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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2-11-20 04:28: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处理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处理情况报告

第1篇

最近我走访了深圳市环卫处,调查了本市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理情况。这里我把调查的材料分两项说明。

一、从垃圾的危害来看处理垃圾的重要性

二、如何处理好垃圾

第一,城市建设需要综和处理,服务设施需要配套成龙,垃圾处理应当在综合处理之中。本市设有环卫处,市领导亲自过问,对垃圾处理,也在无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市里已建有五十吨无害化处理工厂,不久还将建立二百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厂;还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渗浸粪便的颗粒有机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资源化纳入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二,处理垃圾前景广阔,但目前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垃圾来源。例如蔬菜在农村就应该先进行加工,将不能用的菜杆、采根、黄叶等除掉,不要带进城市,蔬菜公司则应该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黄烂,减少垃圾量。收购旧货处要适当提高废纸、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购价格,这样可以减少人们丢弃这些东西的数量。

第三,垃圾处理工作是全民的工作,必须深入进行宣传,使人人重视。垃圾处理是环境卫生的重要环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卫生状况,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我们应该彻底改变少数人治脏,多数人制脏的状况。治脏除了专业队伍以外,还可以适当组织业余、课余、公余的劳动服务队,工农商学兵,大家齐动手,人人关心城市卫生工作。特别对中学生更应该鼓励他们参加体力劳动,鼓励他们为净化、美化城市出谋献策,也可以把这作为培养又红又专的劳动后备军来抓,这样,收效是会大的。

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垃圾处理方式调查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industry, a larg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generated to the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n not be ignored. Through site visits construction site in Nanjing, and access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mainly on the Nanjing in recent years, the gener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construction area and construction waste production relations and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and for reasonable suggestion, the problem from the level of environmental, legal, technical, and management model practicabl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Nanjing.

Keywords: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Methods of investigationSurveyProposal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如火如荼的推进,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更是带来了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市政与民用建筑设施的新建、改造、更新与扩建都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面对巨大产量的建筑废弃物,如何合理的处理和再利用成为解决生态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步骤。南京市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承担着举办2014年第二届国际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务,南京更要做好有关建筑垃圾的处理的事宜,为世界展现古城南京的魅力。

鉴于此,课题组进行了关于建筑垃圾的调查。通过对南京周边一些开发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实地考察和文献查阅,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和讨论目前建筑施工垃圾管理及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建筑施工垃圾管理及回收利用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南京市建筑施工垃圾产生的来源及处理方式

课题组调研了南京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初步了解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原因及处理方式。见表1

表1 南京部分施工现场垃圾的产生及处理

对不同建筑结构形式、施工方案的建筑工地,其建筑施工垃圾的组成成分所占比例大不相同,;而不同工地产生的垃圾数量也因施工和管理情况的不同差异很大。课题组又查阅了一些文献资料(如表2),了解到不同建筑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单位建筑面积的垃圾量及其组成。

表2不同建筑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单位建筑面积的垃圾量及其组成

单位建筑面积垃圾量(Kg/m2) 50~200 45~150 45~150

2南京市近几年的建筑施工面积与垃圾产量的分析

南京市2005-2010房屋建筑面积与垃圾产量分析表

表中数据来源《南京统计年鉴》以及南京市统计局

根据表1数据以及2005—2010年建筑业竣工面积测算关系,中国现阶段每建筑1×104m2 ,就会产生废弃砖和水泥块等建筑垃圾550t。因此,计算建筑施工垃圾时,按1×104m2建筑施工面积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废渣的产量为550t,以此推出表3、表4中数据。

表3:建筑垃圾产量随年份变化(2005-2010)

表4:垃圾年产量相对于上年增长(2005-2010)

3建筑施工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表1可以看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垃圾大致有9个种类。工地操作人员给出的处理方式是最常见的现场处理方法(表1)。虽说也有“集中回收,交由废弃物回收站进行进一步处理”的信息传达出来,但还是略显笼统,细究追问下,现场操作人员也无法具体给出集中回收运走后到底是如何处理的。由此,南京地区建筑废弃物处理上面临的问题也可见一斑。所以要解决建筑垃圾问题,首先要找出其存在的原因。

3.1现场管理粗放,回收利用率低

我市以往对于城市建筑垃圾只是采取以下几种简单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且都是事后处理,缺乏现场严格的管理制度,现场管理粗放,回收利用率低。程度最严重的是材料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加工是对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影响程度最大的原因。材料在加工下料时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边角余料,例如钢筋切割为设计尺寸时产生的钢筋头,木模板拼接时切掉的多余边料,砌块砍砖产生的碎块,瓷砖为了适应结构尺寸切掉的边角余料等等。这些加工活动发生频率高,产出的建筑废弃物数量也最多。而这些废料大部分以“集中外运”的方式运送进入废弃物处理厂,最终与城市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使得原本就满负荷运行的废弃物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没有把边角材料利用好,只是简单的当垃圾处理了,回收率几乎等于零。

3.2中转、运输系统配备不到位,环境污染较严重

在南京部分工地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工作人员所称的“待集中清运”的废弃物中仅有砖石混凝土等会集中起来用于铺路回填,其余大多都随意散落在地。可以看到,废弃物的存放,运输环节还存在较大问题。

下图一和图二是从工地实拍的施工现场的垃圾存放图:

图一 图二

中转、运输系统主要问题在于:1.城市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回填、消纳点较远,导致运输成本居高不下;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渣土等的飞扬撒落,影响市容与大气环境;3.清运市场混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最低价中标的规则使价格恶性争夺市场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企业甚至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弥补成本,赚取非法利润。

3.3 “三化”处理率较低,处理方式较为落后

“三化”指的是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3篇

(一)死亡事故审结、责任认定、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辖区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处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现已审结归档24起,结案率为75%,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9起,按期认定率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五)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3、每月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质量量化考评制度》对股里民警办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量化评比,奖优罚劣。

第4篇

一、交办方式。各区部门对批示交办事项,首先采取发函交办的方式,向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进行交办,并使用统一发函编号。各区部门一般采用__区查函[200*]1、2…号(如莱城区查函[20__]1号、钢城区查函[20__]2号)的形式向承办单位发交办函,同时附上领导批示意见或上级交办函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上级交办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三、结案报告的书写及上报要求。批示交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人(来信案件是指署名并有明确住址)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1)题目。一般为:《关于对__*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对__*等人来信(或来访)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报告》。

(2)抬头(主送单位)。要写直接交办案件的单位,如:若市局交办(一般为莱查函[200*]*号、莱信案字[200*]*号或莱访案字[200*]*号)的,主送单位就写市委市政府局。

(3)人的意见。一般在查处结果的后面另起一段,即“以上调查处理报告经向人__*反馈,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4)承办单位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和签字。在人意见之后。即:同意上报__*(负责人)。

(5)其他。最后还要附上:__*(人)的反馈意见、《群众来信或来访答复意见书》。来信案件还要有《群众来信“三见面”情况登记表》(部门报)。落款要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若是上级部门直接督查的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要经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审核把关。

四、查办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一般为部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要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期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1)人的投诉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人的请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3)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5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的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教育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类别划分:

学校安全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学校安全紧急情况,主要分为事故、事件和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及其它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恶性群众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火灾等。

四、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学校医疗室进行初诊,同时拨打“120”电话或送医院进行处理。

2、迅速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做好所有食物食品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通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迅速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2、迅速报告教育局和交通部门。

3、组织保护好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及时通知受伤者家属。

5、积极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

(三)其他突如其来的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社会人员到校对学生造成伤害时,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其他同学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制止或疏散。

2、班主任和学校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拨打“110”报警。

3、对伤者应及时送医院就诊。

4、及时上报教育局。

5、迅速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家属。

7、妥善处理事故。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的同时,立即报告教育局和镇政府。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抢险救灾小组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救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五、报告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和镇政府,重大以上紧急情况发生后,学校立即报告镇政府、市教育局。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六、善后处理:

1、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2、对伤亡学生的赔偿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七、调查与结案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第6篇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这是两类文种最基本的区别。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审批,重在呈请;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二是呈量时间不同。请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说的“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

三是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宜多头、多级主送,以免因责任不明、或者互相推诿影响到办文效率和质量。即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单位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根据主次分清承办责任,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而报告有时可多级多头主送,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承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多属阅知件,除需批转的建议报告外,收文机关对其它报告都不可作答复。如果把请示误写为报告,就可能因不同处理方式而误时误事。?

五是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处理、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由此可将请示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和请求批转的请示等三类。其中第一类多涉及法规政策上、认识上的问题,第二类多涉及人事、财务、机构等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而报告按其内容可分为向上级汇报工作的工作报告、反映情况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建议报告、答复上级询问的答复报告、报送文件、材料或物品的报送报告。?

六是写作重点不同。请示和报告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请示例文 ·请示报告怎么写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七是文面结构形式不同。请示多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或总分条文式结构,篇幅一般较短。报告常用总分条文式、分部式或贯通式(多段式)结构,篇幅一般较长。?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请示误用为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第7篇

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运用好审议意见,对于增强监督实效,充分行使人大监督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把交办、反馈、督办和公开等环节,充分发挥审议意见的效力。

一是形成要准确。审议监督取得实效,首先要形成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审议前,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打好基础。审议过程中,对每一项议题的审议要确定中心发言人,围绕调查、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议发言,谈成绩不夸大,指问题不回避,找原因不绕道,提建议不敷衍。参加调查、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作补充发言。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审到点子上,议在关键处。审议意见的整理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至关重要,要严肃认真,如实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综合整理归纳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

二是交办要严肃。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常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各地人大充分考虑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对审议意见的交办探索了一些作法,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以常委会文件进行交办,另一种是制发审议意见专用文书进行交办。笔者认为,以上两种交办方式都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符合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行之有效。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实到实处,在交办工作中,要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

三是反馈要客观。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监督法尚未明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有必要明确具体的时间,“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一些涉及全局、研究处理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于见效、不能如期报告的,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否则,有损审议意见的权威性。确定三个月的办理时限,既有利于“一府两院”按照审议意见改进工作,也体现了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在办理工作中,“一府两院”要对照审议意见,认真研究,明确努力方向,制订改进措施,对症下药,讲求实效,逐条整改到位。要诚恳征求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意见。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照审议意见逐条报告改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不能倚轻倚重,敷衍应付。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制订规划,逐步解决。

四是公开要广泛。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要对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人大常委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结合实际,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报等形式将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体现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宗旨。

第8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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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制,作为我国建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在全国许多重要建设项目中实施,但这一制度在国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具体运作,仍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必将有更高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如何更加科学地、规范地、有效地对合同约定的各环节实施控制和管理,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1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亦称监理简报),是监理工程师定期向业主提供的一项重要工作成果(一般可分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同时也是监理工程师与业主进行工作(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之一。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报告定期向业主进行工作汇报,提供诸如进度、质量、投资、合同等各方面的工程信息,通报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提出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对工程建设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等进行预测。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上述大量信息,往往将成为业主了解工程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业主的宏观调控有较强的导向性。

2 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编写

根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特点,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因而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在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上述内容和与之有关的图表及附件等。在三门峡槐扒黄河提水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内容设置与编写方法如下。

2.1 形象进度描述

为形象地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本节通过文字、图形和照片等方式叙(描)述工程在报告期末的形象面貌,以使阅读者直观、快捷地了解到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编写中,即采用了文字叙述和形象进度图(利用Auto CAD绘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象进度描述。

2.2 施工总状况表

为提高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有效性和可阅读性,使阅读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其关注的诸如进度、质量、完成工程量、价款结算等重要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创建了“槐扒提水工程Ⅰ标段施工总状况表”,其应用效果良好。

2.3 进度控制

(1)计划实施及控制情况。在进度控制这一章节中,首先应对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进度状况进行叙述,这是进度控制中一个很重要的状态信息,业主对此往往十分关注。由于施工过程中干扰因素较多,往往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目标难以同步,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去作调控和纠偏工作,这种工作在进度控制中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问题与对策。对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3)进度分析。着重分析目前实际进度状况(超前或滞后)对阶段性进度目标和总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并对实现各进度目标存在的风险因素及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使业主及时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及早为避免这种风险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4 质量控制

(1)质量状况及质量控制情况。对报告期的施工质量状况加以说明和评价,并对质量控制措施、手段、方法、效果等予以阐述。

(2)问题与对策。本小节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量分析。主要对有可能影响质量的隐含因素进行分析,并重点指出风险性因素,以使业主预知并防范质量风险。

转贴于

2.5 投资控制

(1)投资完成及价款结算情况。主要对报告期各单位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及价款结算情况以文字或图表的形式进行说明,其中应包括合同外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及索赔项目的结算情况。为表明投资完成及价款结算的态势,应分别对合同总金额、本月支付金额和报告期末累计结算金额进行对照列述。上述情况可汇总在“施工总状况表”中,也可单独用柱状图或结算状况表表示。

(2)问题与对策。主要对报告期投资控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或建议。

(3)投资分析。主要对实际投资情况和原投资计划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预测资金支付态势,为业主制订或调整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对有可能影响投资控制目标的风险性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使业主能防患于未然。

2.6 合同管理

合同文件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因而工程的建设秩序也凭此而维系,业主和承包商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各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因此,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核心,应作为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编写。

(1)合同执行情况。主要对报告期合同双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说明,并作出评价(正常或异常)。

(2)问题与对策。在招、投标制度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合同文件繁杂,加之各个工程特别是国内中小型地方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条不规范、不完善,因而在合同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合同问题甚至是合同纠纷,而这些问题或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建设秩序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甚至使工程监督和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本小节着重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说明,并作出正确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举措。特别是对于有关业主方的责任,应在报告中深入阐明道理,使业主及时、主动地予以配合,尽早“化干戈为玉帛”。

(3)索赔处理。索赔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本小节对报告期索赔项目的发生原因、处理依据、协调过程、索赔金额和承包商对索赔处理的意见等,进行详尽说明,使业主对此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4)合同管理分析。由于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不可预料的干扰性因素很多,合同文件也难以包罗万象,因而随时可能产生合同问题或隐患。若能对此事先进行预测并及时分析研究处理措施,即可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本小节主要对合同管理中有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性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特别是索赔隐患和风险,应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进行预测和防范。

2.7 各方主要工作联系情况

主要对报告期业主、承包商、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主要工作联系情况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联系人员、联系目的、联系结论等。主要工作一般指重要的设计交底、工作协调会议、技术会议、审查会议、联合验收会议、事故处理会议等。

2.8 重大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情况

主要对报告期出现的重大事件、事故和其处理情况进行说明,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内容、造成的危害及损失、对工程及其建设的影响程度、处理依据和方法等。重大事件、事故主要指对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人员生命、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事件和事故,一般指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主要生产设施或设备破坏事件、重大合同纠纷、重要设计更改等。

2.9 附 件

为了充分验证报告中说明的施工中存在的主要技术性和管理性问题,对具有证明和验证作用的实验报告、会议纪要、工程照片、监理工程师通知、设计更改通知等有关文件,作为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的附件,附于报告中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3 结语

通过黄河槐扒提水工程近两年的监理实践,按照前述格式定期编写的监理工程师工作报告,全面体现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规范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程序,有效地履行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得到了业主的充分肯定。

第10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离休干部(含地市职退休干部)在保健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突发急病事故等突发性事件。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控制危险点和危险源,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地市职离退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及享受地市级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并在其指导下由单位配合疗养院组织实施,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商定组织实施。

具体保健疗养的组织实施由疗养院负责。疗养期间来回接送与参观考察活动的汽车,原则上由疗养院安排。各疗养院应选配车况好的车辆、驾驶技术过硬的司机并派医务人员随车确保安全。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接送。在保健疗养期间,院方应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意识。

3.严格把关,从严审核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保健疗养的条件严格把关,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疗养条件的离休干部,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老干部局要对各单位所报的疗养人员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离休干部的陪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要在生活、起居、活动等方面照顾好离休干部。

4.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遇到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妥善处理。首先依靠现有的条件及时处理,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机构

⑴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副组长:市委老干部局各位副局长

成员:市委老干部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疗养院主要领导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老干部局综合二处内。市委老干部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能处室的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其他各有关处室人员为成员。

2.职责

⑴应急处理小组职责。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接受事故的报告,并根据情节迅速向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求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实施预案中的变化,及时调整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善后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发生重大事件后的救助实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安排送往就近就地医院(最低二甲以上医院)抢救、排危,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根据需要通知病人家属、单位等有关人员到场,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服务工作,并将发生的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台账,做好归档工作。

⑶疗养院职责。各疗养院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要实行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疗养期间,疗养院的医生应每天进行查房,了解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发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诊疗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报带队人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并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⑷第一现场责任人职责。当发生事故(事件)后,现场第一发现人即为第一现场责任人,要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类事故(事件)应急措施

(一)交通事故应急措施

1.交通事故是指保健疗养(参观)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发生人员伤亡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电话通知“120”,及时组织抢救处理。同时将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

3.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治。

4.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后,应急处理小组应会同交警、卫生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抢救等工作。

5.发生老干部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要报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老干部局主要领导。

6.一般的交通碰擦事故,应在60分钟内报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如有老干部受伤,办公室应组织医疗人员及时治疗。

7.会同、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等做好老干部及家属的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应当即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发生严重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慰问、救治、调查事故原因。

2.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医院诊治。

3.及时向市卫生部门、防疫中心和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名称、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4.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对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同时对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实施留样备验。

5.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人员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6.根据情况及时告知病人家属与单位,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7.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突发急病事故等伤害事件应急措施

1.老干部在疗养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向值班医生报告,并由医生采取相应的救治处理。如医生认为有必要送医院救治的,应迅速拨打“120”,疗养院派一名医生随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到医院。

2.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拨打“120”将病人在第一时间送往离疗养院最近的市级二甲医院,尽一切力量抢救病人生命。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该按事故发生程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妥善处理。

3.疗养期间离休干部突发急病遭遇不幸的,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原因、善后处理、做好家属思想工作。

第11篇

1.1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总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办公厅、公平交易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商标局、广告司、法规司、宣传中心、监察局、信息中心为总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厅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规范管理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企业注册局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8)广告司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

(9)法规司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宣传中心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1)监察局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总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有关司局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国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总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总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Ⅱ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1.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总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省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省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省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总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省局。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务院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省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省局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省局并报告总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响应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1.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局通报情况。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1.4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2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总局和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6小时内上报。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总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12小时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24小时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局须在48小时内上报。

(2)事故发生地省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阶段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十日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故发生地省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总局。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二周内上报。

4.1.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2信息监测

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4.3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保障

6.1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和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总局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Ⅰ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市(地)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II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12篇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60号)、《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年第三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日常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云信产办发〔〕218号)和《省信息产业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信产办发〔〕222号)要求,(上述文件请进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栏目查阅),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认真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评和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编写提纲

(一)自查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和明确分管领导;

(2)明确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3)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4)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学习培训。

2.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1)条例施行准备阶段对政府信息由近及远进行梳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及时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2)按规范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评议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4)建立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

3.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

(1)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公开平台、各自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利用图书馆、档案馆,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政府信息形成或更新20日内按要求或更新信息;

(3)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4)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数据(填报附件1)。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按规定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相关数据(填报附件1);

(3)收费及减免情况(填报附件1);

(4)经验及教训。

6.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量统计(填报附件1);

(2)是否按条例规定处理及应对;

(3)经验及教训。

7.四项制度实施情况

(1)通过网上宣传和通报四项制度实施情况;

(2)通过网上承诺书、承诺事项及通报履行承诺情况。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1.引言

2.概述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工作;

(2)规范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工作;

(3)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工作;

(4)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公开的主要内容;

(2)公开形式。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申请情况;

(2)申请处理情况。

5.咨询处理情况

6.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7.工作人员和政府支出情况

(1)工作人员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

8.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9.说明与附表

10.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评及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并于年12月31日前将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填报附件2)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自查自评内容(附件3)和评定指标(附件4)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编写提纲认真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