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6:35: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年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及相对比例
2002年已披露年报的1243家上市公司中,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共1077家,占全部已披露年报公司数量的86.64%;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及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中的任一种,以下简称“非标意见”)的共166家,占全部已披露年报公司数量的13.36%,其中无保留带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意见102家,占8.21%,保留意见46家,占3.70%,无法表示意见18家,占1.37%。
(二)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在年度间的变动分析
1998年以来,年度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但“非标意见”占总体的相对比例一直在下降。特别是从2001年以来,“非标意见”公司占全部公司的比例连续两年保持在15%以下,低于前几年的平均水平。1998年以来“非标意见”公司比例的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审计意见类型在年度间的变动情况统计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标准无保留意见
726
797
957
1016
1077
非标意见
149
174
166
157
166
公司数量合计
875
971
1123
1173
1243
非标比例%
17.03
17.92
14.78
13.38
13.36
我们认为,影响“非标意见”比例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认同度的逐渐增加,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更多地采纳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另外,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意见的重视,客观上促使公司倾向于接受注册会计师意见。例如,2001年年底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文件体现了尊重注册会计师专业意见的精神,直接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并接受调查联系起来,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更加重视和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前双方“各执一词”,此后公司我行我素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同时也给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造成一定压力,成为“非标意见”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自去年年底以来,及时制定或修订了有关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使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法可依,以往可能属于模棱两可的问题,不再成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同时,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和业绩有所改善,导致审计意见类型大幅改观。
第三,新股发行审核方式的转变,提高了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客观上降低了“非标意见”的比例。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2002年该所新上市公司占当年末所有上市公司比例为10.15%,而2001年这一比例为7%。新上市公司一般质量较好,财务压力较小,因此基本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第四,融资审核标准的提高以及发行速度减慢,使得某些上市公司在权衡成本和效率后,选择了放弃证券市场融资的计划,从而使公司对资产和业绩刻意要求和粉饰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
二、年度报告审计“非标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一)“非标意见”的总体特点
1、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仍然占“非标意见”的绝大部分。从2002年年报来看,财务报告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共102家,占全部“非标意见”公司总数的61.45%,同2001年基本持平。而从1998-2002年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所占比例变动的情况看,近几年来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一直是“非标意见”的主流,虽然1999年和2000年略有下降,但一直在50%以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确是由于大部分“非标意见”涉及事项未严重到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少数注册会计师迫于公司压力,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现象的存在。
2、2002年保留意见同2001年基本持平,但低于前几年的平均水平。2002年保留意见(包括保留加解释说明意见)的年报为46家,占非标审计意见总数的比例为27.71%,同2001年的28.02%基本持平。从近三年来保留意见的公司占“非标意见”总数的比例来看,一直在30%左右,处于相对比较固定的水平。这说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分出了层次,问题公司相对固定;同时说明注册会计师执业日趋谨慎和理性,“14号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发挥了良好作用。
3、无法表示意见比例较高,否定意见连续两年销声匿迹。2002年年报中,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共18家,从数量和所占比例上同2001年基本持平,均处于近些年的较高水平,如表2所示。与2001年一样,没有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表2
1998-2002年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数量和比例统计表
意见类型/年份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无法表示意见 13 13 14 17 18 占非标公司比例% 8.72 7.47 8.43 10.83 10.84
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看,无法表示意见不便于投资者使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值得关注。否定意见是最为严厉的审计意见,发表否定意见的必要条件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问题对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对法规有明文规定且对公司生死攸关的问题,进行巧妙处理和规避。如果要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弄清该问题如何定性,对于那些问题公司,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仅如此,根据“14号编报规则”第7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为避免麻烦,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将本应属于否定意见的报告,代之以无法发表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报告进行处理。
4、“非标意见”同公司业绩和经营质量间接相关。分析结果还显示,“非标意见”的类型同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有很大相关性。例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在67家非标意见公司中,有43家在2002年发生了亏损,比例达到65.15%。9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中,8家在2002年发生亏损,其中有7家巨额亏损;2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中,16家在2002年发生亏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关注公司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在“非标意见”的67家公司中,st(含*st)类公司有31家,比例达到46.97%,值得注意的是,9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全部是st(含*st)类公司。
(二)“非标意见”主要涉及事项
1、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事项。分析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下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解释性说明:(1)有关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公司由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明确提出疑虑而被出具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2)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的关联事项。包括大股东占用大额资金、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的交易事项、涉及其他与大股东有关的重要事项,等等。(3)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事项。包括由于计提八项准备而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原因导致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特殊关注事项,等等。(4)对公司具体会计处理事项的关注,具体包括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对公司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关注、涉及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事项,等等。(5)其他引起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的事项,例如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事件或有关法律手续尚未办理完结的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对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2、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在2002年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有:(1)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如因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投资无法确认,而导致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法确认的情况;由于对大股东大额债权坏账计提合理性无法确认,导致无法估计这些欠款能否收回的情况;公司巨额亏损,无法估计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情况;因存在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以及股权转让等法律行为手续未办理完结,无法做出合理估计的情况,等等。(2)因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情形。(3)因受到司法部门调查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检查,检查结论尚未明确而被保留意见。
3、无法表示意见的涉及事项。2002年年报中,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都是财务风险很高、经营业绩不佳的“高风险公司”,几乎全部是因为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而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事项包括:(1)公司计提巨额准备,导致财务危机,注册会计师无法确认。目前,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关联公司占用,以及对外巨额担保呈普遍化趋势,特别是公司之间互保现象的普遍化,导致担保风险存在集中、连锁爆发的可能性。对外担保蕴藏的巨大财务风险,使得注册会计师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无法表示意见。(2)大额逾期借款及与其相关的诉讼,巨额担保及由此引发的巨额连带责任风险。(3)因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而导致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法确认。(4)由于公司存在账外交易使审计范围受限。(5)因受到司法部门调查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检查,检查结论尚未明确。(6)公司上一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三、年度报告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反映出的相关问题
在对“非标意见”及其涉及事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两大类,即:(1)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关的问题;(2)同独立审计准则及审计意见相关的问题。
(一)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关的问题
1、关联方欠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据此,很多上市公司理解为对关联方欠款可采取特殊政策,不计提或少计提坏账准备。为改变这种情况,财政部于2002年10月颁布财会[2002]18号文,明确规定对关联公司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账款一样计提坏账准备。从我国上市公司看,控股股东和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大多由历史原因形成且还款困难,若对此不计提相应准备,不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18号文后,对上市公司正确计提关联方欠款坏账准备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仍有少数公司尚未完全纠正。
2、诉讼担保等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的标准不一。根据财政部财会[2002]年18号文的规定,对于实际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应当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而财会[2003]年10号文则对此依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特别是对于当期已合理计提预计负债的,其差额部分应当计入损失发生当期的损益。在实际执行中,上市公司大多依据18号文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根据当期情况对原有预计负债进行了追溯调整。由于10号文时年报已披露过半,因此,其执行情况不是十分整齐划一。
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较为混乱,且对业绩影响重大。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中,大部分“非标意见”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当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夯实公司资产、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操作中,特别是在计提标准的判断和计提方法的应用方面,仍然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操作指南。否则由于缺乏具体的计提指南,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根据“具体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1)注册会计师专业方面固有的局限性。目前,资产减值准备是由公司根据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予以计提,注册会计师通常会对此进行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但是,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特别是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通常涉及复杂的工程技术知识,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范围,而利用专家的工作结果通常也不令人满意。为此,在特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上,可以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专门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出具的价值认定报告,据以作为提取有关减值准备的依据,以便解决注册会计师专业局限性的问题。
(2)关于具体的计提方法和标准的应用。在年报审计意见分析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具体的计提方法和标准应用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其中,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在具体实务中,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对利润的影响巨大。例如,有些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预计了未来10年的净利润,并选择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以折现值一并年末净资产作为可收回金额,同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比较,确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若以年末账面净资产对应股权比例的部分作为可收回金额,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对利润影响差异很大。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以预计未来净利润折现的方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在其结果较采用账面值比较更为稳健的情况下是可以采用的。而上述方法对比的结果,以及考虑到目前巨额亏损的现实,似乎采用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更为稳健。
(3)资产减值结合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在进行2002年年报审计意见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对特定会计报表项目的会计估计,对当期利润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内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某些会计报表项目只能依赖估计。当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由于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等情况下,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可见,对于变更会计估计的情形制度中给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于更加详细的操作性细则,例如会计主体是否可以根据自身判断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是否可以连续、反复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等,则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往往使得会计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
在分析中发现,除正常情况外,特定上市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往往出于两类不当动机:一是出于业绩、再融资等方面的考虑大幅降低会计估计水平;二是出于保上市资格、避免特别处理(st)等方面的考虑大幅提高会计估计水平。对于部分业绩较差的公司,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以避免退市或特别处理的做法较为普遍。由于缺乏具体的计提指南,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根据“具体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相关指南中对什么是“控制”、什么是“重大影响”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但执行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主要是由于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问题
1、审计意见不明确、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仍存在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况。根据独立审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可能的情况下估计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从执行情况看,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对相关事项加以判断,特别是在资产减值的核算上,经常代以“无法判断”的字样。例如,对于部分上市公司大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均以无法判断其合理性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此外,个别注册会计师倾向于大量罗列财务指标,既不利于阅读又难以突出其发表意见的真实意图。
2、对持续经营事项发表意见标准不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加以密切关注,并根据是否存在重大疑虑、上市公司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加以披露而出具不同的意见。而实际执行中,除比较明显的财务业绩严重恶化的1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外,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仅以解释性说明的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只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
4、无法表示意见的使用急需规范。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无法表示意见原则上应当仅限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相关事项的性质及其影响,或审计范围受到客观条件严重限制时采用。从年报情况看,注册会计师通常在罗列了上市公司大量问题后,以“无法判断”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区分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之间的差别,不能一概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四、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解释性说明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运用
如上所述,近五年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占全部“非标意见”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注册会计师大量运用解释性说明段揭示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债权管理混乱、关联交易频繁以及对持续经营产生质疑等等。尽管审计准则明确规定了这一类型审计意见的适用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确有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性质已经非常严重、甚至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简单代以解释性说明。另外,在有些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注册会计师没有说明所涉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有的则是不知所云。一般而言,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解释性说明问题,应是对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往往避重就轻、蜻蜓点水,只谈表面现象,对于深层次的、实质性的问题则关注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信息使用者。我们建议,在审计准则及相关指南中应当尽量细化出具审计意见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解释性说明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运用。
(二)尽快制定资产减值、会计估计等方面的操作指南
分析2002年“非标意见”公司的年报,可以发现进行巨额八项计提之风愈演愈烈。部分公司对关联方欠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是作原则上的规定,计提标准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决定,这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用计提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因此,目前八项计提已被很多上市公司作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阶段的实际状况,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较差,众多规模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准参差不齐等情况,为避免在上市公司实务操作中出现不规范的局面,建议尽快制定资产减值、会计估计等方面的操作指南,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公司所属行业的不同,制定较为合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指南,例如可考虑对不同账龄的应收款项规定不同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范围,并明确各类资产准备计提的范围,等等。
关键字:风险信息披露,物流上市公司
一、研究背景
从1995年巴林银行(Baring’s Bank)倒闭,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到安然公司破产,中航油的巨亏,风险和风险管理近年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传统意义上的风险主要是指纯粹风险,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损失、失败及伤害。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则不仅包括纯粹风险,更着眼于企业利用风险带来的盈利的机会风险。
公司风险的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葛家澍(2002)提出:“过去的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投资等行为带来的报酬,很少反映与报酬俱生的风险。高质量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应当涉及风险。” [1]郑明川等(2002)提出“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关心反映过去事项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而且更为关注经营的过程及其引起的风险。” [2]邓传洲等(2003)提出:“由于公司面临的风险加剧,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系统披露风险将有利于投资者决策。” [3] Philip M.和Philip J. (2006)对79家英国公司年报中的风险信息披露进行了实证研究。[4]
各国准则制订者已经认识到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德国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披露风险信息,英国则通过颁布指导性文件鼓励企业自愿披露风险信息。[5]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中要求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或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6]
二、物流企业的风险种类
根据我国物流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我国物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包括几下几类:
宏观环境风险: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总量及其增速、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前述经济要素的变动必然会影响物流业的服务总量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市场竞争风险:国外同行业在服务质量和规模方面优于国内物流企业,国外资本进入中国物流市场将对国内物流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国内铁路、公路、航空、海运、港口服务等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挑战。
投资、筹资风险:物流行业属于基础行业,投资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因此物流企业面临着筹资和投资风险。
价格风险:运输市场价格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经济周期、国内的经济贸易形势以及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运输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由于运输工具对燃料的依赖性,油料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利率、汇率风险:利率变动会影响物流企业的筹资成本,而汇率变动会影响公司的收支以外币为主的物流企业。
运营风险:是指物流企业由于内部经营上的原因而导致的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
安全风险:物流活动受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物流业归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通过查阅“东方证券”网站上“交通运输、仓储业”每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筛选出以物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31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本文选择2005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作为分析评价的依据,相关资料从巨潮资讯网站(省略)获取。
2、指标选择
本文在对物流上市公司的风险信息披露进行分类时,将涉及到数字描述的风险定义为“定量风险”,将全部用文字描述的风险定义为“定性风险”;将可能给企业带来盈利机会的风险定义为“好消息”风险,将只能给企业带损失的风险定义为“坏消息”风险。
在评价公司的风险信息披露数量时,可以选择字数,句子数量和页数比例作为评价依据。考虑到字数的准确度高,客观性强,最具可比性,因此本文选择字数作为评价风险信息披露的衡量指标。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我国物流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的种类
表1对我国物流上市公司的风险披露的种类进行了描述。在31家物流上市公司中,有20家披露了风险,占65%;有11家未披露风险,占35%。在披露了风险的20家公司中,只有5家公司披露了定量风险,占25%;其余15家公司披露的全部是定性风险,占75%。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远高于定量风险信息披露。14家公司披露的全部是“坏消息”风险,占70%;有6家公司披露了“好消息”风险,占30%。“坏消息”风险信息披露远高于“好消息”风险信息披露。有14家公司披露了宏观环境风险,12家公司披露了价格风险;11家公司披露了市场竞争风险,9家公司披露了投资筹资风险,6家公司披露了运营风险,4家公司披露了安全风险,3家公司披露了利率汇率风险。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物流上市公司风险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上市公司未遵循证监会规定,没有披露任何风险信息;对风险信息的披露主要是文字表述,定量的数据披露较少;对风险的理解主要局限于纯粹风险上,忽略了机会风险信息的披露;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企业外部风险,如宏观环境风险、价格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对企业内部风险信息,如运营风险和安全风险的披露较少。
2、我国物流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的数量
表2列示了我国物流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数量的统计数据。在物流上市公司年报中总计披露了10239个文字。除了风险管理对策(4757字)外,披露字数最多的三类风险分别是:宏观环境风险(2115字)、价格风险(970字)和市场竞争风险(806字);其余四类风险是运营风险(639字)、投资筹资风险(534字)、利率汇率风险(302字)和安全风险(116字)。
以上数据表明虽然我国物流上市公司对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披露,但是总体数量和质量均不高,不同企业的风险披露数量和种类的差别较大。企业对于企业外部风险的关注程度高于内部风险。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对我国物流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我们的分析结果表明:尽管我国物流上市公司大部分对风险进行了披露,但披露的风险内容不够完整,对风险的分类不够严密,风险信息缺乏可比性。披露的定性风险较多,定量风险较少;披露的纯粹风险较多,机会风险较少;披露的企业外部风险较多,企业内部风险较少。我国上市公司的风险披露亟待完善。目前上市公司风险披露的主要规范是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虽然经过修订,但对风险的分类仍然不够严密,也不够全面。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建议由权威机构专门制订风险披露准则,使上市公司有章可循。该准则应该提供一个较为统一的内容格式,使企业之间风险信息可比;规范公司年度报告中需披露的风险内容以及风险的分类,指导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风险,引导上市公司提供一体化的风险管理报告。从而有利于投资者理解企业风险内容及影响程度,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加强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物资学院会计系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02(1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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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学者均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存在时滞现象(Givoly and Palmon,1982;Chambers&Penman,1984;Kross,1981;Dyer and McHugh,1975;Davis and Whittred,1980;Whittred,1980;Haw et al,2000;陈汉文等,2004;程小可等,2004;巫升柱等,2006;朱晓婷等,2006;高宏霞等,2008)。
笔者对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和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的分布与以前各年上市公司的年报实际披露时间分布相似,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和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预约在1、2月份披露较少,预约披露时间集中在3、4月的公司很多,分别占88.13%和84.72%,预约在2010年4月的最后10天披露的分别占25.69%和15.10%,预示着仍有大量的公司在最后时间段才披露。可见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仍然明显。
如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把公司的年报作为其主要信息来源,那么理想地看最好年报披露时滞为零,因为时滞越短则披露越及时、越相关。可是年报披露时滞必然存在,因为第一,针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完成时点,会计核算具有滞后性。年底发生完成的经济事项以及帐项调整不得不到下年初进行会计处理,而且最后年度报告的编制也要花时间。第二,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在对外披露之前必须接受审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所花时间也是年报披露时滞的根源之一。第三,出于种种动机,公司管理层尽量延迟年报的披露,也会造成年报披露时滞。因此不可能彻底消除年度报告披露时滞。
但是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际,从另一角度考虑,年度报告披露时滞又具有合理性。目前,上司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公告书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和临时报告披露等形式。公司上市之后各年度的信息披露以定期报告披露和临时报告披露为主,其中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期中报告(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从报告披露时序看,临时报告发生在各季度报告之前,季度报告发生在年度报告之前,第二季度报告和第四季度报告不单独编制,而是被分别并入半年报(期中报告)和年报中。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报不要求审计,而年度报告必须接受审计。因此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披露的可信度比不上年度报告披露的可信度。由于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发生在年报之前,它们反映的信息会体现在随后公布的年报中,那么年报披露的信息绝大部分是“已知的历史信息”,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股价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年报披露的主要目的应该不是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而是对以前披露的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起“证明作用”。 LUNDHOLM, R. J. (2003)认为财务报告“历史性”能起到对过去及时的自愿披露进行事后核对的作用,这种核对足以确保大部分时间内自愿披露是令人可信的。GIGLER, F. ,AND T. HEMMER (1998)分析认为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能被用来评价管理层过去的自愿性披露的真实性,财务报告的披露起着一个证明作用时,增加要求报告的频率对投资者获得信息的质量有害。在允许财务报告准备实质性滞后时,财务报告披露对投资者非常有用。如果年报的披露证明以前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信息披露不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要求,那么由此给公司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必将引起利益相关者公司、公司管理者。公司及公司管理者将面临巨额的诉讼成本、声誉成本,该惩罚机制对公司及其管理者将起到“威慑”作用,可确保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符合法定要求。由此可见,当审计过的年度报告起着“证明作用”时,年度报告披露时滞存在合理性。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滞存在“过度时滞”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按照逻辑本年的年度报告应在下一个年度的前4个月内披露,下一个年度的第1季度报告应在当年的第4个月内披露,且上一年度的年报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本年第1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朱晓婷等(2006)统计分析发现在第4月披露年报的样本公司比例高达45.54%。高宏霞等(2008)实证发现,如果将年报最后五天披露看作最后一刻披露,那么2005年年报有10.79%的公司最后一刻披露(2004年年报为12.88%)。这意味着有大量公司的年报披露与该公司下一年度第1季度季度报告披露重叠在第4月进行,且有超过10%的公司年报披露和该公司第一季度季报披露同时发生在第4月的最后5天。表明这种年报披露和第一季度季报披露的时间分布不合理。因为第一,年报披露的过于延迟披露直接造成第一季度季报披露滞后,影响了第一季度季报披露的及时性。第二,虽然年报披露的“证明作用”表明年报披露适度时滞的合理性,但由于年报是公司对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结,且公司第四季度报告不单独编制而被并入年报编制中,故而年报中含有“新增信息”需要及时披露,年报披露的过度延后丧失了新增信息的时效性,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决策。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有效缩短年报披露时滞,使所有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在下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内完成,避免影响第一季度季报的披露及时性。
那么怎样提高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有效缩短年报披露时滞,维持适度的年报披露时滞呢?笔者认为首先,应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其增加公司价值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其次,应该将先进的IT系统和优化的会计核算流程及审计流程结合起来,有效缩短年报披露准备时间。再次,确保审计对年报的审计质量,强化年报的“证明”作用。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力争临时报告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实时信息披露,减少决策者对“过时” 的定期报告的依赖。最后,形成对公司高级管理者的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行“严刑峻律”,让其承受高昂的惩罚成本,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公平。
(邱龙广,1967年生,重庆人,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宜宾学院会计研究所所长、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刘斌,1962年生,重庆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会计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
一年一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即将结束,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可紧跟着的是一季报披露,关键的是中期财务报告披露,财务人员还将面临一场更严峻的挑战。我这样描述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并不为过,近几年,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会计政策变动频繁,2007年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2009年中期财务报告,都因会计政策变动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规则日趋细化,信息披露工作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不只涉及到每一位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声誉。每一位有责任心的会计人员都不愿意出现披露方面哪怕是最小的疏漏,但上市公司更正会计数据的事情却屡见不鲜。那么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又能减少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呢?作为一名上市公司主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的财务人员,笔者想就该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简化定期财务报告披露格式
就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目前上市公司需出具三套不同格式的年度财务报告:一是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是WORD和EXCEL格式的结合,其以注册会计师出具为主,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完成对其主要会计数据及内容的收集、核对工作;二是上市公司出具的年度报告PDF/WORD文件,该文件不只涵盖了审计报告的内容,而且填加了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内容。该文件主要用于定点网站披露。三是定期报告的XBRL实例文档,该文档内容和年度报告PDF/WORD文件的内容基本相同。该文档在与年度报告PDF/WORD文件一同披露的同时还作为国家对上市公司数据分析的依据。除上述三套不同格式的年度报告外,上市公司还需做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两种格式的年度财务报告摘要。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能源化工类上市公司,就我公司而言,审计报告由公司聘请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牵头出具,PDF/WORD格式文件由公司证券部牵头出具,XBRL实例文档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各负责一半,最终合并在一起。而这几种格式的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都由公司财务部核实确认,一旦三个部门分管的三种格式的报告在结合上出问题,信息披露工作很容易出现差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同时出具上述三种格式的报告最省事的方法是先确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后再做年度报告PDF/WORD格式文件,年度报告PDF/WORD格式文件定稿后再出XBRL实例文档。免得三套报告出现数据或说法不一致的地方。但由于年度报告时间紧,信息量大,按上述顺序出具报告在时间不能满足各方需要,所以三种格式的报告在出具的时间上存在交叉,而且必然存在着互相核对的过程。笔者认为,为方面上市公司出具报告,减少数据差错,国家可以考虑将该三种格式的报告统一为一套报告。目前XBRL实例文档已逐渐完备,基本涵盖了另外两套报告的内容,并且国家已把对披露政策的要求融汇其中,使用越来越方便。既然三种格式的报告内容大同小异,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相结合,从软件开发的角度进行统一,通过软件自身转化,满足各方使用的要求。这样不只减少了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同时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也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二、减少专项报告的数量
目前。上市公司的专项报告种类较多,以2009年年度报告为例,上证公字[2009]11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需出具的报告种类做出规定,上市公司需出具: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2、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3、董事会决议公告;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5、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6、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7、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8、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9、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10、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11、监事会决议公告;12、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1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除第10项和第12项涉及较少外,其他专项报告涉及较多。我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要求出具了11项专项报告。另外,该文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7、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如适用)。对于我公司而言,除第3第6不涉及外,其他都涉及。而这些文件的会计数据的提供和把关也是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来完成的。同时。年度报告期间也是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期间,各项议案及说明材料也很多。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资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的报告也有三四项之多,地方财政局对年度财务报告也会有相应的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人员要想确保所有会计资料都准确无误,其难度和工作量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既然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又都遵循的是相同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循的披露规则也基本一致,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上述各专项报告进行融汇,通过共同的格式化软件进行汇总,从而简化披露呢?如此不只统一了专项报告的格式,减少了专项报告的数量,而且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真正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以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信息,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这必会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三、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将会计核算软件与XBRL实例文档的连接
作为一名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业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会计人员,我最大的感触就是现在的核算软件不爽手。就我公司而言。2009年下辖五个子公司,两个分公司,这几个子公司中有一家境外企业,一个三资企业,另外三个子公司所属行业也不相同。在日常核算中,由于各自使用的会计软件不同,出具报表时合并汇总难度较大。我公司的做法是:备子公司日常核算各自使用自身的核算软件,出具报告时将各自报表录入或倒入原煤炭部统一编制的UCDOS报表体系进行合并汇总。另外,由于我公司和我的母公司使用的也不是一套会计软件,向母公司报表时,要将UCDOS格式的报表倒成母公司所使用的软件格式,操作上很不方便。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今年还要增加几个子公司,会计核算及报表将更加不便。我常想,既然当时煤炭部能统一一套UCDOS的会计核算软件,在目前新的准则体系下,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担起统一全国会计核算软件的重任。通过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并将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软件XBRL实例文档的连接,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这样不只能大大的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过程中,还能更好的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不只是对上市公司,对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经济工作的发展都将是一大推动力。
当然,加快会计核算软件的统一与会计信息披露软件的统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我认为,这不是浪费而是节约,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各企业也会在企业内部尝试着统一。如果企业都是自己搞自己的,五花八门,通用性很差,对整个社会资源将是一大浪费,资金没少花,效果却不会好。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会计人员,我深深地感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化建设的迫切与重要。
关键词: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 年报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75-02
015年3月26日,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博元投资上市的决定。博元投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将要被暂停上市时,机构投资者如长安国际信托、信托等纷纷将其持有的博元投资股票卖出,而个人投资者成了最终的接盘人,截至2016年3月31日,博元投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股票的市值也是“跌跌不休”。毫无疑问,个人投资者成了博元投资违法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从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甄别公司业绩的真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或许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棒者。笔者以博元投资为例,总结了识别公司年报造假的几条线索,以期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帮助。
一、关注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的异常事项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博元投资2014年年度报告开篇却是“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紧接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鉴于公司的现状。”;最后表述是:“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红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试想,如果公司决策领导、财务主管都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这样的公司还值得信赖吗?如果这家公司不值得信赖,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付诸于流水,所以个人投资者即便是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复杂数据,也应当看看年度报告首页的“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
二、关注公司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是比较稳定的。如果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那么投资者要关注更换的原因。以博元投资为例,2007―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之一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之二是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约到期。
如果投资者再仔细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博元投资的关系就会发现:中兴华因在对博元投资2007年和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发现公司虚增银行存款等舞弊行为,于2011年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可是在被处罚之后,中兴华依然继续承担了博元投资的年报审计工作,直至2015年1月中兴华出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博元投资才不得不改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兴华担任博元投资审计机构的7年时间里,中兴华对博元投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之后改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一来就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许是不满意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或其他种种原因,博元投资并没有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次年又改聘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但依然拿到的是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审计专业角度,我们知道,审计意见类型共有四大类,分别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其中无法表示意见性质最为严重。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能在翻阅公司年报时关注为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为什么变更以及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就可以早一点发现博元投资糟糕的财务状况。
三、关注公司是否被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公安机关,应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内若无例外情形发生,则强制退市。如果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所以投资者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谨慎投资。博元投资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2014年6月多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每一次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均会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中也会予以披露。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的事项应予以高度重视。
四、对于扭亏为盈的公司关注其盈利的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
我国退市制度规定,连续四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为了避免被退市,一些上市公司在连续三年亏损后会采用重组等方式,在第四年扭亏为盈。个人投资者往往会觉得这家公司有重组题材、股票可能会暴涨,于是不管重组会不会成功,也不管重组后公司是否真的有持续经营能力,就疯狂买进,结果往往被套牢。以博元投资为例。博元投资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2007年通过重组、新股东无偿捐赠某公司的股权获得捐赠收入2.7亿元,一举扭亏为盈。投资者如果不仔细分析公司盈利的来源,就会误以为2007年的盈利是公司重组成功后交出的一份漂亮答卷。实际上这样的盈利只是昙花一现,大股东再有实力,也不能年年捐赠,于是2009―2011年公司陷入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窘境。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对重组题材的股票进行投资,需要充分分析公司重组后的经营能力,识别扭亏为盈中的“盈”是否是昙花一现。
五、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项指标,即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100%,就说明这家公司已资不抵债了,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后的净额。如果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且金额较大时,表示公司可能处于开创期或衰退期。博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近五年来一直处于接近甚至超过100%的状态。资产负债率2011年12月31日为88%、2012年12月31日为84%、2013年12月31日为189%、2014年12月31日为403%。2011―2014年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充分反映出公司已资不抵债、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为54%,主要是公司将股东无偿捐赠的某公司股权8.5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导致股东权益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而不是公司真正增强盈利能力偿还债务所致。博元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除2013年和2015年为正数外,2011、2012年度、2014年度均为巨额负数。证监会在对博元投资立案检查时发现,公司应收票据涉嫌造假。因此对于此类资产负债率畸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不断靠捐赠等伎俩美化财务报表的公司,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计算,公司在年度报告的“第二节主要财务指标”会有数据披露,也可以在股票交易软件中点击“公司财务分析”、输入公司代码,即可查找公司各年度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六、关注公司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畸低现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由于自身价值较高,所以在资产总额中会占有相当的比率。2010年,博元投资重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直出现畸低的情况。2012―2013年固定资产略有增加是因为合并了一家子公司,相应把这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入博元投资报表所致,而这家子公司在2014年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博元投资账面的固定资产又跌至几万元。试想一下,一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只有几万元,连一间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房屋、一辆运输工具都没有,只有一点点办公设备,如何进行正常的经营?很明显,华信泰2010年入主博元投资,看中的只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希望通过所谓的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分得资本市场的一杯羹,并不是从长远经营角度来扶持博元投资。于是乎,证监会检查发现,2011―2014年博元投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虚增资产、收入、利润。如果说投资者对于公司连环套的虚构交易很难识别的话,那么从公司披露的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就有“固定资产”这个报表项目,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如果这个项目畸低,就应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是一家皮包公司。对于这样的皮包公司,是否值得投资,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时,应高度重视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从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公司是否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扭亏为盈的业绩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资产负债率是否畸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否长年处于负值、固定资产是否畸低等角度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能力。Z
【关键词】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其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的影响持续增强。一方面,由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的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保证公司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如银广厦、中航油和科隆等财务舞弊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但与会计信息的披露相比,仍处于初步阶段,在实践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笔者选取了29个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和1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对这44个公司所公布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2003年3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证监会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6月5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第四章从强制披露的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该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8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年报中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本文选取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对各个公司公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表2。
2.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本文选取了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对各个公司公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情况见表3。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29个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和1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公布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笔者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标准与要求不统一。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1)不同层次要求与标准不统一,即我国证监会与上交所、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中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2)同层次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即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从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公布的内部控制的信息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主要就是要求和标准不统一造成的。
2. 形式化严重。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形式化问题,所披露的内容都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内容和建设性的内容,对相关信息的使用者的利用价值很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见表4:
3.缺乏主动与自愿性。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主动与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前,基本没有公司会主动披露,如笔者所分析的44个公司中的情况见表5;(2)在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后,各个公司只是披露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对一些核心的内容很少披露,都秉着“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尽量少披露”的原则。
4.缺乏评价标准。要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具有可比性,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统一的量度,这样才能对其予以正确的评价。目前我国尚未对内部控制提出统一的标准,只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而对内部管理控制却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统一标准。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善的建议
(一)统一标准与要求
应加快相关立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证监会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作出详细规定,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以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也可以保证同一个证券交易所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之间的内部控制具有可比性。
(二)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
由于董事和经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为熟悉,也是企业内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的人,因此可由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承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健全情况和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披露,同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信息需求者。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的性质与董事会有所不同,他们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系统健全情况以及董事会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三)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各个公司会采取各种办法逃避信息披露,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无法做到完全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用性。所以,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性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提高其披露的自愿性。
(四)出台内部控制评价规范
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因为这样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1.对管理者来说,其可以根据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自身的状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这不但可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而且可以保证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具有针对性和有用性。2.对于监督者(包括监事会、审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完善的评价体系可以为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价提供依据,保证其作出有效的、客观的评价。3.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完善的评价体系,可以为他们根据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了解该企业的运行状况,对企业的获利能力进行相应的预测与判断,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五)强化监督和惩罚力度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核。对恶意披露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不但要处罚该公司,而且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为了使其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各上市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和监督制度,保证其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企业的各项活动置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企业改进内部控制系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和发现舞弊。同时,要提高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意识,促使其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有效地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苗连琦.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1).
[2] 惠全红.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J]. 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7).
内容提要: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实行了制度创新,实施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形成了以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在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及规范性程度;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适度增加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增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要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势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现阶段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制主要是依赖于证券业协会与各个市场的自律规则,在制度建设方面实行了创新,实施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但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当前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议题。
一、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 Market,简称OCT市场,以下称场外交易市场或场外市场),是与证券场内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相对应的概念,其原意是指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但随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其形式已越来越多样化,如今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之外的所有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与场内交易市场相比,场外交易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机构投资者和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2)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1]的股权、债权,除此之外还有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3)场外交易市场采用的是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并存的混合交易模式;
(4)场外交易市场的场所较为分散,形式多样;
(5)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较为松散,以自律监管为主;
(6)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提供交易和退出平台,为交易所市场提供后备资源和退市通道。
场外交易市场上述的一些主要特征,如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挂牌转让的公司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较之上市公司,其规模小、经济能力弱,这决定了挂牌转让公司不能承担过高的信息披露成本。而受让方多为机构投资者或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意味着他们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与投资经验,他们对市场信息的依赖程度比普通的公众投资者要低。此外,场外交易市场以自律监管为主,实行做市商或主办券商制度。做市商或主办券商与股份转让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做市商或主办券商的收入依赖于其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的品质与声誉,这使得券商在选择各自主办公司时会依据市场标准,在其监督挂牌转让公司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其声誉方面也有足够的动力。基于场外交易市场上述的这些特点,对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不宜援用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具体而言,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前者如后者一样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必要也不效率。{1}
二、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规定
目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包括“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
2001年6月12日,为解决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以及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份流通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称“老三板”)。其信息披露制度除《试点办法》的规定外,主要体现在2001年11月28日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通知》等规定中。
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分为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部分。
1.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是股份转让公司在与主办券商达成委托协议后,首次转让公司股份开始日前[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所做的公告。其目的在于让投资者了解公司即将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并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概况。
《实施细则》规定,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内容;(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的通知;(3)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4)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前三项内容,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向投资者披露,而股份转让公告书的内容由于重在“着重补充与证券上市相关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事项”{2},应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和主办券商的网站和所属营业网点刊登披露。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标准分别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和第13号的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进行编制。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报送并公告。
3.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预计亏损、涉诉事项、重大担保、重要合同、公司注册事项、控制权变化、上市申请、公开发行申请等);特别风险提示;股份转让异常波动六个事项。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相较而言,《实施细则》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事项比上市公司的规定要多,内容也更为详尽。[3]
《实施细则》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主办券商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办券商有过错的除外。
为激励与约束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2002年证券业协会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入分级披露标准规则。《通知》规定,不能做到规范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从原来每周交易5次转为3次,不履行基本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每周转让1次。相应地,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公布经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转让,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出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从而建立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通常所称的“新三板”。2009年6月12日,我国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对试点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披露规则》只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相较“老三板”而言,其信息披露要求要低得多。
《披露规则》要求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在挂牌报价转让前披露,其性质类似于上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股份转让公告书,但要求披露的内容较少,仅涉及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七个方面。
2.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披露规则》规定,挂牌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对于季度报告采自愿披露原则,挂牌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内容较股份转让公司的要求更为简单,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最近一年(半年度报告上述期限两项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七个方面。在审计要求方面,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除特定情形外可以不经审计。
3.临时报告。《披露规则》要求挂牌公司披露临时报告的事项只限于公司的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亏损等13项内容,较《实施细则》也少。
除挂牌公司的披露义务外,《披露规则》也规定了主办券商的对公司信息披露督导义务,对主办券商督导工作的人员配置、基本职责等做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证券业协会还制定出台了《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对上述的主规则的细化和深化。
(三)天津股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2008年9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成立,天交所的业务范围主要为“两高两非”公司[4]的股权和私募基金等提供融资和交易平台。天交所的《天交所非上市股份公司挂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天交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对其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多项财务数据异常变化,雏鹰农牧财报多处可疑。
雏鹰农牧是一家主营生猪产品的公司。近段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是质疑其生态猪名不副实,究其原因,不外乎怀疑其以普通猪挂生态猪之名,或质疑其以生态养殖却出栏效率过高,疑似添加助长饲料。不仅如此,通过分析,记者还发现其年度报告中部分数据显失合理,甚至直指其财务数据存在着人为调整的可能。
仔猪价格为何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雏鹰农牧2011年度报告中每头仔猪的售价为841.25元,按照每头仔猪的重量37千克则可以计算出2011年度该公司仔猪价格为每千克23元,而同期全国均价为每千克29元(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而按照企业公布的养殖工艺和方式,其成本低于传统养殖方式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售价却低于全国平均价。
对此,企业认为解释为25千克是出栏标准,按照37千克计算的重量过高,所以导致计算出的公司的销售单价低于市场平均价。但是37千克是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如下披露“2008 年仔猪单位成本同比减少114.70 元/头,剔除约当系数的影响,对应的2008 年末标准成本同比减少131.14 元/头,减少3.42 元/千克。”“2009 年仔猪单位成本同比减少12.19 元/头,剔除约当系数影响,2009 年末标准成本同比减少34.35 元/头,减少0.97 元/千克(参见招股说明书:p1-1-313~315)。”北京上勤普惠财务分析师齐老师认为:经过价格与重量差额比值计算出,其实际按照37千克进行的财务核算,可以说两套数据显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显然在财务核算上存在着处置不当。
猪肉销售变动趋势与同行业相悖
不仅如此,公司的另一主要产品商品肉猪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可知连年来公司的肉猪销售区域并无明显的变化,那么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情况下,公司的肉猪的售价和全国的平均价差异比率各年度应该差不多。但经测算,公司在2008年度公司肉猪的售价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价49.04%,这显然不符合其生态猪的高品质定位。
自2009年度以来,公司肉猪的售价越来越接近于市场平均价,而公司在2011年度基本与市场价持平。比较巧合的是商品肉猪与全年度波动差异的方向与商品仔猪的刚好是在相同的年份,对于该问题公司解释为:“公司会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调整产品结构及销售时机,因此每年销售生猪的平均重量是会发生变化的,每年的是不同的。”但是齐宪臣认为:从肉猪的单位重量增加所需的成本来看,肉猪达到一定重量以后,每增加单位重量所需的成本和时间也越来越高,因此即使公司调节商品肉猪的出栏重量,但从经济合理的角度来看调节幅度应该不大。而且作为一个良性循环的公司来说,产成品对于公司来说也就是商品肉猪并不能长期的留置在公司中,否则会导致一系列其他成本的增加。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立法范畴的比较
美国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基本立法主要为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我国主要有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及1998年12月颁布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证券法》、1993年12月颁布并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修改的《公司法》。另外,还有于1995年1月颁布并分别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两次修改的《会计法》,以及1993年10月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
(二)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首先,是关于强制披露问题。我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分别就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其相关条文规定与美国相关规定大体相同,这些规定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其次,是关于强制审计的问题。美国《证券法》第8(e)节及《证券交易法》第13(a)节第2款要求公司年度报告应由独立公共会计师鉴证。而我国,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中,曾对强制审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后来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更高层次的证券立法中,强制审计之规定并未受到应有关注。①
(三)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责任的比较
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法律责任确认问题上,美国的证券立法要求对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相关责任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等)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国内相关证券立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清楚的规定,除《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1997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对责任人应受的刑事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故其比较完善。但从民事责任上来看,尽管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一般均规定违反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这方面的规定缺乏进一步的说明,故不能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另外,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专门规定,这就使得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对违法者构成一种实质性的制约。
(四)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比较
美国证券交易治理委员会在通过《S-X条例》和《S-K条例》分别规范财务报表信息及非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基础上,还颁布一系列会计类专业公告等相关规定为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在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上,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情况来看,仅《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执行情况就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证监会各职能部门以通知、暂行规定等形式制定颁布了不少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但未能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定期汇编,或者有别于其他方面的证券监管规定而为之做出统一编号,从而不易于对其增删修订情况做出全面把握,增加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遵照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二是在股票发行及上市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与监管机构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缺乏正式的文字记录。由于信息披露规范缺乏具体编报指南,可操作性不强,易于留下可操纵空间,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可据此来调节信息披露质量。这既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原则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也给监管机构日后认定及查处错弊行为造成困难。
(五)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指导性规范———会计准则体系的比较
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含两个层次,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狭义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上,美国以概念框架指导公认会计准则构建的思路受到推崇,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仿效。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思路与美国相似,但有自身的特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但又出台了指导性很强的《企业会计制度》。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已陆续了16份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顺应了会计国际协调化的基本要求,但仍存在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界限不明以及具体准则相对于会计实务的发展显得反映迟缓的问题。
(六)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性规范———审计准则体系的比较
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中,美国审计准则体系由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具体准则(审计程序说明与审计准则说明)和审计指南三个层次所构成。截至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制定了10条一般公认审计准则、101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和12号鉴证业务准则说明书,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和成熟的民间审计准则体系。我国在审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上很大程度也是借鉴美国的准则体系,不同的是我国还通过专门制定《注册会计师法》为其提供根本性指导。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28项独立审计准则,10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5个执业规范指南,基本上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并且对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审计准则超前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也给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正确执行准则的规定增加了难度。
二、中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范的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总体范围的比较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五个部分,前两者是首次披露的内容,后三者则构成持续披露的要求。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也就体现在有关法规对上述五类报告的信息披露规定之中。在这一要求上,中美两国是相似的①。
(二)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主要内容的比较
1基本格式比较。我国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均只有单一格式,即由中国证券治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规定,也就是说所有上市公司按这两项准则公布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而在美国,根据不同的发行人和不同情况,招股说明书均有多种格式。
2基本内容比较。根据中国证券治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范的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有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主要固定资产、债项、股本、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资产评估、盈利猜测、发行价的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募集资金的运用、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重要合同和重大事项等内容,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报表注释、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等。美国S-1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10-K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我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不过,美国作为贯彻“充分披露原则”的典范,其内容比我国规定更加完备和充分。譬如治理当局的分析与讨论(ManagementDiscussingandAnalysis,简称MD&A)是美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披露内容。根据美国《S-K条例》§229303条款规定的基本披露要求,MD&A应当包括通过讨论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的某些方面,以增进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理解。
我国“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中,与MD&A相对应的是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与美国的要求基本相似,但对物价变动以及对现有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造成的影响的披露未作任何要求。
三、启示与思考: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明确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还存在一些漏洞。譬如,在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辅之以刑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责任,故未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因此,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当局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同样,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中介机构也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其监督质量。
(二)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
第一,要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部门与权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以《立法法》为基本指导,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由证监会法律部和会计部总负责;企业会计准则应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审计准则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起草与拟定,并由财政部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与协作,以使同层次规范在结构体系、措辞等方面尽可能统一格调,以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三,要注重准则制定组成人员的多元化。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者和各方利益的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应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银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实务工作人员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联合组成,保证其在制定准则时所持利益立场的中立性和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实用性。同样地,审计准则的制定也需要多元化的组成人员来实行,并吸收各界有关人士的意见。第四,要注重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尤其是扩大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可以考虑在准则的研究和预备阶段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最终制定的准则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有效地贯彻执行,也可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朝着有效协调相关者利益的方向发展。
(三)尽快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提供系统和具体的编报指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定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条文解释。即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条出必要的解释,以增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的理解,从而推动其在披露实务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2)拓展应用。编报指南应适应不同情况之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充。一是延伸其广度,如可涉及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能源类上市公司等非凡行业信息披露的非凡规定;二是拓展其深度,如可涉及发行及上市时盈利猜测资料的编制与审核、基本财务指标的计算,以及改制上市及购并时模拟财务资料的编报等特定情况下的相关规定等。此外,还可以编报指南为基础,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反案例分析定期汇编以供参考。
(四)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独立审计所面临的业务内容将会更趋广泛,审计准则的制定即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以提高其对具体审计实务的指导作用。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我们应当处理好独立审计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准则等其他法规的关系,保持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此外,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已制定颁布的28份具体准则10份实务公告,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为审计实务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为了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还应当在健全注册会计师治理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治理体制改革、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加强审计业务监督力度和完善审计收费治理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以便为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公正客观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以使其能够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凤。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上海会计,2002,(3)。
[2]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我国证券市场[J].治理世界,1998,(2)。
摘要:宝硕股份的股票价格随着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宝硕集团先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开始应声而落,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数额巨大的损失。而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2001年到2005年度的财务数据中,公司的主营业务却具有比较稳定的盈利能力,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公司会濒临破产呢?本文从宝硕股份公司的财务分析入手,简单分析了宝硕股份的违规情况并总结了相关启示。
关键词:宝硕股份;破产重整;启示
引言
宝硕股份的股票价格随着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宝硕集团先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开始应声而落,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数额巨大的损失。而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2001年到2005年度的财务数据中,公司的主营业务却具有比较稳定的盈利能力,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公司会濒临破产呢?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是一家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宝硕集团代表国家认购股份,独立发起募集设立。1998年6月29口,宝硕股份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包括社会公众股4500万股,公司职工股500万股,注册资本2亿元,总股本2亿股。
河北宝硕集团是以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拥有37个成员企业,集科、工、贸、金、农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加工和基础化工,曾经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塑料加工企业集团,1999年河北宝硕集团进入国家520家重点企业行列;2000年通过国家经贸委认证,批准宝硕集团成为特大型企业集团。
二、宝硕股份违规情况分析
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①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②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③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①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②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③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实际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三、案例启示
1. 资金管理不善会导致盈利企业发生财务危机
现金流的正常流转是任何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盈利能力高的企业并不一定现金流转平衡,也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破产清算的情况。企业应该坚守适度负债、早收晚付的财务原则,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断提高资产负债率来满足公司的投资支出,2005年应收款项的大幅度增加,最终引发了现金流转的不平衡,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资金链断裂。
2.完善资金周转的前提是加强客户信用管理
企业想控制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的余额,就必须要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政策。我们在宝硕股份的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到企业的应收款项余额是逐年增加的,应收款项中账龄在三年以上的额度也在不断增长,这成为公司持续健康运营一个巨大隐患。因此,企业如果想加速资金周转的速度和质量,必须要重视客户信用管理,把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的余额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3.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稳定的目标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筹资时一般会选择发行证券、银行借款、留存收益这几种方式。其中发行证券要求条件比较严格、需要的时间较长,比较来说银行借款和留存收益这两种方式相对方便快捷。企业扩张企业规模时,资金需求也是不断增加的,这时仅依靠留存收益来满足企业持续的扩张的需求是不可能的,银行借款就成了很多企业的选择,负债的增加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这时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增加了。在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公司每年的投资额都是很大的,公司发行了两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额还赶不上大股东所占用的资金总额,因此,公司只能靠向银行贷款维持其对资金的需求,最终导致财务危机的发生。
4.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要完善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些乐观的观点认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行会有效解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真实的情况是公司治理结构依然是制约中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一个制度,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彻底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所以即使在股票全流通的情况下,大股东仍然具备掏空上市公司的强烈动机。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单纯停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还要进一步考察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如此,大股东利益才能真正和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趋于一致。
5.单纯追求做强做大会适得其反
上市公司汇集了中国业绩优秀的企业,但是,许多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后,管理层便开始盲目利用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兼并收购、投资等活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却急剧下滑,最终所投资本收不回来、资金周转不畅在所难免,上市公司昙花一现的辉煌换来的是最终的破产重组、分崩离析。因此,企业在追求外延式扩张时要十分谨慎,否则,就会像宝硕股份一样陷入难以自拔的财务困境。(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河北证券期货业协会.河北上市公司.河北人民出版社,2004
[2]刘怀勤.企业并购的财务动因分析.财务与管理,2006,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