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1 06:4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信用合作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思路的规范性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2日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普遍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果存在,那么规模就不宜过大,小规模的金融组织适应小生产活动。农村信用社规模变大,并不是我们期望的改革效果,我们期望的改革应该是不论农村信用社采取何种模式,服务“三农”是它不变的宗旨。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方向是股份制,并且多数人认为最终要建立农商银行,但是农村信用社最终变为与普通银行无差异的商业银行并不符合改革的初衷,不符合支持“三农”、服务农村经济的宗旨。如果政策向农村倾斜,尤其在金融方面支持农村发展,那么就意味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必然离不开政策的导向,政策性支持必然会伴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朝着政策性银行方向发展。
一、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农村信用社开始组建时以乡村为单位,改革前,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组织结构比较混乱,这种体制只能适应小生产经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30多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现有的经济基础已经不相适应。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民人均收入提高,资金开始向农村流动等经济环境的变化,以乡村为单位的信用社规模小,分散的组织模式急需改革。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模式取得了较快发展。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优化了农村资源的配置,改变了以往乡镇各自经营、独立核算的组织形式,使各乡镇通过县级联社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小规模的统一法人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也不违反农信社支持“三农”发展的原则。县级联社可以更好地调节资金融通,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增强了基层金融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农信社长期面临的问题就是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历史包袱,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健康发展。县级联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历史包袱,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资金充足率。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信社人员素质较低,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县级联社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建立新的领导班子,统筹人员分配,提高了工作效率。县级联社还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建立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最大特点就是有利于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传递的畅通,更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
二、组建省级联社统一管理
组建省级联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省县级联社自下而上自愿入股组成省级联社,省级联社不开展具体业务,只对县级联社统一管理、指导、监管。另一种种是投入资金对各县级联社注资,相当于引入机构投资人投资县级联社,省联社是县级联社的股东,对县级联社进行监管、调配等。地方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立足于发展地方经济实力,解决农村发展滞后影响全省发展大局的问题。中央对农信社的改革是站在稳定全国金融秩序,改变合作制金融机构中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缺陷。控股庞大的县级联社需要巨大的投入,而这笔投入的所有者为谁,产权又如何安排,另外这笔资金要解决县级联社不良资产,这个责任谁来负责等问题解决起来都十分困难。省政府出资去解决县级不良资产,实际上是用全省人民的财富去弥补个别地区的亏损,让全省人民为个别贷款风险负责,所以改革阻力较大,组建省级联社的模式只能采取第一种模式。
当前的省级联社只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因为它本身存在缺陷。县级联社出资入股组建的省级联社,在产权制度上来说,县级联社是省级联社的股东,省级联社要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监督、指导省级联社的经营活动才是正常的。事实上正与产权组织相反,省级联社并没有任何金融业务,并且是县级联社的监管者,这种模式只能是权宜之策,它不符合最基本的企业产权制度。省级联社的建立是政府主导下的力量使然,也是改革的必由之路,改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单靠市场力量很难达到支持“三农”的目标。省级联社的模式持续时间不宜过长,成立省级联社后,以政府为强大后盾对县级联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调配全省金融资源,这有利于优化县级联社的资金结构,健全县级联社的管理体制,规范县级联社的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省级联社的模式解决县级联社组建后未能解决的问题,这是省级联社建立的目的。
省级联社不能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而存在,它类似于金融改革工作小组的性质,在改革稳步推行的过程中,这种机构必不可少。如果各县级联社发展势头良好,就可以进一步考虑改革省级联社这个改革的产物。
三、组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的规模从小变大并不是改革的目的,从县级联社过渡到省级联社是为了统一管理、组织调配资源进行下一步的改革。在省级联社解决了各地区县级联社的股份制改造后,资格股大大降低,投资股比例逐渐升高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收缩省级联社的职责,下放到各地区的县级联社。在基本解决县级联社“历史包袱”后,省级联社应该主导县级联社进一步重组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独立法人,省级联社退回各地区县级联社的股份来支持县级联社组建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的建立可以参照江苏常熟模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使资格股转为投资股,引入机构投资人对市级农商行进行资金支持。市级农商行的建立依然要在省联社的管理、监督、指导下进行。要坚持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加强试点建设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后规模,不宜进一步兼并重组,不宜组建全省统一法人机构,农村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一个思路,那就是服务“三农”,规模适度,最终要建立“小而不倒”的农村基层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的性质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属于行政管理单位。与农村合作银行也有本质的不同,从合作制变为股份制是农商行建立的最重要特征,也是农信社改革最为关键的步骤。
省级联社主导农商行建立后应退出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行政管理权移交地方金融办,监督权移交地方银行监管部门。农村商业银行的建立之前通过省联社的过渡是有必要的,不宜使县级联社直接组合为农商行,省级联社在中间起到缓冲作用,这样更有利于农商行的组建。农商行前期对外业务可以参照普通商业银行进行,这有利于农商行实力的稳步上升,也有利于建立初期的农商行适应新的金融环境,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创新金融产品,为今后进一步设计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金融理财产品做准备。
四、稳步推进农商行政策性改造
各地区在省联社统一指导下稳步推进县级联社向市级农商行转变,各地区农商行全部建立后再进一步规范农商行的经营管理。农商行前期的性质是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有利于稳定新组建的农商行的发展,等到省级联社全部退出农商行的管理后,农商行应该依赖于本地区经济客观环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逐渐实现农商行从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
农商行的建制可以仿效已经改造的城市信用社改革模式。城市信用社改造为城市商业银行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工商业,而参照城市信用社改革的农商行主要服务对象为农业生产、农民消费、农村建设等关乎“三农”的领域。农商行在市区不宜设置较多网点,但可以建立地区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协调、监督管理、指导规划等任务。农商行应该建立更多的基层网点,在地级市的区、县、乡建立二级机构盘活农村资金需求。
农商行的性质必须明确,必须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但又要与农业发展银行有所不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粮棉的购销活动,在服务小农经济方面没有发挥更多作用,因此农商行的立足点要着眼于“三农”中零散、小额、灵活的资金需求,与农业发展银行区别开来,使得农商行成为服务农村经济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农商行服务“三农”的建制目标不能改变,避免改造后的农商行变为普通商业银行,避免农商行业务外延,必须把农商行的服务对象、金融业务限定在“三农”范围内。
农商行经营范围的规范有赖于政府的支持,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扶持,使得农商行成为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的兼有市场性又符合政策性的银行机构。农商行改造可以参照当前的粮食收购机制,反映市场需求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借贷行为,超过一定浮动范围的需求由地方政府按相应的国家政策进行干预,力图做到既不能损害农商行的正常谋求利润的企业市场行为,又不能因为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金融市场波动而损伤农民的利益。改造农商行的目标是把农商行建立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股份制公司与惠农政策紧密相联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德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研究述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8.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基层以下撤退,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 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
企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人品、经营能力、经济收入状况、信誉状况等等,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清。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摘要】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建立到现在在我国度过了蓬勃而又曲折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规模庞大,是我国农村地区金融的重要参与者。但是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其所存在的问题也渐渐凸显出来,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 合作社
产权关系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大部分农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以及管理模式了解不够,也不会主动去关注金融方面的新闻以及动向。对于很多文化水平较低的社员来说自己能获得多少利益是最直观也是最让他们关心的。其中还有大部分的农民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导致社员的产权一直无法明确。可以说农村合作信用社在产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逐渐成为了扼制其发展的关键所在。
管理体制不完善。时代在变迁,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显已经跟不上r代的潮流,无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对于其盈利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目前也依旧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也不够完善,同时每个雇员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从自身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实在匮乏,无法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真正领导者。而从监管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权相对来说较为严重,这也是缺乏相互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其发展所避不开的一个话题。
历史包袱沉重。为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厘清在产权关系方面的问题,对于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通过发行相应的专项央行票据来置换它的不良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缓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多年亏损情况。而政府还对其减免了相应的税收来减轻它的包袱。大量的国家政策以及央行手段对于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质量和提高其盈利水平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措施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么多年来的问题而言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依旧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风险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之前多年的基础不稳固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上看,它的发展前景依旧不容乐观。
贷款方式不合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逾九亿的国度,发展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农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主的。但是为了规避相应风险也考虑到大部分农民的偿债能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一般以小额贷款为主。且相对大城市大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农民以及农民企业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贷款成本相对更高。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旧存在着“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是所有不良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且不易发觉,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情况首先可能是贷款方的资金实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条件,贷款到期后可能就会存在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贷款客户缺乏自愿还款的意识,客户的契约精神差,这些贷款到期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更是非常难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产权关系问题,管理体质法人结构问题,历史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务之急。近年来,政府开始着重推进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首先,农村信用社改制可以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更加清晰。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是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其明晰产权的必要步骤。最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可以使其抛开沉重的历史包袱,可以更好地适应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的多元化竞争,也为我国更好地建设新农村添砖加瓦。
而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方向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或者农村信用社联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商银行。其中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为基础改制。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基本类似的。从某些方面来说可以看做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规模的不断增大所以需要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合作银行来满足该区域的金融需求。但是这样的改制也是国家对农村区域金融的创新,可以说农村合作银行是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产权制度。这样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更好的整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模。但是农村合作银行也只是农村信用社改制的一个过渡阶段,最终农村合作银行也是要全部改建成农商银行的。
而农商银行虽然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合作银行一样也是区域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是农商银行是股份制的,不再具有之前的合作性质。设立农商银行的目的就是全面取消合作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格股,开始构建农村信用合作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设立农商银行可以说是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全面以及最终改制。相比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农商银行业务种类更多更规范,功能性更强,资本规模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运营模式也更加优良。农商银行可以说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必经之路。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参考文献】
[1]曹辛欣:论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及其化解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7(5).
[2]董少林:论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C].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4.
[3]杨喜孙、薛瑞鑫、叶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7(5).
[4]庞新军、刘文朝、周振:我国小额信贷风险的产生及其防[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3).
[5]熊学萍、易法海: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表现,成因与应对策略[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6]李强、杨蕊: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07(1).
[7]汤敏: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J].中国审计,2003(8).
[8]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9]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合作时报,2006(11).
2012年,市郊联社信贷管理部在省联社、郑州市农信办等上级信贷管理部们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紧紧围绕业务经营目标,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适度扩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了信贷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了规模、质量及效益的良性发展。
一、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措施及开展情况
(一)夯实基础,促进业务规范。
1、2012年上半年,信贷管理部结合个人业务部及公司业务部等其他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并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有关精神,对各社部上报贷款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规范,使各社部上报手续时有据可依,标准规范。
2、2012年5月底,信贷管理部针对按揭贷款发放中出现的问题,根据4月份国务院提出的“国十条”和其他专业银行按揭贷款经营模式,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提示和操作办法,使按揭贷款的发放得到进一步规范。六月底我部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按揭贷款管理的通知》对按揭贷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按揭贷款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风险得以控制。
3、6月份,信贷管理部结合对辖区内职工贷款检查的结果和辖区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职工贷款管理的通知》。通知体现了既要为职工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又要手续规范,进行风险控制,这一规定,有效地杜绝了绕、冒、挪、超等违规行为,控制了职工贷款中潜在的风险。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农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其体现在农村金融结构依旧不健全、农民金融知识薄弱等方面。目前,农村金融大多以合作金融的形式出现。自建国初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至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已具有一定的?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论在体制上,还是经营机制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单一,网点分布较少均造成农民对于金融活动的认识较为粗浅。农民对金融活动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存贷款和债券投资这两方面。主要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较大使得金融机构迟迟不敢涉足。
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农民参差不齐的文化水平导致道德风险成为存贷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农民得到贷款后没有合理的款项规划,或是投资不善,极易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类贷款大多是小额信贷,没有抵押物;部分有抵押的贷款因农民财产流转性较差,抵押物也没有太大的价值。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积累了很多坏账、呆账,成为农村信用社继续发展的累赘。由于贷款回收率较低,农村信用合作社持续亏损,导致多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愿意贷款给农民,出现“惧贷”等问题。违背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初衷。
(二)管理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大多设立在县乡一级单位。市级单位多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总部,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影响因子的多重性,对于前期风险控制不能做到严格掌控。县乡一级单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员工标准较低,较低的文化素质和亲缘性极强的工作环境易滋生腐败等员工内部的道德风险。其次,员工的金融风险意识薄弱,借贷操作时不能合理的分析借款人的偿还力,导致前期风险监控缺失。
(三)流动性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来源于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这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本无法与商业银行抗衡;整个农村地区的存款意识淡薄,信用社网点较少,存款不便都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资金时处于不利地位。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和会员的贷款需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得不开展贷款业务,迫于会员和政府政策两发面的压力,其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位运行,甚至威胁到当地所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四)外部经营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由市场决定,央行为引导的角色渐渐确定。但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面对几大商业银行乃至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是没有信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增无减的呆账、坏账,较低的贷款收益和低位运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调高储蓄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这一时代的背景。同时,网络金融的日益崛起使得一部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流向更高更稳定的收益渠道,这无疑是对农村金融的一大冲击。
三、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
(一)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基于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应构筑和完善与现阶段金融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银监部门在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扶持力度的同时,必须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健全监管法规、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程序、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执行金融政策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农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1.宏观层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的风险监管体系内容编制,从建立法规的角度上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宏观的层面概括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形成导向性的风险监管体系,以向下影响各级单位。在把握宏观形势的基础上利于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的确立也利于农村金融朝着国家政策指向的目标健康发展,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微观层面
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角度建立风险监管预警系统。当地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储蓄水平、平均信誉等方面的调查,从制度和思想上杜绝风险意识低下、亲缘关系或腐败现象的杂质夹杂在借贷过程中,从前期规避风险。
关键词:农村金融;增量改革;有效供给;激励相容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11-0073-05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中国应该通过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但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慢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村金融发展落后,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农村金融到底需要怎么改革,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一直困扰着理论界。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在农村出现[1]。本文以这次改革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判断:从存量改革到增量改革
1.存量改革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改革取得突破,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金融逐步发展起来,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金融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承担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始出现[2]。
1996年8月,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后第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2]。从组织架构上看,中国农村初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格局和组织体系。对民间金融的政策是进行收缩和压制。
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1996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未实现合作性质,反而经营更加困难。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撤并分支机构,基本上撤出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定位不清,发展停滞。这一阶段,农村金融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徘徊不前。
2003年6月,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后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这次金融改革的核心仍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是角度发生了变化。这次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省(市)级联社。
改革开放后这两次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即农村金融的改革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是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量改革,试图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使农村金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
2.增量改革阶段
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针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按照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3]。从2007年3月起,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在农村设立。
这次改革与前两次改革最大的不同是不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而是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主体,打破农村金融格局。这次改革的思路是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上的增量改革。
二、 增量改革是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1.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评价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成效甚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金融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存在偏差,当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进行增量改革时,农村金融改革仍停留在存量改革的思路上,使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金融体制改革。
(1)农村金融改革视角狭窄
纵观1978―2007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主要是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开展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1996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分设出来,提出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合作性金融组织。其结果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改革中曲折发展,并没有实现改革的最初目标,即合作金融组织。
2007年以前,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出发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替代了农村金融改革,狭隘地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没有积极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的农村金融改革,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改革视角狭窄[4]。
(2)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制度性金融创新不足
事实上,在农村金融中,存在多种多样的非正规的融资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和变迁。对各类农村金融调查表明,非正规融资占中国农村融资绝大比重,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饥渴,很大程度上担当起农村资源配置的功能。据调查,2003年,中国2.4亿农户只有15% 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5]。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贷款结构调查,2003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 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借款占1.24%[2]。由此可见,农村民间借贷或融资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农村金融制度性创新不足。在正规金融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游离于体制之外,缺少一种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引导和利用民间资金。金融的核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存量改革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中国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农村金融改革,但是,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金融总量供给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
2007年以前,中国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邮政储蓄。但实际上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种缺乏竞争、基本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暴露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总量供给不足。由于农村市场金融主体单一,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产品种类,都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安徽省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5]。二是有效供给不足。如果对农村金融供给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农村金融供给有限的情况下,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即在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有限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需求,存在无效供给。以小额信贷为例,农户小额信贷期限一般是半年至1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额度在5 000元以下。而农民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和发展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化经营,生产周期较长,有的项目需要3―5年。小额信贷与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不适应。另外,这些经营所需资金量较大,5 000元的额度难以满足农户的需要[5]。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没有金融创新的环境,处于强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缺少发展的动力,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金融抑制明显,民间金融活跃
金融抑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发展的突出表现。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尽管减弱,但是金融抑制仍然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特征。正如前面的分析,从金融机构的设立看,农村市场金融主体单一。由于国家加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在这种单一的金融主体环境下,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过多,金融服务差,金融效率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发挥应有的金融支持作用[6]。
在农村金融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农村正规金融的不完善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农民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估计有50%―60%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贷的比重超过了70%[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2001年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7]。郭晓鸣对四川省不同地貌特征的地区243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私人借贷方式借款的比重分别为33.5%和66.5%[8]。李建军等人对全国15省份的调查测算表明,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款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规模的比重超过55%[9]。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角”,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是在正规金融领域居垄断地位。
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体制之外,没有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操作风险。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手续简单,有的借款仅为口头约定,一旦不能还款,极易引发纠纷,甚至酿成案件。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目前还不为国家法律所肯定,农村民间融资大多处于地下状态,不受法律所保护,即便引发纠纷,债权人也不便利用正当的法律武器维权,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来解决,无形中为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
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农村金融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无法通过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存量改革得以解决,必须进行增量改革。
三、实施增量改革,突破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
1.对增量改革的认识
增量改革实践源于中国,增量改革理论源于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动力变迁,是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国转轨经济问题时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功模式的概括。增量改革就是在通过内部的经济改革无法实现改革的初衷时,借助外力来实施改革,通过全新的外力介入来推动改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色是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即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新体制增量改革与旧体制存量改革并行,用增量推动存量,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形成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力量从体制外向体制内渗透,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最终导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体制外增量突破来改变经济体制的结构进而倒逼旧体制变革[10]。
增量改革的优势是能够在保持原有格局基本不变的同时,维护原有格局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由于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造成利益重新分配而带来的社会中某些社会利益集团的抵触和反对所引起的经济损失,避免社会动荡,减少改革阻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既是互补关系,更是替代关系,当增量改革的力量与功能不断增强后,再强力推进存量改革,这就造成了存量改革“要么被改造、要么被消灭”的有利改革环境,由此取得了良好的存量改革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即在原有的国家垄断的国有金融产权结构之外,推进其他金融机构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然后再进行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改革。而农村金融始终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存量改革,农村金融在改革的节奏上与中国整体经济改革存在不一致性。
2.中国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特征
(1)引入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金融供给不足问题
针对中国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种类不齐全,供给不充足,竞争不充分,甚至不少地区还存在服务空白,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新设立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这是扩大农村金融体系覆盖范围,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组织保证。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对农村金融存量改革的思路,为农村金融市场引入了增量金融资源,初步缓解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2)创新产权制度,引入民间资本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由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这为中国农村民间资本从制度上合法经营提供了途径。根据现在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业务发展来看,对民间资本有一定的吸引力,这为民间资本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法进入金融市场提供了可能。如果大部分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既发挥了民间金融已有的高效率的优势,又可以使民间金融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在监管之下被控制。
四、完善增量改革,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初步解决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存量改革与增量发展双轨并进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增量改革吸引大量资金进入农村,活跃农村正规金融,繁荣农村经济;另一方面要防止增量改革有可能导致的农村金融市场恶性竞争、监管混乱等新问题。
1.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能否成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生存发展下去,关键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供给,满足农村经济的有效需求。
胡培兆针对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提出了有效供给理论。该理论认为,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效供给不足造成相应的有效需求下降,所以市场上的供给并不都是有效供给,有的是无效供给。无效供给分为两类:一类是超过有效需求的过剩供给;另一类是因供给自身原因不合有效需求的不良供给。要消除和缩小无效供给,只能宗奉供给创造需求的真谛,提高有效供给率,即提高有效供给占总供给的比率[1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既要增加总供给,又要增加有效供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供求矛盾。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如果单纯、机械地增加机构,增加资金,而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有效需求,尽管供给增加了,有效供给仍然不足,最终结果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会被边缘化,农村金融仍然发展不起来。
2.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完善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农村金融的情况下,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效率低,服务差,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农村金融要想发展,必须改变现有的金融生态。要引导、鼓励、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主体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竞争的金融环境,通过适度竞争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原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出了“汤水效应”,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汤料”[12]。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应该是农村金融的“汤料”,而是农村金融的“主料”之一,是农村金融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起来了,才能形成有利于农村金融、经济发展的竞争、有序的新型金融生态。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初期,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要处理好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市场化与政策性的关系。
3.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
基于民间金融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和所处的地位,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必须重视民间金融的作用,要创造性地建立一种模式,使民间金融既能发挥资金融通作用,又能有效地解决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针对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计模式,突破“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适当提高持股比例,有意识地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民间资金的引导作用,争取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入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
4.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激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
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是审慎监管,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这体现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监管的差异性。中国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起点低,严监管是必要的。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性,监管部门在差别监管的基础上,应该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引导新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原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认为,所谓激励相容的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13]。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监管者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共同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以此引导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转变成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经营方式、产品设计、服务理念上有别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最终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 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OL].银监会网站,2007.
[2] 匡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106-107.
[3] 王曙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30年[N].中国经济时报,2008-05-09.
[4] 周立.两部门合作: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一般逻辑与中国经验[C].中国经济学年会论文,2005.
[5] 安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十一五”安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R].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2005,(11).
[6] 王醒男.基于需求与发展视角的农村金融改革逻辑再考[J].金融研究,2006,(7):53-64.
[7] 周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J].银行家,2005,(8):39-40.
[8] 郭晓鸣,等.农户金融需求:基本判断与政策选择[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9] 李建军,等.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10] 何文君.增量改革与东西部制度创新[J].四川大学学报,2005,(6):29-30.
[11] 胡培兆.有效供给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2] 苑德军.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关键在增量改革[N].新京报,2007-03-15.
[13] 何自云.激励相容:银行监管的发展[N].金融时报,2003-06-23.
[14] 刘信一.中国与韩国农业的比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6).
Based on Incremental Reform of Chinas Rural Fnancial Development
Lei Li-jun,Li Ping
(Faculty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Inner Mongolia Huhhot 010021)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农商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最早设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组建为农商银行时,每个城市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农商银行(即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国农商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每个城市的农商银行成立的时间不同:
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总部设在成都。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的前身为重庆市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2003年,重庆成为全国首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之一。2008年,组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
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5年12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全国首批由副省级以上城市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也是深圳市唯一的本土地方性法人银行。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一 前言
小额信贷是专门针对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一种贷款方式,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中国的小额信贷已经由试点阶段发展到推广阶段,由农村地区走向部分城镇,它的实施机构以金融机构为主体。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发展路径是先农村后城镇,这一发展路径是相应国家号召,符合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的。
从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贷款占全部小额贷款的60%左右,国有商业银行占30%左右,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所占比例较小,可以断定,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目前小额信贷的主力军。
表一
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2004年
0.85
0.54
0.57
22.56
2005年
1.18
0.89
0.85
27.80
2006年
1.54
1.09
6.29
31.07
2007年
1.80
1.13
1.78
34.64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占该类机构全部贷款的比率(%)
然而,进一步分析发现,尽管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都加强了小额信贷工作的力度,小额信贷占各类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是从上表数据看,除农村信用社外,小额信贷占其他各类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仍然很低。
本报告将从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角度,通过对的样本调查,一些信息数据以及对相关职位职员的说法来反映就业现实状况,事实甚于雄辩,在对事实有过一定的了解,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问题也许会有新的发现。
二 报告正文
(一)基本情况
是中国第三大省,占地面积118万平方公里,人口238万。农业是其支柱产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64%,接近10%生活贫困,接近半数农村地区被划为国家或地区贫困县,在2004年,其每一牲畜所创造的GDP超出国家平均水平800元。这一较高的每一资本收入并没有在家庭福利上有所体现,因为内蒙古的农户也面临着较高的消费支出,尤其是教育,交通还有诸如身体健康方面的服务支出。
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是最大的金融机构网络,截止2004年年底共有1313个独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小户农民和小型农业生产者的唯一信贷者,并且是中国人民银行农业转贷的主要渠道,它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力建设
坚实的资本基础对于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资本用于资助增长,保证机构的灵活性,保持盈利能力,吸引投资和减少外部冲击。
下面的表格显示了9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资本状况与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标准间的差距。这9个农信社联社被公认为最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总的来说,它们的资本比要求达到的标准的三分之一略多。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暂不谈资本充足性是多少或者用什么样的信用评级标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严重资本不足。
表二 农村信用社联社 农村信用社联社
上报资本
不良贷款余额
呆帐准备金语额
按国际清算银行的标准的呆帐准备金
调整后资本金余额
按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8%标准的补充资本金
呼和浩特
77,188
220,092
14,444
98,964
(7,322)
101,633
东胜
30,834
65,993
8,975
26,171
13,638
57,028
海拉尔
23,747
114,309
5,034
60,766
(31,985)
77,668
呼和浩特郊区
75,483
184,146
17,376
93,456
(597)
133,495
满洲里
20,184
23,472
2,284
19,335
3,133
18,697
奈曼
37,436
66,715
4,767
43,505
(1,302)
28,800
元宝山
39,475
69,864
5,512
37,485
7,502
30,166
包头
107,993
340,618
13,429
156,655
(35,233)
197,121
合计
412,340
1085,209
71,821
536,337
(52,176)
644,389
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金融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的财务核算很不规范,如缺乏严格的贷款分类制度及其相应的呆帐准备金计提制度,导致有些机构高估了资产质量,呆账准备计提过少或根本不计提。 :表三:九家农村信用社联社转制为农村信用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期间的数据统计
根据学校对本科生的毕业实习要求,我在山东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为期4周的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培养从事信用社前台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储蓄前台人员的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参与到具体的前台工作中。
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2实习时间
我于2009年2月1号到3月1号在山东省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进行了为期4周实习。
3实习单位
3.1单位地址与规模
山东省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位于沂水镇南环路,法人高传发,电话0539-2231240。xx农村信用社拥有258名信合员工,辖12个信用社、1个营业部、73名客户经理,345个协贷站。
3.2实习单位主要业务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其他行的金融业务;收付款项及受托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关键词:农户;民间贷款;替代效应;游资;存款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3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88-02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农户借款难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56人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有164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4.08%,但只有119户发生了借贷,占贷款需求人数的72.56%。其中,从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贷款的人仅有四人,占贷款总人数的3.36%;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人,占10.08%;从农村民间金融贷款的有103人,占86.55%。农户的资金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农户存在着借款难的问题。
在我国,农户借贷资金供给的来源有以下两类:第一类: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户借贷资金重要的一个来源,是正规金融中支援农业的主力军;其他的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另一类是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自发金融和民间的金融组织(比如合会、标会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它发放贷款的重点是农户。2008年,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人数不足贷款人数的1/3,在以前的年份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甚至更少。这里只包括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并不足以说明获得贷款的农户的资金需求完全获得满足。这说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资金只能部分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前贷款的重点中有农户,但在这之后农行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对农业贷款的重点由农户转变为农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自此之后,农行对农户贷款的数量下降很快,在现阶段农行仅向农户发放抵押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准金融组织,是社区性质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它灵活的经营方式,简便的手续等特点,使其发展很快,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发展过快,存在着高息揽存、违规放款等现象,所以,大部分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整顿和关闭了。民间借贷是农户经常借款的渠道,农户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着一点程度的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由于农户在正规金融渠道借款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形式不仅仅包括农户之间的自由借贷,也包括有组织的私人钱庄,合会,典当行等。据农村固定观察点1986年至2007年的数据(见下表)显示农户借贷的数量在22年间有较大的增长,增长了大约13倍,但是农户从银行等正规机构得到贷款比重却在年间下降了39.63%,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起到了很重要的替代和补充的作用。总的来看,农户借贷资金中,民间借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规金融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农户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
由于农户的资金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完全满足,农户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国家虽然花大力气治理过民间借贷,取缔高利贷,但是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农户有资金需求,而且还很迫切,迫切到他们已经顾不得利率很高了。巨大的资金需求构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生存土壤,并为它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源动力。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户虽然很需要资金,但是正规金融渠道却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户借款难的原因
首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业银行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近几年来,农业银行撤并了30%左右的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也不断下降。因此,支农的主力军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但信用社经营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一些信用社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严重。许多信用社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普遍上收贷款的权限,贷款审批也更加严格和谨慎,贷款条件也更加苛刻,使得农户信贷资金更加不足。
其次,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使得本来就稀缺的资金更加少。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农户存款余额的增长快于农信社对农户发放贷款余额的增长,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余额增长趋势剪刀差”。该差额仅2005年就高达9 967.9亿元。另据翟照艳、王家传计算,自1978年到2005年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渠道流出高达2 524.9亿元。另外,农村的资金还通过财政渠道以及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流出农村。
再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种类较少,无法满足农户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农户需要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但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仍为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个人存款业务上,既没有实现通存通兑,又不能开办信用卡业务。同时,也不能提供国际结算、票据业务等金融服务。在贷款的发放上,只能用抵押或担保的方式,几乎不发放信用贷款,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
最后,农户借款有大约一半用于非生产性用途,这意味着农户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将较差,因此农户的贷款要求常常被否决。除此之外,农户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期限短的特点,对于信用社来说,农户借款的这些特点使得农户贷款的成本很高,而且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也难于调查,农户的资金使用过程难于监督,这使得信用社也不愿向农户贷款。而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因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济状况等比较了解,加上社会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力量,还贷率比较高。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快捷、无需抵押和担保的优点。所以,许多农户更愿意向私人借款。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我国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状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不光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所以,要想尽快改变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就应该充分利用民间的游资。要允许民间的资本以合法而且是与国有金融机构平等的地位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使民间金融机构对国有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形成有力的竞争,以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同时也要努力的发展农村的资本市场,制定有利的政策鼓励农户和乡镇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融资,让农村的资金供给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
第二,减少农村资金的外流。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要规定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对农村贷款。另外,还应当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来鼓励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农户以及农村的集体和乡镇企业贷款。对于邮政储蓄渠道流出的资金,国家降低其再存款利率。它的资金的运用也应当更多的用于农村。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农户存款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但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所以,在大力推进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时候,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到农户的信任,从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