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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

时间:2022-11-15 08:3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退市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退市制度

第1篇

相对于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程,退市制度有些姗姗来迟。其实,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角度,退市制度是一剂良药。那么,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这项制度却未能出台和推行?可能的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中国恢复建立资本市场的初衷是扶持国有企业,而强行使上市的国有企业退市不符合这一初衷;二是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是通过“公关”才得以上市的,“关系”错综复杂,退市无疑等于打了那些“推荐人”或“保荐人”的耳光;三是不良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小投资者,中国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中小投资者相对大股东和内部人来说,力量是很弱小的,信息更是不对称的。

然而,维护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代价是巨大的——投资者投资信心普遍下降,资本市场长期低迷不振。

随着股权的不断分散化以及相伴随的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退市制度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不过,目前的退市制度是一种被动退市制度,即由监管部门强制性地让不良上市公司退市。这种退市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即投资者损失难以挽回。尽管证监会规定,退市企业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这种规定似乎能使投资者避免部分损失,但相对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来说,避免的损失只能是少部分。

如何使退市制度成为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损失,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宗旨所在,也应该是监管者着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绩效连续下滑后的强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威胁因素”,或者说,是“防病”而不是“治病”。

“防病”的最好药方是中小股东的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或极大地提高其维权收益。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的维权收益将大大高于维权成本,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维权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得投资者再也“惹不起”,这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由于上市公司随时面临被集体诉讼的“威胁”,这将促使公司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免“惹怒”广大“惹不起”的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经不起这种“威胁”,则或者规矩行事,或者不要上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存在一个缺陷,即它针对的对象只是业绩不良的公司,而不是违规的公司。当然,迫使所有违规的公司退市也不尽合理,但违规尤其是违规严重和连续违规的公司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让这些公司留在市场上对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这些公司的业绩也许看起来还不错,但需要甄别其业绩是否是由违规带来的不真实业绩。

集体诉讼针对的对象是那些违规的公司。其实,相当多的违规行为是公司业绩不良的征兆,即公司为了不使自己的不良业绩被发现而违规,如瞒报、造假、转移利润等。当然,也有不少公司的违规行为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如寻租、操纵市场等。因此,为了使公司业绩回归真实,必须借助法律法规,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实施集体诉讼可以使公司更加“畏惧”投资者,促使投资者减少违规,披露真实业绩,以避免出局的“悲剧”发生。

退市制度和集体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即退市是行政处罚制度,而集体诉讼是民事赔偿制度。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两种制度(另外还有刑事处罚制度)应该互相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对上市公司来说,行政处罚重在剥夺公司不良行为的实施条件,恢复正常的交易秩序;民事处罚则重在消除公司不良行为的后果,使公司与投资者(及其他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平衡,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救济。如果只有简单的行政处罚性质的退市制度,而缺少民事赔偿性质的集体诉讼制度,则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建立不起来的。因为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投资者的损失是难以足够弥补的。在这种“瘸腿”的制度安排中,投资者仍然不可能树立投资的信心,其对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总之,集体诉讼制度重在“防”,而退市制度重在“治”,前者更加重要。要使资本市场有效运作,两者均需强化。

第2篇

其实,退市制度并不是资本市场的一个新词汇,早在2001年,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周小川就推出了主板的退市制度。

是当时第一只退市的股票,此后,有42家PT公司和两家B股公司陆续退到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应该说,当时主板退市制度也是为了清除垃圾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情况与创业板极其相似。如今,创业板退市制度准备设立“退市整理板”和“退市整理期”,这与当初主板为PT公司设立“暂停上市宽限期”,两者如出一辙。

那么,实施11年的主板退市制度效果如何?

主板ST制度并没有阻止垃圾股的不断产生,这些垃圾股名称不再叫PT,不过是换了一种形式,在ST前面加了一个*号。笔者统计了一下,在127家ST公司中,*ST公司陆续产生了38家之多。如今来看,管理层当初希望通过退市制度引入“鲶鱼效应”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主板的退市制度最终不得不流于形式。

资本市场坏公司产生的机制并不在于退市制度,退市不过是一种事后处理形式,它无法根除坏公司产生的土壤。上市公司一直把资本市场当做圈钱融资的工具,这些钱不用偿还;好不容易可以进来圈钱,不想退市是希望继续圈钱,退市是因为圈到了钱,继续圈钱无望。资本市场的准入制度,也就是新股发行制度仍然依靠行政审批,单纯搞退市制度的市场化,这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

如今,证监会从IPO开始就强化分红政策,这是正本清源的举措,但创业板仅有退市制度确实无法发挥作用,也不可能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相反,退市制度带来的负面效果远远大于它的收获。主板退市制度产生了170万的股市“难民”,他们原本是资本市场的受害者,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要为退市买单;对于那些像掏空猴王股份和蓝田股份造假退市的大股东来说,退市制度成为帮助他们洗清罪证的最好出口。

一位老三板投资者算过一笔账,老三板44家退市公司,过去,有的股票主板都是30元-50元,保守一点按照平均15元计算;如今,老三板股价大部分在2元以下,不少股票只有几毛钱,按照平均每股2元计算,每只股票价格缩水13元。银行、地方财政、保险机构、券商、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整个国有资产损失达到2000亿元,投资者的损失超过600亿元。老三板公司的资产经过11年已经荡然无存,被掏空转移。

政策出台的初衷是要保护投资者利益,结果却损害了一大批投资者的利益。主板退市制度让一大批亏损的国有企业圈完钱退市,如今,创业板退市制度又将让一大批民营企业圈钱再退市,还冠以保护投资者的名义,实际上,投资者会被制度性“剪羊毛”。

如今的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的境遇非常悲惨,新三板可以享受定向增资的政策,而老三板连定向融资的政策都没有,更谈不上股改和购买资产重组的政策,关于恢复上市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让上市公司死的退市制度,没有让公司生的转板制度和恢复上市制度,这不利于资本市场三公建设。

第3篇

连续5年亏损,连续5年财务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公司仅被处罚50万元。南纺股份(行情,问诊)5月17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市场上引起热议。网上出现大量跟帖评论,普遍认为该处罚太轻,有悖于新国九条的精神。

公告显示,南纺股份从2006年到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151.22%、962.40%、382.43%和5590.73%。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到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

对此,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该公司多名高管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其中,给予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给予?ST处理,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4年亏损则退市摘牌。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实际连续5年亏损,早就应该按相关规定退市。然而,由于该公司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财务造假居然可达到“保壳”的目的,对A股退市制度无疑是一大嘲讽。

南纺股份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造假行为的严重程度相比,暴露出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其根源首先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不足。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该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本就不高,且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未被实施“顶格”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岂会不遭投资者“吐槽”?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业绩造假而被轻罚的不止南纺股份一例。

证监会2013年2月给紫光古汉(行情,问诊)开出罚单,认定该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如实披露相关合资协议的签订及实际执行情况。紫光古汉连续四年虚增年报利润,从而避免戴上“ST”的帽子,其造假行为当时被戏称为“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证监会只是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及罚款3万元至15万元不等。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最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构成的侵害最严重,令投资者深恶痛绝。严打“造假风”,刹住“造假风”,是根治A股圈钱行为的首要任务,也是提高市场诚信水平的前提。上市后的财务造假与IPO造假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新国九条明确“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显然,须对造假达到保壳目的的行为不可容忍。

南纺股份的严重财务造假,给市场监管敲响了警钟。有必要考虑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把严重财务造假者直接逐出市场,并让相关责任人付出更大的代价。5年累计造假3.44亿元仅被处罚50万元,如同“罚酒三杯”,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上市后的财务造假行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应把处罚金额与虚构利润金额按比例进行挂钩,使造假越严重者被罚得也越重,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第4篇

五月草木荣茂,夏花初绽。对中国股市的神奇小强ST股来说,却是在退市冷风频频吹过后撞上了一场天山骤雪!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新增退市标准赫然写在沪深证交所同时的主板、中小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五月的第一个交易日,60只ST个股跌停,第二个交易日74只跌停,紧接着大量资金出逃ST板块,30多家上市公司如临退市边缘。

春末夏初的中国股市又似乎总会发生些故事。2007年5月29日晚财政部上调印花税,第二天中国股市应声崩溃;2008年4月22日晚财政部下调印花税,24日近千只股票涨停;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国十条”,地产、钢铁、建材、银行股风雨凄迷……中国股市被股民昵称“政策市”,长期以来,价值投资对大多数中国股民来说仍是一个左岸的风景。然而此次的资本市场改革中,监管部门出台系列退市政策并推动蓝筹股的行为极具引导性,提醒投资者要把眼光重新放到价值投资上来。价值投资超越了人类贪婪的本性,为很多投机者弃用,但若想合法营利,如巴菲特常说的那样做一个好的击球手,首先必须有好球打。当然,打好一场球除需要队友的默契配合外,还要有尽职的教练、公正的裁判,甚至良好的天气因素。相比美国证券市场,在中国要“打好球”,必须借鉴成熟市场的规则,完善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不然这个进球很可能是个“球”、“乌龙球”,与“打好球”的初衷相背而驰了。

此次ST股面临退市危机,推倒第一块多米诺骨牌的无疑是两个证交所出台的退市方案意见稿。与美国退市政策为对比,人们欣然发现意见稿中的退市条件借鉴了其具体性,是一种进步。

然而美国退市制度是全面的,不仅对上市公司被迫终止和自行终止上市都做出规定,还建立了严密的退市程序。譬如纽约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的程序最长达23个月,纳斯达克市场终止上市所采取的聆讯制更为严格:证交所通知公司终止股票上市后,若公司提出聆讯申请则暂缓摘牌,上市资格小组接到聆讯申请后举行聆讯会,会后由该小组做出裁决并通知公司,公司可以就裁决结果进行复议,上市资格小组认为必要可再次举行聆讯会进行裁决,裁决一经发出,马上生效;与此同时,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仍然有权进一步向全美证券商协会理事会再次提出复议,若对该理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公司还可向美国证监会提出上诉,由其做出最终裁决。即最复杂的过程包含三次复议以及三个不同的复议主体。甚至在上市公司实施清算后,纳斯达克市场为保护公众或投资者利益仍然允许其继续交易。如此谨慎地操作股票退市,加之美国宽松的上市政策杜绝了“壳”资源狂炒,股市维权机制十分完善,正是这种健康的投资环境成就了巴菲特和他的价值理论。

对照美国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再瞧瞧自己8个月后的大限,是机构重组还是金蝉脱壳?30多家T族企业于灯火阑珊处独自黯然。

神伤的又岂止是上市企业!股票退市之后,简单的一句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就能堵住众多投资者的愤愤不平。“认栽”的背后是司法救济的缺失。虽然《证券法》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写在了第一条,可是在实务方面,尽管有《公司法》20条、152条以及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为股东诉讼提供法律与程序的依据,但是立法具有严重滞后性,政策的脚步匆匆,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加之从事该方面的专业律师少之又少,集体诉讼制度不健全,为股民维权谈何容易……从来只听新人笑,无人能闻旧人哭,缄默的深海暗浪汹涌——“裸退”、证券欺诈、虚假陈述,没有一样不损害已被套牢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是股市资金链的重要来源,也是中国股市活力的源泉。擦干眼泪吧!多重利好消息影响下,又有一批中小投资者开始满仓,期待小牛。

投机者必须付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谁来替中小股民埋单?谁来填补机构投资者的空洞?黄鹤一去不复返,只好望洋兴叹矣。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5篇

关键词:创业板;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5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2-126-02

从2009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急速发展,已扩充至355家。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以“高股价、高市盈率、高募资”的“三高”现象一直饱受大众诟病,种种乱象导致股民对于创业板的不认可,被称为“圈钱”的市场。2012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新退市方案落实到具体条款,创业板《规则》的实施也已经一年多,究竟成果如何?其中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应该怎样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现行创业版退市制度分析

(一)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缩短退市时间

创业板退市措施大部分沿袭了主板市场的退市程序和缓冲机制,在各个环节设置了宽限期,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上市公司,导致退市一拖再拖,最终影响的是投资者的利益。在新执行的退市制度中,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上市公司一旦达到退市标准,则直接终止上市。

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这一退市规则,交易所将直接参与退市程序,在退市处理过程中,交易所拥有操作权和实质性的决定权,能够将证监会与退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股东之间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分割开来,有利于尽量减少证监会在退市处理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克服因退市处理决定权过于集中于证监会所带来的弊端,尽量避免大股东在退市过程中投机取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加大了借壳保壳的难度

《规则》中规定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目的在于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来调节利润,从而规避退市。上市公司在增加GDP,创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方面为当地政府作出了贡献,而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往往成为地方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当某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时,政府会主动或者被动地介入公司的重组保壳行动,给予政府救助。然而行政力量的不当介入对劣质公司盲目救助会形成一种反向激励机制,将直接导致一些毫无价值的公司继续留在市场,混淆视听,可能在更大范围和更长期地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三)改进风险提示方式,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及时给予投资者风险提示

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版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从境外创业板市场的情况来看,风险预警的初衷在于降低公司退市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而预警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创业板实行与主板、中小企业板有区别的风险提示方式,正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三高”特点以及大部分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高经营风险的要求。

《规则》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以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在暂停上市期的时点、期限和风险提示也作出了规定。退市制度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在于通过强化上司公司风险信息披露方式充分揭示风险,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也要求投资者转变观念,不再一味的注重“*ST”的警示,要多注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增加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建立退市整理版

为了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退市前有必要的交易机会,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天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版”进行另板交易,并另版揭示,退市整理版涨跌幅限制为10%,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即使在这一阶段没有来得及处理股票,在上市公司退市后,退市公司的股票将统一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二、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的弊病

(一)新增关于面值的退市标准可行性不强

“公司股票连续20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这一条件,是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中关于首次退市的规定“最低报买价低于1美元30天”,条件虽然严格但其实际操作性不强。然而根据A股市场历史数据分析统计,即使低于面值,也很难保持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都低于面值,利用资金很容易拉动股价。再者,现在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价和市盈率依然很高,要想这些股价跌到面值以下并连续保持20个交易日,这种现象已基本不可能发生。因此,这条严厉的退市标准形同虚设。

(二)退市制度配套机制仍未完善

直接退市加快了退市速度,一般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以及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但如果相应的配套机制不完善,就会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利用市场圈钱,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再者,实行快速退市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由于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价格骤跌造成损失,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对于投资者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救济的目标以及程序,在现行规定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司法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投资者承担了直接快速退市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投资者利益保护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退市机制,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相协调

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推出应当以退市标准为基础,并与上市机制协调一致。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协调一致性体现在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上,即通过退市机制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保持创业板市场上公司的整体质量,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从而通过市场的有效性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职权

在退市过程中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光靠证监会的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协调好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权关系。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关系比其他部门与他们的关系更加亲密,因此,交易所对公司的上市以及退市过程中应起主要作用。在成熟的海外创业板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拥有全部或主要决定权,而监管机构对其决定只是起核准作用。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应借鉴海外经验,减弱监管部门的决定权,强调交易所的作用,将退市大权移交至交易所,而证监部门只对退市决定以及其决定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建立公司退市后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单方面的强调退市,补偿机制跟不上,反而给一些圈钱后退市的公司留下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院只受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由于上市公司退市、非法挪用募集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对投资者提起的这类诉讼大多采取回避的态度。再者,由于我国诉讼制度的限制,导致投资者进行诉讼的成本较高,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宁愿损失也不提讼。因此,应建立行之有效的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和诉讼赔偿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以及对投资者的赔偿补偿。在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基础上,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同时对于涉嫌欺诈行为,包装上市或者恶意退市的公司,要追究其高管和保荐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责任。

(四)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

证监会、交易所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做好投资者投资的引导,充分发挥媒介及中介机构的舆论力量,建设投资者教育和引导制度,尽量避免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带来的损害。作为投资者自身也要做到培养和坚持价值投资意识,从分析研究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运行情况,着重考察公司的内在价值,避免盲目跟风,杜绝投机、炒作行为,形成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氛围。投资者应树立“买者自负”的意识。当上市公司因为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等导致企业退市,投资者将承担投资判断失误的损失。投资者在利益损益面前,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积极主动关注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有效释放风险,尽可能挽回损失,最终达到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的目的。

结语

创业板市场运行至今已有四年,创业板退市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已初显成效,监管层设想利用创业板市场机制倒逼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力图建立完善的创业板市场运行机制,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目前创业板市场尚未有公司退市,在整个退市过程中还只存在理论研究层面,实际操作缺乏,创业板退市制度仍有待完善,最终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健的市场,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陈峥嵘.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政策建议和配套措施[J].国际金融,2010,(09).

[2] 岳彩周.创业板退市――有破无立[J].新财经,2012(6),40.

[3] 房坤.基于比较视角的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研究[J].海南金融,2011,(04).

第6篇

退市难与上市难有关

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名存实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困难呢?

首先,退市难源自上市难。中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阶段,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注册制相比。有很大差别,对企业来说,上市之难,胜过独木桥。在这种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这块招牌变成稀缺资源,一些无法走正常上市路径的企业,不惜花费亿万资产,买壳也要上市,致使保壳和避免退市成为上市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本能冲动。因此,退市难的问题发端于发行上市制度上。发行上市制度和下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规则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如果上市不再难,还会有那么多企业买壳吗,壳还会那么值钱吗,还会有人千方百计地去保壳吗?

其次,退市难源自理解偏差。保护投资者权利是证券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在退市制度的设计与推行上,存在着究竟谁是投资者、什么是投资者权利,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权利三个基本问题,其理解方式分狭义和广义。狭义理解,投资者特指退市公司的股票买卖者,投资者权利亦特指退市公司股票买卖者的权利,保护投资者权利则在于不让或少让退市公司股票买卖者的权益因股票退市而受损;广义理解,投资者泛指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权利亦指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投资者权利则在于不让或少让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受损。毫无疑问,不同的理解方式决定了对待退市问题的不同态度和方法。狭义的理解下,退市的影响往往只有消极的减法效应,从而导致人们在推进退市制度建设问题上患得患失,瞻前顾后;广义的理解,少数公司的退市除了对相关投资者的减法效应外,还具有加法、甚至乘法效应,因为它是对广大投资者权利更好的保护。从创业板退市制度呼之不出的现象来看,恐怕需要优化对退市的理解,更多地从证券市场建设的战略高度来思考问题。

再次,退出难源自内向式制度设计思路。现行的退市制度和正在酝酿的退市制度在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的设计思路上有着明显的内向式特征。正是这种内向式设计的思路和现状抑制着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建设的决心,阻碍着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建设的进程。

最后,退市难源自退市指标欠科学。分析现行的退市制度安排有三大特点:进程时间长,缓冲环节多、指标弹性大。现行的退市标准侧重于赢利能力,在赢利指标中,又侧重于净利润,而这个利润指标恰恰也颇具弹性,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三大特点组合到一起,就变成了“保壳”的客观条件或操纵的制度机会。不少垃圾公司通过一些简单的账面处理,不约而同地形成了连亏两年、微利一年,然后再连亏两年、微利一年的“二一二”亏损模式,可以永远避免“连续三年亏损”的被动局面,永远不会被“暂停交易”,更不必说退市了。

完善退市制度并未考虑主动退市因素

退市难现象已经干扰了先进股权文化的建设,干扰了正确投资理念的树立,干扰了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估值体系的建立,直接影响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退市制度之所以不健全,有以下思考:

思考一,制度设计未兼顾各种退市。上市公司退市大致可分为被动退市、自动退市和主动退市三种类形,这三种退市均系客观存在。在NASDAQ的退市公司中,被动退市的只占一半,另一半是自动退市和主动退市。三种退市均为证券市场所不可或缺,前两种退市带有明显的劣汰性质,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优化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证券市场估值j而主动退市更多体现的是能进能出的市场精神和证券市场的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平台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在健全退市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劣汰的需要,也要考虑上市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从中国创业板市场现行监管规则来看,健全有关被动退市和自动退市的规则十分紧迫,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任务更加繁重,因为它不仅要解决一个从粗到详的完善问题,而且还要面临一个市场化的突破问题。

思考二,指标设计未遵循“严简实”原则。除了主动退市以外,被动退市和自动退市的条件设定没有写好严、简、实三个字。所谓严,即要求要严格,设计要严谨;所谓简,即指标要简单,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所谓实,即指标要实在。而且,那些建立在主观因素基础上的量化指标也没警惕,“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这类指标就属此列,这类指标虽然也有量化数字,但这一量化指标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的,如果它被作为一个退市条件,那么可以预见,交易所公开谴责机制和相关决策成员将会成为继财务报表以后的又一个操控对象。

第7篇

关键词:退市制度 政府补助 缺陷

对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来说,要充分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保持高度的市场流动性,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退市机制,既要有进,也要有出。否则,这个市场就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经过十几年历程后终于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 日渐发挥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退市机制。冯芸和刘艳琴(2009)用Logistic 回归分析方法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 结果表明, 退市制度在我国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上市公司即使被处理之后仍然没有充分关注自身质量的提高。

我国的退市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的研究已为此提供了经验数据,但结合具体的公司背景就具体的事项讨论退市的不完善的较少。本文以昌九公司为例,在该公司就差两个月就被退市然而突降的政府补助使得公司免于退市,分析补助对退市制度发挥作用的影响。

一、概述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公司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发行上市,获得融资,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形象,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但是他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定期公布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同时上市公司由于一定的原因业绩下滑或者管理不善,就会被市场发现,或者因为失去了上市公司应具有的条件而被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则会被退出证券市场,失去上市公司的地位。市场本身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舞台,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不可避免的有上市公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出现低于上市标准的情况。为完善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开始推出过渡性的制度,即针对财务业绩不佳和不能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特别处理”和“特别转让”的做法。S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对连续出现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提示。“ST”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在上述制度实施了三年后,在市场的呼唤下,于2001年推出了退市制度。

推行退市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退出机制, 优胜劣汰, 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内学术界认为建立退市机制有的积极作用, 但也有不少学者注意到我国退市机制实施过程中, 劣质公司不愿退出市场的现象,而劣质公司的存在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戴娜(2001)和李哲(2006)对影响公司特别处理的一些因素进行了分析。

国外也有不少关于退市制度方面的研究,Witmer (2006)[4]指出股票市值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的退市,Marosi 和Massoud (2004)[5]则认为公司的成长性受到限制是退市的主要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上市的公司就会在市场有较大的流动性,一部分公司就会退出市场。相关理论研究表明,退市会造成公司的股价下跌(Witmer, 2006),股票交易量的减少等。

2001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做出决定。

但是实际上,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A股设立至今的21年间,真正意义上因监管规则而退市公司只有42家。这一数据仅占目前上市公司总数的1.82%,设立至今已有21年的A股市场,年均退市公司只有2家。退市制度在中国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二、案例分析——基于ST昌九分析退市制度的缺陷

2011年第1、2和3季度净利润亏损高达8730.33万元的*ST昌九(600228),在濒临暂停上市仅有不到两个月的时候,却获得江西省政府高达1.6亿元的化肥生产补贴、特别困难补贴等经营性财政补贴,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并成功的免于暂停上市。

(一)公司简介

ST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由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肖建国。1998年12月17日以每股4.48元的价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A股股票,并于1999年1月19日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28。2009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连续亏损两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ST昌九)。

(二)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已形成化肥、化工并存的局面。丙烯酰胺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增长点,目前公司微生物丙烯酰胺生产规模为国内最大。(表1所示)

第8篇

就在市场各方还在对中国创业板退市标准及退市方式纠结之时,8月16日,因涉嫌财务造假在纽交所上市的东南融通轰然倒塌并被正式摘牌,从触发退市条件到正式摘牌退市,在美国的证券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面前,东南融通退市仅用了不到四个月。

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快速、决断,只要触发退市条件就第一时间坚决要求退市,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逻辑。在美国监管者看来,任何在问题公司退市问题上的拖沓、犹豫,都是在与虎谋皮,只会给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并增加问题公司钻程序漏洞或加大赌注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机会。

而中国在退市监管问题上的看法似乎有所不同。比较偏向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一棍子打死,而在具体公司处置上又患得患失,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至今仍多“僵尸公司”及重组频频的原因,中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知易行难”也主要与此有关。

对于问题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业内及监管方实际上是有共识的,缺少的只是退市标准及如何退市等细节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已有非常成熟的标准案例和退市操作模式,本不是什么制度难点,只需兼容并包吸纳即可(如单就退市标准而言,来自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国内专家学者提出的标准多数是可行的)。当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加入我们自己的监管元素,譬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提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原则及框架中的两个退市标准:最近三年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退市标准确定了,退市模式也就好定了,因为退市模式更多的是执行问题,且制度借鉴起来也更为成型。以创业板退市的时间和后续补偿安排为例,我们认为前者就可以借鉴美国在东南融通退市问题上的时间表模式,而后者则可以采取在香港主板挂牌的洪良国际补偿模式等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模式,即某一创业板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就要把该公司上市筹得的资金,归还给那些在该公司IPO时认购并仍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该公司上市后买入其股份的投资者。

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我以为,不是我们缺少退市标准和退市的行为模式,而是我们将太多的制度目标和政策目标(譬如保护投资者利益、照顾地方政府利益、兼顾行业利益,甚至维稳等)纳入到了我们退市制度设计的考量中,而这无形中增加了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的难度,并导致其总是摇摆不定、难以定论。

第9篇

(嘉宾介绍: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部经理)

11月28日,深交所推出了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条有关创业板公司退市的意见。例如,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退市制度会对股票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深圳电台先锋898(FM89.8)上午9点至10点播出的《创富赢家》节目主持人孙小美与特约评论员桂浩明就此展开了讨论。桂浩明表示,深交所的退市征求意见稿是对退市制度的有益补充,虽然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干预股价或采取公关措施避免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以达到免予退市的目的,但总体上将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此外,退市公司将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孙小美:在创业板两周岁之际,深交所推出创业板退市征求意见稿,对于该意见稿,您是怎么解读的?

桂浩明:国内的退市制度并不完善,深交所此举无疑是一个创新。众所周知,创业板历来争议很大,2009年推出创业板的时候,管理层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退市的设想,但未能系统化,现在深交所的退市征求意见稿其实就是对退市设想的补充和完善。目前社会各界对该意见稿分歧很大,例如有人指出,两年以来,创业板股票从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这样的标准是否形同虚设?不过我个人认为这至少可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意见稿其它的条款,例如深交所不支持创业板公司在退市后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恢复上市,这就意味着市场上所谓的“壳资源”得到了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孙小美:刚才您也提到,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争议很大,如何确保人为因素的干预?如上市公司干预股价或采取公关措施避免被交易所谴责,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此外,刘纪鹏教授指出,意见稿并未解决“三高超募”的问题,您怎么看?

桂浩明:我们确实无法排除上市公司在关键时刻动用资源抬高股价及采取公关措施避免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可能性,但也绝不是说创业板股票就不能跌破面值,欧美及香港地区就不乏这样的股票,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确实没有投资价值,其股价跌破面值也不是不可能的。我前面也说过,这个条款更多的表明了管理层的态度:对于垃圾公司,管理层决不手软。

“三高超募”确实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顽疾,不过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甚至说询价机构也难辞其咎。我个人的理解是,三高超募现象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如果过度的动用行政手段对三高现象加以干涉的话,资本市场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其实投资者并不介意那些真正优质的上市公司进行超募,而是对那些包装上市的公司较为反感。不够优质的公司超募后很难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由此给投资者留下了圈钱的印象。因此,投资者应该区分上市公司的优劣,当然,管理层适当的加以引导也未尝不可,但不应该成为主要力量。这也就是深交所意见稿未重点提及三高超募现象的原因。

孙小美:A股其实也有退市制度,如三板等,深交所新的退市制度是否会绕开三板?

桂浩明:A股市场之前确实也有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后,以三板的形式存在,目前大概还有50家左右相对活跃的三板公司。要注意的是,三板并非不能交易,其交易方式类似于国外的OTC(场外交易市场)。欧美OTC市场异常活跃,从纽交所等退市的股票进入OTC市场继续交易。深交所新的退市制度推出后,退市的公司将继续进入三板。

(本专栏由深圳电台先锋898《创富赢家》节目与《股市动态分析》杂志社联合推出)

第10篇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1 日上午在哈尔滨召开。

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郝会龙指出,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全民覆盖、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量力而行,平稳过渡,稳步推进。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郝会龙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专家表示, 不是要将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而是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

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驱逐出去,沪深两市相继公布了上市公司退市方案,对退市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

虽然政策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相关政策的漏洞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完善,修改退市制度审批过程较长;另一方面,退市的利益纠纷较多,即使在政策层面上对健全退市制度非常重视,但是推行起来并不容易,一些上市公司的利益既得者会对公司退市形成阻碍。

财经评论人皮海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并不是要将绩差公司都扫地出门,而是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

连续三年亏损退市,属于各类指标设置的退市标准范畴,满足退市条件的公司就应该退市。目前的常规性退市主要是通过各种指标的设置来确定退市标准。如何使这些指标的设置更加合理,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皮海洲表示。

第11篇

最近,*ST昆机(600806.SH,昆明机床)就因扭亏无望且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到立案调查。3月24日,证监会在回应*ST昆机涉嫌财务违规时态度严厉,“目前,公司已预告2016年将继续亏损,可能因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如公司财务违规经查实情节严重,还可能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我会将继续依法、从严监管,彻查公司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将其清除出市场。”

此前*ST昆机在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方面多次违规,并受到相应处罚。证监会此番严厉表态后,*ST昆机离强制退市还有多远,它会成为2017年退市第一股吗?

*ST昆机是否会被强制退市?

引发证监会严厉表态的导火索,是3月21日该公司的《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下称“《重大风险公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重大风险公告》主要说明了两个风险:第一,2016年度公司仍将亏损且不存在盈利可能。该公司2014年、2015年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根据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第二,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在2016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这将影响公司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可能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负,从而出现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5年亏损的情形,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有关暂停上市风险,该公司自2017年1月5日已经多次提示;而关于公司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在市场上引起了严重影响,自公布《重大风险公告》至3月28日,该公司股价已经连续6个跌停。

《重大风险公告》公布后仅一天,也就是3月22日证监会迅速对其立案调查,并严厉表态。*ST昆机的市场糟糕表现和证监会的严厉态度,是不是意味着它离强制退市不远了呢?不过,在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看来,“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同时比较以往其他处罚案件,该公司退市可能性不大。”他告诉记者,最终是否强制退市,要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如果被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或因涉嫌信息披露犯罪被移送经侦追究刑事责任,那离强制退市不远了。

证监会何时会公布调查结果呢?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自2014年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真正退市的公司并不多,*ST博元是首例因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而被强制退市。*ST博元从立案调查到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历经9个月,到真正终止上市用了将近两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破产重整。强制退市程序复杂、原因多样,因而*ST昆机退市还要视调查情况才能判断。但是*ST昆机作为本年度第一批执法案件,应该是重点调查和处罚的对象,年内证监会应该会公布调查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16日,*ST昆机就因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存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兴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退市制度实施3年,仅3家企业退市

距离上次处罚仅一个多月,如今又发生涉嫌财务违规问题,*ST昆机被推到了舆论前台。这也引起了业内人士对现行退市制度的议论。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博鳌论坛上直言,市场上没有任何投资价值的企业,就应该退市。他还表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在退市制度上做得非常差”。曾经有一段时间加快了退市机制标准的制定,退市速度有所加快,但是到现在为止与新增的企业相比,退市效率仍极其低下。如此下去,市场的投资效率会严重损害。

吴晓求对退市制度的吐槽不无道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发现,从证监会2014年10月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以来,仅有3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ST二重因连续4年亏损主动退市,*ST博元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被强制退市,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而2015年至今年3月已有500家以上的公司进行了IPO,是同期退市公司数量的183倍以上。

《退市制度若干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27种退市情形,适用*ST昆机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是第十和第十一种情形:“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或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但《退市制度若干意见》又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这或许就是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不过,证监会高层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全国两会期间,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指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工作提了几点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财务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尽到“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现在正在积极做这方面工作;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交易所要真正负起责任,该退市的就要实行退市。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证监会不必对股价一路高歌负责任,但必须对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负责任,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负责任。信息披露事关上市公司的诚信度和治理水准,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公平投资权。信息披露违规既要有民事赔偿责任,也得有行政处罚;符合强制退市的,一定要强制退市。”

他还建议,“第一要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第二要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第三要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资本市场上‘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

热炒ST股何时退潮?

记者发现,尽管*ST昆机自2017年1月5日以来多次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然而从1月17日至3月17日两个月,它的股价竟然从7.1元被炒到9.43元,涨幅高达32.8%。

时至3月29日,*ST昆机以近乎跌停收盘,在此之前追高入市的投资者,恐多数处于亏损状态。

有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6年这10年间的3―4月份ST概念股的整体走势中, ST概念涨跌均衡,即使下跌,也几乎都跑赢了大盘,虽然不能全盘肯定ST在年报披露季的强势上升,但可以看出在这个特殊时间节点上,市场对于ST股的“情有独钟”。

投资者对ST股的疯狂为何如此,财经媒体评论员温鹏春分析说,“第一,市场存在ST股成功扭亏的赚钱效应,这是造成ST股遭爆炒的关键所在;第二,年报披露前,往往是ST股‘乌鸡变凤凰’的关键时期,此间ST公司会出现诸如变卖资产、股权出让、大股东注资等诸多‘保壳’手段,而‘保壳’成功率几乎超过90%;第三,在ST公司业绩预报期,会有部分公司业绩扭亏为盈的公告,提前释放了市场对其退市的疑虑,因此再度加大了市场炒作预期。”

第12篇

退市钟敲响 ST股紧急自救

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上,证会郭树清主席曾向媒体表示 “退市制度有望今年上半年推出”,这给众多ST股敲响了退市的警钟,高层的表态预告ST族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迎来生死大考。

消息发出后,每一只ST股都在竭力扭转退市厄运,希望在主板退市制度推出前,赶上最后一班直通车。但目前已经暂停上市的ST股无疑最为危险。

S*ST聚友就是暂停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该公司目前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制定完成,并协同股改方案一道送交有关部门,目前已经通过国家环保部审核,静待股东大会、证会批准。查看该公司的公告发现,在去年的11月,该方案就已经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的审核了,这次不过是炒冷饭,以退市之声渐行渐近,ST家族纷纷紧急自救,尤其是那些已经暂停上市的ST股更是处在风口浪尖,收购重组是把它们从退市边缘拉回来的最有效的方式。此来稳定市场情绪而已。

四年苦守盼重组

那么, 在暂停上市的四年多时间里,未完成股改的S*ST聚友,为什么没有完成重组呢?

记者观察发现,S*ST聚友于2004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3日就被深交所暂停上市交易。2008年10月,S*ST聚友曾与中锐控股集团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但由于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证会一直没有批准其重组方案。

为化解退市风险,S*ST聚友几经周折,直到2010年底,重组一事才再现曙光。公司去年12月3日公告称,为化解退市风险,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资产的盈利能力,公司与首控聚友集团及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签订了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拟将后者持有的陕西华泽100%股权注入S*ST聚友。

然而,此次历时一年有余的重组能否在2012年度顺利完成,仍是未知数。公司经营状况目前仍是持续亏损,退市风险相应增加。

屋漏偏逢连阴雨

已经处在风口浪尖的S*ST聚友真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年报的数据不给力,更是给它的上空布满阴云。

该公司近日披露的年报显示,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6066万元,而公司同时对2012年一季度业绩做出预报,预计亏损1500万元左右。如此下去,今年的亏损也将会超过6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的主营业务表显示,信息及网络工程今年虽然有3680.99万元的营收,但营业利润率却为-58.63%。这也意味着,如果重组不能尽快完成,公司亏损情况将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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