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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时间:2022-10-03 13:51:06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篇

内容论文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 。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 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 ,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 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 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 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③] 同上,第288页。 [④] 笔者注: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不少专家提议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

第2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 公民环境权益 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096-01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是在这种环境下诞生。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环保法律系统的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极大地改变了之前环境立法过分强调国家环境权益保护,而忽视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升了公民在环境权益保护中的参与度。该法律不仅完善了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综合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但是从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具体讨论。

1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点,只是对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将周围环境可能对评价对象本身的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在一般的建设项目中,这种单项评价的制度是足够的,但是却不是适用于对住宅小区的评价。因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项目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评价的主要内容只是项目实施后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周围环境对项目本身的影响却不在评价范围内,这是导致公民的环境权益在项目审批决策过程中不受重视的根本原因。第二点,公民环境权益的参与没有制度的保障,这也是最主要的问题。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一说到环境保护,公众普遍认为是国家的职责,想到的也只是国家环境权益,而很少意识这也是个人的权益。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对策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就是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我们在此重点讨论完善公民参与制度的对策,具体如下:

(1)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要保障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就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和保护,虽然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这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问题,首先就应该在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这样既可以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益,也为公民参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就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他们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基本法中对他们的环境使用权、知情权、请求权和参与权等进行具体规定。

(2)建立健全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制度。

这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知晓对环境资源的使用状况和保护情况的信息,这也是他们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的基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可以从以下四点来建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制度。第一,建立项目信息的公开制度。在设立项目之前,需要提交它的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该公开项目建设的规模、地址、进度和技术指标等信息,让公民可以充分了解项目开展的各种基本状况,让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有助于保护自身环境权益进行判断。第二,公布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的具体内容。第三,对项目进行审批时,每位参与者都应对评审报告发表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后公开。第四,对公开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具体规定。

(3)科学规范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应该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到环境评价工作中去的。为了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除了要将和环境评价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参与的主体之外,还应该将有此方面兴趣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到评价主体的范围中。其次,明确“相关单位”的具体范围。笔者个人认为,要将对环境影响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因为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对象可能涉及到个人、非政府度单位和政府部门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政府也可以参与到环境的影响和评价工作中去。

第二,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开展。从程序上来说,一定要对公民参与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体现在他们参与的每个阶段中。这一部分的主要流程包括对项目的初步审核,对范围的界定、制定环境影响报告、公众审查和审批环境报告。从方式来说,应该对征求公民意见的具体方式进行规定,将征集的方式限定在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上,并且明确规定,若项目建设会对公民的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来征集公众意见。

第三,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情况之外,其他的项目规划和建设都必须征求公众的意见,没有征集意见,或者意见上征集的程序和方式不符合规定,据此做出的环境报告也是无效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两方面问题出发,对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益的制度进行了重点讨论,提出了多种建设性的意见的,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凌雁.试析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众参与[J].湖北社会科学,2009,5(12):143-147.

[2] 郜凌云.略论中国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9):52-58+66.

第3篇

[内容摘要]:任何权利要求最终皆须依赖法律的确认。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中的缺失也正是造成我国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差、环境恶化势头不止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有所突破,确立了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因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影响,也未制定具体的程序作为保障,本文结合实例分析了因上述原因导致该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的缺憾,并试图在微观层次上构建可操作的补救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利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法自崭露头角始直至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谓经历了一个披荆斩棘的过程。可喜的是,新兴事物的生命力总是能彰显出其蓬勃旺盛的一面,近二十年来环境法的长足发展就是明证。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相应的环境立法在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等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成效。然而,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自身的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中在公民环境权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尤显薄弱。综观我们现有的环境立法及实践,可以看出,在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对保护国家环境权益的关注较多,而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尽管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实现其生命、人身安全的条件之一,但将公民环境权视为公民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的呼声仍局限于部分学者中间;国外公民环境权理论中的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内容尚未走出学者的著作,对环境立法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这种忽视反映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就表现为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执法力度较弱,继而导致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现状堪忧;反映在环境司法过程中表现为环境诉讼总量较少,且其中多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所占比例较小,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而反映在环境立法中则表现为过于注重行政管理手段,鲜有赋予公民自我保护和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等内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来谈谈由于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益的关注而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了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该法不仅要求对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还进一步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避免因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综观该法,其中虽有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良好意愿,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更难以见到直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环境权益的内容;相形之下,其间却充斥着大量行政审批权限划分、审批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内容,故其实质上仍是一部行政管理法,以下我主要谈谈该法存在的三点不足: 第一,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单向评价。 所谓单项评价即只针对评价对象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评价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本身的影响。虽然对于一般的生产性项目而言,这种单向的制度设计是可以的,而且也确实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对于与公民切身环境权益攸关的住宅等项目如果只做单向评价,却可能对居住者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甚至导致后患无穷。现实生活中不乏适例,譬如: 甲购置一套紧邻某条交通干线的房产,入住后饱受 公路噪音之苦,加装两层窗玻璃仍无济于事,最终导致神经衰弱,工作和生活由此大受影响。 相信与甲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市新开通的四环、五环以及多条快速路两旁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发建设中的房地产项目比比皆是,很多楼座距离公路甚至不足10米,而且几乎都没有添置降噪隔音设施,可以预见,将来会有更多的购房者会像甲一样难耐噪声的侵扰,更有居民小区紧邻工厂而建导致居民饱受噪音、气味之苦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虽然任何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即只考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并未反过来考察项目的周边环境对项目本身的影响,即不对项目本身的选址是否恰当予以评价,不对位于不同环境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特殊的防护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也许是由于职能不同或者缺乏专业知识的缘故,规划部门通常并不会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因素予以特别关注,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权对项目选址发表意见,因此在选址问题上,居住者应享有宁静、舒适环境的权利往往就被漠视了。在我国行政力量过于强大、行政管制无所不包的社会环境中,审批机关不予关注的问题,建设单位当然不会认为自己有义务关注和解决,无数购房者理应被保护的权益就在无形中被各方忽视了。 第二,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规划草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但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下面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该问题的现实性: 乙过去的住房虽紧临一条林荫小路,但该路车流量小,未对附近居民生活和休息造成显著影响。但后来该林荫小路被市政改造,两边的树被砍去,马路拓宽,车流量骤增,乙从此告别了安静舒适的生活,天再热也不敢开窗,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由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而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城市道路一项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公路等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有关环境噪声等问题也曾专门下发过通知。据悉,在上述案例中该道路拓宽项目建设部门当时按规定委托了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按要求召集了几位专家进行了论证,但遗憾的是,着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机构和参与论证的专家都一味地迁就或附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没人对道路两旁的居民可能受到的影响提出中肯的建议,而审批机关仅就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告是否包括要求的内容、参与论证的专家是否在专家库名单中等进行形式的审查,并未审查而且实际上也无法对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专家是否尽职等因素进行审查。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乙寻求救济的努力就陷入了困境:首先,乙难以向道路建设方主张赔偿,因为道路的拓宽有合法完 备的手续,且经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审批环节,建设方可以此证明道路的拓宽与乙所受损害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免责;其次,乙也无法向小区的原建设方主张权利,因为在小区建设时噪声问题尚未存 在或并不突出,建设方依据当时的噪声水平进行设计、建设是合情合理的;再次,乙也不能向窗外马路上行驶的成千上万的汽车使用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侵权人不确定且人数众多,根本无法确定被告是谁;最后,乙也不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审批部门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并无违法情形。相比之下,前一个案例中受害人甲还算幸运,其尚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寻求救济,因为在我国已制定的《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规范》两个国家标准中具体规定了住宅的允许噪声等级和隔音标准。据此,甲可以所购房屋噪声级超过允许的噪声级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的乙却根本无法找到责任人,只能自叹倒霉。有损害却没有救济,不可否认,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制度缺陷。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质管理等手段决定评价机构的生死存亡,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机构责任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进行评价的依据、数据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体在何时、何地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者发表了何种言论等情况外界均不得而知;评价报告也只有行政审批机关才有权看到。虽然该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但由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对评价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所以在现实中,评价机构实际上仅对行政机构负责,而缺乏行业自律,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究其根源,《环境影响评价法》存在的上述不足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是立法者环境理念存有偏差的反映。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公众习惯于政府的高度集权,从而导致公权泛滥。谈及环境保护,当政者甚至公众脑海里也还只有国家环境权的概念,很少意识到公民环境权,因此,但凡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由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实际上,事关公众利益单靠行政手段难以奏效,只有发挥公众-非政府组织、公民及其它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的监督机制方为治本之良策。事实证明,民主、公开、透明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结合目前国际上环境治理变革的趋势,我们应当调整环境管理的模式,摒弃“全能政府”的理念,要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使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再事必躬亲,而主要起掌舵和导航的作用。循此思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第一,规定公民环境利用权,确认公民能够享有清洁、安宁、舒适的环境的权利。对于与公民环境利用权直接相关的住宅等特殊建设项目,应审查该项目建成后能否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为此应进行双向环境影响评价,增加周边环境对该项目本身影响的评价,尤其应关注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噪音、废气、振动、辐射等污染,是否对该项目的日照、空气、生活用水等产生不良影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并据此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完善公众环境知情权制度,切实保障环境影响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也能使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处于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这不仅可增强双方的责任感,亦可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应规定在规划或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必须向公众披露诸如项目的选址、规模、计划进度、各项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以便公众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判断该项目是否对自身权益有影响,并为以后阶段的参与做好准备。 2.规定建设项目(特别是居民住宅等)的建设者应委托独立测量机构检测项目边界环境数据,如噪声值、电磁辐射强度值等,并予以公示。 3.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发表的意见 应该记录并由其签名确认,会后应该全部公示。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全文公示。 5.审批机关参与审批的每位成员均应详细陈述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制作详细的评审纪录,且应对公众公开。 6.详细规定前述的披露、公示、公开的定义、方式和手段。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 《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只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规划和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这一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1.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2.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3.召开听证会的,主持者应公告具体听证程序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者报名程序等,听证会笔录经与会者签名后也应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保证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须由受影响者选定,论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专家名单、简历应预先公布,论证会召开时也应允许一定数量的公众入场旁听,专家在论证会上的发言也应公开。 4.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或虽征求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 第四,确立公众环境请求权制度,建立环境权益受损补偿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比如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定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规定环境权益受损的公众有权向项目开发者或受益人主张赔偿。结合环境侵权的特点,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应及于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王灿发著:《环境影响评价法起草中应予重视的几个问题之探讨》,www.cenews.com.cn 2001年3月9日。 6. 燕娥、陆静《从〈奥胡斯公约〉的生效实施中能借鉴到什么-浅谈我国公众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的立法与实践》www.cenews.com.cn 2002年1月26日;2002年2月9日。 &nbs p;

第4篇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忽视水资源的承载力问题。一定意义上说环境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在短期内是无法恢复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上千年才能恢复。水资源自身的生态平衡也需要一定的水量.例如渗入地下的水、蒸发的水、排沙除淤的水、排盐碱的水、湖泊洼地的水量等等,一定要保留维持其基本平衡的水量。国外的研究表明,河道内径流为多年平均值的3O%,这是保持大多数水生生物有好的栖息条件所推荐的基本径流量。与大自然和谐共处.大自然才会给我们更多的回报,否则.大自然的报复常常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水土流失、沙尘暴已不再是距离我们很远的事。每年春季北京及中国北方的沙尘暴天气已让我们认识到大自然的惩罚。

2.对地质结构考察不细致,工程选址不当造成大面积库岸崩塌,诱发强烈地震,地下水位上升而弓I起盐碱化问题。

3.在水库建设中缺少生态考虑,给一些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带来致命打击。因此,规划中还应设计一定的工程构造,以满足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

4.给社会环境如工程带来的移民问题和耕地补偿问题,以及由于其安排不当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5.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由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粗放型的施工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

二、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及具体实施内容

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5O年代起开始受到重视.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大型的水利工程都要进行环境评估.但是,往往由于缺少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导致我们在环境保护这方面做得仍然不够。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一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也总结出了很多评价方法.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

1.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是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为此后的工作提供依据。所以预先调查的翔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结论。简单说就是对工程范围内的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为现状的分析和今后发展变化的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具体执行上又分为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自然方面主要有地形、地质、水文、水质、泥沙、气候、生物等等,社会方面是人口、民族、土地、经济发展、文物、军事设施等等。

2.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在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征。列出与工程有关的环境因素并且加以分析、预测。根据每项因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有主次地进行分析.根据各自的权重综合平衡评价。

3.环境影响的预测。环境影响的预测即预测工程兴建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影响。预测的结果一般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对一些能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作定量的预测估算。如预测水库建成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和对水库水质、水温的变化影响等已能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估算:预测水库对库区泥沙淤积和对下游河道冲刷的影响.多兼用数学和物理两种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对一些难以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则可通过类比分析或机理分析作定性的预测。

4.综合分析评价。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将工程兴建对各个环境因素产生的影响或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工程对环境的综合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和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对各个环境因子产生的影响错综复杂,环境效应之间又往往具有相关性。因此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第5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方法

Abstract: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idespread problems are: a very serious lag, lower level, a longer period and so on. In this pape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blems raised targeted approach, in order to be able to enhance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from the overall quality of work,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were to go into the normal track, hoping to be able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suggestions relevant reference.Key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blems;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环境影响评价现实状况

1.1 环境影响评价滞后情况广泛存在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形成的影响程度,开展的环境可行性探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然有不少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一部分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往往是一边建设一边评价,并没有真正的做到先评后建,更有过者是先建后评,甚至存在不评的现象。

1.2 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评价质量也参差不一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63家,其中甲级机构191家,乙级机构972家。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鱼龙混杂”、资质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通过环保部对全国范围内191家甲级和310家重点乙级环评机构的抽查发现,部分环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健全,环评文件不够规范,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公参材料等缺失,影响了环评过程追溯;一些环评机构责任意识不强,借用外单位人员拼凑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与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较大差距。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近些年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上出现了一批环评“皮包公司”,这些“皮包公司”,以赚钱为目的,脱离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保护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建设单位充当环保顾问的根本出发点与立脚点”的原则。这些“皮包公司”没有环评资质,没有环评专职技术人员;通过其各种社会资源,承接环评项目,然后将环评项目转包给别的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或者雇用一些环评技术人员编制环评报告、再借用别的环评单位的环评资质出具环评报告。这些环评“皮包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整体上质量很差,达不到环评导则等技术要求。

总体上看,目前整个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评价质量也参差不一。

1.3 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间较长,环评收费偏高

有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认识不到自身单位的环评技术能力和水平比较低,却敢于承接对环境影响大、污染重的的大项目、难项目,在实际环评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技术难题没法克服、或难以克服,造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间较长;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存在严重的错误思想认识,觉得在跟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之后自己就占据了上风,不准时进行环境评价工作,这就会造成在建设工程投资到位、建设施工开始的时候,环境影响报告还没编制好,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探究意义几乎完全消失,环境评价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几乎不存在。

在部分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外来的环评单位进不去当地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由当地的一家或几家环评单位垄断环评市场,进行形成环评价格垄断,环评收费偏高。

2 解决处理方法与相关措施

2.1 大区域进行环境评价法制教育,让有关单位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性意义

现实证明,在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让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真正的去认识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现之间的约束与共同发展的密切联系,在了解和把握自然情况及社会状况的前提下,为进行合理的布局经济结构及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供了很多机遇。世界上相关的现实事例频频证明,因有关建筑单位因没有科学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致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不断出现。为此,只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才能够确保经济的未来健康发展与进步,预防步入“先污染,后治理”的后尘,这样才能够在不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来发展我们的经济。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先环评、后建设。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未批先建项目,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不姑息、不手软;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实现为环境保护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建设单位充当环保顾问的根本出发点与立脚点。

2.2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管理,将其建成开放、有序、竞争、高效的市场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管理,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对于环评“皮包公司”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使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有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投标制度,使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市场有效竞争、优胜劣汰,与时俱进,优质高效。最终使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开放、有序、竞争、高效”的市场。

2.3 加强环境评价队伍,提升环境评价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政策水平

环保部相关单位应当对环评部门资质进行有关严格审查,针对不具备有关要求的环评部门资质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科学掌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及发放。针对已经获取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部门一定要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定期内对考核进行检查,如果有问题的出现,就要及时改正。对于那些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改正的部门,要吊销其资格证书,针对就业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工作者,要求是一定要持证上岗,这样才能够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4 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总量掌控上,凸显浓度与总量的整体评价

现实情况证明了,将总量掌控工作引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去,不单单能够加深环境影响评价所包含的内容,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及对污染预防措施的可执行度。经过对总量的浅析,能够得出,一定空间内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所允许最大排污量。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进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仅仅运用单位浓度评价的传统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准求,需要运用有关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同时借此作为根据确定污染防治方法,这样才能够避免环境影响评价与空间环境目标完全脱离的现象,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实用性,在此程度上使得环境影响报告质量有所提高。

2.5 公众参与要真正落实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2月14日正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法的颁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针对经过大范围的听取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议和诉求,促使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当中最好能够兼顾到了各个方面的效益,尤其是能够很好的认识到生态环境利益,争取尽可能的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应当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准则,严格按照相关评价法律程序办事,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同时各级环保局需创建监察制度,以保证公众机体参与。

2.6应当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当中一项急需处理的问题。第一要革新审批形式及相关程序,促使其制度规范化,各个环保单位需创建专属的“环评审批”委员会,同时创建相对应的专家认定体制,使其专门的负责有关技术方面的审核,同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定期审查及有关论证,并向有关环保单位提出有关审查建议,供应审批决策。第二,国家需要抓紧时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及有关审批准则的确立。第三,完善有关审批程序,预防环境影响报告书出现走场的情况。通常来讲,审批工作可划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步骤,审批单位在开展审批前期,需要组成审批小组来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内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够确保最终的审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

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行的意义

3.1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我国有关部门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控环境污染的关键性体制。环境影响评价体制对于确保进行科学性的建设项目的进行起到了重要性的作用。这是由于评价的最终结果展现了纵使是投资效果比较好,但如果布局结构不科学、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影响到最终的发展目标的话,就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的,一定要重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建设工程在预防环境污染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所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需要在整个工程项目中都有所体现的,促使计划、经济及建设管理都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这样才能够将建设环境管理真正的加入到国民经济当中去,在促使经济获得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同时,避免环境受到污染,同时进行环境的有关保护。

3.3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整个社会环境保护的能动性,多方面集结良好的建议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譬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因具备健全的实验室客观条件,会非常容易的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对世界各类工程发展情况及走向的熟知,能够很好的供应相关治理策略,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技术上都做到更加科学合理;管理部门能够非常的熟知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追求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针对环境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关心起来,在获取环境信息、参加有关决策上呈现出强烈的态度,为此对进行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所以在今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在依据现实状况的前提下,有效的去借鉴国内外类似的成功管理事例,促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科学的进行,展现出评价工作的现实性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6篇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

[1] [2] 

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第7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高校为师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扰,数十名教授在当地政府门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引来舆论一片惊呼,肇事企业最终被强制停电停产,本来污染侵扰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然而师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但都毫无回音,而企业的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眼见师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公众诉求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二是当地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缺乏维护百姓生存发展权利的意识。从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一个污染严重项目,为何环境影响评价当初会通过,公众在项目建设报批前的参与力度,可见一斑。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维护公众切实利益。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是民主理论。”根据上述理论,每个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而公众参与是政府以符合社会公益的方式合理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径。现实中,政策是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较弱的国家,政策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就特别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众因之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牺牲,使决策者更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减轻、舒缓环境影响,并对受影响公众在其他权益方面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众对规划、项目的了解,使公众在主动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增进对规划、项目的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从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众决策和政治生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公众参与被视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一个表现。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以及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充分考虑是科学决策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区位、地形和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产业、民情、风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于开发者或决策者,有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洞察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掌握当地居民关切事项,谋取因应对策。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示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民主社会在行政程序中赋予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之权利”及“意见受尊重之权利”,避免决策后才发觉问题而陷入两难之境,从而使开发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这点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

公众参与取决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利益、环境利用、社会关注、价值观等因素,参与者应包括:(1)开发活动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参与国家的事务的管理,应当对自己所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他们更能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实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开发活动影响的团体。通常由受影响的当地民众组成,因为开发计划或者是基于共同职业利益的结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参与。例如,“在俄罗斯吸收社会团体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参加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会议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对公民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或专门培训等。”在法国“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作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可见有关团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响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波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他们大部分住在当地,且紧邻着预计开发的地点。他们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恐惧,欠缺资讯及无助感的结合。例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中,附近群众反对项目在当地落户,认为化工厂危害环境,影响民众身心健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4)非政府环保组织。“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环境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知识,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专家优势。此外,还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具备了这些优势,环保组织就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实力,可以更好地组织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网络公众。网络参与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为公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沟通方式。进行网络公众参与的项目要进行合适的媒体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多方面宣传,引起公众对项目的关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对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专家学者。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相当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的参与会提高环评的质量和水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有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我国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意识、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范围、及参与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为此需要进行完善,可借鉴上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

1.将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它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使得这一规定成为纸上谈兵。”⑦为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建议在制定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列入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2.完善参与环节。包括完善听证制度,让公众真正参与听证,优化听证代表的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1987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在《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更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在确定范围阶段。在此阶段联邦政府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还应当举行范围界定的会议,并发布会议公告,征求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受影响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见,反对提议行动的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在我国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论证会等形式。二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参与,以便公众进行评论。规定至少需要45天的评论期。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发表了意见,准备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关应当评估和考虑来自于公民和个人或其他团体的意见,并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予以回应。”⑧1998年《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初期权利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拟议活动及其有待决定的申请;可能做出的决定或决定草案的性质;负责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索取有关信息的部门及地点可以接受意见或建议的部门,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根据我国具体实际,要逐步落实听证制度,让民众真正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维护自身权益。

3.完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实行举报违法情况的奖励手段,来协助执法部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⑨这是比较好的可行方式。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准确实施。

第9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整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 X171.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160-1

我国是农业大国,耕地资源是我国资源中最核心的部分,同时也是最脆弱的一部分。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可耕地减少,特别是在高质量的耕地资源,几乎到了危机,威胁我国农业的发展。为了达到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国的粮食的产量,维持耕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粮食不断的增产,土地整理的有效方法成为实现这一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我国目前面临着土壤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因此对我们正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必须进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估。

1土地开发整理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

生态环境质量好坏的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可概括总结为环境评估。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的最主要的内容是选择正确的指标体系,使用综合评价方法对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优劣进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现状的重要参考标准,从而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实现有效的评价,为环境前期规划和后期的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

人类开发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破坏影响程度的评估,此过程会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了减少或改善生态环境破坏手段和措施。比如对环境生态系统中后期服务的分析,分析关键项目的环境问题,并且预测一些开发和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后果,这些内容都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

在通常的情况下,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即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评估。然而,一般的强调环境影响评估是对环境的污染源,污染环境的主体对象,环境每种污染物的组成,以及参考相关的标准来评价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内容需要全面,且一定的深度,从许多方面考虑,使评估更加准确。

本文通过使用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发展和巩固各项活动,评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各种因素,并根据评价结果找出的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的策略和措施。

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程序

2.1确定评价整体框架

确定评价整体框架,即前期准备工作阶段,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根据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进行初步信息收集和现场踏勘,识别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问题,确定评价的主要对象、评价范围,明确评价目的;确定评价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的整体框架。

2.2生态环境调查

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可划分为社会、自然、经济三个亚系统,每个亚系统又可分为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彼此互为环境。这些组分以及相互间的作用,构成了复合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

生态调查需了解现状和历史变迁过程。

2.3生态环境分析与评价

生态环境分析与评价是在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评价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分析生态环境、选择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级、识别评价因子、影响预测等内容。

2.4提出生态环境改善及保护措施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措施的提出应从满足未来长期稳定发展的需求着眼,重点放在不可再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同时满足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3以娄邵盆地为例,研究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1项目概况

项目区土地总面积583646.80ha,实施后可新增耕地14348.19ha,新增耕地率为7.07%,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177208.56ha,改善灌溉面积159487.70ha,新增灌溉面积48154.37ha,新增排涝面积6502.85ha,新增粮食产能85.35万吨。

3.2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3.2.1资金投入不足限制了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项目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项目区目前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利用和低效利用土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项目区部分区域因缺乏有效的灌溉设施,长期干旱,成为荒草地,该部分土地经过开发整理,配套灌排设施,可以成为优质耕地;项目区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废弃茶园、果园,该部分土地成土母质好,土层深厚,具备开发成耕地的潜力。

3.2.2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薄弱

从灌溉排水设施来看,项目区内骨干灌溉设施基本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但田间灌排配套体系尚不健全,串灌串排现象较为普遍,限制了农作物产量的提高。现有灌溉渠道大部分为土质渠道,渠系水利用系数低,已有硬化渠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损毁;由于管理维护落后,现有排水沟大部分淤塞严重,沟道杂草丛生,水流不畅,易引发渍涝灾害。

3.2.3季节性干旱发生频率较高

项目区属衡邵干旱走廊,因山地丘陵地形地质条件特殊,部分区域土壤质地松散,含沙多,粘结力差,蓄水能力差;同时,该区域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降雨多集中在4-6月,7-9月降雨稀少,易形成夏秋连旱;另外,该区域现有田间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调蓄能力不强,易发生季节性旱灾。

3.2.4局部区域水土流失较严重

项目区属丘岗盆地,局部区域地面坡度较大。在暴雨多发季节,溪沟及河流对耕地造成冲涮,存在水土流失,耕地灾毁的情况;同时在岗地区域,部分耕地由于表土,在雨季存在水土流失的情况。

3.3评价方法

在评价中首先列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敏感区,从项目选址方面提出规避措施,绕开禁止开发的红线要求,其次选择开发活动、环境资源二大因素作为土地整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则层,选择了17个评价指标作为该项目区土地整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并综合分析影响,提出对应环保措施。

4结论

总之,在土地整理项目的评价中,首先须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和全面的指标体系,建立目标,通过目标指引,增加土地整理的可行性。同时,在影响评估方法过程中要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从而得到定量的目标,研究更加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罗明,张惠远.土地整理及其生态环境影响综述[J].资源科学,2012,(2).

第10篇

关键词 生态足迹;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 X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69-01

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环境承载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关资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出,很难量化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生态足迹方法在承载能力度量方面,能对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度量,可操作性强,数据资料易得,有助于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

1.1 生态足迹的概念

生态足迹是一种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义为:维持一个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人类所产生的所有废物所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或水体。按生产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用生态足迹来衡量生态承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能够拥有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

1.2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是基于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能够确定自身消费的绝大多数资源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二是这些资源和废弃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产或消纳它们的生态生产性面积。人类活动的消费和污染消纳都归结为消耗的各种资源。将消耗的资源量分别折算成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生态生产性土地的面积Aj,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别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为生态足迹,ha;EPi为单位生态生产力,t/ha;Ci为消费资源量,t;Pi为产生资源量,t;Ei为出口资源量,t;Ii为进口资源量,t。

由于同类生态生产性土地在不同地区间生产力存在差异,其实际面积不能直接进行对比,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用其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来乘以产量因子进行产量调整。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汇总为区域的生态生产力和生态足迹,不同类型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要乘以一个均衡因子进行等量化处理。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经过产量调整和等量化处理后再进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区域的生态足迹。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足迹法的应用

生态足迹法可以定量地测算项目对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影响,把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产生的所有废弃物折合成了统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应用生态足迹法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可按下列步骤实施:1)识别评价区内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占用,列出消费污染和生态足迹清单,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前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现状;2)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引起的消费和污染生态足迹的变化量,同时对在影响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生产力的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对生态生产性土地供给能力的影响;3)计算和比较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可以获取其在其评价区域内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分析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调整规划。

3 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生态足迹法可定量描述和评价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利用生态足迹法来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刘年丰等通过生态足迹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襄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生态承载力计算方法—资源产量法。陈述文等对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熊等对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寇刘秀等对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

生态足迹法虽然在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要对现状及实施后的生态足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定性化建议,缺乏对预测目标的定量评价;二是生态足迹核算均以“世界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在等量化处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数值相同,不能充分说明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导致得出的建议失真;三是现有生态足迹评价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态足迹的传统核算方法——综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数据部分难以获得,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的相关应用研究尚未开展,研究深度不强。

4 展望

为了让生态足迹法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进一步探讨以“地方公顷(或者实际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生态足迹评价模型,体现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考虑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别性、土地生产力等,重点开展符合区域实际生态生产力的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区域、流域的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标准值;二是开展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在计算生态足迹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年丰,谢鸿宇,肖波等.生态容量及环境价值损失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陈述文,汪鹏.生态足迹法在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以重庆市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2007,11(5):84-87.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案例法,环境影响评价,教学,应用

1 案例法教学的特点

案例法是一种启发性、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1 注意学生能力的提高

案例法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学生能力的提高可通过如下步骤实施:首先,在分析案例前,学生需要完成有关案例的知识准备;其次,在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遇到的很多问题可能是专业性的,这要求他们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案例的分析过程也促进了学生对这些专业知识的进一步理解;另外,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为了达到教学要求,他们能自觉学习,使自己能力得到提高。

1.2 注意师生互动

案例法教学的教师作为教学的执行和组织者,不能像传统教学方法那样仅起着教的作用,而是应注意师生的互动,调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教与学双方的知识水平[1]。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学生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解决问题。有些时候,学生对一些问题可能提出鲜活的观点和解决方式,这也促进了教师知识水平的提高[2]。

1.3 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案例法教学应注意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创造一个学生主动学习的环境,把枯燥乏味的学习(特别是理论学习)变得生动有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教学目的。

2 案例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教学中的应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起步较晚,它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学好环境影响评价,学生需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果按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繁杂枯燥、条框式的评价方法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和抵触情绪,根本达不到教学目的。所以,对教师来说,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法非常适应《环境影响评价》的教学。

2.1 案例法教学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和学生的课前案例准备。教师课前案例准备的主要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针对性的选择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在时间上应是最近的,这样能使学生尽快进入角色。在这里,案例的选择非常关键,案例选择适当,一方面能针对性的阐述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知识;另一方面能使学生持久掌握所学内容。例如:在讲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选择的案例最好为一级评价项目,因为一级评价项目要求最高,评价最详细,这样,学生就更容易掌握二级、三级评价项目。同时,选择的案例项目最好是本地区学生熟识的,这样学生就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也更能接受。

学生的课前案例准备工作主要是要求学生对相关的教学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学生应根据教师的安排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就教师提出的问题写出案例分析提纲,为课堂发言和讨论作好准备。当然,学生的发言稿还可以提出疑问,留待课堂解决。教师在布置学生课前案例准备时,应强调学生独立完成,课前不许一起讨论,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积极参与,同时做到百家争鸣。

2.2 案例法教学的实施

这是案例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教学中应用的最重要部分,一般来说,可以把它分成以下几个步骤:(1)教学内容的讲授,教师根据教学要求重点讲授学生应掌握的内容。提醒学生课前先预习所学内容,这样,教师就可以花很少的时间重点讲授学生应掌握的知识。教学内容的讲授是案例法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们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特点灵活掌握,做到重点突出。例如:在讲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大气扩散计算是该部分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学生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中已学相关知识,但许多学生恐怕早已遗忘,所以,有必要强化该部分内容。(2)案例讨论,教学内容讲授完以后,接下去就是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了。学生应大胆地在课堂上发表意见,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保持沉默,学生必须要主动积极地发表意见。教师应当把学生的观点写在黑板上,之后,就学生的观点在全班征询不同意见,如有不同,也写在黑板上。(3)案例总结与评析,全班同学对案例讨论完毕,这时的主角应当是教师了。教师应当对学生的观点逐一评析,无论学生的观点正确与否,都要说明理由。教师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学生在案例研讨中所提出来的各种幼稚、简单、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对他们多鼓励、少批评,努力发现表扬他们思维中的闪光点和创新处[3] 。教师在阐述理由时必须结合教学内容。最后,形成正确结论。(4)内容回顾,内容回顾主要是教师结合案例重新浏览一下所学内容。这一步的目的是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教学成果。

3 问题与展望

案例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如果滥用案例法,或者过多的运用案例而忽视了基本知识内容的讲授,将很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毕竟案例法只是《环境影响评价》教学的一种辅助方法。恰当的运用案例法对教学是有益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选的案例应切合教学内容,特别是能突出体现重点内容。

在以后的案例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准备一些典型案例的音像产品,这样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能使学生更快进入角色,当然,相关音像产品的获得是限制该教学方法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 陈全英.案例法在《教学论》课程中的应用[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8):105-107.

[2] 许莉.审计案例教学的多元功能[J].会计之友,2004(12):56-57.

第12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标;扩展矩阵法

中图分类号:U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10-0077-04

1 前言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时点,对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标准和办法,重新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的实际效果,审核其环境管理的可靠性和水平,综合评价项目运营后对沿线地区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以便督促环评单位严肃认真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环评工作质量:评价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落实环保设施、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及效果,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及水平,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项目参与各方环境保护意识和环评工作质量。

2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的构建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内容取决于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尽管不同的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会有一定的差别,但从一般意义来看,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四项内容: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对美学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环保管理水平及治理效果的后评价。

2.1 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大气、水、噪声、电磁、振动和固体废物六个要素的影响。

2.1.1 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后评价

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现场尘土飞扬,燃油机械排放的尾气CO、SO2、NO等会增加对大气污染的负荷;在项目运营阶段,内燃机车、生产及生活锅炉、旅客列车上的餐、茶炉灶等排放出的烟尘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时,应重点监测、评价施工及运营中所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如烟尘中SO2、NOx、CO及CoHm浓度是否超过当地的容许浓度。主要评价依据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1.2 对水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沿线河塘水库密集,灌渠密布,施工中生产、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受到污染,甚至污染饮用水源,此外,项目运营过程中机务段、车辆段、加油站、给水站、大修厂及其它辅助企业产生的污废水,清洗机车、货车产生的污废水和铁路生活用污废水等均会对自然环境中的水环境造成影响。铁路污废水不同于各种化工厂排出的水,水中有害物质成份基本固定。因此,对铁路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主要考虑施工及运营中排放的污废水是否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监测评价水中石油类、BOD5、SO-2、CL-含量及PH值是否超标。主要评价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田灌溉水质量标准》等。

2.1.3 对噪声影响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噪声来源于工程的施工爆破、大型机器设备的作业等。对其进行噪声影响后评价,依据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而铁路建设项目运营过程的噪声来源于轮轨的振动辐射、集电系统的高速摩擦、结构的二次振动辐射及气动噪声,表现为三种噪声:轮轨噪声、集电系统噪声和气动噪声。在对铁路建设项目噪声影响的后评价中,重点评价距线路外侧200m(高速铁路300m)内区域轮轨噪声的影响。评价的依据是《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2525-90)限值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规定,对普通铁路采用的是等效声级Leq[dB(A)]评价法,对高速铁路噪声一般可以在不考虑背景噪声的情况下采用SPT值方法测量和统计高速列车的噪声强度和分布,进而采用时段总量评价法进行后评价,运用LAmax和累积百分声级L10声级作为评价指标,因为高速铁路噪声一般高于其他背景噪声。

2.1.4 对电磁影响的后评价

这一类影响主要存在于交流电气化铁路项目。对交流电气化铁路项目产生的电磁影响后评价,主要考虑其对线路附近的各种无线电接收设备及通信设施的影响,重点放在沿线附近短波无线电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距外轨30m范围内的居民电视信号与电视接收机的干扰和平行于铁路的电信线路的信号传输干扰长度和程度。

2.1.5 对振动影响后评价

列车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振动,特别是随着铁路的进一步提速,这种影响将会更大。对铁路建设项目列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振动进行后评价,根据实测的振动影响,对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2.1.6 对固体废弃物影响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弃土、弃碴对周围环境会带来影响,容易引起泥石流,危险地面,淤积河沟等;项目运营中蒸汽机车燃煤排放的炉碴,生产站段各类炉窑排放的炉碴,机务段、车辆段等机辆检修产生的电石渣、金属废屑,污水处理中产生排放的污泥、旅客列车垃圾、洗罐站、洗刷所垃圾、办公和住宅生活垃圾以及铁路医院的医疗垃圾等各类生产生活垃圾也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如果对这些固体废弃物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时点,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影响进行评价,重点是对蒸汽机车、站段生产、生活锅炉、茶炉、窑炉的废碴以及旅客列车、车辆的生活垃圾、塑料废弃饭盒,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等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2.2 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是大规模的线型工程,穿越地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各不相同,其建设与运营必然会对沿线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一般来说,线路越长,通过地段的生态系统越复杂,植被覆盖率越高,其影响和破坏的程度就越大。另外线路经过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同,其影响程度亦不相同,铁路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的途径大致如下:

2.2.1 对动植物种类的分布和丰度造成影响的后评价

一方面,铁路线路穿越或绕经大小不同的生态系统或敏感地带可能引起各类不同生

态平衡的破坏,如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自然栖息、繁衍和生长,造成植被覆盖率降低,导致水生生物数量减少、草原载畜量减少、土地沙漠化等恶果。我国一些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已极其脆弱,其恢复能力和再生能力很低,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挽救。另一方面,大气污染(如SO2、氟化物、烟雾和粉尘等)对动植物生长造成直接和间接的危害,污水使动植物生长发育不良或中毒。野生动物直接摄入较高浓度的污染物会影响其正常生长和繁殖机能,甚至产生疾病而死亡,从而减少种群和数量。污染对水体中微生物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大气和土壤污染中也是如此,而细菌、微生物是许多疾病的病因,与动植物乃至人群健康关系极大。因此,一旦发现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对动植物种类的分布和丰度造成了影响,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消灭或最大程度的减少这种影响,注意维持陆生生物群落和水生生物群落的多样性。

2.2.2 对土地平衡系统造成影响的后评价

一方面,线路路基、站、厂、段、所、住宅占用土地会使沿线耕地减少,造成农业减产和植被覆盖率下降,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由于土地占用为永久性的,一旦造成影响无法挽回。另一方面,铁路路基土石方工程非常大,大量的路基填土、路堑挖土以及取弃土和隧道开挖、桥梁施工等,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取土时破坏土壤植被,弃土占用各类土地,易破坏土壤结构和肥力,造成农业减产、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以及沼泽化。再一方面,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处理造成线路两侧土壤结构和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影响山体稳定,造成滑坡、坍方、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大量泥砂、土体可能掩没植被、耕地、堵塞河道,水利设施等。这些都会打破土地平衡系统,影响生态平衡。主要评价依据为《上环境质量标准》。

2.2.3 对地表水、地下水平衡系统造成影响的后评价

隧道开挖可能改变地下水自然埋藏和运动条件,破坏正常的开采规律,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桥渡位置改变河流形状;长大路堤、路堑破坏和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其流动规律和洪水排泄通道,影响部分植被的自然生长。而且地下水流向改变和水位下降将是一种长期影响,并非施工完毕后即可恢复。因此,必须及时采取处理或补救措施。主要评价依据为《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

2.3 对美学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对美学环境的影响是指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对与美感有关事物的作用。尽管美感是人们对环境质量,从耳、鼻、眼感官开始,通过想象、情感、道德等多种心理要素的相互作用,综合而成的一种心理感受状态。然而一些基本性质,如清新的空气、色彩和尺寸的和谐等,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有比较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铁路建设项目对美学环境的后评价主要是评价项目的兴建对土地、空气、人造景物的影响,如山脉、溪流和大气的能见度,已建铁路项目造型与原有景观是否谐调。

2.4 对环保管理水平及治理效果的后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水平及治理效果后评价是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各级、各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好坏情况进行评价,司从环保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环保设施落实和运转情况、后续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效果四个方面进行。

3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在上述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建立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4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后评价的扩展矩阵法

目前理论界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后评价方法的探讨研究成果不多,见参考文献8~12。本文提出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后评价的扩展矩阵法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矩阵法的基础上,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特点,综合考虑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短期、长期、直接和间接影响,修改而得到的一种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它通过一张如表2所示的矩阵表来表示和计算。

这张表有两个轴:横轴与纵轴。横轴表明铁路建设项目各环境影响因素的权重以及各专家对铁路建设项目各环境影响因素的短期影响值、长期影响值和综合影响值的判断。纵轴表明影响铁路建设项目的各种因素。这样就得到了一张由许多方格组成的矩阵表。在每一小方格画两条斜线,斜线左上方数值表示短期影响值的大小,斜线右下方数值表示长期影响值的大小,中间斜格中的数值表示综合影响值的大小。

综合影响值=α・短期影响值+(1-α)・长期影响值

式中α――短期影响值对综合影响值的影响程度,0≤α≤1

短期影响值和长期影响值又分别由直接影响值和间接影响值构成。即:

短期影响值=β・短期直接影响值+(1-β1)短期间接影响值

长期影响值=β2・长期直接影响值+(1-β2)长期间接影响值

式中β1――表示短期直接影响值对短期影响值的影响程度,0≤β1≤1

β2――表示长期直接影响值对长期影响值的影响程度,0≤β2≤1

直接影响值和间接影响值,常用某一对称的正负数来表示其范围。正数表示有利影响,正数越大有利影响越大,负数表示不利影响,负数的绝对值越大不利影响越大,零表示无影响。判断影响值大小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将实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它可通过巴特尔的函数曲线(数值函数图)进行转化;也可按其原理作本地区特殊的数值函数图来转化。二是由专家判断得到。这时影响值判断的准确程度与评价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有直接关系,为避免影响值判断的偏误,应邀请多个专家评定,最后综合确定短期、长期的直接影响值和间接影响值大小。

再通过下述计算公式计算已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总综合影响值,以总综合影响值的大小,综合评价已运营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大小和程度。

式中λ1――给第j个专家的权重。

式中分配给每一因素的权重,可通过主观赋权法、客观赋权法或组合赋权法,借助专家的知识、经验和以往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大小加以确定。

5 结束语

5.1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可忽视。但目前理论界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内容认识不一,影响着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实践,本文给出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内涵,指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对美学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环保管理水平及治理效果的后评价。

5.2 基于上述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四大内容,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要求,建立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四大类20个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衡量了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沿线地区的环境影响。

5.3 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两个角度,提出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扩展矩阵法,该方法通过将铁路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因素集中于一个非常容易观察和理解的矩阵表中,清楚地表示出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和运营后与环境影响因素的关系,便于从事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人员标示敏感的和易引起争论的因素,以确定受影响的领域,以便更为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该方法不仅考虑了铁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还考虑了对环境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更全面地衡量了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

作者单位:1.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