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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

时间:2022-10-14 23:32: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客运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客运合同

第1篇

    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2篇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及转让

    1、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

    2、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三、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

    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四、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

    1、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

    2、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五、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

    2、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运合同的特殊情形

第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协商,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牌,荷载_______吨(座)货客运汽车承包给乙方,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止。

2.甲方负责办理该车辆的一切营业运输手续,并向乙方提供运输市场信息、动向。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遵守公安、交通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切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安全行车,严禁哄抬运价。乙方车辆若需报停,必须甲方同意批准方可。

4.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保险、司乘人员保险、第三责任保险(保险额为________元整),旅客安全保险费,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每月_______元。无论乙方车辆是否报停,一年均以十二个月计算,按月交纳。税收、规费等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外负担费率由甲方代收。如运输收入超出定额外负担标准,按实际补收超出部分的税收、规费。代为征收若遇国家税收、规费等新征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6.乙方应按时交纳各类费用,每月末_______日前交纳下月的费用,逾期按本月交费总额的_______%征收滞纳金。交费拖欠满____天者,按_______%征收滞纳金,若继续拖欠逾三个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________证件等,直至扣留车辆。

7.该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他人,车辆的劳动业务由乙方自行受理解决,车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赔偿事故、商务纠纷、责任纠纷、责权纠纷等纠纷所产生民事责任和违章罚款、扣证、扣车停业以及车辆维修、保养等事项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若遇国家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应服从国家政策,双方协商解决。

9.如有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11.本协议解释权属甲方。

甲方单位(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关键词:铁路电子客票客运合同法律性质

Abstract: Railway e-ticket is the electronic form of rail transport contract; rail transport part of the contract; rail passenger transport, electronic records; electronic form of bearer securities; proof of insurance contracts.

Keywords: railway e-ticket passenger contract legal nature

中图分类号: U293.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铁路电子客票,也叫“无纸化铁路客票”,是普通纸质铁路客票的一种电子替代产品。在铁路互联网售票的条件下,铁路客运合同成立以后,铁路电子客票售票系统自动生成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载有双方权利义务信息的电子客票,并将电子数据信息存储到订票系统的数据库内。这些信息可以在被授权的业务系统上随时提取, 并按照需要进行操作,为实现铁路旅客运输购票、检票、乘车、改签、退票等一系列无纸化操作创造了条件。

从2011年年底开始,铁路电子客票陆续在京津城际、京沪、武广等铁路线推广使用。随着二代身份证检票系统设备的安装完成,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根据铁路网络售票现状,旅客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四种证件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票的旅客完成网上购买铁路客票后,在具有二代身份证验票条件的车站进出站的,无需再换成纸质车票,可将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作为乘车凭证,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及在列车上的验票手续。由于受电子检票设备的限制,属于下面情况的旅客需要在购票后、开车前将电子客票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互联网上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现行规范铁路客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一种电子虚拟形态的客票显然仍受以上法律规则的约束。而新出台的《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证是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记载某事宜的原始、正式或法定的形式,需以一定的书面形式存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虚拟的电子形式,原则上不属于凭证的范畴。那么,铁路电子客票究竟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合同, 还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电子客票是否与传统的纸质客票有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呢?本文以上述相关规定为基点就铁路电子客票的性质作粗浅探讨。

一、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

众所周知,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铁路旅客运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应以合同为依据。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为成立,双方都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不违反《合同法》上有关合同生效的强制性规定,除当事人就合同生效做出如附条件、期限等的特殊约定,合同的成立即生效。

对于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传统的铁路售票流程中,承运人在接受铁路旅客订购相应车次车票的要约后立即出票。此时,纸质的铁路客票记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标志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成为了铁路运输合同的存在的书面形式。但是,铁路电子客票这样一种无形的虚拟化的电子数据能否成为铁路客运合同的存在形式呢?

铁路电子客票涉及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在铁路网络售票的流程中,旅客购买客票的意思表示到达订票系统后,按照合同要约承诺的原理,铁路客运合同即告成立,与此同时,售票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客票。电子客票的生成是铁路客运合同成立的标志,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电子形式。

铁路运输合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格式条款是指承运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作为在订立铁路客运合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方的承运人,通常将有利于自身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如就《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购买铁路电子客票过程中,只有当旅客完成网上支付之时铁路客运合同才成立生效,铁路客运合同是一个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旅客的付款义务本应该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而在铁路电子客票这一以要求相对人履行付款义务附条件生效的规定颇具有“霸王条款”的意味,然而相对人一方却无可奈何。

二、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和纸质客票一样,铁路电子客票记载了承运人与旅客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铁路客运合同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铁路客票是否就是铁路运输合同呢?

从客运合同的内容上分析, 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列车时刻表、列车管理规定、安全检查条款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是以合同成立为界限的,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以前, 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 是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 以便相对人详加了解并从中选择, 此时上述内容还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之后, 上述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因此说, 铁路客运合同的内容既包括电子客票所记载的车次、乘车区间、发车时间、铺别、座号、有效期限等条款, 又包括客票上并未记载的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列车管理、安全检查等众多条款。电子铁路客票的内容仅仅是铁路客运合同的部分具体内容, 其仅仅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铁路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铁路电子客票不仅是客运合同的电子形式,还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在具备以二代身份证完成验票环节的情形下,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整个运输过程都是围绕着电子客票进行的。

如前所述,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无形客票,它无形却并非等同于无票,铁路客运合同的各个阶段都牵连着铁路电子客票这一“无形的手”。随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电子客票的信息也随之改变。电子客票的信息记录着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所以电子客票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

但电子客票毕竟是一种虚拟数据,仍存在由人为或系统原因变动的可能性。因此在旅客认为自身权益在合同存在期间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应及时固定证据,尽可能地换取纸质车票和截取购票系统将有关购票网页信息,为维权提供提供有效凭证。

四、 铁路电子客票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

证券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而记名有价证券则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在多数情形下,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从广义上来讲,有价证券又可以扩大适用做特定人(包括证券持有人以及票面记载人)的权利证明,而不仅仅限于财产权利。

就铁路电子客票来讲,一方面铁路客票不仅表明旅客乘车的车次、时间, 而且还表明了旅客的旅行费用,承运人出售客票, 实际上是承认了这张车票具有相应的价值;而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客票所有者又可以据此要求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履行承运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铁路电子客票又是旅客出行权得到保障的有效证明,因此, 可以将其看做一种广义上的有价证券。

在实名制实施以前,铁路客票是不记名的有价证券,持有客票的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客票持有人可以行使铁路客运合同上的一切权利,承运人应向客票持有人履行其义务。而且这种不记名铁路客票具有证券流通性的一般性特征,除针对特定身份的群体而出售的优惠票,如学生减价票、儿童减价票等外,在客运合同成立到结束的区间内, 旅客可以将客票转让给他人。

铁路电子客票的产生是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铁路电子客票上不仅包含有证明权利人相关权利的记载,还有特定的权利人的信息。也就是说铁路电子客票此时可以看做被特定化了的记名有价证券,只有票面记载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履行义务而保障其在客运合同上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铁路电子客票这种特定化权利人的记名有价证券的特征也就使得其在旅客间不能自由转让而只能按照规定办理退票改签等手续。铁路电子客票表现为电子形式无纸化证券。对于有纸化证券来说,证券的持有人可以对纸面证券进行支配;而电子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只是电子数据,一般只能通过网络证券账号进行支配。铁路电子客票作为电子形式的有价证券,只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或者车站售票窗口进行改签、退票。

铁路电子客票作为电子形式记名有价证券,承运人在检票、验票确定其是否为特定人旅客合同记载之权利的履行提供条件时需要核实旅客的身份信息。在检票、验票时利用自动检票机将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与订票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核对,若身份信息一致则检票、验票成功;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由此看出,在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旅客运输记载方式的情形下,电子客票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身份信息有着特定化的要求,即承运人义务的履行也就是对权利人客运合同记载权利实现的保障仅仅限于票面记载的特定身份的人,而并不以持有状态、权利记载指向等为依据。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广义上记名有价证券在权利人要求的唯一性的特点也就阻断了其流通的可能,与传统上证券所具有的流通性要求相背离,而且它所具有的这种证权的特性仅存在于义务人履行义务完毕前即承运人按照票面记载将权利人送达目的地前的短暂时限内。

五、 铁路电子客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凡持票搭乘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保险费在铁路售票时一并核收。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铁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旅客在购买车票时, 票款法定分为两部分, 其中一部分是承运人收取旅客的运输费,另一部分是承运人代收的投保强制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费。旅客无须另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自动成立,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保险费是基本票价的百分之二,基本票价不包括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三种附加票的票价。铁路电子客票不过是传统纸质客票的无形虚拟化,其包含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购票所支付的价款自然也包含一定额度的保险费。铁路运输合同成立,则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成立,铁路电子客票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也就是说,同样的,旅客购买车票这一行为, 实际形成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它依附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主合同, 而人身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因此, 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两个合同的民事权利,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 即从权利, 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但有权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即利。因此,旅客意外伤害存在着两种赔偿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就享有两种民事权利,请求赔偿权利是双重的,这两种权利不是选择关系, 而是同时享有, 按各自的赔偿范围分别计算。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由于旅客和公众对限额赔偿与保险赔偿的相关内容不了解或不理解,而作为义务主体的承运人一方又抱着“能躲则躲”的心理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这也就造成了在旅客与承运人间的诉讼纠纷此起彼伏,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权益在很多时候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而且对于公务旅客而言,在报销问题上也离不开电子客票。在涉及有关的保险事故纠纷以及报销问题上,通常需要纸质单据作为保险合同凭证和会计报销凭证。传统纸质客票可以直接作为书面凭证,而电子客票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和报销的依据只是虚拟的电子形式,它须换取纸质客票作为保险合同凭证与会计报销凭证。根据铁道部门相关的规定,旅客应在不晚于自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31日内到铁路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

六、小结

在对铁路电子客票的上述诸多性质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铁路电子客票与纸质铁路客票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执行乘车、改签、退票等操作,却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铁路电子客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铁路旅客运输的电子记录;是电子形式的记名有价证券;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铁路电子客票以“足不出户”“快捷方便”的巨大优势成为铁路运输行业的新宠儿。铁路电子客票不仅订票付款都可直接在联网计算机上完成,而且变更出行时间或退票也很方便。 旅客无须拿到传统的纸质车票只凭身份证就可以实现乘车,方便快捷,有利于铁路运输系统效率的提高。另外, 电子客票克服了纸质票容易丢失、损坏的缺点, 网上支付的方式则杜绝了现钞交接可能导致的差错纠纷、假钞问题, 使旅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风险。与此同时,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有效降低铁路系统的运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减员增效的同时提高铁路系统的服务质量。

铁路电子客票的实施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子客票系统的安全性和网络诈骗上。因为电子客票系统内存储着大量的客票信息和旅客身份信息等,如果系统一旦遭到破坏, 损失无法估计。铁路部门实行电子客票目前还处于初步实行阶段,许多问题有赖于计算机的发展、运输组织的调整、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和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铁路系统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电子客票的无纸化销售将是铁路发展的一种趋势, 也将成为铁路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张长青,关于铁路客票法律性质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2004(4)

[2] 案例 :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

案号 :

一审:(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0632号

第5篇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___法院

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第6篇

无偿搭车、好意同乘、人身损害赔偿

一、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一个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

中国是礼仪之邦,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被广大民众所推崇的仁义之举。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顺路车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我国汽车业的迅猛发展,私家车的不断增加,因无偿搭车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基于怎样的法律规则来衡量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既关系到无偿搭车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司机和车主的利益,还关系到第三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研究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

1、按交通事故中有无第三者责任人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

有第三者责任人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无第三者责任人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2、按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司机无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司机有部分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司机有完全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3、按搭车人是否有过错可以将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分为无偿搭车人无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无偿搭车人有过错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4、按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可以将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分为违约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之诉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

三、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无偿搭车中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无偿搭车人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基于客运合同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这是一个关于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观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有学者和法官认为无偿搭车人属于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旅客,无偿搭车人与车辆营运人(司机或车主)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无偿搭车人有权基于客运合同要求司机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及司机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观点之二: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非营运性质使用的机动车的车主及司机来说,与无偿搭车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关系的定义和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而设定的,非营运性使用的机动车车主及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定义,因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到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概念及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所规定的,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客运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务有偿合同,即营运性机动车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按约定的时间路线及票价按时运送旅客,而作为有偿乘车一方的旅客有支付票款的义务。在这样一个双务有偿的前提下,若有权收取票款的承运人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收取票款的权利而允许旅客无票乘运,则承运人并不因放弃权利而同时自动相应地免除承运人的义务。

尽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从该条款的上下文及对合同当事人的定义来看,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按照规定免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对应的承运人是指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营运人,而并非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司机或车主。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也是基于承营运人的营业性质所设定的严格责任[1].所以对于从事营运的承运人来说,在其有权收取客票票款的情况下,仅在出于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定公共汽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许可特殊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乘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特定情况下,无偿乘车的旅客有权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两种情形之外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2、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与车主之间没有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愿,因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经过司机或车主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合意。合同意义上的合意是指要约方或承诺方在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时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都应受合同的约束并且对违约方享有诉权。因为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只是征得司机同意其无偿搭车,双方并无订立合同(包括客运运合同)的主观意愿,在司机主动邀请无偿搭车人无偿搭车时,无偿搭车人同意无偿搭车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包括客运合同)的意愿。有合意但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即不构成合同之债意义上的约束力。关于这一点,英美合同法中讲述的更清楚明确,例如,甲邀请乙到A酒店参加宴会,乙表示同意。但甲后因故取消了宴会, 则乙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诉甲违约,因为甲、乙之间虽有共同赴宴的合意,但彼此之间却无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关于共同赴宴的合同之债[2].同样在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也不存在关于无偿搭车的合同之债,即无偿搭车人无权诉请强制司机履行运送义务,同样司机也无权向无偿搭车人诉讼主张任何运费。无偿搭车人与司机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包括客运合同关系)。

所以,无偿搭车人在向非营运的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只能基于侵权提侵权之诉而不能对其提起违约之诉。

(二)司机或 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情形,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

观点之一:汽车是高速运行的具有危险性的运输工具,无论搭车人是无偿搭车还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在司机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之三:司机或车主承担特殊的减轻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中,乘运人对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责任要比有偿客运关系中的乘运人的责任轻,因此,乘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样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司机在同意或邀请他人无偿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注意义务。参照美国的立法,只要司机对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 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允许他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 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 driver or host 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责任(guest passenger 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 statue)的约束。

在美国,汽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区别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属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目的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设定标准。尽管各州的立法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可以基于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司机[4].这些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目的是限制客人乘客基于普通疏忽而要求司机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基于重大过失、故意(希望或放任)等不当行为而司机,并且对于客人乘客有权获得的赔偿也可能设定上限或限定赔偿只限于身体损失。客人成文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司机免受不当的诉讼之累,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不受欺诈或串通的诉讼。

美国印地安那州客人成文法的内容比较有代表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对下列人员的伤亡不负责任,当这些人员在机动车内或机动车上而因机动车的操作在被无偿运送过程中而受伤,除非伤亡是由于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的故意或放任的过错行为所致。这些无偿乘车人是指:1)、该人(指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以下同)的父母(the person's parent);

2)、该人的配偶(the person's spouse);

3)、该人的子女或继子女(the person's child or stepchild);

4)、该人的兄弟(the person's brother);

5)、该人的姐妹(the person's sister);

6)、搭顺风车的人(a hitchhiker)[6]

在美国,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相当于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an owner or occupier of property)对于允许进入其财产的人(licensee)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即只在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iable to the licensee only for willful or wanton injury)。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有义务警告被允许进入人该场所中存在的对被允许进入人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已知的危险状态,并且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知道被允许进入人不知道且不太可能发现该危险状态。但财产的主人或占有人对被允许进入人来说没有检查缺陷或修理已知缺陷的义务。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只是有义务对被允许进入人不希望或放任地过错行事。[7]

总之,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要低,相对于有偿乘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减轻或免除施惠的车主或司机的责任,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1、 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即使在无偿搭车的情况下,若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等,司机或车主仍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机或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

因司机或车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司机或车主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是否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承担责任?

观点之一: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司机或车主不承担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仍应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承担不超过人身损害损失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观点之三:在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应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人身损害损失10%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是一种建立在无偿搭车人是弱者的与实际不符的推定基础上的一种不公平的判决方法。无偿搭车人与在机动车之外被机动车所撞的第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被机动车所撞受伤的第三人在机动车之外,相对于可以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来说处在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时,即使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但无偿搭车人并非在机动车之外,而是与机动车司机同处于车内或车上,无偿搭车人并不一定比司机或车主的经济能力差,所以,在司机或车主已经尽了作为一个平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在独立事故中车主也因车损或自身受伤而成为受害者之一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单方面对无偿搭车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实在有失公平。

(四)、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

对于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之一:无过错赔偿责任

主张司机或车主与无偿搭车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二: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赞成美国客人成文法立法的人持此种观点

观点之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如前所述,无偿搭车人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有权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司机或车主所承担的则是安全保障义务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最终的责任承 担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8].

(五)、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

我国侵权法的学者将无偿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其特点是:好意、无偿、顺路、同乘。即无偿搭车人因与司机或车主的目的地相同而顺路搭车,机动车要去的目的地不是无偿搭车人事先指定的。那么,应无偿乘车人要求的线路为了无偿乘车人的目的而出车的情况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否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同一归责规则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即适用同一规则。理由是,虽然后一种情况与无偿帮忙中的义务帮工人的行为很相似,但都属于无偿搭车行为,同时,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义务帮工人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六)、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者责任人时,无偿搭车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怎样?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应以车主或司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仅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理由是:

如果仅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如上所述,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是有偿营运车辆的承运人并且依法定原因(如政府规定公共汽车对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或在承运人自愿许可特殊旅客无票搭乘的两种特定情况下,从事营运的承运人与无偿乘车的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否则无偿搭车人与司机或车主之间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从而导致无偿搭车人的诉讼请求无法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获得支持。而一旦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并且司机或车主也无过错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依法驳回,此时,由于无偿搭车人与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由于其选择了基于违约,就意味着其无法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将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也作为共同被告,由此可以看出无偿搭车人以车主或司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尴尬不利的处境。相反,若以车主或司机以及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既可以最大限度内保障无偿搭车人作为受损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或司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又可以减化诉讼程序,使法院可以将同一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在一同案件中同时作出认定,即在认定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对司机或车主是否应对受损害的无偿搭车人承担责任作为认定,并且在认定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还能进一步对司机或车主对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追偿权一并作出认定和判决。

四、 尽快完善我国的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1、强化司机或车主投保车上人员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以保险的方法化解风险

为了降低司机、车主以机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司机或车主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车人的赔偿责任。在与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实施侵权的第三人的车辆相撞时,第三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也包括了无偿搭车人所受损失。

第7篇

关键词:软件打车;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

2016年1月,滴滴出行、无界智库、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截至2015年底,滴滴出行拥有2.5亿注册乘客用户,超过14.3亿人次使用滴滴成功打车出行,累计行驶里程128亿公里。訛譹伴随着“软件打车”出行的增多,也产生了一些乘客违约等私法问题。

一、“软件打车”行为的私法定性

与乘客路边示意、司机停车载客的传统打车模式相比,“软件打车”作为一种新兴打车方式,是乘客与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订立的一种新型客运合同,在合同订立方式、成立时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软件打车”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书面客运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软件打车”中,乘客和司机并未直接谋面,而是通过移动打车终端来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司机登陆打车软件司机端,并保持在线状态,向附近不特定网约打车乘客发出要约邀请。乘客登陆打车软件乘客端,打车软件会自动定位乘客位置、显示周围在线车辆并提示需要等待的时间,待输入目的地后,打车软件会自动估算出乘车费用,生成载有起始位置、目的地等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客运合同主要内容的订单。当乘客点击叫车,通过打车软件向在线司机发送数据电文形式的订单时,即为发出了内容明确的要约。司机收到订单并确认接单后,即作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承诺。当司机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手机软件以数据电文形式反馈到乘客端后,司机作出的接载承诺到达乘客。

(二)“软件打车”客运合同成立于司机接载承诺到达乘客端之时“软件打车”这一新型客运合同与传统打出租车的客运合同的成立,都不需要交付其他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是典型的诺成合同,仅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在先购票的情况下,司乘双方关于客运合同的起点、终点、路线、运费等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体现在客票上,故在交付客票时成立客运合同。而在后购票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是乘客登上运输工具后,才就客运合同的目的地、路线等主要条款与司机进行协商,进而达成一致,故自乘客登车、司机同意接载后成立客运合同,可见,乘客登车并非实践要素,而是诺成合意的一种体现。

二、“软件打车”中乘客的违约行为

(一)拒绝履行。主要表现为,司机接单信息到达乘客手机端后,乘客未与司机协商,单方面取消订单,导致司机“空驶”。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期,乘客出行时间比较紧迫,道路较为拥堵,乘客一旦遇到身边的空驶出租车,很可能就会乘车而走,拒绝履行“软件打车”协议。同时,“软件打车”中,司机不能当场收取车费,造成少数乘客拒不支付车费现象。

(二)迟延履行。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机到达乘客指定起始地点后,乘客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到位,造成司机超过合理时间的较长等待,导致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尤其是高峰期间,打车需求较多,司机时间和机会成本损失较大。二是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后忙于个人事务,疏于支付车费,导致车费延迟给付。特别对于偶尔打车的乘客而言,往往在较长时间后的再次打车时,才会因为弹出的“未完成行程”界面而交付车费,造成司机利息损失。

(三)瑕疵履行。当前,为了丰富人们的出行选择,打车软件都推出了拼车服务。根据滴滴出行的拼车服务条款,当乘客设定起止地点后,拼车价格自动生成并全程锁定,不会因为接载其他拼车单耗时和距离的增多而增加费用。拼车出行有效地降低了车辆空座率,优化了出行路线,有利于节能环保。但是少数乘客利用拼车条款的漏洞,在打车时恶意缩短起止地点的距离,打车成功后,要求司机在较远的起点接载或者送达更远的目的地,造成超程乘运。但由于车费全程锁定,无法追缴车费。另外,鉴于软件打车费用为金钱债务,数额少则几元,多则百十元,故不存在乘客不能履行问题。

三、“软件打车”中乘客的违约原因

(一)第三方软件增加了乘客违约风险。有别于出租车等传统出行方式,“软件打车”主要通过打车软件完成合同订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车费支付,交易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对交易双方的诚信观念和契约意识要求较高。当乘客“软件打车”后,发现等待时间不理想时,可以选择路边招车。加之网络合同固有的松散性,导致乘客爽约现象尤为严重。訛譺另一方面,乘车费用往往需要经过乘客确认同意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再由打车软件收取管理费用后,向司机支付车费。而非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乘客账户内自动扣款,由此增加了乘客延迟支付车费或拒付车费的风险。

(二)乘客违约成本低。针对乘客延迟或拒不支付车费情形,软件仅仅提供了催款功能,即向乘客发送短信提醒补交车费。虽然乘客在交费前,不得再次使用软件打车,但是如果乘客使用新的账号重新注册或不再打车,则造成司机车费损失。而且,即使乘客继续履行支付了车费,也将造成司机利息损失。针对乘客迟延上车情形,以滴滴出行为例,并没有强制乘客缴纳迟到费用,即乘客没有迟到成本。针对超程乘车情形,目前打车软件并未提供补交车费功能。

(三)司机行使合同解除权成本较高。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在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譻訛在“软件打车”中,当司机到达指定上车点而乘客超出合理时间迟迟不到或无法联系时,应当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机享有解除权。但是打车软件却对司机解除权做出了严苛限制。以滴滴出行为例,司机在确定到达目的地后,必须等待十分钟以后,才能报备客服,由客服取消订单,司机并不能自行取消。

四、“软件打车”中乘客违约规制的建议

(一)改进技术手段,源头避免车费支付的违约行为。通过软件技术的更新升级和账户安全技术的提高,普遍推广免密支付或自动扣款等功能,在司机送达乘客,结束软件行程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乘客绑定支付账户中自动扣除相应车费。同时根据GPS定位技术,开发超程乘车补交车费功能,从源头上避免乘客出现拒绝、延迟支付车费或超程乘车后无法补交车费的违约行为。

(二)细化责任设计,有效追究乘客迟到的违约责任。在乘客因迟到违约的情形下,打车软件可以利用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法定违约救济手段,细化责任设计,追究违约责任。首先,设定合理的待客时间,该期间内,司机有待客义务。其次,超出该合理期间后,再设立一个催告期间,同时赋予司机损害赔偿请求权。催告期间内,乘客需要支付因迟到超时而给司机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可以由软件确定一个合理数额。再次,如果催告期内乘客仍不到达或无法联系,应当允许司机径直解除客运合同。

第8篇

编号:

甲方:(旅游车辆经营者)

乙方:(驾驶员)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甲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性别: ______文化程度: 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驾驶员聘用合同家庭电话: 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海南旅游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以及管理公司指派,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具有旅游营运资质,为旅游团队(者)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营业性乘用客车,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录用乙方,乙方须具备的条件

1.须依法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经交通管理部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培训合格;

3.上岗前须熟知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4.仪容仪表端正,文明礼貌,身体健康;

5.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能够独立排除一般故障;

6.在接团期间无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管理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作息时间按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工资标准为____ 元/出团日;其中试用期内工资按______元。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由甲方委托管理公司按时发放。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若甲方担负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指定性任务,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并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客运驾驶从业资格证》及中心取消其旅游车驾驶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旅游车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中心、驾驶员说明情况,听取管理公司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旅游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及《海南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和违反调度结算的处理规定》及《海南省旅游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管理公司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海南省旅游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

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应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驾驶员本人应签字或盖章;甲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八、本合同书一式叁份,管理公司、甲、乙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二】

甲方:#####巴士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性别: ______文化程度: 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

家庭电话: 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驾驶员聘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合同。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湖南龙镶巴士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的租车合同以及管理公司指派,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湖南省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具有客运营运资质,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录用乙方,乙方须具备的条件:

1.须依法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经交通管理部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培训合格;

3.上岗前须熟知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4.仪容仪表端正,文明礼貌,身体健康;

5.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能够独立排除一般故障;

6.在工作期间无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乙方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管理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作息时间按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甲方实行绩效工资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资由公司按时发放。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若甲方担负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指定性任务,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并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客运驾驶从业资格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汽车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驾驶员说明情况,听取管理公司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第9篇

继因火车票退票费、春运火车票涨价、火车销售货品不开发票等问题被推上法庭后,2014年年底,“铁老大”又因为“一张遗失的火车票”惹上官司。

不同于以往案件律师个体扮演原告角色,这次向“铁老大”叫板的是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针对“旅客实名购买火车票乘车后,遗失车票后需要重新购买”的不合理现象,对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春运启动前期,作为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该案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广大消费者和司法界人士的关注,迅速成为当下的舆论热点。

投诉:遗失车票后遭强制补票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一名消费者陈小伟(化名)的投诉称,2014年4月22日,他从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4月24日从衢州驶向杭州的D5692次列车5号车厢13A座的车票。2014年4月24日下午,陈小伟取票后从衢州站检票上车,抵达杭州火车站。出站时,他发现车票遗失,遂向火车站工作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以证明自己已购车票的事实,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车站工作人员不予核查,坚持车票遗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放行。

交涉未果后,陈小伟不得不全额补票后才得以出站。不甘心掏了双倍车费的陈小伟向浙江省消保委进行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很快,浙江省消保委的相关人士发现陈小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2014年7月30日,他们又接到两名消费者的投诉称,2014年7月29日,他们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宁波至温州南的D3201次列车。他们顺利检票上车后,不慎将车票遗失。两名消费者到达温州南站后,在出站检票时向温州南站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告知其已购买过车票。然而,温州南站工作人员坚称,必须补票后才让出站。无奈之下,两名消费者补了半价票款后才得以出站。

短期内接到3起相同投诉,引起了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等人的关注。经过查询资料,浙江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发现,早有长沙消费者以个人之力向铁路部门对遗失火车票后需补票的霸道规定提出过质疑。

2014年4月2日,长沙律师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不慎在车上将火车票遗失后,不得不在出站口重新补了一张火车票。

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元。

这起个人消费者的胜诉案例,坚定了浙江消保委工作人员要做消费公益诉讼的“吃蟹人”,代表广大消费者向铁路部门的不公规定说“不”。

诉讼: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

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从理论上讲,旅客持火车票或身份证上车,即表明铁路运输企业已确认旅客已经购买过车票,出站后应予以放行。在这种理论的支撑下,浙江省消保委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此,浙江消保委认为,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然而,在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已经不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12306网站在消费者购票成功后发送到消费者手机或邮箱的购票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保存的消费者购票信息,都应该成为证明消费者购票事实的凭证。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对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表示,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2015年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个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仅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让消费者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合法,也不合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表示。

2015年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的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有关依法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协会组织,正在积极地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

铁路属对实名制火车票丢失或损坏的现行规定

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 旅客购买实名制火车票后丢失车票时,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车凌、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还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用的有效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建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10篇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于今年7月1日-9月30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为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活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班子组织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由于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活动开展有条不紊,效果良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行业的安全隐患

   对**及营业部**用车安全进行了专项检查,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用车相关工作制度,责任到人,严禁使用不具有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运。二是包租用车必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车辆,并签订正式的用车合同,**租用包车从事**客运,要与具有资质的**客运企业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要求签订《**租用车辆趟次协议书》;**租用包车从事**客运出车前,必须认真核实车辆、**包车牌、驾驶员的资质以及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确认委派车辆与合同约定车辆相符。三是“一盔一带”、导游专座落实情况,带团导游乘坐“导游专座”,系好安全带,不得站立讲解,并配合驾驶员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带团导游应提醒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行车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与文明**宣传片。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我们时时刻刻讲安全、抓安全,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用车安全各项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全力保障我县**和**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第11篇

第二条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2篇

问:5年前,我离婚后,带两岁的孩子与张某再婚。最近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张的母亲说我带来的孩子,没改姓,因此无权继承张的遗产。这种说法对吗?

答: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包括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孩子改没改姓,对这一权利不产生影响。因此,她的说法是不对的。

2、乘车受伤,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问:前几天,我们一家老少五口,乘一客运公司的大巴回老家探亲,途中母亲因客车避让摩托车紧急刹车受伤。事后,客运公司以司机没有过错,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等费用?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母亲购票上车就和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客运公司的责任应该是确保你母亲到达目的地,并确保人身安全。你母亲在车上受伤,客运公司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应当对你母亲的受伤负责,司机有无过错,与此没有关系。

3、离婚时财产都归他了,我还要付抚养费吗?

问:离婚时,我净身出户,孩子、房子都留给了他。事隔5年,他竟向我要孩子的抚养费,我不给,他将我告到了法院?

答:夫妻财产分割,与抚养费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离婚时你们约定,孩子由他抚养,你用应分得的夫妻财产顶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这是合法的,他不能再要求抚养费。如果无此约定,就不妨碍他提出子女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4、我丈夫瞒着我给人担保,我应否负担保责任?

问:我丈夫瞒着我为做生意的朋友担保了20万元借款,借款逾期,他的朋友躲了起来,债主找到我家要我们偿还。请问,丈夫个人的担保,我应否负担保责任?

答:夫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根据婚姻法,丈夫瞒着妻子担保,对外夫妻应共同对此负责,但对内,女方可不必分担这笔债务。

5、孩子被“指定”爷爷奶奶监护,我还能领回吗?

问:因我丈夫经常打骂我,一气之下,我抛下一岁的孩子,离家出走。不久,丈夫不幸在一次事故中身亡。孩子的爷爷奶奶被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我得知信息后赶回,想要回孩子,可孩子的爷爷奶奶不给,我该怎么办?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爷爷奶奶应当依法把孩子交由你抚养。

6、我有两个儿子,抚恤金应减半发吗?

问:丈夫去世后,我一直靠两个儿子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最近大儿子在一次矿难中死亡。矿上给我发抚恤金时,以我有两个儿子为由,要减半发给,这合法吗?

答: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应全额发放,法律没有因为有其他赡养人要减发抚恤金的规定。

7、多开一个月工资,孕产妇可以被裁员吗?

问:我所在的厂子开始减员,最近一次就采取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办法减去了二十多人。在医院产房待产的我被裁了下来。领导说,只要多发一个月工资,任何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是这样吗?

答:厂方给被裁人员开的一个月工资,叫代通知金。劳动法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已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8、伤残后再受伤,该如何认定伤残等级?

问:我是一石英砂加工厂的女工,该厂在工作场所未设立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工作三年后我得了矽肺病。鉴定为一级,老板发给工伤补偿。治疗一段时间后,为了生计,我又到另一石英砂加工厂打工,工作环境同样恶劣,两年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矽肺病二级。后一个用工老板,能否以我入厂前就患有肺矽病而拒绝补偿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因此,后一个用工老板,不应当拒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