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2 19:00: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不良反应监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该定义排除了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用药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作为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计划的成员国,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ADR监测中心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上市药品进行监管的技术支撑机构,具有对上市药品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相关工作职能,核心是ADR病例报告的收集、评价与反馈。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造福公众的一项民生工程。通过开展监测活动,既可以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同时也为上市药品再评价提供科学依据;这既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广大涉药单位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笔者结合实践,就ADR监测难点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体会,供同仁们参考。
一、监测工作现状
我国ADR监测工作起步总体上较晚,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过20余年的努力,特别是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后,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基本框架以及信息网络支持体系初成雏形。随着监测工作的加强,GMP、GSP认证以及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开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监测和报告工作逐步迈上规范化轨道。
我市ADR监测起步于2003年,原挂靠于**医学院附院,由该院药事部门承办相关工作。2004年,**市局将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当年上报病例65份。2005年,市ADR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监测中心人员进行了调整,各县局相应成立县ADR监测中心(办公室),标志着全市ADR监测与报告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当年上报病例1003份,每百万人口病例数量达286份。2006年,ADR监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病例报告跃升到3050份,每百万人口病例数量达871份。2007年,ADR监测工作扎实地推进,病例报告数量达到3257份,每百万人口病例数量达930份,主要表现有几个特点:一是药品生产企业ADR病例报表实现了突破;二是新的、严重的ADR病例报告比例有新的提高;三是积极探索了ADR培训工作新模式,举办了两期ADR监测学术继续教育活动;四是ADR宣传质量有了新提升。三年来,市ADR监测中心工作始终处在全省先进行列,05和06年度连续两年获得全省ADR监测工作先进单位;07年获得全省ADR监测工作表扬单位。
二、监测存在问题
1、认知存在误区,责任意识不够。由于受到自身发展环境、管理意识等因素影响,一些涉药单位监测工作存在认知程度不高,主动参与性不够,监测工作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有的医疗单位害怕上报了病例报告会引起医患矛盾,产生医疗纠纷等思想顾虑;有的经营企业认为ADR病例报告报不报无所谓,不报也不用承担责任,对顾客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有的涉药单位认为监测工作无名无利,嫌此工作繁琐,填报表格时不愿详细记录,以致造成病例报表质量不高。
2、监测开展不均衡,网络覆盖面不高。ADR监测在二甲以上医疗单位先后启动运行,但是在较偏远的乡、村卫生院(室、诊所)及药品零售点还存在监测空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可疑信息反馈渠道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另外,由于监测采取自愿报告制度,缺乏对监测第一责任人的约束力,导致实际工作中面临一定阻力,存在着一些监测盲点。
3、专业素养不高,填报内容缺失。笔者通过对多家涉药单位从业人员调查显示,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明显存在不足,对患者用药后反馈的不良信号不能做出准确的专业判断,不能及时、详细地记录,致使ADR报表存在填写不规范情况,比如患者基本信息不全;具体过程、症状描述欠缺;预防或处置方案交代不清等等,导致监测信息缺失,给病例报告的审核、上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工作机制不明晰,相互联系不顺畅。ADR监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监测工作面对的实际情况,一是没有明确的机构编制,人员以兼职为主;二无办公经费来源。另外,监测工作涉及到药品监管、卫生管理、计生等多个部门,需要一个具体的办事机构进行相互之间的协调,否则就会造成上下层次不同步,工作步调不一致状况,在监测管理层次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失。
5、公众保护意识差,认知程度需提高。公众作为主要的用药群体,应是ADR信息的主要来源,比较而言,患者自愿呈报药品不良反应的病例很少,公众对ADR监测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主动参与监测的意识不浓,导致ADR监测信息来源渠道比较窄,ADR知识宣传面还不广,公众的认知程度需提高。
6、制约措施不力,缺乏奖惩机制。《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但对违反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的,未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则对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省以下药品监管部门没有监管制约手段,导致监测工作力不从心。如对医疗卫生机构无相关人员负责ADR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ADR以及发现ADR隐瞒不报等行为,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工作无形中增大了难度。
三、方法与对策
1、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克服监测认知误区
根据ADR定义,由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致的不良后果被排除在外,因此,在分析药物不良反应时,其前提必须是"正常用量,正常用法"下出现的用药不良反应情况,否则就不能称之为ADR。
比如,06年发生的"齐二药事件"和"欣弗事件",造成的原因都是因未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造成的,是由药品质量引起的责任事故,属于药品不良事件,而非药品不良反应。
因此,首先在监测活动中,要澄清认知方面误区。一方面对ADR危害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关注重点人群,对于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有肝脏、肾脏、神经病、心血管等方面疾病的人,则容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用药尤其要提醒,用药可能影响到胎儿的生长发育、婴儿的健康等,另一方面要克服假药、劣药、用药不当,才会引起药物不良反应的错误认识,克服中药比西药安全,没有不良反应或不良反应很少的错误认识等。
其次,积极抓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培训的形式,来提高ADR宣传培训的质量。作为涉药单位和从业人员能充分认识到,监测工作是应当,并且是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要积极开展群众性ADR知识的普及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介,及时宣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有关信息,引起公众对药品安全的更多关注。通过开设专家讲座、专栏宣传,以及自办简讯等形式,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ADR的辨别能力,养成自觉自愿报告的习惯,从而营造重视和支持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与网络监测成员单位的相互沟通,落实年度目标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监测工作考核细则,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综合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总体水平提升。
三要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五五"普法活动,把学习宣传与贯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列入从业人员学法的基本内容。利用开展继续教育、专题讲座等活动,抓好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记录、调查、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病例的能力,不断加深对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增强责任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不愿报的问题,自觉主动地把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定期开展ADR监测联络员活动,使广大从业人员能及时掌握ADR报告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ADR报告和监测队伍。
2、夯实监测工作基础,完善网络与制度
以药品"两网"建设为平台,利用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强化ADR监测体系建设,按照"点、线、面相结合,最大程度广覆盖"的工作方针,把ADR监测网延伸到社区诊所、村卫生室,以及药品零售网点,巩固扩大ADR监测面,增强社会影响力,形成市、县、乡、村四级ADR监测和报告网络,切实为老百姓用药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在日常的药品监督工作中,积极开展监管工作的大协作,创新性地将监测工作与GMP、GSP认证、许可证验收、日常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验收和药品监督性抽样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多项工作优势互补。
不断完善和落实监测管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办公室工作例会制度、联络员工作制度等,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监测工作服务的能力。强化新的、严重的ADR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要予以密切关注,做到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简化病例报告工作程序,优化报告内容,拓宽报送渠道,提倡和推广网络报告,确保监测报告的完整、真实、快速。加强对ADR病例报告的分析和利用,定期编发信息资料,及时发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医疗机构,以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充分调动涉药单位的积极性,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对ADR监测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ADR报告不及时,甚至匿报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则应进行警告、通报。
3、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推动监测规范运行
首先,国家应加快建立ADR损害补偿机制,减小社会危害。我国现有法律对ADR造成的伤害,并未明确其承担补偿责任;同时,药品不良反应又不能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事故的依据,致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议国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通过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尽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其次,作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树立第一监测报告责任人意识,要按照"凡疑必报"的原则,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实行条与块相结合,相关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比如医疗卫生机构ADR报告,卫生管理部门应履行管理职能,实行归口定期集中上报;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患者个人上报的ADR报告,则统一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上报。只有理顺关系、分明职责,才能减少漏报、匿报等现象,提高ADR监测工作效能。
三是,完善监测工作法律法规体系。鉴于目前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现状,应修订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建议赋予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一定的权限,确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真正实施到位而不流于形式。同时,国家还应不断完善药品再评价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干预、预警、应急、淘汰等长效机制、ADR监测报告监督机制及ADR报告激励约束机制,创建企业、社会、政府协调配合的工作大格局。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测机构组织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是ADR监测工作开展的基础。目前,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相应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专业监测工作机构设置还未落实,经费也不能保障。如何理顺组织体系和落实经费保障,完善组织体系建设,是保证ADR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4、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监测落实到位
医疗卫生单位是ADR监测工作的主力军。药监部门与卫生部门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药监部门与卫生管理部门的联合执法优势,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督查制度,对ADR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将分析核查及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在监测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检查频次,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作为涉药单位要切实重视监测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口头,要将监测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另外各单位要积极为监测提供条件,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以便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1.1资料
来源于国家中心对我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2013年调研问卷和文献检索。
1.2方法
依据各地市监测机构性质、机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情况、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利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市监测机构建设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设。
2结果
2.1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运作现状
2002年,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正式成立,挂靠原省药品检验所。随后各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继开展,但多数只是确立了监测职能,监测工作由所在市药品检验所承担,处于无正式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状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展缓慢。2010年起,各市相继由当地编办批准建立了独立的监测机构或把监测工作加挂在市药品检验所,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问题得到统筹解决。2011年5月,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经省编办批准,正式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履行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药物滥用等监测与评价三项工作职能,隶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此,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随着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监测工作的发展需要,以挂靠为主的监测机构现状难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监测机构定位模糊、人员短缺等现实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2.2地市级监测机构建设基本情况
2.2.1机构性质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中,明确机构性质的调查问卷共计16份,机构性质均为普通事业单位。
2.2.2机构设置目前安徽省16个地市均经当地编办批复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其中阜阳、池州、铜陵、芜湖、安庆5市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了独立的监测机构,配备了编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他11个地市均挂靠在当地药检所,工作人员由药检所协调安排。
2.2.3经费来源
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经费来源主要靠上级监测部门拨付,只有6个市本级人民政府地方财政部门给予办公经费及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占总数的37.5%。
2.3各地市级监测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2.3.1岗位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来承担,而且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更新知识,要求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从2013年调研问卷我省地市监测机构人员配置情况来看,拥有2名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到50%,其中一部分专职人员属于管理人员;另外均为兼职人员。反映大多数基层监测机构领导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当作一般事务性工作,随着监测工作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这样的人员现状将难以完成这一使命。
2.3.2学历情况
地市级监测机构的现有人员以本科学历为主,共计37人,占75.5%。
2.3.3专业背景
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现有人员主要以药学为主,占总人数的61.2%;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仅占比例的8.2%和6.1%。其他专业占14.3%。从中可以看出我省监测人员专业相对单一,医学人员所占比例偏小。2.3.4专业技术职称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中,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0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名,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20%;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0名,占40%;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0名,占20%;暂无职称6名,占12%;其他占8%。
2.4各地市级监测机构基础建设情况
2.4.1办公场所
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中,有2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占12.5%,其余均与同级药品检验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合署办公,占87.5%。
2.4.2监测装备
全省16个地市级监测机构监测装备配置统计显示,大部分机构监测装备配置还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
2.52014年机构改革情况
2014年,由于各级食药监部门进行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省中心对16个地市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重新调查,结果表明我省各市级监测机构性质均没有发生变化;16个市中只有黄山市中心增加了药物滥用和化妆品监测职能;其他事项均没有太大变化。
2.6我省地市级监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各地市虽都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但大多地市仍以挂靠为主,即使是独立的监测机构编制依然没有到位,从而形成了编制短缺,人员以兼职为主,专业技术人才偏少,专业素质不高,监测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差,监测技术力量较薄弱的现状;由于政策保障不到位,缺乏经费支持,监测设备落后,信息化建设亟需加强。这些都制约了监测工作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3讨论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逐渐成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公众合理用药、药品更新、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随着监测工作由最初的信息收集向分析评价、科学预警方向的发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职能和任务不断增加,对监测机构的专职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加重要。承担着引导报告单位关注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全面审核报告表,提高报告质量;发挥报告表的分析、评价、信息反馈作用;开展新的和严重、死亡病例或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现场调查及加强与报告单位的交流与沟通等工作[2]。完善地市级监测机构建设,建立独立的监测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监测经费,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地市级监测机构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从我省原有监测机构建设情况来看,机构建设完善的地市级监测机构,监测工作开展成效明显。这些都为我省探索地市级监测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4建议
4.1设立独立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地市级监测机构应按照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专职技术机构建设,设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接受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技术指导,负责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既要承担本辖区内的具体监测工作,又要指导好辖区内县区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作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应与市局相关科室在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能上,形成很好的承接。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既有组织者,又有承办者;既有监管者,又有技术指导者,相辅相成,形成比较完善的监测体系[3]。
4.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条款,提高监测工作可持续性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部最重要的法规。2011年7月1日,该办法新的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无论是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备和有可操作性,并引入了暂新的管理理念,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新的局面。
1 新版管理办法概述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法律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2011年5月4日卫生部签发了再次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卫生部第81号部令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2004年版相比,除了在原有6章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外,还新增了2个章节的内容,即药品重点监测和信息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强化了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作用等[1]。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是哪个部门的孤立工作,其职责贯穿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相关单位。
2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依赖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参与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培训,希望通过以下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广大读者对新法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1 职责
《管理办法》第3章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全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主管单位,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一些具体职能也将由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如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联合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能。近2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使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迅速向基层延伸。截至2011年,全国333个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开展监测工作。体系的扩展迫切需要法规的支持,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赋予了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的收集、审核、评价、上报以及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调查等职能,不但为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也为基层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伏笔。
2.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管理办法》的第2章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这也是修订篇幅最大的部分,由原来的10条增加至26条。新办法共明确了4类不良反应报告形式,即不良反应的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对各类型报告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表格式、报告程序和时限等也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1.1 个例报告 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报告,是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提交至监测机构的。与原法规相比,取消了“逐级报告制度”的说法,因为逐级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报告的时效性,不利于报告的及时评价与处置。根据新报告系统的设置,基层报告单位在线提交报告表后,将直接传送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服务器上,各级监测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均可查看、评价、分析报表,因此新报告系统实现的是“网络直报、分级管理”的模式。
2.1.2 群体报告 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本次修订将原法规中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统一更改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明确了因药品质量、用药差错或不良反应等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均须报告,将不良反应扩大至药物警戒范畴。群体事件的报告要求快速,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对事件的调查要求高效,因此直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同时体现了多方协作
的管理模式,即除管理部门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或应对处置工作,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2.1.3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是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收集、评价和风险管理意识,将原先形式简单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更改为国际标准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企业对收到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分析,进行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了生产企业不同于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
2.1.4 报告的处置 处置是指对报告的核实、评价和调查。为提高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加大不良反应信息的可利用率,对于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相关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有责任进行核实、评价及调查。尤其是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监测机构必须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评价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在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调查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2 药品重点监测
引入了药品重点监测的概念,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要求企业对其他药品开展重点监测。药品重点监测实际上是借用了国际上已有的主动监测的理念,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监测活动,全面收集患者用药后的安全性信息,旨在进一步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发生特征、严重程度等,为药品风险控制提供更加科学依据。开展药品重点监测,一方面可以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局限性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提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水平。有关药品重点监测的详细指南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2.3 评价与控制
随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监测工作的重心已由报告的收集过渡到对报告资料的评价和风险控制中来。《管理办法》第5章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信号挖掘和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监测机构一直以来所承担的核心技术工作给予了准确的诠释。
此外,还明确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测技术机构的分析评价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可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报告单位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治患者、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
2.4 信息管理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长,报告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反馈呼声日益加大,监测机构间如何共享信息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医患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需求更是有增无减。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已是当前形式下及未来发展趋势中的必不可少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信息、反馈、共享的条款,并单列成章。确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的权限和内容,增加了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鼓励报告单位之间共享不良反应信息。虽然条款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但与原法规相比已有了很大进步,兼顾了当前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2.5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7章对报告单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违规情形,根据报告单位的职责不同,药品生产企业所列出的违规情形最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列违规情形内容基本相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法定报告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相关规定”是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的规定。
3 新版《管理办法》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的指导意义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中的瑰宝,也正是因为中药的特殊性,其不良反应监测开展情况更能体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管理办法》虽然对中药的监测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新法规的实施必将推动和促进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3.1 增强中药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
我国中药制造业受医改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如此,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无论在规模上、管理理念和水平上与跨国企业相
比都存在一些差距,药品风险管理意识也相对薄弱。新版《管理办法》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这无疑也为中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首先在管理上,要求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其次在技术上,要求企业不但要收集报告,还要开展对严重不良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定期汇总药品安全性数据,报送与国际接轨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通过在法规中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可以督导企业合理配置监测资源,提高报告意识,主动开展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2 加大中药新药的监测力度
由于中药现代化的推动,有报道显示,近年来我国中药新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明显增加。然而站在药品安全性角度考虑,一二类新药未知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此上市人群广泛使用下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通过重点监测可以进一步获取上市前安全性研究无法获取的资料,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资料,又可以弥被上市后自发报告存在的低报、漏报、信息偏倚等的不足,加大对新上市药品的监测力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关键词】药品 不良反应 监测 合理用药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临床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肾功能衰竭),已致4人死亡,6名重症病人在抢救中,广东省部分患者严重不良反应的身体代价告知我们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随着一系列新的与药物相关的安全隐患不断出现,不合理的和不安全用药现象日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其最终目标是帮助患者合理安全地用药,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本文将药品不良反应与监测的相关知识作一介绍,就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进行探讨。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述
1.1不良反应的定义 药品不良反应的英文名称为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广义的adr是指因用药引起的任何不良情况,其中包括超剂量给药、意外给药、蓄意给药、药物滥用、药物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
1.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目的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药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为:
(1)尽早发现adr的信号;(2)寻找adr的诱发因素;(3)探究adr的发生机理;(4)定量定性地进行药品的利弊分析;(5)反馈、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的信息;(6)为政府管理的决策提供依据;(7)最终达到防止adr在更大范围内的危害;(8)有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标。
2 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 我国的adr监测试点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截止目前,我国共有1个国家级adr监测中心和32个省级adr监测中心,并且5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成立了本区的二级adr监测机构,国家adr监测技术体系框架已全部建成。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4日施行。
1998-2002年间,国家adr监测中心共收到adr报告30540份,是过去10年(1988-1997年)的 10倍;2003年收到的报告达36852份;2004年收到报告70074份;而2005年上半年就收到报告36000多份。同时,adr报告正逐渐规范,报告的利用率逐年提高[1]。
2.2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工作面临挑战
2.2.1以网络为载体的药品销售和信息 一些药品生产厂家通过网络来产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存在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问题隐患的处方药,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从而引起这类药品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
2.2.2医药公司的不依从性 adr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企业向政府提供数据时存在不依从性,表现在不提供数据,提供质量差的报告等。
2.2.3药物的滥用 药物滥用是指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或依赖潜力的药物。一种是医疗上用药不当造成的药物成瘾,即“医源性药物滥用”,一种是非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俗称“吸毒”[2]。
2.3加强adr监测采取的对策
2.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adr的认识 消费者对于自己或家人所使用的药品产生的严重adr可以通过电话直接向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也可以在医师的指导下填写adr报告,上报fda。开展有关adr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医、护、药人员对adr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3.2积极配合各级药监部门和adr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评价工作。
2.3.3发现群体不良反应,要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卫生局以及adr监测中心报告。
2.3.4健全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加强药物再评价,促进中药现代化。医、护、药人员要加强中药不良反应意识,严密监测中药的不良反应。
3 结语
我国的adr监测工作起步较晚,经济基础相对西方薄弱,我们要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政府交流,促进我国adr监测工作国际化,全面系统地加强adr监测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尽快实现我国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由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共同把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参 考 文 献
摘要:药品具有两面性,既可用于防病、治病,也会危害机体,引起病人出现生化紊乱和组织结构变化等不良反应。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药品的不良反应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必要性和目前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进行监测的措施,以确保安全合理用药。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R5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10-0124-02
药品具有两面性,它一方面可用于防病、治病,另一方面也会危害机体,引起病人产生生化紊乱和组织结构变化等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药品在治疗保健过程中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以及由此对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希望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减少药物伤害,更加科学有效地防病治病,确保人们用药安全、有效。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必要性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都有可能出现不良反应,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普遍现象。药品上市前都要经过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这种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因为:①实验动物在遗传代谢、生理结构、行为表现、精神活动等方面都与人类有着很大的差别;②临床试验时病例选择范围较小,通常不包括老人、儿童、孕妇以及病情危重或有合并症者;③临床试验中病例数较少,试验期较短,一些发生率较少、潜伏期较长或者影响到下一代的不良反应难以在上市前研究或上市后短期内发现[1]。
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推算,每年因药害和ADR致死的人数达到20万人,药源性死亡率约占住院死亡人数的40%左右。由此可见,药物不良反应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防止药疗事故,保证用药安全意义重大。必须面向社会,大力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宣传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目的和意义,ADR与药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的本质区别,使相关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达成共识[2]。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存在的问题
我们目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面临几方面问题:①假药、劣药充斥着药品市场,危害着人类健康;②人们在对药品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简单地将贵重药、新药归结为好药,因此在购药时点名开药的情况屡有发生,殊不知,新药由于面世时间短,应用者相对较少,许多潜在毒副作用可能暂时不为人所知,因而发生ADR的机会更多;③我国药品的生产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GMP认证存在较大水分,技术不过关导致由于制剂不纯而产生如过敏等不良反应。例如国外生产的青霉素都不做皮试,而我国的青霉素由于不纯,注射前必须做皮试;④我国药品ADR监督系统尚不健全,ADR漏报率高,造成许多副作用多且严重的药品迟迟得不到淘汰,形成恶性循环;⑤由于受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新药审批主要依据动物实验和小范围的临床试验结果,而由于动物在遗传、酶系统、新陈代谢、行为表现、精神活动等方面与人类有巨大的种属差异,有些不良反应和药物的相互作用就难以发现。
3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安全合理用药
3.1建立健全药品评价机制
由于国内医药市场管理乏力,相关法规也不健全,比较混乱,“同名异药”与“同药异名”现象比较普遍,经复方制剂的简单加减或与老药的重新包装就摇身一变成为新药,电视广告早、晚不间断“轰炸”,也能使一些疗效平平的药成为妇孺皆知的“名药”。因此,对药物的选择需理性判断,需要政府积极引导,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制订用药指南,供老百姓参考。必须加强上市药品的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药品评价体系,并从药品流行病学和药物经济学角度着手,多部门、多学科、多渠道合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药物再评价体系[3]。
3.2建立健全药品的ADR监测体系
鉴于ADR的严重危害性,我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ADR监察试点,1995年在全国推广。然而,目前我国ADR监测工作仍然存在资金短缺、人才匮乏、设备落后、组织制度尚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ADR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ADR监测网的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特别是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经常ADR信息,为公众提供警示,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同时,还应在ADR监测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新突破、新成就,如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在基因水平上研究不同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及不同疾病状态下的ADR的差异。
3.3加强ADR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ADR报告和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承担。但大多数县以下医药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对此不够重视,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药监部门要宣传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医药人员的培训,要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他们鉴别诊断、分析、处理ADR的综合能力。
3.4加大对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微机,互联网,办公自动化等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开展无纸化办公的基础上,应逐步加大对基层的微机等基础设施的配置;在经费的投入上也应加大力度,为ADR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4]。
总之,只有加强对ADR的监测管理,才能为药品的合理应用和新药的研究开发提供充分的依据,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吴静.医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J].中国民康医学,2007,19(10):889-890.
[2]胡正伟.试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状与监管思路[J].齐鲁药事,2008,27(1):56-57.
【关键词】药品使用;不良反应;临床监测;研究分析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859-02
引言
药物在使用的过程之中由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所以虽然不少药品的质量检测合格,但是在正常的用量和用法情况之下,也有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会导致患者出现畸形、伤残、致癌甚至是死亡的情况。根据我国制定的药品管理法规,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药物应当予以严格的整顿,并且及时淘汰。所以,在临床治疗工作当中针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控制和监测,相当关键,加强管理,可以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加强临床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监测,也有助于增强药物评审的质量,确保上市的药品可以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帮助,为后期整顿药品并且淘汰不良产品奠定坚实的基础。
1 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危害
针对药品使用过程当中可能会导致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有助于后期研究工作的改进。药品的不良反应指的是药品的使用为人们带来一系列有害的情况,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逐步发展,药品的数量和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同时药品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也逐渐的被人们所熟知。在上个世纪初期相关化学药品逐步问世之后,尤其是青霉素以及磺胺等研制成功,使得世界范围之内的药品和医疗事业处于迅猛的发展阶段,一些技术和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诸如日本、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以及法国等等,先后研制出了多达上万种的药品,这一研究也为治疗各种类型的不同疾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一些人们以往认为无法治愈的疾病起到了极佳的疗效。但是,由于药品种类的增加,使用之后的不良反应也逐步增加,在上个世纪初期,不少国际性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使得人们对药品的使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同时在当前的医疗体制和环境之下,加强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控制,充分的认识到其危害并且加强临床的监测,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2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范围
在实践的工作当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药品临床监测和控制的基本范围。根据相关监测中心的基本工作要求,药品的生产技术人员以及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的对药品使用不良反应进行监督和控制,并且对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其中包含有严重的、未知的、罕见的、超乎寻常的、不可预期的药品使用不良反应,同时,也包含有一些已知的不良反应,其症状出现的频率以及临床特点出现较大改变。最后,相关医务人员还需要对患者药品使用过程之中的基本情况和新药物进行准确的监测,并且予以详细的报告。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
明确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监测任务对于工作的发展与改进有着巨大的意义。首先应当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监测职责,针对监测的目的加以明确,并且对信息基本来源进行清晰的研究,旨在促进临床用药的安全性,确保最佳的患者疾病治疗效果。
3.1药品使用不良反应临床监测的职责
在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过程当中应当尽早的发现一些试验过程之中未及时发现并且没有准确的预料到的副作用,同时结合理论基础,对已经发现并且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严重性进行分析,对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加以明确。在药师以及医师的指导之下,严格的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培养合格的药品管理人员和临床监督人员,建立起健全的、完备的、科学化的、系统化的药品使用情报系统。最后,还需要对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性咨询,诸如生产机构、药品的医疗单位、药品经营商等等。
3.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基本目的
其次,还应当明确药品使用和不良反应的监测活动目的性。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应当准确的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对药品贮存的相关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价,对情报之中所获取的相关资料和特殊问题进行严格的研究和调查分析,并且运用科学化的手段对某种情况之下的资料数据进行分析,并且以此为基础为相关部门提供精准的、完善的、可靠的资料基础,以便采取相关措施对临床药品使用进行改进。另外,还应当对引起的不良情况加以重视,提升对患者的治疗和诊断质量,尽一切可能预防将会出现的不良症状,并且及时的向上级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药品的发展应用情况加以分析。最后,还需要为药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以及使用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性帮助,增强技术资讯的效益,对不良反应情报进行详细的收集,并且以此为基础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活动。
3.3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任务
最后还需要明确的是临床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监测任务,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且对不良技术性指标和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的掌握工作动态。此外,还需要及时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意见,对药品使用过程之中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人员予以奖励。确保所有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加强信息核实的效率,同时还需要对不良技术情况进行及时的通报和整理。最后,还应当明确药品使用不良情况的信息来源,重点的对医院和相关医疗系统的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及时的将研究结果向卫生部门进行汇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现代化医疗系统工作之中药品使用临床不良症状的监测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从实际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工作开展的基本模式和工作进行过程当中应当重点把控的几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旨在促进用药水准的提升,确保最佳的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易新,田春华. 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品种看药品风险管理(一)[J]. 中国药物警戒. 2007(05)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s,ADR)监测,指监测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是药品再评价工作的一部分[1]。在大量临床护理实践工作中,由于重视不足,护士用药相关知识缺乏,相关制度缺陷造成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严重的医疗事件乃至医疗事故发生的温床。美国近30年的汇总分析提示:其住院患者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约占6%,药物致死约占0.32%。用药者不良反应总发生率约为10%~20%,体弱多病且用药复杂的老人则可达50%。WHO统计全球有三分之一的患者死亡归咎于用药不当[2]。如何充分发挥护理职能,正确认识与判断ADR,提高ADR监测质量和效果,最终满足患者用药安全与疗效的客观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
1实施方法
1.1对全科护理人员进行ADR知识培训在药事委员会和科主任的主持下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在该项工作中各医师、护士的责任,使大家认识到及时发现和申报ADR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并在科室成立ADR监测小组,由护士长负责,总住院医师、责任护士共同参与。使医师、护士了解并掌握ADR监测的重要性、报告范围、报告程序、判断标准及书写要求,使护士正确认识与处理患者ADR问题的重要性,提高药疗监测质量。
1.2建立科室信息交流机制结合护士工作的特点,由护士长协调药师每月对全科护士进行培训。针对临床用药品种、剂型更新快的特点,建立ADR信息网,将常用临床用药使用说明及不良反应、禁忌证统一整理,保存于科室信箱供全员学习,并于每月业务考核相结合,督促护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利用我院《临床药学通讯》做媒体,每季度向全院反馈有关ADR信息提高全员合理用药意识,加强ADR监测的宣传,通过宣传,消除了医务人员对报告ADR的种种疑虑,以使ADR监测报告工作人人皆知并参与。
1.3监测网络的实施报告表由ADR发现者负责填写,并进行因果关系判断,ADR报告必须填写完全,否则无法呈报;“不良反应主要表现”要求对不良反应的主要表现和体征描述详细、具体、明确,例如为过敏性皮疹应填写类型、性质、部位、面积大小等,不能过于笼统[4]。有疑问者与临床药师,即药剂科ADR信息员联系,由临床药师协助判断、分析与填写报告表。通过请专家讲座、案例分析、ADR报告点评、讨论等措施,提高了监测和报告的水平,并不断分析总结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做到循序渐进,促进了报告数量和质量的持续改进[5]。每月将上一月ADR报告至药剂科,坚持零报告制度。
1.4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药物不良反应知识宣教宣教语言通俗化,交流方式技巧化。让患者得到正确的药品信息是合理用药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作为病房责任护士的职责之一,贯穿于患者住院期间到出院宣教,电话随访的整个过程。
2效果分析
【关健词】药品不良反应;市县两级中心;编制;经费
1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现状。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省级中心的职能职责。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市、县两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现状
2.1市县两级中心没有缺少编制经费。
目前,市、县级监测机构大多挂靠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市局或市所本身人员少,任务重,工作繁忙。药检所兼职人员基本都有其他工作安排,参与所里的药品检验及其它工作,也要学习药品检验知识,难以全身心投入监测工作。即使是当前的专职人员,由于没有专门编制,不能保证监测队伍的稳定性。很多市、县级监测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从事监测工作,监测人员更换频繁。
2.2监测人员数量不足,人才结构有待改善
开展监测工作需要医学、药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随着监测工作量迅速增加,监测工作范围快速扩展,监测中心承担的职能迅猛增加,现有工作人员已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从人员结构看,相当一部分是缺少医学、药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对监测工作需要一定的熟悉过程,进一步开展分析、评价等专业性强的工作难度较大。
2.3经费不足,监测设施落后
大多数市、县中心基本办公条件落后,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缺少电脑、投影、照像机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制约了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及时上报和反馈。监测是维护人民用药安全的公益事业,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权力和收费项目,监测机构的办公经费都是依靠挂靠单位提供。由于没有专项经费,作为需要政府投入的公益性工作如面向公众宣传、严重事件调查、监测人员培训、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设备、评价会议的举办等,往往受挂靠单位经费限制很多工作都无法开展。
2.4缺乏管理的制度化,监测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建立
当前监测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推动,制度化管理的力度不足,缺乏健全的考核管理机制,未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的工作管理模式。各项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领导的支持力度,领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成为各市、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的关键因素,导致各市、各单位之间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差距很大。监测报告主要依靠监测专业机构的“被动”收集和报告单位的“自愿”报告为主,主要的督导形式是宣传培训,缺乏对报告单位的激励和对不报告单位的约束机制,导致监测报告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间的发展不平衡,报告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到了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统计分析的准确性。
2.5 对市、县两级中心建设的建议
(1)建议修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以下各级监测机构的职责。
(2)省级以下监测组织体系建设模式
全国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管理模式。市级应建设独立的监测机构,属药监局两级机构,编制5-8人,而县级监测机构挂靠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监测中心(站)牌的内设二级机构,给县局增加编制2-3人。
(3)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为主导的有效保障机制,促进省级以下监测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完善有关法律条款,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系统的编制、经费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计划。监测是全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因此,监测工作经费必须依靠政府的直接投入和政策支持为主,其它社会资金支持为辅。加强省级以下设施建设,提高基础保障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监测工作专业性要求高,必须通过有效培训建立专业骨干队伍。采取各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推动全社会对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了解,加强对公众合理用药知识的普及,营造全社会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AEFI信息管理系统2010~2014年报告的AEFI个案资料。
1.2方法 将AEFI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案数据导入到Excel中,并进行整理统计,采用流行病学中的描述性分析方法对AEFI的分布特征进行分析。
2 结果
2.1各年度报告的AEFI除2013年均在0.2‰以下,2010年AEFI报告系统开通,报告数仅为4例,随后AEFI报告逐步规范,报告数明显增加,各年度相比,2010年与其它年份报告数相比较有统计学意义(χ2=31.35,P
2.2 AEFI年龄及性别及季节分布:202例AEFI中,≤1岁组138例(占70.30%),2~6岁组52例(占26.24%),≥7岁组5例(占3.46%)。男女比例为1.35:1。4~6月发生率最高77例(占38.12%),其次是10~12月54(占26.73%)。病例均最终治愈,无后遗症病例发生。
2.3各疫苗AEFI的分布:引起202例AEFI的疫苗共有16种,一类疫苗AEFI报告例数由高到低排前5位的疫苗分别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69例)、乙脑减毒活疫苗(32例)、乙肝疫苗(29例)、麻疹类疫苗(24例)、A群流脑疫苗(20例);二类疫苗AEFI报告例数由高到低分别为hib(15例)、水痘疫苗、狂苗各(10例)、流感疫苗(8例)、23价肺炎疫
2.4 AEFI报告发生率:一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为18.2554/10万(208/1139387),由高到低排前5位分别为:百白破疫苗33.2581/10万、乙脑疫苗30.8967/10万、麻类疫苗22.9367/10万、流脑A群疫苗19.3981/10万、乙肝疫苗18.6836/10万;二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为26.8183/10万(50/186440),由高到低分别为:水痘疫苗58.8582/10万、流感疫苗58.6295/10万、23价肺炎疫苗43.4783/10万、hib 36.3284/10万、口服轮状疫苗23.1884/10万。
2.5 AEFI病例及临床诊断:202例AEFI中,一般反应195例(96.53%),异常反应7例(3.47%)。从临床诊断看,以发热、局部红肿和局部硬结多见,共195例,其次为过敏性皮疹4例、热性惊厥、卡介苗淋巴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各1例。
2.6 AEFI监测系统运行质量评估:①敏感性:自2010至2014年,我市22个乡镇社区均有AEFI数据报告;覆盖率为100%。AEFI报告例数从2010年的4例增加到2013年的56例。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率从2010年的1.5930/10万,增加到2013年的20.5929/10万剂。②及时性:全国48h内报告率从2010年的76.09%,增长为2014年的98.42%,48h调查率从2010年的86.28%增长到2014年的99.17%。我市截止2014年各乡镇社区的48h报告、调查率均>90%。③完整性:2010~2014年,关键变量缺失率为0.62‰。其中,2010年最高,2014年后均90%。
2.7结果:2010~2014年报告AEFI 202例,年报告发生率分别为:1.5930/10万、16.5826/10万、19.2603/10万、19.260320/10万、18.5929/10万、17.0674/10万。2010年与其它年份相比均有统计学意义,应与系统新开通报告率较低有关。无明显季节变化规律,其中≤1岁儿童占68.32%,2~6岁组52例(占25.74%),≥7岁组5例(占2.47%),男女比例为1.35:1。接种后发生非严重AEFI占96.53%,严重AEFI占3.47%。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涉及16种疫苗,各类疫苗AEFI的发生率在1.9476/10万剂~58.8582/10万剂。其中一类疫苗发生率18.2554/10万/10万,二类疫苗发生率26.8183/10万,二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远高于一类疫苗的发生率(χ2=6.04,P
2.8结论:湘乡市各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率基本持平,一二类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无显著差异,显示以国产疫苗为主的一类疫苗和以进口疫苗为主的二类疫苗工艺均达到相似的水平。AEFI各年龄组的差异与接种疫苗的种类与数量有关系。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分类标准仍有待统一和规范。我市AEFI监测敏感性及监测质量均有提高,但仍需继续提升,AEFI前三位的疫苗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疹类疫苗,发生最低的为百破二联疫苗,与接种率较其它疫苗低有关。AEFI在小龄儿童中的发生率较高,应作为监测的重点。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药师;监测
由于药品的双重性,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不良反应。如青霉素肌内注射引起的臀肌萎缩、氨基糖苷类药物造成无数患者听力丧失、四环素所致的四环素牙齿以及1996年的撤市的替马沙星。该产品上市不到2年的时间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为其他喹诺酮类药物4倍以上。其中包括溶血性贫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衰、肝损伤、低血糖等,其中6例死亡。2006年我国发生的欣弗事件,使我们更加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特别是抗生素在医院的药品销售中所占比例大、品种多,在住院患者中使用广泛,所以重视抗生素的不良反应监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现状
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为: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有害的意料之外的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国际社会从氯仿事件、磺胺酏剂事件、反应停事件中认识到药品安全性问题的重要性。上世纪60年代各国纷纷建立ADR报告制度,WHO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合作计划和合作中心成立。我国ADR监测从80年代后期开始,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ADR报告资料为安全使用药品提供了及时重要的信息。
2 抗生素监测的重要性
随着抗生素的普遍使用,其ADR也越来越多,滥用抗生素的严重后果是细菌耐药性增强,严重不良反应增加,医疗费用猛涨。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细菌耐药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合理使用,重视其不良反应刻不容缓。ADR监测工作目的是加强药品管理,特别是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是促进和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
3 开展工作存在的问题
抗生素在医院中的使用率最高,不良反应发生率也最多,因此医院这一环节显得特别重要,只有改善抗生素在医院中的应用,重视抗生索的不良反应才能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依法报告和监测不良反应,大多数的临床医生由于患者多工作繁忙,对不良反应的重视程度不够,怕出现不良反应后会涉及医疗纠纷,所以对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多采取了处置后不再提及。主动报告没有积极性,这使得各医院对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大多由药学科工作人员来完成。2005年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指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问题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品安全合理性监测,开展抗生素临床合理应用监测。
4 药师参与抗生素不良反应监测的优势
①药剂科是临床药品的供应者;②药师直接与医、护、患有联系,易获得药品使用信息;③药学信息、资料齐全、有抗生素不良反应分析条件;④抗生素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集专业、技术、管理于一体。
抗生素不良反应发生率,据有关资料统计男女发生率相近,年龄从儿童到老人均可发生,给药途径以静脉用药为多,可达60%之多,这与临床上较多使用静脉给药有关。其损害以皮肤系统为最多见,可能与该反应容易被发现有关。其次为过敏性休克和神经系统的损害;再次为肾、肝损害,而肾、肝损害一旦出现后果则较严重。目前临床上发生不良反应的例次以头孢类最多,其次为青霉素、喹诺酮类。这可能与临床上广泛使用有关。
5 药师开展抗生素监测的工作方法
药师可通过药讯、药学通报,对抗生素的合理应用、不良反应,介绍新的不良反应动态等内容,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识度。与临床医、护、患多交流沟通,宣传ADR监测的重要性。《抗生素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为各科正确合理应用抗生素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提供了依据。但从我院抗生素的使用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医师越权使用,对《抗生素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中抗生素分级管理使用知之甚少;②用药指征不明确,相关科室无法做药敏实验;③病历、医嘱中抗生素使用书写不规范;④用药不连贯,频繁更换品种,三联、四联用药、重复用药;⑤用法用量不正确;⑥预防用药时间过早,档次过高,未能按手术分类区别对待。因此容易发生不良反应和浪费,要加强医师对《抗生素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的学习,并提请院领导对此项工作引起重视。
伴随着临床药学工作的不断开展,咨询服务逐渐成为药学专业从供应型向技术服务型转变的模式。
6 抗生素不良反应上报、评价、分析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激励与约束;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8902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按照正常用法、用量应用要求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中,发生了与治疗无关的反应,而合理的ADR监测措施可以大大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频率。激励约束,即激励约束主体根据组织目标和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人的动力,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和要求,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过程。总体来说,就是通过特殊的奖励惩罚机制,来规范产业或公司的发展。把激励与约束机制与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相结合,具有重大的意义。这可以使ADR监测的效果更为显著。但是我国ADR监测系统起步不久,现在还有很多问题。本文根据我国ADR监测系统现状和药物ADR发生的特点分别对ADR监测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在ADR监测中的应用提出问题,并且根据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给予相应对策。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现状与问题
1.1 我国现阶段ADR发生的特点
1.1.1 用药患者年龄与ADR发生的现象
由报道可知,女性发生ADR的几率明显大于男性。由于老年人本身的肝肾等器官生理功能衰退,对于药物的代谢和排泄的能力下降,所以老年人的发生ADR的几率较高。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老龄化现象会日趋严重。因此,维护老年人的用药安全刻不容缓。儿童的ADR发生几率也较高,这是因为儿童的代泄器官还没有完全发育完成。此外,儿童生活环境也与成人不同,外界环境的改变也对儿童ADR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
1.1.2 给药途径与ADR之间的关系
由国内研究的基本情况可知,由静脉给药引起的ADR数目最多,占80%左右,其次是口服给药。最后是其他制剂给药,发生ADR的几率不足百分之一。静脉给药相对于其他给药途径更容易发生ADR,这是因为注射给药并不经过肝首过而药物直接入血,静脉输液的PH值、渗透压、微粒、内毒素等均为引发ADR的因素。还有,使用过程中药物配伍不当、药品配置浓度过高、配制后放置时间过长导致变质、滴注速度过快等都可以引起ADR。
1.2 我国现在的ADR的监测也初有成效
1.2.1 ADR监测体系不断完善
近几年,我国ADR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面积不断扩大。2013年,基层ADR监测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县级覆盖率达到93.8%。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数量,表明我国药品安全监测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1.2.2 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医药安全的信息化,互联网化管理,安全预警机制更为成熟可靠。2013年我国共组织调查了61条预警信息,实现了药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知道。
1.2.3 拓宽风险沟通渠道,增加社会对于用药安全的认知程度与参与度
我国不断提高用药安全的宣传,增加社会大众用药安全的认识。在病人用药时,会有药师进行用药指导,减少用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1.2.4 法律越来越健全,使ADR监测更加规范化
2013年12月28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以往法规相比已有巨大进步,涉及到了原有法规忽略的细节,并确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违法处罚措施,规范了用药方法及药品管理办法。
1.3 我国ADR监测系统也存在着问题与不足
1.3.1 ADR报告遇到的阻碍较多
在医院临床用药中,有时会出现药品的不良反应,但是部分医生的选择不上报。原因是上报不良反应需要经过数个步骤,较为繁琐,而且还要进行后续的跟踪记录和ADR产生的原因调查等。同时病人以及家属不能理解医生用药时产生的ADR原因,如果医生进行统计上报很容易引起医患纠纷。
1.3.2 ADR报告主体的上报意识不高
制药企业作为药品的研发生产机构,理应承担起ADR的监管职责。在发达国家ADR监测主要由制药企业负责。但是我国大多制药机构由于担心上报ADR会使自身声誉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大多选择瞒报或谎报。
1.3.3 没有建立起基层的ADR监测激励机制
所谓基层的ADR监测激励机制就是社会大众的服药患者如果出现非治疗反应,主动上报药监部门的机制。但是由于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得到患者上报ADR之后,并没有给予服药患者相应补偿。所以服药患者若出现非治疗反应,大多选择不了了之,并不上报。
1.3.4 药监部门和药厂以及医疗机构的药物监管人员缺乏积极性
现如今,药品检测部门所属不尽相同,大多挂靠于其他单位,并没有自己的机构。药监人员大多也是兼职,并没有编制。这使得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工作热情大大降低,严重影响药品监管。
1.3.5 我国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在医药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虽然对于ADR的报告和监测都给与了明确的规定,但在与实际的很多问题却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
1.3.6 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及ADR监测体系必要设备缺乏
有些偏远地区,医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医护人员医疗水平有限,不按照说明书及病情用药,随意用药等等都会引起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同时有些地区电脑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会对ADR的记录造成极大的不便。
2 西方的发达国家ADR监测体系中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
2.1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备
以美国为例,美国主要的医药方面法律法规有两个,一个是1938年出台的《食品、药品和化妆法》,其中第五章对药品和器械的不良反应有明确要求,第九章对药品安全违规处罚有明确规定。另一个是《联邦管理法》,其中第21章是唯一的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做出法定要求的法规,这两部主要法规对医药行业的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
2.2 发达国家的医药监测机构更为完备
美国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设在华盛顿特区的马利兰州,机构庞大,下分8个部门,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面面俱到。还有很多分支机构常年对美国9万多家医药企业进行监控,对近2万家医药企业进行常规抽查。凡是不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产品都将被取缔,并且逐出美国医药市场。
2.3 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更为先进的技术系统
2.3.1 不良事件报告系统
AERS是一个支持FDA对药品和生物制品上市后检测的数据库,FDA收录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全部记录在这个数据库中。目前,美国有两个AERS,一个是针对药品出生产企业的强制报告系统,另一个是对于医疗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自愿报告系统。
2.3.2 美国“警戒倡议”系统
2007年美国国会授权FDA建立一个主动监测药品和使用来自健康信息持有者的电子数据。“警戒倡议”是对该授权的回应。这个项目意在对医药产品进行监管和风险预测。它可以积极的查询多个医药数据系统,快速的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安全问题,大大提高FDA对美国医药产品的监管能力。
3 我国ADR监测应注意的问题
3.1 建立基层群众ADR监测的激励机制
有关部门可以对群众上报的一些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整理,进行科学验证后在社会范围内公布并且写入药品说明书。并且给与那些积极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的群众以经济报酬或其他帮助,这样可以促进社会基层的ADR监测机制发展。
3.2 建立健全医药不良反应监测机制
现在很多医疗机构都是非盈利性的。而医院又使用医疗用品非常多。原本应该是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机构,但是,药品ADR上报繁琐,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导致医生上报不良反应积极性不高。我认为,政府应该适当简化医疗机构上报ADR的流程。同时拨专项款用于奖励上报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应该出面调解医患纠纷,减轻医疗单位的压力。
3.3 加强ADR监测系统的设施建设,以及改进人员编制问题
现在很多的偏远地区缺乏电脑等一些高科技电子产品,而且连接互联网使用率较低。所以对于当地ADR监测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政府应该向这样的地区拨专项款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便于ADR监测系统的完善。人员编制现在也是国内ADR监测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在很多从事ADR监测的工作人员都没有统一的编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规定一个统一的部门,给予药品监督管理从业人员一个统一的编制。
3.4 规范制药企业对药物市场ADR的监管
在我国,大多制药企业担心己方利益受损,所以谎报、瞒报ADR。所以应该加大对制药企业上报ADR的监管力度。如果制药企业积极上报ADR,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与一定的奖励。如果瞒报或者谎报,可以给与企业一定的惩罚,从而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
3.5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以《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数部法律法规,但是对一些细节并未明确要求。应该再出台一些细则,对一些现在未涉及到的方面加以规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近年ADR监测体系虽然初有所成,但是本身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ADR监测体系的内容。侧重于激励与约束机制在ADR监测上的应用,对我国当前的ADR监测体系做出合理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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