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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艺术市场;戏剧
中图分类号: 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35-0222-01
在当代中国,对所谓的文化艺术往往充斥着一定程度的功利热情。“艺术的基本功能是欣赏,但现在已逐渐让位给了投资。艺术创作是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但由于市场的影响,使艺术家从前是看政府的脸色、看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而今更多的是看市场的脸色,甚至是根据市场订单去创作、去生产。
一、文化艺术市场有序管理的必要性
文化市场是整个经济社会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戏剧艺术作为特殊的文化商品,必须进入文化市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观众的文化消费,才能最终完成戏剧艺术创作的全过程,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戏剧艺术的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因此,有人说:“没有观众参与的戏剧艺术,就没有生命,就不是真正的戏剧。”这话颇有道理。认真考察戏剧艺术的本体美学特征,其核心点就在于它“当众表演”,这是戏剧艺术与影视艺术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戏剧艺术的成功点、得力点、闪光点、动情点。当然,所谓“当众”的“众”,自然指的就是观众。从这个意义上讲,“顾客第一”、“顾客就是上帝”等市场经营理念,同样适用于文化市场中的戏剧艺术,即:“观众第一”、“观众就是上帝”。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的必要性,还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两大理论层面来分析理解:
一方面,是戏剧艺术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仅以我国传统的戏剧形式――戏曲艺术为例,便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可以说,戏曲艺术自它孕育、诞生之日起,就与文化市场同呼吸共命运。在唐代的“参军戏”时期,就出现了我国戏曲史上第一个民间戏曲班社――陆采春组织的“陆参军”,也就是“陆家班”,实行的就是巡回演出、商业演出、自找市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到了宋元南戏与杂剧时期,商业大兴,“通宵夜市”随处可见,于是专门演出戏曲艺术的剧场――“勾栏”及“勾栏”相对集中的“瓦舍”便应运而生。无论是“勾栏”还是“瓦舍”,其实都是文化市场中的“摊床”、“店铺”、“超市”,都与市场结下不解之缘。到了明清时期的传奇以及“花部”、“雅部”,无论是南昆北弋还是东柳西梆,都是班社如云,艺人似星,市场竞争,争相亮相。到清后期的“四大徽班”进京,再后来京剧的“四大须生”、“四大名旦”,皆各有班社,纵横市场,打造精品,铸造辉煌。北京的“天桥”,上海的“大世界”,无异于古今“瓦舍”。国中重镇,域外名城,“跑码头”的戏班你来他往,都在抢占市场,争夺“票房”。可以说,没有文化市场这块肥沃的土壤,戏曲艺术就无法生存发展。
另一方面,从接受美学的视角来考察,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又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与审美娱乐的需要。长期以来,戏剧艺术就是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文化必需品,是他们文化娱乐的重要载体。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同时,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更对戏剧艺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文化要求。
二、文化艺术进入文化市场的可行性
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戏剧艺术进入市场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困难。但是,许多成功的先例同样充分证明了我国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的可行性。例如话剧导演林兆华、孟京辉、牟森等人导演的一些“前卫话剧”,就通过“小剧场”的载体,成为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的枢纽,也成为戏剧艺术连接观众的桥梁,创造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的喜人业绩,为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提供了可行性的参照系。
三、文化市场管理者的责任与作用
作为文化市场管理者,对于戏剧艺术进入文化市场,负有直接的、十分重要的责任,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化艺术演出市场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文化市场管理的新工作、新问题,也是重要工作与重大问题。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均应对此有明确而又正确的认识,并实施具体且有效果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董健,马俊山.戏剧艺术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一、独立审计市场的含义及特征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赌场,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四)积极引导普通投资者,提高素质提高普通投资者的素质,培养其投资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扶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如养老金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积极引入境外投资者(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同时让境外法人股减持,实现境外股全流通;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成为真正的投资场所,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
第一条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原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五)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或海上石油资源的外国合同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代企业中,由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两者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使得股东必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控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管理者内部的竞争(如管理者的能上能下、竞聘领导职位等);外部控制主要是指投票权竞争、要约收购或兼并以及直接购入股票等(Manne,1965)。无论是内部竞争还是外部控制,管理者都会面临相互之间对公司资源管理权的争夺,由此将形成公司的控制权市场。
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交易主要包括企业并购(公开市场要约收购、与大宗股份持有者协议收购、标购等)和权争夺两种方式。权争夺也就是投票权竞争,是一种投票机制,按照这种机制,股东对董事、现任经理或其他股东提出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在任经理和部分股东通过分发竞争性的委托材料来积极收集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投票权,以增强影响投票结果的能力。委托投票权竞争的实质是在任经理与持异议股东对公司权的竞争。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公司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表现得更为明显,而且给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利益者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美国证券市场,这种现象和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连建辉,傅明华2002)。
一、企业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与公司治理结构
权争夺是公司的不同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投票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进而达到控制董事会、掌握公司控制权和改变公司战略的行为。与通过并购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不同,权争夺主要是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与公司并购这一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相比,权争夺具有成本较低、信息披露更公开等特点。权争夺具有的独特内涵和特征,使其和公司并购一起成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方式,同时,也使其成为一种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持异议股东对现有公司管理层提出权争夺,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公司治理的低效率水平转变为高效率管理。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低效率管理主要表现为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据对1978——1985年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60次权争夺的统计,大多数持有异议的股东宣称,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管理效率非常差,投资政策不当,管理层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其工作的结果导致诸如股票的低收益、公司股价的下跌等。持异议股东认为,自身有能力更好地管理企业,由此相应地提出一些声誉较好、并有一定知识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力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高层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从而实现自身控制公司资源的意志,提升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人力资本素质。从总体上说,公司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是惩罚那些并不采取公司高效管理的管理者的一种机制。
第二,适度的权争夺有助于提高企业股东的个人财富,给市场带来较好的预期。Dodd和Warner(1983)通过对1962年7月到1978年1月期间发生的96起权争夺案件进行考察,得出了如下结论:(1)虽然持异议(挑战者)的股东在权争夺战中胜率只有25%,也就是说只有25%的案例通过这种方式,挑战者获取了企业的控制权,但75%以上的企业由于权争夺这一过程提高了价值,在争夺期间,股东获取的平均超常收益为8.2%;(2)无论发起权争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还是仅仅为参与董事会,股东的超常收益通常将会发生;(3)在权争夺期间,公司股价的上升受争夺战的影响较小,当然,若挑战者获得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将对股东利益产生较大影响;(4)在发生权争夺前40天内,相关公司股票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率显著达到10.5%,这表明围绕权争夺,公司股价都有不错的表现。Bradley(1986)在《围绕投票权书信息的披露和年度股东大会前后普通股股票收益率的解释》一文中也支持了Dodd和Warner(1983)的结论。后来主流理论也承认,在权竞争中,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拥护者哪方取得争夺战的胜利,只要是与投票权争夺有关的活动,公司股票价格都会有良好的表现,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因此权争夺有助于股东财富的增加,给市场带来较好的预期。
第三,适度的权争夺有助于缓解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增进社会的总福利权争夺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权争夺的结果如何,股东财富在权争夺期间总是增加的。从股东的福利效应来看,权争夺的失败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损失。但从总体来看,权争夺的威胁和发起对管理者而言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采取对股东有利的政策,并减小背离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权争夺在消耗公司资源的同时,竞争本身缓解了问题,较好地调和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优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权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它能起到公司控制权市场交易的作用。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释放大量资源的控制能力,从而使资源流向更高价值的利用之处,增加了全社会的福利。
二、企业权争夺机制实施的困境: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视角
对于优秀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权争夺不必花去他们大笔的钱就可以收购股权,这似乎是他们更替取代现任者的一种好方法。但严格的权争夺也存在许多问题,这限制了它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第一,权争夺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使股东相信竞争者的成功对他们有利。
由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竞争者取代现任者并不意味着竞争者能够更好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如果股东不清楚竞争者的能力,但是知道潜在竞争者的平均能力比现任者更低,那么股东的理性决策就是选择现任者。但是事实上,即使某竞争者的能力为拥有充足信息的股东所知,但进行投票的股东也许并不能根据市场价格判断其能力,因此一般来说仍会选择现任者。结果就是,竞争者即使能够做得更好,由于很难使股东相信自己,故也很难让股东为他投上一票。在权争夺中,竞争者能力的不确定性使股东很难对其投赞成票,这一观点早先已见于Pound(1988)以及Bebchuk和Kahan(1990)。权争夺能产生有效结果的充分条件是,当且仅当竞争者的总价值大于权争夺的总交易成本与现任管理者的总价值之和,这时一旦发起对现有管理层的竞争,所有理性股东都投票选争夺者。但由于现实条件的约束导致这种理性的结果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在现实中,使现有股东相信争夺者更加优秀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权争夺难以实现由集中所有权产生的有效收益,从而难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要获得控制权带来的潜在有效收益,则要求他们拥有公司收入或控制权的较大比例。然而,从目前的多数观点来看,权争夺被采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争夺者不需要大量的资本、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控制性股份。实践中,权多通过投票或表决而实现,即使在权争夺中获胜也不一定就能使争夺者获得很大一部分现任管理者的收入权或投票权。这也就是说,有效收益更多来自于所有权的集中,而权争夺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因此通过这一行动来改善公司经营绩效的程度就大受影响。
第三,信息不对称导致权争夺陷入困境。
在经理人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股东对持异议股东的认识不充分。Shleifer-Vishny(1986)利用人力资本隐蔽性特征模型阐述了竞争者能力的信息不对称是分析权争夺的关键因素;张维迎(1994)在博士论文中以隐藏行为模型、隐藏信息模式并结合经营才能、个人财富和个人风险态度,均衡建立了一个企业家——契约均衡理论。他们认为,人力资本是否能够成为企业的经营者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该人力资本的个人能力是否能被企业股东所了解。在企业权争夺中,由于理性的信息不对称使股东不知道控制权收益的实际值,他们就不得不根据自己对可变的控制权收益的估算进行投票。如果不能由市场价格得到推断,他们就只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信息推断作出投票决定。如果理性的信息不对称使股东不能由市场价格获取与控制权收益相关的信息,那么在信息不充分的市场中,所有理性的信息不对称的股东就不会选择争夺者,即使该争夺者获胜后能带来真正的收益。
三、结论与启示:设计合理的企业权争夺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一种管理约束机制,权争夺有助于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权争夺,股东可以对未能实现股东目标的管理者加以惩戒。但是权争夺机制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现实困境,需要加以解决。
(一)一线多价矛盾突出。一是随着公路客运市场的发展,营运线路细化程度越来越高,重叠路段越来越多、越来越长,致使同一段公路上跑着多条线路、不同营运性质的车辆。其既有农村客运车辆,又有普通客运车辆,还有跨省班线车辆,更有公交车辆。按照现行公路客运价格政策,则会出现多种票价,导致同线路同站点票价不同。差距最大的是农村班线和普通客运票价,现行政策规定下的短途客运燃油附加费超过正常运价,但农村班线没有燃油附加费。这就使得同一条线路上的农村班线票价仅为普通班线票价的一半。在客运市场平稳的情况下,市场会自然形成一个一致的票价。但在节假日等客流剧增时,不同性质的车辆就执行不同的票价,出现一线多价的问题。价格的变动往往引起乘客的不满,带来投诉增多。特别是随着宝鸡市城市规模不断发展,城市区域不断扩大,近郊班线与公交线路重叠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公交由于享受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加之与公路客运核定乘客原则不同,几乎无载客量限制,致使票价很低。如宝鸡蔡家坡中线与15路公交线路票价问题就比较突出。客运班线宝鸡蔡家坡线路(中线)全程47公里,其中宝鸡至虢镇段共23公里与公交15路同线,但15路(普通车)全程票价2元/人,而客运车辆目前仅燃油附加费就已达3元。这样,客运班线宝鸡虢镇段票价最少也要超过6元/人。宝鸡至观音山、潘家湾、虢镇、县功等郊区线路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二)价格与成本倒挂严重。执行新规定八年来,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油料、车辆购置费、保险费、维修费、年折旧费、安全设施设备的投资都有不同程度增加。特别是工资的大幅度增加和核载乘客政策的严格执行,致使营运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客运价格却是8年前制定的。其后虽然有燃油附加费的补偿,但仍远低于成本的增加。这样一来,一方面增加了客运企业的经营困难,另一方面也掣肘着客运价格的管理工作。据对宝鸡市某山区县客运公司调查数据显示,司乘人员工资成倍增长。其月平均工资,2006年驾驶员仅为900元,售票员为400元;2012年分别为3500元、1200元,涨幅分别达到289%和200%。维修费用也大幅度增长,2006年650#半钢轮胎每个320元,国II喷油器每支50元,2012年分别为580元、998元,涨幅分别达到81.25%和189.6%。
(三)油运联动机制不合理。现行燃油附加费以100公里(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为计费单位,单位太大,给短途乘客带来不合理负担,造成了客运企业内部的不公平。以中型中级车为例,虢镇凤翔的正常运价(不含2%旅客责任保障金和通行费)为3.5元,而燃油附加费达到3.5元,占运价的100%。而宝鸡陇县的正常运价(上同)为15元,燃油附加费也是3.5元,占运价的23.33%。这既给乘客带来不合理负担,同时也给客运企业内部造成不公平。
(四)燃油附加费长期游离于票价之外而产生新的矛盾。燃油费本来是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客运票价的构成之一。燃油附加费是在成品油价格频繁变动的情况下,票价不能及时反映成本变化的权宜之计。而燃油附加费仅反映燃油费的变化,却不能完全反映燃油费变化引起的成本变化。按照省上的规定,燃油附加费不作为票价收入计提客运费,等于是把票价的一部分拿出,造成了客运企业内部核算的混乱。还有燃油附加费是什么收入没有明确,对这部分的收入是否计税也没有明确,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造成了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不平等。
(五)农村班线价格政策不合理。目前的农村班线以2006年的油价为基数,按座位进行补贴,农村班线票价不实行油运联动机制,即不收取燃油附加费。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截止到2012年底(即2006年3月25日与2012年11月16日比较),90#汽油价格每吨累计上涨4125元,0#柴油价格每吨累计上涨3833元,可油料补贴标准基本未作调整。2012年柴油零售价8.00元/升,而2006年柴油零售价格4.26元/升。以每辆车每天耗油30升计算:2006年30升×4.26元/升=127.8元,2012年30升×8元/升=240元,每车每天增加燃油费支出112.2元,即单车每月增加燃油费支出3366元。2011年上半年月均燃油补贴金额为1389元,政府的补贴额只占燃油价格上涨的41.26%,其余58.74%由企业自己负担。
二、对策和建议
(一)应尽快调整车型运价。车型运价是公路客运票价的基础,其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公路客运成本变化。只有合理的运价,才能保障经营者规范经营,激励经营者不断提高车辆档次,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公路客运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可将燃油附加费的政策扩展,参照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选定影响客运成本的主要因素,建立客运成本变化数学模型;当成本变化达到一个限度时,即可启动客运价格调整机制。这既可使运价及时反映成本变化,也可消除燃油附加费长期游离于票价之外的不利影响。
(二)改革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将公路客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随着客运体系的不断变化,公路客运市场的变化日新月异,决定客运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随着铁路客运的发展,铁路沿线的公路客运价格就必须向铁路票价靠拢,如宝鸡到西安的高速公路客运票价一直执行不到位。另外,客流量的变化,致使上座率变化较大,加上路况、季节变化对客运成本的影响,如果不给经营者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一方面客运市场缺乏活力,另一方面经营者也难以经营。
(三)下放农村班线车型运价管理权限。随着国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善,各级各方面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加大,城镇化推进加快,民生工程不断得到提升,农村公交发展加快,这些都使得农村客运市场、运输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多方面、多层次影响着农村公路客运价格的形成。加之,我省南北跨度大,县域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一方面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公路客运的关注度和资金投入区别较大;另一方面使当地居民消费水平不同,老百姓对出行交通支出的承受力不同。还有山区、平原地理环境不同,致使运输成本差别较大。再有人口分布差别,客流丰歉不均,致使上座率差别较大。如果继续执行全省一价,既违背了政府定价原则,也不能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公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概念从什么时候正式开始使用也许很难确定,但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极大地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突出现象。1988年,修改宪法时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此后,我国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于是,民营经济作为一种涵盖面更宽的概念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党的十五大以后,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规范个体和私营经济主体的有关法律,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民营经济概念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就认识到,必须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缓解当时已相当突出的劳动者就业的压力。并认识到个体经济能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拾遗补缺”、“有益补充”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个体经济也从配角升格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营企业和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后,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大概全国有300多万户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他们中从业的员工大概有1.5亿人,新增就业的70%是在个体和私营部门,而个体私营部门也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中,其中有一部分已经成为了上市的公司。中国的个体私营企业所占中国GDP大概50%左右,并且每年都以30%的速度在成长。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显露出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但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时候,他们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许多民营企业的设备科技含量低,技术改造的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由于其先天的原因,较低的员工素质也制约了企业技术更新的速度。
二、进入壁垒的基本理论
进入壁垒的概念首先是由贝恩所提出,其义为“一个产业中原有企业相对于潜在进入企业的优势。这些优势体现在现在原有企业可以持续地使价格高于竞争水平之上而又不会吸引新的企业加入该产业”。这一概念的提出从理论上是基于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对现实市场垄断竞争程度的划分。在一个具有垄断因素的市场定价模型中,存在着企业的市场力量,这种市场力量存在而又不会诱发进入的程度就表明了一个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并将其表示为引发进入的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是由进入者而不是由在位者承担的单位成本。这一概念成为贝恩以来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核心。
后来,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勒从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进入壁垒可定义为必须由一个寻求进入某产业的企业而不是由已经在该产业内的企业承担的(在一些或每个产量水平上的)生产成本”。这就将进入壁垒限定在影响潜在进入企业的需求和供给条件上,从而对企业规模产生影响。
冯·威泽克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将进入壁垒与社会福利效应相联系,在进一步扩展了斯蒂格勒的定义后认为,只有当进入壁垒导致了一个次优的资源再分配时,它才会引起政策的关注。进入壁垒是必须由一个寻求进入某产业的企业而不是由已经在产业内的企业承担的生产成本。从社会的观点看,这种生产成本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这一概念说明需要对进入壁垒的正负外部效应做进一步的衡量。
三、我国民营企业的进入壁垒
(一)政府管制
1.市场准人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限制
我国民营企业受政策的制约,目前进入的产业范围较狭窄主要局限在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餐饮等行业,而在电信、铁路、金融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等许多产业禁止民营企业进入。
2.民营企业合理的税费负担仍然过重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税费负担较重,如对所得税的重复征收,民营企业除与国有企业一样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创立头三年免税,之后两年减税。在“两税合一”之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15%),对民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政策不利于激发民营企业投资扩张的积极性。
3.在政府管理方面的低效率提高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办事的作风和效率以及办事的制度化、透明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提高了民营企业经营成本。一些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歧视刁难民营企业的现象仍然存在而无法制止。有些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大企业和小企业有不同的区别对待,如在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出入境政策方面,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都还存在一定的待遇差别。
(二)融资困难
1.民营企业自身缺陷的制约
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从集体企业发展而来,处于初创时期,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治理结构方面相对落后,不能满足金融机构贷款的“准入条件”。如财务信息不透明,资信程度差。民营企业由于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缺乏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民营企业通常采用的家族式的公司经营模式,无疑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向其贷款的积极陛。
2.资本市场不健全,融资渠道不畅
(1)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由于长期以来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考虑更多的是贷款的风险性问题,因此,金融机构对基层分支结构的信贷经营权控制十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导致许多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2)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主板市场的“高门槛”造成了民营企业的“此路不通”。我国证券法对企业上市设定了严格的标准,在已有的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仅有的一些民营上市企业都是资本规模雄厚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的企业,而对正处在发展期,迫切需要资金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主板市场融资是遥不可及的。
3.政府职能缺位,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现有的政策主要是以大、中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没有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我国缺乏针对民营企业的立法。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美国就专门立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尚为空白;我国没有建立起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银企合作缺乏政府支持等。
四、打破进入壁垒的对策
1.摆正民营企业的地位和形象
中国的民营企业,一直处在协助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地位。直到“十五”期间,民营企业才明确地与公有制经济站在同一高度。巩固民营企业现已取得的地位,将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下去。政府应通过必要的、固定的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政府也应该向公众宣传如何建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基本问题。
2.政府确立服务于企业的观念
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才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主体,所以政府应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制定各种政策的出发点。通常来说,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1)维护正常的、良I生的市场秩序。(2)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持经济稳定与增长。(3)协调和保护本国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所以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3.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审批是国家制约和调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国外也采用行政审批来调节经济。但是我国政府在行政审批上较多地干预了民营企业。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改进。要取消和减少原有的审批项目,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和备案制,只保留最低限度的审批项目。
4.开发资本市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地区的资金需求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授权授信,拓宽地区金融资金营运空间。要以效益为目标,积极寻找、培育和扶持优良民营企业客户群;要适应民营企业贷款需求特点,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制度,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对一些关系密切的民营企业可实行联保贷款方式,努力满足民营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健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
一方面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应扩大客户范围,要制定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政策,如建立专门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适度减少贷款审批程序和环节等。另一方面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逐步放宽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规模限制,适度放开债券利率并丰富债券品种,鼓励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发展资金。
五、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备受瞩目。从地位弱小的社会经济群体发展壮大成为“扩大就业自主渠道”、“国有企业改革的助推器”、“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加速推动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民营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究起原因不只是受政府管制行为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民营企业自身的制度安排和经营状况等内部制约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民营企业是否有核心竞争力、自身的人才梯队是否健全、自身的发展速度是否合适、自身的财务风险是否合理、家长式管理模式是否奏效等等。只有在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完善的制度安排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国的民营企业才能打破市场进入壁垒且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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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盐务局、市批管处:
自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盐,落实专营政策,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确保食用盐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即为典型的案例,令人深思、教训深刻。食盐作为一种人民生活必需品,联系着千家万户,马虎不得。因此,为巩固业已取得的成就,规范盐业流通秩序,确保合格食盐供应,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食盐专营与管理,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党和政府赋予盐务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市盐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市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一要常抓不懈清理整顿盐业市场。各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业、边界地区交界处、私盐重灾区、腌渍酿造业、食盐经营户、流通环节,特别是高碘乡镇与缺碘乡镇搭界地区,以及肆意向高碘乡镇贩销碘盐、向缺碘乡镇贩销无碘盐的不规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要对全市盐业市场进行无缝隙、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流入高碘地区的加碘盐与流入缺碘地区的无碘盐,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食盐。
二要规范批发企业经营行为。各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专营政策,严格落实省、市局的盐种管理规定与国家的价格政策。食盐批发企业要按下达的计划数量、流向、盐种均衡组织购进,保证向市场销售合格盐产品。居民家庭腌渍用盐分季节供应小包装粉洗盐和一级日晒盐,小包装畜牧盐须供应一级日晒盐;酿造、腌制(渍)等企业(大户)生产用大包装日晒盐和大包装畜牧盐推行供应洗涤加工的日晒(腌制)盐;向高碘地区供应合格无碘盐,向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的加碘盐,并且完善在各批发企业设立的无碘盐专柜,确保高碘病患者能购得无碘盐。
三要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及盐政、公安联合执法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与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边界市场联防联治协议,营造多方齐抓共管,共同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对走私贩私扰乱盐业市场秩序,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
三、严肃纪律,狠抓落实
加强市场管理,确保合格食盐供应工作是市局为推动全市食盐专营水平不断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再坚持且重点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提高执行力,切实将该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近期,市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迟缓,落实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的批发企业,一旦被查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除严格考核、责成限期整改外,性质严重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二条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除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收资金、以委托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的地质勘查和地质技术服务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勘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
(五)地质测绘;
(六)地质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市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管好地质勘查市场。
第五条地质矿产部负责制定与地质勘查市场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对地质勘查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勘查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矿产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勘查市场承包项目。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由地质矿产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地质勘查市场中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发生纠纷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技术结论,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可以按照解决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规范办理。
第九条凡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提交的可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应按国家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并填报矿产储量表。未经批准的勘探报告不能作为矿山设计和银行拨款的依据。
第十条地质勘查市场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向勘查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资料机构汇交。汇交资料的单位,其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地质勘查市场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十二条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私自冒用及伪造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填报矿产储量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时汇交或拒交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
上述罚没款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加强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实现全市文化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文化部、省文化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以开展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文化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队伍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文化市场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文明执法。要通过“队伍建设年”活动并不断努力,达到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形象良好的文化市场专业执法队伍的总体目标。
队伍建设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一是强化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形成积极向上、踏实工作、有为有位、开拓创新的工作风貌;二是全面提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观念、能力和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三是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四是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廉洁自律水平,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禁执法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严禁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二)“队伍建设年”的工作任务
1、举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法规知识培训班。用六个月时间,举办2-3期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轮训一遍。
2、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检查活动。市文化局将组成两个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各县区*年以来文化市场执法情况进行1-2次全面检查。
3、深入开展“平安文化”创建活动。联合市、县区综治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平安文化”创建活动,以网吧、音像市场和农村文化市场作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非法音像制品等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4、利用“行风热线”宣传窗口,提升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形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行风热线”宣传窗口,宣传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廉洁行政意识,推行“阳光政务”、“阳光执法”,树立我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于接听的群众举报、咨询电话,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答复,直到群众满意为止。
5、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实行端口前移、重心下移。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形成打击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6、参与上级组织的“队伍建设年”活动。积极参与文化部、省文化厅组织的文化市场法规知识竞赛、文化市场执法案卷评比、农村文化市场调研和研讨和文化市场评优树优等一系列活动,促进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一)优化市场结构,规范连锁经营,培育市场品牌,繁荣文化市场。
要充分发挥连锁经营在音像、网络文化市场的引导作用,以促进文化市场发展为第一要务,积极扶持、培育、壮大文化市场打造各市场领域的旗舰店、示范店;在文化市场全行业倡导和推广诚信经营理念,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推动全市文化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网吧监控平台为依托,不断加强监控力度,提高文化市场整体管理效能。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网吧监空平台建设,提高网吧计算机终端在线率,争取服务器终端在线率达到80%以上,对擅自停止、卸载和干扰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为进行歌舞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演出等市场监控做好准备,为实现全市文化市场网上监控奠定基础。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确保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化。
1、积极推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区要层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区和执法责任人,责任到人,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2、实行举报登记制度。要发挥文化市场12318举报电话的作用,制定严格的登记、查实、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举报案件,立即进行查处,确保举报查实制度落到实处;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城管、整规办等部门,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联合社会各界建立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推行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做到每一重点行业、每一重点环节都有人监督;同时要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进行跟踪报道,对文化市场管理活动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不断扩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县政府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以规范求繁荣,以创新求发展,努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积极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连续五年被评为(上级县)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一)规范管理,加强了市场制度建设。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音像制品经营守则》、《歌舞娱乐业经营守则》、《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守则》、《电子游戏经营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与文化经营业户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实行建档管理,定期审验,全面掌握经营业户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文化娱乐场所开业审批、安全审查、登记发证、定期检查、禁止承接等管理制度,我县文化市场及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标本兼治,加大了市场秩序整顿力度。按照xx关于文化市场要“严格规范、依法整治”的原则,加大了整治工作力度,对文化市场进行了拉网式的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治乱治散为重点,严格审查经营资格,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并统一安装了上网实名id卡管理系统和新一代有害信息过滤系统。音像和印刷出版市场,重点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盗版图书,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5万余盘,盗版图书2380余册,查处非法出售出租光盘书刊案件13起。娱乐服务场所,本着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270余份,整改各类隐患230余处,查处“黄赌”案件120起,治安处罚270人,较好了维护了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多管齐下,强化了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县政府成立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文化经营行业协会,理顺了文化市场管理职能,形成了以文化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文化市场管理网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了服务热线和监督投诉电话,在所有文化经营场所摆放了监督举报牌,在电子游戏厅、网吧和歌舞厅等场所悬挂了告示牌,聘请了50多名社会监督员,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打扶并举,促进了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县政府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努力保障文化市场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繁荣发展,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把市场繁荣和市场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到目前,我县文化娱乐场所遍布全县城乡,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形成了包括娱乐市尝电影市尝演出市尝图书市尝音像市尝美术市尝文物市尝文化旅游市尝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等多成份、多元化的文化市场体系。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入手,通过文企联姻、送文化下乡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参加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春节晚会、重大节庆演出、抗洪救灾义演、抗“非典”演出、各种专题晚会以及大秧歌队、健身操队、中老年演出队等一些群众性文艺组织和文化活动,为群众提供了健康的精神食粮,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为我县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矗?
二、存在问题?
一是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对文化市场经常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但在个别地方仍存在经营盗版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未成年人出入网吧、娱乐场所扰民、外地文艺团体来我县演出品味低下节目等问题。?
二是经费投入不足,文化阵地建设滞后。县图书馆在建设时属全省县级一流水平,藏书14万册,但每年的事业经费满足不了群众汲取新知识的愿望;博物馆馆藏文物1?5万件,受展室不足的影响,很多文物不能供群众参观;艺术团因受场地限制也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三是农村文化市场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正版图书、音像制品商店不多,集贸市场上多是非法、盗版出版物。同时因资金制约,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开展不起来,形不成一个良好的文化娱乐氛围。?
三、几点建议?
党的xx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给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在繁荣文化市尝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用市场机制引导文化市场繁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xxxx”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运用法规约束、市场调节、行政审批和~引导等多种手段,对文化市场总量进行控制;要继续发挥文化经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实现对文化市场的多层次管理,保证我县文化市场与全县的经济、政治、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同步,与深厚的文化内涵相对应,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要在组织实施《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同时,开发一批特色鲜明、参与性强、适合大众的旅游文化娱乐产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摘要:农牧业机械市场的管理是是农牧机械机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重要基础,关系着农牧业机具供应以及运行,和农牧业机械安全和广大农牧业机械使用者得合法利益息息相关,与机械化发展方向以及装备结构的优化紧密相连。农牧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应将农牧业机械市场的管理摆上重要日程,文章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农牧业机械 市场 分析 管理
1、农牧业机械市场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农牧业机械维修市场中,因为市场主体已经发生了本质的转变,私营农牧业机械供应以及维修企业已经成为市场主体,其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也在增强,农牧业机械装备实力增强和农牧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做出了贡献。然而农牧业机械市场主体的变化也给市场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从农牧业机械市场的现状看,绝大多数企业经营是规范和诚信的,但也有少数企业设备简陋,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专业知识不足,致使农牧业机械市场发展中,出现了少数经营资质不够健全,服务不够到位,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牧业机械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中,因为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缺少相应的检测设备,仅仅能对“三无”产品进行查处,对于假冒伪劣农牧业机械产品较难做出判别,对于农牧业机械维修质量更存在鉴定难的问题;在经营人员管理上,虽然启动了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开展了培训和考核,尽最大可能提高经营人员的技术水平,给农牧业机械维修企业审定和颁发《修技术合格证》。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规范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提升农牧业机械产品以及维修质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还应当看到,总体上纳入管理的比例依然不高。农牧业机械供应和维修企业主动办理手续的依然是少数,大多还是需要依靠说服和动员。
2、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肩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促进法》赋予了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在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职责,明确指出,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以及从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业机械维修者需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以及检测仪器,应配备具有农机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应取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这些职能赋予了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农牧业机械供应维修市场管理的行政职权,不仅是一项权力的授予,同时也是一项责任的明确。为此,农牧业机械部门应正确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好农机市场的正常秩序,积极规范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用最大的努力提高农牧业机械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禁绝杜绝假冒伪劣农牧业机械产品及低劣农牧业机械维修行为,引领农牧业机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对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的建议
随着农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牧业机械大户和个体农牧业机械已成为农机发展的主体。由于个体私营农牧业机械经销点点多面广,专业性强,工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对于农牧业机械市场往往的难以做到全面兼顾,为此,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主导作用,实施对农牧业机械市场的全面监管。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应进一步强化对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工作Ff程,将其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和重要的职责,摆在重要位置。不能由于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缺乏手段而畏缩不前,也不能因人力和财力的压力,忘记自身职责。对市场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市场管理的健康开展。
(2)完善配套的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法规,建立健全适应目前农牧业机械市场的管理体制。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使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突出农牧业机械部门的主管作用,改变过去多家管理,相互推诿,农牧业机械部门权利淡化的问题。
(3)促进农牧业机械市场向规模化发展。大力扶持地方农牧业机械装备工业,建立产、供、销、服务于一体的营销网络,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由生产厂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提高维修速度,保证维修质量,提高机具利用效率。因此,促进农牧业机械市场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是今后农牧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4)政府加大投入,更新设备,提高维修档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机械化是前提。农牧业机械行业是微利行业,国家在新农村投资方面,能否向薄弱的农牧业机械部门倾斜,使该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早日实现农业机械化,目前应特别向农牧业机械维修市场倾斜,投入维修、检测设备,提高维修档次及质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维修网络,保证机具在完好状态下作业,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经销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于农牧业机械经销点多,相关人员专业技术都较低,尤其是农牧业机械维修人员,虽然很多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理论知识一般都较少。当务之急是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论和应用知识培训,并给予定期的考核和晋级。积极开展农牧业机械维修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农牧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4、结语
现代农牧业是以机械化生产为标志,在当前机械化生产和传统生产方式并存的发展转型期,进一步加强农牧业市场的管理需求迫切,相信在各种扶植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农牧业机械市场管理工作一定能够步入快车道,为农牧业机械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种子质量的优劣与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有着直接关系。对种子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种子产业化链条上的重要环节。本论文探讨了当前形势下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关对策。
一、种子市场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种子质量下降,监管难度大
目前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从法律层面上降低了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对经营者的专业知识、文化知识、资金能力、经营场所没有明确限制,使一些烟酒店、蔬菜店堂而皇之的做起了种子经营,他们的种子质量意识淡薄,价格意识膨胀,导致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发生,给农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基层干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乡村干部对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的认识不够,不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在申报基地认定时,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情况不明、区域不清、数据不准,把关不严。个别村民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的作用,放任自流,由个别农户随意引进无证生产企业与农户签订种植合同,造成干群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村组之间矛盾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部分制种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乱承诺,互相争夺生产基地,不严格履行合同,诚信意识差。
3.种子非质量投诉增加,处理难度大
一是因病虫害或气候原因引起的纠纷,由于用种农户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有关专家一时很难说服,引起群体上访;二是这类纠纷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本应由农户支付现场鉴定费,但为了防止群体上访,由管理部门来支付,增加了管理部门的财务支出;三是大部分农户超剂量使用农药和因栽培措施不到位,引起作物生长异常,给调解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经营不规范
表现在种子包装不够规范,存在大量虚假宣传的现象。对于农户来说,种子就是财富和工具,但是并不是每个农户都能正确的使用种子,因此造成财富上损失。作为1种工具,种子的使用说明必须明确,种子的使用情况比如适宜播种时期、种子特征、种子栽培的要点、种子适应的区域以及注意事项等必须在种子的包装上明确清晰地标注说明。有的伪劣产品,不仅不在包装上正确标注使用说明,而且还通过虚假夸大宣传,夸大产量和抗性,误导农户购买,从而造成损失;表现在部分农作物品种的经营档案不完整不规范。很多种子批发商为了逃避管理,在进货的时候少报或者瞒报进货的品种和数量,不能够及时提供进货发票,对于台账和档案的整理也不规范。这种不规范现象尤其发生在县级以及乡镇经销商中,给基层种子市场管理带来困难。
二、种子市场问题解决对策
1.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种子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种子市场监管难度也不断加大,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迫切要求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县级种子管理站要根据每个工作岗位性质不同,抓好相关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培训,着重对市场监管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区试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开展业务培训,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科学执法。
2. 强化本地区主推品种管理,提升种子质量
种子管理部门始终要抓好主推品种的确定、宣传、推广的主动权,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程序,树立品种意识,通过新品种区域试验来界定是否推广,坚决杜绝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和虚假宣传等活动。要根据农时积极鼓励相关种子公司组织开展新品种推广观摩现场会,加大对各公司新品种宣传力度。同时种子管理部门要协同农技推广部门加强新品种宣传力度和确定本区域主推品种,通过以上活动切实改变品种多、乱、杂现象,努力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大对新品种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这些活动,既让农民看到了各种子经营单位的新品种,开阔眼界,现场解疑,又宣传了种子经营单位的新品种,加强了公司和农户问的沟通,减少了纠纷。
3.强基固本实现基层种子市场管理,推进农业现代化
为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及推进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有利契机,强基固本是现基层种子市场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政府相关部门在面对基层种子市场管理时,在权衡种子使用率暂不有效时所关注的数据,不能仅仅局限在种子使用量及种子种类上,还要严格监控种子的质量,只有当种子使用量、种子种类及种子质量得到发展,才视作基层种子市场管理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步。为了确保基层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必须实现整治体系的推陈出新,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内容,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