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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

时间:2022-05-27 19:19: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许可证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许可证制度

第1篇

第二条凡从事海洋、江河捕捞渔业的国营企业、区乡集体、联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渔业者),必须向所在县渔政站或水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生产。

第三条渔业者申请渔业许可证可向县渔政管理部门递送申请表,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119匹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由所在县渔政站或水产局审批;

二、120匹马力以上的渔船,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转报市(地)渔政中心站审批;

三、国营渔轮,经批准引进和接受赠送(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赠送,下同)的渔船,外省渔船,以及用于科研、教育的捕捞船只,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转报省水产局渔政处审批;

四、港澳流动渔船由户籍所在市、县渔政站审批;新批准入户的流动渔船,向户籍所在市、县渔政站申请,转报省水产局渔政处审批。

渔业许可证一律由县渔政站或水产局凭批件发放。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的渔船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一、经批准新增的渔船;

二、经证明因淘汰或自然灾害损失,为恢复生产而更新的渔船;

三、水产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船只。

下列船只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一、破坏水产资源和使用炸、电、毒、敲古、鸬鹚等渔具渔法的渔船;

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的渔船;

三、从事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的船舶;

四、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更新、从外省和港澳地区购买、引进的渔船;

五、调整作业中淘汰的渔船,或领了调整作业补助费而不按原调整计划改变作业的渔船;

六、擅自改变作业类别、船牌号码、吨位、马力的渔船,以及合同期满的引进渔船;

七、不具备有效、合格的渔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的渔船,以及安装活动船牌的渔船。

对农业区乡(渔业专业队除外)集体、联户和个人新增加和更新的船只,可根据当地资源和渔场等情况,适当发放渔业许可证。

第五条新造渔船应先经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是:

一、国营渔轮由省水产局审核,报农牧渔业部或其指定机关批准;

二、机动拖网渔船(含兼拖网作业的渔船),由县水产局审查,报省水产局批准;

三、定置作业渔船由县水产局审查,市(地)水产局批准,报省水产局备案;

四、围网渔船、机动刺钓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由县水产局审查批准,报省、市(地)水产局备案。

经批准新造的渔船,县渔政站或水产局凭批件发放渔业许可证。

第六条凡一九八三年以前港澳或国外亲友赠送的渔船、中外合营的引进渔船和从港澳地区回来“复户”的刺钓作业渔船,均只发给在当地渔场范围作业的许可证。

港澳流动渔船的许可证作业范围,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省内买卖渔船,双方应向原发证单位申办过户手续。

第八条渔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渔业者的申请,按作业类别、资源状况和渔场安排等情况,分别规定为一个渔汛期、一年、三年,到期应办理签证手续。

第九条渔业者必须随船携带渔业许可证,遵守渔业法规,自觉接受渔政船和渔政检察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渔业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出卖。如有遗失或海损,应由当地渔政部门发给临时证明,并在一个月内向渔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无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渔港监督不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水产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油和其他渔需物资。

第十二条凡没有渔业许可证而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查获后除没收其渔获物外,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400匹马力以上的,每艘罚600元以下;250至39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400元以下;120至24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300元以下;60至11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200元以下;60匹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罚100元以下;定置作业每张网罚30元以下。

罚款一般不少于标准的二分之一。对重犯和屡犯者,依次加倍处罚,最高不超过标准的五倍。

第2篇

关键词 限额 可交易许可证 经济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1 背景:中国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创立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

北京市发改委介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基于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权和间接排放权交易综合制度试验,鼓励非强制市场参与者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交易。

北京市将把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强制纳入到碳交易主体范围。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北京市计划所有强制市场参与者将被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并实行强制市场参与者排放报告制度。

中国的五年规划及其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根据减排目标来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将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单位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的形式分配到各排污企业,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那么,中国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现实问题有哪些?本文就从介绍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来明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及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建立该制度时所预期的几个问题。

2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内容——以1990年创立的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为例

1990年,美国国会推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使用了可交易许可证,将其运用于酸雨控制计划中。与之前的排污权交易项目相比,该修正案鼓励跨企业、跨州交易,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在1990年的实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当时只是作为一种辅环境治理工具,后来直至现在成为了美国的主要经济与环境政策工具。

限额就是控制了污染量或资源量,将单位污染量或资源量转换为单位排污权或资源开采权可交易许可证,就是给定了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使得可交易许可证的供给量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始终不变。

可交易就是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来巧妙地调节环境治理的经济成本和方式,以达到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本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排污权市场化的实质是使企业拥有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下,使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美国1990年推行硫排放可交易许可证制度,首先确定了减排目标,并以此作为许可证限额标准。美国立法的意图是大约减少一半的排污量,即每年减少1000万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发放了900万吨的可交易许可证。

硫含量许可证采取的初始分配方式是“无偿分配”。初始分配方式采用“无偿分配”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 因为若强行撤销企业已取得的排污权,而通过有偿拍卖等方式将这些排污权再分配,则很可能会遭到现有企业的竭力反对,从而使得可交易许可证初始分配变得困难重重。

“政府根据历史上的燃料消费和严格规定的排污率向这些企业分配排放许可。年末,如果某企业将其排放量降至政府定额下,则可将多余的许可出售。反之,如果其超标排放则可能被处以超量1吨罚款2 000美元的惩罚。”

每年年底,所涉及企业要提供证明资料,以便确认其遵守政策的情况,假如超过每年允许的硫排放量,那么有60天的宽限期以便企业购买额外的硫排放许可证;假如许可证用不完,可以出售或者储存起来供将来使用。

对于工业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减排目标更容易实现,减排的成本更低。这些先进企业所持有的可交易许可证可以出售给其他技术落后、减排成本高的高污染企业,从而获得减排收益,起到激励作用;或者将可交易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储存起来,以便于日后扩大生产所需。而对于工业技术落后、创新能力弱的企业,要实现减排目标很困难,减排的成本更高,允许这些落后企业向先进企业购买可交易许可证解决减排规制问题,付出价格成本购买先进企业低成本的减排能力,使得整体产业的减排总成本降低,另外给足了落后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本空间和时间空间,避免严苛的环境规制导致经济和产业上的抵制和衰退。

运用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对企业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相比税费制度,企业可以从升级技术和出售可交易许可证中获益;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运行成本比较低,可交易许可证的价格由市场自我调节形成,不需要政府从中进行技术性的调研、评估和定价,而税费制度的设立需要政府很高的经济技术水平;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相比税费制度,更具有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灵活性。

接下来,笔者就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以上运行机制原理和优势来讨论1990年美国创立硫排放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以来的实施效果。

3 美国的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以1993—2001年美国硫排放许可证价格变化做分析

图1为“1993—2001年美国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走势图”,横轴为年份,竖轴为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美元),美国1993年至2001年的硫含量许可证的价格走势就可以很好解释可交易许可证在自由市场下对美国生态环境、美国经济起到的良好作用。从1990年实施到2001年短短的十年内,硫含量许可证价格这一项指标进行了三次演变,从价格指标到环境指标到经济指标。

第一阶段:价格指标(1990—1994)

1990年,美国政府确定900万吨硫含量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上。由于刚刚实施政策,整体产业的工业技术未能及时改进,二氧化硫排放量依然很大,各家企业为了提高产量需要大量购买硫含量许可证,供给不变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工业不堪排污成本重负,同时高昂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也带来了丰厚的减排收益,企业纷纷采取减排措施,许可证价格一路暴跌。

第二阶段:环境指标(1994—)

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经历初期暴跌之后,就再也涨不上去了。随后在山脚下低位震荡徘徊。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表明美国工业体系二氧化硫减排技术的先进,美国整体工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平均边际成本长期低于每单位硫含量200美元;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低迷也表明美国工业企业对二氧化硫增排的需求很小,美国总体环境保持良好的态势。

第三阶段:经济指标(1994—)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会影响到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变动。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灵活适应于宏观经济,这是相对于稳定性强、税率难以跟踪经济进行调整的税费制度的优点。

1994年之后的硫含量许可证价格的走势就反映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形势下滑,工业不振,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减少,许可证价格也就下跌;经济形势趋好,工业繁荣,产能扩张,工业对硫含量许可证的需求就增加,许可证价格也就上涨。

1996年后,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处于谷底,经济背景是:国际石油价格不断下跌,俄罗斯经济濒临崩盘,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东南亚金融危机酝酿,全球股市动荡加剧,最终在1998年夏,投资于俄罗斯国债期权的一家美国著名的基金公司破产,引发欧美局部金融危机。

2000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出现阶段性回调,经济背景是: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纳斯达克指数暴跌。

从总体来说,硫含量许可证价格呈低位缓慢上涨趋势,可见在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得很好的情况下,美国经济持续发展;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情况下,美国工业能够以低成本来应付减排目标,并能实现工业的发展。

4 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预期问题

中国已经承诺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减少40%,中国的五年规划以及规划中的每一年都有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之上,可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进行直接的控制,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而相对于成本型规制工具(如税费制度),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这样的数量型规制工具更能直接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避免污染企业在边际收益大于税率下的边际成本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增排风险。中国于今年三月底在北京市正式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并且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及时跟踪市场行情和方便交易,这是一项很有价值的制度创新。

4.1 污染企业成本转嫁的问题

在中国,大型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属于国有垄断性企业,如火电电力、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重工业,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掌握着经济上游命脉,且拥有垄断地位,对生产资料的价格拥有较大的定价权。若采取二氧化碳的总量控制,实行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国有企业的生产技术并未及时调整升级,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需求会促使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价格的快速上涨,而许可证上涨后的价格仍可接近国有企业为了减排二氧化碳所需技术改进的边际成本,而这可交易许可证价格和改进技术的边际成本都是高昂的,在缺乏行业内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会将高昂的成本转嫁给下游生产者和消费者,促使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PPI指数上行,带动整体经济的通胀水平,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成本和价格的负担。

4.2 监管者权力机构腐败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经济系统中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会侵蚀市场机制,造成市场的不公和无序。权力腐败会削弱环境规制执行的权力机构对纳入到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体系的企业的监督效果,产生虚假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带来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和数据造假的问题,从而使得限额—可交易许可证制度运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4.3 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不公的问题

“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实践看,企业取得排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政府无偿分配、政府奖励、拍卖、市场购买等,在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初期阶段,无偿分配是主要方式,拍卖方式只占很少比重。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完善,排污权无偿分配的比重将趋于减少,而拍卖将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拍卖机制能够反映出市场对排污权价值的正确估值,促使企业珍视排污权,也促使企业研发新技术削减排污量,以获取更大的排污权转让收入。”

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规制的主要对象是资源性高污染高能耗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身拥有较大的经济权力,且已经长期拥有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在中国的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政府无偿分配。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12~2015)》指出,配额分年度发放,2013年排放配额基于企业(单位)2009~2011年排放水平,按配额分配方案计算确定,在2012年12月前向企业(单位)免费发放;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在每年5月前发放。“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的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

但问题在于,“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即多污染者多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少污染者少获得碳排放权许可证。企业产能占总行业产能比重高的大型污染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很大比重配额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损害了小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碳排放量少的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污染者付费”的环境规制原则,使一定程度上的“污染者付费”成为了“污染者获利”。

4.4 市场操纵、恶意炒作和价格投机的问题

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同时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和股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一样,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具有及时反映价格、透明化买卖挂单、方便交易、跟踪资金或持仓买卖动向的优点。碳排放权可交易许可证投放到市场中去,就如同普通商品,在市场中受到大资金量和大持仓量的影响,价格因供求关系,买多价涨,卖多价跌。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初始分配时,若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碳排放权许可证持仓量过于集中的少数寡头,则会形成对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的垄断和操纵。寡头可以大资金量买入碳排放权许可证,推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从而实现自身资产的迅速增值,获得暴利;也可以大资金量抢购其余的碳排放权许可证,从而在推涨价格的同时垄断碳排放权许可证市场,由于经济是增长上行的,所以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许可证的垄断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垄断收益。

在碳排放权许可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中,如果市场监管不到位,会使得碳排放权许可证成为市场中恶意炒作的象征性商品,使得拥有庞大的资金量或持仓量的“庄家”在碳排放权许可证价格的暴涨暴跌中牟取投机暴利。

参考文献

[1] 李晓敏.环境规制工具的比较分析[J].岭南学刊,2012(1).

[2] 刘松青.制定我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分析[J].成人教育学刊,2010(4).

[3] 管瑜珍.美国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4] 于良春,黄进军.环境管制目标与管制手段分析[J].理论学刊,2005(5).

[5] 左佳.环境规制的法律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0(6).

第3篇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 环保许可 机制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a)-0148-01

当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机制逐步得到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将持有排污许可证当作项目的投产、营运和营业的前提条件,有助于进一步地消除环境污染与扰民隐患,对于规范环保市场的经济秩序,优化环保许可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排污许可证制度简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指的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去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手续,后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污染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质量,以控制污染物的总理作为基础,对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方式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根据制度原有的弊端,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视点。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制度被作为环境管理新制度而提出,并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开端在全国实施开来[1]。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从不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入手,对于治理污染,优化环保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

2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的实质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上看,即为环保行政的主管部门给予排污单位的认可,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其排放污染物质的类别、浓度和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相契合;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特征上看,排污许可证是由有排污行为的相关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事由,后经过部门的核查,相关单位的排污行为满足或者具备一定条件,方能发放排污许可证给排污单位,授予排污单位排污的权利;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形式上看,排污许可证有两个类型,分别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同时分有正本和副本,并载册说明排污的要求,它是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证明。

综上,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质是行政许可,在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上有着特殊的功能[2]。首先,表现为具有双重性。它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确定和认可,也对其进行权利约束;是政府对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也对此权利进行规制。其次,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基础保障,共同改善环境安全。排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独立的制度的同时,也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有着辅助的作用,从而维护环境利益。第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由于具备事前强制与操作性强等等特点,排污行政许可被当作常规状态之下改善环境质量最有效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化解

作为环保行政的许可,目前排污许可证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存在缺陷。行政许可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只有在已经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方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然而,目前只是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以及满足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作为排污许可证要件领取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对排污单位履行、达到相关环节管理要求与否作硬性的规定。因而,相关持证单位排污上的合法性大受影响。

(2)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不统一。从事法定的某一种行为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许可对象[3]。换而言之,间接或者直接对环境排放各种类污染物的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为基础,其施行的范围是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那些地区和流域,所管制的对象多为主要工业污染源。从而地域、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不同导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造成对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的不统一、不一致。

(3)对于排污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局限性。颁发行政许可,目的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排污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许可证则将被吊扣或者吊销,之前被许可的行为的合法性也相继消失[4]。对排污单位而言,排污就得许可,无证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只在违反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超标超量排污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罚,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中止或者吊销。而没有明确以及硬性的规定,排污单位在没有履行其他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吊销许可证。

4 排污许可证的强化管理

4.1 树立无证违法,排污必须许可观念

意识对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树立排污单位的正确观念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通过将环保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使得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与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或者总量的控制目标相契合,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诸多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中,排污行政许可运用法律手段紧抓这一关键点——排污必须许可,从而达到有效地限制排污的目的。因此,要彻底地摆脱依附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制度约束,对管理对象与范围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扩展控制项目的领域,不仅仅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浓度,还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例如:2009年10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4.2 审批规范化,监管常态化

不仅仅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达标情况与其满足污染物的总量目标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还应将践行相关制度、按时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才可发证。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足,例如达标排放,可考虑发放临时性排污许可证,同时说明需要改进的事项和期限,等到满足申领许可证条件后,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加大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配备和展开行政管理许可相符合的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监察的仪器设备,做好环境监察与检测能力建设,奠定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对于通过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进行常态化监管,把排污证管理当做主线,贯穿全过程。从而,将持证企业的排污证的执行情况当做日常监督与检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5.

[2] 吕武.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

第4篇

为了促进农村十经济的发展,保证农业生产的质量,根据国家要逐步建立执业许可证的精神,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我乡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开始实施种田许可证制度。

现将实施种田许可证制度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望各村吃透精神,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种田许可证的意义

众所周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俗话说,手里有粮,心里不慌。农业不但提供粮食,各种经济作物还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为人们衣食住行服务。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农业从业人员素质还亟待提高。现在,一些农民种地很不讲究科学,例如,有的农民把大粪直接灌到地里,这样不但异味熏天,污染大气,渗透到地下,还会把地下水弄臭弄脏,使地下水变浑生蛆,危及人民健康。最近,我乡拉肚子的人不断增多,医学专家认为与此有密切关系;有的农民使用化肥不看保质期,结果往地里撤过期的化肥,这会严重损害土壤质量;还有的农民种地时不穿鞋,光着脚丫子在地里干活,这既容易扎伤脚,使来考察的上级领导误认为我乡经济落后,农民穷得买不起鞋子,产生尴尬局面,又十分败坏我乡形象。因此,实施种田许可证制度迫在眉睫,意义深远。

二、具体实施办法

甲、我乡所有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成年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培训,由农业专家讲课两个星期。培训地点 乡电影院。每人交培训费145元。凡不安心种地,凡外出到城市打工者一律回乡参加培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除缴纳培训费外,还要加收50元的“农业户口占位费”。

乙、培训完以后要进行考试,考虑到很多农民不识字,为了照顾广大群众,考试―律采用口试的方法。例题(1)张三、你认为在种地时光着膀子对不? (答案・不对,太阳光里头有紫外线,会把膀子晒紫晒黑。)(2)李四、上级领导问你们乡小麦亩产多少斤,你该怎样回答?(答案去年每亩800斤,今年科学种田每亩1000斤,这多亏了上级的政策好。)(3)王五、种地时是不是可以随地大小便?(答案:不行,农田不是茅房,这样不但会损害农民形象,还会引起土地盐碱化。)

根据乡党委乡政府意见,由于讲课质量好,确保考试通过率在95%以上。

丙、考试通过后,颁发乡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种田许可证”,该证防伪印刷,贴有本人照片。工本费每证15元。发证后,每年春耕前要进行年检。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年检每证只收10元。

丁、为了确保照片质量,防止假冒,各村农民―律到乡政府对过的“红艳艳照相馆”拍照(经理、刘乡长的表妹姜红艳)。“红艳艳照相馆”是乡政府惟一指定专用定点照相馆,虽然价格高了点,但是该馆图片最青晰,适合制作证件。交照片时必须出具“红艳艳照相馆”的收款条,无该馆收据的不予办理。

戊、为了严肃纪律,现特别规定,各村不得加重农民负担,搭车收费。但所有收费项目上缴乡财政后按20%返还给村委会。年底评选“实施种田许可证先进村”,对完成任务及叶的行政村将给子奖励表彰。

己、对于表现消极,拒不认真参加培训的农民,要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经教育不知悔改开与党和政府对抗的,乡派出所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庚、从某年某月1日起,乡农委、乡派出所、乡工商局将组成联合执法组,深入田间地头,检查务农的农民是否佩戴“种田许可证”,凡不按照要求佩戴的,将给予10--50元罚款,并没收所持铁锨、镰刀等非法劳动工具;

同志们,建立农民种田许可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将对我乡的各项建社产生深远影响。各村要抓紧动员,积极实施,使我乡农业发展再创新高!

某某乡党委(盖章)

第5篇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我国由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烟草证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对于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在相关立法未出台前,为适应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发挥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管理重要载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的要求,近期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包括:集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工业企业、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按污水处理厂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允许进管量。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或处于限期治理期间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在颁发排污许可证前,各地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确定各排污单位年度允许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

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统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格式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样式见附件。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3、《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4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排污行为临时许可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8个文字或数据组成,其中:

第一位填写所在设区市简称汉字;

第二位填写所在县(市、区)简称汉字,如果是市本级排污单位,填“属”字;

第三、四位填写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后两位,比如20*年填写“*”;

后四位填写颁发序号。

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同上,但在编号前加“(临)”字。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排污单位法人代码;

2、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和生产场地地址;

3、各排污口的名称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浓度、数量、去向以及时段要求;

4、污染物分年度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增加氨氮)为必填内容,其它污染物指标如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特别要求;

6、违章记录。

三、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除部属、省属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局颁发和管理外,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市本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于本通知发放范围内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三量”台帐的管理,做好排污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

(五)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地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设区市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于1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前一年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情况报我局。

第7篇

【关键词】非关税贸易壁垒;进出口许可证;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

一、非关税壁垒的介绍

1.非关税壁垒的概念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者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政府管理贸易措施。

非关税壁垒措施出现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关税措施不太灵活;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替代阶段都普遍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三是高关税不仅不能杜绝进口,反而容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四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产生以后,已经大幅度降低了关税税率,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将关税约束在协定规定的水平上,不能提高关税税率,这样使得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减弱。基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了非关税壁垒。

2.非关税壁垒运用的优点

为什么各国喜欢用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相比,我觉得非关税壁垒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且手续简便,行动迅速,又可以针对某个国家和和某种产品而实施;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不公开对抗,而是用某种借口是对方捉摸不定或者规定极为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烦琐的进口程序,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达到保护的目的。三是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关税大都从价计征。

二、非关税壁垒的几种主要形式

本文主要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及技术贸易壁垒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国外的各种情况以及我国的法律应该进行何种改进。

1.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府规定某些商品必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的制度它是属于从数量上进行限制的进口商品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定额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该种分类是从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之间的关系划分的。定额进出口可证是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实现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以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发给进出口商一定的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一旦进出口配额用完,则不再发放许可证。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与进出口配额没有任何联系,有关发证机关只在个别考虑得基础上发放许可证,没有公开的标准。此种许可证没有透明性,其限制作用大,因而也容易引起他国的不满。

(2)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公开的一般许可证又称为公开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一般许可证。凡是属于要领取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一般会予以批准,并签发许可证。特别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许可证,它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以后,必须经有关机关逐级批准方可以发放的许可证。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经常把特别许可证和无定额许可结合起来使用,使得许可制度更加具有保护性。

2.进口商品检验制度

为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各国都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设定了专门的检验机构。比如设置了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是指一国或某一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这种壁垒比以往的贸易壁垒手段更隐蔽,单纯的贸易保护手段太过明显。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因此欧美等国要真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最终还是会通过更隐蔽的手段,TBT手段就是其中较为易于操作的一种。

3.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人作为消费者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了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该制度一般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师,应当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限制外国商品。

三、WTO非关税壁垒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相关法律及整合

在WTO体制中,关于非关税壁垒的规则主要存在于关于贸易的多边协定中,即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定。另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尤其是前者,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1.对于进口许可证法律制度和我过进口证法律制度的整合

我国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分为禁止性,限制性和允许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国家准许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对外管理部门基于监测和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国家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以进口或者出口。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与许可。基于监测货物进口的需要,国务院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职责的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该目录应该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自动进出口的有效期是六个月。

我国可以对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凡是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以内发放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职能延长一次,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如需更改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签发。

2.对于贸易技术壁垒我国法律应该怎么样进行整合

首先我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设计,生产力的要求,内容上全,细,严,对消费,适用上的要求体现不够,不利于商品交换,而且主要是根据国内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导致我国的标准适用性差,水平偏低。我国的标准大多数难以和国际接轨,我国不少商品由于技术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的要求而销售不畅。其次在认证工作中存在对国内产品和进口商品实行不一样的认证标准的情况。

贸易技术壁垒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将受到约束。

首先,我国要制定技术法规体系,应该理顺技术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技术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两方面的内容。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制定有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法规。防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大量流入我国。同时对国内现有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整顿,把强制性执行的产品标准逐步转化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资源性标准,缩小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建立起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我国的质量认证制度。严肃查处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与认证机构,包括假冒认证机构。经国家授权对当地产品的认证机构,体系注册机构,实验室认可机构。机构咨询以及检查员,评审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二是对经国家授权对当地的国外境外认证 机构实施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三是组织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的技术壁垒对我果出口贸易的影响,以及采取积极地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3.关于政府采购制度中我国有关法律的改进以及建议

政府采购也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国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整合。

(1)政府采购法应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确定。

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很多反面规定都太过于简单化,原则化。美国在刚开始实行政府采购的同时,颁布了《联邦采购法》,《采购美国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对于国家的采购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至今没有对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任何的界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岗位任职要求,有些采购人员就不一定能够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从而发生很多的纠纷。

(2)新的立法注重和国际规定相结合。

加入WTO对于中国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开始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废或者改的问题,而新的立法则更加需要考虑到和WTO规则接轨的问题。

(3)明确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界定范围。

我国应当按照世贸组织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的根本特征是采购的用途和目的,即政府采购应当是以政府为最终的用户。不以商业转售和商业销售为目的。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只是考虑了主体,资金和采购对象,并没有提及“非商业性目的”这一根本的区别方式。这个无疑为实践中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的行为区分埋下了困难。

关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的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的目录确定。”虽然有这样的原则规定,但是从其他条款来看,规范分散采购的规定并不多。而现在多数国家是以分散采购居多,所以要进行相应的改进。

在WTO下,各种非关税壁垒可能导致了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困难,但是我过还是应该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适应这个现状。毕竟世界的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中国的经济发展部可能脱离世界。所以中国要参与到整个竞争中。并修改我国相应的法律,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曹建民,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曾令良.国际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4]程宝库.WTO与中国的法治建设[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第8篇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平安四方”建设目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精神,特将今后全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商、城管、质监、物价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四方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建立四方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全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格局,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四方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以及非法制售、储运刑事案件侦查、罚没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工商四方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质监四方分局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价格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社区对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燃放等实施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私自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专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限制、综合监管、综合整治,坚决打击非法制作和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关于经营品种、经营时限、销售方式、燃放时间以及场地安全的规定。

三、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发证。

四、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管,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行定区域、定零售点供货,严格落实“八统一”措施,即:字号标识、安全管理、经营模式、价格政策、宣传教育、配送到户、回购回存、售后服务的统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零售企业在申办许可证时,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与批发企业签订《安全供销合同》。不得擅自超范围、跨区域和违反法规要求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依法查处。批发企业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无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企业;零售(临时)企业也不得从无批发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第9篇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和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使《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明年年初,白酒获证企业达100%,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我县酒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许可证或未备案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售、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底,全县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进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底,全县酒类销售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索证率达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乡(镇)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并根据本乡(镇)具体状况,抓好组织实施。到今年底,确保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的超区域销售行为。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把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

(四)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的督查与督办,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县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9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合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第10篇

关键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检测;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 TJ53+3文献标识码:A

系统的评价及维护检测重要性

(一)系统评价指标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系统评价保证所设计的系统在消防安全目标、使用性能、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的。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角度出发,其系统评价的核心指标主要有: 系统的可靠性、可检测性及可维护性。

(二)重要性

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出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控制包含了设计、安装、验收、维护的全过程,有必要进行全过程的控制。从系统的角度出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需要做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则, 提高整个系统的可靠性, 通过检测和维护来降低风险。从控制的角度出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需要将对问题的处理控制在可能性空间内,把可能性空间缩小到一定的控制范围内以提高控制能力、产生良好的负反馈调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和维护的最终目的是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 确保系统能充分、有效发挥控火或灭火的作用。

二、检测措施

(一)阀门的检测

检测的内容包括分段的区间阀门、喷淋支管阀门以及泵房、水箱、储水池里的阀门。阀门检查的方法是在阀门全开后关闭1.5圈后即显示为关闭状态,而阀门关闭3圈及以上的情况, FM Global认为该阀门是完全关闭的。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阀门检测中,一方面要检查阀门是否开启,另一方面是检测阀门的开启程度。阀门除了要开启外。

(二)喷淋泵的检测

消防泵自检方式主要有:常速自检和低速自检两种形式。从提高系统运行可靠性角度出发,喷淋主、备泵的切换采用压力信号控制方法较电流信号控制方法更优化。从喷淋泵的选择看,柴油发动机驱动的消防泵可靠性略好于电机驱动的消防泵。喷淋泵宜优先选用卧式多级泵,且工况曲线性能要求上优选较平缓的水泵。

(三)末端试水的检测

从控制检查的可检测性和可维护性指标看, 对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建议:末端试水装置仅适用于闭式系统, 而不应用于开式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试水接头和压力表,并设有试水接头和启闭阀门。

三、维护措施

(一)建立管理组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主要是通过增强人员的管理水平, 掌握控制要求的方法, 加强系统的定期运行、检测、维护, 以满足系统灭火时的要求。ERT 的指定成员应根据职责分配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以确保消防泵一旦启动就能够正常运转, 并在火势被完全扑灭或控制之前不会意外关闭。

(二)红牌许可证制度

红牌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4个部件: 消防设备标牌、红牌许可证、红牌许可证系统配套、悬挂于消防接入点的消防系统暂停告示牌。红牌许可证制度更多地强调了过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在喷淋灭火设备计划进行维修之前、准备工作中、维修完成后和对于计划外的维修计划处置, 须建立一整套制度和、预案 。

(三)系统的维护

需要制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检查项目。检查表格中, 需有检查员、审查员的签字, 并签日期, 以加强责任心。阀门的维护主要通过目测巡视和现场手动操作的检查方式来完成。在消防泵的维护周期方面, 对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流量检测应每年进行一次。此外, 还要注意供水管陈旧问题, 避免造成管道水压过大。

(四)特殊场所措施

应在系统安装需要的管道上合理设置防震支架。支架可以在管道方向改变时进行有效支撑,预防喷淋管路和建筑物之间的差异运动, 保持系统各重要组成部分的协调性。对于跨越地震中可能在不同方向上发生运动的两个建筑部位的管路, 应采用柔性接头或防震组合的特殊柔性连接组件。此外,喷头四周应保留充足的间隙, 支线管路也应有竖向限制, 以避免喷头与各个建筑构件发生碰撞。

(五)泄压阀和排气阀的设置

对于系统工作压力大1MPa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议设置泄压阀, 泄压阀的规格可比系统供水管小1~ 2档, 其设置部位应便于维修并便于排水。设置泄压阀有利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检测、维护, 及防止系统的超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高部位有必要设置自动排气阀。排气阀应装在每套报警阀组后配水干管的最高位置, 以放空管道内的空气,自动排气阀还可消除报警阀后水锤等冲击现象。

四、结语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消防给水设计的主要系统规范之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性已得到专业人士的认同。针对目前国内运用的情况, 如何发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还需要加强系统的检测和维护措施, 以进一步保障系统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杨琦.消防给水系统的联动控制与自动化要求.中国给水排水,2007,23(10):47~ 49.

[2]黄晓家,白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6,(10):4~6,48.

第11篇

(一) 收费管理

一是严格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今年上半年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共取消《收费许可证》132个,其中行政事业性113个,经营性19个。

二是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我局上半年对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全面落实针对小微企业免征的收费项目15项,涉及国土、农业、畜牧、住建、质检、林业等部门;调整收费标准11项,涉及环保、人社、国土、人防办等部门;取消、暂停收费8项,涉及国土、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同时,放开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二) 加强调定价政策落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为稳定市场商品价格,对于国家每次出台的调价政策,我们均认真进行市场监测跟踪。今年上半年调整了9次成品油市场价格,其中4次降价5次提价。我们及时对县内各加油站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监测,掌握价格调整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情况,并及时上报反馈。

(三)抓好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

今年价格认证工作以服务司法、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认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局价格鉴证中心共办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31件,评估涉及金额97.5万元。出具的价格结论均公正、客观、科学,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的可靠的价格依据。

(四)做好农本调查监审工作。

今年上半年农调工作开展了农户生猪养殖成本专项调查及农户专业种植情况调查。完成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存粮售粮、农户农资购买、小麦玉米种植成本预测等情况报表共计35份。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台账和日登记薄制度,使上报数据更加准确。

(五) 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开展积案扫尾工作。今年上半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上年度遗留的案件进行了结案扫尾工作。截止目前对检查发现存在违价问题的5个单位进行了处罚,实行经济制裁186500元。

二是继续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报备工作。进一步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上半年实现报备案件2起。

三是积极打造“__”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平台。

充分发挥“__”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上半年共办理群众投诉案件3起,解答群众价格咨询32件。较好的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了物价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费: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