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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合同

时间:2022-10-19 05:10: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苗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苗木合同

第1篇

采购方

(甲方):

供货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为

,规格为

厘米,数量为

株,树龄为

年。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成活,人为造成树苗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苗木,保证甲方所栽植的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

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

,运费由

方负责。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10%。

八、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收取85%检疫费,可在苗木费中扣除。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

%,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第2篇

乙方: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苗木购销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规格、数量、价格

说明:①本合同苗木的销售价是上车价,起苗和包装费由甲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为了鼓励农民进行苗木种植,帮助农民致富,由省无偿补助苗价的____%即每株苗承担_____元,乙方需承担___%即每株______元,故乙方实际支付的苗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元整(¥ 元)。

甲方销售“XX”牌苗木给乙方,具体数量、规格、价格见下表:

二、质量要求

甲方所提供的苗木质量须达如下标准:①根须发达,须根多;②苗木健壮,树冠匀称;③无检疫病虫害;④没有严重的机械损伤;⑤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当场收清苗木款及运费。

四、交验货时间及地点

交费地点:种植基地所在地大货车可至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重,提供给乙方所需的苗木,保证不提供假苗。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提苗期限内不提完所有的苗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剩余苗木。

3、乙方在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苗款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提供所需的苗木。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七、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则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贻误通知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的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若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第3篇

乙方: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苗木购销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规格、数量、价格

甲方销售苗木给乙方,具体数量、规格、价格见下表:

树 种

说明:①本合同苗木的销售价是上车价,起苗、包装费、上车费、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费由甲方承担。

二、质量要求

甲方所提供的苗木质量须达如下标准:①根径部必须完好无损;②无检疫病虫害;③没有严重的机械损伤;④到达目的地后合理栽培能够成活;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总合同款30% 万元定金,其余苗木款为货到付款

四、交验货时间

交货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全部交货完成。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重,提供给乙方所需的苗木,保证不提供假苗。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提苗期限内不提完所有的苗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剩余苗木。

3、乙方在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苗款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提供所需的苗木。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__%的违约金。

七、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贻误通知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的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若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花卉苗木购销合同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更方便、快捷地从合作社采购苗木,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特订立本合作意向书,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 株,金额为人民币 .甲方与乙方按实际采购苗木数量,按实结算。

二、苗木采购清单。(附件 附后)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将苗木保质保量准时送达甲方装车地点并送装上车。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苗木验收装车后即与乙方结算支付苗木款。

五、苗木质量:乙方保证所供苗木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甲方立即退货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所供苗木未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按所余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按时支付苗木款,每日按需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八、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________年 月 日。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4篇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用途,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承包土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租的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耕地12亩出租给乙方作苗木基地培护苗木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共 年。若要续约,再签定续约合同。伍年以后,若乙方续租,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并按当地不超过10%的合理价格计算。

三、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及交付方法:

(一)租金计算标准: 亩地,年租金合计 元,大写:元整。(含两间办公室租金)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年一付,即每年的 月 日支付当年的租金。

(三)该土地上的罗汉松以500元每棵卖给乙方,桂花树以200元每棵卖给乙方,其他苗木无偿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用电单独设表,费用按照当地供电局用电价格收取。

(五)甲方提供相关租金及苗木结算发票办理款项的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租赁的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 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租赁土地享有经营使用权、收益权。

(二)对租赁土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三)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五)租赁土地内的水井、鱼塘乙方可无偿使用。

(六)围墙、苗木移结束后,应及时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特殊规定:

(一)租赁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补贴,涉及到土地补贴归甲方所有,地上物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二)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征收或调整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得到国家补偿后双方合同终止。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到期若需要续租的,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合同到期如乙方不续租则合同自然终止,涉及地上经营物归乙方处置。乙方在合同到期后,应负责把土地恢复原样,不影响甲方的农业生产。

(二)若甲方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应与乙方协商变更,变更后合同条款与原合同一致,不作变更。若因此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如遇国家政策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

九、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实际损失的双倍予以赔偿。对造成的损失的认定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乙方最多延期15天交纳租金,超过15天每天按所欠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执两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见证机关:(章) 代表人:

见证日期:

第5篇

购树苗合同范文一

销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今乙方需求胸径3CM垂柳树苗约45000株,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树苗规格胸径3CM(2.83.3CM),分支点(主干)不低于2.5米,主杆顺直,价格每株3元(上车价);

2、 甲方义务:甲方负责挖苗,装车,苗根直径不低于30CM,并按要求截杆2.8米,挖树和装车时要注意保护树苗,不得破皮损坏树干;

3、 乙方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定金5000元人民币,合同废止时在树苗款中退还给乙方。每车装车完毕后乙方会同甲方查点数量后结算;

4、 双方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发生纠纷受法律保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树苗合同范文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具体的苗木品种、数量、规格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二、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质,保成活,人为造成苗木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保证在2012年5月30日前运送到目的地,运费由乙方负责。

四、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目的地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 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和乙方指定的交货人员共同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 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付苗木总价款的95%(¥45万元),剩余款项等到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 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八、 因乙方延迟交付或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货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 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十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十三、 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当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

甲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乙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购树苗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现就在甲乙双方买卖树苗相关事宜经协商,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组织保质保量的货源,由乙方在场地内自由选购发育正常的树苗,达到乙方满意。乙方购买樟子松(5000)株,油松(2200)株。(樟子松每株240元,油松每株250元)树苗共计1750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首付(樟子松、油松)款(捌拾五万元)¥:85万元。余款玖拾万元整,在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违约责任

在正常或预约收购时间内,乙方无故不收购,造成种苗变质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外,应向甲方偿付苗款金额的____%违约金。

四、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规定供应苗木,乙方有权拒收苗木

五、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由法院机关制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双方签字生效,

四、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签字)

第6篇

树木绿化合同范文一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现甲方将指定园林绿化树木承包给乙方砍伐,为了公平公正,双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砍伐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过期甲方有权选择合同。

二、砍伐地点、树种及数量:

三、付款方式:甲方以所指定乙方砍伐的绿化树木充当乙方的砍伐费用,树木砍伐后木材、枝叶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四、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采伐区。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五、乙方要持证合法砍伐,若违规砍伐,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在进行砍伐过程中,乙方应保证伐根高度不能超过甲方要求的高度。砍伐结束后,乙方应清理干净砍伐现场。

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树木绿化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为 校园绿化工程补栽树苗、花草,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的各价、数量、金额(见附表一)。

二、甲乙双方责任: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需要的品种及规格的亩木。(见附表一)

2.甲方负责提供苗木的浇水、水源、协调施工环境。

3.乙方提供甲方种植各类苗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质量要求。

4.乙方种植的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5.乙方负责做好施工组织计划,按时施工,工程量变更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甲方的总体安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6.乙方必须按时完成苗木种植,如因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延误的,其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工,待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支付给乙方苗木工程款。苗木死亡或成长的性能差,均由乙方进行无条件替换补种。

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货款两清后终止。在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和废止,否则应承担合同条款相应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时间:电话:

乙方代表: 时间: 电话:

树木绿化合同范文三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已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将 绿化工程确定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1、工程地点: 。

2、工程总造价: 元。大写 (不含税)。

3、工期

乙方确保在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完工。

4、开工准备

甲方前期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甲乙双方会审图纸后,乙方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报给甲方。

5、工程款支付

签订合同即付合同总价的50%(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完成施工时再付合同总价的30%;维护保养结束付清剩余合同总价的20%尾款。

如甲方需增加超出合同清单外苗木,双方需另行商定价格。合同签订总价格含税价格,需开具发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税收款项。

6、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交通运输和施工中发生所有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7、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1)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2)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

(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4)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

(5)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养护期至 年 月 日。

8、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条款终止。

11、免责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继续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施工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产生项目全部费用。

12、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贰份。

第7篇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公开招标,甲方将 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化工程确定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3、工期。乙方确保在XXXX年X月X日开工,于X月X日完工,工程标准达到____合格____级。

4、开工准备。甲方前期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该工程遗留问题;甲方在施工前准备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工作;乙方接到图纸后,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报给甲方。

5、工程款支付。苗木栽植完毕,经初验合格后,付合同价的1/3;半年后经复验合格,再付合同价的1/3;工程初验后15个月经验收合格,按审计决算付清余款。

5、工程质量。

⑴、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⑵、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⑶、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⑷、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6、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⑴、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⑵、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⑶、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⑷、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⑸、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⑹、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15个月,养护标准达到《城镇绿地园林养护标准(试行)》,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7、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⑴、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及时按期组织验收,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每推迟一天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300元。

⑵、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

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⑵、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300元;

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条款终止。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XX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10、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盖章)

第8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审计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1、关于绿化工程审计

绿化工程项目需要的苗木品种多,变化大,苗木控制作为绿化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要素之一,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苗木价格、数量,整个绿化工程造价的主体一般就会得到控制。苗木因数量、品种、规格、时间、地区不同价格也存在着很大差异,部分苗木价格起伏较大,常常行成有市无价的情况,现在不少地区都会由当地的造价主管部分定期造价信息,其中很多都包含了常用的苗木价格信息,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少有审计师直接套用该价格,因为造价信息上面的苗木价格带有一定的宣传成分,并不能反映真实的苗木价格,一个地区如果有大型苗木基地,那么该地苗木价格较外地相对便宜,反之,如果没有,则价格会贵上好几倍,因此,在绿化工程审计中,合理的确定苗木公允价格,则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重点。

2、绿化工程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方面。园林绿化工程设计阶段实际上是属于艺术创造的一个过程,但是相比较其他艺术创造类型,绿化效果的设计常常具有高成本性、不可移动性,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由计算机辅助设计渲染出来的效果和现实栽植后的效果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其还具有模糊性,在后期工程施工过程中,边施工边改方案的情况已是家常便饭,最终造成了实际栽植苗木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苗木数量、规格有较大出入,为最工决算审计带来很大困难。为此,审计部门因提前防范,前置审计关口,不能坐等送审单位报送审计资料,要在施工工程及早的参与进来,重点把关工程量变更情况,对于存在较大出入的及早联系参建各方,确定最终价格方案,避免工程完工后“生米煮成熟饭”时审计处于被动的局面。

审计专业人员水平和素质方面。绿化审计专业人员水平和素质相对较低。园林绿化工程是随着城市美化亮化环境发展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才逐渐增多的,但相对于市政、土建项目专业人员较少,目前还没有绿化专业执业资质从业人员,从事绿化项目审计人员大多数是土建、市政专业资质的执业人员,他们对绿化施工工艺、验收规范、苗木识别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造成绿化审计难以审深、审透。从业人员应加强绿化专业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学习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要多参与施工现场获得实践经验。造价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对绿化的施工工艺、验收规范、苗木识别等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并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提高绿化方面从业人员水平和素质。

合同对苗木规格审计的界定方面。合同对苗木规格审计的界定不清。大多数合同、设计图纸对苗木规格确认的时间没有明确,规格确认的时间是苗木进场报验时的时间,还是养护期满的时间。在审计时常常发现以蓬径为衡量指标的大都达不到要求,施工方则认为报验时的规格是达到的,由于后期修剪造成蓬径变小。以干径或高度为衡量指标的往往超过设计规格要求。施工方则认为应以大规格来审计。合同应对苗木规格审计界定的时间进行明确,绿化保修养护通常为一到两年,两年以后审计苗木规格大小,其苗木相对于栽植时可能长大了不少,这种长大带来的价格利润归谁享有应在合同内明确。对苗木规格修剪造成变小确认的时间也应在合同内明确。工程招标清单中,对于苗木规格、效果的约定应详细全面,在以后的验收和审计工作中做到有据可寻,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现场审核调查方面。园林绿化工程涉及面积较大,通常以亩为计量单位,而且绿篱色块造型较多,普通审计部门常常没有专业计量工具,在现场审核阶段,审计人员面对庞大的工程量,特别是不规则图形时,只能采取“连估带蒙”的土办法,虽然效率是提高了,但是这种不确定性常常带来的是建设单位的损失,因为,施工单位心中有笔真实账,成本多少,他们了熟于心,估多的时候他们默不作声、估少的时候他们是坚决不会同意的。因此,审计人员在现场审核的阶段要加大加派人手,从细计量,力争在拿准每一项工程量,为准确核实最终工程造价打下坚实基础。

苗木价格的确定方面。苗木价格的确定是全部审计过程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各种主客观园林的限制,苗木的真实价格或者说成本,审计人员很难知道,因此,审计人员只有多跑市场、多跑苗木基地才能对数以百计苗木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在日常审计过程中,要注意积累和保存,对同种同规格的苗木要加以归纳,日积月累,长期训练,将在审计人员中形成定性思维,行家里手也就产生了。

定额计价依据缺失。现行的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大多是由上个世纪80年代制定的,经过近30年的发展,苗木品种以及工艺均与目前施工水平有很大差距,比如,在定额中规定的苗木移植,挖土球界定都在50公分以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园林企业通过草绳、防晒网包扎等方法,物流发达,朝挖夕栽已经十分普遍,施工企业很少按照定额规定挖到50公分的,因此由于土球缩小所带来的是人工费、机械费用的大幅缩减,因此在决算审计中,即便是移植苗木也很少用到绿化定额的,达到了有定额可套,无本可用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设主管部们和造价站,要尽早着手编制新版绿化定额,为各地绿化工程竣工决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结束语:园林苗木工程自身决定了苗木种类的繁多,随着栽培技术的发展,同一品种的苗木还分成了实生、嫁接等规格,无形之中加大了审计的难度,不管怎样,审计人员都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通过不断的积累,相信一定会成为绿化领域的权威专家。

参考文献:

第9篇

探讨研究非公有制林木种苗的发展战略,对于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农民利用自家农耕地或所租赁耕地种植苗木的行为非常常见,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林木种苗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多层次发展林木种苗的良好局面,促进了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的流转和重新配置。但受限于苗木权属存在的一些法律障碍,以苗木进行抵押融资仍然困难重重。如,对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对苗木与其所附着耕地的关系如何认定,苗木的所有权及抵押担保如何实现等。只有解决上述问题,农民发展苗木产业、买卖苗木、以苗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等相关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立法实践及法律解读

(一)对于苗木的法律规制

1、种子监管立法实践。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此后,各地先后制定了《种子法》的配套法规,国家林业局也先后颁布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200多件配套规定,200多项地方标准,以《种子法》为核心的种苗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种子法》与《森林法》。《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从法律规定来看,苗木应属于《种子法》的规制范围。而《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法律规定来看,苗木和林木分别受上述两部法律规制,但在实践中,农民在耕地上所种植苗木相比企业或国有林场初次培育的林木,往往具有苗高、面积大、宜成林等特点,与林木并无明显的区分界限。

3、农民所种植苗木如何界定。在法律层面,对农民在其耕地上种植的苗木应适用《种子法》,其不属于《森林法》的规制范围。首先,农民种植苗木的本意在于通过培育苗木良种并最终出售获利,其种植行为具有明确的营利性和短期性,对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造林行为。其次,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其所依托的空间是耕地,不存在对既有林地的破坏、利用等情形,不属于《森林法》中所规定的“在所承包既有林地进行林木培育种植”的行为。再次,要达到《森林法》所规制的“林”的标准,应满足社会一般人对“林木”在株高、属地、面积、间距等方面的认知条件,在感官认知上与苗木不同。

(二)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

1、农民的种植行为是否属于苗木生产行为。《种子法》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四证一签”的管理制度,第20条、21条规定了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和生产的单位及个人所应达到的条件,如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等。从规定内容来看,《种子法》对种子生产者的规制,意在严格监管种子的初次生产者的初次育种行为。初次生产者主要包括能够进行试验制种、专业开发和检测等的生产单位和企业;初次育种行为即通过在母树上采集种子(颗粒、幼芽、可繁殖的根茎)并进行商品化繁殖、培育的行为。

在实践中,农民在耕地上所种植的苗木基本上都是已经被初期培育成功,且已达到一定株高(一般在30cm以上不等)的商品苗木,其来源主要是国有林场、苗圃和苗木生产企业。因此,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宜适用《种子法》第20.21条的规定,即不宜将种植苗木的农民认定为苗木生产者。

2、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种子法》第26条规定,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在29-38条规定了种子经营的相关条件。从29条的内容来看,“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等条款都明确的指明了其规制的对象是具有营业场所、专门从事种子销售的公司、企业等专业经营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种植苗木的农民不宜被认定为种子经营者。

3、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的行为。《种子法》第2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该条并未对“自繁、自用”和“常规种子”等概念做出限定。但从文义理解,农民种植苗木普遍为大规模、商品化种植,所购买的种苗并不是农民自己繁殖而来,也不是为了自己使用,不宜认定为“自繁、自用”。同时,农民所购买的初级种苗大多为松树、柏树等《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所包换的林木种类,不宜认定为房前、屋后杏树、杨树等的常规种子。因此,农民在耕地上成片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宜适用《种子法》第27条的规定。

4、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适用《种子法》第39条。《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结合上述分析,农民购买苗木并进行种植的行为宜认定为“购买种子”并使用的行为。购买种子并在耕地上进行二次种植的农民应认定为苗木初级种子的使用者,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并使用种子。

5、农民种植种苗的行为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并出售的行为仍在《种子法》的调整范围内,但其并不符合《种子法》所规定的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即农民在耕地上种植、出售苗木的行为并不受《种子法》的限制,无需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应具备的条件,在具体适用《种子法》的条款上仍然存在盲点。

笔者认为,农民购买初级苗木并在承包耕地上种植的行为,是一个将成活率低、不宜直接造林绿化的苗木进行二次培育,将其经过数年的时间培育成适合造林绿化的农业“产品”的过程,对于退耕还林、生态保护、环境绿化和农民致富等都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应加以鼓励和保护。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农民购买初级苗木的行为,应适用《种子法》加以规制。对农民在其承包耕地上二次种植的苗木,应结合《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按照农民的一种特殊农业“产品”来对待,对其规制也不应简单、直接适用《种子法》相关条款,而应从保护农民权益、鼓励农民苗木种植积极性的价值选择出发,通过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加以指导,以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盲点和不足。

(三)如何界定苗木与其所附着耕地的关系

1、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我国《农业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3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民在承包耕地后,有义务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从实践来看,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同时,由于苗木的根系浅,且一般都是栽种3-5年后出售,且由于农民对苗木一般都会给予精心照顾,在施肥、浇水、除草等方面相对而言更加周到细致,不会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因此,从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农业生产行为。

2、苗木所附着耕地的权属。我国《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集体与农户签定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农户对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享有经营权,不享有处置权。农民所承包的耕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3、苗木所附着耕地能否抵押。《物权法》第184 条同时禁止土地所有权和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2 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农民承包的耕地不能被用来抵押或者抵偿债务。

(四)苗木“物”的属性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如何认定苗木“物”的属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关于不动产,在法理上有分离说与吸收说之分。在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上,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同时,动产和不动产有时可以相互转变,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被采摘之后就会变成动产。

在界定不动产与动产时,“除依物的自身属性为基本判断标准即凡具有不可移动性者均为不动产之外”,还应考虑“一体性”标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体现了这一点。《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因此,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苗木这一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宜被认定为不动产。

2、对苗木抵押权的设定。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5条和《担保法》第34条、第38条规定,在苗木上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通过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且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3、苗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通过对《物权法》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对于一部分不动产的物权,国家采取强制保护主义,即对于这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国家通过立法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确权。这类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典型代表是房产证、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对于另一部分不动产的物权,国家并不进行强制保护,即对于这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国家在立法实践中不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而是认可所有权的事实状态。对于这类事实状态的不动产物权,其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形式,即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主动加以证明,其所有权证明形式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证明、农村集体组织的证明文件等形式。另一种是被动形式,即对该类不动产物权进行公示或不作为,当有第三人对该不动产提出所有权主张时,由该第三人加以证明。

因此,对于苗木这种不动产,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其物权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在其上设定抵押权时,可以通过初期购买合同、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证明、农村集体组织的证明文件等形式来表明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简单来讲,当某自然人主张对某块耕地上的苗木享有所有权时,其可以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加以证明。如抵押权人对此存有疑虑,可以要求抵押权登记机构进行一定形式的公示,通过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加以证明。

4、以苗木进行抵押时的登记。通过对《物权法》第187条和《担保法》第41-44条规定进行解读,不难得出,就苗木这种不动产而言,首先,其不属于《森林法》所调整的“林木”的范围,因此,不应使用《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第43所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其抵押权的登记部门应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人在根据《担保法》第44条规定出具自己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加以实现。

(五)苗木的价值评估

从立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只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试行) 》规定了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办法。但该办法所要求的资质过高,且目前各地建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苗木这一特殊林业资源类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苗木的资产评估,其一般可以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实现,即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因此,对苗木的资产评估,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一般性的社会评估机构加以实现。

综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在其承包的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农业生产活动。其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基于此可设定的担保物权完全可以实现,其资产评估也具有可操作性性。农民在其二次种植的苗木上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融资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障碍。

二、以苗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直接以其所种植的苗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一行为可通过以下流程实现: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证明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完成融资。从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实现这一流程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碍,但从实践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且审贷条件较为苛刻,使该种融资行为难以实现。

(二)加强农村征信基础建设,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积极构建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四个机制”,即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农村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和农村征信运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组建农村小额贷款中心,积极推广对符合信用户评定条件的苗木种植户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三)推广应用“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模式

苗木公司提前签订苗木定向收购合同。农户负责苗木的种植、管护,保证苗木的质量,承担苗木灭失、损毁的风险;苗木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在苗木生长达到合同约定规格、质量等要求后,定向收购农户种植的苗木;苗木购买方根据市场行情评估并与农户协商苗木的市场价值。农户基于苗木定向收购合同,与苗木购买方协商,由苗木购买方为其融资行为进行担保,并通过所融资金迅速扩大再生产。

(四)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比照工业企业担保公司的做法,发挥市担保协会的平台作用,对农业、农村担保公司给予财政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企业担保公司贷款、村级农民担保公司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种植苗木的农户在以所种植的苗木进行抵押担保的基础上,联合多名苗木种植户形成联保关系进行贷款融资。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了苗木灭失、损毁的风险,通过苗木种植户之间的联保,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10篇

回购合同范文1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______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甲方所回购大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具体如下表:

说明:

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20cm、厚20cm以上的杯装土球。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货车可行驶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20日向甲方分批交付“邦博”牌大苗。

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购大苗检验合格后当天内预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总金额的30%,余额在苗木全部提走后的当天内全部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三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邦博”牌大 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邦博”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邦博”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总苗款2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回收所有该批大苗或有选择地回购该批大苗。

4、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则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继续以“邦博”的品牌进行销售并就该冒用“邦博”品牌的行为进行赔偿外(赔偿额以冒充“邦博”品牌的苗木销售额的20%计),对其假冒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赔偿还不能弥补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必须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六、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培养大苗,则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续培协议。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三周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20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范文3甲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本公司名下的计 平米(祥见附件:房产明细表)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确定该批产权商铺出售均价为 元∕平米;出售总价为: 。

二、乙方 年 月 日前,甲方出资 万元,回购该批商品房。乙方无条件同意将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由甲方回购,同时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在本协议约定期限 年 月 日止,若甲方没有将回购本合同项下购房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商铺,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回购房产价款。甲方在同等回购房产的条件下有优先购房权。甲乙双方若协商不成,甲方则无权干涉乙方的处置方案,并需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移交等相关售房手续及工作,在约定回购期限一个月时,仍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完成购房相关的手续及交接工作,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房产,双方在出售,回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交易等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生效时,同时需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至该房产所属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房产备案登记。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购房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生效。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不存在抵押,担保,出售、转让,赠予等任何瑕疵。甲方对已本合同项下已对外出租的房产,必须由承租人签署放弃承租权承诺书。涉及房产所发生任何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本协议项下所用条款,甲乙双方一经签署生效后,严格遵守。若发生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一次性支付对方2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1篇

一、“协会+农户”融资模式

1、贷款方法

⑴、确定农户。由协会采取农户申请、理事会研究的方式确定。

⑵、审查、贷款。金融部门对照协会确定的担保贷款农户花名册,对担保协会的担保能力和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由有担保能力的协会进行担保,办理贷款业务。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借款人与担保协会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贴息期限为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金融部门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通知养殖协会或苗木协会向借款人收取所承担的利息,并经农牧或林业部门审核后,向财政、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金融部门。

5、监管办法

⑴协会成立贷款监管小组,实行成员包户监管制度。贷款农户向协会申请担保时,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和发展目标,经贷款监管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贷款担保。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协会和农户签定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和违约责任。协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监管人,监督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⑶协会担保贷款的农户,所购买的架子牛经育肥达到出栏标准时,由养牛协会按照市场价格统一出售。育苗农户在苗木达到出售标准时,由苗木协会指导出售。农户个人出售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履行相关手续和责任。肉牛出栏和苗木出售后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偿还金融部门贷款。

⑷担保贷款到期前30天,协会按照与农户签定的协议,督促农户按时还款。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由协会先垫缴,随后从农户出售肉牛或苗木款项或股金中予以扣缴。

⑸对所贷资金没有用于养牛或育苗农户,不享受政府贴息,金融部门第二年不予转贷。

二、“大户+农户”融资模式

1、确定农户

实行双向选择。由养殖或育苗农户向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种、养大户申请贷款,经大户审查农户的诚信及偿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参照金融部门贷款办法办理借款手续,书写借款凭证,支付现金。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大户与农户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执行金融部门同期利息,贴息期限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大户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与农牧或林业部门联系,并经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大户。农户部分按季节付清。

5、监管办法

⑴、贷款农户申请大户贷款,必须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经放贷大户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贷款农户必须向放贷大户交纳保证金500元;放贷大户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栽植,不得挪作他用。对不按要求使用贷款者,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终止借款合同并限期还款。

⑶、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依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农户”融资模式

1、融资方法

企业采取订单的方式向养殖或育苗农户提供担保,申请金融部门贷款。金融部门对担保人和贷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

2、贷款额度

原则上由贷款人与担保企业商定,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贷款年限:2年。

4、贴息办法

贴息期限为2年,政府和农户按照8:2承担,即:政府承担80%,农户承担20%。贴息按季度支付,金融部门给农户放贷后,每季度提前5天通知企业,企业向农户收取个人所承担部分的利息,并与农牧和林业部门联系,经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金融部门。

5、监管办法

⑴、企业成立担保贷款监管小组,贷款农户向企业申请担保时,必须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度安排和发展目标,经贷款监管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贷款担保。

⑵、申请贷款到位后,企业和农户签定还款协议,明确相互责、权、利。企业确定贷款农户监管人,监督借款人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贷款资金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⑶、企业与担保贷款养殖农户或育苗农户签定销售合同,实行订单生产。对养牛协会担保的农户,在用担保贷款购买的肉牛达到出栏标准时,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作价统一收购。苗木贷款农户在苗木达到出售标准时,由企业指导统一出售。肉牛出栏和苗木出售后所得资金优先保证偿还金融部门贷款。

⑷、养殖或育苗农户每年向企业交纳500元保证金,确保贷款用于肉牛养殖或苗木生产。企业将保证金用于生产发展。年底退还,并按照比例给农户分红。

⑸、贷款到期后,企业按照与农户签定的还款协议,督促农户按时还款。对不能按期还款农户,由企业先期垫缴,后从农户出售肉牛或苗木款项中予以扣缴。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关键词:园林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

中图分类号: K928.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近年来的城市建设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与城市园林建设关系密不可分, 园林绿化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产业。园林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掌握景观工程原理, 又要具备绿化苗木种植经验和指导现场施工等方面的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较好地把园林工程的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等有机地结合, 建造出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的园林作品。

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性

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就是根据园林工程的现场情况,结合园林工程的设计要求,以先进的、科学的施工方法与组织手段将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经济、计划和组织等诸多因素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保证施工任务依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工程的综合功能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园林景观工程与绿化苗木种植之间的协调统一关系,通过严格的成本控制和科学的施工管理,实现优质低价的园林工程。长期以来,园林绿化企业被戏称为城市农民,不重视现场施工管理,主要反映在施工现场混乱,施工组织计划性不强,操作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等。因此,劳动生产率低,生产力得不到较大增长,经济效益不高,工程质量不佳等,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当前,园林绿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好、造价和工期合理的新作品,而创造一个优良作品,除了设计、材料供应等因素之外,更要靠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有效的现场施工管理来保证。一般来说,现场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企业对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实践表明,园林绿化工程在招标时,不仅要审查园林企业的资质条件,还要考察企业现场施工的技术管理水平,能否保证施工质量,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因此,把现场施工看成是园林企业形象的“窗口”是很恰当的。园林企业首先要抓住施工现场,只有搞好园林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才能保住市场,进而开拓市场,占有市场。

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控制措施

1 提前编制施工方案,为事前控制做好准备

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除了要对选用的苗木材料、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外,还应该对施工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相关的论证和检验,从而获得相关的技术资料,为接下来的施工组织打下良好的基础。施工组织设计是寻找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因素最佳结合点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提升施工方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其涉及到施工中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因而对其进行管理对实现预定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及相关技术规范、现有的和施工中可能创造出的施工条件等实际来制定能保证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园林施工中应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场条件导致的工拖延、成本增加的现象,及时跟进和对比原来制定的节点目标、质量标准以及成本控制情况,对存在偏差的部位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主要通过动态调整和方案优化来减少实际与计划间存在的偏差;在整个园林绿化施工中应维护施工组织设计的严肃和权威性,强调其超前预测和动态管理性能,严禁出现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与合同相违背现象。

2 施工合同管理

(1)增强合同意识。在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作出相应解释和说明,即进行合同交底,使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合同对质量、工期等各种硬性规定及管理程序,并充分了解合同双方相应权利和义务,便于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树立全局观念,能够做到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来维护己方合法权益。项目部在施工中要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和保存,确保相关资料在工程验收、结算及追加工程量中发挥其相应作用,并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例会制度来检查各合同实施及变更情况,便于更好的协调和控制合同,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强化管理以实现整个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2)有效跟踪。园林绿化工程实施中实际情况变化多端,因而应经常性对全部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全方位跟踪,便于及时找出偏差,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以调整合同实施,也便于对非己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情况根据要求提出索赔或追加工程量以维护己方利益。

3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做好事中控制

(1) 施工材料的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应该针对苗木材料制定严格的购买和保管制度,加强保管人员的素质培训,尽量避免保存中的损坏、浪费现象。苗木材料的采购单中应该详细标明材料的产地、规格、数量等信息,采购后的苗木材料材质、规格等必须与要求相符,严禁出现采购材料与实际需求不符的现象,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苗木材料的采购时,可根据园林工程的具体进度批量采购苗木材料,并对其进行随机的抽样检测,同时做好相关的领用记录,防止丢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2) 施工人员的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应该尽量选择那些文化水平较高、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综合素质的人员,并利用各种培训来提高施工人员的个人素质。利用各种激励手段来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使命感,使他们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园林工程施工中去。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使现场施工人员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将不同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身上。此外,园林工程施工人员之间以及与上级领导、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人员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便于施工过程中发现各种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

(3) 相关施工制度管理。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从而保证现场施工中各个施工层面都有章可循。

(4) 安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应该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首先,通过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来使施工人员提升自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其次,在进行现场施工时,应该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以及季节变化等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间,保证施工人员在良好的身体状态下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时间点和施工段进行严格的检查,防止安全隐患的出现。最后,严格控制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状态和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改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 文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该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为美化环境和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而努力。文明施工也是现代化园林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现场施工中尽量避免在夜间进行机械施工,防止噪音给周围居民带来影响。现场施工中尽量选择那些污染较小的新型材料及无毒、净化空气性能强的苗木花卉,避免对周围环境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此外,施工现场还应该经常进行洒水操作,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尘土飞扬的现象,施工中使用的苗木材料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也应该整齐的堆放在指定的位置。

4成本控制措施

施工中加强成本管理则应降低因停工、返工带来的损失,将该类费用严格控制在成本的1%范围内,应减少因质量过剩增加的支出,要求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标准,力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人工和苗木材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水平,并应严格执行苗木材料验收制度,严控因劣质苗木材料导致的额外支出,应做好施工苗木材料的采购计划,并通过对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运用及动态管理来有效控制成本;应结合园林工程施工预算,实施以收定支及量入为出的措施对成本进行控制;正确运用施工合同及相关法规做好变更及索赔或追加工程量工作。

5加强工程验收,做好事后控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按国家、省市的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质检员、技术员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对关键的检查项目进行严格的复核,质量合格,且经有关验收单位签字认可,方可组织下道工序的施工.另外,要整理好有关的质量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竣工图,使施工竣工图成为今后建设单位在维修工程中的一个重要资料。

结束语

园林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就是根据园林工程的现场情况,结合设计要求,以先进的、科学的施工方法与组织手段将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经济等诸多因素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保证施工任务依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其核心内容就是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园林工程综合效果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成本控制和科学的施工管理,实现优质低价的园林工程。

参考文献

[1] 李月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探讨[J]. 北京农业. 2011(09)

[2] 洪玉娣.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J]. 广东园林. 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