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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

时间:2022-05-18 00:33: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监理合同

第1篇

│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 │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总收费│

│________元/月,共____月,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_____%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

│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监理│

│费总额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当日,应支付该工程的全│

│部监理费。 │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4]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7]FIDIC.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S].1999.

[8]宋晓刚,赵利,赵乐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工程监理的发展对策[J].建筑经济,2015(8).

[9]王家鼎.聚焦我国监理人的二元性[J].建设监理,2015(6).

[10]梁晓春.对新版监理规范两类监理人员定义的商榷[J].建筑经济,2014(1).

[11]曹元.论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与责任[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规划

Abstract: supervision is plann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 in an entrust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guide the guiding document for supervision work.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tal goal is a system of the process, need to make plans, establish organization, equipped with appropriate supervisory staff, effective leadershi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rget control of the projec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planning, basi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的意义

(1)监理规划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首先要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建筑工程监理的中心目的是协助业主实现建筑工程的总目标。监理规划包括确定监理工作目标,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各项措施和确定各项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2)监理单位如何履行监理合同,如何落实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而监理规划正是业主了解和确认这些问题的最好资料,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合同的主要说明性文件。监理规划应当能够全面而详细地为业主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提供依据。

(3)从建筑工程监理控制的过程可知,监理规划的内容必然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调整、补充和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全貌,是最好的监理工作过程记录。因此,它是每一家工程监理单位的重要存档资料。

三、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的依据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

(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二是工程所在地或所属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规定和政策;三是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也具有法律地位,也必须遵守和执行。

(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二是政府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政管理规定。

(3)在编写监理规划时,必须依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下内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有关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方面的要求。

(4)在编写监理规划时,也要考虑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关于业主和承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5)监理大纲中的监理组织计划,拟投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定期提交给业主的监理工作阶段性成果等内容都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编写的要求

(1)监理规划在总体内容组成上应力求做到统一。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的确定,首先应考虑整个建设监理制度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要求。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筑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这些内容无疑是构成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统一的内容要求应当在建设监理法规文件或监理合同中明确下来。

(2)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应当统一,但各项具体的内容则要有针对性。监理规划是指导某一个特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组织文件,它的具体内容应与这个建筑工程相适应。由于所有建筑工程都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每个建筑工程都有自身的特点, 而且,每一个监理单位和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工程在监理思想、监理方法和监理手段等方面都会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因此,不同的监理单位和不同的监理工程师在编写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时,必然会体现出自己鲜明的特色。

(3)监理规划是针对一个具体建筑工程编写的,而不同的建筑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特点、工程条件和运行方式。这也决定了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必然与工程运行客观规律具有一致性,必须把握、遵循建筑工程运行的规律。因此,监理规划要随着建筑工程的展开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把握建筑工程运行的客观规律,就需要不断地收集大量的编写信息。如果掌握的工程信息很少,就不可能对监理工作进行详尽的规划。例如,随着设计的不断进展、工程招标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工程信息量越来越多,监理规划的内容也就越来越趋于完整。就一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理规划来说,想一气呵成的做法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即使编写出来也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施的价值。

(4)监理规划应当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写制定,这是建筑工程监理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必然要求。当然,编制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还要充分调动整个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要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其中水平比较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在监理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为进一步搞好监理服务奠定基础。作为监理单位的业务工作,在编写监理规划时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写。

(5)监理规划的编写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将编写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监理规划编写阶段可按工程实施的各阶段来划分, 这样,工程实施各阶段所输出的工程信息就成为相应的监理规划信息,例如,可划分为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设计的前期阶段,即设计准备阶段应完成规划的总框架并将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进行“近细远粗”的规划,使监理规划内容与已经掌握的工程信息紧密结合;设计阶段结束,大量的工程信息能够提供出来,所以施工招标阶段监理规划的大部分内容能够落实;随着施工招标的进展,各承包单位逐步确定下来,工程施工合同逐步签订,施工阶段监理规划所需的工程信息基本齐备,足以编写出完整的施工阶段监理规划。

(6)现代科学管理应当讲究效率、效能和效益,其表现之一就是使控制活动的表达方式格式化、标准化,从而使控制的规划显得更明确、更简洁、直观。因此需要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来表示监理规划的各项内容。比较而言,图、表和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是采用的基本方法。编写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各项内容时应当采用什么表格、图示以及哪些内容需要采用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作出统一规定。

(7)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同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交给业主,由业主确认并监督实施。从监理规划编写的上述要求来看,它的编写既需要由主要负责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又需要形成编写班子。同时,项目监理机构的各部门负责人也有相关的任务和责任。监理规划涉及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各方面,所以,有关部门和人员都应当关注它,使监理觇划编制得科学、完备,真正发挥全面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

四、结论

对一项工程的监理而言,如果没有一份与所监理工程自身特点相结合的监理规划来指导监理工作,也就没有良好的监理效果,即:没有周密完整的规划,具体的实施可能就要打折扣。对一个监理企业来讲,监理规划的编制质量同时也是监理水平的外在体现,代表着监理企业的形象。监理规划不但要有,更重要的是要有使用价值、有针对性:监理企业的价值观念,总监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的监理思想等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甚至创新,同时能经得起外部的检查。也希望通过监理企业内部、建设单位、政府监督机构等的齐抓共管,促使监理规划的编制达到企业应有的水平。只有具有针对性,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具体监理工作的作用。监理单位的实际水平可从监理规划和它的实施中充分地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

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监理 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063-01

1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体制、人员专业素质等问题是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关键。另外,水利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等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水利工程中标企业中标后的分包也为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工程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1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针对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可以看出,监理体系的不健全、工程分包后的监理、监理企业人员的缺乏以及监理人员责任性的培养等是影响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的主要问题。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以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基础,以自身管理体系的完善、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为重点,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现代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针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现代监理理论,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

2.2针对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水利工程监理企业要从自身管理体系的完善作为出发点,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完善企业监理工作的管理流程、明确监理人员职责与权限,为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监理企业要结合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设计工程监理过程的工作流程,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为基础,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监理质量。

2.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3)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与文件(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进行建设交底(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准备、检查场地移交(7)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环保监督、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8)审核竣工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9)审查承包单位结算(10)保修期监理(11)监理合同结束。

另外,水利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监理能力与工程项目数量间的关系,在切实保障已有监理工程监理力度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监理的新项目。避免由于监理人员人数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数量,造成各水利工程监理力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的出现。监理企业要认真分析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科学地对企业人才储备、培养进行规划,在满足工程监理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新的监理项目,以此确保企业所监理的每一个项目能够拥有足够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监理质量。

3 加强监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

第6篇

所谓园林绿化,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人为地将各种花草树木、奇山异石种植和堆积在一起,也可结合各种亭台楼阁、建筑小品、湖水、广场铺装等,达到一种“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景观效果,在当今各种雾霾穹顶之下,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可以亲近大自然的场所,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的重要措施。而园林绿化工程,就是建设园林绿地的工程,把人们凭想象所勾勒出的蓝图,通过运用各种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的形式,达到一种原生态的、自然的风景环境。对此,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出现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即投资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3方关系进行协调,促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从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服务性的活动。

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依据

(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2)严格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要求,在绿化组织施工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写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勘察设计文件。同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是对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明确,是下一步园林绿化工程开展的基础。为了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开展,为了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方案

(1)监理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期运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理工作而编写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各项监理工作做出全面的、系统的组织和安排,也是监理单位内部的考核依据和主要存档资料。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监理的全貌,是最好的监理记录之一。(2)监理实施细则。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写的更加全面、细化的操作性文件。实施细则中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难点都有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使绿化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控监理全过程,提高工程质量。

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和判断都应有证据,不能子虚乌有、胡编乱造,要以理服人。(2)坚持综合效益的原则。在绿化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不能单单考虑雇主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利益。(3)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配合施工单位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全面顺利完成。(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开展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5园林绿化监理程序及方法

(1)监理进场。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同施工单位一起进场,也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进场。在建设单位委托下,与施工单位一起进场,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阶段,就周围环境以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管网铺设等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给予合理化建议。根据设计图纸,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部位预先进行分析、讨论。(2)开工报告批复。施工单位在一切施工前期就绪、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开工报告交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开工报告,在符合开工条件下,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正式进入施工阶段。(3)监理方法。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而监理过程中常用的监理方法大致为两种形式:一是旁站监理。它是施工单位在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进行施工时,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旁边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一种监理方式。这样的监理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二是巡视监理。在多个施工面同时进行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就要采取巡视监理的方法。这样的监理方法既可以照顾到每一个施工面的施工情况是否合格,也可以了解到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适、恰当。巡视监理为避免施工单位返工,保证施工如期完成,打下了很好的基础。(4)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正式进入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在各个环节必须提供的监理材料。如栽植前施工单位要定点放线、挖坑,监理单位就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定点放线、挖坑等的自检报告,待监理单位审核其合格后,符合栽植条件,施工单位才可栽植;苗木进场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苗木进场报告以及苗木检疫证明、出圃合格证、标签等证件,经检查质量合格,才准予栽植。同时,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前自检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自检合格后交予监理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自检报告进行复检。除此之外,监理工作联系单、停工令、监理日志、工程变更通知单也是与施工单位联系的常用材料。(5)监理总结。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过程中收集的从开工报告到竣工验收,以及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等需要监理签字的各种原始监理资料,根据这些原始资料向建设单位编写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为以后类似工程的更好进行奠定基础。

6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作用

(1)协助建设单位更好地做好投资决策的判断。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协助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选择优秀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正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涉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的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可对建设单位不合法的建设行为提出建议。(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要的作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很好地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降低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工程进度。(4)有利于实现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额度,降低寿命周期费用,使园林绿化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7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第7篇

关键词:总监负责制总监工作总监地位能力作用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明确提出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于1990年开始试行,1995年全面推行。十几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实践证明:铁路工程建设的规范化越来越离不开监理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而总监工程师在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的地位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有全面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是驻地项目监理机构的最高指挥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坚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凭证,独立、自主、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要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做到有利于监理目标控制,承包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发挥和人员分工协作。监理机构的组成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同时要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全面组织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适时进行现场巡视和组织质量抽查和突击检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签署职责内的报告、报表;处理合同内的索赔及争议;审核、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和复工指令;主持分部工程和重要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审批重大的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文件,主持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组织整理项目监理资料等。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能力

1.组织能力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想搞好这项工作,就必须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超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工作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是团结、带领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中各项职责和任务的核心人物。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团结项目监理机构全体成员,调动每个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能力。

2.执行能力

执行能力就是做事果断而不急躁,克服拖延的能力,也就是应变能力。 执行能力包括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与员工的工作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影响事情执行的结果,而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尤为重要。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核心,他的执行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理项目运行效果的好坏。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理规划的执行,能否将既定的监理规划执行到位是监理工程监理质量好坏的关键。因此,执行是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身体力行地去做,确保应该进行的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3.协调能力

协调能力是总监理工程师领导才能的重要标志和综合体现。总监理工程师要承担协调处理好参与建设各方的关系,它贯穿于监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要力争实现项目的各阶段、各项控制目标。这是总监理工程师多年工作水平真实的反映。

4.业务技术能力

业务技术能力是总监理工程师立足之本。不仅要求总监要“一专”,而且要“多能”。既要有一门过硬的专业技术,而且还要掌握与所监理的项目相关的其他知识,比如说,法律、经济、政策方面的知识。假如总监理工程师没有“一专”,没有深厚的专业技术功底,在技术上就没有充分的发言权,则难以服众,难以形成项目监理的核心。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做到“样样精通”,但是要想在所监理的项目中运筹帷幄,就需要对项目监理中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均有所了解,争取达到“一专多能”。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注重业务技术能力的理论学习和提高,还要注重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积累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5.创新能力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做到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中要集思广益,发扬创新精神,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洞察力、预见力、决断力、推动力、应变力、辨才力,而这些能力均来自于总监理工程师日常的专业训练、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必备的法律法规意识。

四、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第8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

第一章 合同管理现状及意义

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有“工程宪法”之称,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方面,合同均有详尽的规定,是将工程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合同的管理。然而监理在抓“三控制”的时候,往往将合同文件束之高阁,忽视了合同及合同管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如何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三大”监控目标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如何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控制,已成为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1.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行业未来发展。

3.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4.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意义。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议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

3.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

3.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违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2.3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意识。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制度。通过合同的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建立必要的合同检查制度。

3.合同管理工作应同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

4.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施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第三章 施工监理阶段合同管理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3.2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监理合同也是随着监理工程对象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的,对监理合同的管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可以说:搞好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是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也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打下基础。

3.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就贯穿始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索赔问题。索赔工作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也应包括业主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索赔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关键。索赔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4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界限和实施阶段规范化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要有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2.工程进度的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的管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也是监理协调的依据,同时是判断非承包商责任影响工期顺延的依据。

3.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再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严格控制预付款、暂定金额、价格调整、保留金、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失控。

4.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1)合同争议的调解。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第9篇

关键词:地铁工程;工程监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U231文献标识码: A

1、地铁工程的特点

1.1、投入大,工期紧

地铁一般为政府投资建设,一个地铁工程往往要动用几百亿元投资,并且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铁工程一般工期较紧,一条地铁线一般3、4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要完工。

1.2、社会关注度高

地铁建设的主要目的是缓解交通的压力,一般都建设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地上建筑众多,交通道路运输繁忙,工程对社会影响大,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度极高。无论是房屋拆迁、道路导改,还是工程竣工通车等等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3、地下工程危险性高

地铁工程一般建在地下,工程施工不但要克服地下水问题,还要解决好区域内原有各种市政管线问题,并且地铁暗挖等地下施工工艺均属于高危工程范畴,所以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

2、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原则;权限、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原则和综合效益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要尊重科学和事实,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权限、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要与业主授予的权限一致,监理的权限依赖于业主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的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是责任,健全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明确权、责、利之间的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科学的运行制度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4)严格监理和热情服务的原则

各级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热情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3、针对地铁工程之中工程监理的思考

3.1、组建科学合理、务实过硬的监理组织机构

众所周知,只有优秀团结务实的集体,才能干出出色的成绩。而对于目前地铁工程所具有的规模和投资额巨大、社会影响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点多、涉及专业面广、技术要求强、四新技术应用较多的这类特殊项目中,对监理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实际解决现场突发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要求较高。为此在地铁工程监理机构的组建上应注意以下两方面:(1 )人员配置方面。合理配备合适人才,重点增加有地铁工程管理和监理经验的人员比例,特别要注重年轻化。因为对于刚涉地铁监理的新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地铁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对地铁的施工工法和相应施工步骤做到得心应手。而对于熟悉和精通地铁工程管理、有监理经验的一支队伍,在开展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上,在对方案的审批上,和在面对突发事件和处理上能做到游刃有余,得心应手。(2 )专业配套方面。对于从事地铁工程监理的单位来说,能够建立完全满足地铁项目监理专业需要的组织机构并非易事。因为地铁工程包括隧道工程、轨道工程、站场工程、通信与信号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空调通风工程等单位工程。所以对监理成本高,投入相对也很高的监理项目,仅仅配置有代表性比较突出的常见专业监理人员,是远远不够和难以适应的。因而解决实际问题的当务之急是配置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当监理项目需要时就可以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投入工作。目前在实际的地铁工程监理项目中,一些监理单位自发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投标、共同监理工程、共同受益、共同承担风险,组成强强联合是解决人才和专业不足的一种有效的双赢监理模式。

3.2、加强工程前期预控,强化施工过程控制

由于地铁工程,其线路走向大多位于大中城市主干道下面和交通相对集中的地段,一般施工工作面的埋深处于地面以下十几米甚至几十米,而地质条件又比较复杂,地下各种市政管线错综复杂,且部分管线年久失修,加上本身受自然侵蚀严重,工程施工时稍有不慎极易造成施工隧道顶部涌水、塌方、有害气体外泄等安全事故。因此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前期的地质勘察分析,市政管网的调查研究和邻近建(构)筑物的了解,开展重大施工风险源的方案编制及专家反复论证极为重要。其次在地铁工程施工中,有许多重要部位、关键性工序和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部位,要求施工单位报审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而对这些方案的审批至关重要。此外地铁工程的施工特殊性大,工序衔接的紧密性较高,所以加强施工中的过程控制和过程预控很有必要。从隧道初支的钢格栅试拼检查到钢格栅的架立和喷射混凝土的施工;又从隧道防水的施工队验收、衬砌钢筋检查到衬砌混凝土的浇注养护等施工过程控制尤为重要。只有按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按设计施工和验收,才能保证地铁工程实现最终的质量目标。

3.3、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三个主要的参建主体。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但在实际的地铁施工中,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处于主导地位,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往往忽略监理单位的存在,不重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时候在处理问题时直接向施工单位下发指令,越过监理单位去管理施工工程,可在一些外部原因下造成进度滞后或发生施工机械突发安全事故时却指责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监理单位只有按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监理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日常沟通和交流,处理好工作上的一些分歧,增强彼此的信任,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再者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受聘于建设单位,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只是在双方各自与建设单位签署合同,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条件下形成的约束与被约束、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4、加大培训力度,严格教育措施,维护监理形象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品德都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要求监理人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定的经济知识。为此对于地铁工程实际施工中应用“四新”技术相对较多的特殊工程,对监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很有必要。

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流动人口也大量涌进城市,使城市交通面临着严峻局势,而发展地铁交通越来越受到大中城市的青睐。于是地铁工程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天津、沈阳、成都等地相继建设起来。如何更好地做好地铁工程监理任务,成为地铁工程监理单位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满超群. 浅谈地铁工程中的工程监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04:285.

第10篇

监理合同的相关问题,直接涉及到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笔者就目前我国最常见的两种监理合同类型,即FFP(固定价)型和CPPC(固定费率)型(区别如表1所示),探讨其设置是否合理?

FFP型:收益不成比例

目前,国内大部分信息化工程监理合同都是FFP(固定价)类型。虽然有些业主单位会和监理单位签订关于“监理过程中附加、额外监理工作的界定及其工作收费标准”的补充协议,但是在监理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形同虚设,本质上仍然是FFP类型。笔者认为,FFP类型的合同是否适用于监理行业值得深入探讨和反思(三方关系如图1所示)。

一方面,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信息化工程(特别是软件工程)在项目前期的不确性非常高、风险非常大。所以FFP类型的信息监理合同,将风险全部分摊给了监理单位。

而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监理的合同额平均仅占到信息系统集成合同额的2%~3%,数量非常少。

众所周知,合同金额越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差。监理单位的工程范围、责任和风险都要大于各个承建单位。

对于业主单位而言,只有保证了项目成功,才从根本上保护业主利益。如果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在风险分摊上极不公平,收益又完全无法保证,该现象长期、广泛地存在下去,势必会使信息监理单位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

CPPC型:无法鼓励节约

除了FFP类型的合同,另一种比较常见的监理合同类型是CPPC(固定费率)型。一般签订CPPC类型的信息监理合同时,会明确监理取费率和工程投资总预算;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监理合同的实际金额=监理取费%*工程实际投资金额。

这种类型的合同对于业主而言要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并为所有的超支提供资金。但是,如果工程实际投资金额远远小于工程总预算,由于信息系统监理的取费率和项目投资规模存在着反比关系,所以受损失的将是监理单位。因此,CPPC类型的合同是无法鼓励节约的。

第11篇

摘要:工程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十分重要,通过优化施工监理合同计价方式,加强对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人的行为”和“行为效果”三方面的考核,使监理单位收益、监理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对调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推进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优化

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施工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方面的控制工作、合同及信息方面的管理工作、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等,对工程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理合同是确定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计价方式直接影响着监理单位收益和监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并直接影响监理行为,通过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调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常见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计价支付方式及弊端

1.1监理费用构成。监理费用一般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监理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1],监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监理人员费、现场办公及差旅费、设备使用费、监理机构进出场费、其他费用等,监理间接成本主要包括总部管理费,监理间接成本一般按照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计算,利润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之和的比例计算,税金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之和计算。1.2常用监理合同费用组成及结算方式。(1)常用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内容如表1所列。(2)常用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内容如表2所列。(3)通常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依据进度按比例支付。这种方式的主要弊端是不能反映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服务质量对监理单位收益、监理人员薪酬的影响,不能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上的积极性,监理服务质量的高低更多地依靠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能力和职业操守,不利于工程建设。

2建立与考核奖罚挂钩的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监理服务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是一种高智商的技术服务,监理人员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其自身的素质以及如何调动发挥其积极性对服务质量的高低至关重要,监理合同中应对监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考评等作出明确要求并体现在监理费用的计取中,使监理公司利润收入、监理人员薪酬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挂钩”,真正体现优质优价、多劳多得。2.1确定合理的监理费用总报价。按照目前通用做法,业主一般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造成废标,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测算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项目实际情况的招标控制价。分析监理费用构成可以看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人员单价是形成合适的监理费用的关键,也是测算招标控制价的关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业主可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论证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充分调研行业内相应层级监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最终形成一个能反映监理服务市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的招标控制价。2.2以考核奖励为指导思路确定合同计价方式。一是改变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以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报价”为基础,由业主单位设定奖励基金,依据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情况核定当期监理费。二是加强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行为、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其中监理费用按照下式计算Q总=0.7Q0+K1K2K3(0.3Q0+QJ)(1)Qn=0.7Q0-n+K1K2K3(0.3Q0-n+QJ-n)(2)式中,Q总为总监理费;Q0为监理费用投标总报价;QJ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Qn为第n次结算的监理费;Q0-n为监理费用总报价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QJ-n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K1为监理工作配备人员考核系数;K2为工作行为考核系数;K3为工作绩效考核系数。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对监理费用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按进度支付),并要求投标人对Q0、QJ进行分解,作为中间支付的依据。2.3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是智力服务,因此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人、人的行为、效果三个方面。“人”主要考核监理单位的人员配置情况,可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置计划进行考核。“人的行为”主要考核监理人员是否尽职,依据合同、标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效果”主要依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业主应提前谋划考核内容及考核重点,将相关要求细化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业主指定考核实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及时组织考核,督促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考核内容如表3、表4和表5所列。

3创造条件优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按照考核激励方式确定监理费在调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推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但是,受政策法规和管理理念的影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为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创造条件。一是按照水利工程概算编制规定,对于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一般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该取费标准已12年,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人力资源薪酬水平。同时,监理费用属于独立费用的一部分,在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确定的情况下,调高监理费用必然压缩业主单位自身的建管费用,而这是大多数业主不愿意做的。二是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业主单位按照配备人员、人员单价测算招标控制价时缺乏依据。三是目前监理行业竞争较激烈,相互压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监理合同价格始终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在取得监理项目以后,部分监理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人员配置不到位、监理工作开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监理工作质量及效果均差。监理工作开展效果差、工作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更不认可监理工作,进而导致监理平均费用更低,形成恶性循环,业主单位更不愿意花更多的费用聘请优秀的监理企业。

4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项目管理越发趋向规范化、专业化,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作用,对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在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复后开始组建,客观上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板,更加需要高水平的监理单位对建设管理力量进行补充。业主应在统筹策划项目管理的基础上,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使监理单位的效益、监理人员的收入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相关联,从而调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第12篇

[关键词]创新 高速公路 工程监理 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351-1

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有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招标制。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出现了行业恶性竞争,对工程监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其中原因就是还没有形成足够完善的工程监理市场体制,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针对当前的问题,如何加强和创新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遏制不良行业竞争,促进监理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是一个摆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亟需解决的课题。

1当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当前,工程监理招投标领域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模式,《招标投标法》根本得不到正常实施,市场秩序紊乱,腐败现象严重,严重威胁到工程监理制的有效实施和质量安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招标。一些公路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采取直接委托、肢解工程等手段来躲避招标。

(2)虚假招标。建设单位招标只是走过场,实际早已经内定了监理单位,只是为了履行手续而进行招标,变不合法为合法。

(3)围标串标。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弄虚作假,借用其它单位的资质、操控报价,围标串标这一现象已经是工程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4)低价中标。有些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关于监理费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为了排挤对手,故意压低监理费或者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业务。

(5)阴阳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文本,违背招投标文件提出很不合理的条件,这样就扩大了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为了应对合同备案审查就与监理单位签订虚假合同。上述种种问题都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2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的不规范极大的折射出当前工程监理市场的不规范,逐渐出现了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相关企业处境困难、生存艰难的局面。监理单位权力较小,但是责任重大,收益也不多,责权利不对等,一些单位有明显的弱势地位,导致恶劣的生存环境。当这个恶性竞争加剧时,监理行业的社会声誉会急剧下降,导致企业的畸形发展。由于监理行业总体局面混乱,导致这个行业的收入逐渐下降,人才严重流失,监理企业的基础相对薄弱,这样下去监理行业的形势不容乐观。

3加强和创新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效地抑制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必须要从机制体制抓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创新同样重要,与此同时,工程监理收费的规范化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保证。

3.1完善公路工程监理评标方法

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好坏等一些技术因素是监理服务招标首先考虑的问题,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标法或者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优先选择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它是指对工程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和相关文件进行打分,选取得分最高的前两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在采用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的时候,不能够对监理费报价进行打分。在综合评价法中,要严格控制财务分所占的比重。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共同组成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应当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里,在开标之前不能拆开,必须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保存,直到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后,并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拆开。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费用标准合理地设置标底,在开标的时候公布标底。

3.2强化对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和备案管理

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遵守我国公路工程关于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应该实行整个过程的备案管理,即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验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资料,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予以备案,并且该方案不得进入下一道招标程序。

3.3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公示制度

提高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信息的透明度,要加快其公开性,这样就有利于发挥社会的积极监督作用。同样,相关人员要及时通过指定网站向大众公布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以便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极大的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4加大处罚力度,贯彻落实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对于一些必须实行监理的高速公路工程(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监理费用,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出20%,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法律取缔相关服务委托合同,并针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可以适当加大其违法的成本。具体违法行为有发包人和监理人不执行政府的指导价、评标人没有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等等。

4结语

总的来说,抑制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对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也有促进作用,更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要扭转这种局面,仅靠个人的力量肯定不够,它离不开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更加离不开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督作用。有理由相信,随着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不断加强与创新,在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一定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韦根余.公路工程投标报价技巧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0).

[2]陈薇.工程变更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7).

[3]江朝红.公路工程投标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10).

[4]梁卫东.浅谈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