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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

时间:2023-01-31 05:58: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服务

第1篇

执业机构名称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团队成员人数 386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87年

主营业务领域

1.国内专利:专利申请(申请、答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检索、监控/专利培训、预警/专利维权、诉讼/专利池构建及运营等

2.国外专利:单一国家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欧洲专利、欧盟外观/国外专利检索、监控、预警等

3.国内商标:商标注册(提交、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撤销/著名商标认定、商标战略/工商投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4.国外商标:单一国家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检索、监控、战略等

5.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查处/知识产权海关查扣处理/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常年法律顾问/全球知产法务顾问等

6.科技顾问及其他:高新认定贯标咨询/各级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版权(普通作品、计算机软件)/海关备案/技术分析交易引进等

团队介绍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始建于1987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专利事务所之一,也是华南地区首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涉外专利业务的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诉讼、科技项目申报及技术分析、引进和对接等全方位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嘉权构建了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北京及美国的服务网络,并先后组建专利部、商标部、诉讼部、国际部、项目部、贯标部、流程部、质量管理部等服务架构。嘉权专业团队约38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80多人,法律人才18人,美术人才15人,包括硕士研究生53人,海归人才12人,博士4人。这支由前高级法官、前审查员、人民陪审员、仲裁员、律师、专利和商标人、外籍专家构成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覆盖机械、电子、通讯、计算机、光学、化学、生物、金属、材料等技术领域,通晓多种语言并拥有丰富实务经验,掌握各种知识产权的评审标准以及侵权判定标准,能够满足客户不同领域、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在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各施所长应对不同技术领域案件,提供精准的事前分析、检索以及对应检查,并以丰富的诉讼、无效经验指导申请策略和撰写,有效保障了案件的成功率。

嘉权每年专利和商标申请量逾万件,专利复审、无效、诉讼案300余件,位居广东同行前列并逐年攀升,并与国内外数百家知名企业、同行知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

立足时代前沿,嘉权率先加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和国际商标协会(INTA),设立中外法规研究组,并创建了嘉权涉外网等新型服务平台,为企业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快走出国门的步伐提供有力的支持。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2.2015年二星专利机构

3.广东省知识产权优质服务机构

4.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助机构

5.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

6.越秀区优秀专利机构(2012-2015)

7.广东专利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副会长单位

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

在经营的过程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往往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仅仅注重实物产品的产销,这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会计服务规则和知识产权不能同步发展,所以,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必须对其会计服务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知识产权会计相关语义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之间的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力人对通过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一次创造,永久受益,特别指那些不需投入成本但是可以组合重复使用的技术,这些技术普遍投入大,风险高,但是利润也高,在法律的角度上,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点有三个:(1)非物质。(2)专有性。(3)地域性。

在法律上,知识产权最注重的是权属和保障,站在会计的角度上,无形经济讲究的是经济效益,在符合会计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必须有确定的成本和获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如果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比较知识产权和无形经济,虽然二者都属于无形商品,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知识产权的范围远远小于无形经济,知识产权必须能够让企业获利才属于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高科技企业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无形资产,也就意味着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企业想要获得知识产权,就必须做出相应投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目前,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往往缺乏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仅仅注重实物产品的产销,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例如家具企业,大多数的大中型家具企业内部拥有较为完整的会计部门,它们在遇到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内部的会计部门就可以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和策略方案,但是小微家具企业却不具备这种功能,它们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构建自身的会计部门,通常只会设立个别的会计人员,以便在履行会计职责的同时,还能达到开支和降低成本的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使得小微家具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问题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小微型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比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高利润的特点,同时还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小微型企业处于市场的底层位置,其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很高。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由其引起的投资体现出来的,所以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过程中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

(三)会计核算知识产权的方法。目前,在会计科目分类当中,知识产权归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企业获取知识产权有两种渠道,除了自主研发以外还有就是收购,但是,不论是通过那种渠道获取的知识产权,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都不能反映出知识产权相应的会计信息,因为不论是自主研发还是收购,都需要支出成本才能获取知识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归入成本类科目更加准确。不仅如此,根据当前会计科目分类方法,难以将知识产权的成本和受益情况准确的反映出来。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细分,补充了入账和收益等会计信息,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信息做报表。

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

(一)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一般说来,大型企业会将其会计部门打造完整,这样在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时,其会计部门就可以针对该知识产权的会计信息,提供相应的策略,帮助企业解除纠纷。但是,要想打造出一个完整的会计部门,就必须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这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是十分困难的,薄弱的经济实力使得其职能雇佣个别会计人员,来完成相关的任务,为了节省成本,部分小微型企业甚至将其会计事务交由相应的服务机构处理,这使得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难以解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如今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普遍,如果单纯的依靠自能的能力,由于对于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能力薄弱,小微型企业要想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变得非常困难,所以必须取得外界的帮助。首先,小微型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通过相关服务机构的帮助完善自身的会计信息系统,从而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会计观念指导。针对小微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当前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普遍的大环境下,必须给予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计观念指导,另外,还应指导会计服务机构加强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负责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观念指导,让其认识到会计核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促使企业将知识识产权会计信息保存下来,有利于服务机构处理企业相关事宜。对于会计服务机构,通过指导应该让其了解知识产权的运营模式,并将相关政策和律法烂熟于心,从而提高自身能力。

(三)相互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交流。会计服务机构的存在,主要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会计方面的服务,会计服务机构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小微企业保护自身自身产权。与此同时,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会计服务机构会为小微企业提供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的大体走势,这能够帮助小微企业及时的完善其自身知识产权会计核算体系。

三、关于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人员保障。知识会计服务的展开,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缺一不可,当然,还需要合格管理人员和会计师。知识产权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鲜名词,由于小微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严重的制约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让小微企业认识到其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指出知识产权问题与其自身产销活动形影相随,企业想要生存与发展,必须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应该特别注重对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于知识产权的指导,务必让他们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与此同时,作为服务机构,会计服务部门必须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合格的人才,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法与传统会计知识并不相同。如果会计服务部门人员未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会计的相关政策与实际问题,那么在工作中就无法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带来利益,这将会使会计服务机构失去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信任,最终导致会计服务机构失去整个服务市场。

(二)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形式的保障。由于经济实力薄弱使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时,必然格外注重投入成本以及取得的效果,所以,如果有一种高性价比的会计服务形式,必定可以有效的提高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例如,目前,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这个组织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该组织的出现不仅降低了小微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成本,而且促进了相互之间的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的形成,对于当前身处于竟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的小微组织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扩大了其知识产权的利益,而且加速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发展。

目前,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难题,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必须针对其会计服务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帮助小微型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小微企业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更要在生产和经营整个过程中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从而让其为企业带来利益。

参考文献:

第3篇

执业机构名称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团队成员人数 300余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97年

主营业务领域

万慧达可根据客户的权利情况,为其量身打造不同方式、不同层面的综合服务。除了客户进行商标、专利、域名的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以及其他相关的基础申请外,万慧达还擅长为客户的复杂案件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能够综合各种法律手段运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客户提供综合维权服务;也可以提供商标稽核、驰名商标申报、专利侵权分析和规避设计、专利应急和预警等特色服务及其他延伸服务。

团队介绍

“万慧达知识产权”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它由位于北京总部的万慧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广州、宁波、苏州、泰州、天津、重庆、厦门、深圳、香港十地的分公司/办事处,位于上海、广州、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及位于广州的专利办事处共同组成。万慧达在商标、专利、版权等各个知识产权分支领域均保持行业领先,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的成员大都毕业于国内及欧美的知名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首席合伙人、知名知识产权人士白刚、商标法专家黄晖、资深知识产权人士任海燕,苏亮、资深专利人士李森、唐铁军、段晓玲,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苏和秦、,资深知识产权和公司法律事务人士姚、知识产权专家袁真富、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联康保罗、英国律师米彼得等等拥有丰富学识和行业影响力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聚集万慧达,在他们各自擅长的领域里,为公司的案件办理和理论研究提供指导。凭借专注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万慧达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成绩受到了国内主管机关、国内外媒体、客户及同行的高度评价。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LEGAL 500,中国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白刚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2-2016 年

《知识产权管理》(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区商标确权业务第一梯队,商标诉讼业务第一梯队,2011-2015 年;高级合伙人白刚、黄晖、任海燕当选为中国区“知识产权之星”

《世界商标评论》(World Trademark Review),中国区商标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黄晖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1 -2015年

《智力资产管理》(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全球专利1000强,全球专利许可领域250强;中国区专利诉讼及交易铜奖,2015年

《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中国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白刚、黄晖、任海燕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2-2013 年

《中国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年度卓越律所,2013-2015年

《亚洲知识产权》(Asia IP),中国区商标、专利确权及诉讼业务第一梯队,2012-2015年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中国区知识产权业务客户评选优胜奖,高级合伙人任海燕、李森获个人优胜奖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中国十佳成长律所,2015年

《中国法律与实践》(China Law & Practice),中国区知识产权类年度最佳律所,2015年

《亚洲法律评论》(Asialaw Profiles),中国区知识产权领域推荐律所,2015年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 Magazine),中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2013年

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组织,2009-2015年

最新成功案例

法国赛博公司广东旗峰公司专利侵权并获得胜诉,该案被最高院收入2014年度50件典型案例。

赛博公司诉浙江两公司专利侵权获得一审胜诉,法院不仅认定被告侵权,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还责令两被告向赛博公司支付专利

临时保护期内的适当费用。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实现首次在民事程序中认定并保护“香槟”地理标志。

斯蒂尔公司使其链锯橙灰颜色组合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得到终审判决支持。这是中国首例对纯粹的颜色装潢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例。

此外,还斯蒂尔公司使该橙灰颜色组合获得商标注册。

在望莎公司等诉莱雅公司及百度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莱雅公司作为被告获得有利判决。法院充分考量了域外市场与中国大陆市场文化和

地域的关联性、被告在域外市场的使用情况、上述使用对中国大陆市场造成的认知上的客观影响以及被控行为的具体特点,认定侵权不成立。

绝对有限公司他人的立体瓶形侵犯其平面瓶形商标并获得胜诉。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驰名商标在最高院再审程序中成功维权。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成功对抗他人的商标异议,使欧普公司已经注册并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基础商标的商业

信誉延续保护到其在后的商标申请。

华素制药公司成功阻止他人在牙膏上注册和使用“华素”商标。

美国通用磨坊公司成功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的“湾仔码头”商标。

美国明尼唐卡公司成功阻止他人恶意抢注“MINNETONKA及图”商标。

第4篇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10181

[摘要]知识产权预警体系是帮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有效手段,文章阐述了知识产权预警的必要性,从不同的视角对知识产权预警进行具体探讨,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预警体系的现状提出了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情报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综合预警架构。

[

关键词 ]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服务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国内尚未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下一个完整而准确的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在2013年“标准与专利北京国际论坛”上透露拟建的专利预警机制将通过审查专利的过程、涉及专利案件的执法过程和外经外贸活动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从而对国内企业可能遇到的专利障碍、技术壁垒提出预警,使国内企业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尽量避免经济纠纷。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主要是指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各个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了如指掌,从而在这个基础上研究知识产权的发展策略。企业专利预警是指企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判断与本企业主要产品和技术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信息、国内外市场信息和其他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专利侵权争端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向企业决策层发出警报。

1、国内外知识产权预警现状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纷纷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检测、预警体系。美国既注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注重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不仅在法律、制度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建立了企业协商机制,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咨询及快速协调处理服务。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积极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日本早在2002年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发展较晚,早期的一些软件主要功能只集中在申请表格的填写上。随着近年的发展,我国也有了一些功能相对完善的知识管理软件,如细软知识管理软件,能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但功能还是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基础管理上。我国在软件实现预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只是在考虑建立本国的知识产权预警系统,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预警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我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主要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来实现,许多省市地区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2、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问题分析

目前,国内对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大多是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从宏观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冲突的特点,并尝试在制度、管理等层面上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另一方面,我们主要从法律学、制度经济学等视角来剖析知识产权冲突形成的原因、过程并提出相应的预警机制。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有效地缓解了国内企业当前面临的知识产权冲突压力。根据风险预警系统理论的一般原理,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作为一种风险预警机制,应当像其他风险预警机制一样具有层次性。所以我们可将国内现有的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分为国家、产业、企业三个层次。当前,对在国家层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而且我国已经开始进行了有效的实践;两在产业和企业层次对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的确立原则、运行机理.以及监测预警过程中的情报保障、情报服务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尽管我国的一些行业和企业也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机制.但是这些预警机制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机构设置混乱,运行效率低下,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知识产权冲突预警的需求。

3、知识产权冲突预警的情报服务体系模型

如何建立面向知识产权冲突预警的情报服务体系,实现对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冲突时的情报支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笔者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分析研究,并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提出将动态联盟理论引人知识产权冲突预警情报服务体系的建立过程。下面我们将从组织视图、运行视图、信息视图三个层面对实现模型进行分析。

3.1组织视图。组织是为实现情报预警过程服务的。组织优化是实现有效预警的保证。动态联盟的组织具有三个层次的可重构性:企业自身的组织、企业间合作、动态联盟的组织。我们构建的组织模型就是利用动态联盟的这个特点,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是一个不依赖于任务的稳定的基本管理实体;另一方面,企业可根据特定的预警任务而组成动态的冲突预警项目组。行业内的不同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协议组成一个冲突预警的动态联盟组织。并在组织框架下实现预警情报搜集、生产与共享。另外,企业之间可以围绕着自身需要.在某些特定知识产权预警项目上建立动态合作关系,形成合作实体.在动态联盟中形成新的组织。我们称这种组织为动态联盟项目组。实际上该模型兼有行业协会和动态联盟各自的特点,形成了一个拥有特定功能的动态组织。

3.2运行视图。知识产权冲突预警体系的构建是以迅速响应冲突为目的的,因此如何优化预警过程是建立运行模型视图的核心内容。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随时都面临着知识产权冲突威胁,因此冲突预警过程必须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另外,整个预警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两个层面上的企业和联盟。一方面,面临冲突威胁的企业需要进行预警的需求评估。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情报收集,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或项目组在现有情报基础上能够完成冲突预警。那么它将预警情报传送至联盟,从而实现情报在联盟内的传送;反之,企业将向联盟提出预警的情报保障需求,借助联盟或联盟框架下的项目组的力量实现冲突预警。另一方面,作为冲突预警联盟自身,它既要获得来自于成员的预警情报和需求信息,还要搜集面向企业的非特定情报需求。这样既保证联盟的工作能够满足成员的特定需求,又能发挥联盟情报资源的优势,为成员提供其他的情报保障服务。

3.3信息流视图。该情报服务体系的信息流视图主要描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描述企业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情报和企业因需要搜集的特定知识产权情报,主要包括企业专利情报、著作权情报、技术开报、运营战略情报,法律信息等;二是服务体系中联盟组织的知识产权情报一部分来自于联盟成员掌握的情报资源,而另外一部分则来自于联盟或项目小组搜集、分析的情报;三是冲突预警情报联盟将收集的情报进行科学的加工,并结合不同成员的需求最终形成预警情报向成员定向提供,以实现冲突预警的目的;四是联盟自身产生的运行信息也是信息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反映了联盟组织的运行状况、预警效果等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改进联盟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当前,绝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积累还比较有限,所以将来面临的知识产权冲突威胁比较大。并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不利地位。面临知识产权冲突威胁的企业比较多,并且大多是缺乏情报保障的中小型企业。

4、结束语

因此通过在知识产权冲突预警过程中对这些企业进行情报援助并提供有效的情报保障是建立知识产权冲突预警的竞争情报服务体系的关键。建立知识产权冲突预警的竞争情报服务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更好地解决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冲突预警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何更好地建立并发挥情报服务体系需要突破的地方仍然很多,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第5篇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已有学者发现了普遍存在的“险种抄袭”现象给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所带来的弊病。一个新险种问世时,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市场调查、费率经算等,拟定出的保险条款却可以被所有的竞争对手无偿使用,这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进行险种创新的动力。事实上,这绝非保险业独有的问题。在产品制造业中,创造出新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或是将生产方法保密而取得一定条件下的垄断权,收回开发成本并取得利润。但创造出新服务却无法得到任何一种形式的独占权。一种新兴服务商品一经问世就可以无条件地被所有的竞争对手模仿。同时,又因为服务是产供销一体的商品,公开程度高,模仿起来也易如反掌。

但这种模仿现象的普遍存在并不能说明其合理性,它会给市场竞争直接带来下列消极影响:

1.阻碍服务产品的创新

有些服务的设计创新需要投入相当的成本,如市场调查、设计试验、价格制定、试用考察等。如旅行杜设计旅游线路,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创新等均是典型实例。并且有研究显示服务产品因其无形性和异质性(即服务产品的构成成分及质量水平受不同眼务提供者、不同顾客、不同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确立统一的质量标准),而不易进行演示、讲解、比较,无法抽样,不同顾客难以就感受相互沟通,因而创新扩散慢,新产品不易被接受,故原创服务企业还需要投入广告宣传费用以促销,但其却难以从创新上获取相应的回报。当新的服务产品为顾客所接受并开始创造利润时,服务的新颖性就消失了,因为所有的竞争对手可能均已参与经营。这使那些创新成本较高的行业失去了创新的动力。

2.影响原创企业的竞争地位

模仿者因为没有投入成本,在参与经营时往往拥有价格优势。如果其藉此削价竞争,则很可能使原创企业失去赢利的机会及竞争优势。此外,如果模仿者仅仅模仿了服务的设计,却无法提供优质的服务,还会在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中给整个服务产品造成负面影响,间接阻碍原创企业的经营和获利。

3.导致供求市场的倾斜

无成本的市场参与就可能导致无限的盲目模仿,进而就可能迅速破坏原有的供求关系,导致供过于求的不平衡状况,造成成本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

综上所述,服务设计的创新虽不是法律上赋予了专有权的智力成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对其的模仿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坐享其成之嫌,不利于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似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二、给予“服务设计创新”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是法律保护智力成果而设定的权利形态。上文中提到的“服务设计创新”可否纳入其保护范围呢?

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覆盖的范围已越来越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8款,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可见,要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总结出概括的特征实属不易。我国著名学者郑成思曾提到知识产权客体(他认为即是“对象”)的特征是具有可复制性。他指出“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就这一点来说“服务设计创新”是完全符合的。本文之所以对“服务创新”与“服务设计创新”加以区分,并强调对后者的保护,正是因为根据服务理论,一项服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服务的设计”和“服务的提供”。其中前者决定服务的内容、形式,后者则是如何完成这些内容。服务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能,与服务者自身关系甚密,它不可能被完全模仿,也不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服务的设计却不同,它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来复制,直接后果是提供与原创者完全一致的服务商品。尽管这些服务商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但如不进行消费则体现不出。因而,将“服务设计创新”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应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对“服务设计创新”进行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前文中提到的保险业模仿问题中,有人认为可以借助著作权法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保护。但这一方法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保险条款只是险种创新的一种外在形式,保险业模仿现象的实质是对设计创新的模仿而非条款的模仿,只对条款进行保护难以切中要害。二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的原则,使这一方法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模仿者只需在表达上略作改动即可堂而皇之地合法模仿,达不到规制的目的。三是,这一思路对大量没有此种外化形式的其他服务行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因为,首先如前文所述,对服务设计的模仿的最大后果是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这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具有兜底性和模糊性的法律,有利于解决因服务的无形性和服务业发展的惊人速度所带来的纷繁复杂的情况。最后,根据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外交会议上有关学者的见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各种企业对购买者的吸引力”,“由于这种吸引力决定了企业的价值,从而是一种无形财产,也就应当是被保护的权利的客体。”就这一点而言,将服务设计创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也是恰当的。其对购买者的吸引力正是其新颖性。

事实上,德国正是充分利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模仿行为进行了规制。根据其被奉为整部法律的“帝王规则”的第一条,即“凡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其不作为和损害赔偿”,德国在近百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异常丰富的判例。其规制的模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盲从模仿与直接模仿;(2)仿创;(3)模仿导致原产地欺罔;(4)通过模仿盗用他人商誉;(5)以阻碍竞争为手段的模仿。其中,关于盲从模仿的规制与本文所述内容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盲从模仿指模仿者不从事自主创新研究,不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采用各种手段全盘照仿竞争对手的原始产品或技术,其仿制品与被仿制品几乎未加区别。在界定是否构成盲从模仿时,对被仿品的原创性要求并不太严格,而通常强调特定的情节,如仿制者削价竞销仿制品,被仿者研制原始产品所投入的成本及时间长短等。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第7篇

执业机构名称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团队成员人数 500+

团队建立时间 2016年11月8日

主营业务领域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的知识产权服务,力求涵盖客户在各个发展阶段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获权与保护的需要:

集团每年客户进行万余件商标、专利、域名的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以及其他相关的基础申请,并可根据需要,通过马德里体系、PCT或逐一的渠道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提前布局。

在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及各类诉讼等复杂案件的处理上,集团有着突出的优势,擅长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通过确权和侵权两种途径的密切配合,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客户解决纠纷,其经办多讼案件被评为最高院或地方法院的年度典型案例,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年度最佳案例。

集团擅长综合各种法律手段运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在知识产权调查、申请工商查处、海关保护,以及商标购买、网络侵权打击等方面,凭借高效的信息收集网络,和多样化的保护手段,成功处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取缔数个全国性的侵权网络。

集团致力于协助客户制定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部署,并可以提供精准、有效、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此外,商标稽核、驰名商标申报、专利侵权分析和规避设计、专利应急和预警等服务作为招牌产品,也深得客户青睐。

团队介绍

2016年11月8日宣告成立的“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旗下包括万慧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以及北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汇聚各方优势,整合多维资源,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面、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集团的办公机构覆盖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宁波、苏州、厦门、昆明、深圳、香港等多个城市,以及美国和欧洲;集团专业团队规模达到500余人,其中核心专家二十余人,专业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等中坚力量400余人;工作领域不仅覆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全部范畴,且专利、商标、版权、保护及诉讼等各分支领域齐头并进,优势凸显,在行业内均居领跑梯队。

强劲的专家阵容――来自万慧达方面的知名知识产权人士白刚先生、商标法专家黄晖先生、资深知识产权人士任海燕女士、苏亮先生、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苏和秦先生、先生、资深知识产权和公司法律事务人士姚先生、资深专利人士李森先生、段晓玲女士、唐铁军女士、知识产权专家袁真富先生、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联康保罗先生(Paul Ranjard)、英国律师、原吉列公司东半球地区总法律顾问米彼得(Peter G. V. MEE)等,以及来自北翔方面的资深专利人士姜建成先生、钟守期先生、张广育先生、郑建晖女士、资深商标法律人士高翔先生等,在各自擅长的领域里,为集团的实务操作及理论研究提供指导。专家阵容的领域覆盖面和专业影响力在行业内都首屈一指。

精锐的专业团队――集团的专业团队从规模上、组成上、地域覆盖上都达到空前的高度,各领域实力均衡,并进发展。集团几百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及商标人将根据客户需要,为其量身打造适合其各个阶段各种需求的服务,并在综合、复杂案件操作上,发挥出集团作战在跨地域和跨领域业务操作方面的优势和潜力。

丰沛的专业资源――集团汇集双方经年积累的全部业务资源、管理资源和社会影响资源,并将其重新整合后,以更加有序和有效的方式实现共享。集团的客户,以及与集团建立交流往来的社会各界也将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资源共享中来。

纵深拓展的专业空间――集团成立后,借助自身的优势,不仅可深度挖掘现有的业务潜力,还会开拓更多新的服务领域,与时俱进地满足客户需要,保持旺盛的竞争力。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多年来,我们通过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学术研讨会、提供咨询意见等途径与司法行政机关、专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团体、各种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保持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我们参加了一系列的行业组织并在其中担任重要角色。万慧达北翔集团的部分律师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基于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实践、判例及相关国际条约透彻的了解,结合在知识产权实务方面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完善的工作方法。我们撰写了大量的学术专著,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经常受邀在各种会议上发表演讲,探讨专业理论,我们的专家多次参与《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的工作,也参加了知R产权相关司法解释的讨论,并进行法律实施的调研,积极投身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

万慧达北翔集团承办的诉讼案件在国内、国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多个案例被列为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集团2015-2016年度的部分获奖案件和典型案例如下:

2015年,3M公司诉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3N”标志侵权。法院否定了“3N”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该案当选“2015年度最高院五十大典型案例”,并获评“QBPC 2015-201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非刑事)”以及“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2015年,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获得胜诉,该案当选“2015年度最高院五十大典型案例”,并获评“2015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北京美中互利医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胜诉,获赔100万元。该案获评“2015年重庆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2015年,斯蒂尔公司使其链锯橙灰颜色组合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这是中国首例对纯粹的颜色装潢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例。该案获评中华商标协会“2015-2016优秀商标案例”。

2015年,云南老字号、云南省著名商标“易武同庆号”及“龙马图形”商标历经二审和再审维持注册并成功阻止他人抢注。该案获评中华商标协会“2015-2016优秀商标案例”。

2015年,SEB公司在ACTIFRY干煎锅母案专利无效答辩案件中,通过行政诉讼使北京一中院认定相关分案专利类似权利要求的有效性,进而通过无效争辩,使复审委认定母案专利为“开创性发明”,为母案专利在侵权纠纷中保护范围的认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5年,通用电气公司在系列民事诉讼中通过法院调解、在合适的r机与侵权人达成调解方案,得到了超出判决效果的结果,避免了后续诉讼,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本案通过调解,迫使被告通过公开途径向原告致歉,充分承认侵权事实并承诺不再侵权,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2015年,大型纺织机械领域的某外国公司对浙江台州的一家工厂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台州中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该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浙江高院维持。

集团连续多年在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排行榜中名列前茅。

《LEGAL 500》 2012-2016年,中国区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

《知识产权管理》 2011-2015年,中国区商标确权业务第一梯队;商标诉讼业务第一梯队

《世界商标评论》 2011-2016年,中国区商标业务第一梯队

《智力资产管理》 2015-2016年,中国区专利诉讼及交易铜奖;2016年,中国区专利确权推荐事务所

《钱伯斯》 2012-2013年,中国区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

《商法》 2013-2015年,年度卓越律所大奖

《亚洲知识产权》 2012-2015年,中国区商标、专利确权及诉讼业务第一梯队

《亚洲法律杂志》 2016年,中国区年度知识产权律所

《中国法律与实践》 2015年,中国区知识产权类年度最佳律所

《Asialaw Profiles》 2016年,中国区知识产权领域推荐律所

第8篇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第9篇

调查项目小组成员:张继哲、谭增、杨颖慧、蒋琳娟、姜禹

I.项目背景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崛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知识产权国际申请和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日益增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根据2013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2013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量实现近十八年来的最高增长。全球2012年专利申请数达235万件,比2011年增长9.2%;外观设计增长17%,为史上增速最快;商标申请增加6.0%,尽管增长量较2010年和2011年有所下降,但保持健康增速。中国首次成为专利和商标申请量和受理量最大的国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的增长继续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申请迅速增长的主要驱动源。在20个2012年申请量最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的申请增长率最高(+24%),其后是新西兰(+14.3%)、墨西哥(+9%)、美国(+7.8%)和俄罗斯联邦(+6.8%)。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居民申请,非居民申请仅占全部申请量的18%(图一),是20个知识产权局当中所占比例最少的国家。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中国将是非居民申请增长最具潜力的国家。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逐步加速国际化的进程。近年来中国的PCT专利申请量和国际商标申请量均大幅增加,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诉讼方面,中国企业开始逐渐参与到席卷世界的知识产权大战中,不免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知识产权数量迅速增长与涉外知识产权业务日渐增多的同时,众多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目光投向中国市场,涌现出一大批在国际上领先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中国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这些机构凭借专业的团队优势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在中国市场上不断拓展业务空间和业务领域。

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与《中国日报》联合,首次启动“201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调查”项目,以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调查对象,以其涉华综合实力为分析对象。项目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展开,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及官方网站、《中国日报-知识产权周刊》、中国日报网知识产权频道及新浪微博上开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调查”专栏;同时,还专门成立了调查研究小组,与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取得联系,跟踪问卷回收过程,广泛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推出“201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实力推荐榜单”。此榜单成为了连接中国企业和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可靠桥梁,许多中国企业通过榜单寻找到了即将开展业务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咨询、合作,为即将进入的目标市场打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根基。

在众多读者的支持与肯定下,《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继“201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调查”项目之后,继续关注这些机构的动态。2013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与《中国日报》再度合作,联合启动了“2013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调查”项目。本次调查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共历时5个月,发出问卷超过2200份,涵盖36个国家的多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更为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更新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实力规模、人员结构、经营特色、营销方式及涉华业务状况等信息资料,其中收回有效问卷552份,业内人士(企业、科研院所、司法机构、协会组织等)推荐名单121份,为调查结果和推荐榜单的权威性和客观性提供了保证。在2012年收集和统计的数据基础之上,根据收回的问卷及更新的数据,本项目调查研究小组在评估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能力的基础之上,最终形成“2013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实力推荐榜单”,希望为读者提供更新、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立足中国,服务世界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媒体平台,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连接中国企业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国际企业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作用,我们今年对问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邀请填写问卷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推荐中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旨在调查各国际服务机构涉华业务实力的同时,为今后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参考信息。

本次调查评选结果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4年新年论坛上通过多家媒体首次。推荐名单全文将刊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年刊、《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网站、中国日报网知识产权频道等媒体平台上。我们诚挚的希望,这份推荐榜单能够为企业人士选择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时,为今后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择合作伙伴时提供参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受到时间、地域等条件限制,加之此类调查涉及商业秘密等因素制约,因此本次调查项目尚存在诸多不尽理想之处,调查结果也略显粗糙。为此,我们诚恳地希望能够得到相关机构和人士的谅解,并期待在今后的调查活动中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

II.调查结果

1、分支机构

本次调查显示,在华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靠前的国家,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瑞典、意大利等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平均设有1-3个分所或办事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在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较少的一些国家,也说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华业务开展比较深入并且具有竞争力。目前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分支机构数量排在前列。

2、地域选择

调查显示,大多数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择将在华分支机构驻地设在香港、北京或上海,其中规模较大、在华业务较多的机构,倾向于在以上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分支机构扩大到广州、深圳、重庆等重视产业研发、创新成果较多的城市,以便深入拓展在华业务。

3、员工结构

从人员构成上看,虽然一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国并没有设立分所或办事处,但是大部分机构会有1-2名中国籍员工或有中文语言能力的员工。而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则普遍拥有2名以上中国籍员工。其中,规模较大的机构拥有的中方雇员总数达200人。同时,一半以上的机构拥有具备中文语言能力的外籍律师。

4、案件数量

从年平均涉华案件量来讲,受调查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表现参差不齐,从几件到数百件不等。究其原因,一是机构自身规模和在华业务拓展程度不一;二是机构所在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情况也会对量造成很大影响;三是一些老牌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地位和创新水平也导致了每个国家的数据相差巨大。例如,来自美国、英国等国的大型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平均涉华案件数量非常高:专利申请量可达百件以上,商标申请量数以千计,诉讼量也可超过100件;但是,东南亚国家、非洲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等的涉华案件量则明显较少。

5、服务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涉华业务主要还是围绕传统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展开,包括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专利诉讼和商标诉讼等,其中规模较大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内容,包括域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不少机构拥有特色业务以吸引客户,常见的特色业务包括专利翻译、数据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外包服务、反向工程、尽职调查、专利案前调查等。随着全球专利资本化趋势的演进,专利相关产品分析、专利授权和知识产权资产(尤其指专利)价值评估等服务业也开始兴起。

6、优势领域

在竞争优势方面,受调查的服务机构中,大多数在特定领域,如机械、电子、医药、化学等方面有专长,并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程中文服务。这和中国企业目前在电子、机械方面的研发投入较高、创新成果较多、知识产权纠纷量也相对较大有关。

7、服务对象

一个可以清晰看到的趋势是: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客户正由外企向中国企业转变。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涉华业务基本是为帮助外企在中国构建知识产权体系、申请商标和专利,发起针对侵权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现在,越来越多的服务机构开始中国企业提起PCT申请、国际商标申请、发起或应对涉外诉讼。

8、业绩贡献

目前看来,对于绝大多数开展涉华业务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说,中国区业绩在全球总业务量中占比仍然不高。参与调查的服务机构中,80%以上机构的涉华业务在其总业务量中占比不超过10%。相信随着中国飞速上升的PCT申请量、国际商标申请量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量,这一比例会有所提高。

9、面临障碍

调查表明,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涉华业务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环境、文化差异等。另外,刚刚开展涉华业务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人才储备和资金问题上容易遇到困难。

Ⅲ. 推荐标准

本次调查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成功推出了“2013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华业务实力推荐榜单”。该榜单的主要参数依据包括:中国办事处数量及规模、国外办事处中方雇员人数、非中国籍具备中文语言能力员工人数、驻华员工人数、中国大陆专利申请量、中国大陆专利诉讼量、中国大陆商标申请量、中国大陆商标诉讼量、中国大陆版权诉讼量、过去5年年平均涉华案件数量、获推荐次数等。

考虑到调查数据涉及被调查机构的多项商业秘密,且事前组织方已经向被调查机构声明会尽到保密义务,因此在本次对外公布的推荐榜单中不体现各项数据的具体数值,仅以名单形式列出。

第10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较明显的不足。2008年底,知识产权服务业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仅占到全国服务业的0.5%及0.1%;行业人均资产约为40万元,不到服务业总体水平的1/5。为此,本文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应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骨干企业、加强行业人才建设、推进高端服务业务、提升行业利润等措施建议。

知识产权服务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转让与服务,著作权、软件的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登记的服务,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咨询与检索服务,其他知识产权认证、与转让服务(不含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服务及科技中介服务),是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中重点培育的行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2008年度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

总体现状

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8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共有法人单位3506家,占全国服务业单位数的0.3%;知识产权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34359人,占全国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0.1%。

截至2008年底,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拥有资产总计为138.9亿元,占全国服务业单位拥有资产总计的0.04%,其中经营性单位拥有资产总计为138.6亿元,占全部法人单位的99.8%。

2008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全年营业收入为74.3亿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73.9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99.5%;经营性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为73.3亿元,占其全年营业收入的99.5%。

具体相关指标分析

1.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地域分布及人员情况

(1)地域分布情况

拥有法人单位超过100家的省份有北京(846家)、浙江(401家)、广东(377家)、上海(268家)、江苏(264家)、山东(197家)、辽宁(141家)和湖北(106家),8省市占全国法人单位总数的74.2%。

(2)年末从业人员情况

法人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省份有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和福建,这7个省市占全国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的76%。

所有法人单位中的年末从业人员男女比例为1.14:1,全国低于这个平均值的有北京、青海、安徽、天津、山西、宁夏、上海及浙江等8个省区市,另外超过2:1的省份有江西、甘肃、广西和海南。

所有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52.5%,高于这个值的有北京、上海、山西和四川等4个省市。

所有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约占15%,超过这个值的有贵州、宁夏、河北、四川、甘肃、青海、辽宁、湖北、河南、陕西、北京、天津、云南、山西和湖南等15个省区市。

2.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1)法人单位资产

法人单位资产总计超过5亿元的省份有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这4个省市占全国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近7成。

(2)法人单位全年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

法人单位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省份有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湖南、山东、浙江、内蒙古、辽宁、福建、贵州和吉林,这12个省市区占全国法人单位全年营业收入的91.7%。

(3)法人单位全年营业利润

2008年底法人单位全年营业利润为12.2亿元,超过1亿元的省份有北京、上海、湖南和广东等4省市,占全部法人全年营业利润的62.3%。整体趋于亏损状态的省份有青海和海南两省。全国处于亏损状态的法人单位有938家,占法人单位总数的26.8%,其中处于亏损状态的法人单位数量超过20家的省份有北京(365家)、广东(98家)、上海(95家)、浙江(92家)、江苏(35家)、辽宁(29家)、河南(25家)、四川(23家)和福建(22家)等10个省市。

(4)法人单位所有者权益

2008年底全国法人单位所有者权益超过1亿元的省份有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川、浙江、江苏、河北、贵州、山东和辽宁等11省市,占全部法人所有者权益的93.6%。

(5)法人单位实收资本

2008年底全国法人单位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省份有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江苏、河北、辽宁、山东和天津等10省市,占全部法人实收资本的90.2%。

2008年底,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比例超过50%的有四川、山西、贵州3省;各省集体资本比例均不超过10%,所占比例列前3名的省份为广西、黑龙江、江苏;法人资本所占比例超过50%的有天津、北京、辽宁、海南、江西、重庆、广西、内蒙古、山东和广东等10省区市;个人资本所占比例超过50%的有青海、安徽、湖北、云南、湖南、河南、山西、宁夏、浙江、河北、甘肃、黑龙江、江苏和福建等14省区;港澳台商和外商资本超过20%的有吉林和上海。

3.法人单位注册类型及控股情况

(1)登记注册类型分布及综合分析

2008年末,在3506家法人单位中,有内资单位3464家,占98.8%,其从业人数为32980人,占96%;拥有资产总计为131.9亿元,占95%;全年营业收入65.4亿元,占88.1%;全年营业利润为12.4亿元。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单位分别为17和25家,从业人员分别为237人和1142人,拥有资产总计分别为9518.4万元和60111.3万元,全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502.8万元和75255.6万元。

尽管内资企业的人均利润和营业利润与资产总计比要优于港澳台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但内资企业平均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平均资产总计、平均全面营业收入、营收与资产比、人均资产、人均营业收入均低于所右企业的平均水平。特别是营收与资产比只有0.5,人均营业收入也只有20.229万元,甚至还达不到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的一半。另外要注意到的是外资企业营业利润为负这一现象,这很可能是由于外商资本投资大都处于回收成本的过程中。

(2)按机构类型分布状况

法人机构类型中企业有3418家,占全部法人单位数的97.5%。

(3)控股情况分布及综合分析

2008年末,在3506家法人单位中:混合资本的单位有125家,占3 5%。私人控股2935家,占83.7%,私人控股从业人数为24636人,占71.7%;拥有资产总计为532085 2万元,占38.3%;全年营业收入为

420340.9万元,占56.6%;全年营业利润为59404.9万元。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有219家,从业人数为4793人,拥有资产总计为469135.3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141794.1万元,全年营业利润为45236.6万元。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有41家,从业人数为1148人,拥有资产总计为66578.8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82142.2万元,全年营业利润为-1920.2万元。

根据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到国有和集体控股法人单位的人均利润和营业利润与资产总计之比要优于私人控股、港澳台商与外商控股法人单位,然而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法人单位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计比为1.2,远远大于所有法人单位平均0.53的水平,同时其人均营业收入为715.52千元,亦超过所有法人单位平均220.53的两倍以上,这些都意味着它们拥有更强大的盈利能力。而私人控股与国有和集体控股法人单位在盈收方面的表现就有些差强人意,特别是国有和集体控股法人单位,拥有最高的平均资产总计和人均资产,却只有0.3的营收与资产比。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法人单位营业利润为负这一特殊现象,这与其较强的盈利能力不符,由此可以推测这些投资额度大的控股单位正处于回收成本的过程中。

4.法人单位其他指标情况

(1)按产业活动单位数(法人单位所从事的产业项数)分布状况

有3444家法人单位只从事1项产业活动,占到法人单位总数的98.2%。

(2)按营业状态分布状况

处于营业状态的法人单位有3267家,占全部法人单位数的93 2%。

(3)按会计制度分布状况

在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有3443家,占全部法人单位的98.2%,从业人员为33910人,占知识产权服务业全部从业人员的98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有14家,从业人员122人;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有8家,从业人员56人;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有4家,从业人员23人;其他单位有37家,从业人员248人。

发展特点

1.产业规模大幅扩大

与2004年相比,2008年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1084个,增长近45%;资产总计增加98.44亿元,增长243.2%;从业人员增加7400余人,增长27.7%;营业收入增加约51亿元,增长219.6%;营业利润增加约10亿元,增长约4 5倍。截至2008年底,共有经营性单位3443家,占全部法人单位的98 2%,与2004年相比,经营性单位数量增加了1272家,增长58.6%,所占比重提高近9个百分点。

2.资产与营业收入倍增

2008年全国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为73.9亿元,比2004年增加约50亿元,增长超过200%。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营业利润为12.1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5倍多。截至2008年底,经营性单位从业人员数比2004年增长55.6%,资产总计增长2.4倍,主营收入增长2 1倍,营业利润增长4 5倍。2008年底,在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中,资产总计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分别有130家和102家。

3.法人资本比重迅速提高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产业格局进一步得以巩固。在经营性单位中,2008年实收资本67.7亿元,其中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占9.5%,法人资本占67.6%,个人资本占18.7%,港澳台商和外商资本占4 2%,该比例近似于全部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构成情况。2004年实收资本28.3亿元,其中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占13.9%,法人资本占41.3%,个人资本占36.5%,港澳台商和外商资本占8.3%。可以看到法人资本增加了26个百分点,个人资本比例下降了约18个百分点,港澳台商和外商资本也下降了4个百分点,非公资本整体比重上升了约4.4个百分点。

4.私营单位高速发展

2008年私营单位(包括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到2700家,占全部内资单位数的77.9%;从业人员21769人,超过全部内资单位从业人员的半数,占66%。在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拥有34 3%的资产,创造了48%的利润,实现了58.9%的营业收入。与2004年相比,私营单位数量增加1119家,增长70.8%从业人员增加8000余人,增长58.9%;资产增加33亿元,增长了2.7倍;主营业务收入增加近28亿元,增长2.6倍。

5.从业人员专业水平逐步提高

2008年,我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17.2%的人员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而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具备大学以上学历人员比例高达52%。此外,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14.8%,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占2.4%,与2004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1、0.7和1.3个百分点。

6.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集中

分经济地域看,东部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的法人数量为2690家,占全国的76.7%,从业人员数为27917人,占全国的8l 25%;拥有资产106.5亿元,占全国的76.7%;全年营业收入为59.7亿元,占全国的80.4%;全年营业利润为8.5亿元,占全国的70%。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等5省市法人单位个数比例等5项指标比例就已经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

存在的不足与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从总体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发展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协调,在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亟待提高,相关不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

1.行业总体规模小,人均资产与利润水平不高

2008年底,知识产权服务业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量仅占到全国服务业的0.3%及0.1%。行业人均资产与人均利润也仅有服务业总体水平的30.7%及72.8%。行业总体规模较小,人均资产及利润尚需提高。

2.发展尚不成熟

一般的知识产权服务多局限在专利、商标登记等方面。综合性、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多是在2001年后成立的民营企业。

截至2008年底,从业人员50人以下和资产总计100万元以下的法人单位分别有3426家和2623家,占到全部法人单位数的97.7%和74.8%,呈现出规模小、实力弱的态势。

截至2008年底,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拥有资产总计为138.9亿元,占全国服务业单位拥有资产总计的0.04%;拥有实收资本67.8亿元,占全国服务业

单位总实收资本的0.06%。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平均资产总计为396.2万元,远低于服务业全国平均资产总计3340 2万元;平均实收资本为193.4万元,远低于服务业全国平均实收资本1019 8万元。行业人均资产与人均利润也仅有服务业总体水平的30 7%及72.8%。

3.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结合不够,市场化率较低

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巨大,但知识产权产出不多。以863计划为例,计划实施15年,共投入110亿元,每千万元产出的专利数1.51件、论文45.5件,二者之比为3.32:100。专利产出率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信息检索,研发立项起点低,导致研究成果无法获得知识产权。这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薄弱有关。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表明,专利转移比重偏低,转让和许可的比例均不到10%(分别为4.1%和5.8%);实施收益低,收益水平超过500万元的总计为9 8%,不到10%。调查还显示,由于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国内专利技术交易总体市场环境不佳,缺乏专业、诚信、便捷的常设性专利交易渠道,仅有平均22.8%的专利权人利用了中介机构促进专利实施。

4.知识产权服务层次不高,中高级服务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受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落后、专业服务人才能力和数量不足、政府对中介机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等因素限制,一般的知识产权服务多局限在专利、商标登记等方面,能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机构数量少,这直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利润率较低(行业人均利润仅有服务业总体水平的72.8%;处于亏损状态的法人单位有938家,占法人总数的26.8%)。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低层次的服务内容为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及产品市场战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高端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策划、托管、商用化等相对高附加值的业务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扩大行业规模,做优做强。建议“十二五”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11篇

一、个性化信息服务中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开展个性化信息服务是以个性化信息资源的组织与建设为基础的,在个性化信息组织与服务中,图书馆在大量的各种文献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著作权的困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需求,图书馆有计划地进行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工程,对于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定性,目前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这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应加强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2.网上文献下载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组织过程中需要下载、利用网上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在下载时应考虑下载的目的、内容、数量及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等知识产权问题。

3.网络数据传输的侵权问题

大型分布式信息数据库是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在因特网上的物理存在方式,因此,数据库开放与数字信息传递是网上版权保护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同数据库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各不相同,但都普遍将具有原创性(或称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版权法中的编辑作品给予保护。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观点和相关法规,图书馆对于通过购买、赠送及许可使用等合法途径获得,或是由复制,未经许可数字化等侵权途径建立的文件或大型数据库,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得私自通过网络传播。

4.元数据套录、传送的侵权问题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的数据。网上传输的元数据,也是数据库中的一种,原则上也有版权问题。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了非科学研究目的套录书目数据库,然后用它来为读者检索服务。有些图书馆未经版权人同意,也不支付一定的报酬,就把购来的MARC数据大量套录,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其他馆使用,这实际上已构成侵权行为。但如下载少量数据,用于非谋利目的,则不宜视为侵权行为。

5.网址链接、截取的侵权问题

一般认为,网页是信息提供者上载到网上的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上载、复制、下载、截取网页,应视为侵权。制作网页或开展“学科导航”、“知识导航”经常要在本网页上链接其他服务器上的主页或网页文件,以目前的共识而言,一般的超文本链接无侵犯著作权之虞,但不少人认为,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度链接和采用加框手段将某一对象链接到链接者的页面的某一部分,属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即使是深度链接,只要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的是版权人原网页的网址,则无剽窃之嫌,也不构成侵权,除非版权人有特别声明。

6.馆际互借、交流服务中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馆际互借、交流的主要方式有传真、电子邮件、扫描(FIP)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馆际互借、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图书馆可以将自编的专题文献资料、特色数据库、馆藏书目、信息简报、论文汇编等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技术与其他馆或其他单位交流,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用于个人学习及科研需要的馆际互借、用户交流应属于合理使用,但对于来自商业界用户的馆际互借交流,图书馆则应适当收费,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图书馆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在合理使用信息和遵守信息版权中保持和谐与平衡。

二、个性化信息服务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1.建立协调机构

当今图书馆界在建设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图书馆界应尽快成立半行政性的协调机构,由相关的全国性职能部门牵头,统一协调处理各图书馆经常碰到的电子文献著作权问题,如建立统一网站发表公告、解答著作权相关政策、信息的咨询,与出版部门集体谈判,统一代收代缴版权费以及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等。

2.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数字图书馆在对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加工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如果一一和版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将给数字图书馆带来巨大负担。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在客观上可能限制版权人充分有效地行使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作品数字化的许可困难又可能阻碍数字技术本身的发展。法定许可其实质是将版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为可以获得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时,接受法定许可,更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过度垄断,使更多的读者受益。

3.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一方面,它是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效果应是推动信息资源的社会传播与共享。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原则。“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4.加强协作

在处理著作权问题上,图书馆界除加强馆际协作外,还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中心的优势,努力与出版部门协商版权问题,有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已获得作者授权,图书馆可直接就版权及版权费支付等问题与他们协商。

5.采取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

水印加载技术是将水印标识加载到数字化作品中,显示版权信息,包括浮水印技术和隐式水印技术、CA认证技术、软件加密技术。除应用上述技术手段外,考虑到复制、修改他人网页极为方便,发生版权时如不能有效确权,则版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可考虑对网页加以公证,上网前与网站签订协议。图书馆应积极跟踪,尽早利用新的版权保护技术。

6.增加经费

第12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