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

时间:2022-11-04 21:47:24

问责条例

第1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本条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

一、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最新问责条例的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xx年6月26日,在xx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在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 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以来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xx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三、制定背景

20xx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xx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四、制定过程

20xx年1月,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20xx年6月,xx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五、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六、制定意义

第2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我见(1)

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近期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表明了严格问责、严肃追责绝不是一句空话。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就是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为什么要中央要制定这部《问责条例》了?因为原有党内法规中,虽然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在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中,要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和辩证法逻辑,把“问责”与“追责”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双管齐下、精准发力,切实起到教育作用、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必须畅通无阻,不能形成“上边刮的是九级风、下边处于风平浪静”的不协调局面。同时,还要把《问责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不仅仅是作为“学党规”中内容,更重要是为“做”合格党员划清警戒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我见(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深学习、抓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全文共13条内容、1000多字,简明扼要。《问责条例》逐一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威慑力。

《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的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真正做到从一而终,坚守初心,终身负责。分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从严履职尽责,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问责条例》唤醒党员“初心”。在建党95周年“七一讲话”中号召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前,我们的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初心”,存在党员意识不强、作风不实、脱离群众等问题,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针对这些“病症”,《问责条例》就是一剂祛病良方,通过学习《问责条例》,严守规矩,警醒自身,已达到祛病强身,让党员的初心历久弥新,从而唤醒党员心中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做到严于律己、勇于担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问责条例》以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党员,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内涵,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担好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涵,争当贯彻落实的模范

一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宣传员。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意图,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同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专题党课、座谈讨论、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监督员。《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不能挂在口上、停留在报告里,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及时完善配套衔接制度,进一步用好问责“杀手锏”,强化责任和压力传导。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第3篇

今年7月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xx新区党工委、纪工委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专题研究部署,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全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

一、学研上下功夫,促进《问责条例》入脑入心。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在区党工委工作会议、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近期召开的务虚工作会等各种会议上,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做到逢会必讲、必要求,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好《问责条例》,牢记失职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牢记自身担当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好职责任务。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习,学深悟透、吃透精神、把握要点,保证执行到位,避免出现偏差。 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和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全区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法规、学习文本的基础上,领会其中的深意,唤醒广大干部队伍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是在宣传上下功夫,营造《问责条例》学习氛围。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将《问责条例》及时转载到区管委会网站,购买100多本《问责条例》赠阅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并向全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发送廉政短信,要求在抓好自身学习贯彻的同时,组织好单位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确保宣传不留死角、执行深入到位。为确保《问责条例》在我区得到不折不扣落实,在全区范围内专题印发了第48期《纪检监察摘报》,对《问责条例》进行了逐条解读。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党组织也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宣传《问责条例》。

三是在落实上下功夫,运用《问责条例》指导实践。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对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从严从快实施问责,并且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坚决问责的同时,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应当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破坏法规制度的党员干部也要严肃问责。特别要加大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解决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不严管,只重项目、产业,轻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今年7月下旬,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对1件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责令相关街道、部门向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约谈2人、诫勉谈话3人,有力的推动了《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

市旅游局《问责条例》学习贯彻情况报告

按照《中国共产党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旅游局采取四项措施推进《问责条例》学习贯彻。

当做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安排实施。把学习宣传贯彻《问责条例》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立即研究学习贯彻事项,及时与旅游局党组沟通并交换意见,于2016年8月5日向市旅游局各处室、各下属单位正式印发了《中国共产党xx市纪委驻市旅游局纪律检查组关于学习贯彻安排的通知》,从如何督促局党组抓好《问责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纪检组带头学习贯彻、结合目前重要工作挺纪律立规矩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纪检组带头抓好学习,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贯彻。一是纪检组全体成员把带头学习贯彻好《问责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学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的主动向和自觉性。二是纪检组全体成员通过听报告、自学、讨论等方式,精读全文,逐条研读,力争做到吃深精神、融会贯通。三是纪检组积极参与驻在局党组、局长办公会、中心组、局务会等学习讨论,结合旅游局工作实际和特点,抓好《问责条例》精神贯彻落实,提出驻在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和措施。

督促驻在局党组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督促驻在局党组认真抓好《问责条例》精神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作,提醒班子成员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贯彻执行。二是提醒驻在局党组认真抓好全体党员干部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努力做到人人知晓,入脑入心。三是督促驻在局党组抓好对《问责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两个门户网站、刊物、宣传栏、微信微博等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良好氛围,不断强化学习宣传效果。截止目前,市旅游局8月4日在局务扩大会议上学习了《问责条例》全文,局办公室8月8日将学习《问责条例》纳入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8月8日印发了《学习和王岐山同志署名文章的通知》,近期正在筹备组织研讨交流和发放《问责条例》辅导读本,局机关宣传栏、相关网站等传媒正在陆续登载有关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文章和信息,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氛围方兴未艾。

结合专项调研工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工作规矩立起来。一是在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的同时,深入扎实开展在局机关、下属单位和相关管理服务对象中的调查研究,按照专项调研工作安排,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二是通过纪检组新搭建的《xx旅游新风》微信平台,下载转发《问责条例》及其相关政策、信息和交流文章35篇,把宣传做到经常,把提醒做到前面,把新媒介作为咬耳朵扯袖子的延伸手臂。三是通过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和日常了解掌握的廉政风险多发点、高危点,积极探索《问责条例》在市旅游局的贯彻落实细则及其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严谨、有效的问责机制。

纪委监察局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情况报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以后,东营区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坚持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四学"确保《问责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纪检监察干部第一时间学。《问责条例》出台后,东营区纪委第一时间召开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会议,带头全文学习《问责条例》。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和知识测试,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精准监督、精准执纪、精准问责。

领导干部带头学。召开全区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区委副书记马保文领学《问责条例》全文,并要求全区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四种意识",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党的规矩落实下去,把《问责条例》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党员干部创新形式学。创新学习宣传方式,借助纪检监察网站、微信工作群、短信平台、显示屏、《东营区报》等平台,发布《问责条例》全文以及有关解读文章,让广大党员干部时时学、处处学。同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结合学习《问责条例》,认真开展自查,抓好问题清单的整改落实。

强化压力督导学。区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组把《问责条例》学习情况纳入督导内容,以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镇街及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真正把学习压力传导给每位党员,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让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取得实效。

县委组织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况报告

为使《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快速有力发挥作用,新野县及早部署,快速反应,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是党员干部先学一步。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问责条例》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以撰写体会、逐条解读、支部讨论等形式组织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夯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问责的责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4篇

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强化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只有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问责条例》的党规党纪特色核心要义,才能更好地遵规守矩,更好地贯彻执行,更好地履职尽责,切实将忠诚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转化为实际行动。总体上讲,《问责条例》的党规党纪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突出尊崇,问责目的聚焦责任担当。指出,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问责是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为党尽责。《问责条例》就是以为根本遵循,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强化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二是紧扣依规治党,问责定位体现纪法分开理念。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拉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作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三是注重抓早抓小,问责初衷体现治病救人方针。惩是为了治,问责也是为了治。《问责条例》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通篇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问责方式上,将原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于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酌情予以问责,不搞“一棍子打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管党治党理念。学习贯彻 《问责条例》,要实践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能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甚至纪律处分。

四是压实责任主体,问责对象突出“关键少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作了明确界定,既包括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检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剑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问题,突出“关键少数”,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既带头接受党的纪律规矩的监督约束,又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违的纪律规矩的行为敢于较真叫板、追责问责,以坚定的态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问责情形抓住了要害。强调,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问责条例》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问责的5种情形,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为此,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就将那些没有包括的、难以包括的、无法预测的情形全部纳入问责项,实现了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六是凸显权责对等,问责实施重在把自己摆进去。权力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问责条例》对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推动责任层层落实。问责条例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自觉向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七是强化终身问责,问责期限体现持久性。《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终身问责”的提出,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刚性约束,为党的领导干部戴上了终身“紧箍咒”,时时刻刻警示着党的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拔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着陆了不一定安全”,促使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善始善终。

八是加大曝光力度,问责效果体现警示震慑作用。《问责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就是说问责不能一问了之,要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防止问责变成简单的责问。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给予处分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让其在大庭广众之下“丢脸”,不仅会使其“长记性”,还能警示震慑其他领导干部,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5篇

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是问责的再升级。此条例的制定标志着2009年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提格升级。从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制度的再完善。该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是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再一次制度完善,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无论是被誉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正面清单,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任务清单。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

三是责任的再强调。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治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共性问题,以及处处是高压线,就是从来不带电的宽松软现象,必须在问责的同时党员干部从自身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和信念,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严格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通过学习,我有三点体会:

为什么制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全国8700多万党员的用权履责。《条例》紧扣权责,把握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为进一步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对切实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划出了红线。

如何制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实践成果。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2017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同时也发现了管党治党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等问题。面对管党治党新问题的出现以及老问题的反复,在深入基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条例》直面问题,突出问题导向。

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 中共中央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是意义是从国家的高度、长远的角度来概括总结的,以笔者个人所处的位置、短浅的目光和见识来看,《条例》印发实施还有着几点立竿见影的实际意义。

一、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意识。有权利就有义务,肩负使命和责任,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领导贯彻落实的责任;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党性教育、作风建设、干部选拨任用等有组织建设的责任;对维护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建设等负有监督责任、主体责任。《条例》的施行,做到问责,使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党中央是来真的,而不是纸上谈兵,形成震慑力,使他们认真对待自己所处的位置和肩负的责任义务,时刻警醒和督促自己有所作为,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强化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监督责任。

二、明确问责条件和方式,为管党治党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条例》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党的领导存在弱化、党的建设存在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失职失责方面都予以问责,并就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分别做了规定,通过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的方式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为管党治党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

第6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7篇

一、学习贯彻两个条例重要性。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是广大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时间和要求。

1、委全体工作人员每周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与学习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相结合,每位党员干部必备学习笔记本作学习记录。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每周不少于半日。

3、要通过集中学习和通过“荥阳党建云”平台自觉主动学习相结合,坚持认认真真学、反反复复学,认真领会两《条例》精神,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

三、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要求。

1、通过学习宣传活动,要在我委形成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

2、通过学习,要使我委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是党中央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8篇

尊敬的党支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此致

敬礼

第9篇

“《责条例》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由动员阶段进入问责阶段。”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告诉记者,《问责条例》最重要的进步,就是“看到了管党治党不严问题的严重性”。他指出问题所在,“动员三年多,动员千遍,上面早已是九级风浪,但下面一些地方和单位有的还是纹丝不动。”

认为,《问责条例》的出台,要义有三:一是从政治责任着眼,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二是从工作责任着手,看问责能不能解决不作为的懒政、怠政问题;三是从改革责任着力,推动权力结构改革和选人用人制度的改革。

两大亮点:重组织责任、重政治责任

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中指出,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以此为出发点,对比之前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问责条例》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首次将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并点明了五类问责主体。

认为,《问责条例》最大亮点有二:一是重个人责任,更重组织责任;二是重工作责任,更重政治责任。过去问责,偏重于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却未有涉及;大多着眼于业务工作,对于深层次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却鲜有提及。《问责条例》首次将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有所突破。细分看,问责对象主要有五类:一是党委(党组),二是党的工作部门(例如宣传、组织、统战等),三是及其领导成员,四是纪委(纪检组),五是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就是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二是,问责方式更严格。

据记者统计,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问责条例》中删掉了民众耳熟能详的引咎辞职等方式,但认为, “新的问责方式,既有针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三种,也有针对领导干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原《问责暂行规定》问责方式不含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条例》则包含处分”。

三是,重点强调管党治党的政治问责。

表示,以前的问责主要是业务问责而忽视政治问责。此次《问责条例》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不同,旨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包括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虽然也点出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用人纪律问题,但主要问责内容属于行政问责范畴。

《问责条例》则是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其中第六条规定的六条应当问责的情形,除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前五种情形都围绕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问责效果要看实践和改革

制度反腐研究学者、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何增科教授告诉记者,与问责道理类似,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惩治的力度。提高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可以大大提高惩治的有效性。“中国惩治腐败的力度已经可以达到死刑,关键就是从选择性惩处走向普遍性惩处。”他说。

何增科根据高压反腐之后出现的不作为、廉而无能、廉而不为现象,提出了廉能政治的概念。他告诉记者,建设廉能政治绝不仅仅靠问责就能实现,而是包括理顺薪酬等激励机制、增加透明度和参与度在内的系统工程。

第10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日前中共中央又新铸了一件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次“利”的是治党之器,要“善”的则是领导干部“担当”之事,旨在唤醒广大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条例剑锋所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对问责主体和对象,也就是谁来“抡板子”、谁得“挨板子”,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相应职责权限的党组织,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敢于“抡板子”。党的各级党组织、党员数量众多,因此条例明确了要落实分级负责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而问责对象,如上所说,主要就是违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符合条例中列举的问责情形的,就必须“挨板子”,而且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并非只针对下级,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同样概莫能外。同时,条例还突出了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从根本上抓住了“关键少数”,倒逼、“鞭笞”主要负责人常怀敬畏、履职尽责、做好表率、勇于担当。

二是细致提出问责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主要列举了6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些情形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展开,处处强调履职担当。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是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原则的体现。

三是区分对象设定问责方式。与问责对象相对应地,问责方式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种不同对象,分别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设定。其中对党组织问责的方式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主要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共计7种。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鉴于问责实践中有时既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这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是严格问责执行,实行终身问责。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要求和规范,包括问责材料要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还规定了一个月的手续办理时限。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要作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提升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章党规、失职失责的风险和成本,有效保证了问责的推进和执行。尤其是条例还特别规定要实行终身问责,这就彻底打碎了部分领导干部“拍屁股走人”抽身事外的幻想,促使其时刻紧绷“一日在位,终身有责”的神经,自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第11篇

问:这次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够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这些问题,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问:生猪定点屠宰是原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次修订条例是否继续实行这项制度?

答:实践证明,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条例继续维持了这一制度,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为了把规划责任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以体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方向。

二、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同时,为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还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为加强监督,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问:我国地域辽阔,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是否可行,会不会因此影响当地群众的肉食消费需要?

答:条例修订时已经考虑到这些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方便群众生活,二者不能对立起来。为了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同时,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生猪产品供应,条例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问: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这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目前,我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参差不齐。从长远看,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需要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因此,条例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是为了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在地区间顺畅流通,通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问:这次修订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补充、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如实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条例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问:条例修订时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从三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了落实生猪屠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三、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问:对原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

第12篇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于1987年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

答:《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问:为什么《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 国务院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问:《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