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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问题;规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城乡规划就是指:根据本地的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发展的构建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城乡建设的一个关键实现前提就是具有良好的城乡规划方案。因此,城乡规划对城乡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应的解决、优化策略进行探索。
一、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者是政府部门,因此,城乡规划的规划前提是能够符合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城乡规划过程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体现在对空间布局形式的规划上,同时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城乡未来经济蓝图也有很大的调控作用。可以说城乡规划就是为城乡建设的基础规划服务,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帮助城乡建设达到最优化发展。城乡建设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乡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的质量还需要依靠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优化城乡规划实现对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
二、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城市规划过程中,常常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无法保证
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出现变化,这使得城乡规划亦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城乡规划的合理性以及可实现性。出现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至于很多人对其缺乏重视,进而影响城市规划的可执行效力。
(二)城乡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公共设施欠缺
老城区的断头路较多、污水乱排放、给水不循环。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停车场、农贸批发市场、公厕等公共设施难以安排建设。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严重不足。
(三)城市管理责任不明确,经营理念滞后
城市管理机关名称上变来变去,去年是市容局,今年是城管局,明年可能是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责不明、推诿扯皮成了相关责任单位的常事。
(四)土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过程里,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重要的生产要素的配置优化问题。土地流转是用地调整的重要前提。我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进而存在一些局限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流转,确保农民的权益,是城乡规划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城乡规划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的基本国情使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并且,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使得城乡规划和执行过程,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维护不能同城市居民同等。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规划者的关注,并且,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内,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执行规范手段,以至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还需有效地进行保障。
三、城乡规划优化策略
结合上面提高的城乡规划问题,下面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拓展城乡规划范围
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是强调规划中的多视角切入。多视角切入不仅可以从多元因素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切实统一多学科的与多价值观之间的合作,从而为规划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和更科学的规划方法。另外城乡规划影响到城乡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伦理建设、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若单纯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够统筹城乡建设全局,同时这种狭隘的规划思路也会影响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多视角切入的规划方式能够对规划目标与规划难题双管齐下,结合城乡的现实发展为城乡建设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密的规划思路。
(二)注重公众的监督权力
政府是城乡规划的指导者以及执行者,这就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保障规划理念的科学、合理实施。公众、开发商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参与者以及执行者,在城市规划、执行过程中,同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性和矛盾性。其是政府部门规划执行的重要监督者。在城乡规划过程内,当地政府应该真正集思广益,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推动执行效率的增强。并且,在监督过程当中,提出更为有利的规划改进策略,从而实现政府、公众、开发商的利益综合最优,进而最大限度提高城市规划效力,实现城乡经济的良好发展。
(三)各部门间利益有机协调
过去的行政规划的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仅将焦点聚集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权限也仅限于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这直接导致城乡规划编制仅为规划部门“服务”而忽略了其他部门的职能利益。因此很多城乡在规划在实施时往往只是规划部门一头热,其他职能部门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使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过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调动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城乡规划制度还应当积极做出调整,注重多部门的利益协调,通过主动引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方式让与规划有关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认真积极的参与进规划过程中。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实际的城乡规划过程内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 安进. 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停车场设计规范的建议[N]. 科技日报. 2014-03-17 (010)
[2] 刘文静. 旧城改造中的“公共利益”[N]. 检察日报. 2014-04-02 (007)
[3] 张利民. 我国近代城市发展动力分析[N]. 人民日报. 2014-04-13 (005)
关键词:乡镇建设;城乡规划;措施
引 言
目前,我国的城市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城市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这也就要求我们要尽快的提高乡镇的发展,争取早日让乡镇也能达到富裕的标准,对于乡镇建设以及城乡的规划发展,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各相关的负责人员进行实际的考察和调研,寻找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措施,让乡镇的各个方面都得到很大的发展。
1 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简要介绍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
目前,城镇建设规划仍然受困于“雷声大、雨点小”的政策口号困局。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各地都在搞城镇建设,一派风风火火的景象,但是很多城镇建设要么“难产”、要么“流产”,大多数城镇建设规划都停留在喊喊口号、做做规划图、城镇范围内扯扯横幅的不作为层面上,或是停留在拆几栋违章建筑、建几条商业街等表面功夫上,城镇建设规划很难得到根本的贯彻实施。这与各地政府的不重视有很大关系,政府不重视,城镇建设规划就面临着资金难、技术难、落实难等重重困境,很难落实到位。同时,城镇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造成规划被城镇建设“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规划要先于建设,要在科学合理的规划下进行城镇建设,但是当前的情况是规划滞后于城镇建设,各城镇在制定规划时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城镇发展的长远目标,造成了某些问题的规划“空白”,比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城镇内部资源的整合利用,规划把老城区的改造排斥在外,对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缺乏通盘考虑,造成城镇建设中的用地矛盾等。规划的不合理和落后严重制约了城镇的建设发展。
2 加强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措施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要提高科学性,重要途径之一是从区域人手,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相应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城市和县城的发展进行综合部署,避免城市规划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论城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实行市带县体制,县以下建制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市带县、镇管村,其目的都是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通过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内城镇布局、交通运输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以制度创新为手段,逐步形成了以“一朽两证”审批为核心、以规划公示为手段、以服务窗口为载体、以法规制度为保证、以“阳光规划”和电子政务为特色的工作机制,坚持满负荷、高效率、快节奏办理规划审批业务,促进了规划管理的全面发展。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新型乡镇注重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导向,运用新的规划理念和技术手段,打破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的传统规划格局,适度扩大了新型乡镇发展规模和空间,坚持园区发展规划与镇区规划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新型乡镇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为把新型乡镇规划建设成为产业发达、民生殷实,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管理民主、文明和谐,区域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化乡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在全市规划系统开展为期半年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坚持以提高思想认识为主线,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手段,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的,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初步探索和总结一些推进规划工作科学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加速内部运行,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做到政策不在规划机关截留,差错不在规划机关发生,时间不在规划机关耽搁,建设单位不在规划机关为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出并努力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忙于上层活动转到深人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上来,从一般性布置任务转到跟踪指导抓落实上来,从坐等规划项目审批转到深人实地勘察现场办公上来,从让群众和工程建设单位围着机关转转到主动上门服务上来。还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文化铸魂、以人为本、良性循环的规划理念,围绕“全市行政商务中心、科教文化基地、休闲度假胜地、生态宜居新城”的发展定位,把生态、文化等要素置于首位进行规划建设。最好是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可以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城镇规划建设要做到“紧抓环保不放松、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动摇”。城镇规划建设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规划中要体现“保护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要严格地贯彻环保精神,任何凌驾于环境之上的规划都要坚决予以取缔,环境保护是千秋大业,是绝不容忽视的头等大事,要保证城镇规划建设不损害环境。此外,必须树立牢固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物质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和珍贵名片,在城镇规划建设中要保留历史建筑和文化建筑,绝不能随意拆迁。同时,要加大物质文化遗产建筑的保护建设工作,要保留城镇特色。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对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简要介绍,使人们更加的了解到发展城乡建设是多么的重要,对于加强乡镇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措施和方法还需要更相关的负责人员不断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研究,实事求是,争取早日解决城乡问题,让乡镇建设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剑晟,刘锐.浅谈城镇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07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它是城市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行为牵涉最广的部分,是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先导和依据;另一方面,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成果是决定城市发展的关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节选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中有关编制与审批的部分条文,有利于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发掘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原因,提出切实的建议。
1.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中存在问题综述
目前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中存在问题的论述,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编制,集中在以下4 个方面。
1.1公众参与普遍不足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公众参与普遍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公众参与。规划设计人员在规划过程中考虑的是业主的需求,融入的是设计者自己的理想,很少考虑生活于斯的公众的所思、所想;即便有公众参与,也是在规划编制的后期,例如深圳,只有在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以后进行公开展示时,市民才可以对已定的规划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缺乏参与前期法定图则编制工作的机会,甚至还有的地方在规划审批通过后才进行公布,公众参与更是无从谈起。
1.2 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缺乏约束力
由于城市政府的强势和行政首长个人意愿的施加,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首先,总体规划的法定约束力不强,政府有一定的调整权限,特别是对用地性质的调整;其次,一些城市盲目超越经济和资源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最后,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
1.3 编制与审批程序不够科学
城乡规划编制缺乏程序性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对编制规划的城市缺乏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为规划的随意性预留了空间。由于城乡规划编制研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规划编制在一小部分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研究探索,同时因规划编制研究不到位导致主观规划代替了客观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比较繁琐,不够规范,加上审批时间过长,造成了规划时间管理上的真空,影响了规划管理的连续性。此外,审批缺乏监督环节,使得开发商进行高容积率、高密度的开发,破坏了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城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下降。
1.4 修正和检讨不及时
目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发展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年都会发生较大变化,而我们的城乡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很少根据外界的变化进行修正或检讨,不利于指导城市的有序发展。
2.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的建议
通过很多实例可以看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与规划法律、法规的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完善和主体不明确有很大的关联。因此,要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首先必须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地方城市规划条例的修改完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2.1法规精神层面
以城乡统筹为根本原则,改变以城市为本的价值导向,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体系的界定,建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城乡规划体系,将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提到和城市规划同等重要的高度。在经历较长时期的以城市为本、城乡分割状态后,应当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镇、乡和村庄规划上,弥补历史的欠账。《城乡规划法》赋予“成文规划”更加重要的法律地位,特别强调了控规在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依据地位,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的羁束关系得以大大强化。“由于‘成文规划’的羁束性作用提高,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将相应缩小,进而规划管理中的许多矛盾和争议必定会前移至规划编制和审批阶段”。因此,需要在法规制定中加强规划制定与规划实施的羁束联系。
2.2法规实体层面
法规实体层面的目标是使内容更加充实,主体更加规范。
(1)增加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3 个规划层次的内容。这是所有地方城市规划条例都缺失的地方,通过增加这部分内容,建立完整的地方城乡规划体系,从而对规划层次作出界定。(2)调整相关不合时宜的内容。(3)增加“编制程序”的内容,完善并加强“公众参与”的内容,形成由编制原则、规划层次、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审批程序、修改程序、公众参与和编制单位要求及其他等11 部分组成的涵盖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各方面的条文。同时,突出重点,强化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审批主体、审批程序、修改程序和公众参与等5个部分。(4)规范编制与审批主体,使城市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理、权责清晰,编制与审批过程高效公平。编制与审批主体的规范主要针对城市详细规划、乡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做到明确与灵活兼顾。同时,由于《城乡规划法》仅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主体地位,因而在一些大城市别要处理好市政府和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区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中的主体地位和角色分工。
2.3法规程序层面
法规程序层面主要是制定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编制程序、审批程序和修改程序。通过程序立法,一方面保证城乡规划的完整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提高规划编制与审批的效率,同时保障规划编制与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1)编制程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程序针对的是城市总体规划,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将编制程序扩展到镇总体规划。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2)审批程序。 (3)修改程序。
2.4法规立法层面
一方面,地方人大不仅应当严格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和讨论,使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从一开始就具备开放性、兼容性和时效性,同时要规范表述,措辞得当;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城市所面对的城市发展环境和具体实际情况不一样,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多方面调研,针对地方实际进行立法,增强地方城市规划条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地方城乡规划的“主干法”,具有总体性、一般性、原则性等特点,并不能涵盖城乡规划与管理各环节,需要与其他配套法规共同作用。因此,地方立法机关也应当适时更新、完善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建立以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为主体的完整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家领衔:项目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动城乡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会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乡规划对于有效指导城乡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已成为当前规划部门和规划行业的当务之急。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关键在于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本在于发挥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模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专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专家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途径和形式。目前,“专家领衔”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的新特色。
2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必要性
2.1 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与手段。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发展,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各种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从形成、确定、执行到评估、修正、终结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专家作为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相对富有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质量。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乡规划本质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为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当然需要专家的参与。
2.2 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特点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是城乡规划的显著特点。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城乡规划需要对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来协调和解决的各类问题越来越多,单纯的工程技术己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规划工作者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具有全面综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然而,规划编制或管理单位的规划师无论其个人水平多高,总受到专业限制,不可能是通晓所有领域和所有学科知识的全才,邀请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弥补当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国当前的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类和限制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无法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机制。目前,城乡规划领域人才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制度,对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未作明确要求。目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和研究不足,导致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由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迫使其努力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因此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然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无权参与行政决策。这种行政权力与专业技能的剪刀差制约了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为了取长补短,规划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参与。
3 当前城乡规划专家参与机制的不足
3.1 规划编制重单位资质轻个人资格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甲、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城乡规划法》更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违反国家标准编制规划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对项目负责人资格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资格偏低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保证规划成果水准。
3.2 专家意见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明确专家审查或专家论证程序的法律地位,专家意见只是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听从或不听从全由行政领导个人决定。由于专家意见缺乏约束力,专家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专家重视,专家作用自然难以发挥。有些专家论证会的举行甚至是为违规项目出谋划策,邀请专家只是为行政决策失误背书,专家对这种“擦屁股”的论证会议最为反感,大多只是应付而已。
3.3 专家参与规划决策机制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于城乡规划工作中哪些阶段要邀请专家参与,该邀请哪些方面专家参与,如何对待专家意见,缺乏制度规定。专家一般只是参与初步成果的审查,并不是对规划编制实行全过程监控。专家对规划前期条件和过程缺乏了解,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难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方案。专家对评审后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也无从把握,难已保证意见被采纳。
3.4 专家资格界定不明确
很多数地方没有成立城乡规划专家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应配备哪些专业的专家,什么人才具备专家资格,该将什么人纳入城乡规划专家组织都欠明确,影响专家会议的质量。许多行业的专家忙于本职工作,如不统筹安排,难以及时参加规划部门的专家会议,导致一些专家评审或论证因无法邀请到具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常常出现以行政领导代替专家出席专家评审或论证会的现象,导致专家评审或论证会意见并不具备“专家”的水准。
3.5 专家权责不明确
目前各地尚未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专家参加评审或论证会不过是为了完成本单位领导指派的会议任务,最多算是一种荣誉,一般不会高度重视。大多评审或论证会只是开会时
才将资料发给专家,专家对项目难以提前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点水、浮于表面。另外,专家出席各种评审或论证会也没有责任约束,专家不发表意见或所发表意见明显错误也不负责任,顶多是有损形象而已。没有责任约束无法强化责任心,当然难以形成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4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配套措施
4.1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制
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而规划编制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规划项目委托时,不但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更重要的是承担具体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项目负责人才是规划编制任务的真正领衔者,是确保规划水平的关键。为此,城乡规划编制应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条件,甲级项目原则上应由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乙级项目应由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丙级项目应由注册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真正落实专家负责制。
4.2 专家意见应成为规划审批依据
实施专家领衔,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视专家意见,应将专家意见作为领导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凡规划报批材料中没有专家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实施。凡规划内容与专家意见严重冲突的,审批机关应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重新组织审查、论证,待取得统一认识后再重新报批。如果审批机关无视专家意见导致决策失误而引发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 建立专家机构并明确专家资格
城乡规划专家组织应常设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领导机构)下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的智囊机构。规委专家委员会应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家全面纳入,直辖市规委专家应当有教授级高工职称,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专家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城市专家应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镇体系规划,又要对下位城镇作出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规划审查或论证会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规划部门专家指导,也要有下位城镇的规划专家参与。
4.4 建立并规范专家评审会议制度
城乡规划评审(或论证)会议的地点应相对固定,时间应预先通知,便于专家安排工作。规划文件应提前(时间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地总体规划项目提前10-20d,详细规划项目提前5-7d)交给参与评审的专家,便于专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内容并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专家评审(或论证)会宜由资深专家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会议,各部门的专家应于参会前3-5d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提交首席专家,意见书应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首席专家应对各部门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不妥的应通过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然后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首席专家还应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规划成果与专家意见一致。为保证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必要时应实行回避制。为防止学术专制和权力垄断,首席专家应实行轮换制。为防止权力寻租,出席专家会议的专家名单应通过抽签决定,不能由领导指定。
4.5 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
专家是各部门的精英,一般工作较忙,部门领导应为参与规划审查或论证的专家提供便利。规划审查和论证实质上是向专家咨询。政府或相关单位应给予专家一定的报酬。首席专家承担责任更大,劳动强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应适当提高。专家评审或论证本身就是技术工作,参与大型或重要项目的评审或论证,可以作为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历。专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专家有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和准时参会的义务,并应坚守职业道德。专家不恪尽职守,可以解聘;违背职业道德的应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领衔是城乡规划科学制定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专家领衔的有效开展,通过配套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职责、权利、义务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必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秉钊・著・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确定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划的;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三)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屋预售许可;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措施;分析
1 城市发展与公众意愿相结合
现在城市规划建设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关键阶段,应当围绕加快城市的发展抓效能建设,让效能建设跟城市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落在实处。城乡规划中的相关部门,要和国土、发改等部门紧密配合,要支持市、县和各镇、开发区、软件园区项目的签约和建设,高效率地做好引进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工程项目的许可审批落实。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满足城市市民和投资者的需要,做好服务于城市发展的工作。
2 大力推进机制的创新
2.1 加快审批流程
在项目审理中,用“否定报备制”检查“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用“首问责任制”加强“AB岗工作制”。要求接办与受理同时进行,在第一时间就与建设单位沟通并且确定好现场查勘等相关事宜,让技术骨干前台受理、咨询,必须保证资料齐全。采用“AB岗工作制”,坚决杜绝建设单位报建的“扑空”。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超时默认制和两次办结制,坚决禁止层层汇报制。符合报建规定的,坚决要求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快速反映解决问题。形成共同服务、上下联动,确保服务品质。用微机“红绿灯”的管理策略,要求当日办结率,公布各人周办结率,监督限时办结制,人力资源在窗口统一调配,可以有效的集中力量,确保行政提速。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应推行的工作原则是:工业项目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特事特办,招商项目超前服务。
2.2 优化行政资源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应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即规划项目报建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程序进行,报建单位将不用再到各个职能部门去盖章,而是由规划主管组织协调各相关参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实行并联审批是缩短项目办理时间的有力措施。审批中涉及相关部门时,用科学的并联审批取代传统的模糊的串联审批。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用并联审批会解决,减少建设单位不知往哪跑、多头跑、无用功的接力赛。加强沟通,慎用否决权,增加部门协调,强化行政合力。
2.3 抓好政风行风
对外要全程阳光,创新地实行“批准、批复、批驳”三种行政审批方式。限时办结,文字量化明确,不得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或口头答复。暗箱操作,推诿、拖拉等腐败土壤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审批环节全部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后,避免出现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破除“官即管”的观念,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同时要有效的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显著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2.4 强化依法执政
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法》明确城市政府的城乡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同时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赔偿法》和《刑法》加大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保证规划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并能独立执法的社会环境。加强规划部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体系。目前城市规划监察支队主要负责已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随着近年来规划事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建设项目的增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规划监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规划监察的职能越来越重要。随着形势发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面对着新的课题,规划监察工作难度越来越大。鉴于以上问题,为了切实加大规划监察力度,提高城市规划监察机构的机构规格显得尤其重要,以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3 提高编制水平
3.1 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 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 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 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强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4 城乡规划管理应体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并重
4.1 规范公示内容和程序
一是明确规划许可内容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及查处结果;二是社会监督和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三是形成横向覆盖的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监察三大职能,纵向覆盖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的“阳光规划”体系。
4.2 拓宽公示形式和载体
对不同的公开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一是通过规划网站、报纸、公示牌和规划展示馆,开展四位一体的项目审批规划公示;二是采取调查问卷、广场咨询,召开座谈会、规划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公示;三是通过咨询、征询、听证、论证、评审等方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居住区、公共设施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四是依托行风监督员、专家组、咨询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等队伍或载体开展公示。
4.3 加强公示互动和沟通
在公示实施过程中,注重强化公众参与,及时处理答复群众意见。采取畅通渠道,公布信箱、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引导市民参与和监督规划。对各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门别类地研究,落实具体经办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重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执法教育和监督,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效能监督机制入手,立足实效,强化措施,推进城乡规划系统整体形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于卓,吴志华.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体系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2011,(05).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当分别编制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八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一般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按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但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继承的国有划拨土地上需要建设的,按历史问题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确需建房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建房,均应按《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域范围内,在穿过乡(镇)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设,必须严格按乡(镇)规划的要求退让红线;严禁在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区域内建设。
规划村庄时,同一居民点仅允许在道路一侧选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边缘必须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以及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执行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信息员制度,明确信息员职责,健全乡(镇)、村(社区)执法监察网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未能提供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用地审批,指导和监督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负责告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用地的项目暂停办理项目有关批准、许可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指导乡(镇)编制规划,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国资办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查处国、省、县级公路两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六)县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责对林业用地的审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八)县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对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招商项目不予认定。
(九)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已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
(十)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十一)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县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三)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符合条件的、需要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
(十四)其他相关单位(消防、工商、农业、商务、房产、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等)按照各自职能严格办理审批、许可等手续,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综合查治机制。县政府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指导和支持各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重大任务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调度行动。
其他乡镇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县临江产业园建设筹备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建立督查协调机制。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督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视情通报全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证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县人民政府集中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乡(镇)各职能单位对辖区内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或审批,属县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事项报送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招商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关键词: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值;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乡规划的理念与特征
城乡规划理念的提出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且随着每代人的不断完善和修改,让现今的城乡规划理念不仅越来越独立,也完美的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完美结合到了一起。城乡规划的实施者是政府部门,因此城乡规划的规划前提是能够符合基本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城乡规划过程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体现在对空间布局形式的规划上,同时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城乡未来经济蓝图也有很大的调控作用。可以说城乡规划就是为城乡建设的基础规划服务,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帮助城乡建设达到最优化发展。城乡建设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乡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的质量还需要靠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优化城乡规划实现对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
2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
2.1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要能够实现改善人居环境、协调空间布局、加强规划管理、带动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改善目标。从上条法规中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不仅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同时又是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保证。过去的城乡规划通常都是通过加大城市化规模的方式来提高城乡GDP增长,但是规划配置的欠合理性往往让城乡规模建设不能很好的与城乡发展相协调。且政府对地方土地的过度重视也让目前城乡规划的实际效果与规划本质完全背道而驰。为了实现城乡的合理建设,保证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资源配置的城乡规划建设对城乡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解决城乡两极化的最佳途径
目前国内城乡建设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城乡两极化严重,这种两极化主要体现在城市用地市场化和农村用地自给化两方面。简单的说,城市在自身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已经逐步向着统一化和整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农村在土地资源利用上却较为随意,很多规划计划都难以实施。这种两极分化不仅延缓了农村经济建设,同时也加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因此合理进行城乡规划,尤其是土地方面的规划不仅能够协调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两者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2.3为宏观调控提供支持
新城乡规划法中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并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法律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听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从新城乡法规也可以看出现今的城乡规划建设已经消除了城乡建设中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例如以往政府因更换人员而对城乡建设部署进行大范围调整使各种资源无端浪费的现象就不会出现,因为新法规中明确指出,只要是程序的正常规划,就不能随便修改,即使需要修改,修改程序和修改制度也异常严格。
过去城乡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者都是政府,过去的城乡法规只侧重行政权力与管理方法的维护而忽视公民与法人的权益保护,这导致旧城乡法规出现监督薄弱,专制性强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城乡法规在修改过程中加强了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内容,着重强调了社会公众、立法机关、上级部门对规划权力的监督。同时也将群众参与、职能部门参与和定期评估总体规划等多个事项列为法定程序。这种监督机制的强化为城乡建设中的合理规划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上级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支持。
3提高城乡规划质量的措施
3.1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
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是强调规划中的多视角切入。多视角切入不仅可以从多元因素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切实统一多学科的与多价值观之间的合作,从而为规划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和更科学的规划方法。另外城乡规划影响到城乡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伦理建设、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若单纯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够统筹城乡建设全局,同时这种狭隘的规划思路也会影响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多视角切入的规划方式能够对规划目标与规划难题双管齐下,结合城乡的现实发展为城乡建设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密的规划思路。
3.2突出公众的监督权
城乡规划的主导和执行者都是政府,但是单体的思想和规划很难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协调性。另外城乡规划中牵涉到的不单单是政府,还有公众、开发商等多个主体,要想让各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能够达到协调统一,城乡规划建设之路还应当靠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参与和交流。因此城乡规划中政府应当集思广益,鼓励群众和社会各基层积极参与进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原有城乡规划中专制性强、监督薄弱的问题,同时公众的参与也能够减少规划中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分歧,减少规划实施中的矛盾激化。
3.3重视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
过去的行政规划的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仅将焦点聚集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权限也仅限于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这直接导致城乡规划编制仅为规划部门“服务”而忽略了其他部门的职能利益。因此很多城乡在规划在实施时往往只是规划部门一头热,其他职能部门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使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过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调动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城乡规划制度还应当积极做出调整,注重多部门的利益协调,通过主动引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方式让与规划有关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认真积极的参与进规划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让规划真正发挥对城乡经济建设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
规划编制是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双重结合,且规划成果不仅是城市建设的未来蓝图同时也是城乡建设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的过程不仅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建立规划目标、指导实践规划政策制定的过程。为了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规划过程中还要加大对落实配套政策实施和实践保障措施方案的研究,从而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4结语
城乡建设中分歧最严重的是土地问题,城乡规划中最重要的突破口也是土地。因此在城乡过程中政府应当抓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这一关键点,从改变土地结构、居民生活环境、住房环境等多个方面实现对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奠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郭巍.王迎节.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建材与装饰.2012.(19).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批阅我的材料,谢谢!
我是合肥工业大学城乡规划学专业的学生。我渴望能在贵公司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应聘项目秘书一职。恳请您给我加入贵公司的机会。我有信心、有能力成为一名出色的员工。自从考上大学以后我“自信、自立、自强”,不但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而且主动参与各种社会实践,经过研究生期的学习和社会锻炼,我具备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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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礼
求职人:尚晓路
一、市区规划管理
(一)“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1.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进行公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3.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前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后验线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眼处悬挂公示牌,公示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与式样由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与维护。
5.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规划的监督。
(三)山体与水体的规划管理。
1.在东至新台高速公路、南至沙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围内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山体和保护水体,一律不准开挖和填埋,不准占用河道进行建设。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挖山、填塘、覆盖河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界线、面积和设计高程进行挖山、填塘或覆盖河道。挖山后与周边地块存在较大高差的,应同时按建设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和相关法规完成防止山体塌方与水土流失的挡土护坡等防护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和与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签订《斜坡安全责任书》。
(四)村民宅基地建设的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非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台城规划办负责,台城规划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3.台城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图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无地形底图、与总体规划冲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
4.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供效果图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于成片规划的村民住宅,应统一设计、统一材料、统一颜色。
5.村民住宅报建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其报建收费按规定执行。
(五)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1.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到市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方可申办临时建设。如属租赁他人土地的,还必须提交原土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建设施工图,重要地段或大型临时建筑,必须提交景观效果图。
3.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建设单位申请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续期而继续使用的,市规划局可以无条件进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报。
4.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必须经消防、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
1.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市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市规划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
2.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的,凡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市规划局将统一进行清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给予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若属城市公共地方,应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资料不全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受理。
4.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一并缴纳报建费)。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尚未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
5.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4〕88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线敷设、改造计划报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2.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验线(其中管线的验线须在工程敷设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须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市政、管线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必须标明平面位置、走向、有关尺寸、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
2.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2)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3)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4)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5)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3.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的规划管理。
1.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市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
2.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重要地段必须同时提供建筑日间效果图与夜间效果图。
3.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和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包括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
4.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除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安全鉴定意见书、现状照片、建筑平、立面图与效果图。
5.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市规划局将依法处罚。
(十)规划指标和方案的审查。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规划局核定的指标骗取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市规划局将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建详细规划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单体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详细数据。
(十一)严格控制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规划局原则上一年内不受理修改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后,方可持听证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申请书与新旧方案送市规划局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信用制度。
1.工程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公告等情形),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骗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该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筑设计,若在未有规划部门书面同意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规划报建设计文件的,将在规划报建大厅给予通报,同一设计单位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土地规划管理。
1.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发改、建设、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负责实施。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3.土地出让必须附具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附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进行转让时,必须按程序补办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让转让受让方在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
5.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性质一律不得改变。
6.房地产、商业、旅游等经营用地出让后确需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凭有关缴费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7.土地出让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除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标外,必须明确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工程设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须明确地块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或烂尾楼,工业用地应明确投资强度要求。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制镇(中心镇除外)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然村详细规划由镇规划建设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村镇规划报建。
1.各镇(含川岛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统一由市规划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90%由市财政返还各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留存财政专户,用于镇规划管理专项经费,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申请财政局划拨,保证专款专用。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镇规划建设办办理报建手续。
3.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门同意后由镇规划办审批。
(三)村镇规划批后管理。
1.镇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放线、验线、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现状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2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城市领导农村发展的空间矛盾
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2. 2农村土地结构变化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2. 3农村整体规划的空间矛盾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令计划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关键词】城乡规划;教学方法;社会实践
0 前言
城乡规划社会实践教学是城乡规划专业培养学生的必备课程,也是城乡规划教学的重要环节。社会实践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获得直接经验、发展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主要宗旨,面向社会、联系实际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或学习方式。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认知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潜力。而专业社会实践除提高学生社会认知外,最重要的是通过社会实践强化对知识的认知。专业社会实践主要以实地实习的方式完成,城乡规划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结合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进行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实现专业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是培养新世纪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
1 社会实践教学是城乡规划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城乡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学习工程技术知识,接受相关技能及艺术造型的训练,而且还要关注城乡社会发展动态,将技术与社会经济有机结合。此外,城乡规划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科学性来自于实践,其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社会实践是城乡规划教学的最终目标取向。因此,强化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十分重要。
1.1 城乡规划的社会职责问题
过去,在“规划是生产力”的指导下,推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成为评判城乡规划科学性的最重要标尺。在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激励下,城乡规划的经济职能被无限放大,但由此带来对城乡规划社会职能的一定忽视。近年来,城乡化进程迅猛,2011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72%,并预测到2020年将达到65%左右,但目前很多城乡却出现“化地不化人”的景象,即土地城镇化高速推进,而人口没有实现真正城镇化。城乡规划社会职责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财富的两极化加大,并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冲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公平、公正”已逐渐成为国家政治和人民生活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城乡规划社会化要求成为中国城乡规划发展的普遍趋向。
1.2 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化
城乡规划的本质是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然引起利益冲突。在西方,国家城乡规划的核心问题是围绕着空间资源分配的社会公正问题而展开。而国内城乡规划是一种社会运动、政府职能,更是一项专门职业。当前,如何协调城乡社会各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中国高速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建议提倡以“多数人”为本、以“弱势群体”为本的城乡规划。从规划的公共管理层面,城乡规划提供的是合乎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应树立和加强其应有的社会职责,应从纯“技术规划”逐步向“技术规划+社会需求+经济发展”转变,从而合理推进城镇化发展。
2 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方法探讨
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应充分发挥其双重作用―实践中的思想教育和实践中的专业学习。一方面在实践活动中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心理素质,提升未来城乡规划师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知识素养,从城乡规划的视角来发现社会问题、分析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
2.1 结合社会资源提供实践平台
城乡规划专业综合性强、应用性强、涉及社会部门多,单靠专业教师指导实践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增加学生的社会实践[1]。首先可以增强学院、专业教研室与地方城乡规划政府部门、城乡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等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开展联合实践教学与培养。其次,在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多个实践、实习基地。例如在市、县、乡镇等多级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等部门建立实习基地,或在地方城乡规划设计院和建筑设计院建立基地,给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平台,如此既可以为这些社会部门提供人手支援,又能够让学生学到很多社会实践知识,积累经验,掌握专业技能。除此之外,还可聘请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的高级规划师、高级工程师等为城乡规划专业学子作社会项目设计报告,推广高级经验,让学生多方面成长。
2.2 社会实践选题方法
①面向社会问题进行选题
我国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城乡社会问题。例如城中村、贫民窟、城乡社会的贫富极化和居住分散隔离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城乡规划存在密切联系。
城乡规划不仅仅是规划一个城乡,而是在规划整个大的区域。目前城乡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为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提供很好的素材。在社会综合实践中,可以选择一些“以小见大”并普遍性的问题,例如从调查分析大城乡“城中村”现象看快速城镇化地区外向型经济对失地农民的普遍影响等能够被本科学生所驾驭的“小问题”入手,培养学生对城乡社会问题的认知能力,以及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使学生在探究问题和融入社会中不断成长。
②鼓励学生自主选题
城乡规划社会实践是以学生的直接经验或体验为基础而开发和实施的。它是以学生的直接经验为基础而对城乡规划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城乡规划社会综合实践教学应根据学生的兴趣,确定实践活动的主题。即社会实践主题是学生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指导教师命题的结果。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创造性。学生如果能够结合在实习期间接触的课题或问题自主选择题目,调查能很快地深入,并取得较好效果;反之,如果指导教师把自己的科研题目强加给学生,学生理解困难较大,需要较长的时间沟通,最终效果可能也不佳。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学生社会实践主题的指导者、是学生社会调查基本方法的传授者、是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者、是学生解决社会问题的参与者,而不应该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主宰者。
③注重学科知识的融合
城乡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所涉及的多学科知识是未来城乡规划师不可或缺的。在专业教育初始阶段,一些课程往往处于相互脱节的状态,使学生对一些知识体系的建构缺乏整体的、系统的概念。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要强调通过学生多样化的实践性学习,将城乡社会学和城乡经济学等学科知识有机地融入到社会实践课程的教学中。在教学中,组织具有不同专业背景、不同研究方向的教师组成课程指导小组,加强学科的交叉、渗透,加强相关知识的整合。
城规教研室制定的教学培养方案对同学们的实践教学安排是三年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和认识实习,大学四年级学生参加生产实习(5个月),大学五年级学生参加毕业实习(2个月)。这样,(下转第73页)(上接第64页)经过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任务安排构成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让学生逐步对城乡社会问题的解决融会到城乡规划各个过程之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问题进行主观上的思考与讨论,充分开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
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是规划师人格塑造的有效途径之一,即通过学生的亲身体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做合格的“规划师”应有的品质。而来自社会实践的亲身感受往往对学生的人格塑造会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唤起学生在做人做事上的良知,从学生自主选题的范围和关注焦点可见一斑,如关注弱势群体、市民维权意识、实地农民问题、公共设施建设、违章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等问题都是近几年来规划届热衷的话题。
2.3 社会实践过程管理方法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在“城市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之初,指导小组成员通过充分讨论, 达成了以下共识, 作为实习计划设计和实际操作的指导原则。
①以学生为中心开展实习
教师仅以指导者身份出现, 帮助学生使用、改造、重组其知识架构。实习过程提供的, 是一个由教师设计的平台或支架, 让学生依照设计路径完成有意义的知识建构和优化[2]。不同于课堂教学, 实习过程中, 学生不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 强调学生在信息加工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②教师指导过程循序渐进作用
首先, 做好实习环节设计, 由浅入深, 衔接合理, 张弛有度, 适时跃升; 其次, 选择信息量最丰富、最有代表性的考察线路和观察点; 再次, 适时适度设问,保证原有知识框架与新信息之间的联系线索,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最后, 组织讨论和交流, 以及以小组为单位的学生自主考察, 提供协作学习的平台。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指导教师一定不能将主观意识加给学生,防止阻碍学生的思维发展。
③成绩评定要具有客观性
根据实习成绩评定要求, 实习报告和实习表现分别占实习成绩的70%和 30%。实习报告是学生实习效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撰写过程指导和成绩评定, 按照“分工负责、至少两稿、责任到人、签字认可”的原则具体操作, 每个指导教师必须指导一定数量的实习报告撰写, 对其中的文字、照片、图表认真审核, 学生按照指导教师意见对初稿修改后,教师在认可的定稿上签字。实习指导小组全体教师, 在综合实习报告和学生表现记录的基础上, 逐个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3 结语
实践实习教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学生身处社会大环境,只能靠平时学生利用通讯工具与教师进行联系沟通,所以需要双方具有一定默契且有足够的耐心,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所有过程都要严格执行,让学生有一个严肃认真的态度,由于不在课堂教学,因此极有可能造成学生的思维懒散,指导教师在这阶段必须要把握原则,对双方都严格要求。
城乡规划专业社会实践教学既要务“虚”,又要务“实”,这是城乡规划学科发展的大方向,即城乡规划教育应当是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两者并举。特别作为专业教师,应当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应用好教学技能,把握好教学规则,必须要让学生有独立能力去完成实践过程,不能干涉学生的自主思维,在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抛开教材书本的禁锢,引导学生走进社会,开拓思维,勇于探索。通过一系列的技能培训和自我锻炼,达到专业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