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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8 14:07:26

采购管理制度

第1篇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的最大化因政府支出的公共性应理解为社会效益最大化,但这并不排斥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已成为财政工作的主要矛盾,而在财政支出中政府采购所占比重较大。政府通过集中采购,“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务,大大缓解了财政收支矛盾。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从1997年开始委托深圳市基建招标中心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公用物资实行公开招标。他们对城市绿化、市图书馆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等都采取邀请招标。其中,服务行业如保险的节支率为20%以上。在商品购置方面,1997年11月购置27辆公用车,节约资金70万元,节支率为7.1%;同年12月,在53辆公用车的购置中,又节约资金239万元。

2、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增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政府作为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将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政府采购可以贯彻政府在总量控制方面的意图。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冷热程度及发展态势,可利用弹性区间适时适量安排政府采购行为。比如:当经济过热时,可适当压缩或推迟政府采购,减少社会总需求,相反,经济偏冷时,可适当增加或提前政府采购,刺激总需求。其次,政府采购可以贯彻政府在结构调节方面的意图,体现政府某种政策倾向。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不同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不同的政策倾向。如:对于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技术项目,可以考虑在政府招标方案安排中多包含它们的产品。再次,政府采购可以发挥稳定物价的调控作用。政府在统一采购中以招标竞争方式压低供给价格的行为和效应,一般将体现为对同类商品价格乃至价格总水平的平抑和稳定。政府还可有意利用这种调节能力,在某些商品的购买时机、数量方面作出选择,形成积极的价格调控。

3、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增加采购中的透明度,消除分散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多以招标的形式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并按严格的采购程序进行。而在过去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场法制环境中,一些厂商采用小到请客送礼,大到各种名目的回扣,暗中从政府官员那里争取到慷国家之慨的优惠待遇,使分散采购过程中的设租、寻租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实施政府采购后,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减少了分散采购环节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

4、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尽快加入世贸组织(WTO)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开拓国际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要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向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据悉,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提交的单边协议计划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而且,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因此,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已势在必行,在入关之前,我们必须积极培育、扶持我国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积累政府采购经验,为加入世贸组织,迎接国际挑战做好充分准备。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作为特别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美国政府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但直到1949年,美国才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确立了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市场经济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奉行“看不见的手”理论,政府基本上不参与、干预国民经济活动,政府直接承担的公共工程和物资采购十分有限。政府采购市场不发达不完善。而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财政支出兴办公用事业,这时政府采购制度才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成功经验

1、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对本国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管理,可以说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管理形式。政府采购法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以及由它们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相结合,共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和1948年武装部队采购法。另外,国会还制定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如1933年通过购买美国产品法,对美国的采购市场进行保护;小企业法案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对小企业进行优惠。以上述法律为基础,由各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联邦服务总署制定和颁布的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国防部制定的武装部队采购条例。

2、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遵循效率原则、竞争原则以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即货币最大化原则,通过政府的最少资金支出,获得廉价的商品或劳务,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的经济目的,而竞争性原则正是通过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争来得到竞争优势,保证政府采购经济目标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向公众公开,政府对任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的质询有解答的义务。通过监督,保证采购过程中的每个商品供应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平等的权利,不对任何一方歧视。

3、有效的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即集中采购制,这是目前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统一模式。各国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

4、申诉机制。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包括对申诉问题的特别条款,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美国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或者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香港申诉管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及答复期限,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中止合同,寻找新的招标者,补偿损失,修正有关的采购规划或程序等,有的国家还规定在案子审查期间,暂时停止采购活动。

5、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这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在实践中这些政策意图是通过明确的措施来落实的。如统一购买地方供应商的商品或给地方供应商一些优惠政策等,另一些措施则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如果购买外国商品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如美国至今仍执行着其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定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使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国外产品的数量也极其有限,实际上,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极为有利,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设施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

6、采购信息的及其他。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有畅通的渠道政府采购信息。一般通过政府公报或者全国性报刊杂志(日报、周报和月刊)上,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的报纸或刊物,但小额商品一般不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简要描述,交货日期,联系时间和联系日姓名以及截止日期等。此外,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批非常专业化的人员来负责和执行采购工作,这些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要在财政部门登记。

三、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

各国成功的经验表明,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各国政府采购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出现了一些政府采购行为,但国家一直没有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各省市的政府采购行为无法可依,只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相关文件在本部门本地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来指导、规范全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已势在必行。目前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着手这项工作。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应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采购原则,管理机关的职责,规范预算编制和审核,外国厂商适用原则及有关概念和定义。

2、招标。应明确招标方式,规范技术标书的内容,规范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制定程序、报送程序。规范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规范厂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等。

3、决标。应明确开标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议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国内厂商优惠的规定,规范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

4、异议及申诉。应明确规范异议几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规范申诉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规格受理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规范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行为。

5、履约管理。应明确规范合同的内容,规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行为,规范履约争议行为几处理程序和方法。

6、验收和罚则。应明确规范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方式,规范验收的期限、方法,规范验收不合格或者有争议内容的处置行为,规范验收、结算证明书的内容,规范结算方法和资金拨付方式,规范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

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市再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门槛价的确定等

(二)、确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应确定为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和事业单位。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间差异很大,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一个较长时期看,不应把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归复,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的规律稳妥进行。

(三)、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状态。需要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部门的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他们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了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

2、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这些单位的预算会计,构成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论文资料站,每年经费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由于采取直接拨付的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量直接办理决算。

3、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国家金库管理的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相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付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

(四)、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运行机制

1、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事务,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机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如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省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局,在省财政下挂一个牌子,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比照设立自己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下级采购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其性质属于非赢利性事业法人由政府授权,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技术因素的限制,采购中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从事采购事宜,这种中介机构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中心的委托和监督,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有效的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这样,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形成即:采购单位(用户)上报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查、批准,批准后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委托其进行采购,由用户向中心提出具体采购要求,中心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供应商,合同履行后由用户验货,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验收单据支付货款、通过这种设置形成财政部门、供应商和购买主体三者之间的分离、相互监督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付款

(设在财政部门)委托采购

上报采购计划监管

用户提出采购具体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中介机构

参与招标

验货供货公布中标单位

供应商

3、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笔者建议由各级法院来担当,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它的建立和推行过程中,需要我们做好大量的基础性配套工作: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系统;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即时各地、各部门采购信息,宣传交流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及有关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工作。切勿操之过急,一哄而上,待积累了丰富的采购经验,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参考资料:

聂常虹:《财政支出管理革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

曹富国:《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贾康:《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许永化、王绍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设想》

李达成、段春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政府支出改革》

张炳功:《对我省(吉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思考》

矫正中:《实施政府采购强化财政支出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政策研究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课题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1、总则。应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采购原则,管理机关的职责,规范预算编制和审核,外国厂商适用原则及有关概念和定义。

2、招标。应明确招标方式,规范技术标书的内容,规范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制定程序、报送程序。规范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规范厂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等。

3、决标。应明确开标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议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国内厂商优惠的规定,规范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

4、异议及申诉。应明确规范异议几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规范申诉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规格受理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规范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行为。

5、履约管理。应明确规范合同的内容,规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行为,规范履约争议行为几处理程序和方法。

6、验收和罚则。应明确规范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方式,规范验收的期限、方法,规范验收不合格或者有争议内容的处置行为,规范验收、结算证明书的内容,规范结算方法和资金拨付方式,规范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

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市再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门槛价的确定等

(二)、确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应确定为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和事业单位。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间差异很大,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一个较长时期看,不应把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归复,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的规律稳妥进行。

(三)、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状态。需要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部门的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他们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了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

2、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这些单位的预算会计,构成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论文资料站,每年经费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由于采取直接拨付的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量直接办理决算。

3、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国家金库管理的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相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付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

(四)、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运行机制

1、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事务,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机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如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省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局,在省财政下挂一个牌子,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比照设立自己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下级采购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其性质属于非赢利性事业法人由政府授权,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技术因素的限制,采购中心可以委托中介

机构从事采购事宜,这种中介机构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中心的委托和监督,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有效的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这样,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形成即:采购单位(用户)上报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查、批准,批准后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委托其进行采购,由用户向中心提出具体采购要求,中心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供应商,合同履行后由用户验货,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验收单据支付货款、通过这种设置形成财政部门、供应商和购买主体三者之间的分离、相互监督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付款

(设在财政部门)委托采购

上报采购计划监管

用户提出采购具体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中介机构

参与招标

验货供货公布中标单位

供应商

3、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笔者建议由各级法院来担当,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它的建立和推行过程中,需要我们做好大量的基础性配套工作: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系统;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即时各地、各部门采购信息,宣传交流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及有关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工作。切勿操之过急,一哄而上,待积累了丰富的采购经验,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参考资料:

聂常虹:《财政支出管理革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

曹富国:《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贾康:《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许永化、王绍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设想》

李达成、段春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政府支出改革》

张炳功:《对我省(吉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思考》

矫正中:《实施政府采购强化财政支出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政策研究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课题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

1、总则。应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采购原则,管理机关的职责,规范预算编制和审核,外国厂商适用原则及有关概念和定义。

2、招标。应明确招标方式,规范技术标书的内容,规范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制定程序、报送程序。规范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规范厂商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等。

3、决标。应明确开标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议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国内厂商优惠的规定,规范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

4、异议及申诉。应明确规范异议几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规范申诉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规格受理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规范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行为。

5、履约管理。应明确规范合同的内容,规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行为,规范履约争议行为几处理程序和方法。

6、验收和罚则。应明确规范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方式,规范验收的期限、方法,规范验收不合格或者有争议内容的处置行为,规范验收、结算证明书的内容,规范结算方法和资金拨付方式,规范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

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市再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门槛价的确定等

(二)、确定我国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应确定为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和事业单位。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间差异很大,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一个较长时期看,不应把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归复,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的规律稳妥进行。

(三)、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状态。需要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部门的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他们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了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

2、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这些单位的预算会计,构成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论文资料站,每年经费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由于采取直接拨付的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量直接办理决算。

3、完善国家金库制度。按现行国家金库管理的规定,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目前,国库的拨款体系与预算会计管理体系是相匹配的,即国库办理的财政拨款按会计管理体系在银行结算体系中层层拨至用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付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

(四)、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运行机制

1、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事务,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这一机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如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省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局,在省财政下挂一个牌子,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比照设立自己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下级采购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其性质属于非赢利性事业法人由政府授权,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技术因素的限制,采购中心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从事采购事宜,这种中介机构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中心的委托和监督,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有效的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这样,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形成即:采购单位(用户)上报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查、批准,批准后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委托其进行采购,由用户向中心提出具体采购要求,中心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供应商,合同履行后由用户验货,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验收单据支付货款、通过这种设置形成财政部门、供应商和购买主体三者之间的分离、相互监督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付款

(设在财政部门)委托采购

上报采购计划监管

用户提出采购具体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中介机构

参与招标

验货供货公布中标单位

供应商

3、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笔者建议由各级法院来担当,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它的建立和推行过程中,需要我们做好大量的基础性配套工作: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数据库管理系统;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即时各地、各部门采购信息,宣传交流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及有关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工作。切勿操之过急,一哄而上,待积累了丰富的采购经验,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参考资料:

聂常虹:《财政支出管理革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

曹富国:《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贾康:《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许永化、王绍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设想》

李达成、段春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政府支出改革》

张炳功:《对我省(吉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思考》

矫正中:《实施政府采购强化财政支出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政策研究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2篇

1.机构设置不尽规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部门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目前,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地方采购需求不足,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政府采购“三公”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正常的公用经费支出难以保障,导致可供政府采购支出的财政预算安排极度有限,加之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效果。

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方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与统一、严谨、细致、规范、高效的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三是招投标主体不明确;四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运作机制不透明、“暗中指定”的虚假招标时有发生。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状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招标采购侵权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4.政府采购缺乏监督体系,即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区别于以往分散采购的最大特点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和环节,都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都应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只有接受明确的、系统的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责全部放在采购中心,财政部门参与了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导致财政部门整天忙于政府采购的事务性操作,而放松了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性支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的起步阶段,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深入和大规模推开,这种“政事不分”的做法应该得到规范。

5.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最能体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应该是网络采购。然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信息设施差,严重制约了网络市场建设,有些日常采购还需要通过零售市场进行,这样便导致政府采购存在许多潜在的隐患,如“关系采购”和“地方保护”等,直接阻碍着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6.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缺乏。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的全新的财政发展,需要采购人员掌握全面的知识。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只有懂得财经、科技含量高的网络工程、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的技能,以及招投标的有关法定程序和文件规定,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然而,各地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时,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或者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这些人员除能够熟练掌握财经知识外,对其他行业管理知识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知之甚少,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益和运作质量。

二、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1.理顺机构,界定职能。设置政府采购机构时,应遵循管理职能与采购事务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梯级式的管理层和机构模式,做到既要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又要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开展政府采购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第一要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梯级式管理模式,政府采购应成立以分管财贸的领导为组长,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操作办法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预算的审查、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各项制度规章的督办落实等。第二,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根据我国国情,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

2.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采购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是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为财政部门在审核下一年度同类预算提供的准确参考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不仅可以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而且能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日益临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克服目前实际运作中忙于零星采购或无计划采购的弊端。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一般不做大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品目繁杂,在预算编制改革的起步阶段,要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无论是从技术方面还是从实施能力方面考虑,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同时,整个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3.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第一,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强制推行公开招标方式,在广泛范围内开展竞争采购。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标采购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正确选择招投标方式和运作规程。不论采取哪种招投标形式,其运作规程必须严谨、细致、规范、科学,同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第三,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由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行业和专业水平较高,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是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评委的选定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尽可能放宽视野,选配一些专业素质高,又有实际经验的人员进入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使其政府采购招投标逐步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更好地发挥阳光交易作用。

4.建立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首先,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制定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配套法规。目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关键是制定这些配套法规,这是财政部门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其次,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一个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制订较为详细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全面的政府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查供应商资格;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商品;结算货款。上述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如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建立评委库制度,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等。最后,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队伍,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调查。

第3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的监督管理,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采购重要物资、一般物资、辅助物资以及其他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所需物资过程中的决策、质量检验和价格监督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分类

1、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即月采购计划;

2、临时物资需求计划即物资采购计划单。

三、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与方式

(一)采购原则:

1、执行询仪价原则。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中选优,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供方评定原则;

3、职责分离原则,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检查验收;

4、一致性规定,采购的物品必须与采购单所列要求的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

5、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原则。

(二)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2、固定厂商、长期报价采购;3、即时询价采购。

(三)付款方式:

1、预付部分款项;2、货到凭发票报销付款;3、货到后分期付款;4、货到延期付款;5、以上方式的结合。

四、采购计划请购和实施

(一)提出与确认:料库依据公司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根据库存情况核定采购数量,编制月份采购计划。

经部门主管、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传递到供应部,物资采购请购审批程序完成。零星物资(生产、技术等急需材料、配件、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由部门领导审核,经料库审查确认,主管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实施。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

(二)选择采购渠道,确定采购价格

供应部接到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单》,先核对采购内容,查阅《物资供应商登记台帐》和其他有关资料后,根据采购物资的缓急程度,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批准的紧急特殊情况外,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进行整理后,采购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拟订议价方式及各种有利条件,和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向厂商议价。采购经办人员询价、议价以及对有关物资的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洽谈完成后填写《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经供应部部长审核后,进行采购。必要时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再进行采购。做好采购质量记录。

五、质量验证与检验

质检中心负责对采购物资进行验证(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不得办理正式入库手续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特例处理。所有特例处理的情况均须记录备案。各种生产用物资进厂后,由料库填写检验通知单,经质检中心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至料库,由料库按其质量状况进行标识。不合格物资由料库报供应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不合格的物资要求全部退货,严禁进入生产过程。

六、物资验收入库结算程序

采购物资到厂后,料库提请质检中心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或验证。

检验或验证合格后,填写各类《物资入库验收单》,签字后物资登记入库。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填写《借款单》,经总经济师审核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根据公司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经总经济师审核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七、规定要求

(一)物资需求(采购)信息传递规定

1、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必须在《月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单》上将所需物资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说明,特别是品种、规格、型号以及对采购物资的其它特殊要求填写具全。

2、所需物资需试用后方能结算付款的,物资需求单位应《月度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注明相关事项。

3、物资需求使用单位要及时掌握所需物资的市场信息情况,在《月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将所需物资的市场信息情况列明。

4、物资需求使用单位需要对所需物资的规格或数量进行变更时,必须立即通知供应部,双方协商积极配合处理好有关事宜。

(二)物资采购规定:

1、物资采购部门必须按照“质量第一”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降低成本、保障生产经营”为目的,切实做好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2、供应部要严格遵守供货商评定规定,通过“同等条件,质优优选、价低优选、近处单位优选、老供货单位优选、直接生产单位优选、信誉好单位优选”的方式,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看服务”的前提下,做好物资供应商的考察选择工作。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三家以上合格的供方,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

3、凡采购的大型设备、成套设备、大宗物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随事成立的公司招标小组确定相关事项。

4、若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按需货日期完成物资采购,供应部应及时通知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双方积极协商处理好有关事宜。

(三)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出库规定:

1、采购物资到厂后,必须经质检中心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2、对于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料库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与供货商进行协商,采取退货、换货或索赔措施。

3、各需求单位在物资验收合格后按单位使用情况填写领料单,经部门领导和主管副总批准后到料库办理领料出库手续。

(四)采购物资付款规定:

下列情况财务部应拒绝支付采购款项:

1、与《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或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款项。

2、质检中心未在《物资入库验收单》上签字的款项。

3、《物资入库验收单》中列出的采购物资的数量、品种与《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不符的款项。

4、所需物资需试用后方能结算付款的,物资需求单位应《月度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注明相关事项。

(五)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报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对任何乱报计划、铺张浪费甚至违规违纪提报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物资采购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4、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5、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6、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六)售后服务规定:对于采购物资供应部在签定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供应部负责联系。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应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八、采购价格监督管理

企管部是行驶采购价格监督的职能部门,内设审计监督比价员,抽查供应部的采购质量记录。负责采购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负责从各种渠道搜集各单位拟采购的各类物资的供货单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与各单位填报的《材料验收单》上的供货单位、价格等进行比较分析。凡由供应部提供的纳入清单的通用物资,原则上要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并做到对质量问题包退、包换,负责到底。使用单位如发现从料库领用的上述物资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应即向企管部报告,由企管部调查处理。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及针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

九、责任与奖惩

所有从事物资采购的人员都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物资采购管理的文件,认清自己的责任,团结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做好。

对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采购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且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违法乱纪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将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规定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

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汝州郑铁三佳道岔有限公司

第4篇

对于采购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满足本公司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产品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公司负责对供应方的评价和采购的实施。

3.2品管部负责对采购产品进行质量验证。

3.3相关部门参与对供应方的评价。

3.4总经理负责合格供应方名单、采购计划和订货合同的审批。

4采购程序

4.1采购产品的分类:采购产品依据其对过程的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序分为二类:

a类:指直接影响最终产品关键质量特性(安全卫生特性)的外购、外协产品,

如:原料淡水鱼、辅料等:

b类:指影响最终产品一般质量特性的外购、外协产品,如:商标纸、塑料袋等;

4.2供应方的选择的评定

4.2.1对供应方的要求

a)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b)交货及时,符合合同要求;

c)发货数量准确;

d)价格经济合理;

e)提供认真负责、及时的服务

根据这一要求,公司优先从已有供货关系的厂家中进行初选,如不能满足有关要求时再选择新的供应方。

4.2.2对供应方的评价方法:

4.2.2.1a类产品供应方的评价

供应方如已有供货关系,则先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品管部、生产部,分别对供应方所提品的质量情况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并提供供应方质量及使用情况的汇总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最后由总经理作出评价结论。

如初选的是新供应方,则应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试用,根据检验和试用结果。再对其进行评价。

供应概况可以函调或现场考察,如了解,公司办公室可以由直接填写。

4.2.2.2b类产品的供应方的评价:

对向本公司提供一般产品的供应方,由公司供销科直接作出评价。如初选的是新供应方,则应对其产品进行试用,根据试用结果,再对其进行评价。

4.4.2.3对已调查评价,且具备合格供应方条件的供货厂家,由采购部编制《合格供应方名录》。经厂长批准后,供采购时使用。

4.2.3对合格供应方的控制

为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持续地符合规定的要求,应对合格供应方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方法如下:

a)由公司负责建立合格供应方档案、档案中包括:供应方调查评价记录;供应方供货质量及使用情况记录;供应方产品质量问题处置记录;

b)当供应方产品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时,仓库应对该批产品进行标识、隔离,并由品质部通知公司办公室,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

c)对供货质量管理下降的供应方,品质部签署意见后交供应方,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对不重视质量和信誉,连续出现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进的供应方,由公司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取消其合格应方资格。

4.3采购实施

4.3.1公司办公室根据销售计划、实际库存量、采购产品技术要求制定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采购。

4.3.2采购产品必须明确采购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还包括对供应方的质量保证要求,即:

a)采购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其他要求;

b)表明产品技术,质量要求和验收所依据的标准的适用版本。

c)质量保证标准的名称和适用版本。

4.3.3采购产品时是否需要签订采购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不需签订采购合同,则应以采购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

4.3.4当生产需要,在合格供应方处不能及时采购到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实施临时采购。

4.4采购产品的验证

4.4.1a类采购产品由品管部验证合格后入仓库,b类产品直接由仓库管理员查核接收的产品是否与采购文件要求相符,如有不符,由采购部与供应方联系处理。

4.4.2本公司可以在供应方的货源处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证,其验证的安排及产品放行方式应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第5篇

建立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质量的好坏,归根到底是政府采购人员的控制。为此,需要严格政府采购人员任用程序,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配备到政府采购岗位上来;制定政府采购人员工作规范,明确责任与权限,定期考核政府采购人员的业绩,实行奖惩分明;定期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政府采购工作任务;对重要岗位的政府采购人员建立保荐人推荐担保责任制;实行工作岗位轮换,通过轮换可以防止在一个岗位长时间工作而形成庸俗关系网而发生合伙作弊,及时发现存在的差错和舞弊情况,甚至可查觉不法分子的违法迹象。

严格执行职务分工制度

职务分工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处理政府采购业务时所产生的错误和舞弊行为。一项政府采购业务的全过程,不应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完成或控制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制约,进行合理分工,就会大大减少差错和舞弊。对不相容职责必须予以划分,如资金支付活动必须由两人分别担任,实行事权与财权分离,做到审批与经办分管,严格印鉴分管制度,管钱与管物分开,管钱与管账分开,会计记录与资料保管进行分工等,做到不相容职务分工,各个环节相互牵制。

完善资金安全控制制度

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资金安全制度。例如,对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按规定实行限额管理,定期盘点,不得以票据、白条或实物抵押现金;加强对相关票据的控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严格按规定管理银行账户,例如对银行印鉴必须实行分管,并建立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制度,做到无时不在监控之内。其次,要依法管理,降低政府采购资金运营风险。社会上极少数利欲熏心不法分子的违法诈骗行为,给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带来了一定负影响。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存款只能存放于指定银行,严禁非法通过信用机构、外资银行存款获取利息或个人捞取好处。凡违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重惩罚。最后,要建立内部牵制机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支出、存储,政府采购部门的领导、经办人以及政府采购人员要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落实资金报批、业务分管等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

建立对政府采购负责人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

对政府采购负责人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关键。从理论上讲,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局限性,其中主要是极少数政府采购负责人控制的随意性或相互串通、搞内部人控制,对设置或实施的内部控制不予理采,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或只对下不对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中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停止对货币资金支付“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政府采购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实行集体决策和集体审签,是从制度上加强对政府采购负责人内部控制的有力措施。

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内部控制制度发生了变化,加强电算化的控制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建立全新的电算化内控制度,主要是对电算系统的构成(人、硬件、软件等)、环境实施和处理活动进行适时有效的控制,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给内部控制带来的变化。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种特殊形式,是对政府采购运行的“监控处”。内部审计控制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进—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程序质量控制等规定。二是提高内审人员的地位。内部审计尽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其独立程度不及外部审计,但在组织上、职权行使上都应有必要的独立性,审计人员要充分行使职权,使其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三是建立内审复查制度。内部审计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建立政府采购经常性检查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四)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六)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七)审查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资格;(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项。

第七条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二)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四)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以上的商品;(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10万元以上的商品;(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四)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五)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六)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赠款及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贷款项目)。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机构;(二)政府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审核同意;(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并连同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采购机构出售标书;(五)投标与评标。评标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采购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机构;(二)采购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三)采购机构向选中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四)投标与评标。评标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五)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六)采购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机构;(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七)采购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八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机构;(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采购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采购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随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将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单位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采购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及用款计划,在实施采购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直接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未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在委托采购机构采购前,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将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政府采购专户。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也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人员签字和盖有公章的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八条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有关原始凭证(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供应商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未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同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有关原始凭证(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经财政部门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取得资格认证的采购机构。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第十一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第十九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第二十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二十一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第二条*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正本必须归档保管;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副本一般不作为档案保管,可以作为资料保存;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一)采购计划申请表,包括采购需求清单或需求说明和资料等;

(二)政府采购审批表和移交表;

(三)政府采购活动日程;

(四)招标文件,包括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五)招标投标信息公告所刊登的媒体记录和有关审批记录;

(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记录;

(七)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记录;

(八)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九)供应商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十)抽取评审专家记录;

(十一)标前会会议纪要;

(十二)投标供应商签到表;

(十三)评审专家签到表;

(十四)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十五)投标文件正本,包括有关文件、资料等;

(十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十七)开标一览表;

(十八)开标过程有关记录,包括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十九)开标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二十)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的记录;

(二十一)评审专家评审记录;

(二十二)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二十三)需要考察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

(二十四)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二十五)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监督的签字记录;

(二十六)依法变更采购方式或采购结果的记录;

(二十七)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十八)采购结果公告记录;

(二十九)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等相关记录;

(三十)公证文书;

(三十一)评标报告;

(三十二)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擅自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记录;

(三十三)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三十四)采购资金拨款通知单;

(三十五)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十六)争议或纠纷处理结果;

(三十七)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结果记录及答复;

(三十八)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

(三十九)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七条政府采购机构自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作为辅助档案资料保存;应当建立健全监控系统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政府采购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格式、内容符合要求,规范统一;

(二)整个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必须是原始件,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文件材料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并告知原因,确保政府采购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在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档案,档案装具应当符合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档案库房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必须保存至该政府采购项目履行完毕。

第十七条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必须填写《政府采购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调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

第十八条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必须填写《政府采购档案外借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外借档案返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二十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册;

(二)销毁意见必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同时要邀请财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10篇

关键词:项目采购;进度管理;挣值法;关键路径

Discussion about Project Procurement Schedule Management for AHTS Vessels

WU Fengping, LU Qihuai

( Guangxin Shipbuilding & Heavy Industry Co., Ltd. Zhongshan 528437 )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at the project work net, the CPM and EVM on the whole project and the critical path can make it efficient to identify the key schedule of the project and control the AHTS project schedule well. It can be a model for new product project of manufacturers.

Key words: Project Procurement; Schedule management; EVM; CPM

项目采购管理是船舶建造工程项目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有着密切联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特别是海洋平台工作船之锚作拖轮(AHTS)中涉及的设备材料种类繁多,技术复杂,并且要求标准很高,采购工作量特别大。同时项目对质量、进度和成本都有着严格要求,工作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采购进度管理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直接影响着船舶建造的进度以及建造成本。不仅如此,采购进度管理也集中反映了船企内部管理能力、市场创新能力和主要供应商的合作能力。在现代造船工程中,在有限的造船建造期限内,为确保船企投资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及交船后的使用效果,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有先进的项目采购管理。笔者根据以往在船舶建造总承包项目中的体会,结合当前的项目管理理念,对所工作的公司目前建造中的锚作拖轮项目的采购管理进行分析策划,以确保采购进度管理的全过程都在受控状态,实现采购目标。

1 采购进度管理的内涵

项目进度管理(Project Schedule Management),也称项目时间管理或项目工期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项目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和范围管理等协调作用,相辅相成合力确保能够准时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如期高质量的完成项目目标。

项目采购进度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关键职能,对于项目进展控制至关重要,它是建立在项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合理的工作顺序,采用一定的方法对项目范围所包含的工作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在满足项目时间要求和资源约束的情况下,对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进行估计,并在项目的时间期限内合理地安排和控制所有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使资源配置和成本消耗达到均衡状态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和过程。

2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

进度控制计划是项目采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控制因素,如果没有有力的进度控制计划,就会给船舶建造的实施造成极大的阻碍,影响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实施。因此,必需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进度进行分析、控制并随时调整,保证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配合施工建造计划。

在采购工作开始的初期,首先要根据造船合同进度的要求,结合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分析项目的进度计划,找到关键线路,明确重要的采购里程碑,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符合项目建造要求的项目采购进度计划。该项目的采购里程碑如表1所示。

生产节点是:材料进厂、开料、船体合拢、下水、交船。

笔者基于所在公司的项目采购管理现状,拟将项目网络图法、关键路线法、挣值法等项目管理方法运用在锚作拖轮建造项目的采购管理中,通过这些方法探究分析各关键环节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具体控制措施,确保采购管理全过程受控,完成采购工作目标。

项目网络图法是一种能够显示活动顺序的技术,项目网络图是以项目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顺序的图形显示。本文将用这种方法来编制和优化项目计划。

关键路径法是可以确定出项目各工作最早、最迟开始和结束时间,通过最早最迟时间的差额可以分析得到关键工作,以保证实施过程中能重点关照,保证项目的按期完成。本文采用这种方法有两个目的,一是用来确定检查点,二是为控制阶段在关键路径上使用挣值法打基础。

挣值法是项目计划进度控制的一种绩效衡量方法。本文将采用这种方法监控项目进度以及关键路径上的项目进度,来帮助项目管理者分析项目的成本和工期的变动情况并给出相应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关键路线和采购进度计划分析

3.1 项目进度计划的优化

好的计划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所以需要对进度计划进行优化。

网络计划的优化就是追求在进度、时间及资源安排上的综合配套和优化。

进度优化的第一步工作是找出关键路径。第二步是针对关键路径上的工作进行优化。如图1所示是一个初始的项目网络图,图中带双箭线的路径即是关键路径。

优化进度计划即是调整项目进度计划,根据需要选用时间优化、资源优化和费用优化的方法,使项目计划的时间、资源、费用达到项目范围说明书限定的内容。

网络计划的时间优化就是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寻求完成一项工程或一项任务所需最短的周期。

网络计划的资源优化是在资源限制的情况下,调整资源要求的“高峰”和“低谷”之间的不平衡。分为“工期固定的资源均衡”和“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两种情况。

网络计划的费用优化是指用调整工期的方法来调整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比重,以使两者之和即总费用最少的最优工期的方法。

根据以上方法的特点,本文选择了资源优化和时间优化相结合的方案,即:对关键路径上的工作要分配多一些项目资源,以缩短其工作时间,对非关键路径上的工作可以适当延长其工作时间,将资源调配到关键路径上。从而达到资源和时间安排都最经济。例如,在图1中,可以将工作任务D重新分配与工作任务A不冲突的项目资源,将工作任务D和A调整成平行工作,缩短关键路径上的工作时间,生成新的项目网络图如图2所示。

根据优化后的项目网络图,可以得到新的项目工期。据此可以判断该项目计划是否符合项目计划书的要求。根据该网络图中的项目工作任务间的紧前紧后关系,可以利用Project软件生成项目计划。从而得出项目的开始日历时间和结束日历时间,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开始和结束日历时间。

3.2 关键路线分析

以关键路线CPM为代表的网络图弥补了甘特图不能表达工序间关系这方面的不足,可以用来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进度和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分析。通过网络图可获得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正是由于网络图包含了丰富的信息,项目管理中一般采用网络图来编制详细项目计划并作为执行阶段的分析和控制工具。CPM与PERT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采用最可能估计值表示工序工期,而后者采用三点估计值来表示工序工期。在CPM/PERT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许多适用于不同特点的网络计划形式,表2概括了近50年来网络计划技术的发展情况。

通过对项目里程碑和目标进行分析,根据该项目特点,结合以前项目执行的经验,以及对设计周期、长周期设备(长周期设备定义为从采购订单开始,至设备出厂,交货时间大于8个月的设备)和供货周期以及施工安装周期的研究,确定三条项目关键路线。

关键路线一:开工前准备关键物资基础船舶建造开工。

分析:在船舶开工前的关键工作中,需要的船体结构材料、焊接材料、大型铸锻件等材料到现场,部分设备完成订单。并且需清理部分周期长的国外设备目录,安排订货。

关键路线二:上船台所需物资准备关键物资基础船舶上船台。

分析:在船舶上船台前,采购的里程碑是阀件、滤器、一次二次电力设备以及重要的设备的订货及到位。

关键路线三:船舶下水前物资准备关键物资基础船舶下水。

分析:在船舶下水前,机舱内推进系统等设备需安装完毕,里程碑是主机推进系统的到货。

1)关键路径的监控方案

我们只有定期对关键路径进行检查,关注关键路径的动态变化,才可以避免失去对关键路径的控制,是预防非关键路径转化成关键路径而浑然不觉的好办法。动态监控关键路径,可以使项目管理者及时发现关键路径的变化,保持项目管理的有效持续运行。

重新评价确定关键路径的方法与项目计划阶段评价关键路径的方法相同,但是输入的信息有差异。重新评价某一阶段的关键路径时,要将已经完成的工作任务的实际耗用时间当做计划耗用时间,未完成和未开始的工作任务仍旧使用计划耗用时间。然后用正推和逆推的方法计算出总时差,总时差最小的路径即为新的现阶段的关键路径。

2)关键路径转移后的进度控制方案

当确定关键路径发生变化后,下一阶段在关键路径上的挣值法分析只需对新的关键路径和项目整体进行挣值法分析即可。计算和判断等分析方法同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关键路径确定后,不能只满足于将关注的目光从旧关键路径转移到新关键路径上来,项目关键路径发生变化,一般都有深层次的原因。

GSHI项目采购小组还将召开项目会议,详细讨论关键路径转移的原因,制定对策,抓住问题的实质,真正解决问题。其次,会议还应讨论关键路径转移对项目进度的影响程度,判定新关键路径的出现是否会影响整体项目进度,是否需要递交延期申请,并作出相应变更。

4 挣值法结合采购工作主线进度分析策划

4.1 采购进度时间安排

所有的采购进度计划必须围绕这项目关键路线图来策划,根据前面的分析,确定采购主线进度控制如下:

1)满足开工需要的材料:船体结构材料、焊接材料、大型铸件和锻件、油漆、管系附件订货时间:2009年5月30日;到现场时间:2009年6月15日;

2)长周期采购的进口设备订货:2009年6月30日;

3)满足上船台需要材料:阀件、滤器、电气设备订货时间:2010年11月15日;

4)满下水前需要材料到货:主机等推进设备到货时间不能迟于2010年5月30日。

采购必须围绕上述三条项目主线上的设备采购为工作重心,采购进度必须在控制点完成,而本项目中总共有约80多项的设备为国外采购,订货周期大多超过半个月,因此,确定采购需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订货,才能保证项目如期交付。大型设备对船体机构及全船性能有较大影响,需提前锁定优质的制造商,进口签订项目采购意向书,这样才能保障关键路线上的设备交货周期。

4.2 挣值法对项目的综合考量

挣值法给出了对项目成本和进度进行综合测量和分析的方法,是考察项目执行绩效、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控制的有力工具。

挣值法为反映项目目前所处的位置,需要对项目的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应该做那些、已经做了哪些和已经投入了多少成本。衡量这三个方面需要借助三个

基本的数据指标:

作业进度预算费用(Budgeted Cost for Work Scheduled,BCWS),即项目实施过程中某阶段计划要求完成的工作所需要的预算费用。在计算BCWS时,假定活动费用支出是均匀的,则有:

BCWS=计划完成项目工序工作量×单位工作量预算定额

作业完工实际费用(Actual Cost for Work Performed,ACWP),即项目实施过程中某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所消耗的实际费用。作业完工预算费用(Budgeted Cost for Work Performed,BCWP),即项目实施过程中某阶段按实际完成工作及按预算定额计算出来的费用,即挣得值(Earned Value)。

BCWP=已完成项目工序工作量×单位工作量预算定额

有了上述三个基本数据,即可对项目的进度、成本、绩效等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可以此为基础对项目的将来执行状况进行预测。

进度偏差(Schedule Variance,SV)是指检查期间BCWP对BCWS偏离程度的一种测量。当SV为正表示项目实际进度比计划提前;当SV为负则表示实际进展落后于计划。

SV=BCWP-BCWS

费用偏差(Cost Variance,CV)是对BCWP与ACWP之间偏差的一种测量。当CV为正值时表示项目实际支出低于预算值,即项目费用有节余;当CV为负值时表示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超过预算值,即项目超支了。

CV=BCWP-ACWP

为了反应偏差的程度,也常采用相对进度偏差和相对费用偏差,如下式所示:

在此基础上,可通过计算两个指标:进度绩效指标(Schedule Performed Index, SPI)和费用绩效指标(Cost Performed Index,CPI)来对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进行直接的绩效度量。

如果SPI1,说明项目实际进度比计划提前。

如果CPI1,说明项目实际费用节支。

挣值法用来监控项目的执行情况,当项目执行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根据项目当前检查时点的态势,预测项目终了时的成本和进度,对项目的管理和决策无疑很重要。下面给出基于当前情况,预测项目完工时的成本EAC(Estimateat Completion)和进度ETTC(Estimated Time to Completion)的计算公式:

其中,BAC(Budget at Completion)为项目的总预算,ATE(Actual Time Elapsed)为项目目前实际已花费时间,OD(Original Duration)为项目最初估算工期。这里介绍了用挣值法分析时所采用的部分基本公式,此外还有一些辅助和附加公式。

根据以上分析,下面给出应用挣值法的一般步骤:

① 根据费用基线确定检查点上的BCWS;

② 记录到检查点为止项目费用使(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用的实际情况,确定ACWP;

③ 度量到检查点为止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确定BCWP;

④ 计算CV和SV(或者CPI和SPI),判断项目执行情况;

⑤ 如果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则找出原因并提出修正措施。

5 结束语

本章针对项目采购管理的目标,将项目网络图、关键路径法、挣值法三种方法结合起来,制订了锚作拖轮项目进度管理方案;根据关键路径来突出项目采购的主线,使项目采购进度计划更加合理。在研究项目进度和采购进度方面,用挣得值分析法来监控进度计划的动态变化,得出项目总体进度情况。在项目采购进度管理的过程中,分析了各个阶段采购进度的控制措施和三方进度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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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盛新江. 浅谈带关键路径的挣值法评价方法[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6(16): 49.

[3] 杨坤. 项目时间管理[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6

[4] Alan Webb著, 戚安邦等译. 项目经理指南: 项目挣值管理的应用[M].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5

[5] 朱宏亮. 项目进度管理[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6] 任建琳等编著, 工程建设进度控制[M]. 北京: 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3

[7] 朗荣焱木等主编,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作者简介:伍凤萍(1980-)女,经济师,从事船舶贸易管理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 教学仪器产品;质量管理;招标采购

中图分类号:G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4)21-0027-03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持续增大,使学校的教育装备得到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促进了教育事业快速良好发展。但在教仪产品质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教仪产品质量问题较为突出。做好教仪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已日益成为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师生关注的重点。笔者根据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产品质量问题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1 充分认识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著名教育学家蒋南翔先生曾说过: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是教育的三大基石。教学仪器设备在教育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关系到师生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国家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目前由于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生产企业本身片面追求商业效益,以及产品验收方式不系统、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影响,造成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使学校教学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加强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监管,提高装备的使用效益,已成为教育装备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2 当前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主要问题

无标生产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凡是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验收和仲裁的依据。企业标准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承诺。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但一些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产品生产没有相应标准依据,对产品标准意识极其淡薄,甚至抄袭,模仿别人的产品进行生产。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自己的企业标准,但标准的核心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功能、工艺要求、检验方法等项目条款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也没按要求相关质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样的企业标准,完全不能起到规范产品质量和检验依据的作用,产品质量也就无从保障。

有标不依 一些企业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生产,而是把企业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以次充好。

制作粗糙 一些企业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制作工艺差,质感粗糙,缺乏美感。如常规木制教具中的三角板、量角器,表面不光洁,手摸上去有毛刺感,有的铁钉还在外面,油漆不均匀,刻度不清楚,弯曲变形。教学挂图墨色不均匀,色彩不鲜亮,画面灰暗,无光泽,层次不清晰,字迹模糊,标示不准确,甚至标示错误。

说明书、合格证不规范 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结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内容准确、简明的文字材料,其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产品说明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定条款不完整,无产品技术参数,无规格型号,无保养方法和无警示提示;二是落款处没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E-mail等联系方式。

产品合格证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示义务。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规定条款内容不全、缺少检验员号、检验日期。有的产品包装箱里根本就没有合格证书,仅在包装箱的外面印有红色字样的“合格”二字。

3 影响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

重视不够,管理缺失 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业缺乏相应规范性质量管理规范。一些生产企业对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这种特殊商品的重要性、教育性缺乏认识,对教材内容、实验教学不熟悉,了解不够。随意性较大,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影响到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产品标准不规范 现行的“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不尽规范和完善,标准缺口大,很多产品没有标准。配备标准作为指导装备、生产、供应的指导性文件,对其配备的产品应该有严格科学的规范和要求。然而,在每个产品标准的九个栏目里,其中对约束产品质量起重要作用的“规格型号功能”和“执行标准代号”这两项条款的规定和表述不尽规范,一些表述很模糊、不明确,有的产品甚至是空白,无任何要求。由于教学仪器品种繁多,全国的教材不统一,有多个版本,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功能的产品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规格型号、不同的材质,价格更是参差不齐。

招标采购机制不完善 目前学校配备的教学仪器设备都是通过招标形式进行采购。这种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采购成本,提高了经费的使用效益,但也存在一些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产品标准问题。“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中有2000多个品种,但其中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到20%,仅涵盖几百个品种,大部分产品没有产品标准,标准制定严重滞后。没有产品标准就不能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也就无法在招标采购中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客观上为不合格产品中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2)分包方式不科学。教学仪器设备品种多、单价低,如果按单一品种进行分包,包数会较多,但价格较低,投标者没有积极性,易造成流标。若按学科分包,同一学科中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目前没有一个中标企业能够生产同一学科的全部产品,中标企业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或调货,在此过程中,产品质量容易出现问题。

3)评标专家专业范围有限。评标专家由政府专家库中抽选,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装备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师。这些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的专家并不是“全才”,不可能精通所有学科,而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涉及数、理、化、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美术、体育、图书、课桌椅及学生公寓家具、信息化技术等多个方面,要求评标专家在短时间内对多学科、多类别产品的标准、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生产工艺、材质材料进行评价、比较这种方式并不科学,由此做出的结论也有待商榷。

4)评分标准问题。招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也就是说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的情况下,价格分最低占30分,最高则可占60分,由此可见,在现行招标采购机制中,产品的价格占据了主导地位。选择较低的价格是招标中的重要因素,也是投标企业中标取胜的关键指标,这对于以小、杂、散、多为特征的往往单、总价又比较低的教仪产品实际情况而言,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的质量。

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生产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多是由当初的校办工厂转制为私有化民营企业的。其本身受规模、资金、人才的限制,长期以来存在着投入少、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人员流动性大等方面的问题。有些企业还保持着作坊式的生产模式,基础管理差,从管理者到员工大都未接受过专业的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对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认识不够,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产品质量的提升。

产品检测验收机制不完善 产品的验收是重点,也是一个难点。1)目前的招标采购流程中,采购人与最终的用户不一致。对于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对产品质量的技术要求,用户并不是很清楚,验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2)市和区县基本没有专门的检测机构,不能组织集中验收产品。3)标书中基本都要求中标企业直接送货到用户,但用户并不具备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的条件和能力。对于一些简单且可以目测的产品,在验收时只是清点数量,查看有无破损。而对于专业设备产品,用户没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又没有经费预算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工作也就无法深入地进行。另外,用户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由于反馈机制的不畅通,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往往是不了了之。

4 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几点建议

加强行业管理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提高产品质量应从源头抓起。行业、企业均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进入这一行业。对于进入教育市场的产品,尤其是新产品,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还应在全行业开展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检查结果,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不能参加全国展示会、不能参加招标采购等。

加强产品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产品标准 “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中有2000多个品种,其中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到20%,仅涵盖几百个品种。绝大部分产品都没有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招标采购、产品检查验收的依据。没有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完善产品标准。

规范招标采购机制 首先,应规范评标专家。参加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专家不能只看职称和级别,也需要懂教学,熟悉教材、教学、了解行业状况和教学仪器设备基本配备要求,要适当吸收符合要求的一线教师参加评标并高度重视他们的意见。其次,要规范评分标准,加大产品技术指标在综合评标中的比重,杜绝低价劣质产品中标。最后,对招标采购中的“分包”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规避因此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针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生产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常规培训机构,定期举办基础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业务学习和理论学习等方面的培训班,为企业的建设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企业也应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制订可行有效的培训计划,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业务培训,包括教学、教材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企业自我提升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12篇

【关键词】 公立医院; 采购机制; 现状分析; 改革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管理暴露出了越来越多体制上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医院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医院采购机制是目前医院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环节,采购机制的改革是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医院自身生存能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

一、医院采购管理机制改革的意义

首先,医院采购机制的改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医院自身生存能力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医院每年的采购总额约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如果除去财政补助,那么每年的采购总额约占收入总额的70%左右。

其次,医院采购机制的改革是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目前我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已成为一大社会顽疾。在降低医疗费用的大趋势下,要求医院必须从采购环节入手,开源节流,降低采购价格和成本,在保障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再次,医院采购机制的改革是反商业贿赂的要求。当前我国医院的采购机制很不完善,普遍漏洞较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06年全球腐败年度报告》指出,各国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公共支出由于腐败而造成的损失一般占公共卫生支出的5%。防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行为已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之一。

二、医院采购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医院采购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

由于医疗系统本身的特殊性,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的采购职能根据物品的属性大致归属于总务、设备、药剂等部门。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采购团队通常都由非专业采购人员组成,专业水平、谈判能力、综合素质低,无法适应当前医院采购工作的需要。在职业道德方面,采购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从事医院库房会计岗位的人员学历也普遍偏低。

(二)医院采购预算机制

在我国,医院属于事业性单位,其预算的制定受政府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控制。医院的年度预算基本上是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编报,预算不能反映医院下一年度资本性支出、经营及财务的真实情况。作为医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预算也只是根据历史数字的匡算,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医院采购决策机制

物品采购计划由各库管按照历史数据,预测出物品消耗量,数据的来源主要依靠各库管主观经验来估计。通常,药品按照门诊和住院用量来决定,医疗耗材按照各病房的预计耗用量,办公消耗性物资按照各部门的实际需求来采购。对于科室临时需求的,一般按照各部门的申请采购。设备的采购根据科室业务提出要求,设备部门批准后报请主管领导或院办公会批准后采购。

(四)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制度

随着各地卫生系统集中采购功能的不断深化,绝大部分省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医院实行了药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非集中招标药品一般经医院药事委员会集中评审后采取议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对药品、器械、设备等物品的供应商,绝大部分医院尚未进行管理或者实质性的管理,即便已经开始管理的医院,由于物品采购部门的不集中、评价标准不统一,很难保证评价的公平性,也无法对供应商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五)医院采购内部控制与监督

公立医院的采购管理工作形式上比较完整,但从各医院的实践来看,剔除医院自身的特性外,其制度仍然无法达到内部控制的要求,多数情况下采购管理部门拥有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审批、采购、验收、库房管理与发放、付款计划的制定等一系列权力,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同时,医院普遍缺乏对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活动的监督,即使有一定的监控机制,基本上也都是事后监督,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不能行之有效地保护医院的经济利益。

三、公立医院现有采购机制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

(一)医院采购职能部门设置不合理导致管理混乱、采购效率低下

我国多数公立医疗机构物品采购的权力分散在多个部门,属于主体分散的采购方式,不利于医院领导层的统一控制和决策。各部门的采购职能没有予以科学、合理的界定,导致采购范围交叉,必然不利于采购资金总额的控制,引起采购管理的混乱。

(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加大了采购资金占用量和医院运营成本

当前公立医院普遍没有建立起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因而也就没有科学的年度采购预算,项目采购也不例外。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缺失,导致物品的消耗没有控制指标,消耗性支出没有目标成本,一切均按实际耗用量采购,采购的随意性较大,因而也就无法控制采购成本。没有依据,那么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

(三)内部控制与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现象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通常都掌管着医院采购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物品的采购与验收、管理与发放等权力,采购渠道不公开,采购方式不透明,缺少内部约束机制,极易滋生一些腐败行为。医院大约占有90%左右的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的市场购买力,按照市场流通的法则,其获得的物品采购价格必然会低于市场零售价,但事实是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往往高于市场。

(四)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流程不合理,采购风险失控

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管理不善,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浪费现象。如在物品试用方面,多数医院的管理就比较混乱。一些医院为加强采购工作,实行招标采购,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暗箱操作严重,公开招标流于形式,采购风险有增无减。

四、改革医院采购机制的建议

本文认为,医院必须整合所有采购资源,重新规划,成立集中的专职采购部门,采用集约化采购管理模式,统一事权,集中采购。集约化采购模式是采购管理的内在要求,其优点:一是有利于集中管理供应商;二是便于实行对采购资金的统一管理;三是有利于实现采购预算控制,做到合理采购;四是便于与兄弟医院的集中采购部门建立联合采购机制,形成规模采购效应。具体来讲,应在以下方面作出改进。

(一)改革现有的采购管理组织

成立集中采购部门是医院进行采购管理、节约采购成本的关键,也是实现医院成本管理目标和宗旨的必要手段。为了降低采购价格,整合采购资源,公立医院应尽快成立科学、高效的集中采购机构,构建科学的医药物流供应链,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挖掘“第三利润源泉”。同时,要成立采购决策部门和采购监督部门,统一行使医院重大采购决策和采购监督职能。如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和采购监督委员会。

(二)构建网络化采购预算管理模式

通过提高医院决策者、管理层对预算的认知程度,建立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以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专职部门以及预算责任网络为医院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利润进行预测,审查、研究、协调各种预算事项。实行预算责任单位与预算专职部门相互监控的方式,使它们直接具有内在的相互牵制作用。预算专职部门应直接隶属于预算管理委员会,以确保预算机制的有效运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采购管理制度

为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保持采购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成立集中采购部门的同时,必须明确采购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科学、合理的采购流程,建立健全与采购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既要达到监控的目的,又要保证流程合理、有效,从而提高采购效率。此外,还必须尽快建立评价供应商的制度和标准,建立供应商的电子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四)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大大降低采购风险,有效预防不良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现象。在采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对采购价格、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数量、供应商的控制。因此要建立采购计划权、价格控制权、市场采购权、质量验收权、资金结算权相分离的内控机制。在库房管理部、综合采购部和财务部门之间形成“管计划不管采购,管采购不管结算”的制约机制,实现对采购订单信息流、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全流程跟踪,增强采购透明度。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通过预算、请购、订购、招标、合同、验收、结算等环节来严格加以控制。此外,为加强物资核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委派制。

(五)引入“适时制管理(jit)”模式

采用适时制管理,即只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量,采购需要的物品,零存货是jit的最高目标。jit作为一种管理思想,在提高整个供应链对需求的响应时间、降低供应链的物流成本、实行按需及时供应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医院的采购管理应引进“适时制管理(jit)”模式,加强医院存货管理,从而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采购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为了提高采购员拒腐防变的能力,防止其走向犯罪的道路,首先要打造一支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谈判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采购团队,然后定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按期进行岗位轮换。

(七)加快开发网络采购系统

不断优化物品采购流程,适时开发网络采购系统,实现采购业务的网络化运作,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大控制力度,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流通环节,提高采购效率。如适时采用网上竞价(e-biding)系统,通过充分竞争的环境,把价格和服务的底线推到循环竞争的极限。

公立医院采购机制的改革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使其沿着制度化、标准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实现采购活动的阳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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