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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

时间:2022-09-02 08:56: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制度经济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制度经济学

第1篇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比较

[作者简介]林建红,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广东 潮州 521041

[中图分类号]F091.91;17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2-0045-04

马克思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以制度为研究对象,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研究两种理论的异同,在坚持马克思经济学的同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理因素,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

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

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 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 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不过,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心理、行为特征及其对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影响的分析,对于在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情况下的企业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微调,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2篇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比较分析

一、方法论上的不同

马克思的制度经济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论的。首先,马克思想要回答的问题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如何运行的?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为了找到问题的答案,也为了提供一条回答问题的有效途径,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一样,马克思采用的是抽象分析法,坚持的是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相统一的方法。他把人既看作一个自然的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的人,一个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成是一个自然发展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既阐明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迁,揭示了制度的动态性、历史性及其演变规律,又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既分析了微观层次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观层次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体现了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却是一种简单的历史归纳法、进化论和历史唯心主义。他们对制度的分析所坚持的是个体主义方法。在新制度经济学者看来,制度只有形式上的演进,没有质的飞跃,社会的发展变化也无什么规律可寻。他们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对制度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这使得他们不能对各种制度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揭示,找不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也不能找到制度替代、创新和变迁的根本原因,即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产权、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与市场交易的联系,意识到价值、价格等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制度涵义。但是,他们还没有做到用一整套经济范畴(即便是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经济范畴)来综合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及政治、文化关系,从而妨碍了他们更为理论化地把握制度变迁与市场经济演化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建构理论的目的不同

马克思制度经济学是以剖析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为直接目的的。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时期,制度的本质特征逐渐形成。但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借助商品经济形式运行,特别是剥削性质又掩盖在商品经济的平等交换的面纱之下。马克思制度经济学就要通过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手段,一层层地把面纱揭去,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来面目。因此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学又是批判性的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学。在整个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经济制度研究是核心,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从属于制度研究。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揭示市场运行是如何优化资源配置的,不是为了解答被西方经济学视为核心问题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等。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虽然在不同角度和层面上都曾经研究或涉及到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只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制度本质和制度本质又如何表现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而并不是以解决这些问题本身为直接目的。这是由马克思经济学所担负的特殊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与马克思不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并非直接以资本主义的制度研究为对象,以建构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理论为目的。它是在运用现有的市场经济理论去解释现实经济运行发生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解决不得不关涉到诸如产权等制度问题时,才不得不关注制度研究。这就使得新制度经济学始终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去研究制度,研究的是经济运行中的制度问题,因此其使用的基本概念、方法和研究角度,都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直接相关联。

由此可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与以新古典主义为代表的市场经济运行理论是没有截然界线的,仍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基础上,在改变其前提约束条件下,对其理论的重新考察。正因为新制度经济学不以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学为直接目的,就使其理论难以达到马克思制度经济学所具有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严密性。也正因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在肯定资本主义产权私有合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理论目的是为现存的经济运行过程提供制度说明,因此其经济制度理论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肯定辩护式的,而非批判的。

三、前提假设的不同

第3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 变化

1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诺斯也强调:“历史至关重要……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在被视为一个制度演进的历程时才可以理解。”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

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

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具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社会’、‘人民’、‘企业’或‘政党’不是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虽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引入制度作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义方法的“内核”,具有与新古典主义一样的静态和比较静态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诺斯和福格尔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则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更具有动态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将静态方法用于分析发展这一动态问题的窘境。

2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

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政策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第4篇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出现平稳增长的趋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个方面各个因素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为当前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和前提,是社会经济学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的实现了发展的主要手段和因素。在当前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是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为主要手段的发展因素,是结合当前先进的本文由收集整理科学技术和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先进设备为综合一体化的发展流程。经济学的发展与提出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为当前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安全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经济学发展的主要基础和制度,更是实现改革开放与市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1.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经济学管理制度逐步的无法满足当前人们的需求,随着各种管理制度和技术理念的不断提出,为当前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打下了前提保障。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经济学不仅仅是保证当前社会发展的基础,更是实现各个生产环节和社会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在经济学发展的过程中,“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

2.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

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 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在发展政策上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第5篇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第6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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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变迁;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

当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趋势日益加强,传统的对会计准则的研究仅仅局限于会计学的理论,而本文将突破会计学理论这一禁锢,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出发,分析会计准则理论的变迁,并对会计准备理论现状做出分析和未来做出预测,为会计准则研究探索出一个全新的切入点和研究视角。制度是一种规则,它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各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是制度变迁的最终目的。然而,在非均衡状态下,环境和制度不能达到相互适应的状态,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不到均衡,从而行为主体意图改变现行的制度从而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度变迁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

一、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历程

对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历程,各位学者的划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但统一的是都以变迁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作为划分的标准。本文借鉴这种划分方法,将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历程划分成以下四个阶段。

(一)局部借鉴国际惯例时期(1978~1992)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采用的是统收统支模式下的资金平衡会计。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新时期,统收统支模式下的资金平衡会计难以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新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985年财政部颁布施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草案)》。这是计划经济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次突破和探索。

(二)会计准则的产生阶段(1992~2000)

我国曾经存在制度与准则并存的特殊局面,这是为了适应当时中国经济转型的需要,是一次过渡阶段。1997年,为了规避我国混乱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历史上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应运而生,此后,陆续相应的颁布了其他的具体的会计准则,一共包括16个具体准则和1个基本准则,中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基本构建完成。

(三)会计准则的发展阶段(2001~2005)

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WTO,这又是我国经济发展里程碑式的事件,同时对会计准则的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前一段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分行业、分业务的会计制度,但在加入WTO我国经济全面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式和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财政部颁布了一些列的会计制度,形成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三个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建立。

(四)与国际惯例趋同时期(2006至今)

2006年财政部在原来17项会计准则修订的基础上,同时颁布20多项新准则建立起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的新会计准则日益与国际趋同。

2014年财政部正式修改2006年会计准则,这是在2012年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我国会计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迁。此次准则变化内容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列报、金融工具列报五项准则的修订以及新增39号公允价值计量、40号合营安排、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项具体准则,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我国会计准备与国际会计准备持续不间断的趋同也在这次修改中充分的表现出来。

二、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主体分析

我国会计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这是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颁发的。这种制度变迁模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降低制度安排的成本

诱导性的制度变迁与我国这种强制性变迁相比创新者需要花费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组织和谈判来促成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这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制度创新成本。而国家可以具有这样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从而可以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低得多的费用实施制度安排。

(二)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对制度层面的需求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视为一种公共物品,“搭便车”是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如果政府不进行制度的供给,将会出现社会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应在制度变迁中迅速提供制度安排,以免产生制度真空的状况。

(三)体现各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会计准则起着对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作用,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后果,这样经济后果会对不同利益集团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这就需要政府从公众角度进行协调,从而实现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

三、促使中国会计准则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制度环境改变对会计准则变迁的影响

会计准则变迁最直接的动因便是制度环境因素,因为制度环境因素是制度变迁中最积极的因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环境也不断更新,而此时会计准则与新的制度环境不适应,因此会计准则将为了适应新的制度环境而导致会计准则的不断变迁。

(二)知识理论的不断发展对会计准则变迁的影响

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时也是会计学理论不断发展积累的过程。会计是一门实践的学科,随着人们对会计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会计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继而使会计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积累推动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会计准则需求对会计准则的影响

中国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影响了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的需求,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变迁。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准则为满足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也随之进行完善和改进,从而推动着会计准则变迁。

四、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特征分析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

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会计准则的变迁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强制性变迁不失为一种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然而,由于强制性变迁的主体――政府存在不尽完美的方面这将影响会计准则变迁的效果。所以我国会计准则的变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在准则制定之前,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这考虑了变迁中的诱致性因素,只有强制性和诱致性相辅相成,才能更好的促进会计准则变迁的完善和发展。

(二)采用渐进式变迁的方式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方式遇到的社会阻力较小,同时可以减小摩擦成本,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如我国2006年的会计准则就是在上市公司实行,总结经验,进行试点,再推而广之,扩大到其他企业中去。采用这种方式充分照顾了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和经济衰退,因而更加具有优越性。

(三)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

制度变迁之后很可能会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收益,这种收益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断强化,因此变迁一旦朝着某个方向发展,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因为这个方向自身会得到不断的强化。会计准则变迁的过程可能导致原有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受损,从而原有的受益者会顽强的抵抗新制度的形成,形成旧制度壁垒。例如,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普遍采用“会计制度”的概念,改革开放后我国引入“会计准则”说法,这使得当时很多会计人员无法理解,还是惯性的采用原来的说法。

五、我国的会计准则不断变迁的趋势

(一)会计准则不断向源发、自生、主动的方面变迁

最佳的制度变迁应该是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即在问题出现之前得以实施,从而可以减少问题的发生或者防患于未然。而较差的制度变迁是救火式、被动式的,即实际问题已经出现,倒逼制度进行改革和跟进。回顾我国制度变迁的过程,“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是为了应对当时混乱的会计实践而产生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必须改变这种救火式的准则变迁方式,进行自主的准则创新。

(二)会计准则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供给型转变的模式变迁

供给主导型的模式是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主要模式,制度创新不足和效率底下是这种模式的不足。会计准则变迁向需求供给型转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可以预见的大趋势。

(三)在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保持中国特色

21世纪的今天,资本和货币不断国际化流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不断增加,这样的大背景下必然导致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然而,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会计准则国际化过程中发言权不大,从而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中国特色,以国家利益为根本要求。

六、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促使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决定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缺乏充分的博弈和竞争。充分的博弈不仅可以提高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质量,而且可以更充分的反映各利益群体的需求,实现“纳什均衡”。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首先要让各方利益群体参与其中,表达各自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应该让民间的力量参与到政府的主导制定之中;完善博弈环境,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完善博弈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

(二)在国际上争取会计准则制定的主导权

目前发达国家占据着会计准则制定的主导权。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需要,使得IASB了一些国际会计制度,然而这些会计制度很少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求。我国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之中,不断参与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发出我国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声音,争取早日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七、结语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切入会计准则变迁的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发展的建议,希望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本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知识的掌握还存在浅薄之处,因此分析会计准则变迁还不够透彻,并且没有采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也是本文的遗憾之处。会计准则国际化已经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趋同时如何争取主动权,确保国家的利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笔者未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l]刘峰.会计准则变迁[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美),诺斯,张五常.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财政部会计司.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J].财务与会计,2002(01).

[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5]祝继高,张晨宇.推进中国会计研究的国际化[J].会计研究,2012(06).

[6]葛家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几个问题[J].财会通讯,2002(07).

[7]贺佳.中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变迁[J].时代金融,2012(06).

第8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

一、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形式。通过合作,把小型分散的生产、加工、营销的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归纳起来,这种新型合作组织的重大意义主要在于能够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改变农民自身的弱势地位。

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党的,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农村生产关系适应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提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民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积累不断丰富,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继续按照原来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不能扩大再生产,生产力水平不能继续提升,农民不能持续增加收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生产力是第一要务。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通过合作,整合各种生产要素,提升生产力水平,这是一种全新的合作,现代化的合作,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自然过渡,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对完成农业现代化,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建设农村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实现市场公平竞争地位的有效选择

通过合作带来规模效应。农民为摆脱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各种困境,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一些富有远见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能人,率先带领农民组织专业性的合作组织,使产业形成一定的规模,提高产业化水平。有了规模,产品数量多了,就有了市场,价格也随之上升,解决了增产不增收问题。

通过合作规避市场风险。分散经营的农民人单力薄,经常遇到难以规避的市场风险。遇到天灾人祸,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难以进行生产再生产,导致贫困。遇到技术难题不知所措。进入市场不知价格高低,经常上当受骗。自产自营增加销售成本,降低经济效益。封闭经营,生产不会决策,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经营盲目从众,彼此模仿,导致多时都多,少时都少,经常增产增收。合作经营方便科学技术的应用,市场谈判地位明显提高,市场信息能够快速掌握,实现互助。

通过合作带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小户之间合作,变成大户,打破家庭的界限,打破村屯的地域界限,合作领域逐渐扩展,合作范围的逐渐扩大,实现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联合。实现专业化分工,有从事生产的、有从事运输的、有从事销售的,产业链条不断延长,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及其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水平较低,在发展与运作上普遍的不规范,合作的知识贫乏、缺少管理经验,大多数只有理事会而无监事全,虽有规章制度,但没有按规章制度办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中,即重建轻管或缺乏管理人才。

2.经费不足,融资困难,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固定经济来源,会费收取十分困难,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又都是无偿服务,因此,基本上没有资金积累,导致许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降低了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凝聚力和影响力,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3.缺乏政策、法规支撑。政府及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视不够,虽然在有关文件中给予了支持,但缺乏明确可行的优惠措施,至今尚未找到专门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登记、发展的规章制度及其优惠政策,经常有相关部门打关着各种旗号来检查、收费、收税、罚款,使协会无法经营下去。

4.合作意识不强。一是合作意识差,有“恐合心理”;二是对合作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积极性不高;三是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缺乏开拓进取的市场竞争意识;四是许多干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那是农民自己的事,让农民自己办;五是理论界重视不够,不能给决策者和实践者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三、由新制度经济学得出要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措施

1.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

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越完整越能提高效率。因为市场交易过程存在交易费用,如果所要交换的物品没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那么为交换的顺利进行所需的各种费用支出就非常高,甚至高到交易无利可图的程度,所以必须首先明晰产权,优化产权配置是降低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优化资源配置的首要前提。农地产权制度作为正式规则,通过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地增强农民交易谈判能力。它能有效遏制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而对收益进行再分配的谋利行为。农民因有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2.各级政府部门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优惠政策,促进健康发展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资金、物资、税收、技术、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技术水平和市场知识缺乏,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不足,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是兴办合作组织的活动资金,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银行给予贷款。对合作组织提出的成熟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可行,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要给予立项。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农业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经常主动上门进行服务。对合作组织自产的农产品要开通绿色通道,少收或不收税费。

3.坚持因地制宜,因利势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选择适宜各地优势产业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三结合的模式,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紧密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形成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组织实施良种、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等科技兴农工程,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社,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参考文献: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4.

第9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在面对新古典经济学时的态度十分矛盾,一方面,批判新古典理论过于抽象,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借助于新古典的研究方法。这使得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实性与理论性的矛盾,即如果放松在信息、理性和认知方面的假设条件,可以更贴近现实世界,但会导致新古典理性选择范式的失效,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论;如果坚持较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又不能很好地解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二是研究缺乏历史性与社会性,即新制度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抽象掉了行为人所处的历史情景和受到的社会约束。这两大问题阻碍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作为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开始了将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认知模式纳入制度研究的工作,也进行了一些降低历史和社会约束方面的抽象程度的尝试,其中以青木和格雷夫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analysis,简称为CIA)在这方面的工作最为引人注目。

无独有偶,政治学家们也遇到了与新制度经济学家类似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因其反现实、反历史和反社会而受到批评。“反现实”,即假设前提(完全理性和外生偏好)过于简化,具有Hall(1996)所说的“无情的优雅”;“反历史”,即忽视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选择的影响,认为有效率的历史过程是迅速地走向某种最佳解决办法的过程;“反社会”,即忽视个人身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对制度产生和变迁的影响。这些问题使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现实政治世界时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无法解释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对不同制度之间的共时互动和历时互动也无力驾驭等等。面对这些与新制度制度学相似的问题,政治学领域兴起了历史制度主义(HI)和社会学制度主义(SI)。

本文将从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影响行为、制度如何变迁、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新发展(CIA)与政治学领域兴起的HI和SI进行比较,希望通过这种学科间的对话与交流思考如何推动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制度及其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一)各具特色的制度观

在CIA中,青木将制度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中“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可以等同为博弈规则;格雷夫认为制度是由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虽然表述形式有差异,但从本质上讲,他们都将制度看作是平等的参与人相互博弈所达成的均衡。他们认为任何一项制度都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契合。格雷夫指出只有与信念和规范相一致的规则,才是当事人有激励遵守的规则,才能成为制度系统的一部分;同样地,只有与行为协调一致的信念和规范才是制度系统的组成部分。

HI和SI也强调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还包括文化、规范和惯例等非正式规则。其中,SI的制度定义更加宽泛,他们将制度基本上等同于文化,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与CIA将任何一项制度都看作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要素构成的系统不同,HI和SI用“两分法”的眼光来看待制度,人为地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他们在研究时各有侧重,前者主要研究正式制度,后者主要关注非正式制度。另外,与CIA将制度看作平等参与人博弈的结果不同,HI特别强调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将制度视为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斗争的产品。同时强调制度在各社会集团间不平等地分配权力的方式,认为制度给予不同集团的接近决策过程的机会大小是不一样的。SI则忽略了各方行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权力冲突。

(二)制度如何影响行为

在CIA看来,参与人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制度通过既协助又制约的方式影响参与人的行为以实现其外生偏好。一方面,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世界里,制度可以帮助理性有限的参与人节约决策所需的信息加工成本;另一方面,制度通过为参与人提供关于制度均衡的信息协调他们的信念,从而控制着参与人的行为决策规则。在多种可能性中,共有信念引导着参与人朝着某一特定的方向行动。格雷夫还进一步指出不同的制度要素在影响行为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规则”提供共享信息并协调行为,“信念”和“规范”提供遵循规则的激励,“组织”产生并传播规则。

SI和HI则认为制度首先塑造的是参与人的偏好。在他们看来,制度不仅提供信息和认知模板,还影响着行为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行为人的策略本身也是经过制度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通过创造新的行为者及身份感,通过给行为者提供成功与失败的标准,通过构建关于恰当行为的规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个人的偏好并构建了他们的自我身份认同。在HI看来,个人行动遵循的是“最优标准”还是“满意标准”,是受理性驱使还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所驱使,要视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制度构造了政治的情境,决定了行动者的偏好、策略和利益。

二、行为假设与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一)行为假设:薄弱的理性还是厚重的理性

CIA承认理性是有限的,在他们看来有限理性不仅包括有限信息,还包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如青木认为个体参与人不可能具备关于博弈规则的完全知识,也不可能对其他人的策略决策和所处的情景做出完备的推断。相反,他假定每个参与人只拥有关于博弈结构的有限的主观认知,这些认知来自过去的经验,只有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认知出现内部危机时才被修改。格雷夫原则上承认无论是信息还是认知都是有限的,但在实际研究中,为了能够运用古典博弈论(该分析框架假设参与人的决策集合是事先固定的)研究制度,他保留了参与人拥有信息的有限性,认为社会规则能够为参与人提供信息和协调,帮助他形成关于他人行为的预期,回避了参与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

CIA与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将有限理性等同为有限信息相比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在HI和SI看来,他们所持的是仍然是一种薄弱(Weak)的理性观。所谓薄弱的理性观,是指他们忽视了制度在塑造个人理性过程中的作用,把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研究的先验性前提。与薄弱理性观相对应,HI和SI提出了自己厚重(Sick)的理性观,即认为制度塑造了参与人的理性(不仅包括信息和认知,还包括追

求的目标)。如SI认为个体的理性本身是在特定的情景中由制度建构出来的。他们不是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下去谈理性选择,而是在选择行为是有目的和有意识的意义上来讨论它。在HI看来,除非已知相关情境,否则任何关于“自利行为”的广泛假设都是无意义的。我们需要一个基于历史的分析去澄清什么是他们力图最大化的东西,以及为什么他们强调特定的目标甚于其他的目标。

(二)研究方法:均衡的还是非均衡的

在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中,青木和格雷夫的侧重点有差异:前者强调制度之间共时性和历时性关联,致力于提供一个分析经济整体制度安排及其变迁的统一框架;后者更倾向于比较不同经济体中具体制度安排的差异,或研究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迁。但是,CIA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他们看来制度变迁就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是“沿着均衡点的演进”。他们致力于解释从新均衡到旧均衡的过程,努力把一系列的博弈均衡连接起来。即使在分析整体性制度安排时,青木也坚持均衡观,他认为各个博弈域的制度之间相互耦合、相互嵌入,形成有机的制度系统;整体性制度的变迁,是各种不同制度之间相互关联方式的变迁。

HI和SI强调制度变迁是多项制度共同演化的过程,分析各种组织和制度如何相互关联塑造制度变迁的过程乃至结果。其中HI特别强调多项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质疑将某一项制度安排从整个制度结构中分离出来单独研究的方法,认为必须将其放在更广阔的情景(制度结构)中。在这一点上,他们的看法与青木相似。与青木不同的是,HI并不假设这些相互作用(交叉)的制度能够互相适应,形成彼此一致的整体。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为行为人提供多元化的行为逻辑。同时,他们也不赞成用均衡观来看待制度及其变迁,认为“制度本身是政治冲突和选择的有意或无意的结果”,相应地,制度变迁是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充满了偶然性和无效率现象的历史过程。历史过程不会产生均衡,它会产生独特的、但是次优的结果。

(三)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在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这一问题上,CIA强调制度自身发展的累积性影响,给出了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解释。如青木指出在一定的外生和内生规则下,重复博弈的累积性后果可能导致资产、权力和社会角色分配的不平等,当不平等累积到临界规模时,就会引发内生的制度变迁。在对制度变迁机制的具体研究方面,CIA内部存在差异。青木对制度变迁机制的研究演化色彩更浓,特别强调认知能力有限的个体与制度之间的正负反馈:制度为个体行为提供信息,同时又对个人的行动决策施加“人为约束”;参与人相互作用共同再生和印证着制度,或在外部冲击和内部累积性影响下调整主观认知寻求新的行动可能性,使原有制度陷入危机。在格雷夫看来,制度变迁机制是多样化的,可能有较强的理性选择色彩,也可能有较强的演化色彩,取决于准参数(受现存制度影响而逐渐改变,如人口数量、贸易规模等)的性质:(1)如果准参数可被观察到,它们的重要性能被很好地理解,决策者可能意识到过去的行为不再是自我实施的,从而有意识地改变制度。通过公共决策有意识地选择替代性行为、建立新规则,是制度变迁机制的常见表现。(2)如果准参数是不可观察的、不确定的、不可识别的,制度变迁机制可能反映了个体愿意试验和冒险偏离过去的行为,或拥有更多知识的个人出现,指出新的制度均衡。

HI用权力不平等的参与人之间的冲突来解释制度变迁机制。他们将制度演变过程分成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和制度断裂的“关键时刻”。正常时期的制度变迁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保持着某种平衡;但是在“关键时刻”,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冲突结果凝固形成新的制度。HI一方面强调制度变化是多种政治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结果,否认制度的可设计性,另一方面强调可能的新制度往往不是唯一的,最终形成哪一种取决于政治冲突各方的力量对比,也会受到其它“干扰”因素(如观念、信仰)的影响。在SI看来,制度可以等同于文化,其变迁是非常困难的。他们用“价值的冲突”来解释制度变化,即制度本身所宣示的价值与周围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制度的变化又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环境的变化,因为“制度不是现在外部力量或者微观行为和动机的简单反映,它们把历史经验也嵌入了规则、惯例和形式之中”。制度通过学习过程来确认和适应变化的环境,忽略了制度变化过程中所必然包含的各方行动者之间存在的权力冲突。总之,SI眼中的制度变迁是学习、适应、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结果。

三、历史、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

(一)历史为什么是重要的

“历史是重要的”,这已成为各流派制度主义者的共识。但在历史为什么是重要的问题上,他们之间的意见就不完全相同了。

CIA认为历史是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历史有助于精炼博弈均衡。如青木指出,当现存制度由于外部冲击或内部累积性因素陷入危机,参与人不得不调整自己的主观认知,修正对其他参与人行为方式的预期。伴随着参与人在制度危机下寻求新出路的过程,至少有几个潜在的制度有可能逐渐演化出来,相互竞争。究竟哪一种潜在制度最终成为预期收敛的聚集点,进而成为一种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去的制度即历史。格雷夫则认为历史不仅有助于精炼博弈均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待精炼的潜在制度的集合。他指出过去的制度影响着新制度的学习和试验过程,影响引入新要素的成本和收益,使潜在的新制度倾向于与过去的制度相互关联而不是严重地偏离它们。

HI则认为个体的偏好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需要加以解释的变量。历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不仅塑造了行为者的策略,而且还塑造了他们的目标和利益,通过建构政治情景影响政治结果。在HI看来,CIA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他们研究中的个人是抽象掉了时间和空间的理性人,其偏好是先验给定的。虽然格雷夫也提出了历史情景分析方法,但历史情景的作用也仅限于使理论模型的构建更符合史实,至于参与人,不管处于中世纪的穆斯林社会还是处于正走在通向“西方兴起”道路上的欧洲,都被先验地假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二)历史如何影响制度的变迁

诺思认为历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路径依赖上,即规模经济、技术互补性和网络外部性使制度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该路径的依赖。实际上,过去的制度对现在的制度变迁的影响要复杂、深刻得多。格雷夫强调过去的制度影响现在制度的认知基础,认为个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进行选择时会从过去的制度要素中汲取认知的、信息的、协调的和规范的内容。其具体机制包括:(1)环境效应,指过去的制度构成新博弈的外生规则的一部分;(2)协调效应,指过去的制度为当事人在多重可能的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提供指导;(3)包含效应,指新制度很可能包括了过去已经存在的制度要素。格雷夫还指出以“群”形式存在的过去制度,其细节会影响制度变迁的性质:强互补的“群”,制度变迁很难发生,一旦发生更可能是全面的变迁;多个制度共享相同制度要素的 “群”,变迁也很难发生,一旦发生将是革命性的;制度间联系较弱的“群”,变迁更可能是渐进的、局部的。

HI将历史看作一个过程,通过追溯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考察过去对现在的影响。“过程追踪”是HI研究制度变迁的核心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HI对长时间的、大规模但进程缓慢的制度变迁的关注,比如民主化、工业化、国家建立或福利政策的发展等。如果在短时期内研究,一些变化缓慢的关键性变量很容易被看作是固定的,从而被忽略掉。还有一些因果过程涉及多方面因素,其中的关联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充分显现,需要研究者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进行研究。在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机制上,HI主要强调路径依赖、时间序列和关键枝节点(Critical Junctures)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诺思所说的路径依赖现象在政治过程中也广泛存在,因为一旦某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学习效应、协同效应、适应性预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使制度的改变越来越困难。而且,由于政治领域制度高度密集性、政治权力的非对称性、政治本身的复杂性和模糊性等,都使政治领域的制度变迁显示出更强的路径依赖性。时间序列之所以重要往往是建立在路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自增强机制将某些选择从政治选择菜单上删除掉了。关键枝节点,就是原有制度陷入危机、多种潜在制度竞争的时期,最终哪一种潜在制度胜出将显著影响随后的制度变迁。HI认为抽象地讨论多重均衡的精炼意义不大,重要的是识别、探究这些关键枝节点,将其放在所处的历史情景中加以研究,这也是HI更为宏观的研究视角的一大优势。

四、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和非正式制度

诺思在运用新古典框架研究制度变迁时,遇到了以下主要问题:为什么多数国家没有像西欧那样产生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为什么无效率的制度能够持续存在?作为对上述问题思考的结果,他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引入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力图解释人类经济制度的演变与停滞和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其中,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强调过去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引入意识形态则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

一旦我们承认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惯例等)是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不可避免地将意识形态(指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模式)和文化观念(指共享的价值观念)这些被新古典理论看作外生的变量带人了制度研究的视野。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或者称为“规范”)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文化观念之中,深刻地影响到了行为人的意识形态。当我们沿着“非正式制度是重要的”再前进一步,追问非正式制度如何形成和演化、它通过什么机制影响行为人的选择,就不能不关注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否则就无法回答上述问题。现实中制度理论的发展体现了这一趋势,除了诺思在20世纪90年代后转向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演化之外,青木和格雷夫也在将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制度分析框架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CIA将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分析框架的方式与他们的制度观是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制度本身就是包含了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要素的系统。其中,非正式的制度要素就体现为支持博弈均衡的共有信念。在共有信念形成和演化过程中,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或者说,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正是通过影响共有信念的形成和演化进入制度分析框架的。那么,影响是如何发生的呢?CIA通常将文化观念看作是外生的,用参与人协同修正意识形态来解释制度变迁,将作为非正式制度要素的共有信念看作参与人之间策略性互动的内生性结果。具体的机制如下:每个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都有自己的主观认知,当他们基于自己的主观认知选择的行为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他们的主观认知将被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为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如果基于参与人主观认知的行为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认知模式。在多样化的新认知模式中,究竟哪一种能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有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人身处其中的文化观念。文化观念协调了众多参与人的意识形态,为新均衡的实现提供了聚焦点。

HI和SI都强调文化观念的重要性,这体现在他们宽泛的制度定义上。在他们看来,文化进入制度分析的方式反映了他们“两分法”的制度观,即人为地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HI主要关注各种正式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坚持(正式)制度是产生政治结果的唯一因素,文化观念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等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他们尤其关注制度与文化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HI的中观和宏观视角,他们缺少像CIA那样基于个人认知模式的微观分析,微观基础的缺乏使HI不能够提供文化观念如何影响行为的更详尽的描述。SI主要研究非正式制度,他们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从仅仅将文化看成是共享的态度和价值,转向了将文化看成是为行为提供模板的规范、象征或剧本的网络。通过将文化直接等同于非正式制度,SI眼中文化的影响远不止CIA所认为的协调参与人的意识形态、提供聚焦点那么简单。他们认为人首先是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该社会的文化观念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像成什么样的。也就是说,文化不仅影响个体的策略性算计,还影响着他们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如果用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的话(虽然SI并没有这么做),文化塑造了参与人本身(偏好、利益和策略集合),提供了博弈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博弈的结果。与CIA相似,SI也注重从微观层面分析文化与行为的关系(虽然两者的行为标准不同)。他们强调文化与个体行动之间高度互动和同构性的特征:当按照文化所提供的规范展开行动时,个体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建构成为社会行动者,参与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并不断地强化他所遵循的规范。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将经济学领域内制度研究的最新进展(CIA)和政治学领域内最近兴起的HI和SI进行了比较。这些研究是在各自的学科领域面对相似的问题——缺乏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做出的不尽相同的反应。他们或多或少都在原有研究传统的基础上减轻了研究的抽象程度,包括对不确定性、无知和错误预期的抽象和对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的抽象。这也体现了整个社会科学界共同关注的制度问题的最新研究趋势。由于不同流派拥有各自的理论渊源,当面对相似的问题,他们所做出的反应很自然地呈现出了路径差异。一方面,CIA坚持偏好外生和均衡观,始终把研究的理论性放在首位,强调对自己的命题提供“微观的诠释”;而HI和SI则坚持偏好内生和非均衡观,注重研究的现实性,理论构建上相应薄弱,缺乏微观基础。另一方面,CIA所做的工作更多地是将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其研究在本质上仍然是演绎的,而不是经验的和历史的;而HI和SI扬弃了政治学和社会学组织理论的传统研究方法,主张用社会一历史方法取代建立在先验假设基础上的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演绎方法,他们的研究在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方面都更强。除了上述差异之外,通过比较也可以看到各个流派在多个方面表现出了趋同性。如CIA更加关注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演化,HI和SI则更加强调为制度分析提供一种微观行为理论;CIA认识到行为人在做出选择时受到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和从前的选择的约束,HI和SI也意识到通过引入厚重的理性观有可能实现与理性选择理论的融合。

各流派之间存在的差异为将来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考,它们之间的趋同则或多或少预示了制度研究未来发展的方向。本文认为:

(1)未来的制度研究将是跨学科的,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学科的内部完成。

(2)未来的制度研究不能单纯地地依赖演绎法或归纳法,将演绎法和归纳法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一历史分析可能成为未来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

(3)未来的制度研究将着力在微观行为基础和宏观制度结构之间建立起关联。

第10篇

内容摘要:商业秘密因符合财产的特性而理应成为财产权的保护对象,但权利人的有限理性又使商业秘密保护陷入困境。文章指出,我国应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制度走出这一困境,这既是用新制度经济学与自然法学理论导出的结论,也是在对中外立法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后的选择。制度设计者为促使权利人与公众展开合作博弈,需要在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同时对它加以必要限制。正式法虽然是商业秘密权制度的主要形式,但行业自律规范的辅助作用也不可忽略。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权 行业自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被适当措施保密并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性信息与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主要是企业等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它既是现代商战中的制胜法宝,也是意图不轨者觊觎的对象。然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存在固有缺陷,这会危及企业发展甚至生存。本文探讨的正是如何重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为主要研究视角,同时结合自然法学与实证的分析方法,以期在精确推理的同时应用价值与利益思辨工具,从而在商品经济时代中比较经济化地回应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社会诉求。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由来

(一)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解读

一种盛行于德国与中国台湾的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者的人格利益(蒋次宁,1977);而英美学者多认为,商业秘密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根据另一种较有影响力的理论,商业秘密属于市场竞争利益(徐玉玲,1993);还有的学者主张,商业秘密属于财产的范畴,从而应当通过财产权模式受到保护。

笔者赞同财产说。在经济学家看来,财产(property)是指“法定权利的客体,它把占有与财富结合在一起”,财产具有价值性、效用性、可控制性与可流转性等属性。商业秘密无疑具备以上特征:一方面,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而劳动成果可以通过交换价值得到体现,并且帮助权利人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等手段控制商业秘密,同时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等方式实现商业秘密的流转。相比较而言,人格利益说无法为商业秘密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提供理论依据;信赖利益说与竞争利益说将商业秘密受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狭隘的合同关系与市场竞争领域,从而无法使权利人据以对抗合同相对人以及市场经营者以外主体的侵害。而这一点已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局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认可。

(二)有限理性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困境

企业等经营者在商业秘密之上的财产权理应得到其他社会主体的承认与尊重。然而,商业秘密绝对受保护并不能使社会的整体效率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有限理性造成的。在英国新制度经济学家G•霍奇逊看来,人们虽然在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原因既有主观的(如行为人的偏好)又有客观的(如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费用的成本),而主观原因是主要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维持甚至扩大市场竞争优势,主观上具有使其持有的技术或者经营秘密绝对不公开的偏好,这将对社会发展产生阻碍。因为要提高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个体掌握的先进技术应被整个社会共享,而商业秘密绝对不公开无疑阻碍了这一信息资源被共享。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原理,择业自由不仅是个体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还是提高劳动力使用效率从而优化经济绩效的重要条件。现实中作为用人企业的权利人通常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由,限制或禁止劳动者在辞职后从事与商业秘密所应用领域相关的工作,从而影响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实现。

商业秘密权制度的确立

(一)从产权理论角度分析

商业秘密权是指企业等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一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将受到限制。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财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权制度是拓展权利人有限理性以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必由之路。包括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其一,排他性。财产权不仅意味着他人被禁止擅自利用一项财产并获取利益,而且意味着权利人排他地支配财产,独立支付财产取得与维护所需要的成本并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其二,可分割与可转让性。为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权利人得以将产权的部分权能“拆开”并授予他人使用。与此同时,财产与权利人之间的归属关系得以通过买卖与赠与等方式改变。商业秘密权制度从法律上赋予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独占权,这就消除了商业秘密被他人任意披露与使用的危险,从而使权利人取得了收获利润的预期,其继续投资科技开发的积极性由此被激发,这将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而权利人得以将商业秘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更是体现与提升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同时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方式并不是无限的,正相反,“被良好界定的产权限制人们使用资产的方式,使人们对他们的行动结果负责”。根据商业秘密权的行使规则,权利人的某些行为被依法禁止,从而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兼顾。

(二)从博弈论角度思考

根据相互依赖性与合作博弈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社会主体始终处于相互依赖的状态。他们在这种状态下既可能通过合作提高效率,也可能因对抗、冲突与内耗而导致低效,从而产生外部性问题。在商业秘密不受保护或者绝对受保护的情形下,权利人或者其他社会主体往往会通过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侵害对方的利益。而在商业秘密权制度得到确立后,权利人利益既受到确认与保护又适当受限制,这使得权利人与其他主体在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引导下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以上主体通过这种合作博弈的方式改变其原有的不良偏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他们的有限理性由此得到拓展,这也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以及利益分配的最合理化创造了条件。

此外,商业秘密权制度的确立也是自然法学式价值思辨的结果。在法哲学家看来,商业秘密保护困境源于自由内部的冲突,而治理者调和这一冲突最通常的手段是通过设定权利来保护与限制自由。马克思曾指出:法权是保护与限制自由的有效手段;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大多数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受同样权利为限,此等界限得由法律规定之。” 可见从法理到立法实践,以保护与限制商业秘密权为内核的制度都是调和价值冲突所必须的。

商业秘密权制度的方法构造

(一)创构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规则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权是立法者应当首先关注的问题。理由是,无论在罗尔斯还是诺斯的眼中,公平都是实现与维持效率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平相对于效率而言应当被制度设计者优先考虑。而制度设定者对商业秘密权加以保护有利于防止他人对权利人利益的侵害,从而使利益得到公正与合理的配置。正因为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大多首先从权利人受保护角度阐述财产权理论的内容。譬如艾格特森认为:财产权“第一项权利是使用者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包括改变或销毁这份资产的权利……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与物权这样的绝对权的一般方式是权利人对客体控制、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侵害,商业秘密权也不例外。据此,商业秘密权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被行使与保护:第一,控制商业秘密。此处的“控制”专指权利人通过自身意志支配商业秘密。类似商业秘密这样的有价信息是无形的,因此权利人只能靠法律拟制的特权来加以控制,典型方式是对商业秘密存储与加密;第二,使用商业秘密并获取利益。其主要途径是将它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产生竞争优势,从而取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他人欲实施同一行为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三,处分商业秘密。具体方式包括披露商业秘密从而使其公开、转让商业秘密或者将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等;第四,当商业秘密即将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向司法机关提请救济。

(二)设立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机制

在构建商业秘密权制度过程中,限制与保护商业秘密权,彼此相互依存而不可偏废,如此制度设计者方能引导权利人与其他主体展开合作博弈,从而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帕累托改进。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当他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利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时,权利人无权禁止。例如根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权》第三章a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4条,为满足司法、行政以及重大技术创新等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公开或者使用商业秘密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其二,当权利人与其他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该秘密从事相关工作(即竞业禁止)的协议时,协议的生效条件与适用范围受限制。具体地,承担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仅限于实际或者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协议仅能在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所涉及的地域与时间范围内有效,权利人给予竞业禁止义务人相应补偿。对此德国《商法典》第74条以及瑞士《债务法》第340条等均有规定。

(三)基于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角度的制度形式选择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权制度形式,关系到它的设立成本以及实施效果。早些时候主要国家与地区大多将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分别设置于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劳动法等之中,但此后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始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实现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应当是我国最终的选择。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理性的治理者在初始设计制度时,一般会尽可能保证制度的可行性以实现“报酬递增”,在此条件下制度的执行者力求巩固现有制度并阻碍新的制度路径出现,如此便形成制度对现有路径的依赖状态。这一状态延续下去后,制度发展的路径将会向既定的方向自我强化,从而沿着这一方向前进较之于另辟制度演进蹊径更有效率。随着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规范的颁行,我国对财产权的保护已被锁定在专门立法这一制度变迁路径上。我国沿着这种制度形式所形成路径,应当制定专门法对作为财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权加以保护。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观点,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商业秘密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能够以具有强制性与逻辑性的方式得到展开,立法者与执法者遂得以通过建立稳定的预期来更加有效地规制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在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然而,行业自律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也不可忽略。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财产权理论以及集体行动与制度选择理论,通过制定正式制度设定商业秘密权往往需要较高的成本,最典型的是漫长的制度颁行过程导致的成本以及排除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起的成本,这些因素影响了正式制度效用的发挥。而行业自律规范是由同一行业经营者共同签订以缔结人尊重彼此商业秘密权为内容的协议,其制定程序较简便,适用灵活度较大,同时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来分享商业秘密之上的利益,从而能够弥补正式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之不足。目前辽宁大连已经有了软件行业保护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行业自律规范,这也为这一非正式制度形式辅助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提供现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蒋次宁.营业秘密之侵害与民事救济[D].台大法学研究所,1977

2.徐玉玲.营业秘密的保护[M].三民书局,1993

3.See Unkovic. Dennis: The Trade Secret Handbook, 179. N.Y. Prentice-Hall.Inc.

4.大不列颠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5. G•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第11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规范个人主义;方法论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同汇,说明必然还有与新制度经济学者们想要清楚区分的其它一些种类的制度经济学。事实确实如此。这些形形的制度经济学在20世纪上半期曾卜分流行,随后这些旧制度经济学被视为非理论和描述性经济学而为人们所摈弃。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越来越多地运用规范分析相比,旧制度主义者却偏爱于与德国历史学派类似的实证分析而受到排斥。

1.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思路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两种主要的研究思路径渭分明:第一种研究思路侧重于在假设特定的制度下私人部门的治理结构的不同选择。这一研究思路回答以下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的交易成本在什么情况下最小化?在何种条件下交易在组织内部进行。由此,制度安排由简单的企业和市场的二分法转变为通常称为混合体的一个连续体系也就是选择更加细分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长期契约),对此我们通常采用所谓“混合的方法”进行分析。第二种研究思路不再认为制度是既定的。这一研究思路感兴趣的是确定在各种不同制度条件下制度安排对在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产生的效果,以及解释随着时间的变化制度环境发生的变化。这一思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比对制度环境的研究更深人,特别是企业理论。在众多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二种研究思路的代表作中,留下了一个公开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是基本地保留了新古典主义研究范式和仅仅只分析研究了许多迄今仍为主流经济理论所忽视的问题,还是它确实是一个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不兼容的完全新的研究范式。

2.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规范个人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基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假设的,这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相同。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意味着所有的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当然, 这并不是说所有社会层面的可观测的经济绩效是个人行为的预期结果。许多经济绩效是人的行动而非人的设计的结果。那么,揭示导致某种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规律性是社会科学家的中心任务。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进行实证分析, 而新制度经济学涉及一套社会的根本规则—宪法—的那部分主要要进行规范分析。大多数规范分析的宪法经济学的支持者认为:不仅经济绩效的产生不仅来源于个人行为,而且来源于那些人们行为之间的相互互动所形成的共识( 假设存在) 并被合法化的制度。因此,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假设被称为规范个人主义。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假设,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都试图实现其效用最大化。他们被处于假定信息完全对称的状况,知道他们能采用的各种理性选择,并能实时和无成本地估计到所有可能的后果。KrePs(1990)曾经写道:“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有预测将会发生的每件事和有选择最优行动方式的能力。所有的这些都在他们一眨眼的工夫中完成并且是没有任何成本的。”这一假定与现实生活是不相符的。随着将不确定性引人了经济学:“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不能预测世界可能呈现的所有状态,行为者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期望大小的一种状态。”他区别了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不确定性是指事件可能发生几种的可能性的概率。因此他认为在有风险的状况下计算期望值和应用传统决策理论是可能的。

交易成本最初是由 引人经济学的。它的基本定义为市场交换的成本。它们的引人为企业的生存给出了一个基本原理。如果市场像通常假设的那样是有效率地(和无成本地)运行,那么根本就没有企业生存的任何理由。稍后把交易成本描述为“搜寻与信息成本、议价与决策成本、检验与执行成本”。交易成本的概念是与有限理性紧密相关的,这是因为如果从传统的完全理性概念出发,交易成本只会是大于零的。这样,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交易成本越高,市场交易行为就越少。这不仅可应用在消费品的交换上,而且可以应用在许多投资决策上。进而,交易成本的概念也被引人了政治市场的交易分析中。这表明政治市场是比普通的商品市场更易于出现无效率的状况,因为在政治市场上人们相互的交易对象与个人对自己的承诺保持诚信相比更难测度。

3.实证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首先,识别性相关性和一致性问题。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问题可以大致划分为:

(1)假设制度是既定的并寻求制度的绩效。

(2)试图解释制度的出现以及随着时间而发生的变更, 并确定那些引起制度变迁的因素。

对这两者而言,具有识别制度和确定其相关性的能力是关键。一般认为,制度定义为由规则(内部制度)及其执行(外部制度)两部分组成, 那么这两部分都必须能够识别。表面L 看来, 对外部制度的识别似乎相对容易:规则和违规制裁的内容常常会成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因而是可以确定的。然而,这种方法在许多情形下,对于识别制度的实际功能是相当有限的。例如,尽管制度形式相同,但违规制裁(假设是公法) 的各种可能性也会有相当大的不同。在私法领域,形式相同的制度应用不同,接受赔偿的办法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我们先假设尚未存在可用来规范诸如商品交换等相互影响的内部制度,再进一步假设参与者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尚未察觉,那么他们会做出以一下抉择: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生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新制度经济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2-0013-03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Rural financial ecology is the focus topic in financial support to agriculture and in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it’s a blind spot how to explain the interactive mechanism between 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principal and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oreticall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nstruct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from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explai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offer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financial ecology;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一、引言

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三农”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然而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农村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与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0%的金融不良资产是由银行体系外部环境造成的。在此背景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综合金融生态的最新研究成果(周小川,2004;徐诺金,2005等),本文将农村金融生态定义为:农村金融生态是由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的,两者彼此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动态系统。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是指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应者或生产者,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从中国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则是指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制、信用、地方政府服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环境,其中既包含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行为,也包括农村金融决策机构和农村金融监管机构行为。这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主要是指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

构建一个良性发展和动态平衡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目的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农村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构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来诠释农村金融生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旨在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提供理论借鉴。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村金融生态

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标准假设是将制度设为外生变量,各类主体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制度,并且无摩擦、无成本地从事经济金融活动。然而将制度排除在模型之外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在解释和预测实际经济问题时一再失败。上个世纪中叶开始,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效和经济日益全球化使得制度的作用日益凸现。而从已有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制度无疑是农村经济金融运行中的关键变量,农村金融生态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作出合理的解释。

(一)制度与新制度经济学概述

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制度的实施机制。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非正式制度指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准则等非强制性的约束(皮天雷,2006)。实施机制则是“产权流转过程中的运行机理”(R・科斯D・C诺思,1994)。制度经济学是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的学科,它关心的是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柯武刚、史漫飞,2003)。而以科斯为代表新制度经济学则将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包括法律、企业组织和社会政治文化等制度在内的“生产的制度结构”。新制度经济学派一般以产权、交易费用、经济组织等作为关键性的解释变量,沿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方法和工具,并在有限理性、效用最大化、机会主义等假设基础上,重新研究和估价市场配置资源所必须依赖的制度条件,侧重从微观和个人主义角度分析研究制度的构成、运行以及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周小亮,2004)。纵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为完成交易所必需的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寻找交易伙伴和进行交易价格谈判、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Coase,1937)。二是产权理论。它主要研究产权的性质与结构、产权的起源与功能以及产权制度的效率比较和产权制度的]变,其中心旨意是说明如何通过明晰、调整产权安排,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制度变迁理论。其内容主要是探讨制度的起源、构成和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方式、过程和类型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等,旨在说明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四是契约理论。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的契约组合,导致不完全契约的原因是有限理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在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学者们又扩展出新经济学史、公共选择理论和法经济学等分支理论。在张五常看来,新制度经济学观点或理论并非一个晚上冒出来的,而是与Knight(1924)、Coase(1937)、Hayek(1945)等人的开创性贡献分不开的。

(二)农村金融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在本文看来,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1.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以下均以农户统称)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工作量。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大规模撤并、农村储蓄资金大量外流就是对农村金融生态中高昂的交易费用的最好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或者说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环境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

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

2.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我国学者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农村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使得农村金融制度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大规模机构撤并,政策性银行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显然这种正规金融的制度变迁并没有为农村经济金融发展锦上添花,而是)上加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3.农村金融生态中的法经济学

从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来看,法律是最基本的制度,而从新制度经济学中扩展出来的法经济学则将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紧密联系起来,突出法律对经济金融领域的保护。法经济学围绕财产、合同和侵权等普通法的中心内容,以经济学的“效率”为核心衡量标准,采用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规则的效率(波斯纳,1997)。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延伸则是法金融学。对转轨时期的金融发展来说,金融发展与改革中的结构性难题往往涉及法律和金融两个方面。自然生态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整和自我生存发展的能力。从生态的自组织性得到的启发是,农村的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按照秩序和规则进行。延伸到金融法制环境的秩序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提供农村金融生态运行的秩序保障,各经济主体在金融法制的框架内从事合法的金融活动。在法金融学这一领域最为突出的理论成果是美国学者创立LLSV模型(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Vishny,1997)。LLSV通过研究世界上49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结果发现,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其资本市场在规模和广度方面也较为领先,经济增长也较为迅速(郑长德、卞娜,2004)。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法制保障相对缺乏。主要体现在:一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以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以及为更好维护金融债权和信用秩序的法律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二是司法环境欠佳,法律结构的适用性有待提高。如《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权,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就农村而言,法律结构的适用性体现在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活动提供法律的根据和保障,这些法律在实施保障时是有效的、及时的、可用的和能执行的。农村金融司法,除行政干预外,农村执行费用高、抵:担保物品处置难等,导致农村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率低。虽然LLSV不是来自于对农村金融研究,但它提倡对投资者保护和关注司法效率的提高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结语

中国农村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或法律体系才能解决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才能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行为?本文认为不能仅仅靠抓几起金融大案和出台几部法规来解决,但完善立法和有效执法是基础。因为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但如果制度功能紊乱、低效率或不公平,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遭到破坏。因而,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制度环境是促使金融资本流向农村的合理的路径选择,也是使已经撤离的金融生态主体重新回到农村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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