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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时间:2022-07-11 00:28:56

城乡规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县实施“对接珠三角,融入长株潭,建设湘东南区域中心”战略思想的关键一年。新的一年,我局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发展全局,深入学习贯彻省市规划工作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战略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安全稳定为前提、规范为基础、管理为手段、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拓宽规划渠道,优化规划环境,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重点工作有保障。一是依法规划,从严规划的文章要做好。大力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规划的意识,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有规必守、有违必罚。二是科学组织规划编制。高标准高效率完成《县城总体规划(年-2030年)》修编及《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任务;加强村镇(如军山、禾市、清溪、桥石、山塘等)规划服务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和评审工作。三是认真做好全县重点项目(如工业园、中央商务区、新行政区、环城路等)建设的规划服务工作,科学推进城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规划监管体系向基层延伸,形成无缝对接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五是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常规工作有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加强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监督管理;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着重解决土地随意流转的问题;依法深化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等工作;严格规划审批和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力度,实行全程追踪问效。二是严格开展规划监察。积极推进城市规划阳光工程,增加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序引导公众参与,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加大规划法规宣传执行力度,抓好规划法制建设,规范规划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并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制定和完善局规划监察工作方案,加强规划监察队伍建设,加大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力度,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结合“县民生100工程”的城区拆违任务开展规划执法“铁锤行动”行动,拆除违法建筑5000平米以上,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与完善各种安全制度,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四是党建、工青妇、计生等其它内部管理工作齐头并进。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长效机制。一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遵循“勤政务实、廉洁高效、文明诚信”的宗旨,实行管理制度化、工作规范化、岗位职责化、执法程序化、处罚标准化、办事公开化的行业原则,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二是执行审批程序承诺制,实行“一站式”规划审批,提高规划审批效能。明确服务措施,按照“授权办理、关口前移”的思路,将简易审批、批后管理等工作下放到窗口,直接服务。对重点工程、大型项目、招商引资等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快事快办、急事急办。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力度,提供从策划选址到竣工验收的“一条龙”服务,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实行随到随办,为企业排忧解难,改善投资软环境。三是完善规划工作流程制。立足我县规划工作的实际,对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各种控制要素及城市不同区域、地段的建筑间距、后退道路距离等作出具体化、强制性的规定。健全完善“一书三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以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违章建筑处罚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随意性,有效加强制约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设立局长信箱,建立高效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完善责任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并按制度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二、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局”战略,培养造就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规划服务队伍。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制定专业人才保障政策;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党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贯彻为民服务宗旨及规划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干部职工能力建设。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机制,激发全体干部的学习积极性,组织干部职工通过进修、培训、专家讲学等各种形式学习先进的规划经验和理念。促使全局工作人员人人争当“岗位能手”,个个争做“技术标兵”,促进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切实抓好行风整改工作,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坚持执行“五到现场”工作原则,即勘察地形到现场,定位放线到现场,基础验线到现场,中间检查到现场,规划验收到现场,确保各项工作及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加强机关干部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推进规划事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城乡规划实际,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构建反腐倡廉预警网络,健全行政行为纠编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宗旨观念,深入群众中间,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解答解决群众疑难和问题,树立规划人员的新形象。

三、优化内部运转机制。遵循“以人为本、规范规矩、和睦和谐”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局系统有序高效运转;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全局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做好对内对外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局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提升整体协作能力;进一步明确局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积极开展股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工作;四是以创优争先活动为锲机,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文明股室、文明窗口的创建活动。

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城乡规划;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乡规划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城乡规划,就是各级政府进行科学布局,朝向城乡发展的建设空间,遵循其自然规律,并且在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保证社会公正与公平的依据。我国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中,所提到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镇体系的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所涉及的领域较多,其中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政治等,是具有战略与全局性,以及相对较强综合性的一种统筹工作。科学的开展城市规划,需要遵循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全局规划与部署的工作。同时处理好城乡局部和整体、短期或长远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及城市的规划,还有就是环境保护等方面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作用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一种行为,其操作性比较强,主要推动区域的发展,利于政府所制定的科学决策与目标。城乡规划合理化,能够促进整个城镇规划发展的协调性,能够保证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其作用包括:首先,城乡规划可以宏观调控与指导我国城镇的建设,能够调节城乡的人口与收入分配的结构,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促进区域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还促进工业化的进程速度,既提高了城镇人员的就业率,从而健全了社会保障与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推动了城乡的经济共同和谐发展。其次,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城乡规划的开展,减少了城镇建设中,由于多次拆建所造成的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浪费和损耗。在当地财政能力能够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预期规划好城镇的交通路线及地下空间等相关的设施,解决与消除各类城市不良现象。最后,城镇化的进程中,其城乡规划也是区域的产业,是基础设施真正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处理三农问题、减少城乡的差距,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二、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规划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编制前,缺乏合理的前期调查

调查是整个城乡规划编制前期必要的工作。调查过程,也是规划编制方案的孕育过程,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在不断变化中,对其原有的资料,也要不断的进行补充和修正。注意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农民能够接受的程度,还有就是地形图和现状之间的对比,部分村庄其规划成果,在编制过程中,采用的地形图作都是原有的版本,与当代规划编制中的现行图,存在很大偏差,加上部分规划在其编制时,没能进行实地的走访,致使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本起不到规划编制的引领作用。

(二)编制的理念缺乏灵动性

很多设计师在其理念上存在些误区,往往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规划的技术问题上,常常停留在规划目标的概念中,忽略了未来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的有关研究。在多元的主体利益要求中,以及民意为被充分采纳,就完成规划编制的成果,在实施过程中为其埋下了后遗症。

(三)规划编制在审批中缺乏互动性

现如今,部分规划的人员,只将编制的主体与当地政府意见文本化,缺少实际考虑,还有部分牵头编制主体,其自身对规划认识不足。对广大群众的意愿没能调查充分,只走过场,没能解决问题,致使很多规划都不能得到群众认同,增加了实施过程的难度。

(四)规划编制缺乏权威性

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为了完成部分硬性的任务,在规划用地的规模上,随意打破整体规划,已经确定好的建设用地的范围,为让土地的出让利益更加最大化,频繁修改控规,调整其用地功能与提高容积率。同时,在规划用地的布局与设施配套中,尽可能压缩必备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绿化的用地,忽视公共与长远的利益,在规划编制时间的周期上,为了抢进度,赶项目,从而忽视时间与进度的保障。

(五)规划编制与相关部门的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当前,国土与规划部门都分别实施各自的政策,部分土地修编根本不看规划,还有些土地修编在规划的路上或者规划在建设用地的范围之外,严重制约土地置换,阻碍了城镇建设的推进。土地修编时间过长,经常修编完成之后,一旦在出现问题,只能等到下一轮进行再次修编(一般时隔几年)。但是群众根本等待不了,从而造成了通过变通的调整规划,来达到土地能够报批的目的,使其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

(六)编制与审批程序不够科学

城乡规划的编制,其规定缺乏程序性,首先使对编制规划的相关城市缺乏更深入的了解与研究,其次,为规划编制的随意性,预留了空间。因为城乡规划编制的研究,缺乏合理的法律规定,致使规划编制在一些技术人员或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间进行了研究,因规划编制的研究不到位,致使主观的规划代替客观的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较繁琐,也不够规范,在加上审批的时间很长,从而影响了整个规划管理的连续性。另外,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环节,使开发商进行了高容积率及高密度开发,破坏了整个城市原有的传统历史文化,致使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相关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基层组织的基础资料数据库

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共享不足,统计口径不一致,指标不一样,导致城市规划急需的统计资料如建设、经济社会等数据难以及时满足规划的数据分析需要。往往导致规划编制基础先天不足,规划成果不能最有效地指导规划实施。所以在基层建立一个基础资料数据的平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建立编制过程互动机制

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设计单位和编制单位,以及实施主体与民众,尽量都要参与进来。作为一项调控政府、利益团体、利于广大民和开发商等多元主体利益的公共政策工具,在编制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大量的利益协调工作。同时,还要注重资金的平衡、利益相关方权益等内容,提高城乡规划的可实施性。

(三)重视批后管理的反馈机制

实施的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其反馈,首先,就是来自实施主体间的相关信息反馈,其次就是来自基层管理相关单位的反馈,有效的给新一轮的规划编制,提供经验与借鉴,形成规划和实施的优良性势态。告别其传统的规划编制方法。

(四)加强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

加强发改委,住建公司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强化其全局的意识,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来确定其发展方向与发展程序。并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土地供应的计划,分期分区的有序推进整个城市 建设。制定相关措施,使各专项的规划与重点建设工程与城市的总体规划,能够相协调。在土地修编的工作中,加强对其核对,使修编地块能够符合有关规定,让稀缺资源不要因修编工作的失误,影响其正常的运作,提供规划实施的保障。

(五)加强规划编制理念的引导和审查

加强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调研、考察等方面,及时的反馈建设实施的情况,不断的完善规划编制有关人员的理念取向,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查的工作,现在部分设计人员,为满足编制主体的要求,会将不符合相关建设技术规定的编制方案,对其进行上报并送审。技术规范全由审查单位来把关,审出问题则修改,如若审不出来也就过关。这就给审查单位增加了部分工作量,从而影响其成果的整体质量。所以,要杜绝其随意性的规划,所提出调整的相关诉求,要合理的维护规划,加强其延续性与权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核在城乡规划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城市发展也有着非常其重要的影响,城乡规划编制的过程,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对城乡规划调整与修改缺乏其约束力,编制与审批的程序也不合理,其修正与检讨也不够及时等问题,所以,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着手,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的行为,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城乡融为一体,为了相互和谐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与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王东. 《城乡规划法》实施背景下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思考与实践[J]. 规划师,2010,01:47-53.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分析

一、城乡规划的概述

城乡建设不但要完成城乡建筑的建设与设计,还需要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推动城乡的科学发展。而城乡建设,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与全面发展。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日渐全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城乡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促进城乡资源可以得到全面的统筹与发展,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密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促进城乡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城乡居民的监督与参与作用,使城乡居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城乡建设中,促使城乡建设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规划还将对城乡的未来发展和经济结构等进行调整规划,促进城乡经济得到全面的提升,积极实现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全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

二、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城乡建设的质量与效率,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城乡建设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基础任务,从而使得城乡建设更加符合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高城乡建设的可靠性。传统的城乡建设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影响城乡建设的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水平,许多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城乡建设需求。而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为城乡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城乡规划法是近年来新出台的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约束能力,站在城乡建设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的职能划分、城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有效的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而且,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建设中危害城乡居民基本利益和权利的因素进行控制,促使城乡建设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具有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为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城乡的政治、经济,还包含了科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代写毕业论文使城乡建设能够与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发展目标和发展势头相符合,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城乡规划,对经济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控,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经济体系结构和社会发展方向,科学的对城乡的资源分配、空间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调控,促使城乡建设的可持续性。微观调控方面,在满足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城乡建设的细节进行调控,通过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突出城乡建设中的人性化设计。

(三)科学统筹城乡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的城乡建设中,城乡规划需要站在城乡建设的全局角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各类资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应用计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确保城乡建设有序、环境整洁、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可以对城乡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建设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城乡规划还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降低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通过对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提升农村的创业热潮,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推动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使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最大限度的缩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缓解城乡两极分化的现状。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中,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缩短城乡教育、文化等的差距,推动城乡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三、结束语

城乡建设主要致力于广大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以及对城乡的地资源、自然资源等的合理利用。通过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的经济发展,缩短城乡的经济、文化等差距。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是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促进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现代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伟.浅谈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2,13:72.

[2]纪冬梅.浅议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J].科技创业家,2014,03:167.

第4篇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6、城市 地下空间设计;

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问题;规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城乡规划就是指:根据本地的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发展的构建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城乡建设的一个关键实现前提就是具有良好的城乡规划方案。因此,城乡规划对城乡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应的解决、优化策略进行探索。

一、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者是政府部门,因此,城乡规划的规划前提是能够符合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城乡规划过程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体现在对空间布局形式的规划上,同时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城乡未来经济蓝图也有很大的调控作用。可以说城乡规划就是为城乡建设的基础规划服务,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帮助城乡建设达到最优化发展。城乡建设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乡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的质量还需要依靠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优化城乡规划实现对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

二、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城市规划过程中,常常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无法保证

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出现变化,这使得城乡规划亦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城乡规划的合理性以及可实现性。出现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至于很多人对其缺乏重视,进而影响城市规划的可执行效力。

(二)城乡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公共设施欠缺

老城区的断头路较多、污水乱排放、给水不循环。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停车场、农贸批发市场、公厕等公共设施难以安排建设。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严重不足。

(三)城市管理责任不明确,经营理念滞后

城市管理机关名称上变来变去,去年是市容局,今年是城管局,明年可能是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责不明、推诿扯皮成了相关责任单位的常事。

(四)土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过程里,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重要的生产要素的配置优化问题。土地流转是用地调整的重要前提。我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进而存在一些局限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流转,确保农民的权益,是城乡规划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城乡规划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的基本国情使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并且,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使得城乡规划和执行过程,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维护不能同城市居民同等。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规划者的关注,并且,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内,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执行规范手段,以至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还需有效地进行保障。

三、城乡规划优化策略

结合上面提高的城乡规划问题,下面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拓展城乡规划范围

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是强调规划中的多视角切入。多视角切入不仅可以从多元因素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切实统一多学科的与多价值观之间的合作,从而为规划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和更科学的规划方法。另外城乡规划影响到城乡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伦理建设、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若单纯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够统筹城乡建设全局,同时这种狭隘的规划思路也会影响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多视角切入的规划方式能够对规划目标与规划难题双管齐下,结合城乡的现实发展为城乡建设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密的规划思路。

(二)注重公众的监督权力

政府是城乡规划的指导者以及执行者,这就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保障规划理念的科学、合理实施。公众、开发商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参与者以及执行者,在城市规划、执行过程中,同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性和矛盾性。其是政府部门规划执行的重要监督者。在城乡规划过程内,当地政府应该真正集思广益,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推动执行效率的增强。并且,在监督过程当中,提出更为有利的规划改进策略,从而实现政府、公众、开发商的利益综合最优,进而最大限度提高城市规划效力,实现城乡经济的良好发展。

(三)各部门间利益有机协调

过去的行政规划的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仅将焦点聚集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权限也仅限于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这直接导致城乡规划编制仅为规划部门“服务”而忽略了其他部门的职能利益。因此很多城乡在规划在实施时往往只是规划部门一头热,其他职能部门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使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过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调动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城乡规划制度还应当积极做出调整,注重多部门的利益协调,通过主动引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方式让与规划有关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认真积极的参与进规划过程中。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实际的城乡规划过程内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 安进. 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停车场设计规范的建议[N]. 科技日报. 2014-03-17 (010)

[2] 刘文静. 旧城改造中的“公共利益”[N]. 检察日报. 2014-04-02 (007)

[3] 张利民. 我国近代城市发展动力分析[N]. 人民日报. 2014-04-13 (005)

第6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7篇

1、城乡规划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继承和创新中华优秀文化、营造美好人居的重要领域。城乡规划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城乡规划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团队精神、创新思维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能够在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管理机构、研究机构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及其相关开发管理、研究教育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2、城乡规划专业属于工学门类的建筑类专业,所属学科是工学“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它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空间的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物质空间为核心,以城乡土地使用为对象,通过城乡规划的编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实现城乡发展的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动态引导控制的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专业。

3、城乡规划专业的主要领域涵盖城乡物质环境空间形态的控制与引导、土地使用与开发、道路与交通、市政与服务设施、住房与社区、生态控制与环境保护、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地域文化与城乡风貌、防灾减灾与卫生规划等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城乡规划的类型主要有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

4、主要课程:经济地理学、城市生态学、美术与制图、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建筑设计、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管理、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社区空间规划与设计、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城市基础设施系统规划、城市遗产保护与规划、城市旅游与 游憩规划、景观规划与设计、详细规划课程设计、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相应的,我国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从计划管理、行政划拨到市场化运作的转变激发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及对土地开发“增殖”的追求。在新旧制度的过渡期,许多城市非理性地快速拓展,土地资源不当消耗,甚至非规划建设区的土地也被大量蚕食,对城乡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这可看作是国家层面针对这一时期城市粗放式发展的反思和回应;此后,中央进一步明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发展”。在此背景下,规划界对传统城市规划“重建设用地、轻非建设用地,重开发、轻保护,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也有了较多反思,有的人还开展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规划理念、研究视角与工作思路等方面发生转变的产物。需要指出的是,“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内涵模糊,沿用这个命题难以做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在满足规划理念性需要的同时,最基本的是要解决好“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分类问题,以满足规划的工具性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进行统筹布局和管控,为城乡统筹的健康城镇化模式提供完整的用地规划平台。 2“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理性”与“困惑” 提出“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这一命题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新的规划概念来解决“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现实问题,至于其是否真的能成为一个准确的规划对象尚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2.1“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缘起 2003年以前,“非城市建设用地”曾被视作一种规划管理工具,探讨的也多是其规划管控的相关问题。深圳市早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就提出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问题;张永刚指出,在深圳市总规中划定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型中,除水源保护地和部分农田保护区外,均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没有形成合理的管理机制[1];而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手段,胡细银、廖永生提出以生态敏感区为重点的“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对策[2];冯雨峰、陈玮提出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强制性控制的观点[3]。随着2004年《成都市非建设用地规划》《杭州城市非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研究》《厦门市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等较为完整而系统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相继完成,“非城市建设用地”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对象而被一些研究者所探讨,涉及对其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技术、规划体系构建等的研究。规划理念上,强调城乡统筹、生态保护、增长控制等原则;规划技术路线上,融入生态学、环境学、景观学等领域的概念和思路;规划内容上,表现为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现有规划体系中非建设指向的内容被强化了(表1)。 此外,学术界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规划控制和管理工具的研究也一直没有间断。谢英挺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护难题源于规划局的实际管辖范围局限[4];朱查松、张京祥进一步总结了当前“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保护困境,并从制度和规划两个层面分析其原因,指出多头管理是造成“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13];邢仲余则提出了基于“非建设用地优化分类”的控制对策[14]。回顾涉及“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既有研究成果,尚看不到欲将其作为独立的规划对象或是规划管理工具的统一认知,或者说对其尚难以形成概念共识(图1)。事实上,“非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在空间上相互嵌套;在各地已编的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中,规划控制范围也很不一致(表2)。实现均是十分重要的。相比“90国标”,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国标”)已在用地范围、用地划分、体系衔接等方面有了长足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应强化对新版国标的运用,以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规划的支撑力度。 3.1“90国标”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忽视及“新版国标”的有关规定 在“90国标”中,“非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设定“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③,其实质“度量”的仅是城市规划区中的集中建设用地,未能真正做到全域覆盖。这种分类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城乡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对用地分类工具的要求[13]。对此,新版国标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个完整体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充实,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3个中类。同时,新版国标还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用地分类衔接,这样也有利于强化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④(表3)。此外,新版国标将“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归为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既有研究中用地划分不闭合,以及相互嵌套等问题。总之,新版国标将用地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⑤的界定和划分,可望能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更为适用的工具。#p#分页标题#e# 3.2新版国标的应用策略 可以说,新版国标已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做了较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诉求的支撑力度,对其的运用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1)尊重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的内在诉求。以城乡生态保护目标为例,新版国标中“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没有与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对应。对此,在应用新版国标的过程中可将其中具有不同生态功效的用地分开设置(如绿地与广场);较为彻底的做法是在有关的主题规划中,以用地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用地进行细分⑥,如加入水陆交错带、消落带、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用地分类,以此有效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生态保护诉求的支撑力度,便于城乡生态整体布局。 (2)充实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在新版国标的用地分类中,对于“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划分基本局限于对用地功能属性的界定,欠缺与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相比“城市建设用地”而言,“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功能通常较为简单;因为开发建设的比重较小,其所对应的控制内容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无法完全由用地功能所界定。故只有充分界定这些用地分类所对应的空间政策,且使其规范化甚至法律化时,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目标,进而有效保护与管理城市的非建设空间⑦。 (3)与管理部门的职能相配合。“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设置涉及农业、绿化、环保、水利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利益,鉴于我国现有的部门条块分割现状,分类体系应尽可能结合各管理部门的专项需要,使各管理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各尽其职,以增强各部门在“非城市建设类用地规划”实施中的合作与协调,解决现存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故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应能反映出各管理部门所掌管的用地类型,如将农用地中的耕地与林地分开标注。对于全局性与片区性的“非城市建设类用地”,无论是从其管理职能还是从城市用地指标计算的角度考虑,均宜分别划定,如将区域性与地方性的绿地及开放空间分别对待等。 4建构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 新版国标引入了“城乡用地分类”,这无疑将成为加强“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保控、乃至建构覆盖城乡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契机。只有建构统筹城乡的完整的规划体系—使规划回归其“本源”(即具有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城乡统筹的空间发展目标才能得到统一的谋划和解决。对此,应突出新版国标与《城乡规划法》的匹配,其中包括体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的不同作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城乡各类用地的总量、布局结构和主导政策;详细规划层面则突出规划管控与保障。 4.1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等战略目标和理念,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一个体系。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规划局面被打破,城乡规划必将步入一体化的新阶段。为此,必须建立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战略层面支撑城乡协调发展。总规中的“空间管制区划”⑧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协调建设与非建设空间属性的空间管理策略,提出用地发展的宏观要求。其中,“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为城乡统筹的规划诉求提供了明确的落实框架和统筹平台,但之前对空间管制区划的覆盖范围、具体划分标准等问题并没有定论,目前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定夺[16],故空间管制区划的划分方法、标准等技术基础仍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撑,空间管制区划的细化空间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城乡规划区作为规划的空间落实对象,对其划定应跨越城市建设区的空间粘滞范围,拓展到本级行政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语境中,“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不仅包括城市空间增量外拓的需要,而且还包含城乡空间重组、社会结构优化、环境治理和改善等丰富内涵。例如,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居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将它们划定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是保护、保育和必要的建设开发相结合,使“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4.2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制度保障 对于城乡土地统筹管控,虽然我国已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定管控要求⑨,有些地区还针对生态保护诉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⑩,然而现实中土地的非法侵占并未停止。对此虽可以简单地归咎于执法不严,但也暴露了现存制度环境下缺少用地控制的有力空间抓手,从而导致法律保障无力的诟病。为此,在规划区全覆盖的基础上,还要在法定规划—控规层面细化总体规划对城乡用地的统筹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精神,控规的用地保护控制机制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主体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限—使规划许可行政行为遵循控规这一实体性依据,以便能有效地制止城市开发活动对土地的非法侵占,即实现“不占用就是保护”这一基本目标。#p#分页标题#e# 在此基础上,只有建立与适宜用地分类工具相对应的、差别化的控制要素体系,保证控规的“控权”操作性和实效性,才能切实统筹城乡空间发展。可设想对控规编制进行分类指导,如针对不同功能地域(如一般工业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区、防灾重点区域等)、不同特性地域(如新城区、老城区、历史街区、考古价值地区)采取差别化的策略;在可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内,施行以建设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控制;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内,施行以环境保育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规划控制—控制要素的选择以及“严格”与“宽松”不一概而论[17]。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城市—区域”的“建设—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工作日常化。此外,完善的城乡土地权益机制是城乡规划体系的制度保障。虽然新版国标已设立了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工具,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及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主体基本上是分设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也在行使农村土地的处分权[18]。这种城乡二元的建设管理格式亟需被打破,其基本路径应是应用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和制定覆盖城乡的统一空间规划,然后在这个共同平台上各自深化和严格施行空间发展规划。 5结语 从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中可见,重视“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有其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它针对以往规划实践过于倚重城市建设用地的弊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城乡规划体系的原本目标就是统筹各方发展诉求和合理配置土地使用功能,包括开发建设和环境保育等功能。规划偏重于“城市建设用地”亦或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属同一逻辑缺陷,有悖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城乡统筹发展初衷。故不应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与“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立的一个规划对象单列出来加以研究或规划,而是应着眼于建构城乡统筹的规划编制和空间管制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对“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控。新版国标创立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将用地分类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界定和划分,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为适用的工具,从而也有望支撑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建构和运行。

第9篇

一、深化规划编制,严格规划控制。

按照2009年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局紧抓重点,科学编制各项规划,规划编制工作正有序进行。

一是完善规划编制与审批体系。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为基础,完善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完整的法定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城乡规划覆盖到全市域每一块土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定的规划依据。

二是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设计单位库与专家库,继续邀请专家对城乡重要地段方案或相关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将建筑色彩、立面用材、管线综合设计、室外景观设计等纳进规范治理的渠道。提升全市域城市设计水平,2009年实现城乡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及镇核心地区城市设计的全覆盖,实现城市建设与新市镇建设的互动、联动。在20*年景功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要注重规划“新三线”(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象,5月20日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8月20日前编制完成锡澄运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

三是提升城镇整体形象。以规划为抓手,重点推进新市镇建设,突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与高品位,开展人居环境课题研究,9月20日前编制完成*市人居环境优化改善研究,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规划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镇空间特色。完善被撤并镇功能调整及近期建设方案,围绕“各镇应站在民生、民有、民享的高度,在被撤并镇建设过程中突出功能定位,打破行政区划,做好新形势下被撤并镇的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消费市场、人口集聚可能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规划设计,重点明确了近期建设任务(三年行动计划)和今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建设力度,突出长效治理,以更好地落实被撤并镇建设推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四是优化土地配置。以国土部分土地利用总规修编为契机,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各镇(街道)总体规划,加强城乡规划与国土部分土地利用总规的衔接、近期建设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确保“两图并一图”,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梳理全市域综合交通网络,加强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做好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公交规划、交通治理规划的协调,加快推动形成畅通的城乡交通网络。

六是加强规划控制。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公道的生态空间体系。

七是完成名城申报。严格按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快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申报预备工作,5月20日前完成了规划部分资料申报,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保护进行了全面整理。加强了名人故居等环境整治的指导,进一步彰显文化特色,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位。

二、创新规划治理,服务村镇基层。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建立健全规划治理服务体系,完善规划治理的内部机制,进一步均衡提升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

一是按照“一城四片区”的市域空间结构,设立六个规划治理办公室,规划治理职员下乡工作,变“开门服务”为“上门服务”,加强对基层的前沿服务,促进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同一治理,进步城乡统筹规划水平,健全我市城乡规划治理一体化模式。

二是按照规划办的相关职能和范围,制定了工作细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六个规划办进行规范化治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抢”项目审批、进步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规划监察职能,与各镇(街道)建设治理服务所(科)、行政执法中队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健全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查处的工作机制。各规划办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公道的生态空间体系。

三是从3月份至6月份,各规划办根据各自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9年城乡规划宣传活动实施方案、2009年《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计划,完成了规划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各镇联系排定下乡宣传日期,对各镇村书记以上的行政治理职员进行规划法律法规、规划编制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进步乡镇治理职员的规划意识,确保规划治理实施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规划审批,推进阳光规划。

2009年度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人手少,为更好地完玉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统筹安排,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公道制订了三大工作任务表格:《2009年度局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落实我局各项重点工作》(41项)、《2009年度规划局跟踪服务项目表》(430项),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时间要求,将重点工作整理成图表“挂图作战”,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城乡规划治理工作,积极服务城市建设、新市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审批,创新治理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不走样,不落空。

一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省规划治理技术规定,本着“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纵”的原则,完善调整治理流程与技术规程,严格规划集体会审制度,把好“一书三证”发放关,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跟踪治理记录册,对各类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治理,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是继续实行《*市规划局规划公示制度》、《*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制度》、《*市规划局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加大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违反规定审批的人和事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规划审批从高、从紧、从严,限制审批上的个人自由裁量权。

三是继续加大规划公然透明审批力度,组织了全市最佳双月设计奖活动,以“政府主导、专家评审、部分合作、公众参与”的形式对09年1-2月和3-4月以来经规划局和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单体、小区设计方案,就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环境协调、建筑用材、总平面设计、内部功能组织、节能设计、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进行评选,其中1-2月份在40个方案中评选出长晟豪生大酒店等9个优秀设计奖,3-4月份在22个方案中评选出*国际软件园智富大厦等7个优秀设计奖。评选活动有力推进我市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的提升工作。

四、提升队伍素质,坚持勤政廉政。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把进步规划职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当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全市各级规划工作职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实施人才兴局战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步规划从业职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开放的国际眼光、高超的业务水平的高素质规划干部队伍。积极改进思维方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向宏观治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进步参与宏观调控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效能,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发扬“白+黑”、“5+2”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勤政廉洁。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亟待解决的题目要高效快捷“马上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难点、热门题目,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发展中重点重大题目或带有普遍性题目,要深进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但对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题目,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题目,要不遮不掩“公然办”。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划新技术应用。20*年规划治理信息系统完成了升级工作,“一书三证”办理的技术规程得到进一步细化、深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进信息系统方可办理,真正实现了“对外简化手续,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纵”的服务目标。2009年继续加强市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治理与整合工作,加强村镇管线数据进库治理工作,统筹城乡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规划治理,建立以地形图数据为基础的市域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使规划治理实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同时,建立满足规划治理需要的三维空间数据平台,开展基于数字城市三维模型平台的规划治理应用试点工作,为规划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五、下半年度工作打算

第10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以《*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批准实施指导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1、《*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正式批准实施。2009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自此*州就有了指导*州域城镇建设的法律性文件,指导*州城镇体系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政策纲领,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同时进一步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州“两点、一线、四个层次”的城镇发展思路。(两点:重点加快六库、金顶两个城市发展;一线:重点突出*沿线精品旅游城镇特色一体化建设;四个层次:首先是六库、金顶,其次为上帕、贡山县城,三是以通甸、丙中洛、片马等为主的“重点集镇”、“边贸小镇”、“旅游小镇”,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公路沿线“景点式”村庄建设)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特色鲜明、互为依托、结构严谨的州域城镇空间体系发展格局正在逐步构建。

结合《*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正式批准实施,我局积极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宣传贯彻落实,同时通过《*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加强城乡规划和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

2、各县各类规划编制正在稳步推进。泸水县规划局负责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已比较完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自2009年2月形成初稿,经几次讨论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第二次修改稿,正进入法律报批程序。同时,规划修编资料收集工作也正同步进行,目前资料已基本收齐,待评估报告批准后随时可进入修编阶段工作。上江乡总体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已完毕,第三稿修改已完成。福贡县局正进行编制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3、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为了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城乡和谐人居环境,2009年2月中旬,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09〕36号)文件要求,州规划局结合我州四县县城正在进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实际,制定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主要采取在四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同时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的方式,在2009年—2011年,完成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县规划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了《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在要求时限:20*—2017年,10年内争取省财政补助,州、县、乡镇自筹一部分资金,采取打捆委托的方式编制完成全州四县196个中心村、27个重点村的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同时填报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和《县(市区)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把规划编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年的工作中。

4、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逐步开展。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建规)〔2009〕81号),结合我州实际,要求各县结合目前正在修编的总体规划开展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全州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

1、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我州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办事程序不规范的现状,我局在规划系统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按照科学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坚持政务公开,阳光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全面整理,拟定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前已完成了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中。

2、协调解决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的相关问题。加强全州规划系统人事管理,积极配合州人事局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积极配合财政、人事部门核发四县规划局的人员工资;加强与州县各级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三)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的通知》(云建规〔2009〕4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州监察局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四县规划局认真开展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我州20*年县城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并上报了2009年一、二季度本辖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同时结合各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目前已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顺利完成我州20*年度城镇化水平的统计工作。我局于2009年2月初向四县规划局安排部署了20*年的城镇化水平统计工作。经各县规划局认真调查、统计上报,截至3月底已顺利完成。20*年度*州城镇化水平为21.38%,与去年同比下降1.62个百分点,全州城镇建成区面积为33.24平方公里,与去年同比增加27.9个百分点。

3、认真进行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规〔2009〕215号)要求,2009年6月底,州建设(规划)局、州监察局对我州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查24项,实查24项,其中泸水县14项,兰坪县3项,福贡县7项,贡山县零项。自查项目用地面积13.34553公顷,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3项:*鼎业阳光小区、泸水县公安局江西综合楼、民通商场购物中心,合计用地面积1.98公顷,但都未超出规划条件容许的容积率范围,泸水县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拆除违建部分、限期整改、补办手续、补交规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严格执行“一书三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20*年12月至2009年6月,全州共发放选址意见书70份,用地面积为161595.22㎡,其中泸水县50份,面积140698.53㎡,兰坪县8份,面积5379㎡,福贡县5份,面积12352.15㎡,贡山县7份,面积3165.5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份,面积96910.28㎡,其中泸水县16份,面积83133.64㎡,兰坪县4份,面积9579㎡,贡山县12份,面积4197.6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3份,面积206886.44㎡,其中泸水县43份,面积155380.98㎡,兰坪县16份,面积45014.97㎡,福贡县2份,面积458㎡,贡山县12份,面积6032.49㎡。泸水县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8证,用地控制面积12032.56㎡;核发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16证,建筑面积24539.33m2,建设投资2955万元。

5、制定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制定主要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六库老城区改造与《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出入较大,《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较困难的矛盾的一个较好措施,是《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完成前的一个过渡。根据州、县党委政府的要求及六库老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泸水县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老城区《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综合评估,结合近年来规划管理的实际,于20*年11月编写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初步方案,经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泸水县规划局业务多次讨论和技术对接,2009年1月形成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公示、提交规委会等程序后,目前已按法定审批程序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积极查处违法案件,城乡规划执法力度有所加强。各县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泸水县2009年上年共查处违章建筑15起,责令拆除并已自行拆除3起,分别为*州国税局新区办公楼违规超占规划红线部分共计146.25㎡,*州宏泰房地产公司在建盖民通购物中心时将规划停车位置建设1*㎡商铺,下赖茂村民国忠南在3号路岔口边建盖的56㎡临时铺面,共计受理规划纠纷3起,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调解处理完毕。福贡县停工建设项目1起。贡山县查处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项目2起。

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力度有所加强。按照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的安排,自20*年11月26日成立“六库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工作组”以来,共计收到185宗申报材料,3月份工作组开始入户调查,现已核查53户,其中有27户可办理相关手续,有6户房子未建完暂不补办手续,有2户不符合规划要求,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余18户主要为临时房暂不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城乡规划工作信息宣传交流平台

1、继续编发城乡规划信息。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工作机构的信息交流,我局上半年共编发了8期*城乡规划信息。通过即时准确报送我州城乡规划工作动态、城乡规划知识、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及领导讲话等,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宣传,使城乡规划工作得到州委、州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认识、关注和支持,从而不断促进我州的城乡规划工作。

2、建立政府信息网站和查询系统。为结合阳光政府准备推行“阳光规划”,增强城乡规划管理“透明度”,我局目前已建成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3、逐步加强电视广播宣传。配合*电视台《今日*》栏目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城镇化龙头的舞动》的电视节目。同时接受了*州广播电台对《*州城镇体系规(20*-2025)》进行的采访宣传,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我州城乡规划工作的了解。

(五)主动服务,做好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上半年共召开了2次会议。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州检察院综合楼、*州民族中学总体规划设计、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州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设计方案等24个项目有关规划选址、专家技术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等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316215㎡;投资规模约78810万元;用地面积131893㎡。

2、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规委会办公室会议。严格按照办公室职责,认真讨论研究了龙桦豪庭购物中心、世纪广场商住楼、*州中级人民法院新区办公楼、*州广播电视局民族语译制工作室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民通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楼二期工程等近30多个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方案。同时对州人民政府批转的要求提出意见的建设项目及时回复,并积极主动服务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认真开展全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1、组织我州勘察设计企业单位顺利完成20*年网上统计年报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上报2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云建设函〔2009〕9号)文件要求,我局从1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各单位的上报工作进行了催报和督促,3月前完成了网上上报工作。截至2009年,我州共有7家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5家,集体企业1家,股份有限公司1家。从事公路勘察设计的有3家,水利勘察设计的有1家,建筑工程3家。20*年度期末从业人员合计122人,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122人,高级职称人员6人,中级职称人员62人,初级职称人员54人,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6人,均为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11万元,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193.5万元。

2、稳步开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积极为各类“扩内需、保增长”建设项目做好服务,2009年上半年按规定和州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召开了5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会议审查了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第一期工程、*州卫生局8个卫生基础建设项目、兰坪县中医院等20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筑面积29146.67平方米,概算总投资5814.95万元。

3、认真推进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制度工作。依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号公告),根据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上半年全州共发放了40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其中州局发放了7份,泸水局发放了8份,兰坪局发放了16份,贡山局发放了3份,福贡局发放了6份。

4、筹备成立*州勘察设计协会。通过上半年的努力协会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于6月4日召开了*州勘察设计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协会的成立将加强我州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5、部署安排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前期工作。我局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等相关文件精神召开了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业务会议,认真分析我州7家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查找出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中存在的困难,并针对省建设厅安排我州在2009年11月份全面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按时顺利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七)努力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完成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检查验收工作的工作报告;完成了《*年鉴》(2009卷)城乡规划管理的资料报送;完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完成三江并流区域开发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复函;完成政协*州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64号“建议建设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的提案的答复等工作。

(八)继续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2009年上半年,按照州政府工作安排要求,州规划局坚持日常职能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两抓两不误”,以州级行政中心和同心广场项目建设为工作重中之重,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工程稳步推进。截止2009年6月20日,工程进度如下:

高低压配电工程、无负压生活供水工程、高低压强电设备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大楼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二、三标段等项目均已完成自检自查工作,并已投入试运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三标段部分工程和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室外亮光工程、智能化工程全面进入分项单机调试自检阶段,整幢大楼目前已全面转入细部处理和卫生清理阶段。

同心广场各项工程推进顺利。室外工程进入扫尾阶段。

地下车库灯光安装已完成,各种标识标牌正在安装中。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修编、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严重滞后,全州城市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极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依据。兰坪、贡山的总体规划修编停滞不前;泸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88%;兰坪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12.5%;福贡、贡山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零,无法有效指导建设,由此造成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被动。二是目前我州各县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全州城乡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全州城乡规划系统自2009年1月1日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四县城乡规划管理组织机构未能及时健全完善,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尚未完全明确,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能按预期正常积极开展。

(三)体制不顺,仍存在多头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应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但目前我州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行政命令代替规划管理,以村镇建设管理取代规划管理的问题,城市规划区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尚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实行分级核发管理;我州除在州府六库建立了运作规范的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外,尚未按要求建立州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不能充分利用发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思路、协调规划、审议规划、监督规划”的作用。

(四)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自身建设急待加强。由于我州各规划管理机构成立晚,人员少,馈乏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人才,外地专业人才吸纳困难诸多,加上工作任务重,没有交通工具等困难,造成监督不到位,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因此急待加强规划管理队伍自身的业务工作能力培训和自身建设很迫切。

(五)城乡规划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广大群众对规划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参与、重视程度还不足,规划管理工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州基本无力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仅利用办公地点的一些公示栏和建设现场所在地进行极少部分的展示,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显滞后。

(六)城乡规划地方性规章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多方争取资金,争取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各县级财政,加大对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的力度,加快泸水、贡山、

兰坪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同时提高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落实。

(二)积极协调理顺规划系统垂直管理后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城乡规划知识的相关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快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步伐。

(三)结合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行阳光规划。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增加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格局,为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结合我州实际,重点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五)根据省建设厅开展云南省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州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及组织上报工作。

第11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1],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2.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②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①政府管得太多,但应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②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管理轻服务;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④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抓住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2.3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管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管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同时,省级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

(2)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认识。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许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2].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管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Global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

3.2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门人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将区级规划管理部门改为由市级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这些年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督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门。

3.6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展望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政府权力、分清责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央政府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政府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政府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政府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4.2健全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组织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认识。规划需要不断总结和修编,一旦开展起来,将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跟踪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编制队伍十分重要。

4.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城乡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前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4.4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的监督和制约。城乡规划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府、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12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提升规划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动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我局计划启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专项规划;同时,做好2013年度“幸福乡村”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帮扶村庄编制工作的资料搜集工作,正在进行总规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规划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强化审批管理。加强规划的审查和批后管理,逐步做到了规划管理制度化、规划验收公开化、规划审批阳光化。在规划方案审查中,注重听取多方面意见,坚持实行局长办公会、专家审查会、县规委会三级会审制度,形成了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程序。规划审批项目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手续齐全的可当日办结。今年第一季度,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份,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召开了2次规委会,研究讨论了枫林华府、上东古韵街、华北建材城等5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加强项目批后管理。严格实行选址、实测、放线、验线、验收“五到场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的基础定位、基槽确认、正负零复验、主体造型、外立面装饰和竣工验收等六个主要节点,每个项目的批后管理采取监察大队专人负责,规划科、城区建设管理科等业务科室共同参与的方式,时刻了解工程情况,切实抓好规划监察,杜绝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

3、加大违章建设查处力度。为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我们实行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稽查分片、工程分包责任制,专人专片管理,将责任层层分解,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了规划执法力度,主要区域违法建设发现率达100%,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截至3月底,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30余起。

(三)加大行风建设力度,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要求,着力打造我局文明、守纪、廉洁的形象,我们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并通过《廉政准则》的专题辅导、观看《焦点访谈》等具有警示意义的节目的形式,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讲求操守、注重品行,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组织纪律性,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规划形象。

二、存在问题

在我县规划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显增强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编制超前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足,在科学性、前瞻性方面有待加强。由于规划编制的时序问题,我县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较早,其它的工业区、乡村规划等规划与总规略有差异,需进一步进行整理修编。二是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扩大。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城乡规划编制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人手紧张、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范围广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三是在乡村规划执法方面有待加强。由于目前监察人员数量较少,对于广大农村的违章建筑查处和控制力度不够,违法建设现象在偏远村庄还有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增强中心城市集聚与辐射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为加强构筑美丽新提供规划引领和基础支撑。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启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工作。由于城区建设发展迅速,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全县规划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更好的与市区对接,我局将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总体规划修编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需要随着总体规划的修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专项规划。包括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通过对城市色彩和牌坊、雕塑等公共艺术的结构、层次、公众认可程度等进行统筹布局和合理安排,提升城市形象。同时,督促各单位编制、完善各项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