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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

时间:2022-07-11 1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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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1篇

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我省设区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国资委、设区市国资委对下级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设区市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设区市国资委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对设区市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三)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依照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对设区市企业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设区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国资委备案。设区市应在省国资委指导协调下,积极探索省、市、县(市、区)国有资本整合重组的有效途径,在重要领域保持国有资本必要的影响力、带动力、控制力。

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设区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产业规划、投资管理工作。

(四)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五)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兼并破产关闭、联合重组、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

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七)国有企业预算、财务、审计、稽核、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八)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授权经营、责任追究

等事项;

(九)国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

规章和工作制度建设,国有参股企业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产生和管理办法;

(十)电子政务和企业信息化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省国资委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指导和规范设区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设区市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设区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设区市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协调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设区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省国资委。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设区市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省国资委对举报设区市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设区市国资委调查处理。

设区市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设区市国资委应当按照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市及下年度、月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设区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设区市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设区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设区市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设区市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设区市通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并由设区市国资委报省国资委备案。设区市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董事、监事,配备和充实必要的业务骨干,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职能,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组织保障。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 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原因 对策

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有资产是国家实体紧密相联系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国有和国家参股的企业等,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权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在取得改革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令人关注、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的产权、资产权益和收益,或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流失。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日益严重,当务之急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本文笔者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对策及措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国有氽业资产流失的原因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出资者在企业中拥有多少资产其获得的权益。也就是企业国有资产应在企业在进行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可以经营和使用,但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即为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国家因此而使其在企业的利益减少。当前应当找出问题所在,了解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自身和管理体制上都有原因。

(一)在企业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价值规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运行存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现象,与自然规律“优胜劣汰”相符合。在这种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破产现象是必然的,破产是由于商品经济客观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产生的。据统计,自试行《破产法》以来,在全国大多数破产案件中,已破产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资产,企业破产的最大原因是为了逃脱债务,企业破产后银行贷款就可以予以核销。破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主要的渠道。

(二)承包经营不规范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承包经营责任制曾经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国有企业重视投资环节,轻视管理,加上承包行为的不规范和体制不健全、不科学,也没有相应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致使生产效率低,甚至出现亏损,无人对国有资产负责,特别是在产品具体的生产经营环节无章可循,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由于过分强调承包形式,承包者为了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行成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企业采取了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方法来虚增利润,致使国家所有者权益受到侵犯。

(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经营管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运行,有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组织程序办事,对项目的开发在没有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的情况,拍脑袋定决策,导致失误;在生产技术粗放的管理体制下,生产技术效率相对较低,整体效益不断下降,甚至亏损,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还存在大量的帐外固定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与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有着直接的联系。随着国有资产制度的完善,对违法犯罪的力度打击不断加大,对直接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还存在问接性和隐蔽性。

(四)资产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企业低估国有资产,有的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就低价入股,在股份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这种现象导致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甚至把原来国家分配给的土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折合成国家股份划作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对国无形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没有经过相关权威部门的认证,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有意无意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资产本身的价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五)立法、执法力度不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企业内部本身具有监督机构,国家也针对企业的资产监督也设置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新的形势下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新问题,国有企业立法工作还是相对滞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大多数企业的监督部门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法律法规也没有贯彻执行,使调查工作无法可依,致使国有资产放任自流和腐败等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国有资产被侵食。另外,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人才的选拔、任用上不尽完善,方法不科学,使经营主体不能对资产的管理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随意性较大,难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进行资产评估

要防治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只有做管理好国有资产,以便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真正使国有资产反映其实际价值。企业应建立相关的评估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重点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特别是无形资产。还要对资产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实事求是来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还可以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管理,使资产评估科学和有效。以搜集市场的各类信息,从而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也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有效防范了改制企业隐瞒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选择良好信誉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加强内部各项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

很多企业都建立完善自己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防范措施,从根源上防止腐败的发生。建立了领导干部档案,将平时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要求进行廉政教育。

针对工作中重点环节和部位,制订相关制度来约束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从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推行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离岗或转岗进行审计。改革用人制度,对干部的选拔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从源头上建立一个屏障,在一定程度上来有防阻止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5篇

一、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探讨

要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首先要了解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重要决策权等权利。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社会公民。国有资产权益的狭义相成为股权分红收益;广义构成则为:税收、股权分红收益、社会效益(如解决就业)。

其次,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中,不仅需要根据资产帐面价值来评价其市场现值,还要估量实现市场价格的可能性。认识这些指标的意义在于市场价值是变动的,而且随着存量资产闲置时间的延长,将因为无形磨损的加大和社会资源配置标准的提高而进一步贬值。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广义定义、国有资产市场现值,以及实现价值可行度估量,是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的重要条件。

现实中,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产权变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产权整体让渡。二是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即是社会资本对国有资本部分转换或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配置。

为确认国有资产重组的经济效益,首先计算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波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全民收益几个指标:

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收益二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就业效应+税收……………………………………(1)

在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资产时,年度计算企业资产经营收益为0;税收为0;就业效应为负,量为社会提供的失业救济;国有资产贬值损益量为国有资产无形损耗。

即,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全民收益=—(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2)

国有资产闲置直到现值转让,

国有资产总收益一转让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按现行失业救济政策)……………………………(3)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第一年全民年度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价值+税收+就业效应……………(4)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年度全民收益=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税收+就业效应……………………(5)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重组中,终极所有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不同产权关系的权益的比较,要求:

(1)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所有权让波下全民收益≥0;

(2)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一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下全民收益≥0。

我们认为这即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价标准。

保证这两个不等式成立的条件不是所有权让渡时国有资产让渡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也不是重组中承认股权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而是国有资产在重组后,构成社会公民收益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只是当国有资产让渡价值重组中的股权价值为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可构成全社会公民权益的最大化或收益风险最小化。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可以给当年在政府、理论界、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康佳集团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

康佳集团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发生在1997-1998年之间。当时,重庆无线电三厂已停产多年,8700万资产全部闲置,上千名职工失业。康佳集团申请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双方认可评估资产价值为4900万元。即在重庆无线电三厂停产几年中,无线电三厂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为负,量为:8700万—4900万+社会失业救济≥3800万元,国有资产经营年均损益为—1000万元左右。

在无线电三厂国有评估值为4900万元的基础上,康佳集团只承认其股权值为1800万元。为此,重庆社会各界就认可国有股权价值1800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行为的经济性、合理性、合法性展开激烈的讨论。

现按我们确立的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分析:

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收益=一(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如(2)式。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年度股权分配收益+税收+就业效应。如(5)式。

按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年度经营计划,那么该重组行为的预期收益为: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一现有产权下的收益预算≥0,其经济性是可以预期的,合理性也可以预期,合法性也是成立的。

国有资产重组后,进入不同的领域效果是不一样的,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以国有企业重组完成并非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终结,必须评估价值折价的国有资产产权让波或重组后国有资产是否进入预期的运行轨道以及运行质量纳入控制范围,才可能保证各项全民收益指标得以实现,最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保全国有资产所有者收益。

(一)当折价让渡国有资产产权后,资产并未按承诺进入产业领域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产权让渡的实际价值……(6)与(1)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全民最终收益总和=国有资产市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相比,产权让渡的行为收益为: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国有产权下的最终收益总和=让渡实际价值一(国有资产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7)

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中实施了折价,那么产权让渡的现值(评估价值),(7)式中即可能出现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构成社会公民权益侵害。

(二)当资本进入预期产业领域

1.全民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如(4)式。

与(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值相比,国有资产产权让渡行为收益=让渡预期收益一现有国有产权下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如果让渡国有产权价值较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差异过大,而让渡国有产权后的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均不理想,造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受损。重庆针织总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在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的情况下: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年度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

与(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相比:

国有资产重组行为收益=重视收益一现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如果重组运行不理想,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和预期股权分红均不能实现,构成等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只有预期是不行的,还需要在国有资产后期运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证国有资产调整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政策与措施初探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多,主要产生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参加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资者并没有真诚的投资愿望,甚至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在重组或并购以后,资金不及时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观政策,将现有资产作抵押实现银行信贷,获得资金,将骨头熬油甚至将信贷资金转移不知去向,置国有资产的后期经营于不顾,即上面所说的国有资产不能进入预期的产业运行轨道。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尚未确立国有资产重组中心计量指标体系并对重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

所以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政策与措施:

(一)对国有并购重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投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为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计量标准。

(二)确立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范围

1.确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评价内容。

2.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重组项目的审批额度权限和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

(三)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与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

1.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情况下

(1)对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2)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的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规定执行。

3)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3-5年)产权转让行为不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实施监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与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2)扩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即使在不占控股地位情况下,也应保留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控制权力。

第6篇

一、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产高值低估。

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合理评估,往往高值低估。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不按当时的价格进行评估,而基本上按原值等价评估,如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格评估,忽略升值部分。对原有企业投入颇大的专利、商标、品牌等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则不予评估或低值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

(二)隐匿国有资产。

一些企业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大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没有及时纳入账目,游离于账外,在改制时,也没有按要求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将大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隐藏在账外,最终落入私囊。如我们对正在改制的某企业审计中发现,该企业原有18套商品房,但在财务账上却只反映16套商品房,还有两套未如实反映,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中也未发现,造成国有资产在评估中流失。

(三)虚假出资或稀释国有股资金。

有些企业的法人在提前得知企业要进行改制,事先借入大量资金注入该企业,再通过中介机构验资然后抽逃资金,以达到个人控股的目的。或将原子公司企业流动资金划转母公司,以减少母公司股权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如在审计某企业改制时发现,其原总经理先借款验资,后抽逃资金的办法,轻易取得了公司51%的股权,成为该国有企业的控股者。又如某企业子公司在改制前将该公司流动资金200万元以往来形式划转母公司,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以减少国有股股权的形式,将原股权进行调整,致使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

(四)擅自核销应收账款,以达到减少国有资产的目的。

少数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大做文章,将大量可收回的往来账做坏账处理,擅自予以核销,以达到减少国有资产的目的。如在某企业改制审计中发现,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购进商品时以估价入账的形式将库存商品反映在应收账款科目中,由于多年未作账务处理,应收账款一直反映借方余额120万元,而库存商品早已销售完,但在改制时会计师事务所以超长账龄为由将应收账款120万元予以核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企业法人自己购买改制企业,玩“空手道”。

在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中,即将成为改制后的企业主要股东的原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评估组织和评估全过程,即使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聘任的注册会计师等评估人员,也主要由原企业接待和陪同,中介组织在业务承揽、评估费用收取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原企业管理层。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原企业管理层和评估人员是很容易处于共同利益而互相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中发现,多数企业改制后由原企业法人及管理者自己购买原企业,他们暗箱操作,用原企业的资金支付转让款,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以达到吞噬国有资产的目的。

二、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国有意识模糊。一些地方的政府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认识模糊,意识淡薄。错误认为“送他又如何?又没送到国外”,不求所有,只求所在。因此出现了“一分钱买掉一个企业”、“好女先嫁”等怪异现象;有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甚至某些领导认为,不改制也未见得有什么利润上缴,甚至年年亏损,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把国有企业比喻成夏天的冰棍,与其在那自然融化、消失,还不如便宜卖掉或直接送人等等,康国家之慨,得个人之惠。

(二)监管不到位。我们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通常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即“国资委(局)”代行管理国有资产之职。这种模式在历史上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和监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明显出现它的不适应性,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脱节现象。表面上看,企业的改制有企业的报告申请、国资委的审核、中介机构的评估、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参与,最后由政府批准等等,手续看似非常规范,但往往是走过场,监管责任很难到位。

(三)制度不完善。虽说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都将“公开、公平、公正”等作为重要原则,但由于现行的一些制度、法规已过时,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法难依,出现制度方面的空白,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的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结构的优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将进一步深入,因此,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已成为我们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职工保护国有资产意识。国有资产仍然是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繁荣、富强、稳定的重要基石,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职工的保护意识,让职工参与到企业改制中来,可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透明”,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管理层的“暗箱操作”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完善管理机制,出台相关政策。要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和产权转让行为,做到公正、公开、透明。要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要公开转让国有资产,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通过完善国有资产挂牌、公开拍卖制度,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文件的清理,对已经过时的要坚决废止。同时要及时出台能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法规等。

(三)建立追究制度,惩治腐败行为。要依法严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现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操作不规范以及监管部门无作为等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无论是谁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达到惩前毖后、防止腐败的作用,严厉惩治在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腐败行为。

第7篇

摘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当前在我国国有资产会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着会计核算的质量不高,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国有企业管理意识淡薄,且财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要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的重视程度,增强财会人员素质,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

关键词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风险防控体系

一、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的会计监督,首先必须意识到其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全体人民一起共有的,不得私自处置或者使用,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但是没有变更和处置的权利,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来源于国有资产,一个稳定经营的企业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会计监督,只有有效的管理才能维护好国家及集体的共同利益,逐渐实现现代企业经营管理。

二、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核算中出现偏差

近年来随着会计制度不断地完善,会计核算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不过仍然有着很多问题的存在,特别对于产权不是特别明晰的国有资产。会计核算更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反映在对利润的虚增、对损失的粉饰、对流转的税款进行侵占方面,并且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严重。

(二)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由于国有企业有着特殊的背景,在会计的核算过程当中,存在着会计基础上薄弱问题,国有企业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所以在国有企业核算当中常常会出现带有行政命令行为的经济指标,使得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选择上有着一定的随意性,导致随意变更坏账提取比例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及折旧率,往往产生人为的效益指标,使得国有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国有企业不重视会计监督,经常采用行政命令方式来代替有效的会计监督。

(三)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并且内部审计监督直接控制着企业内部控制的是否能发挥作用。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国有企业当中,国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企业仅仅只有经营的权利,导致企业的领导只关心自身利益和企业经营的利益,而对于内部控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得内部控制设计不完善,内部控制的执行也不到位,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更是形同虚设,由此使得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缺乏有力的保障。

(四)国有企业管理意识淡薄,且会计人员素质低下

就现在虽然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的的企业管理制度,但是还明显的存在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计臃肿,经营效率有待于提高。在很多国有企业当中,领导层们只关心能否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要求,以及是否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不会关心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不力。而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当中,存在着部分财会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甚至缺乏财务专业胜任的能力,不能够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真实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从而导致国家的利益受损。

三、完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的措施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大型国有企业在实现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明确董事、经理、监事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能够发挥自己相应的职能,确保建立完善的内部相互牵制的管理制度,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不被非法侵占、流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起管理国有资产的首要负责人,管理小组成员分别由企业总会计师、会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仓管人员、资产修理修配以及维护人员等组成。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当中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的提升,制定相应的规定约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控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对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实施及时登记。清晰登记国有企业的产权,使其管理有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任务和目标,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框架下,完善法人治理,明确权责,规范相应的职责范围,杜绝推诿、扯皮行为,保证其权限在合理范围以内不得越位,积极进履行相应的义务,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以便于提高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大大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率,使各部门能够发挥其管控和内部监督职能,积极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提高做好准备。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让国有资产管理者行使资产管理权在其相应的制度内进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淘汰。对于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必要地审计,及时发现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国有资产托管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因为自然原因老化毁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设立审计督查部门,而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必备的;二是审计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国有企业资产情况,做到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不是在一时。三是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树立审计人员的正确的职业道德,增进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者必须具有独立性,运用现代审计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浪费。

(三)构建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要建立国有资产的风险防控体系,风险的防控体系不但要从内部来管控而且还要关注外部可控风险,降低国有资产的损失风险。主要体现在,关注财务管控,尤其是决策上的管控,资产清算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被流失。在财务管控方面,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财务的预防措施,确保证国有资产相对完整安全。国有企业在发生重组清算的情况时,应当对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清算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企业资产清算责任人,在清算中涉及的资产应当取得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可擅自确定清算的资产。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相关责任应当回避利害关系,保证国有资产不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流失。

(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者的素质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的业务素质,应当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专业性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对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员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直接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培训,以提高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技能水平,积极鼓励其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发挥作用,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水平。

国有企业资产应当做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国有企业的资产账务情况,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重要资产的盘点,国有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彻底清查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对发现账实不符的财产,积极报告有关部门。

(五)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重视程度,增强财会人员素质

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责不明,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明确对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责任,建立相关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够促使企业领导层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同时,国有企业也必须引进人才,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并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这样才能够提高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六)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仅靠国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在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中的作用,使国家审计机关与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部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才能够更好地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监督。

(七)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有着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很明显地影响到企业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以公司良好的治理架构为前提的,公司治理架构能够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为此,国有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能,特别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独立性,以便于监督部门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立军.论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03).

[2]周亚军.我国国有资产治理现状及改革思路[J].北方交通,2007.

[3]杨友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与确认及国有资产流失防控指导手册[J].北京大学,2004.

第8篇

(一)在国有资产评估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不评估、低估、漏估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表现为:在应当进行评估时根本不评估,单纯依靠某些数据(加账面值)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故意压低评估值以获得好处;由于主观和技术上的原因,对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和无形资产漏估;对评估值进行部门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使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流失合法化,这些资产流失的渠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现实利益的损失,而且国家在以后获取收益的权利也被流失掉了。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表现为: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折股;分配股利时国家股与其他个人股、法人股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实行国家股不分红、不送股、不配股的歧视性政策;利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机会,把好的车间、资产、技术人员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用完原有的资产,留下一个空壳和无人负责的债务,使银行和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在国有产权交易时,由于交易行为不规范,存在大量的私下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变相处置国有资产(主要是以“租代售方式”)逃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逃避“招、拍、挂”程序,失去公众和媒体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笔者在审计中发现某乡于2005年7月21日在原加油站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未通知原承租方与第三方私自订立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45万元,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赔偿方法及具体金额。2006年12月20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因租赁三方存在异议,原承租方愿出资117万元租赁50年,该乡无奈解除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赔偿违约金额62万元.,并返还原收取租金45万元。再如:某乡将所属树脂厂出租5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75万元,不到半年承租方转租获利30万元。

(四)捐赠资产不入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笔者审计中发现某乡政府与某公司订立协议,协议规定:该乡负责为该公司车站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并负责为该公司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公司书面承诺在征地工作完成后“自愿”赠与蓝鸟小轿车一辆,协议同时规定:如征地工作不能完成,赠与物应退还该公司。很明显,所谓“自愿”赠与不能成立,而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该乡政府获取的蓝鸟小轿车应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同时该乡政府获取的蓝鸟小轿车未纳入财务账核算和管理。形成账外资产。

(五)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税收返还政策使税收大量流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笔者在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当地财政全部给予了返还。近几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理说应该是高回报企业,于法于理都不应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

(六)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滥用经营权,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高风险性投机经营,盲目投资,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巨额赞助等造成资产流失;第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超过生产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擅自为全民单位和个人担保造成损失;第三,国有企业让集体和个人挂靠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造成损失.投资不收取收益,资金被非全民单位长期无偿占有。

(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状况主要表现为:为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默认外商低价甚至无偿占用土地等中方资产及流动资金以致在企业创办时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未来的收益权利及其他权利;外商往往利用投入设备的高报价、代购设备时转手加价、在资产运营时采取多样的转移定价手段,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既逃避我国税收又减少国有资产的分享利润,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

(八)辖区外国有资产的流失。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流行设驻京办事处及沿海发达地区办事处,然而这些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在账上没有任何资产登记,每年支付办事处的资金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这些资金如何使用,只有少数人知道,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辖区外国有资产也许就灰飞烟灭。

国有资产是国有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言而喻。如果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现象得不到杜绝、根治,那么国企改革以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在我国转轨时期,在推进国企改革以实现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社会违法现象。制度及法制的不健全、法律不配套、调控力度不够等应该说是这一社会违法现象产生、存在的土壤。因此,针对我国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整治、防止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国有资产立法体系。

完善国有资产立法是国有资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因素。第一,要制定一些与国有资产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产权交易法》、《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办法》,改变实践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出台《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办法》,就是要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的机关,合理界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规定查处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不行使查处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出台《产权交易法》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主体、决定权与审批权、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方式、程序等使产权交易遵循明确的法律规范,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二,要修改一些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我国目前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少,但操作性较差,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但由于在行为性质界定、违法犯罪数额等一系列问题上没有具体规定,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对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和修改,提高可操作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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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网络平台对全国国有资产建立信息库。

通过对国有资产信息库的建设,使每一项国有资产进入全国国有资产信息库,使每一项国有资产都有自己的唯一的合法标识,就像我们的身份证明一样,有出生日期,有唯一的代码,死亡有死亡证明,对每一项国有资产进行全程监控。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建立全国国有资产信息库成为可能。

(三)完善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犯财

产罪、渎职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三类罪中,明显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妨碍刑法的全面保护;二是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刑法保护严重滞后;三是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仅限于行政、经济手段,刑事手段运用明显不足,无助于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有效的控制”。为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机制:首先,在刑法调整的广度方面,第一,要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特别是注重运用刑法规范法人的行为,.有必要增设法人盗窃罪、法人诈骗罪;第二,笔者认为、贪污罪主体范围也应扩大。《关于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主体扩大到公司董事、监事、职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这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具有重要意义。除公司、企业以外,如中介服务机构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通过相应的刑法调控手段,纳入调整范围。第三,我国刑法调控覆盖面要随着违法犯罪活动领域的扩大而适当扩大。刑法作为最后且最为强制的手段在法律上应得到体现。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中新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增设虚假陈述罪、利用不实文件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破产欺诈罪等。其次,在刑法调控的力度方面,要针对各种犯罪的特性,考虑刑罚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施加刑罚力度。对于惩治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最为有效的武器是广泛地使用财产刑。一是应将罚金刑的范围扩大,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均应附加适用罚金刑;二是保留、完善没收财产刑,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可以没收财产。

(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通过企业监事会和社会有关中介组织进行。通过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监督。监事会应有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家组成,以便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与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正确的评价。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优化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制度化、合法化。必须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手段。审计部门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有无资产转移与流失问题。如有必要,还应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资产审计试点,着重检查国有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国有资产权益有无保证。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造成资产损坏及流失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提高全民族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民族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这是控制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中不可忽视的一条途径。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国有资产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公民对保护国有资产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主动抵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营造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文化氛围,使国有资产保护机制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第9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改革 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想要提高国有企业的建设,应全面加快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解决现有问题,本文基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一、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企不分,产权不明

目前,国家作为一种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情况。国家虽然可以选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代表,但是存在具备权力,但是却不具备责任的情况,除此之外,党政机关虽然和企业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者都是政府任命和安排的,这就造成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既是公务员身份又是企业领导者的身份,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权很难落实,造成法人财产权不能独立,无法真正的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

我国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他们所有股的代表还是董事会或者领导者,他们虽然在国有企业当中做的管理者的工作,但是他们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因此,无论建立多少的激励制度或者监督制度,都无法提高他们对国有资产的关心程度,并且他们大部分关注的是利益,为了拿到好处他们往往不按照规范来做事,他们也就更加做不到规范自身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得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特别明显,资产人没有一个具备真正资产所有者的动力和活动,无法承担应尽的责任,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情况。

(三)监督和约束机制弱化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监督和约束机制弱化的现象较为明显,在两权分离的经营体制下,一些委托人会对潜在的人素质充分的了解,并且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一些者很难清楚的表达委托人的意思。由此可见,人的行为很难收到契约和制度的约束,并且委托人也很难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来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一些者还会由此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考虑,而更加注重眼前利益,这就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出现失控的现象,导致国有资产控制不到位。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机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机构,把国有资产的行使权和其他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划分开,让他具备独立行使所有者的责任。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机构,可以代表公共的利益,有效的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这个机构里面建立一个比财政部级别更高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这样就可以把资产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由此可见,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机构,可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以此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促进积极竞争,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经营中的垄断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由于国家独资经营或者垄断性持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有制形成的效率,出现行政干预和监督不力的情况。因此,应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如果国资管理部门要做到不缺位、越位,关键是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规范国资委的治理结构。由此可见,促进市场经济的竞争,对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经营的垄断具备深刻的影响,避免出现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情况,这对国有资产管理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一个国家来说,良好的法制环境可以起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也应该通过各项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来约束其行为。虽然多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规,这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监督力度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还需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国有资产管理处于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可以有法可依,以此来有效的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应全面加强国有资产体制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和约束机制,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和增值,从而有效的推动国有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治栋,樊继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层思考[J].中国工业经济, 2005,(01)

[2]高尚全.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J].管理世界, 1991,(02)

第10篇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如何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家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在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强调指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加以规范。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国资委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目前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急需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真正落实。

同时,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也是建立上下协调的国资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并规范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既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委的积极性。

2、问:《办法》确立了什么样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答:《办法》所确立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制定和督促执行国资监管规则,这些规则对地方各级国资委具有普遍指导规范效力。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资委和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本办法虽然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原则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3、问:应当着重对地方哪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指导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来讲,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这些工作有的侧重于指导、有的侧重于监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上下联动、政令畅通,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4、问:指导和监督主要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指导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具体业务指导方面,国务院国资委主要是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等。

《办法》确立了四种监督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抄报。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二是法规实施的督查,即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举报案件的查处,即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组织调查处理。四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11篇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之法律关系

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本身而言,它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其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的中间环节,连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参股公司,运营机构必须根据授权经营者拟定的经营战略,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使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本身并非一个政府行政部门,而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是公司法上下属企业的股东,但与此同时它又受制于来自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在确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同时,还应注重完成国家指导的宏观产业经济目标和特定的社会政治目标。因此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公私法的交错,兼具公私法人的双重属性。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按照赵旭东教授的观点,二者关系分属几个层次。第一层次上二者理应为出资者与被出资者的法律关系,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本身是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即是其唯一的出资人,二者之间按照《公司法》理应是出资与被出资关系;第二层次,基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运营,二者同时还应视为信托关系。其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自身,这与信托制度相一致。其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制度,这与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收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其三,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被授权国有企业的产(股)权的所有权授予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时,并没放弃自己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最终控制权和所有权,这完全符合现代英美信托法律制度下的“双重所有权”概念。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被授权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享有所有者的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与被监管的国有企业间本质上即出资人与被出资人的关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有企业的产(股)权所有者。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三层运营模式之下,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运营机构之间是信托关系,授权托管协议签订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转化为信托法上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但因为信托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仍然是被授权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最终所有人,但这种所有关系要受到信托法的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行使出资者的权利。

(三)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被授权国有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不存在异议,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也是建立在公司制的基础上,因此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其授权运营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之间是出资者即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二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并非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行政上下级隶属领导关系。通过这样一种三层运营模式,可以达到政府与各类被授权的国有企业之间一种相互隔离的效果,避免以往“政企不分”的直接行政干预。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之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一)湖北某集团公司情况简介

湖北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笔者于2014年年初一直在进行内部实践调研的集团公司。该集团成立于2003年左右,是经其所在市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设立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及对外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该集团公司承接的一百余家该市工业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子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其中有部分公司拥有土地、房产、专利等优良资产,另一部分则效益低下或停业多年,濒临破产,名存实亡。这一百余家企业由国家授权该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目前集团公司正着手对这一百余家成员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优良资产重组、部分企业并购整合、部分企业托管或破产等多种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以达到壮大集团企业实力、高效整合资源的规模效应。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积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关系上,明确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主体地位,约束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限。就湖北某集团公司为例,作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集团公司对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只能通过委派运营机构的董事、监事和决定运营机构的重大问题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能直接干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作为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同时,该集团公司与市国资委两方都能够明确自身权责,前者作为授权者,不断加强对被授权者的考核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后者作为被授权者不断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内部制度,承担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建立起了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等等。

2.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的关系上,明确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被授权的子企业层面上的政企分开。以湖北某集团公司为例,实行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子企业享有和行使股东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董监高的权利,任何行政部门都不能再以出资人的身份随意插手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的具体事务。这样的三层运营模式,使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有利于子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政资分开,进而有利于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转投资能力上,明确了其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可依据公司法设立全资公司,利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灵活的转投资,实现其经营发展战略。以湖北某集团公司为例,在接手一百余家质量参差不齐的子企业后,该集团公司逐步着手对子企业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使其下属子企业以科学现代的运营方式存续。接下来,聘请中介机构对所有子企业逐一进行尽职调查,明确集团公司授权持有的国有产权形式、数额及比例,理顺集团与成员企业的母子关系。随后,集团公司对授权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优劣评估,并成立四大平台,将优劣资产分别投入四大平台中的对应项目,分类处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其中,制造业事业部聘请具有丰富经验专业团队的负责管理下属11家制造业企业,资源有限公司主营利润可观的土地开发业务,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专业团队科学管理优质股权(产权),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则专门处理不良资产、负债及人员安置,解决改制重组的后顾之忧。集团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成立全新的四个子公司,将国有资产分类处理,正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通过授权经营方式灵活的进行转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体现。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1.政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人事重合,政企分离目标落空。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享有的出资者的权利尚不充分,其权利行使在很多方面仍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约束。这一层法律关系并没有按照理论设想成为一个完全的私法关系,加人了太多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和公权力因素。

2.相关法律规定粗疏,尚需更为具体和权威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呈现出“实践先行”的现状,虽然已出台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但仍旧相当粗疏欠缺。在前述授权经营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国资监管条例》是国资委授权之前提性的立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仅仅用了两个月零22天,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关于授权经营的规定显得过于粗漏,而处于拟议之中的专门性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因为理论层面的诸多争议而迟迟未能出台。另外,单就相关规范性文件名称中使用的“指导意见”、“通知”、“暂行办法”等用词即可看出,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不高,许多也只是因事设法,权宜性强,缺乏长远的制度安排。而且,从许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授权经营仍未能摆脱政企不分的窠臼。

第1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建模式

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探索最早始于1987年的深圳,1987年7月,深圳市政府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了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4年底,国务院决定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三家部级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至2004年底,国家和省、地市级政府专门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都已成立。作为全新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的理想运作模式是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三层运作。作为中间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其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实践中,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建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1.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在石油化工、船舶、有色金属、航空、航天、海洋石油等领域组建全国性行业总公司。1994年11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三家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按国务院要求,改组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此后,全国各省市的行业性总公司大多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组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原则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2.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政府专业经济部门被撤并,一些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种方式率先在上海展开。1993年底开始,上海市纺织局和仪表局分别改组为上海纺织控股公司和上海仪电控股公司;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全国各省市的专业经济部门大都完成了向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转变。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往往采取存量资产重组的方式。专业经济部门将行业管理职能剥离,政府授权新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原直属的国有企业资产。新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重组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对政府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企业集团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2年国家批准东风汽车公司等8家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实行授权经营,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方式为:政府将集团核心层、紧密层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由集团公司重构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对政府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通过集中国有股权管理,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管理,地方政府组建了一批专职从事国有股权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深圳市在1987年7月就成立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对深圳市100多家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收取投资收益并进行再投资。

5.通过政府新的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88年,国务院成立了六家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随后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一批投资公司,目的是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资金回收,实行滚动发展。1995年,国家新组建了开发投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国家出资者代表,用资本金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后来,省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一些新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通过新的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体现了投资体制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力结合,形成了一批主要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功能定位

1.培育主业的投资中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量调整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培育主业,培育大型企业航母,推动尽快实现中央提出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地方大型骨干企业的构想。

2.辅业资产的转化中心。中央和地方企业目前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辅业资产,影响主业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剥离。现存的这些辅业多数并非不良资产,通过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平台,辅业资产易于顺畅流动和重组,便于相对集中操作和转化,使辅业资产尽可能转化为主业资产,转化为现实的优良资产。

3.不良资产的加工中心。目前,不良资产已为国企深化改革与结构调整的重要障碍。应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与优势,将国资委系统监管的在国企改革与国资战略调整中呈现出来的不良资产先委托其管理和处置加工。

4.退出企业的缓冲中心。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企业退出通道不畅。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平台,作为过渡区、缓冲区,一方面可使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轻装前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减少退出企业不断制造的新亏损,相对集中也有利于退出问题的最终解决。

5.中小企业、参股企业和特殊企业的管理中心。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全部出来后,资产规模仅有亿元以下、员工数量较少的中小型企业,应交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对于那些股权比重较小的参股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进行专业化的股权管理也更为合适。

三、影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改革和发展的因素

国企改革的进程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代表,即担负着一定的经济功能,又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主要目标包括:(1)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有效服务于国家整体或者所在地区经济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3)用经济的手段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以上三个目标在国企改革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和侧重。在政企分开的改革中,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仅仅是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首要目标是作为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级特殊法人,是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的手段;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退出劣势领域和劣势企业成了首要任务,首要目标就是解决区域国有资产结构问题和止住国有资本的“出血口”;到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阶段,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重心;在加强改造阶段,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资产经营公司追求的目标,首要目标是发挥国有资本对经济的带动作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总量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数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本将逐渐向优势企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企业的户数和国有经济的总量将逐渐减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数量也将呈下降趋势。

激励约束机制效率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市场化程度。从2000年开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计并应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的绩效考核、经营班子和经营者个人的年度考核、年薪兑现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经营者的业绩和奖惩。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趋势及管理建议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存在形态日趋多元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代表所有者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接口”,成为创新我国国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选择。它既具有界定清晰的产权关系和法人财产边界的功能,又具有存在形式多元化的特性,使得组织结构的设定呈现多样化,为分权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为进一步的产权关系调整提供了保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国有经济总量和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化进程各不相同、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各有侧重,所以各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及发展也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日趋市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资本经营是其最重要的经营方式。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对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配置和再配置,利用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诸多市场化资本运作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扩张和渗透、市场占有等目标,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

明确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签订全面细致的契约,提出明确目标和约束条件;国资委向其派出监事会,依法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不干涉其正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战略目标设立绩效考核和工作激励的机制,促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层的建设。大胆重用既具备法律知识,又熟悉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运作,既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又具有国际化经营眼光,熟悉跨国公司运作的高素质人才,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身建设。切实建立起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经营为中心,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功能齐全、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运作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市场竞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臧跃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实践[J].价格辑刊.2003,4:26-27.

[2]王锋.基于沪、深模式的比较和选择――论国有资本经营模式构建[J].国有资产管理,2003,8: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