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04:1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承租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姓名(中文)_____先生/小姐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中文)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承租方与出租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签定本租赁意向书:
一、承租物业
承租方自愿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物业)。?
二、承租价
原价(小写): RMB¥__________/年,折后价(照原价__________折)年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佰__________ 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整,(小写RMB¥__________)。(以建筑面积计算 )
三、承租期限及用途
承租方承租该物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用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办法
1.租方须于签署本意向书时付清定金RMB¥_____元;
2.经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双方约定承租方按_____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即每_____天支付一次;
3.承租方须于签署本意向书后_____天内向出租方支付_____个月租金(扣除定金)RMB¥_____元作为承租抵押金,另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金RMB¥_____元,并与出租方签署《_____租赁合同》;
五、双方约定
1.租方须依上述付款方式依期如数缴付上述款项。
2.承租方须于签订本意向书_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携本《意向书》、身份证或公司证明 文件及出租方要求出具的证件与相关款项到出租方指定地点______签署由出租方拟定之《房屋租赁合同》及有 关文件;
3.房屋租赁而发生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4.违约责任:如果出租方在保留有效期内,将承租方挑选的房屋租赁给第三者时,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双倍返还 定金;如果承租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定金不退,出租方有权将该房号租予第 三者。
5.意向书于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后失效。
六、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xxxxxxxxxxxxxxxxxxxx;楼房为xx室xx厅xx卫;平房为xx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xxxxxxxxxxxxxxxxxxxxx;楼层:xxxx;朝向:xxxx;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月租金标准:xxxxxx元;大致租期:xxxxx;房屋用途:xxxxxxx;其他条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xxxxx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xxxxxxx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xxxx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xx%(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xx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xxxxxxxxxx。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xxxxxxxxxxxxx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xxxxxxxx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xxxxxxxx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xxx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委托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甲方:
乙方:
xxx位于xxx基地租地合同期限即将到期,xxx需要收回土地,原承租地面上的附属物需要拆除或移走,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承租地面上的附属物转让给乙方,双方就上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所租土地到期后,不再续租承包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交还给xx。甲方将原位于xx地面上的建筑物、苗木、树木等打包转让给乙方。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所有地面上的附属物总价值合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双方同意签字后,地面上附属物双方在没有移交前不准随便动用。乙方在签字后两日内将叁拾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确认收到款项后,地面所有附属物经双方清点登记无误后全部移交给乙方。
四、在移交过程中,由xx派人现场监督。
五、乙方在接收后,甲方的一切债务、欠款(包括土地租金、费用、工资、农民工工资等其他)由甲方负担并及时解决。接收后产生的一些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担。
六、甲乙双方移交清理完毕后,甲方承租的土地交回xx安排处理,土地复耕由乙方负责施工并承担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承租50型装载机平整土地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备使用的地点及工程情况
使用地点:
工程情况:甲方租赁乙方机械用于土地的平整,机械、人员及机械燃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二、租赁期限及费用
1、租赁机械为50型装载机2台;
2、租赁期限为10天,即自2019年9月26日始-2019年10月5日止。
3、机械租赁单价为 1840 元/台/天,协议总费用为36800元;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机械应车况良好,工作时间为8:00-20:00,中间吃饭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乙方机械及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妨碍甲方正常经营;
3、乙方机械在租赁期内如发生故障,停工超过4个小时的,将不予计算当天租赁费用;
4、租赁期内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摘要: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与备用承租人签署备用租约,但对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和备用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认识不一致。如何判断船舶融资租赁中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及备用承租人法律地位?本文仅就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及备用承租人法律地位作出分析,给出笔者的见解。
关键词:备用租约;备用承租人
备用租约通常是指在船舶融资租赁实务中由承租人之外的人作为备用承租人与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签署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或由该备用承租人与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外另行单独签署的一份合同,约定当承租人违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时,由备用承租人继续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目前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备用租约形式为租约,而实质是一份备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承租人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备用租约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尽管提供备用租约的目的是为出租人回收租金提供保障,却不具有担保的法律性质。显然如果对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和备用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准确的定位,备用租约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就无法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无法明晰。
笔者认为备用承租人承担的义务及备用租约的性质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备用租约中的具体约定不同而不相同。在此仅以实务中经常使用单独签署备用租约的情况下,以备用承租人启用后承租人承租人不退和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两种情况来分析备用租约的性质及备用承租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原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备用租约中通常约定在原承租人违约(无力支付租金或其他)时,出租人可以向原承租人与备用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同时向两方主张连带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下的义务,且备用承租人应当与原承租人共同承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此时,备用承租人并不实际使用船舶,船舶仍然由承租人继续租用。从担保法的角度分析,这种备用承租人承担义务的方式是对原承租人履约能力的一种“补充”.而该种备用租约的“补充性”与保证合同的补充性是一致的。①备用承租人有代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并未就此消灭,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仍然负履行之责。备用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处的地位类似于共同承租人。另外该种备用租约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符合保证合同的从属性、附随性和单务性。因此,如果备用租约启用后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备用承租人和承租人连带承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履行责任,则该种备用租约具备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承租人在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备用承租人(类似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作为新的承租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备用承租人是对原承租人的“替代”,原承租人已退出合同,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其他约定,原承租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同时也不再继续承担主合同义务。备用承租人对备用租约启用前已到期的债务的承担具有担保责任的从属性和附随性的特点。备用承租人对该部分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构成保证。备用承租人的代履行之责不以出租人对备用承租人交付船舶和备用承租人对船舶的实际使用为对价条件。而备用租约启用后,备用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即替代承租人继续履行承租人尚未到期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是源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原承租人变更为备用承租人,而非担保性质。该部分义务和责任与保证相比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保证之债与主债务是并存的,保证人的债务的出现并不导致主债的消灭;而备用租约启用后,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导致了主债务消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担保,②但主合同下的债务人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和承担主合同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享受合同下的权利和抗辩。这与备用承租人替代了原承租人的地位作为主债务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不同。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而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通常备用租约中约定备用承租人替代原承租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其承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以出租人可以实际交付船舶给备用承租人使用为前提。这是由它双务性所决定的。而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因此保证合同又为无偿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以债权人提供对价为条件。故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与是否实际使用船舶无关,仅以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或其他保证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前提。
再次,保证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受主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影响,而备用承租人要接替承租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应当以该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及可执行为前提条件。如果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无效或不具有可执行性,那么承租人可以抗辩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即保证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受主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影响。
最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同于备用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备用租约中通常约定,一旦出现承租人的违约(最典型的情况是承租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宣布启用备用租约,一旦出租人启用备用租约,备用承租人不仅应当承担承租人本应承担而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还需替代承租人继续履行其他合同中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到期而未履行的债务,不涉及债务人在主合同下未到期的债务,该部分债务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
然而,当备用租约中的约定应具备如下特征时,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构成一份保证合同或者至少该部分约定的内容构成保证。
第一,如果出租人宣布启用备用承租人后,承租人不退出租约,并且备用承租人只承担此前到期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而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此时备用租约应当属于保证合同,备用承租人是保证人。
第二,如果原承租人退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人就出租人已经产生的债务仍然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备用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即二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构成保证。
第三, 如果备用租约启用后备用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不以出租人向其实际交付船舶,或备用承租人实际使用船舶,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可执行为前提条件,即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即有权要求备用承租人为条件承担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构成保证。
综上分析,如果备用租约启用后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该种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上是保证合同。在承租人将退出租赁关系的约定下,备用承租人代为履行承租人到期而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的约定构成备用承租人对出租人提供的保证,备用承租人为保证人;而备用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替代承租人继续履行租约下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的约定构成合同主体的变更。(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注解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电挂:
签约地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样包括租赁合同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我们着重介绍租赁合同的对内效力。租赁合同的对内效力首先通过出租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出租人的第一项合同义务是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由于租赁合同为诺居性合同,无须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后的一项债务。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于承租人,主要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承租人不仅应使交付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书益状态,而且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保持租赁物的这种适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状态。
出租人所负担的第二项义务是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处,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
由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的维修影响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少租金。
出租人的第三项义务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 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233条,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有瑕疵,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第四项义务是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在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养活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如果出租人无将标的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权限,或者租赁物因受其他用益物权的限制,致使承艇人事实上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即发生出租人承担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出租人的这种违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首先,有第三人就租赁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如果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即使租赁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也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其次,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的主张 的权利,妨害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三人就租赁物所主张的权利,得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主张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应发生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前, 如果该项权利发生于租赁合同生效后,则因承租人合同生效之前,如果该项权利发生了租赁合同生效后,则因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仍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自无权利的瑕疵担保总是械。应指出的是,即使第三人所主张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设定于租赁合同生效之前,但第三人仅为权利的主张,并无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实现,此时不发生权利的瑕疵担保,因为抵押权的设定着眼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尚不妨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最后,承租人于合同订产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果承租人在合同订阅时明知有权利瑕疵,但自愿承担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此时出租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出租人, 就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如给同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租人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其中所谓不支付租金,既包括暂时不支付租金, 也包括解除租赁合同,从而终局地不支付租金。
按照《合同法》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行为而发生的责任不能免除。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以特约免除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的,如果出租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权利瑕疵,则其特约无效,出租人仍应负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的对内效力还需要通过承租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承租人所负担的第一项义务是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使用租赁物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折,致使租赁的受到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第219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承租人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未给租赁物造成损害,但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取回租赁物;也可以以所有权人、有处分权人或占有人的身份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承租人停止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以消除危险。
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依照《合同法》第222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收益能力。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租赁的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尚有以下派生的从属义务:
首先是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可见,该义务需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其一须出现应为通知的事项。具体包括: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修缮义务,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出现出租人应为修理租赁物或租赁物有危险须予防止的情况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有无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应以是否会损害承租人、出租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判断。尽管危害的存在尚不致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但如不及时处置会损害出租人利益的,也应为通知。2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因出租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秀人应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3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例如,租赁物因可抗力毁损灭失或因第三人的侵害受损等,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其二,在出现承租人应为通知的事项时,只有在出租人不知该事项的情形下,承租人才负通知的义务。若出租人已知,则承租人不负通知义务。
如承租人怠于通知,则义务的违反,应负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为出租人因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承租人在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时,不得以出租人债务不履行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承租人是否怠于通知,应由出租人举证责任。
其次是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承租人所负担的第三项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租赁权,从权利属性上来讲,系属债权,因此,承租人只有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对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法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如果出租人权利的和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支持。
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理的,在返还租赁物时,仍有残存价值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租人应进行补偿。
第二,不得随意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不同,其区别在于:首先,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租赁合同;租赁权让与为租赁债权的转让,在实践中,经常与营业财产一并出租。其次,就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时,转租人于转租后,仍享有租赁权,同时在转秀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又产生一新的租赁关系,基于此租赁关系,转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再度设定新租赁权;租赁权的让与则不同,在承租人让与租赁权时,承租人于转让租赁权之后,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代其位,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于次,就取得方法而言,转租中,次承租人租赁权的取得属设定的取得;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租赁权的取得,属移转的取得。另外,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看,转租中,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期进行;租赁权的让与,受让人对于作为转让人的承租人,则一般须一次性给付对价。转租中,两个租赁合同的条件可以不同,而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承受让人的地位。
就转租,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的规定不一。根据承租人进行转租自主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
一类系限制主义模式,即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或让与租赁权。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见解。另一类系自由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合同法就转租,通过《合同法》第224条不难看出,明显采限制主义模式。根据承租人的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转租区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其中合法转租,即是指承租人的转租取得了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既可以在承租人转租前,经概括授权的方式或个别认可的方式表示同意,也可以在事后予以追认。在实践中,事后的追认常采默示的方式,比如出租人对于次承租人请求租金的支付或增加,但在发生纠纷时,次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出租人已默示同意。出租人一旦表示同意,即不得随意撤回,以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关系:
首先,就转租人与次承租人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普通的租赁并无区别。但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时,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免除其对于承租人的返还义务。在次承租人了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次承租人即取代了出租人的地位,此时,承租人得以其租赁权对抗之,就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新的出租人)而言,租赁关系并不消灭。
其次,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两者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 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可见,承租人在此情形下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
再次,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又基于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法律目的,确认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次承租人得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承租人得行使的权利。
需附带指出的是,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导致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转租人请求赔偿。
非法转租,是指未经出租人允许所进行的转租。基于非法转租,在当事人间雪生如下法律关系:
首先,就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生效,从而发生债的效力,基于此债的效力,转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次承租人得向其雍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承租人擅自转租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就转租采限制主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设有明文。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即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并可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和基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
再次,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次在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自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第四项义务是支付租金的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226条,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依照《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此期间为宽限期,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处需要注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为保护在租人的利益,常就不动产的租赁,对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40条第2项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两期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德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类似规定,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颇值我国立法借鉴。
租金的数额外负担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支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一部或全部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交付租金的义务自然也就终止。
承租人的第五项义务是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关系一般得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但也可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及其他原因而终止。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存在,承租人就应返还租赁物;只有租赁物不存在了,承租人才不负返还义务。例如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灭失时,租赁关系也终止,但承租人并无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应注意:
第一, 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为基于租赁合同所生的义务,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也可请求返还。
第二, 数人共同承租时,各承租人所负担的租赁物返还义务为连带债务。
第三, 出租人为数人时,如出租人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则各共有人得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春应有部分主张返还。如数个出租人为共同共有关系,则原则上应由数个共有人共同主张返还。如仅有一共有人主张返还的,则可视为系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并在返还时,应向全体共有人返还。
第四, 就返还的期限,定期租赁鹫地租赁期限届满时为之;不定期租赁,应于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为这。就房屋租赁,于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是否应立即搬迁,我国立法未设明文。衡诸情理,出租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留有合理的宽容期间。但应注意的是,在腾交期间,承租人的用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第五, 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对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此项要求,在合同法的几个征求意见稿中,都是表述为要求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两相比较,以现在颁行的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妥。因为考究租赁合同的目的,皆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内容,在在租人依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过程中,难免会使租赁物发生变更或才损耗,对此,《合同法》第218条已明文规定免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此时若再要求返还原物,将导致条文间的冲突,而且也不现实。实际上,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即可。
第六,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予以拆除,恢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人的上述行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不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就因此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部分转而请求有益费用的返还。
第七, 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就其对租赁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主张返还。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维护租赁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比如租赁物的保管费、机器的养护费、动物的饲养费等皆属之。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必要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显维持租赁物的能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的饲养费、汽车加油的费用等,一般应由承租人负担。一是为维持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状态所支出的费用,如房屋的维修费用、修补汽车轮胎的费用、更换机器零件的费用等,应由出租人负担。如果此项费用已由承租人支出,出租人有偿还义务。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的效力还包括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首先体现 为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尤其需要注意收益与孳息之间的区别。孳息的分配原则一般是归所有权人取得。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还包括租赁权的物权化。
租赁合同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权利配置反映了重视所有权,相对轻视使用、收益权的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地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性质如何,学者之间有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物化说三种学说。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租赁合同对抗效力的规定即是租权物化说的体现。依据该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
租赁权的物权化,是民法上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判例来看,主要体现在:
第一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就认可了,无论是需要进行登记的租赁,还是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租赁,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租赁权都具有对抗的效力。
第二,表现在租赁权的侵害所生的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换言之,承租人是否得基于租赁权对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现行立法就此未设明文,若严格贯彻物权法定主义,则承租人只能基于占有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的请法语权。
第三,表现为租赁权的继续性。所谓租赁权的继续性,即是指延长租赁期限并限制出租人的解约权。我国现行立法中,就租赁合同的期间,合同法中设有最长期间限制,为20年,期间更新时,也不得超过20年。就租赁权的继续性,主要体现在第三产业36条的规定上,即:“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该项规定对于租赁期限的延长并不有力。就出租人的解约权,则依据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有诸多限制。
第四,表现为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即租赁权是否被让与及转租。我国合同法就转租设有明文,要求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出租人得解除合同。就租赁权的让与,我国立法就此问题未设明文,一般认为,应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进行。
第五,表现为废止利用方法的限制。即承认承租人得享有改建建筑物或进行重大修缮的自由。对此,我国立法没有承认,而是要求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第六,表现为租金的客观化。我国立法就此未设明文。
我本人认为,租赁权尽管出现物权化的趋向,但一般而言,其性质仍为债权。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租赁权物化的边界,首先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的物化主要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从各国的立法规定看,也是如此,多是赋予不动产租赁权以一定的物权的效力,而不是承认一般租赁权的物权效力。考虑到不动产的稀缺性较高,为强化不动产承租人的地位,法律可对不动产租赁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而对动产也完全衽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也没有必要,因为动产不难在市场上买到,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所以,我们赞同租赁权物化的观点,即对某些特殊的租赁权(例如不动产租赁权)赋予物权的效力,但不能一般地承认租赁权为物权。
其次,即使是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也应存在边界。我国的立法上既然已经承认了诸多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若就租赁权的物权化程度不设限制,则难免使一些用益物权无适用的余地。
租赁合同特别效力的最后一点体现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确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为形成权,其实质系对出租人选择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 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签约地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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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人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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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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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年,出租方从_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1、
2、
3、
4、
5、
6、
7、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电表底度为 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统一规定,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