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07:01: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基础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师资队伍不稳定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在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主要是聘请母体高校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或是聘请相关的离退休教师进行教学,很少有独立学院专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作者查阅了一百多所独立学院的网站,只有若干所独立学院建立了政治理论课程教研部门,这说明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情况势必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课程教学改革难以推动,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二)教学模式单一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办学模式不够完善,办学经验不够成熟,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照搬母体高校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教师的权威,强调学生的接收。缺乏讨论教学、体验性教学,更是缺乏师生互动,教学气氛呆板,教学手段单一。
(三)课程内容选择缺少特色目前独立学院都是按照国家统编教材和一些示范性课程教学方案(PPT)开展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课时分布、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等方面没有充分结合自身特殊性。由于沿袭其他院校的教学内容选择方式,导致课程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实践性知识和操作性知识较少,如视频影视内容少、道德两难情景设计少、法律案例设计过少,等等。
(四)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其他院校一样,存在实践教学缺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实践教学没有制度化,没有列入课程计划;有的院校采用课外实践的方式,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内容与生活实际脱节,缺乏知识应用的环节等等。实际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法律能力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教学在知识与素质、行为的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迫切需要加强。
(五)考试评价方式不科学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与评价方面,一般采用书面考试的形式进行。实际上,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形成科学结论的。书面考试只能考核到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律认识,并不能很好地考核到学生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能力、法律素质与行为能力。而知识与素质、能力并不一定能建立一致的关系。
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路径
独立学院要根据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独立学院学生特征,在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案。
(一)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诞生的新型高等教育机构,以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定位,这种人才的具体规格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好、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另外,独立学院具有与其他类型高校不同的学生特质,其优势表现在:(1)大部分学生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理想,学习目的非常明确,学习十分刻苦,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学习欲望,这是独立学院学生的主流和根本性特质所在;(2)大部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较强;(3)部分学生基于家庭背景等原因使得信息接收渠道比较多,见识比较广;(4)很多学生知识面比较宽;(5)小部分学生特长比较突出。其不足之处表现在:(1)整体的知识文化基础相对薄弱;(2)部分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差;(3)部分学生的学习方法不科学;(4)极少数学生缺乏人生的理想和目标,内心世界比较空虚,对自己的认识、定位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比较迷茫;(5)少数学生缺乏刻苦精神,没有很强的进取意识。针对独立学院的培养定位和学生特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对于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独立学院要利用灵活高效的民营办学机制,选拔和培养一支高效精干的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以适应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而且要经常性地通过教学比武、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根据独立学院培养定位和特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破除传统的以教师和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构建多样化、新颖化的教学模式。一是要构建师生互动性教学模式,以增强教学效果。如增加讨论课程环节,就一些“道”与“法”严重冲突的问题开展讨论,激活学生思维。二是要构建案例教学模式,重点引入典型案例教学,运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带领学生总结出一般性、规律性的结论,便于学生学习、效仿和运用。三是构建主题教学模式。主题教学可以是针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是针对某一敏感问题开展专门论述,或是针对某一似是而非的问题进行旗帜鲜明的思想教育,或是针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等等。在主题教学中,教师不能回避现实矛盾,要紧紧围绕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层层深入,让学生既能明理,又能动情,还能应用。
(三)精选教学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涵盖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内容非常庞大,如何精选教学内容成为改进教学的关键所在。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既要全面兼顾(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三观”、“三德”、法律基础),又要重点突出。如在职业道德知识模块的讲授中,要重点突出大学生求职心理、求职技能。在法律基础知识模块中,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作者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就专门用两节课时间讲授《劳动合同法》,让学生掌握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领。如何统筹全面性和重点性两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教师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通过细小的知识点推及到大道理、大主题、大方向。此外,在课程内容的选择方面,要格外注意突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的完美结合。在这方面,必须要充分突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及区别。如在讲授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时,作者经常运用“大义灭亲”(违反法律关系)和“见死不救”(违法道德关系)的案例来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区别,使学生能深刻体会到“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实践教学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一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时的分布方面设置实践课时。设置这种实践课时不是放任学生随意去实践,而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如组织学生到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参观监狱,组织模拟法庭,等等。教师在这些实践课时中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细致总结。二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穿插情境性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因为该课程课时有限,不可能设计过多的专门实践课时。所以要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还需要在理论课堂教学中,想方设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机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多采用情境式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实际上也是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是一种间接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将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一、基于学生发展要求的课程设计应用
科技大学按照教育现代化要求,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所有的过程都从学习者的需求开始,实行专业、课程结构、学习方式设计等来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力求做到学生自主、多次、多样性、开放性选择。对此,基础课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需要进行课程设计,关注学生的发展,生活和生命。首先,优化契合学生发展的教学内容。针对统编教材内容的重复性问题,对其进行解构和整合,甄选出符合学生具体现实需求的教学内容,可以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门类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凸显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凸显教学内容的生活性,可以结合市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凸显教学内容的实效性,对内容进行不断的丰富和更新,坚持个性化培养、差异化培养,以构建出基础课对市场适用,对学生管用的教学内容体系。其次,创新触动学生知行的教学方法。针对简单灌输的教学形式,对其进行多元化拓展,寻求激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逻辑论证的理路引起学生的兴趣探究,形成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针对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构建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实践教学链,引导学生体验生活、社会、职业岗位、注重情感体验和道德体验的内化,让学生知荣明耻,培养他们的道德思维和价值判断能力。最后,探索激发学生进取的考核方式。针对以考为本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多样化的开放考察,可以增加过程管理成绩的比重,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可以把成绩纳入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评价中,同选优评优、选拔学生干部等评等定级相联系;可以把实践能力纳入考核指标,单独设置学分,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切合应用科技大学“以学生为本”理念的基础课课程设计在本着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要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性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实现职业性与科学性结合,教学方法上探索感性体悟与理性思辨结合,在考核方式上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这样才能体现出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保证大学生对基础课的认可,形成适用于应用科技大学的基础课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二、基于区域特色发展的协同合作应用
科技大学致力于服务地方区域发展,是校企协同创造,产业机构和教育结构同步演进的发展模式。对此,基础课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调研,与当地的区域发展特点相结合,形成学校、企业、地方协同推进的改革合力。第一,开展与企业专项科研合作。基础课科研方向要紧密联系企业技术发展与变革,服务于实践教学和学生未来职业需要,同时学校可设立科研转换机构,使教师教学成果向企业市场需求转化,以实现科研效果的针对性。第二,构建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模式。针对封闭式的课堂教学形式,基础课应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密切合作,探索开放式教学模式,实现职业和学生的直接对接,企业和学校的联合培养。可以聘请企业的相关专家定期给学生做讲座,实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案例讲授,激发学生对角色转变过程中所应该具有的道德素质和法律常识的重视;可以设立校内外联合培养基地,基础课的老师可带领学生到合作的基地中进行参观、调研、实习,让学生直观的感知到走入工作领域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技术才能,更关键的是要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规范等等,达到合作育人的目的。
三、基于教师队伍的特殊诉求
应用科技大学对教师队伍有着特殊的诉求,它规定教师必须具有与所教授专业相关的长期工作经验,有到企业中从事实际工作和研究的能力。对此,基础课的教师要走到学生之中,深入企业中去,把学生在企业中切实需要具备的素养和能力演绎到课堂之中,并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多元化教师队伍。一是在教师选聘上。针对固化单一的教师队伍,基础课应该创新教师的选聘制度,把基础课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纳入到选聘标准中来。可以聘请知名院校的优秀基础课专家,实现不同院校的培养交流模式,做到专兼结合;可以让辅导员兼任基础课的教师,实现教师和学生的有效沟通,了解学生的所想所需;可以吸纳已经退休或离任的那些在企业中做党务工作的资深人员或是政府部门人员,实现行业需要和理论讲授的双重互通,满足学生的职业需要。这样一支结构合理的多元化教师队伍才能做到优势互补,把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真正内化到学生的具体行为之中。二是在教师的要求上。作为承担国家育人使命的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知识的广度、理论的深度,政治的高度,这点毋庸置疑,但同时作为为应用科技大学学生这一群体服务的教师还应该具备与行业、企业专家合作的能力,将科研方向紧密联系企业行业技术发展与变革的实际,从而深度开发探索基础课的改革新趋势;还应具备到企业行业中调研、实践甚至体验具体工作的能力,从而有效的将职业所感所得贯通到课堂之中,还要具备开展组织学生工作的能力,以辅导员和教师的双重身份深入学生的生活学习实际,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这样的基础课教师才可能改变传统的从概念、原理出发去讲授课程,而尽可能多的融入产业、企业、职业和实践的要素,满足市场的需要和学生的实际。三是在教师的培养上。为了适应应用科技大学教师队伍的需要,要给予基础课教师一定的学术假期,让他们与学生共同走入行业企业之中,从事实际工作或研究,了解行业要求与学生实际之间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更新和扩充知识;要提供基础课教师培训的平台,让他们学习优秀教师的授课方式,相互交流,实现教学资源共享等。坚持这样的选聘制度和要求,致力于这样的培养,就能构建出一支符合应用科技大学建设的基础课教师队伍。应用科技大学建设已经成为未来教育发展的新趋势,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改革新模式正是对中国教育趋势的即时关注,对中国人才培养结构的适时关怀,它将始终坚持把应用科技大学的理念贯彻始终,将共同要求与特殊要求相结合,探索出一条与应用科技大学相匹配的基础课改革路径。
作者:王海荣单位:黑龙江东方学院
一、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存在的问题
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帮助大学生树立人生观和价值的观的教学。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只是理论教学为主,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践教育环节,填鸭式的教育使学生在课堂当中产生比较严重的烦躁情绪。
(一)教学内容的单一性。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是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教材,是在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上的一门重点难点课程。以往的思想道德教育在教学内容上都是局限于道德领域上的灌输,课程的教学模式也是采取填鸭式的教育方式,使得思想道德教育课程脱离了实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中没有没有显示的依托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使得学生们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懂得学与致用,造成学生道德观念的模糊性,不能及时对道德现象进行及时的判断,从而到学生们会表现出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因此在以往教学内容上更加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建立、健全与当代大学生实际身心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成果性。
(二)专题教学不突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围绕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进行的教学活动,对大学生人生观的培养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目前许多高校的思想道德以法律修养这门课程专题教育不突出,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模糊,对培养大学生的正确的人生观存在一定的难点。
二、完善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途径
(一)教学内容因与时俱进。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内容与时代进步相统一,现有的的教学内容大多是理论教学的知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比较缺乏,学生的积极性比较散漫,课堂上学习的效果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要把社会的热点问题融入到课程中,针对社会的的热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引导大学生学会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可以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入其中,让大学生更好的了解中国传统的文化。同时也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热门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在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过程
(二)优化教学手段。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三、结束语
总之,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教师们应该要意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和关键性,在教学环节中不能一味的只强调僵硬的理论知识,应该重视学生的上课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的实际通过细化的学习让学生在实际活动中应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
作者:李留新单位:重庆三峡学院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探究性教学;研究
所谓的探究性教学指的是老师对学生的研究意识、能力进行创新的培养,把探究性思维融入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的学习活动。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培养探究性教学模式所必备的“沃土”,然后就培养在校大学生养成探究性学习的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提升国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质量。
一、优化课堂教学,培养适合“基础”课的探究性教学模式
1.提出问题阶段
开展探究性教学的重要阶段为提问题阶段,其会对探究性教学的质量、效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它是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并反映在人脑海中。也就意味着问题是联系人们了解客观世界的纽带和桥梁。老师可以对“基础”教材深入的研究,在掌握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极具启发性的开场问题,让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被激发。也可以让学生自主的研究问题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问题,划分学习小组自行讨论,进一步研究自认为有价值的问题。怎样去确定问题、确定什么样的问题和教师选取的视角有很大的关系,也和教师对教材的理解息息相关,学生自主提问题则受其自身的兴趣爱好,生长的环境等有关系。
2.探索答案阶段
该阶段为探究性教学的实质性阶段,该阶段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使用自主研究或者小组合作的方式选择进行探究性学习的课题。方法不唯一,可以按照“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的方式为:确定问题后,可以自问自答,经由自己研究的基础上攥写报告或者学习论文;也可以班级为整体,提出问题、寻找答案;同时,可以选择学习小组的形式,以小组为单位共同研究,然后小组选择攥写人编写论文,在内部针对论文进行讨论最终定稿。班级内的每一名同学至少一次担任小组长,然后提出问题。就整个过程而言,老师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学生有不懂的地方经过讨论仍无法解决就需要老师及时的给予解答,老师保障控制全场的基础上又要给学生极大的自。
3.交流内化阶段
该阶段不仅仅是探究活动终结的过程,也是老师进行总结并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客观的评价整场教育教学活动,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在此阶段,选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做简要的报告、五分钟讲演、辩论等,对学习的成果进行展示。方式不唯一,需要老师根据学生在“基础”课堂上的具体表现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总结评价需要结合教学全过程,很好的结合个人评价和小组评价,选取表现较好的同学,根据他们的表现情况开展鼓励性教学,以便于其可以进一步开展探究活动,激发其创造性,让学生的学习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作为老师,及时的反思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和缺陷很有必要,在下一次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很好的完善。
二、培养和促进大学生探究性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的形成
1.教师应对学生选择研究课题进行指导
实际教学中我们经常看到,选择什么样的研究课题是学生比较疑惑的环节,无法确定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老师进行积极的引导,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和他们一起逐渐理清思路,选择适合自己或小组实际情况的研究课题。老师应该让学生明确的知道所选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适合个人和团体的探究方法;怎样很好的协调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的关系等。
2.教师应教授学生基本的探究方法
常见的探究方式有: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等,还应该教授学生学会处理探究结果、表述探究成果、攥写论文等方法。使用合适的方式对学生的研究进行引导,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提高能力、完善致使框架、提升道德修养,夯实法律知识。
3.创设一个融洽的课堂研究氛围
探究性学习开展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融洽的课堂氛围,在一个相对宽松、和谐、民主的学习环境中,学生才会独立并深入的研究,大胆的表述自己的看法。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质疑的品质,对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的听取、接纳;学生在尊重老师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见解、看法进行展示,形成平等共处、互相进步、共同研究的师生、生生关系。唯有如此,融洽的探究课堂氛围才会形成,在老师循循善诱下,学生对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渐渐地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其探究性思想以及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解放学生的思想和个性是探究性教学的宗旨,借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正确的选择和确定探究题目,使用科学的探究方式,主动地了解知识、发现知识、获取知识。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也是探究性教学的本质要求。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应该大力推进探究性教学,更好的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
作者:常卫恒 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宏祥,姚利民,史曼莉,康雯,蒋家琼.大学研究性教学内涵、特征和过程[J].湖南社会科学.2008(05)
代号
专业
名称
10月21日(星期六)
10月22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
代号
[论文摘要]为增强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适应性,扩大教学改革的空间,有必要结合高职高专院校的特点,从教材内容的优化组合、教学方法的改革、考评机制的重构等三方面推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成效。
自2005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课实施“05方案”以来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全国统编教材。这部教材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理论性等特点,全国通用,对于培养和提高高职高专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大有助益。然而,正是其通用性使得在实际教学中必须进一步结合具体的教学层次及对象特点,同时也给该课程的教学改革留下了探索空间。为了更好地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使其切合高职高专学生的实际,提高教学成效,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
一、 教材内容的优化组合
自2006年起 ,我们开始使用教育部编写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统编教材。在教学过程中,基于现有教材的逻辑结构、基本内容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一系列优化:
1.对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增删和重组,在教学过程中进行详简安排,突出重点和难点。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四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我们重点讲“人是什么”“人生为了什么”“怎样的人生才有意义”;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重点放在“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而“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略讲。
2.使教学内容体现时代性,与时俱进。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以及学科的前沿动态来讲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引进课堂,引进学生的头脑。
3.联系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来讲授。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实现有价值的人生?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如何加强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建设?在新时期如何认识爱国主义?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生对 自身和社会的思考。
4.注重对学生行为的引导。注重帮助大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由“知其然”上升为“知其所以然”,以体现教学内容的实践价值。
5.增加教学实践内容。从性质上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行为自律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而这又必须通过实践磨炼才能形成。为此 ,除理论讲授外,我们从 2007级开始增加教学实践内容,在 48学时中,用 16学时进行教学实践,即开展社会调查,让大学生接触社会,拓宽视野。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根据教材内容优化的总方向,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点,我们确定了教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既要利于学生“内化”思想道德原理、法律知识,又要利于沟通实践环节。为此采取了如下改革措施:
1.以案例分析教学法为主导。所谓案例分析教学法就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启发和帮助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知识与法律知识、法学原理的理解,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它既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种方法,又是贯彻启发式教学的一种形式。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的需要,从我校教学资源网站中挑选出典型的、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例展开教学和讨论。
2.吸取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合理因素来组织教学。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近年来西方流行的认知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为此,在上课前 ,我们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 ,给学生布置任务,学生根据任务查阅相关资料,在课堂上由教师组织学生从设问出发展开讨论、交流,最后得出结论。
3.自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件,结合相关的音像资料,使教学更加直观、形象,体现先进性。多媒体课件增加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增强了知识的科学性、直观性和趣味性,寓教于乐,学生思维更加活跃 ,对理论的理解更深人,使课堂教学摆脱了抽象、枯燥无味的局面。
4.在实践教学的操作方面,制订出“全程化、序列化”的实践方案。即围绕教学总体目标,把实践教学融合到理论教学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确定系列主题展开实践教学,从而有效地促进高职高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用”结合,“知”“行”相融,达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考评机制的重构
如前所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养成教育课,本课程考评制度的设计应当以课程教学目标为价值取向,结合养成教育的特点,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和实践过程的考查。为此,我们改变了 “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 ×70%”的传统考评方式 ,于 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 “平时成绩 x40%+期末考试 x40%+实践成绩 ×20%”。主要内容如下:
1.平时成绩。占结业成绩的40%,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El常考察。占结业成绩的 10%,即满分值 10分。日常考察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校内校外 El常行为的考察。考察依据以班主任和学工处提供的数据为准。对违法或违纪现象的扣分办法与学校《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若行为既无违纪,也无违法,则记满分。(2)课堂表现。占结业成绩的 15%,即满分值 15分,课堂纪律和课堂提问各占7.5分。课堂纪律由任课教师考查,对迟到、早退、上课时看无关书籍者相应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如无上述现象,则记满分 7.5分;课堂提问分即时回答和分组讨论后回答两种方式。任课教师针对教材内容提出问题或案例,要求学生 口头作答。每位学生以5分为基础,教师根据学生参与发言的积极性及正确性给予适当加分,以7.5分为限。(3)课程作业。作业成绩以百分制计分 ,占结业成绩的 15%。作业次数按教学计划安排,由任课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布置。学生经过一个星期的思考、阅读资料形成书面作业,由任课教师批改、评分,并向学生公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2.期末考查。这是对学生课程知识的终结性和综合性测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卷面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占结业成绩的40%。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相结合,融合教材不同章节的知识点,采取学校通行的办法进行改卷、统分。
3.实践成绩主要以社会调查方式进行,老师设计出调查主题和相应的调查问卷,供学生参考。要求学生分组,以组为单位选定主题,自行设计调查问卷;每位成员必须调查 5个以上的对象。共 16课时,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安排调查时间,实践地点不限。每组最终提交一份 2000字以上的调查报告及原始调查数据和资料。实践分数占课程总成绩的 20%。
四、改革成效与经验体会
通过两年多的教学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学生对任课老师的评价也较高。总结起来,我们有如下经验体会:(1)施教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是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程,对各专业学生的成长、成才具有根本性影响。因此,施教者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千方百计提高教学成效。(2)施教者要有“不唯书”、敢于探索的勇气,才能激活教学改革思路。现行的全国统编教材具有高度的学术权威性和很强的实践指导j亩:义。但是,学术权威不等于实践权威 ,将学术理论应用到教学实践中本身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就容易犯“一刀切”的错误。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既要以现行教材为依据,又不能囿于现行教材。(3)只有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才能使改革取得好的成效。众所周知,理论联系实际是理论课教学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既定理论体系下,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如何结合”成为比较难把握的问题。这就需要施教者全面细致地分析和把握所处的地区、学校及专业学生的特点,据此制订有关的教学改革策略和方案。(4)施教者要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应当以平等、真诚、宽容的姿态和学生交流。这样,才能使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为提高课程改革成效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参考文献]
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在当前高职教育中,法律素养培育的总体状况不佳,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职业教育不相适应。因此,分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探究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策略与方法,旨在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当前,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形势对劳动者法律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既要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过硬的道德品质,还要培育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然而,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尽人意,不能适应新环境对技能型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高职院校需要认真分析总结现行培育模式,立足时展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用创新的思维推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改革,着力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一、 法律素养的含义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和敬畏,具有守法意识;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主要是通过其法律意识以及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也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日益走近和深入到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素养已然成为现代社会公民必要的基本素质[1]。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调查问卷及统计。笔者对在常5所高职院校已经上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答卷1892份。其中,学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就法律基础知识方面是否有收获?13%的同学回答收获很少甚至没有收获,79%的学生回答略懂一些,意义不大,原因是不感兴趣,理论性又太强,在回答有收获的8%的学生中,主要收获是法律意识得到强化;问是否有必要重新开设《法律基础》课程,9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需要全面普及基础法律知识;问当遇到纠纷时,你首选的解方式是什么?72%的同学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原因是觉得有熟人有关系好办事;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不同?41%的同学回答基本正确,也有一部分同学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问到一起校园电脑失窃案,案发后盗窃者将电脑归还本人,此时盗窃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22%的同学认为盗窃者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盗窃者已经将物品归还给失窃者,盗窃者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被调查者中,83%的同学希望有机会到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状和问题。从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来看,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缺失和对全面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所导致的主要培育途径单一、培育方式过于机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基础知识严重欠缺,更难学以致用,无法满足经济社会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培育途径单一,无法满足学习需求。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旨在培养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但实践中,该课程同其他政治理论课一样,只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了其思想性和教育性[2]。学生学习缺乏兴趣,加上论文写作式的考核方式,平时不会在这门课上花精力,难以对学生的法律观产生影响。并且,法律基础部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所占比例较少,内容上以宏观介绍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与我国法律基本制度为主,内容十分单薄。寄希望于该课程教学能够培育法律素养是非常不现实的,更不用说满足学生对法律实用性的需求。2.主要培育方式机械,缺乏吸引力实用性。目前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基本上以讲授法理、阐释法律条文为主,辅之的案例分析也是以辨析易混淆法律概念、法律关系为目的的非常见案例,课外实践教学更是几乎空白,缺乏吸引力。即将步入社会的高职院校学生迫切需要掌握实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不因无知而触法,同时知道如何以法律为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中,缺少这样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角色的实用法律知识与他们关心的当前法制热点案例,难以学以致用。3.学生对法律缺乏信任,“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受传统文化和社会负面案例等因素影响,“人治”观念、“官本位”思想仍根深蒂固,认为法律公信力不足,只有“官”、“管”的人才真正说了算;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冗长,法律成本过高,反而通过“找熟人”、“托关系”解决更经济[3]。因此,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找人”来解决。高校学生亦不例外,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该问题的普遍性。
四、 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策略与方法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人才培育目标已经定位为:“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而作为“高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素养教育必然不可缺失,针对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视程度。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课改革2005年方案的要求,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大学生法律基础》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而课时却有减少,由于高职院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调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该课程有一定实践教学的新大纲要求,在课时设置上形同虚设或者是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甚至法律概念,这直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的“营养不良”。因此,高职院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师队伍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从源头上治理“营养不良”病症。
(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方式方法。1.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法律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要把课堂教学落到实处,在教学实践中将系统讲授和专题教学结合起来,做到“点面结合”。我们强调教学中首先要注意“面”,即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巧妙利用“点”,即要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要有针对性。这样有利于缓解法律基础课内容多而课时少的矛盾,又使教学有一定的深度,其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将大大增强。2.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进行模拟审判。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院,感受法庭审判过程,体验法律的威严,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加生动、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会对学生学习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在课堂组织模拟审判,让学生自己选任角色,针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会使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真正道理。3.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满足需求。随着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许多学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想要多了解些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开设相关法律公选课以满足不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需求。例如,可以开设《婚姻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实际密切联系的公选课。4.将高职特色融入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外化为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不同的专业,调整教学的侧重点,使这种能力培养具有行业、岗位的针对性。比如,在学生基本法律素养培育方面重点讲解《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目的的培养相关的法律素养,比如保险理赔专业,可以重点介绍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旅游管理专业,可以重点介绍同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都非常重要和实用。
(三)培养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摈弃“人治”思想。在“人治”思想的影响下,学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但我们有理由坚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并且一定会持续走向完善。所以,我们要教育学生:作为社会的普通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也许我们不能直接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但是我们有责任使用法律,也许选择“更不经济”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个人是损失,但对社会进步是有着正面、积极意义的。也即我们必须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表现为主体期盼、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宁,并以诚挚的心怀来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实践法律[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我们应该提高自身的道德站位,只有人人都“信法”,摈弃“人治”思想,推动法制改革进程,社会才会早日实现“法治”。
总之,通过思想上重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行动上完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方式,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全面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满足社会经济法制化对人才法律素养的要求,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雅凌.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N].人民法院报,2012-02-05.
[2]宋汝峰.互联网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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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代号
专业
名称
4月16日(星期六)
4月17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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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661
中外新闻作品研究
关键词:高职生 法律意识 养成措施
正文:
随着近几年高职院校的迅猛发展,招生数量巨增和招生质量下降,高职生的道德、诚信、法律意识等程度不同存在下滑的趋势。开学初,我们学校的一个四人间女生宿舍同学闹矛盾了,三个女生反应说她们丢失的手机卡和洗面奶在第四个女生的化妆袋里找见的,所以她们三人疏远并宣称她是“小偷”,教室、宿舍的同学都知道那个女生是“小偷”,谁都向她投去鄙夷、唾弃的目光。导致这个学生后期的学习、生活陷入痛苦之中,出现这样的状况,三个女生也没有意识到诋毁人家的声誉违犯了法律,被认为是小偷的同学,也没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她们都没有法律意识,所以谈不上尊法、守法和用法了,这样的现状,在高职学生中很普遍,由此可以看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期待提高。[1]
1.高职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
1.1 高职生自身的原因
从高职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来看,一方面,由于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父母溺爱,缺少吃苦耐劳锻炼,怕苦、怕累、怕难,往往存在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不善与人交往的问题,并表现出一定的自卑感等。另一方面,作为刚刚迈入成年的大学生,还处于一个心理断乳期,思想上还很不成熟,他们既想摆脱家庭的束缚获得独立,同时又仍然对家庭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并且他们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的霸道性格和懒散的习惯。遇到事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只是按自己的想法做,不管是否合理合法,不愿受纪律约束,一遇不顺心就易怒易躁且容易走极端。当他们进入高校远离父母一切靠自己时,他们的性情和习惯就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隐患。[2]
1.2应试教育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应试教育,一考定终身,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初、高中阶段的教学仍然在围绕着中考、高考的指挥棒转,中考高考考什么,校老师教什么。高分进好学校,低分只能进次等学校,受此影响,一些学校片面注重应考科目的教学,而严重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致使许多学生高中毕业了,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一些学生仍是法盲。
1.3 法律知识贫乏
进入大学校园的高职生,虽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他们的法律水平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他们多数注重专业课而忽略法律基础课,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高职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整体来说法律水平仍然较低。当前在法律知识方面,有些学生还存在“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现象。再一个原因,高职院校专业课和实训课任务较重,法制方面的教育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受师资和学分的限制,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1.4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运行,网络、媒体等各种途径的负面消息报道,比如“我爸是李刚”、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第一,面试因体检不合格拒之门外的事件的报道等,让学生看到了法律的不公正性和情大于法的负面效应,还有一些金钱之上的理念,让学生认为只有权和钱是王牌,法律意识便抛之脑后,更谈不上用法了。
2 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养成措施
2.1.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对高职生进行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利用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间,较系统的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使他们了解法律的重要作用,初步了解与其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并能够在学习生活中遵纪守法,同时懂得在自己和他人遭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2.2.利用校园广播进行培养
课堂上的时间毕竟有限,如果要让学生头脑中的法律,意识不会随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结束而减弱的话,就必须经常性地提起他们的注意,而校园广播就是最好的办法。通过设定法律知识专栏,每天利用一定的时间广播分析一些案例或讲授一些法律小常识等等。[3]
2.3.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基础作用
社会实践是连接学校和社会、知识和能力、书本和行动的桥梁。在社会实践中,高职生不仅可以学到学校、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而且可以检验十几年求学成果。参加社会实践,是高职生迈入社会大门前的奠基石,也是实现高职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对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在教学内容上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外,还要在教学途径上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教学活动,使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是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教育必不可少的途径。加强社会实践,在做中学,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参与和体验的重要性。
2.4.家长的言传社身教
高职生从法律层面来说,虽是成年人,合法的公民。但因涉世不深,不懂的怎样处理一些事情,这就要求做家长的,从自己的言谈举止,有意无意地给孩子灌输此方面的知识,让孩子们知法、懂法、用法,这不仅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孩子们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有力的途径。[4]
2.5.高职生自身的学习
作为一名高职生,通过大学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学习方法和能力。自己应主动、自觉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内容。不仅是做一名合法公民的需要,更是求职、工作的法宝,比如会计专业的同学,如若《财政法规》这门课程不合格,就拿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也就没法从事会计相关职业。所以作为高职生的自身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
2.6.社会的正能量影响
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网络等一定要发挥正能量的作用,多报道一些正面的、积极的事件,熏陶教育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总之,对高职生来说,要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社会、学校、家长、学生本人,都要发挥作用,齐抓共管,促使法律意识养成。
参考文献:
[1]刘秀红.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讨[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报.
[2]陶红.高素质高职高专师资队伍建设的硬件构成及存在问题分析[EB/OL]中国高职高专网:.cn/search.action.
[3]刘晓光.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制教育分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31.
[4]金贤亮.学校法制教育略论[EB/OL].中国论文中心:.
[关键词] 中职学校 经济法 教学
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一、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异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二、相关课程的安排要合理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三、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市场上经济法的版本众多,有为法学专业适用的经济法,有适用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等,各种版本良莠不齐。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四、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借助多媒体导入新课,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的兴趣。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借助多媒体讲授新课,还能培养学生自主探索的能力。心里学家皮亚杰指出,活的是认识的基础,智慧从动作开始。教学要让学生“动”起来,实现眼、耳、口、手、脑的“全频道”接受,“多功能”协调,“立体式”渗透。借助多媒体拓展教学,开阔学生社会生活的视野多媒体能不受时空的限制,随着课堂的需求和学生对知识的渴求,随时都可以以各种形态展示给学生,开拓学生的视野,拓展教学。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此外,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电子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有效培养更多的创造性人才。
六、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例如: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
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目前的考核方法有待合理化。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的掌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我们的祖国培育出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社会法制 交通安全 民事纠纷 赔偿问题 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15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驶往王家井镇B村,17时08分,途经诸暨市王家井镇A村至B村道路乙单位门口地方,与乙所饲养的狗发生碰撞,致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甲认为乙饲养的狗突然横穿马路,冲撞到其行驶过程中的摩托车,致其受伤,并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乙律师辩称,第一、发生碰撞事故是事实,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故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实际情况是甲骑摩托车在乙门口撞倒被告饲养的狗而造成甲跌倒,不应定性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二、分歧的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对此事故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指向不同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就本案来看,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时与乙饲养的狗发生碰撞,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物,系乙所拥有的财产,乙未按规定饲养,任由狗在公路上独自乱窜,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为,饲养的动物没有路权,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故应按照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裁判。
三、解决之思路:本起事故的法律关系定性,及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
该法律事实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即法律基础的竞合,从而引发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
首先,本案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理由:1、虽然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认定为意外事故,但笔者认为在本案的法律关系中,狗在物权法属于一种特殊的物,也属于侵权法上的财产,根据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仅为:事故主体至少一方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产生空间是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产生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在道路上与机动车相撞,无疑是一种财产损失,符合现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亦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体现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野生动物排除在外)。(2)须是动物加害他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对饲养人、管理人苛以严格的管理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作扩张解释,虽通常表现为积极的、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主动攻击撕咬、扑抓等情形,但造成他人损害不限于此。因此,饲养的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受惊吓、恐惧而诱发的动作以及动物本身无意识的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也应包含在内,如牛卧铁轨、宠物狗逗留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亦应囊括在内。(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法定性,为严格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及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条明确免责情形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此之外,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4)须有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5)须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乙的狗在公路上横穿与甲发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裁判思路
既然机动车与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的法律事件,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且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那么,作为裁判者,又该如何对案件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