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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论文

时间:2022-04-17 00:14:26

监督管理论文

第1篇

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的新闻官司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坏事,它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了很大压力。过多的新闻官司,肯定会牵涉记者的大量精力,使其产生畏难情绪和心理压力,客观上也会冲淡舆论监督的效果,这样下去也不利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

纵观目前我国的新闻纠纷,大多是个人或单位(原告)诉记者及新闻媒体(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这样就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也会胜券在握。

堵源头确凿“消息来源”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

如为记者直接调查核实掌握的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且不漫无边际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记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比如,对某人犯罪的错误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报道的,就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根据法院的消息而写的,则不构成侵权。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的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下笔形成文字,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如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一案,陆俊受贿这一消息来源于足球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记者为了抢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没有经过必要的核实就写出报道,只能吞噬败诉的苦果。

细斟酌讲究方法与艺术

新闻工作者应该有一种嫉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这种精神不能堵塞了自己的耳朵,导致偏听偏信;奋笔疾书可以,但不能信口开河。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只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

邓小平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

真实准确从何而来呢?来自深入细致的查对取证,必须在占有大量素材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必须做实地调查,核对事实,寻找证据;调查作风要深入,要独立自主,婉拒免费的食宿安排。下笔时更要谨慎,坚持辩证的方法,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先入为主,超越程序。坚持与人为善,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否则,记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事实上,许多新闻纠纷中记者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作品全文失实,而是个别词语使用不当。如某报发表的《一起离婚案中的两个丑角》一文,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导致的离婚案,作者非要把它上升到道德与不道德的高度,而对当事人无情地鞭挞,导致侵权。

另外,舆论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众事务上,避开敏感而又繁琐纠缠不清的私人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公众事务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批评和评论,有着较大的回旋余地,存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又有普遍的教育意义;而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而揭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的隐私,本身就是败坏他人名誉,当事人完全有权认为是受到了诽谤和侵权。按照一般人的标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认为不宜公开的、尚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所有有关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恋爱婚姻、家庭关系、某些疾病、身体缺陷、某些特殊的生活习惯和癖好等,都属公民隐私。这些东西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甚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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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证据以备万一之需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一部分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他人介绍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责任。万一发生纠纷,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当然,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福尔摩斯的侦探行为,但即使从新闻单位与记者进行正当法律防范角度来说,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录音记录的方法采访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或采访记录最后由被采访对象签字与单位盖章等。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

另外,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如果他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从而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发表之前,避免事后出现诉讼和麻烦。

学法律做到成竹在我胸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如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和为贵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舆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第2篇

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垂直管理部门加强监督

宪法第99条、地方组织法第8条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因此,按照"属地原则",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垂直管理部门,也必须理直气壮地对其加强监督。

1、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保证权,它的法律内涵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享有法定的监督职权,以保证其在本地区的正确贯彻实施。负有专业法律执法重任的垂直管理部门,同样应当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贯彻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对驻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具有同样的法定约束力。三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该加强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有些属于垄断行业,有些可以影响地方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发展方向,有些在地方的某些领域具有决定作用,它们在当地的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这些单位和部门,应纳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范围。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在依法治理本行政区域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理的重要环节,相当一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和实施部门,是执法主体。一个地区对法律法规贯彻得如何,依法治理搞得怎么样,同执法主体自身的工作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考虑到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受地理位置、工作精力的限制,鞭长莫及,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对驻本行政区域内作为执法主体的垂直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在本地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现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垂直管理部门自成系统,各自为政,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经济监督于一身,高度综合,弹性很大,而且这些部门分支机构较多,人员广泛,手中又握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少数垂直管理部门对无利可图的工作撒手不管,对有利可图的工作一手管死;有的经常监督别人而疏于自我监督,导致有些部门"面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甚至有小部分利欲熏心者贪污受贿、弄权勒索。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人大对其加强监督。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权力,工作中应把人民需要不需要、满意不满意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大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多办好事、实事。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是推进垂直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有的是纵向管理,只向上级负责,地方基本上管不了;有的属横向延伸,由当地政府代管,实际上到位很难。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无暇顾及,如果地方人大也不能大胆地对其实施法律和工作监督,必将导致垂直管理部门在地方上失去横向监督,这不利于它们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立足于推进这些部门的工作看,垂直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不矛盾。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是一种行政监督,以主管业务为主;地方人大的监督,立足于法,是一种法律监督,目的都是为了改进工作,促进行业发展,推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仅可以消除因条块分割带来的弊端,也可以帮助垂直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水平。如前几年我们以工商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了历时两个月的人大代表对工商部门评议活动,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和意见,工商部门以积极姿态接受评议,切实解决了许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了部门工作,改善了部门形象,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的原因

当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驻本行政区域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显得十分乏力,有的甚至还没有把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纳入工作范围,以致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成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盲区"。究其原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存在着两种错误思想:一是不必监督。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一府两院",而垂直管理部门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属人原则",凡本级政府没有涉及的,人大也没有必要过问。二是不敢监督。垂直管理部门如邮电、电力、金融等为本地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有的担心加强对它们的监督会影响到其与地方的关系。同时,垂直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甚至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监督是"多管闲事",对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敷衍应付,不予重视,甚至不理不睬。

2、运作机制不健全。关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法律只作授权性规定,不便操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如何监督垂直管理部门没有从内容、形式、程序上作具体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还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监督工作制度,导致执法监督不经常、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到位。

3、缺乏富有威慑力的监督手段。从目前来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缺乏有力度、有硬度的监督手段。对同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督或在执法中有重大问题的,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等严厉的手段进行监督,但垂直管理部门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本级,其领导的任免不再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些监督手段也就运用不上,法律又没有对垂直管理部门不接受监督追究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导致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主要做法

我们从实践中感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该监督垂直管理部门,但垂直管理部门毕竟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监督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增强意识,完善机制,拓宽领域上多下功夫。

1、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监督意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对垂直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不去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也就辜负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同时,要认识到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其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所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要去除顾虑,积极、大胆、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其次,要对垂直管理部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之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并以此为动力,改进工作,公正执法。

第3篇

关键词:政工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文明施工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各界对于建筑质量情况的关心。为切实提升建筑施工质量,使施工单位能够为社会公众兴建起质量过硬的工程项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价值入手,对政工师对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价值

伴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建设工程的地位与作用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呈现出日益重要的趋势。质量与安全是建设工程的关键所在,二者与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息息相关,严格把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环节,需要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重视。尤其是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够检查质量隐患,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开展,监督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生产与监督工作。1.检查质量隐患,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开展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形势良好,但一些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隐患还是存在。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坚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则能够及时检查质量隐患,发现质量隐患,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开展。2.监督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生产与监督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承包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监督文明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做好安全生产与监督工作。

二、政工师对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

政工师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加强廉洁型机关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的教育,创新工作方法与内容,强化政工师队伍建设。1.加强廉洁型机关建设。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廉政是十分关键的一项工作,廉政工作做不好,就会滋生腐败,影响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而政工师负责的是安全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和党政宣传工作。在加强廉洁型机关建设过程中,政工师可以发挥最关键的作用。政工师应该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安监人员树立廉洁意识,做好廉政工作。2.强化安全生产的教育。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言,安全生产教育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一项工作,政工师担任着直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责任。为此,政工师应该加强对于安监人员与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监人员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监督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教育工作与安全教育记录,严格要求新工人、劳务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创新工作方法与内容。思政教育本身带有显著的抽象性,此种特性具体表现在思政教育的内容以及思政教育方式方面。对于政工师而言,如若坚持传统的思政教育方式,则难以保证其所遵循的传统教育模式同当下的经济新常态社会发展趋势相匹配,同时也无法保证思政教育工作能够真正为受教育对象所接受。有鉴于此,广大政工师应当立足于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积极探索同经济新常态相匹配的全新工作方式,以便使受教育对象对于当前的思政教育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对于工作内容来说,应在基本工作原则基础之上,坚持与时俱进原则,适度拓展新内容,赋予思想工作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如中国梦等内容。还有就是,政工师在进行思政教育工作过程中,不应当仅仅着眼于当下,还要注重教育内容同企业战略愿景相结合,进而据此使企业员工能够实现对企业战略愿景的了解,从而在自身的思想层面以及行动层面同企业保持一致。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政工师要善于将现代信息传媒技术应用到思政教育工作之中,从而借助教育载体的创新,实现对思政教育工作的提效。4.强化政工师队伍建设。政工师队伍建设对于政工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强化政工师队伍建设,需要注重对政工师人才队伍年龄的优化,为政工师队伍拟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政工师创设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契机,注重凸出人本主义工作原则。(1)注重对政工师人才队伍年龄的优化为确保政工师人才队伍保持足够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活力,因此,必须注重对政工师人才队伍进行年龄层面的合理优化,从而打造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现代政工师专业人才队伍,进而避免人才断档的问题出现。(2)为政工师队伍拟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为确保政工师队伍能够真正为企业的发展助力,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助力,因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战略愿景,为政工师队伍拟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如结合企业当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政工师队伍近景发展目标;结合企业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蓝图,制定政工师队伍远景发展目标等。(3)为政工师创设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契机为确保政工师工作能够为质量安全监管发挥最大的成效,因此,企业应当注重为政工师创设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契机,使广大政工师能够实现知识与技能的更新。需要把握的一个要点是,为使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更具实效性,企业应当在组织政工师正式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之前进行培训意愿摸底,以此实现对政工师继续教育或培训真实诉求的掌握,并以此为根据为政工师提供其所真正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内容。此外,企业在组织政工师进行培训时,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专家、学者以举办讲座等形式,为政工师讲解党中央、国务院最新的政策,以此实现对政工师理论素养的持续提升。(4)注重凸出人本主义工作原则政工师在进行思政教育过程中,应当时刻秉承人本主义工作原则,即要以企业员工为主体,无论是教育内容的遴选还是教育方法的设计,均应当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政工师应当把握下述工作要点:首先,政工师应当秉承高度的使命意识与责任意识,这是确保思政教育工作切实落地的前提所在;其次,政工师应当善于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下洞悉主要矛盾所在,并以此作为工作的突破口;最后,政工师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正确性,注重自身的言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结语

以上,我们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价值入手,对政工师对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展开了研究。在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托政工师在思政教育工作中所发挥的功效,将使广大企业员工从思想上以及行动上形成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高度认识,进而能够有效地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此,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更多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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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帅.简述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技术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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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龚文,邹伟彪.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24).

[5]纪东霞,张恩领.试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J].科技信息,2013(25).

第4篇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采用Excel软件统计该省108个区、县级(含直辖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级食药局”)、所属稽查分局及其1140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人员编制等情况。

2结果

2.1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目前,该省108个县级食药局“三定方案”已通过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其中,县级食药局及所属稽查分局已基本改革到位。此次该省1269个乡镇群共成立乡镇食药所1140个。县级食药局及稽查分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县级食药局人员、工商局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员、商务局人员、卫生监督局人员。各乡镇食药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中小学教师及少量乡镇政府人员。

2.2性别分布情况

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划转人员7769人,实际到位6660人,到位率为85.7%。其中,男性工作人员4679人,女性工作人员1981人,男女比例为1∶0.42。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2.3年龄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以40岁人员为主,乡镇食药所以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县级食药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1.8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学历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人员中,研究生占7%、本科占35%、大专占32%、中专(高中)及以下占26%。稽查分局人员中,本科占23%、大专占14%、中专(高中)及以下占63%。乡镇食药所人员中,本科占12%、大专占33%、中专(高中)及以下占55%。数据分析表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拥有高学历者较少,学历层次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低”的趋势。

2.5专业构成情况

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占29.67%、医学相关专业占11.13%、食品专业占1.24%、法律专业占12.88%、化学专业占1.95%、经济专业占11.9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占1.11%、其他专业占30.12%。数据分析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多元化,但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中西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中小学中级教师)占26%,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中西药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助理经济师、中小学初级教师)占19%。通过数据分析看出,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且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较高,这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局、卫生院、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少数原县级食药局划转人员。

2.7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此轮机构改革,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编制身份多样,按《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函〔2014〕60号)文件“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精神,新组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类别分别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中,国家精神是不新增加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各职能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因此各县、市、区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3.1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结构不合理,未形成人才梯队,须加强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版统计年鉴显示,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结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也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整体得到提高。而本研究数据分析显示,该省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较为年轻,无论学历还是专业技术职称均较低。机构改革后,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因此,需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能起到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骨干人员,弥补队伍的结构缺陷,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5篇

ARS是由不同地方的金融子系统演变而来的,比如印度的“哈瓦拉”和中国早期的“飞钱”等。普遍认为,大多数流经ARS的资金都来源于与商业相关的活动,其中大部分的产生是因为一些国家对外汇或进出口贸易的严格管制引起的。因为ARS服务时间长,成本低且高度匿名性,所以,该系统很容易被洗钱者和犯罪分子利用。

替代汇兑系统概述

(一)替代汇兑系统工作原理

全球ARS网络之间通过不同经营者连接起来。通常一家经营者在不同国家拥有不止一家相应的ARS机构,他们之间常常关系紧密,并且相互信任。当接受一笔业务时,根本不需要马上划拨资金,而只需要发送一份传真即可(见图1)。月末时,如果双方互相抵消以后还有余额,这时再进行划拨资金、轧平头寸。

有时,需要办理汇款业务的也有合法生意人。由于政治原因,大陆和中国台湾之间没有直接的银行业务往来,而公司之间却不能向ARS一样到月末时才进行汇总核算。因此,如果一家中国香港公司“HK”要向中国台湾的“GA”公司购买货物,而这家“GA”公司与中国台湾的ARS“HA”有业务往来,那么“GA”可能会要求“HK”公司把货款直接支付给大陆的ARS“HB”。为了支付货款,“HK”公司同样需要通过中国香港的ARS向内地汇款。因为中国香港和内地之间可以通过边境直接把资金携带过去,所以买卖双方在账面上都没有交易,即使审计也查不出来。

(二)ARS的特点

替代汇兑系统在各个地方的飞速发展,大家公认的原因是由于移民引起的。替代汇兑系统为一些移民提供大部分金融服务。移民的合法地位更是决定汇兑方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许多国家,移民通常无法获得与拥有土地或者拥有获得信用、贷款或汇款的同等渠道。

与传统银行相比,ARS更加安全和便宜,它有时被当作规避严格外汇政策的方式之一。在危地马拉(拉丁美洲),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穷家庭的总收入中50%-60%都是通过汇款形式获得的。在喀拉拉邦(印度西南部)的海湾太太(在海湾国家工作的男人留下的女人)、在日本的菲律宾艺人、在香港的印度尼西亚人雇员都通过汇款的方式提高了他们家庭生活档次。ARS还为客户提供匿名账户,这也是使用替代汇兑系统的人的动机之一,既包括合法商业活动,也包括犯罪活动,这使得执法部门侦察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

(三)ARS在香港的发展状况

香港ARS的发展与移民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上个世纪50年代,许多人从中国大陆迁移到香港,这些人对西方银行系统不信任,他们相信票号和钱庄,票号和钱庄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好几个世纪,是一个类似“哈瓦拉”的系统。票号和钱庄提供汇款、存款和信用贷款等服务,从而形成了现在地下钱庄的雏形。其中部分钱庄后来成功合并为现代银行系统,例如香港永隆银行的前身就是一家票号,而现在它已经是香港一家中等规模的银行。

后来,许多从世界各地到香港经商的人带来了很多种替代汇兑模式。开始的时候,ARS仅仅是为一小部分人提供汇款和小额存贷款服务。但是,ARS的方便快捷很快受到了犯罪分子的青睐。

在香港,ARS涉及范围非常广,从公开设立汇兑中介公司到在家中工作仅仅拥有一台传真机和银行支票的家庭主妇,许多经营者把提供汇兑服务作为他们主业之外的兼职,也有的只是为了留住他们的客户,比如航运、珠宝押运等等。因为交易中某些交割方式的需要,比如以出口货物方式的结算差额,有些公司以贸易公司、旅游甚至投资公司的名义暗中为汇兑交易提供便利,通过这种方式转移的资金数量是最难估计的。

(四)ARS对全球金融和商业环境的影响

首先,金融管制松懈和货币流通限制较少的国家往往会吸引非法资金的聚集,这些经济区域的生产力和增长率通常都很低。理论上来说,投资的流向应该是经济高增长的地区,但是,“秘密货币”却反常的流向低收益率的地区。结果就是,它扭曲了国家资源的配置和全球资金的流向,世界经济增长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其次,从国家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资本应该投资到合法的商业中,这样才能促进GDP的增长。当资金被转移到国外参与金融恐怖主义活动、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时,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将降低。同样,当很多本国资金通过ARS转移至国外时,政府却一无所知,从而也没法及时调整货币政策以调控利率和国际收支平衡;实际利用外资和国际收支平衡可能被打破,最终导致国家货币政策失灵。

第三,非法资金的输入也会带来非法的活动,比如行贿受贿、走私和洗钱。犯罪分子通常会向政府官员(比如海关和税务官员)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比如银行经理)行贿以寻求洗钱的方便。照此下去,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牵涉进去,当这些犯罪行为足以影响政府官员决策、影响他们制定金融政策时,政府部门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将遭到怀疑。ARS监督博弈模型分析

香港管理ARS的法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于2000年6月颁布,自此香港共有1167家ARS申请登记注册,到2005年底,总共有1009家登记在册。在这期间,有158家取消了申请或者与监管当局失去了联系。这些没有登记注册的ARS不仅逃避金融当局监管,还经常违反金融管理当局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一些非法的金融汇兑活动。本文采用博弈论监管博弈模型对ARS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分析。

(一)模型前提假设

ARS执法管理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督、不监督;ARS经营者也有两个纯战略:登记和不登记(见表1)。在这个支付矩阵中,本文假定:执法部门的支付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ARS经营者的战略,ARS经营者的支付也一样;只要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就一定能够发现ARS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且将对其加以处罚P;ARS选择登记或者不登记不仅是出于考虑遵循监管付出的成本,还包括不登记就可以进行一些不正当经营,获取收益I,而在登记情况下必须恪守法规,不能获得这部分不正当收入。

(二)模型分析

在表1中,I表示ARS违法经营获得的不正当收益,D为ARS经营者遵循监管必须付出的登记成本,C表示执法部门监管成本,执法部门发现不正当经营罚款P。

现在我们来考察这个博弈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用P1表示执法部门监督的概率,用P2表示ARS经营者不登记的概率,则执法部门以1-P1概率不监督,ARS经营者以1-P2的概率选择登记,即执法部门选择混合战略为(P1,1-P1),ARS经营者选择混合战略为(P2,1-P2)。

给定ARS经营者选择混合战略(P2,1-P2),执法部门选择纯战略监督(P1=1)的期望收益为:P2(P-C)+(1-P2)(-C);执法部门选择纯战略不监督(P1=0)的期望收益为0。如果一个混合战略(P1≠0,1)是执法部门的最优选择,那一定意味着执法部门选择监督与不监督之间是无差异的,即P2(P-C)+(1-P2)(-C)=0。

由此得到。同样可以找出ARS经营者的均衡混合战略,需要求解执法部门的最优化问题。

给定执法部门选择混合战略(P1,1-P1),ARS经营者选择纯战略不登记(P2=1)的期望收益为:(1-P1)I+P1(I-P);ARS经营者选择纯战略登记(P2=0)的期望收益为:-D;同理可得,(1-P1)I+P1(I-P)=-D

由此得到。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将以的概率实施监管,ARS经营者将以的概率选择不登记。

这一均衡的另一解释是:如果ARS经营者选择不登记的概率大于,执法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反之则不监管。如果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大于,ARS经营者的最优选择为登记;反之,则是不登记。由此得出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概率应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监督的因素有:ARS经营者不正当收益越多,监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被监督的ARS经营者的登记成本越高,监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惩罚力度越大,监管部门越不需要对ARS经营者进行监督。ARS经营者决定是否登记的因素有:监督成本越高,ARS经营者愈加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去登记;惩罚力度增加,经营者就更倾向于选择登记。

结论

第6篇

关键词:假日食品;监督管理;传统节日

Abstract:“SpringFestival”,“fifthdayofthefifthlunarmonth”,“Mid-AutumnFestival”......TheChinahasinheritedfivemillenniumcommonsocialpracticefolkcustoms,broughttoeveryonehasbeenhappy,isauspicious.Thistimeseasonal,holidaysellingwellfoodlikeLanternFestival,steamedricedumpling,mooncake......Isgoingonthemarketmassively.ThepeopleinthedietculturetastedunderstandsandhasreposedChinesenation''''sancienttimescivilization.

keyword:Holidayfood;Managementbysupervision;Traditionalfestival

研究背景

传统节日来临时,人们张灯结彩、喜笑颜开,商家也赚得盆满钵满。但节日过后,曾经旺销的节日食品将进入滞销,那些销不完的食品,尤其是月饼将流向何方呢?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回收食品与召回食品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回收的解释有两条:?把物品(多指废品或旧货)收回利用;?把发放或发射出去的东西收回。本文所指的回收食品当然就是指在销售旺季过后因滞销需要收回处理的食品,这些食品经检测合格且在保质、保存期内,本身尚不存在安全隐患。如过了中秋节的月饼、过了端午节的粽子、过了元宵节的元宵、过了夏季的冷冻饮品等。而召回食品本身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本文拟就月饼市场的情况作一些探讨。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3.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4.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第7篇

摘要: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基建财务人员在加强日常会计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下,应深入施工现场,抓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及时了解第一手资料,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完成高校基建任务,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关键词:高校;财务;监督;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单一的投资方式改变为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国家投资逐步转化为自筹资金,其规范管理尤为重要。高校基建面临着如何将有限的建设资金使用的更好的问题。应力求做到所投资的基建项目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有利于保障教学、科研、实验、生活正常运行和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基建财务的管理,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准确的各类分析数据,以最少的投资,最快的建设速度,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一、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是提高基建投资效益的切实保证

财务部门负责各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为了全面了解基建项目的建设和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各专项资金、自筹资金的运用方向,还应掌握以下主要内容:①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或工程项目合同投资额:②计划年度投资完成额;③工程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是否相符:④结余资金的数量构成情况:⑤工程建设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⑥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妥当:⑦国家下达专项资金是否专户专存:⑧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合理、可行。财务部门有必要参与基建计划管理,除了参与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资金计划的制定,提出合理建议外。还应在计划部门下达基建资金计划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结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计划部门调整、追加、减少投资和调整计划。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投资控制是核心。合理的投资,是在满足使用单位所需功能条件下所付出的费用最小。无论人力、物力还是方法和环境,它们本身均存在费用的问题,都是工程建设投资构成的基本因素。这就是质量控制与投资控制的相关关系,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对立统一,实质上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不搞投资控制,质量控制也难以搞好。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就能避免投资无计划,开支无控制,效益无人抓,质量不达标,工期无保证的现象。

二、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主要抓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

事前监督是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的有效措施之一。财务部门应通过细致深入的工作,了解掌握准备支付或约定支付的资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发现问题就及时制止纠正,把问题解决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如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工程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与供货或生产单位签定的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是否是工程建设需要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货款和预付定金的支付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拨款阶段是事中监督,主要是通过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以提高资金的利用和投资效益。高校基建财务部门在办理支付工程款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①按上级部门批准下达计划投资:②按施工合同签定的条款和价款:③按照经监理部门审核和概(预)算部门复核过的工程进度表:④按基本建设支付款程序。高校基建财务要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每一项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要认真仔细地审核,是否按规定的用途,是否符合财经制度。工程价款一定要按照工程进度的规定比例付款,年度计划和批准的概预算指标,进行审核付款。在支付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时,要根据合同签定的条款、工地技术人员鉴定的技术资料和管理人员验收证明,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财务人员也应当深入施工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工程进度和设备、材料到货的实际情况。工程完工后,也就是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投资以后,财务部门要进行工程结算,这是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审查,对工程项目建筑安装投资、待摊投资、设备投资完工后的核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价值的构成情况、年度会计报表的分析,都要一一作出认真细致的分析计算。为领导在今后决策中掌握完整较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提供以依据。使基本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更好地完成高校的基本建设任务,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三、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要正确处理国末拨款和自筹资金的关系

按照国家基建管理部门的规定,多方面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凡纳入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基建管理,基建管理和国拨管理机制使用效益是一致的,二者仅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然而从财务管理上看二者存在着不同的往来关系,在会计记帐、核算和资金调配上要严格按基建管理程序进行。属于自筹资金的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编入预算和组织决算。总之,高校基本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计划,改善校舍和配套设施,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的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有理想、有道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的人才服务,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监督和管理,是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最终可以获得最佳的基建投资效益。

第8篇

论文摘要:从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展开讨论,论述了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论文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2.I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三级设置:水利部总站及流域机构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存在个别任务比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3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机构组织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总站力量薄弱,例如总站站长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职,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导致对本行业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不能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必然存在差异,同时各个流域和地区的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程度不同、质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和管理网络,致使行业管理薄弱。 3.2 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不够 过去质量监督工作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一方面是人们对其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认为过去没有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也照常进行了;另一方面人们对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区分不清,出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可以不进行质量监督”等提法,有的部门还出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减少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有人把政府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甚至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混为一谈。 3.3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不清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地域性、区域性、流域性的特点,仅单单依据投资性质划分职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质量监督工作造成诸多矛盾,从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3.4 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不足 按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质量监督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但由于收费标准低,工程多处偏远地带,质量监督费用还不够差旅费,尤其自收自支单位连起码的人员开支都难以保证,也就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4 对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4.1 加速人才培养建设.提升监督层次 质量监督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的质量。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

第9篇

论文关键词:领导干部,管理监督

 

近年来,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廉洁自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必须看到还有少数领导干部“三观”改造不彻底,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有的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人生信条;有的崇尚“有权不潇洒,是个大傻”的人生哲学;有的在经济收入和物质待遇上盲目攀比,导致心理失街,从羡富、盼富,到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求富等等。由于思想“总开关”出了问题,导致自身免疫力和自律能力丧失,经不起权力、金钱、女色的诱惑,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这从反面告诫我们,要从思想上把领导干部队伍管好建强,以适应新时期部队建设的需要,就必须按照《规定》和《施办法》的要求,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尤其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抓关键,确保组织上管严。“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党委管人育人、管事用人的根本准则,要求党委必须发挥组织的作用。要坚持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大力倡导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和大胆开展批评风气,坚决克服自我批评不愿触及痛处,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毕业论文格式,批评同级怕伤感情,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的不良风气。党委正、副书记尤其要坚持原则,经常给领导干部打招呼、拉袖子、提提醒,防止和克服一些干部思想上失控、道德上失范、行为上失检的现象。要树立“廉洁无小事”的观念,从点滴抓起。要防止“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必须早提醒、早预防、早发现、早封堵,决不能等“脓包穿了孔”,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更不能等“中弹落马”或被“拖下了水”再去挽救。同时,要倡导和鼓励领导干部向组织讲真话、讲心里话,勇于暴露自己的问题,善于从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身上吸取教训,增强免疫力和防范能力。要加强检查考核。党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的情况,要坚持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中,要坚持把听个人汇报与实地了解结合起来,把组织评与群众议结合起来,把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把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结合起来,力争在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抓根本,确保制度上管好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政治学习制度、述职和群众评议及讲评制度、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交心谈心制度、思想汇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课教育制度、检查奖惩制度等,切实使每个领导干部置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独处的管理,做到防微杜渐。党委对领导干部独处时管理也不能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袖手旁观,而是要制定“几个不准”、“几个严禁”,划清领导干部独处时的“警戒线”,对“触线闯灯”、违犯“清规戒律”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酿成大错。要适时调整工作岗位,做到“流水不腐”。对在一个职位上工作时间长的领导干部特别是管人管钱管物的领导,要视情调整工作岗位,或适当进行权力分解,这样,有利于领导干部拓宽视野增长新的知识,建立起新的工作关系,自觉打破“关系、人情”网,从制度上保证领导队伍的纯洁。

三、抓责任,确保追究上管实。首先,认识必须到位。落实责任追究要立足于教育,着力提高领导对实施责任追究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广泛深入、切实有效的学习教育,使领导干部真正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充分认识只有对不负责任者认真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制才有制约力量,才能维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使领导干部有压力、有动力毕业论文格式,强化责任意识。其次,责任必须明确。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举,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把任务目标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出了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明确领导责任,即:副职出了问题正职负责;班子成员出了问题,正副书记负责;下级主官出了问题,上级主官负责;机关业务部门出了问题,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负责。第三,奖惩必须结合。在实施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还要注重运用激励手段,对廉洁自律、廉政勤政,履行职责好的领导干部,该奖的一定要奖,切实奖出正气。在选拔推荐领导时,要坚持优中选优,唯才是举,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到论功行赏,把工作的好坏、贡献的大小与个人切身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以激励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以廉洁自律、廉政勤政、认真负责为荣。

(总字数1859)

参考文献

[1].王德沧.武警管理心理学.北京.海潮出版社.2007

[2].丁士峰.领导哲学概论.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8

第10篇

通过加强对卫生常识的广泛宣传,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卫生法观念已经有了大的改变,为卫生防护知识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了卫生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法。但是任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卫生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不少企业和学校卫生观念还很淡薄,就个别企业而言,基础卫生条件极差,在餐具消毒保洁方面还不够,法律意识浅,办证效率低,中间从业人员流动也很大,对卫生知识的了解也很少,其卫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别是个体小型企业,他们在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对各项卫生设施配置也不愿投入,从业人员流动大,不支持健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甚至遭到个别人员辱骂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也难以将卫生行政法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二)疾病管理环节薄弱

个别学校卫生保洁员,他们自身卫生保健意识淡薄,对传染、食源性、寄生虫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和能力都存在盲区和盲点,学校疾病也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农村学校居多,然而学校对卫生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力度不够

目前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对中小企业的卫生监管尚未做到严格监管,对小企业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领带卫生监管制度不全,不少执法人员不能按时交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其内部管理和学习制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总之就目前形势而言,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应把重点工作放在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的企业让他们无立足之地,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推动经济秩序走上规范;和相关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

二、对卫生行政法的认识

卫生行政法是学习和研究卫生行政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卫生行政学的整个体系结构。卫生监督主要有4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职权从事卫生监管工作,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卫生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管不恶魔呢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上级领导严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法企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为和懒惰心理。加强内部执法人员的整顿是保证卫生监管工作执法到位的前提保证。其次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卫生监管同环保和消防等审查共同进行,让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登记,以至于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另外还要不但探索卫生监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对重点单位实行监督和审查,进而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定时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法规宣传,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意识,采取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领导、把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例如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学校、企业、餐馆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学校、单位、餐馆的食品卫生、卫生设备以及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企业员工乃至人们的饮食和生活卫生安全。例如:水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制造单位、学校食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抽检等专项检查

(四)依法执行卫生行政法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法追究和处理不法企业,卫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完整的监督系统既保护了卫生监管对象的权利也体现了卫生监管执法的合理性。

(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对查处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单位情况及时通报,通过新闻、报刊、通告等形式让人们清楚了解此次查处的企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表现,给予不配合卫生检查企业单位警告,进一步体现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公正执法。

第11篇

[论文内容提要]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

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和社会民主素质的全面提高,大众媒介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样,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意愿,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介监督国家事务和选举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批评,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缺点、错误乃至渎职、贪污受贿、作风等进行抨击和谴责,达到监视和矫正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从20世纪80年代的“渤海二号”事件,到最近几年的“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弃监督,放弃批评,就是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媒体工作者似乎可以决定报道什么事件,不报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评某些不良社会现象,也可以对这些现象置若罔闻,但是,媒体的监督最终决定于受众的意志、观点、态度。媒体如果不关心民众疾苦,不直面社会矛盾和问题,它必将被受众抛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是受众授权新闻工作者监督社会问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登载《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报道,首次披露孙志刚事件真相,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事件,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其实,推动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动因是广大民众不满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会平等对待城市困难群体的诉求。所以,当孙志刚事件出现后,媒体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时倾诉广大老百姓的心声,那么,就意味着媒体对广大受众意愿的漠视,也违背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

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的皮肤”:个人通过舆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舆论又像“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社会意见过分分裂而导致社会解体,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调节社会的作用。社会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监督方式和意见渠道。一般来说,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属于社会硬性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彻底纠正,但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又各有分工,各自侧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开展监督。分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意味着社会各个部门按照某种协议,相互协作,共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分工也意味着局限性,对社会监督来说,分工越细越容易在各种监督权限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盲区。从我国情况来看,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分别适用和侧重一定的范围,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对社会每个角落实施监督,比如,党内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党员,对非党员就不发挥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软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硬性监督的不足,因为它扎根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预先式、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发挥社会硬性监督难以发挥的监督作用。所以,决不能因为健全和加强了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就漠视和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硬性监督和软监督的发生机制和社会作用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是被媒体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关责任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的,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问题解决流程:媒体披露—社会舆论—政府部门注意和重视—解决问题。问题之所以首先被媒体发现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而是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使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联系千家万户,千万受众又联系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大众传播的互动机制,又使广大受众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到媒体,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监督。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硬性监督的作用机制不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越早,监督越充分,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越小;社会硬性监督主要采用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进行事后矫正和纠偏,达到惩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强调维护法律法纪的尊严。最近几年,出现了几起引起争议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拍摄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电视台报道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和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我觉得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两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记者和媒体是否拥有隐性采访权问题,更不是这些事件该不该曝光的问题,而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应该如同社会硬性监督那样,实施事后监督。具体地说,嘉禾县仅仅有高考舞弊苗头,暂时还没有出现舞弊事实时,南京冠生园仅仅把用剩的变质的月饼馅仍进行冷藏,暂时还没有用它做月饼时,如果媒体通过调查后及时曝光,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许不像后来已成事实那么大,但是,媒体的曝光及时地防止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纠正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赞同,因为这样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较好地履行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不缺位,还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新闻报道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新闻舆论监督也同样强调对所监督事件发展及其结局的预见和前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根据所监督事件的性质、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说,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报道,让受众自己做出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判断,期待社会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为事件定性;对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盲区”问题或者社会和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更为直接、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新闻舆论监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话语权,主观地、武断地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扰乱视听。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以及对事件可能的发展结局的判断而采用的相应的传播手段,在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媒体主要发挥大众传播的功能与特点,采用设置议程方式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或推动社会、政府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后,一些网络和报纸发贴、发文,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认为是媒体为受众设置了议题,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一事件上。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媒体虽然表达了鲜明的观点,但它们的观点只有在得到受众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全社会的态度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说,媒体把受众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议题上面来,新闻媒体就完成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就事论事。要防止越位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灾难事件中既有人,也有人恪尽职守;一个沦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弃的方面,也有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方面。所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围绕欲监督事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舆论引导与交锋,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看,传统媒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比较少,网络媒体因为没有传统意义的“把关人”,比较容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经常从对当事人、贪赃枉法的监督延伸到个人私生活领域,把很严肃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八卦新闻展览。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网民发出的贴子中有些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正如《新民晚报》所评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中国人从来都按捺不住内心的疑问——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数富豪为富不仁、权钱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数干部子女和亲威给中国百姓心里投下阴影的时候;大量讨伐声就顺着‘宝马车撞人案’这一决口喷薄而出,而夹杂其中的,还有种种难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传甚广的网上谣言已伤害到案件中许多无辜的人,已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压力,它的冲动和盲目使它背离了理性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在讨伐富豪和对“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的质疑情绪推动下,变成了对当事者的审判和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审判,远远超越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软监督的职责和监督范围。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决问题,反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生态,给彻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决问题设置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它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必须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宝塔区万花村某诊所主人张某夫妇在家里播放黄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20日开始,《华商报》连续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引起了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后来在回顾报道过程时说:“在张某被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华商报》在监督“黄碟”事件中,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黄碟”事件刚刚发生时,法律监督还没有介入这个事件,《华商报》通过系列报道,引起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推动司法介入;当司法介入“黄碟”事件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转入了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越位审判。这说明,媒体只有恪守媒体角色,谨守自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界限,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监督,还要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不是对所有应该监督的事件都在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一)媒体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领域的问题主要以内参等形式开展舆论监督,不宜采用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立法保护国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国防、外交和经济建设机密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严守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以来,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岂不是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吗?诚然,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晓欲望,把全社会的注意力吸引到舆论上来,但是,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内参等形式开展对涉及国家秘密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同样能够起到沟通民意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人民意见、态度的目的。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开曝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声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反而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第12篇

1.1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与发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的环境管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破坏进行有效控制,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推行与完善。2002年10月,我国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了“西气东输”、“青藏线铁路新建”等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试点。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包括了铁道、水利、交通、石油等各部门,都是一些涉及范围广、工程规模大,并且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生态影响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环境监理试点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还处在一个摸索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还不成熟,缺少可以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资料,更没有形成一定的技术规程,虽然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监理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与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相比,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缺乏合理性与规范性;第二,有些工程项目业主以及工程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环境监督管理认识,导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第三,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缺少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问题出现时互相推卸责任;第四,环境监督管理单位权利具有局限性,在工程环境与工程项目进度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环境监督管理做出让步。

2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关系

2.1环境报告书应该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在工程环境报告书中要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资质、招标合同、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原则、工程环境监督管理程序、工程监督管理要求、环境监督管理阶段几个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工程环境报告书能够有效指导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2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环境报告书当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的各个阶段,要根据环境报告书中的环境预测和解决措施进行管理工作。对环境监督管理范围进行确定,制定环境监督管理内容。对于环境监督管理范围,通常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和工作项目影响区域。主要范围有: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人员施工营地、工程施工道路、工程业务办公区域和营地、工程项目附属设施等范围内施工队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图中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审核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项目合同、在施工各个阶段对环境报告书中要求、标准进行验收、记录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情况、制定环境监督管理计划等。

2.3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可以互相促进提高

从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看,我国环境评价部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大部分环境报告书中的施工期限与环境保护措施与实际不符,缺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通过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进行工作经验总结,把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环境评价过程中进行反馈,可以大大提高环境评价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提高工程环境评价水平,有助于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两者之间相互补充、促进、可以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