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7 00:12: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运营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环保部有关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接管人就本委托运营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煤业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煤业矿井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委托运营管理(详见附件1)
二、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
委托范围: 委托运营方案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
委托方式:甲方将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乙方负责:管理污水处理站日常工作,配置合格的运营人员,提供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提供污水处理站所需药剂。
三、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合同期限:5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 (¥ 元);
本合同总价为第一年价款,之后每年根据物价和其他因素双方重新洽谈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包括委托范围之内的费用,价款根据水量调整,如因甲方原因超出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界定及计算方式依照《附件1》和《附件2》执行。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调整
2.1支付方式:合同生效起5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月运营费用,之后每月支付一次月运营费用。
2.2合同价款调整:由物价上升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合同通用条款11条》执行;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
承诺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达到污水排放标准;保证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运营证书的复印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甲方承诺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在矿井水出水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用于计算水量,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孝义市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第二条 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第四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第五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 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以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全面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的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转载自查字典diyifanwen.com,请保留此标记。)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的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10.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_________(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产权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4.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对方不同意,则_________方_________(是/否)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范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为加强****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之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市场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标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大市场 区 号楼 号的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标的物用途为甲方委托租赁经营的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为目的所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 委托方式
1、乙方全权负责该商铺所在市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代为收取租金。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委托标的物的统一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年内,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该项目开发商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 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三年内,甲方商铺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为其总房款的 %,该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从该商铺的总房款中一次性冲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 年内,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为乙方实际出租期间的全部租金收入,并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按以下第 方式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银行转账。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3)其他方式: 。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结算期为每个季度末的 个工作日内,届时乙方将承租人实际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4、对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 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甲方应按时在约定的租金结算期内前来领取。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租金结算手续并导致不可预测性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对外投资,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 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完全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益,并对承租人依法按章进行管理和督导。
3、享有对该商铺租赁价格标准的完全自主定价权,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对商铺的租赁价格进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调整。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4、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5、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6、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届时的现状装修状态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返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8、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9、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0、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乙方延期支付相关租金的,乙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百分之 核计的滞纳金。
11、甲、乙双方均负有不向第三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合同期满
1、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完毕相关结算、交接手续。在符合乙方关于市场整体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将该商铺进行自主租赁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经营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 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订立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对外租赁的,甲方不得以转让费及其它类似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届满时租金价格的基础上环比增长不超过百分之 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依照相关规定独立与
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在乙方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甲方同时应履行告知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的义务。
4、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 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的合同为准。
5、合同期届满时,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到期,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将商铺返还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乙方应确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和正常经营,届时乙方可自由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按同等条件就合同未届满部分的承租期,直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经甲方和原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条款限制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行为的,均视为违约。
2、对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该商铺总房款 %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乙方违约的,乙方除不再拥有向甲方索还该商铺总房款 %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甲方延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对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擅自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 送达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或当面送达,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2、采取邮寄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相对一方。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当面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由相对一方,由相对一方或由经相对一方授权许可的人、工作人员等当面签收。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有关该商铺日常经营的税、费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该商铺房产租赁的税、费由甲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
3、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法律事务文书,应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过错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它: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式文本壹式 份,备案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郑福谋
锦兴水电有限公司为提高电站经营效益,决定采取承包方式经营。现经甲方股东代表同意将所属梨洋电站按现有状况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承包经营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电站期限自XX年2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月1日0时止共计132个月。(如遇不可抗拒的国家法令政策情况下如需终止承包合同时,自收到文件当月应无条件按国家法令政策执行)。
二、承包金额每年按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计算。拾壹年总金额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元正。从2015年开始,上网电价超过0.23元/千瓦时超出部分差额,甲乙双方按xx分成。
三、承包金交付方式:承包金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支付一次,均为玖万伍仟元整,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份及7月份的前拾天。如乙方逾期未缴纳承包金,乙方每天应付滞纳金500元,贰拾天内还不汇还承包金,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依法缴纳应缴的一切政府部门税费。电站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尽快办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手续原因形成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加强电站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承包期间发生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于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拦河坝崩塌、厂房山体滑坡、洪水漫入时,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相应损失,双方协商处理修复。
六、承包期间,甲方如需将电站整体盘活,乙方必须给予支持,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投资部分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考虑盘活给乙方。
七、承包期间电站的所有债权债务,则由承包者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甲方公章及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电站现有固定资产由甲方登记造册交乙方使用,承包期间乙方因需投资,承包期满后甲方无偿收回。
八、在承包期间,乙方如需转包应经甲方同意方可。
九、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如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必须缴纳保证金贰万元,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全额返还。
【关键词】BOT;合同关系;
1.BOT项目利益相关者及其基本合同关系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运营、维修和转让。其建设方与其他部门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以及运作。所以,BOT项目将涉及一些与会者,一般包括项目的东道国政府,投资者,贷款人,承包商,运营商,以及许多其他单位,每个项目的参与者与项目公司应该是一个双边合同关系。 而BOT每一个项目的参与者都有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他们之间的会因为某些合同条款而导致一些争议和矛盾。
1.1 BOT项目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一般来说BOT项目的规模比较庞大、参与方众多、工程周期较长,所以说BOT是一项内部复杂、外部联系广泛的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与其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也比较困难,我们根据其特点可以把BOT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是BOT项目的参与者之一,并向其投入相应的资金,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效益,而且能独立承担一定风险的个人和团体,他们的活动可以影响BOT项目的目标的完成,并且受到BOT项目过程中目标实现的影响。
综上,BOT项目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如下所示:
1)专用性投资。BOT利益的相关者必须对项目进行资本专用性投资、材料设备专用性投资、技术专用性投资或者人力专用性投资等等。如果没有进行专用性投资的个人和团体是不能被称为BOT项目的利益相关者。
2)项目风险承担。只要有投资就会担风险,BOT利益相关者的对项目的投资一定会承担相应的风险的,投资的额度和风险的高低也是成正比的,当然收益也是和投资和风险有密切的联系的。
1.2BOT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合同关系
合同的签订是BOT各方合作的基础,同样也是各方利益的重要的保障,在整个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各方的利益相关者就是通过最基本的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BOT项目所在国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和口碑较好的财团进行项目的投资;其次,由该财团的股东签订合资或联营合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承担项目债务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最后,该项目公司与政府、银行及其他贷款方、设计单位,建设承包商、供货商、运营商等单位签订一系列合同,即形成BOT项目基本合同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BOT项目的合同网络结构图
1)项目所在国政府与特许权合同
项目所在国政府,作为BOT项目特许权的转让方,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具体工作,它主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和信用支持,并担负着对项目的监控和协调作用。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招标招商、吸引投资;转让项目特许权:制定相关优惠经济政策;保证政策一致性;承担部分风险,如通货膨胀等不可抗拒风险;竞争保护等。特别是有些项目采取BOT模式的困难较大,需要政府较多地参与,譬如政府以股东的身份直接投资,为项目筹集更多贷款等。政府通过特许权合同,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转让给项目公司。特许权合同除了包括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权利,还可能规定了适用于项目实施的各项法规和税收制度等。特许权合同一般要满足BOT项目所有相关者的利益需求,所以政府和项目公司都应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进行逐条协商,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2)投资集团与股东合同
以股本金形式参与项目的投资者,称为股东。股东是BOT项目的权益投资者,享有项目资产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项目事务的表决权和管理权。私人投资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最大股东,甚至可能是唯一的股东。当然,项目的建设承包商、运价商等与项目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组织机构也可能参与BOT项日的权益投资。不同项目的股东组成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投资需求和融资结构安排,譬如当项目公司的股票上市,BOT项目的股东范畴就可扩展到所有的持股机构或个人。股东合同就是规定项目公司中各股东之间关系的契约,它还可能包括几个附属协议,例如项目前期融资的投资者协议、项目公司合并或联合的协议等。股东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公司的业务、成立的条件;股份的流动、转移;项目成本的制定以及公司的管理、决策和表决。
3)贷款财团与贷款合同
贷款财团,作为BOT项目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一般由数十家甚至上百家金融机构组成,也称辛迪加贷款集团。贷款财团为BOT项目提供所需的贷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所以,作为回报,它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具体包括:
(1)拥有资产转让或抵押的第一优先权;
(2)获得合理的收入分配;
(3)参与项目投资、运营的重要事项;
(4)只承担可预测或可度量的风险。贷款财团,作为BOT项目的债权人,一般要承担项目的大部分融资,所以贷款合同规定了债权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4)项目建设承包商与承包合同
BOT项目建设的承包商一般都是具有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机构,因为BOT项目建设的规模大、风险高,需要全面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而项目公司一般都不擅长,所以往往把项目的建设任务通过总承包合同形式委托给专业的承包商。BOT项目的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项目的工期、造价,以及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要求等。BOT项目的建设要受到承包合同的严格控制,总承包商必须对所承包的建设任务全面负责,以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5)项目运营商与运营合同
BOT项目的运营商主要负责项日的运营管理,它拥有专业的项目运营管理能力。运营公司是专门为经营BOT项目而设立的,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项目按要求运转,以向用户提供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并对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项目移交政府后能正常使用。由于项目在运营期的管理关系到投资者收回投资、获取利润,而且投资者的商业利润完全依赖于运营商的经营水平,所以选择管理水平高的运营商对项目公司是至关重要的。项目的运营合同主要对运营商的经营、维护等相关协议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以保证项目能够在规定的特许权期内顺利运营。但由于项目经营的重要性,以及经营环境的复杂性,运营商的一些责任在特许权合同等相关协议中也有所规定。
6)项目供货商与供货合同
BOT项目供货商是为项目提供所需商品的供货单位,一般包括原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和燃料供应商等。供货合同主要规定供应商为BOT项目提供所需的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由于价格和供给引起的市场风险等。
7)项目公司、其他单位或机构与相关合同
项目公司是负责BOT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一个确定的经济法律实体,它一般是由一家或几家的私营投资集团组建而成,既是项目的投资者,也是项目的管理者。
2、BOT项目合同体系的构建及其作用分析
由于BOT项目的规模比较大,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公司在BOT项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BOT项目的每个环节都会有单位参与,BOT项目的项目公司一般会与几个主要的参与单位签订主合同,其中最典型的是借贷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运营合同等,这些合同围绕项目公司构成了BOT项目的核心合同。
BOT项目合同体系的构建对于项目管理的作用如下:
1)相互联系,便于管理和沟通。BOT项目合同体系把整个项目的组织按照系统的原理和要求划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易于管理的较小组织单位,并将这些组单位要完成的作业任务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
2)对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的把握。通过BOT项目合同体系,可对每一组织单位做出详细的时间与费用估计,并确定其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从而形成对项目的进度目标、费用目标以及质量目标的集成管理。
3)提高团队运行效率。借助BOT项目合同体系,可将所有组织单位集成一个整体,即组织一个高效精干的管理团队以赋予各自权利与义务,最终达到对项目的综合控制与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
关键词:建设;协议;配合;管理
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及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三、中缅天然气管道管道施工共管协议相关问题
(一)由于中缅管道是建管分离,在广西境内的公路管理部门(甲方)要求签订的协议均是运营单位的主体签订多方协议,而在工程建设时期,作为运营管理单位尚未完全介入而且不是投资主体,作为施工安全协议牵涉的单位多,其中协议中的乙方(管道运营管理单位)与丙方(EPC管理单位)无相关的合同和隶属关系。作为甲方(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担心管道建设投产后如穿越处公路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没有相关的责任单位而把后期运营管理单位作为乙方与(建设时的EPC)作为丙方放在协议里面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施工时期的安全协议,对于施工期间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与后期的运营管理单位无关,至于后期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按照质量终生制也应当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即便广西公路管理部门单位不追究,后期运营管理单位以及国家相关部门也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已经与管道运营单位签署了《路政行政许可合同》,合同里面已经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的责任,不存在后期出现问题不能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二)由于是建管分离,那么在这个多方协议中的乙方和丙方无合同和隶属关系,协议中很多的条款是将施工期间的责任将天然气管道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作为施工期间的责任主体,那么势必运营管理单位不会承担这些责任也没有义务来承担,那么这个协议就无法签定;而且协议中很多地方将其作为施工单位的延伸不合适。
(三)在公路管理部门拟定的协议中很多方面都是通用条款,只适合适合在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施工的单位,或者说只适合于管道穿越公路采用大开挖时的条款,但是这种情况不适合车流量多或者公路等级高或者路面比较唯一的地段,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的,不能作为通用条款。其中有一条款说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要如何处理等:我的理解是在公路维护、维修以及其他与公路管理部门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或者是采用大开挖穿越的施工时才会出现,二者我们办理的公路穿越实际上是高速公路穿越不存在”必须保证道路等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特别是有一条条款要求施工方防止无关车辆、人员、家畜等进入甲方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位置和区域,这是放大公路穿越单位对高速公路全程的监管责任;如此不妥的条款还有很多,这里不再累述。
(四)在协议中也存在一些霸王条款:如公路需要扩建、改建要求管道无条件撤除等,不过在后期运营管理单位的出面协调下进行了调整为如遇到类似问题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无条件配合处理。
(五)本来在管道穿越其他基础设施,采用一个多方协议时比较省事情的,都是由于先建成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拟定的合同(协议)条款如把施工期间的责任条款或者某些霸王条款延伸到后期管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势必造成运营管理单位不接受,协议签订来回扯皮而工程建设施工与他们都无关彼此都不着急,这样反而因为这些事情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我先后多次同相关运营管理部门解释,建议他们采用两个双方协议来解决管道建设施工中的问题——及先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在施工协议中把后期要签订的共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由工程建设负责签订完成,且为管道建设投产后如穿越处公路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有责任单位可以把现今的管道建设施工单位作为第三方在共管协议中明确责任,否者扣除工程建设施工协议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建议
( 一) 坚持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审查制度,执行资格审查
随着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建设的发展,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只要在工作中求突破,在矛盾中求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作出新贡献。
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改革后,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制度,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订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合同审查制度。
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公路工程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并负责处理合同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报量审核、进度控制、工程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采取行政手段或通过协商作出决定,以保证总进度的顺利实施。在合同管理的制度和手段上,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施工单位协调会,解决有关工期、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等事宜,同时在必要时发出合同执行通报、备忘录等,督促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所以,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有真的意义,也是施工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合同管理法体制,完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
针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体制不畅,权责不清,要进一步改革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体制,完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机制。解决好合同管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具体落实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理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明确工程合同管理主体,理顺执法关系。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监督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监督,实行合同管理监督可以使得有效执行的保障。
继2007年赢得欧洲市场的“大满贯”之后,华为在今年一季度一举获得14个HSPA/WCDMA合同,新增合同数位列业界第一,这使得华为迄今所获HSPA/WCDMA合同总数突破100个。对此,业内并不意外。
在刚刚结束的2008CTIA无线通信展上,各媒体纷纷以“华为2008新年宣言”为题,报道华为2008年订单销售额计划达到220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37%。数据表明,华为已经进入世界500强之列。
电信分析机构HeavyReading近日发表的针对华为的研究报告认为,华为在移动领域已经树立了强者地位。“华为在大步前进,与爱立信和诺基亚西门子在WCDMA领域展开有力竞争。”HeavyReading无线分析师PatrickDonegan表示。
丰收的半年
“HSPA/WCDMA商用合同数突破100标志着全球运营商对华为的认同。”华为无线产品线副总裁侯金龙表示。2008年第一季度,华为就拿到了西班牙电信Telefónica授予的巴西VIVOUMTS网络,以及沙特电信在海外的第一个新牌照项目――科威特2G/3G网络的合同,跨国运营商Millicom也将拉美六国的UMTS网络悉数授予华为。事实上,自2007年以来,华为HSPA/WCDMA解决方案多次获得欧洲、拉美、亚太运营商大单,并进入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埃及等几十个国家首都或重要城市。
拉美最大的电信运营商AmericaMovil(“美洲移动”)旗下Claro最近宣布与华为共同部署巴西的HSPA网络,网络覆盖巴西利亚、里约热内卢等重要城市。Claro是巴西的移动运营商,现拥有超过3000万名用户。HSPA网络建成后,Claro的用户可以享受到移动宽带、视频电话和其它服务。
2007年11月中旬,意大利电信与华为联合宣布其南部区域的HSUPA网络正式商用,成为意大利本土首家HSUPA业务的运营商。这标志着华为为意大利电信成功交付意大利速率最高的HSPA网络。
2007年11月底,TelefonicaO2与华为签署2G及3G合同,网络覆盖德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慕尼黑和斯图加特。根据合同,华为将在德国南部搬迁Nortel的GSM基站超过3000个,同时搬迁Nokia的UMTS基站将近2000个。这是华为GSM产品第一次大规模进入欧洲大T的高端市场。
2007年12月,华为赢得俄罗斯第二大移动运营商Vimpelcom俄罗斯3G项目。同时,俄罗斯第三大移动运营商Megafon集团总部宣布华为中标俄罗斯西北区,中央区等五个大区的3G网络建设合同。自此,华为全面进入俄罗斯2G/3G市场。
2007年底,Orange埃及子公司Mobinil选择华为承建包括首都开罗在内的全国3G网络。至此华为已获得法电集团超过25%的3GRAN市场份额,其中在波兰的市场份额达到50%,搬迁全部阿尔卡特朗讯(北电)区域和部分诺基亚区域;在罗马尼亚,全网搬迁阿尔卡特朗讯;在比利时,全网搬迁北电,成为其3G全网唯一供应商。
加速前行
从2003年第一个WCDMA合同开始,华为用了三年时间获得14个WCDMA合同,而现在只用了3个月。而仅2007年以来,华为就获得了58个合同。凭借行业内最快的获取合同速度,华为移动网络设备2007年全球销售额超过70亿美元。
聚焦运营商多制式并存、移动Internet接入、环境保护和未来发展的需求,成为华为在多项关键技术和网络代维等服务上不断创新的关键。“我们将持续聚焦客户需求,帮助客户构建融合,宽带,绿色,演进的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侯金龙表示。
PatrickDonegan评论说,这家公司之所以有如此多支持者,很大程度在于华为技术雄厚、对客户要求响应快捷。
在4月1日-4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CTIA上,华为推出了支持多制式的第四代基站平台,包括LTE在内的各种制式只要通过软件升级就可以实现相互转换,从根本上解决了现有投资的长期保护。Verizon、Sprint、AT&T、Leap等北美运营商表示,这对于帮助各种制式的运营商向LTE迈进非常有意义。
此外,华为还采用高效功放、多载波、分布式、智能温控等技术,推出了绿色基站解决方案,帮助运营商实现节能、节材、节地、节人力,能减少超过60%的二氧化碳排放,节约至少30%的运营成本。
与客户共同成功
聚焦客户需求外,帮助客户获益也是华为成功的关键。在InformaTelecoms&Media研究报告显示的截至2007年第二季度全球十大ARPU值增长最快的运营商中,华为是其中六家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Vimpelcom、Tuckcell、MTC、Etisalat、KPN以及TelefonicaO2。
以其中的Etisalat为例。成立于1976年的Etisalat是阿联酋最大的综合电信运营商。在移动渗透率已经超过100%的阿联酋市场,Etisalat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2003年12月,华为为Etisalat建成中东地区第一张3G网络,但是这张网络并没有立即为Etisalat带来盈利。
2005年,Etisalat与华为结成3G运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6年,华为辅助运营团队成立。项目组发现:网络覆盖有限,导致3G网络大规模发展用户数受限制;业务不够丰富,使得3G网络与2G网络相比亮点不突出,很难吸引新用户;3G网络话音业务仍然是主要业务,使得ARPU值难以进一步提升。
于是,项目组帮助Etisalat制定了大规模扩容现有3G网络,将现有2G用户大规模平滑迁移到3G网络,再通过丰富的3G业务防止高端用户流失,同时获得来自数据业务的收益的方案。通过华为辅助运营团队与阿联酋项目组的周密计划和规避风险措施,Etisalat分阶段成功实施了百万用户的迁移。
从欧美等3G发达地区经验来看,手机电视是3G业务发展的重要驱动力。Etisalat采用华为的videostreaming平台推出了支持20个英语和阿拉伯语频道的手机电视业务深受用户喜爱,在开通的两个月内便吸引了超过十万用户。将手机电视业务定位为starservice,Etisalat在2007年推广该业务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Etisalat网络规划部总经理NasserSalim曾经这样评价Etisalat与华为的战略合作:“阿联酋WCDMA/HSPA网络对Etisalat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华为创新的3G解决方案为Etisalat带来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巩固了我们在全球3G市场的领先地位。”
“客户的成功是华为存在的唯一理由”,华为以领先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帮助运营商在日益精细化、规模化的移动通信行业快速发展用户,提升ARPU值。100个合同可以看作华为在与客户共同走向成功之路上的又一个宣言。
链接
37%
华为2008年订单销售额计划达到220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37%。
《系统工程杂志》2014年第四期
1PBL模式与传统售后服务模式的比较
PBL在许多行业又被称为performancebasedcon-tract(Belz,2007[5];Kim,2007[6])或outcome-basedcon-tracting(Ng,2010[7]),PBL将售后服务任务委托给一个或多个服务承包商,由他们负责实现确定的绩效目标。与PBL相对应的则是传统的售后服务模式,如TMC合同该类模式我们统称为资源保障式(ResourcebasedContract,RBL)。为了更好的分析PBL对服务备件供应链的影响,我们将两类模式进行了比较(如表1所示)。通过对PBL和RBL的比较,我们发现RBL和PBL对于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激励模式改变了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环境,保障方式的改变使得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策略发生了改变。(1)激励模式传统的RBL合同模式主要是从供应商的角度出发设计的保障服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有利于供应商的利润最大化,然而对客户来说却增加了维护保障成本,因此从合同激励的角度说,存在着合同双方的激励冲突。PBL合同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激励的冲突性,由于PBL合同的付费模式如根据产品无故障使用时间付费是根据服务绩效来确定付费金额,因此对于供应商来说如何提高设备的性能实现较高的绩效标准是关键,所以在该模式下会激励供应商提高设备性能,同时对于客户来说,PBL通过合同中的奖惩条款可以控制支付成本,大幅降低维修保障金额,Guajardo(2012)[8]通过对罗尔斯罗伊斯发动机执行PBL的实证分析,表明PBL合同在产品可靠性的改善方面比RBL合同高出25%~40%.因此PBL改变了PBL中的激励模式,实现了对合同双方的协同激励,使得供需双方共同努力来降低保障成本,提高保障效果。(2)保障方式由于服务备件预测的难度较大,保障方式主要依靠备件的库存保障,然而由于设备的价值昂贵会带来较高的库存成本,一直以来如何降低库存成本就成为RBL模式下的设备保障研究的重点,在PBL模式下却发生了一些变化,PBL的保障绩效除了通过库存保障维修服务之外更加强调了对于设备可靠性的改善,通过研发设计改善设备自身的持续无故障运行时间是另外一个有效的保障方式,因此我们发现PBL模式更好的实现了对于设备生命周期的管理,即从研发设计的可靠性改善到故障发生时的备件库存保障的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保障。根据美军的实施结果,PBL的运用使得物料可得性平均增长了30%~40%,物流反应时间平均提高了70%~80%.因此通过对PBL合同的研究实现有效激励以及运用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管理的方法实现绩效保障就成为PBL下服务备件供应链的主要内容,相关的研究也围绕这两方面展开。
2基于PBL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研究综述
(1)PBL合同模式设计不同的PBL合同模式决定了服务备件供应链优化的环境条件,因此对于PBL合同的研究决定了企业售后服务供应链的运营环境,不同的合同条件决定了合同的激励效果与价值实现途径,PBL将随着设备所有权、维修责任和支付模式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Lay,2009[9];Phillipp,2010[10])。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PBL服务提供方PBL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外包设备维修服务责任给服务提供方的合同框架(Helander,2008[11]),客户作为一个长期合同的服务方已经在合同中被清晰的定义,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合同服务方却没有被清晰的区分,一方面制造商作为设备的提供商,自然成为PBL服务提供商,目前的研究绝大部分都是以制造商作为PBL服务商为假设前提的,然而另一方面随着MRO外包的逐步兴起,如航空维修服务的MRO到2015年将达到了552亿美元(Ng,2009[12]),在风电、船舶制造等行业同样面临着MRO的趋势(Lucinel,2009[13]),MRO服务商将作为独立的PBL服务商而存在,因此引入MRO方,将对于服务提供商的研究区分为独立和制造商本身两个范围,不同的服务商属性对于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知识和经验的掌握程度以及决策独立程度将会对PBL的服务提供不同的影响。②设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的研究显示绝大多数研究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Cohen(2006)等[14]认为服务导向的商业模式将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同,作为一个延伸模型,客户不再拥有他们使用的资本品,通过购买服务客户不再购买日益复杂的设备和机器,在整个合同期内,将设备所有权交给服务提供商是一个主要的选择,同时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将会影响到制造商对于服务备件供应链的投资决策,Kim(2011)[15]研究发现服务提供方拥有大量比例的设备及部件所有权时,PBL合同的激励效率将得到提高。然而,如果考虑到设备制造商自身的销售特点,并结合设备所有权,不同的金融支付方式将会影响到PBL合同,Phillipp(2010)认为租赁模型以及SPV模型将是两个主要的客户支付选择,在租赁模型下,客户通过租赁方式如工程机械等行业普遍使用的融资租赁方式来帮助客户购买设备,该模型涉及到客户、服务提供商、租赁公司等三方关系。另外关于所有权考虑的则是在合同结束期后,制造领域的PBL与其他领域的如交通设施中PBL的不同在于较少采用BOT模式,因此在合同结束后转移所有权并不常见(Garrel,2010[16]),所以在合同期结束后依然保留有设备的所有权就成为一个研究关注点。③服务价值PBL提供售后服务确保设备运用的可靠性,不仅仅通过提供服务备件同时还提供维修服务的人员,因此在服务价值传递中起到特别的作用。在PBL的研究中,从服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是一个重要的方面,Randall等(2010)[17]等通过访谈,根据服务主导逻辑(sericedomi-nantlogic)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PBL的规范性理论,认为通过与交易伙伴的知识和决策过程的协同,PBL可以创造持续的绩效改进。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客户有责任为服务提供商提供帮助,保证服务提供商维修服务的顺利完成,在传统的RBL合同中,服务价值的创造中往往更多的关注于产品本身的物料价值和服务时间价值,是一种供应商向客户的单向的价值传递过程,而在PBL模式下,客户承担为服务提供商提供需求分析和信息与资源来帮助服务提供商履行维修服务的责任,因此PBL合同在服务过程和系统运行中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价值和作用,是一种双向的价值传递过程,PBL合同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服务的传递,可以通过物料、信息以及人员三个方面的转移以及客户的参与和体验来实现价值的共同创造(Smith,2012[18])。在PBL的框架下,价值的产生和创造是一个包括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在内的集成流程、行为信息和设备为一体的综合性的绩效表现。这对传统的以物料、备件为核心的服务备件物流的研究来说可以看成一个新的拓展,PBL服务提供商将管理客户的核心流程,不但包括维护的管理,还可以提供技术的运营服务,尤其当客户完全外包整个流程的时候,原因来自于日益增长和复杂的设备需要专门技能的人员,因此PBL绩效的研究不仅仅是设备可靠性的问题,还可以提供整个设备的产出服务(Smith,2012[19])。与服务价值有关的就是PBL的支付模式,PBL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再根据传统的购买服务备件或购买维修服务来支付,即pay-for-equiment(kumar,2004[20])或者固定价格、成本加利润(Kim,2007),新型的pay-for-availability模式将主导PBL合同,根据预先设定的绩效客户提供激励和惩罚条款(Kim,2010[21]),Lay等(2009[22])提出了pay-per-produciton理论,根据实际制造产出付费,因此PBL将演变为根据客户使用设备的经济产出来支付,如成本的节约、收入的创造以及边际利润的产生等共享,因此结合服务价值基础上的PBL的支付将分为基于服务传递的绩效模式以及基于需求的绩效模式两个方面。④绩效衡量激励效果和价值表现最终需要通过绩效衡量表现出来,PBL合同对绩效衡量方法就成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PBL的绩效评价指标可以从运行效果(包括可得性、可靠性、效率、客户感觉等)、运行效率、响应时间等三方面给出,由于PBL合同的复杂性,在绩效衡量方面往往很难完整定义绩效的服务标准并进行全方位的绩效评价,因此实践和研究均将PBL绩效合同用1~2个关键指标给出,如MTBF(mean-time-between-failure)和MTTR(mean-time-to-repair)是两个主要的可靠性衡量指标,MTBF主要受到多余备件分配(redundancyallocation)和可靠性分配(reliabilityallocation)两个方面的影响。在多余备件分配中,设计多余的模块放到系统里作为故障发生时的备用,该策略在许多资本密集型产品行业普遍使用(Kurtulus,2013[23])。在可靠性的分配中,主要通过物料、技术和流程的精确运用使得系统达到设计时的最优化(Kuo,2007[24])。MTTR是服务备件管理的核心内容,以备件不缺货作为研究的基本目标,并考虑到一些因素的影响(Kim,2010[21];Randall,2010[17]),但这些文献仅仅就单一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没有建立一个综合的绩效评价体系,Jin(2012)[25]做出了尝试,他提出了一个整合设备内在故障发生率、设备使用率、备件库存水平、维修周转时间、维修工厂的规模5种影响因素的模型,定义了运营的可靠性。Mirzahosseinian(2011)[26]发现备件的可靠性和维修工厂的效率是PBL合同下影响绩效的两个主要指标,而基准库存水平则关系不大。⑤风险随着PBL的实施,服务提供商接管了原先客户自行负责的维修与服务,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转移,既包括由于对某些客户提供独家的PBL服务而丧失了中立性带来的其他客户流失的战略风险(Gebauer,2008[27]),又包括实施PBL的投资风险的加大,并且随着合同类型的不同,风险会变化(Kim,2011)。由于PBL合同也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因此可以运用委托理论来分析PBL的风险问题(Phillipp,2010[28]),在PBL中道德风险是一个主要的考虑,包括考虑到客户使用设备中的鲁莽行为(Kim,2010[21])可能存在双重道德风险,以及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Nitin,2011[29])。Niak(2010)[30]以风险厌恶型服务商作为主要的假设条件,运用多任务的委托模型来优化PBL合同,设计了三种合同类型研究了由于PBL绩效不确定姓所带来的不同的风险变化。(2)基于PBL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的优化策略服务备件供应链的优化问题是服务备件管理领域的一个主要问题,包括了服务备件的预测、计划、库存、物流、逆向返回等多个方面,在PBL模式下服务备件供应链的优化重点在于解决在PBL合同下的服务备件如何运营以保证服务绩效,主要思考在PBL模式下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策略将会发生哪些变化,哪些运营方法和手段将会对PBL模式下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起到帮助,目前来看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PBL下服务备件供应链的两个主要目标:产品的可靠性与基于库存平衡的产品可得性来展开。库存问题是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的核心问题,传统的服务备件合同以库存作为核心,产品可靠性的提高将使得服务备件供应链的研究进入到了全生命周期的视角。该问题的研究既包含了传统的服务备件物流问题的研究,又引入了基于生命周期的服务备件投资决策问题。①PBL下基于库存优化的服务备件供应链问题服务备件物流库存研究:传统的服务备件库存理论虽然是以备件管理为核心,但是其中基本的服务备件的库存管理问题是服务备件供应链的基础,PBL合同下的服务备件供应链优化也将以此为基础展开。在该领域,Sherbrooke在从理论上研究了多级库存系统备件需求规律及系统目标函数等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多级备件库存供应实际问题,建立了METRIC模型,模型的目标是咱库存投资额的约束下,使全部的预期延迟订货最小。该模型成为该领域的经典模型,很多文献也是围绕METRIC展开探讨。研究成果包括对于单一备件的研究,并逐渐展开多级库存下以库存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数学规划模型。Muckstadt(2005)[31]系统讨论了服务备件物流的库存分配模型,讨论了多级、多设施的库存方法。Candas(2007)[32]考虑到配送时间要求,提出了基于时间要求的服务水平限制条件下的备件物流库存模型,将该问题的研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状况。Mirzahosseinian(2011)将该问题引入到了PBL合同下,研究了可维修备件库存系统在PBL合同下的运营问题。基于紧急横向转运的服务备浸库存共享:在传统的售后服务模式下,服务备件的高库存成本、低需求,需求分布随机,突发性强的特点,造成了库存管理的难点,因此通过横向转运实现库存共享是一个主要的方法,在服务备件领域以紧急横向转运研究为主。Lee[33]首先提出了运用紧急横向转运(Emergencylateraltransshipments,ELT)在各个物流设施中分配备件物流存货,ELT指的是本地没有备件存货满足需求时,向同一水平级的其他服务商(邻居)转移需求订单,直到所有存储点都没有备件时,才向上级中心发出补货需求,运用ELT使得每个备件服务商不必都保有备件,可以有效分散系统中的总存货水平。Wong进一步研究了多存储点系统中可维修备件共享决策以及带有非零横向转运时间和延迟横向转运的可维修备件系统(Wong,2005)。Elaine等(2011)考虑了库存共享策略下,PBL合同的有效性。服务备件的库存共享策略使得服务备件的库存管理变得富有效率,基于PBL的服务模式同样可以借鉴利用库存共享,只不过库存共享并不仅仅局限于基于紧急横向转运,还将褒括预防式的横向转运,为PBL下的服务备件供应链优化提供更好的绩效保障。库存共享策略与PBL合同中的客户服务水平相关,不同客户的PBL合同赋予不同的库存共享政策,可以使得库存共享决策与PBL的运营有效结合起来。②PBL下的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备件可靠性研发投资:PBL合同的出现改变了企业售后服务供应链的运营,在PBL合同下,不仅仅通过库存管理来实现运营优化,同时通过产品R&D的投入,提高设备自身的可靠性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因此研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服务备件物流领域,而且拓展到了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由于可靠性的提升会降低库存水平,如何实现可靠性与库存之间的均衡就成为PBL模式下保障研究的重点。Kim等(2007,2011[36])研究了服务备件库存与可靠性的关系,分析了考虑可靠性与库存情况下不同PBL合同的效果,结论表明PBL合同可以实现对于可靠性投资的有效激励,随后的研究中,Jin(2012)[37]等设计了考虑需求率非静态情况的产品生命周期的评估模型,将可靠性和备件物流结合在一起,Kurtulus(2010)[38]等研究了在产品设计阶段关键部件可靠性提升的优化问题。多余备件利用:可靠性提升的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关于多余备件的研究,我们一方面可以提高产品的设计来提升产品可靠性,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利用多余备件来实现可靠性的保障,kurtulus(2013)研究了利用多余备件来实现资本密集产品服务关键部件可靠性优化的问题。
3结论与研究展望
(1)研究现状总结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对2007年以来的主要研究文献进行了如表2所示的整理,我们发现目前的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基于PBL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明显呈现出两个主要的研究特点:一个是针对PBL合同的研究如PBL合同的构成,随着研究的深入,考虑更多影响因素,构建更加完善的PBL合同,如引入MRO,考虑备件所有权的转移、考虑客户参与对价值的创造、以及绩效评价的完善和风险的评价;另外一个是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由于PBL合同中以可得性为主要绩效标准,通过库存水平或者通过可靠性提升就成为两个主要的运营手段,因此从传统的维修库存理论,拓展到全生命周期下的服务备件供应链成为研究的重点。②如何将这两部分内容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成为今后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表2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服务管理的理论集中于PBL合同的价值研究(视角1)、要么集中于以库存管理为核心的服务备件物流的研究(视角2),两者结合在一起的研究依然缺乏,还有许多空白,KIM、Jin等已经开始将研究的内容拓展到PBL领域,但研究变量的结合还不够,如客户参与的价值创造、风险属性对于服务备件运营的影响等。今后的研究应该将二者融合起来(视角3),建立一个总体的PBL框架下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的运营策略。(2)研究展望根据目前的研究现状,我们提出如下的研究展望:①根据PBL的特点,建立基于绩效-激励-合同关系的理论研究框架,将目前研究中的两个领域结合起来,以合同关系的构建为基础,绩效管理的模型为核心,激励有效性的实现为目标。首先构建运营绩效的管理模型,以库存和可靠性的均衡为研究变量,绩效指标为约束,将PBL的构成要素设计为合同关系准则,作为对运营模型的影响因素,然后检验模型的激励效果,找出PBC下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的基本规律。②在两方面结合的总体框架下,一些具体的服务备件运营策略该如何拓展将值得关注,如在传统的服务备件领域证明有效的备件库存共享策略在PBL的效果如何,对于库存和可靠性的决策中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不同的服务提供商属性是否会因为信息技术的对称性与否、决策的集中与分散而有所影响?设计怎样的绩效评价指标反映运营效果?因此研究视角的拓展将有助于对服务备件供应链的研究深化。③风险分析。PBL的引入从本质上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供应商,因此风险问题将成为PBL下影响服务备件供应链运营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研究仅仅从供应商风险属性的角度出发研究备件供应链的应对,缺乏从PBL本身出发包含供应商与客户的服务备件供应链风险识别、评价与控制体系的研究,这方面研究的加强将对PBL模式的推广起到积极的作用。④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PBL运用到更多的行业。理论上资本密集的服务备件行业都具有实施PBL的基础,目前的研究主要是以武器设备的军事运用为主体,开始逐步向商业化展开(Randall,2011[39]),目前最主要的应用还是在美国国防部或者航天设备制造商,但是随着PBL的逐步推广,广泛的制造业领域开始出现,如火车机车制造、电梯、设备制造(Banies,2009[40]),但是在设备制造业领域是否应该大规模应用PBL合同仍然存在着疑问,根据对于德国主要设备制造业企业的问卷调查,仅仅有14%的企业开始应用PBL,传统的服务备件和维修合同依然占据主要的应用,为了更好的体现PBL的竞争优势,并提供服务的差异性,制造商需要考虑更多的内容去拓展PBL的应用。因此运用实证分析将PBL拓展到更多的行业将会是一个有趣的研究课题,如考虑到我国国情,哪些因素将成为实施PBL优化服务备件供应链的关键点?总之,在制造业服务化的产业背景下,作为一个最近逐步兴起的基于PBL的服务备件供应链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该问题的研究改变了传统的服务备件供应链集中于库存优化的范围局限,将研究视角拓展到了企业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目前的研究还处在逐步深入的阶段,关注该领域的研究将对我国企业尤其是资本密集型的装备制造企业的服务化转型具有较强的实践启示。
作者:戴勇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讨论
(一)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观点
学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众说纷纭,但大致能归纳为“物权说”、“无价值说”、“债权说”三类。
“物权说”认为,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当然的物权,它作为一种无体物,可以纳入民法的物的范畴。将玩家对它享有的权利定性为“准物权”,且相关的交易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无价值说”认为,所谓的“武器”、“金币”就是一堆电子数据,不是劳动创造的、不具有价值、更不是玩家的财产,它们只是娱乐的附属品,是“资本家的一个圈套”。如果保护虚拟财产,让其走进现实世界与人民币自由兑换,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在玩家与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玩家享有已有的或将有的债权性权益,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有义务在游戏规则允许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
(二)笔者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物权说”虽然认识到了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的必要性,但把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强行作类比,有些牵强。我国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是由客观物质构成的,由现实经济规律制约的,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重属性的物。将虚拟世界所谓的“物”与现实世界的物进行准用,有生搬硬套之嫌,值得商榷。
“无价值说”认识到了虚拟财产本身是电子数据,不是玩家劳动创造的结果,不能直接适用现行物权法的调整,这是让人欣慰的。然而该学说却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全盘否定,这也显然是片面的。
“债权说”很好地认识到了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来源,进而解释的虚拟财产的本质乃游戏玩家的债权性权利,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是相对科学的。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呈现,它依赖于计算机磁盘而记录。这些电子数据,不是玩家智力活动创造的,而是游戏设计者编辑的数据的再呈现。这些数据对于玩家的价值,在于玩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游戏运营商)享有的合同利益。这种利益以服务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以服务合同的终止而消灭。而现实财物并不会因为交易合同的无效而丧失其物质属性与存在价值,这是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财物的本质属性,我们可暂且称它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同依附性”。
二、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分析
有关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有两种,一是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交易,即玩家用现实货币直接从运营商“明码标价”的服务平台中购买虚拟财产;二是玩家之间以现实货币为媒介进行的游戏物品交易。
(一)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交易
玩家用现实货币通过运营商买到的虚拟财产,其本质是玩家向运营商支付游戏服务项目的使用费。这种交易如果不违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之规定,禁止运营商将其制造的虚拟货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流通。2007年,由国家文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等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且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二)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
实践中,大多数的运营商为了防止纠纷,与玩家签订服务条款时会将上述条款予以说明。例如,运营网游“魔力宝贝”的北京易通幻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易玩通网用户使用协议》中,明确说明“不得就通过使用POL(易玩通)提供的任何网络服务获得的虚拟物品、点数等在现实世界中进行交易、拍卖或类似行为……玩家注册游戏视为对该条款的同意”。虽然如此,玩家私下把虚拟货币回兑成现实货币的行为仍屡禁不止。运营商作为公司法人,发现此类玩家的行为只能以“封号”的形式终止与玩家的服务合同。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李宏晨是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的玩家之一,在游戏中花了2年多时间和精力、上万元的现金才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但在2003年,其虚拟财产忽然不翼而飞。事后查明是由另一玩家利用木马程序侵入李的计算机盗取了李的密码,将虚拟物品转移。与运营商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未果后,李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引发了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纠纷第一案。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以被告应对李宏晨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为由,判决被告对原告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物品予以恢复。
法院将该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案,是比较科学的做法。运营商根据判决,恢复原告的虚拟财产也只是轻而易举的事。至于该案中的“盗号者”,其不当得利的事实和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被追诉。
四、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
在刑事立法中,应当扩大解释“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随意侵犯企业、个人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防范网络木马传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运营商应当提供完善的游戏环境、公平的游戏秩序,保证游戏良好的运营状态。玩家作为消费者也负有填写真实注册信息的义务,便于运营商在发生纠纷后确认权利人身份,否则玩家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法律中,应当规定,在纠纷发生后,运营商若不能证明自己对玩家的信息安全尽了到保障义务,则负有承担玩家相关损失的责任。一般来讲,运营商比玩家更能详细知晓并获得与游戏服务有关的后台数据。若事后能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运营商在向玩家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追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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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贺.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民日报,2007-04-01
北京易通幻龙网络科有限公司易玩通网用户使用协.易玩通网,http://polchina.coni.cn/register/?type=agreement
关键词:意思表示,默示承诺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定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则。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我们有必要从默示承诺制度的产生根源出发,结合世界上商事发达国家的现行商法及现代商事特点加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确立其存在的条件。
一 默示承诺之产生根源
默示承诺的产生是基于订立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的区分。例如,时下采用会员制的刊物邮寄业务,业务商一季度向会员邮寄一本畅销书,并约定一个月的期限。若会员不喜欢该书,在一个月内可以寄回,否则将视该会员同意购买此书。一月期满,会员的缄默或不作为即表示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在法学理论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凡从特定的作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默示的承诺,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则不论。狭义上,默示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称为意思实现,排除在外。但是,两种定义方法存在共同点,即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
二、传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商事贸易的交易习惯与一般民事关系的交易习惯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交易的便利和安全,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创设了许多交易规则,而我国仅在新《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我们有必要根据世界上商事活动较发达国家的商法,就商事活动范围内的默示承诺加以分析。
商事发达国家一般仅明确商事事务处理中的默示承诺条件,而在非商事事务处理方面,沉默或不行为除规范场合外仍只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处理。
(一)正常商事事务处理中默示承诺成立的一般条件
第一 商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并非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所有沉默都会发生默示承诺的效果,依照德国等国家商法的规定,事务处理是指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围内以某种法定的或事实的方式独立行事。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居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提供订约媒介等均属于此类事务。与之相反,买卖行为、借款行为不属于此类事务,其沉默或不作为不宜确认为默示承诺。
第二 商人必须与委托人的要约存在着一种业务上的联系。
这种业务上的联系指在要约人提出要约时,双方当事人正存在着业务关系,他们彼此都有意愿将此业务关系存继下去。例如,居民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当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时已经存在的物业管理关系;存货人委托保管储存仓储物时已经存在的储藏和保管关系。
第三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涉及商人所经营的业务。这就是说,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不得超出商人的正常业务范围。例如,存货人提出要约,委托保管人销售其仓储物,就超出了仓储商的正常业务范围。
(二)在商人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默示承诺成立的条件:
第一 要约人必须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不是该特定人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不应视为默示承诺。例如:某仓储商向某食品加工厂发送广告印刷品,即主动向他人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行为。该食品加工厂根据广告向该仓储商发出要约,仓储商的缄默就可视为默示承诺。但是仓储商若仅仅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则不是向具体人提出办理事务之意愿。
第二 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在商人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只要该特定人按照商人提供的事务处理范围或内容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既视为默示承诺。
三、现代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迫切要求提高交易的效率。电子商务恰恰具备快捷方便这一优势,自然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确认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默示承诺以及其成立的条件,对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就比较重要。
(一)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必要
1、我国电子商务要约承诺制度之现状
现代商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主要是通过电子合同,来确立其与客户间的合同关系。因此,现代商务也称之谓电子商务。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对数据电文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我国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主张通过明示承诺来完成合同的订立。另外,对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默示承诺的效力是否适用于电子合同订立,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
2、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网上购物、网上竞拍、网上预定商品、网上预约导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等,其运作方式可谓多样化。但是,其运行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流程,一般有几个步骤组成。即,电子商务运营商要约邀请;用户申请加入会员,确立用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联系;会员登陆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单,发出货款或服务费,也就是发出要约);最后,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出商品,或者承诺服务,或者拒绝要约。整个运作过程中客户基本上是按电子商务营运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且运营商承诺与否,客户必须期待,客户只能无条件地承担缔约不能的全部责任,这实际上是将客户置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二)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条件
电子商务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按其合同标的进行归纳也不外乎传统商事的事务处理和非事务处理两项权利义务内容。下面,我们从这两类标的及电子合同订立过程所具有的特点加以分析,来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事在默示承诺方面的异同。
1、事务处理
电子合同的标的与传统商事合同的标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事务处理定义及含义,我们仍可延用传统商事的说法。但是,我认为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默示承诺是否成立与传统商事应有所不同,其成立条件只需要确认该要约是否在电子商务运营商提出的为他人处理事务的范围内,及电子商务营运商的不作为或沉默是否在合理的时效内即可,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运营商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要约人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客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建立联系的通常作法是:用户注册个人信息,成为营运商的会员,即特定客户。其注册信息一般根据电子运营商的交易需要以回复表单的形式来实现。在未按要求以帐户名登陆前,终端用户的身份是“游客”(即非运营商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电子商务运营商是不承认与其有任何民事关系的,也就是不承认其已经向“游客”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其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禁止“游客”下单。因此,传统商事关于确认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该项成立条件可以不予考虑。
(2)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应在电子商务营运商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
电子商务营运商在向会员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时,通常会详细介绍其处理事务的项目内容,即其经营范围。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运营商为例,其会明确标示其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本站在河南省内提供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等等。如果要约人提出要约,要求该运营商为诉讼管辖地为河北省的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或是婚姻法方面等不在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即应视为超出该运营商的处理事务范围,运营商的沉默或不作为不应发生默示承诺的效力。反之,则应发生默示承诺效力。
(3)默示承诺成立应在超出合理时效之后。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是快捷。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快捷而不设定交易安全的底线。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容忽视的情况:一是因网络技术故障,要约短期内无法进入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自己去认定对方身份的合法性,而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需要一定的时间;三是要约人在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其可能有撤回或撤销其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上几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如果不设立一个合理的时效,将最终导致电子商务活动紊乱无序。
2、非事务处理
在传统商事中,非事务处理的合同订立,是不承认默示承诺存在的。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有其特殊性,其订立合同的过程更加规范。我认为应该依交易习惯区别对待,下面我们以订立买卖合同为例加以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运营商的约定,客户在网上购物,一般只能采取“立刻购买”和“竞价购买”两种方式。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约定“立刻购买”方式时,一般将邮寄货物的邮费平均摊入到每件商品的出售价款里,并且客户每选购一件商品,该商品的库存量在表单上的显示数目会减一,即一件商品只能有一名客户购买。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收到客户所汇货款后,发出货物。这种行为应视为以意思实现的方式确认广义默示承诺的成立。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设置“拍卖”方式时,一般会设置一个底价(保留价),即成交的最低可接受价,不到该价可不成交,此价格买方是看不到的。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是相同的,都是从公平原则出发,避免成交价低于商品价值或商家能承受的价格。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承认默示承诺的成立,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否则,南京市因1万元网上竞拍得价值10多万元小汽车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将可能频繁发生。
四、小结
1、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应当确立。在商事活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大量的交易规则,法律应加以确定,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2、默示承诺在电子商务中的适应范围比传统商事更广泛,其不仅适用于事务处理也适用于非事务处理。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流程的规范性给予了默示承诺更大的适用空间。
参考文献:
①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②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
③张春、张杭明等:《合同法学》,南海出版公司 2003年9月第1版。
④徐婷姿:《要约承诺制度在现代的发展》 法律教育网―经济法论文。
[关键词] 资费纠纷 消费者 移动通信运营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产业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在手机消费方面也面临着资费纠纷、服务质量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全国投诉情况统计,移动通信服务(现阶段在我国有该业务的公司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投诉均位列当年消费投诉热点之一,突出矛盾是手机资费纠纷,主要表现如下:(1)资费信息不够清晰透明。不说明资费标准,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定制了高额的收费业务;(2)引诱回复不明短信。短信内容类似熟人的口吻,一旦回复服务商既默认用户订购了某项服务;(3)名义上免费点歌或免费下载等服务,实则收取高额的费用;(4)为用户开通免费试用业务,免费试用期限一满,不经用户同意自动开通该业务;(5)陌生号码来电,响过几声后挂断,如果回复就收取高额费用;(6)有些业务很难退订或根本就没有退订的入口;(7)电话未接听已开始计费等。对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有相
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为更好的解决手机资费纠纷,我们有必要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义务着手进行分析。
二、从民事法律角度看
作为自然人的手机用户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移动通信运营商,虽然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技术手段的掌握等方面存在差距,但二者缔结的“入网协议”仍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中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分为移转财产类合同和提供服务类合同。手机用户只有在入网以后通过接受移动运营商提供的信息传递服务,获得自身所需的声音、文字、数据、画面等信息,才能实现手机的使用价值,因此“入网协议”属于提供服务类的合同,也就当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1)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不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如不允许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开通某些业务,更不能因为用户回复恶意短信或电话被收取高额的资费,否则移动运营商应承担手机用户的损失。(2)自愿原则,表现在手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接受哪些信息服务,也可以选择拒绝哪些信息服务。没有经过手机用户的允许而通过移动运营商向其发送信息,是一种侵权行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应该通过自身设备经常制止有害信息的短消息;对持机人的信息进行监控,发现有害信息立即删除;切断骚扰信息的来源,防止手机用户受到虚假、骚扰信息的侵犯;对制止不听,继续发送有害信息的人应该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处理。(3)公平原则指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有权予以撤销,任何人都应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如由移动运营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解释引起的纠纷,要本着对制作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从而维护手机用户的权益。移动通信运营商不能自己或是以国家规定为由,单方面调整话费,而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同时对资费调整情况在不单纯局限于营业厅的范围内公示。(4)诚实信用原则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手机用户基于内心自主意思表示选择某移动运营商并与之订立通讯服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其有权利向对方咨询相应的服务及收费标准,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业务;作为移动通信营运商或其商处的工作人员应充分介绍,并如实告知该业务的资费标准,协助用户做出理智选择,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或诱使其开通某些业务。对于已经开通的业务,若用户需要退订,应及时为客户办理,不得设置高门槛退出机制。另外,《合同法》第42条、43条和92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对方利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如为用户开通某项业务,不管其是否收费,都应通知用户,得到用户有效确认后方可开通;为交易需要用户留在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其商处的个人资料,诸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妥善保管并为其保密的义务,禁止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违背上述义务,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用户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从经济法相应法律制度看
手机用户作为消费者与移动通信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要规定经营者有以下义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安全;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做到以下几点:(1)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商应该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业务宣传应该准确、客观,符合实际,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各类资费套餐的选择方法和协议期限;在做自我宣传的时候不得做虚假、夸大的宣传,进行虚假价格承诺,不得进行“免月租”、“单向收费”、“接听免费”或其他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2006年7月一场关于广东联通“率先单向收费”的风波,在广东通信市场闹得沸沸扬扬。广东联通推出的“本地包月接听”套餐被媒体虚假宣传成为“单向收费”是引发争议的起因。(2)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商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2006年6月,信息产业部又拉开了治理、规范SP资费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对SP的管理进一步加强。7月,中国移动推出了梦网业务免费试用和二次提醒确认政策,以期彻底解决SP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和诱骗定制等问题。中国联通也不断加大了对合作SP的管理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了用户投诉受理机制与SP违约处理机制,通过定期开展综合评议活动对SP优胜劣汰。今年1月~10月份,中国联通已经清退了64家违规SP,并对其他损害客户权益的SP进行了警示。对于部分反复出现违规、欺骗消费者行为的SP,将从明年开始停止对其进行代收费的合作。由于采取了更加完善的业务管理措施,SP违规经营行为大大减少。(3)移动通信运营商有义务计时计费准确无误,提供详细的话费清单,并接受建议和监督,保证公平交易。《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第40条第2款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当手机用户对移动通信运营商计时计费的准确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其计时计费准确无误的证明。2003年7月,原告何某在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登封营业部索要了一份2003年6月份的话费单,发现该话费单上计时计费误差很大,经与对方交涉不成情况下到法院。2003年9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为手机在网用户,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
四、小结
手机资费纠纷归根结底是由于移动通信运营商缺乏高效、严格、透明化的管理制度导致的,从短期看资费纠纷导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从长期来看,将阻碍通讯企业市场化改革,降低其竞争能力。中国已加入WTO,只有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应对即将压境的国外竞争对手,在未来的移动通信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为此,中国移动通信运营商必须要自我完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资费透明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BOT投资方式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投资更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商业风险及国有化、政府违约、战乱等政治风险的影响。因此,在BOT项目投资中一个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风险分担与保障机制按照“近水楼台”原则(即风险分配给最易控制该风险的一方的原则),将纷繁复杂的项目风险在其各个参与方,如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投资人、贷款银
应商、设施用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保证取得融资,顺利建成该基础设施项目。本文将对BOT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探讨BOT项目的风险分担与保障机制,以对中国BOT项目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的几种类型
政治风险主要指BOT项目所在国及各参与方所在国政治状况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包括:
战争与内乱 可能导致工程终(中)止、工期拖延、工程费用增加、或支付拖延。为保护生命财产,有时还必须支付撤退、转移等额外开支。
国有化、没收和征用 对于这种风险,虽然有时政府可能给予少量补偿,但无法弥补大部分损失。
拒付债务、废弃合同 如果项目所在国发生政权更迭或严重的政治、经济动荡或市场混乱,政府机构不协调甚至瘫痪,特许权协议和其它合同都可能无法履行和兑现。有时政府还可以从法律上利用豁免理论使自己免受任何诉讼,并采取简单的拒付债务、废弃合同的做法。
对有关建造设备的禁运、禁止出口,或政府机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对项目的兴趣发生改变。例如,英吉利海峡隧道工程1975年搁浅的原因之一是1974年英国工党取代保守党执政,使这一项目丧失了政治支持。
避免与分散政治风险的措施
分析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及发展趋势,避免在不稳定因素较多的国家建设项目;
利用东道国的特许权立法或通过特许权协议将国有化、征用等风险降至最低。特许权是政府授权项目发起人按BOT方式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负责某些行业项目的建设、营运,并以收费补偿投资的一种权利。BOT项目的特许权一般由政府通过立法形式作出规定或通过单项协议的形式予以体现;
组成由多个国际投资人和贷款人组成的财团为项目提供融资。如东道国政府征用项目设施,将对多国的贷款造成违约,从而将对该国的信用等级造成极大危害,这使该国在采取不利措施前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在BOT项目的财务包装中设立特别信托帐户(Escrow Account),用于存储项目收入并将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有关的成本与债务项目。由于设在境外并委托信誉卓著的国际金融机构代管,此类帐户能使项目产生的外汇收入在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法规下受到保护,可避免没收与征用项目收入的风险,并保证资本及收入流畅流向有关各方。
投保政治风险保险。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一些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如英国的出口信贷保证局,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均提供国家风险保险。例如,世界银行就通过其附属机构-多边投资保证机构(“MIGA”),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建设风险
建设风险主要包括项目不能完工、延期完工、成本超支等风险。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设计不符合技术规范;工程变更多;难以预见的地质、水文条件;设备损坏;建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施工工艺差,管理水平低,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成本超支易使贷款人对项目的可行性产生疑问,而如果项目不能按期竣工,则不仅会影响运营收入,而且会积累巨额利息,从而影响债务本息的偿还及投资的回收。解决建设风险的方法主要有:
与承包商订立固定总价合同,大多数BOT项目都通过固定总价的交钥匙合同,将成本超支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例如,在合同中加列技术风险条款,即一切由于地面、地质和自然条件变化产生的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合同总价中包含一部分不可遇见费用以涵盖这些风险。为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有效性,一般需由承包商银行提供履约担保,如承包商资信不足,则应由承包商的母公司/股东/银行提供完工担保。但是,如果有关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进行了修改,或工程中发生了一些无法预料及控制的开销或耽搁,项目公司一般会向承包商追加付款或准予其延期。
订立预定损失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预定损失赔偿金是一种预先确定金额的,当项目设施未能按期完工或不能按运营标准运转时,由承包商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应予合理确定,以补偿全部或部分因项目未能按期运营或运营不良而损失的收入。
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股东提供超支担保,承诺必要时注入额外资本,例如,英法海底隧道的特许商Eurotunnel公司向该项目提供了超支担保,并于1987年与1990年两次发行股票筹集了20.52亿美元,履行了其担保义务。
设置备用信用保障,即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设置专款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对于可保险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例如,可要求承包商按国际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保险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施工机械险”等,并允许其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如承包商未进行保险,项目公司可自行投保,并从对承包商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原材料缺乏或成本上升,项目产品/服务的市价下降,或市场力量的变化使其无市场或无足够市场的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可从原材料供应及产品/服务两方面考虑:
原材料供应风险
多见于电力项目,一般由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订立原料供应协议,由后者承诺以一定价格、数量和质量提供原料,有时甚至对替代性原料供应来源作出承诺。为防止设施本身承担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也可通过购买原料套期保值合同(Hedging Contract)消除风险。
收入风险
收入风险根据具体基础设施项目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对于只有单一的产品购买者(如国营电力公司)的电力项目,一般可通过订立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合同(Take or Pay Contract,买方无论取得项目产品与否都需支付约定货款的合同)或提货与付款合同(Take and Pay Contract,买方取得项目产品才支付约定货款的合同)等保证项目收入,必要时还需对方提供有关担保。合同最好允许产品价格随上涨的运营开销作出适当增加,如果设施的燃料及运营价格未加固定,这种做法就更为重要。
由于一般不存在单一的服务购买者,交通项目的收入风险更为复杂。替代路线的选择,道路连接网络的不足,甚至估计错误等原因,都可能使直接路费收入低于期望,从而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为了避免这类风险,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要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人口统计及宏观经济调研,并参考有关专家的意见,有些情况下还可争取东道国政府的担保。例如:无第二竞争线路担保(英吉利海峡隧道项目中,英法政府向发展商Eurotunnel公司担保,2020年前此海峡将不建其它隧道,但由于轮渡照样运营,项目收入仍受到了影响)。另一种做法是,可以要求政府以记录交通流量为基础向项目公司支付“影子通行费”,而不是直接向用户收费。这种作法可以投资人提供更好保证。
运营风险
在中、长期内运营与维护项目是BOT项目的基本原则,项目公司应通过适当安排,保证设施的运营、管理与维护,避免由于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低,各种运营和操作事故的发生以及设备本身的故障和缺陷使项目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避免和分散运营风险的方法包括:
选择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与经验的运营商,并通过运营维护协议确定其责任与权利。如运营商资信不够卓越,应由有关银行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在项目设计投标阶段即确定运营商,并在设计与建造方面吸取其建议;
通过科学制定运营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奖罚措施保证设施达到最佳运营状态。例如,可以按月或季度向运营商支付固定款额,并由运营商自行支付全部或部分运营费用,运营费用越低,运营公司的利润就越高。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将实际运营开支风险留给项目本身;
要求承包商提供维修保函,保证在项目设施发生故障时维修资金的来源,减少对项目运营的影响。
财务风险
BOT项目的财务风险包括汇率风险、货币兑换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风险等。由于BOT项目可能需要用外汇从国外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但销售产品(如电力)与提供服务(如公路)获得的则是当地货币收入,汇率风险和货币兑换风险在外汇管制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此外,由于对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净现值、效益成本比等的分析均基于设定的利率与贴现率,利率风险对项目的财务基础也能产生不利影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风险在不同的国家有很大差别。如果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物价大幅度上涨,税收政策变更频繁,也会极大影响BOT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是BOT项目财务结构中最关键的问题。一般来讲,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控制并减轻这些风险:
规定项目收入(或其部分)以贷款货币支付,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汇兑换与汇率风险。例如,在中国的沙角“B”电站项目中,中方以当地货币向香港发展商支付50%的电力款(发展商用此货币收入按既定价格从中国购买煤炭),其余50%则按既定汇率折合成贷款货币支付。
政府提供货币兑换及汇款担保,以保证必要交易的进行及项目收入(包括红利)的自由汇出。
项目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与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率及当地货币与贷款货币的汇率挂钩。可采用包含通货膨胀率与汇率因素在内的价格调整公式,在通货膨胀率与汇率波动超出一定范围时调整价格,以保证项目产生的现金流足以偿付债务并保证投资收益。
所谓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但是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 PPP 项目在PPP 合同到期后,项目移交时所涉及的资产移交问题,特别是针对项目公司账面上所留存的现金(银行存款)是否也要“无偿移交”的具体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业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安永财务交易咨询服务合伙人刘烨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一样的解读思路。
从财务报表看ppp资产移交
PPP项目中政府的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差,目的是使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所实现的总收入(包括使用者付费收入在内)能够实现三个目标,即覆盖运营成本、偿还项目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使股东获取股权投资的回报并收回股权投资。
从财务角度看,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在运营期内可以通过每年获得分红的方式获取股权出资所对应的投资回报,但股权出资本身仍以运营期末现金余额的形式留在项目公司,导致该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分红能力的限制(即分红金额为可用于股东分红的现金余额与当期期末可用于股东分红的留存收益两者之间的较小值)。
为体现分红能力限制对于股东现金流分布及股东回报的影响,公司金融理论中有股权自由现金流和股东分红现金流两个概念,均对股东从公司中所能获得的现金流进行衡量。在一般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尝试一些特殊处理方式,以最大可能地实现股权现金流的回收,以规避分红能力限制的影响、提升投资回报,但相关操作也面临潜在风险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包括潜在税务风险、审批风险等。
而在PPP项目公司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PPP合同、融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的行政法规等方面的约束,项目公司的股东往往很难采取类似的特殊处理方式。因此,报告倾向于认为股东分红现金流更适合作为衡量PPP项目中股东所获回报的基础。
因此,南钅亢侠淼牟莆衤呒和政府付费的原则来看,在项目公司运营期末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时,需将运营期末的现金余额分配给社会资本,作为其投资的收回,以实现股权投资人完整地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移交资产的经济实质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的资产可分为项目运营所需资产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项目运营所需资产指的是为满足项目公司运营基本条件所需的资产,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指的是通过经营上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积累的资产,是企业的经营所得。从经济实质上讲,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需移交的资产仅为项目运营所需资产,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无需移交政府,而应作为企业的经营所得分配给股东。关于项目移交,财政部《PPP 合同指南》中有如下说明:“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移交的基本原则是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政府回收项目的基本要求,要求范围通常包括:
(一)项目设施;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备、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四)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五)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六)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上述《PPP 合同指南》中的说明与国际上 PPP 项目的通常做法完全一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末需移交的资产主要是满足项目运营所需的各种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文件等),但并不包括项目公司的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等现金等价物)余额。原因正是运营所需资产是由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债权投资人在项目前期的投入(包括资本金和贷款)而形成的,而在后续运营期间,由政府或第三方使用者以补贴或付费的形式,使相关投资人收回投入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如在运营期结束时,这些运营所需资产仍有经济使用价值,这些资产就应当自然地无偿移交政府(因政府或第三方使用者已在运营期向投资人给付了足额对价)。然而项目公司的账面现金是其在协议期内的经营所得,是由于种种限制而未及时分配给投资人所积累形成的资产。
从经济实质上来说,账面现金资产就应归属于投资人,而不是移交资产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对于应移交的资产来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中的规定,“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该规定与国际 PPP 的惯例也是高度一致的,项目运营期末的资产移交方式未必均为无偿移交,也可能是有偿移交。具体采取无偿移交还是有偿移交的方式,仍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方案、特点,从经济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做出判断。我们注意到在某些 PPP 案例中,由于某些资产经济使用价值极高,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远超 PPP 合同的期限。若在合同期内将该资产折旧完毕,会导致项目公司出现较大亏损,而政府如需根据付费或补贴机制对该亏损进行补偿,则将支付较高的费用和补贴。为降低项目期间(特别是项目前期)政府的财政压力,项目实施方选择将资产按照实际经济使用寿命折旧,但在最后资产移交时按照资产的账面净值(或评估值,考虑这类资产的性质和经济使用寿命,通常评估值与账面净值差异不大)进行有偿移交。我们认为这不失为解决项目初期财政压力过大的好办法,但应特别强调的是,是否进行有偿移交的必要前提是要仔细分析付费机制的设计。必要时应对社会资本可能获得的回报率进行测算,根据测算验证的结果做决定,不能简单地因为在协议期内资产未能折旧摊销完毕,就采用有偿移交的方式。
就上述案例而言,若政府采用可用性付费模式,具体公式采用的是目前很多实例中运用的、基于中标收益率的年金公式,其经济实质已为项目符合可用性标准时,政府的付费额已经保证项目投资人可按照中标收益率收回投资并获取回报。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讲,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所能获得的回报与项目资产是否在协议期限内折旧摊销完毕无关,即使项目资产还有账面净值,进行移交时也无需就未折旧完毕的资产给予项目公司投资人任何补偿。而在监管资产回报模式下,资产折旧额是作为确认收入水平的重要参数,此时如果项目资产未完全折旧,这意味着项目公司所获得的收入未足额满足投资的回收,因此,应根据项目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有偿移交。同时,在实际操作案例中当然还有税收、新增投资等一系列细节问题需在方案中予以细化完善并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PPP 项目在运营期末时需移交的资产应当是运营所需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资料、文件、许可等)。若项目公司对于运营所需资产没有所有权时(在很多特许经营项目中,运营所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均归政府或政府平台所有),应移交运营所需资产的使用权及占有权,而项目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余额作为经营所得资产,是社会资本股权收回及回报的归集,应当在合同期末分配给项目公司股东。
以股权转让形式移交时的法规衔接问题
以上讨论主要从财务和经济实质的角度分析了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末无偿移交或有偿移交时的具体问题,并且明确了现金余额的处理建议。在实际的 PPP 方案中,移交方式的设计既可采取项目公司清算并移交资产的方式,也可采取股权移交的方式。
在清算移交的方式中,重点可能涉及资a转让相关税收的问题。而采用股权移交的方式,由于往往是将股权转让给政府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因而还需考虑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的衔接。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与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规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说明,在设定移交方案时,不应机械地采用“无偿移交”的方式。
根据《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资产评估”程序性规定,凡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的程序来确定该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由于在 PPP 合同结束时,项目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就不再具备经营基础和业务前景。对于这类公司的股权估值,按照通行的评估原则,评估师会采用成本法(即在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股权价值)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在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由于经营期间未出现减资情况(除事先达成共识,并在 PPP合同及融资协议中做出特殊约定,通常项目公司很难在经营期间进行减资操作),在所有者权益中仍然包含股东项目期初所投入的资本,同时实操层面,按照《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当中还会包括大量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项目运营所需资产通常已在项目运营期内折旧或摊销完毕,同时也已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相应融资债 务的偿还,且不存在其他挂账往来的情况下,账面所有者权益所对应的资产,往往就是现金(银行存款)或现金等价物。此类资产的评估值,通常就是账面值。
因此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末的股权价值的评估值基本等同于账面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账面值。若在设计 PPP 方案时简单套用“无偿移交”方式,要求社会投资人按“零价格”向政府方转让股权,涉嫌与《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定价程序要求相违背,且与前文所述的移交资产的经济实质不符。政府方接收企业时应当以评估值(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为依据,有偿从社会资本方处购买项目公司股权。这也与在以清算方式移交时,把账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配给社会资本的经济逻辑一致,也能够符合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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