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7:25: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划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_________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_________
规模:用地_________人口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_________(比例尺_________)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_________套
彩图_________套
说明书或文本_________套
时间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_________万元。
7.2 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方提交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_________%,计_________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_________。
第九条 双方责任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约规划 合同管理 成本控制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the owner for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ir benefit,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the cost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is very strict. The owner will want to keep the normal cost of investment, achieve the desired economic benefit, we must control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from the start. Project decision-making and planning design phase of the cost is to realize enterprise established goal setting earnings target key, but in the whole project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is difficult and complicated work.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concerned, all major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sign start, so in a sense "contract manage, cost natural controlled". Below I will describe how to through the "contract plann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arget cost process control.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lanning 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合约规划与合同管理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合约规划是指项目目标成本确定后,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所发生的所有合同大类及金额进行预估,是实现成本控制的基础。 合约规划也可以理解为以预估合同的方式对目标成本的分级,将目标成本控制科目上的金额分解为具体的合同。“合约规划”将成本控制任务具体转化为对合同的严格管控,实现了对“项目动态成本”的有效管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个项目从选定、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审核、组织实施,直到竣工完成的全过程都离不开合同的管理。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主体,由于他们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经济利益也存在冲突。因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投资目标及成本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时间与主从地位上,应当是合约规划先行,在项目立项后就编制合约规划,并通过合约规划来指导合同管理。合约规划相当于一个框架,在其实科目设立及成本确定后,应实现基本上将主要的合同及绝大部分的合同均包含在内,并确保大分部造价的合同金额最终不得超越规划金额。
二、合约规划的编制
合约规划编制是指将目标成本按照“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的方式分解为合同大类,进而指导从招投标到最终工程结算整个过程的合同签订及变更的一种管控手段。
1在企业内部,合约规划的编制主体。合约规划面向企业所有业务部门,因此其编制应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主要由成本控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专业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目标成本进行分解。
2编制合约规划的阶段。这主要根据企业管理的成熟度而定,如果企业的费项、合约规划体系相对稳定,可以在项目启动阶段的目标成本编制及审批后,进行合约规划的编制。如果管理精细度还没到达这一步,至少应在目标成本最终确定后进行编制。
3合约规划的编制方法。对目标成本进行合约分解的方法多为“价量原则”和“经验值”,同时结合项目情况和投资收益指标,制定项目各控制费项可能发生的合约及预计金额,并推演出每一个合约付款条件,分解为合约的付款计划,进而形成项目的整体资金规划。
4编制规划时的注意事项。在编制时,如果不能将目标成本细化到具体的合同时,可以将目标成本分解为“合同大类”,随着项目的推进,这些合同大类会逐步细化。这里强调的是,我们在做合约规划时,肯定有部分费用不明确,因此引入规划余量的概念,来标明暂时不能明确的费项,随着实际签订合同的变化而变化。规划余量的总额反应了目标成本控制的松紧度。针对规划余量设定每一个费项的预警、强控范围,便可作为后续项目成本控制的基础。如果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有可能会产生相应变更,则需要为合同编制预计变更,预留一部分的余量。
三、在合约规划指导下进行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阶段
签订合同时,由专业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合同,合同金额应做到实事求是,考虑全面,保证合同付款不会与实际工程的完工情况不符,避免合同款项超付的问题。
在合同签订审批环节,必须对照合约规划,并考察费项规划余量,且不允许重复被其它合同选择,这样防止重复计算已发生成本,发生成本虚高的问题。
合同签约审批时合同金额不得超越规划金额。当出现合同金额超越规划金额时需经办部门分析金额差距原因,并对缺口金额寻找解决方案:如果是合同范围变更,就调整相关的合约规划金额,补充为本合约规划金额;如果是原先预算不足或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合同成本增加,需查找规划余量,并从规划余量中划拨金额作为补充。
2、合同执行阶段
在合同执行环节,当进行变更申报时,需要预审变更金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并与签订环节中的预计变更对应,确保变更在可控范围内,超出部分金额由规划余量划出。
最后,分析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变更导致的成本分布,即进行有效成本与无效成本的情况分析,尽可能避免同类变更再次出现。
3、合同付款阶段
首先,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进行审定,反映工程的实际完工“产值”,并作为支付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其次,梳理代扣代付和其他扣款,为款项支付提供依据;再次,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及实际完工产值,形成付款计划;最后将付款计划与合同金额进行比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时可按计划支付。
4合同结算阶段
在合同结算后,将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与规划金额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同时,如果合同费用节约,相应金额进入费项规划余量,可调配给同费项其余合同。
四、合约规划及合同管理的动态监控
1、合约规划定性优化及合同动态管理
合约规划定性优化工作。针对尚未签订的合同,由于实际业务的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合同未必按照原先规划的思路进行签订,因此需要定期对合约规划进行调整。此时工作情况主要有两种: (1)将原先打包的大类合约规划分解为更明细的合约规划; (2)由于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合约后续的范围将发生交叉,需要将多个合约规划进行调整,重新明确每一个规划的金额及发生时间。
合同管理的动态工作。随着合同执行的推移,合同可能会出现一些“施工单位已提出变更及变更金额但我方尚未确认,或施工单位未提出、我方预计要发生的合同金额增加情况”。此时需要针对合同编制预估变更,更好的反映项目动态成本。
2、项目投资过程的动态成本监控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业主一般都要求能清楚项目实时发生的成本并预测项目结束时的最终成本,以便对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因此成本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将动态成本与基准目标成本进行比对,出具分析报告,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分析时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
(1)项目的动态成本。 反映项目成本的状态,从总量上将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本基准值进行比对,对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标的偏离程度进行分析。
(2)合约规划的余量。规划余量是反映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未来成本使用的趋势,判断动态成本的可控程度。
(3)成本调整。通过项目成本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对项目成本构成的分析以及对后续项目推进情况的判断后,将会发现:部分费项“规划余量”有盈余,多出的规划余量可以调配到其他费项下使用。此时仅涉及项目内部成本调配,不影响项目总体成本。部分费项“规划余量”不足,导致后续该科目下合同无法签订,需要进行项目成本追加,此时影响项目总体成本,必须重新调整目标成本。
五、结语
多年来,如何开展交易模式的变革,很多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探讨和尝试。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类似大卖场的集中式房屋交易有形市场,也出现过完全以网站为平台的中介交易模式,但从实践效果看,这些交易模式或者销声匿迹,或者经营惨淡,都未产生成功范例,市场上仍然以传统的门店经营、手工合同方式为主。**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场交易和管理模式方面不断探索,早年曾建立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展示系统、房地产信息网站,也曾组织过会员制的网上房地产平台以及房地产交易服务体系,多年的探索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打造集“信息流、权利流、资金流”于一体,有形无形市场相结合的网上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才能有效解决市场上业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好市场的管理员和裁判员。因此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是实现交易和管理模式变革的有效途径。
20**年,根据市政府和市房地局的文件精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并受到政府、市场参与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一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成功实践为二手房交易模式变革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一、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目标
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二手房交易市场传统的运作模式,行业管理也从结果控制为主逐步转向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并重。存量房合同备案工作的实施,要达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目标:
(一)有助于厘清市场参与主体资质,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根据《**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质审核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取得上网资格,在网上签订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开展经纪业务。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无证无照经纪机构扰乱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有助于汇集房源供应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当时二手房源供应信息比较分散,80%以上的房源信息分散在全市约**余家经纪门店中。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后,原来分散的房源信息将汇集到统一的网上平台,形成覆盖一手房和二手房、房屋出售和出租的房地产供应网上信息平台,实现买房卖房“走百家不如看一家”,二手房交易信息的传播成本显著降低,传播效果明显提高,交易效率得到提升。同时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采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易价格等信息采用经纪委托合同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三)有助于实施交易监管控制,规范经纪行为。
存量房合同在网上备案,为经纪行为的规范和交易过程的控制提供了便利,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三个环节进行监管:首先在经纪委托环节,备案系统自动查询权属登记信息,对于存在查封或受到其他交易限制的房屋,备案系统禁止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其次在房屋交易环节,交易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针对网上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进行真实性校核,避免虚假交易信息的产生;第三在签约环节,备案系统为每套合同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设立了合同密码,防止他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签约后至当事人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备案系统禁止同一套房屋再次签订其他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四)有助于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提供安全保证。
交易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历来是二手房交易环节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合同网上备案开展后,便于交易中心充分运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优势,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通过监控产证过户和资金划转的同步进行,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从而大幅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
(五)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为社会监督提供手段。
网上备案开展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以认证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网上操作平台对相关主体信息予以公示,从而为建立经纪机构、经纪人监督机制和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房源的上网和交易信息的公开减少了交易过程的暗箱操作,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有助于引导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注重品牌和信誉,诚实经营,阳光操作。
(六)有助于进行数据汇总,为行业调控提供决策辅助功能。
存量房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往缺乏准确及时的数据来源,只能通过房地产登记数据来进行替代,由于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且时间上相对滞后,导致交易统计数据长期以来在准确性和时效性上存在问题。对于分析判断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的二手房市场当前有效供应总量及其结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更是无从获取。存量房合同备案以后,即时数据来源得到保证,统计分析将更为精准,为出台行业调控政策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提供了依据。
二、业务流程设计
(一)主体认证。
凡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执照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备案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在开展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须由网上备案主管部门进行主体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网操作资格,发给上网密钥,同一经纪人只能取得一把密钥。
(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已经取得网上备案操作资格的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纪人在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时,应凭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在网上查询和签订经纪合同进行备案。经纪合同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在打印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发生委托事项的变更或撤销,经纪公司应及时上网办理。同一套房屋允许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开展经纪业务。
(三)房源信息挂牌。
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相关房源信息将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为委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房源委托多家经纪公司的,网上只挂经纪委托合同最先备案的公司信息,超过委托期限后,再行轮转到下一家备案公司。挂牌房源地址应采用专门的“坐落”,一般应是对真实坐落的简化,以保护业主隐私和挂牌经纪公司合法利益。
(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经纪公司在委托合同备案后,可据此开展经纪业务。一旦找到买主,双方谈妥合同条款,应及时上网签订交易合同并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交易合同确认时双方应各自设定合同密码加以保护;一套房屋签订交易合同后,相关的挂牌信息自动撤除;同时对该合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该套房屋不得签订第二个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交易双方应在“保护期”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超过“保护期”后,同一房屋允许签订多个合同,并采用先来先登记的“跑步登记”原则确认房地产权属。
业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变更可在校验双方密码无误后直接在网上进行,并重新确认签字盖章;如需撤销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至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五)无中介房源网上挂牌及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对于不通过经纪公司寻求交易的客户,区县交易中心应开设服务窗口提供网上挂牌和交易双方合同签约服务,对于曾经委托经纪公司上网挂牌的客户,之后又自行在区县交易中心办理上网挂牌手续的,以自行挂牌优先对外。
(六)业务监管与后台服务。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管重点应注意两方面,一是合同信息以及房源委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信息前,应设立核实环节,确保上网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委托合同网上备案的及时性,应通过备案数据统计分析和摸底核查,发现不规范的操作主体和操作行为,防止网上备案成为签约的“快速通道”,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适当控制委托合同签订与交易合同签订的时间周期。
对于网上备案开展以后,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大众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技术、投诉等各类问题,应设立热线咨询电话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要点
(一)政策制定。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是在新的市场背景下的交易管理模式变革,国内外尚无先例。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行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是此项变革成功实施的保证。
(二)系统搭建。
建设网上备案系统,提供签约备案、业务监管、统计分析和网上公示的操作平台,是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备案系统应能提供面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合同备案的签约平台,面向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的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系统应在满足上述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户数多、数据量大以及公网传输速率受限制等情况,提高系统性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网上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经纪机构管理人员和经纪人都必须登录备案系统上网开展业务,因此必须通过培训考核使各类上网人员理解存量房合同为何要进行网上备案和如何进行网上备案,掌握操作要领和细节。考虑到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量大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短期内要完成培训和考核任务,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培训设备、考试阅卷等方面带来很高要求,应考虑与专业教学部门合作完成培训考核工作,同时应研究采用特殊教学和考试方法,比如:编写带有大量操作界面介绍的教材,制作教学光盘模拟演示操作过程,采用自学、教学、操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编制专用考试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网考试,电脑自动阅卷等。
(四)实施推进。
一、本通告所称规划手续是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和其他规划批准文件。本通告所称用地手续是指: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有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五)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及其规划手续失效后的处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北部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超过法定时限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因素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在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超过30日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仍未缴纳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扣除应缴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用途变更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或国有土地有偿变更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动工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其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建设的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提交详细的建设计划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建设,但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时间累计超过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动工时间仍按转让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约定的动工时间计算。超过原约定的动工时间未动工建设的,参照本条第(六)、(七)、(八)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一、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目的
在财务规划中以严格规范为前提,梳理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有效规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财务风险。要做到超前规划,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地完成。
二、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思路
依据国家、行业、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针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特点,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针对项目管理各阶段涉及的财务事项,找出财务关键节点,设置明确的财务控制目标。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流程的设计,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建立各项内控制度,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结构
设立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财务部,派驻施工现场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配合企业财务处共同完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设立审计部和若干专业部分别负责内部审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物流信息等事务。四、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任务及财务规划要点工程项目管理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保期阶段等八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完成任务不同,其财务规划要点也有所不同。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何时投资、何地投资、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而做出科学决策。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本阶段投入少,但对企业的效益影响大,前期决策失误会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院完成。通过财务测算分析体系中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等评价指标,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赢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判断其财务可行性。
(二)初步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初步投资概算。设计单位通过对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进行计算,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聘请第三方审核单位对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投资概算进行第三方审核,聘请跟踪审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过程审核。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通过第三方审核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提报上级单位审批。
2.财务规划要点
(1)财务部门审核概算指标不得超出上级批复的额度。
(2)概算指标须经过第三方审核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3)审核工程项目设计费、跟踪审计、土地出让等合同中的财务事项。
(4)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
(1)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实现总体设计阶段构想、方案以及验证初步设计阶段工艺参数的实现阶段,施工图设计的结果即是设计的成果。
(2)划分总承包标段根据上级单位批复,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划分标段并制订招标计划。
(3)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计算工程量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跟踪审计单位同步编制,并据此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数据,对编审双方的差异进行分析。最后以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2.财务规划要点
(1)招标文件中的标段划分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复执行。
(2)招标文件中,标段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初步设计中相应概算指标;总体工程造价不得突破上级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3)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四)工程项目招标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准备招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业务主管专业部牵头组织招标文件的充实、完善、论证工作,招标公司和第三方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形成的招标文件初稿报相关部门审核、完善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事宜。
(2)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主管专业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一步审核、充实、完善、论证招标文件。
(3)确定中标单位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地方招标办或企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候选人后,地方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报上级备案。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同。
(五)合同签订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合同谈判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易地技改项目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或企业组织招标合同谈判。
(2)合同签订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指挥部组织各专业部、招标公司及第三方充实、完善、论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各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合同文本初稿,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作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最终文本。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
2.财务规划要点
(1)审核采购计划签订合同项目须在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内。
(2)审核采购预算签订合同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出上级单位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中的金额;招标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不得超出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资金预算额度;工程类付款应按照已完工程量计算结算额,并与工程形象进度、采购计划、投资计划进展相匹配。
(3)审核合同价格工程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施工图预算指标,即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通用设备类、服务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指标;专用设备类采购合同不得超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专用设备内容和金额。
(4)审核履约事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用设备),须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可以采取现金和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优先采用现金形式。
(5)审核付款进度工程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价的20%以内,材料、设备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30%以内,超过300万元(不含)的预付款须对方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证金合计应不低于预付款额度);工程进度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前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5%。支付预付款前,须确保收到对方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6)审核票据合同中要约定结算时必须保证提供货物(劳务)单位、合同签约单位、收款单位、票据开具单位、资金流向单位名称、账号相统一。开具的发票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银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合同履约期限;付款方式原则上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7)关注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附联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设备运输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合同实施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跟踪合同实施情况主管签订合同的专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应及时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
(2)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分析和处理合同变更,有效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对照预算进行控制,对各种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引起的争议要及时处理。
(3)办理付款手续由专业部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工程进度做好合同价款支付手续。
2.财务规划要点
(1)组织月度预算资金项目指挥部各专业部提报资金需求预算,技改财务部汇总后报上级单位审批。批复的资金预算为当月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上限。
(2)监督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各专业部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造价的,由专业部提供变更、签证的完整审批手续。
(3)资金支付管理技改财务部按照上级单位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在付款依据完整齐备、签批流程完整合规的前提下,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以及日常费用款。
(4)履约保证金管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前必须收到签约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到期但尚未完全履约的,提醒专业部办理保函续签手续。
(5)会计核算管理办理并复核在建工程项目(含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会计核算。
(6)预算分析管理统计、分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7)监督、管理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流程的完整性。
(七)竣工验收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组织准备验收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准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项验收准备工作,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验收准备情况。
(2)验收报告及资料的准备按上级批准的设计等有关文件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完、未完工程、设备、仪器全面清查登记,认真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清理,做好账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账物相符、资料完整,编制验收报告各项附表。
(3)资料审查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报送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时分送当地建委等有关单位审查备案。
(4)生产准备根据生产需要,建设单位进行人员培训和生产试制等准备工作,为验收投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5)竣工验收建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代表,设计单位的代表,当地消防、城建规划、工程质量检查等部门的代表,上级单位的代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须有委员本人的签名。有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实际投资分配率分摊待摊投资。
(2)做好项目各项涉税业务处理。
(3)正确估算尾工工程。尾工工程不得超出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预转资。
(5)对各项资产逐项盘点核实,编制资产移交清单。
(6)清理债权债务,做好账务核实工作。
(7)向上级单位报送自评报告。
(8)提供与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记账凭证、工程结算等财务资料。
(9)审核竣工结算款是否超出上级批复概算及合同金额。
(10)各专业部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同时移交相应债权债务。各专业部撤消后,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质保期内的付款事宜。
(八)工程质保期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工程质保期阶段,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结算款,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 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 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 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的纳税义务)
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
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
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
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Keywords】real estate enterprise;contract management;project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09-02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约管理的必要性
1.1 可以保障项目实施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针对项目进行设计开发的过程中,需要经历很多的程序,其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土地、建筑材料、管理、财务等部分,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工程所涉及的时间很长,工期的计划和设计对房地产开发十分重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责任不明确,施工界面模糊,以及在合同签订时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这些都会产生计划以外的开支,从而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更可能出现的是合同在管理的过程中,因为随着施工情况的变化出现了变更,变更过程中没有及时地签订补充合同而导致的索赔和纠纷。在合约制定和规划的阶段就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就能有效保证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1.2 可以降低项目风险
在房地产企业开发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合约管理不仅能够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还能够有效降低施工的风险。在项目进行时,需要各种人力、物力相结合,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的风险,而施工与合同拟定需要提前进行,所以合同的签订能够有效控制施工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成本的不确定性。
合约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各类风险并对成本加以控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节约时间。施工过程中若是能够严格按照合约管理的条款执行,则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就能够降低风险。第二,合约管理能够?_保施工在可控的范围内,并且能将整体施工的进度和环节精准地进行规划,所以合约管理是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其不仅降低了施工的违约风险,还降低了资金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决策风险,以此达到了控制成本的目的。
2 合约规划的成本控制现状分析
2.1 编制阶段
在房地产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在项目成本数据的衔接过程中存在对接不全面的情况,这样就导致前期的成本控制数据和后期的成本控制信息数据出现偏差,甚至很多数据出现了重复的情况。所以建议在合同编制阶段对相应的成本策划进行有效的规划,避免出现合约规划失效的情况。再者,合同的内容和界限是十分重要的,若是在编制的过程中合同内容和界限不明确,就会直接导致后期的成本出现偏差,进而会出现后期对合同做出更改和调整,影响合同规划的整体效果等情况。
2.2 执行阶段
首先,在执行阶段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而执行的过程中也是多个合同同时执行,在合同执行有效的同时应该在整体的成本中减去合同的实际发生金额。其次,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之前需要拟定的合同数量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最多的时候甚至可以达到400多份,很多企业在合同拟定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很好的汇总和整理,导致合同的管理出现了混乱。因为每一份合同都是一份风险,而没有提前做好分配则会影响合同在施工中起到的约束作用,也会加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影响工程的进展。第三,在房地产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存在费用余量的情况,余量的表现直接反映出了施工的整体运转现状,而对余量管理的不得当就会导致成本的支出增加,所以在合同执行的阶段需要对成本的余量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以此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2.3 动态成本分析阶段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及时对成本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这样就能够避免出现成本超支的情况,若是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有超支的迹象就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预案,避免出现经济损失。在众多的房地产企业合约管理中,虽然对成本支出的情况有所记录,但是却存在上报时间滞后的情况,这样便有可能让成本管理存在风险。如果对成本数据反馈不及时,必然影响动态成本的数据信息,这样的动态成本分析阶段严重影响了整个的项目推进实施。
2.4 成本后评估阶段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之后,应该对项目成本进行评估。所谓成本后评估就是通过对每个阶段制定的目标成本和实际执行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结算和施工阶段成本的差异,并得出相关经验。在对项目的整体施工进行评价时,形成书面报告应提交到相关部门。
在众多的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成本管理体系不完善的情况,所以在成本统计中很多数据都缺失或与实际不符,而且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流动相对频繁,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房地产数据失真,在新员工接手的时候,就需要对数据进行重新整理和计算,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影响项目的进展,还可能会出现成本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严重情况。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约管理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措施
3.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在房地?a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合同管理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因为合同不仅制约着成本变化,而且合同的签订也能够推动项目的整体进展,所以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针对合同管理建立的制度,应该以我国基础法律为建设框架,将制度中的条款科学化、合理化,让管理制度更加具有一定的保障,而且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还能够降低项目管理内耗,提高企业的效益以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损失。
3.2 完善运营团队体系
在任何企业中员工的团队都是企业建设的基础,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在房地产企业中设有专业的合约人员对合同进行管理,这些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非常专业的合同管理知识,在合约管理团队中,应该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分明,而且相互之间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对合同的拟定和管理能够尽心尽力,充分发挥重要的协调和约束作用。合约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不断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沟通探讨,以此提高合同的质量,在合同管理方面,不断创新管理方式,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平稳高效的发展。
3.3 完善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的质量,所以房地产企业合约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也成为企业发展的焦点。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约管理人员大多在管理方面比较精通,但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专业知识方面,相比稍显欠缺,所以在人员素质培养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合约管理人员项目工程全过程的专业培训,能够让合约管理人员了解并熟悉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论文关键词]合同无效 风险防范 规范行为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情形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具有违法性;3.合同没有约束力;4.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二、案由及法院裁判理由
2006年4月24日,为招商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安徽乙公司的需求,某甲乡与其签订了一份《某乡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将区划内的丙村的121.2(实测)亩土地出让给被告,土地出让金56000元/亩的标准计算共计6787000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五日内,乙公司须向甲方缴付2000000元作为协议的首付款,签字15日内应再付200万元,余款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证》时结清;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乙公司同意在该土地上固定资产投资75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减少30万美元,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浮1000元每亩,使用年限50年,甲应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将出让宗地现状土地按现状土地条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投资项目应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动工建设,并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建成运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和建成运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建设或运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乙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或建成运营日期满三个月的,甲可按月收取乙公司宗地出让金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违约金,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建成运营的,甲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或建成运营的,由甲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应积极配合县国土局,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时的契税和登记费由乙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丁达成协议,由乙公司给付丁于2003年12月12号交付的该地块预付费用1200000元,丁已交付给甲作为乙公司应付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5月16日、2006年11月28日,乙公司分别给付800000元、2000000元。2006年7月份,甲将丙村内131.043亩土地交付给被告。事后,乙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施工,陆续建设了综合楼一号、综合楼二号,后勤楼,1号厂房,2号厂房,4、5、6号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上述建设工程完工,乙公司由于无人主持建设事务等,致上述建设工程停工至今。2008年8月6日,甲乡政府在《合肥晚报》登载通知,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2011年11月2日,甲乡镇府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无效;乙公司返还131.043亩土地,甲乡政府返还40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法院2012年2月8日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资产评估6635800元。法院查明:乙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4年9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诉争地块至今仍属于集体土地。法院认为,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违法占用土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实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其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且也没有办理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故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付的土地,原告也应返还被告所交付的土地,原告也应返还被告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至于这块地上的被告所施工建设的相关建筑设施等附着物,仅完成基础,难以利用,且无法移动,同时依法也应拆除,故该评估值应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相应承担。原告明知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和不具备土地转让资格,而实施转让行为;被告对此亦应明知,且由于被告不完成相应的投资及经营,致原告难以申请只能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相当,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双方承担。
三、合同无效性分析
此案件的无效性的症结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该丙村的这131.043亩土地的性质是关系这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对农用地的征收要符合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虽然此土地是集体土地,但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认定此合同无效显然是不适宜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所以乙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并进行投资建设并完成基础项目工程,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没能继续完工,至少在法律上来讲不能由此就否定投资协议的有效性。
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签订投资协议,花下巨资完成基础工程建设以及缴纳巨大的土地出让金400万元,余额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证》时结清,至今《国有土地出让证》尚未办理,这样政府存在先前违约的责任,企业完全可以基于政府不办理《国有土地许可证》而使用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暂停建设项目,否则建设项目存在不合法的风险。现在企业由于某些原因无力继续,最多也只能按照合同违约事项承担违约责任,政府的这种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是对企业的发展的不负责,是对政府信用的破坏。因为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还没完成的交付,停止交付,已经完成的,返还对方。庞大的基础设施已经建设,致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有点赶走企业的嫌疑。
四、企业风险防范和政府行为规范
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于城市的周边农村,由于当下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大量的农用地被转化为建设用地,而国家却下大力度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而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为了政绩的突出,在不规范情况下大量招商引资,企业迫于利益的需要,也及早想登上宝地开工建设发展,一旦一端出现问题,或者是政府办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暂停建设,矛盾就凸显出来,企业不敢再下大量资金怕不好调头,政府怕企业一直停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纠纷就不可调和。而现在企业是弱势群体,由于土地的价格在飞速上涨,一些政府不怜惜企业的命运,往往选择赶走这些企业,招商更有实力的大企业,获取更大经济效益。这个时候看起来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土地更好使用,但却伤害了企业的感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首先政府要依法行政,特别是在经济开发中,这里也是很多官员栽倒的地方,政府为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收那些实力强劲的、最符合当下科学发展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大力度扶持它的发展,把它打造为本地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要转变角色,中部省份经济发展不好一个很大原因就是政府没有打造一个刺激企业发展的环境,对企业发展没有吸引力,政府要反思,当下交通飞跃发展,区位因素的制约慢慢的缩小,而劳动力充足,土地廉价,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这些有利因素正日益凸显,地方政府千万要扮演好企业发展服务者的角色,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损失长远利益。政府不光要成为一个服务者,而且要成为一个优质的服务者,懂经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最好的环境和最优质的服务,不能和企业角逐利益进行较量,这样会摧败一个经济体发展希望。
最后企业要懂得如何防范风险。企业与政府的抗衡中是弱势群体,怎样防范不必要的疏忽而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因为为了早点开工建设草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等,(1)企业要确定这块土地的性质,现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经常违法,行政诉讼也日益增长,不能认为政府所做的都是合理合法的,以至于违法之后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如果这是农用地或者集体土地,是不是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开工以后没有办理齐全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以及损失赔偿。(2)企业要确定该级政府是否具有此行政权力,如果它不具有行政权力作出了超过其权力范围的决定,是无效的,要么其本身承担责任或者其上级机构承担责任,具体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否则到工程已经投资建设,由于政府越权造成该项目被禁止,会造成很大损失,要值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注意。(3)企业要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规定,是否符合当地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规定的符合条件,现在许多政府为政绩的考虑很急迫地把企业引进产业或工业区,企业也基于对于政府诚信的信任,开工建设,建成运营,但却发现该项目被国家禁止,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技术的要求,被不允许继续运行或者需要提到设备条件以及其他各项标准,企业会由此造成巨大的损失。(4)企业在与政府订立合同时要保证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要把政府当成平等主体,不能在细节方面签订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规定,这些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决策者和法务人员要仔细阅读协议或者合同条款,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消除危险源。
关键词:建设用地供后;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241-01
1 引言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划国土局”)面临着土地开发问题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困境,现有的监管方法和手段难以满足土地监管的时效性和全面性。
为加强滨海新区土地出让后建设进度监管工作,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新区规划国土局借助于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土地供后监管系统,满足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延期、供后巡查、解除监管、分析决策等工作,实现土地监管工作的图、表、文、属性一体化管理,提高业务办理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2 需求分析
土地供后监管系统依托滨海新区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已有的业务审批功能模块,在综合业务审批系统业务构建端进行用户、流程权限、表单、报表的构建,同时进行相关功能的二次开发。系统建设完成后将实现同一地块土地出让方案审核、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在建工程转让、现状补办、供后延期、解除合同、出让金催缴、供后巡查、解除监管、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共十三项业务的全流程审批,同时实现审批事项的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业务监控。
3 系统结构分析
3.1 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由应用层、平台层、数据层、设施层四部分组成,见图1。
3.2 技术架构
系统采用B/S总体架构进行设计,采用MVC方式进行代码设计,后台采用Oracle 11g数据库进行存储,采用Flex+.NET的方式进行代码开发。
3.3 外部接口
本项目以已经运行的滨海新区综合业务审批系统为基础进行流程、表单、报表、附件材料清单以及角色、流程权限、用户的设置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实现。
4 业务分析
本系统建设所称土地出让后建设进度监管是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地块,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后,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使用者开发建设进度进行监管的活动。土地出让后建设进度监管分为合同监管、证后监管、解除监管三部分。
合同监管主要是针对已签订合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对开竣工时间、基础部位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证后监管是对获得土地使用证的开发土地进行监管,经营性每月现场巡查、非经营性每季度现场巡查一次,保障土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竣工及其建设。解除监管是当监管宗地上项目已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取消对该地块的监管。
供后监管开工、竣工延期办理:经营性和非经营出让土地的开、竣工延期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理延期手续进行。
5 功能设计
土地供后监管系统包括监管资料管理、巡查管理、延期办理、解除监管、综合查询与报表管理五个模块,各模块主要实现功能如下:
(1)监管资料管理:实现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相关资料的管理。(2)巡查管理:实现对各区域监管部门巡查情况的记录(包括巡查人员、时间、巡查情r、影像资料上传等)。(3)延期办理:实现对供后监管延期业务的流程化审批办理。(4)解除监管:当监管宗地上项目已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转入解除监管。(5)综合查询与报表管理:实现各类数据的汇总、查询、统计、报表导出。
6 应用情况
本系统已在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三个分局、三个分中心、各功能区规建部门、各街镇开展应用,目前运行稳定,应用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