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3 07:58: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学术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法学论文概述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摘要题】理论探索
【关键词】社会科学/科学生产力/CSSCI
1引言
科学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它们的成果表现形式有着质的差别。后者的成果是物质的、有形的,而前者则是非物质的、无形的,需要经过转化才能成为有形的。自然科学、技术生产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论文、著作、专利;社会科学生产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则主要是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对于物质生产力的评价国际上已经建立起一套通用的、公认的指标体系,可以进行直接评价。而对于科学生产力的评价,由于它的成果是非物质的、无形的,因此无法对它进行直接评价。目前,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对它的成果的转化表现形式进行量化评价,从而对科学生产力进行间接评价。
论文是科学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这里所说的社会科学生产力是指社会科学生产的能力。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加菲尔德(E.Garfield)主持的美国费城科学信息研究所(ISI)研制了《科学引文索引》(SCI),以在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科学论文的数量和已被SCI录用论文的引用量作为衡量科学成果的量和质的主要指标。经过30多年的实践,目前SCI已被国际公认为评价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乃至学者个人科学成果(主要是基础研究)和学术影响的主要工具。自1988年开始,受国家科委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依据SCI每年我国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SCI的发文量和被引量统计。这一重大举措导致了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纷纷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从而在总体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生产力的发展。
在E.Garfield的主持下,自《科学引文索引》之后,美国费城科学信息研究所相继研制、出版了《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但SCI、SSCI、A&HCI是国际性的,且不收录中文期刊,而我国的科学研究人员的成果绝大多数发表在国内出版的中文期刊上。为了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评价我国的科学生产力,研制基于中文学术期刊的引文索引就成为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1995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制的以国内出版的核心科技期刊为素材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正式出版。1998年南京大学开始研制《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CSSCI),1999年经专家组论证,教育部正式批准,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重大项目。
在教育部社政司的支持和指导下,经过课题组3年多的努力,《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已研制成功,相继出版了CSSCI(1998)、(1999)、(2000)、(2001)光盘和网络版,并提供查询、咨询、统计服务(包括网上服务)。CSSCI的出版填补了我国该领域的空白。CSSCI来源期刊的选定是在教育部社政司的直接指导下、广大社会科学领域专家的参与下进行的。2001年3月,教育部社政司成立“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咨询委员会”,由全国17所高校的社会科学专家和社科管理专家组成。在教育部社政司领导的参与下,咨询委员会于2001年3月、4月、5月分别在南京、长沙、珠海召开会议,对CSSCI来源期刊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会后由教育部社政司组织全国社会科学领域1000名教授对CSSCI来源期刊进行评选,最后确定CSSCI来源期刊419种。这保证了CSSCI的科学性、客观性。
表1论文的地区——学科分布
附图
说明:由于少数论文涉及2个学科、作者涉及2个地区,故论文总数略多于CSSCI(2001)论文总数。
本文基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01),以发表学术论文为指标,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结构、分布作一初步研究,以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作一宏观描述。
2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总量及其地区、学科分布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01)来源期刊为419种,录用来源文献为61492篇。根据CSSCI(2001)数据库,分析、统计得出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的地区——学科分布,如表1所示(见上页)。
3我国社会科学生产力结构分析
由表1论文的学科分布可知,2001年我国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总量中经济学占30.41%,这是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在论文学科分布中的反映。占社科论文总量4%以上的其他8个学科依次是:教育学,政治学,新闻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学与文献学,文学,历史学,法学,哲学。
由表1论文的地区分布可知,2001年发表的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中北京占28.16%,列第1位,遥遥领先于其他省市,这是由北京市集中了量多质高的高等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政部门(含所属研究机构)所导致的。占社科论文总量4%以上的其他6个地区依次是:上海(9.04%),江苏(7.70%),湖北(6.82%),广东(6.45%),浙江(4.52%),四川(4.23%)。表1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科学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它还列出了社会科学各学科论文的地区分布,由此可反映出社会科学各学科生产力的地区分布。表2列出了各学科论文发文量按地区分布的前5名,反映了各学科社会科学生产力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市,比较突出的是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
表2学科论文地区发文量排序前五名
附图
收稿日期:2003-06-09
【参考文献】
1邹志仁.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01).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邹志仁.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计量指标——论文、引文与期刊引用统计(2000年).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英文名称:Journal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主管单位:教育部
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1-7023
国内刊号:42-1673/C
邮发代号:38-322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0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联系方式
目前,音乐撰写的毕业论文,问题很多,离“学术规范”很远。其中,抄袭、剽窃现象是最为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或抄袭音乐老师的文章;或抄袭音乐名家权威的文章;或抄袭外国音乐家的文章;或抄袭一般音乐作者的文章。其抄袭的方式多样,有的是东拼西凑,有的干脆从网上下载,改名换姓。
音乐本科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现象为何如此严重?许多专家教授都曾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先天文化基础不牢”。音乐专业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不高,他们被录取时,文化分数低于其它专业很多。而“论文写作是一种综合的脑力劳动”,撰写论文“实际上是作者思想、观念、知识、修养和语言文字能力的全面体现”。
[1]“他们最应该补习的东西是文化。” 〔2〕
音乐专业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有些“先天”不足。他们从小用大量的时间接受音乐技能训练,文化知识的学习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自然要受到一定影响。[1]因此,撰写毕业论文困难较大。“论文是人类用语言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的最方便、最好的一种载体。”〔3〕“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首先应该能清晰明白写作,表达自己的思想。他们现在还不习惯人应该有自己的思想,不知道学术思想从哪里来。” 〔2〕
(二)“后期训练不够”。开设相关的课程很少,音乐专业开设此课程更少。他们在撰写毕业生论文之前没有受此教育,没有进行写作音乐论文规范化的系统训练。郑州大学教授郭英剑说:“不客气地讲,我们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没有能够受到良好的学术规范教育”。[3]因而,直接导致音乐专业写作训练的不足、学术规范意识的缺乏。中央音乐学院钟子林教授认为:“对音乐系来说,应该把论文写作规范作为一项教学的重要内容”[3] 例如,音乐专业学生不通晓论文写作的技术规范。有位学生的论文题目是《源远流长的古筝史》,其内容摘要:“凭着自己对古筝的兴趣和爱好,以及大学四年所学到相关音乐知识,使我对古筝的学习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写成此文。”显然,这位音乐专业学生不会写“内容摘要”。
音乐专业本科毕业生,是未来音乐学科研究队伍的后备力量。然而,我们目前却没有加强对他们的科学道德教育、没有制定防止学术失范的根本措施;没有教育音乐大学生,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从事学术研究者所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也没有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树立法制观念。
(三)“部分专业教师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其一言一行、思维方式、指导思想都会对学生的价值判断产生影响。而专业教师中重技术、轻学术的思想也会对使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原因之一。音乐专业的特殊性质要求对其所学专业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而对其教学及工作的评价也由其技术水平的高低来决定 ,至使教师产生技术至上的思想。“作为大学教师,要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如果一个教师在学术道德上不能为人师表,那他怎么可能传道授业解惑呢?所以,教师决不能在学术人格、道德操守上把自己降为普通人”。[3]
一句话,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最终导致音乐专业学生不知该怎样入手撰写毕业论文,不知做学问的方法。
二、
“音乐学是一门专业技能,要从事这门职业,必须掌握学科术语以及写作技
巧,对音乐学提出看法。这种看法必须就学科规定的内容用学科接受的写作方式表达出来。”〔2〕
音乐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要在毕业之前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训
练。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知识和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科研实践训练。怎样达到这一目的?
笔者认为:综述训练方法是有效训练音乐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方法,能够
达到这一目的。
其实,西方国家的大学音乐教育,早已注意这一问题。“在西方国家学习音
乐,首先要学习的课程是文献书目与研究方法。这门课程的教师会告诉学生各种有关书籍文献、图书馆分类和查找方法等等必要的资料收集手段。”“在学期末课程结束时,教师一般要求学生做研究状况综述,就某一个题目总结有关数据,明白前人做了什么,自己可以做什么。”〔2〕
何谓“综述训练方法”?是指根据论文写作规律,在专业教师指导下,通过
学生根据已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每年围绕音乐某一选题,一开始就学习将大量分散的有关本选题的音乐文献,通过各种检索方法收集整理;一开始就学习广泛综合、归纳前人音乐文献数据中有实用价值、有见解的新材料的方法;一开始就学习具体分析有关本选题音乐文献的异同点,并学会述评、阐明自己的观点。“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学生在专业学习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艺术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每篇以综述文体撰写的学年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经过2至3篇的“综述训练”,再撰写毕业论文。当然,优秀的综述文章也可以作为毕业论文。这种训练要求具备以下特征:
(一)连续性。从大学一年级开始综述训练,连续不断,直到大学四年级完
成撰写毕业论文。这样,将音乐本科毕业论文由一次性写作变为“四年性”论文写作过程。从“综述训练”到论文写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练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完成论文写作的所有环节,最后撰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通过答辩。
(二)同步性。音乐专业学生撰写综述与专业理论课的学习、公共课的学习
同步进行,有机结合,其知识结构同步扩大,学问同步积累,到撰写毕业论文时必能很快进入研究状态。因为在这期间,他们学习《哲学》《法律》《教育学》《心理学》和专业理论等课程,通过综述训练的不断思索,已经积累相关知识,感悟必出。
“综述训练”为本科毕业学位论文的写作选题打下基础。学生选择毕业论
文课题,总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与专业理论课结合,二是与已撰写过的综述训练内容结合。河南大学音乐教育2000级于捷在大三时曾撰写学年论文《音乐治疗学综述》,她的毕业论文《现代音乐治疗学管窥》就是在综述基础上完成的。此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收入《河南大学学术论文集》(2004)印刷出版。
(三)实践性。坚持多写综述,实践再实践,是掌握撰写论文和做学问的基
本途径。在实践中学习撰写综述,在实践中提高撰写综述的水平。
(四)全员性。要求所有音乐专业本科学生参加“综述训练”、所有专业教
师参加指导,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宏观管理。
“综述训练”离不开专业教师指导。有谁来组织实施“综述训练”?笔者
认为:由的二级学院组织,以音乐专业理论教师为主、音乐专业技能课教师为辅,并有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的队伍,具体指导学生进行综述训练。在教学计划“毕业
论文写作”中,应有所体现这一方案。其指导形式,或专业理论任课教师通过课堂组织;或专业技能课教师单独指导。
三、
综述训练方法的步骤:
(一)选题:一是专业教师结合本课程的教学规定题目。例如,河南大学
艺术学院班一讲师在讲授《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为学生学年论文规定的选题范围限定在《中国传统音乐综述》。这样,学生可选其中一章题目综述,也可选所有章综述。学生结合所学课程的内容撰写综述,有可能做到综中有述,述中有综;既不是纯碎的音乐文献堆砌,也不是专业教材的简单重复,而是专业知识的升化与掌握。二是学生结合自己主修课程选题。一般要选较小的题目,文献资料的来源有保证。如果选题太大,不易掌握。例如有的学生选题是《小提琴的发展史研究综述》、《世界舞蹈艺术的发展历程研究综述》,这类选题偏大,难以承载,不能完成。如果没有围绕已掌握的专业知识选题,学生则对要综述的内容不能形成自己的论断。“综述的题目越具体、明确,搜集音乐文献越容易,写作范围越清楚,因而也越容易把综述的“焦点”写深写透。”〔4〕提倡“小题大作”,而不提倡“大题小作”。
(二)收集音乐文献。
“综述训练方法”的基础是检索音乐文献。欧美许多国家,“大学里导师们
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指导,一开始便是如何使用图书馆数据。”〔5〕音乐专业学生没有掌握音乐文献及其检索知识,也就没有检索音乐文献的能力,在撰写论文之前,对有关课题前人的研究成果不了解,也是抄袭、剽窃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他们具备了检索音乐文献的能力,不但有利于在有限的时间内,确立重点需要阅读与研究的论文论著;有利于确立资料收集的范围与相关研究的意向,避免研究课题重复;而且也能从根源上杜绝抄袭、剽窃现象的发生。
首先,音乐专业学生要认识音乐文献的特性。音乐文献既有理论论著、乐谱,更有载体形式不同的有声音乐作品(单声道唱片、立体声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录音慈带、录像磁带等等);音乐文献具有语言文字和非语言文字特征。〔6〕
其次,音乐专业学生要熟悉音乐工具书,掌握传统的检索方法,到学校图书
馆、院(系)资料室查找音乐文献。在西方进行音乐研究,其快捷方式是辞典和百科全书。“在这些工具书里,我们可以找到基本事实,某一个术语的准确解释,以及该词条所涉及内容的简要概括。”〔2〕音乐工具书是在已有的大量音乐图书数据基础上,广泛搜集音乐范围的知识材料,按照一定方式加以编排,为人们提供音乐基本知识和数据线索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图书。常见的主要有音乐文献目录、百科全书、音乐年鉴、图录等。还可利用音乐期刊查找,效果不错。它分理论和乐谱两类。理论有《人民音乐》《中国音乐学》《音乐研究》等,以评论音乐为主;《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星海音乐学院学报》《黄锺》《乐府新声》《交响》《音乐探索》等,以音乐理论研究为主,以其学术性见长。曲谱有《音乐创作》、《音乐生活》、《音乐天地》、《歌曲》、《通俗歌曲》、《祁连歌声》、《广播歌选》等,以刊载不同体裁的音乐新作为主。〔7〕音乐专业学生可查馆藏音乐期刊目录或馆藏音乐期刊篇目索引,就可获得有关资料。
再次,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音乐专业学生要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检索
方法,熟悉主要网站及网址,上网查找。(1)雅虎(http:.cn)。其按主题分为14类,音乐专业学生点击“娱乐”类目下的“音乐”,即能获得各类
音乐相关信息;若点击“参考数据”类目下的“图书馆”,又可以查到联网的音乐图书馆的文献信息。(2)中国期刊网(.cn)等.。
(三)做读书笔记和卡片。这是很关键的一步,目的是获得本选题有用的音
乐文献。首先“确定摘录项目:包括参考文献著录项的作者、论文题目或书名、刊物名称或出版社名称、年、卷、期”〔4〕等。其次确定摘录内容:重点在于写好摘要,适当摘录正文内容等。再次将卡片“分类、归入提纲、标号:根据摘录卡片的内容进行初步分类”,〔4〕将相关的、类似的观点内容分别归类;对结论不一致的音乐文献,要学会对比分析,按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做出是非的判断。另外,在这一过程中,应将自己的心得、感受、思想火花记录在卡片上 备用。
(四)草拟提纲:在积累大量读书笔记和卡片的基础上,写出本课题综述提
纲。通过提纲,将已掌握的音乐文献组织起来,并串连到本课题研究的问题上。一般可采用“分类综述”,例如余琛《近年来唐代乐器研究综述(载《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0年2期)就是分类综述:“一、打击乐;二、吹奏乐器;三、弦乐器。”
(五)评判:在概述音乐文献的基础上,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就浮出水面。这
时,就要评判前人的成果是否有价值、取得哪些成绩,尤其要注意分析两个以上音乐学者不同的学术思想、观点的异同。在此基础上,适当阐述自己的意见,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这样,“文献综述”不是纯粹从文献到文献的碓砌。
(六)回顾研究与建议:这是最后的步骤。在评判的基础上,要提出进一步
研究的设想和内容,力争发前人未发之言,并分析新的研究思路的可行性等。
为便于说明问题,再详细分析上例:
1、综述题目:近年来唐代乐器研究综述(作者:余琛,载《交响——西安
音乐学院学报)
2、前言部分:本文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关唐代乐器的研究作分类综述。
3、正文部分(分级分类标题):
(1)打击乐(再细分各种乐器);(2)吹奏乐器(再细分各种乐器);(3)弦乐器(再细分各种乐器).
4、初步印象:总结全文,提出研究不足。
这篇论文作者至少做卡片85张之上,因为本文引用论文85篇。
音乐专业学生可选其中一类乐器进行综述研究,例如“弦乐器综述研究”;
也可先其中一种乐器进行综述研究,例如“古筝研究综述”。另外,根据读书笔记和卡片,可把年限定为“近年来弦乐器综述研究”、“近年来古筝研究综述”。
四、
“所谓学术,它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做学问的方法,二是指应用一
定的方法去认识事物所得到的成果。”〔8〕著名学者王力先生特别强调学会撰写论文方法的重要性,他说:“研究生的任务不单纯是接受知识,而且要进行科研工作。因此,研究生有个重要任务就是写论文。”“我们现在要求研究生写论文,就是要他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学会写论文的方法。”〔9〕显而易见,综述训练方案,对培养学生做学问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学术习惯、走向“学术规范”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综述训练”为音乐专业毕业学位论文的写作提供了命题。“在西方,指导
教授和学界人士一看论文的导言就可以判断论文是否有学术价值,因为导言部分通常会对前人在某一个问题上所做的研究做出回顾和评价,然后以此 作为基础,提出自己的中心论点,即命题。”〔3〕而我们目前,音乐专业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百分之九十以上没有这一部分。
(一)“综述训练”使学生对前人的学术成果一目了然,熟悉本课题的研究
现状、进展和困境,避免“重复研究”和“常识研究”。“按照德国学术规范,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们就受到文献分析训练:要研究某个问题,先必阅读归纳有关这个问题的全部文献,然后再考虑自己能做什么。”〔2〕
(二)“综述训练”使学生正确使用引文、注释等。曲阜师范大学教授杨昌
勇认为:“学术论著注释和索引的规范化是学术规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7]“西方的学术论文注释很长,实际上就是一种学术积累和保证学术发展的重要措施。如果不重视这种积累,就为剽窃抄袭制造条件。”〔3〕
(三)“综述训练”能够训练学生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锻练学生覆盖专业
知识的能力。分析与综合是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而撰写综述文章离不开分析与综合。只有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才能形成科学规范的写作思路。
(四)“综述训练”能够锻练学生查找和积累文献资料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会各种检索音乐文献手段和方法;学生做笔记、做分类卡片,为毕业论文积累学问。厚积累,多看书、多搜集、多动手,根深方显凝重,厚积方能薄发。“抄一本书是剽窃,抄十本书是研究,抄一百本书是学问,抄一千本书是大家。” 〔2〕
五、
在音乐专业毕业论文工作中进行“综述训练”,既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
的培养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和掌握做学问的方法。但要全面解决培养学生走向学术规范的问题,还应开设相应的课程,“学术规范”教育应成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其内容包括:音乐文献、音乐文献检索、著作权法、学术论文写作等。这门课程可称为《音乐信息文献综合检索与论文写作》。
在音乐专业开设这门课程,有必要与信息素养教育结合起来。当今,在“美
国,信息素养教育成了讨论热点。”﹝10﹞我国在图书馆界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图书馆员要在信息素养教育中发挥作用,责无旁贷。
从这门课程内容看,涉及音乐学、法学、图书馆学、情报学、写作学及计算机应用。要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提倡图书馆员、音乐教师、法学教师、写作教师、计算机教师等多方合作开课,音乐教师讲授音乐文献部分、法学教师讲授著作权法部分、写作教师讲授论文写作部分、图书馆员讲授计算机检索和手工检索部分;辅导实习以图书馆员为主,专业教师亦积极参与,与图书馆员密切合作,这样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在美国,专业教师与图书馆员的合作,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意味着图书馆员积极走进学科教学的课堂,全面地深层地参与课程;另一方面,它要求教师把信息素质内容纳入自己的课程要求,接纳并主动寻求图书馆员的帮助与合作,双方协同进行课程作业活动等的设计师实施乃至评价。这是信息素质教育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只有通过它,信息素质教育才能直接惠及全体教育对象。”﹝10﹞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蔡际洲.音乐论文的写作基础〔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4(1).
〔2〕陈铭道.音乐学——历史、文献与写作〔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3〕程千帆,巩本栋.贵在创新〔C〕.学术规范读本.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324.〔〕郭英剑.〔〕杨玉圣.学术腐败、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C〕.697.〔〕张国春.近期学术界关于学风问题讨论综述〔C〕.*128.〔〕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命题和注释——简评我国法学研究的流弊〔C〕.497.〔〕王笛.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谈中国问题与西方经验〔C〕.194页.
〔4〕黄栩兵.文献综述的写作〔J〕.人民军医,2004(4).
〔5〕杨沐.我国音乐学学术论文写作中的几个问题〔J〕.音乐研究,1988(4).
〔6〕郭旗.音乐文献的特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97(3).
〔7〕童小燕.谈音乐期刊文献的开发利用〔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95(3)(4).
〔8〕王振铎主编.编辑学通论〔Z〕.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94页.
〔9〕葛发智,陈崇铨.学位论文的要求、准备与撰写能力的自我培育〔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1996(3).
﹝10﹞王朴.为信息素质而合作——来自美国的启示.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1)
籍贯为浙江温州,然无经商潜质,只有读书心性。2010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法律社会学和法学学术史,倡导跨学科研究风格。
发表有中英文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有专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以及《司法、政治与社会:中国大陆的经验研究》《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当代台港卷)》等多部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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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后知后觉者中的先醒者——评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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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兼具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
1.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立志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法学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包括律师、法官、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和教师等)的专门技术水平。具有使用第一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并具有初步撰写外文科研论文的能力。
二、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基础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应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熟练运用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方法;应当具有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公文的写作能力;应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系统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学科方向的专业知识;深入理解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并能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独立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
(三)工具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熟悉各种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学术素养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法学专业,形成牢固的守法观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识;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能够将法律思维方法和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做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二)学术道德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法学硕士生应当恪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摒弃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四、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一)获取知识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二)科学研究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能运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现象,提出和解决问题;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和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具備自主地查阅、搜集、处理、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具备初步发现和辨别学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学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法律现象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工作实践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应当具备综合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判断、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四)学术交流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各法律实务部门接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水平。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研究生正常毕业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以后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参考文献:
[1]陈立.武夷山.促进交叉学科研究述评[J].科学管理研究.2006.(1).
[2]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2):147一153
[3]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5):141一151
[4]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CTS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9一64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Pro-grams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S.J.D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Legal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四、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hitmyheart!”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3.大量的专业讲座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五、就业指导比较
不同学科都有着其独特的逻辑体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和论文撰写方法也有着其独特的特点,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受到过去所学学科的影响。而本文正是基于对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逻辑体系——至少对于部分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给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学习带来的困扰的理解,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过程中对法学的研究思路进行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学论文的撰写进行了研究。不论是对于非法学本科的研究生还是对于法学老师而言,这样的研究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可以提供相应的学习借鉴;对于法学教学的老师而言,或许可以从这样的个案中发现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在学习中存在的盲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清代习惯法》研究及论证方法回顾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系列图书的组成部分,在《清代习惯法》的主题部分,作者共分十个部分对《清代习惯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仅对“法”和“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回顾,并且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习惯法”和“习惯”和关系、“习惯法”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将习惯法的调查报告、清代与习惯法相关的官方档案以及清代的民间契约书作为研究的原始资料,以“习惯”与“习惯法”为研究的切入点,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进行了研究。梁治平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不论是研究的方法还是论证的方法都体现出一个法学理论大家所具备的特质,对其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的回顾和学习,不论对于法学理论学习、研究还是对于法学论文的撰写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回顾
文献积累在法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者提出“法学就是法律文献学”的观点,在研究中,需要积累大量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研究文献和研究资料。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社会与国家”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出文献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的重要体现。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不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而且还使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馆的清代司法档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间契约文书,这些数量庞大的资料都为梁治平研究清代习惯法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而在《清代习惯法》中,作者也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习惯法》的导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沟口雄三和岸本美绪等学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与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将E.A.霍贝尔概念及方法体系引进到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对研究文献的应用充分的体现出其对这些研究方法相关的文献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导言一章中,对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时也是对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导言》一章中对梁启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一章中对千叶正士的“法的三重结构”以及《再论习惯法》一章中对ArthurHendersonSmith、R.格尔巴特、胡先缙、MartinC.Yang等学者对“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体现出梁治平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献积累对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论证基础。
(二)《清代习惯法》论证方法回顾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大量文献积累和使用不仅为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对各种论证方法的熟练使用也使得论证更为严谨。作者在《清代习惯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论证方法,本文并不一一进行赘述,仅就作者使用较多的演绎证明方法、归纳证明方法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进行回顾和说明。
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习惯法与国家法》一章为例,作者通过对“小传统”和“大传统”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则作为论据,对作为小传统的习惯法和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进行比较论证,并继而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影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及两者的联结人和联结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作者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大量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使得论证更易于展开,而且为其结论的形成做了很好的准备,也使的整个论证过程更为合理和完整。
归纳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一章中,在该章中,作者在回顾E.Ehrlich、P.Bohannan、L.Pospisil、RoscoePound以及SybilleVanderSprenkel等人对“法”的定义的基础上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除此之外,作者在论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过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归纳证明的方法。使用归纳证明的方法,通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论证的基础,对一般性的原理或论题进行的论证,使得所论述的原理和论题更为客观合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习惯法起源举例》和《习惯法制度考略》两章(虽然其他章节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但是以这两章的使用最为广泛),在习惯法的起源举例中,作者枚举了自然、社会变动、智虑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传等8种习惯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习惯法制度考略”中将习惯法的制度归纳为婚姻、析产与继承、永佃及一田两主、典与卖、找贴、会、中人等8个种类,作者通过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决了在习惯法起源和习惯法制度论证中面临的困难,对习惯法的起源和习惯法的制度进行了论证。
三、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常犯错误反思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所折服的同时,也对一些广泛存在的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进行了反思,特别是对当年学术界在法学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与梁治平作为法学大家在《清代习惯法》中所体现出的丰富的研究文献积累和严谨的论证所形成对比的是,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过程中,在选择好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收集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由于法学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论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学科的调查和统计的方法进行法学实证研究还是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都需要积累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只有在丰富的研究资料和文献积累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而这,却恰好是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方面,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研究的对象而定,在确实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根据所需要达成的研究目标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对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对较少,在选择研究方法时也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研究结论缺乏基础,即论证的严谨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选择缺乏灵活性的直接结果,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简单罗列观点、论证不合理以及逻辑不合理的问题。
四、法学理论研究及论文撰写方法的建议
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当分别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特别是对于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论文的撰写,更是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
首先,应当加强文献积累。加强文献积累,具体而言,包括加强研究对象相关的资料以及文献的积累、加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研究结论相关的文献积累,对于还未确定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强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献积累。
其次,应当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对于法学而言,在研究的过程中,既可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只进行实证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质,因此,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甚至哲学方面的理论学习。
最后,应当加强写作锻炼。在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论文的好坏会直接受到作者写作水平的影响,而写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断的进行写作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捷径可循。在加强写作锻炼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文献积累和法学理论学习,多动笔,唯有此,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法学学术论文。
结语
本文以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视角,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对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文献积累、加强理论学习和加强写作锻炼的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的建议措施。由于学习法学的时间较短,并囿于当前的写作水平以及研究时间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处,对于这些不足,期待读者和同行专家的批评指正,以便在以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6.
[2]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J].法商研究,2015,02:111-119.
[3]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01:22-28.
[4]於兴中.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J].浙江社会科学,2014,09:140-144.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结尾,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映出论文作者的态度和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供大家阅读查看参选
[1]陈洁、方立农、孙丽丹、王羚钰.创新导向的知识产权运用战略探讨.科技教育.2012(7).
[2]张月花、薛平智、储有捷: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8).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协同初论.湖南社会科学.2015(2).
[4]陈燕娟.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中国种子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华中农业大学.2012.
[5]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问题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0(4).
[6]尚甜甜,缪小明.国际新能源汽车科学知识网络结构及时空演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20:147-153.
[7]何柱.一种新型多端口新能源发电模拟电源装置[J].电气技术,2016,01:135.
[8]家珏.用知识产权武装“蓝色梦想”——吉利汽车的新能源之路[J].今日科技,2016,03:22-24.
[9]王海波.基于专利分析的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趋势研究[J].机电信息,2016,12:171-172.
[10]张睿.我国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构想[J].经营管理者,2016,13:209.
[11]张睿.从知识产权角度探讨新能源产业存在的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6,12:156.
[12]刘颖琦,王静宇,KokkoAri.产业联盟中知识转移、技术创新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J].中国软科学,2016,05:1-11.
[13]张群,吴信岚,张柏秋.汽车制动能量回收专利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J].现代情报,2015,02:104-109.
[14]苏峰.我国首辆碳纤维新能源汽车在江苏盐城下线[J].纤维复合材料,2015,01:8.
[15]蔡然.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系统构建与应用[J].科技展望,
文献二、
[1]郑友德,曾旻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1):36-41.
[2]田宏杰,王然.中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趋向比较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6):118-121.
[3]康均心,邹江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标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08-113.
[4]杨玲梅.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评析[J].理论月刊,2009(1):104-107.
[5]雷山漫,林亚刚.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J].法学杂志,2013(10):77-83.
[6]郭卓屏.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对策[J].商情,2013(17):275-276.
[7]张彦博,罗云川,王芬林.《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解读[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1):59-63.
[8]麦淑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2):17-20.
[9]曹沛.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中州大学学报,2012(4):100-102.
[10]潘林武.图书馆知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J].现代情报,2015(6):34-37.
[11]沈晖.论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5):26-29.
关键词:哈佛;学术规范;学术失范;研究生教育;北京大学学术研究对文化、经济、政治的发展贡献极大。“长期以来,研究不仅是大学的重要活动,也对人们如何理解世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学术规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基本法t,也是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话语体系。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预示着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循。研究生作为刚踏上学术之路的初级学者,接受明确的学术规范指引成为其以后乃至整个学术生涯发展的基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界对美国高校大学生学术规范、学术不端等方面的研究较多,且大多从宏观上来把握美国高校对大学生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防治举措,较少以知名大学为个案进行研究,而作为高校标杆的哈佛大学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本文以哈佛大学为例,对其研究生学术规范方面的文本进行搜集和分析,拟从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制定的背景、文本内容的呈现方式、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处理措施、调查机构及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将我国北京大学制定的研究生学术规范与之进行比较,以期在两者对比中凸显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便在日后的改进中扬长避短。
一、 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制定背景
学术规范(academic norm)指的是学术共同体内的每个人所认可的关于学术基本知识的共识,或者说,学术规范是指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与之相应,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则是指研究生群体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2]。
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后期,学术不端行为引起公众注意。美国的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专门小组(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曾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过界定。1981年,以美国国会议员艾伯特・戈尔(Albert Gore)为主席的下属委员会,对一桩生物医学研究欺骗案件举行听证会。通过诸如此类听证会,对学术不端进行定义的话语焦点开始转向编造、弄虚作假、剽窃。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卫生研究扩充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将学术不端的侧重点转向欺骗(fraud)。数年之后,公共卫生局(PHS)了一项名为“PHS有责任奖励和应用制度处理和报告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提案,定义了学术不端行为。[3]学术不端是一种负面性描述,学术规范则是一种中性表述。前者引发对后者的思考,之后学术规范在两者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完善。1989年美国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阐明了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行为准则和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后来很多大学把这本书作为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的正式教材。2000年12月6日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正式了《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对“不正当研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定义。
在美国政府及社会对学术规范的不断强调、高校师生规模的扩大、学术不端行为增多的趋势下,为回应这一政策,哈佛大学及文理学院对研究行为规范建立起相关政策和程序。[4]哈佛大学制定了与其学术地位相适应的学术标准,使师生了解必要的学术规范。例如,学生一入校就会收到学校发的《FAS学生手册》(FAS Student Handbook),这本手册将学术剽窃和造假等行为涵盖在内,警戒学生要遵守学术规范。与该手册呼应的是《教师手册》,包含教师的行为规范。除此之外,哈佛大学还制定了《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Harvard AGPS Referencing Guide),十分详细地向学生介绍了学术写作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这项“注释规范”后来成为很多高校在学术写作上的依据,影响广泛。与美国其它一些高校一样,哈佛大学也有自己的“荣誉准则”①,并要求新生阅读、签名,做出如下承诺――“我保证学术成果的诚实,遵循‘哈佛学院荣誉准则’的标准”[5]。
・比较教育・1基于文本分析的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述评在我国,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被学术界誉为“中国第一部学术”。2005年3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提出,学生在进行学术研究时要“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6年6月16日教育部正式《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各高校积极落实上述国家层面的学术规范。北京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从2006年春天起,中文系学术委员会就率先为所有博士生开设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课程[6],将学术规范纳入研究生课程体系。随后在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了学校层面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要求、处理措施、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对比两所大学研究生规范文本制定的政策背景,不难发现,两者在规范制定的驱动力上表现出明显差异。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制定体现了科研与纪律需要的双重驱动,其初衷更多的是保证学生使用文献资料的合理性、适当性。如哈佛大学制定了细致的《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以及《哈佛指南之资料来源使用》(Harvard Guide to Using Sources),加强学术研究者以及入门者的学术研究规范。一方面能让学生避免因学术规范意识不足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和学校的科研发展,提升学生的学术责任。与之相比,北京大学更侧重从纪律需要角度提出学术规范,侧重学生在学术上不犯错,属于一种“防守型”的政策。如光明日报曾报道说:“这是北大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采取的一项措施。”[7]
二、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文本分析
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文本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形式上指学术规范文本的语境分析,内容上包括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处理措施。
1.学术规范文本语境分析
哈佛大学研究生规范通过《FAS学生手册》、签署“荣誉准则”、规定参考文献引用方式等影响学生。这些文本在语言表述上更多是倡导性的,很少出现禁止性的辞令。如在《FAS学生手册》的“哈佛学院荣誉准则之剽窃与合作”部分“must”出现5次,“should”出现2次,禁止性的词汇如“can’t”或“couldn’t”则被“need not”代替,出现1次,“be prohibited”和“not be permitted”各出现1次。相反,北京大学制定的学术规范多以命令式、强制性的言语来陈述,如该规定的第二章第四条在主句中出现“不得”涵盖八项内容。
另外,哈佛大学的研究生学术规范并未独立成文,而是散见于学生手册以及相关网页上。相比之下,北京大学却制定了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章程。这种文本呈现方式体现了两所大学对学术规范的重视方式的差异,也隐约透露出不同的人性假设。
2.学术规范具体要求分析
2009年3月9日,由哈佛学院院长及其同事投票通过了“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程序”。该程序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伪造(Fabrication)、剽窃(Plagiarism)、篡改(Falsification),但排除意见不同和诚实过错(honest error)的情况[8],并在此基础上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如在所有学术论文或者学术写作中,要求学生重视区分个人观点和引用观点,引用部分必须被放入引号,必须注明资料来源等。[9]同时,《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更加详细地提供给研究生一个参考范本。
同样,北京大学在《研究生学术规范》中从基本要求和违规行为正反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学术规范内容较为详细。在该规范的第二章中,第三条是要求研究生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等。[10]在适用范围上,该规范明确指出“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即,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其他研究写作中都要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其不足之处是针对论文写作的注释规范以学位论文为核心,且不够详细,如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第九条指出,“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11]。以“通行的范式”作为要求之一,显得模糊,因而可以借鉴哈佛大学制定的“参考文献注释规范”。
3.学术失范调查机构分析
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或者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称为学术失范。哈佛大学主要通过荣誉准则、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辅以《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以及《哈佛指南之Y料来源使用》等引导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学术规范文本并不必然导致学术行为规范。对于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哈佛大学的调查机构主要是荣誉委员会(Honor Council)。
荣誉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学院所有大学生的纪律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与学术诚信和学术欺骗相关的荣誉准则和规定。该委员会组成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哈佛大学大学生、文理学院教员、管理者、文理研究生院助教,成员选取考虑了尽可能代表学术团体。涉及相关学术诚信问题的诉讼可以由团体内任何成员提交到委员会,包括大学生、教员、大学职员等。同时,争议或诉讼以书面形式直接交给荣誉委员会、院长助理、新生住宿部主任或哈佛学院院长。但是,所有诉讼最终都要提交到荣誉委员会。[12]这是对荣誉委员会自治权力的认可,确保与学术规范相关的案件审理不受学校行政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与哈佛不同的是,北京大学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举报或投诉的机构是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此外,《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四章第六条明确指出,“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正式调查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并由相关学院组织成立调查工作小组。由此看出,一方面,北京大学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案件受理机构、案件调查过程缺乏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共同参与,民主性和群体参与的广泛性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其负责机构是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隶属于学校内部运行机制的部门,没有独立的行政权力。这种自上而下式的行政运作机制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4.学术规范实施程序分析
无论是哈佛大学还是北京大学,两者在受理、正式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以及做出裁决方面具有很多相似性。然而,两所大学在调查程序上仍有不同之处,值得相互借鉴。两所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哈佛大学与北京大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第一,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与受理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哈佛大学直接由常务委员会主席负责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且选任人员是在主席与院长、常务委员会会晤之后指派的;而北京大学则是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负责,再由负责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后者中的受委托学院(系、所、中心)为了维护本单位荣誉,容易出现包庇被告、隐瞒案件真实性等情况。第二,调查报告受理主体不同。哈佛大学调查委员会将调查报告提交给院长,由院长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北京大学工作小组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研究生院委托部门,经研究生院审核提议后,最终提交至校长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比之下,哈佛大学在最终做出决定时易受个人主观方面的影响,而北京大学通过委员会或者会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正式决定的客观性。第三,申诉程序不同。北京大学在做出正式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在哈佛大学的文本中,暂未发现申诉程序。不过,与之相似的是,哈佛大学调查委员会在提交报告前需要将报告提供给被告方,并补充其反馈意见,这种方式保证了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5.学术失范处理分析
哈佛大学对违反“荣誉准则”或规定的学术诚信问题采取七种处理措施,分别是警告(Warn or Admonish)、课程退选(Exclusion from a Course)、移送当地制裁(Referral for Local Sanction)、留校查看(Disciplinary Probation)、停学(Requirement to Withdraw for Disciplinary Reasons)、开除(Dismissal)、除名(Expulsion),第五项措施须由荣誉委员会投票决定,第六、七项措施须由学院评议会投票决定。
北京大学将处理措施分为学业处分和纪律处分两种: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同时,对于完成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查实之后会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在2015年10月14日,海淀法院审理的关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于某因涉嫌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的案件则与此相关。[13]对于类似事件,有学者认为,“研究生处于入门阶段,难免犯错误”,或可“借鉴国外的学术管理和学术培养多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14]
哈佛大学与北京大学相比,在处理措施上更为慎重和体现教育性:一方面对于重大决定会通过会议的形式投票决定;另一方面会给学生充足的机会改过自新,除了“除名”惩罚外,均允许学生重新申请返校。因而,哈佛大学在处理措施上更为详细,也更显人性化。
三、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发展展望
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虽然比较详细,《FAS学生手册》也会陆续更新,但仍有未尽之处。在与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对比之中,哈佛大学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呈现方式的多元化、教育主体的多样性、调查程序公正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1.多元呈现,促进学术规范普及性
哈佛大W学术规范多以手册、指南、律令的方式呈现,即使制定的规范周详细致,但吸引力和可读性有限,无法确保每位研究生对规范进行深入了解。如《FAS学生手册》有430页,即使除去后面对课程的介绍,仍有170页的内容;《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也长达16页。了解规范是执行规范的基础。哈佛大学这些复杂、冗长的规范无疑增加了规范对象的知晓难度。有鉴于此,哈佛大学可以通过课程设计(如美国负责任研究行为(RCR)教育计划中开设的RCR教育课程[15],北大中文系学术委员会为所有博士生开设的“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课程等[16])、活动宣传等方式,形式多样地展现学术规范,使规范有更高的普及性和效力。值得关注的是,在活动宣传中,哈佛大学应避免活动流于形式。杰森・艾利(Jason J.Ely)等人研究发现,签署荣誉准则的学生比未签署的学生考试得分低,说明他们作弊更少。另外,研究者让其中一组被试学生写下诚信的重要性,另一组不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组被试成绩无明显差异。这说明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将他们承诺的内容重视起来,使活动流于形式。[17]研究者还指出,如果采取讨论等方式取代冗长的规范说明,将进一步降低作弊行为。除此之外,哈佛大学在后续宣传教育上需要加强衔接性、连贯性,以便保证学术规范教育的实践意义和普及性。
2.明确责任,增强教育主体多样性
哈佛大学中负责学术规范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荣誉委员会、学院评议会等职能部门;二是授课教师,主要是研究生导师。由于在学术规范教育上责任不明确,两种主体容易忽视这种教育活动,导致教育活动的偏失。一方面,职能部门关注学术规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在前期的预防与教育上有所缺失。通过入学时签署“誓词”的方式,部分研究生仍很难规避与抵挡在今后求学生涯中遇到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研究生导师过多关注科研成果而忽视了对学术规范的强调,并且导师与学生之间的道德感化逐渐被利益纽带所取代。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导师以剥削的方式利用学生从事常规性的枯燥乏味的劳动。[18]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雇佣化”现象逐渐突出,肯尼迪(Kennedy)甚至发现实验室的指导教授完全控制着实验室中进行的所有工作,如在发表的论文上必须署上带头人的名字。[19]如此,导师在学术规范上的教育主体作用不仅没有发挥出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扮演了学术规范负面榜样的角色。由于职能部门的懈怠、研究生导师的忽视,学术规范的教育主体处于缺席状态,因而哈佛大学需要就此采取措施,通过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扭转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主体的缺失状态,使各个教育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连贯,即职能部门通过规范制度、严格考察、规范宣传提高研究生学术规范意识,导师通过课堂传授、言语交流等正式或非正式途径使研究生保持学术警惕。
3.拓宽渠道,确保调查程序公正性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向相应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20],它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行政申诉。而上诉属于教育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指上一级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状,对下一级审判机关审理完毕的案件及其所作的未生效的裁判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21][22]教育申诉制度和上诉程序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教育中法律救济的重要部分。哈佛大学的学术规范文本中,调查程序上缺少学生可以寻求的救济程序――某种意义上的申诉,且不论美国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否构成行政关系;处理措施上以院长认为“合适的”的手段作为最终决定。学术规范的公平性需要正义的程序保障,而程序的不完善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会妨碍研究生法律意识的养成。[23]在这一点上,哥伦比亚大学在程序设置上有30天的类似申诉期,最终裁决权可交给教务长。[24]同样,北京大学对此也有15天的申诉期――这是对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指出的“学生对学校处理结果不同意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落实。因此,提供和拓宽学术规范问题当事人的申诉渠道,既可以保障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能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4.完善规范,加强学术评价针对性
北京大学有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哈佛大学学术规范的指涉对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学术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面向所有高校学生,但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要求不同,如本科生的学术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课程、学业、考试方面,研究生的学术规范问题则体现在学术论文的发表、学位论文的撰写等方面。麦凯布(McCabe)通过对本科生学术规范问题进行的实证调查揭示了上述现象。[25]制定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有助于加强学术规范的针对性。虽然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分别出版的两本针对研究生的著作《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Graduate Education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和《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in Graduate Education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26],促进了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发展,但著作内容的普及性及规范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哈佛大学仍需通过学术规范的完善,避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注释:
①该准则要求资料来源和收集、数据使用要遵循学术规范,对他人观点、发现、翻译和结论承认或致谢。禁止考试作弊、剽窃或曲解他人观点并占为己有、伪造数据以及其他违背学术委员会的行为。详见《FAS学生手册》第62页。
参考文献:
[1]Edited by Angela Brew and Lisa Lucas.Academic Research and Researchers[M].Society for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 & Open University,2009:1.
[2]张积玉.学术规范体系论略[J].文史哲,2001(1):80-85.
[3]Howard K.Schachman.What Is Misconduct in Science?[J].Science,1993(5118):148-149+183.
[4]Research Integrity[EB/OL].[2016-07-01].http://research.fas.harvard.edu/research-integrity
[5]FAS Student Handbook[Z/OL].http://fas.harvard.edu/pages/faculty.2015:61.
[6][16]平原.《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小引[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5):39-41.
[7]王庆环.北大出台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N].光明日报,2006 -12-14(003).
[8]Procedures for Responding to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in Research[EB/OL].[2016-07-01].http://research.fas.harvard.edu/policies/procedures-responding-allegations-misconduct-research.
[9][12]FAS Student Handbook[Z/OL].http://fas.harvard.edu/pages/faculty.2015:63.
[10][11]北大研究生手册[Z/OL].http:///sywjhb/.2015:7.
[13]北大研究生手册[Z/OL].http:///sywjhb/.2015:27.
[14]李宏波,居占杰.国外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监管体系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2):112-115.
[15]郭祥群,廖晓玲,等.美国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RCR)教育计划及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5):65-72.
[17]Jason J Ely,Linda Henderson,Yoav Wachsman.Tes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University Honor Code[J].Academy of Educational Leadership Journal,2014,18(3):1-11.
[18][19]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126.
[20][21]黄崴,胡劲松,等编著.教育法学概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41,274.
[22]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463.
[23]欧阳秋群.谈程序正义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J].当代教育论坛,2007(4):105-107.
[24]王银花.哥伦比亚大学的学术规范与教育机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9-103.
随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涌现出一批又一批杰出的法律人,除了为中国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之外,还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法学传统教学目标的局限,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学目标的缺失也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很难在学校教育中接受到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理念的熏陶和感染以及相应能力的培养,难以及时形成系统的逻辑思维和全面的法律意识;二是传统的、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现有的课堂教学模式更倾向于“教”,即教师主导课堂,疏于引导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和法律思维,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学生学习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专业知识疲于思考和探究,缺少对知识进行消化和吸收的能力,没有形成扎实的理论知识体系;三是实践教学体系的单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多采用专业实践教学手段,而真正能发挥较大效用的课程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却鲜有使用,能接触到这一板块的学生更是少之又少,最终导致大部分学生缺乏法律实训经验;四是传统的教学考核机制与社会实际要求脱节,现行的考核机制大多单一的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浅层次的考察,缺少对社会要求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因而,现有的教学考核机制很难正确引导学生培养相应的能力。
而其中尤以教学模式的问题最为显著,在教学模式的不足下进一步导致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和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等诸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而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都离不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模式。
二、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定位
如何更准确地定位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就要与以往的传统教学模式相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侧重于应用性的培养,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具备实践能力,能对复杂的案件有明确的处理思路和解决办法,倘若一个法律人能将书本知识倒背如流,但不能适当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是不符合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培养的法律人才,我国应重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注重互动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积极学习的主动性,以前的传统教学模式总是以老师单方面灌输为径,对学生实行教育,老师在前面灌输式地讲,下面的学生却是一副茫然的表情,没有让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体现。在卓越计划中也明确指出了“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指导思想,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我们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培养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出发,通过设置合理的课程设置从而达到不会流于形式的具有可实施性的教学模式。
三、国外法律人才教学模式的经验与借鉴
当时代推进人们对于法学人才教学模式的加深,国内高校也在为了更全面、深刻地践行卓越计划而探索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这可以汲取世界上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米大尔提出的,风靡法学院,是美国最主要的也最成功的教学方法。其以实际的判例为导入,通过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课前,老师结合教学内容整理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及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参考文献目录,作为教学辅导资料分发给学生,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通过自我分析作出相应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主动查找相关联的判例,准确理解该判例法原则里面蕴含的法律精神;课堂上,老师通过一系列巧妙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思考和展开合理的讨论。课后,通过个别辅导,让学生获得来自教师的知识点拨,从而达到知识的“拔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判例教学法”的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机融合,拉进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让学生能够灵活利用逻辑思维能力,通过个案把握其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此同时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解决问题。在判例法制度之下延及的“判例教学法”,它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还能从真实、复杂的判例出发,研究、讨论、解决的都是“真问题”,因此总结出来的规则有其现实性和可行性,其中抽出的法律原则更具有普适性。
美国著名的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从这句话里我们也可以知悉,法律的生命在于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的轨迹是一个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活生生的个案不断推动而成,这也说明“判例教学法”的裨益之处。相比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一直以填鸭式的灌输为主,虽然能保证学生了解更多的法条,但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也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这使得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的困局。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与我国的填鸭式教学就恰如陆游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自己“躬行”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精髓。
(二)德国——“学术研习法”
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分为三种形式,让德国教学模式日趋成熟化。第一种形式是采取的讲授课,这种教学方式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的基础教育。第二种形式是以练习课的形式,练习课以案例为主要能容展开,注重培养对于生活中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从而达到对基础课程的巩固和深化,通过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考察了学生对于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而第三种形式是讨论课,其特点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每个学生都必须在教师的拟订的一些具有争论性的论题中选取一个,在研讨会上做一个简明的报告并回答教师和参加者的提问,再根据讨论的情况制作一份学术论文,以期达到锻炼学生的学术表达与思维的能力。取得这些形式考察合格的书面证明是参加国家考试(相当于我国的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些课程的参加和考试表面上是自愿,而实则带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由于德国的大学不颁发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因此不通过国家考试意味着不但无法进入司法领域工作,而且大学相当于没有毕业。
由于德国法学现实的特性,使得讲授课与“学术研习法”得到了有效的实践。通过“学术研习法”,不仅弥补了讲授式教学的过于单调、乏味的不足,而且能调动学生研习的主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进而锻炼了学生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多采用讲授方法灌输知识,几乎鲜见其他形式来辅助教学,长期下来学生养成了义务式学习,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慢慢也就丧失了追求法学知识的热情。
四、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的构建思路
随着我国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人才的认识的逐步深化,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仍在探索的道路上。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在教学方式、课程设计和培养手段上进行了革新。在教学方式上,加入专题讲座,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主讲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如吉林省民商事审判动态,让我们理论联系实际,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实施动态;观摩法院庭审,让我们身临其境感受作为法律人的风采和发挥了法庭的强大平台,从而熟识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在课程设置上,一方面,增加实践课程,如民事诉讼业务流程课、刑事模拟法庭课等多门实践课程,让我们对应用性的知识有了深入的了解,为应用型人才奠定实务的根基;另一方面,新设会计学、财政学、管理学等多门经济管理类课程,使我们在财经学校学习法学的同时也具有作为财经学校学子的风采,体现了作为财经院校的特色,为复合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培养手段上,实行“双导师制”,在平时的理论学习中,有在校的理论导师指导;在实践中,有实务经验丰富的事务人员担任导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从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在逐步的探索之中。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教学规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4-0048-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 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 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 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 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 到 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 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 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 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 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 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 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 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 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 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 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 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 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 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 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 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 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 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 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 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 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 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 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 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 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 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 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 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 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 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 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 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 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 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 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 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 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 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 个 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 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 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 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 ,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 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 助中 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 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 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 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 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 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 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 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 步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 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 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 制度 ,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 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 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 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 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 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 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樊明亚,等.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及体系研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 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