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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本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4207
一、引 言
我国金融业虽然名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集团、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行业,开始向实质性的混业经营阶段发展。由于监管相对落后,有可能导致金融集团利用不同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在实际风险水平并未减少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的总体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主要包括五种模式:第一,银行主导型,如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了租赁、基金、证券和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第二,保险公司主导型,如安邦集团,拥有保险全牌照,控股成都农商行,并在2014年又控股了世纪证券;第三,央企主导型,较为知名的包括中信集团、华润集团、光大集团等;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型,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控股了大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第五,地方国资主导型,如上海国际集团控股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并在2014年分别整合了旗下的上海信托与上海证券。此外,民间资本也具有金融集团的雏形。在监管方面,为了应对分业监管的困境,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切入点,尝试混业监管。2014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借以规范银行集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
二、相关文献述评
1关于金融集团的研究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12年所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集团是至少从事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业务中的两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关于金融集团的优势,易志刚和易中懿[1]基于共生理论与经济资本理论,运用共生模型与TVaR模型,通过计量分析证明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具有优越性与先进性。张涤新和邓斌[2]构建了风险控制权配置模型,证明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分权和集权的调控来应对内外部冲击,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此外,通过对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金融机构的实证分析,指出金融集团的盈利能力明显高于独立银行,而风险水平则明显小于独立银行。李明刚[3]指出科层制与内部市场是金融集团内部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手段,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协同效应,但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与风险分担。关于金融集团的问题,杨琳[4]指出我国金融集团的问题,主要包括定位不清晰、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确以及监管要求不全面。田静婷[5]分析了我国金融集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经验。关于金融集团的监管,朱亚培[6]、付强[7]以及胡燕[8]比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1996版以及1999版的区别,并介绍了欧美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经验。张晓朴等[9]从风险并表管理、业务条线的垂直管控、关键岗位派驻人员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经验,并提出了我国金融集团并表管理的建议。于小晖和吕可[10]将金融集团的风险分为基础性风险和感染性风险,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金融集团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2关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
Jones[11]最早系统地论述了监管资本套利,其研究成果被国内学者广泛应用,并直接导致了此后对于巴塞尔协议的修订。Drago和Navone[12]指出,即使是修订后的新巴塞尔协议,也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空间,并讨论了标准法下情形。Fleischer[13]指出,监管资本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宋永明[14]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的重要作用。沈庆??[15]指出虽然采用了新巴塞尔协议,但我国依然会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分析了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的必然性,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若干可选策略。沈庆??[16]研究了监管资本套利对于经济均衡的影响。张桥云等[17]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套利。黄国平[18]证明可以将经济资本看做是金融机构愿意为持有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将监管资本看做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所持有的美式卖出期权而支付的价格。研究表明,如果经济资本能够考虑到系统性风险,那么就可以实现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趋同,从而消除监管资本套利。马庆强与沈庆??[19]分析了跨国保险集团内部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以及对于保单持有人福利的影响。
3研究述评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外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基本都是针对一个主体和一个制度框架而进行的。这种研究范围的设定,与特定时期的制度环境具有内在联系,因为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监管资本套利的爆发式增长,都出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之下。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出现,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的制度环境必将导致新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的出现,也将带来理论关注点的转移。
本文考虑到:(1)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由于处于不同的行业,将面对不同的监管要求,会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尽相同;(3)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易进行风险的转移,而金融集团通过股权控制,可以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与马庆强和沈庆强[19]的论文以Lu等[20]的论文也运用了类似的研究思路,考察了两个主体和不同制度框架下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但研究对象的是保险集团中的再保险策略。本文对此做了进一步拓展,将研究对象拓展到了金融集团,研究结论更具一般性。传统的针对单一主体、单一制度框架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成果,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依然成立。本文的贡献在于将制度范畴扩大到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情况之下,上文所列的已有研究成果许多可以与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融合,从而形成新的更为一般化的研究结论。
三、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分析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1增加了集团内部的传染性风险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防范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金融集团通过对子公司之间风险的重新配置,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实现了监管资本套利。但风险的配置需要借助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风险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传染,增加了风险。金融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一方面是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另一方面也服务于其他监管套利目的,以及盈余管理目的。这导致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极为丰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了传染性金融风险。
2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与财务误导
由监管资本套利所导致的交易,并不具有真实性的经济实质。无论是实质性的金融交易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还是子公司之间订立的旨在转移风险配置的交易合约,抑或仅仅是财务报告制度的特殊处理,都会导致财务信息与交易实质的背离,导致财务失真与财务误导。即产生了由监管会计向财务会计领域的偏误传导,对于监管部门以及投资人来说,可能会被失真的财务数据误导,进而做出不正确的投资决策监管决策。
3降低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金融集团通过监管套利,在风险并未真正改变的情况下,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使资本监管制度不能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影响制度的有效性。监管资本套利也会导致其他机构效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可能动摇资本监管制度权威性,从而影响资本监管制度有效执行。
4带来与独立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依托于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风险转移。监管资本套利方式的核心是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差异与市场差异。对于市场差异的利用,是金融集团由于独立金融机构之外,无可非议。但是其对监管差异的利用,则导致了与其他独立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如果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能够为其带来足够多的利润,则有可能刺激其他独立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进行集团化整合,不利于资源配置与金融稳定。
5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充足的资本是金融机构应对非预期损失的关键。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导致其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从而影响了微观审慎监管。金融集团往往规模较大,如果有大量金融集团参与监管资本套利,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应有水平,导致系统性风险。此外,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所使用的交叉性金融交易,本身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带来了更高的杠杆、资本充足率降低以及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加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
金融集团的各子公司由于分属行业不同,因而面对不同的监管制度环境。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权估值模型不尽相同,所以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存在,各子公司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本文构建了一个可以分析上述两点的模型,并分别讨论了三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监管资本套利策略。由于篇幅原因,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资本水平的具体推导,可参考Lu等[20]与笔者的论文;对于VaR与CTE两种风险测度下最优风险转移的具体推导,可参考马庆强和沈庆??[19]与笔者的论文。本文仅展示研究思路与结论。
1基本模型的构建
假设金融集团只有两个子公司,两个子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率分别为λ1和λ2,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分别为ψ1和ψ2。两个子公司共需承担的风险为L,风险并不必然导致损失,最终实现的损失将是0至L之间的一个数。无论最初两个子公司各需承担多少风险,我们假设金融集团可以将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其配置策略为Φ1和Φ2,且有L=Φ1(L)+Φ2(L)。基于两个子公司最终承担的风险,根据他们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模型,其所需的监管资本分别为ψ1[Φ1(L)]和ψ2[Φ2(L)]。对于任意一家子公司而言,为被分配到的风险Φk(L)所需付出的成本将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风险发生后的真实损失,在事前可用期望损失予以度量;另一方面是因监管资本高于期望损失而增加的股权融资的成本,即:
V[Φk(L);ψk,λk]=E[Φk(L)]+λk{ψk[Φk(L)]-E[Φk(L)]},k∈(1,2)(1)
对于金融集团而言,其监管资本套利的目标是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使两个子公司的成本之和最小化,即:
minΦk(L)V[Φ1(L);ψ1,λ1]+V[Φ2(L);ψ2,λ2] (2)
由于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风险度量模型为VaR与CTE,所以本文也假设ψ1和ψ2为VaR或CTE中的某一种,以下将分三种情况讨论选择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Φ1和Φ2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
2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VaRα1[Φ2(L)](3)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min[L,VaRα1(L)] λ1>λ2
[L-VaRα2(L)]+ λ1
f2(L)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
min[f1(L),t1] λ1=λ2,VaRα1(X)≤VaRα2(X),L≤VaRα2(L)(4)
其中,f1(?)、f2(?)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f1(0)=0,f1[VaRα1(L)]=f2[VaRα2(L)]=t1,t1∈[0,VaRα1(L)]。
图1展示了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均采用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情况。从图1(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面对较低的资本成本,那么在一定范围下的损失都将由其来承担。由于VaR模型具有尾部的不敏感性,如果使用VaR的公司仅仅承担尾部的极端风险,则其无须计提资本。所以第一个子公司虽然由于资本成本较高,不具有以资本支撑风险的比较优势,但其依然可以利用VaR模型的缺陷,吸收尾部风险。即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最优风险配置策略是,如果最终金融集团遭遇的损失低于某一阈值时,全部损失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当损失大于该阈值时,超过的部分由第一个公司承担。这样,第一个公司无须持有任何资本,而第二个公司持有的资本也低于由其承担所有损失所需持有的资本水平。从图1(b)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金融集团应该采取与上述方案正好相反的监管套利策略。即当最终实现的真实损失较为有限时,由第一个公司全部承担;但如果损失超过了某一极端值,则超出部分由第二个公司承担。相当于第二个公司为第一个公司提供了一份具有免配额的保险。而由于VaR测量模型的内在缺陷,第二个公司并不需要为其提供的这样一份保险持有任何资本。从图1(c)和图1(d)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的资本成本相等,则不存在尽量以哪一个公司的资本来承担损失的动机。此时应关注其模型对于尾部临界值的规定是否相同,对于正好处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损失,则可以通过监管套利的方式以降低资本要求。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的临界值,则应由第一个公司承担临界值之间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这一段损失。对于其余的损失,则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并不会影响最终计算的总成本。
图1 子公司均采用VaR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3子公司均采用CTE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两个子公司均采用风险模型CTE时,式(2)转化为:
minI2∈F(λ1-λ2)E[Φ2(L)]+λ2CTEα2[Φ2(L)]-λ1CTEα1[Φ2(L)](5)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C
0 λ10
minL,VaRα1(L) λ1>λ2,C>0
L-VaRα1(L)+ λ1
minf2L,t2 λ1=λ2,C>0(6)
当VaRα1(L)>VaRα2(L)时,有:
Φ2*(L)=L λ1>λ2
[L-VaRα*2(L)]+ λ1
0 λ10
[L-VaRα2(L)]++min[f3(L),t3]λ1=λ2(7)
其中,C=λ2α21-α2-λ1α11-α1,f3(0)=0,f3[VaRα2(L)]=t3,t3∈[0,VaRα2(L)]。
从式(6)与式(7)可以看出,最优的风险配置依然要关注模型方面的临界值差异,以及资本成本方面的差异。但由于CTE模型相对于VaR模型对尾部风险更加敏感,而不是直接将尾部砍去,所以情况要更加复杂。监管资本套利的核心在于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总体思路是由资本成本较低的公司承担较多的风险,极端情况是,由第一个子公司或第二个子公司承担全部风险。
4子公司分别采用CTE与VaR模型时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当第一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CTE,第二个公司采用风险模型VaR时,式(2)转化为:
minΦk[L](λ1-λ2)E[Φ2(L)]+λ2VaRα2[Φ2(L)]-λ1CTEα1[Φ2(L)](8)
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
Φ2*(L)=[L-VaRα2(L)]++min[L,VaRα**1(L)] λ1>λ2[L-VaRα2(L)]++min[f1(L),t1] λ1=λ2
[L-VaRα2(L)]+ λ1
其中,α1**=minα1*,α2,α1*=λ1α1λ2(1-α1)+λ1α1,VaRα1(L)≤VaRα2(L),f1(L)为非递减Lipschitz连续函数,且f1[VaRα1(L)]=t1、f1(0)=0、t1∈[0,VaRα1(L)]。
当金融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分别采用CTE模型与VaR模型时,监管资本套利后,总风险L在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新配置。由于第二个公司采用的是对尾部不敏感的VaR模型,而第一个公司采用的是尾部敏感的CTE模型,所以无论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如何,都应该利用VaR的这一缺陷,由第二个公司来承担极端损失。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与本文作者联系。
对于极端风险以外的风险,由于VaR与CTE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此时需要考虑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的差异,以及其临界值的大小。从图2(a)可以看出,如果第二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但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则应充分利用模型对于尾部与中部处理的差异性,所以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从图2(b)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子公司资本成本相同,则依然应该充分利用临界值之间的差异;其如果第一个公司的临界值小于第二个公司,对于两个临界值之间的部分,则应由第一个子公司承担。其他部分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任意配置,对总成本无差异。从图2(c)可以看出,如果第一个子公司具有资本成本优势,则除尾部以外的风险,应当由第一个子公司全部承担。
图2 子公司分别采用VaR与CTE模型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策略
5研究结论
首先,由于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往往面对不同的股权融资成本,且往往被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金融集团通过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实务中存在诸多相应的风险转移手段,本文未对此进行讨论。本部分假设这些风险转移手段是无成本的,研究了对于金融集团来说其最优的风险配置策略。
其次,本文的均衡结果并非最优比例,而是最优策略的概念。研究表明:由于VaR模型对于临界值以外的风险分布完全不敏感,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VaR模型的尾部来承受极端风险;由于无论是VaR模型还是CTE模型,除尾部以外,其对于风险的度量具有相似性,所以金融集团可充分利用具有股权融资优势的子公司来承担风险。本部分讨论了多种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最优策略。
最后,从图1可以看出,理论研究的结论相对极端,部分情况下出现了一定幅度内的风险从一个子公司向另一个子公司的全部转移。现实中由于其他影响因素的存在,很难出现这种极端情况。但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通道业务、同业业务,如果从风险转移的视角观察,确实也具有类似于模型结论的表现。考虑到两点差异性具有足够的重要性,本文的模型结论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监管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金融集团通过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重新配置,可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1)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而没有任何模型能够完美地描述风险,且模型之间必然存在度量逻辑的差异,所以金融集团可以利用子公司之间这种模型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2)由于市场的分割,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其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不尽相同,所以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本成本的差异性,将风险向资本成本较低的子公司进行转移,从而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构建了一个风险成本最小化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风险配置策略。该策略便是基于上述两点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最优方案。对于上述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如何遏制金融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实现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制度差异性是监管资本套利产生的根源,而我国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更容易带来监管套利的空间。目前无论是在资本层面,还是在产品业务层面,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趋势。笔者建议逐步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进行监管部门的合并与监管框架的重构。
第二,降低行业之间的市场壁垒,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对于由资本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监管资本套利,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应从市场建设上进行改革。我国的资本市场被进行了人为分割,形成了不同逻辑的定价模型,使得同样的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的溢价程度。市场壁垒导致的市场分割,不利于价格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建议降低相应壁垒,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三,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集团内部的交叉业务风险。
笔者认为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转移,在实现监管资本套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业务交叉,风险传染,增加了系统性风险。针对该问题,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控制金融集团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确定可以进行重新配置的风险类型,以免带来不合理的风险配置结果。与此同时,在金融集团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性业务,也是其他类型监管套利的重点所在,应在建立防火墙制度和防范较差业务风险时一并考虑。
会计信息是有信息内涵的,所以当传达给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人为粉饰的,那么市场主体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显然会产生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由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从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属于外部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经理层控制的自利型会计信息粉饰,尤其是当然地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粉饰行为(造假与欺诈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本文有所侧重的立论对象,其表现特点是给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利益侵害,耗散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它是决定p的主要因素,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并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它的独立性太弱了,这表现在事务所的鉴证业务方面不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红光事件、百文黑幕又说明了什么?以郑百文为例,正如有人说:“……它是上市造假,绩优也是造假,‘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也是蒙来的……明明是一堆‘垃圾’……”,可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在股市逍遥恁长时间;当危机爆发,黑幕掀开,却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以造假居然可以混入资本市场,并可在资本市场混迹多年,不仅是导致资本市场的无效率、低效率,而且更是让人对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又还有多少信心?不合格的公司得以混入和混迹于资本市场,除了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者的原因外,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关键的原因所在?——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为了“利”而违背了“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鉴证责任。
关键词:资本监管;贷款规模;信贷扩张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60-05
一、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改革现有的资本监管制度,补充杠杆率监管,完善资本监管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改革达成重要共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受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尽管如此,监管当局依然高度关注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出台了多个文件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资本监管体系。
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最早始于1995年,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资本计提办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资本监管的后续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加之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现有的研究发现,1995-2003年间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与借贷行为没有显著的约束作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学术界把这一时期称之为资本“软约束”时期(赵锡军、王胜邦,2007)。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新、旧两个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践,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必须满足8%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未达标银行,银监会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缓冲期后依旧没有达标的银行,将对其制定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如限制业务扩张、调整管理层、直至撤销银行营业资格等。相比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的资本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对不同资本水平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未达标银行将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我国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监管制度始于2004年。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各银行纷纷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来应对监管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的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份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239家,比年初增加35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00%。为了细分每一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本文依据监管当局的银行分类方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四类。根据四类商业银行1998-2009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绘制了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趋势图,见图1。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以2004年为拐点,呈“V”字型变动趋势。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到2000年所有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最低,仅为6.27%。2004年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充足率开始回升,到2009年底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77%。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可以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从图中可知,1998-2009年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趋势有一定的差异。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国家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坏账,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等,从改革的效果来看,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有所提升。到2009年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了13.06、9.41、13.43、10.17,资本质量不断提高。而同时期没有开展改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下降较快,2004年《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两类银行分别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资本充足率开始不断上升,到2008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为11.06%,而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底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3.86%,是所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一类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成立较晚,没有历史包袱,资本充足率一直在高位运行。
三、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衡量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绝对指标,使用本会计年度商业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作为贷款规模的衡量指标;第二种是相对指标,使用贷款余额与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指标。绝对指标较为直观,使用贷款余额可以对银行规模进行纵向比较,但是它无法解决不同银行间的横向比较问题。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使用了相对指标比较资本监管制度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各银行将一半以上的资产运用到信贷资产中去。信贷资产带来的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银行贷款占比的变动,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的结果。通过对贷款占比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动趋势。
使用我国商业银行1999-2009年贷款规模的数据,本文绘制了我国各类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情况,具体结果见图2。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比例以2004年为拐点呈倒“V”形状变动。2004年之前所有商业银行的简均贷款占比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最高值60.98%,2004年之后所有银行的贷款占比不断下降,银行将资产更多地配置到非信贷资产中去,这说明,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了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管制实施之后,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下降。
分银行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银行贷款占比有一定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以降低贷款集中度风险,改变以往单纯依赖贷款的经营思路。从图中结果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其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999
年的60.34%下降到2009年底的50.56%,下降了9.7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基本呈倒“V”形变动。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变动幅度最大,结果显示,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达到63.68%,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高的。
资本监管制度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主要通过风险加权系数来实现。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大小,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加权系数。高风险资产被赋予了更高的风险加权系数。要求计提更多的资本。相比而言,信贷资产的风险较高,根据2004年办法的规定,除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为50%之外,公司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均为100%,是所有资产构成中比例最高的。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水平成为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资本监管的压力下,各银行的贷款规模普遍下降。
四、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及原因
资本监管制度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还可以约束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为研究资本监管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本文使用贷款的增长率作为银行信贷扩张的衡量指标。在数值上,贷款增长率等于本期贷款余额减去上期贷款余额,再除以上期贷款余额的比例。
(一)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本文总结了1999-2009年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率的变动情况。具体结果可见表1。
表1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不断上升,199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0.88万亿元与9.37万亿元,到2009年底,这一数字分别达到了61.2万亿元与42.56万亿元,2009年存贷款余额是1999年的5.63倍、4.53倍,增长幅度较大。从增长速度来看,2000-2009年间,存款增长率与贷款增长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期间,贷款增长率随资本管制政策出现一定的波动,在资本管制之前,贷款增长率不断上升,到2003年底贷款增长率达到了21.46%,资本管制实施后,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呈现出先降后增的趋势。2004年资本充足管制正式实施,从数据来看,2004年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仅为11.07%,较2003年下降了10.39个百分点,信贷扩张速度明显下降,此后我国商业银行减缓了贷款增速,2005年贷款增速仅为9.69%。从2006年开始,贷款增速开始稳步上涨,到200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达到了32.94%。
总体来看,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普遍下降,资本管制约束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从贷款的供给与需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贷款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管制后,发放贷款要消耗更多的银行资本,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但是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规模较小、且大都没有上市,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渠道较为狭隘,依赖外部融资补充资本尚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资本监管制度加速了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推进业务转型的进程,鉴于贷款对资本的消耗程度较大,商业银行会加速业务多元化的进程,通过金融创新及中间业务的发展,不断降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依赖,转而寻求对低资本消耗或零资本消耗的资产业务。因此。银行主动降低了信贷资产的扩张速度。
其次,从贷款需求的角度来看,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积极监督借款人的行为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充足管制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商业银行尤为稀缺的资源。为减少不良贷款对资本的消耗,银行会加强对借款人投资行为的监督,降低道德风险。Kopecky and VanHoose(2006)的“监督成本”假说认为,由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面临借款人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行为以降低风险水平,但这一监督行为存在一定的成本。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的过度冒险而对其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会积极监督企业行为,但监督成本的存在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会抑制一部分贷款需求,贷款增速下降。
(二)资本水平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对信贷扩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由于信贷资产对资本的消耗较多,因此,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资本水平选择信贷扩张的速度。一般而言,资本水平较高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小,信贷扩张的速度也较高;资本水平较低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大,为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这类银行会降低信贷扩张的速度。
为了比较不同资本水平银行信贷扩张的差异,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所有银行依次分为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与资本不足银行三类,分别比较2004-2009年间三类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其中,资本充足银行是指资本充足率高于10%的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10%之间,而资本不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除此之外,对相同资本水平的银行,本文还比较了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性,具体结果可见表2。
表2结果表明,最低资本要求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增长率开始发挥约束作用,表中除2004年之外,其他各年度资本不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均低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充足银行,以2009为例,资本不足银行的平均贷款增长率为23.13%,而同期资本充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为37.36%,比前者多出14.23个百分点,随着资本管制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差异。银行规模方面,表2统计数据发现,同样是资本充足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率要高出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5-10个百分点,体现出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是这一规模优势对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不足银行则不适用。
本文认为这种规模差异,主要是由银行的融资约束水平引起的。一般而言,银行要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不断补充资本,二是降低资本消耗多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而银行的融资约束主要作用于第一种――补充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在这些补充渠道中,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三者主要是核心资本的补充渠道,而发
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主要是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根据银监会2008年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中,政府注资的比重最高,达到了31%,其余依次是利润转增23%,发行次级债17%、上市融资9%。我们注意到,在这些补充资本渠道中,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依靠政府注资、次级债与上市融资作为补充渠道,而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上市、很难获得政府注资、规模偏小又将其隔离在发行次级债门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利润转增来补充资本。利润转增补充资本与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再融资相比,一是期限较长,二是额度有限,因此通过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商业银行对资本监管的反应较慢、一旦其资本水平临近或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其不能短时间内迅速补充资本,在这种情况之下,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贷款占比会下降,因此资本水平对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充足率较低或者资本不足的银行其贷款占比会显著下降。相比之下。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补充资本,因此,资本水平对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约束作用较弱。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使用我国175家商业银行1998-2009年间的贷款数据,分析了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影响,并结合理论与实际总结了相关原因。本文发现,自监管当局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政策之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信贷扩张速度有所下降,资本管制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生息资产,一直占据商业银行资产份额的半壁江山。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多数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一制度背景下,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施,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扩张的速度。本文认为这会对商业银行自身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资本监管为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成为了尤为稀缺的资源,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由于我国多数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资本补充的渠道较为狭隘,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根据现行的资本计提办法,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管理是银行资本管理的重点,由于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需要动用自有资本存量,因此,资本管制后,商业银行会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引言
“会计准则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机的升级和扩散”是G20华盛顿、伦敦、匹兹堡3次峰会持续关注的议题。它缘起于银行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的捆绑实施问题,即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目标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场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危机期间,当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优先目标时,市场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基于透明度目标,财务报告要反映危机中资产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但却引发商业银行核减资本潮,动摇了银行系统根基,引起G20高度关注。本文聚焦G20议题的基础性问题,即银行会计制度是如何影响资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认识这一问题对G20议题的解决有借鉴意义。在比较巴塞尔资本框架与银行资产负债构成基础上,本文锁定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4个会计制度影响资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国际制度和市场背景,我国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趋同,因而研究结论对我国监管机构有参考价值。
二、监管资本要素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
BaselII(2006)①核心内容是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个支柱。本文重点分析BaselII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度。BaselII资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该比率分数式的分子是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要素,分母是依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调整确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素是依据财务报表数据调整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直接相关;而风险加权资产是依据BaselII的专门调整比率或方法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关联度不大。资本监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业银行保持一定损失吸收能力。一级资本应具有在持续经营情况吸收损失的能力,二级资本应具有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价、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储备、法定储备和少数股权,这些资本要素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分别是:实收资本(普通股)、股本溢价、优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和少数股权[1]。除优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级资本内含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内容一致,见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级资本有资产重估增值(包括确认和未确认的)、一般准备或储备(包括公开和未公开的)、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和权益)以及长期次级债等4类,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是:资产账户(如资产重估增值)、资产备抵账户(如一般准备)和负债账户(如混合工具和次级债),也包括一些财务报表未列示的项目。不同于集中在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一级资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级资本分散于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之中,有一些还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二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资产项目、部分资产备抵项目和部分负债项目①。这些财务报表项目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稳定项目”,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股本溢价、少数股权、混合工具和长期次级债等6项,它们属于长期持有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保持基本稳定不变,对监管资本的贡献也稳定不变;第二类是“受损益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3项,它们与利润直接关联、受其直接影响,在发生亏损时最先被用于吸收损失,短期看损益既受经济周期、宏观政策、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也受会计制度影响;第三类是“受市场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和贷款损失准备,这些项目既受市场影响又受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在这样分析之后,我们认为可能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又可能受到会计制度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主要集中在“损益”和“资产增减值”两方面,对这些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计制度包括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等相关会计规范。
三、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金融资产计量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载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大多为各类金融工具。统计发现,美国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90.44%[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比也超过90%[3]。因此金融工具计量规范成为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计量使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分析会计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对资本监管的潜在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计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资产和15%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4]。毕马威(KPMG)针对欧洲大型商业银行的统计结果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占所有金融资产和所有金融负债的比率最高超过70%、最低约为20%[5]。上述统计数据说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普遍占有较大比重。表2整理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确认位置及对监管资本影响渠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每一报告日均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项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实施公允价值选择权)。依据计量结果确认位置的差异,这些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组,第一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第二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权益的项目。按照当前的资本监管规范,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将计入权益的金融工具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予以剔除,因此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对监管资本核算没有直接影响。
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仅限于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具体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ong(2011)参照美国十大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和负债占比以及相关财务比率编制了一份简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假设该银行本期收益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东分配该收益且假设没有税收负担[6]。这份资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调整后予以采用,见表3。从表3可知,该银行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损益、从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金融资产金额为2500万元,在所有资产中占比为25%。出于简化分析和突出影响程度考虑,假设该银行其他资产和负债数据保持不变,仅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设定增值20%和贬值20%两种情况,观察这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据该银行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期初数据”对其盈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然后依据相同标准分析在金融资产升值和贬值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潜在影响。美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主要关注“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和“核心资本/杠杆比率”三项指标,据此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五档:资本十分充足、资本适当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①计算上述三项指标还需要了解该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数据,它是各项资产乘以各自风险权重后的总和,本文假设该数据为7500万元。这样可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升值和贬值20%情况下该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见表4。从表4可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对商业银行获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
从获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的获利能力为15%;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从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8.6%,“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8%,“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6.19%,属于“资本适当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4.7%,“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1.3%,属于“资本十分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2%、“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3%,“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03%,属于“资本严重不足”,该银行将被接管,面临破产清算或兼并的命运。SEC(2008)统计表明,25%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是美国商业银行普遍情况,欧盟大型商业银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表3确定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规模并非脱离实际。以上分析的金融资产计量规范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影响可总结为三点:(1)使收益大幅度波动;(2)使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动从而引发监管风险;(3)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即在经济下行、金融资产市值下跌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经济上行、金融资产市值上升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这一结论解释了为什么银行家们一直对拓展公允价值应用强烈抵制,因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动预示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资本成本,而由此引发的监管资本违规风险更难以应对。因此,欧洲中央银行(2004)将拓展公允价值应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动性”问题列为公允价值六大罪状之首[7]。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金融危机期间公允价值会计会备受关注,因为经济下行期间其负面影响远远高于经济上行期间其正面影响。
(二)金融资产分类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是通过影响计量规范选择以及计量结果确认位置而实现的,也是通过影响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规模而实现的。如果商业银行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大,则对资本监管影响大,反之则小。从这个角度看,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与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具有一定选择空间,二是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可行使重分类选择权。这里有一个说明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划分结果对监管资本影响的客观证据[8]。在SFAS115颁布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纳入监管资本核算的。①据此,按照SFAS115划归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都要计入监管资本。但在SFAS115生效9个月后,银行监管机构突然宣布调整监管资本核算制度,将划归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允许商业银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前期分类的金融资产投资进行一次性集中调整。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金融资产分类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具有重大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商业银行强烈要求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案例进一步佐证了金融资产分类对监管资本的重大影响。SFAS115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规范比IAS39宽松,前者允许对所有类别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后者禁止对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危机期间的价值下跌直接计入损益,对监管资本的侵蚀性最强。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金融资产市值大幅度下跌,欧洲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面临很大压力,它们游说金融监管机构向IASB施加压力,要求欧盟商业银行也能向美国银行一样可以通过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方式将未实现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从而降低监管干预风险。Fiechter(2011)发现,在重分类限制放松后约有1/3欧盟商业银行实施了对原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处理,重分类资产金额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3.9%,占权益账面价值的131%[9]。这说明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三)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因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金融资产减值对资本监管影响可划分为两类,一是贷款减值的影响,二是其他金融资产减值的影响。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该类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例高,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充足水平影响大。当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在资产负债表上该准备冲减贷款资产总额,在损益表上该准备冲减税前利润,它既影响资产又影响收益。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削弱一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扣减项;二是可能计入二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增加项。但由于税收的存在,扣减项与增加项的金额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业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100美元(适用所得税率是40%),其税后利润减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权益和一级资本均减少60美元;但因贷款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产,使二级资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仅没有侵蚀监管资本总额,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这一例子说明,在没有其他限制情况下,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会提升其监管资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要求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在这一限制条件下,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会出现三种情形:(1)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远低于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会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2)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受影响的方向取决于计入二级资本金额是否超过计入一级资本金额;(3)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已超过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不受影响,总资本受到负面影响,程度与一级资本相同。
这说明,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不是开放式的,监管机构为鼓励商业银行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允许部分计入二级资本的政策使两者关系复杂化,但由于金融资产减值处理涉及估计和判断,商业银行利用这种关系操纵监管资本可能性仍存在。这种监管资本操纵的基本规律是,在面临监管资本压力情况下,如果新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利用超额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方式增强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种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总额有增量贡献;如果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不提或少提贷款减值准备,即使预示贷款减值的事件已发生,以防这类会计处理进一步加剧监管资本压力。Ng(2014)对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商业银行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情况研究发现,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或超过监管限制标准的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动机远低于其他银行[10]。这一证据说明,商业银行了解和重视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并将其作为应对监管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从表5可知,贷款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很高,美国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欧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国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1961.6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2.96%;欧盟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2137.4亿欧元,占贷款总额的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占贷款总额2.96%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欧盟占贷款总额1.5%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美国商业银所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程度较大,约是欧盟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的两倍。Sanders(2010)将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主要商业银行支付股利数据与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数据对监管资本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15.36%,支付股利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6.15%[11]。贷款减值准备的负面影响超过支付股利影响的两倍。
这进一步说明贷款减值准备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是非常大的。除贷款之外,其他涉及减值问题的金融资产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等。在这些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由于审慎过滤器作用,这些变动不影响监管资本核算;但如果商业银行确认这些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在美国这些减值还要是“非暂时性的”),相关减值损失要从权益中转入损益,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负面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不确认价值变动,但如确认减值则要将其计入损益,也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负面影响。与贷款减值不同的是,上述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如确认发生减值,均直接将该减值计入损益,只会对监管资本产生负面影响,而不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与贷款减值相同的是,这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主要依据估计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也可能利用相关减值操作影响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欧盟商业银行合并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金额及其减值数据。在这三年中欧洲所有商业银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平均金额分别为16428.5、2601.8、1732亿欧元,所确认减值损失平均金额分别为125.4、2.8、4.8亿欧元,减值损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别为0.77%、0.1%、0.28%。从这三年数据看,欧盟商业银行在2008年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渐减少,这与欧洲金融市场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机,其后逐步恢复的基本经济形势一致。三类金融资产每年合计的减值金额分别为248、110.3、41.2亿欧元,远远小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三类资产每年计提减值比率平均为0.67%、0.35%、0.13%,也远低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比率1.37%、1.56%、1.57%。这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三类金融资产合计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的影响远低于贷款减值准备的影响。随着经济形势趋好,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对监管资本影响还有进一步减小的趋势,但贷款减值的这种趋势并不明显。
(四)SPE并表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除了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范之外,另外一些对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规范是与“特殊目的主体”(SPE)并表相关的会计规范。这些规范界定商业银行的某些表外业务是否应并表列报,进而确定它们是否应纳入监管资本核算之中。在商业银行各类表外业务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对资本监管核算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某些时期,这种影响还可能是持续性的,因而受到广泛关注,焦点是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之目的而创设的SPE是否应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通过使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商业银行能够将一些风险资产出售给名义上的独立主体,从而将风险资产转化为无风险资产。在会计规范允许上述业务表外处理情况下,这一操作会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国相关会计规范变更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管理影响时所列举的例子生动地描述了上述情况,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样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之前的财务状况,下面是该银行利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步骤以及完成后资本充足水平变化情况。第一步,该银行设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该银行向SPE注入37亿美元资金,其中:0.5亿美元以权益投资方式出资,36.5亿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这些资金的来源是:15亿来源于自有资金、22亿来源于联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据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美国相关会计准则,如果权益资本的10%来源于非发起银行的投资方,则在财务报告日发起银行不需对SPE并表操作;为此目的该银行为SPE融得第三方权益资本800万美元(第三方权益投资为权益资本总额的13.7%),使其成为了“符合条件的SPE”,无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该银行将36.5亿美元贷款出售给SPE,对方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步,SPE以贷款资产为基础发行过手型债务抵押证券,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第四步,SPE用发行证券获得收入偿还该银行的短期借款,该银行在收到该笔资金后偿还联邦基金借款(22亿美元)并新发放贷款(36.5亿美元)。
在创设SPE之前,样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①,达到资本监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在创设SPE之后,该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为5.8%,因为对SPE进行权益投资和发行短期贷款,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增加的金额为37亿美元)。但当该银行完成向SPE出售36.5亿贷款交易之后,其资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复至最初的水平,因为这一操作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减少了36.5亿美元。在完成贷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发行基于贷款资产现金流量支持的债务抵押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回笼资金,有能力偿还创设银行的短期借款。样板商业银行因出售贷款现金资产大幅度增加情况,可以偿还联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贷,假设此次放贷量为36.5亿美元,现金余额再次下降为11.74亿美元。在二次放贷之后,样本商业银行因风险资产增加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这种资本充足水平恶化的情况在样本商业银行再次向SPE出售贷款资产(假定金额与二次放贷量相同)后恢复正常,见图1。理论上讲,在商业银行创设SPE之后,通过“出售贷款资产回笼资金发放贷款出售贷款资产”的循环无限制地扩充社会信用,而由于相关会计规范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SPE进行表外处理,使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不会因资本充足水平监管限制而受到影响。这一情况说明,会计制度通过影响资本监管核算间接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决策行为。 已有研究文献(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业银行创设SPE的目的时,重点关注隔离风险资产和获取流动性两个方面[13]。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隔离风险和获取流动是紧密相关的。通过创设SPE并出售贷款资产,商业银行在剥离风险资产的同时回笼了资金,为进一步放贷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如果会计制度不允许对SPE进行表外操作,则商业银行会因资本充足水平限制而无法进一步放贷,获得额外流动性的意义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如何通过完善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相关会计规范以限制商业银行资产剥离行为,进而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充社会信用,成为金融监管与会计制度关注的焦点。
四、结论
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受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双重约束。会计制度能够通过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对资本监管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演变成市场顺周期性的一种推动力量,因而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理解和认识会计制度影响资本监管的渠道不仅能帮助我们厘清这些热点议题的实质,而且也能为监管机构设计有效应对策略提供借鉴。2008金融危机以来会计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封杀符合条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类标准、基于未来预期损失的贷款减值操作准则等。这些会计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动力,除了某些会计规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机期间充分暴露急需调整之外(如允许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机期间这些会计制度对银行资本的负面影响遭到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诟病,它们游说政治家强迫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一些应急反应,从而减轻或终止这一负面影响。但政治家们把会计制度视为金融市场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深思。虽然银行资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财务报告数据,但银行监管机构有许多灵活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如使用审慎过滤器等。为什么监管机构不在监管资本规范方面做出应急调整而将矛头对准会计制度呢?另外,会计制度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多重经济后果性,监管机构仅为稳定银行资本之考虑而推动会计制度调整是否会伤害其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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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给“资产较重”的中国银行业提出了较大挑战,也给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正因如此,有关优先股的讨论一提出,市场反应甚为激烈。
资本缺口或显著增大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保持了较快速度。其中,信贷更是一度超常增长,带动整体的表内风险加权系数逐步上升。从16家上市银行的数据看,平均风险加权系数(简单算术平均)已从2008年的0.44提高到2012年底的0.58。规模扩张加之风险权重上升,使银行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所幸的是,银行一直维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内源融资能力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外部融资的依赖。从道理上讲,以利润留存作为最主要的资本补充渠道,有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过,考虑到目前的内外部环境,这种状态是否可以持续,仍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从现有的研究看,如果假定银行可以维持目前的状态,即净息差水平、风险加权系数、贷款增速以及分红水平都不变。那么,在未来几年中,主要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基本可实现资本的内源自足(战略上有继续扩张愿望的银行除外)。但考虑到利率市场化可能对净息差产生的重大潜在影响,以及清理影子银行业务会导致一些表外信贷回表,银行的内生资本补充能力或会受到较大削弱,资本缺口将显著增大(包括上市银行在内)。当然,缺口的大小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影响程度密切相关,但不管怎样,银行业以及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压力都会大幅上升。
面对日益强化的监管要求,除银行通过自身调整和转型进行积极应对外,监管方面的创新也是重要的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资本工具创新探索
监管创新的一个方面是从资本补充角度入手,探索创新的资本工具。2012年底,为配合《办法》的实施,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和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等两类创新产品。通过在合同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这些工具在特定的触发事件下,可自动减记或转股,以此来吸收银行的风险损失,由此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资本的属性和功能。
相比较而言,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易于理解,且实施起来相对容易,目前已有许多银行开始在做相关的发行准备。至于减记和转股型一级资本工具,路径则一直不太清晰。应该说,优先股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供讨论的选择方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普通优先股,而根据《办法》所规定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核心一级资本“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仍无法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只能划入其他一级资本。如前所述,对于监管达标而言,其他一级资本所能缓释的资本补充压力相当有限,不会超过风险资产的1%。就此而言,未来或许还需要在优先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条款,方能实现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创新的突破。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围
监管创新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此调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在国际银行业的实践中,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实现风险资产出表,早已成为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从2005年开始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从2005年至2008年,共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家债券市场发行过668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之后,因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度陷于停滞。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批,截至目前,已有6家机构发行了228亿资产支持证券。
从运行情况看,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投资者范围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仍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投资机构以银行为主,相关信用风险仍在银行体系内流转,未能真正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二是基础资产仍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导致市场供给相对不足;三是交易结构相对复杂,成本较高,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四是登记托管方面存在分割,监管协调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市场的有效运行。
上述制约因素以及相对缓慢的试点进程,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远不能满足银行业的庞大需求。也正因为此,在过去几年中,许多类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开始暗流涌动,且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并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的扩大和常态化已迫在眉睫。
第二支柱评析
众所周知,如下两个国际规定得到了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认可:第一,巴塞尔委员会的框架文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中包括第二支柱中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第二,欧盟法令草案,它要求在欧盟成员国内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国际活跃银行集团,通过四项主要原则,确定了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原则一是从银行角度讲述银行必须遵守的规定;原则二到四讲述监管当局要达到的标准。
原则一
第二支柱的“原则一”要求银行制定一套程序,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整体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简而言之,这一程序被称为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ICAAP)。与第一支柱(规定银行如何计算监管资本)相比,第二支柱原则一重点关注银行的内部方法和程序。这样,除了一些定性要求外,银行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来设计其内部资本充足率程序。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的最终责任在于高级管理层。对于资本需求,资本水平等等,高级管理层必须制定战略目标。
稳健的资本评估。这是内部程序的核心特征,并且规定,把资本和所有重大风险的大小联系起来,不仅现在适合,也要在今后一段时间适合。
全面风险评估。与第一支柱不同,第二支柱中的各种风险是没有范围的,但是应该适合每家银行的需要,必须涵盖流动性风险和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甚至第一支柱涵盖的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的,如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
剩下的两个特征是“监控和报告”以及“内部控制检查”。
从全面的角度来看,内部程序及其计划部门必须确保,实施经济资本模型要尽量符合有关规定。通过考虑各种风险的不同特征,数学模型把银行的资本和银行业务活动承担的风险紧密联系起来。然而,只有国际活跃银行才有足够的资源建立这样复杂的系统。一些大型德国银行集团正在使用的是经济资本模型。
原则二
尽管原则三和原则四与监管资本比率有关,在第二支柱中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原则二中。
根据原则二的规定,监管当局应该审查和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资本政策,以及银行监控和确保遵守监管要求的资本比率的能力。如果监管当局对这一过程的结果不满意,就应该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
在实施这一原则时,监管当局必须评估,在内部资本程序中,银行是否考虑了各类重要的风险。此外,监管当局将检查银行如何使用计量的风险,例如,怎么设定(信贷审批)限额。就经济资本而言,监管当局希望评估其构成。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银行的每笔经济资本是否能够充分涵盖非预期损失,银行是否使用经济资本管理其风险。
第二支柱中争议最大的可能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持有超过第一支柱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即风险加权资产的8%)。这一特别监管方法的理由是,确保各家银行经营中资本充足。
欧盟法令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欧盟文件在许多方面没有提出新的内容和额外的规定,主要是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文件转换为欧盟法律,但是在实施对象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欧盟法令一旦实施,将不仅要求大型银行,同时要求整个欧盟的所有银行,实施内部资本充足率程序。正如我刚才所讲,实施内部资本充足率程序的方法,就是开发经济资本模型。
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该项原则认为,程序和策略必须适合银行业务的性质、大小、规模和复杂性。在实际中,小银行不必建立十分复杂的模型。
对监管当局而言,“适宜性原则”也是有效的。对银行的监管活动,应该考虑银行的具体情况。
面临的问题
内部计量方法的审批
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内部计量方法的跨境审批程序。这个问题不仅德国存在,其他国家也有。这个问题对于几乎所有涉及国际业务的银行都很重要。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不改变各监管当局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一家银行要使用高级法(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则可能需要获得几家监管当局的批准。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单个或次级并表的基础上,母国监管当局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可能需要进行审批。因此,对于大型国际活跃银行,业务涉及的国家越多,则需要获得审批同意的监管当局数量越多。为了减轻银行和监管当局的负担,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各国监管当局之间需要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和协调。有鉴于此,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6条高级原则,这些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新协议实施小组制定。显然,这些原则并没有触及各国监管当局的法律责
与巴塞尔文件不同的是,欧盟法令草案第129条建议,在审批程序中,改变各国监管当局的法律责任。其思路是,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充分协商、共同完成审批工作。而且,他们应该在6个月内对有关申请做出共同的决定。如果在6个月内不能形成共同的决定,母国监管当局将对有关申请单独做出自己的决定。虽然我认同欧盟委员会的此种提议,但我也发现其中存在以下问题:
1.利益冲突。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在权利和责任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一方面,对于整个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方法,母国监管当局拥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东道国监管当局确要负责其辖内的金融稳定。
2.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相对于外资银行的分行或子行而言,本土银行在竞争中可能处于劣势,因为本土银行要达到不同的资本要求,而外资银行则从其母国监管当局获得批准。举个例子,东道国监管当局不允许其本土银行使用高级法。
此外,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如果不愿意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的决定,可能要求其辖内的外资银行子行持有第二支柱要求的额外的资本。这样,现行的欧盟法令中强化母国监管的思路,就会大打折扣。
对于欧盟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而言,欧盟法令可能不尽如意,因为在欧盟之外有一些拥有重要金融市场的国家,并不执行欧盟法令。当然,那些国家也许会接受欧盟法令草案第129条中的思路,但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因此,欧盟法令129条的执行,可能会造成欧盟成员国和欧盟以外国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比不公平更加严重的情况是,欧盟以外的一些国家不允许辖内银行使用第一支柱中的各种方法。
德国银行体系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德国银行系统的特点是高度分散。截至2004年12月,在德国有2400家银行(信用机构)。其中绝大多数是全
能银行(Universal Bank),银行业务范围很广。例如,与其它欧洲国家相比,5家最大的银行(信用机构)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荷兰为84%,法国为47%,而德国仅为25%。在另一端,2000多家德国小银行的市场份额仅为20%。那么,这种情况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什么影响?可以得出以下两个主要结论:
首先,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适用于所有银行,而不仅仅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
第二,德国银行之间相互竞争,但他们在规模和风险管理方面大不相同。为了允许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适当的灵活性,我们打算允许实施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所有的信用风险方法和操作风险方法。我们并不强求大银行使用内部评级初级法或高级法。银行自己做出选择。当然,我们认为,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内部评级高级法比较适宜。
去年夏天对德国所有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国际活跃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德累斯登、巴伐利亚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西德意志州银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准备于2006年底(实施日)实施高级法(至少部分资产)。至于小银行,我们预计有460家也于2006年底使用内部评级法。大家也许要问,怎么有这么多的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答案是一些银行业协会向会员机构提供集中开发的风险计量方法,信息技术服务(IT),违约信息等。对于银行而言,这种方式非常有效,可以节约成本和促进信息(如违约数据)共享。这样,银行和银行协会共同努力,保证了整个国家的信用供给。
第二支柱在德国的实施
在德国,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制定的监管条例要同时满足有关标准。我们制定的规则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一方面要促进大银行建立复杂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模型;另一方面要防止对中小银行的负面影响。从过去25年的经验看,对银行的信贷业务和交易活动的最低要求显示,我们制定的条例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范围广,包括风险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德国实施第二支柱也需要有全面的认识。这就是出台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考虑。对于银行内部资本程序定性要求的实施规则,要具有灵活性和前瞻性。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欧盟法令,风险管理要求银行管理各类风险。具体说来,风险管理最低要求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风险管理最低要求
从“最低要求”一词来看,风险管理最低要求定位在良好的作法上。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程序,只要符合良好作法,就可以算作充分了。因此,良好作法是所有银行风险管理符合最低要求。当然,大银行应该力求达到最佳做法的要求。
除了定性要求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包含一些非常具体的条款,涉及证券化或内部评级法的压力测试,以及一些计量利率风险的定量规则。所有这些都不是风险管理最低要求的内容,因为涉及银行更加高级的方法,或不符合最低要求的概念。最低要求在本质上仅仅是定性的。但是,对于大多数德国银行而言,如果符合风险管理最低要求,那么也就一定符合第二支柱的要求。
德国金融监管署(Bafin)于2005年2月公布了风险管理最低要求草案第一稿。监管人员、银行代表、行业协会和外部审计师组成的专家组,正在认真讨论,力求今年6月提交第二稿。风险管理最低要求,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将于今年12月份正式出版。银行可以在2006年进行准备,一并于2006年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起实施。
德国的监管实践
德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德国银行监管是一个双重体系。也就是说,有两家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一是德国央行,另一个是德国金融监管署。德国央行负责日常监管,如信息收集、定期分析财务报表、月度资产负债表、大额贷款报告等,现场检查(作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程序的一部分)。通过这些工作,德国央行把对资料的分析和发现的问题提供给德国金融监管署。德国央行进一步向德国金融监管署提议监管行动。德国金融监管署负责所有法律行为,特别是:发放和撤销营业执照、关闭银行、限制银行业务范围等。
从两家机构的组织结构来看,现在德国金融监管署和德国央行之间的责任分工比较合理。德国央行在全国有9个派出机构,而德国金融监管署则没有派出机构。随着现场检查日益重要,以及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加强沟通(这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德国央行的派出机构发挥了更大作用。因此,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涉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由德国央行负责。另一个原因,刚才已经提到了,德国银行业的集中化程度不高,许多城市都有一些大银行。因此,德国金融监管署,由于没有地方派出机构,难以执行日常监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德国金融监管署也进行自己的现场审计。德国金融监管署审计的重点往往是:预计需要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管的重点
我们监管的重点还是放在关系到金融系统稳定的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由于德国中小银行众多,我们不打算对所有银行每年进行全面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
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评估程序,不仅仅是检查银行内部资本程序的实施(第二支柱的原则一,即风险管理的最低原则)。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保银行遵守第一支柱。
检查和评估
去年,德国金融监管署和德国央行起草了内部评级体系审批程序。目的是尽早做好准备,对内部评级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去年夏天的调查显示,有460家银行计划使用内部评级法,监管当局面临一项艰巨任务,特别是许多银行有可能同时提出要求审批的申请。因此,去年底我们就向银行发放了申请表和指引,以方便申请使用内部评级法。考虑到申请的银行很多,很重要的一点是,从现在到欧盟法令开始生效的这段时间内,将审批和检查工作尽量平均安排。
如果某一评级模型要获得批准用于计算监管资本,则须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验收。这就是说,对于一家中小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使用其行业协会开发的标准模型),对申请人作一次抽样检查就够了。对于大银行而言,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审批检查,因为要评估各银行的不同的评级模型。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绩效; 资本监管; 非利息收入; RAROC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有多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对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实施更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我国银行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陆晶晶[2]提出中间业务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银行资产、不受存贷利率影响、风险小、服务形式多等优势,成为银行收益新的增长点和银行未来重点发展业务。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逐渐意识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纷纷积极开拓非利息收入市场。李浩然和马晓娇[3]通过比较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发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稳定银行收入,降低银行风险,而有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发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够达到风险分散效应,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综上所述,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于银行的绩效都有一定的影响,分析研究这两个因素,可以为我国银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加快调整银行的业务方向,从而有益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大部分学者分别从资本监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个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其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吴玮[4]研究发现在实施资本监管后,银行对贷款加强监管,使不良贷款率降低。另外,资本监管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银行会减缓扩张贷款业务,这使得银行利润主要来源大大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认为近几年我国银行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压力下,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但对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有较好的监管效果。许友传[6]在对57家银行有关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尽管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蒋莉[7]认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对我国16家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手续费佣金收入相关性比较显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银行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娄迎春[8]通过实证分析法对银行绩效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认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笔业务平均承担的费用过高所致。王珊珊[9]通过考察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资产收益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段玉琴[10]的研究结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但对国有银行绩效的影响并不如股份制银行明显;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稳定银行收入。尹超[1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得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正影响。通过发展非利息业务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合理的途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很少考虑外部因素即资本监管和内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考虑对银行经营绩效影响时,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风险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较少从盈利和风险综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银行的绩效。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业银行年报。选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2007―2014年度的数据,涵盖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两大主要的商业银行类型。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样本银行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绩效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比较,所以本文考虑采用变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变量的选取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整体业务收入比例作为衡量银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标(NIR),采用资本充足率(CAR)作为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而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同时,选取银行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解释如表1。
其中,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绩效的指标,综合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参考窦尔翔等[12]的计算RAROC的方法,即假设ROC等于ROE,分别取各银行的移动标准差(3期移动平均)作为计算RAROC的分母,以权益收益率(ROE)作为分子,从而计算出各银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构建了以下指标,以反映经过风险调整的银行盈利能力,见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银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权益收益率的移动标准差,RAROCi,t表示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4、表5是样本银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较好,样本银行中的资本充足率(CAR)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达到11.84%。
2.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业收入的比例(NIR)相对不高。样本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国外大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均值来看,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的占比最大,比值为31.58%,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从中央银行分得了国际结算业务这一有竞争力的非利息业务的缘由。非国有控股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银行,达到19.90%,浦发银行占比最小,为9.62%。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较大,非利息业务发展不平衡。
3.样本银行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平均为12.90%,银行权益收益率(ROE)相对较低。权益收益率是上市银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标,样本银行ROE均值仅为18.62%,上市银行整体绩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的ROE值最大,为30.03%,华夏银行的ROE值最小,为11.20%,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绩效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业银存在差异。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兴业银行,达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银行,ROE值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说明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银行绩效指标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纯绩收益效指标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也说明了考虑风险的必要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计算ROE时的净利润没有像计算RAROC时的经济资本那样考虑是否真实反映了银行当中存在的不同风险。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虑风险的RAROC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了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银行规模即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利用EViews 5.1软件对前文公式(1)的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该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的显著性检验。CAR的系数通过T检验,并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但是同时影响的程度比较小,从上面的结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数为正,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以上回归结果说明,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CAR要求的提高,资本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为信贷业务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稀缺资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而不仅减少了不良贷款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成本,也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资本监管对银行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
回归结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的收益系数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检验的不显著,说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结果与蒋莉[7]的研究结论一致。当前银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动性比较大,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内部构成因素还不够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受非利息业务成本因素的影响。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与银行绩效关系不显著。
从表6中还可以发现,所选择的控制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资产总额自然对数(Y1)的系数通过了T检验,是显著的,说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的受到资产规模影响。Y1的系数为正,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跟银行的资本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Y2)的系数也为正,对银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T检验不显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自然对数(Y3)系数为负,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不显著。
(二)基于不考虑风险的ROE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进一步采用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替换公式(1)中的RAROC,探讨CAR、NIR等变量对其的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归的结果表明该模型调整的拟合优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评估方法,调整的拟合优度达到0.323832,拟合优度相对较低,模型比较不理想。同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通过F检验,CAR、NIR、Y3对ROE的解释并不显著,没通过t检验的显著性检验,用ROE的模型没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个更好的绩效指标。
值得关注的一点,在此次模型检验中,资本充足率(CAR)的系数为负数,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CAR)跟权益收益率(ROE)负相关,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银行绩效和利润。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提高银行绩效。这主要是由于在计算ROE时只反映了绩效当中的收益因素,没考虑风险因素。相反,RAROC考虑了风险因素,解决了ROE指标存在的单一问题,这表明运用RAROC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通过风险调整测算的RAROC指标更能准确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增强了其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五、结论
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综合考虑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RAROC综合反映绩效中的收益和风险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监管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而与纯收益指标ROE不相关。随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仅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有所下降,还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速度,使银行主要营业收入――利息收入缩水,但同时也促使银行从粗犷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降低了经营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之间没有显著性的关系。从参考的文献中,可以发现蒋莉[7]和娄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没有显著性关系的结论。但是当他们考虑细分不同类型非利息收入时,却可以发现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份额对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正效应。这一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非利息业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发展还未能够构成规模经济,不能为商业银行绩效带来显著效应,提高银行绩效。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非利息业务的拓展,加强银行自身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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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短期资本;冲击;监管
作者简介:毛红燕(1968-),女,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防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5-0083-03 收稿日期:2007-07-10
一、我国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的界定及测算
传统国际金融学对国际短期资本的定义是指借贷或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第4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短期资本解释是:见票即付的资本或合同原定偿还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资本,包括货币。同时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分为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由于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严格区分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所以,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中取消了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的分类,将资本项目更名为资本与金融项目。现实经济中,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度越来越大,流动性极强的短期资本对经济的冲击越来越明显,因而专门探讨短期资本的问题很有必要。目前一般的观点是,流人的资本在未来一年内能够逆转回流的为短期资本。所以本文中的跨境短期资本,从主体讲,既包括居民的也包括非居民的;从流向讲,既包括流入也包括流出,即通常讲的外逃;从透明度讲,既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在内的,也包括表外的未统计在内的。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目前在全球货币市场流动的各类短期资本至少有7万亿美元,每天有相当于1.2万亿美元的游资在全球寻找投资机会。短期资本通常采取商业票据的形式融资,或者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交易,或者以存款方式套取利差,或者投资外国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虽然债券和股票是长期或无限期的证券,但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其具有流动性,因此债券和股票投资也属于短期资本流动形式。适度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对资本流入国来说,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但如果任其蔓延,必将对经济造成巨大危害。因此各国普遍对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加强管理和规范。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短期资本流动的测算方法有:(1)直接测算法。直接测算法亦称卡丁顿法或国际收支平衡表法,该法直接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采集数据,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测算方法。这种方法的公式是:
游资(Hot Money)=私人非银行部门(非官方部门和货币当局)的短期资本项目+错误与遗漏项目由于很多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缺少私人非银行部门的短期资本项目,因此世界银行经济学家Stijin Claessens和DavidNaude对卡丁顿方法进行了修正。即
游资1=-[其他部门其他资本项目+误差与遗漏项目]
游资2=-[其他部门其他资本项目中的短期资本项目+误差与遗漏项目]
游资3=游资1-股票和债券投资虽然债券和股票是长期或无限期的证券,但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其具有流动性,因此债券和股票投资也属于短期资本流动形式。后面计算采用游资1的公式。总体说卡丁顿法可能会有国际收支表以外的漏报,所以它基本上反映了短期资本流动的下限。(2)间接测算法。主要包括世界银行法、摩根担保法和克莱因修正法。以采用最多的世界银行法为例:
短期资本流动额=(外债增加额+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经常项目逆差+官方储备增加额)这种方法将长期资本流动引起的短期资本流动考虑了进去,所以可能会出现多报,但反映短期资本流动的上限。(3)混合测量法。此法由杜利(Dooley,1986)和汗(Khan,1987)等人提出。以间接测算法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稍作调整。国内学者对资本外逃测算时大多采用以间接测算法为基础,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作调整的方法。例如将资本外逃额度加上“进出口伪报额”,“进出口伪报额”是我国海关所报的进出值与贸易伙伴国海关所报的进出口值的差额。但笔者认为其中有很大程度的转口贸易在内,而转口贸易是已计入进出口值的,所以这一调整数据有待商榷。本文采用卡丁顿法和世界银行法计算出如下结果:
从表1、表2和图1可看出,虽然两种计算结果有所差异,但基本反映了我国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的大体趋势和特征,那就是规模递增性、剧烈波动性和双向流动性。具体可分为5个阶段:(1)1982年~1989年,规模不大,以少量资本外逃为主。(2)1990年一1996年,资本外逃逐步增加,每年约100~200亿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制度的转轨,大量国内资本利用贸易、非贸易和海外投资渠道,将资本转到海外。部分腐败分子转移其非法收入,部分企业通过维尔京等离岸金融中心转移国有资产。(3)1997年~2001年资本外逃迅速增加,维持在历史高水平,最高达800多亿美元。1997年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东南亚各国货币贬值幅度巨大,国内外对人民币的贬值预期加大,出于保值的需要,大量的资本流出。(4)2002年~2006年短期资本流动剧烈起伏,并且内流和外流交替出现。一方面,2003和2004两年,出现资本内流超出资本流出,在中国经济一直保持强劲增长和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的背景下,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强烈,更多短期国际资本到中国寻求盈利机会。且2003年实行了QFII,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外国机构投资者经批准可以直接投资A股和国内债券市场。同时一部分先期外逃资金出现回流,成为资本内流的重要力量。国家外管局公布的最近12年短期外债情况显示,在2001年以前,我国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比例在10%左右,但是最近几年却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2005年这一比例超过了55%。直到2005年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这股涌入的势头才有所缓解。另一方面,2005年~2006年,资本流出又占居上风。在我国资本账户的开放度加大的情形下,2004年国家试行QDII,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跨国公司可以对境外子公司放款,并陆续出台了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企业对外投资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允许社保基金投资香港证券市场,这样部分企业和个人开始通过这一合法渠道进行非法资本转移,资本外逃进一步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有相当部分属“迷失资金”1在境内滞留,对人民币汇率仍持观望态度。国家外汇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6月末企
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比2005年末增长27%,账户保留外汇的实际数额占核定总限额的23%。2006上半年,境外直接投资协议投资笔数增长28.2%,金额增长76.3%。
二、跨境短期资本的风险监管思路
(一)加强对短期资本的监管工作。首先,我们不宜过早全面开放资本项目。Eastedy(2000)和Rodrik(1998)的研究发现,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与经济增长无关。Edward(2000)的研究表明,在较低收入国家资本项目开放度与经济增长负相关,但随着收入的增加,两者逐渐变为正相关。所以我国不宜过早放开资本项目,加强对短期资本的监管很有必要,要将外汇管理重点由经常项目转向资本项目,抓紧研究制定与并购重组、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新方式相配套的外汇管理办法。其次,加强居民和非居民两方面短期资本的监管。当前国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短期资本,和国际热钱一样,也会干扰货币政策操作、引起外汇市场动荡和币值不稳定,更容易钻制度和管理的漏洞实现资本的跨境流动,因而危害性更大,所以外汇管理应尽快从监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交易为主转变为以监管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主,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对境内机构主体借用短资的流量进行控制,改变现存量控制的管理模式,设定风险指标,对机构主体年流出入外汇短期资本与全部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定,同时对境内居民个人大额资金收支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进行特别申报。再次,重视事前预防。在没有遭受国际资本投机性冲击以前,应明确表示本国在发生金融动荡、有关指标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将对短期资本流动实行控制。这可使投资者认识到控制是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政策决定,提高对风险的心理承受力,从而保持对该国政策的信心。
(二)提高政策对风险的承受力。为防范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负面影响,多数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征税、无补偿准备金要求、规定资金在境内最短停留时间、外汇指定银行制度、实时全额清算系统等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根本上说,有效防范国际短期资本冲击的关键,是要选择好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开放战略和资本流动管理制度,增强本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政策工具的合理搭配。国内货币供给与外部关联增大,因此,协调好稳定汇率与吐放基础货币增量的关系,保持灵活的汇率机制和充足的外汇储备,较高的外汇储备对减少投机性资本的冲击有益。灵活的汇率制度,使短期资本流入、流出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成本提高,对抑制短期资本有益,同时在资本流入减少的情况下,缓解了外汇储备的压力。在财政政策上,可以运用财政政策抵消增加货币供应带来的通货膨胀压力,维持均衡的汇率。另外,可采用征托宾税的办法。由银行预扣5%的金融交易税,如一年内不汇出,可全额退税,由此可增加投机成本,从政策效果上,既抑制了短期资本流入,又不影响长期资本流动,减轻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破坏性影响。
(三)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由于香港的特殊地位,大量短期资本通过香港金融市场投机人民币获益。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能反映内地市场的港元资产来间接获益。短期资金在香港以港元买卖和持有具有大陆背景的公司而获益。另一种方式是,外资先在香港短暂停留,然后通过香港路径进入内地。自2004年6月美国进行加息周期以来,港元和美元利率差异逐渐明显。至2004年11月美联储第4次加息0.25厘时,香港货币市场的存贷款利率不但没有按联汇制的惯例上浮,反而多数银行下调最优惠利率0.125%,同时降低储蓄存款利率0.115%,这是自香港1983年实行联汇制以来,港美利率走势首次出现背离2。所以要重点关注香港市场,加强与香港监管当局的合作。另外,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增加,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管制难度越来越大,因为投机者总能利用各国的政策的漏洞找到规避的手段。因此各国政府有必要加强合作,协调有关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政策。充分利用IMF和世界银行提供的信息,将国际资本流动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金融危机;资本外逃;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54-01
1 金融危机与我国资本外逃关系分析
金融危机和资本外逃相互影响的关系,资本外逃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也会加剧资本外逃,从而一个恶性循环,对经济造成恶劣的影响。
首先外国资本外逃的走势,主要取决于我国是否具有富有弹性的汇率安排、成功的贸易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康的宏观经济制度,以及成功彻底的国内企业改革。在当今我国金融机制比较脆弱,市场机制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趋利避险动机的驱动或突发事件,大规模资本外流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外资流入突然逆转,大量外汇资源流失,严重时还会引发诸如墨西哥和阿根廷等国的金融危机。
从下表可以看出,我国资本外逃的情况还是很严重的,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表1 单位:亿美元
项目年度外资规模外汇储备规模资本外逃规模资本外逃所占外资规模比例资本外逃所占外汇储备比例
2005年7005432802113.26%14.72%
2006年8328756845115.32%9.89%
2007年12001.25万1276116.21%9.98%
2008年12351.9万1345116.26%8.56%
(数据来源IMF出版物《国际金融统计》,《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各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国际收支统计年报2005》,《国际收支统计年报2008》。
其次,金融危机会加剧我国资本外逃。金融危机加剧资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是,
(1)虽然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整个金融业还处在比较压抑的阶段,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的价格管制、市场准入等管理还比较严格,这造成了人们对自己持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担心。
(2)与此同时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是次贷危机所引起的,从而造成了通货紧缩和失业加剧,从而造成了企业出口的下降,资本利润率的下降以及人们消费能力的下降。可见,资本增值能力的下降,必然会伴随资本大规模的转移出境。
从表格中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2008年的资本外逃规模比2007略有上升,这充分说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了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危机爆发的程度,并不像美国来的那么严重,因此资本外逃的规模上升的并不是很大。但还是间接证明了,金融危机会加剧资本外逃这个基本论点。
2 金融危机下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2.1 紧缩效应
国内储蓄和外汇的恶性输出,是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表现。资本外逃会造成国内储蓄和外汇的流失,从而造成国内投资低迷,资本短缺、经济建设受阻,从而从长期来看,将会影响经济和就业的增长。
2.2 收入分配效应
所谓收入分配效应,就是在一个具有大量外债的国家,资本的拥有者可以以本币价格购买到流入本国内的外汇资金,从而实际上享受到了“隐性补贴”,而在政府需要偿还外债的时候,一般的政府会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从而造成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损失,则由国内持有本币的人群来承担。
由此可见,在资本外逃过程中,持有资本多的人(即富人)是受益者。而国内低收入者将会成为资本外逃的受害者,从而造成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收入分配效应。
2.3 财政效应
首先,政府通过对外借债来弥补资本外逃引起的融资不足。一旦无法继续获得外部融资(借新债还旧债),外债偿还就会出现困难。其次,资本外逃会侵蚀税收基础。很显然,为了规避税收或其他动机的资本外逃,直接减少了国内税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更大的财政赤字和更高的通货膨胀。第三,为了偿还外债而引起的本币实际贬值将增大外债还本付息的实际价值。进而会扩大预算赤字和加重通货膨胀税。
2.4 金融冲击
卡丁顿指出,大量国际游资流动会造成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在货币可以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以国际短期资本突然大量抽逃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造成强烈的冲击,从而造成利率、汇率会变得不稳定,利率上升压力增大,汇率贬值压力也增大,外汇储备面临大量流失的压力,如果这种冲击力量十分强大,而本国外汇储备又不是很充足,外汇储备可能会在短期内被耗竭,国际财政收支状况在短期内会恶化。在一定条件下(如居民完全丧失对本币币值和国内金融体系稳定的信心,并且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政府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果这种冲击影响非常大,超出了政府可以应付的范围,就会爆发金融为。
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资本突然大量抽逃冲跨了汇市和股市,信心危机转化为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危机的形成又会导致大量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
3 我国资本外逃的监管对策
3.1 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制
从我国资本外逃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前我国在金融管制,尤其是在资本流动、汇率的管制。我们应采取的策略有:一方面,政府今后应逐步放开在利率管理、市场准入、投资限制等方面的直接管制和行政干预,减少金融压抑。在金融管制与干预当中,使得经济生活中缺乏能够准确及时反映市场波动的信号。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往往无法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敏的反应。鉴于资本外逃在我国的隐性化和规模日益扩大,政府的金融压抑的弊端日益明显。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在投融资方式上,注重改变投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在深化外汇改革的同时,建立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工具;在转化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有效地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并通过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体制,从而真正做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3.2 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协调与配合
资本外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他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因此消除这些因素,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相互配合、协调与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在货币政策上,根据实际经济状况,采取相机抉择的措施,抑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发生和蔓延;在财政政策上,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财源,逐步消灭财政赤字和预算外资金;在汇率政策上,维持人民币稳定而合理的实际汇率,减少风险预期,增强企业和居民的投资信心。因此,保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对于维持居民信心,防止资本外逃具有重要意义。
3.3 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资政策
在外资的引入上,我国政府应该对外资的规模保持谨慎合理的原则,要根据本国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和引入策略,引入外资的追求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应该将重点放在对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可以提高我国产业技术的项目上,应该努力提高外资的引入质量。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减少资本外逃现象的发生。
3.4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控制
一方面,政府应该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财务结构,理顺委托―关系,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和,严格规范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买壳上市以及跨国并购中的资产评估和财产管理。本文认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控制,对于控制资本外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贺力平,张艳花.资本外逃损害经济增长吗?[J].经济研究,2005,(12):66-74.
关键词:经济衰退;银行资本;顺周期;优先股资本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6-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自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性是商业银行信贷亲周期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经济繁荣阶段,商业银行倾向于减少银行资本,发放更多的贷款,而在经济衰退时候,商业银行倾向于增加资本,收缩信贷。我们以经济衰退为例解释资本顺周期变化的原因及其对信贷活动的影响。首先,银行的盈利能力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在经济萧条期,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下降,银行将面临贷款损失的突然增加,资本受到侵蚀,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并引发严格的信贷评审和总拨备覆盖率的快速上升,进而导致信贷萎缩。其次,银行资产质量与经济周期平行。银行贷款质量依赖于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外部评级结构及信贷风险模型,当经济衰退时,客户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CD)明显上升,这导致采用“时点”法(PIT)的评级机构降低对客户的评级,而且,担保物的价值下跌使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水平提高,这加剧了信贷活动的萎缩。再次,银行外部筹集资本的能力与经济周期平行,当经济陷入衰退,整体经济状况不断恶化,银行积累的风险不断暴露,这导致其从外部筹集资本的能力下降,或者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最后,信息传染导致银行业资本选择的羊群行为。当经济开始显现衰退的征兆时,大银行由于在信息上的优势,率先做出注入货币资本或通过降低风险资产而相应增加低风险资产增加资本,这将引起其他小银行的竞相模仿,从而导致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变化。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的监管则强化了信贷行为的顺周期特征,并放大经济冲击,加剧金融脆弱,甚至触发金融危机;而且,它会造成货币政策效果的非对称性,紧缩的货币政策比扩张性货币政策更有效。因为,在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时,仅有“金融加速器”效应,而在货币政策紧缩时,除了存在“金融加速器”效应,还有“银行资本加速器”效应,尤其是低资本水平银行的比重较大的时候,货币政策的效果更不显著。
次贷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陷入衰退,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各国监管部门的干预集中在保持银行的偿付能力,即使是大量的资本注入也未能形成新增贷款,而是被银行部门转作其他用途,加之银行资本的筹集压力进一步加大。于是,支持信贷需要的新增银行资本却无法实质性增加,加剧了经济的衰退。所以,研究经济衰退阶段缓解银行资本顺周期、增加信贷供给的有效机制就凸显特别的现实意义。
二、银行资本顺周期效应的缓解机制:文献综述
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银行是最主要的金融中介,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消除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效应的前提下,只能基于审慎监管框架的“安全与稳健”原则,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来应对周期性问题。笔者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措施总结如下:
(一)加强以风险为基础的反周期监管
Tarisa Watanagase(2004)指出,应建立在准确分析和判断基础上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要求银行监管者在经济好的时候既不过度乐观,在经济坏的时候也不过度悲观,并鼓励银行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其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此来削弱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Gordy and Howell(2006)则认为,监管当局可以根据经济周期阶段,采用向量自回归原则(使用时间序列过滤器平滑每个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和反周期指数规则(对风险权重函数附加一个随时间变化的乘数,经济扩张时期乘数大于1,经济衰退时期乘数小于1)两种方法平滑风险权重函数的输出值。由于PD、LGD和EAD作为风险权重函数的输入变量,将直接决定贷款的风险权重。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应该降低PD、LGD和EAD的周期性波动,相应的办法是:采用跨周期评级法,用于计算资本要求的PD也应反映长期平均违约率;估计LGD的数据应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方法上应采用违约加权长期平均损失率,以接近与PD较高时期的损失率;EAD应是长期违约加权均值,银行应保守地确定估计值的误差范围,尤其是在估值不稳定时,应该使用经济低迷时期的EA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要求,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压力测试的执行情况,直接运用压力测试结果判断银行是否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计算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水平能同时满足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和压力测试反映的结果,以保证其持有足够的资本以应付未来可能的市场冲击,缓解由资本短缺引致的信贷收缩。
然而,对资本监管实施反周期调节,虽然有利于限制短期经济周期效应,但长期内随着不良资产的累积将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且,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所以,反周期监管也饱受非议,例如。Cordy and Howell(2006)就直言,跨周期评级法虽然有助于减少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但由于不同时期监管资本仅与经济资本的变化弱相关,无法通过监管资本推断经济资本,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持续监督银行,弱化了市场纪律。同时,由于该方法对市场状况的风险敏感度低,不利于银行进行积极的资产组合管理以及风险定价。
(二)积极、主动地使用审慎监管工具
1、超额资本要求的动态调整
这一工具的主旨在于,在经济高涨期,银行要持有比最低监管资本更多的资本;在经济萧条期,如果有必要,可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Estrella(2004)指出,通过在经济萧条期设立“明智的最低资本要求”来削弱顺周期性的影响。刘斌(2005)认为,法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只是对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同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确定自己的最优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当局制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从整个银行业来考虑。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则认为,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案是要求两种不同的资本比率:一是最低资本比率;二是最低目标资本比率,预先设
定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比率。在经济高涨期,希望银行遵守最低目标资本比率,在经济萧条期,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比率。Valenci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银行保持超额资本以应对资本要求的波动,提供了自我保护;即使发生经济衰退,甚至风险权重显著上升,监管资本要求的信贷紧缩效应也非常有限。然而,Ayuso等人(2002)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超额资本水平与经济周期负相关,超额资本不能完全吸收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Mario等人(2005)也认为,在经济萧条时期放松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在经济扩张期强化对银行资本的要求,从而避免信贷和产出的过度波动是一种片面的分析,忽视了资本充足率政策对居民决策的影响。
2、增加对特定高风险资产或行业的信贷风险权重。
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认为,在经济高涨期,如果银行监管者发现银行贷款迅速向特定高风险行业聚集,其相应的的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程度(EAD)都将明显上升,那么即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此类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监管当局可以要求提升到更高,监管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导致银行监管资本要求上升。
3、动态准备金制度
风险往往形成于经济扩张时期,而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基于前瞻性原则设计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助于平滑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抑制经济上升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避免衰退期贷款过度收缩。Fernandez等人(2000)的研究表明,动态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校正风险管理中的市场失灵,即在经济上升期低估风险,而在经济低迷期高估风险;增强银行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能够在事前有效判别风险,降低了贷款损失准备的波动性,更好地匹配整个经济周期内贷款组合的收入和支出,准确计量银行利润。Vinals(2005)也认为,动态准备金是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的最优选择,其缺陷是会计处理方法与贷款损失准备金存在会计原则性分歧,也缺乏可操作性。西班牙于2000年开始实施动态准备金制度,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4、设定最大贷款对价值比率(抵押率)
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认为,资产价格的突然上升蕴含着巨大风险,因为资产市场价值的迅速增长会导致借款者净资产的上升,强化贷款的需求和供给,而且,并发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贷款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预先设定最大抵押率限制以价格波动性比较大的资产(尤其在经济周期顶点资产价格会明显被高估)为抵押提供贷款,香港和泰国在这方面有过成功的实践。
(三)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合作
王胜邦和陈颖(2008)认为,以“削峰填谷”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应对过度波动的有效工具,有助于防范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为解决周期性波动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则认为,从理论层面讲,采取货币政策来消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造成的银行贷款的周期性波动是可行的;如果仅仅关心短期效应,中央银行应该在经济萧条期采取更加激进的货币政策,但实际的有效应用还存在困难,需要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做全面实证分析,也需要中央银行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
制定确实可行的政策来削弱顺周期影响。需要对宏观经济数据、银行业的整体健康状况、个别银行的具体情况有深入了解。在监管职责不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政策协调和信息交流,从而通过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积极的审慎性监管工具来稳定宏观经济。威廉・怀特(2006)在阐述其新的宏观金融稳定框架时指出,金融领域的利益相关机构应该在金融稳定问题上加强合作。当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正在不断减弱,应首先考虑审慎监管;当金融体系仍然稳健,而债务人风险不断增加时,应该首先考虑采用货币政策手段。
(四)评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在三大支柱上,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是强制且明确的监管审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第三支柱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它通过风险增加带来的成本上升和相应的资金和资本可得性降低,使社会公众能更好地约束银行的活动。所以,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基础,提高了两者的可操作性。然而,上述缓解银行资本顺周期效应的机制除了其内在固有的缺陷外,都重在强调第一二支柱,而对第三支柱几乎没有涉及,甚至存在明显弱化第三支柱的倾向。不可否认,目前市场纪律并没有完全有效,这事实上导致或明或暗的国家担保,并形成了道德风险。
本文在综合考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基础上,结合威廉・怀特提出的“新结构”,系统地描述在经济衰退阶段银行资本监管的一种新框架――优先股资本化。
三、优先股资本化:一种新框架
威廉・怀特(2006;2008)认为,金融体系内在具有顺周期性的特征,解决当前的全球性的经济失衡问题,需要构建一个新的宏观金融稳定框架;银行资本顺周期是信贷周期性波动的重要原因,在经济衰退阶段,支撑新增贷款所需要的银行资本无法实质性增加,这将恶化经济的发展;借款人自我筹集资本,可以解决资本的供给问题,也能够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和风险控制。
(一)一般情形――不相关金融投资者提供资本
考虑某一典型银行,假设:(1)在0时刻开始实施资产组合,风险权重为100%的加权风险贷款资产的总量为A,权重为0%的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量为B,监管部门要求的一级资本一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为x,相应的,存款负债为A,权益资本为B,且B=AX;(2)贷款利率由存款成本(r)、期望损失的准备金率(EL)和资本费用率(即资本的期望收益k)三部分组成,无风险收益率为rf;(3)贷款全部在0时刻以同一利率发放,1时刻到期,不存在操作费用、交易成本和税收;(4)权益资本的持有者是纯粹金融投资者,与借款人、存款人或国家无关,而且所有权益资本(包括留存收益)在1时刻全部归还给投资者。若在1时刻贷款的实际损失率为AL,那么银行在1时刻的现金流表示如下:
源自贷款的现金流:A(I+r+EL-AL+k)
源自无风险资产的现金流:B(1+r1)
源自存款的现金流:
-A(1+r)-min(0,(A. X(1+rf)+A(EL-AL+k)))
源自权益的现金流:
一max(0,(B(1+rf)+A(EL-AL+k)))
从上述模型可以看出,随机变量是贷款的实际损失率AL,它是由权益资本所有者承担,由贷款的资本费用率k来补偿。所以,支撑新贷款所需要的资本必须由纯粹金融投资者提供,而存款由
国家提供担保。另外,这种环境下,贷款的损失率是严重不透明的,仅能用资本费用率来补偿,这致使银行在经济衰退阶段中表现出尤其明显的风险厌恶。
(二)优先股资本化――借款人提供资本
我们将上述的第四个假设改为支撑信贷资产的资本是银行发行的永久性的、非累积性的和无投票权的优先股,而且,这些股份全部由在0时刻借款额为B的借款人购买。同时,假定优先股的最高分红比率为无风险收益率rf,在1时刻贷款的实际损失率仍然为AL,那么1时刻的现金流可以表示如下:
源自贷款的现金流:A(1+r+EL-AL)
源自无风险资产的现金流:B(1+rf)
源自存款的现金流:
-A(1+r)min(0,(B(1+rf+A(EL-AL)))
源自优先股的现金流:
-max(0,(B(1+rf)+min(0,A(EL-AL))))
源自权益的现金流:-max(0,A(EL-AL))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没有贷款利率的构成中就没有资本费用率k,原因是借款人通过持有优先股自己承担了实际贷款损失。因此,借款人的风险与优先股相挂钩,此时的贷款利率也较一般情形低。此时,银行产生的自由现金流有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借款人)分配,虽然借款人有优先权,但仅限于rf,剩余部分归普通股股东。因此,优先股资本化是借款人自我筹集资本,它既不会摊薄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可避免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会增加贷款风险(尤其是对同一贷款人),同时也使银行免费地吸收贷款损失,这完全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一级资本所定义的特征。
(三)基于优先股资本化的操作方式与信贷风险
一般情形下和优先股资本化的实际贷款损失率均为AL,但是后者是以优先股的价值和借款人的能力共同承担偿债义务。但是这面临着一个问题,优先股价值的下降将直接或间接地增加贷款的期望损失,这将影响一级资本吸收贷款损失的功能。于是,优先股必须由借款人的股东购买,并假定优先股的处置价值在任何时刻都为零。但是,对借款人及其股东而言,仍然可以在其资产负债表中以优先股的实际价值记录到流动资产项下。我们以借款人的特定项目(SP)为例,描述优先股资本化对借款人信贷风险与资本结构的影响。
在优先股的价值中,给定其买入价高于市场收益,借款人的瞬时损失可通过贷款的成本来补偿。实际上,借款人的权益资本持有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推迟分红,提高新权益资本的价值,那么在经济衰退阶段,即使借款人提高杠杆比率,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会实质性增加。
四、结论
一般情形下,银行的风险对普通股股东而言,仍然存在相对不透明。经济繁荣阶段,一般情形下的银行普通股股东的风险厌恶态度存在弱化趋势,而且也是银行高杠杆化的受益者,于是,他们缺少控制银行风险的激励;而银行的人也规模性地存在低估信贷风险的激励。作为借款人,其对银行的偿付能力不感兴趣,倒是希冀银行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最大风险的贷款。而在经济衰退阶段,银行普通股股东和人都存在高估信贷风险,囿于资本的限制,紧缩信贷,借款人的需求往往得到不满足。若采取优先股资本化的方式,信贷顺周期的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变。优先股作为承担银行纯下降风险的资本,其不但为自身的贷款需求提供新的资本支撑,而且作为持有者的借款人也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活动,缓解问题。因为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中低质量贷款增加,其在经济环境中就很难确保新的贷款业务。所以,这种负的反馈机制可约束银行及其人的行为,遏止其通过不断放松信贷条件以追求市场份额,这恰恰是该框架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鉴于银行业在一国经济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性、银行破产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所在。银行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对市场准入、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市场退出的监管,此外还包括银行准备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各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研究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问题。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从巴塞尔协议的内涵与发展历程角度作为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的切入点来分析和解决问题,避免大而全的泛泛之谈;第二,全面分析“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第三,根据2011年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新资本监管标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时代背景和政策含义。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涵义及其标准的确立
(1)资本充足率监管涵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是指一国监管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计算方法、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及当商业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的相应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从而对整个银行业进行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的一种监督管理机制。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商业银行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资本便像一个“承担未来不确定损失的缓冲器”,为存款人和债权人提供了这种担保。(2)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确立。对于存款人和银行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持有的资本充足率越高越好,因为银行持有很高的资本,将大大降低银行经营的风险;而对银行家和股东们来说,资本充足率不应过高,如果银行自有资本过高,财务杠杆比率会降低,不利于每股收益的提升,最终影响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并不一定硬要照搬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比率,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确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发展——以巴塞尔协议为线索
(1)巴塞尔资本协议Ⅰ。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明确了银行资本的定义、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从此,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开始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提上日程并日益重视起来,其对银行的监管也由表内扩展到表外。协议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资本的组成;二是风险加权制;三是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被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对附属资本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超过全部银行资本的50%,其中一般准备金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特殊情况下可达到2%。在面临信用风险方面,协议根据信用风险的大小将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其对应不同的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2)巴塞尔资本协议Ⅱ。2006年12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又称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不同的衡量方法。依据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基本上消除了国别歧视,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国际融资环境。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银行作为利益最大化主体而有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资本、监管要求的有效补充,强调以推进信息披露来保证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由此唤起全球金融监管的新一轮改革,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成最新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外,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但低于7%标准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并称为五大国有银行,它们的资产规模及信贷总量在我国银行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我们仅以这几家大型银行为代表来讨论我国银行的发展状况。由于农业银行的数据缺失,图1只给出了其余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缺乏稳定性,其中除中国农业银行部分年份无法取得数据外,其他三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截至2003年底均低于8%,其中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达到6.98%,中国工商银行最低,仅5.52%。而从2004年开始,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出现大幅度的提升,到2008年都已达到12%,远远超过国际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即使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有所回落,资本充足率仍然超过了10%。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国有银行资本结构的构成极为单一,面临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有银行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我国国有银行的核心资本,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银行资本中占绝大多数的比重,而附属资本比率偏低,附属资本尚有相当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资本充足率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基本达到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但这大部分是政府注资的结果,与银行业务的发展关系不大。而且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呈现起起落落趋势,稳定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金融风险。但从图2可以看出2011年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的“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提出与引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基本达到监管的要求,大大的增强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三)“新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
“新资本监管标准”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新资本监管标准”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新资本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行发展战略相协调。“新资本监管标准”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新资本监管标准”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