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人的增长“水涨船高”。
2.4健全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然而,仅凭借存人银行、购买国债、缴存财政专户取得利息等手段,无法保证兑付要求。为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应建立较高层次的基金管理中心.组建一支懂金融、会运营的基金管理队伍,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达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干预基金的正常使用。要在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改进投资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增加运营工具,调动各有关金融机构参与管理运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金运营的收益率。
2.5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在制度建设中,法律是最稳定、最具说服力和感召力的制度形式。它不仅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效能,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帮助人们克服对风险的恐惧,增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程度。因此应大力加快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明确农民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是建立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信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目前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不能解决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问题
1.资金不足,养老金支出膨胀。有统计表明,1998年养老金缺口是50多亿,1999年是100多亿。
2.替代率太高。据有关部门统计,
3.交费率高,企业负担重。目前的状况是,养老金的交费率,高达30%左右。
4.“统账”结合导致完全的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出现空账。’
二、解决的对策——建立综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1.实施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
在解决养老方式上重视精神生活的一面,注意到老年人为社会贡献的事实,重视家庭养老的功能,实施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的方针。
一般健康和生活优裕的老人仍希望在自己的家里度过晚年。积极倡导居家养老模式,投人财力、物力、人力,为居家养老提供全面的配套福利服务。同时,又重视对养老设施的建设,把养老设施作为老人们最后的生活保障。
2.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第二个层次是,各企业自定的企业保险年金。这种保险比政府规定灵活得多,形式多种多样,标准有高有低。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养老保险。
政府对企业、社会团体、私人举办的保险项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政策上的支持。
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定额支付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保障当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基本、最标准的要求。高于最基本、最标准的需求部分,必须要依靠企业及个人的自助努力,要协调好互助与自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内部决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在基本模式方面,前者是部分积累筹资,后两者是完全积累筹资。
3.逐步达到费用征收的多元化
在考虑企业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企业的养老保险的交费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以解决养老保险的财源问题。在费税改革方面,在适当的时候,将“费”变为“税”,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此外还可提高一些社会福利设施的收费标准和扩大有偿服务范围。
摘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2.“三位一体”的筹资模式。即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应在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确定一个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用于保底;二是国家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让金所得。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用于最低养老保障和社会再分配,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2006年1月1日后,城镇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3%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适宜于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为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鼓励,把集体缴纳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归失地农民个人所有,有利于调动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余缺调剂;再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4.“多元经营,社会监管”的资金运营模式。“多元经营”就是要设法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死钱变活钱”,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社会监管”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根据国务院要求,为做好中央直属有色、军工等企业(以下简称有色、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原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比照执行中央财政对煤炭、有色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三、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
(一)以有色、军工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有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1999年缴费比例执行。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高于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煤炭企业缴费比例的,比照执行煤炭企业缴费比例。
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有色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7年末人数年均增长5%确定,军工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8年末人数增长5%确定。
(四)有色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军工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8年企业决算数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中央财政在参考原行业统筹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据基础上,统筹测算各省(区、市)铁道、电力、邮电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部分省(区、市)因铁道、水电施工、邮政等离退休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铁道、电力、邮电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六、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色、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确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向省(区、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563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七、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统筹项目,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发放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军工企业实行省级管理后,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