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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

时间:2022-03-10 21:37: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事故,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安全事故

第1篇

关键词:WHO;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7)03007707

在全球治理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国际社会诸多行为体及其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各种国际规则。主要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法组成的国际“硬法”(International Hard Law)在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其具有固有的缺陷和不足。晚近兴起的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补充效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起到了填缺补漏的作用。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以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为主体的国际硬法构成了国际法治的“主架”,而国际软法则构成了国际法治的“支架”[1]。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国际法治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由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制度成为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机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性,各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都是以本国为出发点,难以有效抑制和消除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传统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也鲜有突破,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这一软肋,填补了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法制空白,橛行Ъ嗖狻⒂Χ院痛理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分析了这些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这一制度目前表现出明显的“软性”特征,但这一制度的构建利用了国际软法的优势,对于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生命、健康的危害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

近年来,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人权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发展的桎梏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出现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的桎梏,又化解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的困境,是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一个飞跃。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兴起的原因

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勃兴主要是由于新兴的国际软法既克服了传统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又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本身特殊的需求。

首先,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克服了传统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硬法发展遭遇的桎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硬法,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等构成。由于受到认可国数量、本身严格的执行程序等因素的制约,传统国际硬法的发展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特别是在性很高的一些领域(如婚姻家庭、国内司法等)其发展更是迟滞[2]。食品安全治理由于传统上属于

一国内部事务,食品安全的治理更多地涉及到国内的司法与执法问题,因此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举步维艰。而食品安全领域内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上述国际硬法发展过程中的不足,特别是对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这一非常重要但又在国际法治协调与统一过程中最为艰难的领域进行了拓展。

其次,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球范围内人员、货物流动日益频繁,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极易发展成为区域性或者全球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国际法制来控制和协调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3] 。但由于各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都是以本国的情况和利益为出发点,对其他国家和国际食品安全考虑不周严,况且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国法制存在的差异较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难以有效地抑制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国际法制对各国的立法进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国际组织的形式用超越国家的方式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能够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其构筑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

可以说,国际软法以其灵活的适用方式与内容的专业性等特征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又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软助,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的国际软法一经产生便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WHO主导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出现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既有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又有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WHO、WHO与FA以及WHO与FAO联合建立的CAC制定的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中发挥了尤为突出的作用[4]。

WHO及其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碎片化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也不拘一格,根据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指导建议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制定主体通过其章程赋予的权力一般通过指导建议的形式向其成员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则,倡导其成员的行为。尽管这些指导建议对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员通常会对此给予尊重和执行。这类国际软法规范主要有:CAC在1995年制定后经2013年修订的《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Food Safety Emergency Situations);CAC在2003年通过的《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System and Guidelines for Its Application);WHO在2008年通过的《食品恐怖威胁:建立并强化预防和回应体系指南》(Terrorist Threats to Food-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and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ystem);FAO与WHO在2007年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Guidelines for the safe prepar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of powdered infant formula);FAO与WHO于2010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2年制定的《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National Food Recall Systems);FAO与WHO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等[5]。

第二,行动计划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这类国际软法一般是国际组织对自身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行为的规划,即国际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计划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采取的行动。比如,WHO在2001年的《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增进健康需要更加安全的食品》;CAC在2008年的《2008-2013年战略规划》;FAO与WHO在2010年联合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框架》(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0年制定的《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Emergency Prevention System for Food Safety Strategic Plan)等都是行动计划类的国际软法。

第三,原则宣言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原则宣言类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规则而重在体现某些新价值,表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共同意愿,有肋于协调国家意志,为将来相应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规则的发展奠定基础。比如,CAC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进出口认证与检验原则》(Principles for Food 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WHO与FAO在2007年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框架文件》等都是关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原则或宣言。

第四,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类国际软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食品质量标准类国际软法,如CAC于1985年通过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专用膳食预包装食品标识与声明的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等,这些标准是检验食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的通行证。另一类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标准规范[6],此类标准对于正确、合理地应对、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不同类别、不同表现形式且内容庞杂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构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共同规范着国际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食品的安全是由食物链各个环节的安全所造就的,食物链既复杂又冗长,因此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既包括宏观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度构建,更重要的是微观的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制度[7]。由WHO制定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各个国家对其实施也各具特色。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即指由相关的机构依据相关的国际软法,运用特殊的设备和方法对食物链各个环节有可能危及全球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提前发现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国际软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规定在《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国际卫生条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三编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国际卫生条例》第二编就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通报、信息共享、各国间的磋商、事故的确定与应付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编就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链上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和危险因素的检测,则在不同的国际软法中涉及,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危险的规定与控制,如果违反将很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应当重点的监测;《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就国际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就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国家内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进行了倡导性的规范;《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8]。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是指在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故l生后,为了把事故的影响降到最底点并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而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预警的功能系统。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编建议部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的规定,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各国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包括各个国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WHO进行信息通报与披露,同时应当查明相关食品是否有出口行为,如果有,应当查明去向以便追溯;《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信息的交流与通报进行了规定。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是在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有效、及时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损害以及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大与恶化而妥善处理由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的后续事项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四编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会员应当如何应对事故,以及应对事故的方式、手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通报、医疗手段、食品召回等内容;《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国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对消费者的补偿、对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

可以说,通过不同类别国际组织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一个松散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制网络,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置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效管理。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特点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就是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检测、应变及处理的制度,基于其软法性和发展阶段的限制,呈现出“软性”的特征。依据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建立的“软性”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临时性。此类条款的适用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援用的,正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一样,此类条款的适用也是偶然的;同时,当食品安全事故被解决时,此类条款在平常的食品贸易等环节也不会运用,所以说此类条款具有临时性。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应急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管理条款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采用的,由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紧急性、致使性的特点,而此类条款是为了解除或者缓解此类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此类条款具有应急性的特征。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管理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领导和管理。因此,此类条款一般规定的是有关食品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如何组织、协调各方力量,体现了管理性的特征。

第四,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倡导性。基于国际软法的特性,针对国际软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条款,各国就适用此类规范提供了倡导性的指南,以完善全球食品安全的治理及提高各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水平。

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发展趋势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国际法治的一个发展与突破,更是全球治理食品安全的新路径,尽管处理初级阶段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其明显地显现出“软性”的特征,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理论上的可行性,其必将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

因软法本身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复杂性、抽象性,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显呈现出以下的缺陷。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性”缺憾。基于国际软法的“软性”特征,依据全球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建立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软性”缺憾,虽然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但这一制度的建立远未完成,相关国际软法的遵守良莠不齐。

第二,国际软法的碎片化,影响了全球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由于不同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同的国际软法,而这些不同组织制度的国际软法又往往以自足为目标,因此各个国家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依据不同的国际软法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机制不同,方法迥异,这就影响了对食品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国际统一与协调,阻碍了全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欠佳。由于软法缺乏正式的责任制度,即强制性,因此依据国际软法建立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在国内层面的实施良莠不齐[12]。众所周知,硬法是由国家意志及强制力予以保障并实施的,而软法是不具有国家支持的非正式的责任制度,其实施依赖规则本身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监督。由于缺乏强制力,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产生了负作用。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综观国际软法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是其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全球应对体制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涌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国际软法必将更加受到重视,其发展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国际软法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重视,不同的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国际软法内容将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将更加全面[13]。

第二,通过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引导,各国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各国从全球合作以及完善国内法治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国际软法建立一致或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应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各国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应当是国际软法视野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和能力将不断得到提升,这一方面利于国际软法的发展,说明各国对国际软法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对全球携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食品安全全球治理领域国际硬法将不断涌现。可以说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基于其成功经验及其人们为了克服其缺陷的努力,在一些成熟的、共识度比较高的领域,国际硬法的制定将获得突破,比如《国际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四、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食品安全往往吸引着世界的关注,同时国际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威胁着中国国内的食品安全。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WHO中的合法席位后,与WHO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一,重视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软法,中国应当加强研究,进而引进和吸收;同时,我们要努力提升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中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具体而言,中国应当争取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签署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反映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的观点和诉求,表明中国食品安全的情况,提升对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的认识和信心[14]。

第二,参照WHO食品安全国际软法体系完善国内立法和标准。中国应当将国际软法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参考。履行中国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义务,修订或者完善中国国内相关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按照国际软法的要求制定相关食品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规范和惯例,让中国食品打开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

第三,借鉴 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健全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我们

应当从以下角度着手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对外联络机制。中国应当建立与WHO等国际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便能够妥善应对;(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执行系统。执行系统要承担对食品危机各项任务的具体执行[15]。未来的中国更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能分配,妥善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对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实行统一监管;(3)理顺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信息处理系统。有效的信息传播系统能消除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谣言和确保危机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主要由卫生、疾控、食品检测、专家组等组成。

五、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又以安全为第一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人们对食品安全事件十分敏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网络和媒体等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倘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还会引发更多人的消极回应,甚至演变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WHO制定的国际软法领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克服了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由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理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m然这一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但是随着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构建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必将得以完善,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应当加强对WHO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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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6(6):72-76.

[3]ELLIS J.Shades of grey: Soft law and the validity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J].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25(2):313-334.

[4]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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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HENSON S,CASWELL J.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J].Food Policy,1999,24(6):589-603.

第2篇

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4. 依靠科学,处置有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村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果断处置,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管理、加工、包装、流通、储存、消费等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需要和形势需要,设立新街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职能小组。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

1.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日常事务的开展和5个职能小组的协调安排。

2. 抢救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3.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排险救援器材、设备、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隐患监测与事故报告

(一)隐患监测

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二)事故报告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政府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但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该定义表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应纳入食强险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处理农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各国立法主张不一,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④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但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立法机关也另行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对象。但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农产品的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既要通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便都有适用责任保险及食强险之余地,至于食强险应适用于哪些农产品,则与其应适用于哪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畴。

(二)食品侵权责任

作为食强险的保险标的,食品侵权责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1)食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双重标准。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6条)。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2)食品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因产品缺陷之人损害,发生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若因初级农产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3)食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形式多样,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旨在填补被保险人责任财产之损失,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点

(一)承保范围

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⑤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将故意、重大过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区分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为故意但结果过失,构成不真正故意。行为的故意,如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但对于大范围消费者伤残死亡等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失。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行为故意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刑事法律调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道德风险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受害人的救济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所谓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所谓无条件,是指受害人无须在致害人无力赔偿后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象。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⑥。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强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第4篇

为认真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全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班,我认为

很有必要,也很及时。首先,请充许我代表市政府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赛运和处长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培训一直开到县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是我市近年来举办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人员齐整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专项培训。培训主题重要而集中,内容丰富而实在,机会十分难得,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听讲,仔细消化吸收。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对全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应急意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仍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优化事故查处流程,抓好《预案》的落实,切实构建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预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要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旦面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协调、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学习、强化各项措施,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熟悉业务,把《预案》的内容吃深吃透,最大限度地利用预案来指导和帮助自身的工作,提高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二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分析和评估,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系统,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构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及时、准确。三要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重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全民参与。要广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能力和自救的能力。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和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五要结合实际,加强培训和演习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落实。

同志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抓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既是效益工程,也是政治工程,关系百姓,关乎民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践行"*"重要思想的最直接体现,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要勇挑重担,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坚持负责、务实、科学、创新的精神,逐步完善、规范、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5篇

为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特制定《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稽查队、质量股、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樊清利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稽查队、质量科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订对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指挥、协调、检查督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局的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确保全局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系机制。

4、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5、向全局传达、部署上级机关相关的各项命令。

(二)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分队,局长任指挥和应急分队队长,并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市局要求在辖区内组织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2、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局报告应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协调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质量股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相关食品的抽检工作,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2、协助局开展食品质量事故分析活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增强食品质量问题分析能力,构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技术保障。

(四)应急工作分队人员:局长任队长,主管局长任副队长,成员为稽查队,质量股全体人员。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事件是指单个生产、经销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件是指部分企业或区域性行业性生产加工、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或以后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特大事件是指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具有毒性,能致人死亡或已致人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

(一)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

(二)县局不定期巡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非食用原料、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摸清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

(三)通过群众和消费者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四)根据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获取安全信息。

(五)设立投诉电话,发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

(六)关注有关媒体关于食品安全信息报道,拓宽食品安全信息来源。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一般事件三级状态

1、立即对相关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涉嫌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应立即扣押或封存,并进行抽样检验,依法查处。质量股保证执法检验随抽随送,及时获取检验报告。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要求生产者提供经销商名单,责令生产者立即追回,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责令经销者追回,并跟踪处理不合格食品。

3、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予以曝光。

4、根据实际视情安排对同类食品的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监控食品质量状况。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随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检验职责。

6、局属各有关股应及时将应急处理措施和工作情况报告局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二)重大事件二级状态

在三级状态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食品有关的质量监督工作。

2、组织区域或行业的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不法行为。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强制回收,并跟踪回收及处理情况。

3、向消费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消费提示。

4、局属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5、稽查队、质量股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值班,对相关食品及时查处及时检验。

(三)特大事件一级状态

在二级状态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1、责令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产。

2、对涉嫌有毒食品,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追回销毁,并报告市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全力以赴追回全部有毒食品。对受害者要取得卫生部门配合,及时进行救治。

3、对相关食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清查,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封存,抽样检验,依法查处。

4、立即向社会公布有毒食品的相关情况,动员社会舆论进行广泛宣传,防止有毒食品扩散,避免消费者误用。

5、在特大事件处理期间,应当每天向县政府报告有毒食品清查和进展情况。

6、稽查队24小时专人值班,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对大案要案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直接上报,保证人员随时到位,信息及时流通。

五、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1、质量股发现食品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稽查队依法查处;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涉嫌严重安全事故,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总指挥召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布置任务,提出要求。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的要求,调集稽查队、质量股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分队集结。

4、应急工作分队进入预定地区后,应服从统一指挥,迅速使用执法力量和技术力量,开展技术监督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要积极配合质检人员,迅速做好调查、抽样和检验工作。

5、质检技术人员抽取样品,应同时抽取三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份封存,一份留存受检人。质检技术人员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准确上报应急指挥部。

6、坚决查扣嫌疑食品,防止违法嫌疑人转移嫌疑食品和逃逸。追查已售食品及生产源,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制假售假食品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食品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六、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1、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人员、车辆、物质(设备、设施)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分队昼夜集结不得超过40分钟,夜间集结不超过60分钟,确保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在情况需要的时候主动求得公安、安全监察、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和支持。

4、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群众质量投诉接待工作。多为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取样、检测和查处,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5、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加强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自我保护意识。

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尚未公开的应刀处理信息。

7、状态等级的确定和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局办公室通知,各有关股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股拒不服从局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

(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股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涉食品犯罪 定罪量刑 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非常不乐观。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解释,食品安全事故为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发生的自然的或认为的意外损失或灾祸。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出食品安全事故是相对于食品受害者而言,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所造成的意外损失与灾祸。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客观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具体来讲,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行为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生产法律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食品卫生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这一义务,即是违法行为。

(二)行为的损害结果

行为的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人体健康,死亡的后果。损害结果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显著的外部特征。涉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受害者的广泛性。由于现在社会生产具有规模大,销售具有网络化的特点,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受害者分布极为广泛

2.受害者的不特定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食用者的广泛性,导致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人数是不特定的。

3.损害结果出现的突发性。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不是由具体明确的行为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危害行为,而是首先作用于食品,以食品作为中介来对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产生损害。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现在的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需要动用现代科技手段才能鉴定。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不以受害者所意料的方式突然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即使采取各种控制或消除事故的诱因的措施,也很难使事故损害停止或者消除其影响。

4.损害结果的严重性。食品安全犯罪的损害结果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更加明显。据统计,在“大头娃娃”事件中,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仅安徽省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就有229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往往会出现严重的损坏结果,而且程度深。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中,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是指依照特定标准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种性质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法律行为。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分清事故责任,以便维护当事人正确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态,我们把其分为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均以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而为人们直接认识和判断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为显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而是必须借助特定的科学手段才能别人们所认识或者在现今状态下无法被人们所认识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转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为了能够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实际的操作中,务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此原则是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脚点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实。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之上的。(2)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依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准确的认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现代医学技术上的判断。

四、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何确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定罪与量刑。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的行为负责任,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应当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威胁到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所以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属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从渎职罪中单独的剥离出来,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领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定罪与量刑的不对称。根据刑法上的有关理论,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应该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展到过失,或者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间接的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7篇

关键词:;;犯罪结果

《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活动法律规制的进步,体现出国家对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视。这一立法表明我国人民大众食品安全权利的刑法保护得到加强。但鉴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复杂性,对其仍需从刑法理论上进行厘清和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包括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两种表现形式。要准确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必须正确理解食品监管过程中行为和行为。另外,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对其结果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一、对“”的理解

对“”行为的解释,法学理论有很多不同看法。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步必须准确地界定“滥用”和“职权”的准确内涵。所谓“滥”就是不加以限制或超过限度,而“用”在此处应解释为行使或使用。“滥用”的意思应解释为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行使。“职权”一般解释为职务权力,但此处则偏向于一种责任,可以解释为依照法律国家赋予的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可解释为:具有行使特定国家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力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或在其行使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行使其职务权力。总而言之,“”的行为模式包括超越权利范围和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务权力两种。至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是否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当今刑法学界仍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态度。笔者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不应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理由有三:首先,“”的文字含义是,只有客观上有所作为了才会存在滥用的可能,只是越过范围使用或者违背规范的程序和程度使用。如果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作为或根本没有使用职务权力归属于,与的具体含义不符;其次,履行职务过程中,不管是刻意的不作为,或非故意的不作为,都是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若将履行职务不作为作为“”的表现形式就不合理。最后,行政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是独立于案件之外的,二者不但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价时争议的焦点不同,在最后判罚结果上也存在差别。因此,履行职务的不作为不能视为行为。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者的“”,食品监管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越权监管,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职务权力范围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食品监管职权时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即违法处理,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帮助其逃脱处罚或予以轻罚,导致《刑法》第408条之一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对“”的理解

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没有履行是指行为人有履行职责且具有履行的能力,但违背职责义务而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草率粗心,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权,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或条件不同,所肩负的职责也不一定相同。行为有各种不同表现。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的“”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且客观条件也能履行职责,但其并未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没有对其职责范围之内的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检查,放任有毒有害食品经营活动的进行,从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放任了违法经营活动(没有认真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中马虎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查出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刑法》408条之一规定后果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如下: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过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其职权范围之外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监管职权范围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第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监管职务,但并未履行;第四,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人员违反其职责义务规定,粗心大意、马虎草率。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限于此,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后,相关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真实、不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新的危害结果,也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三、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结果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法》第408条之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结果要素的表述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食品监管人员的违反职责的监管行为要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其渎职行为必须涉及408条之一罪状描述结果的发生。对本罪结果特征的分析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本罪的重要步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界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指出:“所谓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事故(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食物中毒都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则是指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事故比较严重,大量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数量较多的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重大的潜在危害或死亡,造成社会恐慌及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我国现行《刑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结果中相关标准的认定的做法为:第一,对本罪具体结果的认定参照现行行政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二,对本罪“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判定,参照相关罪名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等),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认定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7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是,以上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务院的文件,如果法院依国务院文件作为判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必然导致国家行政机构影响确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成罪标准,这样的结果是行政文件主导司法,不利于司法独立发展。此外,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严重等级上的具体划分,明确给出具体评判标准,所以没有太多参考价值。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人员虽然并非是这些危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采用相关罪名直接责任人的立案标准能起到体现刑法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严厉性的作用,有其可取之处,但需要刑事立法的规定才能为司法实践所用。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结果作为本罪成罪与否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刑事法律文件予以合理的界定,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参照其他国家相邻罪名的标准,结合我国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和司法实践,综合考虑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人数和地域范围等要素。本罪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成罪标准之外,还将“其他严重后果”列为口袋性标准,是指因食品监管渎职者的渎职行为导致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后果。比如,造成市场混乱、民众恐慌、财产损失等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件。这些事件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社会危害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当。同样,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予以明确,参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全面地将其他情形列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范围,既做到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从严保护,又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四、结语

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新增设的罪名,立法对其客观方面的构成在描述上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客观方面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必要要件,要真正实现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制作用,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其行为及结果要件;司法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其客观方面要件。食品安全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复杂工程,建立一个安全的食品市场需要一个系统的包括民事、行政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既能在食品生产经营时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又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作者:袁琴武 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95.

[2]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

[3]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4).

第8篇

一、目的

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5、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第9篇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主要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员。

二、考核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杜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求援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村(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当年村级工作责任考核。要求每季召开一次广播会、出一期黑板报,并将内容上报。(10分)

2、制定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及市卫生监督部门报告,报告率达100%。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10分)

3、配合抓好辖区内“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对辖区内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场所做到底子清,并开展每季一次市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报告。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10分)

4、做好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巡查工作,促进企业规范生产。做到一企一登记,每月一次巡查。(10分)

5、配合市工商部门实施“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市经贸部门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加强对“连锁超市”、“放心店”开展每月一次巡查,督促开展诚信经营。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街道监管站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10分)

6、配合市经贸部门抓好生猪屠宰,引导、督促辖区内养猪户送猪“进场屠宰”,制止私屠滥宰,努力提高本地的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上级下达目标。(5分)

7、与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达到100%,建立卫生监督巡查机制,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巡查建档工作,做到每季一次巡查。督促餐饮业、食堂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掌握辖区内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的动态信息,开展对辖区内农村家庭十桌以上宴席的备案、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到每月一报。(10分)

8、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药品市场“两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一规范(规范药房)”的创建工作,支持有资质的相关企业在本辖区内发展规范的药品供应网点或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督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全面完成“规范药房”或“合格药房”创建工作。(5分)

9、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违法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情况(无证无照等),并及时上报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辖区内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10分)

10、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和传递,及时向街道报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动态信息。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10篇,超额完成的给予酌情加分。(10分)

11、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次会议自觉签到。完成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10分)

三、奖励分

1、开展的特色活动将给予酌情加2—5分

2、信息超额完成的给予酌情加2-5分。

四、倒扣分

1、会议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扣0、5分,请假扣1分。

2、报表未交一次扣2分,迟交一次扣1分。

3、在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行动和其他重大安全工作中,要求参加而未参加的,扣2分。

4、责任单位区域内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扣10分。

5、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无故不参加的扣10分。

7、对本责任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知情不报、隐情虚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

五、奖惩措施

年终,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将对各村(社区)落实考核内容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设立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并给予相应的元、元、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域内发生一起因食品安全引发死亡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10篇

餐饮科,稽查大队并各中队:

近期,连续高温,易引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防控工作。

要高度重视高温季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餐饮服务日常监管。

要加强对大中型餐馆、风景旅游景区餐饮、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食品制作是否烧熟煮透、有无生熟分开、冷荤凉菜制作是否实行“五专”、食品留样是否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是否规范,有无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有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等。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风险隐患排查,并加强对夏季容易发生问题的凉拌菜、卤菜等食品的抽检力度。要联合教体部门利用暑期时间,督促学校做好食堂设施设备的提档改造工作;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农家乐、旅游定点餐馆、地方特色小吃集聚区域的监督检查;要联合属地镇(街)做好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管理和指导,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工操作规范,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旅游、教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食品安全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消费风险警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公众安全消费、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要组织开展对餐饮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专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范知识,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企业迅速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畅通信息报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消费者关于食物中毒、餐饮单位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信息,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做好突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设施准备。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事故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快速果断、有力有序地予以处置,切实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11篇

一、以防范食物中毒事故为核心,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当前,是“4.25”地震灾后的特殊时期,也是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高发期。机关各股室和片区中队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把防范食物中毒事故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强化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避免和防范因设施设备简陋、食品原材料污染、从业人员患病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从源头上防范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二是要利用乡镇赶集日加强宣传,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引导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和社会群众,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不食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来历不明的食品,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防止食品接触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容器,积极主动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结合2013年全县交通不便区域饮食用药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或者过期药械注入市场,确保救灾药械的质量安全。发现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保障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各片区中队在检查时,及时掌握辖区内灾区急需的消毒类、抗生素、麻醉用品、急救药品的储备情况。

三、做好农村家宴督查指导工作

督促乡镇食安办根据《县农村自办家宴食品安全宣传指导办法》(府办发〔〕30号)狠抓就餐人数50人以上农村家宴申报管理,组织信息员、联络员强化自办家宴的现场指导,确保辖区自办家宴指导率100%。要求各乡镇联络员、信息员在指导自办家宴时重点对食品原料质量、加工场地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饮用水卫生、餐饮用具消毒、用餐菜谱等进行监督指导。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和食品加工用具及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严禁购进和使用变质食品、有害食品及“三无”食品。严格菜肴加工程序,规范操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同时,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或被人误食,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四、积极开展应急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

认真学习领会《县餐饮服务和药械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节日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各类数据和信息。发现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餐饮药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置。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12篇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