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3 20:53: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营改增,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4月10日,国务院宣布“营改增”试点项目将于2013年8月1日扩展至全国范围。
国务院指出,扩大营改增试点项目中“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下一步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是邮电通信服务业以及铁路运输服务业。
此次营改增试点项目扩展行业范围之后,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主要行业包括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保险服务业以及娱乐业。根据国际经验,对这些行业推行增值税对政策制定者们而言将是一项艰巨的挑战。
目前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广东实施。国务院的决定明确了营改增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实践层面,这一决定可能会对重庆、成都、青岛、昆明等城市产生更大影响,因为这些城市拥有可观的传统或新兴的服务产业,其信息技术产业、研发传统中心、国际贸易等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行增值税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增值税改革的期间,同一种服务在一些地区适用增值税而在另一些地区适用营业税,这一复杂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即将实现,使得原有试点地区服务提供商的一些竞争优势将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于很多设立在上述城市和省份的大中型服务企业而言,若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人民币,将被要求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这些企业需就所提供的服务缴纳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它们将可以就向其他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固定资产和服务进行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也将从中受益,它们的税负将从营业税的5%降低至增值税的3%,这一改变必将深受欢迎。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提供营改增试点服务的企业可以就特定出口服务申请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相比之前出口服务通收5%的营业税,这一政策更让企业受益。同样,当海外服务供应商向中国内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服务,后者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然而,由于购买这些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抵消了对增值税成本的实际影响。我们期待适用于全国的实施细则的出台,以便更加有效地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出口服务方面。
营改增试点项目扩大范围的其他主要受益者将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和货物进口商。此前,他们对试点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购买,通常会发生永久的营业税成本。而现在,他们则有可能申请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这正是中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意图,即减少供应链中的重复征税。在已经严重偏向制造业,同时又大力促进更有效和更具竞争力的服务业的国家,这种有益的变化将会是广受欢迎的进步之举。最后,试点范围的扩大可能会促进中国东北地区服务业的发展,而该地区是传统意义上制造业占据主要地位的地区。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原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在200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税改,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税负是否降低很难统一确定,因各单位自身情况而异,我们按纳税人的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来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5%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大致可分为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异就很大。
服务型企业最大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占比高,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其利润总额中,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占据重要比例,即除服务收入外,公司基本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该类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是好消息,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二、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而导致企业税负反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比如运输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长途运输,,燃油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者加油站可以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再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可能购置大量大额资产,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上海现行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在上海和北京的试点中,建筑行业争议颇大。在该行业中,“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反增,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沙、石等往往由农民和个体户提供,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如咨询业,过去是5%,现在是6%,稍有抵扣税负即可降低。但如交通运输业,原本营业税为3%,现在增值税变为11%,抵扣水平要达到8%,由于进项税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往往导致抵扣不足的现象。此外方案设计是按照新办企业进行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即可进行抵扣的因素,但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税负必然增加。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企业税负变化也会有所差异。资本有机构成低,意味着企业人力资本占比高,而诸如固定资产这样的不变生产资料占比比较低。而“营改增”的核心在于抵扣,人力资本不在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之中,抵扣项目少,则税务会不降反增。我们试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未必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税负必增无疑。
总之,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同时也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参考文献:
[1]陆丽萍.“营改增”政策试点的市场初步评估[J].科学发展,2012(5)
[2]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中国财经报,2012-04-07
[3]宋晓亮.“营改增”宜全面铺开[N].中国经济时报,2012-04-05
国家层面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税改目标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保证“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
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打通了上下游的税收抵扣链,消除重复征税,解决制度中的不合理问题。如果“营改增”真的让企业减税了,那么地方政府的收入肯定是减少的,这将意味着地方政府财政将更加拮据。今年以来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巨大,土地财政吃紧,地方政府对营业税存在高度依赖,因此“营改增”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无疑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各地财政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当地财政的承担能力而定,全国无统一的政策标准。各地依据“重要性原则”,只有当营改增影响的税负确实增加,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时进行财政扶持,这也是政府实现改革目标的一个对策。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仅有这些还不够,“营改增”别让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打折,应将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达到结构性减税之目的。
第二批“营改增”地区财政扶持政策差异大,无论是企业税负累计超过3万元,还是是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或是实际税负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那就意味着税负累计低于3万元的企业,或是月平均税负增加低于1万元以上的,或是实际税负月增加额低于在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也就失去了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机会,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成本让广大中小企业买单也是不够公允的。对于“营改增”税负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或许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因税负增加或财政补贴政策虚设导致企业垮掉,绝不是“营改增”试点的初衷!因此,“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需“足补”,千万不要打折。应当向广州市那样,实事求是,足额予以补贴。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经济实力强,政策出台早,游戏规则全的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尚且如此,其他试点省市可想而知。尽管财政补贴只是一个过渡政策,并非长久之计。但是,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或不足额的话,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一些中小企业主对未来补贴政策是否能保证公平表示担忧,从上海的经验来看,财政补贴更多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可能会“靠边站”。
制定财政补贴比例,可能是防止企业骗税。企业税负增加,既可能是税率设计的原因,也可能是税制结构的原因,或可能是因为企业本身业务经营的增长,依据企业填写税负变动表,与上年同期税负进行比较,再依据数据模型,能比较合理地评估企业税负增加情况。按比例补贴,这个比例的确定,结合了数据模型和实践经验。之所以不全额补贴,大概是为了避免有些企业进行税事规划,骗取财政补贴。
(作者供职于深圳税桥税务事务所)
我建议企业分3个阶段来完成这一转型:第一阶段要进行影响分析及其规划,即根据现有的法规进行差异分析,确定公司需要变革的关键领域,并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要实施变革以应对转型,即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及系统实施改造;第三阶段为后续跟踪检查,即审核实施后的效果,检查增值税申报和会计处理,及时发现并规避重大风险。
具体而言,有3点要特别注意。
开票方需注意基本联次
抵扣联的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简称“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发票的基本联次和用途,对于开票方而言,需要注意基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
根据货运的特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到第三联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抵扣联是受票方的扣税凭证,开具方一定及时交与受票方,以免影响受票方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受票方来说,抵扣时限的政策按《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简称“7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77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在上述规定下,发票的开具方应遵循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红字普通发票对应部分需做
进项税转出
77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稽核比对。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中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对此,77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票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对涉及红字普通发票有专项评估措施,受票方应注意对其已抵扣部分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货运发票抵扣政策的相关规定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认证比对的规定。《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码的规定。《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明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社会各行业都产生了较大的动荡,同样地对于工程造价领域而言,积极寻求应对营改增的方法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本文从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几个感兴趣的问题入手,挖掘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同时全面探究如何在新经济形式下推动工程造价的平稳过度发展,实现工程造价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对策
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实践证明,在工程造价领域营改增项目的预算造价会较之前产生一点的影响,但在实际各个地区的工程造价项目中预算的变化是不可控制的,其二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中的材料、机械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其占工程造价的权重发生巨大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体系;其三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的倚重越重;最后是要求在实践中实现创新,构建适合营改增政策的工程经验。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根据理论知识可知,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主要是指纳税人商品在进行社会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按照流通速度、数量和所产生的营业额为对象所产生的一系列税收。但同时营业税和增值税其税收征收的方式不同,征收的数额不同,因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1.1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缴纳的方式为,主要是营业额和税率的乘积,当前营业税税率大小为3%。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对于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业税的统计和计算方式具有简洁性,同时不存在差异。
1.2增值税
增值税是由合同额同税率的乘积组成,但是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税率大小的额度不同,对同一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所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总之,营业税和增值税具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随着2012年关于营改增改革的提出和试点的推行,当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2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的核心
随着营改增的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部分城市部分行业实现了营改增,国家相关部门推进营改增相关验证方式,证明营改增适应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对于建筑行业中的工程造价领域而言,营改增的核心影响在于营改增本质上是要实现低链条打通,实现工程造价领域的环环相扣,税收的层层抵销,这是致使人力和机械在此环节的进项税不同,使工程预算有升有降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在工程造价领域中,营改增的计价规则同增值税计价方式大相径庭,主要是实现“价税分离”,因而新的计价体系的构建将会对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成本控制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工程造价同交通运输、服务业等领域性质的差距,致使营改增改革对其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只有掌握营改增改革在工程造价方面的核心影响和影响的基础所在,才能进一步探究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具体的影响体现。
3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表现
3.1营改增对造价预算升降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本质差异可知,营业税主要是对工程造价过程中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税额征收,是价内税,进行全额征收;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进行差额征收,两种方式在理论上税额承担者不同,导致预算造价同传统方式产生一定的差距。因而对工程造价自身产生较大的影响,实际施工中的成本有升有降下,造价预算失去实际指导作用。
3.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各因素造价权重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对人力、机械、环境等五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不同,而增值税在计算费用时,一般根据交易方的纳税规格和纳税类型,对其产品进行含税价格的换算,而对于工程造价中机械和人力两大因素而言,其合作方的纳税规格不同,致使在计算过程中,各大因素的造价权重也难以估算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中,实际机械、人力的造价权重同造价预算相差较大。因而营改增情况下导致实际施工成本升降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力和机械在项目中的造价权重的变化差异较大。
3.3营改增对实际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影响
众所周知,建筑成本预测主要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因素都相链接,因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所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导致建筑工程成本预测难度较大。例如建筑行业作为一个上游的建筑供应商,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传统税收方式下所承担的税额为结算时产生的工程造价成本减去分包造价的百分之三,而增值税下的税额大小为不含税收入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同不喊税收入之间的比值,并且建筑工程的进项税率大于8%时,其工程造价成本会降低。而实际上,在营改增改革下,如何把握进项税额率大于8%成为难点所在,因而需要加强对建筑成本的控制,减少差异,提高工程造价的实际作用。
3.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传统体系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后,传统的工程造价体系土崩瓦解,急需建立新的经验方式。主要表现在建筑业的预决算模式是根据工程量计价清单来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个成本预算,建筑承包商通过分包的形式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造价控制,并且人工费用的产生和设计、合同的签订等方面都会产生变化。例如,在营改增之后,大宗材料的供应问题上,建筑企业和承包商之间必须对进项税率这一块肥肉进行抢夺,而工程造价将被肢解得更为零散。另外在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是较大的预算领域,而营改增之后,人工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抵扣,而实际上其占据造价中的销项税的大多数,因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大大增加,传统的造价经验不再适应于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事实进行创新。
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相关对策
4.1立足实践,构建与时俱进的工程造价体系
针对营改增的制度,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时,要求能够充分利用各大营改增试点的优秀经验,不断优化自身的造价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造价员对于营改增的理解,对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了解和学习,同时重点掌握进项税率的核算方式,构建全新的造价经验。另一方面是在施工过程中,把握成本控制和预算成本之间的契合性,并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保证财务变化同施工变化步调一致。尽可能减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消极影响。
4.2创新优化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模式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人工费、机械费等预算成为工程造价的一大难点。其成为影响工程造价预算成本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所以推动建筑企业的改革创新,降低建筑过程中劳动力成本对企业产生的大量的税负额,并且推动建筑企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提高其对营改增的把握,寻求相关政策的协助,提高自动化程度,降低税额。
5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几大变革是工程造价的机遇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挑战。只有充分把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四大重要影响,才能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方针,稳定实际工程造价项目中的预算造价,重建工程造价体系,把握材料、机械、人力等因素在工程预算中的权重,同时越加重视成本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地位,建立新的经验。实现工程造价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锐娜 远 单位: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07):18-21.
[2]王良,吴伟平.“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邮电设计技术,2015(02):88-92.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效益 经济效益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政策,这一税制结构尽管基本符合当时实际,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滞后于经济发展现象凸显。为了减轻制度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省(直辖市)。营改增对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降低服务业税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着重探讨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国家在税负方面提出的目标,是通过营改增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此次营改增,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设为6%,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标准设在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低于该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征收。由于营业税不考虑企业经营成本,直接按营业额征税;而增值税则减除成本后,对“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为3%和5%,营改增后中小规模的试点企业税负明显降低,而且即使征3%,只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的企业就可以抵扣。2012年,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上海128家试点企业调研数据显示,有64.1%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或基本不变,24.2%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30%。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部实现减负,其中48%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调查还显示,30.5%的受访企业对营改增试点表示“很满意”;40.6%的受访企业对营改增试点表示“较满意”;两者合计达到71.1%。尽管调查中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了,但多数企业税负下降,企业负担减轻,资金更加充裕。总体而言,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后,在其他成本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尤其对有较大固定资产投资、有较高原材料消费、有较完整产业链的企业而言,企业税负将会大幅度降低,营改增的收益将会更高。
(二)促进行业专业分工
税负繁重是营改增前现代服务业资本市场不太活跃的重要原因,营改增后消除了重复征税,将在不同程度上释放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能量,企业将更加重视增值税发展的抵扣收益,从而推动企业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财务制度。营改增后增值税可以抵扣,也将会增加下游客户的业务量,使供应链整体降低了税负。并进一步促进行业内专业分工更加专业化,如营改增后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可以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实行专业分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不仅降低了自身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还使企业能更专注于核心业务,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地位。营改增打通了生产业与制造业、流通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上下游企业都能分享改革的红利。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以从营改增前后的税前扣除项目以及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比等方面进行考察。营改增前营业税以及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后增值税以及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可扣除的流转税项目减少了。在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方面,营改增前有的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以同样价格购进固定资产,营改增前后所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要比营改增前小,营改增后的折旧费也比营改增前要小。总之,营改增将引起企业所得税发生变化,总体上营改增后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企业应关注所得税的相关变化,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免受影响。
(四)有利于服务贸易出口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本次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等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由于零税率下销项税额实际为零,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免税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因此,试点企业通过合理的选择,都能从优惠政策获利,并将刺激服务贸易出口的增长,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将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行业专业分工和服务贸易出口等方面对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增强了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企业只要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以及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主动优化调整,并提升管理水平,将能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上海审计.上海营改增试点效果好6成受访企业税负减轻[EB/OL]. ,2013-03-28浏览
一、引言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负,“营改增”不断在地域和征税范围上扩大。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涉及领域也渗透到邮政运输、基础电信服务、交通运输等诸多领域。而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来看,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将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基本全面覆盖了所有行业,营业税逐步退出舞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一旦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将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从整体上看,这并不会对保险业的整体纳税体系产生太大的影响,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业的费用支出还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基于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复杂性,保险业原有产品的定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必然会导致“营改增”政策对保险业影响的不确定性。所以,本文将紧跟政策变化,通过相关理论基础,运用多种财务指标来综合分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保险企业更好地适应政策变化提出合理建议。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内税,营业税采用全额计税的比例税率模式,所以它核算简单方便。但是,由于营业税只关注营业全额而不看增值额,造成了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一般而言,一个产品流转次数越多,其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的一种流转税。它由国税部门进行征收,税率分为3%、6%、11%、13%、17%五个梯度。作为一种价外税,它主要采用进销抵扣的方式。由于其关注的是产品的增值部分,所以税负的最终承担人是消费者,避免了重复征收。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产品定价的变化
在保险合同的定价中,流转税是重要的一个部分。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了产品价格。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是否能实现进销抵扣成为税负变化的关键点。目前,保险业人力成本较高,而且退税支出和赔税支出等都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必然促使企业对产品定价做出相应调整,从而减少税收影响。
同时,由于增值税在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相互约束的,这就产生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博弈关系。如果“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仍保持含税价格不变,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将可以获得6%的进项税抵扣,其采购成本也就随之降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下降了1%左右。而如果保险公司保持利润不变,提高产品价格,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仍可以取得6%的进项税扣除,其采购成本还是减少的。但是,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其购进产品的进项税是无法扣除的,所以提高产品成本的政策难度势必会加大,如何完善产品定价以实现更大利润、降低税负也将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契机。
(二)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改革
保险企业存在一个见费出单的过渡过程,在许多销售业务中,企业的出单和收款都不在同一个会计时点上,这就使得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的不一致给进销确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再者,现行保险体制大多实施分级的经营管理,其大多数的销售主要是靠地方各级的销售分公司实现的,但是保险公司的采购和转分业务又大量集中在了顶端公司,这也产生了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匹配的问题。所以,保险企业必须优化进行业务流程优化,让产品销售和采购尽量处于同一单位、同一时点上,才能实现进销匹配。
(三)使用税率和税负的分析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对于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来说,税负并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保险行业来说,其整体税负是降低的。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是足够的,且计入销项税的范围不能过广。对于特定一家保险企业而言,其税负变化充满了不确定性。保险企业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的种类和税率不同,都对保险公司进项税的抵扣产生了不同影响,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定会相应受到影响。
五、保险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
从内部环境上看,企业应该要积极地组织企业职工学习相关税收知识,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将企业内部的税收职能机构进一步细分优化,增强企业税收管理能力,统筹规划各项纳税事项。
从风险评估上看,“营改增”后企业应重点关注进项税的抵扣和错缴、多缴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和税收风险评估,降低企业风险和税务征收的不可控性。
从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上看,全新的增值税信息系统必定会产生各种报表,包括经营、财务、守规等各方面,企业应该做好内部交流和外部信息披露,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二)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发票管理能力
图2是传统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阶段图,这一过程大多数是由直销人员完成的。“营改增”后,在接单初审和审保阶段,保险公司应该要更严格地审核投保人的业务、财务情况,减少由于投保人自身条件恶化导致企业理赔费用的增加。而在新单登记录入时,企业应该对新的表单样式进行重新的审视和评估,确保合规性。同时,在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应当运用增值税信息系统,对发票进行核实管理,完成营改增的过渡工作。
同时,在材料采购上,保险公司一定要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比对,以减少成本,降低税负。对于那些无法提供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保险公司一定要谨慎选择,以免造成进项税不可抵扣的情况。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影响
一、前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模式在上海试运行,时至今日其动态一直被社会各界人士密切关注。“营改增”将会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逐渐取代旧有的税收模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仅对服务或者产品增值的一部分进行缴税,以减少重复缴税的情况。
(二)“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能够积极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如果仍对服务行业企业进行全额营业税征税,致使其课税负担过重,并伴随着重复征税的现象。能够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原来的营业税制中,不进行出口退税,因而使得出口劳务和货物的成本被提高,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劳务与货物参与国际竞争。而现在所采用的增值税制却能有效避免以上问题。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具体影响
(一)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1、将企业非主要业务外包,主次相分离。这实际上在大力推进本企业主要业务的同时也发展了一个服务业的产业链,真正实现了制造业企业迅速发展和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值的双赢。
2、加快企业资源重组。“营改增”后一些大型企业将其辅助产业从原来的公司分离出来重新组成不同的、专业化的子公司,不仅能继续为母公司服务还能明显减少企业税负,从而增加公司的利润。
3、促使企业更新设备。“营改增”后由于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存在增值税中的抵扣项,相关运营中的物资消耗和设备维修等也都可以取得增值税票进行抵扣,使企业税负减低并缓解了部分企业收入成本的倒挂现象,所以多数企业都及时更新了机器设备。
(二)对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降低。在“营改增”之前的服务业营业税税率均为5%,而现行的税制中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与原来相比降低了2%。尽管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计征依据是把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所以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是降低的。(2)一般纳税人税负稍有下降。实行税制改革以前对于现代服务业来说,缴纳的营业税额是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乘以5%,税制改革以后部分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上升1%。不过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在进行价税分离后所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与原营业税额比较相差并不大。又因为纳税人外购项目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企业整体税负是减少的。
2、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因为营业税中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核算时只需用计税营业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就可得到营业税应纳税额,其相关收入和成本也可以据实入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和成本的入账方法发生了变化,增值税的计算比营业税又要复杂一些。
3、对企业发票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服务业企业要开具的税务发票只有服务行业的;“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中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存在,致使旧有的税务发票无法满足新税制对发票使用的管理和需求,所以就必须对发票进行优化改革。“营改增”的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尤其深远。一般纳税人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这两种发票的错误使用会造成企业账面上的税金金额与应上缴的实际税金金额错位,进而将企业置于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地步。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1、“营改增”对公司层面控制的影响主要包括:(1)对内部环境的影响。企业高层要认识到“营改增”是国家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所以应正确预测“营改增”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合理评估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的大小,合理安排公司布局,从战略高度运营筹划。(2)对信息与沟通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税务会计部门也要在“营改增”前分析编制成本费用、资产购置抵扣情况明细清单,甄别可抵扣明细项目及抵扣税率,寻求最有效的税务优化方案。(3)对内部监督的影响。“营改增”的初期企业应经常组织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财税检查、内部控制检查,并积极开展税改内控专项审计。
2、面对“营改增”的具体业务层面控制:(1)会计核算流程。“营改增”后企业应及时检查对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规章、制度,对有异议的账务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2)销项税相关业务。“营改增”后企业会计人员要能正确区分和处理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行为,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行为应及时辨别并正确申报。(3)进项税相关业务。“营改增”后企业要明确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和条件。密切关注所采购项目是否可以抵扣,若可以抵扣要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问题
(一)有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会加大
从“营改增”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依然有少部分的企业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情况。例如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就有所提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税改前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营业税,税改后适用11%的增值税,即使在考虑了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后,税负仍然有所提升。
(二)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竞争力
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按营业额的3%交营业税,营改增后虽然税率没变且达到了普遍减税的目的,但是因为其开具的是不能抵扣税金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所以这类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为在业务往来中无法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结构依然牵制着重复征税的减少程度
对于试点纳税人结构中小规模纳税人在 “营改增”后按照不含税价3%的征收率全额征税的方式相对于3%的营业税税率下降了,但小规模纳税人税款无法抵扣及抵扣不彻底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仍然不能使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
五、针对企业营改增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与政府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营改增实施与普及之间的过渡性阶段,企业需要在政府出台过渡性的辅助政策之初就及时的对政策进行了解,并通过参与政府的培训工作对自身进行改进和提高。
(二)充分做好自身税务筹划
企业应根据新的财务税收制度重新制定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合理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利润。
(三)调整纳税人结构,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比重
调整纳税人结构,在纳税人分类标准被细分的基础上,更加合理的划分行业内部的纳税标准并最大程度地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划归为一般纳税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比重,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延伸。
六、结论
“营改增”改变着政府税收的“大账”,也改写了每一个涉及企业的“小账”。伴随着其向全国推开,改革张力也将持续释放。
税收征管系统进入最后测试
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市的超过100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纳税人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据测算,“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后,全年将直接为纳税人减税1200亿元。
由于营业税一直是由地税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营改增”中一项重要准备就是将试点企业的信息从地税导入国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这一准备在涉及省份已全部完成,相关国税机关已经进行了核实与确认,税收征管系统也进入最后的改造、升级与测试。
伴随着“营改增”试点全国推开,有关政策措施也相继出台,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已联合发文,明确试点期中央和地方收入归属不变。针对前期“营改增”试点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发态势,税务总局已提前在全国开展专项整治。
企业紧锣密鼓“细算账”
“营改增”后,山东新世纪电影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算了一笔细账。广播影视服务业是这次新纳入的行业,以前按5%缴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6%缴税,因为增加了抵扣,公司整体减轻税负10.8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8%左右。
作为一家交通运输企业,重庆公路运输集团财务处处长秦帮军的细账则是:“我们公路运输这块业务,以前营业税税率是3%,增值税税率是11%,但因为在修理、油料等方面拿不到足够的抵扣发票,税负上升了7%到8%。”
重庆国税局副局长卢自强介绍,“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有“三本账”,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减税,幅度达40%;二是一般纳税人,90%以上税负减轻;三是一些非“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实现了减税。例如一家生产型企业,以前只能抵扣购进的原材料和运输发票进项税,“营改增”后就可以抵扣部分服务业专用发票,抵扣范围扩大了,税负也降了。
与前期试点类似,在进行“营改增”的地区,根据测算,涉及交通运输、物流、融资租赁等行业的企业,税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地方也已出台财政补贴政策,而从前期试点看,随着“营改增”继续扩大范围,税负会相应有所下降。
改革张力将源源不断释放
“‘营改增’后,我们企业以前营业税的部分减少了30%,这部分减少的税收,我们会考虑与客户分享,降低服务的价格,也会考虑提高员工的工资。”浪潮集团副总裁李凯声说。
关键词:营改增;挑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3日
自从2011年国家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营改增”已推广到全国,试点行业也已从最初的“1+6”个行业扩展到邮政业、电信业。根据规划,我国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届时银行业必将纳入“营改增”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银行业“营改增”已经渐行渐近。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银行业由按照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转为价外征收的增值税,将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一系列影响,实行银行业“营改增”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一、商业银行实施“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考虑任何抵扣,仅考虑少量优惠政策,不需要逐笔计算,征管相对简单。而增值税强调抵扣链条的完整,按照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需要明确每笔业务的增值额,还需确保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将直接转变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与传统生产企业业务流程比较明确相比,商业银行业务比较特殊,交易也比较复杂,有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明确区分各阶段的增值额,甚至难以区分属于抵扣链条的环节,完全按照普通增值税的思路进行改革将比较困难。
现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在以上四大类业务中,营业额的确定方式各不相同。对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直接按照收入确定营业额。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允许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营业税有全年清算的概念,这种处理方式在营业额的计算上容易处理,而若缴纳增值税如何处理则是个难题。此外,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不征收营业税。在实行“营改增”后,不同的银行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即保证银行业负担不加重,也不造成财政收入的较大变动,应该是商业银行“营改增”中最大的挑战。
(二)进项抵扣的可能性。在当前的情况下,银行可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比较小,只有外购商品、固定资产、服务等可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相关发票,但也要视发票的具体情况进行抵扣,不是全部发票都可以抵扣。若要实行“营改增”,对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必须考虑其经营成本抵扣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的成本中有一部分来自于个人,即从个人取得的存款支付的利息支出,这部分支出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从五大国有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来看,存款利息支出在银行利息支出中占80%以上。在现行增值税以票管税的思路下,这部分成本如何进行进项抵扣是个难题,若这部分支出无法进行抵扣,最终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转化为商业银行的成本,增加商业银行负担,不利于“营改增”的推进。进项不能抵扣也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初衷相违背。此外,银行的人力资源成本较高,在商业银行费用支出中占六成左右,这部分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三)系统改造的艰巨性。商业银行业务量巨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一些业务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处理,不需要人工参与。在营业税的管理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不考虑价税分离,但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模式,需要逐笔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鉴于业务量巨大,手工进行处理是不可能的。因此,若实行“营改增”,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流程梳理、对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改造以适应增值税核算要求。而对现有系统进行“营改增”的成本在改革模式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很难估计,但绝对不会是个小数字,而且改造也将会花费很长的时间。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以结算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对少部分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一般集中在分行开票。但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的思路,若实行增值税后,商业银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必须较大幅度地修订。此外,集中开增值税发票的模式也不能满足“营改增”要求,必须将开发票的功能融入到业务流程中。这同样是笔不小的支出。
(四)工作人员的适应性。长期以来,银行业实行的是每季度计算缴纳营业税的管理模式,营业税实务操作相对独立于业务流程,其计算和缴纳涉及人员较少,一般仅在分支行设置一位兼职的税务管理人员即可,其他条线的业务人员一般没有税务负担的概念。而增值税的实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直接渗入业务流程中进行处理,除了涉及人员成几何倍增长外,对银行业务人员相关税收知识要求提高。此外,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涉及进项税取得、销项税确定、增值税转入和转出、期末留底的处理等各方面,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树立增值税理念,培养专业素质较强的税务管理人才,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个较大挑战。而且对相关人员开展大规模培训也必将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
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营改增”实例分析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以下简称110号文)曾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实行简易征收法,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服务包含的税款仍然不能抵扣,商业银行从供应商取得的进项也不能抵扣,不满足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条件,也不能改变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改革大趋势来看,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能性不大,本文不做具体分析。假设商业银行“营改增”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现根据五大国有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来测算不同适用税率下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和国家税收,通过与其营业税下的营业利润和税收进行比较,来测算各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
(一)假设条件。测算基于以下假设:1、商业银行同业及央行往来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均不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不征税收入”;2、商业银行同业及央行往来支出、债券投资支出、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等支出均不可以抵扣,以下简称“不可抵扣支出”;3、不同金融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4、税款转嫁以及其他因“营改增”增加的支出暂不考虑。
(二)方案设计。增值税税率原有17%、13%两档,“营改增”后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在测算时采用税率时,假设三种方案:1、征税业务采用税率为17%的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支出所包含的进项均按17%抵扣;2、征税业务采用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支出所包含的进项均按11%抵扣;3、考虑个人存款利息支出不可抵扣的难题,假设存贷款等业务采用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存款利息支出中的一半不可抵扣,同时将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降为6%,其他可抵扣支出所包含的进项按11%抵扣。
(三)测算过程描述。首先,获取5大国有银行2013年财务报表披露的银行口径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其中:不征税收入和不可抵扣支出直接取报表数据,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和可抵扣的支出逐一根据适用税率进行还原,还原为不含税口径。最后,根据上述收支情况,计算实行增值税后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和应缴纳增值税。表1是方案1测算过程。(表1)
采用同样的测算方法,测算在三种方案下“营改增”对银行经营利润及国家税收的影响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表2)
(四)结论
1、根据以上测算结果,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不宜过高,这也进一步说明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若采用较高的税率,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2、进项税抵扣仍是商业银行“营改增”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确定银行业“营改增”征收模式和税率时,需考虑进项抵扣的范围和可行性,若进行抵扣的范围比较窄,获得可抵扣发票的可能性较小,增值税的征收率应相应降低。
三、商业银行实行“营改增”建议
(一)综合考虑政策影响,确定合适的征收模式和税率。基于“营改增”对商业银行和国家税收的影响,建议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如:1、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增值税税率应低于17%,允许其对应的成本进项抵扣;2、金融经纪业务因其性质与现代服务业相近,建议参照现代服务业实行6%的征收率;3、金融商品转让、衍生金融商品以及各种投资行为本质上不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特别是其交易频繁,且交易过程各种对冲策略非常复杂,难以确认其增值额,从实际操作层面可行性较差,建议参照国际做法对其进行免税;4、原享受营业税免税的业务,如金融机构同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在“营改增”后建议仍免税。
(二)遵循“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根据110号文精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在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从鼓励银行业发展来说,不应因税制改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若因“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在税制设计时考虑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营业税原没有出口退税机制,商业银行对境外开展业务时没有任何优惠,建议可以参照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退税的机制,促进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其次,建议借鉴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经验,出台商业银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原有营业税负担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最后,对于因“营改增”增加的系统改造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等一次性大额支出,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加计扣除,以减轻商业银行负担。
(三)从增值税原理出发,采用变通方法,确保进项抵扣的链条完整。根据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避免重复征税的思路,若对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那么其相对应的经营支出必须全额进行抵扣。若对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那么对于在现行条件下难以取得符合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建议借鉴购进农产品抵扣的相关规定,采用变通方法进行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参照此抵扣政策,应允许商业银行按照支付给个人存款利息支出证明上注明的支出和一定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既便于操作,也将减轻系统改造的压力。
(四)适当顾及实施难度,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准备期。实施“营改增”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个系统工程,各项工作的难度都较大,需要在征收模式确定后给予适当的准备期。原因首先是系统改造的时间。鉴于业务的复杂性,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依靠系统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和计提处理。系统改造需要经过业务梳理、设计、研发、测试、上线、运行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充分论证、测试,确保会计核算及税款计提正确;其次是人员准备的时间。由于涉税工作人员大幅增加,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向业务人员灌输增值税的管理理念,组织专门的政策讲解、实务操作培训等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最后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准备,如何既在业务流程中实现开票功能,又满足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保管等一系列要求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研究、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瑞波.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探讨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会计,2014.1.
自2011 年 11 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营改增”已成为目前热门的税务及财务话题。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开展,全国范围内“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本文对“营改增”的内涵及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对其给企业税负、财务管理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营改增;企业税负;财务管理
我国从2012年 8 月份开始,首先将交通运输业以及一部分服务纳入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之内,并逐渐由试点扩散至全国范围。可以预见得到的是,我国的企业将会在未来的几年内逐步告别营业税,而改成增值税。 这样具有重要革新意义的政策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到底存在哪些方面,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因此,在“营改增”还未完全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今天,我们探讨它对企业的具体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营改增的内涵及意义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改革及增值税制度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税制体制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试点城市和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进一步提高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城市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下降,企业成本下降,引起物价降低从而降低通货膨胀水平。
首先,营改增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对服务业营业额全额进行营业税征收,税负过重,重复征收,而营改增后,由于从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的角度出发制定税收政策,将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其次,营改增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务、货物的国际竞争力。 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出口不会进行退税,从而抬高了我国劳务和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 进行营改增后,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更加有利于在国际市场取得价格优势,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如果单纯从税负角度来看,营改增对两类纳税人肯定是利好:一类是营改增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为 3%或 5%,改征增值税的话税负下降 2%;另一类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来不能抵扣税额的现代服务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增加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数额,而且发生的运输费用支出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也从原来的 7%提高到 11%。从行业角度而言,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固定资产比重较大,可抵扣的税负增加,但同时税率由原来的 3%提高到 11%,所以税负变化幅度不会太大,但从实际征收中来看,这部分企业仍然有一定幅度的税负下降,但下降的期间和企业间的差异较明显。 但对于另外一些主要成本为劳务及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的行业来说,税负呈现差异性,有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在改革中应当顾及这部分企业的利益,对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对应税金额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而企业也应当关注政府出台的法规,及时申请对于这项问题的财政补助,才可以提高企业净利润,避免亏损。
(二)会计核算影响
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转变税种导致会计核算必然发生变化。 由于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关收入可以据实入账,相应成本按实际发生列支。 但是在改征增值税以后,收入入账的原则和方法则发生了较大改变。 以服务业为例,改征增值税以后,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扣除掉销项税额予以确认,而成本也需要抵扣掉进项税额予以列支。 同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而营业税核算下,税收可以直接根据收入额或者收支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因此,从会计核算上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收入、成本以及税金的核算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企业财务管理也相应需做调整。
其次,是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存在会计核算的差异。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未一次性全部推广,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这就对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带来核算上的困难。这类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不同的税种问题进行调整和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混业经营的企业而言,其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更高了。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要求混业经营若不能区分各类经营业务的性质,无法核算各类业务明细,则要求企业按税率较高的税种来进行核算。 由于目前服务类企业大多从属于混业经营性质,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为降低税负,需要尽可能地对不同税种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 何泽建. 浅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