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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时间:2022-10-03 13: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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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2篇

关键词:环境评价;技术方法;影响因素

1 引言

在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从实用性和可行性出发,在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筛选各种技术方法,从其中选择出恰当的方法,以实现增益、不产生环境经济发展的后续包袱为目标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创新技术手段、理念来实现评价方法的改革和创新。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要求必然不断提升,因此规划环评技术必须要跟进创新发展,在不断总结已有的成果的同时,将已有的积累和各种新型的技术手段、理念以及决策思想结合起来,并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1]。在国外先进国家,传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认识已经被突破,他们关于规划环评技术方法的研究现在主要从技术方法的实用性和效果出发,不断通过实践去发展和完善。

在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在项目前期对项目对环境影响和破坏的预测和评估做得很充分,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的检验下,在遏制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的恶化方面的作用还是有限。从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发展来看,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型技术方法的研究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2]。我国传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占有较大比重,传统的建设项目的评价技术在规划环评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建设项目中,项目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是以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为基础进行,而涉及到区域或者一个省甚至全国范围,如传统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却是不太可能实现的,由此可见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局限性,反应出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另外,已经公布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施行)》中所讲述的一些技术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应用研究不够具体深入;导则中讲述的技术方法较滞后,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很好地相适应,不能与时俱进地满足规划环评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实行的一些规划环评中的技术与技术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结合,所采用的技术较单一、分散,不能很好地起到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分析

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体系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累积影响的分析方法的应用较为合适;在规划不确定性评估中,情景分析法的应用较为恰当。总体而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主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学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项目整体的影响被分解,有侧重点地分析与环境、社会和生态系统相关的影响,经过有侧重点的分析后,进行整体的评价,将规划环境影响进行一个整体的综合的评价。在规划学方法中则是先对规划进行整体的综合性评估,然后将得到的综合影响分散到规划中的各子资源或者生态子系统中。

另外,项目管理的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得到了一些应用。项目管理是一种较强的管理手段,在工程、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善项目的管理效率。美国著名学者R・J・Graham指出“项目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而调集到一起的组员组合,它与常规任务之间的区别是,项目通常只做一次;项目是一项独特的工作努力,即按某种规范及应用标准导入或生产魔咒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3]。这些工作努力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成本费用、人力资源及资财等项目参数内完成。[1]”项目管理师以项目及其资源为对象,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分配、控制和实施,最终实现项目目标的管理方法体系[2]。项目管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能否应用其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应的环境规划影响评价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范畴。项目具有六性:一次性、唯一性、目标明确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发性以及后果的不可挽回性。由于建设方案、社会条件和环境的不断变化,环评工作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环评方案,从多种方案中遴选和完善出一个最适合的方案,对环境的破坏提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结合多方部门将技术、成本、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和完善,以项目管理的理念将规划环评的项目完成,最终达到环保要求并完成环评审批。

2.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特点

在国家环保部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施行)》中讲述了多种方法,但是由于这些方法缺少实践的支撑,主要起到的是引导作用,需要环评工作者从实践中去验证和合理地变化,总结出适合特定环评项目的最佳方法。

3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因素

3.1 公众参与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步骤,能够有效地避免决策的失误,将项目的建设与民众的意愿达到一个很好结合的有效工具。因此,在规划环评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一个核心内容,继而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那么在公众参与调查中,哪种信息需要公开?公开的信息如何让公众获得?如何让公众更主动地参与到项目的前期调研中来?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理解。目前国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这一环节是沿袭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做法,两次公示,设计问卷调查让当地居民填写。这种做法在地域分界很明确的地方可以适用,但是在大部分规划环评中由于很难找到受规划直接影响的居民来做调查而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都有公众参与的部分,但是大部分报告书中的的公众参与部分是在环评工作的后段进行的,都有形式单一,参与形式简单,与群众、以及管理部门的沟通较少的缺点。

3.2 背景数据的限制

对过去评价工作的回顾和分析,是进行任何环评工作的基础,因此在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对过去以及现有的资料和数据的详细分析、判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是否适用非常重要。如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充分性的详细分析来判定是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般情况下,定量地评价环境影响中对计算比较依靠且比较精细复杂的方法,对原始数据和资料的依靠成都越高。因此,在缺乏原始数据和资料的情况下,对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较低的直观方法较适用。

4 结束语

环评报告的应用性和有效性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决策的首要前提。在规划环评中,专家咨询在规划环评中的指导作用应得到加强,向多个领域的专家咨询来针对规划环评中涉及的不确定性。同时,环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注重将环保理念加入到环评工作中去以利于提高环评报告的质量,增加在政府决策中的说服力。

参考文献

[1]肖波,钱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发展现状及其局限[J].环境科学,2009(3):57-60.

[2]刘兰岚,杨凯,徐启新,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研究[J].环境保护,2006(12):63-66.

第3篇

关键词 生态足迹;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 X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69-01

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环境承载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关资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出,很难量化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生态足迹方法在承载能力度量方面,能对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度量,可操作性强,数据资料易得,有助于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

1.1 生态足迹的概念

生态足迹是一种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义为:维持一个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人类所产生的所有废物所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或水体。按生产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用生态足迹来衡量生态承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能够拥有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

1.2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是基于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能够确定自身消费的绝大多数资源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二是这些资源和废弃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产或消纳它们的生态生产性面积。人类活动的消费和污染消纳都归结为消耗的各种资源。将消耗的资源量分别折算成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生态生产性土地的面积Aj,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别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为生态足迹,ha;EPi为单位生态生产力,t/ha;Ci为消费资源量,t;Pi为产生资源量,t;Ei为出口资源量,t;Ii为进口资源量,t。

由于同类生态生产性土地在不同地区间生产力存在差异,其实际面积不能直接进行对比,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用其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来乘以产量因子进行产量调整。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汇总为区域的生态生产力和生态足迹,不同类型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要乘以一个均衡因子进行等量化处理。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经过产量调整和等量化处理后再进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区域的生态足迹。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足迹法的应用

生态足迹法可以定量地测算项目对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影响,把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产生的所有废弃物折合成了统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应用生态足迹法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可按下列步骤实施:1)识别评价区内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占用,列出消费污染和生态足迹清单,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前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现状;2)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引起的消费和污染生态足迹的变化量,同时对在影响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生产力的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对生态生产性土地供给能力的影响;3)计算和比较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可以获取其在其评价区域内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分析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调整规划。

3 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生态足迹法可定量描述和评价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利用生态足迹法来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刘年丰等通过生态足迹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襄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生态承载力计算方法—资源产量法。陈述文等对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熊等对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寇刘秀等对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

生态足迹法虽然在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要对现状及实施后的生态足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定性化建议,缺乏对预测目标的定量评价;二是生态足迹核算均以“世界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在等量化处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数值相同,不能充分说明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导致得出的建议失真;三是现有生态足迹评价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态足迹的传统核算方法——综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数据部分难以获得,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的相关应用研究尚未开展,研究深度不强。

4 展望

为了让生态足迹法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进一步探讨以“地方公顷(或者实际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生态足迹评价模型,体现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考虑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别性、土地生产力等,重点开展符合区域实际生态生产力的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区域、流域的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标准值;二是开展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在计算生态足迹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年丰,谢鸿宇,肖波等.生态容量及环境价值损失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陈述文,汪鹏.生态足迹法在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以重庆市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2007,11(5):84-87.

第4篇

关键词: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环境承载力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环境承载力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因此在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以环境承载力分析为主线,全面评价工业园区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论证规划方案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是实现工业园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

一、 环境承载力概念及内涵

1、环境承载力概念

1.1 承载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态学,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载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 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后来这一术语被应用于环境科学,便形成了“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国内较严格的“环境承载力概念”是中国学者曾维华等在中国科研项目《中国沿海新经济开发区环境的综合研究-福建省湄洲湾开发区环境规划综合研究总报告》中提出的。

1.2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与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维持环境系统结构所能承受人类活动的阈值。”环境承载力的承载对象是“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有方向、强度与规模之分,这就决定了环境承载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环境承载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彭再德也明确给出了“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定义,区域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朝恶性方向转变的条件下,区域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即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环境承载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环境子系统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数量,以及可支撑的经济规模与相应人口数量。《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定义了环境承载力,即在维持环境系统功能与结构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整个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区域所能承受的人类作用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环境承载力内涵

环境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一个及其复杂且不断依靠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输入、输出维持其自身稳态运动的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即环境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维持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存在阈值。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性的一种抽象表示。在把握环境承载力时,应该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层次性,即环境承载力会因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层次、内容不同的发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值。环境承载力具有客观性、变动性、实用性、可控性等几种特点。

2.1 客观性: 环境承载力在一定的环境状态下是客观存在的,是环境系统的客观属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征的反映,在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变化前提下,环境承载力依赖这种功能结构而客观存在。

2.2 变动性: 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系统在结构上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系统自身的运动变化,另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对环境施加的影响,随着环境系统结构功能的变化,开放系统的环境承载力也随着发生变化。

2.3 实用性: 正如环境承载力概念所表述的环境承载力是在维持环境系统结构、质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区域环境系统结构和社会经济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表征,这对提高区域环境承载力、合理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

2.4 可控性: 环境承载力所具有的变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类活动加以控制的,人类在掌握环境系统运动变化规律和环境--经济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人类各种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对环境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从而使环境承载力朝着人类预定的目标变化。

二、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

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核心是判断区域发展造成的环境压力是否在环境系统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围内,环境承载式用以衡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该地区环境条件协调程度的,所以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都必须是可以度量的。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应包括以下三个指标:

1自然资源类指标: 淡水、土地、矿产、生物等均属此类,可以用种类、数量及开发条件等来表征。

2社会条件类指标: 人口、交通、能源、经济状况、信息等均属此类,它们分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表征。

3污染承载能力指标: 可以用有关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转化能力( 自净能力) 以及它们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应的环境标准)来表征。

三、园区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分析

为了对园区综合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关联度对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在满足指标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极性一致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系统相关因素变量数据序列( 即评价数列) 和系统特征变量数据序列( 即参考数列) 的灰色关联度进行优势分析,进而得出评价结果。 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评价模型通过比较实际值与参考值,用两者相比较的方法探讨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引入指标参考的标准值,通过灰色关联度进行计算分析,可从外界控制的层面对园区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研究,通过与外界比较分析得出园区承载发展所存在的潜力。将综合环境承载力中环境承载力和园区发展所产生的压力分别无量纲化,比较承载力与压力评价环境承载力。从指标属性可以看出,环境承载力指标全部表现为极大值极性,通过指标因子规范化处理和指标因子序列化处理,灰色关联分析的条件已经满足,可计算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的灰色关联度。

四、规划调控建议

通过富山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变化趋势来看,工业园区规划发展规模总体上尚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到规划末期其综合值伴随着一定趋势的波动下降。尽管园区发展伴随着资源环境等容量消耗,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其对园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由于工业园区工业规模扩大和人口大量迁入,伴随着园区规划末期所出现的状况,对于珠海富山工业园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建议如下: 一方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减少工业园经济社会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大节能、降耗与消减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工业生活的节水与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富山工业经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结束语

由于工业园区复杂性和长期规划的不确定性,加之该工业园区规划时期较短,资料尚不齐全,模型较少考虑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保投资增加及其经济增长对环境的正反馈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经济增长情况下环保投资的增加幅度、环保投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清洁生产的环境改善效果等作用关系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宏,孟伟,等.生态工业园区- 理论与实践[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 /T 130 - 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常春芝. 环境承载力分析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J].气象与环境学报,2007,23( 2) : 38 - 41.

第5篇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加藤一郎.中日环境法学术交流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 

第6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输变电工程;质量

1 概述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用电量大幅增长,随之带来大量的输变电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影响。近年来,输变电工程环境的影响已引起国家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项目开工建设必备文件之一。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水平,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对于指导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为环保部门实施监管职能提供技术支撑[1]-[2]。

输变电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影响其本身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民众亦愈发地关注输变电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其健康的影响;多地多起变电站建设群众抗议事件频发,由此对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不断提高输变电工作环评工作质量,完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意见收集、分类统计,分析产生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 质量信息的来源和统计

开展输变电项目的环评,将形成环境影响报告。环评报告质量信息的来源包括:按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文件要求的审核、审查意见;评审会专家意见以及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实施过程反馈的信息。通过对我院环评中心3年来所完成的近20份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200余条质量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为10大类,如表1所示。

3 原因分析

针对表1列出的输变电项目环评10大质量缺陷,组织环评人员,结合输变电项目环评工作特点和自身工作实践,集中讨论[3]-[5]。从人员素质、技术水平、投入、外部环境4个方面,筛选出15个影响因素,以质量缺陷为纵轴,筛选出的影响因素为横轴,得到表2。同时,组织环评人员,对矩阵表每一项进行打分:0表示没有关系,1表示关系很小,2表示关系中等,3表示关系紧密[6]。对每位评价人员的打分表进行统计,结果详见表2。

由表2可见,不同的因素对质量缺陷的影响不尽相同。分析表2中的数据得知,影响环评质量的原因主要有5条,分别为工作经验不足、不熟悉新要求、现场调查少、工作经费少、工作周期短。针对以上原因,组织环评人员进行逐条分析讨论,详见表3。由此确认影响环评质量的2个主要因素是:工作经验不足;不熟悉新要求。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工作经费和工作周期是不受环评人员控制的因素;此2项属外部影响因素。因此,不属于影响环评文件质量的主要因素。

4 对策措施

针对表3中的分析讨论,针对如何提高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提出对策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质量,特别是目前公众关注度日益提高的输变电项目。科学、真实、客观的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开展环保工作的重要指南,亦是环保部门发挥环保监督执法职能的重要支持。

5 结束语

作为技术文件,客观、公正、科学的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有效决策和环保部门科学管理的基础。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质量,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作为环评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建设项目,在报告编制过程中高度重视报告质量,一方面能够充分彰显环评人员、环评机构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担当,同时能够为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李勇,朱素芳,高洪梅.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J].环境科学导刊,2008,27(5):87-90.

[2]周志刚,许斌.小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质量与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104-105.

[3]张浩举,李明,曲世华.ISO9000管理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控制的应用实践[J].北方环境,2011,23(3):101-103.

[4]董武娟,吴仁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探讨[J].广州环境科学,2003,18(2):41-44.

[5]韩梅.浅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工程分析质量[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93-95.

[6]罗郧红.提高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方法探讨[J].质量,2009,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点;项目选址;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发展势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有增无减。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可避免产生影响,主要有: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光污染、城市景观破坏、生态影响、对特殊用地区的破坏等。只有科学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与保护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使房地产行业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房屋建设过程(施工期)及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过程(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按常规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方法展开工作外,该类型项目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需要在评价中予以关注的。

1.1建设内容的多样化

房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以居民住宅楼为主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是集生活、商贸、休闲、文教、医疗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区域。对于建设内容较为丰富多样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需对其所涵盖的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设内容分别评价,不可只重视住宅楼而忽视了其他配套性建筑物。

1.2项目的双重性

就环境影响而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建设过程(施工期)和建成使用后(营运期),房地产项目会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对外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属于环境污染源;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是要建设居住、休闲、工作的场所,而这样的场所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属于敏感保护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上述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建设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3施工期与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重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项目运营期(服务期)为主,对施工期(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仅作简要分析。而房地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通常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也较大,特别是施工噪声与扬尘的污染影响,且其选址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因而,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建设过程各个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需进行详细分析。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

2.1产业政策及相关参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为10000m 2~20000m2需编制报告表,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需编制登记表,建筑面积在100000m2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规定:a.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b.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c.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禁止目录》规定: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用地。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特别注重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指标。

(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总面积的70%以上。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90m2、70%两个指标。

(4)相关参照文件

房地产类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以及相关排污量的核算可参照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环保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

2.2项目选址需考虑的问题

(1)项目选址和各种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切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项目也不例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使用保持一致,建设项目规划与周围环境规划相协调,并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着重分析与城市交通、能源、通信、市政、防灾、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内容的相符性。特别是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功能区的项目,还应符合相应功能区规划,并提供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

(2)考虑周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

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房地产项目正逐渐向城市扩展,极有可能向城市边缘的工业企业周边不断靠近。故在进行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时需了解项目选址周边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详细核实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因为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在该距离范围内开发。即使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也要特别注意其他工业企业可能给项目带来影响的各种污染源情况,评价、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治理措施。

2.3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以施工噪声、扬尘为主,其次还包括施工废水、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生态景观破坏等影响。拆迁、基础土石方的挖填及平整土地、建筑材料装卸堆放、运输车辆等均会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项目建设的土石方、结构、装修等阶段,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影响不容忽视,需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选用低噪、性能好的设备来防范。

2.4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分析

外环境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噪声、废气、电磁和光污染、光遮挡等。噪声污染有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和商业噪声污染3种类型。周边环境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是周边工业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燃煤(油)锅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业粉尘等。电磁和光污染不可忽视,房地产项目周围的振动污染源、微波发射塔、高压输送线、放射性污染源等污染源对项目范围内的人群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予以关注。

2.5 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所以,在房地产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居住环境质量及人居环境适宜性的评价理念以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居室之外的环境质量、生态适宜度、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水平、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恢复及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社会环境等要素的分析评价,对项目的居住环境适宜性优劣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在肯定成功部分的同时对缺乏或不足的部分提出补充、完善的措施与方案,以改善居住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2.6房地产项目的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高速发展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对城市环境系统的影响包括正负两个方面。正面影响在于一定程度地改造了旧城区,提升了人居环境质量,并可统筹合理地安排功能区,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负面影响在于改变原有地表地貌形态,减少绿色植被覆盖率,形成“城市热岛”;居住人群的增加,相对增加了小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荷,改变了城市生态比例。

3、高层建筑的影响分析

目前的房屋建造向高层化发展, 高层建筑作为较大体量的建筑, 它的出现, 对城市环境的方方面面存在着无法忽略的影响。

3.1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积极评定

(1)节约市级工程投资

这已是目前看起来短期效益最明显的一点。高层建筑可以使地上、地下的各种管道相对集中, 缩短道路长度, 从而降低市政工程投资, 在地价昂贵的城市建设高层建筑, 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可大大降低。

(2)联系与交往的便捷

高层建筑由于其具有空间叠加的特点, 所以使工作在内的人们联系与交往非常方便。设置在同一栋楼里的相关单位只需乘电梯就可以很快到达。而且, 因为高层建筑往往成群成片, 使大量的单位都集中在某一个较小的片区, 使小片区内的工作、生活功能非常齐全, 这也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就近的方便。

(3)地下层是城市的防空避难所

高层建筑都会设计相应的地下室, 这些地下室平时行使其自身的功能, 而到了战时, 则自然成了疏散城市居民的最适合场所。平战结合, 可以节约建设另外的防战设施的土地与资金。不过这一点需要在设计时有着充分的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设置, 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如美国9. 11 世贸大楼的倒塌, 其地下室不仅没能成为避难所, 反而成为巨大的坟墓, 有很多人被困死在其中。

3.2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消极评定

(1) 对人的视觉感受影响

首先是高层建筑的整体量和外观问题。高层建筑巨大的体量改变了过去城市街道的肌理与尺度。以前街道3~ 6m 的尺度亲切、宜人, 处处体现了人的尺度, 让人感到建筑与人的亲近, 而高层建筑的巨大尺度完全打破了过去的人本尺度, 使街道显得非常狭小。

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2)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如前所述, 适量高层建筑可以节约土地, 提高城市绿化率, 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然而, 经济发展中, 受工作环境、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 高层建筑早已不再是适量的修建了。目前过于密集的高层建筑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4、结语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无法简单估量的,在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在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碧水蓝天的清新世界,是每一个建设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把好环境保护第一关,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农业水利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忽视水资源的载力问题。一定意义上说环境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在短期内是无法恢复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上千年才能够恢复。水资源自身的生态平衡也需要一定的水量,例如深入地下的水、蒸发的水,排沙除淤的水、排盐碱的水、湖泊洼地的水量等等,一定要保留维持其基本平衡的水量。

2、对地质结构考察不细致,工程选址不当造成大面积库岸崩塌,诱发强烈地震,地下水位上升而引起盐碱化问题。

3、在水库建设中缺少生态考虑,给一些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带来致命的打击。规划中还应设计一定的工程构造,以满足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

4、给社会环境如工程带来的移民问题和耕地补偿问题,以及由于其他安排不当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是我们要考虑的。

5、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由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粗放型的施工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

二、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及具体实施内容

以上重点阐述了水利工程设计和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一系列的生态和社会问题,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受到重视,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大型的水利工程都要进行环境评估,但是往往由于缺少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导致我们在环境保护这方面做的仍然不够。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一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也总结出很多评价的方法,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评价方法可以可以归纳为3种:预断评价、回顾评价和现状评价。评价方法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做过多的陈述,重点说一下评价方法的具体实施内容,可以分为4个部分:①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研究;②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③环境影响的预测;④综合分析评价,在此我相应的展开论述。

1、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

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研究是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为此后的工作提供依据,所以预先调查的详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结论。简单的说就是对工程范围内的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为现在的分析和今后发展变化的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具体执行上又分为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自然方面主要有地形、地质、水文、水质、泥沙、气候、生物等等,社会方面是人口、名族、土地、经济发展、文物、军事设施等等。

2、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

在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征,列出与工程有关的环境因素并加以分析、预测,根据每项因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有主次的进行分析,根据各自的权重综合平衡评价。

3、环境影响的预测

环境影响的预测即预测工程兴建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影响。预测的结果一般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对一些能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数,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作定量的预测估算。如预算水库建成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和对水库水质、水温的变化影响等,已能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评估;预算水库对库区泥沙淤积和对下游河道冲刷的影响,多兼用数学和物理两种模型进行定量分析。

4、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将工程兴建对各个环境因素产生的影响或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工程对环境的综合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和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对各个环境因子产生的影响错综复杂,环境效应之间往往具有相关性,因此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三、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任何一项水利工程都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只要我们考虑周密,科学计算,科学管理,按自然规律办事,,定可以把正面影响发挥到最大,把负面影响发挥到最小。以往我们总是先破坏后治理,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效益,这是不可取的,在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我们越来越有责任保护好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

第9篇

关键词 基本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 内容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的英文名是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缩写为EIA,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称为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有三种: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大型建设项目或区域开发计划实施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估价。 (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拟建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和投产后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及排水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2)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3)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4)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二、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缺憾

(一)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在的缺憾有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操作性较差。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企业中,很多都是以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能顺利通过国家管理部门审核的目的为目标,因此,这些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所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表面都是根据国家管理部门审核的要求和为了达到国家制定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制度,来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而不认真思考这样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是否能够应对实际环境情况的问题。再加上国家有些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只看它的结论,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当成是一个平常的手续来对待,从而导致了这些企业施工后的有关环境影响的验收工作不能有效的通过检查。

(二)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在的缺憾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很多内容的突出性问题。

由于,我国一些小型企业对环境影响的了解不够深入,对自身周围的环境也不能有效的了解。因此,这些小型企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经常出现无关紧要的内容(例如:出现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状况等描述,这些都属于无关紧要的内容),而且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还不能表现出关键的问题,从而导致了这些企业的施工不能很好的完成。

(三)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在的缺憾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的度没有把握好。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为了能够顺利的通过国家管理部门的审核,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详细的描述,甚至超出了环境保护的度。因此,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应有的意义。

三、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缺憾的改善途径

(一)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缺憾的改善途径有不断完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要不断的完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就要将相关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部门组织起来。要将相关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管理部门组织在一起,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例如: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要求等等)进行有效的探讨和调查研究,并且给予这些部门人员支持,以及鼓励,让他们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工作是多么的重要,从而认真、努力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严格把好每一关。

(二)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缺憾的改善途径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认真的、严格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

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有效的认识,然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将跟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因素进行简单的描述,或者可以省略不说,将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影响不大的因素可以对其进行简单的描述,将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重要的因素,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只有这样认真的、严格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才能让企业的施工项目顺利的执行。

(三)国内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缺憾的改善途径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要与实际相结合。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中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措施等内容都要根据企业施工的实际环境情况,以及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可操作性的情况,进行制定一个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从而保证企业施工的顺利实施。只有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内容有效的与实际环境情况相结合,才能保证企业施工后的环境保护竣工的验收工作顺利的通过。

(作者单位: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聂菲,王圣,朱法华.能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框架的实践与探讨.环境保护,2008,(24).

[2]胡春力,张思纯.完善我国战略环评中产业结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及方法.环境保护,2008,(20).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85-01

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家的主要目标,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关键问题,就是要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在战略规划过程中对战略选择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分析各种战略选择的环境影响,从而使环境问题在政策、计划、规划和项目的各个决策层次上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采用在可持续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评价过程和框架体系。由于在规划的形成过程中存在许多变量,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能提出过细的要求,现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实践归纳出如下基本程序:①确定发展目标和环境目标;②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③环境问题的识别与筛选;④预测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与环境目标做比较分析提出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整体优化方案和综合防治对策;⑤向环境权威部门咨询及公众参与;⑥提出评价结论;⑦政府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决策;⑧建立持续性的环境监测机制,连续监测,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这可以说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程序,但对各个领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

由于规划处于高于建设项目的宏观层次,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所能提供的信息也比较宏观,因此与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相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应多样化,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满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使用、借鉴的技术方法大体可归纳如下。

2.1 传统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方法

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传统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对象、层次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但两者在程序、基本思路上又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借鉴传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并对传统的技术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足加以改进,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如传统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的环境影响清单、环境影响矩阵等方法都可以直接应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2 区域环境评价的方法

环境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区域环境评价方法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技术方法。其中,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空间分析技术已成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工具。地理信息系统可以通过可视化的形式表达出政府的政策、规划、计划及环境背景,并对它们进行查询检索,其空间分析功能及其模型(环境预测模型或决策分析模型)技术的结合可以在不同方案的环境影响预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因素的确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2.3 新发展的技术方法

新发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如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方法、政策评估方法等都是针对规划实施后所带来的大空间范围、大时间尺度、多种行为交叉和累积的环境影响做出令人信服的评价,以适应环保工作新形势,推动各项事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3.国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研究和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内学术界已经认识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应具备的特点,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中仍存在如下问题,成为制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1 传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仅局限于建设项目层次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传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仅局限于建设项目层次。传统建设项目的评价方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能完全适用,决策过程通常由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四个层次组成,一般按照自上而下执行,如果处于上层的决策本身潜在较大的环境影响,那么依靠最底层的项目层次的环境评价,则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和预防环境影响的产生。

3.2 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滞后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理论研究中,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远远滞后,不能满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往往脱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就方法论方法,缺乏关于各种技术方法如何应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无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形成指导。

3.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实用性研究薄弱

尽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已经公布,其中推荐了一些技术方法,但这些技术方法如何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具体操作研究较浅,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消除环境政策实施的软效力存在缺陷。

3.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适用性和有效性缺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范围广,要求收集的信息和资料较多,报告书的内容、预测模式、评价的深度等各不相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十分多样,目前国内缺乏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间的比较和研究,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有效性,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3.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要求对国家的政策、计划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目的是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使环境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一起,在规划形成的早期阶段得到重视。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前沿领域。

现有的一些理论上的研究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应用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也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方法,在战略环境评价的实践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给我国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契机,这也是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面的一个新课题新考验。因此,在我国广泛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总的来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在项目建设中做到科学决策,是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然而从国内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可以看出现有技术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远远缺乏;而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蓬勃发展,由于相应的规划不到位,造成项目的盲目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因此,在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规划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应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替代方案 美国

Abstract]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for planning alternative research is the environment impact appraisal work of a new field,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s still in its beginning stage of exploration. This paper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for reference, discusses the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alternative to the deficiency of the provisions,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alternative.

[Key words]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alternative plan; The United States

中图分类号: X82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替代方案的涵义和作用

替代方案亦称为可供选择方案、备选方案。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研究者对替代方案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一般来说,替代方案是指除拟议活动以外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具体而言,就是指那些可以用来替代拟议活动,并实现该拟议活动及其目标的行动方案[1]。许多国家都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讨论拟议活动的方案时,必须将可能的其他方案一并提出并予以比较,最终选择最优的方案。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替代方案。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规定,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罗马尼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考察所有的选择方案,包括不实施活动的方案,并指明哪一种方案将会对环境保护最具有合理性;在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全文虽然没有出现过“替代方案”的文字字样,但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特指对“替代方案”的研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对计划、工艺、选址、规模和运营替代方案及方法的比较,并考察每一个选择方案的环境影响,说明推荐方案的主要理由;欧盟委员会在修订的《环境影响条例》中要求其成员国全面考察替代方案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将替代方案和政策行动的环境影响包含在其每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全球环境展望》中[2];国际影响评价协会也将替代方案的检查分析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运行的原则之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政策,目的不是仅仅提出措施将规划实施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最小化,而应该是使规划所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最小化,最终目的是使规划成为绿色规划和可持续规划[3]。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替代方案的确定就至关重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替代方案,则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失去了其最为重要的意义。

二、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我国的借鉴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实施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替代方案用作比较的基础,决策者就无法就拟议活动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活动方案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也就无法就审核的方案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因此,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内容,对实现科学决策具有重大作用。

在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制化之初,替代方案的选择就与公众参与程序一道,成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实施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保障。美国在第1502.14条关于“包括拟议活动方案在内的备选方案”的规定中,特别强调“这部分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心”,并且要“以对照的方式提出拟议活动和方案对环境的影响,依此准确地找出问题,并为决策者和公众进行方案选择提供依据“。为此,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条例以及相关的判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要报告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拟议的活动本身以及可供选择方案这两大部分。根据可供选择方案的性质,又将它们分为第一可供选择方案、第二可供选择方案和延迟活动方案三种类型。首先,是第一可供选择方案。指以根本不同的方式实现拟议活动的目的,可以完全代替拟议活动的方案;其次,是第二可供选择方案。指以不同方式施行拟议活动的方案。它的目的不是排斥拟议活动,而是对拟议活动方案的修改或变通;最后,是延迟活动方案。它也属于可供选择方案的一种,指暂缓实施拟议活动。

此外,美国还为具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适用可供选择方案条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标准,以明确什么样的方案才属于可供选择方案。在对可供选择方案的选择环节中,CEQ条例要求对从详细研究中剔除的方案也应当简要说明剔除的理由,并且对不采取行动也作为一种方案予以了规定。

由此可见,美国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规定得十分全面。不仅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应对对策,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其制度上高超的技术设计充分体现了美国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 我国早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起草的过程中,就有专家建议被审查的规划必须提供替代方案。但是,在对草案的修改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必须要有的两个核心内容,一是替代方案,二是公众参与,均因遭到强势部门的阻挠而被迫删除。

因此,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只是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要求,而没有类似美国有关可供选择方案的内容。而可供选择方案恰恰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内容,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缺憾。因此,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的要求上,应要求针对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基本方案与替代方案,以做到全面考虑,择优而行,随机应变,力争实现环境影响最小化,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替代方案规定的不足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即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三个方面。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每一项内容的具体含义进行了列举,显然是个进步,但从国际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来看,上述三项内容并不完全符合决策者对于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尤其是缺少对于替代方案的内容要求,这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论证规划通过的一个“背书”,也无法通过评价各种方案优劣的过程做出最佳决策,这不符合预防原则的精神。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可是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却一点都没有涉及。“我们的现有规定中,所采取的办法是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 [4],所以也就没有再规定替代方案。但我国实行的这种“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与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可供选择方案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科学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但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尚无替代方案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四、完善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替代方案的对策建议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在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替代方案。现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已将替代方案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但实际上替代方案并没有彻底脱离法律和技术规范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的规制。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不能随意突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将“替代方案” 规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法定内容,但可以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细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则以及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时,将替代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法纳入其中,要求对于缺乏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予审批通过。

此外,鉴于替代方案的提出、评价和比较,需要广泛借助公众的力量,因此还可以在有关公众参与条款的规定中对替代方案的选择与评估做出要求,以便公众能够很好地理解各种方案的内涵及其利弊。

参考文献:

[1] 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鞫美庭,朱坦.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J].上海环境科学,2003(12): 82.

[3]李明光,龚辉,李志琴,游江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若干问题探[J].环境保护,2003(5):34―36.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制度 存在问题 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七条也仅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对综合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未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由此看出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2.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形式,是其最终表现形式。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如果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益的项目,一旦不能通过评估将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评价机构和开发建设单位,但却不利于实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三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对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2.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