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6 06:17: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编者按: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军队《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广大官兵及其家属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官兵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本刊将请有关专家陆续解答读者提出的疑问。
某部连长问:我和家属现分居两地,她在老家山东地方的一家企业上班,已怀孕8个多月了。我们对地方和部队关于这方面的假期、待遇等规定和奖励了解得不是很清楚,能否予以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为你家属户籍所在地是山东,所以应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中国人民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2003年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对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和路途往返时间)。夫妻双方如果是军队人员,就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一方足地方人员,则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和国务院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你家属所在单位在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小得安排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她不能胜任原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如果怀孕超过7个月,单位还不得安排她从事夜班劳动,并且要在劳动时间内为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此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占有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你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中国人民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共同负担,也就足说各负责一半,但如果有一方是地方人员在城市没有工作或在农村未随军的,则全部由部队负责发放。
某部干部问:我结婚时间不长,很想了解一下我和爱人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权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能为我们提供哪些服务,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国人民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四条又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因此说,权益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既有权益,也有义务。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和丰十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同一般包括:使用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室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中国人民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就是说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最终由育龄夫妻自己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同时《条例》要求,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为起点
【摘 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
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 et后.20__年10月
1 et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__年10月1 et后,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关键词】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8—04
study 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ased on related administration laws.liang wu-bin.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0
【abstract】 without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nyone wih commit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necessary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is claimed by some related laws. th erefore, a conclusion can be made about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etween 1997—10—01 and 20__—09—30.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since 20__-10—01,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 +”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or”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family plan services”.
【key words】 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ception operation;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th e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
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
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
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以下简称“本罪”)。按照该条规
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然而
问题是.“医生执业资格”一词只出现在该条中,并未
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且无加以界定的立法解释、司法
[作者简介】 梁武彬,男,山东大学法学院20__级刑法学研究生。
tel:+86——531——8378424;e——mail:hawklwb@yahoo com cn
解释.因此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便众
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一般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未经有关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因而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执
照。『l1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21有人则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法》),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还有人认为,必须
同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是取得了医生执业
资格,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l 4l总之.就笔者
所见,目前还没有一种观点能够正确解决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界定问题.因此目前本罪的司法认定
正面临风险。有感于此,作者结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
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医疗卫生工作人命关天,非同儿戏.所以法律规
范对医生职业的准入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地说,要
成为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专门的医学
知识,具有从事疾病诊治的能力.并经法定程序予以
确认。因此,医生执业资格是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成为
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亦即
应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
规定,这种法定条件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
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具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但笔者认为,仅仅对本罪中
的“医生执业资格”作这种文理解释是不够的。联系相
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规定.按
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条文逻辑,应对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限制解释:本罪中的“医生执业
资格”是相关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与能力,即哪些人具备哪些
法定条件,才能从事节育手术、节育复通手术、放置
(摘取)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
有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作了
明确的规定
其一,在20__年10月1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前,1992年12
月16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
机构与人员作了规定。(1)关于从事计划生育的机构:
依照《办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有各级(省、市
(地)、县、乡)妇幼保健院(所、站),各级(省、市(地)、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所).县级及县级以上
医院。以上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计划生
· 29 ·
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
可施术。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卫生
室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2)关于从事计划生
育手术的人员: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办
法》规定,由符合《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之一的
人员向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方可在认定合格的
单位里独立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单位及人员的资
格审查,由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每3年
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手术考核不合格的、未经考核审
查的以及个体开业医,均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其二,《条例》及随后20__年12月29日施行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与人员作了
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条例》规定,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
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计划生
育手术,属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之
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谓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取得执业许可,隶
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各地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是各级(省、设
区的市、县、乡)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或生殖保健
站(院、所、中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设置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定的机构设置标准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获准开
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所谓从事计划生
① 《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是: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手术1年以上者;县卫
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1年
以上者;非妇产科计划生育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累计1年以上者;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② 20__年9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
划作了具体规定。
· 30 ·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又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依照国家计生委制定
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
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
机构,有各级(省、设区的市、县、乡)妇幼保健院(站、
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乡镇
的卫生院。县及县级以上的医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
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可见。
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还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只要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明文件
上注明了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这些机构
就可以在批准的手术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条
例》还明确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证明文件每3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校验合格
的,才能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计划生育手术作
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来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依照《条
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
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
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
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得《合格证》;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的,应
在《合格证》上注明手术术种,按《合格证》载明的手术
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在《条例》实施以前已取得计划生
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
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
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据《执业
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依
照《条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在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①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生委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
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__年l0月1日起缓期2
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手术作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内容之一,按照卫生技术职务中医、药、护、技的
分类②。以及卫生部1983年《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
考核标准》的规定,只有医类中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能进行;护士
只能从事与医疗护理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各类卫生室不得开
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开业医不得开展计划生育
手术 所以,在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开设个体诊所的乡村医生也不
能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只能从事获准的计划生育手术
之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在从事计划生
①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两种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一种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以前(1998年6月29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二种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
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通过某一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就取得相应医师资格。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医师资格后,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
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注册后.就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获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4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疾病诊疗工作的人
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各类人员。(2)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各
级人员。(3)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
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与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性质相适应,根据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的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③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医士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要按
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20__年6月卫生部与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
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々业属于临床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而
不属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的执业
范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
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
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
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所以更进一
步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以计划生育服务
冬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由此,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的人员.不仅要取得载明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
的《合格证》,还要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以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
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
格。 以上两证兼具.才能在有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明文件的机构中执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综上所述,关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可以
从如下两方面来认定
第一,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后,20__
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前,依照1992年12月26日
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取
· 31 ·
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并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
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按照批准的计划生
育手术范围执业人员,才具有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
格”。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
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第二,在20__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依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与《关于医师执业
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取得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具有以计划生
育专业或妇产科专业注册取得的《医 师执业证书》;并
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机构中按
照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执业,才具有进行计划生
育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
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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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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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背景新闻
2008年6月2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表示,人口问题是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那么,作为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在2003年1月1日便开始正式施行了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为此,我们专门对广大读者关注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你好,我和丈夫在去年刚刚结婚,属于再婚。婚前,丈夫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我是单身。前不久,爱人向我提出想再要一个孩子。请问,我们可否再要二胎?
答:您好。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身边有不少朋友确实存在着生完一个宝宝后还想再要二胎的情况。对此,我省在新《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要二胎。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和您的爱人完全可以进行再次生育。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话,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要二胎。“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最后,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朋友还需注意的是: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问:你好,我是农村的,听说我省在新《条例》中制订了不少针对育龄夫妻的免费措施,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您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我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其所需经费还会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问:你好,我今年已经快35岁了,去年刚刚结婚。请问,我省的新《条例》对于晚婚、晚育的育龄妇女申请增加婚假、产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您好。不知您的工作单位是属于哪一类的?作为本次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所谓“晚婚”一般是指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初婚;所谓“晚育”指的是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加上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夫妻婚假长达21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加上增加的产假,实行晚育的夫妻,女方的产假多达半年。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内容来判断一下。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资料来源于/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100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正,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附:乙方、保证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把我局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不断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优质服务,巩固计划生育工作成果,现制定市规划局2013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迎接十、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为主线,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巩固计划生育工作成果为目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重点管理,全面完成2013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即时调整充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局妇委会负责。选用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会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要始终坚持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各级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精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章办事。
(二)加强基础工作。局妇委会将《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册》、常住人口登记卡、育龄妇女信息卡、流动人口登记表,设置规范的公示栏、宣传栏,计划生育各项资料准备齐全。
(三)加强信息沟通。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计划生育工作的报表和资料,半年和年终及时报送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强检查督办。市规划局继续坚持与局属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平时定期不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抽查检查记录作为目标责任书兑现依据计入年终考评总分,年终检查后评定全年考核总分,按目标责任书兑现奖惩。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认真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予以批评,并按责任书落实兑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而导致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村委会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每半年向镇、村反馈环情孕情信息。
第十一条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需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房屋不得租用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私方出租房屋的三天内须向村委会汇报外来人员的一般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及避育节育措施等,十天内须督促外来人员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逾期不交,屋主将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外来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其担保,向村委会交保证金200元,直至交验计划生育证明为止退还,如外来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情况应及时向村汇报,如私方出租户有隐瞒,包庇外来人员计划外孕的,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造成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的,列入本村计划外生育统计,停批当年建房和二孩审批;私房出租户除停批建房五年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村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村委会可给予出具并分别到民政、公证等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合法的收养人与本村村民同等享受一切待遇,如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非法抱养者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XXXX元。
第十三条党员、团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必须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令写出检讨,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