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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时间:2022-05-13 20:26: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第2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不但让消费者整日饱受其害,也严重侵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撼。本文在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后,进行了相应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对策

长期以来,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把握,也都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或是由处于同一权力水平上的多个部门负责的多部门监管体制;或是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单一部门监管体制;也或是由一个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的多个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制。对于这三种监管体制,诸多发达国家的管理实践证实,实行单一部门监管体制,或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的综合性监管体制是最有成效的。而我国的多部门监管导致了大量的管理空白与管理冲突的现象,造成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监管的管理层次增加,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监管效率普遍较低,执法漏洞时有出现,最终使得管理所追求的食品安全的目的被切割得支离破碎。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使得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改进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组织结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是一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2.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严重滞后,检测空虚

目前,我国的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3.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与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的监测机制,等等。

4.食品安全执法队伍薄弱、监督不力

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监督不力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执法人员少且分散,造成食品监督不到位,审批发证把关不严,责任追究不落实。甚至有些部门看到有利益可图时就督查,无利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转贴于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管理机构,切实抓好工作队伍建设

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绿色食品监管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应该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按照“有工作机构,有组织领导,有专人负责,有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尽快使食品监管队伍入位、上位,按照向下延伸、规范实施的思路。

2.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必须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消费者无法获取食品安全的信息。鉴于此,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等工作,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完善监管网络,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不是靠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而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实践证明,一个仅靠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很难建立更加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必须引人社会力量的监督。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3)畅通群众参与食品监管的途径。大力宣传和普及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人人关心食品,人人维护安全”的浓烈社会氛围。

三、结语

“守法生产经营,严格市场监管”是实现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食品安全法》作为道德的最低底线,从政党执政及行政管理角度出发,仍应以唤起行业、企业、社会、公民以“爱与责任”的哲学精神内涵为终极依托。

参考文献:

[1]詹承豫.转型期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五大矛盾分析.学术交流.2007(10):93,97.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管体系

1.引言

近年来,“毒奶粉”事件,苏丹红“红心鸭蛋”事件,“瘦肉精”事件等等,表明我国处于食品质量问题集中爆发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控制食品质量的措施,使我国的食品质量得到了提高。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质量还处于低级水平。在我国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生产的食品带有严重的问题。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不健全,相关配套法规还未及时制定,也给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指标,如何保障和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本土对食品安全研究才刚刚开始,还没有文献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更少有学者研究食品安全领域,所以本文借鉴国外成熟的食品安全领域研究成果。我国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表明,我们缺少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因此,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提供可行有效的建议。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现状

2.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现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表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

(1)如今我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但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技术水平略显低下,还不能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工作,只能进行一些应急和常规的风险评估工作。

(2)科学的风险评估依靠大量的数据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但由于各部门相互交流信息渠道不通畅,收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机制落后,缺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急需的数据。

(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少,技术水平略显低下,不能完成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1)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确立了食品安全监测制度。但是《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基本都是宏观方面,缺少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同时现有的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偏小,这会变相增加人们违法,不利于人们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动摇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多部门共同管理,权责不清晰。

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监管环节,采取分段监管为主要手段,品种监管为次要手段。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不同的部门,各部门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整体的利益。当存在问题时,部门之间交流迟缓,信息沟通不通畅,会出现相互推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权利与责任划分不清,浪费行政资源,降低办事效率,容易造成监管重叠和无人监管的情况。

(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不完备。

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时间较短,现在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食品安全预警机构不健全。二是食品安全预警指标不完整。三是食品安全预警手段落后。

3.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3.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聘请科研学者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成员进行各项调查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部影响。尤其要杜绝食品生产企业对委员会成员的影响。委员会成员具有专业知识,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法影响委员会评估的结果。

3.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运行机制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具有最高的科学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建立质量保障程序。委员会成员拥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运用最新的科学知识集体审议所有的方案。充分利用实验室,掌握食品市场的动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立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测对象的风险评估系统。食品是由企业生产的,企业是食品的源头,是监测的关键环节。因此食品安全监测对象就应该集中食品生产企业。

3.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规体系是建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的重要环节。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系统的制度保障。欧盟成功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很大程度是由于其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所以要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规体系,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展较晚,因此我们借鉴欧盟,美国等风险评估的经验。努力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规体系,使我国达到国际标准。尽快以形成《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为辅的多层次、系统化、条理化、可操作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4食品风险评估技术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低于国际标准,所以我们引入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使其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需要建立大量的食品安全监测点对我国的食品市场进行监测,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的动态规律,建立我国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5]。对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4.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4.1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

在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先进的国家都有更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同时,颁布支持各种行业,各种类型的食品配套类型的法规,最终形成严密的法律网络体系。

4.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尽管《食品安全法》划分不同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由于监管部门属于在不同的行政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此,把各部门分散监管改成统一集中监管,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国家食品部。打破原有监管体制,形成由国家食品部领导各地方监管机构积极配合的综合全面监管。

4.3食品安全监管分类

现有监管方式是分段监管,各级监管部门效率低下。因此实行按食品的类别进行分工监管。一个部门负责监管自己分管的食品品种的全过程,各部门相互之间没有交叉协作。可以避免监管重叠或出现问题时的相互推诿。这种方式可以先选择一些地区或某个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实验,如果达到预期效果可以进行全面推广。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着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国际形象,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食品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普通百姓都对食品安全非常重视,而如今我国面临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状况,更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体系。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认识我们存在的问题,运用先进的技术实现食品风险评估,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辽宁省社科联项目“辽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2014lslktzigl-02),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辽宁食品安全战略和监管模式与制度创新”(L12AGL001)

参考文献:

[1]门玉峰.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7):89-91

[2]赵学刚,周游.欧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及其借鉴[J].管理现代化,2010(4):59-61

第4篇

一、对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演变的简要回顾

始于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以独立执法者的身份出现。2005年后形成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模式,是以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基础的。这一模式可以表述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应该说,这种分段监管体制既考虑了各个职能部门在食品链条中的传统地位和专业优势,也明确界定了各自的责任,有助于从制度、技术等多个层面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分段式监管体制要高效运转是需要许多前提条件的,如信息沟通顺畅,检测资源充分共享,相邻环节监管责任“无缝”对接,执法行动协调联动等。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个食品链条来治理。然而,我国分段监管模式实际造成的结果是多龙治水,难以同时满足以上的条件。在制度框架中被寄予厚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于成立时间短,机构内部资源配置不到位,以及原药监部门网络体系单薄,无法实施对食品领域关键环节的监控等原因。一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指挥中心。在2005年的阜阳奶粉事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已暴露无遗,这也成为日后监管制度变革的一个主要原因。

2008年3月,国务院开始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卫生部成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总指挥,凭借其专业背景和执法力量重新获得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领导权。

国家体制的每一次变革都深刻影响着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北京也概莫能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一定的独特性,成为我国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二、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北京模式”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整体上看,北京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与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是一致的,如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等。然而,北京市也采取了一些与众不同的地方监管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方面:

第一,2003年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有改组为综合性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然只承担单一监管职责,仅负责本地区的药品安全监管。资料显示,全国只有北京的药监局保留了原有药监局框架。没有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全对接。

第二,北京市政府虽然也像其他省市一样,成立了高规格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负责人在该机构中担任副主任,还表现在其办事机构――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资料显示,其他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均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的领导出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以后为卫生部)的指导。

第三,无论是2003年国家设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第一个阶段,还是在200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后,北京市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未曾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而只是负责消费环节如餐饮业、食堂的食品安全。从表1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要安排。

按照北京市2007年11月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药品监督、林业、公安等部门也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则应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本文称之为“北京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未成立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担当配角的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享有领导地位。工商部门除了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外,还负责跨环节的协调监督职责。

三、“北京模式”的制度合理性

北京市形成的以工商部门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有益尝试。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讲。该模式的合理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突出流通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性符合外购型食品市场的特点

北京是一个大都市,2007年固定人口已超过1600万,加上每年400多万的流动人口,2000多万人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北京市政府面临的一件大事。然而,作为一个超大型食品市场,北京市当地的食品产量远小于市场需求量。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地区2007年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薯类、大豆)产量约为102万吨,而全市一年的粮食消耗量约为600万吨,这就意味着北京至少会有80%以上的粮食来自外埠。北京不仅粮食供需的缺口主要由东北、河北、河南等产粮地的粮食来补充,其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精加工食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也基本类似,来自南方的水果、山东的蔬菜、内蒙古的牛奶以及河南的速冻食品等都成为北京市场的主力军。

在此格局下,北京市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要远小于其他省份,而对来自外地的食用农产品和精加工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监控,在本地区的市场源头上拦截有风险的产品,就成为北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于是,在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中有着天然优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顺理成章成为负责全面食品安全监管的合适“人”选。

2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安排

在2003年至2008年3月的这一段时间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的总负责人。但是,药监局的原有专业背景意味着它与包括食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市场以及餐饮业等在内的食品市场业务联系少,加上经济利益的诱惑。让该部门的管理者出现“重药品、轻食品”现象,没有很好地完成由“药监局”向“食监局”的嬗变。另外,由于机构设置的原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缺乏行使食品安全执法的基层资源,很难及时掌握食品市场的一手资料,这极大影响了监管效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时的表现不尽人意,为日后的机构职责调整埋下了伏笔。

2008年3月,当食品安全的总负责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担当以后,情况大为好转。然而。对北京这一超大型食品消费市场而言,以上安排并不一定适合。因为北京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在流通环节,而卫生部门的专业强项在卫生领域,它与食品流通领域缺乏业务联系。在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控方面手段相对较少。另外,卫生部门的基层机构在区县一级,且基层人力资源的专业素质和工作重心也都与食品市场有一定的距离。

综上不难得出,无论是由药监局改组而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卫生部门,其专业特点和资源禀赋似乎都无法很好适应北京的地区特点。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市场的监管方面有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与食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业务关系紧密,且分支机构众多,监管力量相对充足,因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衔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就成为北京的可行选择。

3 由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环节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发挥其核心专长

自我国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来,北京市始终由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的食品安全,并没有因为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而改变。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发挥卫生部门的核心专长,也有利于保证监管制度的稳定性,提高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

作为一个现代化都市,北京市餐饮业发达。据统计,2007年,北京市餐饮业营业收入为343亿元,其中限额以上(年营业额大于或等于200万)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39亿元,限额以下的中小餐馆也实现了104亿元的业务收入。发达的餐饮业虽然便利了人民的生活,但也为食品消费打开了一扇可能的风险之门,因为消费者无法全面、准确了解这一环节的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烹制工艺的合理程度以及厨房餐具的卫生状况。规模大小不一的餐饮企业每天都将从市场购买数量庞大的蔬菜、肉蛋、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等原材料,而它们往往并不具备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无法全面监控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另外,北京城区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林立,单位食堂是工作人员用餐的主要方式。确保这些单位食堂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不仅关系着用餐安全,还关乎这些国家重要部门的正常运转。因此。确保这一环节的食品安全对于北京而言具有极强的战略意义。

从传统专业背景来看,卫生部门不仅因发放卫生许可证等与食品消费环节的餐饮业、食堂有较强的业务关系,而且还因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可以准确、及时掌握本地区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有助于提高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监管效率。在有强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这些餐饮企业和食堂从市场采购的各种食用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由专业背景更强的卫生部门负责它们的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国家层面消费环节监管者的回归,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北京体制的合理性。始终由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或许是北京模式发挥高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从业经验的丰富,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而监管部门的操作流程、惯例也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化。从这一角度看,北京在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稳定性制度安排有利于提升监管者的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另外,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被监管对象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减少其遵循成本。

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快速检测; 食品安全 ;流通环节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及快速检测

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而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是对法律中实行监管的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规范称谓。它主要是由立法体系、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构成。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之一。

(一)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

2004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中,明确了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对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检权等权力。

近年来,我市工商系统在全市按四个层级构建起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其中,北京市工商局监控中心是第一层;朝阳、海淀、丰台、昌平、顺义、房山6个分中心是第二层;东城、西城、门头沟、通州、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燕山、开发区11个分局实验室是第三层;食品安全移动实验室、快速检测车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便携式快速检测设备是第四层。在这种严密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下,我市建立起“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快速分析热点问题,迅速开展专项研究,适时安全预警”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模式,建成了“舆情信息动态监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数据归集资源整合、监管技术研发转化、重大事件技术保障”六个技术平台,形成了完善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1]

自此,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打造成形。

(二)流通环节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在流通环节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及其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物理性危害

物理的危害通常指食品中发现的不正常的有潜在危害的外来物质,且外来物在食品中保持原有性状。食品中可能引起物理危害的外来物质可能是由于工作疏忽或人为破坏,而带入了玻璃、金属碎片或其它杂物等。

2.生物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是指寄生虫、有毒动植物和昆虫,以及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造成的危害。

3.化学性危害

化学性危害是指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而引起的危害。通常指被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被误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添加非食品级的或仿造级的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以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的食品等。

4.劣质食品

劣质食品,在本文中指标签标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食品,掺杂掺假的食品,不符合应有营养要求的食品,或发生了腐败变质等变化的食品。

二、快速检测的特点、发展过程及应用

(一)快速检测的特点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出具食品安全的检测结果,因其本身具有快速性、便携性、经济性、简捷性和易普及推广的性质,迅速得以普及和广泛使用。

(二)快速检测的发展过程

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17号令)指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2003~2004年,工商部门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新职责时,引入了蔬菜农残、鲜肉水分、熟肉亚硝酸盐、水发产品甲醛、蜜饯、干果、干菜二氧化硫等快速检测的试剂盒和快速检测设备。两年间,北京市18个区县的30多名工商快检人员快速检测样品共10万件有余,及时发现并控制了大量食品安全高危风险,取得了显著效果。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越来越重视,工商部门快速检测队伍借此良机迅速发展并得以壮大,检测人员由每辖区2名增加到10余名,快速检测工作由食品科拓展普及至基层工商所、商场超市自检室、社区工作服务站。快速检测的食品种类由03、04年的不到十类,发展到2013年的63大类。快速检测的项目,由03、04年的5种,发展到目前的50种以上。目前快速检测的应用方法,除了纸片法、试剂滴定法、光谱色谱仪器法外,还增加了免疫学分析法、免疫捕获PCR法、荧光定量PCR法、ATP生物发光法以及基因芯片检测法等,通过多种方法能够全面地保障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三)快速检测方法的应用

在流通环节中,快速检测技术对危害物质的检测,大部分是使用经改良的国家标准方法和经过国家认证的快速检测仪器对待测物质进行检测,在准确度牺牲不多的前提下,大大减少工作量、缩短检测时间、降低检测成本。但是有一些安全危害,由于缺少判定依据、缺少待测物质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或检测方法复杂等各种原因,也会使用药典法等公认的传统方法对样品进行快速初筛,从而及时锁定危害,避免危害的发生。

1.物理性危害及其快速检测

对于物理性危害,在流通环节中使用试剂或仪器检测的案例很少,通常使用感官法进行目测。

第6篇

进入盛夏时节,食品安全问题处于多发期。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既定的工作部署,深化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一)坚决整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我市今年食品安全的治理重点。市级相关部门已经抽调力量下去,会同辖区政府组成了三个指导组,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比较集中的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天回镇、金泉街道进行试点,探索经验向全市推广。此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威胁食品卫生重要源头的小作坊生产加工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强化措施,周密组织,扎实推进,依法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在年内基本取缔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非法小作坊,彻底消除豆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无证生产行为。在整治过程中,注意疏堵结合,做好个案分析,对业主中失地农民、下岗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要认真核实,确有困难者要专门研究制定妥善解决方案,决不能引发不稳定事件。我市充分就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只要整治工作认真开展,讲究方式方法,就会避免不稳定事件。这项工作做好了,我市食品安全就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深化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这项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下半年,要在巩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依靠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食品、变质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流向农村市场、流向消费者。对乡村旅游休闲景区景点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也要予以足够重视,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好,夏天到郊外农村休闲避暑的游人会相应增多,一定要将这些地方的餐饮卫生监管和食品消费管理落实到位,决不能掉以轻心。看一个干部的工作水平,重要的是看事前防范水平,其远远高于看事后的补救水平。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要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从严从细实施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效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和小餐馆等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管,坚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三)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坚持将向市民推介更多更好的名优食品,作为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的重要内容,重视通过扶优扶强,倡导绿色健康消费,提高群众抵制假冒伪劣、选用安全食品的自觉意识。要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好群众的监督作用,运用好社会的监管力量,促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深入城乡、走进家庭、服务群众。

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满足广大市民食品消费需求。

二、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不分城市和乡村,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目前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中,我市十分重视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把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摆在保障民生的突出位置,作为构建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加以推进,作为实施惠民行动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进步和良好成效。去年,我市在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排位,由20*年25位上升到8位。这反映了全市城乡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整体质量在不断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食品安全依然是广大市民普遍关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城乡管理不协调、监管机制不顺、协调配合不到位等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一些地方食品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去年,在崇州、大邑、彭州发生了学校食品卫生事件,最近四川科技职工大学又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这表明,平时工作不到位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最终受损失的还是群众利益,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充分用好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找准薄弱环节,深化改革创新,力争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城乡、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有效地保障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安全。

(一)着力建设覆盖城乡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体系。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重要抓手,积极创新办法,下移监管重心,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强化农资产品和食品加工质量监管,刚性落实生猪、活禽定点宰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积极借鉴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有益经验,对各监管部门现有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设。要认真落实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编织一张部门齐心协力,群众共同参与的全民监管网络,将监管触角延伸到城乡每一角落。要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薄弱问题,尽快健全食品安全从城镇到农村、从餐桌到田间追本溯源、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消除日常监管的盲点。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围绕食品安全全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着力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和谐平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管网络,搭建“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点”的食品安全联防监管网络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增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预警系统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打击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组织架构

(一)县级: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下设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大队,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构成县级监管网络。

(二)乡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工商所、派出所、卫生院等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1-2名食品安全专职干部,每个管区明确一名干部专职负责本管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构成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督体系的中枢。

(三)村级:各村村委会主任是本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再明确一名威信高、责任心强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员,具体负责本村食品安全工作,构成食品安全三级联防监督体系的网底。

四、工作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指导乡、村两级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对乡、村两级监管体系建设进行督查、考核。指导各乡镇(街道)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协管员和村监管员的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保证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联防网络覆盖全县,并切实发挥作用。指导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受理举报信息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报告事项和信息通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乡镇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不断完善乡级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建立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安全监管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乡村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协调和长效监管机制,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向县食安委报告。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村庄及时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加强人员培训,按时上报各类信息,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台账,建立各自然村食品工作汇报档案。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工商所人员多、监管面广、经验丰富等优势,用足、用好、用活工商力量,使其切实发挥突出作用。

(三)村级工作职责。负责对本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小饭店、小商店、群体性聚餐等食品安全环节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工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每月对全村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经营户进行劝导;对本村私屠滥宰、造假窝点等进行告诫劝阻,并及时上报县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每月底向乡镇食安办上报检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纠纷,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经常开展食品安全防范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掌握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及时参加食品安全防范知识培训,负责村级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本村商户加强自律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严格执法相结合,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

第8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食品安全;安全监管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发生,层出不穷。鉴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不足、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是必要的。非政府组织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时,能充分发挥其政策的灵活性、自主性。从而更及时有效的实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失灵

政府监管失灵,是指政府的监管活动或监管干预措施缺乏效率的现象。政府监管失灵一方面的表现是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预缺乏效率甚至没有效率,即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宏观调控政策或方式、方法的选择有所欠缺, 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对食品监管的干预力度过大,即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干预政策破坏了原有的市场正常运行机制。

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征,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都不能完全的了解产品的信息[1]。不仅是消费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同样缺乏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全面了解。但相比之下,他们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消费者在食品信息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购买的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由于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对食品做出判断可能导致食品市场的无序状态,市场上食品乱象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时期,在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情况下,政府正逐步退出市场,让市场自动调节形成良好的食品市场秩序。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的这一特殊情况,市场并不能完全自主的进行调节,主要表现包括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良,企业不发达,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等,政府退出后,市场机制却不能正常发挥作用[2]。

此外,由于我国政府功能定位不当,在政府本应监管的市场机制不能自动调节的领域,政府监管却没能及时跟进,出现了一系列导致食品市场乱象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漏洞百出等相关问题,使得我国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

造成“政府失灵”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机制运行下的普遍现象,政府对食品安全实施管制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需要大量准确的信息,为了获取这些信息,政府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会把他所知道的信息全部告知政府,甚至还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这些都会致使政府处于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有可能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扭曲和失真,再加上有时信息不畅,导致政府的监管活动犹如沙中之塔,没有牢固的基础,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家的本性,在利润的刺激下,企业家很可能利令智昏。每当政府的一项监管措施出台,企业首先考虑的便是自身的利益,根据政府监管措施不断地改变自身决策,以便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措施的缺口,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特别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十分健全,必然有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追求高利润钻法律的空子无视市场规则生产劣质不合格产品。

3.执法不力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只有通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层层正确全面的对其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预期效果。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够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使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效果。所以执法不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效率。

4.政府的能力局限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政府并非是完全理性的,它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存在的不足,对市场不能自行调节的领域实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管。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同样不能监管所以的食品安全问题。事实上,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政府监管要求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讲求科学性、合理性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

(二)企业诚信缺失

在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中,作为企业,理所当然应当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希望使用安全、营养和卫生的食品,要将两者的目标结合起来,企业必须在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前提之下获得最大赢利。然而在目前的食品市场上,一些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的食品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和扩大市场,获得最大的利润。根本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利用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生产不合格食品,造成了企业诚信缺失严重,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企业诚信缺失就是食品经营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占有的相关信息不均衡,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占有较少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4]。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使得处于信息优势的企业向消费者隐瞒食品的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赚取黑心钱。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从原料的种植或养殖过程到加工、包装过程再到运输过程直至最后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所以信息不对称充斥于整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加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生产者不按要求操作,如没有经过必要的杀菌程序,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物,或在食品流通过程中,仓储、运输等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关措施,消费者都是难以获得具体信息的。同时消费者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即使在食用食品后,也没有能力对食品的安全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只能够片面的听取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单方面对食品的介绍和宣传,处于绝对弱势地位[5]。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食品行业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行业协会本应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我国处境却十分尴尬。在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都隶属于行政机构,没有实际的话语权;所以即便是在比较发达的食品行业,行业协会对强势企业同样不具有影响力;而且普通群众也不认可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在他们看来,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可才行。因此,行业协会难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其作用。在这方面国外做的比较好,关于标准的制定都是由行业协会牵头向议会提出,我国行业协会却没有发挥这项职能。1995年,苏丹红就被确认为致癌物,欧盟其它一些国家已开始禁止其用于食品,针对这些食品添加标准,我国行业协会没有达到普及和监督的责任,使得“苏丹红一号”潜伏10年才暴露在“光天化同”之下,体现了我国食品行业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弱。

(三)社会作用缺失

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屡屡发生不仅是对政府行政能力的挑战,更是对社会整体能力的综合考验。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当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发生时,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便成为危机管理最为重要的内容,所以公众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危机意识、危机应对能力则变成了政府食品安全危机管理能否取得高效率的关键。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不具备对不合格食品的判断能力,且对食品安全给人体有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是很了解,食品安全没有能够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许多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也非常淡薄,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很少,买东西更多关注的是价格、颜色和份量,较少考虑食品是否合格安全、是否会危害自身健康。而对于食品安全大多数消费者的观念是只要当时吃了没有出现不良症状,就说明没有问题,对于一些不良反应如腹泻、呕吐等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也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会追究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我国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普遍较差,不懂的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即使买到了不合格食品,消费者也会自动的放弃维权,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002年,上海市对黄浦、卢湾等10个区的1000户家庭的随机调查中,有2.66%反映,自己、家人或亲朋好友中曾遭遇不安全、不洁食品。当遭遇不洁食品侵害时,多数被调查者都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51%的人表示“以后不再购买该食品”,21%的人“无可奈何,自认倒霉”;只有28%的人提出“向有关方面反映、投诉”[6]。

二、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必要性

随着食品行业的飞速发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情况随着越来越复杂,食品安全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政府作为食品安全领域主要监管者要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但是,政府并不应该是食品安全的唯一监管者,实际上如此繁杂多变的事务,政府即使运用其全部精力为之努力也不可能包揽下所有的监管工作。

因此非政府组织介入食品安全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而且非政府组织属于准公共部门,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它更加贴近普通人们群众的真实生活,对社会基层的各种危机信息反应更为敏感,同时,非政府组织相比政府更善于整合和调动民间社会资源,能够更好的促进公众的参与意识。而且非政府组织自身还具有专业性的优势,数量众多,能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不合格食品不仅仅只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到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和避免整个食品行业受损,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组织会共同努力,联合起来利用投诉或者食品行业自身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制止不合格食品,加大食品加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因此,非政府组织介入监管有自身的优势,食品安全监管应在政府和社会之间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

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来规范食品行业的行为,帮助食品行业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提升社会信誉;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的一定的宣传教育,培养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意识,与政府监管相互配合,互利共赢,进行最合适的有效权利资源配置,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效益的最大化。例如在美国,由于食品药品行业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业组织、专业人士团体极为繁多,他们在某些特定领域中的专业知识水平比政府机构中的专家更高,对行业的最新发展也非常的熟悉和了解,因此,在政府直接放松管制,加强利用私人资源的大背景下,通过借助私人的食品药品认证机构的第三方规制和认证来完善对食品药品的规制,已逐渐成为美国食品药品政策的重要趋势[7]。

三、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

在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非政府组织本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体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治理的理念。但我国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却没有反映这一理念。其更多的强调的是建立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强化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涉及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很少涉及到非政府组织,忽略了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

从这点可以看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较慢、社会影响力较弱,社会认可度不高。同时也反映立法者的理念也还停留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即单一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实现监管,只相信政府监管的能力和可信度。然而过分依赖政府的监管,忽略或者不认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根本难以实现良好有效的监管。无论从我国食品监管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多样性还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人力、财力的限制等方面的考虑,都体现了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

(二)非政府组织功能过于侧重于宣传教育

《食品安全法》对非政府组织监管职能普遍规定较少且没有明确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等内容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将非政府组织定位于宣传教育等方面。有关宣传教育职能的,如《食品安全法》第7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有关监督职能的第33条规定,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在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8]。该条仅仅规定了对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监管,没有全面涉及非政府组织食品安全认证的监管,更多的只是强调非政府组织对行业的宣传教育,强调非政府组织对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不能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条规定根本与我国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定位相违背。

从法理角度分析,政策制定者要求政府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规定是合理正确的。但是作为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性质与地位与政府有所不同,非政府组织的属性和定位决定了它可以在政府有效的监督下合理向消费者推荐产品。

在非政府组织向社会推荐产品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做的是对非政府组织推荐活动的程序、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确保非政府组织科学合理的对产品进行推荐,确保推荐的程序正当合理,同时明确不正当推荐的责任和后果。同时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则应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引导消费购买安全健康的食品。面对数量众多,品质各异食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分工合作,一方面消费者协会引导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所需要做的工作还是对非政府组织推荐活动进行监管,强调非政府组织推荐工作的非营利性。

(四)非政府组织缺少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于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其第82条规定,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统一:政府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该条规定,只是协调统一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信息工作,不应当被错误的理解为禁止除政府监管部门以外的非政府组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非政府组织应该可以就具体的监管事项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安全信息的,应该是社会共同发声,不能仅仅政府一个声音。如果政府垄断食品安全信息的,既不利于政府高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违背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公众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等各项权利。

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信息工作是合理的,这有助于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协调统一,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监管效率。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补充功能也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应当允许非政府组织信息的权力,但同时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明确不正当的责任。

(五)非政府组织难获基金会资助

目前在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领域,有很多的非政府组织因为无法在我国现有体制框架下获得合法身份即实现民政注册,而只能以工商注册即“营利身份”从事活动。由于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这些的非政府组织必须靠外界资助生存。,许多“实际不营利”但“身份营利”的非政府组织却无法获得来自于基金会的资助。对于那些实际属于非营利性,但在工商机构登记的组织,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是应该给予资助的。国外对于此类问题已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如可否接受资助并不按照其组织的注册性质判断,而是按照其实际工作内容的性质判断,如果从事非营利的公益工作,那就可以获得基金会的资助。政府应该在非政府组织接收资助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四、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加强非政府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实现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正确理顺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有效途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应该是,政府调控、监督和支持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同时能够监督和制约政府,参与政府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可以监督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为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横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其即能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提供帮助,也能代表企业发声,向政府提出正当的诉求和监督约束政府的行为。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各自发挥其优势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在两者的合作下,非政府组织可以更加具备政策的灵活性,非政府组织科利用其对地区基层的熟悉程度去进行问题的反馈和解决,而政府则可以为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提供法律上支持,可以听取和容许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政策的制定和修改,这对政府立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政府可以容许非政府组织在加强自律的前提下参与某些监督活动,这样政府可以减少政府监管资金的投入,也可以更加全面具体的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督,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效。

(一)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政策制定

在国外,许多类型的非政府组织都可以通过参与立法,影响政府有关政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本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欧盟的EESA(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欧洲食品安全局),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这个机构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为政府提供科学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持,很好的发挥了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作用。在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我国应加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力度,容许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加强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影响力。

(二)参与具体的监督活动

我国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建立规范和运用自身的章程、规则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活动或者依据政府所授予的权利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具体的监管活动。在这方面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就做的很好。例如在美国的官方网站,除了提供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食品科学知识之外,还有有关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的信息。政府食品监管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应密切合作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具体的监督活动,如政府与国家餐馆协会教育基金会、国际食物理事会合作举办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等。此外,非政府组织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等方式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督。如1934年4月27日法国行政院受理了全国预防酒精中毒协会对某部长作出有利于自酿烧酒商的决定提起的诉讼。

(三)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协调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施政理念的转变及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逐渐增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逐渐向更加信任方向转变。政府以更加开放、理性的态度来看待和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两者在更多方面加强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政策、合法性等支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双方在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各自的发展,取得了双赢。特别是在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一方面,政府支持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担当一定的角色,给予相应的合法权利让非政府组织对食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等方面进行监督。例如2010年3月发生的“山西疫苗事件”,非政府组织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事件调查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给卫生部提供了部分资料和判定依据,使得事件调查进展顺利很多;另一方面政府又从法律高度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支持,定位巩固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并且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协助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使得非政府组织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在两者密切合作中非政府组织也在多次实践中掌握与政府沟通、交流的艺术,非政府组织在自主的基础上积极与政府合作,配合政府,争取政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双方关系的发展培养了基础。在当代中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要依靠双方相互支持和协作才能实现,这就充分说明了只有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模式,协调好双方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起步晚,很多地方发展还不够成熟,要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还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今后更加重视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五、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政府施政理念的转变及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逐渐增强,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逐渐想向信任方向转变。在当代民主社会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都要去依靠对方的相互支持和协作才能实现,这就充分体现出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协调好双方,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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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2):32.

[3]石朗.我国食品药品政府监管改革探讨[J].厦门科技,2008(3):50.

[4]吴海华,王志江.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不对称分析[J].消费经济,2005(2):44-46.

第9篇

【关键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但在餐饮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做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已经是监督管理员必须解决的问题。1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及原因分析

1.1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问题,我国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存在管理机构众多、管理混乱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立起专门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管理餐饮业食品安全的部门,而是由多个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食品安全,每一个部门管理相应的环节。另外,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来辅助其他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从我国当前设置的监管部门结构来分析,多头监管的模式非常容易出现管理重复的现象,而且不同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可能会引发执法混乱。对大部分的监管部门来说,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以责任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为指导,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多个部门就会争相抢夺利益,反之,如果食品监管不力,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就会互相推诿,都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

1.2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落后且不全面我国当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前,我国现行的餐饮业食品标准体系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在这些繁杂的标准体系面前,小餐饮业往往不知所措,所以就会出现监督食品安全的人员越多,监管效果越是不明显的现象;第二,我国的现行标准处于较低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先进标准中的采标率仅为23%,与国际采标率相差了20%,并且我国的餐饮业出现时间还很短,所以国际采标率只能处在较低的水平;第三,由于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同标准之间难以统一。餐饮业食品标准可以被划分为四个级别,不同监管部门分别针对不同的级别来执行,每一个监管部门所参考的标准不一样,并且他们只认可自己采用的标准,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

1.3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检验条件并没有达到较高水平,所以我国只能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检验检测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餐饮企业已经完全掌握了卫生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形式、程序以及时间,所以它们会在定期检查之前提前做好准备,检查之后就立刻回到老样子,导致定期检查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监管人员的人数限制,定期抽查的频率很低,这也难以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监管部门很难对一些小型餐饮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检验检测手段,所以很难真正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标准。所以,国家一定要保证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充足资金,加强定期检查的力度,提高不定期抽查的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2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尽管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负责,可是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每一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不同的监管部门遇到问题互相推卸责任、执法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要建立起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制,同时要有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部门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职责,不同部门之间各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不同部门之间还要协调合作,这样才能有利于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健全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第一,当前从事餐饮业的人员素质水平相对较低,所以要对其培训一些检测食品安全的简便技术。第二,由于餐饮业的食品消费具有即时性的特征,所以很难在产品的最后阶段进行检验,如果餐饮企业的条件允许,可以安装一些监控装备,有利于监管部门全程监控餐饮企业制作食品的过程,从而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的餐饮企业大规模安装监控装备,建立起餐饮业监控网络体系,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大资金投入。为检测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强他们的检测技术,不同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共享的信息,拥有先进检测技术的地区要帮助落后地区提高检测技术,最终建立起完善的餐饮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2.5建立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第一,要想建立起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一定要重视培训监管人员,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每隔一定周期就要对卫生监督员实行考核,以便促进卫生监督人员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另外,卫生监督人员在参与卫生评审工作之前,首先要确保该人员顺利通过了考核,如果没有通过考核,则没有参与评审的资格。为了便于卫生监督员更好地理解培训内容,可以采用直观的培训方法,只有选择恰当的培方法,才能提高培训效果。第二,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办证的单位,只有确定新办证单位达到国家各项要求之后才能发放许可证。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只重视日常卫生监督,也不能只关注预防性监督,一定要同时注重这两方面的监督。第三,要及时总结卫生整顿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提高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程度,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保证餐饮企业食品生产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提高卫生监督的实际效果。3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事件频频出现,但也暴露了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以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第10篇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省食品安全年中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前期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对深入推进“食安”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刚才,、、三个区市分别介绍了经验,他们的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其他区市也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希望大家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同志对国务院《决定》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作了安排,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食安”整治行动,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打击整治力度,有效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一是监管力度明显加大。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2万余户,整改取缔违法违规经营业户1000余家,取缔黑作坊300余个。共受理群众举报1214起,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5000余起,立案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8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15名,案件侦办数量是去年同期的4.8倍。二是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切实抓好基层监管责任落实,全市大多数街道、镇和社区、农村初步建立了基层监管队伍,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达到9300余人,食品安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整体持证率达67%,“五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率达90%以上。三是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加大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力度,完成定性定量检测45180批次,达到年度计划的75%,创历年最高。“智能食安”社会化监管系统进入试点应用阶段。妥善处置了26中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特别是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全市在加强中小学校的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今年以来的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的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当前全市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问题仍然不少,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满意度不高,对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十分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一是食品安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缺乏、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由于目前监管体制和模式的制约,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衔接不够紧密,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盲区,不能实现全覆盖管理;三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亟待健全,一些大宗消费食品的主要品种没有纳入溯源管理系统,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四是食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五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非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屡禁不止,打击查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六是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的不够到位,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投入保障不足等问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近期,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出台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是中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刚才同志对《决定》作了详细、具体地解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省政府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查找不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下面,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就深入推进“食安”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网格化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在基层、重心也在基层。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既要发挥好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健全基层工作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好食品安全工作上下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在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等区市已基本建立起了覆盖街道、镇和社区、农村的基层监管队伍,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区、市之间工作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进度缓慢、力度不大,有的虽然已建立了队伍,但缺乏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措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下一步,各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区市政府牵头,街道、镇负责,社区、农村参与”的基层监管体系,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落实基层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重要的职责内容,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今年年底前,要在全市的街道和镇全面建立专职化的食品安全办事机构,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要充实基层力量。以社区和农村为单元,加快食品安全监控点和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等监管队伍建设,年内各区、市都要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解决好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基层“防火墙”。要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各区、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落实好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提高基层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使他们真正发挥好作用,实现常态、长效、规范的运行。解决好食品安全工作上下有人抓、有人管,这是一项硬任务、硬指标。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实践证明,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问题多发的情况下,打击整治仍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食品安全形势平稳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要重拳出击,深化规范整治。围绕市政府在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食品包装物生产和餐饮具集中消毒,以及药品生产经营”等七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在前期摸底排查、拉网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扩大整治战果。特别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集中交易市场、城乡早夜市、中小学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食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要发挥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认真做好受理查处工作,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力度。要主动进攻,依法从严处理。当前,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打击和惩处力度不到位,违法成本低。各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公安机关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打击的矛头始终对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重大犯罪,准确把握适用法律,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强有力的打击态势。对于一些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深挖犯罪源头,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各区、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要借鉴即墨模式,设立专门机构、组建专职队伍,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具体地讲,市局经侦支队要成立食品药品执法大队,区、市公安机关经侦大队要成立食品药品执法中队,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要密切协作,提高打击效能。各监管部门对于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都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供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一些跨区域、跨行业、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市食安办和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督导,组织好案件查办工作,力争年底前再破获

一批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多发的势头。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全过程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对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市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对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又作了明确界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完善“既分工负责又统一协调、既分段监管又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要着力构建全程监管链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针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交易、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切实抓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监管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使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高效,努力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链条。要围绕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针对流通量较大的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工商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要探索建立派员派驻制度,驻场开展执法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逢进必检、问题退市”。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要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储存环节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防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三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比较集中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摊点、小食杂店等“五小”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与街道(镇)、社区(村)加强联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主动帮助指导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促其规范有序发展。四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鲜奶吧、散装食用油等新兴业态,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政,积极作为,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要大力加强检验检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年6万批次的基本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拓展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飞行”检测的范围,特别是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消费食品和食品原料,要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优化整合检测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检验检测体制和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现有检测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各区、市要认真借鉴黄岛成立食品药品综合检测中心的做法,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辖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好监管空白、责任不清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市食安办要适时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和调动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工作的合力。信息化是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智能食安”电子监管平台正在区试点,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由市食安办统一牵头,尽快建成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四、加快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建立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是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市作为全国首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10个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在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市食安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绘制出台了“全市大宗食品购销路线图”,为做好食品安全的源头管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肉类追溯系统已在全市186家单位建成运行,蔬菜追溯系统已在市区三大批发市场和50家农贸市场联网测试运行,年内将覆盖全部市级生猪屠宰企业、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生鲜超市、标准化农贸市场以及品牌“放心肉”专卖店和部分集团消费等350家单位,最终实现对猪肉、蔬菜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全程追溯管理。但是,作为市民大宗消费食品的主要品种,目前牛羊肉、禽肉、水产品还没有纳入溯源管理系统,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存在着质量安全管理的空档。下一步,要继续健全完善肉类、蔬菜追溯系统建设,抓好向牛羊肉、禽肉和水产品的延伸,尽快建成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大宗食品的质量追溯体系。商务部门要参照猪肉市场监管模式,逐步实行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管理,对外地入市牛羊、禽肉实行查验备案制度,并纳入追溯管理体系建设计划。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水产品溯源管理方案,针对水产品市场现状,逐步把水产品纳入溯源管理范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为依托,督促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加强执法监管衔接,制止和消除各类场外交易行为,为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夯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府、部门监管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力地结合起来,把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教育等各种手段,加快构建具有特色的食品安全行业诚信体系,努力夯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

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各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和企业退市制度,严把许可关,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素质和生产经营条件达标。对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筑牢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食品行业的诚信经营水平,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尽快建成全市统一的食品行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信息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以及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等级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督促企业守法自律。

要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科普活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国务院的《决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司法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协会要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明确指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狠抓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为食安部门配齐配强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能力。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动监管部门管理权限下放。区市各监管部门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全力做好相关工作。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要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条件。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基层监管人员配备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以及通信等装备,特别要加强区市这一级监管队伍的快速检测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保障。

要强化督导考核。省里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一根根五颜六色的胶带,捆住了生鲜蔬菜,却让甲醛超标10倍;超市里的活鱼,一方面是新鲜,另一方面可能有禁药残留……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场景,隐含着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媒体曝光再次触动了人们紧绷的神经。

应该说,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而且,从现实感受讲,“舌尖上的威胁”离得越近,人们的忧虑就会越大。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瘦肉精”“皮革奶”……这些原本应该出现在化学课堂、化工车间或者科学实验室的专业词汇,却成了人们熟知的“常识”。据统计,食品安全已连续5年位居中国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之首。

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和群众期待对照起来看。品牌企业的信誉、监管规则的完善,是建立公众信心的关键因素。遗憾的是,近年来有许多大品牌在这个问题上得了负分。2017年1月1日起,台湾康师傅解散,这是从“油品事件”发酵以来的延续。近些年,上海福喜食品大量采用过期肉,一时间让不少快餐店噤若寒蝉;石家庄三鹿集团的牛奶,一度让中国奶业一蹶不振;南京冠生园的过期月饼,让节日的餐桌多了谨慎和担忧……品牌企业的质量失守,无疑会让人对监管缺位产生更大的忧虑。

无论是从安全性,还是从安全感的需求来讲,食品安全工作都不能有丝毫放松。日前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这是对具体工作的要求,更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

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准,需要全社会涵养,但其解决之道,绝不是人人背诵安全口诀、人人成为食品专家。从治理角度讲,还是要以最赖募喙芴逑道赐械祝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严格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方面下功夫,踏踏实实筑牢最基本的安全线。

食品安全保障,没有完成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诉求,早已超越了简单的有没有毒、有没有害,而是延伸到对健康、环保理念的追求。事实上,为了应对各种新的食品化学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升级。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婴幼儿乳粉监管,从每个季度抽样检验公布一次改成“月月抽检、月月公开”;国家卫计委印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年~2020年)》,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制定、修订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形成近1100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涵盖2万项指标,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从满足群众期待的角度讲,只有从细从严抓好监管体系建设,才能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的基准线,以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改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只有时刻保持“紧而又紧”的态度,才能让人们紧绷的神经逐渐舒缓,让食品安全的水准不断提升。

第12篇

XX年是“xx”开局之年,也是“后世博”拓展之年,我们将在认真总结“xx”期间基本工作经验,巩固近年来开展专项整治及成功创建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活动成果的基础上,以“深化、规范、提高”为工作主题,以“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序可控”为工作目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推进重点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车墩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一是根据区食安办下发的全年工作方案,拟定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方案、机构职责,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镇食安委的牵头作用,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合作。二是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村(居)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探索成立食品药品社区监管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形成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范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向纵深发展。三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动态信息,每月进行信息上报、核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有证户、无证户、注销户、歇业户、备案户的基本情况,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清楚,登记完整,内容正确。

二、各方联动,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巩固和扩大食品安全示范镇示范效应,结合区食药监局下发的《松江区无证餐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今年全镇将专门制定整治无证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专项整治工作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疏堵结合”为实施原则,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取缔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坚决遏制增量、有效解决存量、确保减少总量”为工作目标,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内有证和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底数,集中开展地下加工、无证生产清理整治取缔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分析汇总,找准问题原因和症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共同破解无证难题,为全区统一设立“规定时间、规定区域、严格监管”的流动摊临时疏导点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各部门要资源共享,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监管

(一)餐饮消费环节

重点整顿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无证餐饮单位;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非法加工提炼使用地沟油等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领域,以及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日常检查和新证核查。按照区食药监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现制现售等行业的日常卫生检查;对新发证户在收到新发证户名册后二周内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检查覆盖率及检查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