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时间:2024-04-22 15:23: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对土地这一资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建设的空间矛盾不断的深化,根据相关的预测资料分析,在二零二零年时我国的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超过一亿。而从当前来看,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者是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已经超过了四千万人,并仍旧以每年二百万的速度递增。

一、针对我国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

在随着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农民失地群体逐渐的增大,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就是征地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管理上的缺位,国家是集体农民的唯一购买者以及土地市场的唯一供给者,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土地强行的调整,并违法的进行征地再进行卖地,通过此来获取不合法的收益,这些不合法的征地模式的弊端和管理者的疏忽使得无辜农民失去了土地,由此而无家可归。

再者就是城市化的发展所造成的农民失地,这是最为主要的也是最明显的一个原因,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范围上也在不断的扩大,这就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来填补,土地管理的缺位以及政府执法的不力,城市化的发展较快造成了重心不稳以及失去了平衡的发展。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分析

在我国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体制的问题,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在失地的群体中,只有少数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的社保待遇,大多数农民长期的处在社保的空白地带,逐渐的成为了社会中的边缘群体。在农民的再就业方面由于很难实现,这就使得生活来源比较的匮乏,在家庭保障模式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另外在现行的征地制度的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就是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明显的要比现行的市场价格要低。例如:当前对农民土地的征收通常都是采用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的方式,而对于土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所带来的潜在利润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而被征地的农民却没有在增值利益的再分配体系之内,这对于农民来说非常的不合理。而在征用以及补偿的程序方面也比较的复杂,在补偿金额方面较大。

最后就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比较的缺乏,这主要体现在失地补偿款通常都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发放,而依靠这种形式的土地补偿金只能够解决眼前的困境。还有就是在征地补偿机制方面不能够准确的对农用土地市场价值以及征用土地带来的失地劳动力的损失价值得以反映。这样就会使得失地的农民在最为基本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最终成为了“失地农民阶层”。从实际来看,失地农民除一次性补偿款外很难再就业,在收入来源上成了困难。所以在社会保障金的缴纳上就比较的困难,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金是在政府通过一定比例财政拨款本人再按照剩余的比例进行缴纳,这样就比失地农民的资金要优越很多。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社会保障金的资金缺口较大,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比较的重要。

三、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探究

当前我国的社会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阶段,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面要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首先需要政府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宣传方面要能够得到有效的加强,从而使得失地的农民树立社会保障的必要观念。从失地农民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衣食住行都是关乎着切身利益的,在失去土地的状况下唯一的生活来源只能是依靠着打工来获取,所以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进村宣传以及现实的实例教育等,在社会保障的观念上要能够树立起来。

然后就需要对城镇的居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进行适当的借鉴,从而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难题进行解决。从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的实况来看,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城镇居民的收入要远远的比农民的收入要高,而国家在其中的资金投入也比较大。而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来说,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就相对较小。由此就能够看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还需要国家在其中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从而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通过对各个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模式可以看出,主要还要能够从实际出发,探索多样化的适合本地的筹资渠道,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以及管道,从而有效的提高社会的保障水平,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就是。政府要在征地的过程中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方面应当居于主导的地位,在财政的力度上加大,集体和个人也要拿出一部分的补偿款注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而形成政府和集体以及个人共同承担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就是要能够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制度进行合理的改变,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经济实力方面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的欠缺,所以也可以动员慈善机构以及社会的各界人士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是适当的补充。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的增加的同时,失地农民会愈来愈多,这就需要有一些比较符合实际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模式得以应用。只有在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特殊性得到清醒的认识时,才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得以有效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养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基于甘肃省的调查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2] 潘付拿,黄健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研究――以水电工程移民为例[J].西北人口,2014,(03).

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问题依然很多,其中社会保障资金难以筹集的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们也有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当严重,这就导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很难筹集到位。国家民政部就有数据显示,直至2008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才达到143.7元。这与当前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相比较,根本无法维持城市居民生活的最低水平。很显然。类似这类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可以说如何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西方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理论界最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借鉴西方各国的这一做法,并提出了很多独到的、有价值的见解。但是,社会保障税制的构建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理论到实践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即便是在理论上我们也还存在着诸多分歧,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仅仅是从分析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缺陷入手,说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资金管理缺乏安全性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的问题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很突出,基本上还是局限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而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都基本游离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之外,即便是最基础的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人数截至2007年底也才达到2亿人,资金来源自然匮乏。而由于体制不顺,社保资金的主管机关往往集执法、监督、具体操作于一身,缺乏制约和平衡,因此资金的安全性比较差,资金被违法挪用的情况也频繁发生。

(二)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不统一,社保基金收缴困难

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法制化水平不高,立法层次较低。至今也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即使是单行法规也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征收手段缺乏刚性,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社会保障基金收缴部门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社会统筹金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束手无策,无可奈何。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无法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资金缺口太大

应该引起重视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大量城市劳动力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消化能力极其有限。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另外,中国即将步人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而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必然需要大量社保资金,如果我们依然坚持原有的社保资金筹资模式,这一资金缺口必然越拉越大,最终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主管机关身份不明,以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互相矛盾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的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都在经办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板块”分割的统筹模式和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地方保护、画地为牢、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序状况,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不同地区、行业、企业、职工的身份差异和负担水平大相径庭。而上述这些因素都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现实及理性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社保资金的筹集方式,即征税、收费和强制储蓄。征税即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收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专款专用、目的性很强的所得课税。筹集的资金要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别分别纳入各项基金,专项用于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开征了工资税、社会保障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等不同名称的社会保障税。二战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其他税种,在德国、法国、瑞士、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H而收费则是指雇主和雇员按政府规定的缴费率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强制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分担风险,具有互助互济性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基本就是这一种筹资方式。至于强制储蓄方式则可以看作是缴费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本金和利息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政府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这种方式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强化了参与者的利益关系,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方式。

权衡三者,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严密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障统筹收费所依据的则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约束力不高,而且管理分散,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管;采取强制储蓄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利益机制明显,但对帐户管理的要求很高,只适用于人口少、地区发展水平差别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因此,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的总体要求出发,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通过对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简单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强制储蓄的筹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我国,而就另两种筹资方式而言,笔者认为。将征收社会保障

税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来源应为最佳选择。原因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①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能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和属性。因为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高速发展的必要成本,是以社会安全为目标的一项社会事务,而从属性上来说,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品。因此,社会保障理应由政府出面代表国家强制承办,此时税收理所当然是最佳选择;②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缴费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尽管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其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不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与管理,这从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保险费欠缴严重的状况就可以获得例证。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依据的是严密的、高位阶的税法规定,税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更有利于提高资金到位率,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③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更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从根本上将收和支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即由税务部门从纳税人处征税,经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再交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到社会保障的享受者。这样就形成了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财政监督、劳动使用”的这种既三位一体,又三权分离的格局,形成了主管机关之间既相互依存、又彼此监督的动作机制。同时,这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障税收征管工作还是应当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要适度,要合乎理性。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一方面超过了社会的负担能力,同时还可能会助长“懒汉”思维。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而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又起不到社会保障应有的作用,会影响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的基本稳定。

当前条件下,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通过征税筹资的保障项目不宜过多,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更应当要合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要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费制度平稳衔接在较完备的税收框架下,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依照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分层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来源,长远目标才能逐步惠及包括农村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同时,通过对荚、美、德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制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都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为完整的税收体系,比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等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与现有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若干税目,并且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人,分期分批实行,以最终形成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在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再分配性。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是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弥补和调整,以防止国民间的差距过于扩大化。它比较侧重于筹集资金为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也是税收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证人的生存权的基本途径。但是,在社会保障税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注重公平以外,还要保证效率。要明确社会保障税功能定位首先还是保障而非公平。高收入者对社会保障依赖较少,如果过于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就等于强制要求高收入者过多地奉献,势必使高收入者丧失积极性。所以,设计社会保障税制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即要尽量同时体现社会公平,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使全社会对社会保障税的功能达成共同的认知。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价值目标,又是一对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没有意义;而公平则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如果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平,这种效率也毫无价值。所以,我们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后,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一定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的因素。

(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由社会保障税的有偿性特点所决定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大包大缆的传统导致企业职工只有权利意识而缺乏义务观念,因此在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制以后,很多人都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又想耍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这就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困难。所以,我国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一定要确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通过相关立法的强制性推广和权利义务观念的宣传,逐步扭转目前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局面。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权利义务一致并非是权利义务的绝对对等,比如,有人缴纳了失业保险项目的税金,但他从来就不曾失业过,那么他当然就不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反过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社会上的一些特困人员即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当然。这就涉及到如何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减征和免征标准等相关问题。

(四)共同负担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财政划拨;各类企业和职工分别负担,先以企业负担为主,以后再逐渐提高个人负担的比例;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则独自负担各自的社会保障税。这种做法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①对国家来说,为年老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财政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工具,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②对企业而言,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基层单位,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诸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企业的生产条件、安全措施等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安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企业理应为自己的职工负担一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③对职工个人来说,同时负有双重责任,即一方面要为社会贡献一部分劳动成果,以便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另一方面要为自身的年老或可能的失业等作准备。因此,职工个人也应当在其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收入时,在经济负担允许的限度内,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税,以此作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 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 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 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 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 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 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 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 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4]林治芬.“2+3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06,(8).

第5篇

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指出,1995~2004年10年来,全国累计流失养老保险基金45000亿,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养老钱能有效征收,他建议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这个提案将沉积数年的社会保障税费之争的大幕又再次拉开。

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指出,1995~2004年10年来,全国累计流失养老保险基金45000亿,为了如何保障老百姓的养老钱能有效征收,他建议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这个提案将沉积数年的社会保障税费之争的大幕又再次拉开。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障缴费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真的有必要为了提高征缴力度就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吗?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就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问题吗?这都是值得我们去考虑的问题。

社会保障缴费和社会保障税的决定因素

第一,我们先看看公共收费和税的区别,从性质上来讲,税收一般由政府征收后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税收比较强调普遍性和无偿性;而一些受益人可以区分和受益程度可以测度的准公共物品更适合通过公共收费来筹集资金,公共收费更强调特殊性和有偿性。如果我们采用缴费的形式进行征收,体现了社会保障项目是政府对个人资金的代际安排和代内安排,人们的社会保障缴费必须得到补偿并且专款专用;而如果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由于税收的普遍性和无偿性,征税和转移支付的直接纽带其实已经被割断。

第二,在社会保障税的提案被提出来以后,各种支持证据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国际经验,例如近期常被提到的170国家中132个已经实行社会保障税。但是我们应该正确地界定一个国家是征收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比如笔者了解的德国一直征收的社会保障费,今年突然一些文章在举例子是就把德国纳为了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实际上究竟是实行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不应该单单是从征收的角度来考虑,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来决定。19世纪末俾斯麦在德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以后,很多国家仿照德国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采用投保资助的模式,强调的是面向社会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只有缴费投保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因此与此对应的资金采用缴费的形式进行征收。二战以后英国按照《贝弗里奇报告》的主张建立了福利国家,由于福利国家强调的是全民受益,因此国家的公民都被认为是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社会的一般税收收入,二战后大批欧洲国家仿照英国建立起福利国家,与福利国家相对应的就是采用税收收入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所以与社会保障模式由投保资助型向全民福利型转变对应的是资金筹集方式进行了费改税。进入20世纪80年代,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福利病”开始在很多国家开始显现,很多国家开始对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模式进行改革,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被称为“福利国家橱窗”的瑞典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放弃采用税收来建立全民福利体系的做法,开始建立通过缴费来筹资的名义账户制。所以如果一定要强调国际潮流的话,世界的国际潮流现在是税改费,而不是费改税。当然这个有一个例外就是美国,美国是投保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但是资金是通过社会保障税来筹集,可是这正是美国学术界和民众一直在诟病和担忧的一点,由于采用税收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直接的直接纽带被割断,而社会保障并不是财产权,意味着社会保障的待遇支付可以不断地被政府修改。

社会保障模式决定“税”还是“费”

具体到我国到底采用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根本取决于我们想采用哪种社会保障模式,建立怎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北欧国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会严重影响经济增长,不能为国家所承受,所以我国不可能建立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和我国现在正在试图建立的最终会覆盖全民的投保资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相对应,社会保障费是更合适的筹资方式。我们现在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且立志于做实个人账户,这些都和缴费的筹资模式更对应。

因此从社会保障模式的角度来讲,我们没有必要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如果单纯为了解决少缴漏缴的问题,我们应该去探寻社会保障缴费少缴漏缴的根源,征收力度大小并不在于缴款的性质是费还是税,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都是费,但征缴力度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作为一项国家安排的福利制度,应该保证其对大部分民众的吸引力,如果有少缴漏缴的问题,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可能存在问题。1997年国务院的26号文件确定了在我国建立统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正值我国国有企业转型时期,国家负担较重,因此政府试图通过扩大覆盖面和提高缴费率来解决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隐形债务问题,现在的社会劳动者既要负担老年人的退休金又要为自己以后做积累,政府没有及时地补充统筹基金的缺口,导致个人账户被挪用出现大量空帐,这一切都导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吸引力降低,使雇主和雇员联合起来做低工资基数以减少社会保障缴费,用人单位减少了社会保障缴费,个人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因此如果把征收机关从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很难发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联合瞒报行为。归根结底,政府应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对民众的吸引力,而不是简单通过改变征收机关来提高征缴率。

另外,我国目前也不具备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条件,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善,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才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才开始起步的阶段,虽然这些养老保险体系都强调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但是我国现在居民收入差别大,城乡差距大,征税档次的确定必将繁琐,税率税基也难以确定。比如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的缴费分为100、200、300、400和500五档,这和企业养老保险体系雇主和雇员分别20%和8%的缴费率很难统一起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已进入良性改革通道,城镇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都在仿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模式逐步建立养老保险体系,最后会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统筹。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民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热情会越来越高,少缴漏缴的问题会逐步减少。实际上这个问题在近几年比起10年前就大有改观,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把精力放到社会保障模式的完善上,而不必去纠结费向税的改革。

第6篇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蟊戎氐某镒誓J揭约耙话闼笆照忌缁岜U现С鼋洗蟊戎氐某镒誓J健?/P>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3、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首先,中国的企业近年来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市场需求特征发生了变化,消费选择性加强。很多企业对此很不适应,经济绩效下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有不少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其次,中国的高层次消费正在扩展,住房、养老、教育等将转化为商品,这会促使中国居民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如果让工薪阶层承担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势必约束整体消费进步和市场化改革。再次,中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接近7亿,如此庞大的劳动大军,迫使中国只能走高就业低工资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较低的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

据有关人士测算:在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条件下,如果替代率从目前的80%下降为58%,养老保险税率应为15%,企业负担10%,个人负担5%。在现收现付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率可定为3%,企业负担2%,个人负担1%。医疗保障税率可定为7%,企业负担5%,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完全由企业负担。这样,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税总和为20%,个人负担总数为7%。笔者认为,这一负担率是合理的。

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除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外,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829元(中国统计年鉴,2000),比照这一数额,个体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视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则个体劳动者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定额税率为:养老保险税122.45元,失业保险税24.57元,医疗保险57.33元,工伤保险16.38元。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的资料,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为2210.3元,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础上,个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个人养老帐户,从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在纳税期限上,我国可采用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做法,这样做既符合明确原则,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要求企业、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报告,列明其上缴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此外,企业、单位每年还应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一份报告,上面列明其职工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社会保障机构将这些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其准确性。这样做可以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七、结论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日前表示,在适时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方面,国家将在强化社会保障费征缴的基础上,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采取多种措施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这表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必然趋势。

第7篇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二、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税或费;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四是各种形式的捐赠。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又译成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all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国家征收的薪给税实际上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在欧洲的多数国家中,社会保障税采用社会保险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称之为税,是基于这种缴款具有有偿性利益对等关系的考虑。但不管名称如何,他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大多数以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来弥补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保障支出之间的缺口。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依赖从社会保障税获得资金,而另一些国家则侧重于一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税在规模和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了各国组织社会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会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可将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方式划分为三种类型: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以及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的社会福利方案体系较为完善,具体包括国家养老金体系、国家医疗保险方案、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案。其中,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工资税提供资助,同时,还从联邦税收收入中取得占养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补贴。目前这一比例为25%。国家医疗保险方案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工伤事故保险几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资税提供资金,失业保险几乎完全由社会保障税提供资金,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所需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

德国主要社会福利方案的资金来源(1998,%)

方案名称社会保障税投资收入预算转化

养老金75025

医疗保险10000

长期医疗保险10000

意外保险10000

失业保险10000

其他社会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总额为6550亿德国马克,而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6555.1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9.92%;1997年社会保障税收入上升到7817.94亿德国马克;社会福利开支为7920.69亿德国马克,二者的比值为98.70%。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项目社会保障税增值税转移预算转移其他

养老基金811072

社会保险基金9019

失业保险9010

工伤保险982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项目社会保障税投资收益预算转移保险费、赡养费用或市政

基础养老保险6238

辅助养老保险6139

部分养老保险7327

疾病保险99.90.1

工伤保险982

看护津贴95

住房津贴991

养育子女津贴100

赡养补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贴100

其他项目

自愿者失业保险937

基础失业保险100

郡级医疗服务费68572

(三)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主要包括养老金方案、健康保险方案和失业保险方案。其中养老金方案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是固定数额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养老金方5案,其资金全部来源于联邦一般性税收。第二个是与收入挂钩的方案,这一方案对于魁北克人来说是“魁北克养老金方案”(QPP),对于其他加拿大人来说是“加拿大养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前者由联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自于薪金税。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会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来源分配情况(%)

199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为594.56亿加元,其中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入为188.42亿加元,所占比重仅为31.69%;该年度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税收入为444.11亿加元,占社会福利支出(1001.31亿加元)的44.35%。可见,加拿大政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贯彻社会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财政支出中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其中联邦财政把很多税收收入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个人手中,使之形成个人的消费基金,这些款项构成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另一大资金来源。二战以后,这种转移支付在各级政府中均不低于社会保障税收入的规模。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社会保障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这也使得加拿大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其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

采用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筹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模式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福利水平随着每个纳税人纳税多少而变动。这已成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一大特点。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无疑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因为福利水平是随着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增长而扩大的。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不能享受福利。这种限制的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尤为重要。

采用一般税收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的优点是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该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通过预算来实现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纳税额。

三、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单纯按承保项目而分类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为代表;二是单纯按承保对象而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三是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相结合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三种模式各有特点。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支出需要,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设有老年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七个项目,并分别对每个项目规定了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为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税率为1.70%,疾病保险税的税率为了,50%,工伤保险税的税率为1.38%,父母保险税的税率为2.20%,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为5.84%,工资税的税率为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源泉扣缴,税款专款专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由雇主一方缴纳,以便于征收管理。总的来看,瑞典的社会保障税税负是比较重的。1999年,政府雇员和企业受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工薪总额的40.01%;自由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大致为他们直接收入的38.2%。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第一类是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它是四类社会保险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一部分为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其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员税率为9.0%,雇主为10.54%,应税工资最高限额为每周235英镑(全年12220英镑);后者则规定有一个起征点,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32.5英镑到235英镑之间,雇员税率为6.85,雇主为6.35%,超过235英镑不再纳税。另外,每个雇主还要缴纳税率为1.5%的国民保险税附加。

第二类是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实行每周征收4.4英镑的定额税率。起征点为年自营收入1775英镑。

第三类国民保险都是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该类税收按每周4.3英镑的定额税率缴纳。

第四类是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起征点是年利润额3800英镑,最高限额为12000英镑,税率为6.3%的比例税率。

英国的国民保险税与所得税一并缴纳。

英国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征管不会遇到麻烦,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设置了起征点,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因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累退性要弱一些。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1、薪工税

美国于1937年开始征收薪工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税款专用,之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额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额。在美国,薪工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也就是说,薪工税税基数额有最高限度,超过部分不再征税。这意味着每个人缴纳的薪工税有最大限额。薪工税税率是统一的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的税率相同。薪工税的税率各年度均不一样,且有不断提高之势。1937年税率为1%,1950年税率为1.5%,1960年税率为2.5%,1971年税率为5.2%,1980年税率为6.13%,1990年为7.65%。薪工税实行源泉扣除法。雇员的薪工税由雇主在对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将税款源泉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缴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

2、铁路员工退职税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其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同样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1980年雇员税率为6.13%(月工资最高限额为2158.33美元),雇主税率为9.5%(雇主对每个雇员支付的月工资最高限额同样为2158.33美元)。此外,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目前税率为8%,应税工薪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美元,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退职税也实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税款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3、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该税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按满20天计算)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且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雇主支付给州政府的的失业保险税可以从向联邦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中抵免,最高抵免率为联邦失业保险税应税工薪的5.4%,因而联邦失业保险税的实际税率为0.8%。失业保险税的缴纳,须按历年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4、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的起征点是400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四、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尽管其设计与实施各有特点,但也存在着一些近似之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由于自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应纳入课征范围,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只有纳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因而多数国家在行政管理条件可行的情况下,把自营者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纳税人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外国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巴西)也要求缴纳社会保障税。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多数项目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雇主和雇员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美国的养老金税(各为6.2%)、健康保险税(各为1.45%),德国的养老金税(各为9.75%)、健康保险税(各为6.8%)和失业保险税(各为3.25%)等。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如俄罗斯的养老金税(雇主28.0%,雇员1.0%)和加拿大的联邦失业税(雇主4.13%,雇员2.9%)等。极少数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低于雇员,如瑞典的养老金税(雇主6.4%,雇员6.95%),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瑞典政府出于加强福利与成本相联系的公众意识的考虑。养老金计划容易给政府形成较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每个人都想得到养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员负担大部分的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这种政治压力。个别项目完全由雇主负担,如俄罗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险税、美国的失业保险税等。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同时又对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起到激励的作用。雇主所缴税款可作为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和自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除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土等少数国家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限额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国家均不允许扣除。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有时还包括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通常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各国一般对应税工薪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是对纳税人的全年总工薪课税,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征税。最高限额的高低因国而异,一般在各国平均工资水平的1.2到2.7倍之间变动,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最高限额的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缴纳与受益之间的相关性,同时也为那些通过私人准备、团体签约准备或工人自愿行为补充国家的福利计划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办法。相反,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没有一个项目规定了最高限额,因而其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这与该国所强调的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国家既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也规定了应税工薪的起征点,因而应税工薪即为起征点与最高限额之间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过最高限额和起征点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课税,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也有的国家只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意大利。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一种照顾。除此之外,社会保障税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者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三)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有所差别,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7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和薪金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社会保障税率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的。一般的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目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步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高低应当适度,既要考虑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机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另一种则是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负责征收除魁北克(该省养老金税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会保障税;美国所有的联邦社会保障税均由国内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税务机关(包括中央级的税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税款征收集中于一个机构减轻了雇主的负担,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则由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如德国和俄罗斯。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部门是大病基金,这主要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会劳工事物部、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德国很少发生社会保障税的偷漏税问题。雇主及雇佣合同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以便允许其证实每人总收入及社会保障税的减免。由于所有社会保障税都由为在职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组织征收,这使得雇员获取社会保障的资格同缴纳社会保障税紧密相连,更进一步促进了所有雇主遵守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在德国,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其雇员将会失去社会保障的资格。对雇员来说,偷逃社会保障税将会得不偿失,特别是医疗保险,因为如果雇员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其抚养人也将无偿获得保险。这一体系的缺点是雇主的纳税成本较高。雇主需要同许多机构接触,如每月交纳所得税时需同财政部接触,每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同各个大病基金接触,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汇报其雇员数量、雇员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税额缴纳等情况。俄罗斯3/4的社会基金自己征收社会保障金。这种方法因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效率较低而受到批评,因为各基金必须负担为征收税金而支付成本,而且还要检查雇主是否缴纳了适当的税额。由于各基金均独立征收税金,因此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以养老基金为例,该基金通过一个由约2400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办公机构组成的网络进行税款征收。由于企业不配合以及财务上的困难,养老基金很难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正在运用一系列手段帮助养老基金改进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养老金的内部运作方法和程序以及个人帐户的引入。

究竟由何种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当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相反,当税务当局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当局,因为雇主和员工们可能更愿意将税款交纳给社会保障机构而不是当作一般税款缴纳给税务局,特别是当他们的健康保障和养老金直接与缴款息息相关时。

(二)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

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由雇主源泉扣缴的课征办法。具体地说,雇员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最后连同雇主所应缴纳的税款一起申报纳税。无须雇员填具纳税申报表,方法极为简便。至于自营人员的应纳税款,则必须由其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的。

多数国家按月征收社会保障税。如瑞典规定雇主应按月为其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应在次月的10日内缴清;德国规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职业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会保障税存入有关帐户;俄罗斯的雇主按规定应按月向社会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视企业规模而定。比如,美国要求雇主将社会保障税定期直接汇往国内收入局,汇款的周期随企业的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每5—7天汇款一次,小企、比每三个月汇款一次。与美国相类似,加拿大规定代扣代缴总额不超过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报,总额为15000到50000加元间的,每半个月申报一次,更多的为每周一次。

各国一般对自营者的纳税期限另有规定。如美国规定自营者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三个月预缴一次,每年年底申报所得税时进行汇算清缴。加拿大要求自营者按季缴纳社会保障税税款。

(三)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准确性与诚实度的机制。在一些国家中,这种机制是通过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配合来实现的。比如美国,雇主每3个月向国内收入局提供一份报告,列明已上缴的税款总额及其在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间的分配状况。每年,雇主还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列出其雇员的人数、收入以及从每个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税款。养老保险机构将这些报告和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以比较,以核定每份报告的准确性。与美国相类似,德国的雇主每年要向长期医疗基金、养老金机构和联邦就业服务局汇报雇员收入及年度社会保障税缴纳的数额。各基金管理部门会将从大病基金获取的税金的数量与雇主的报告进行对比,以核定雇主纳税的确切性。在其他国家中,这种机制是单纯通过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来实现的。比如,瑞典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帐目进行审计;在俄罗斯,雇主必须提交报告说明雇员工资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门支付的税款。每个雇主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均被记录在基金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通过比较银行款项与雇主提交的社会保障税清单上的数字来核定雇主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税税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年度养老金和失业金与按月申报的实际额对帐,对两帐不符的雇主进行审计;加拿大收入部准备加拿大公共帐户的帐务报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帐务报表,说明收入与支出,并接受总长的审计。审计总长起草“加拿大公共帐户”,该帐户内容包括政府的财务报表,表达审计总长对报表的意见和看法。德国的大病基金、养老基金、长期医疗基金和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都拥有内部审计权,而该国的联邦社会劳工事务部连同审计总署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基金实行审计监督。美国财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银行主要帐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和管理人员会监控这些报告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得到适当的运用。政府帐户的现金流动情况每年有政府聘请的独立审计师或财政部的总检查员审计。这些审计在美国会计综合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该办公室将其监督结果汇报给国会。

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各自国家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财务管理,另一类是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前者的典型国家是美国,该国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先存放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联邦财政部门的帐户中,然后转入中央银行中财政部的主要经常帐户中。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投资活动均由财政部长统一控制和管理。采用这类方式的国家还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国,该国的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税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机构与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部门是对应的。由税务当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往往是该国的政府资金管理系统,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由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税的资金管理部门通常是该国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资金管理系统,如德国和俄罗斯。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保障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比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国债投资,投资活动由财政部运作并由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监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管理这些积累下来的税款提留。委员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的证券,但这种运作由国家政府监督。所有收入在转入社会保障委员会帐户之前必须经由国家政府帐户转出。

六、社会保障税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中应占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税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一方面,鉴于当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仅全国540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亿兀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亿元以上(经济日报,2001年7月5日)。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收入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又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因为公众有这样的心理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纳的税费则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税费的缴纳与收益脱节,责任与权利相分离。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就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我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2001年6月国务院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国家予以预先扣除,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对过去为国家创造了巨额财富的下岗人员,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下岗职工理应获取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一方面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业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9年底,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已达19096个(中国统计年鉴2000),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分别如下:

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政府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案。这也使得社会保障税在德国的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始终高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会保障税占社会保障支出较大比重的筹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俄罗斯、瑞典。俄罗斯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其他福利。具体地说,养老保险基金中来源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占资金总量的81%,其余7%来源于预算,10%来源于增值税,2%来源于其他;医疗保险77%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23%来源于地方预算;失业保险主要以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一小部分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赠;病人以及暂时性残疾人保险来自于社会保障税,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资金则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罗斯主要福利计划的资金来源。

俄罗斯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罗斯社会保障税收收入为950亿卢布,占社会福利支出(1080亿卢布)的87.80%。

瑞典的情况与俄罗斯相似,1996年该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为3807亿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亿瑞典克朗)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会福利计划资金来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资助主要社会福利项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由社会生产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组成,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机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各企业分散提取和管理,转变为目前社会化的收缴和管理。但是,现行的缴费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保障项目统筹层次低、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人口老龄化周期的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入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行缴费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摆脱当前缴费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保障税收入与各国社会福利支出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讨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重要问题。

第8篇

关键词: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2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其中农村人口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等问题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开发农村经济区、农村城镇化建设等来拉动农村的生产力。而农村的经济发展又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与和谐社会建设。为此,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新农村建设,拉动经济增长。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概念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一般而言,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国家借助于立法与行政等措施来设立的保护社会各成员基本生活安全的项目综合。具体而言,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根据保护与激励相互统一的原则,针对于公民在面临年老、疾病或者是遭受灾害而面临的生活困难的情形下,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工作,政府根据收入分配的情形,来对这些满足条件的公民分配一些必要的物质帮助与社会服务,进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其面向的对象是农村的居民,在农村推动的一种社会制度,本质上还是隶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通常来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被界定为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安稳,针对于农村居民在伤残、失业、疾病或者是面临生活困难等等情形下,由政府和社会来共同参与组织调配,给困难农民物质支持,从而来维系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较低

从当前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包括对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灾民的救治与安置。当前,我国针对于一般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养老制度等还不够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水平不足,无法从多方面、多层次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使得农村的社会保障与城市相比差距大,且发展极不平衡。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时扶持农民的生活,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来保障农民的生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近几年来不断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力度,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整个资金的规模还不足以满足群众的意愿,做到足额的保证。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总体水平不断上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资金并没有呈现出相应的增长,这样,不仅无法满足保障群体的生活,反而会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基本生活出F问题。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从目前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发展差距大,城乡居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差距大,而在城乡经济发展不相同的情势下,会给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上带来挑战。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开发区内大力的发展农业,努力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总体来说,经济开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其中,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仅仅是包括了新型农村的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这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性,特别是无法保障50-60岁这部分群体的稳定收入来源。

(三)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够充足,渠道较少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充分会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效果。通常来说,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财政的专项拨款、社会组织的筹集以及个人的缴纳等三个方面。长久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上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而社会单位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并不积极,不愿意提供大量的资金来帮助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民个人来说,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支撑自己去缴纳多余的款项,进而使得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面临紧缺的情况。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即便对于经济开发区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仍不丰裕,这也是实施时面临的一大难题与挑战。

三、解决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的措施

(一)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标准

面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资金不足的问题,就需要有关部门与政府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拓宽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筹集的渠道,增加资金的投入量。一是,对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来说。要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比例,用财政拨款来满足资金的需要。二是政府还需要开展多种方式的筹集资金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的积极性,如通过募捐、赞助等等形式来吸引资金。三是从农民个人角度来说,要通过政策、技术支持等工作,来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另外,潍坊滨海开发区政府在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投入的时候,还需要借助于政府性文件,颁布有关的条例,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从而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发挥出效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从当前来说,要提高经济开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成效,就先要强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如果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农民,让农民了解政策的内容,则容易出现农民对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信任的情况,从而影响社会保障政策在执行中的效率,而有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会失去推行的意义。所以,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强化善法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工作的积O性,在宣传的时候,要采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如广播、报纸、电视等方式或者是深入到农民家中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等,以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程度,提高他们的接受能力,进而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发挥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就要从管理机制入手,改善管理中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工作中需要有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并且还需要细化社会保障之策实施中的细则,使之在实施中能够更加明确。此外,还需要完善管理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效用,构建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经济开发区来说,就要将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统一的集中到同一个部门中,将原有的多头管理的模式转化为单一管理,进而提高管理的效率。

四、结语

从当前来说,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够充足等,这极大的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就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如拓宽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筹集渠道,完善有关的管理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从而有效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促进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军,陈仕铖.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权的探讨[J].楚天法治,2014(8).

[2]李亚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关系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21):156-156.

[3]张云霞.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讨[J].商情,2014(13):123-123.

第9篇

关键字: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力度不够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征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双轨运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斥在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城镇。从农村基层政府来看,由于基层政府组织承担发展和管理双重任务,上级考核的主要标准又主要集中在GDP等经济发展指标上,因此造成基层政府的主要精力投向发展经济而忽略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致使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偏低。目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以外,各级政府对农民的保障对象大多仅限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人员及家庭。

2、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

现已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对农村居民生活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但目前开展的几种保障方式存在着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的问题,相当部分农村居民得不到救助和保障。如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底,全国8亿农村人口只有5428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这种保险在推广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首先是保富不保贫。目前推行的礼会养老保险计划实质上是一种储蓄养老式的保障计划,大多数人、特别是老年人交不起费,也很难从中受益。这些已参保的农民中,乡镇企业职工占了很大比例,此外,主要是乡、村两级的干部。其次是覆盖面小,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被包括在内。三是保障水平低,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的投保档次一般都很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较小,单靠养老金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在青州市1654名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最高每月领取600元,最低10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会更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覆盖面较大,但保障能力有限,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上是“保小病”为主,这种定位形成了一个尴尬境地: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强调减少目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但实际上新型合作医疗因报销率低,对这种现象的减少却没有起到多少作用。能够享受大病救助的家庭很少,并且救助也有限。由于农民收入低,医疗保障能力有限,因此造成很多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在这一比率已占全部贫困农民的33.4%。

3、资金筹措困难

农村社会保障要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切实发挥保障作用,需要保障资金的大幅度提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所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渠道,即农民个人、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但各方面投入均不足。从农民个人来看,目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不高,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7019元人民币,这一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负担较高水平的保障费用,单靠农民自身,保障能力确实不足。从政府财政投入看,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力度不够。自分税制以来,近些年多数县乡财政紧张,有的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有限的财力更多要用于经济发展,在农村保障投入上能省则省。从中央财政来看,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作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它支出相比是较低的。目前,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其实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中央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只对部分项目、部分地区有所支持。从目前农村开展的几种保障看,政府财政支持与城市保障相比力度小,有的没有投入,如农村养老保险;有的有小部分投入,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青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看,当年共筹集资金17907万元,其中农民个人支付3497万元,各级政府补贴14410万元。这些主要渠道筹资乏力,其他募集资金渠道拓展不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4、农村居民自我保障意识薄弱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一直沿袭着“土地和家庭保障”模式,农民的生、老、病、死完全依赖于自身及家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土地保障并不能承担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全部重担,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在持续下降。同时,依靠子女提供养老保障的传统做法,在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子女数量较少的条件下,这种保障已不现实。因此,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但农村居民的保障观念当前并未发生根本转变,几千年来形成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对新型的各种社会保障认识不够,参保意识差,有的甚至认为动员参保是乱收费,结果是无经济能力的无法参保,有经济能力的不积极参保,造成参保人员少,缩小了保障面。很多地方政府在新型合作医疗推广之初遇到很大阻力,每年人均10元保费基本上每家都能负担,但很多人不愿加入,需要基层干部多次动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推广十年来,农民的医疗保险意识提高很快,参保率不断上升。但仅有这一保障远远不够,其他农村社会保障的开展也有赖农村群众转变原有观念,提高对社会保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在自己有能力的前提下,为自己现在和将来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

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几点思考

为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需多方共同努力。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社会保障事业建设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应当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要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缩小城乡社会的巨大差距,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力度。

首先政府要提高对农村保障的重视程度,把农村保障建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使各级政府真正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作为自己的应尽职责。

其次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政府提高重视程度的很重要的体现就是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政府在财政资金投向上应着重体现政府应有职能,并且新增资金应注重解决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欠账问题,加大对农保的投入。

另外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重要性的宣传倡导,提高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动员农民群众自己加大对自身保障的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此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在虽已初具规模,但多种保障存在问题,保障力度也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试点到现在基本普及已有十个年头的时间,推广普及速度很快,很多农村家庭因此受益,但保障力度有限使这一保障形式的初衷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以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宗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有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如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即报销比例,既要考虑让群众普遍受益,又要考虑对大病、重病患者的重点补偿;或增加大病合作医疗保险的范围,因大病患病率低,这种合作医疗更能体现互助救济的特点。

当前要坚持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多方努力提高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程度。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改变过去那种“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自我储备方式,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东营市出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从2006年10月起都可以得到政府财政补贴,每个人交500块钱,财政给补贴200元,交1000块钱,按最高标准,财政补贴300元。这样农民将来领取养老金数额大幅提高,提高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同时养老保险的管理要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对农村特困家庭,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实施过程中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相当部分贫困家庭得不到救济和补助;同时标准偏低,被救助对象生活仍较困难。因此要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既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够有效的解决贫困农民生活中的困难。这就要求在建立这项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地最低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保障对象的数量范围。

其次,应严格审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以全体农村居民为对象,凡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都应得到保障。

大量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安排,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还会有更多的失地农民出现,要切实改变失地农民“种地无田、工作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状况,既要对失地农民合理补偿,减少农民损失;又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生存技能。同时还有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给予失地农民以一定的社会保障,政府投入相应比例,农民用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加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用土地换取长远的生活保障,应该具备切实可行的基础。

3、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国际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概况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是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一种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迅速发展,现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的资金筹措手段。

(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四)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障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不规范

在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下,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而缴费登记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却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管理。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而其中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又由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分割,职能相互交叉,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不少困难。

(二)缴费基数不统一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门分别核定。在企业工资分配渠道多样化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口径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导致负担不均,企业意见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三)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本上只在一些较大的企业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游离于社会保障统筹之外,不仅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负担不合理,而且可能导致在这些未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刚性不强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依据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强制性手段较少。目前,尽管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但由于指导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障费时,地税部门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

如果国家通过立法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以下简称“费改税”)后,将彻底改变现在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更好地筹措社会保险基金。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管

由于税与费两者的本质不同,税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从而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费改税”后,将从根本上确定社保税的税收本质和特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

“费改税”后,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发放,实现应保尽保。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方便纳税人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拥有完备的征管和服务网络。“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相对于现行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征收的办法,征税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也由面对多个征管部门改为只面对一个征管部门,大大减轻负担。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里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思考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补充,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税,必须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社会保障税在全社会普遍征收,应以互助互济为原则。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支付,适当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与此同时,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轻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在经济起飞的现阶段又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上必须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另外,应当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刚性给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3.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该原则是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和缴纳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但对于特殊情况,即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保险金。

(二)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低税率、宽税基,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先城市后农村分步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其主要税制内容:

1.纳税人。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当前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自愿缴纳的形式,以保证尽可能扩大征收面。当自愿缴纳使人们感到能直接受益时,普遍征收可能成为现实,力争让每个人能享受国家保障。

2.课税对象。单位以月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月工资额为课税对象。个体劳动者以纯收入为征收对象,农民可考虑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将农业税转为社会保障税。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不设减免项目,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3.税目。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3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4.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以上3个,从理论上看,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税目的负担之和,采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以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税率水平的确定要根据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和发放之间的关系来推算。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属“专款专用”性质,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征收在支付工资时实行源泉扣缴,其他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为使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达到理想效果,还应当完善与之密切相关的立法、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一)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

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体税负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水平。

(三)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目前,国家需要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越来越大,新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短时期难以满足历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对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并不意味着现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员需要分流和安置。随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逐步做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发放社会保障金的任务将越来越重,需要为参保人所做的服务工作也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通过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适当的职责,管好个人账户,做好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於鼎臣.税收研究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林翰,邬德政.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特区经济2005年5月25日.

第11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费改税

2010年4月1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表《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文。文中再次强调“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最引人关注的是,“社会保障税”这一新税种被官方首次正式提出,意味着中国税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将正式提上日程。谢旭人在文章中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我们在推行社会保障改革的进程中,必须认清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了解社会保障税以及了解在中国推行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征收缺乏规范管制。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但由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保制度分割程度较严重,至今仍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而且由于社保费的管理未被纳入预算,某些下级政府将部分资金从预算外资金进一步转变为体制内资金,成为其自由支配的机动财力,使用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这将极大影响社保资金的发放和给付。社会保障费采取条块分割的征缴方式,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统筹参加者的负担不均衡,参加各类保障的职工人数比率不高,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停留在县级或市级统筹,各项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层次仍然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省份,大多也只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调剂,而没有做到基金的统收统支。

社会保险筹资层次过低,首先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统筹参加者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公平,企业之间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不平等,进而对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了阻碍;其次,使劳动力在跨地区转移时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和权益记录方面面临更多困难,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再次,降低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在基金的日常经营中,压力增大。

3.社会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10年来,全国应征收养老保险金66100亿元,实际征收20880亿元,累计流失养老保险基金45000亿元,流失率为69%。其中在2004年应征收养老金11879亿元,实际征收仅有3585亿元,流失8294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养老金网)

当前,社会保障费还只是一种政策性收费,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使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满足社会保障对庞大资金的需求。

4.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在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多项授权性条款是由于最终难以协调的结果,只能“授权”国务院。按照其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允许两个部门同时征缴、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的规定,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方机构互相推诿、不作为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二、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有利之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开支增长速度快,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社保很有可能面临入不敷出、入不抵支的危险境地。我们不仅需要解决中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其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还要考虑如何利用宏观调控来抚平市场波动,达到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在分清轻重缓急的同时,迅速有效地解决好当前紧迫的问题。

1.社保税开征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制度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使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优化社保征管制度,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2.社保税开征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占总人口的20%,而届时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8000亿元。

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日益突出,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难以为继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赤字的困境。

3.社保税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是一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目前我国统筹还停留于城乡统筹、省市统筹的层次,统筹层次偏低造成了地区间社会保险不平衡,制约了劳动力的发展,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的平衡健康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这样看来,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实行全国统筹创造极大的有利条件,也为缓解社会两极分化、贫富不均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

参考文献:

[1]杨 晓: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筹资机制[J].中国财经报,2009

第12篇

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出资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资金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中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资金筹资问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这种原则不符合三江源生态移民的实际,因为三江源生态移民的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不可能成为缴费的主体。如三江源地区,大多数移民没有生产收入,主要靠补助生活,在此情况下,让移民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另外,水库移民中把业主、政府、移民自身作为供款方的做法,也不适用三江源生态移民。因为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提供的是社会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无法确定具体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益方法。因此,在选择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出资原则。一方面,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保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部分。另一方面,根据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收益地区的情况,长江、黄河等流域的补偿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同时,按照社会保障缴费共担的原则,生态移民也要相应承担一部分资金。总之,要形成“政府出大头,下游直接受益区出小头,移民承担一小部分”的多方筹集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格局。此外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组织捐赠,义演活动以及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途径拓宽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

2.逐步把三江源移民群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纳入移入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为促进生态移民与当地社会的融和,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要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可以减少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又能够保证规范化的管理和安全的资金运作。此外,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范围,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风险共担作用,保证生态移民社会保障机制的真正落实。政府作为移民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担负起移民社会保障的监管责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处,对全国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统一领导。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散管理,由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具体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保证工作高效灵活。生态移民相关各地方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包括受保人资格的审查、保险费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征收以及为移民提供社会保障咨询等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移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进行严格的监督。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

3.制定各项支撑三江源移民群众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

在统筹考虑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就业优先”政策。根据三江源生态移民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以及他们目前或将要面临的生活困难,对他们在迁入区的就业要实行“优先”政策。二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如对为三江源社会保障提供资金的各类企业实行财政扶植和减免税政策等。三是信贷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兴办社区群众性的互助储金会,将其作为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开放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项有偿贷款;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储蓄给予优惠利率,对社会保障企业给予无息或低息的贷款扶持等。四是“草场换保障”。在搬迁前,移民社会保障都是以草场为依托的。搬迁后,随着草场的失去,以前草场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制定有关政策,为生态移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五是户籍政策。生态移民虽然大多已搬迁到城市和城镇附近,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不是城市或城镇居民,他们的身份依然是牧区牧民,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生态移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必须改革牧区现有的户籍制度,改变生态移民身份,为生态移民的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创造条件。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移民群众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以法律为依据强制性地实施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法律制度的欠缺会给三江源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对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进行立法,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因生态移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要尽快制定适合三江源地方性的生态移民社会保障法规。从法制上确认移民社会保障在三江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社会转型期移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规范移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移民社会保障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等问题有法可依,保证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一套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可持续发展的开放的移民社会保障指标体系,以保证所有享有保障权利的移民都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解决一切需要利用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进行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立法时,既要考虑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需要,更要考虑到生态移民失去草场以后生产生活的严峻性,而这些主要体现在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立法的原则上。从理论上讲,这些原则包括:普遍性保障和生态移民重点保障相结合、满足三江源生态移民基本生活需求、移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政府统一管理与移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等原则。

作者:鲁临琴单位:青海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