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2 07:43: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买卖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参照ibm公司的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三、接货单位
(人)
卖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接货单位为:
地址:
四、联系人:
传真:
联系电话:
五、交货的时间及地点、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六、合同总金额:rmb: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交货当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即:rmb:
八、货物的验收;
自产品交货后三日内,买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即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提出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向卖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卖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在产品交付后三日内,卖方未收到异议或虽收到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检测报告的,视为产品通过验收。
九、接收与异议:
如买方指定由接货单位
(人)接收货物,则买方同意对接货单位提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方式交货的,在交付产品时,接货单位
(人)应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接货单位
(人)应当签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可以拒收,并书面说明拒收的理由。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货,买方依照约定拒收的产品,需要由买方保管的,买方应负责保管。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买方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有异议的,应自产品运到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补齐。
十、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确需变更合同,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_________卖方(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二
甲方(买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卖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 XXXXXXXX 号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舶所有人:彭德凡
船名:XXXXXXXX 船型:自卸砂船 船籍:益阳 船级:B
总长:117.60 m 船宽:13.8 m
船深: 总吨:净吨:574 t 载重吨:1800 t
建造年月:2010年2月22日 登记号:2010F4100089 建造厂家:益阳市清水潭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标的船舶 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的标的船舶 质量、建造标准与说明书、设计图纸、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标的船舶 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的标的船舶 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在船舶交付买方后,若的标的船舶 权负责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三、卖方应提供以下所出售标的船舶 XXXXXXXX号的证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2)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3)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4)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5)船舶设计图纸,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6)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7)设备目录正本。
(8)航海记事簿正本。
(9)船舶检查簿正本。
(1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1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12)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四、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 XXXXXXXX号的价款为4,256,800_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
五、付款方式:
1、分期付款:
5.1.1首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币肆佰壹拾万元整)。
5.1.2尾款:买方将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尾款合计XXXXXX号船舶买卖合同,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
5.2、付款方式:
5.2.1、首付款,由银行转账完成。
5.2.1、尾款,由银行转账完成。
5.3、买卖双方提供真实、正确、合法的银行信息,卖方提供的收款卡号需与所出售的标的船舶 XXXXXXXX号所有人名称一致。
买方: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分行支行
银行卡号:
卖方:
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支行银行卡号: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 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买方付首付款后当日,卖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交付买方。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在所有检验完毕之后,卖方应将所出售的标的船舶送至买方指定港口___________。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交船时,卖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卖方应在交船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并具备行驶至卖方指定港口的燃料。
十、保护
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2.1、卖方违约责任
12.1.1、卖方将 号轮移交给买方时,须确保 号轮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买方发现 XXXXXXXX 号轮设施不全,且无法弥补,导致 XXXXXXXX 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返还首付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2.1.2、卖方收到首付款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返还首付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2.1.3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卖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须尽快解决,否则,卖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2.2、买方违约责任
12.2.1止。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卖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12.2.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返还首付款人民币肆佰壹拾万元整)给买方,买方补偿卖方损失1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2.3 、船舶质量责任赔偿:在船舶交付买方后,若船舶及船体出现制造方面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返还买方所付全部款项,并赔偿买方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十三、合同的解除: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四、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双方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印)并通过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____________ 卖方(签章): 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三
甲方:湘益阳机5089(船舶所有人钟和平)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公平公证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一艘甲板船(船长米,船宽深 米,总吨 吨)卖给乙方,计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00元)。船舶登记号: ,船舶识别号: 。
2、甲方无偿为乙方办理船舶注销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证注销证明书,船舶检验注销证明书。
3、甲方在湘益阳机5089号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4、由甲方将船舶送行至沅江港,再将船舶交至乙方,行驶途中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其燃油费用由乙方负责。
5、船上所有设备和设施现场移交。
6、乙方预付合同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后该船舶的设备设施及该船舶的配置不得拆除或损坏,乙方于 天内付该船舶购买款 元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 内办理好注销手续,待甲方办理好该船舶的注销手续后,乙方在启航离开益阳前付清全部余款。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合同各方: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 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屋转让并不再另外计价。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_______________.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协助义务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时,各方得另行签订用于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为准)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内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 家楼房一套( 楼 室),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储藏室一间,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价格为 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房款一次***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条。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当日须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并将原购买房屋的收款条等有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签定本商品砼买卖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
总层数:_________
总高度:_________
运距:_________
二、合同总数量及总金额
(预计)总数量:_________m3
(预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砼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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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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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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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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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单价│含泵费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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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运费)│不含泵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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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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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品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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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剂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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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泵送部分其他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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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结算量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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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如遇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价格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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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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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商品砼质量和技术要求标准及双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1.乙方必须按合同的要求供应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商品砼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确认是乙方原因造成商品砼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当商品砼到达现场后,甲方必须按商品砼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施工,经确认是甲方原因造成商品砼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必须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浇注前的商品砼数量,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及乙方人员的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异议可拒签商品砼发货单并立即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无异议则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四、商品砼签收要求
1.本合同约定,甲方特指派_________对乙方提供的商品砼进行签收,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进行签收。
2.乙方所提供的商品砼数量累计达到_________m3时,若乙方提出需甲方对此数量的混凝土进行认证时,甲方必须给乙方出具数量认证凭证,同时收回认证数量部分的混凝土签收小票。
3.混凝土合理损耗量按国家标准执行。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五、对商品砼验收标准
1.商品砼的验收以商品砼生产之日起28天后混凝土抗压报告结果为验收标准,若无异议则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取样按(供方、施工现场、第三方)为准。
2.其他_________。
六、商品砼的供应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条件
1.商品砼的供应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若超出此供应时间,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在每次浇注前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_小时通知乙方所需商品砼的标号、数量、施工地点、部位及施工时间等,并按要求填写商品砼委托单。如有变化甲方必须提前_________小时通知乙方。
3.每次混凝土施工前,甲方必须平整好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现场车辆运行顺畅,协调好同有关部门及周围群众的关系等,因此方面的原因造成延误混凝土施工或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则乙方概不负责。
4.本合同约定:(供、购、收)货地点为本合同履行地。
5.其他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限期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规定预计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必须按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则甲方必须在停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乙方的所有混凝土款结算清。
4.在甲方要求的混凝土数量范围内,乙方已生产而甲方提出退货时,此部分混凝土视甲方已购买,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5.乙方在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后应据实提供给甲方各批次商品砼的实验报告,若甲方出现违约情况则乙方在纠纷未解决前有权不提供商品砼试验报告。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采取第()种方法解决
。
1.大连仲裁委员会。
2.本合同履行地法院。
3.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补充协议: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月日
_________年月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
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种子标准号: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按《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出卖人交付种子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等资料及相关服务;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书面的种子来源、产地、商标或品牌、质量标准、有效期限等简要说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提供资料中的要求栽培、种植。
五、买卖双方现场对种子交付、验收。
六、买卖双方对种子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提示:种子样品应按种子存放的要求保存)
七、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八、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 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 日内交付 万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船舶融资租赁有助于船舶经营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优化航运金融资源配置,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船舶融资方式。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尚不够成熟,实践中操作不甚规范,导致实际融资额超过船舶价值从而引发融资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从当事人客观行为的角度对合同进行解读,在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客观评估船舶的市场价值,同时适当考虑商事纠纷处理的经济效益目标和金融纠纷处理的风险防控需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
被告:邱某
第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
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 1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购买被告所有的“汇通3”吸砂船;原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购船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若双方于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与原告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协议,则该合同解除。
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原告与中信公司就“汇通3”轮融资租赁事宜进行协商。中信公司告知原告需由被告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原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转告被告。应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个人银行卡及网上银行安全认证设备(以下简称“网银”)交存于原告处。
2013年1月8日,涉案三方当事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3 800万元将“汇通3”轮出售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把购船款汇付至中信公司与原告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户名为原告),原告收到购买款后汇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公司将“汇通3”轮出租给原告,租赁本金为3 800万元,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原告按约付清全部租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013年1月14日,中信公司向上述监管账户汇入扣除保证金、手续费后的全部购船款项共计3 040万元。同月17日,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向被告汇款2 660万元。次日,被告向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的挂失。同月29日和同年2月8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账户汇付6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此后,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又向被告汇付尾款380万元。
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汇通3”轮在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的价值不超过1 200万元。
原告诉称:根据《船舶买卖合同书》,“汇通3”轮的真实交易价格为
1 100万元,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并在收到船款后将差价返还原告。为此,被告将其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但被告在收到首笔船款2 660万元后即挂失银行卡和“网银”。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返还60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将已获得的3 040万元款项扣除真实船价1 100万元及先期已返还给原告的600万元后的剩余款项1 340万元及利息退还至前述监管账户。
被告辩称:2013年1月8日中信公司和原、被告三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已经解除;“汇通3”轮最终以3 800万元成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差价没有依据;原告曾以协助被告向中信公司出卖船舶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回扣,被告无奈才支付其1 200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并未约定买受人的义务和标的物的转移交付等内容,其真正目的是对船舶融资所得款项在双方之间作出分配;中信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中信公司认同原告有关将船舶融资款项退还至监管账户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船舶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始终与中信公司联络沟通融资事宜,被告则配合原告办理手续。虽然《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有终止期限,但双方在该期限届至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始终连续履约,且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足以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信赖,故《船舶买卖合同书》对双方仍具有效力。此后,被告又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汇付1 200万元。在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与原告关于双方约定的船舶真实交易价款为1 100万元、融资所得超出部分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的主张更为契合。
此外,经司法鉴定可知,涉案船舶时价不超过
1 200万元,《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的价格1 100万元更接近其实际价值。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系由原告与中信公司协商缔结,原告是船舶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在融资所得3 800万元远超船舶实际价值,租赁物价值不足以全额担保的情况下,将超出实际价值部分的款项返还至出资方与融资方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既符合交易公平的原则,也有助于防范融资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和中信公司开立的监管账户返还7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船舶融资租赁是近些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船舶融资方式。一方面,航运及相关行业经营者可以借助融资解决自行购买、建造船舶时成本高、耗时长的问题,加速资本循环,减少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船舶的固有价值及出资人的全程参与可以保障出资人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受偿,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资金安全。但在实践中,出租人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往往关注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造成融资额远高于租赁物实际价值从而引发纠纷。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船舶融资租赁行为的特殊性,从各方客观行为表现中探究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 ,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发挥海事司法专业优势,客观公正评估融资船舶的市场价值,注意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融资款超过船舶价值现象的成因探究及风险提示
租赁物的价值是融资租赁出租人顺利收回出资的重要保证,但要实现这种担保效果,则须确保租赁物的价值足以涵盖出租人的全部或大部分出资,即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应当不过分低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的租赁物价款。这样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也可通过获得租赁物减少损失。然而,现实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或出租人实际支付的租赁物价款高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情况十分常见,其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物的价值被高估或出租人看好租赁物的未来价值,租赁物正处于增值或市价上涨过程中。又如本案中,“汇通3”轮经鉴定的实际价值不高于1 200万元,而出租人中信公司与出卖人邱某实际约定的价格却高达3 800万元,且最终实际支付了3 040万元,是出租赁物实际价值的近3倍。审理中,亿洲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其租用“汇通3”采砂船系用于承接的港珠澳大桥工程建设,而单艘采砂船需要多艘其他工程船只的配套方能顺利作业,故其实际资金需求要远大于“汇通3”轮本身的购置价。对于此种陈述,我们当然无法排除其可能性,但同样无法排除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利用船舶融资租赁套现,并用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如果融资租赁的融资所得远远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则出租人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出现多方矛盾。
在本案中,亿洲公司是承担按照超出船舶价值的融资款计算的租金支付义务的主体,但绝大部分超出船舶价值的融资款却已由出卖人邱某实际占有,故亿洲公司按约按期足额支付“高额”租金的动力和客观可能性均大大降低。事实上,亿洲公司与中信公司之间的租金支付纠纷已经另案成讼。而一旦亿洲公司根本违约,不再支付租金,则中信公司必然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且租赁物变价不足以偿抵融资款项的困境,其实现融资租赁合同权利具有现实的危险。易言之,融资款项超过船舶实际价值的融资租赁不仅易引发本案中出卖人(资金实际获得方)与承租人(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暨融资方)就融资款项分配的争议,还易引发出租人(出资方、出借人)与承租人(融资方、还款人)之间的租金支付(还款)纠纷,融资租赁机构的出资则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船舶融资款过高所生纠纷处理的几点思考
1.尊重“商事理性”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从理性商事主体的角度考量,出租人理应适当压低租赁物的价格,增厚租赁物价值担保融资款收回的“缓冲垫”,而不应提供过分高于租赁物价值的资金。如前所述,融资款项远超船舶价值的现象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是商业主体所应尽力避免。这种现象的背后难脱不规范商业行为的嫌疑,我们当然应给予其否定评价。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商事行为自有其利益驱动下的现实考量,不能以行为不规范为由全然否决其效力。若各方主体缔结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则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尽量避免作出商事纠纷处理之外的其他评价。
就本案而言,中信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机构,在融资租赁交易前,未对“汇通3”轮进行独立专业的估价是欠严谨的行为,并最终引发了亿洲公司与邱某之间的融资款项分配之争,殃及了自身租金(融资款)的收回。但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机构、工程船舶的经营人、所有人,中信公司、亿洲公司和邱某通过自行协商约定了3800万元的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推定他们系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并对相关风险已有所预判。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解决三方之间因不规范操作所引起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简单否定相关商事行为的效力,或作出无助于现有纠纷解决的认定。
2、从与合同文本的契合性、当事人行为的连贯性、理性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多角度解读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规范的船舶融资租赁及相关行为,往往因为合同文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在融资租赁交易前,亿洲公司与邱某在《船舶买卖合同书》中约定:若双方年底之前未能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及配套合同,则该合同书解除。而亿洲公司、邱某与中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船舶买卖合同》的日期恰恰是次年的1月8日。单纯按文义解释,亿洲公司与邱某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已经无效,邱某可不再受1100万元价格条款的约束。然而事实上,邱某在年底前后一段时期始终按照《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配合亿洲公司办理融资事宜,并在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配套协议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与“网银”交存于亿洲公司处,更于收到融资租赁款后将其中的1200万元返还给了亿洲公司。邱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亿洲公司相信其将继续履行《船舶买卖合同书》的义务,并返还超额融资租赁款。在此情况下,如对邱某后来反悔的行为予以肯定,则将严重损害亿洲公司的信赖利益。
3、发挥海事司法专业优势,通过船舶价值专业评估,促进交易公平,防范融资风险
当你需要购买或者出售二手房时,当然少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什么样子的呢?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房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1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 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屋转让并不再另外计价。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_______________。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协助义务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时,各方得另行签订用于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为准)。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3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_______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_______字第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_______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_______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
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产权过户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暖等手续。
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北京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摘要:为了研究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影响最为广泛的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截止2007年8月16日共有缔约国70个,包括了世界主要贸易国家。但由于《销售合同公约》需要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 和法律制度,导致其在规则设计和表述上具有一定模糊性,其中,缔约国可以对公约有关内容提出保留就是最主要的表现。我国在1986年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第一项保留是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内容的保留,理论上习惯简称为“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或“合同形式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应撤回此条保留,争议较大。本文通过《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研究我国撤回合同形式保留的利弊。
一、《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规定的比较
(一)《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于合同形式,该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而且该公约第13条还进一步解释: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两者的比较
不难看出:《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将合同的形式界定为包括书面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但是仔细分析,两者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对合同形式的划分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将合同形式划分为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合同法》则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2.书面形式的范围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书面形式的表述宽泛而不明确,但通过第13条的解释,可以推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由于订立时间较早,公约并未明确规定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否为书面形式,所以它们应属于《销售合同公约》所指的非书面形式;相对而言,《合同法》对书面形式的规定较明确,指出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合同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不同 《销售合同公约》对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未作限定,且明确规定合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合同法》对何种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明确规定,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二、我国提出保留的背景及立法变化
我国是于1981年9月30日在《销售合同公约》上签字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批准书,是该公约生效后首批适用该公约的11个缔约国之一。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声明,不受第11条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一)我国提出合同形式保留的原因
我国于1985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考虑到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且内容复杂,考虑到
2.有利于保证 法律 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
不管是《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法律尽量认定合同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法院是依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裁决案件,若当事人选择的是我国的《合同法》,法院均依据我国《合同法》认定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的效力;只有少数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且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销售合同公约》两个缔约国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适用《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我国在审判实践中认可了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撤回保留并没有事实上的障碍。保留的撤回将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
原告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一种毛呢),如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 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被告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原告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0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被告再次去函,如原告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预付款。原告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被告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提出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如何认定“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以下简称为“确认条款”)这一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以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之日(1999年10月1日)同时被废止〗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至于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应当指出,此条文规定的条款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合同仍然成立,违约责任则应适用法定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具体合同应当根据其性质确定其所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具体到本案而言,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至于交货期限则不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从本案来看,被告答复原告称其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支付10%的预付款,这实际上是向原告发出一份要约。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并在被告寄来的合同书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的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0元,同时向被告汇去预付款7250元,由于原告更改了被告所提出的价款,属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所以这些行为应当视为反要约。而被告在收到书面合同后,没有作出拒绝的表示,而是立即组织货源,并在备齐货物后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这些行为表明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提出的反要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确定交货期限,但是这并非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至于“确认条款”,由于被告在收到含有“确认条款”的合同书时未表示拒绝,并且积极准备履行合同,这些行为表明双方就原告有权就期限条款作出确认的问题达成了协议。在本案中,被告去函要求交货,原告复函表示希望被告推迟1个月交货的行为应当认为原告就交货期限向被告作出了确认,即被告应在复函一个月后向原告交付货物。
综上所述,被告应在履行期到来之际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能即时履行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的问题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尽管合同已经成立,但关于交货时间并未达成协议。虽然原告提出应以原告的确认为准,但这只是原告单方面的意思,关于交货时间应由双方协商。被告两次提出供货实际上是与原告协商交货时间,因原告拒绝被告的提议,这样就交货时间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此情况下,可以将货物另作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交货时间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就该条款未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原告提出准确的交货时间以后,由于被告不同意该时间,因此,期限条款并未达成,从而合同并未成立,据此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能就交货时间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由于原告明确提出应以原告确认的时间为准,这样一旦原告确认了具体的交货时间就是合同的交货时间,由于被告未能在该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争议,我们认为应值得探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如何确认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确认条款与确认书的区别。
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改变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而采用了“一般包括”的规定方式。《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是,由于具体的合同类型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尽相同。就典型的合同——买卖合同而言,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其主要条款。在国际商事法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显然,该公约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为三项:即标的、数量、价格。只要就该三项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我国学者大多认为,既然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至于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确认书与承诺紧密相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其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在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拘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提出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将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但是对于确认条款而言,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此条规范的对象是对整个合同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而非对某些合同要素进行确认的确认书。在此案中,确认条款规范的只是期限这一合同要素,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第33条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家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玦,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田边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世亮、张利锋,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疆尉犁房地产开发海南兴海公司(以下称尉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海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犁公司委托人李玦,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人李世亮、张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6日海成公司与兴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作为商品房的预售方尉犁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一审诉讼期间也没有补办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4条和25条的规定,其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尉犁公司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即尉犁公司应负有返还海成公司购房款1686万元的义务。由于双方所订合同无效,因而海成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尉犁公司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争议应为合同纠纷。基于当时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海成公司未完全按约定及时足额付给购房款,致使预售方尉犁公司未能完善手续和按期交付房屋,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要求尉犁公司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共1304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尉犁公司以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进行抗辩,从庭审调查中可知海成公司是不间断地与其协商相关事宜,对其主张权利,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海成公司与尉犁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无效;二、尉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成公司返还购房款1686万元,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海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10元,由海成公司承担70404.4元,由尉犁公司承担89605.6元。
宣判后,尉犁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无效错误。应根据海南当时普遍存在的炒地炒房实际,合情合理解决纠纷。所售房屋已基本封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报建手续。因是现房,房管部门不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海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房款的时间是1994年9月6日,直到2000年9月才起诉,时间已过6年,海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尉犁公司主张过权利。3、造成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和完善相关手续的责任在于海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购房款。请求撤销原判,判令海成公司支付所欠购房款本金594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6日,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尉犁公司在位于三亚市商业一条街1500平方米土地上兴建商住楼(楼高8层,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即三亚市商品街一巷金牛公寓A、B栋,以每平方米2850元,总计2280万元销售给海成公司;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总价5%的定金,即114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付总价50%,即114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付总价20%,即4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付总价20%,剩余总价的5%的房价款,待尉犁公司按海成公司要求办理完房产证后,一次付清,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993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的当天,海成公司依约付给尉犁公司定金人民币114万元,其后至1994年9月6日共计11次付给尉犁公司购房款1572万元。金牛公寓于1996年6月份竣工,至今未办理质检验收。
另查,1993年1月3日,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与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将位于河东商品街一巷、总建筑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二栋住宅楼项目转让给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同月5日,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尉犁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兴建河东区商品街2栋商品住宅楼,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和经营管理,尉犁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全额投资。该项目销售完毕后,按纯利润的三、七分成,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得30%,尉犁公司得70%。1998年6月2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8)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把本案标的物金牛公寓住宅楼A、B栋判归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所有(因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欠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金牛公寓住宅楼A、B栋工程款)。1999年12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执字第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把上述房屋过户到三亚中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000年4月10日,海成公司对三亚市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于1999年12月22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产权申请人三亚中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上述房屋提出异议,2000年4月1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出(2000)城执字第53号《中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通知》,停止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2000年6月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执字第53-2号民事裁定驳回海成公司的异议。
2001年5月10日,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尉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应向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和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解协议确定的项目款和工程款),由尉犁公司筹集并最终由尉犁公司承担。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三方共同保证将三亚市商品街一巷21号(即河东国用1994字第0104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过户至尉犁公司指定单位名下。
本院认为: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后,至今仍未取得金牛公寓土地使用权证,亦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原判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正确。鉴于尉犁公司预售的房屋已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8)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归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所有,尉犁公司与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能当然变更生效判决的确权效力,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尉犁公司应返还海成公司购房款1686万元。尉犁公司未将所收购房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到建房中,海成公司未完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有过错。原判未支持海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要求,公平合理,海成公司服判,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宏观调控,1993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均存在履约困难而超过约定期限履行,当事人均处于期待经济形势转好再继续履约的状态中,尉犁公司以海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