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3 21:49: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息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信息管税”的现状
近年来,国税机关依托各类系统和应用软件在税收执法、征管质量、纳税服务、干部素质和部门整体形象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随着综合征管软件的推行,征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为强化税源管理与优化税收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手段和平台,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优势日益显现。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知上的误区,对实现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信息化管税的有效发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有些同志受传统管税模式的束缚,认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只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的一种补充,最终还得依靠大量的人力去管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是信息技术水平不高。尽管运用CTIAS加强税收征管已经多年,各种计算机辅助工作软件也已大量使用,但部分基层国税干部计算机应用水平依然不高,大部分应用只停留在简单的流程操作,信息化应用效率比较低,没有发挥好各类计算机辅助工作软件的作用。
三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矛盾突出。由于多方信息不能实现共享,纳税人信息只掌握了部分登记信息内容,现金流量无从掌握,企业账户资金形同虚设,法人变更频繁,股份转让或扩股增资信息根本不能及时掌握,加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财务信息仅相当于是收资料,未认真去审核和分析,纳税人有问题也不能及时发现,不能及时预防和消除税收风险。这些因素的存在,既体现了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也制约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源管理,也影响着信息化管税的步伐。
四是对信息管税的理解存在误区。提到信息管税可能有些人就想到软件、想到了计算机,现代信息化技术对征管工作的促进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软件不是万能,它只是服务税收管理的一种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如果背离了业务管理的优化配置,背离了制度创新,背离了基础工作,而寄希望于信息系统包打天下,那就是本末倒置了。再好的一种武器,如果没有配套的作战指挥系统,也无法在战场上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在技术与管理并重的条件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与效能。
二、进一步做好信息管税的思考
征管信息化必然推动征管工作的全面发展,但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现代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的支撑,就无法创造出更高的价值,体现更好的效益。总局提出的信息管税思路,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管理机制,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当前,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的同时,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思考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一)从思想上提高对信息管税的认识和理解
要将总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工作方向落到实处,关键要解决认识问题,要克服信息管税必须单纯依托信息化软件的错误认识,克服软件万能的认识误区,树立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信息管税意识,突出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收管理体系的信息管税模式。
(二)完善和加强信息管税运行机制,促进信息管税思路的落实
1、健全领导机制,为信息管税提供后台支持。信息管税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既要依托信息化建设提速,也要综合征管实力的提升;既要相当财力支撑,也要全局的共同努力。发展的过程体现的是一个整体,这个过程的实施,需要建立领导机制来保障,要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来抓落实。
2、建立信息采集、处理、运用机制,为信息管税服好务。信息管税的核心是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如何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采集纳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建立信息采集和利用的管理机制,梳理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流程,以提高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质量,深化信息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一次采集,多方共享,更好地为信息管税服好务。
3、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为实施专业化、立体化的信息管税提供保障。健全税收风险预防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落实信息管税,必须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企业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在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以机制来实施管理,以机制来督促税收风险点和风险源的及时发现,保证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序开展,为信息管税的实施打开通道。
4、加强内部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各类数据应用分析软件,变被动的等待上级部门的数据分析结果为自己主动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促进信息化管税符合时展要求
现阶段,立足现有管理手段,科学决策现时信息管税的手段和方法。即要用先进的网络手段管理税源,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加强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也要继续采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手段,如通过财务报表采集平台,及时准确的采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通过相关的分析系统测算企业数据,查找疑点,通过两者的结合,使税源管理手段更合理更完备。
(四)注重信息管税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结合
一、全市信息产业发展历史
二、全市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近两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信息产业得到了更快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基础性作用日益强化;信息化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服务能力大大提高。
(一)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三)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进展
(四)信息技术扩大应用不断深入
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改造进展顺利。截止到XX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传统企业80%以上经过不同程度信息化改造,投入信息化改造资金超过了9亿元,主要用于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投入产出比平均在1∶5以上。通过信息化改造,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增强。
农业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稳步健康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截止目前,已建设涉农信息服务站70余个,购置终端计算机近千台,投入资金近XX万元。今年上半年网通公司投资600余万元,为全市300余家中小企业建立了网站或网页。网通公司累计投资已达1600万元,主要提供包括网站或网页制作、企业内部局域网搭建、监控设备安装等服务,已惠及中小企业700多家。
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后发优势明显。信息技术现已普及到旅游、销售、住宿、金融、保险、物流、房地产等行业,为业者带来诸如市场信息、资源整合、数据分析、财务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管理等诸多便利。其中昌润大酒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获得了省内专家的一致好评,被信息产业厅立项并予以资金支持,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五)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稳步推进
(六)信息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加强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二是加强了政策规章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了信息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对全市信息化培训机构进行了评审、登记和备案;四是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监控了影响我市稳定和形象的有害信息。
三、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当前,全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总体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乏力。全市在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上,存在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弊端,与集约、高效的信息化距离较大。二是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引进再创新及体制创新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四是县(市、区)之间、不同领域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五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国内还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研究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所谓信息资源整合是系统的理念,是对信息资源从技术、经济和人才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全面管理,其管理特征是自上而下、集中式、可控性、个性化和实时性的管理方式。在信息资源整合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或物理层面,还要用信息资源管理的思想指导整合全过程,包括对信息资源整体架构体系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体系的整合,对信息管理技术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环境的整合以及对信息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整合,通过统筹和全面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不能把信息资源整合问题简单地看成一个专业或技术层面的问题,它其实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应当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应用
一是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改进网站设计,加快信息更新,增强互动功能。扩大市级电子政务网络交换平台应用范围,在已经实现上连省政府,下连各县(市、区)政府,横连市直各部门的基础上,将网络延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并连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力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二是进一步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整合与完善,实现跨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协调指挥。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和三大产业相互融合,加快产业结构优化的步伐。四是进一步扩大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服务业、科技、卫生、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应用。
(三)创新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是新生事物,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当前的监管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快对全市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一是加快对监管部门监管活动的分类。监管部门对信息市场的监管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资质信用、公众权益保护、社会舆论导向等诸多领域,复杂的市场监管活动,使得要建立职责明确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必须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进行清晰分类。二是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性。监管手段的创新性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探索。一是技术的创新性,即在寻求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手段的时候,努力研究应用新技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目标。二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即在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机制与体制。
一、我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现状
(一)建立门户网站,开拓信息化载体
我局于2011年6月18日正式开通门户网站,设立公告通知、工作动态、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安全常识、下载专区、办事指南、反兴奋剂专栏、网上购药安全警示等多个栏目。通过完善管理、专人维护、及时更新,对公众关心的查假打假一线战况、监管动态、政务工作、办事流程、假劣食品药品及时权威性信息,在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局门户网站共收集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网上购药安全警示信息等信息130余条,工作动态、政务公开、公告通知等信息150余条。最终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资源集约化、业务流程化”的工作目的,将网站办成政府机关对外宣传的窗口、政府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监管部门之间交流的信息平台。
(二)运用政务邮箱系统,实现无纸化办公
为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局开通了政务邮箱系统,为全局人员及各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站长每人设立一个政务邮箱。通过政务邮箱系统发送各类通知、文件,不再使用邮寄形式。局各室队、各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在工作日期间,每天上班之后,下班之前登录邮箱系统及时收发和处理邮件,方便了文件的上传下达,实现了信息沟通的快捷化。
(三)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规范农村药品供应
一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监督力量,完善我县药品监督体系,聘请农村药品协管员(镇)、信息员(村),形成县、镇、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二是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加强对基层涉药人员、协管员、信息员的法律培训,提高经营协管水平;三是采取措施促进代购分发单位的药品购进储存硬件、软件的建设与完善;四是以规范购进渠道、改进储存条件、建立购销记录、加强对农村涉药单位、零售网点的检查,规范代购分发行为,制止以代购分发为名变相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禁假劣药品流向农村。
(四)创建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打造“数字稽查,数字监管”新平台
我县于2012年3月起着手谋划建立“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2012年6月份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按照“先行试点、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原则,全面推广运行“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目前全县已经有21家药品经营企业入网,各企业购进、库存、经营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已录入实时监控系统,并每天更新,保证了录入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至2012年底,将实现全县镇驻地以上药品经营企业全面运行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
二、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创新思路,搭建信息化建设架构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的确立,系统内信息化建设也呈快速发展之势,办公现代化、政务电子化、监管数字化等形式的信息化建设平台正逐步建立。然而,由于缺乏宏观引导,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信息应用技术低水平。二是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性差。三是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化程度低。由于缺乏既懂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通才,信息研发不能做到数据、业务和系统的标准化整合,交叉开发、重复开发现象严重,浪费巨大。对此,如何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科学、健康发展,应从“四化”要求合理搭建信息化建设新架构:
1、一体化。应以省为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做到统一系统开发,统一监管标准,统一操作方法,统一升级换代,以实现经济、先进、规范之目的。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是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2、信息化。信息系统应具备各类监管的基础信息、上传下载信息、电子政务信息。信息系统能否具备较强的信息储存能力是衡量系统适用性的重要标志。
3、功能化。在信息系统设计中,应同时具备网上稽查办案功能、日常管理功能、办公自动化功能、对外接口功能以及系统内部管理等功能。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否齐全是检验系统先进性的主要指标。
4、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从一开始就要注重基础信息的标准化,统计口径的标准化,数据业务的标准化。实现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的生命线和发展基础。
(二)创新方法,破解信息化建设难题
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科学、合理的架构是前提,解决各类“瓶颈”问题是重要保障。因此,选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制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教育引导机制,切实消除影响信息化建设的思想观念瓶颈。
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无论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还是监管相对人,都因缺技术、无人才、资金少、难度大等原因,存在着严重的思想阻力和抵触情绪。因此,一是强化教育引导,推进思想入轨。阐明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实施科学监管的裨益等,促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深深打上科学监管的烙印,切实消除因认识不到位而出现信息化建设的“肠梗阻”现象。二是落实各级责任,推进行为入轨。要把推进信息化建设列入食品药品监管“十一五”发展规划,并将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三是要制定工作制度,推进制度入轨。信息化建设能否健康、持久发展,制度建设是保证。
2、建立技术人才培训机制,努力克服信息化建设技术人才瓶颈。
信息技术人才缺乏,是监管部门和监管相对人因“不会干”而出现“不愿干”的主要原因。克服“电脑盲”、“技术盲”的瓶颈,已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一要务。如何有效解决这一“瓶颈”问题,我们主要做到“三个突破”。一是举办涉药人员电脑基础技术速成班,在基础上求突破。二是举办实用技能学习班,在应用上求突破。三是举办监管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班,在学会上求突破。
(三)创新手段,确保信息化建设质量
关键词:信息技术;高中;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6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262-02
高中的信息技术学科不仅要求教会掌握技能,更承担着学业水平测试的重任,但是由于学生对信息技术学科认识的不足以及教师的认识也有偏差,导致这门年轻的科目逐渐演变成为“四不像”,既不同于传统科目那样,却也没有自身的特点。针对这种情况,本次调点先从教师入手,寻找教学方面的原因并分析对策。
一、调查设计
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高中老师群体的特殊性,笔者在设计调查问卷的时候,采用网上在线调查的方式,这样便于老师们的操作和笔者后期结果的统计。本次调查一共抽取了城乡的几所学校,在抽取这些学校的时候考虑了城乡差别和学生素质的差别。通过这样的设计,基本能反映各个学校的基本教学情况。
二、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共设计问题6个,争取能较全面地调查出想要的结果,调查结果主要采用在线调查网站自动生成的图表呈现,结果分析如下:
1.您对自己目前使用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
A不满意(6.26%)?摇 B不太满意(43.75%)
?摇C较满意(50%)?摇 D很满意(0)
本题主要调查信息技术老师对自己目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目的是想知道他们对于目前自己教学的心理状态。选择“很满意”的人占的比例很少,大部分人对自己的教学方法态度是有一定保留的,另外,通过笔者采取的对话交流得知,选择“较满意”的50%,其实更多的不是对教学本身满意,因为上课根本达不到想要的效果。
2.您是否愿意去尝试别的教学方法?
A非常愿意(25%) B可以试试(62.5%)?摇
C不太敢尝试,怕学生不适应(12.5%)?摇
D很满意,不愿意,习惯了(0)
选D的人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对自己的教学方法特别满意的,大部分人还是表示愿意去尝试其它的教学法的,但也有一小部分人选择了“不太敢尝试,怕学生不适应”。对于选择此项的老师,其实他们的心理很好理解,学生的习惯在短时间内可能很难改变过来,而高中的信息技术有一个过关测试,所以这部分老师可能由于学生的素质原因,万一学生适应不了新的教学方法,耽误了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
3.如果遇到学生向您提的问题,您一时无法回答时,您一般会采取什么措施?(多选)
A.要求学生自己查资料,独立探索答案或者问题(31.26%)
B.鼓励学生进行讨论,共同寻找答案或解决方法(62.5%)
C.在自己找到答案或解决方法时再告诉学生(43.75%)
D.说一个大概的解答(12.5%)
当学生遇到问题而老师一时无法回答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老师会采取是什么措施呢?从调查数据来看,绝大部分老师选择“鼓励学生们进行讨论,共同寻找答案或解决办法”,还有31.25%的老师选择“要求学生自己查阅资料,独立探索答案和解决方法”,这两种老师的出发点都是鼓励学生去自主学习,但是不同的是:前者鼓励小组合作,后者则是单兵作战,相对而言,在信息技术课上,小组合作探究可能是比较好的方法。这个从后期的对学生的调查就可以看出来。
4.您认为信息技术课堂到底希望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多选题)
A.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56.25%)
B.使学生掌握一些基本原理(25%)
C.提升学生信息素养(81.26%) D.其他(31.25%)
信息技术是一门年轻的科目,但和传统科目一样遵循教学的三大目标,即;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情感目标。从调查数据来看,选择“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的人次最多,达到81.25%,这说明在信息技术课上,大家还是比较重视学生信息素养方面的培养的,但是信息素养的培养,需要很好的方法才行。这也正是我们老师目前最欠缺的。
5.您认为在信息技术课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多选题)
A.不熟悉新课程的内容(6.25%)
B.不善于组织探究式、合作式学习(31.25%)
C.不知道怎样才能将新课程理念转化成教学实践(68.75%)
D.不清楚怎样开发课程资源(25%)
从调查数据看,有68.75%的人次选择了“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将新课程理念转化为教学实践”,25%的人次选择“不清楚怎么开发课程资源”,31.25%人次选择“不善于组织探究式、合作式学习”,仅有很少一部分人选择“不熟悉新课程的内容”。其实根据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选哪个选项,都是出于对课程和课堂的探索与实践,理论来源于实践,效果也由实践产出。
6.对于您所教授的的理论知识,大多数同学( )。
A.完全可以记住(6.25%)?摇
B.可以大部分记住(43.75%)?摇
C.只能记住一小部分(50%)
本题主要是测试就目前老师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学生上课掌握的情况。通过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可以完全记住的同学是比较少的,有一般的老师反映只能记住“一小部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老师上课所采用的方法可能存在问题,提不起学生兴趣,导致信息课对他们来说就像鸡肋,这种现象很可怕。
严重、普遍的会计信息舞弊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难题。会计信息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的信息基础,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越重要,其会计信息舞弊的危害也就越大。针对这种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监控力度,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通过网上汇总来的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舞弊详细分析,着重指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存在的危害,一方面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多方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呼吁社会及政府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力度,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
一、调查得出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调查分析:
日前,笔者对湖南省部分市的一般证券投资者、注册会计师、政法院校师生、银行工作人员发出问卷124份进行了一次简单的问卷调查,笔者设计了相应的问题并对答卷计算了相应的评分值。评分值可以表达答卷者对相关问题程度的看法。笔者依照程度不同分别对几个表格从左到右逐栏赋予从5到1依次递减的分值,各栏分值以回答人数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值为评分值,评分值的满分是5。例如前5栏为分值统计区间,我们对“很有用”赋5分值,“比较有用”赋4分值,“一般”赋3分值,“用处不大”赋2分值,“几乎没用”赋值1,然后计算加权平均值,满分是5。对于那些回答“不知道”的,在计算时予以剔除。
通过回收的问卷调查表明,在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有用性方面,一般证券投资者、政法院校师生均认为财务报告有一定用处(分值大于3),而银行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有用性的评价则较低。
对于一般证券投资者、政法院校师生均认为财务报告有一定用处,笔者分析认为,对于一般的投资者而言,由于了解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途径有限,而出于对国家法律条文的信任,从而认为财务报告是真实而有效。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评价偏低,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是,作为债权人,银行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而不必过多地依赖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值偏低则可能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关。
为了验证财务报告对一般投资者的有用性,我们进一步询问其在买卖股票前是否阅读所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不看财务报告或不一定看财务报告的原因。结果表明,超过60%的一般投资者在买卖股票前会看财务报告,有30%的投资者回答不一定,回答不看的仅10%。由此可见,财务报告对一般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另通过回收的问卷调查表明,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方面,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一般投资者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评分值均在3分以下,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产生的危害:
1、使外部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很明显,会计舞弊的目的是用不合法的手段非法夺取他人的财富。会计舞弊的结果是使财富从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转移到拥有内部信息的一方,也即公司内部人员从外部投资者手中骗取资金,严重侵犯了公司外部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外部投资者将蒙受巨大的损失。
2、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由于会计舞弊是一个欺诈行为,典型特征就是短期行为。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虽然在短期内能获得一些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它所形成的泡沫最终会被刺破,使企业身败名裂,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最终被ST(特殊处理)、PT(特别转让处理),甚至摘牌,这显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3、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恶化:
会计舞弊会带来会计行业的不正之风。如果企业不是通过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而是想方设法去进行会计信息的舞弊,这种“重任”最终会落在企业的会计人员身上。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参与会计信息舞弊虽然有着奉命行事的因素,表面上是为生存所迫,其实作为直接职能部门的专业财务人员,其无原则的财务处理,则是职业道德沦丧的表现。最终是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恶化。
4、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占据着重要地位。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证券市场对于调节资金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导致市场上严重的逆向选择,发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结果将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崩溃。
5、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
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离不开社会各项经济信息,这些经济信息中会计信息占据很大比重,失真的会计信息将影响关于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使得据此制定的国家长期、短期发展计划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等起误导作用。不仅浪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的后退。
二、针对基本情况,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舞弊的根源在于内外监控制度的不健全,如审计市场、法律环境、企业内部监控机制等。特别是现代职业经理人的出现,出于对自身利益及提升业绩的追求,利用所掌握的公司管理权和控制权,通过操纵会计信息的披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得会计信息舞弊频频发生。
(一)内部监控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1、经理人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经理人市场的实质是企业家的竞争选聘机制,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市场会根据经理人过去的表现计量其将来的市场收入,因此,从管理者的角度看,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就是对管理位置的争夺,这种竞争压力会使在职经理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出于对自身利益及提升业绩的追求,职业经理利用所掌握的公司管理权和控制权,通过操纵会计信息的披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得会计信息舞弊频频发生。
2、审计市场对会计信息舞弊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最基本功能就是在于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查错防弊”,并因此而取得报酬,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治理会计舞弊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外部监控制度,其效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舞弊治理的成效。
3、法律环境对会计信息舞弊的影响:
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加以验证,但这种经济后果又受当时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人为设计的约束,用于界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因此,必须将会计行为主体的行为置于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考察,对于会计信息舞弊行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强制惩罚机制将大大增加其行为成本,从而改变其行为决策。
(二)外部监控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1、股权结构对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的股票被各类股东所持有的比例,它体现了所有制形式,对促进公司经营运作的治理机制具有深远影响。股权结构如何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的性质,这个结构体现了不同股权拥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决定了企业在决策与经营方面的行为方式。必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产生影响。
2、董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董事会中最有影响的成员,自然就是内部的高层管理者,因为他们掌握着有关组织活动的特定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助于作为一个有效监控装置的董事会去作决策,董事会因此往往为这些具有信息优势的高层管理者所控制,在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后,高层管理者可能认为合谋骗取和剥夺证券持有者的财富对他们自己之间的竞争要好,从而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产生影响。
3、监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
在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除设立董事会外,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中专门从事监事的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损害公司的利益。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核查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资料,因此,健全的监事会能够减少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行为。
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调查,以及内外监控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影响,笔者认为要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舞弊,必须从内外两方面去加以完善,内就是要完善董事会的监控力度、完善现代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外就是要完善现行法规,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处罚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和加快国有股减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一)完善董事会的监控制度:
首先在引进独立董事的同时要保证其独立性的发挥,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1、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与任职资格问题。明确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推荐比例,对中小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采用累计投票的方法,对于已经按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对独立董事的管理背景、技术背景和专业背景提出明确要求,选择那些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人格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人担任独立董事;
2、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从法律层面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的权利与责任以及与监事会的关系;
3、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上市公司根据统一标准按年向“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缴纳独立董事薪酬,然后由该基金统一向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放薪酬。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声誉机制”作为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其次,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增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从法律上赋予其决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的聘任与解聘及其收费、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代表公司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审计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可以强化董事会对管理当局会计舞弊行为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关系严重失衡的问题。最后,建立对董事会职能的评价机制。通过对董事的胜任情况和职能作用做出恰当的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有助于增强董事会成员的责任感和他们与管理层的沟通。
(二)完善现代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
改变现行的上市公司经理由政府通过行政指派任免的体制,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这样,一方面会在企业外部给经营者施加被接管的压力,使他们真正关注切实改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不是去玩弄数字游戏: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会减少选择到不称职经理的可能性,同时,也为经营者建立了信誉约束机制,不论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使企业陷入困境或是因为会计舞弊失去了目前的职业,都会使他们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上永远消失。
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应改变目前的经理报酬以固定工资和奖金为主的现状,实行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适当采用西方经理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将经理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尤其是长期业绩联系起来,给经理一定的内部股份,有利于避免经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短期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理人员会计舞弊的动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完善现行法规,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的处罚力度:
针对我国会计舞弊的成本远远小于其收益的现象,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在对会计舞弊的主体即高层管理者进行行政及刑事责任处罚的同时重视并加大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惩罚的力度必须大到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具体惩罚也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为受过的现象。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创造条件,使当投资者由于虚假审计报告而做出错误投资决策造成损失时可对有关事务所进行诉讼。有关管理机构应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使舞弊的成本大于收益,从而使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敢、不愿参与会计舞弊。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经过近年来的脱钩清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有所改善,但审计舞弊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基于前述对注册会计师市场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形成对会计舞弊的“防火墙”。
1、应改革审计委托制度,将目前由管理当局委托改为董事会下属 的审计委员会选择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2、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3、审计委员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地位做强制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发表声明;
4、限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公司流动,否则公司必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5、实行审计轮换制,破除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的利益联盟;
6、由政府监管部门组成专业团体,聘用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的督察员,对事务所的业务进行强制性审查,定期审查报告;
7、加强对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的限制,以避免企业“购买会计原则”;
8、建立和实旌审计问责制,并通过法律手段,大幅度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
9、应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基于我国会计舞弊的主要目的是取得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资格,而我国关于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规定都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的核心控制参数。这样做在降低管制成本的同时,诱发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舞弊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行为,增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成本。因而,对现有的新股发行和配股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不能用单一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作为新股发行与配股的条件,还应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综合经济指标体系,以全面考核上市公司业绩及经营质量,激励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利于遏止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另外,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为企业充分利用债务融资创造条件。
(六)加快国有股减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通过国有股减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消除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减持国有股,增加非屋有的法人股,使非法人大股东替代原来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的选择和监督上市公哥的寅任,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的完善;调整第一大股东和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关系,可以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是由第一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缺乏其他与其抗衡的股东的格局,有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提高流通股比例,为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通过以上股权结构的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产权的明确,避免了政府在对市场行使经济调控时融入行政干预的色彩,理顺了政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政府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对上市公司实行间接调控,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主要要体现在对上市公司曲服务与监督方面,有效的防止了政府参与会计舞弊的行为。
四、小结:
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证券市场主体之一的上市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健康、良性发展的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更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而靠着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获得一时泡沫利益和虚假繁荣的公司,不仅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是阻碍社会的前步与发展,最终必将走向灭亡。
也正由于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仍存在内外监控上的不足,因此,一方面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多方面、多渠道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得到较为全面的信息,以加深对上市公司的全面了解,而不仅仅通过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单方面提供的信息片面了解。另一方面也呼吁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力度,特别是要通过2007年2月1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监控力度,促进股市健康发展,从而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赵德武等:资本市场与公司财务有关问题德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3日
3、唐予华、李明辉:内部会计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陈少华:防范企业会计信息舞弊的综合对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5、李小明: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一、一个困难的企业为什么花钱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加强管理
烟台汽车制造厂是一个拥有2600名职工、3.2亿元资产的中型企业,主要生产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1993年以来,该厂产品销售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经济效益却大幅下滑,生产经营日趋困难。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感到原有经验式的管理模式、落后的管理手段和不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已非常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管理创新。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采购管理子系统对采购订单、采购到货以及入库状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自动完成对各种应付账款的登记、冲销以及应付账款动态变化状况。另外,该子系统还可以进行材料采购成本的考核与监督,非合同供应商、超过合同的采购价,软件系统可以自动警告,要求审核。
仓储管理子系统通过对各种存货的收、发、存业务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件存货的耗用情况,把各类存货成本归集到各成本项目和成本对象上,为企业的成本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并动态反映存货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生产计划子系统根据生产计划和上月末实际库存情况,软件系统能按照装配物料清单计算物料的毛需求和净需求,自动运算出零部件采购计划、自制件的生产计划,将设计、工艺、生产制造并行交叉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物流、业务流自始至终连贯起来的全过程管理。
成本核算子系统能够完成产品或零部件标准成本的制定,计算入库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的标准成本和标准成本差异,能够从价格成本差异和用量成本差异方面进行控制,为企业分析生产成本变动的原因提供了详细资料,为实施标准成本法和责任成本法提供了可能。
基础数据子系统可为生产计划系统提供工艺过程信息、产品结构信息,为成本控制提供工时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标准信息,并能够通过装配物料清单自动读取采购发票的最新单价,瞬间计算出产品的材料成本,为产品投产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产品开发人员能够随时计算出新产品的设计成本,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手段。
三、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对薄弱环节的监控管理能力
市场调查报告,就是根据市场调查、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以及于此有关的资料的文书。换句话说就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分析,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透过市场现状,揭示市场运行的规律、本质。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市场需求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对象的数量与构成,消费者家庭收入水平,实际购买力,潜在需求量及其购买意向,如消费者收入增加额度、需求层次变化情况,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程度的变化、消费心理等。
二、市场供给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资源总量及构成,商品生产厂家有关情况,产品更新换代情况,不同商品市场生命周期的阶段,商品供给前景等。
三、商品销售渠道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渠道种类与各渠道销售商品的数量、潜力,商品流转环节、路线、仓储情况等。
四、商品价格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成本、税金、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消费者对价格变动情况的反映等。
五、市场竞争情况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竞争对手情况,竞争手段,竞争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
·如何写调查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 ·农村调查报告 ·中学生手机消费调查报告
·高中生调查报告 ·暑假调查报告 ·新农村建设调查报告 ·大学生调查报告参考题目
写法和要求
1。标题。一般来说,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没有严格的格式。它要求与文章的内容溶为一体.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用精练简洁的文字去表现文章的中心思想。市场调查的标题有:在标题里直接写明市场调查的地区、调查的项目和“市场调查”这一文种;在标题里直接提出某一种商品在市场上的问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如《×牌冰箱被冷落》;用主标题点明文章的中心,再用副标题说明市场调查的项目、地区和文种;用大标题点明市场调查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情况,用小标题说明全文的主要内容。
2。前言。前言部分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出调查报告撰写的依据,报告的研究目的或主旨,调查的范围、时间、地点及所采用的调查方法、方式。
3。主体。市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概要部分、正文部分、结尾部分。这三点组成报告的主体。
4。结尾。这是全文的结束部分。一般有前言的市场调查报告,要有结尾,以与前言互相照应,综述全文重申观点或是加深认识。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塑料袋的危害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了,在空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气体,这些看不见的气体也恰好是引发疾病的主要因素。可这些污染环境的杀手正是我们天天都在用的塑料包装袋,为此我对“塑料包装袋到底有什么危害?”展开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上网浏览,再网上查一些有关菜市场使用塑料包装袋的数据。
2.查找书籍、报刊,了解。
3.实地调查访问,去菜市场访问买主一天要使用多少塑料包装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什么。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信息渠道具体内容上网浏览。
1.使用塑料袋的数据:石家庄菜市场每天使用塑料袋约469万个,每年用去约40万吨。
2.查找书籍、报刊寻找( 塑料包装袋到底有什么危害?):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制品很难回收利用,如果将其填埋,22019年的时间不降解,会导致大片土地被长期占用,加剧了土地资源的压力。不仅我们这代要被垃圾包围、也会使子孙后代失去生存的空间; 影响了垃圾的综合利用。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要从垃圾中分拣出来废塑料,这样又增加了堆肥成本。污染了的废塑料因无法保证质量,其利用价值也很低。
3.实地调查访问(去菜市场访问买主一天要使用多少塑料包装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什么?):菜铺一天大约要用掉250个塑料袋,市民大多数在使用塑料袋。
四、结论
针对此次事件,意大利提交了详细的调查报告,欧盟27个成员国、美国以及国际邮轮协会和国际海上保障联盟等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分别就客船设计、安全操作、撤离程序、破损后的安全水平和客船安全的工作计划等方面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评论性的文件。问题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由于最初没有官方的事故调查报告,国际海事组织和其成员国无法详细彻底地审查报告,对于事故产生的原因仍有待进一步的澄清;
二是用以支持事故调查报告的初步建议的背景信息未能在报告中澄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对不同建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与调查的结果相对应,进一步明确范围;
四是应当对事故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以评价实质性建议措施的有效性;
五是重新审视客船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客船的适用问题;
六是对客船的安全配员问题应当进行审核。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国际海事组织还关注到应将模拟疏散旅客的程序纳入强制,并加强船员在事故发生时对旅客疏散时提供专业引导的训练。
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了五大措施:
一是要求意大利提供更多的技术信息;
二是扩大计划内的成果;
三是全面审议事故调查报告;
四是要求各成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就此事故提交提案和评论;
五是要求意大利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信息,协助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工作。
综合上述讨论,国际海事组织第9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
批准关于加强客船安全临时性措施的通函,增加货物系固和驾驶台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指示消防分委会第56次会议考虑非客滚船撤离分析的强制适用问题。
要求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研究欧盟提出的提高客船破舱后生存能力问题,并复审分舱指数;
指示船旗国分委会审议Costa Concordia轮事故调查报告;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从业者在一定的职业道德知识、情感、意志、信念支配下所采取的自觉活动。对这种活动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进行有意识、有目的训练和培养,称之为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养成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贯彻落实到职业活动之中,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进而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达到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作为一名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我在教学中对中职生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做了一些小小的研究,以下就是我个人的一些经验的小结。
1 利用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统计领域的具体化。在教学过程中,我结合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比如有针对性地选取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因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而被绳之以法的事例,告诫学生统计必须遵守《统计法》,它是每个统计人的职责和义务。同样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遵纪守法也是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另一方面,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表明统计是服务于社会的,要赢得统计客体的支持和赞誉,统计人必须做到严守国家、企业、个人的秘密,这关系到一个人的信用,“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对个人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本,是孕育德性的基础;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建立一个公正有效、有序运行体系的基本保证。在教学中,我还运用国民经济的有关数据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识我祖国,爱我中华”。
2 利用统计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我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善于与人沟通的能力,使用小案例教学法与行为教学法,结合具体情景,教给学生体现职业素质的具体方法,制定全面发展的学习目标,包括专业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社会与交流能力以及认知和道德方面的学习目标。通过让学生上网、看电视、看报纸杂志,去国美电器,去菜市场社会调查,培养学生应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查阅及运用有关资料的能力。
在教学中以一个社会调查活动项目为中心,将学生每四人分为一组,具体分为以下阶段。
2.1 分组准备阶段
向学生阐述考评方法、步骤,列出各步骤完成的时间表,让每位学生知道做什么?怎么做?推选出小组长,拟定调查课题,申报课题,确定调查范围,写出调查方案。
2.2 分组调查阶段
每个小组根据本组课题查阅资料,讨论、设计调查问卷,打印并发放问卷,进行问卷调查。教师只是作为指导者参与其中,随时掌握学生的动向及调查进程,当学生出现方向性的问题时,及时进行点拔。本阶段主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能力(解决问题)、动手能力、交往与合作能力、责任感、团队意识、协作精神等。
2.3 分组撰写调查报告阶段
各组对问卷汇总整理,画出整理表,撰写调查报告提纲,应用调查报告的写作格式撰写调查报告并打印,本阶段主要考核学生的写作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创新能力。
2.4 学生讲解阶段
这是一个知识的主流反馈阶段,各组制作口头报告PPT,主要针对各组调查报告进行陈述和归纳,把调查研究的结果表述出来,制作口头报告PPT,以恰当的形式传达给其他同学,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本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2.5 交流心得体会阶段
小组间交流本次活动的收获,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选出调查报告优秀小组到各班汇报,各班互相学习。
2.6 教师评价阶段
上述五个阶段每一步骤都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学习成果,教师给出相应阶段的分数,即最后每一组的档案袋中有五项内容。在小组合作考核教学中,“不求人人成功,但求人人进步”作为考核所追求一种境界,小组成员间的使命互助活动是教学活动赖以进行的动力源泉,合作学习不仅讲合作,而且还存在竞争,把个人之间的竞争变为小组之间的竞争,小组合作成绩既是个人成绩又是小组成绩,各小组既是调查者也是被调查者,小组之间也要互帮互助,把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考试评价和学习过程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当某一小组或某一人有一点一滴进步时,教师和小组成员应及时给予表扬,肯定和鼓励。从而发挥合作小组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7 体会与收获
学生选择的调查课题内容广泛,有中职生的学习态度、理财观、人际交往、礼貌礼仪、职业生涯规划、技能训练、安全消防知识、社团活动等方面的调查,学生通过调查活动,既是与同学交流沟通的过程,也是对自己行为的检查与反思过程,同时是对小组长领导能力的检验过程,在调查报告中,学生对学校课程设置、教学管理、体育活动、技能训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议,小组口号也有创意,有“让微笑充满校园,自信从我们开始!”充分展示了当代中职生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3 实践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