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8 18:13: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机动车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残疾人轮椅车的更新补贴)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更新补贴制度。已经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送交指定单位回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通行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八条(基本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特别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三十二条(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车保险)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及其销售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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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年来,随着沅江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压力越来越大,停车乱象日益严重,已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城市居民生活,市民反响强烈,停车难的问题几乎成了一大新的城市“公共危机”。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本文对沅江市区停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现将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车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5平方公里(至2020年),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501人,暂住人口73365人;机动车保有量46230台,其中,摩托车13430台;道路通车里程248公里。无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仅有生态停车场6个、停车位134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660个;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停车位约82000个。
(二)停车现状。沅江市城区机动车违停现象普遍,从静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占用道路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二是占用单位、小区公共空地、内部通道长时间或临时停放;三是占用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时间停放;四是占用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微循环路长时间停放或临时停放。从动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城市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不靠路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或临时占用公交车站点停靠;二是公共汽车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上下乘客或在站点停车待客,其他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停靠点位临时停车;三是一些车辆经常在交叉路口和斑马线、网格状导流岛临时停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根据抽样调查显示,主干道违法停车数9/辆公里,次干道违法停车数12辆/公里,支路15辆/公里。
二、停车难及违停现象严重的成因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停放、停靠管理规定,但部分驾驶人素质低劣,渺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随意停车、违法停车、乱停乱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这是导致城市停车乱象繁生和道路交通不畅的主观原因。
(二)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除部分行政机关院内有比较充足的停车位外,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文化娱乐、餐饮休闲、商场或商业街区拥有停车场地的不到20%;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严重缺失;居民小区、居民集中居住街区停车场位(库)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空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十分有限。这是停车难和违停现象严重的客观原因。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近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断拓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建设却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城市整规多次修编,将城市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纳入了城市整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划实施,忽略了停车场的建设和地位,导致城市在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而停车场地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就是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没有对停车规划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按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把关。在规划执法过程中,对擅自改变规划的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居住区、商业场所在规划时有足够的停车场位,但没有按规划执行。如广通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改成了KTV包厢,华天水立方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改成了地下商场,导致入住酒店的旅客将车辆到处停放。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和城市规划管理执法不严,是导致停车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居民小区停车场(库)被闲置。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均规划建设了足够的停车场(位),如日月星城、新时空、东方名居、湖景1号、新外滩等居民小区,停车场位足够供居民停车。但是,因为停车场位的权属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复杂,开发商将停车场位出售,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等方面的原因,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达成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业主不愿意购买停车位或交停车管理费,长时间停放在院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更多的车主将车辆长时间占用小区周边道路(包括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人为造成公共资源长时间被个人无偿占用,而且严重影响公众正常出行和交通秩序、市容环境。新时空小区、东方名居小区、湖景1号小区、新外滩小区的车辆经常长期停放在运河路、金橙路、桔园路、狮山路,市民反响强烈,已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五)宣传引导和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从主观方面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宣传不够、不全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停车管理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对机动车违停的整治,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现场查纠、移动抄牌、强制锁车、拖移现场、电子监控和视频监控实时抓拍,但执法力度还是偏小,对违停车辆特别是严重妨碍正常交通的未及时拖移现场,仅靠抄牌处100元罚款,对车主而言“不痛不痒”,没有威慑力。
三、破解停车难题的建议
解决停车难题、治理机动车违停应坚持治标治本、标车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要强化城市交通日常管控勤务,加大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治本,就是要实施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步伐,挖掘和利用停车资源,解决停车场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一)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与责的高度和统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城市交通例会,研究解决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自然资源及规划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分布,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关。目前,首要任务是依法编制、、实施《城市专项停车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现阶段城市停车场配建标准是原建设部、公安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过去的标准已不适应面临的汽车发展形势,亟待修改。应根据2013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停车场定额和配建标准,按照小汽车发展趋势和机动车保有量及百车用户率预测,以1.5—2倍于拥车量的停车泊位进行修改。对于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建筑以及住宅区、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餐饮休闲、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车和建平面停车场外,应鼓励建地下车库。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多渠道建设停车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投资机制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以求多渠道吸收资金发展停车场。如采取减免土地出让金,提供优惠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合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增设临时泊位。针对中心城区停车需求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供给矛盾突出的实际,利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资源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路上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及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条件,合理进行规划,确保停车泊位数与道路比例协调相一致。因此,不能全部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在某一条主干道或支路次路两侧,应该在路网比较均匀地分布,按道路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分布状况,尽量设置在高停车需求率产生路段。同时,应充分考虑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的情况下,为解决突出的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主要以现有交通量为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诱导系统,提高泊位利用效率,暂时缓解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1、先到转出地的车管所提档,原车牌要收回,然后拿着档案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转入。提档之前先要咨询好转入地的车管所能否接收该车。
2、转入条件:(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3、办理程序:(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人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到窗口办理。(二)审核完毕后,到车购税征收所换税单。(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人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窗口确认机动车。(四)到机动车登记审核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五)凭《待办单》选号,确认车辆牌号,等待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来源:文章屋网 )
车驾管是车管所推出的一项服务,车驾管业务是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管所,全称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来源:文章屋网 )
车管所的上班时间如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个地区也有可能不一样,具体可以咨询当地车管所。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车管所上班时间
2022合肥车管所周末不上班,合肥车管所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0-17:30。当然类似于办理换驾驶证的业务,直接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上面有一个满期换证,点击按照上面的步骤提交资料即可。
2021合肥车管所地址+电话一览
1、车辆管理所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口
2、车辆管理所蜀山分所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与仙霞路交口
3、车辆管理所瑶海分所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新站区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口
4、车辆管理所庐阳分所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庐阳产业园官塘路7号
5、车辆管理所包河分所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与哈尔滨路交口
6、车辆管理所经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电话:0551-12123(工作日9:00-17:00)
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紫云路交口南300米间
车管所业务范围︰
1、国产小型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不包括转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登记证书业务;
2、各类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查封/解封、核发临时号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业务;
3、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注册及改装备案业务;
4、摩托车的除注册登记以外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业务;
5、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6、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业务;
1、车牌照坏了一块,需要缴纳两块车牌。车牌损毁需要向车管所缴纳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由车管所补发新的机动车号牌。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3、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来源:文章屋网 )
下面是我们文秘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停车乱收费现象建议提案供大家参阅!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道路资源日趋紧张,“停车难、行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停车泊位的严重不足,加上相关停车法规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完善,导致非法停车收费现象泛滥。在市区,现在除了咪表和专业停车场的合法收费之外,你只要是车子一停下来,就有人拿着假发票过来对着车子作一番“引导”服务,然后就索要停车费。这种停车收费不提供发票,停车没有保障,汽车出险无处索赔,经常引发纠纷。据报道,其中不少背后有黑社会和幕后利益人员操控,也有一些打着“社区停车收费”的幌子,不但没有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没有申办工商营业执照,而且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向国家交纳税、费。这种非法停车收费现象,已经严重影响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社会经济环境,解决市区停车问题,规范市区停车收费管理,既关系法制建设、社会民生,也关系社会稳定,更是一个考验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及早彻底解决非法收费这已十分突出的社会毒瘤,会使社会民众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产生怀疑,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针对____市区停车乱收费现象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统一的停车管理协调机构,促进停车管理协同化。在停车管理特别是公共停车位的管理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机构,或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来统一处理目前的停车乱象和停车收费问题,“跟政府的办事大厅类似”最好由一个部门牵头,把政府投资建的停车场、路边占道车位等公共停车资源统一管理起来。这样市民投诉时,只需面对一个机构,问题处理起来就会更有效。
2、停车管理应停止“承包”制,改由各区政府招标,委托企业进行现场停车管理服务,“政府给够企业的,剩下来的钱全是财政的。”。现行的道路停车管理模式实质上是“承包制”。政府向停车管理企业收占道费,而在不同场合实际停车收费有多有少。如果收多了,企业作为利润留下来,甚至进了收费员个人腰包,没增加财政收入;如果收少了,企业就可能拖欠占道费,使政府没有收足“调节费”,也就没法向市民讲清楚停车费哪去了。
3、统一全市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让每笔停车收费都应透明可查。开车人哪天几点几分在哪个车位上停车交了多少钱,现场管理员对车牌摄像取证,记录停车位置和进出时间,上传到管理系统数据库,系统自动计价,通知车主缴费。收费员不接触计价和收费环节,就不会有任何乱收费和私吞现象。停车管理员可以同时担任交通协管员,对附近非法停车进行取证,通过手机专用软件上传到公安交管部门,经核实认定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开出罚单。同时可考虑每辆车建立一个独立的停车费账号,用多种电子缴费方式付款。电子支付系统在技术上、商业上都十分成熟,没有技术障碍。停车费账号也可与交通罚款系统互通,让车主同时缴纳罚款和停车费。
4、提高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的技术和水平。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诱导系统,为驾车者提供停车场的位置和空、满状况等信息;同时,停车场所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并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此外对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地点停车以及使用机动车占用道路或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予以禁止。
5、加强停车管理的立法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的,按《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公安、市政、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特别是明确规定,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向机动车停放者索要停车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停车管理问题在全国大中小城市都凸显出了严重的问题,由于我国停车行业起步较晚,尚未适应机动化快速发展的需求,解决停车问题,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10月1日,又有一个新规正式实施,而它将为原厂改装汽车穿上合法的外衣。
从修订版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下文简称“登记新规”)的条文看,整车改装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并允许车辆在改装后再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汽车改装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大的利好信息。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汽车用品与改装技术中心主任谢宇在接受采访时解释了“原厂改装车”的含义:“原厂改装车是指汽车在出厂以前或者在出场以后,由汽车制造厂商本身根据个性化要求定制的型号不一配置不一的,但是已经经过生产厂商的检验并合格的整车。”
此次登记新规对车辆改装限制最大的变化,就是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完成改装之后再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新规第二节第十条规定,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限同品牌、同型号)、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其中一种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新规进一步放宽了对车辆改装的限制,并简化了变更登记手续。这也是有关部门推出一系列便民政策中的一项具体内容。
对于为车辆加装外观部件(如加装尾翼)、变换活塞、改装底盘等现行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在登记新规内依然没有解禁。若机动车所有人私自对车辆进行类似的改装,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在今年10月1日登记新规实施之前,私自对汽车进行改装依然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若机动车所有人确有改装车辆的需要,仍需依照现行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而流程则较为繁琐。
依照现行规定,在汽车改装前,机动车所有人要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并向所在地车管所递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一系列证件,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改装;而车辆改装后,机动车所有人还需要再去车管所重新登记相关改动信息,若改装造成车体外观出现变化的,还需要为车辆重新拍照、打印新行驶证。
摘要:我国高校在改革开放后呈现车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的几个重要特点,在高校的日常运营管理中,校车作为其中很重要的运行环节还存在很多不同的问题,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学校都需要校车的有力保障来满足教职员工的上下班以及日常用车的需求。但是遗憾的是,校车存在着管理无序、混乱等问题,这给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所以必须做好车辆管理工作,从源头抓起。文章对目前我国高校大学校车管理现状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校车运行管理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希望对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提供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校车;管理;改革创新
前言
经深入广泛地调查后发现,高校机动车所在管理部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校办管理下“吃皇粮”“吃大锅饭”的单纯保障型的管理模式;另一类是放在后勤服务中心,成立运输集团公司,一边运行着学校用车业务,一边到社会上打球,搞社会运输。
一、高校校车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利弊对比分析
上述两种模式下的高校校车管理可以说各有得失。经过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机动车隶属于校办管理的优点
1. 机动车隶属于校办管理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能基本做到随时用车随时到位。适应大团队大强度动作,特别适用于初建的高校新校区和老校区之间的运行。
2. 机动车在校办特现了领导重视,不计成本,完成各种任务。
机动车隶属于校办的缺点
1. 机动车隶属于校办也会造成大量的浪费,运输过程中。不管是管理者还是驾驶员,对于运营成本都不关心,甚至有些高校校车驾驶员在夏天开着空调,冬天开着热泵在车里休息。再加上车辆保养的不到位,造成车辆零部件早期损坏,缩短了使用年限,增加了维修费用。
2. 机动车隶属于校办也会因为管理模式不同,为了各种原因限制了一些部门和单位的用车,让需要用车的部门去社会上租用车辆而把自己学校的车闲置在校内,致使增加了各个分部门的办学成本,而且车队的日常收入也相对没有增加,进而影响了车队职工的积极性。高校校车用车需求时间限制在特定时刻,主要是上下班集中使用,在这个时间段内车辆不够用;这段时间过去之后,车辆处于闲置状态,车辆利用率很低,跟专业的汽车公司很高的利用效率相比,不能同日而语。
机动车隶属于后勤服务中心的优点
1. 能最大化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提高了车队的创收水平,提高驾驶员的收入,对于稳定驾驶员有着积极的作用。
2. 能提高车队单车核算,对于每一台车的收入消耗进行综合考评。能提高驾驶员的积极性,节约成本。
机动车隶属于后勤服务中心的缺点
1. 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健全,违规运输被提到了风口浪尖。以前有很多高校打球,面向社会提供车辆搞运输,现在都已经停止。为什么不能搞社会运输呢?因为高校测车辆基本都是自备车,只能自己学校用,不能用来搞营运性质的运输,这也是不规范,不合法,扰乱社会运输秩序的做法。
2. 随着高校的校区正逐步发展,周边的环境已日益成熟,交通十分便利。随着乘车人员收入不断增加,他么都购置了私家车上下班,整体用车量也在逐渐下降。
二、高校校车管理改革与创新发展
以上是机动车辆分别隶属于两个部分的优缺点,那么高校校车究竟是放在哪个部分比较合适?又怎么去运营呢?本人通过在高校车队二十多年的经验来提出一些建议,机动车在哪个部分其实不重要,关键是建立一些制度来来源节流,提高效率,具体的建议如下:
1. 建立各种考评制度,例如对于单车油耗进行考核,节油驾驶员可以提车,浪费(超标)驾驶员赔偿;单车维修考核,根据每台车的年限,确定维修成本费用,超过维修费用的驾驶员自己必须承担一部分,对于有操作引起的汽车部件损坏,驾驶员全部赔偿所需费用。
2. 将全校的用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只要学校职能部门,教学以及行政部门需要用车,经核实后一定要有力地保障用车,对于学校内部用车需求进行合理收费。
3. 全面提高车队驾驶员和调度人员的素质,平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爱本职工作,用周到,安全,热情的服务态度服务于高校教职员工,为高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4. 合理调整班车线路。保持早晚班车基本框架,中途时间乘车人自行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发车班次。做到科学调度,减少汽车的空驶率,杜绝浪费。
三、结束语
高校校车管理的改革与创新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国家和各个高校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结合以往出现的问题和我国高效发展的现状,开辟一条校车的多元化经营道路,完善校车财政补贴机制,权责统一,调度合理可以促进校车管理调度的良性发展,同时我们还可以去充分借鉴国内外有效的校车运行制度经验,规范我国的校车运行制度,做好高校校车的管理改革工作,从而使校车在我国高校中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更好的为高校服务,为建设和谐文明校园而贡献力量。当然本人的经验和认识毕竟有限,以上是本人的一些粗浅的认识,恳请各位同仁们集思广益与批评指正,共同建设健康发展的高校校车管理模式而共同努力。(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丁芝华;发展我国校车市场的关键路径:立法先行[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0年01期
[2]郑晓飞;校车安全管理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2年
[3]杨斌.关于高等院校车辆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2.
车标改颜色不算违法,如果车身改颜色那就是违规,需要去车管所登记报备。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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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地牌照的摩托车,需要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处出具外地车辆年检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前,应当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车主需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出具车辆年检授权通知书,并同意委托外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年检。办理《车辆年检授权通知书》时,应携带经办人身份证、车辆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签发车辆年检授权通知书,需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处办理。没有车辆年检授权通知单的,车辆不能异地检验,委托车辆年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车主将车辆开到当地车管局指定的验车大厅进行在线检测,车辆检验合格后,持车辆检验报告到当地车辆管理办公室窗口打印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公安部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第五条,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直接检验摩托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