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资本监管

资本监管

时间:2022-09-21 05:35:16

资本监管

第1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2篇

资本是承担所有业务经营风险和企业剩余利益的合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资本很快被侵蚀,资本账户的规模根本没有能力抵挡风险损失的金额,影响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引发了全面的金融危机。这也是目前许多监管机构在积极推动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维护其资本基础的原因。

银行的资本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基石。所以,监管者要求银行在任何时候都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

银行维持充足的资本基础的目的,简单地说有两点:

第一,支持银行的业务经营的资本金,即满足业务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要求的资本金;

第二,保障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得到偿付的资本金,即在银行破产(gone concern)的情况下偿付银行存款需要的资本金。

传统上,根据上述两个目的,银行监管资本分为一级监管资本和二级监管资本:一级资本的目的是避免银行破产;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那么,在对银行加强资本管理的监管上,中国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保持和借鉴有效经验,以确保银行的资本基础呢?

慎辨监管资本

对于银行监管者而言,一级监管资本的条件不能放松。虽然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市场需要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但银行的一级监管资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首先,一级监管资本必须能够“弥补和吸收损失”。一级监管资本在银行遇到损失时,用既有资本来弥补和吸收未能预见的损失,使银行能继续经营下去。这样的资本水平可以维持市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避免对存款人和其他消费者相关的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扰。所以,无论金融创新如何发展,在定义一级监管资本时,损失的吸收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其次,在资本工具付息的安排上,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必须保持可付可不付的灵活性。目前,在西方市场上的一些混合资本,具有支付股息的推动器安排,即要求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支付股息。这种安排,可能减少资本工具保护银行财务资源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所以,监管者对于一级监管资本,要求银行有取消和延缓支付资本工具股息的灵活性,而且股息支付不可累积。

第三,保障资本的永久性和可支配性。资本必须在银行需要的时候,银行可以支配,可以用于弥补损失。要满足这种要求,一级资本工具必须与银行一样具有持续经营的时间线,而不可能有股东责任到期的日子。也就是说,资本是不需要也不能偿还的,即其责任完全被银行锁住。

与此同时,监管者也应该重新认识二级监管资本的目的。

二级资本的目的,是在银行破产和未能持续经营时,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遭受损失前,吸收银行的损失。达到在银行破产时吸收银行损失目的的资本工具安排的一个特征是“次级化”。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给存款人和高等级的借贷人提供了吸收损失的缓冲资本层。

但是,如果政府认为,银行是对社会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因为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秩序的干扰是不可以接受的。例如,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破产,在中国就是不可以想像的事件。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的用处与银行监管目的的相关性就不大,对防止银行破产的银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作用不大。在这种理念和框架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扩大的是一级监管资本,而不是二级资本。

稳健的“资本过滤”

监管层还应该继续执行比较稳健的“资本过滤”政策。在计算监管资本金余额时,采用审慎和稳健的条件,扣除那些在经济压力较大时,无法抵御损失和无法增强流动性的资产占用的资本金。这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可以区分但没有物质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对其进行控制,并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时刻,这种资产的独立于企业外评估的会计账面价值,能否给企业提供经济保护是不确定的。在集团层面,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商誉。这种资产无法抵御银行的损失,无法增强流动性,在监管资本计算时,应被全部扣除。

第二是物业投资及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这类资产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被扣除,因为从流动性考虑和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获取很困难,买卖成交也需要时间。中国银监会对银行购置物业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不能购置超过其自身业务用途外的物业,这是保障银行资本基础比较健康的务实做法。不这样做,中国有的银行可能就成了房地产商了。

第三,投资子公司的资本金可能要扣除,避免双重资本计算。如果投资或借贷给子公司的资金,在经济情况紧张的时候,无法及时调度回总行,而被子公司占用,这种资本金的用途就是有限的,需要在计算监管资本金时扣除。

简化监管资本安排

最近几年,国际市场上关于资本的定义和范围日渐扩大,资本的内涵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以及市场上引入的资本工具的新特征和新种类。例如,为了监管资本套利目的,许多西方银行设计了混合资本。银行的资本发行者,利用混合资本来保障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又不至于按普通股股东的资本来要求资本回报,不稀释股权结构。

另外,在1996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引进对市场风险要求资本保障的要求后,针对市场风险设定的资本基础包括三级监管资本。三级监管资本与二级监管资本的区别,通常是它的期限比较短(两年),而且在计算监管资本时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分摊。

其实,资本监管的目的非常单纯,那么对应的资本保障也应该是简单的遵从原则。目前,有的监管机构设定的资本级别过于复杂,例如,英国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资本的定级分为七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非创新一级资本、创新一级资本、顶层二级资本、底层二级资本、顶层三级资本和底层三级资本。关于资本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的规则超过270条,指引有六个附件。

不言而喻,这对达到监管目的没有实际意义、相关性不大的监管资本规则应该删除。三级监管资本的目的是针对市场风险,但是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例如信贷风险)对银行的影响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可以用更低级的监管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呢?监管资本最终都是有代价的。简单可行的监管资本设计,对监管市场的参与者更加有效。

财务管理补充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还要遵从财务管理条例。财务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在财务纪律方面提出了要求。这种要求,看上去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和运用中是有优势的。

例如,推行实缴资本金制度。中国的公司法和财务管理条例,要求企业的所有注册资本必须如实缴足。这种实缴资本金制度,保障了企业资本金的落实,没有出现国外“空壳”公司比比皆是的情况。

此外,在企业盈利年间,企业应该按照财务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要求,提取企业一般储备金和企业发展准备基金,通常按当年盈利的5%到10%的水平提取。这种储备金在企业亏损时,可用于弥补亏损。如股东同意,可转增资本。

财政部还要求银行针对银行的风险资产余额,从银行盈利中,累计提取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上述做法,使中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监管要求方面,比其他市场多出至少1%,巩固了国有银行的资本基础。因此,政府还应该发挥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的优势。

资本监管非万能

银行的股东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因此,希望采用更高的杠杆率,即用更多的存款人的钱,来赚取利润。所以,银行追逐利润的目标迫使银行提高杠杆率,减少资本基数,结果是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监管者的目标,是保障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和损失,达到避免银行破产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银行和监管者在资本金水平上的较量,就是市场所说的“监管资本套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银行监管的一个最重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体系的信心,但是,没有银行破产的金融制度也不是有效的制度,特别在资本运用方面。所以,监管者不可能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金,能担保银行不会破产,或者破产后有足够的资金偿付全部的存款人。

第3篇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资本有着不同的定义。就经济学而言,资本被看做是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它会在运动中不断地追求自身的价值增值;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本是总资产和总负责的账面价值之差;而银行资本即自有资本或是资本金,是银行自行投入的资金,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代表着股东的权利。

同时,与资本密不可分的另一个概念即风险。风险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不仅仅是代表着可能的损失,收益的不确定同样意味着风险。商业银行风险指在银行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不确定的单一或是综合因素的影响,使银行遭受损失、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二、影响银行目标资本与目标风险因素

目标资本:在银行的资本中存在着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之分。经济资本是在统计学上新出现的概念,即用来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所求的银行必须留有的最低数量的资本,还必须与银行的风险资产对应。

目标风险水平:就商业银行而言,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流动性风险,即当面对客户的贷款、取款及其他的现金需求时,银行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供应而出现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的财务困难,严重时可能导致银行破产。

二是信用风险,即银行未能充分掌握好客户的信用状况、控制好客户的违约可能而出现的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的金融中介,发放贷款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三是价格风险,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处于随机波动的状态,其波动对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等产生的影响被视为价格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四是操作风险,即因为操作处理工具,人员素质、银行内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尽管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却会在发生时产生巨大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与风险

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中,资本充足率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

在《巴塞尔协议1》中,将资本划分为两部分:第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具体有普通股、资本盈余、不可收回的优先股、留存盈余、可转换的资本债券和各种补偿准备金,并要求占全部资本的50%以及风险加权资产的4%;第二级资本为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是呆账准备金组成。全部银行资本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等于风险资产的1.25%。

相应地,《巴塞尔协议1》也依据信用风险大小对风险资产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现金;对OECD成员国,或对IBM达成与其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为2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托收中的现金款项。第三类为5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第四类为100%风险权数的资产:如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尽管此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却未能考虑到证券价格等因素的不利变动的影响,从而促使了《巴塞尔协议2》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2》中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为监管部门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执行计算出的最低资本要求、按要求披露资本结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等信息。而对于风险的划分,也增加了150%的风险权重的资产类别:如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低于BB-的信用贷款。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巴塞尔协议2》的不足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根本却与监管资本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而如何减少监管资本的持有,增加盈利资本,自然成为了他们的关注点。金融工具的创新就成为了不错的选择,作为其代表的资产证券化受到银行家的青睐,潜在的风险增加未被引起关注,而资本监管效果被降低。其次:提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人们不难会想到其经营的高杠杆性,其特殊性也体现在这类金融机构能以较少的资本金维持着经营活动,并能从中盈利。这也意味着对此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放松。而此次危机中,投行等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的不透明性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最后,顺周期性效应明显。如在经济向好时,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放松对风险的警惕,所留有的监管资本也会相应降低,从而使资本充足率虚高,误导资本监管。

因此,《巴塞尔协议3》应运而生。第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在风险资产的下限由2%上调至4.5%,并要求银行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大于等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第二:体现出实施时间和过渡期的安排,对于比率的提高均在时间范围内完成即可。最后,此协议还引入概念――宏观审慎监管,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使用逆周期手段调控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约束下的风险调整

在监管当局的标准下,满足资本充足率是各个商业银行都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供其选择的分母策略中,重点即是对风险资产的调整。

第一,应对流动性风险,要求银行从自身现实情况出发,把握好所需的现金量以及各个网点合适的现金调拨点,以尽可能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银行可以从贷前贷中贷后着手。决定贷款前做好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以及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充足的依据;贷款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做好跟踪调查,实时监控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了新变化,并进行“五级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在贷款到期时,及时进行贷款回收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可通过展期、要求贷款人增加担保物借新偿旧等方式实现。

第三,价格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第四,操作风险,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好信息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是银行应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的点。

三、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分析

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从分子对策出发,即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促使银行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或是外源资本策略。

第一,选择内源资本策略,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对于外源资本不足的银行有其特有的优势。但该策略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留存收益的增加必然导致股利分配的减少,可能使其股价下跌,对银行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该策略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若该银行创利能力不足,不能提供足够的盈余留存,该策略就无法产生效果。

第二,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首先需要达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就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方式――发行普通股。但该种方式因其会稀释股东权益而不受商业银行的欢迎。反之,债务融资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避税的效应,还具有杠杆效应而流行。事实上,监管当局对债务融资有限制,且其只能够补充附属资本。

综上所述,就资本调整具体该作何策略的选择,应视具体银行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而做出不同选择。而上述策略仅仅属于宏观层面的考虑点,具体措施应将其详细化。

第4篇

乙方: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丙方:监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准确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资金监管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四至范围和涉及村队。

二、征地补偿资金。

第二条资金监管原则

一、设立专户。乙方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资金使用类项分别建立账目。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平公正。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确保征地补偿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条资金监管程序

一、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设立资金帐户。

二、乙方按照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资金,甲方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并盖章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须提供丙方备案)。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手续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在丙方设立的专户。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的,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在丙方支付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与拨付资金相关的票据、证明材料给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乙方在上述时限内无法提供的,按照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期限执行。

对于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乙、丙三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四、丙方要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五、甲、乙、丙三方每季度核对资金使用账目。

第四条协议三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的审批工作。

2、指派人员对乙、丙双方资金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情况,要求乙、丙双方限期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政策,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支付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不被克扣、占用、挪用;维护该地区的和谐稳定。

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提供支付费用的票据、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丙方责任

1、负责资金的管理,在没有接到甲方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如果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责任。

2、每月向甲方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3、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乙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各方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三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协议三方发生问题或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完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三方协商或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5篇

关键词:国际资本流动;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已成为一门必修课。

一、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概况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余额已经十几年都是正值,且总体来说呈稳定增长趋势,加入WTO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后,直接投资流入净值增长速度趋于明显, 2007年到2009年间受到该期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大幅滑落。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长期以来,中国的资本项目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如短期投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寻求机会,利润,在国外金融市场的空间更大,国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中国的金融安全有一定的威胁到国内经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运行,必须做好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二、我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现状

(一)实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是根据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分业经营而设立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人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主体。这三个监管体系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因此,除了银行、非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建立了比较早且相对完善的时间,其他监管体系还需要完善系统。

(二)监管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明确重申“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法”和“信托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模式。但一般而言,我国在外资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较少,很难适应“入世”后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限制性监管。对外商投资领域和领域的限制是有限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所有国家,这主要是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国,根据《外商投资行业指南》对该领域的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包括银行、保险、分销和其他金融服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增加有一定的限制。

三、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对资本流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上世纪90年代初,对于限制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汇率稳定,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国的依赖程度,资本管制的实施越来越高,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制度与方式落后。在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趋势下,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信息资源缺乏透明度,管理机制不够强大,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逐渐显现,以不同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监管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必须立足于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二)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国内外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督管理的权力划分不清,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此外,由于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时间是晚,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采集时间滞后,目前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仍然相对缺乏信息反馈不及时,不能正确判断一个金融信号的数量,并不能发出警告,中国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资本项目交易逃避监管。为了盈利目的,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强烈的动机逃避监管,而在今天的中国经常项目可兑换中,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市场参与者将千方百计抓住监管漏洞,使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难以维持。目前我国的项目已经基本开放,但对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所以除非主管部门以正常的贸易支付,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资本项目交易的现象,与常规项目交易进行规避监管。

(四)国际游资监管难度大。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还没有完全开放,但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一些金融市场相对放宽,如允许国际资本购买我国发行的B股和H股,实行QFII制度等等。一方面,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大量的资金,增强了国内与世界金融市场间的互动。同时也造成一定的金融安全隐患。外国机构或是投资者手中通常持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如果短时间内在我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上进出,往往会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造成难以预期的冲击。同时,国际部分资本投机者,为了谋求暴利,可能与国内的投资机构联合起来操纵股价。可在短期内,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大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造成更大的威胁。

四、完善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体系的建议

第6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7篇

美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历史演变

开创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先河者非美国人莫属。早在1864年,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就试图推行系列资本充足措施,当时颁布的《国民银行法案》基于银行服务区的人口数量设定了一个静态的最低资本要求(绝对量),但早期资本充足量化的尝试因颇具争议而功败垂成。1930~1940年间,美国州和联邦银行监管当局转而求助于资本/总资产比率、资本/总存款比率,但两项指标最终均因无法检验银行真实的资本充足水平而归于无效。1950年后,学者进行了资产风险调整方法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资本/风险资产比率,但没有一种得到普遍接受。因此,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监管当局并没有对银行提出量化的资本充足要求。他们实施因银行而异的非正规的、主观判断的评估方式,在对资本充足性审查时,监管当局更多强调银行的管理能力和贷款组合质量,并不重视资本/资产比率。

实际上,过去普遍认为严格的、固定的资本/资产比率与诸多因素决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理论互不相容。在1978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审查手册中明确写道:“资本比率只能近似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比率高的银行并不必然比资本比率低的银行更为稳健。”这表明当时银行监管当局运用的是基于主观判断、因银行而异的方法来评估银行资本的充足程度。更重要的是,这种非量化方法的有效性自二战结束到七十年代并未受到质疑,此间银行资本比率约为5%~8%,银行业倒闭数量很少,从表面看银行业运行稳健。

但美国经济70年代强差人意的表现使银行业显露颓势,富兰克林国民银行(1974年)与宾夕法尼亚第一银行(1980年)的相继清盘,证明即使是大银行也并非固若金汤。之后在高攀的利率和飙升的油价双重打击下全球经济于1981年陷入衰退,与此同时美国银行破产数量开始上升,银行资本出现下降。在此情形之下,联邦管理当局首次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资本数量要求:地区银行的核心资本/平均总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社区银行不得低于6%。但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对于资本范围的界定并不一致。美国国会1983年《国际贷款法案》进一步推动了联邦监管当局明确、统一的监管资本标准的实施,1985年所有银行,不论大小,最低资本比率统一为5.5%。到1986年,美国监管当局认识到统一核心资本比率缺乏风险敏感性,无法准确衡量银行业创新、扩张所形成的风险暴露,特别是大机构表外业务隐藏的风险。

美国现行银行资本监管规定

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除资本充足率规定外,主要是以风险为重心的监管程序为主,包括动态、持续的监管,配合实地检查、场外监管和快速纠正措施以督促银行积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

以风险为核心的银行监管

为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机构风险的加剧,美国金融监控机构采取了以风险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模型。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于1995年12月《大型银行监管手册》,美联储也于1997年8月了《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框架》,均将银行经营风险最大的业务作为监管重心,旨在提升金融检查效率。

美联储对大型银行的动态性监管程序分为六个步骤(见表1),目的在于集中监管银行风险最大的业务,并对银行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缓释状况进行评估。美联储在对银行风险评估时主要对银行整体风险环境、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可靠性、信息系统管理的有效性和各重大业务隐含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决定风险评级,作为制定监管计划和进行实地检查的重要依据。

现场检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强调银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美联储从1996年起对银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正式监督评级,并将其列为CAMEALS检查评级“管理能力(M)”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检查人员对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积极管理;(2)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程序及限额;(3)风险衡量、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4)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另外,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是8%,此比率并未考虑银行资产组合对风险的分散程度和其他风险情况(利率、流动性、声誉风险等),监管机构实地检查时通常会因银行具体情况要求它们维持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充足率。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为3%,但此标准仅适用于CAMELS评估为“一级”的风险管理卓越的银行,即风险充分分散、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强、盈利能力佳,其他未获得一级评级的银行通常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为4%~5%,原因是这些银行因经营或财务不健全而风险上升。

监管机构监查银行资本充足率时,除确认申报给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料的正确性、资本内容和风险加权资产适用数据及计算过程的准确性,确认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最低标准要求外,还要就管理政策的影响、财务状况、资本改善计划是否适当和有效实施、拨备覆盖率、担保品及保证对信用风险的影响、银行股票债券市值、超额次级债券和未兑现的投资收益等因素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快速纠正措施

美国监管当局认为应对资本不足银行及早采取措施以避免其境况恶化甚至倒闭,自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通过后,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根据资本充足情形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及资本严重不足五类(见表2),依资本不足程度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更换负责人;对分支机构设立、新业务拓展、资产增长、股利政策、董事监事薪酬、关联交易进行限制等。这些早期干预以避免银行资本降低而威胁生存的措施与新巴塞尔协议中第二大支柱――监督审查的规定相似。

场外监管

有关资本充足率的场外监管,银行须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汇报资本构成、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拨备覆盖率等资料,除列入美联储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预警系统作为经常性场外监管使用外,监管机构对资本不足银行加强监管,采取正式或非正式强制监管措施,要求银行积极提升资本充足率。

美国各监管机构对新巴塞尔协议的观点

美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新巴塞尔协议在美国的实施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其中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新巴塞尔协议仍持保留态度,三方通过提案制定预告,并对新巴塞尔协议影响进行量化评估,逐步取得了共识。

货币监理署

货币监理署负责人霍克在2002年举办的风险管理协会资本管理研讨会指出:(1)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过于复杂,对于需要充分理解协议架构和内容的银行人员、金融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度者,其复杂程度已造成一定障碍;(2)美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方式虽有长足进步,但暂时还无法满足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要求;(3)新资本协议不应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观点强加于银行,过度干预银行内部风险管理;(4)过于详细的规范虽有助于促进国际银行业资本管理标准统一,但忽略主观判断所具有的弹性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重要性和各国监管水平的差异,将造成不公平竞争;(5)按收入百分比计提操作风险资本不利于操作风险管理良好的银行,建议由监管机构依各个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而定。

此后,霍克在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国内国际货币政策、贸易和科技小组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再次表述了以上观点,认为巴塞尔委员会应对新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再评估。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对新资本协议可能降低银行资本水平有所担忧。该公司董事长多恩•鲍威尔在2003年的众议院听证会上指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反对一切可能增加存款保险公司制度损失的计提资本措施,对于复杂银行使用内部系统进行资本配置,监管机构将更难了解其真实的风险状况。

2003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表研究报告――《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回顾与瞻望》,指出在新资本协议下不同规模银行适用不同的资本标准将影响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协议的内部评级细分程度远超过监管机构的传统贷款五级分类法,监管机构应积极发展针对大型银行的新检查程序,而新资本协议又回到了以判断为基础的资本管理规范,只是更为复杂。

2003年4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研究报告《商业贷款的风险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之影响》,举例说明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违约率在投资级之上,违约损失率较低的贷款,其资本要求可能大幅降低。其中占商业贷款1/3的银团贷款如果假定其违约损失率在长期平均违约损失率之下,其资本要求可能降低约40%;即使将违约损失率定在经济景气时期谷底的水平,资本要求也会减少10%。这反映出对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和检验对银行及监管机构多么重要。

2003年12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表了《新巴塞尔协议对美国银行资本衡量的影响》报告,其中采用了参加存款保险公司的所有商业银行19年的历史资料,估计在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美国银行业在不同经济情况下的平均资本需求,其初步结论为:

(1)银行风险资本要求预计将大幅降低,与新巴塞尔协议所强调的不大幅改变银行资本要求的目标相左。

(2)在一般经济周期的大部分时间,按照新资本协议计算的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将远低于《迅速纠正措施》中所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

(3)美国监管机构将面临在遵循新资本协议资本要求和降低迅速纠正措施效率之间的选择。

(4)除非银行监管机构积极监督银行风险模型的输入参数,否则批发性贷款的资本要求将随经济周期而大幅波动。

美联储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银行业三大监管机构中的新资本协议支持者。美联储副主席弗格森在2003年众议院的听证会中指出:(1)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成本虽高,但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水平,减少银行损失,对股东和国家经济均有益处;(2)对于新资本协议可能对地区银行和小型银行不利的置疑,他认为基于成本收益考虑尚不宜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至于是否导致不公平竞争,在立法过程中将仔细调查;(3)有关商业银行不动产贷款的资本要求是否应该予以降低,他认为除非有实证资料显示商业不动产的风险已降低,否则不宜减少其资本要求。

有关各界质疑新资本协议可能导致采用新资本协议银行和未采用新资本协议银行间部分贷款业务的不公平竞争,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2004年3月的一场演讲中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新资本协议有扭曲公平竞争之情形,美联储将采取措施予以修正,包括可能修改新资本协议在美国实施的法规内容、修订双轨适用计划等。

美联储就新资本协议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议题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已公布的有两份报告。第一份报告探讨了采用新资本协议减少法定资本要求是否会导致采用新协议银行对未采用新协议银行的并购增加,实证研究发现,并无明显证据表明剩余法定资本是推动并购者进行金融并购的主要原因。第二份报告对采用新资本协议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计提较少资本是否对未采用新协议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产生不公平竞争,实证资料显示,社区银行与大型银行所经营中小企业贷款的种类及定价方式并不相同,因此采用新协议的大型银行对社区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并无重大影响,但该报告也指出,如果大型银行和社区银行在相同市场从事相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将产生不公平竞争问题。

美国实施新资本协议计划

美国于2003年8月了《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资本计提采用双轨制

美国计划在资本管理中采取双轨制,国际性大银行采用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和操作风险高级衡量法(AMA),其他银行沿用现行资本衡量方法。

(1)核心银行。资产2500亿美元或资产负债表中外币资产在100亿美元之上的银行,强制实施AIRB和AMA法。(2)选择性适用银行。非核心银行,但有能力采用风险高级衡量法的,鼓励其采用AIRB和AMA法。(3)普通银行。除上述两类银行外,其他银行仍适用巴塞尔I的资本规定,不需要为操作风险计提资本。

美国决定采用双轨制的原因在于认为从美国现状来说,实施AIRB和AMA法收益最大,且可降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难度;规模居前二十银行的资产总额和海外暴露头寸额占美国银行资产总额和海外暴露头寸额的大部分;小型银行和非国际性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效益不高;美国除资本要求外,还有杠杆比率规定和资本计提的迅速纠正措施,符合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的精神。

杠杆比率及迅速纠正措施继续有效

所有美国银行除有最低资本要求外,还需继续遵循现行杠杆比率规定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

采用高级法银行需符合特定标准

采用AIRB和AMA法的银行,须满足风险管理基本架构和特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监管的特定标准,同时需要遵守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美国已采用监督审查程序

对于新协议第二支柱监督审查程序,包括要求银行维持充足的资本和监管当局的早期干预,美国监管机构早已制定相关法规和监管准则,并已实行多年。

采用高级法的银行需提交实施计划并确保执行

美国于2007年开始实施新协议,采用AIRB和AMA法的银行须提出详细的书面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经董事会批准后,通知其主要监管机构。对于未按实施计划执行的核心银行,监管机构将根据银行的努力程度决定是否采取处罚措施。对于选择性适用银行,应向主要监管机构上报其实施计划和时间表,但在实施时间上给予较大弹性。

过渡期规定

第8篇

基于此笔者构建了一个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三种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监管资本套利最优策略。对于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资本成本;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4207

一、引 言

我国金融业虽然名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集团、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行业,开始向实质性的混业经营阶段发展。由于监管相对落后,有可能导致金融集团利用不同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在实际风险水平并未减少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的总体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主要包括五种模式:第一,银行主导型,如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了租赁、基金、证券和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第二,保险公司主导型,如安邦集团,拥有保险全牌照,控股成都农商行,并在2014年又控股了世纪证券;第三,央企主导型,较为知名的包括中信集团、华润集团、光大集团等;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型,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控股了大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第五,地方国资主导型,如上海国际集团控股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并在2014年分别整合了旗下的上海信托与上海证券。此外,民间资本也具有金融集团的雏形。在监管方面,为了应对分业监管的困境,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切入点,尝试混业监管。2014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借以规范银行集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

二、相关文献述评

1关于金融集团的研究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12年所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集团是至少从事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业务中的两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关于金融集团的优势,易志刚和易中懿[1]基于共生理论与经济资本理论,运用共生模型与TVaR模型,通过计量分析证明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具有优越性与先进性。张涤新和邓斌[2]构建了风险控制权配置模型,证明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分权和集权的调控来应对内外部冲击,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此外,通过对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机构的实证分析,指出金融集团的盈利能力明显高于独立银行,而风险水平则明显小于独立银行。李明刚[3]指出科层制与内部市场是金融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手段,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协同效应,但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关于金融集团的问题,杨琳[4]指出我国金融集团的问题,主要包括定位不清晰、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确以及监管要求不全面。田静婷[5]分析了我国金融集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经验。关于金融集团的监管,朱亚培[6]、付强[7]以及胡燕[8]比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1996版以及1999版的区别,并介绍了欧美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经验。张晓朴等[9]从风险并表管理、业务条线的垂直管控、关键岗位派驻人员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经验,并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并表管理的建议。于小晖和吕可[10]将金融集团的风险分为基础性风险和感染性风险,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金融集团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2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

Jones[11]最早系统地论述了监管资本套利,其研究成果被国内学者广泛应用,并直接导致了此后对于巴塞尔协议的修订。Drago和Navone[12]指出,即使是修订后的新巴塞尔协议,也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并讨论了标准法下情形。Fleischer[13]指出,监管资本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宋永明[14]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重要作用。沈庆[15]指出虽然采用了新巴塞尔协议,但我国依然会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分析了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的必然性,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若干可选策略。沈庆[16]研究了监管资本套利对于经济均衡的影响。张桥云等[17]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套利。黄国平[18]证明可以将经济资本看做是金融机构愿意为持有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将监管资本看做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所持有的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研究表明,如果经济资本能够考虑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实现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趋同,从而消除监管资本套利。马庆强与沈庆[19]分析了跨国保险集团内部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以及对于保单持有人福利的影响。

3研究述评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外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基本都是针对一个主体和一个制度框架而进行的。这种研究范围的设定,与特定时期的制度环境具有内在联系,因为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监管资本套利的爆发式增长,都出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之下。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出现,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的制度环境必将导致新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的出现,也将带来理论关注点的转移。

本文考虑到:(1)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由于处于不同的行业,将面对不同的监管要求,会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尽相同;(3)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进行风险的转移,而金融集团通过股权控制,可以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与马庆强和沈庆强[19]的论文以Lu等[20]的论文也运用了类似的研究思路,考察了两个主体和不同制度框架下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但研究对象的是保险集团中的再保险策略。本文对此做了进一步拓展,将研究对象拓展到了金融集团,研究结论更具一般性。传统的针对单一主体、单一制度框架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成果,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依然成立。本文的贡献在于将制度范畴扩大到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情况之下,上文所列的已有研究成果许多可以与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融合,从而形成新的更为一般化的研究结论。

三、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分析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1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金融集团通过对子公司之间风险的重新配置,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实现了监管资本套利。但风险的配置需要借助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风险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传染,增加了风险。金融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一方面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另一方面也服务于其他监管套利目的,以及盈余管理目的。这导致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极为丰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了传染性金融风险。

2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

由监管资本套利所导致的交易,并不具有真实性的经济实质。无论是实质性的金融交易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还是子公司之间订立的旨在转移风险配置的交易合约,抑或仅仅是财务报告制度的特殊处理,都会导致财务信息与交易实质的背离,导致财务失真与财务误导。即产生了由监管会计向财务会计领域的偏误传导,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投资人来说,可能会被失真的财务数据误导,进而做出不正确的投资决策监管决策。

3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金融集团通过监管套利,在风险并未真正改变的情况下,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使资本监管制度不能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影响制度的有效性。监管资本套利也会导致其他机构效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可能动摇资本监管制度权威性,从而影响资本监管制度有效执行。

4带来与独立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依托于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风险转移。监管资本套利方式的核心是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差异与市场差异。对于市场差异的利用,是金融集团由于独立金融机构之外,无可非议。但是其对监管差异的利用,则导致了与其他独立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如果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能够为其带来足够多的利润,则有可能刺激其他独立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进行集团化整合,不利于资源配置与金融稳定。

5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充足的资本是金融机构应对非预期损失的关键。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导致其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从而影响了微观审慎监管。金融集团往往规模较大,如果有大量金融集团参与监管资本套利,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导致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所使用的交叉性金融交易,本身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更高的杠杆、资本充足率降低以及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加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

金融集团的各子公司由于分属行业不同,因而面对不同的监管制度环境。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权估值模型不尽相同,所以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存在,各子公司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本文构建了一个可以分析上述两点的模型,并分别讨论了三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由于篇幅原因,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资本水平的具体推导,可参考Lu等[20]与笔者的论文;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风险转移的具体推导,可参考马庆强和沈庆[19]与笔者的论文。本文仅展示研究思路与结论。

1基本模型的构建

假设金融集团只有两个子公司,两个子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率分别为λ1和λ2,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分别为ψ1和ψ2。两个子公司共需承担的风险为L,风险并不必然导致损失,最终实现的损失将是0至L之间的一个数。无论最初两个子公司各需承担多少风险,我们假设金融集团可以将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其配置策略为Φ1和Φ2,且有L=Φ1(L)+Φ2(L)。基于两个子公司最终承担的风险,根据他们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其所需的监管资本分别为ψ1[Φ1(L)]和ψ2[Φ2(L)]。对于任意一家子公司而言,为被分配到的风险Φk(L)所需付出的成本将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风险发生后的真实损失,在事前可用期望损失予以度量;另一方面是因监管资本高于期望损失而增加的股权融资的成本,即:

V[Φk(L);ψk,λk]=E[Φk(L)]+λk{ψk[Φk(L)]-E[Φk(L)]},k∈(1,2)(1)

对于金融集团而言,其监管资本套利的目标是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使两个子公司的成本之和最小化,即:

minΦk(L)V[Φ1(L);ψ1,λ1]+V[Φ2(L);ψ2,λ2] (2)

由于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风险度量模型为VaR与CTE,所以本文也假设ψ1和ψ2为VaR或CTE中的某一种,以下将分三种情况讨论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

2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VaRα1[Φ2(L)](3)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min[L,VaRα1(L)] λ1>λ2

[L-VaRα2(L)]+ λ1

f2(L)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

min[f1(L),t1]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4)

其中,f1(・)、f2(・)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f1(0)=0,f1[VaRα1(L)]=f2[VaRα2(L)]=t1,t1∈[0,VaRα1(L)]。

图1展示了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情况。从图1(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面对较低的资本成本,那么在一定范围下的损失都将由其来承担。由于VaR模型具有尾部的不敏感性,如果使用VaR的公司仅仅承担尾部的极端风险,则其无须计提资本。所以第一个子公司虽然由于资本成本较高,不具有以资本支撑风险的比较优势,但其依然可以利用VaR模型的缺陷,吸收尾部风险。即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最优风险配置策略是,如果最终金融集团遭遇的损失低于某一阈值时,全部损失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当损失大于该阈值时,超过的部分由第一个公司承担。这样,第一个公司无须持有任何资本,而第二个公司持有的资本也低于由其承担所有损失所需持有的资本水平。从图1(b)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金融集团应该采取与上述方案正好相反的监管套利策略。即当最终实现的真实损失较为有限时,由第一个公司全部承担;但如果损失超过了某一极端值,则超出部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相当于第二个公司为第一个公司提供了一份具有免配额的保险。而由于VaR测量模型的内在缺陷,第二个公司并不需要为其提供的这样一份保险持有任何资本。从图1(c)和图1(d)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的资本成本相等,则不存在尽量以哪一个公司的资本来承担损失的动机。此时应关注其模型对于尾部临界值的规定是否相同,对于正好处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损失,则可以通过监管套利的方式以降低资本要求。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的临界值,则应由第一个公司承担临界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这一段损失。对于其余的损失,则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并不会影响最终计算的总成本。

图1 子公司均采用VaR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3子公司均采用CTE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CTE时,式(2)转化为:

minI2∈F(λ1-λ2)E[Φ2(L)]+λ2CTEα2[Φ2(L)]-λ1CTEα1[Φ2(L)](5)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C

0 λ10

minL,VaRα1(L) λ1>λ2,C>0

L-VaRα1(L)+ λ1

minf2L,t2 λ1=λ2,C>0(6)

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

[L-VaRα*2(L)]+ λ1

0 λ10

[L-VaRα2(L)]++min[f3(L),t3]λ1=λ2(7)

其中,C=λ2α21-α2-λ1α11-α1,f3(0)=0,f3[VaRα2(L)]=t3,t3∈[0,VaRα2(L)]。

从式(6)与式(7)可以看出,最优的风险配置依然要关注模型方面的临界值差异,以及资本成本方面的差异。但由于CTE模型相对于VaR模型对尾部风险更加敏感,而不是直接将尾部砍去,所以情况要更加复杂。监管资本套利的核心在于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总体思路是由资本成本较低的公司承担较多的风险,极端情况是,由第一个子公司或第二个子公司承担全部风险。

4子公司分别采用CTE与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第一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CTE,第二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CTEα1[Φ2(L)](8)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L-VaRα2(L)]++min[L,VaRα**1(L)] λ1>λ2[L-VaRα2(L)]++min[f1(L),t1] λ1=λ2

[L-VaRα2(L)]+ λ1

其中,α1**=minα1*,α2,α1*=λ1α1λ2(1-α1)+λ1α1,VaRα1(L)≤VaRα2(L),f1(L)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且f1[VaRα1(L)]=t1、f1(0)=0、t1∈[0,VaRα1(L)]。

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分别采用CTE模型与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新配置。由于第二个公司采用的是对尾部不敏感的VaR模型,而第一个公司采用的是尾部敏感的CTE模型,所以无论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如何,都应该利用VaR的这一缺陷,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极端损失。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与本文作者联系。

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由于VaR与CTE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此时需要考虑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的差异,以及其临界值的大小。从图2(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但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则应充分利用模型对于尾部与中部处理的差异性,所以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从图2(b)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相同,则依然应该充分利用临界值之间的差异;其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应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其他部分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对总成本无差异。从图2(c)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除尾部以外的风险,应当由第一个子公司全部承担。

图2 子公司分别采用VaR与CTE模型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5研究结论

首先,由于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且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金融集团通过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实务中存在诸多相应的风险转移手段,本文未对此进行讨论。本部分假设这些风险转移手段是无成本的,研究了对于金融集团来说其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

其次,本文的均衡结果并非最优比例,而是最优策略的概念。研究表明:由于VaR模型对于临界值以外的风险分布完全不敏感,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VaR模型的尾部来承受极端风险;由于无论是VaR模型还是CTE模型,除尾部以外,其对于风险的度量具有相似性,所以金融集团可充分利用具有股权融资优势的子公司来承担风险。本部分讨论了多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策略。

最后,从图1可以看出,理论研究的结论相对极端,部分情况下出现了一定幅度内的风险从一个子公司向另一个子公司的全部转移。现实中由于其他影响因素的存在,很难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但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通道业务、同业业务,如果从风险转移的视角观察,确实也具有类似于模型结论的表现。考虑到两点差异性具有足够的重要性,本文的模型结论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监管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金融集团通过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1)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而没有任何模型能够完美地描述风险,且模型之间必然存在度量逻辑的差异,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子公司之间这种模型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将风险向资本成本较低的子公司进行转移,从而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构建了一个风险成本最小化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风险配置策略。该策略便是基于上述两点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最优方案。对于上述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如何遏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实现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制度差异性是监管资本套利产生的根源,而我国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更容易带来监管套利的空间。目前无论是在资本层面,还是在产品业务层面,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趋势。笔者建议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进行监管部门的合并与监管框架的重构。

第二,降低行业之间的市场壁垒,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对于由资本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监管资本套利,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应从市场建设上进行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被进行了人为分割,形成了不同逻辑的定价模型,使得同样的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的溢价程度。市场壁垒导致的市场分割,不利于价格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建议降低相应壁垒,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三,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业务风险。

笔者认为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转移,在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业务交叉,风险传染,增加了系统性风险。针对该问题,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金融集团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确定可以进行重新配置的风险类型,以免带来不合理的风险配置结果。与此同时,在金融集团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性业务,也是其他类型监管套利的重点所在,应在建立防火墙制度和防范较差业务风险时一并考虑。

第四,优化剩余控制权在监管部门与金融集团之间的配置。

监管资本套利的产生,理论上是源于制度的不完全性,留下了可供金融机构进行运作的剩余控制权。而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多发区,将剩余控制权较多地配置给监管机构,是平衡监管与效率的有效方案。笔者认为,引入原则性监管、自我承诺型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其他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手段,可以增加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数量,有助于遏制监管资本套利。

参考文献:

[1] 易志刚,易中懿 保险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共生模式的机理研究――基于国际视角的分析[J] 经济问题,2013,(1):62-66

[2] 张涤新,邓斌 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绩效――微观主体风险控制权配置的视角[J] 管理科学学报,2013,(7):66-79

[3] 李明刚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市场及其协同效应[J] 财经科学,2013,(6):37-44

[4] 杨琳 推动金融集团监管改革[J] 中国金融,2013,(10):80-82

[5] 田静婷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视角[J] 河北法学,2013,(4):82-88

[6] 朱亚培 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经验[J] 中国金融,2013,(5):76-78

[7] 付强 提高金融集团监管有效性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 江西社会科学,2013,(8):86-89

[8] 胡燕 金融集团风险度量与监管[J] 武汉金融,2013,(10):16-18

[9] 张晓朴,陈璐,毛竹青 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J] 中国金融,2013,(3):54-56

[10] 于小晖,吕可 商业银行集团综合经营战略下全面风险的识别与管理[J] 武汉金融,2013,(2):62-65

[11] Jones, D Emerging Problems with the Basel Capital Accord: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and Related Issues[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0,24(1):35-58

[12] Drago,D, Navone, M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Opportunities under the Standardized Approach in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Z] Australasian Banking and Finance Conference,2008

[13] Fleischer,VRegulatory Arbitrage[J]Texas Law Review,2010,89(2):227-289

[14] 宋永明 监管资本套利和国际金融危机――对2007―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成因的分析[J] 金融研究,2009,(12):81-90

[15] 沈庆 新巴塞尔协议下是否依然存在监管资本套利[J] 上海经济研究,2010,(5):13-22

[16] 沈庆 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均衡分析[J] 经济评论,2010,(6):49-58

[17] 张桥云,王纬,吴静 贷款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与资本监管改进[J] 投资研究,2012,(5):23-33

[18] 黄国平 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及监管套利――妥协与对抗中演进的巴塞尔协议[J] 经济学(季刊),2014,(3):863-886

第9篇

新监管指标简介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协商确定杠杆率(为一级资本/总资产)为3%,与资本充足率并行使用,两者互为补充。在杠杆率计算方面,适当降低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有条件地允许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而不是美国会计准则)对衍生品实行净额结算,同时考虑未来潜在风险暴露;为观察杠杆率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按照3%的标准自2011年初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5年初银行开始详细披露杠杆率水平和要素,2017年进行最后调整,2018年开始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国内监管指标的变化

国内监管部门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及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正在酝酿更高标准的监管指标,除对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外,还增加了有关拨备贷款率和流动性的要求。

新资本充足率。在资本方面,要求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6%,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0%;规定0~4%的超额资本(必要时为0~5%);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并且拟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2012年达标,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达标。

拨备贷款率。即拨备/信贷余额比率,这是国内监管部门对拨备覆盖率的改进版,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指标。目前该指标设定为2.5%。

新流动性比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率,巴塞尔协议Ⅲ未将这两个比率纳入其中,只是表示2011年或2012年开始对其进行监测,真正付诸实施得依监测结果再行确定。

国内监管部门正在考察相关指标实施条件成熟程度及潜在影响,并积极筹划实施,预计实施时间表将早于巴塞尔委员会最终确定时间。根据目前要求,两者比率均不得低于100%。

监管者风险概念的演变

从银行发展史可以看出,银行对风险的理解及管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构成了监管理论发展、政府监管力量逐步加强的源动力,也是监管者的风险概念经历一个逐渐演变,对银行所经营的风险认识经历的一个逐渐深化、扩展、加强的过程。

信用风险被关注

信用风险作为传统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也是在危机后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对西方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时出台正反映了这一事件的影响。受债务危机影响,信贷风险给国际银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并陆续开发一些模型和工具用于信贷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被提上监管日程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震惊世界的大案让银行管理者和监管者加大了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自此市场风险进入了监管者的视野。

突出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让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业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由信用风险或者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了关于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新方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进展给予了肯定,并突出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至2001年巴塞尔协议Ⅱ时,正式将操作风险列入第一支柱,成为其重要内容。

系统性风险、周期性风险和国别风险被列入考察范围

发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不仅让人深刻体会到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流动性冲击,也直接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被高度关注,出台了更高资本要求的巴塞尔协议Ⅲ。国内监管部门基于更为审慎的考虑,提出了拨备贷款率、新流动性比率等,并将其列入指标监测、考核范围;2010年6月银监会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国别风险的关注,做好相应安排,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指引要求。

资本概念的演变

虽然当前银行业对资本的理解愈发愈深入,但对于资本概念本身来说却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整体资本充足到核心资本充足、从单一到多样的过程。

监管资本概念从无到有

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对西方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也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取代了传统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1988年巴塞尔协议,即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该协议代表资本概念正式付诸监管实践,它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整体资本充足到核心资本充足

巴塞尔协议以后,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巴塞尔委员会也不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协议进行一系列补充和完善,使得巴塞尔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成为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性监管原则之一。因而其资本概念的演变基本代表了国际监管者对其态度的基本变化。

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将监管资本界定为由两部分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从资本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最初提出的资本构成相对宽松。但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和风险管控的需要,资本吸收风险损失的实质意义得到进一步强化,监管资本充足率逐步从整体充足向核心资本充足过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表现得尤其明显,从整体要求来看,8%的资本充足率并未改变,但核心资本的内涵及构成发生了较大改变。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并严格区分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统一资本扣减项目,并强调从普通股中扣减,而不是从一级资本或总资本中扣减。三是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原始期限不低于两年的短期次级债券),简化资本结构。

资本概念从单一到多样

从资本的不同角度看,银行资本概念有三个:账面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账面资本是根据会计准则定义的资本,故又称会计资本,一般指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包括普通股、未分配利润以及各种资本储备等。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由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构成。经济资本是从风险防范角度计量的银行资本量,是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其数额多少与银行资产风险评级、风险大小及风险暴露紧密相关。

资本概念从单一监管资本到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的演变反映了银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的提升,也反映了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在有限资本与日益增加的风险变量之间的生存窘境。

关于银行风险与资本的有关思考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风险内涵和资本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监管者还是商业银行经营者,对此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并付出了很大代价。国内的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尚处于渐进式过程当中。国内监管者通过不断地学习借鉴,将国外相当多的理论、概念进行引进并纳入监管体系中,对于提高国内银行体系的全面抗风险能力和前瞻性风险预警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应该认识到,过于严苛的监管要求和脱离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监管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发展和创新为代价的。这需要监管者对当前西方主导的监管框架进行选择性借鉴、吸收、引用。对于国内银行经营者来说,在被动接受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积极思考当前国内风险内涵的动态变化,主动寻求适用于当前金融生态的适度创新则尤有必要。

充分认识各类风险,全面刻画银行风险轮廓

通常所说的银行风险为巴塞尔委员会划分的类风险,即信用、市场、操作、流动、声誉、法律、国别、战略风险。但从前述风险内涵的演变可以看出,监管者对于银行所应承担的风险类别已大大超出了以上范畴,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于系统性风险和周期性风险的提出,并纳入监管考核体系内。

全面地审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每个银行经营者所必须要考虑和应对的问题。特别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随着跨区域经营的开展,监管的持续关注将愈加强化,将监管者所关注的风险及问题纳入关注范围也是必然要求。

从具体业务来看,在总行层面要更加关注行业周期性风险,可从行业角度把握经济周期性风险。加大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的前沿性研究,并将分析、研究成果灌输于业务人员,加大对前线营销人员的业务指引作用。

深入分析银行不同资本承担风险的属性,做好资本规划

从巴塞尔委员会所反映的监管思路来看,在总量充足的前提下(即资本充足率至少达到8%),对于银行资本结构的重视超过了对于银行资本总量的关注;对资本抗风险能力的实质关注超过了资本结构的关注,因而资本承担风险的终极能力成为关注的核心。

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对于自身资本的结构及各类资本的充足情况进行分析,特别需要结合银行整体经营发展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监管要求对资本的补充渠道、方式提前做好规划安排。同时,根据新资本协议及国内监管者对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要求,对现有资本结构及数量进行压力测试,为董事会及管理层决策和制订经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对传统业务进行适度创新,提高“风险调整收益/经济资本”比率

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类别不断增多,数量急剧膨胀,而银行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别及服务种类并没有同步增加,造成银行间竞争同质化严重。中小商业银行大多在夹缝中求生存,其中少数走上差异化经营之路,较为典型的就是包商银行的微小企业贷款品牌。它有效地实现了风险成本与定价的平衡,打破了商业银行与中小资金需求者之间的“铁幕”。更重要的是,在当前规模受限并且资本有限的背景下,通过分期还款加速资金回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资金需求与银行可提供信用支持之间的矛盾,也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和“风险调整收益/单位资本”比率。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公司业务可借鉴微贷经验,基于贷款条件进行创新。当前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大,为充分、有效利用有限资本资源,适当压缩中长期大额资本占用类授信,或在放款条件上改进还款方式,在目前公司业务仍占相当份额的情况下,利用分期偿还回流本息,对于提高资本周转率,降低授信集中度,改善监管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银行的经营评价体系,综合评价效益、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

评价体系是建立在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指标体系是评价的前提。一套有效并适用的指标体系必须经过长期的监测和改进才能真正符合银行自身的特点。银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适用和评价的指标重点有所不同,以体现银行发展战略重点和倾向。如在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是规模的迅速扩大,这就有必要加大各项规模指标的权重;而到了发展的中期,规模发展遇到瓶颈的时候,则需要强调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各项指标也应有所体现。

第10篇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简述所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也称资本充足条件,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它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后,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根据定义的相关描述,想要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有两种途径,首先,可以采取各种可行方式来增加资本,主要办法有增发新股、配股、减少分红或发债,大多数银行选择发债,由于其他办法成本代价高且见效慢。另外,可以想方设法减少各类风险资产,大多数银行通常会通过压缩风险高、期望收益小的风险资产来进行。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概况首先,国外专家学者通过世界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建立有关模型及其相应的修改,可以分析总结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因又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从而验证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同时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另外,我国有关专家也认为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实施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长期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其影响是短期、不连续的。

(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想要判断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向分析:观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间是否呈负相关,可以理解为要加强对资本充足性管制旨在要杜绝银行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呈反向关系,从而反映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若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银行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银行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价值。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探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资本监管严厉程度等因素。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的银行,其面临的资本监管的压力会较小,进而相对应的信贷也可以保持适度扩张速度,然而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银行,其受到监管的压力会较大,其信贷扩张速度会大大降低。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方面如下:首先,在货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当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时,信贷供求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信贷紧缩,即引起直接的信贷紧缩效应。其次,对企业的贷款是银行信贷投放的主体,对银行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其重要。当企业的经济景气时,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相反可知,可以导致银行的信贷紧缩。只有在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时,企业投资需求的上升才会导致信贷扩张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首先,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自己承担风险的程度,当资本监管要求上升时,银行开始进入风险更大的领域,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资产风险也会相应提高。其次,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制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损失,资本约束越严格,信贷越稳健,风险越低,即可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而有效促使银行在资产选择中采取谨慎的投资行为,达到降低银行风险水平的目的。然后,其他专家学者认为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确定,认为风险和资本之间有显著的平衡影响,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还可以有上述两种影响,即资本水平与风险呈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

(三)相关模型的建立从银行实际运行机制来看,银行通过考虑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变动关系,进而确定其资本水平和风险行为的相互影响的内在机制,因此,在模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反应二者这一内在的协同关系,在这里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具体模型如下:在上述各式中:i表示第i家银行;j表示第j年;CAP为资本充足率SIZE表示银行的规模;ROA表示银行的资产收益率RISK表示银行的不良贷款率,STOCK表示银行是否上市将可观察到的银行资本与风险水平的变化分为银行可自主调整的变化及外生因素所导致的变化,建立资本与风险行为的联立方程模型。假设银行不能同时调整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根据局部调整模型,可以得到银行资本与风险的自主调整与目标水平减去前一期所能观察到的水平的差额呈比例关系。本文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解释变量、用不良贷款率作为联立方程模型风险方程中的解释变量、采用总资产收益率作为银行盈利水平的变量、选用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作为银行规模的变量、我们使用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款项占总资产的比率来衡量流动性以及选用银行报表所公布的拨备覆盖率作为银行资产质量的变量。

(四)模型实证估计结果针对三阶段最小二乘法的估计结果比二阶最小二乘法有效性,可以实现对联立方程中的所有参数同时进行估计,因此本文采用三阶最小二乘法对上述联立方程进行分析估计,估计结果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风险承担行为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严厉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其次,大股东制衡度与银行风险水平行为及其政府持股比例与银行资产风险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最后,针对面临资本压力的银行,其风险变动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不明显,当系数为正数时,可以表明存在资本压力的银行风险变动与资本变动之间存在同向关系。总之,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相对于银行的经营效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其产生的积极作用,银行必须要加强有关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

作者:成明霞单位:哈尔滨银行

第11篇

诚然,这是银监会的“识时务之举”,是体现宏观调控灵活性、有效性的应急之策,对促进银行业务转型和支持国民经济稳中求进将发挥积极效果。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实施《通知》、《指导意见》时,有关部门有必要把消极作用考虑得全面、清晰一些,尽可能避免监管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损害。

过渡期3年即可

《通知》中,对构成资本充足监管要求四个层次中的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要求未作变通,但对第二层次的储备资本(总量为2.5%)设置了6年过渡期,即要求商业银行2013年增加0.5%,以后5年每年必须增长0.4%,以在6年内把2.5%补齐。其实,6年的过渡期有些过长,3年内、也就是在2015年内实现储备资本2.5%完全达标更为合适,具体额度可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情况,丰收时多增,欠收时少增。对不能按期完成增资的银行,银监会可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落实责任追究。

三年调整到位凸显紧迫性,但也有可行性。银监会2012年6月7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改为到2015年完全满足第一、第二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已整整延后了3年。其实,这3年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从2007年的次贷危机算起,到2015年已达8年之久,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和部分国家(地区)的经济危机应该能够在2015年前结束,如果迟迟不能结束就说明上述问题可能无解或者说未能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答案。尽管美欧等国家目前提出无限期推迟或尚未明确表态未来实施时限,但不排除2013年或2014年在其经济、金融格局缓和、复苏后就立马兑现《巴Ⅲ》的可能性。对中国来说,中国加入WTO的15年过渡期将在2015年宣告结束,中国银行业将与全球主要银行接受同一套国际监管标准。由于话语权、操控权掌握在别国手里,届时如果我国商业银行未达标,将会给这些规则制定者以变本加厉约束我国的口实。这意味着,只有带头落实和遵循国际规则,才能在未来的国际金融舞台上增加话语权和竞争力。而“提前”实施《巴Ⅲ》正是有实力和有诚信的展现,将给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国家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几大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只宜向前进,不必向后退。尽管业界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评价,但实践证明,大型银行并没有因为实行相对严格的“腕骨”监管体系而停滞发展或失去竞争优势,反而因势利导获得了资产、负债、资本、利润、质量、效益的同步快速增长,保持了在国际国内的领先地位。如果不是从2010年下半年起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控规范,可能中国银行业目前的困难、风险、案件、损失会更多、更大。

降低杠杆率、提高充足率是一流银行的正确选择。《巴Ⅲ》的推出就是为了降低杠杆率,设置提高资本充足的门槛,收敛那些以所谓创新(甚至是欺骗)为自己谋求过高利润收益的行为。这对银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是有利的。中国的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后,已基本认同并遵循上述理念。中国银行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和内源性增资,能够长期安全运转,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主导地位,这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对此红利,银行不能坐吃山空,而是要持续改革,不断扩大和创造新的红利。在这种背景下,保持适当的经营杠杆率和安全的资本充足率就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其实,我国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连续几年都在两位数以上,并不存在因揭不开锅而无法生存的危机,商业银行只需要放缓过去数年不尽理性、稳健、科学、可持续的发展速度罢了。

差异化监管力戒实用主义

《通知》中,银监会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制订了时间表和提出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银行不满意。尽管监管与被监管始终是一对矛盾,但背后的问题不容轻视。

在我国既有的银行监管法规约束下,对各类商业银行都必须明确,依法经营的底线不能跨越。然而在实践中,越线行为屡禁不止,因为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会驱使或引诱其冒险甚至损人利己。在现实监管背景下,就有许多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玩“猫捉老鼠”、“老鼠戏猫”或“老鼠气猫”的游戏,甚至有部分钻孔子、踩红线、在不同监管规则下谋取“监管套利”的案例,值得监管当局和有关银行深思。

建议有关不达标银行要努力早日达标,而不能用监管要求的差异化作为挡箭牌或遮羞布,对自身的不达标心安理得,并寻求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保护。达标银行更要百尺竿头,再进一步,用更高标准激励自己、引领同行。对监管机构而言,则要加强法治,减少人治和利益交换,用标准化、公平化取代差异化、特殊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企业效率效益的双向提升。

第12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绩效; 资本监管; 非利息收入; RAROC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有多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对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实施更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我国银行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陆晶晶[2]提出中间业务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银行资产、不受存贷利率影响、风险小、服务形式多等优势,成为银行收益新的增长点和银行未来重点发展业务。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逐渐意识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纷纷积极开拓非利息收入市场。李浩然和马晓娇[3]通过比较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发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稳定银行收入,降低银行风险,而有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发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够达到风险分散效应,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综上所述,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于银行的绩效都有一定的影响,分析研究这两个因素,可以为我国银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加快调整银行的业务方向,从而有益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大部分学者分别从资本监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个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其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吴玮[4]研究发现在实施资本监管后,银行对贷款加强监管,使不良贷款率降低。另外,资本监管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银行会减缓扩张贷款业务,这使得银行利润主要来源大大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认为近几年我国银行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压力下,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但对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有较好的监管效果。许友传[6]在对57家银行有关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尽管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蒋莉[7]认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对我国16家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手续费佣金收入相关性比较显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银行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娄迎春[8]通过实证分析法对银行绩效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认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笔业务平均承担的费用过高所致。王珊珊[9]通过考察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资产收益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段玉琴[10]的研究结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但对国有银行绩效的影响并不如股份制银行明显;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稳定银行收入。尹超[1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得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正影响。通过发展非利息业务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合理的途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很少考虑外部因素即资本监管和内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考虑对银行经营绩效影响时,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风险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较少从盈利和风险综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银行的绩效。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业银行年报。选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2007―2014年度的数据,涵盖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两大主要的商业银行类型。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样本银行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绩效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比较,所以本文考虑采用变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变量的选取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整体业务收入比例作为衡量银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标(NIR),采用资本充足率(CAR)作为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而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同时,选取银行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解释如表1。

其中,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绩效的指标,综合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参考窦尔翔等[12]的计算RAROC的方法,即假设ROC等于ROE,分别取各银行的移动标准差(3期移动平均)作为计算RAROC的分母,以权益收益率(ROE)作为分子,从而计算出各银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构建了以下指标,以反映经过风险调整的银行盈利能力,见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银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权益收益率的移动标准差,RAROCi,t表示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4、表5是样本银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较好,样本银行中的资本充足率(CAR)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达到11.84%。

2.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业收入的比例(NIR)相对不高。样本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国外大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均值来看,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的占比最大,比值为31.58%,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从中央银行分得了国际结算业务这一有竞争力的非利息业务的缘由。非国有控股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银行,达到19.90%,浦发银行占比最小,为9.62%。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较大,非利息业务发展不平衡。

3.样本银行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平均为12.90%,银行权益收益率(ROE)相对较低。权益收益率是上市银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标,样本银行ROE均值仅为18.62%,上市银行整体绩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的ROE值最大,为30.03%,华夏银行的ROE值最小,为11.20%,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绩效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业银存在差异。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兴业银行,达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银行,ROE值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说明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银行绩效指标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纯绩收益效指标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也说明了考虑风险的必要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计算ROE时的净利润没有像计算RAROC时的经济资本那样考虑是否真实反映了银行当中存在的不同风险。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虑风险的RAROC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了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银行规模即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利用EViews 5.1软件对前文公式(1)的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该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的显著性检验。CAR的系数通过T检验,并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但是同时影响的程度比较小,从上面的结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数为正,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以上回归结果说明,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CAR要求的提高,资本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为信贷业务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稀缺资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而不仅减少了不良贷款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成本,也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资本监管对银行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

回归结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的收益系数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检验的不显著,说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结果与蒋莉[7]的研究结论一致。当前银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动性比较大,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内部构成因素还不够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受非利息业务成本因素的影响。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与银行绩效关系不显著。

从表6中还可以发现,所选择的控制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资产总额自然对数(Y1)的系数通过了T检验,是显著的,说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的受到资产规模影响。Y1的系数为正,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跟银行的资本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Y2)的系数也为正,对银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T检验不显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自然对数(Y3)系数为负,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不显著。

(二)基于不考虑风险的ROE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进一步采用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替换公式(1)中的RAROC,探讨CAR、NIR等变量对其的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归的结果表明该模型调整的拟合优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评估方法,调整的拟合优度达到0.323832,拟合优度相对较低,模型比较不理想。同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通过F检验,CAR、NIR、Y3对ROE的解释并不显著,没通过t检验的显著性检验,用ROE的模型没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个更好的绩效指标。

值得关注的一点,在此次模型检验中,资本充足率(CAR)的系数为负数,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CAR)跟权益收益率(ROE)负相关,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银行绩效和利润。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提高银行绩效。这主要是由于在计算ROE时只反映了绩效当中的收益因素,没考虑风险因素。相反,RAROC考虑了风险因素,解决了ROE指标存在的单一问题,这表明运用RAROC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通过风险调整测算的RAROC指标更能准确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增强了其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五、结论

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综合考虑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RAROC综合反映绩效中的收益和风险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监管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而与纯收益指标ROE不相关。随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仅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有所下降,还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速度,使银行主要营业收入――利息收入缩水,但同时也促使银行从粗犷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降低了经营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之间没有显著性的关系。从参考的文献中,可以发现蒋莉[7]和娄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没有显著性关系的结论。但是当他们考虑细分不同类型非利息收入时,却可以发现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份额对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正效应。这一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非利息业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发展还未能够构成规模经济,不能为商业银行绩效带来显著效应,提高银行绩效。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非利息业务的拓展,加强银行自身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杨柳,潘焕学,胡彦君,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关联性研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16):74-79.

[2] 陆晶晶.多目标行业贷款组合优化模型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 李浩然,马晓娇. 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经营绩效的研究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104-106.

[4] 吴玮. 资本监管与银行贷款影响机制及原因分析[J].上海金融,2011(5):60-64.

[5] 王文佳. 资本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调整与资产风险的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 许友传.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资本调整与风险行为[J].经济评论,2011(1):79-86.

[7] 蒋莉. 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8] 娄迎春.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经济师,2008(4):240-241.

[9] 王珊珊.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与绩效关系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0] 段玉琴. 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收益和风险的影响[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