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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车报告

时间:2022-04-28 14:22: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车报告

第1篇

按照贵单位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下面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是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按照《区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组织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任组长的乡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交通安全、文化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具体指导组织实施工作。二是从政府相关站所以及村组干部中抽调精干充实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力量,共落实5名交通协管员,进一步加强政策、资金、物资等要素保障力度,充分调动各方有生力量为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提供全方位支持。三是明晰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在周河中心校学和幼儿园上放学的时段,交管办工作人员要对学生上放学乘坐社会车辆和超载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工作,采取分区域负责制,对不听劝阻的违规违法车辆,及时向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区运管所、交警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和超载车辆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加强工作推进力度,乡党委、政府还决定对交管办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治工作纳入交管员2015年终目标考核,从而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

二、明晰思路,强化宣传

一是按照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整治办等区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乡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和调查研究,并经充分论证后制定实施了《乡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学校、派出所、卫生院等驻乡各单位工作职责。二是召开各级动员会、协调会、户组会等会议以及在乡政府、新村聚居点、村级活动中心等处悬挂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引导,把整治工作第一阶段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利用赶集日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乡党委、政府还要求全乡党员干部都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调动了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一是要求交通协管员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自各辖区内的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监管工作,对学生乘坐社会车辆上放学的信息以及非法营运车辆、非载人车辆的载人情况进行真排查登记,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组织交通协管员多次对辖区内周河、中心校大门外非法营运进行巡查,对违章车辆及驾驶员证照进行检查,联合辖区派出所清理整治非法客运及超限超载车辆。三是联系周河、中心校加大对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并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营运车辆、超载车辆和非载人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健全机制,注重实效

一是完善信息网络收集体系。安排交管办同志建立非法客运车辆台账,对学生放学后巡查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及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有效形成了学生上放学安全保障机制,达到了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各交通协管员督查考核力度。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打分,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绩效体现。三是及时完善交通安全信息上报机制。坚持以学生上放学安全整治为契机,深入开展村民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信息上报至区级各相关部门。据初步统计,目前乡交通安全整治信息已被市委信息采用2条,得到了上级部门领导的肯定和认可,有效提升了乡信息化建设水平。

目前,我乡“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离上级要求和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乡将凝心聚力,查漏补缺,深入贯彻整治办的安排部署,加大工作落实力度,认真开展第二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全乡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伟大中国梦,重建美丽新而继续奋斗。

第2篇

中小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末,全县共有专业客运企业12家,二级客运站1家,三级客运站1家,四级客运站4家,拥有营运客车259辆5405座,开通各类班线112条,其中省际17条,拥有营运客车29辆678座;市际6条,拥有营运客车9辆280座;县际15条,拥有营运客车43辆1092座;县内74条,拥有营运客车174辆3229座。

据调查,随着农村校网布局的调整,农村撤并了部分中小学校,一部分的学生家庭为支持子女的学业,举家搬迁,租住学校附近;另一部分学生基本上通过以下方式上下学:一是客运班车,班次正常的,乘坐客车上学;二是路途较近的,走路上下学;三是学生家长与“面的”车主约定,包租“面的”上、下学;四乘坐其他车辆上学(如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干线公路沿线的学生基本能乘坐客运班车正常上下学,但短途支线特别是偏远乡村周末学生放学,客车超载严重及乘坐“三无”车辆的现时有发生。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段集中,产生了客观上乘车难的问题。全县现有普通中学25所(其中城关6所,乡(镇)19所),在校中学生19109人(住宿生7286人),其中初中生13017人,高中生6092人,小学70所(其中城关5所,乡(镇)、村65所),在校生20765人。除育才学校配备两辆校车接送城关的学生外,其它的学校均无校车专门接送。根据教育部门统计的数据,单单需要一周一次接送的学生数量大约有5000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即使投入全县所有的客运车辆也难以解决。二是部分学生与家长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便宜,固定包租小货车、小“面的”等非法营运车辆上学。三是放学高峰时间,小货车、农用车、小“面的”、甚至“三无”车辆密集学校周边,利用时间差抢运学生,造成学校说无车可乘,而客运企业却认为无生源可运的局面。如柳峰中心校,原本客运企业每周五派车接送3趟,但从200年下半年开始,只需单程运送。四是部分康庄公路未经通车验收,造成客运班车无法进入,从而给“黑车”有机可乘。

针对上述情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有条件的学校考虑配备校车用于接送学生,以解决中小学生无专车接送而带来的诸多安全问题。

二、建议学校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以错时、错日、错班级等方式放学、放假,分散学生流,以减轻客运班车的运输压力,避免超载现象发生,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三、建议学校按实际需求量与客运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制订学生接送方案。客运企业配合学校制订的乘车方案,学校应明确学生人数、接送时间,客运企业合理安排运力,增开周末班次,轮回加班接送学生,校方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学生统一乘车。据了解,司前民族小学和新城小学已按此方法操作,效果可鉴。校方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由学生统一购置乘车月票,学校组织学生排队编号上车,维护上车秩序,既保障学生运输又防止学生接送车超载现象的发生。

四、建议学校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乘“三无”车辆、超载车辆和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黑车”。这些“黑车”大部分属于当地村民自有,即使被查扣,都说是同村亲戚,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造成取证难,给我们打击增加了难度。因此,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学校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对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带来的危害多做宣传,引导学生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黑车”,使这些车辆失去生存的空间。同时建议相关单位对学校周边的车辆和驾驶人开展大排查、大整顿,各部门协同作战,强化路面监控,杜绝“三无”车辆及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参与学生运输。

五、建议政府对学生运输车辆给予政策性补贴。我县是个山区县,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劳务输出,农村常住人口越来越少,农村客流受季节性和时段性影响,高峰时运力不足,而平时运力过剩,实载率偏低,经营者投入大、效益低,客运市场非常疲软,加上油价高涨,修理费用等经营成本的提高,客运经营者虽有承诺完成指令性的学生运输任务,但经营的微利甚至无利致使投向农村客运和学生运输的运力量少、质次、超员成为必然。建议县政府出台学生运输运输车辆补贴政策,对乡、镇中小学学生接送客运车辆,给予每车每公里3元的单程补贴。

六、建议学校在碰到台风等紧急事件时,不能突然停课,造成大量学生集中返乡。如因气候条件恶劣必须停课的,请教育部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错时、错线的组织学生乘车返乡,以免学生拥堵在公路上或站场内,造成安全隐患,给交通运输带来压力。如台风来临之前,教育部门突然宣布我县中、小学校下午停课,停课后大量学生返乡,客运站人满为患,尽管交通部门紧急启动应急预案、但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台风期间原本运力不足,造成站场秩序混乱,往往一辆中巴车刚进站还未停稳,学生就随车紧奔、一拥而上,有些甚至爬窗而入,不利 于学生安全乘车,存在重大隐患。

第3篇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

),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

)。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第4篇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 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5.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5.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5.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5.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5.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6 检测设备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6.2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6.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6.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6.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6.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7 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

7.1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7.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4 检测机构负责人

7.4.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7.5 技术负责人

7.5.1 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7.5.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5.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6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7.6.1 负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7.6.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

7.6.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6.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6.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7 检测人员

7.7.1 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

7.7.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7.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7.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7.7.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7.8 质量监督员

7.8.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7.8.2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7.8.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

7.8.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7.8.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9 仪器设备管理员

7.9.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

7.9.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8 质量管理

8.1 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2 组织和管理

8.2.1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8.2.2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8.2.3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8.3 质量体系要求

8.3.1 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要求;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设备和标准物质;

(6)检测要求;

(7)记录和报告;

(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9)投诉及信息反馈。

8.3.2 质量管理文件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

8.3.4 审核报告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

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

8.3.5 比对和验证

8.3.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

8.3.5.2 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8.3.5.2.1 检测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8.3.5.2.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5.2.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测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以上工作,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 设施和环境

8.5.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8.6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8.6.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

8.6.2 检测设备的标识

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记。

8.6.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

8.7 检测要求

8.7.1 必须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8.7.2 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8.7.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8.7.4 计算机的使用

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

8.7.5 车辆的管理

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

(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

(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

8.8 记录和报告

8.8.1 记录

检测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规范化,内容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

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

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

8.9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8.9.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

8.9.2 外部供应的记录

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

8.10 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9 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委托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和《评审表》见附件。

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类别

检测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检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机构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检测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联系人

电 话

<>

检测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

二、评审报告

评 审 内 容评 审 记 录备 注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整改要求

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第5篇

大家上午好!首先,本人非常感谢公司能再给我这么一个自我推荐的机会。作为一个有13年驾龄的驾驶员,对车有一种浓厚的热爱,对车辆的管理,维修及运作成本也有一定的见解,因此本人决定竞聘车队队长。

一、部门现状概况及分析

承蒙领导的关心与支持,_年_月_号借调至行政部代管车队。公司现有的_辆大巴车及_辆电瓶车,_辆大巴车总计金额_元,每辆_元;三辆电瓶车总计金额_元,每辆_元。合计_元,其中不包括_的购置税,那么公司用那么大一笔的资金购置这些车辆的目的是什么?我的分析是我们公司在怀化是龙头企业,也是深入市民心中的诚实守信的企业,为了回报社会加之湖天一色精品住宅小区及湖天商业广场的建成,而购置这些车辆让所有购买我们公司开发的住宅、商铺的业主及市民到旺德福超市购物免费享受到优质的便利服务,而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车辆的宣传和运作带动人气,将湖天商业广场变成真正的市级商业中心。

通过近三个月的工作,对整个车队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工作期间,由于对燃油实行一卡化管理,对燃油实现了实时管控。在原有的车辆线路及调配的方案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在满足线路对车辆需求的同时,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由于两项措施的实施,使近三个月车辆的油耗与同期相比有了较明显的降低。(油耗同期对比见附表一)

财务竞聘报告 ·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 ·教师竞聘报告 ·核算员竞聘报告

二、车辆管理

⑴、协调内外关系,确保上级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召开日常工作会议及安全培训会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行车安全。

⑶、成立安全事故工作小组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小组。

⑷、加强车辆管理,狠抓爱车例保,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制定车辆维护、修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⑸、建立车辆技术原始资料、车辆技术档案等,随时掌握和分析车辆油、胎、料的消耗情况。

⑹、关心员工疾苦,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合理安排调配好驾驶员。

⑺、制定驾驶员考核制度。(见附表二)

三、服务质量的提高及规范

⑴、发车前的准备工作,着装整洁,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检查自己仪容仪表。认真检查车辆的设施及车容、燃油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合适。

⑵、协助顾客放置大件物品,照顾安排好老人和小孩上车、就坐。

⑶、发车前观察乘客是否坐好,关好车门平稳起步,不夹、不摔、不颠伤乘客。

⑷、在运行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精力集中,礼貌行车,安全驾驶。

⑸、如老人和小孩发生突发性疾病,应立即送病人到就近医院就医。

⑹、到站时,检查车内有无遗失物品。如有,将之收好归还乘客。

⑺、严禁在工作中讲脏话、粗话。

⑻、严禁与乘客发生争吵、斗欧。

⑼、严禁驾驶员行车期间闲聊、接听手机。

⑽、车辆驾驶员使用普通话,遵守公共道德,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

⑾、仪表端庄、整洁,不蓬头垢脸。

四、竞聘感想

如果在此次竞聘车队队长中能够竞聘上的话,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完善车辆的成本管理及日常管理,尤其是车辆的成本管理。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促进整个车队人员素质的提高。

如果此次竞聘我落选的话,我会一如既往的做好本职工作,从中反省自己,找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提高和完善自己。

第6篇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做为xx专职驾驶员,我将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县队规章制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公开承诺如下:

1、遵守工作制度,服从统一调度。坚持遵章守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忠于职守,勤奋务实,不怕吃苦,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私自出车,不相互推诿,确保工作用车需要。

2、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急躁冒失,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占道行车,不违规鸣笛,不疲劳驾驶。

3、自觉爱护车辆,保证行车安全。始终把行车安全作为根本要求,加强车辆保养和检查,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维修,绝不心存侥幸,绝不带故障行驶,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4、坚持卫生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外表不划不碰,车内不乱扔乱挂,经常清理车内车外卫生,不在车内吸烟,提供干净整洁的车辆环境。

5、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做到衣着端庄整洁,举止大方得体,讲话文明礼貌,待人谦虚随和,服务规模细致,驾驶小心谨慎,行车时不接打电话。

6、坚持廉洁纪律,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及费用报销制度,重要支出及时请示报告。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每天用车结束后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不在小区停放过夜,坚持严于律己,绝不参与,绝不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树立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第8篇

一、车辆管理和使用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2、出车一律实行派车登记和审批制度,驾驶员按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派车手续的,须电话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出车手续不完备的,有关费用不予审核报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出车。

3、机关车辆主要保证公务用车和领导用车,特殊情况用车需经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视车辆情况安排。

4、股室工作用车对应分管领导,原则上2个股室3人以上出差予以派车。城区用车,半天内由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调配车辆;在县内用车半天及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离开本县的,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5、派车程序:

填写派车单审核签字审批出车离开辖区外电话报告

6、股室特殊情况的派车原则:局领导因公出差需股室陪同的,联合外出执法行动的,处理突发性(临时性)事务的。

7、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时间,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没有车库的车辆,实行定点存放。

8、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档案,每台车辆的购进、维修、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情况,均应建帐建档,每年通报一次。

9、严格油料管理。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办公室设立车辆里程、油料消耗登记本,月初登记里

程表,月底统计公里数。每一位驾驶员必须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

个月车辆行驶公里、平均油耗,便于车管人员统一公布,确保燃油的合理使用。

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1、驾驶员应定期保养车辆,及时办理各种手续。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必须事前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办公室初审,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报请局长批准后方可修车,大修、大额开支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驾驶员凭《车辆报修单》到指定维修厂进行定点维修。车辆送修期间,驾驶员应到修理厂现场监修,确保修理质量。

2、报销车辆维修费用应附有经审批的《车辆报修单》和维修项目清单,办公室证明,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驾驶员须及时清理、清洗、检查车辆,以确保车辆车况处于随时备用安全状态。

三、驾驶员职责与管理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依规驾驶、文明行车、安全第一,维护机关文明形象。做到“十个严禁”,即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用车、严禁赌气开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载、严禁开病车、严禁超速行车、严禁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开车时使用手机、严禁收受或代收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土特产和有价证券等。

2、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动用车辆。除局主要领导外,未经办公室车管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接受任何派车任务。驾驶员出车,未经用车领导同意不得携带任何人。

3、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正常上下班,外出须向办公室车管人员请假;公务在外不能按时签到的,必须事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说明;出差回来,必须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节假日外出,必须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4、服从车管人员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若需请假,必须事先向车管人员报告,并办理请销假手续。不得出现调派时,提出出车的困难与理由。

5、做到手机随身携带,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出现关机或久打不接的现象。

四、责任追究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一般性违章事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并承担事故责任。对严重违反公务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本人除承担交警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和赔偿外,单位视责任情况给予追究其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2.未经许可擅自出车的,造成车辆损毁或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驾驶员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一切后果自负,追究相应责任,并在全系统中进行通报。

3、不实行定点停放,造成车辆被盗、被刮的,一切后果自负,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车管人员调派的,办公室予以登记。如果出现不服从调派3次者,交出车辆钥匙,并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系统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不服从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当年年度核定为不称职。

5、在一个月内,如出现一次通讯联络不通予以警告;出现二次通讯联络不通,扣发当月通讯补贴费。

6、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除按局车辆管理制度处理外,取消当月行车补贴费。

7、不及时上报月行车里程、用油、车辆保修、出车等情况的,发现一次扣发20元行车补贴费。

五、奖励

驾驶员在一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定和发生交通事故的,给子一次性安全奖。

第9篇

实习人:杨建华 专业:工商管理

实习时间:2007年12月11日—2008年4月10日

实习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路规费征稽所

实习目的:提高个人素养,将课堂知识与现实工作进行结合,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的,为即将进入社会做好准备和进行必要的热身及适应。

实习报告:

一,实习单位介绍

广州市天河区公路规费征稽所属于企事业单位,是中国公路局的下属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对广州市机动车辆进行征收按月公路规费的单位,其主要办理:车辆正常缴费,车辆免征,车辆减征三大业务。

天河路公规费征稽所是全省范围内硬件设备最为齐全的征稽所,拥有电子滚动显示版,先进的电子监督设备以及全省规费的数据库和数据中心。

事实上,天河公路规费征稽所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建设得如此先进和完善。

追溯历史,在征稽所刚刚成立的时代,征稽员的日常工作是通过手工操作来完成的,车主通过现金实现缴养路费的义务,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的普及,单机操作进入了征稽所的收费现场,一直走到今天的全省联网。十多载的历程才成就了今天的先进与完善!

征稽所的成立是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的家庭负担得起买车,养车的费用,的企业为谋求发展而在汽车等硬件设施上投放资金,国家依法要对日益被汽车磨损的路面进行保养和维修所收集的费用。实习报告网

二,实习工作内容

实习期间,我分别从事车辆正常缴费和车辆免征办理两大岗位。

车辆正常缴费岗位:这是我来到征稽所从事的第一个岗位,这个岗位的工作地点设在了缴费大厅,工作中需要面对广大的车主,对外要树立公职人员亲切友好的形象。车主只要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行驶证的 复印件和银行卡就可以完成缴费,这种方法既方便又快捷,并大大提高了征稽员的工作效率。当然,对于一部分没有携带银行卡前来缴费的车主来说,是抱有一些怨言的!他们对不收现金的收费单位感到不解。

车辆免征办理岗位:这个岗位我的工作时间很短,但却让我学到很多办事的方式,待人接物的方法,态度都让我有了鲜活的经历。

第10篇

为巩固“三车”整治成果,建立“三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车”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机制

进一步规范“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明确“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查处范围和案件移交程序,对1人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2人以上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所在企业及其所服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车辆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建立“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三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车”事故案件移交、调查、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推进“三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督促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三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市“三车”企业中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三车”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把“三车”整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继续将“三车”整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之中,定期开展“三车”整治和“三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三车”整治考核评分的依据,督促各级、各部门和“三车”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第八条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九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第十条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准确、及时、可靠。

第十九条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