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21: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通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收策划;财务管理;企业利益最大化
策划是指人们为了达成某种特定的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方法所进行的创造性构思及运作方案设计。凡有决策和计划的领域都有策划。南宋辛弃疾在《议练民兵守淮疏》中说:“事不前定不可以应猝,兵不预谋不可以制胜,”他把策划定义为做事之前的深思熟虑。
企业的税收策划是以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策划活动,它是现代企业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收策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企业的设立到经营理财的全过程。税收策划是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动力。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策划就不能有效安排税收事宜,也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更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低、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策划的重心所在。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实质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节税的目的。为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策划必须贯穿于企业运作的各个阶段。
1税收策划贯穿于企业机构的设置过程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某汽车运输公司拥有汽车运输、汽车维修和站务几个业务部分。在企业组织机构重新设置过程中,一种方法是将汽车修理业务独立设置为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对集团公司中的汽车修理视为对外业务修理,在业务承接过程中要独立核算修理业务收入而向税务机关缴纳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而如果将其修理业务部分设置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对集团公司的汽车修理视为对本企业的维护业务,不缴纳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可见,由于企业机构设置的差异将导致企业承受的税负有着明显的区别。
2税收策划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行为
某汽车运输公司下属公交汽车客运公司和长途汽车客运公司两个子公司,依据税收政策,公交客运公司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而长途汽车客运公司则要依据经营业绩缴纳所得税。随着业务的发展,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出现季节性的运输车辆短缺,而公交客运则有闲置的运输车辆,一种方法是长途公司直接向公交公司租借运输车辆并支付租金,另一种办法是由公交公司向长途公司租借线路经营权,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站务设施费,经营利润留归公交公司。经过综合测算二种方法的预期收益率,选择公交公司收益较大的一种方法,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这样就整个公司来说减少了所得税支出。3税收策划贯穿于会计核算过程
某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实行车辆抵偿承包责任制,其经营模式是出租车价款由驾驶员实际承担,但出租车辆的经营权则属于出租公司,针对这种经营模式,在会计核算的方式上,一种是将驾驶员向公司交的管理费、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客票附加费和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纳入收入核算,参照交通运输企业缴纳3%的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税基较大,因而出租车企业的负担也是比较重的。另一种核算方式是将驾驶员向出租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而将驾驶员向政府缴纳的各种费用按代收代缴核算,虽然营业税率提高了,但税基变小了,因而总的税负反而减轻了,这样也可以为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行业整体费用负担留下一定的空间。
以上的税收策划虽然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任何一项税收策划方案都具有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策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的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策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和损失大于收益时,该方案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策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策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往往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策划就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税收策划的大门虽然对一切纳税人开启,但节税的机遇却并不等同,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策划技能等都从不同方面制约策划的利益,作为税收策划的主体,除了掌握各种经营管理的必备知识外,还必须充分了解税收制度可掌握科学有效的税收策划方法,以取得尽可能的节税利益。
税收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违法行为,逃税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受法律法规保护。
关键词智能交通运输系统
智能运输系统(IntelligentTransportSystem)的主要思想是将传统的交通系统看成是人、车、路的统一体,运用计算机、通信、人工智能、传感器等领域的先进成果来彻底改变目前被动式的交通局面,使人在驾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通过GPS/GIS、广播、信息板等手段了解目前的交通状况,而交通管理部门则可通过道路上的车辆传感器、视频摄像机等设备随时了解各个路段的交通情况,并随时对各个交通路口的交通信号进行调整以及对外界进行信息,使整个交通系统的通行能力达到最大。
交通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交通拥挤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浪费,加大了环境污染。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平均行车速度已降至20km/h以下,有些路段甚至只有7~8km/h;由于车辆速度过慢,尾气排放增加,使得城市的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交通问题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研究报道,美国每年因交通阻塞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10亿美元,日本东京每年因交通拥挤造成的时间损失相当于
1000多亿美元,欧洲每年因交通事故、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500~5000和50~500亿欧元。为了缓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通运输发面的压力,尽量的利用现有的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各国都加大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和建设的力度。
1智能交通发展的现状
对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许多国家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并成为继航空航天、军事领域之后高新技术应用最集中的领域。目前已形成以美国、日本、欧洲为代表的三大研究中心。
在美国,对ITS的研究虽然起步最晚,但由于投入较多,目前已处于该领域的领先水平。1991年,美国开始对ITS研究进行投资,仅1994~1995年就确定了104项研究项目,并成立了专门组织,着手制定ITS的研究开发计划,到1997年投资近7亿美元;1998年6月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面向21世纪运输权益法案(TransportationEquityActofthe21thCentury)”。该法案的确定为美国公路系统的继续发展和重建带来了创纪录的投资。法案跨度为6个财政年度(1998~2003),拨款总金额为2178.9亿美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ITS的进一步研究与开发。欧洲在ITS的研究方面采取整个欧洲一体化的方针,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进行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著名的项目有PROMETHEUS和DRIVE等,其中DRIVE工程是目前世界上交通运输界规模最大的合作研究计划,共有12个国家的700多个单位参加,经费达5亿欧元。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汽车交通综合控制系统的研究,并成立了全国性的ITS推进组织,是对ITS进行研究最早、实用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交通控制、信息服务等综合体系,并基本完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地图的绘制工作,有400万台汽车导航仪在使用,其中120万台可接收信息。
我国在ITS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全球范围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兴起,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也加快了对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步伐。一方面,北京、上海、沈阳等大城市陆续从国外引进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城市交通控制、道路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国家加大了自主开发的步伐,如国家计委、科技委组织开发的实时自适应城市交通控制系统HT-UTCS,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市交警总队合作开发的SUATS系统等;1998年交通部正式批准成立了ISO/TC204中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交通智能运输系统工程研究中心,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智能运输系统的标准化活动,现在正进行中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此外,我国将从今年起在全国36个城市实施以实现城市交通智能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畅通工程”,并逐步推广到全国100多个城市。
2中国发展智能交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是一个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与汽车化发展十分迅猛。改革开放前,城市化水平不足19%,目前已经发展到超过30%,预测2010年将接近50%;机动车拥有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达到13亿多辆。中国城市交通的特点是混合交通,目前自行车拥有量超过1.8亿辆,如果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提高,城市交通结构不改善,自行车拥有量将会有增无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路交通设施及管理设施虽然有较大改观,但跟不上机动车增长速度。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大多数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功能不完善,道路系统不健全。交通管理设施缺乏,管理水平不高。即使各地都建立了交通控制中心,大多只是实现了监视功能,而远没有发挥控制功能的效应。
中国城市的大气质量恶化,已逐步由煤烟型污染转变为机动车尾气污染。其主要原因是交通拥堵、车速下降以及车况差、车辆技术性能低等,致使中国处在世界十大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中。同时,车辆状况差也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因素。
3中国发展ITS的主导思想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发展ITS的必要基础条件上还有较大差距,加上我国特有的混合交通特点,以及城市结构、路网结构、交通结构的不完善,因此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研究制定我国发展ITS的战略及发展框架。
中国交通运输正面临经济发展与资源制约的双重压力,因此也不能重复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一定要立足本国实际,走中国ITS发展之路,以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及培育自己的ITS产业。
21世纪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管理体制集约化;管理设施现代化;管理手段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效率高效化;管理方式社会化。因此,中国ITS的发展将带来一场交通管理体制与模式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将直接影响着ITS的发展。
4发展中国智能运输系统的对策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建设,交通运输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全社会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交通运输技术装备得到明显的改善,使得中国交通运输已从“限制型”向“适应型”过渡,已从满足“量”的需要向满足“质”的需要过渡,已经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并且公路运输发展成为交通运输的主力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一些差距,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交通运输设施在技术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很不适应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部分地区、部分运输方式和一些运输方向上存在着运力过剩、低水平恶性竞争的现象等。
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发展经验,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其交通运输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尽管世界各国情况不同,条件也有相当的差异,但这种特征却有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我们的发展速度较快,发达国家今天遇到的问题,我们已经或者今后必将会深刻地感受到,为使交通运输业适应21世纪的要求,我们应采取积极的对策,根据国情发展中国的智能运输系统。
4.1打好ITS发展基础,特别是应加强ITS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
目前,国际上ITS理论仍不完善,还处于发展时期,我们应积极加强与ITS开展较先进国家的交流,在国际ITS现有发展水平上结合中国特点,深入细致地进行理论研究,尽快接近或达到世界水平,以迎接21世纪ITS发展的挑战。否则将成为别国的追随者,成为他们不成熟技术的推广试验场。
4.2建立ITS协调组织机构
中国交通运输体制目前仍是条块分割状况,铁路、公路、民航、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头管理,现已出现了各自发展自身ITS的势头,这将造成中国资源上的巨大浪费。为此应尽快成立一个由国家统一领导的,有关部门、学者、企业和研究部门参与的“ITS中国”组织,类似于美国的ITSAmerica,日本的VERTIS及欧州的ERTICO组织,来统一制订中国ITS发展战略、目标、原则和标准,特别是制定有关ITS的技术规范和整体发展规划,实现ITS技术和产品的通用性、兼容性和互换性,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减少局部利益的冲突和有限资金的浪费。
4.3注重人才的培养
随着ITS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交通运输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而与之相应的是对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为此应加强国内高校及科研单位交通运输领域与国外ITS的交流合作,派出人员学习培训,走出去、请进来,将最新的ITS技术溶入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内容和科研之中,以高素质的ITS人才去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4.4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资金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应根据中国现有条件,以ITS个别项目入手选择恰当的切入点,诸如ITS技术及其产品的标准化;ITS中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先进的公共交通营运系统;车辆控制和安全系统;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等。从全国范围内看,由于中国生产力布局、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交通运输具有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即某些地区的发展(如东部、东南部),特别是大都市及其附近的交通运输已存在发展智能运输的潜在市场需要。
参考文献
1黎德扬.社会交通与社会发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交通;出行行为;活动分析法
引言
城市功能空间的高效率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序、通畅和快捷的城市交通。可以说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活力所在。西方城市交通研究和交通问题的解决,经历了从仅仅关注城市交通网络设施布局优化,到以交通流作为出发点,再到深入探讨产生交通流现象的出行行为机制的发展等过程,已经摆脱了工程观念的束缚,成为包含技术条件的支持(交通运输)、城市社会活动的组织(布局结构)、城市居民的日常活动(城市社会活动)、空间质量(城市景观)以及城市决策者的管理措施(城市政策)等的综合领域。
相比之下,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城市机动性的改善主要是通过超常规和高强度的投入,侧重于物质环境的建设,而对于交通产生的根本问题——出行行为的研究则刚刚起步。
随着交通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大城市出行调查的开展,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受到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关注。除了对出行行为的产生机制进行初步探讨外,也有学者对交通出行行为与城市土地利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领域开始出现了与活动相关的出行行为研究。虽然这些研究并没有明确把活动分析法作为其主要理论和方法,但却把出行行为与活动联系了起来。这些研究涉及通勤、购物和休闲等活动中的出行行为及其与城市空间结构的关系。柴彦威等基于活动日志调查,利用时间地理学方法把城市交通出行整合在移动-活动系统中,分析城市居民时间利用、活动与出行的时空间特征;周素红等利用GIS技术对通勤行为进行了空间模拟。
尽管上述研究仅集中于活动出行行为本身的考虑,但与其他方面如土地利用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相关政策变化等方面的互动研究很少涉及,同时也缺乏对出行行为决策机制的深入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梳理不同学科对居民出行行为的研究,阐明将基于活动分析法的研究视角纳入到交通出行研究中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从理论方法和实证研究两方面全面介绍与评述活动分析法的研究进展,提出基于活动分析法的城市交通出行行为研究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及城市交通规划等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一、不同学科的交通出行行为研究
1.1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
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出于实际的需要,是最早关注交通出行行为的领域。1962年美国制订的联邦公路法规定凡5万人口以上城市,必须制订以城市综合交通调查为基础的都市圈交通规划,方可得到联邦政府的公路建设财政补贴。该项法律直接促成交通规划理论和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即经典出行产生、出行分布、方式划分和交通分配的四阶段推算法。这种方法使得交通出行研究从一开始就以设施建设为服务对象,以预测为最终的目标。
但该方法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其中最多的批评是,它没有考虑到出行行为的内容,只是关注流的大小和方向,而不是流形成的机制;因此,预测的结果往往不尽准确,而且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交通问题的解决不再依靠长期的交通供给建设而转向短期的交通管理的时候,该方法的作用便大为减弱。20世纪70、80年代出现了从微观层面上关注个体决策和选择过程的非汇总方法,开始从微观机制上研究出行方式、出发时间以及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但这种方法仍然基于效用最大化原理,局限在就出行看出行之中,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应的概念性框架来说明人们究竟为何出行,以及究竟怎样决策和怎样安排出行。
1.2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
在更宏观的城市研究领域,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是把交通出行行为作为一个研究城市的重要视角,通过交通出行探讨城市形成发展、组合分布和空间结构变化的规律,从而为城市功能空间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发展与建设提供依据。其中,城市规划更侧重于探讨城市建成环境与出行行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建成环境包括密度和强度、土地利用混合度、道路连接性、街道的三维空间、地方的吸引力以及空间结构;而城市地理学中的研究则侧重于城市的经济性、社会人口学以及活动的空间结构与出行行为之间的关系。
由于早期城市大多处于不断发展扩张时期,交通系统也处于不断兴建和完善的阶段,因此,许多研究从宏观的空间尺度和长期的时间尺度上开展,较为侧重交通及交通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利用变化等方面的影响,而并不包含行为本身的内容。从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土地利用模式过度使用和依赖机动车而带来种种城市问题,新城市主义运动把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建成环境以减少机动车使用作为其重要的内容,研究者开始关注土地利用、城市空间结构等与出行行为的关系,从更为微观和短期的尺度来看待城市空间对于交通出行行为的影响,以便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很多讨论关注土地利用密度和土地混合程度等方面特征对于出行的次数究竟是否产生影响;对于城市空间与出行的关系多局限于特定的活动空间分布对于出行的影响。可见,这一层面上的研究虽然跳出了宏观交通出行的概念,但是对于个人行为的关注仍然主要停留在汇总层面,并且把居民日常活动割裂开来也很难在实质上把握出行行为的机制。
1.3行为地理学和时间地理学
行为地理学是在考虑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地理环境)条件下强调人的行为的研究方法。行为地理学对于出行行为的关注更多的是出行行为本身的再现和规律探讨,并且借助空间行为模式研究行为决策,探讨人的行为特点及其对城市环境和规划决策的影响。行为地理学在对于出行行为的早期研究中,往往把出行看作是人们为了顺利进行各项活动而用时间交换空间的位移过程,从行为决策的角度进行研究,通过构建离散选择模型对于出行行为进行描述和预测。其中,多项分对数模型、马尔可夫过程模型和门槛模型等是其重要的方法。
由于涉及到行为机制本身,该领域的研究产生了对出行行为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和方法基础。但是,Burnett等认为选择行为的模型在本质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没有考虑出行是派生需求、大多数仅考虑两点之间的单目的出行,基于静态的假设(对于特定人群只有一种安排)、缺乏长远出行需求的考虑,以及由于经济学和心理学的最大效用化假设而没有真正解释个人的行为等方面。除此之外,早期的研究太过于强调个人的选择行为而忽视了宏观背景对于出行产生的影响,忽视了人的行为既是对环境感知的一种主动反应也是在各种制约下的必然结果。
时间地理学的产生给行为地理学中出行行为的研究带来了新的突破。该理论认为人的活动是由一定时空间环境条件下的一系列连续并且相关的事件所构成的,在此基础上,通过三维的时空路径,研究各种物质及社会环境中限制人的行为的制约条件,阐明路径形成的时空间机制,以此来说明人的空间行为。Gollege等[28]指出时间地理方法是研究时间、空间和人类活动的一个“革命性”的方法。对于出行行为来说,这种方法在研究中引入个人活动的考虑,同时把时间分配和空间选择的概念相联系,同时提供了通过运用动态的地图来描述个人在时间和空间运动的路径的新的研究方法。
1.4基于活动分析法的出行行为研究
如前述,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中往往由于缺乏探讨出行行为的根本规律而无法将出行行为模型有效地应用到实践中;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则太过于强调物质空间的作用只能在汇总层面上研究出行行为;行为地理学的早期研究则走向了与之相反的一面,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完全从人的主观决策来决定出行行为。随着时间地理学的出现和活动概念的引入,使得各个领域的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传统研究中的缺陷得以避免,出行行为与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可以描述和解释日常的出行安排,能够搞清单目的或者多目的的出行;既考虑影响短期出行需求变化的个人认知因素,也考虑与长时间范围变化有关的其他社会需求变化、时空约束变化、主体社会经济地位变化、技术和物质环境的变化有关的因素。正是在这种综合框架下的出行研究才可能逼近复杂行为的本质,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最终被纳入到活动分析法(Activity-basedApproach)的框架之下。
二、活动分析法
2.1相关概念
活动分析法的明确定义是:在一系列活动结构的背景中考虑个人或者家庭的移动模式,同时强调时间和空间制约的重要性。在活动分析法的概念框架下,出行与传统的研究有着明显的区别:1)人们为了完成相应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进行各类活动的需求。由于活动在空间的分布是不均的,为了完成特定的活动,从而产生了出行的需求。也就是说出行是活动的派生行为;2)同时这种活动和出行又是受到包括活动发生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及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三个因素的显著影响;3)活动和出行及其影响因素都必须纳入到特定的时空制约的背景中考虑。
活动分析法有2个主要的发展方向:一是通过实证研究探讨活动安排与出行行为的相互关系;二是如何发展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应用这种规律来预测活动和出行,尤其强调对于日常移动-活动模式的研究和模拟。其中,单一内容下的出行行为实证研究往往是综合框架下日常移动-活动模式研究的基础,而后者却是整个活动分析法的核心,不仅为单一现象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同时也是活动分析法最终希望实现的研究目标——系统研究移动-活动行为的复杂规律,并最终应用到城市交通相关问题的解决中。
2.2理论方法研究进展
2.2.1制约模型
这一类研究多以H?gerstand的时间地理学为理论和方法基础,强调各种时空制约的重要性,强调制约下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执行。Lenntorp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出行行为的研究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为了实现一个活动计划有哪些可能的路径?”因此这类研究中的执行过程往往包括模式输入、序列产生和序列检查。
隆德大学的Lenntorp[32]最早通过PESASP(programevaluatingthesetofalternativesamplepaths)的模型,以时间和空间中个人路径的集束等时间地理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对现实环境或假想环境下日常活动日程的各种可能性进行模拟和评价。其中,土地利用、交通系统、营业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变化对最后出行选择结果产生影响。与此相似的研究还有Jones等的CARLA(combinatorialalgorithmforreschedulinglistsofactivities)模型,除了时间地理学中所提到的制约以外,同样还考虑了逻辑上的规则、个人的出行习惯方式和路线等约束。1987年通过该系统对荷兰减少公共汽车服务的结果进行了研究。这类方法是把活动分析纳入到出行研究中的最早尝试。由于这类方法往往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探讨出行行为的过程和选择,从而很难反映个人在时空环境发生变化时的反应。但是,在判断相关政策对出行的影响和后果时这种方法具有非常好的应用前景,特别是近年一些学者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研究表明,该方法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出行行为的预测中。
2.2.2最大效用模型
Chapin[38-39]关于城市活动的相关研究,强调个人的偏好和选择,因此,结合经济学和心理学中的最大效用假设,发展出一类相应的方法。在活动分析法研究的早期,更多的还是基于传统的MNL(multinominallogit)选择模型预测一个活动的选择概率。Adler等以出行链为基础,根据最大效用的原则模拟家庭活动模式的选择。这里,活动模式通过目的地的数量、特征和交通方式等变量来描述,并受目的地属性、移动时间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属性等因素影响。另一个早期的模型为STARCHILD,将活动决策分为出行前阶段和出行后阶段:前阶段中个人根据其活动需求,建立活动日程;在移动阶段,根据日程中没有预见到的一些情况以及不断出现的新的活动需求来对原日程进行修改。其中,活动日程的效用等于活动效用与等待和移动时间的负效用之和。Kitamura假设目的地选择的概率不只与它自身的吸引力和可达性有关,也与目的地所在地区其他目的地的吸引力和可达性有关,并建立了结合出行链效应的目的地选择模型,用于预测某一特定目的地被选择的概率。
逻辑嵌套模型针对MNL模型不能同时考虑变量的不同重要性而进行改进,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最主流的方法。在第一个使用逻辑嵌套模型的研究中包括了一系列目的地选择和活动选择的非汇总模型,目的地的选择与上一活动的目的地以及将要进行的活动有关;活动的选择与上一活动的目的地等有关。Ben-Akiva等建立了基于活动的非汇总交通需求模型系统。活动和移动选择根据活动的优先级进行,一个活动日程被分为一个首要的出行链以及一些次要的出行链,其中包含优先级不同的活动,而对于活动的选择是一个综合多因素权衡的过程。这种方法最早利用美国波士顿地区的数据进行原型研究,然后在波兰应用到了出行预测当中,是这类方法中最成功的典型。
由于该方法往往过于强调个人选择的过程,而忽略了这种选择背后的宏观条件。为了突破这种情况,研究者也把制约的条件纳入到进行最大效用为基础的选择行为的前提中。
Kitamura等[47]的PCATS(prism-constrainedactivity-travelsimulator)系统,把时空棱柱、交通方式的可得性以及活动位置的认知作为3个制约条件来研究,而在选择的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4个方面(活动类型、活动持续时间、活动目的地和移动方式)。
2.2.3规则模型
规则模型,也称为计算过程模型(computationalprocessmodels),更多源于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该类方法认为,由于人们获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可能选择进行权衡后作出最优判断。相反,人们根据与环境的互动过程和个人的经历等来形成并不断更新他们对于环境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的处理形成并不是最优、但却是在一定规则下最为满足的结果。这些特定的规则又是与个人所掌握的信息和解决办法的能力有关。通常这种规则的使用是通过“If(condition=X)Then(performactionY)”的基本形式执行的。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清晰的决策过程,以及在有限的信息条件下和不同的情境下的不同决策。
Heyes-Roth等最早尝试用生产系统模拟个人活动和出行行为中的认知过程。另一个早期的模型SCHEDULER提供了一个从长期日历和认知地图到短期日历和日程安排的概念框架。在这两个早期模型的基础上,也发展出其他的关于活动安排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SAMS(sequencedactivitymobilitysimulation)的核心部分,AMOS(activity-mobilitysimulator)模型已经在华盛顿得到应用,以此来评价包括停车价格、增加自行车设施和步行道设施、通勤许可证以及征收堵塞税等的相关政策。
2.2.4微观模拟器
除了以上的几种主要方法以外,考虑活动和出行行为过程多方面选择和制约的微观模拟器方法值得一提。该方法并不是基于某一特定的理论和假设,而是针对不同活动模式的不同方面使用不同边际和条件概率分布来模拟个人的行为,从而可以发挥不同理论的优势所在。
当然,这类方法的发展也是得益于近年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中以SMART(simulationmodelforactivities,resourcesandtravel)模型为代表,该系统尝试将行为学方法、土地利用、交通系统、家庭活动和资源分配等在交通出行研究中整合于一个区域的背景之中,为城市增长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交通系统的变化构建科学模型。
2.3实证研究进展
活动分析法自产生以来,伴随着各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发展,所涉及到的出行行为研究不断扩展。最早的研究主要涉及参与各类活动的需求以及由活动派生出来的交通出行需求、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如何安排、时间-空间以及其他人对个人活动和出行选择的制约、某人某天(或者更长时间段)各活动和出行选择之间以及不同人的选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家庭结构和个人所承担的家庭角色与活动、出行的关系。后来,如何在物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中发展掌握和预测出行行为的动态性和适应性变化、时间利用以及社会网络的影响都成为研究新的关注焦点。
活动持续时间和时间利用是最早开始受到关注的方面。Kitamura等研究了通勤的时间和距离与其他活动持续时间的关系,认为超过20km的通勤距离活动的持续时间会随着距离而缩短,而且这个时间也与通勤时间和工作时间是负相关的。这类研究中最为复杂的是Ettema等对活动选择和活动持续时间的模拟,认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对人们的活动持续时间有着显著的影响,包括活动发生的时点、商店开门时间和出行花费的时间等等,同时也与活动出行模式和个人的社会经济属性相关。在活动参与需求和频率方面,Ma等基于泊松模型研究了不同类型的活动——生存必需活动、维持必需活动和休闲活动——的参与频率。Lu等的研究表明,活动参与需求同个人社会经济特征的相关性很强。
出行链和停留模式的研究是活动分析法中研究最多的内容。很多研究分析了出行链的次数和结构,Kitamura等的研究表明,从工作回家途中往往有更多的出行链停留点,Bhat专门分析了夜间通勤,表明工作地所在地区零售业密度越高其停留次数越多,并且女性停留的次数多于男性。另外,很多研究分析了出行链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性别、出行方式、活动位置和家庭结构等方面。Kitamura在研究中引入了预期效用的概念,假设一个目的地选择效用不仅仅与其自身的属性和距离有关,而且同从该目的地出发的整条出行链产生的效用有关。这个概念对传统马尔可夫过程方法有很大的突破,可以解决出行链研究中连续选择相关性的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研究视角。Mannering等分析了人们对活动出发时间的决策,发现出行时间越长越容易使人们的出发时间发生改变,而女性往往倾向于在购物和参加社交活动时延迟出发时间。
Kitamura等研究了人们如何处理家庭内活动和家庭外活动的关系。很多研究认为,在家庭内部任务分配和角色承担方面,承担家庭任务较多的女性使用机动交通的比例很高,通勤时间较短。
最近的研究焦点又转向了社会网络关系如何在活动和出行行为选择方面产生影响。2005年7月在荷兰召开的交通研究国际会议即以“交通前沿:社会与空间的交互”作为会议主题。
尽管早在1987年Townsend就提出过一个研究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活动出行研究框架,但是由于这种相互依赖性很难量化研究,因此直到最近才开始重新受到重视。比如,Golob等分析了家庭中夫妻之间如何影响各自的活动,Wen也试图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纳入到其关于出行链的研究中。
2.4研究框架
基于以上相关研究的梳理及发展方向,本文尝试构建活动分析法的研究框架,如图2所示。在活动分析法的框架下,城市交通出行行为是在时间、空间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3个不同却相互联系的维度中发生的,其中,空间强调活动进行的位置以及与出行相关的交通因素,时间则强调外在的制约因素对于活动的时间安排产生的影响,个人在社会中承担的角色及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与其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与制约同样重要。研究由浅到深、由单一到综合分为3个层次:一是对移动-活动模式特定方面的实证研究;其次是在移动-活动的时空连续背景下对个人日常活动安排的模拟;最后,考虑各类影响行为偏好和制约的因素,在计算机中实现综合微观行为和宏观背景等方面的微观模拟器,从而向着预测和决策支持方向发展。
三、结论与展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数量在大量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迅速上升。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上升趋势,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由于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复杂性,如何正确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审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为此,本文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主体的认定讨论如下。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认定
一、关于原告主体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笔者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况全部概括,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处理。
其次,对受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特殊费用来划分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1、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2、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3、因发生机动车损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费或其它费用的死者的家属。
1.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给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因此,该费用的享有者应限于是受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因为这种补偿具有抚恤费的性质,所以只能按规定内的受扶恤的对象由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割,享有此项费用的死者家属均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即为共同原告。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产生累诉,既减少了法院重复办案的麻烦又减轻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2、享受抚养费的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这里的伤残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应该是指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
故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以第七级残疾以上(含第5级)为限。那么,哪些人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呢?我国《婚姻法》、《刑法》、《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对“扶养”分别作了广义和狭义的规定。广义的抚养,应包括上述法律中所使用的赡养、扶养、抚养。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37条规定的各种赔偿项目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看,被扶养人的范围应理解为广义的解释。包括死者、伤残者实际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近亲属。近亲属又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这些人如果要成为原告,除具备上述条件即必须是实际扶养的近亲属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即该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扶养人供给,或者偶尔有少量的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另外,根据《办法》第37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人可以作为原告,即“其他的被扶养人”,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要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人”就行,他可以是老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残疾人;可以是长期无工作的家属,也可以是其他人。但这些人不一定与死者、伤残者具有法定的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3、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费等费用的死者家属。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要参加事故的处理活动,包括死者尸体的火化处理、死者丧事的操办等后事的处理活动,那么这些亲属势必要发生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对于死者亲属而言即是损失。故死者亲属可以原告身份就这些费用主张权利。但是,为了不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这3人原则上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离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一般应征得对方同意并经过公安机关认可。这样亲属超过3人的,也应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这里的“人”可包括:1、公民;2、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应包括前面第一类所划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时应包括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公民。这些人在发生机车交通事故后,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同时可能财产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权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其受损失方均有权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其所受损失。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受损害人穿戴的服装、佩带饰物等;随身携带的物品;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损等。只要是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张权利。
2、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执行职务行为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如果这些人携带的物品被损害,由于物品的所有权为单位所有,那么,单位即可作为原告。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果车辆驾驶人驾驶的汽车被损害,汽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是单位,单位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出租汽车行业,如果出租车司机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司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由其所在的单位主张权利。汽车租赁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往往租赁双方有合同,但一旦承租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承租人负担,损失也有承租人自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所租的汽车被损害,承租人与事故的另一方作为当事人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双方协商由事故的另一方负责修车,车修好后,承租人满意了,而出租人认为车况与出租时相差很远,出租人可以作为原告赔偿。
二、关于被告主体的确定
在现今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动的机器,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及时有效地对被损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由于现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加上一些肇事者思想认识水平较低,现实中常出现发生事故后找不到肇事者或无法正确确定被告致使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那么如何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根据车辆驾驶人是否是职务行为来划分。可分为:1、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2、车辆驾驶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1、车辆驾驶人是职务行为的。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是正在履行职务或办公事的过程中,谁是合格的被告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诉讼中的被告。当然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精神,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与其类同,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般由雇主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为共同被告。
2、车辆驾驶人不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即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损害赔偿的主体即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切实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审判实践中,一般把有垫付义务的单位也列为被告,判决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力赔偿时,其负有垫付义务。
(二)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状况划分,可分为以下几利情况:
1、所有权。即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车,这时的责任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主体很明显应是责任人(所有人)。
2、承包关系。主要是指单位将归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本单位或外单位人员的情况,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当今时代单位将车辆承包出去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双方大多签订承包合同,也往往约定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而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鉴于发包方是机动车运行支配或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即可以支配运行又可以将运行的利益归己所有是受益者。所以,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发包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车辆驾驶员受雇于车辆承包方,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车辆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应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雇的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的,车辆驾驶人和承包方或发包方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如果承包方为个人,车辆又由其个人驾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由其个人与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借用关系。借用关系又有多种情况,其一是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造成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尽管此时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未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权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该机动车发生损害赔偿事故且负有责任时,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为被告。其二,是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办法》第31条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雇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的,由借用人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非职务行为的,由司机与借用或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用人是个人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其三,是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此种情况下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负有赔偿责任时,所有人应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经营活动,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第三,出借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被告。
4、租赁关系。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租车公司,租车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根据租车时间的长短,可分为长期的租赁和短期(或临时)的租赁,前者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或口头约定)长期租用出租的机动车,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临时的租赁则主要表现在使用时间上的短暂性。随着租赁关系的增多,承租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由谁承担责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租车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就责任的承担往往依据合同的约定,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承租人自负。若受雇于承租人的车辆驾驶人是非职务行为的,由该车辆驾驶员与承租人或租车公司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是个人的,且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承租人与租车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城市出租车。对于城市出租汽车而言,不论是采用挂靠形式,承包形式,合伙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的出租车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非常明显,出租汽车公司是最能实现对这些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的人(或单位),而且也在收取挂靠费,承包费及其他费用时享有机动车使用的收益,理所当然应承担其民事责任。
三、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赔偿义务人,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责任人的确定分别论述如下:
1、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前面所谈的几种关系,可以说是合法地使用他人机动车,而使用盗窃、抢劫车辆是违法行为。盗窃他人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无疑盗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盗车人无能力支付怎么处理?盗车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承担责任又应当如何处理?我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形来分别认定:一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有权使用人等)具有明显过失或重大过失时,应当由盗车人与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对社会,对他人具有非常明显的潜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公路边未锁好车门就离开,导致该机动车被盗后产生的损害,该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他具有重大过失,而他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因为他是一个机支车的管理者,而他未尽到管理者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交通事故且负有赔偿责任时,由盗车者自行承担,机动车的所有人不负任何责任。因为这种情形下该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无法实际管理该机动车,也无法从窃盗者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产生不能实际管理的原因并非自己的任何过错,而是一些极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机动车停放在车辆保管站被盗后产生的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无需承担。另外在机动车被抢劫的情形下发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也无需承担责任,理由同前所述。
2、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该机动车负有责任时,该责任的承担者应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一般情况下未履行以上二项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车辆驾驶人是个人行为的,由其个人和原车主承担责任;车辆驾驶人是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原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机动车买卖中,如果买受人没有能够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出卖人又担心买受人无法付款时,通常可以签订合同以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约定当买受人把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实际得到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按照所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尽管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那里得到出卖机动车的价款,但其性质只是出售物品所得到的价款而不是使用机动车的收益,而且他也根本无法对该出卖并交付的机动车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因此,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很不公正。而买受人作为该机动车的管理支配者,也同时是利益享有者,不论是以何种理论都应当是理所当然的责任承担者。再次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机动车时,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分期付款是一种新的汽车消费信贷形式,不论是从商业、产业的角度还是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同样只能得到出售机动车的价款而无法享有该机动车的利益,而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管理和支配都在买受人,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擅自使用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的所有人根本无法管理支配该机动车,而且机动车所有人也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机动车的受益人。不过,如果修理厂的职员在交还修理后的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他是受益人。
4、机动车抵押期间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机动车作为担保时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给抵押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因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该抵押的机动车出卖给他人,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际实现其抵押权,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如果以机动车作为担保财产时,担保权人就要求债务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担保人那里,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实际上类似于质押)。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抵押权人擅自使用该机动车且负有赔偿责任时,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仍为该机动车的当然管理者,当他把机动车作为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时,他就应当预料到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及后果,从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机动车不会被擅自使用。而且抵押作为机动车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机动车所有人从中取得了相应的利益。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5、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此时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该机动车被暂扣并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动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他对该机动车根本无法进行管理支配,而且属于一种不利益状态。因此,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
6、机动车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的确定。机动车在停车场或保管站保管期间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是得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到使用该机动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时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没有过错,这种擅自使用与盗窃使用性质相同,当然应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7、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职工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机动车执行了职务时产生损害,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尽管该单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却是受益人,无论他是鼓励还是默许职工这样做,但是职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所在单位不提倡,甚至明确禁止或强烈反对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在单位默许、同意甚至鼓励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那么可以认为单位欲从职工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9、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担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用,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应当分担对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分担属于法定的义务,并非基于过错责任原则。
10、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背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旅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旅游活动要顺利进行,交通是影响旅游活动的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交通的发展,旅游就无从谈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旅游过程一般以景点为节点,以交通路线为连接而形成闭合系统,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够、娱等各种活动。从旅游业的发展里程来看,交通始终起着支配作用,是旅游业发展和产生的先决条件,同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不管旅游活动是以什么为目的,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水平,若要完成这样的闭合系统运转,骄傲同是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线通达、交通工具运输,又要有交通路线,交通活动将素有旅游内容串联起来,设计出一个较优化的旅游计划。可以说,没有交通就没有旅游。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发明、应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发展的标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与旅游业的关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种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旅游方式的转变。
研究意义:旅游行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1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游行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01;卞显红、王苏洁,2003;吴刚等,2003),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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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第18周:完成一稿。第八学期第4周完成二稿。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华中师范大学师生2012年发表的论文在JCR学科分布情况、JCR学科期刊分区分布情况、学校二级单
>> 2003~2012年SCI收录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术论文的统计分析 厦门地区被SCI收录医药论文统计分析 2004年至2012年北京交通大学SCI收录论文统计与分析 北京交通大学2007―2009年被SCIE收录论文的统计分析 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近五年发表SCI收录论文统计分析 2006~2012年SCIE数据库收录扬州地区二、三级医院科技论文的统计分析 SCI收录科技期刊文献的统计分析与研究 本科生发表SCI论文现象统计分析及启示 2001-2010年山东轻工业学院SCI论文统计分析 2013年新疆SCIE论文统计分析 2012年杭州师范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分析 湖北9所高职院校2003—2012年学术论文统计分析 2010―2012年学术情况统计分析 2004—2012年“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华中师范大学:梦想起航的地方 湖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教师论文统计分析 近十五年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听写项目统计分析及建议 1998年-2008年我国网球硕博论文统计分析 《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2011年刊发论文统计分析 某院10年护理论文文献统计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郭玉,翟丽华,王晓春.基于SCI数据库的新兴国家食品科学技术学科的比较研究[J].中国基础科学,2013.
[3]梅伏生,段治国,颜宁江.华中师范大学“十一五”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分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1.
[4]陈越,方玉东,常宏建.谈科技论文署名的新趋势[J].中国科学基金,2011.
1.为博士研究生2007级讲授《船舶运动建模与控制》,40学时,6名学生。
2.指导9名硕士研究生,2名博士研究生,其中4名研究生毕业。
3.指导航海2004级3名本科生毕业设计。
二、科研工作
1. 完成了广远半潜船压载水仿真系统等科研项目。
2. 参加的高品质航海模拟器及其开发平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3. 2008年获得交通运输部吴福-振华优秀教师奖。
三、著作及论文
1.2008年第一作者ei收录2篇、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发表第二作者论文3篇(研究生第一作者),总计7篇。
[2]张显库. 具有对偶极点的不稳定过程的鲁棒控制[j].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2008,30(5):898-900. ei收录
[3]张显库,尹勇,金一丞.海上搜救模拟器的直升机悬停鲁棒控制[j].中国航海, 2008, 31(1):1-5.
[4]张显库,王新屏,朱璐.关于船舶nomoto模型的进一步思考[j].航海技术, 2008,30(2):2-4.
[5]王新屏,张显库.基于反馈线性化与闭环增益成形的减摇鳍控制[j].中国航海,2007,30(4):5-8.
[6]张杨,张显库.强风中普通锚泊商船动力定位的研究[j].船舶工程,2008,30(2):58-62.
[7]李宗波, 张显库, 贾云. 船舶转向过程中速度下降问题的研究[j]. 航海技术, 2008,30(3):2-4.
2. 发表的论文及著作2008年被同行引用21次,总计被引用600余次(单篇最高引用66次)。
3. 为《ieee on fuzzy systems》,《int. j. of systems science》和《控制与决策》、《交通运输工程学报》、《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测试技术学报》、《工程设计学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福州大学学报》等20种学术期刊审稿30篇。
四、学科、实验室及其它工作
作为学科负责人撰写了9个报告,主要包括:
1.重点实验室年报;
2.辽宁省重点学科建设申报项目及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学科介绍、培养方案;
3.辽宁省重点学科5年发展规划报告;
4.汇总交通运输工程学科5年发展规划报告;
5.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学科省重点学科评估报告;
6.汇总交通运输工程学科评估报告;
7.“211工程”三期项目申请报告(研究方向);
古有十年寒窗而扬天下,今已二十余载苦读,将是如何?
虽无大功大喜而标,一路走来,时至今日,除心存感激之余,夫复何求?
首先谨以最诚挚的敬意感谢我的导师欧阳自远院士,是他以大家的气度、深邃的思维、广阔的视野造就了我能纵享中国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强强之间的资源。
最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上官文峰教授,研究从选题立题、实验设计到具体实验、结果分析直至文章撰写和论文的修改都凝结了导师的心血和智慧结晶。上官文峰教授是一位良师益友,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创新的思维和高尚的人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将使我受益终身。
感谢中科院地化所王世杰研究员给予到上海交通大学从事博士论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感谢地化所教育处王宁研究员、帅世文副处长、夏红梅老师、张老师给予的协助、关心和支持;感谢贵州大学化生学院的领导给予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我硕士导师曾祥钦教授、陶文亮副教授给予的一贯关切和关怀。
感谢上海交通大学燃烧与环境技术中心的袁坚副教授在论文工作中给予的大量帮助和有益讨论。感谢施建伟高级工程师,陈铭夏老师。感谢课题组的所有的兄弟姐妹们,他们是:胡海博士生、肖文浚博士生、许士洪博士生、刘恢博士生、王仲鹏博士生、蒋丽博士生、曹玲霖博士生、张海蓉博士生、张志翔博士生,马晓东博士生、李东红硕士生、林彦硕士生、冯清鹏硕士生、凌基薇硕士生,祝福他们科研有果,早日完成学业。
感谢我的室友齐守良博士生,三年同室的和谐和友好!感谢在上海工作的东哥(杨东),肥哥(杨露海)给以我兄长般的关爱和照顾。感谢所有关注我、关心我的朋友。
感谢我的奶奶、父亲、继母、姐姐、弟,是亲情给予了我最大的感情支撑,感谢关心我,关怀我的所有亲人!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论文致谢一:
行文至此,论文已接近尾声;岁月如梭,三年的硕士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离别在即,感谢导师汤斌教授对我论文的指导,让我克服一个个困难、解明疑惑,直至论文顺利的完成,在此谨向汤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正是他们的养育、关心支持以及温暖的关怀下,让我专心致志、积极向上的完成自己的学业。衷心地感谢俞晓教授、雷学文教授、陈朝峰老师、史洁老师平时在学习和生活上给我的指导和帮助,时常能感受到他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陈朝峰老师在我数值模拟过程给予我极大的帮助与支持。在资料文献收集和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师兄单子宁,师姐王婷、师弟郭凡夫、涂文杰、程涛、师妹张一鸣以及同学谢亮、谭晨等都给予我无私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帮助我解决了很多的困惑,在论文方面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与指点。希望我们以后能够继续合作,共同进步。
诚挚的感谢评阅和出席论文答辩的各位专家和教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审阅论文,并给与了宝贵的意见和指导。
论文致谢二:
三年的学习生活在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来说却仅仅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新的征程的开始。本研究及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倪修全的亲切关怀和耐心的指导下完成的。伟人、名人固然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迫切地想要把我的敬意献给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倪修全老师。也许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但您却是我所最尊敬的老师。您是如此的治学严谨,学识渊博,视野广阔,思想深刻,您用心为我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让我的论文更加的严谨。
同时,我还要感谢一下一起完成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如果没有你们的支持和倾心的协助,我是无法解决这些困难和疑惑,最终能够让本文顺利完成。至此论文付梓之际,我的心情无法保持平静,从开始选择课题到论文的顺利答辩,有无数可敬的师长、朋友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在这里请您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特别向在百忙中参加我的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各位专家和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论文致谢三:
本文以科研项目为出发点,以曲江公司副西进风石门为试验对象,在导师徐颖教授的全力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到资料的获取以及论文的撰写部分,徐老师都给了作者很大的帮助。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转眼即逝,在这三年里最难忘的的莫过于导师对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在此表示感谢。
感谢土木建筑学院的领导和各位老师,三年来对我的鼓励和帮助。关于论文,还要感谢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们在试验过程中的积极配合和帮助。没有他们的积极配合项目也不能顺利的完成。还有淮南顺辉锚固公司的同仁们,他们也为论文的撰写出了一份力。感谢娄培杰博士和李国鹏师弟在论文写作中的帮助。论文中的若干内容是他们给的指导才得以完成,在此表示感谢。最后,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评阅论文,在此学生希望得到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由于本人科研水平有限,论文中难免会存在不严谨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论文致谢四:
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走向结尾,本人的学位毕业论文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再次,我要感谢母校西南交通大学,在这里,我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与支持,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李百毅老师,三年过来,李老师让我对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都有了新的认识,从论文的选题到课题组的成立,直至最后论文的落稿,他都倾注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并使我日后在建筑设计的道路上坚定的走下去。
其次,我要感谢西南交大11级建筑学院的所有老师和同学,他们在我论文撰写过程中提供了很多宝贵意见,同时给予我的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也使我免去了很多后顾之忧,从而更多的将精力投入到论文当中。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他们对我研究生期间的理解和支持是我完成学业的重要基石。
论文致谢五:
三年的时光犹如白驹过隙一闪而过,在这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中,我收获颇丰。在这里首先要感谢的是我的研究生导师——张甫仁教授。在这三年的学习时光中,张老师在学业上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最终完成,张老师都倾注了心血。同时张老师也很关心我们的生活。他在学术中的严谨态度和善于学习的能力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其次要感谢的是提供此篇论文中资料的一些前辈。感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景观与建筑工程分院房建所的王云所长、蔡左宁副所长、向湘林等全体员工,感谢在我实习的这一年半时间里对我无私的帮助和培养,并一起合作完成了很多的设计项目,使我对高速公路房建有了更直观的了解,进而顺利的完成了论文。重点感谢一下向湘林工程师,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最终完成他也倾注了很大的心血。并且教会了很多结构设计中的知识,使我的设计水平有了质的飞越。在这一年半的相处中我和全体员工都相处很融洽,相信以后以同事的身份在一起会更加愉快。
还要感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科研部经理邓卫东,邓老师在担任景观与建筑工程分院院长期间,一直关心我的论文进展情况,并在论文的选题上给了很大的帮助。同时还要感谢现任院长杨航卓和副院长赵向阳在生活上给我提供的帮助。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教学管理
交通运输专业培养具备汽车运用与维修,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管理与组织等方面知识和能力,能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汽车4S店及物流公司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以及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是学生能否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主要途径。实践教学是大学生素质养成、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将“拓宽专业口径,开拓新的专业空间”;作为我校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出发点。改革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 形成新的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我校本科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
一、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结构与作用
(一)实践教学体系的结构实践教学涵盖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既包括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又包括专业思想教育、专业技能训练等多项内容,并与课堂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紧密联系、互相依托、互为补充, 由此形成一个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现模式[1]。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在我校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中,实践教学体系由以下4个环节组成(图1)。
1.实验教学环节。该环节与课堂理论教学相对应,有计算机基础、文献检索、大学物理、电工技术、材料力学、VB程序设计、数字电路、计算机辅助设计、单片机原理与应用、机械制造基础、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车载传感器、运输管理等课程实验及上机实验,由基础到专业逐步进行。
2.实习环节。该环节与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相适应,包括汽车构造、交通运输组织学、汽车维修工程学、汽车检测诊断技术等课程实习、驾驶实习和毕业实习。
3.课程设计(论文)环节。该环节包含培养学生专业设计能力的机械制造基础课程设计和交通运输港站设计课程设计以及培养学生论文写作技巧的交通运输组织学课程论文和交通运输学课程论文。
4.其他实践环节。该环节包括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和探索创新能力的课外学科实践、各类计算机操作及科研实践或创新设计;还包括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磨炼意志的专业思想教育、专业劳动、各项义务劳动、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等。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作用实践教学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时, 实践教学体系要符合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创新型人才的要求。
1.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学素质。学生通过基础课程实验和上机实验加深对基础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掌握课堂所学知识,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基本科研素质。
2.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能力。通过专业课程实验、实习及驾驶实习,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能力得到提高。
3.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存在差异,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能使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得到充分的满足,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学生通过交通运输综合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外学科实践以及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4.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献身社会的优良品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专业思想教育和军事训练,组织各项义务劳动,利用寒暑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献身社会的优良品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二、我校目前交通运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实践教学体系的现状福建农林大学于2000年开办交通运输专业, 至今已培养了300余名毕业生,目前在校本科生 200余名。为适应市场经济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培养善创新、高素质、有特色的多层次、应用型交通运输专业人才为目标,本专业培养计划经过了多次修订,实践教学体系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路运输,服务体系,评价指标
1. 引言
公路运输服务体系评价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准确的认识问题,正确的研究思路,合理的选择标准以及相应的方法。但无论对于哪一种评价来说,根据目标要求建立的指标体系,既应是评价的尺度亦是准则。由于评价对象的复杂性,导致评价指标的多样性,同时各指标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评价指标的选取是评价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系统进行评价的必要前提,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评价结果。论文大全。因此,建立一套层次清晰、关系合理的指标体系,是保证评价成功的前提。
2. 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评价指标体系选取原则
评价指标选择合理与否,不仅会影响评价的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对评价结论的适用性产生影响,参考现有的评价理论与方法中指标体系的要求与原则,确定构造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评价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1.科学性与全面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整个评价指标体系无论是元素还是指标结构,从指标筛选到计算方法都必须科学、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对评价起到指导作用。论文参考。同时,评价指标体系应力求从不同方面全面客观的反映评价对象。论文大全。
2.系统性原则
将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置身于社会经济大系统之中,并从这个大系统中研究公路运输服务体系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问题。论文参考。不可孤立的研究公路运输服务系统的指标,而应通过所设计的指标体系,系统的反映现象中的内在本质。
3.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作用只有在进行有效评价的过程中才能够体现出来,这就要求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都必须是可操作的,必须能够搜集到准确的数据。对于指标数据搜集困难的指标,应该设法寻找统计估算的方法或者替代指标。
4.可比性原则
对评价对象而言,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是公平的、可比的。论文参考。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公路运输结构的共性与个性,尽量选取使用较多又能体现共性的指标,同时以定量分析为基础并结合必要的定性描述,以提高指标的可比性和可测性,尽量避免选择有明显倾向性的、不可测的指标。
5.动态性原则
公路运输服务的发展,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协调、适应在一定时期是保持相对稳定的,但这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这就需要在构造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各项指标的动态性。动态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公路运输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趋势和特点。
3.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评价指标的选取是对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进行评价的基础。公路运输服务体系的优劣最终表现为公路网、车辆和站场与经济发展适应性的问题。论文大全。基于这一前提,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在对基础设施、运输设备、组织管理水平以及信息化水平等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上文给出的原则,初步建立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评价的若干个评价指标,指标体系如图所示。
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评价指标体系
4.小结
合理的指标体系建立对于公路运输服务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公路运输的发展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协调适应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结合公路运输服务系统的特点,探讨了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下,公路运输服务系统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原则与具体指标,为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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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乐. 道路运输服务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9.
[5]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西部地区道路运输服务体系研究[R], 2003-9:7.
[关键词] h指数 文献计量学指标 机构学术评价
1 引 言
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可以把复杂现象简化为指标及相关数据,从而可以对研究活动进行数值上的客观比较,能得到客观可信的定量的评价结果。在文献计量学中,科学家或科研团队的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学术论文的被引频次两个方面。论文的数量和论文被引的频次本身包含了很多有用的信息,从中可以获得科学家或科研团队n年发表的论文数量、每篇论文得到的引文数、的期刊以及期刊的影响参数等。而且,不同的人会使用不同的标准对科学家或团队的研究活动进行评估。
2005年,美国物理学家J.E. Hirsch 提出一种新的非常简单有效的数字指标——“h指数”,用以评价科学家个人的学术成就。Hirsch将h 指数定义为:“一个科学家的分值为h,当且仅当在他/她发表的Np篇论文中有h篇论文每篇获得了不少于h次的引文数,科学家剩下的(Np-h)篇论文中每篇论文的引文数都小于h次”[1]。 h指数作为引文影响力和论文产出力二者结合的新的评价指标,Hirsch 认为h指数优于其他一般用于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成果的传统的单项指标[1]。他认为论文总数可以直接测度科研生产力,但不能测度论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被引总数可以测度论文的总体影响力,但论文的被引次数不太容易找到,作者的影响力可能被少数重要的合作论文夸大,这些合作论文有可能是与许多其他作者共同完成的,因此并不代表作者的实际影响力,同时,该参数往往不能恰当分配被引次数较高的评论性文章与原创性研究成果的权重;篇均被引次数可以比较不同时代科学家的影响力,但数据不容易获得,容易造成奖少惩多。Hirsch认为h指数可以避免上述所有缺陷。
h 指数的绝妙之处,就在于它具有制衡被引频次和论文数量两个指标的特点。因此这项指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传统的文献计量学指标在学术评价中的局限性。鉴于此,该指标一经问世,立即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06年,h指数的数学模型被建立[2-3],独立的类h指数-g指数也被发现[4],使h指数和类h指数的研究成为信息计量学的前沿研究领域,并显示出了发展成为下一代核心评价参数之一的可能性,因而及早对h指数和类h指数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5]。
Hirsch 教授提出h指数的初衷是为了衡量科学家的个人学术成就,但h指数并非只限于评价科学家个人,也可以评价一个科研团队、一种学科或一所大学、一种学术期刊、一个地区或国家等群体[1]。利用h指数进行大学以及学科的评价时,显现出其他计量指标所不具有的特点。因而大学h指数显现出什么样的特点、h指数与传统文献计量指标是否存在相关性以及h指数对大学学术成果评价的可行性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2 方法与数据
本研究以2009年上海交通大学的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ARWU)为依据,选取排名前100名的大学以及医学、生命科学、物理和化学4个学科排名前50名大学学科发表的国际论文作为分析样本价值[6],并以Thomson Scientific 制作的ISI Web of Science平台中的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 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CIE)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A&HCI)三大引文数据库为来源数据库,统计作为研究对象的每个大学及学科的论文总数和被引总数,并计算了h指数和篇均被引次数。
挑选上海交通大学ARWU中的大学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原因有两个:①ARWU的排名过程完全透明。ARWU以国际可比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表现作为主要指标,采用可以验证的客观数据,进行全球性的大学排名,所采用的排名方法和数据来源完全透明,所有信息都公布在排名网站上(省略)。学术排名每年一次,其排名指标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大学名次的变化完全取决于它们在不同年份的表现。②排名受到广泛关注。自2003年开始排名结果以来,其以评价体系的客观和透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6],美洲、欧洲、澳洲等主要国家的主流媒体、欧盟等一批机构以及加州大学等一批世界名校进行了报道或引用。各国政府、大学从该排名出发,分析对比本国、本校的情况和发展态势,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采取各种举措促进一流大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