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17:39: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监督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
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和客体存在着严重不对等关系,一旦裁量权被滥用,将会对行政客体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只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畅通行政客体维护自身权力的渠道,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
2.确保政府职能切实履行。
行政主体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集合体,在权力的垄断性和利益性诱惑下,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行政主体挪作私用。为确保政府职能的切实履行,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涵盖源头、过程、结果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二、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行性分析
行政监督具有主动性、专业性、综合性的独特优势,以强制性的国家政治权力为后盾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备、使用、结果等方面全程监督规制权力的使用。
1.以国家政治权力作为后盾。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独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享有独立的财政、人事权”,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行政监督提供了政治可行性。
2.完备的行政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文件备案审查批准、裁量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裁量报告制度等事前监督制度;行政裁量执法检查事中监督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事后监督制度,全程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监督知识丰富专业。
行政监督主体由于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丰富,熟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能将专业技能和监督权力有机结合,有效解决行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行政黑箱”带来的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
三、我国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路径探讨——建立综合规制模式
1.事前监督规制:明确裁量范围。
首先,加强裁量权力范围的制度建设。立法机关要出台具体而详实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事实认定、证据标准、适用依据、遵循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所有裁量行为必须依法执行。其次,切实遵守裁量权的限定性原则。行政管理不应进入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领域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合法合理自主解决事项。
2.事中监督规制:裁量基准制度。
可采取“中间线标准”控制法、“平均值标准”控制法、分格法、汉德公式、“罚款公式”等方法制定裁量基准。杭州城市管理部门全国首创“罚款公式”、福建泉州制定实施“三级九等”处罚标准和“比例+固定数额法+公式法”裁量标准等尝试提供了有益经验。
3.全程监督规制:程序监督。
马克斯·韦伯提出,行政监督主体应该制定明确详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行政裁量主体必须严格依据制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凡是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客体相关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保密外,其他所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
4.结果监督规制:裁量责任制度。
关键词:建筑工程;行政管理;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建筑企业经济规模快速增长、企业收入和产业延伸加速跨越。但由于行业特性,许多煤炭企业仍依然面临着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障碍。企业行政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计划、生产、财务、营销等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适应行业特性、市场实际和中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新体制,已经成为建筑企业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
我国现行和应用的大多数行政管理制度与方法都是学习与借鉴国外的一些方法与理念,很少是本土化的理论。泰罗开创了科学管理时代以来,莱芬韦尔和库克加以发展,并加以英语与行政管理方面,这此时他们都取得了卓绝的成就,使行政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使良好的形象得以展现,至此,科学管理的理论便被普遍应用与推广,逐渐的被行政管理所吸收与借鉴,在行政管理方面,科学管理也日益展现其优势,受到一致好评并备受关注。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方式
(一)坚持科学的行政工作方法。倡导以科学的行政工作方法进行行政管理。将工作人员与科学连接在一起,对行政工作进行科学的分工,同时,行政人员承担相应分量的责任,保证权责对等、统一。只有权力与责任相符合,这样才能形成公平行政的组织纪律,保证组织的稳定。
(二)建立行政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坚持建立行政人员的培训开发与考核机制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方式之一,科学地选择和和不断地培训行政人员。管理人员有责任细致地研究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性格和工作表现,不断开发出他们的能力。通过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在精神上、思想上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引导,督促其树立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理念,同时,需要培养行政人员的独立人格,使其能够有效的掌握相应的制度规章,并运用规章制度独立行使执行权。
实行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人员进行内、外部考核;定量、定性考核;考核与测评相结合,可以使考核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真实性有效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三)完善监督机制。早在西方行政管理科学化手段中,便在威尔逊时期提出了行政监督的思想,强调行政管理必须对任何方面的公众舆论都保持敏锐的反应。现今,随着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大,在行政执行中凸显除了较多的问题,诸如:行政管理中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违法乱纪、无视公民权力、管理混乱、不负责任等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不良情况。行政人员在行政执行中,虽然制订了执行标准和考核标准,但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部分行政人员指国家利益于不顾,在行政管理中,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长期存在,严重损害了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及公民与国家的利益,行政机构立法规制的缺失与有效行政监督机制尚待完善,行政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行政管理科学化路程受阻。所以,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过程中,有待于监督体制的监测和督促。因此需要建立以立法、司法、行政三位为一体的较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从各个层面进行强化分支,增取将每一个监督对象进行细化,确保行政系统高效地运作。对于行政管理相对薄弱的化解必须对其实施经常性、反复性的监督,避免不些潜在因素、突变因素造成行政管理的混乱性。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要不断发挥群众监督对行政管理的促进作用。同时,行政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将行政弹性过大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扼杀在潜伏初期。
三、提高建筑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路径
当前企业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仅注重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无法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所以要有的放矢,找准提高建筑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工作目标与权限方位。建筑企业对安全工作特别重视,基本上所有部门都有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遇到研究安全问题时,几乎素有的行政单位都要受到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的责任。所以,面对像安全工作这样的事情,要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层次、不同的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重点从组织结构、决策程序、信息反馈等方面提高效率。
(二)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作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是知识水平高,各方面素质优良的公共管理者。企业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能够实现科学而又艺术的管理。经济的全球化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未来的管理中必须有国际眼光,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四)引入科学的建筑企业管理方法。引入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等。转变以往反正企业的原料成本很小,企业总可以旱涝保收的错误观念,要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指导企业的投入和产出,可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科学衡量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五)利益科学的方法将行政管理的流程加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行政管理科学化管理一个关键且重要的环节便是精简机构,这对于优化管理流程至关重要。在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优化与精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简化、权责明确的标准与要求,保证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与流程能够有专门的责任人与负责部门,实现流程中各部门资源的信息共享,从而呈现相互协助、促进与制约的局面,保证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并且,在新的行政管理形势下,要对行政人员的相关管理规章与制度加以调整,充分利用新的科学化的理论、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的应用。
(六)利用科学化手段建立行政信息化系统。目前,我国行政机构正在整合资源,争取实现网上办公应用系统的早日实用,行政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系统的建立可以灵活运用信息网络传递行政决策、制度变更等重要行政信息,加强各行政部门信息沟通的及时性,使行政管理过程的事中、事后管理者随时得到确切、全面的信息反馈,提高决策的的准确性。在管理中要注重行政管理消息的反馈,通过行政中出现的情况以便随时调整行政管理的目标与方式,达到科学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七)利用科学化手段实现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在推行科学化手段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过程中,科学化管理已然成为一种文化,是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利用文化建设引导行政机构干部形成效率最高化、服务最大化和管理标准化的行政管理理念,与此同时,还应促使行政人员形成雷厉风行和严谨细致等行政管理核心价值观,把行政管理科学化融入到生活中去,并把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应用当作一种工作要求和文化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积极的投身行政工作实践。
结束语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当前我国建筑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着机构庞大臃肿、人员众多、权力集中缺乏制约、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观念陈旧保守、运转不灵、效率低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缺乏经济效益观念、行政体制不健全、旧观念的束缚等原因造成的。为此,广大建筑企业我们要充分运用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以人为本,健全企业规章制度,逐步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发挥和利用人的内在潜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获得最佳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臧忠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J].吉林政报,2011,08:33-39.
[2]乌云高娃.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D].兰州大学,2013.
毕业论文,是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文拟就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提高电大开放教育毕业论文的质量有所裨益。
关键词
论文;教学;问题;原因;对策
开放教育的质量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生命。要提高教育质量,涉及到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是整个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中之重,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毕业论文写作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加之开放教育这种独特的办学形式和教学体制,使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成为教学中的难点。目前,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质量良莠不齐,整体水平堪优。现仅就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作一探讨。
1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是学生自主学习、尝试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性环节。完成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生毕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理应引起学生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写作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1论文选题不符合要求
重庆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制定了具体的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但是仍有一部分学生没有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引起重视,自行其事,选题与要求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选题忽略专业性。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作了明确规定: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要求学生选题以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得脱离本专业范围;内容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明确要求写作内容是:选择同本单位、本行业的行政管理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和实际问题。事实上,每届学员提交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了非专业方面的选题,或者是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没有体现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2)选题过大过难或过窄。学员缺乏必要的选题常识,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题,如有的学员写“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电子政务建设若干问题”“论企业家政府”等之类大而难的题目,这样,导致自己的综合能力达不到,驾驭不了。同时,由于选材难度大,导致观点提炼不准,内容空空洞,思想没有深度。反之,有的学员选题过窄,无法展开论述,使论文缺乏应有力度。3)选题陈旧,内容雷同较多。比如,“论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论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陈旧,雷同,不能解决本单位、本行业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2论文内容有明显缺陷
这一类的论文多数是由拼凑而成的,由于论文作者胸无成竹,东拉西拼,导致论文在论点、论据、论证、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无关论文主题的内容占据很大篇幅,而研究的成分很少;或论文观点不明确,论据不充分,不翔实,与论点不相符;或论证不严密,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没有整体性;有些甚至语言不通顺不流畅。
1.3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
《重庆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学员缺乏严谨的学术态度,导致论文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形式上的不规范。表现在论文字号、字距等排版不符合要求;论文中必备的要素不完整,有的无内容摘要或关键词,有的将文末注释和参考文献混为一谈等。二是内容上的不规范。论文的题目不能够准确概括论文主题,摘要与论文主要内容无关,关键词不是表达论文核心的专业术语,参考文献不足以支撑论文的论述。
1.4抄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部分学员因专业基础知识学得不扎实,畏惧论文写作,加之学术道德缺失,选材不当,致使论文要么是全文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要么是上网搜索几篇拼凑整合成文。
1.5论文答辩敷衍了事
电大毕业论文的写作,是针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系统训练和考察的过程,而论文答辩则是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考察和验证,在整个教学实践环节中尤为重要。从历届答辩情况来看,参加答辩的学员有不少人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在答辩时对论文的内容不熟悉,对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不知所云,答非所问。这种敷衍的态度致使行政管理本科论文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原因外,与指导教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很大的关系。
2.1从学员方面来看,受条件限制,重视不够
行政管理本科学生多是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学矛盾非常突出,在工作期间,对本专业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加之部分乡村和基层上网条件差,汲取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资料较为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无法按照规定来选题、提炼论点、形成思路、完成论述,便选择抄袭或拼凑完成论文。在这种态度极不严肃,缺乏应有的严谨治学精神的写作态度影响下,致使论文质量下滑。
2.2从指导教师方面来看,力量薄弱,把关不严
在本科论文写作过程中,论文质量的好坏与教师的指导是否到位关系密切。中央电大和重庆电大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教师非常有限,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仅局限于常规的操作规程培训,而缺乏深入到专业层次的培训,致使教师在论文修改审定上,不能给予学生学术上的指导,从而影响了论文质量。
2.3从教学管理方面来看,论文教学的支持服务不到位
目前,从中央电大到各级地方电大,对于常规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都很完善,各种教学资源也很丰富,网络学习资源十分充足。然而,各级电大针对论文教学制订的一系列文件,却没有能够从专业角度,明晰地提出对学员进行指导的要求,这必然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
3解决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教学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最终体现,其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出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解决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确保论文的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3.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重视
毕业论文教学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到把毕业论文教学放在和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毕业论文教学的制度建设上,在指导教师的选聘方面下功夫,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确保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3.2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
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重在做好论文教学资源建设和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市校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实践,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性的文件,提供辅导材料、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将这些资源放在分校教学平台上,供学员下载和学习。此外,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既要从宏观上着眼,又要从微观上着手,把论文指导的资格培训和常规的专题培训结合起来,把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结合起来,定期针对毕业论文中出现和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体研讨,从制度层面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方案。
3.3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
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是一项时间长、程序多、业务性强的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辅导和严把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规范操作,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市校的要求进行写作教学指导。从指导学生选题,到收集素材、选材,形成论文思路,写出论文提纲,完成论文写作,教师都必须严格写作指导流程,扎扎实实开展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在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从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等三个环节教学上应予以具体指导,在定稿后做出初步评价,并指导学员完成毕业论文答辩。二是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毕业论文的规范写作,尤其注意要从论文的格式、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以及字号、字距等细微处提出严格要求。2)严把质量,搞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答辩才能反映出学生论文的真实水平。因此,指导教师要把答辩看成是提高学生专业学习能力和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对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写出答辩提纲。在答辩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和答辩教师要协调沟通,有的放矢,区别对待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和敷衍应付的学员。对不认真完成论文,敷衍应付者要从严要求,严肃考核,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作者:王莉 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酉阳分校
1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法治”意识比较淡薄。论文百事通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新晨
2.3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为此,一是要确立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序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二是要加大其他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在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要使执法人员知道如何执法,怎样执法。四是赏罚分明、奖优罚劣,建立竞争机制。通过多种监督,及时地发现执法人员的问题,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让违规的执法人员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执法人员以表彰奖励。
2.4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机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使其牢固树立思想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二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科学有效的培训。要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在全国或全省范围设立若干所专业的院校,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问题。要科学地安排培训内容。对执法人员区分层次,安排不同层次的学习内容。要使培训制度化。凡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地参加培训,不参加培训,不能上岗工作、不能晋升职务、不能参加评先选优。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四要完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美国公立大学;廉政建设;教育行政监督;权力制衡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2−0217−06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加大,高校在学科发展、招生录取、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的自越来越大,但是,高校廉政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高校行政权力异化,甚至权力腐败和行政违法。据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因此,加强和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已经成为建设一流大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教育行政监 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105)在这方面,美国公立大学的许多作法可供我国借鉴。
一、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美国公
立大学的教育行政权力监督机构
1. 董事会的权利和职责
美国是最早实行大学董事会管理制度的国家。不管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董事会都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成为管理学校公共事务的基石。董事会、校长和评议会(教授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相互制约与权力平衡的作用。如建于1855年的密歇根州立大学是美国最早根据赠地法建立的公立大学,它的第一届董事会成立于1861年,其董事会成员基本都是
本州居民。密歇根州民众依据宪法建立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藉此以推动教学、科研、服务并促进大学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宪法赋予董事会对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普遍监督权,包括对大学财政支出的控制以及政府监督权的实现。由于公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自州政府拨款即纳税人的钱,其使用情况自然要受到公众的监督。董事会在一定意义上行使着受纳税人委托监管高校财政开支并确保公立大学实现公众利益目标的职责。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任命及支持并制约校长、制定学校的战略规划、决议学校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维护和修订学校的章程、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评估教育项目、确保良好的管理、保护高校独立、广泛建立校外联系、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决定和裁决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等重大问题等等。任命、支持和制约校长(在必要的时候也包括解聘校长)是美国高校董事会的首要治理责任,其次是确保高校财政良好运转。公立大学董事会受州政府的影响较大,章程更多地是规定董事会的义务,并把州政府的意愿渗透其中。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的使命是让学校提供农业、工业及其它课程的通识教育和实践教育,为学生的生活和职业生涯追求做准备,为密歇根州、国家以至整个世界的进步和人类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美国高校董事会还起到了高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董事会在学校与政府、社会之间起缓冲作用,进而避免外界对学校的直接干预,保证校方能集中精力办学,有助于保障高校自治。
2. 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选拔
美国大学董事会充分体现了“外行管理内行”的特点,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非学术人员和高等教育系统外部人士占到董事会成员的大多数,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美国各州立大学的董事基本上来自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也有部分政府官员担任公立高校董事成员,但比例有限。这是由于美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渊源一般为州宪法,并且州政府对于州立大学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州立大学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由州政府任命或者是通过州的人民选举产生。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章程规定其董事会成员由密歇根州人民选举产生,他们对本州人民负责,根据本州宪法自主管理学校。董事会有8名成员,任期8年,无偿服务。董事会成员如有空缺,由州长任命人员或由董事会在会议上提议任选以填补职位空缺。
3.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美国公立大学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美国高校董事会并不亲自涉及大学的细节管理,董事会将管理大学内部日常事务的权力委托给由它任命的校长, 董事会与大学校长分工明确,在工作中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校长尽管是美国大学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员,但其最基本责任就是建立与董事成员的最强有力的关系。董事会把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交给评议会,在校内形成决策权、行政权、学术权“三权分立”的状态。董事会下面常设若干负责具体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社区和公民事务委员会、财务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学生和校园生活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大学合作委员会、员工薪酬委员会、发展和校友关系委员会、医学中心委员会等。[2](51)各常设委员会成员一般至少由5名指定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在年会上任命。由于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共事业,需要公众的支持。因此,董事会会议一般都对公众和媒体开放,绝大多数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对公众和媒体开放。董事会会议每月开一次,并欢迎社会公众旁听会议。“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大学董事会的这种重要权力不是每位董事权力的总和,也不能分解到董事个人身上。董事会只有以集体的形式才能行使其最高权威。没有董事会授权,董事单独做出的决策对高校并没有约束力。”[3](69)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在董事会中比例的逐渐增加以及教师对学校管理权的争取,作为大学最高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权力也开始有所削弱,董事会的职能也从对学校的宏观决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逐步地向筹集办学资金争取社会资源方面倾斜。但是尽管如此,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仍然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制度,对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实现高校自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评议会(Academic Senate):
美国公立大学“教授治校”的
学术权力组织形式
评议会(或称教授会,也称教授评议会)是美国大学提出和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是高校学术管理的专门机构,也是教授团体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方式。1967年,AAUP(美国大学教师联合会)、ACE(美国教育委员会)和AGB(美国大学董事会联合会)联合发表了《大学和学院治理声明》(又被称为《联合声明》),[4]确立了美国大学“联合治理”的基本模式:即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校长负责行政管理,是行政权力的代表;评议会负责管理学术事务,是学术权力的代表。美国著名高等教育思想家伯顿・克拉克曾强调:“现代大学的危机,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术权力的衰微和错位所造成的”。[5](1)评议会制度体现了“教授治校”的理念,也是美国高校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进步的基本要求。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布鲁贝克所说:“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他们也就是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掌握了知识应获得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6](31)因此,美国90%的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都设有评议会。在不少公立大学如密歇根州立大学则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均衡分配的二元权力结构。密歇根州立大学评议会传统上主要由教授、副教授、专门政策中心和研究机构的资深人员以及负责学术管理的领导组成。评议会成员通常按学院或学科分配名额产生。美国大多数大学的评议会均设有下属机构即咨询委员会,包括学术委员会、招生和教育关系委员会、职称晋升与终身教授咨询委员会、科研政策委员会、教育政策委员会、学生事务协调委员会、教师福利委员会、研究生事务协调委员会、学术申诉听证委员会、项目评估委员会、研究不断执行委员会、大学财政预算委员会等。[7]一般来说学术委员会是评议会的执行部门。这些委员会主要是为校长和其他学校行政官员就各种类型的学术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评议会负责的学术事务主要包括制定全校的学术政策、学术标准、学科建设和发展、教学改革目标、学位的基本要求、教师的聘任考核和晋升、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课程设置以及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高校教师们通过评议会参与大学管理,使大学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从而帮助实现大学的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是保障大学办学成功和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权力来源是多样的,或来自州立法授权,或由董事会授权,或由大学行政机构授权。在不同的大学,评议会的权力存在着差异。有些学校它只起咨询作用,而在另外一些学校它则可以否决并用自己的政策代替行政部门的决定,校长的政策也必须得到它的批准,如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但凡全校的学术方针规划、教授的评鉴、聘任、升职、加薪等等,决定权全属评议会(即教授会),教授会拥有最大,分校校长只执行教授会决定的学术方针及校董会决定的非学术方面的行政事务。评议会起着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作用。美国大学“这种行政领导和教授共同治理学校的模式使得大学校长对学术事务不能专权,评议会的存在是对大学校长权力的一种制约。为了促进大学的发展,校长必须把教师带进决策过程中,并使预算信息和财政信息透明化”。[8](93)这种权力相互制约、尊重共享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使得大学行政人员对学术事务不能专权,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行政方式所带来的办学弊端,保证了学术权力有效地参与到学术事务的决策中去,保证了学术标准得以贯彻,使学术事务能够少走弯路”,[5](80)最大限度地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并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率。
三、问责制(Accountability):美国公立
大学的政府宏观调控及督学手段
高校问责制是美国政府部门监督公立大学管理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联邦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州政府的协调指导。联邦政府由国会通过立法方式,以经费资助、赠地和分发物资等形式,确定多个教育或研究资助项目等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施加影响;再次,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调整税收等来影响高等教育。高校在掌握社会教育资源使用权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发展高等教育、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责任。美国政府通过设立独立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独立的监督职权,以确立其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对教育行政实施有效监督。根据1978年通过的《监察长法案》,美国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监察处,下设有稽核部和调查部。监察处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杜绝贪污、讹骗、浪费、,保证公共财政合理合法地使用,并促使提高行政效率。教育行政部门也根据《监察长法案》下设了总监察长直属办公室、分析和督察事务部、审计事务部以及调查事务部, 其工作职责与任务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工作,协助教育部长和国会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项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并预防和发现欺诈及滥用教育资金行为。[9](156)美国各州立大学从行政上主要归州政府管理,各州政府专门设有指导和监督高校办学的机构,政府一方面尊重公立大学的办学自,另一方面又要开展对高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管。建立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实现权责的和谐统一,保证教育管理基本目标的实现。“从价值取向上看,美国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的问责制既关注社会公平又兼顾效率和效益原则。在社会公平方面,问责制主要关注有色人种、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是否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问题;在效率、效益问题上,问责制通过学位获得率、升学率、毕业生就业安置率等硬性的投入及产出指标对高校管理进行考评。”[10](62)在问责制体制下,公立大学向社会公众展示办学并说明财政收支。例如密歇根州立大学每年要向州政府提交年度教育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学费收取标准、奖学金的发放、招生人数和毕业率、在校生与毕业生追踪分析、毕业生就业率和继续升学率、教职员工考核指标情况、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四、社会中介组织(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美国公立大学的
公众参与教育监管的独特机构
公立高等教育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益性特征。美国公立大学的“办学经费大部分是通过政府由纳税人的教育税提供,因此高等学校的学术标准、教师工资、基本建设和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经费分配等经常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问责和监督”。[11](599)注重社会对教育行政的监督功效是美国构建和强化教育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手段与路径。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鼓励和允许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调节。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按职能和类型来分,可分为教育研究咨询型、决策问责监督型、专业鉴定认证型、发展评价评估型、社会投资捐赠型等等。这些社会中介组织包括美国研究型大学协会、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社区学院协会、大学教授协会、高等院校认证协会、高等教育问责委员会、州际教育咨询委员会、州教育委员会、校友会等等,都是社会参与监督、从外部管理高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这些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非政府性、独立性、中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成员通常由高校的行政领导、教育专家、企业界和政界知名人士等组成,对推动公众参与、监督、协调、管理公立高等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缓冲器”的作用既避免了政府对高校事务的直接干预,强化了高等教育学术自治的传统;又克服了教育信息获取不对称现象,从而缓解了公众与高校之间的矛盾,并且为政府的正确教育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加强了高校与社会的沟通,形成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社会力量监督体制;“确立高等院校基本入学资格,促成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规范高等院校及其专业设置基准,维护高等教育质量,整合高等教育系统;维护教师的权益,促进教师专业化;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和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等”。[12](52)完整严密且富有层次的社会参与组织承担着对美国高等教育实行外部监管的社会职责,它们对制衡政府和学校行政权力,在监督高校办学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教育信息、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使教育行政监督落到实处。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政府、教师、院校,甚至学生及家长都可以从不同类型的教育中介组织获得需求的信息。
五、财务报告公开制度(Financial
Report System):美国公立大学
的经费收支透明体制
财务报告一般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它是大学整个财务预算工作的阶段总结或年度总结,也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13](58)公立大学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报告在美国是例行做法,是大学“取信于民”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学校依法理财和规范管理的有效路径。例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的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都可以在该校财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需要公开的资料具体包括:净资产和资本性资产报表、学校运营收入和支出报表、收益盈余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得税分析、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等。“美国大学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需要经过政府的独立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且独立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起对外公开披露。”[13](60)财务审计也有严格的规定。如给密歇根州立大学提供财务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必须通过董事会财务委员会监督下的招标形式确定。同一家审计师事务所不得连续六年参与财务审计工作。美国大学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实质上体现着对高校理财活动的高标准、严要求,也推进了财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它的基础就是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经得起公共问责。完善而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可以促进高校加强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科学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大学内部腐败现象的发生,减少浪费与损失,控制人员经费、行政费用支出,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财务资源的使用效益,真正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到学校建设和发展最需要的地方”。[13](61)美国公立大学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值得我国高校效仿和借鉴。对于中国高校来说,财务问题一直是高校主动公开信息领域中的敏感问题。根据《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1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112所高校中有108家透明度测评为零,即没有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而得分的那4家高校,也仅仅是公布了自己学校财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交代如何具体使用。可见,中国高校在财务报告公开和信息透明方面与美国高校仍有很大差距。
六、风险预警制度(Risk Warning
System):美国公立大学的债务
风险管理模式
高校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都需要足够的办学资金与经费,学校的经济实力既决定着高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手段,又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的前途和命运。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与办学条件的改善对资金的需求急剧扩大,国内外高校在建设及办学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如何来评估高校的风险,这是进行风险应对和预警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内部审计进行风险管理审计的核心职能之一。因此,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务情况,及时揭示隐性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预报。美国公立大学的一半以上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性拨款,包括政府直接拨款和研究项目资助。美国获得科研经费最多的前10所公立研究型大学,其科研经费收入的70%以上来自联邦和州政府的投入。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削减高校资助、学生及家庭付不起学费、贷款利息增加、银行冻结基金、社会捐赠减少――美国高校因金融危机面临空前经费难题。因此,负债融资已成为美国高校筹集办学资金的重要渠道。其实,贷款债务和债券债务自上世纪以来都是美国高校主要的两个债务来源。贷款债务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当时美国高校的债务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提供的贷款。到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高校主要向商业银行贷款。90年代以后,除了向银行贷款外,美国政府鼓励各大高校通过发行普通债券和免税债券进行融资。随着高校债券发行数量和规模的扩大,目前债券债务已经成为公立高校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无论是高校的贷款债务还是债券债务,均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14](82) 1965年11月通过颁布了美国《高等教育法》,其立法宗旨在于“为了强化美国学院和大学的办学条件,并对大学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该法在许多方面对美国高校的教育设施都给予了政策支持和财政资助,包括对高校图书馆建设以及财政资源来源渠道较少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有相当详细而明确的资助条例。该法令一定程度上对高校的非理性扩张和盲目借贷起到了有效限制和防范的作用,也成为美国高校贷款监管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并将高校贷款切实纳入到了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除了通过政府层面和市场手段从外部对高校发行的债券债务问题及贷款问题进行有效的干预与控制外,美国各高校非常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也非常注意在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例如密歇根州立大学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立了关于学校信贷价值的评价指标项目,此项评价指标项目有助于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债务风险自我控制,及时财务风险预警报告,并定期主动向专业的、权威的、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申请信用评级和认定,以便为学校财务预算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建议和政策依据。此外,学校还注重对财务管理人员自律品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实施财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实现高校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中的教育自觉和制度他律相结合。
七、行政伦理教育 (Administrative
Ethics):美国公立大学廉政及
道德规范建设的有效路径
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它是指行政人员或行政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管
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具体行为准则。制度伦理可以凭借其有效的力量制约着行败,高校行政伦理建设是抑制行败的有效途径。美国高校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术科研道德规范;二是财务道德规范。学术道德管理由大学董事会负责。美国高校基本上都设有行政道德办公室,这是由校长任命并直接对校长和董事会负责的专门防治利益冲突和规范财务道德的监督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政策和制度;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协调学校各部门廉政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关键部门和重要环节的运作;审查和公布个人财产申报。高校员工的劳动所得、利息等各种收入由财产申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都可申请查阅。防止腐败并不仅仅依赖于个人的道德自律,更重要的还要有完备的法律和规章。《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改革法》《信息披露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政府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一些针对政府公务员的道德规范法律制约对美国公立大学的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法律覆盖了防止政府雇员利益冲突的主要方面,如、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隐私保护、基建招标、兼职取酬、亲友回避、收受礼品以及公车使用等等。有些大学,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道德标准办公室还颁布了大学雇员行为规范,如《密歇根州州立大学职员道德守则》《教授科研和校外兼职的守则》等。此外,大学教职员工在校外兼职要遵守事先批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如密歇根州立大学《教师手册》(《Faculty Handbook》)的规定,任何教职员工如果要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都必须填写“员工校外兼职申请表”(the Outside Work for Pay Authorization form)向所在学院或部门递交申请,申请如被拒绝,教师则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校外兼职工作,当然学校方面要给出拒绝的理由。如果校外兼职工作申请被批准,兼职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兼职时间不能超过每月平均4天;兼职工作将有助于强化教师的专业水平;兼职工作将不会影响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一些非教学的事务;兼职工作将不会影响学校的利益或违反大学的政策和法规。[15]此外,《教师手册》中对于教师应该履行的学术伦理也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当然也规定了一旦违犯这些学术伦理规范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条款。教师如果在科研项目、论文写作等学术活动中出现违犯学术伦理的行为,不仅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如版权问题、剽窃问题等),而且也会丧失其在高校的工作岗位。这是美国高校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有力惩处。
参考文献:
[1] 李帅军, 魏建新. 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2): 105.
[2] 蒋桂仙. 美国大学董事会的运作及特点――以芝加哥大学为例[J]. 董事会, 2007(8): 51.
[3] 刘宝存. 美国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评析[J]. 高教探索, 2002(1): 69.
[4]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B/OL]. (1968) 省略/govern.htm, 2004−04−22.
[5] 黄镇.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会研究(河南大学2007年)[EB/OL] .中国知网.省略ki.省略/Article/CDMD-10475-2007 144731.htm. 第1页, 第80页
[6] 约翰・S・布鲁贝克著[美]. 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7] Faculty senate, [EB/OL]. umkc.edu/facultysenate/ committees/index.shtml, 2009−08−12.
[8] 李巧针. 美国大学董事会、校长、评议会权力关系解析及启示[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7(11): 93.
[9] 邱镔.中外教育行政监督比较研究[J]. 今日科苑, 2009(7): 156.
[10] 樊钉, 吕小明. 高校问责制: 美国公立大学权责关系的分析与借鉴[J]. 中国高教研究, 2005(3): 62.
[11] 朱玉山. 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社会参与及借鉴[J]. 医学教育探索, 2006(7): 599.
[12] 刘承波. 美国高教治理中的规划协调与社会参与机制[J]. 中国高教研究, 2007(10): 52.
[13] 郦解放, 饶宝红. 美国大学的财务报告公开制度与启示――以加州州立大学长滩分校为例[J]. 比较教育研究, 2009(1): 58−61.
关键词: 诚信秩序招标投标围标串标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方面。“诚”主要讲诚实、诚恳;“信”主要讲忠诚老实、诚恳待人。《招投标法》把建设工程招投标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建设各方当事人要讲信用、守规矩、重操守,然而有众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仅仅把“诚信”当作口号,或者只是对别人要求。为此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招投标市场不诚信的现状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造价编审、建设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如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根据本人多年调研,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如下:
1、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和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做邀请招标;故意提高招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分包,如门窗、涂料、水电、外墙保温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借资质挂靠;投标时,串通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想方设法搞变更;结算时,和造价审计人员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标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约定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4、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有意少算,编制控制价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过分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5、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不按规定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如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这些失信行为,直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法律意识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
3、失信行为无定性标准。《招投标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合法的。但现实中,投标人借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时间。目前建设市场参与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比较多,配合协调不够紧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
4、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明确。失信行为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包容”和“怂恿”是分不开的。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招投标市场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标市场失信行为频繁发生而失信者不受处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现为:
1、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招投标市场是开放有序市场。如果招投标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会一片混乱,健康有序发展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无法保证。失信行为的泛滥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就无法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良性的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义,无法促进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事故;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价格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投标单位多,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 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驱使,都敢冒失信的风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4、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丧失应有的竞争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标完全脱节,投标过程中失信者、投机者能屡次得手,能规避法规约束,长期以往,投标人就投机钻营、搞关系或者暗渡陈仓,只要想法中标就是胜者的观念,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观念、提升技术方面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否则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在招投标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情况的发生。
2、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进行诚信记录考核,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及曝光平台,一方面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价。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和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3、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
4、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5、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诚信方面要起到表率的作业,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虚心接受监督。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基层检院 社会管理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现代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发生新的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常运用和行使,确保法制权威。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的角度入手,发挥了民行监督工作的能动作用,力求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往往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民行监督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商,提出对案件的审查观点,听取法院的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三,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为此,我们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社会现象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有效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新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同时,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案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力争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强工作整体实力
第一,夯实基础工作。我们要着力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坚持源头治理,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另外,我们要进一步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功能,更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要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社会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职能部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与便利。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相关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困难,使提出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以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增强诉讼监督能力,提高诉讼监督水平,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诉讼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而检察人员自身素质的强弱与否,特别是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强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诉讼监督能力能否正确的行使。目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深入广泛开展专业化培训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民行工作,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结合实际,应当围绕提高适应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案水平。充分调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民行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四)突出重点,注重诉讼监督实效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设,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并严格实行回避的制度。要切实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陈述和申辩,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重大事项,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备规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完善人大监督,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实行依法报送备案的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能使这种备案审查流于形式。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同时,还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通过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形成监督合力。最后,要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舞弊 识别 治理
一、引言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现象随处可见。中国的万福生科、新大地、蓝田股份;美国的世通、安然;意大利的帕玛拉特等这一系列案例足以说明会计舞弊已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的全球性经济问题。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经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都必须积极应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基本理论
(一)基本概念
会计舞弊是舞弊的实施者通过欺骗等非法途径以损害他人为代价谋取个人或集体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原因
1.公司内部原因。(1)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制度形同虚设。舞弊公司其内部控制的特点是:公司高层参与舞弊现象泛滥;公司内部亲戚关系非常普遍。大多数民营企业,控制权过度集中,以至于公司的高层集管理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正因如此造就了不健全的内部控制。
(2)举债的比重小,债券结构的畸形。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借款和应付款是债务的主要来源,债权筹资的比例比较小,这样的不合理的债务结构使社会投资者对企业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使得投资者不能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
(3)董事会的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中从股东选派来的董事占董事会的绝大多数,公司中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从企业选出来的董事也是代表着公司企业管理者的利益的。另外,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社会地位很高的专业人士,但是其对该公司的CEO和财务总监的舞弊行为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2.公司外部的原因。(1)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缺陷。会计信息揭发的实施必须要依赖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环境有缺陷那么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就一定会受到影响。我国法律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当前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够;二、我国的会计法规可实施性差。目前我国对于会计舞弊惩罚力度不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与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得到的利益可谓九牛一毛。无论是我国的《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还是《公司法》对会计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弱,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与警告处分,罚款的金额很小,而会计舞弊获得的经济利益要远远超过其处罚金额,这对于上市公司实施会计舞弊是足够大的诱惑力。
(2)会计监管方面存在问题。显然有效的监管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但是我国行政部门在会计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行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审计机关和证监会等部门,这些监管部门因受到行政划分的权利影响,使其在行政监管权上受到一定的权限约束。比如深沪两市的几千家上市公司就仅靠这两个部门实行监督和管理,由于其人员相对不足,无法详细核查全部的上市公司,这就让某些舞弊的上市公司乘虚而入,舞弊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惩罚处理。
(3)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明。尽管《会计法》已经重新修订,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法律条文还不十分明确。在舞弊事件中董事、监管人员、财会人员、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责任人在追究其法律责任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则是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明。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危害
1.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严峻考验。由于我国的会计舞弊现象相比之下是很严重的,会计行业就必然面临着信任危机,这已经深深地影响着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之路,同时又使整个社会的信用问题发展为一个恶性循环。
2.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在资本市场上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依据财务报表而采取的投资行为.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舞弊,势必会使投资者因依据不真实的报表结果而错误投资,从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几乎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常态,这就使得市场经济的指标严重泡沫化,使得原本正常的市场经济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也就使得经济秩序紊乱。
4.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会计舞弊并不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量,而只是将一部分人的财富通过会计舞弊手段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而且是通过不光彩的违法犯罪的方式。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的财政法规,而且也有悖于严肃的会计法制度.久而久之,侵害了社会利益,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基本手法
(一)销售方式的舞弊
上市公司若销售给控股股东或非控股的子公司,因不用合并报表,因而也没必要实现最终的销售。如此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本身来说,销售额和利润会因此而增加,但对于其控股股东和非控股的子公司来讲,实际上是应付款的增加和存货的堆积,一般来说这样制造利润的假象也很难维持。
(二)提高资产账面的价值或者虚拟的资产
公司有可能在存货、固定资产估价入账时为了增加资产的价值而故意提高其价值。这样一方面增加了资产的价值,一方面也使资金可以通过多记的应付款项付出后流出公司,形成资金的体外循环。
论文摘要 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利弊,提倡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调整互联网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
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 法律 保护
一、隐私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让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将其纳为人格权的一种,成为现今社会中每个人都无条件享有的权利。
而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在打破了阻碍人类发展的时间以及空间的界限,给人类的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使得束缚人类交流的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小,传统隐私权所赖以存在的屏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所言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隐私权的说法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包括内涵与外延,本文即以此展开阐述。
二、国外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方法辨析
从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来看,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下面笔者将对于这两种模式的概念,特点,利弊分而述之。
(一)行业自律模式
网络中的行业自律指的是由网络业者(从事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产品的主体)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标准规范,用来表明它们在网络隐私上的立场、态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行为规范或标准来约束网络业者的行为,从而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种模式最大优势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其次,它避免了传统法律过于僵化,只具有稳定性而缺乏自由裁量空间的弊病,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高于法律规范的保护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网络发展服务。
但由其特性所限,也导致此种模式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即无国家强制力作为基本的支撑手段,其公信力以及公示力都较法律大打折扣;另外,行业自律仅仅局限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团体或个人,而对没有加入此种计划的团体或个人来说,无任何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其实施范围又较法律规制要小很多;另外,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的前提在于假设网络隐私权保护所追求的所有价值,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然而,这却忽视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意义。
(二)法律规制模式
较之网络自律模式,法律规制模式更注重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这种模式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给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使用从立法、执法、守法到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规范,从而有效地遏制数据库的使用者越权存取个人隐私数据的违法行为,为信息过渡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信息管理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的根本要求。
当然,法律规制模式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众所周知,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因此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已经过时,而这与网络发展的一日千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法律具有极强的僵化性,采用高标准法律规范,虽然可以达到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增加了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可能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故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两种保护模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二者的优点吸收为我国所用,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
三、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对我国保护模式的构想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对于我国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没有形成有规模的行业自律组织,立法也严重滞后,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时间里,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中,例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整个计算机行业的管理,是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范畴的界定,以及规则原则,侵权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认为,要做到全面保护网络隐私权,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制定除《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正如上述中所提到的,这部法律中正式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并且涉及到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但是,只有这一步规范性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出台原则性的基本法律之后,相应的法规规章也应该相继出台来具体规范我国网络现状。
(二)行业自律模式与法律规制模式相结合,推进技术保护措施在网络中的应用
由前文可知,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的模式对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在于保护网络隐私权,增加人们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发展;后者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遏制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本文建议采用行业自律模式与法律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模式,推进技术保护在网络使用者中的应用。
第一,起草统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敏感领域实施专门的立法。
第二,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培养。通过强调网络服务网络业者的责任和对用户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平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
论文摘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情形下应当平等,行政平等是制度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支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的理念。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概平等,只有在某些行政行为中才可以体现出来。比如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合同与行政收费中,甚至在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中亦能体现。
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应当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对等,通过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通过认真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双方的平等性,通过听证、申辩等具体制度使双方的平等具体化。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个主题。传统的行政观念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行政法关系的权利力与义务的内容,具有国家权力的代言人的特征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不因其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有高于公民的主体资格。公民亦不因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而依附于行政机关。本文所讲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救济等若干领域平等。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
我们应当树立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的观念,“平等不只适用于公民之间,同样也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之间。没有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平等、公民之间的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不平等,只会使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张。”[1]
(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国家是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众一旦授权给政府,行政权力便具有了对社会利益、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这样的国家和组织行使权力才有合法性。国家不得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卢梭曾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对人的欲望不是通过纵向的等级制度来限制,而应通过横向的相互尊重与平等对待来限制。
(二)是制度的要求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要求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自由和平等是的终极关怀,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机关一向处于优势地位,对其进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现,平等是对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政治体制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政治体制转变,亦是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商品经济是文化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化为法权,并授予个人对抗政府侵害的诉权和赔偿权等权利”[3]。
(三)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
现代行政法有如下特点:(1)从行政相对人方面讲,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2)从行政方面来讲,现代行政呈开放性,具有吸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两方面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表现最突出的一点便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行政相对人不是从属主体而是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享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就难以得到尊重,当然自由就更无法谈起。”[4]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有利于消除歧视,保障社会公正;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四)从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与人民平等,追求对人性尊严与人权的保护。政府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应将法律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法治理念与平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赖以成长的土壤”[5]。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平等。行政主体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价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实体上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对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这种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并不构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条件”[6]。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节、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的非强制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它能够促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宽容行政与高效行政的体现。非强制行政方式适用的空间越广阔,双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对抗与冲突的情形就会愈少,有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适用范围
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相对方利益的实现,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相对方与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独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过与行政方的平等协商,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并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
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8]。);行政监督,即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时一般无法发挥平等性。
1、行政补偿过程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
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当事人补偿,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行政机关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出。”
这是在行政主体违法的情况下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给与补偿,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合法的也要给与补偿: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规定“行政征收应当给于适当的补偿。”
2、行政处罚的过程也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我国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大多数国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行为罚,指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是适用较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前裁决前,应告知相对人:根据调查情况准备对其做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3、行政收费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在于它的特别交易性,诸如放射物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登记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费、排污费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等价交易,也不能说其具有补偿性。行政行为在此又一次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为保障税收和收费的现实正当性,必须在行政征收领域确立和张扬法治理念:未经人们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税、收费或以其它形式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贯彻平等精神。4、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因为“平等不再仅仅意味着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社会成员已产生获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途径
如何才能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笔者认为需要让相对人真正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础上做出决策。
首先,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而使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证由此而为的行政决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协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开制度等是其具体制度。“它们所蕴含的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强化了相对方制约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状态的形成”[10]。
其次,通过行政程序使平等成为看得见的平等。当事人参与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谈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辩论促使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例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通过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明确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2条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关键性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述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开原则,否定内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履行这一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的规则要求“没有公开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不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不仅法律法规要公开,其制定过程也要公开,凡是与法律法规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参与他们的制定过程,比如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听证制度,这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基本表现。
结语:传统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在权力行使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行政活动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权力活动就可能表现出强制性的暴力(或者软弱无力的状况)。我国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强调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假设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权力色彩,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绝对服从,未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应有的保护,从而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产生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互敌对的局面:抗拒与消极抵制。我们应当以合作取代冲突。通过合意的契约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则易获取行政相对人的通力合作,从而便于行政职能的实现。
注释:
[1]张春莉、杨解君《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总第290期)。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版,第29页
[3]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进,陈亚玲:《行政契约中的平等权及其制度保障》,邢台学院学报,第20卷第4期。
[6]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7]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9]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是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实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探索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方式,现阶段我国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1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力量是消防事业发展的根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城乡灭火救援任务日趋繁重,现役消防队伍的发展仍然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为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突出矛盾,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46号文[2011])等法律政策,紧跟新型城镇化步伐,消防机构提出了“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军、以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为重要力量、以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发展思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解决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标准、经费保障、人员管理、车辆上牌上路、党团组织建设、奖励激励、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等问题,初步建立起“建”、“管”、“训”、“用”、“养”相配套的政策保障体系。
1.2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按照“政策扶持、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的原则,目前各地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明确的设立条件、审批权限、资质分级、执业管理、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基本实现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标准化管理。目前全国共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2315家,专业技术人员26987人,主要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给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持,已成为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各级消防机构按照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机制,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多元发展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落实国家在职业培训、就业培训上对师资培养、财政补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目前,全国已建立117家消防培训机构,基本满足社会培训要求。
1.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总体要求,目前中国消防协会承接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创新奖评选、企业及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四项职能工作,并在中国消防协会成立了相应的办事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同时在全国下设了31个省级消防协会,在中国消防协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省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学术交流和论文评选、消防知识传播和消防技术服务为民等工作。
1.5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消防机构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发挥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治理作用为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和责任,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全国28232个乡镇、7621个街道划分三级消防管理网格284.3万余个、配备专兼职人员296.8万余名。网格化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起火灾扑救,对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起到了一定效果。
2建立消防安全共治的设想
2.1进一步探索消防安全社会共治制度
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快速发展,为确保火灾形势总体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省份仍然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制约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也亟待解决。作为现阶段解决城镇消防力量不足的必由之路,唯一出路,必须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夯实消防事业根基的大事来抓,同时抓住国家深化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不断探索创新推进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逐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2.2进一步探索消防安全服务共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