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16: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重大交通事故,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高海拔地区;交通事故伤;院内急救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交通伤呈逐渐增多的趋势[1],交通伤为高动能、多因素所致,伤情复杂、严重,抢救困难,死亡率高达40%以上,医院内急救必须规范、科学及程序化[2]。我院地处海拔3700米的西藏拉萨市,是旅游热点城市,区内无火车、水路交通运输,汽车、摩托车为该地区目前主要的交通工具,加之高原地区公路狭窄、坡陡弯多,土石简易公路居多,路况较差,大批车祸伤时有发生,我科自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共抢救了54例重大交通事故伤伤员,现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54例伤员中男30例,女24例,年龄最小8岁,最大74岁。受伤情况:本组损伤严重度评分,ISS≤ 16者38例,ISS>16者16例。受伤人员中重伤23例,占42.59%,轻中度伤31例,占57.41%;头面颈部伤7例,下肢伤12例,上肢伤5例,胸部伤11例,腹部伤9例,骨盆损伤4例,腰部伤6例;54例伤员大多为复合伤,其中多处伤(3处以上)38例,占70.37%,合并休克13例,占34.21%。车祸伤后送至本院时间最早的为26min,最迟的为6.5h。
1.2 院内急救情况 在急诊科值班主任指挥下,预检分诊组在10min内完成对伤员进行编号,按病情轻重度不同,分成四大组,即立即治疗组、可推迟治疗组、最简单治疗组、和观望治疗组,安排在急诊科 “红黄绿”三区进行输液(生理盐水、706代血浆等)、吸氧、 心电监护(含脉搏、体温、呼吸、心电、血氧饱和度等)[3];同时立即通知总值班、科主任、值班院长、急诊科抢救部机动班人员及有关科室会诊人员,要求上述人员均在10min内赶到急诊科。在值班院长、院总值班、科主任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病房组和机动班组2个抢救小组。病房组采取边救治,边检查诊断或先抢救后治疗的方式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抗休克治疗,立即开始清创缝合、止血、包扎、固定、胸腹穿刺、床头摄X线片、化验检查等。机动班组陪同较重伤员在CT室进行紧急确诊,并通知手术室,准备行救命性急诊手术[4]。
2 结 果
所有伤员在1h内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早期处理,其中各种形式的清创缝合62例次,对于开放性骨折行清创并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闭合性骨折手法复位后石膏外固定,所有骨折均达到了功能复位要求。急诊行脾切除6例,肝破裂修补4例,单侧肾切除1例,部分小肠切除及肠修补2例,开颅探查清除血肿5例,对于失血性休克并其他脏器损伤者,在积极抗休克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同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所有开放伤常规给予破伤风抗毒血清1500u肌注。54例常规给予抗生素预防、控制感染。23名危重病人经急诊科给予基础生命支持后收住院部创伤救治中心行手术治疗,其余31名伤员均收住急诊科日间病房或抢救观察室进行补液、抗炎、止血、对症、支持治疗,严密观察血压、瞳孔 、呼吸、心率、神志、疼痛变化。本组54例伤员中除3例因伤情严重入院后24h内经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患者均治愈出院。
3 讨 论
重大交通事故所致成批伤员的抢救是医院平日急诊外科工作的主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社会的影响面广,同时对抢救工作的质量要求非常高,多年来处理此类情况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握如下几点尤为重要:(1)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我院急诊科初诊抢救部由1位领班主任(副主任医师)带班把关,3位医师应诊,2位医师机动,危重病人集体抢救,以保证急诊工作质量。设急诊科人员通讯录,使全科人员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急诊科初诊抢救部17张床,分成“红黄绿”3区,红区为危重病抢救区,黄区为重病救治区,绿区为一般急症病就诊区。根据病情不同,由分诊护士导入不同区域进行有效抢救;(2)适时启动应急手术。重大交通事故伤处理以挽救伤员生命为第一位。对腹部脏器伤、上有止血带的血管伤、严重挤压伤、开放性骨折和关节伤,以及严重的软组织伤、合并休克伤员等要优先处理,短时间内(1h)行应急手术,包括简化剖腹(胸)探查、控制出血、控制污染、暂时关胸腹、解除过高的颅内压[5]。本组54例伤员中,实施应急手术26例,应急手术完成后立即送入急诊ICU处理;(3)救治中分清主次矛盾,防止差错[6]。在抢救中一定要争分夺秒,快速、准确地处理主要矛盾。病房抢救组在初次检查时按“CRASHPLAN”的程序〔心脏(C)、呼吸(R)、腹(A)、脊柱、脊髓(S)、头颅(H)、骨盆(P)、四肢(L) 、动脉(A)、神经(N)〕进行,在几分钟内对伤员进行大致判断 [7]。特别是一些受伤后精神差而又不主动提出检查者,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同时不能因为仅重视头、胸部伤而忽视腹部损伤,造成严重后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正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1995年回顾[J].中华创伤杂志,1997,13 (3):237.
[2] 李谋秋,杨涵铭.多发伤在急诊ICU的全身管理[J].中国急救医学,1991,11(5): 30.
[3] 王一镗.急诊外科学[M].第2版.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692-693.
[4] 张向东,傅 梧.急诊领班主任负责制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医院管理,1998,8(7) :501.
[5] 王一镗.急诊外科学[M].第2版.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680-68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性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能力,坚持资源优化、反应快速、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船舶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快速、及时、有序地实施救助,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为切实加强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组长全面负责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并听取汇报,作出决策;副组长负责指挥航道的抢险疏浚,救助船舶的组织调度,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并根据需要作出临时交通管制的决定;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服从指挥,负责现场保护、伤员抢救、事故上报、情况通报、信息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日常应急抢险演练,以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四)服从上级单位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积极参与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报告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定义
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1、县港航管理处接到事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情况,特别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及种类,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重大水上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报告,并尽快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取得联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在2小时内用《事故快报》(见附件1)的形式向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上报,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随时补报或续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接到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必须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水域污染为原则;
(二)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度救助船舶和附近船舶、人员参与救助,并对事故发生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做好具体监管实施工作,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四)协助上级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顾名思义即是一个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解除的方法和规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逃逸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肖安良、梁开基、陈延喜的《证言笔录》,证明施工过程中施工路段实行车辆单行道通行,采取的措施是定人定点,从早上 6点到晚上 10点执勤,但事故时已无人执勤。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路面堆放有大量炭渣。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 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根据自 2000年 3月 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泸州市交警三大队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认可,并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2、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用以证明事故现场路面宽 11.90米,堆放物约占路面宽 6.45米,剩余路面宽 5.45米,车辆能安全通过。3、泸州蜀泸路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泸隆路松滩桥至杨关桥路面改造的报告》,用以证明施工单位改造路面是经过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的,手续完善合法。 4、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立的施工标志牌照片和事故现场照片6张,用以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在泸隆路 38 KM处隆昌至泸州方向、41 KM+ 200 M处泸州至隆昌方向设有明显的标志牌和安全设施。5、对执勤人员梁开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在施工现场设有标志牌和执勤点的事实。
对原告罗伦富提交的两项证据,被告交警队无异议。
原告罗伦富对被告交警队的证据 1、2、3、5无异议,但以自己提交的证据 1反驳交警队的证据 4.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质证,原告罗伦富提交的证据 1、2和被告交警队的证据 1、2、3、5,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应予采信;交警队提交的证据 4,内容与罗伦富提交的证据 1中梁开基的《证言笔录》内容吻合,也应当采信。罗伦富以自己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事故现场无安全标志为由,认为整个施工路段都没有设立标志的理由不能成立;罗伦富提出,执勤点的执勤人员提前下班,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交警队作出的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据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1年 1月 26日判决:
维持交警队 2000年 10月 19日在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事故路段不属于修路范围,施工单位在桥上堆放大量炭渣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的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这一情节未作认定;2、康忠华驾车行驶的前方桥面上堆放的炭渣,占路面宽度一半以上,又无任何防围设施和安全标志,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此导致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费用,是不公正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被上诉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
被上诉人交警队未答辩。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交警队在 2000年 10月 19日作出的第 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2000年 9月 5日 21时约 25分,上诉人罗伦富之子康忠华驾驶川 E 06349号农用车,由隆昌向泸州市方向行至泸隆路 41 Km施工地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炭渣),驶出松滩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贵华当场死亡、康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贵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为证明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交警队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责任认定证据以外,还提交了如下法律依据:国务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内容是:“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责任认定证据,上诉人罗伦富认为照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其他证据没有证明修路路段包括事故发生地的松滩桥,除此以外别无异议。罗伦富提出,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已经证明,松滩桥宽 11.90米,堆放物占路宽 6.45米,并且在事故车辆行驶的前方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围设施,车辆来不及躲避,以致一侧车轮压在堆放物上,造成方向偏离后驶出桥面,故事故现场情况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原因。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法律依据,上诉人罗伦富没有异议。但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松滩桥上的堆放物是施工单位依法堆放的。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诉人罗伦富解释:因当时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中,也出于相信交警队会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故没有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认为,交警队将 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 1000元、自己的车辆损失修理费 12813元、车辆停放费 360元、车辆施救费 2080元、松滩桥栏杆修理费 720元、青苗补偿费 850元等费用都确定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合理的。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公路情况照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上诉人罗伦富的质证理由成立。该证据对本案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是有效证据,应予确认。
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法律依据都是有效的,应当适用。上诉人罗伦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交警队没有证明松滩桥上的堆放物是施工单位依法堆放的,符合本案事实,应予采纳。另外,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处理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的吕和龙、张铁是否具备这一资格,交警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上诉人罗伦富与被上诉人交警队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赔偿额的确认与承担发生的争议,不是本案审理对象,应当另案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罗伦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查对象是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调解行为。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不是调解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交警队以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为本案不是行政诉讼,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这一条规定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即便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理解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上诉人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交警队认为上诉人罗伦富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松滩桥上,事故发生时桥面堆放着炭渣。该桥面是否属于整修范围,是否准许堆放炭渣,堆放炭渣而不设立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是否合法,这种行为与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交警队既没有认定也没有排除,因此该事故责任认定属事实不清。交警队作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在有一方、两方、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交警队只笼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没有指出具体适用哪一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及到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准确划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交警队对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虽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但对通过审理能够确认的法律事实未加认定,就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作出的第 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这个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上诉人罗伦富的上诉有理,予以采纳。
综上,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 2001年 4月 24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酒后驾车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不偏不倚理清事实责任
调解的前提要掌握所需要调解案件的案情,首先应该搞清楚双方责任过错与承担责任的比例,抓住当事人在事故中 “软肋”,“暗示”当事人,使双方都能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所以在调解之前应该掌握事故经过,在了解事故经过的时候,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要用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事故双方,对于当事人来说,不必要将是非曲直弄得一清二楚,但倾听双方不同说法,正确客观对待事实是避免对抗并营造和谐的气氛的第一要素,有利于达成和解
二、结合实情运用调解语言
交通事故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应当有所区别,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技巧。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当事人的死亡都是突发事件、意料之外的,当事人亲属一般还没办法接受事故的事实,面对悲伤欲绝的当事人家属,应当避免使用“死人”“死亡”等刺激家属的字眼,避免谈及丧葬费、死亡补偿等事宜,尽量用民间比较书面话的语言,或是比较含蓄的说法,有必要时与直系亲属谈及事故死亡人员直接呼“他(她)”,而与其它亲属商谈相关事宜。
三、避重就轻确保调解顺利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死者的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有话时也多是伴着哭泣声,对其可以以安慰为主。而在调解当中应当要注意与直系亲属同来的其它亲属,而其它亲属往往大提要求,这时候,我们则应耐心讲解,要避重就轻,耐心解释,在劝解无效果仍提无理要求时,可以劝情绪最高者离场,转移矛盾,有利于事故赔偿调解继续。而在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如果没有死者直系家属的表态,调解往往会功亏一篑。所以在调解中就要时刻注意死者直系家属的动态及情绪波动状态,避免在其激动时说敏感的话题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四、晓之以理促成双方和解
要从双方的利益要求对双方的心理进行分析,要密切关注双方的想法及忧虑,对双方的态度、赔偿要求先行了解,把会影响调解的症结先找出来,并尽量在调解之前以聊天、讲事例、倾听等方式,缓解双方矛盾和冲突,使在调解当中双方都能理智对待,并有情、知法、有理。同时,调解人应当要告知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调解的几次机会,因交通事故致致伤、致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期限等等。
五、换位思考保证双方利益
很多时候,事故调解之前办事人员就明白这次调解是否成功,所以在预知调解可能会不成功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引导事故双方在认识和考虑利害关系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即劝导双方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退一步思考一下,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因而在决策和解之前,就要互相“相让”和“想到”,才能促成最大程度上保证双方利益。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一
2006年6月14日7时左右,北仑城区松花江路与恒山路路口北侧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骑摩托车青年被一过往车辆当场碾压死亡,事故现场惨不忍睹,肇事车辆驾驶员漠视生命、道德沦丧的行为令人发指。目前警方正全力开展侦查,同时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凡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大队将予以重奖。
联系电话:110,13906690121。
北仑交警大队
年6月14日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二
2016年12月8日晚上19时许,在昆明市阿子营街道办事处辖区S101线银河生态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致一名行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昆明交警六大队经过工作已掌握部分线索。现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如有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案者,将给予现金奖励,并为其保密。同时,警方正告肇事驾驶人,尽快到交警六大队投案自首。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有线索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举报
0871-65199110
0871-67952201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三
2月10日04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与湖海路交汇处,一辆悬挂号牌为桂EXY113东风风行商务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东风风行商务车辆逃逸。经调查,肇事逃逸车辆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套牌车辆。有知情或提供线索者,请与海城交警大队联系,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奖励壹仟元。
联系人麻警官、蒋警官,联系电话18877911669,18877916086。
附:肇事东风风行商务车相片
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大队
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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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2.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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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 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 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公职人员因上述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会被开除公职。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拥有熟练的驾驶技术是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前提
“马路杀手”专指那些驾驶技术不熟练就驱车上路危及他人行车安全的人。这些人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者,也有持证驾驶的新手。在他们行车过程中,因为技术和心理素质不过关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可见。所以,驾驶员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
每一个上路的驾驶员都应该具备机动车驾驶证。在通过考试获得驾驶证的过程里,驾驶员已经对基本的行车操作手法、汽车构造等有所把握,具备基本的驾驶员行车要素。但是要成为一个合格熟练的驾驶员,单凭一张驾驶证的资历还远远不够。我们常说“实践出真知”,更多的驾驶技巧、行车注意事项、车速变换、油门和离合器的配合等等都要在日常的行车过程中积累和学习。所以新手上路一定要注意降低车速,选择顺畅的道路并时刻保持警惕,遇到突发状况保持冷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每一个上路的驾驶员都应该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熟练掌握每一项操作技能,协调配合,这样才能在行车过程中正确地处理人、车、路况、气候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正确分析和判断外界各种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处理复杂情况和紧急危险情况,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技术不熟练,遇到突发状况手忙脚乱,导致应该踩刹车的时候踩成了油门,于是酿成大祸。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新手驾驶员还要避免在交通繁忙的时段上路。
二、良好职业道德修养是驾驶员行车安全的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又从属于社会道德,并受社会道德的制约,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除了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节,更多地需要自身的职业道德来调节。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成为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一种行动准则。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错在谁,造成的都是两辆车甚至更多车相撞的后果和损失。抱着为自己和他人着想的态度,驾驶员也应该小心驾驶,安全行车。尤其是公共车辆如公交车、旅游大巴等的驾驶员,一个驾驶员承载的是几十人甚至几十个家庭的生命利益,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才能敬岗敬业。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舍小家为大家,舍身而出,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例如近几年处在风口浪尖上的“校车事件”,就是校方以及校车司机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孩子们的安危,严重超载最后酿成不能挽回的遗憾。这样的遗憾摧毁的不仅是几十个孩子,还有几十个家庭。当然,也有一些司机作为楷模被人们记住:2012年,杭州公交司机吴斌在被外来物击中腹部之后,仍强忍巨痛让车缓缓减速,稳稳地停住;泉州公交司机冯永平行车途中突然病发,晕倒前一刻,他对车采取了紧急措施;还有抚顺的王旭,长沙的的盛利……这些年,类似的感人事迹一直温暖着老百姓的心,而这些公交车司机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合格驾驶员。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就应该做到处处要为别人着想,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2.树立安全意识
2013年4月,一辆越野车在祭祀扫墓归途中,因倒车掉头不小心掉入30多米的深沟,造成车上4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不能首先仔细的观察行车周围的环境就莽撞的倒车。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近年来不难遇见,总结类似的交通事故,不难发现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缺乏是多么可怕的事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有些驾驶员带病开车,或者开车之前不能认真检查车辆隐患,或者开车不系安全带,随意接听电话,不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等等,在遇到突况的时候,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也不能根据自己先前对路面情况的掌握及时变换行车方位,滋生了交通事故。还有一些驾驶员,总是抱有侥幸心理,在有警察的地方就守法,没有警察的地方就随心所欲。例如酒后驾车,很多人喝酒后仗着酒劲,算计着警察出没的路口和街道,像小偷一样偷偷摸摸的开车,遇到突发状况就手足无措,或者即使意识清醒,酒精的作用也让自己不能正确的操作车辆,最终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这些都是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缺乏的表现,事故的祸根也是在这些无意的表现中生根发芽。所以要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就要从思想上树立安全意识,紧绷安全这根弦。
3.树立守法意识
中国是法制大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同样,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汽车驾驶员初次行车之前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如何更好地把握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何更加规范的确保行车安全,这是每一个合格驾驶者都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将以往的交通安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等写进法律,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汽车驾驶员,就要树立不断学习的精神,经常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路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切实担当起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责任。近几年,酒驾成为法律严重打击的对象,2013年新交规又严格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据了解,新交规实施以来,酒驾和重大交通事故数量都有所下降。法律的约束力固然强大,但是驾驶员更应该从内心树立守法意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所有的驾驶员都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车,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
今天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最后一天 此后逃逸者被抓将从重处理 5月1日起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今天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的最后一天!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今日起,广州交警追逃小组将兵分五路,分别前往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近10个省份,对数名肇事逃逸者进行抓捕。“我们已掌握这些在逃肇事者的大部分情况,抓他们并不难。” 另外,从今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将终生禁止开车。
投案自首者将会轻判
去年底,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敦促交通肇事逃逸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交通肇事人员在今年2月29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既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逸者,也包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人。但目前投案自首的人不多,不少肇事逃逸者仍持观望心态。
据交警部门介绍,投案自首者的确受到了从轻处理。例如,日前一名湖北籍男子专程从老家赶到广州交警部门自首。据该男子交待,去年11月8日,他驾驶的大货车在行至京珠高速某出口处时因爆胎翻车,当场导致车上一名乘客死亡。按照《刑法》,他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7年,但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从轻处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州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去年头10月,广州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01宗,占道路交通事故总数近10%。为加大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力度,交警方面在去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追逃小分队。自《通告》后近3个月里,广州市交警支队追逃分队已抓捕约20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对于被抓捕的在逃肇事者,肯定会提请法院从重处罚。”
5月起肇事逃逸将终生禁开车
另外,交警部门还介绍称,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司机如出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禁止开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