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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2-11-28 18:2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贷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1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Asset-Backed Perils and Perils,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November 1996

[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3]朱武样邓海峰: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在我国运用探讨.《金融时报》,1997年9月1日、8日、15日

[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经济出版社,1998年。

第2篇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次贷危机

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上市银行的估值水平并未体现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2007年银行业估值水平最高时,行业平均市盈率可达40倍,而2011年11月,银行业的平均市盈率仅为6.7倍,2012年动态市净率已经迫近1倍。

股价表现偏低,必将直接影响到再融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寻找资本补充的新机制。最近,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第一届信用增进行业高端论坛上表示,银行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加权资产转移到表外,降低核心资本需求,这样资本市场就有空间用于实体经济发展。遵循这一思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即所谓的基础资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 亿元地产投资券。

之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工作虽在中国偶有闪现,但并不成系统,尤其是资产证券化是否会放大金融风险一直也是监管层、学界以及业界不断争论的焦点。直至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工作才开始了具体进展。

2005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组,并由多家部委参与相关工作。该工作组的任务是为阻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管理问题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点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得以确定。

经过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作为试点,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了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和开元2005-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计融资72亿元人民币。2005年因此也被称为“资产证券化元年”。

2007年~2008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也纷纷加入了试点,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年11月,浙江银行发行了浙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本轮试点中发行的最后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愈演愈烈,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对金融危机的“贡献”的争议不绝于耳。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也因此戛然而止。整个试点期间,各家商业银行总计发行了541.4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并不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

重新审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演变,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的确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并不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以及最主要的原因。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在美国兴起,并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新经济直接反映的纳斯达克指数也从1998年10月起的1500点飙升至2000年3月10日5048.62点,1年半时间内,股指涨幅超过了200%。受美联储调高利率及微软遭地方法院拆分这两大事件的影响,几大高科技股被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并引发连锁反应。仅仅6天时间,纳斯达克就损失了将近20%。至2002年9月21日,纳股指数跌至1088点,创下了3年来的最低纪录。网络经济泡沫就此破灭,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为刺激经济增长,美国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从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间,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利率,联邦基金利率由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并且在此后的1年时间内维持该低水平利率。低利率无可避免的刺激了美国民众的投资热情,并推升了包括房产在内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金融业在此期间也推波助澜,向原本不具有贷款能力和信用评级较低的人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就是所谓的次级贷。据统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次级贷款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的比例达到了12%左右,共计775万宗,约为12000 亿美元,这些次级贷款犹如定时炸弹般的时时危及美国经济。

2004年6月起,美国开始挤出泡沫的过程,并在此后的2年内美联储连续17次提高利率,房屋作为投资品的吸引力开始下降,并导致价格调整。同时,由于利率的高企,使得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不断上升,断供现象不断显现,丧失抵押房产赎回权者数不断创出新高,危机开始来临。

(二)过度金融创新导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积累

最初的资产证券化,一般都是直接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初,即是以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大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也将基础资产限定在了银行业的信贷资产。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然而,对于金融业高度繁荣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美国来说,资产证券化的“潘多拉魔盒”一经打开,基础资产就不会局限于信贷资产。20世纪90年代起,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简称CDOs)开始兴起。所谓CDOs,即是购买某种证券池,并以该证券池内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权益产品,而这个证券池可以是任何一种债权性的证券,包括企业债,贷款以及已经经过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运用CDOs和产品结构化技术,金融机构可以将投资级(通常为BBB级)的贷款再次切割成优先级和夹层级的产品,优先级产品的评级可以达到A级以上,夹层级则基本维持为投资级。这样的切分和组合可以反复进行,并创造出CDOs的n次方。由于一般情况下,CDOs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同级别的其他债券,因此获得了投资者的青睐,同时,较高的评级也使得投资者完全忘却了去仔细分析所持债券的基础资产质量;投资者在持有A级以上CDOs产品时,也许根本未意识到仅仅是从B级投资产品切出的一层。

复杂的数学模型和金融技术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使得评级机构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风险的积累。

(三)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起到的作用

在这样的“金融创新”推动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和提升流动性的功能反而会助推危机的发生。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李佳、王晓的研究,资产证券化造成了贷款抵押机构的道德风险,推升了资产泡沫,并积聚了系统性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扮演了无可否认的重要角色。

但是,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这场危机,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引发危机的直接原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大规模运用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在次贷危机之前的几十年时间内,也并没有引发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被无限的滥用,而监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这一金融创新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优化资产配置的效率,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并使得流动性增强,而一旦监管不严,信息不透明,则可能积聚金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三、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在分析清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并非次贷危机主因的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首先,银行开展了各种以突破贷款规模监管限制为目的的创新,不断推出理财产品对接贷款(通过信托渠道)、票据交易、同业代付等手段消减贷款总量,使得银行表外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在监管部门意识到上述创新的本质后,就以行政命令限制银行开展类似业务,然后商业银行又开始寻求新的途径。笔者认为,与其让监管机构和银行间“猫抓老鼠的游戏”不断上演,不如建立有序、规范、透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信贷资产的转让纳入到统一监管下。

其次,中国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思想,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并已于2011年初获国务院批复。对于银行业来说,拨贷比的要求使得银行信贷成本提高,对银行的利润会产生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内生补充资本的能力;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又使得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大,但估值水平的持续降低使得外部融资困难重重。在此情形下,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业扩展融资渠道,改善银行业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情况,有利于银行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再次,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贷资产和资本市场的对接,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提高了社会直接融资的比例。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丰富了固定收益产品的种类,给予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

四、对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当然,我们也应该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接受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限制基础资产的种类。如前文所述,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必然带来金融危机,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缺位以及过度的金融创新才是危机的主要成因。因此,我国在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时,应对资产证券化中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并且严格限制基础资产的种类,不允许将已经证券化的产品再次证券化。

二是加强评级机构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把好关。由于通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信贷资产包,资产构成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缺乏有效工具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投资人也依赖于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产品进行定价和交易。因此,加强评级机构的职业能力,防范道德风险就尤为重要。

三是银行自身需正确运用资产证券化的工具。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有很大的自决定将哪部分资产拿出进行证券化。这就需要银行进行自律,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信贷资产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工具,并用以拓宽自身融资途径,而非是将其视为甩包袱的通途,将现金产生不良的平台类贷款等资产进行证券化。

四是增加投资者范围。前两次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遇到的1个较大问题就是投资者的缺失,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投非常清淡。缺乏流动性的产品很难收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也因此无法发挥其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高涨,从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即可见一斑。如果能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在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中打通,可大大拓展投资者范围,这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提高。

参考文献

[1]毛志荣.《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

[2]周茂清.《次贷危机背景下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思考》(J). 《理论视野》.2008(11)

第4篇

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首次提出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2000年,建行和工行相继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但均被监管当局否决。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启,这次试点工作也被业界称为第一轮试点工作。

第一轮试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2005年~2008年为起步期。2005年12月国开行的“开元2005-1”和建行的“建元2005-1”两单项目发行成功,规模合计为71.94亿元;2006年有三单项目成功发行,其中“东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首批以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随后还有12单项目发行。(2)2008年底到2011年为总结期。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影响,监管当局出于审慎原则和对风险的担忧,决定暂停试点工作,并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向国务院联合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总结报告。

截至2011年底,第一轮试点共有四类11家金融机构发行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合计667.82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582.69亿元,次级规模85.13亿元。试点项目从发起人结构看,涵盖了国有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信贷基础资产的类型看,涵盖了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四种。

2012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试点工作重启,截至2013年7月,第二轮试点工作一共发行6期产品,合计规模达到228.5亿元。其中国开行发行规模最大,达到101.6亿元;交行、中行等商业银行发行规模均在30亿元左右。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 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提出:“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这标志着第三轮试点正式开启,同时,信贷ABS业务在制度上也取得重大突破。2014年11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决定信贷ABS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银监会将不再针对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2015年4月,人民银行公告已经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ABS产品。同年5月,国务院提出“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并提出规范信息披露,支持信贷支持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随着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注册制与备案制的相继实施,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进入成熟发展阶段,截至2016年2月底,总共发行了214单信贷ABS产品,总规模达7883亿元。相比于前两轮试点情况,发行产品数量有了质的飞跃。

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

我国信贷ABS试点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从我国的法律、税收和会计制度出发,确立了特设机构的信托模式(SPT),有效实现了资产重组和“破产隔离”;针对证券化业务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的变更登记,采取了批量进行、公告通知的快捷方式,提高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效率;坚持产品结构适度创新,未引入信用衍生类产品,未设计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未进行过公募再证券化,同时引入优先A档计息方式和还本方式多样性的设计、“清仓回购”条款、特别信托收益权设置等创新机制,提高了产品的自身安全性和市场接受度;坚持“优质资产先行”原则,除不良贷款证券化外,信贷基础资产均为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大部分项目资产池未出现违约情况,基础资产信用评级较高,多以AAA为主。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己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由于该项业务在我国开展较晚,缺乏实践经验,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发行市场销售不畅、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信用评级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发行市场销售不畅

结合前两轮试点情况,从发起人角度看,银监会负责发起人与受托人的资格审批,倾向于严格资格审批制度,加强业务的风险控制;而人民银行负责业务的额度审批与制度建设,倾向于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由于两部门之间的理念分歧,加之双方交叉审批,导致业务审批时间过长,而信贷基础资产池是不断更新的,需要不断调整贷款项目,期间涉及的程序复杂,增加了发起人发行产品的难度和成本。

从机构投资者角度看,根据保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信贷ABS产品并不在可投资的范畴之内,因此保险类金融机构被禁止参与该业务。其次,全国社保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资格虽获得监管当局批准,但是投资比例受到严格限制,同时受到交易利得的税收制度阻碍,逐渐失去了投资的积极性。像社保基金只在第一轮试点期间投资过建行与国开行的信贷ABS产品,而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进行任何尝试。

从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由于信贷ABS技术含量较高,这就需要机构投资者投资该类产品时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产品定价能力,加之证券化市场的规模较小,税收负担较重,投资收益较低,使得投资者的热情不高。

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前两轮试点过程中,信贷ABS发行规模较小,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并且高度集中,又因为前两轮试点放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最终导致了商业银行所发行的证券只能被商业银行之间大量交互持有的现象。下表3很好的反映了这种商业银行交互持有的现象,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持有比例超过了80%。

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对于信贷ABS,项目存续期内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其健康发展与否的重要衡量指标。具体来看,信贷ABS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通过下表4列出了2005年到2011年期间现券交易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由于2007-2008年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大量发行,现券交割量在2008年达到152.37亿元的峰值,交易规模占同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割量的0.0373%。在2008年以后,随着部分项目的到期清算,交割量也一路萎缩,2011年,现券交割总量为1.85亿元,占比仅为0.00027%。其中整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量为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的现券交易、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总和。

改变信用评级的付费模式,避免利益冲突。由于信用评级费用由发行人承担,使得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容易受到发行人影响,评级机构为了取得评级业务或更高的评级收入,可能会提高资产的信用评级。因此,为了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应采用投资人付费的评级方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双评级”制度,在信贷ABS的发行评级和发行后续跟踪时,都需要有两家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采用投资人付费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评级”机制下评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有效避免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信贷ABS产品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且相互之间存在多元化的委托关系,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出如下建议。

实现相关法律的统一管理。应将《试点办法》和《监管办法》的监管要点结合起来,明确参与主体之间多元化的委托关系,明确受托机构在承担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地位。要建立法律规章,解决发起机构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控制基础资产的风险。发起人要让受托机构充分参与基础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过程;要让受托机构掌握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状况,充分了解基础资产质量。

应强化发行人和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参照美国的先进经验,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充分披露基础资产质量和未来现金流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池内信贷资产组成、基础资产的违约率、早偿率和赎回情况、产品结构设计和分档情况、现金流的偿付顺序,信贷资产转移后权益保留情况、信用增级情况、违约时的救济机制等。要设定用于信息披露的基础资产的标准化数据,便于投资者进行分析,比较产品风险。

监管当局应出台相关法律,要求中介机构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像信用评级机构应披露信用评级方法和因素,披露发行人的相关声明和保障;服务机构应披露中介服务费用;贷款企业应披露信贷资产的历史数据,为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提供有效参考。

注重本土市场培育,不断扩大市场规模

从前两轮试点情况看,我国信贷ABS市场产品规模较小、参与主体较少,导致发行市场销售不畅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得市场规模已经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最大桎梏。只有注重本土化市场培育,使市场规模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才能吸引更多地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参与其中,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逐步放松市场管制,缩减不必要的监管审批。随着政府明确提出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参与主体的自律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管制必须逐步放松,以商业银行参与为主的准入审批,应该被风险监管为主的业务审批所取代;监管当局应简化审批流程,将逐个项目审批转为业务资格和额度审批,已获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审批额度内可自主申请发行。此外,要协调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沟通问题,减少不必要的交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保证控制证券化产品风险的情况下,降低发行人的发行难度。

丰富基础资产种类,推动产品创新。已发行项目基础资产的种类较少,其中企业贷款占大多数,而且每一类型产品的规模较小,各档期利率的偿付条件各异,非常分散,难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来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扩大基础资产种类,除了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的比例外,还可以引入基础设施收益类、应收账款类、信托受益权类基础资产,推动产品创新。像招商银行2014年发行的基于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具有代表性,只有设计出更多更合理的产品,才能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扩大市场规模。

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增加机构投者数量。应鼓励更多的具有业务操作能力的商业银行进入发行市场,通过业务竞争提高信贷ABS产品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税收负担,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对于发行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首先要修改保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入该市场;其次,要鼓励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贷ABS,逐步放开投资比例限制。

促进交易市场统一,扩大交易规模。我国信贷ABS业务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虽然采取了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方式以扩大交易规模,但是信贷ABS业务并未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不利于分散产品风险。因此,要使信贷ABS产品进入证券交易所流通,允许同一产品同时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形成一个完整的流通机制,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形成有效对流,改变信贷ABS产品被各大商业银行相互持有的局面。

令人可喜的是,随着2013年8月第三轮试点工作的开展和国务院推进信贷ABS常规化发展的决心,监管当局在制度上进行了重大改革:银监会将信贷ABS业务将由业务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在发行前不再对产品进行逐笔审批,只需备案登记即可;人民银行开始推行参与机构注册制,注册有效期内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ABS产品。政策管制对市场的边际影响逐步降低,表明监管当局对产品创新持有开放态度,放开了规模总量上的控制,未来产品创新周期将会进一步缩短。这一制度突破使得信贷ABS业务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发行规模开始上升到千亿级别,出现了质的飞跃。截至2016年2月底,第三轮试点就已经发行了214单信贷ABS产品,总规模达7883亿元,极大的增加了市场规模,缓解了发行市场不畅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第5篇

国内投行苦尽甘来

国内券商一直致力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其主要原因在于:

进行产品设计和创新是证券公司突破蓝海竞争的迫切要求。虽然证券市场的两大基础功能,即融资的功能与风险转移和分散的功能赋予了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要想与众不同,并能有效满足客户的需求,国内投资银行必须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寻找突破口。一方面,在融资功能方面,证券公司可以提供多样化融资产品,分流银行信贷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在风险转移方面,证券公司可以设计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流动性,分流过度集中于银行储蓄的压力,从而成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对接桥梁。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拓展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共同需要。由于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相对紧张,经常遇到没有贷款额度的状况,这个时候证券公司可以先把银行的贷款买下来。比如说银行已经贷出了两个亿,而这时候它又发现了有更好的客户需要贷款,银行必须要把这两个亿卖出去,才能腾出贷款的额度,而这两个亿证券公司就可以拆细,零售给客户。所谓资产证券化本意就是如此,帮助银行实现从表内到表外的转化。券商差异化的关键是券商产品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的强弱。

从这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说明书上看,大致有如下特点:

一是信用增级的手段大多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其一是借贷的主体以自身持有的物业资产或者其他类型资产作为资产收益权的抵押担保,抵押率当然是越低越好;其二则主要由借贷主体的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给与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

二是收益承诺较高,主要针对高端净值客户,并以提供长期稳定回报作为宣传的口号(见图1)。

虽然此类资产证券化,就其本质并不是银行信贷资产的再度证券化,银行只是在项目中起到了中介人的作用或者托管行的作用,对于银行的理财类产品有些许帮助,即使这样的一些帮助,最终也将理财产品能否完成收益率承诺的责任捆绑到银行本身。因为对客户而言,由于这些理财产品的终端销售还是在银行,最终一旦无法有效履约,负面的社会效应都会反馈到银行本身的商誉上,据此,大银行的传统做法是直接给储户以补偿。在某种意义上,银行的良好信誉也被绑架到此类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我们在次贷危机爆发后看到的情形同样如此,虽然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参与了销售迷你雷曼债,但最终给与全额赔偿的只有中资银行,从这个案例上说,简单地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信托公司设计成立理财产品,短期看似乎转移了风险,但一旦出现大面积违约,储户还是会找银行寻求赔偿,而银行为了社会稳定和银行商誉也会大事化了,赔钱了事,并没有办法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效化解风险。

实际上,银监会也认识到这一点,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将在下半年进一步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尤其指出银行将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来发放委托贷款,而且银行也不得绕过信托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新规出台后将对日前活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财类产品带来明显的压制作用。

基于这样的背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就需要寻找新的出路。有句话说得好,上帝给你关闭了一扇门,他会为你打开另一扇窗。虽然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半载,也是继天津、上海、北京之后的第四个金融资产交易所。但普通投资者对其业务仍所知甚少,大致了解是从事信贷资产交易的市场。值得重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价格发现,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提供承载平台,进一步集约和优化区域间信贷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而2011年5月,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的表态――“小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本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可以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期盼已久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一个重要的突破

从2010年底重庆金交所成立到2011年7月19日仅仅半年时间,中国的金融创新有了一次重要突破,重庆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家小贷公司近1亿元的信贷资产收益凭证(见表1)正式开始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上线交易。

这个信贷资产收益凭证有如下特点:

一是上线产品采用的中央登记、中央交易、中央结算的顶层设计模式。

二是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显然是交易中保证流动性的重要角色,它承担双向报价的职责和活跃市场的职责,在买卖双方短期内不均衡时接受投资者的买单或卖单。以往信贷资产证券化往往面临流动性缺乏等诸多难题,但在重庆金交所引进做市商制度后,信贷资产收益凭证可以采取类似国债交易的模式进行交易,交易参与者也不再只局限于机构投资者等三个措施以解决流动性问题。

三是投资门槛较低。不同于信托类的理财产品,这种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幅度降低了投资门槛。因为从交易的门槛看,重庆金交所设计为20手,1手为100份资产,每份资产相当于100元。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进入门槛为20万元。

四是设计了产品内部增信,即普通级产品向优先级产品提供现金流,提升优先级产品信用登记。事实上,这是一个优先保护普通投资者的交易结构安排。

五是通过设立联合监管委员会、市场准入把关、内部增信和外部信用保证、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多个手段化解可能面临的风险。

信贷资产收益凭证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能解除掉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一个难题――流动性的问题。过去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缺乏流动性,即使是从券商、银行、信托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信托类产品看,它往往针对高端人群,必须到期。但在信贷资产收益凭证的交易中,信托公司不再担任发行人,而是直接由小贷公司担任,承销商则对资产包进行尽职调查。众所周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需要依托发达的二级市场平台和自身易于流通的金融工具。而过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流通缺乏发达的市场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反复呼吁的事情终于在2011年引来了真正意义上的破冰之旅,例如马蔚华就曾在两会提交提案,称应适时推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增加银行间做市商报价机制,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

其重要意义之二在于形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过去非连续交易的方式,到期支付的方式将所有的风险都集聚在早期投资者身上,无论一年还是两年期的信托类产品,一旦企业出现不好的状况,投资者都必须最终接受。如果投资者不接受产品带来的亏损就会向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要说法,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静坐的方式,又或者诋毁银行声誉寻找司法来解决问题。而连续交易最大的优势是市场每时每刻都在评估信贷资产的安全系数和偿还可能性,并由不同的投资者共同分担了资产的跨时风险,进而成为一个合格并明了风险的交易者。由于投资者可以交易的资产份额降低了,不再是少数投资者来承当风险,而是一群投资者在某个时点共同分担了此类资产的风险。这种信贷的小额、分散的模式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同,显然只有在风险控制手段到位后,市场未来的长期发展才值得期待。

第6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对策

引言: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性的直接融资方式,能实现资本市场多个子市场的相互连通,促进金融资源在整个金融市场当中的流动性,增强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在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有利于银行提高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颁布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帷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通过对前两轮试点的数据分析表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却并不理想,这是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在此论述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浅谈拙见,以为探讨。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会计税收制度不完善,这些外部环境制约了证券化的发展。我国自05年开始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展历程短,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会计税收制度与之相适。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规模庞大,交易环节繁多, 涉及了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领域, 综合性十分强,单一的法律制度不能涵盖它,虽然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出台了很多规范和管理办法,但仍面临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问题。其次,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例如会计上对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以及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准则规范。所以会计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同样也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因此,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缺失制约了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证券化市场供需能力不足,其自身的局限性同样制约了它的顺利开展。供给方面,为了改善资本风险的结构,银行倾向于利用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是这一倾向会受到政府和需求方的反对。而以优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却要损失利息收入,银行究竟能不能积极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还要取决于两者的考量。需求方面,此前证券化产品只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投资者也仅限于保险公司、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这次扩大试点则将引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共同发行。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不成熟,从根源上加大了市场的风险性。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专业化水平不高,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短缺,因此高质量的评级机机构的缺乏将极大提高整个市场的风险性。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应的对策探讨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它,才能保证新试点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策略,希望广大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一)外部环境方面,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税收制度。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模棱两可的部分,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同时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其次,建立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税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资产证券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会计方面,出台针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

(二)自身发展方面,培育市场各参与主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放开基础资产的适用范围形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证券化产品,真正分散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从而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供给。同时重点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规模上还是产品研究的专业性上都比个人投资者更具优势,机构投资者的成熟将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从根源上严格把关,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指数。首先要先对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进行规范,鼓励他们发展的同时,还要提高这些机构的从业准入门槛,严格要求和规范执业行为。其次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从业人员,为这些机构融入新的血液,并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确保这些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

总之,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举措,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还处于起步状态,一切还只是试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更多地努力才能使之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地发挥它的作用,才能真正的从试点走向常规,才能真正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带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2]吴思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江西社会科学.2009,(8):110-112.

第7篇

关键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作为金融市场创新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已成为近年来金融市场发展、融资渠道拓宽的关键所在。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强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用于机构性融资活动支持。但如何保证该业务开展下进行风险方法,又要求利用相关会计规范,使业务透明度提高。因此,本文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基本形式

(一)会计确认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区别于传统资产,更注重终止确认。从国外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确认的实践看,强调借助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等进行确认标准的挖掘。我国近年来在会计准则完善中,综合国外这些方法,有“综合确认法”形成,该方法应用下强调在终止确认标准方面选择风险与报酬分析方法,该金融资产所有权报酬、风险未转移或保留情况下,取企业“控制权”为标准,假定控制权被转让者保留,对金融资产确定中则需引入继续涉入法。

(二)会计处理初始计量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确认标准上有一定不同,直接致使初始计量受到影响。本次研究中,对于初始计量分析主要从三种情况着手,即:第一,真实销售情况。银行在表内注销信贷证券化资产,而以资金形式呈现中,将意味信贷资产减少、资产负债表现金增加,仅通过利润表便可反映交易损益情况,所以资产负债表内无信贷资产情况下,无需考虑后续计量问题。第二,继续涉入情况。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为控制风险可能会引入次级档债权、利率剥离担保方法,该过程中所产生的次级收益权利被纳入继续涉入资产中。第三,融资担保情况。对于证券化信贷资产,应与抵押借款同样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出来。

(三)会计处理后续计量与终止计量

所谓后续计量,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部分,其强调在计提减值中对已转让资产情况考虑,且后续涉入下金融负债的产生,要求根据合同公允价值摊销,做各期收入确认,对于该过程中融资担保下负债,应视为借款性质,达到利息费用确认的目标。另外,从终止计量情况看,主要指证券到期后,终止计量,若有继续涉入情况,则要求对已确认的自然与负债冲销。同时,若有银行融资担保情形,需对抵押借款业务终止,会计处理内容集中偿还本金、利息层面。

二、银行受信贷资产证券化影响分析

(一)财务指标

以真实销售情况为例,若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较差,对资产负债率无明显影响,但可能使流动比率提高,此时会计核算可能出现净利润增加情况,意味将增加净资产收益率。而融资担保层面,在同时增加资产与负债情况下,无明显净利润变化,即使在负债增加、收益降低情况下,并不影响净资产收益率。

(二)财务报表

仍选择真实销售情况,当信贷资产以现金资产呈现后,会增加资产总额,而证券化资产动回收价款将折现为现金流量,折现后的价值相比账面价值较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增加。而从融资担保情况看,证券化业务下有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表现,但对利润表无明显影响。若继续涉入,因总负债、总资产均为的增加,所以无论融资或具体经营活动方面,现金流量均受到一定影响。

(三)经营管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影响下,银行经营管理也面临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信贷资产与资产充足率层面。如信贷资产层面,其本身有较长期限,加之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使信贷资产质量受到影响,进而决定银行未来的金鹰与发展。再如资产充足率方面,信贷资产风险与规模将会带来一定影响。例如,真实销售中,强调信贷资产以资金形式呈现,极大程度上降低资产风险系数,使资本充足率提高。

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建议

(一)金融工具准则变化的跟踪

由于金融工具准则处于不断完善状态,这些准则的变化将成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考虑的主要外部环境影响问题。银行自身应注意,可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共同研讨相关准则变化问题。同时需将准则实施情况反映给IASB,尽可能在准则制定话语权上提高,这样对于准则转换成本的控制可发挥重要作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强化管理

业务管理中,可采取的策略主要包括:第一,对资产质量的管理。应以优质资产为最佳选择,使证券发行后收入稳定,且达到源头上控制风险目的。第二,强化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披露工作。监管者应实时对风险问题监督,采用有效的预防策略将风险降至最低。第三,内部控制强化。如真实销售情况,应做好有效管理,同时监督保留资产风险问题。

(三)部门间的有效沟通

部门间的协作沟通是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关键。如财务部门、业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对于价值核算、估计等工作由财务部门实现,而业务发起与操作则由业务部门负责,合作中需共同做价值评估与业务流程设计,以此推动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是当前银行业务经营管理中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实际做会计处理中,应正确认识当前会计处理基础形式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影响,注重对金融工具准则变化的跟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强化管理以及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这样才能提高银行整体利润且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童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和对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J].金融会计,2017.

第8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障碍;对策

资产支持证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是个普通的产品。我国从2005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发展速度一直较慢,到底存在哪些障碍?应如何进一步发展?

一、证券化是信贷转让的发展方向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为达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对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转让,融入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是一种日益迫切的客观需求。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的引领下,银行信贷投放呈井喷态势。随着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和信贷额度加强监管,不少银行寻求通过信贷资产转让途径摆脱困境,于是,以同业间信贷转让和信托贷款类投资理财为形式的信贷资产转让异常火爆。据WIND数据,2009年1~9月,各银行发售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2045款(占全部理财产品的27%),而同业间信贷转让也大幅增加,但由于界限不清,无法统计出准确的数据,已经成为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执行的一个新挑战。

信贷资产转让存在着诸多问题。市场相对不透明,相关监管统计缺乏,为部分银行通过此类业务来粉饰报表指标、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了便利。这种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仅会对单家金融机构带来风险隐患,还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和系统性安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迫切需要向更高层次的市场形态发展。

资产证券化具有诸多优势。从广义讲,信贷资产转让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环节或初级产品。在证券化过程中,银行通常将信贷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由SPV对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并出售。资产证券化在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上创新并向前迈进了一步,其功能及优势大大拓展,突出表现为“标准化”、“计量化”和“证券化”,流动性更强,同时兼具信贷资产转让和证券市场交易的优点,使风险由存量化变成了流量化,同时,也可杜绝信贷资产转让中的不规范操作,是金融体系由传统迈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相对发达国家总体规模可与国债市场媲美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处于零散、小规模的发展水平,相对于我国的国债、企业债规模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本次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虽然可能在危机中起到了负面作用,表现为证券化导致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与银行体系风险之间传导更快,加剧了危机的传播。但是应该看到,主要是因为在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衍生、金融监管等环节出现了问题。这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水平提高提供了重要借鉴。在重新解决一系列缺陷的基础上,资产证券化仍将有更大发展。比如,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限制过度衍生化、完善在市场环境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要求银行加强贷款审查与监控力度、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等等。长远来看,我国必须适应金融市场不断升级发展的趋势,大力开发资产证券化市场,为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市场化发展拓展空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首先是风险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收益与风险的流动,在开放的金融体系中会加速风险的传播和扩散,有可能加大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使局部性金融危机或个案性金融危机演变成全局性金融危机。此次美国次贷危机正暴露了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原因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分散了一部分市场风险,但由于制度上的设计,现金流的运动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各个环节之间联系极其紧密,一旦一个环节的现金流发生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果没有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就会使风险进一步扩散,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发行机构的资产选择,SPV 的独立性,信用评级的准确性,监管机构的控制能力等,这几个方面我们都没做好准备。

第二,法律缺位监管谨慎。资产证券化业务横跨银行、信托和证券多个领域,综合性较强,任何单一领域的法律都不足以使其顺利发展。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实践经验不足,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现阶段只能以央行、银监会等部门规章来进行规范,一旦出现纠纷,相关各方的基本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相关法律缺位,必将并且容易出现纠纷,造成经济和社会损伤,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部分由于这个原因,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一直持谨慎态度,监管尺度过于审慎,增加了发行难度和成本,抑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第三,中介机构有待培育。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评级报告是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级,将资产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区分开来,投资者再依照风险偏好选择相对应的证券,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信用评级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选择。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评级透明度不高。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如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造成评估的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评级结果也很难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评估机构对发行的证券给出了过高的评级。

此外,具有破产隔离等功能的SPV的独立性尚待考验。我国并没有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的SPV,《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SPV只能由信托投资公司或特批机构担任,从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看,SPV的功能未能真正体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似乎以发起机构为中心。

第四,市场规模小,投资者少。虽然相关文件并没有对投资机构进行特别限定,但不同的监管部门规章却限定严格。保监会不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社保基金也不准,证券投资基金则受困于交易利得的税收困扰,没有投资的积极性。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极度有限、高度集中,就那么几家,少量资金充裕的大行交互持有的现象突出。二级市场流动性也严重不足。首先,市场总量小,截止2008年底,共批准16单信贷证券化业务,发行总规模619.84亿元,相对于整个固定收益市场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占比极少。其次,品种少,基础资产的类型只有5种,每种只有1至9个规模不大的产品,投资者选择余地少,导致产品缺乏必要的流动性,不论是交易量还是交易笔数都非常有限,这样的“零星”交易难以满足机构对流动性的需求。

三、如何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市场的发展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扩大规模推出更多的产品,扩大投资者范围,吸引更多的市场人士关注和研究它,才能够形成活跃和完善的一、二级市场,使产品有生命力。 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推进:

第一,扩大规模和品种。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巨额的优质资产使资产证券化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更加系统地、有层次地逐步推进和完善整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链。通过扩大发行量和发行品种,将总量做到一定规模,鼓励商业银行树立业务品牌,一方面满足经营的需要,根据行内贷款周期和特点推出个性化产品,将其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工具,另一方面投资者有了多种选择。扩大规模品种,就要减少对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代以对证券化业务全面而审慎的风险监管,积极推动证券化操作从试点阶段转入常规阶段。

第二,增加市场参与者。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包括市场投资者范围的增加。扩大具有业务操作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化操作的机会,以业务审批代替市场准入资格审批,促使金融机构通过业务竞争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与服务质量;逐步扩大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群体,除了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投资基金入市之外,适度包括目前在信托理财产品中界定的合格投资者及正在兴起的定向理财产品客户。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客观上也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培育市场中介。制订对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估评级标准、内容和程序要求,提高评估公司评级和资产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各信用评级机构也应该增强与国际同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专业化人才,吸收消化国外先进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逐步建立适应中国证券化操作的信用评级规则与体系。发挥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作用,真正起到破产隔离的功能。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有着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二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不仅有许多重要的中介角色,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拍卖公司、抵押担保评估机构、法律与审计服务机构等,而且还有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机构、私募基金、养老基金等,这对市场的定价机制、信息透明度、交易效率和流动性都具有重要保证,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加快法规建设。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尊重市场主体创造证券化规则的作用,通过市场的扩大,适时将有益的市场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为以后适时出台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奠定基础。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 成为债券发行主体,规定资产转让方式,明确破产隔离的条件,改变当前SPV 仅是一个法律主体而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场所的“空壳公司”的状况。进一步明确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证券化平稳发展。

第五,风险控制。在现阶段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重点应放在发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发起机构应首先建立与证券化风险控制相符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适应证券化业务的业务管理框架,设置具体的风险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入池资产的信用风险。银监会2010年02月5日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当前,对于迫切需要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商业银行来说,应做好如下工作:认真学习并领会该指引的精神以及相关技术性问题,在全行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及IT系统安排,确保从制度层面、会计账户以及IT系统各个方面支持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认真做好相应的资本计提工作,并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为迎接资产证券化规模的扩大做好基础准备。

证券化最关键的条件是资产要具有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目前我国银行开展证券化的最大动力在于处置不良贷款。因此,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走由优质资产到综合资产,再到不良贷款的路子较为妥当。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流稳定且均匀地分摊于资产的存续期,还具备低违约率、贷款契约标准化、数额小、易组合等特点,是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参考文献:

[1]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新金融, 2009,(4)

[2]王家强,资产证券化是信贷转让的发展方向[J],中国金融, 2010,(1)

第9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定价模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较为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其定价机制与债券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极大的区别,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的构建涉及多方面的参数,通常需要使用静态现金流收益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计算量较大,另外,模型对资产池拟合的相似度受模型参数设计的影响较大。不同的机构在采取模型和选取参数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上主要有三种模型:

一、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

在设定一个固定的提前清偿率下,整个加权平均期限内,当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其资产市场价格时,所得到的收益率与同期国债的收益率的差额被称为为收益率利差。收益率利差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假定国债收益率及贴现率在各个时期都是一样的,该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利率的期限结构,在实际中是实用性较差。

二、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

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是指在特定的提前清偿的情况下,静态利差分析假设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的利率期限结构之间的利差恒定不变,该固定利差即为静态利差。该模型设定初始的静态利差,然后通过将国债利率期限结构中每个即期利率加上初始静态利差来对未来预期的现金流进行折现,通过不断的试错调整,最后使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市场价格,从而得到符合条件的静态利差。静态利差考虑了利率期限结构对定价的影响,但未曾考虑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三、蒙特卡洛模型

由于提前偿还行为的存在,且提前偿还行为不易准确预测,借款人实际上拥有一个早偿期权,借款利率不同的借款人提前清偿的可能性、清偿额度均不同,提前清偿率的预测十分困难。期权调整利差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放弃了固定的提前还款率的假定,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模拟不同的利率路径,预测不同利率环境下的提前还款行为,以消除早偿期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影响。

通过不同利率不同路径还款速度的预测来判断现金流,并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房价波动等诸多影响因素来确定现金流的分布,来最终确定经期权调整的利差。不同的模型都有利有弊,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操作简单,但不能反映利率期限理论;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不曾考虑到利率对现金流的影响,蒙特卡洛模型的因素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且数据的相关性不能完全反应实际情况,但就模型的成熟度和认可度来说,蒙特卡洛模型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度更高一些,因为它模拟了利率等因素的变动对债务人行为的影响。在模型的选择上,应该更多考虑自身产品的因素,期限较短的产品用静态现金流模型模拟误差较小且操作方便,对于复杂产品蒙特卡洛模型的误差较小。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两种常用的模型模拟出的价格往往与最终的发行价格都存在着差别,这是由于模拟完成后还需综合考虑市场的相关因素才能最终定价。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合理性、准确性与国外先进市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于我们利率还没完全放开,利率管制还比较严重,所以我国流动性溢价偏高,利率的灵敏度仍偏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产品的定价方法还在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适合我国市场的定价方法,关于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的变动可以更加有效地反映实际资金价格的变动,使市场利率与国债的利差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趋于稳健合理的水平。其次,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和投资者范围,制定融资性质押支持政策,并出台配套的交易细则,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依赖于大量信贷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的支持。只有建立一个涵盖众多贷款信息的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早偿、违约情况等贷款偿付行为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并以此来分析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违约率等情况,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再次,银监会应进一步规范、引导发行者和市场定价行为。

从产品现金流考虑,采用真实有效的定价方法,努力使产品定价反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真实价值。同时努力扭转发行机构和投资机构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时仅参考同期限信用债等产品定价的现状,引导投资者合理估价。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摸索中不断前进,定价问题也肯定会在机制不断改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有所改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盘活资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对于加强市场的流动性有着巨大的意义,相信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空间和前景是很大,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必将发挥其更大的效用!

作者:罗旸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俊.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提前偿付行为研究[J].市场周刊,2008(4):107-108.

第10篇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 信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的选择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住房金融市场,然后在世界各国迅速崛起,被认为是30年以来金融领域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广大的空间,也是任重而道远。停滞三年后,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1年下半年缓缓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为500亿元。此次重启试点将有两大方向:一是扩大试点银行范围,二是扩大试点资产的范围。监管机构有意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范围扩大至中小企业信贷、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融资平台等领域。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的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流动性不高的资产打包,然后要求中介机构将其打包成组合证券后销售给目标群体,把可预见的现金流作为回报收益。我国主要以商业银行及其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信贷资产为资产池的主要成份,委托信托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产品,一般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发行、流通。资产证券化市场经历12年的发展历程,信贷资产包含的内容很广,具体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租赁及贸易应收账款等。所以,选择适当的基础资产应当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点。这不仅与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在一级市场上顺利发行相关,也关系到其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不是所有的信贷资产都适合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其资产有特定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基础资产通常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信贷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只有这样才能组合出具有类似条件的资产组合,进而有效地构建资产池进行担保和信用升级。

2.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现金流出为既定的金额时, 如果其现金流入不稳定或者“断流” ,那么发行人或其担保机构就一定会面临支付风险或者支付危机。

3.信贷的基础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可重组性。本质上,资产证券化要求组合中的相关资产的风险、收益能力、存在期限等基本相近,然后才能对基础资产进行精确的评估和信用评级,投资者进而可以据评估结果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4.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应该十分明确,也就是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只有这样,信用中介机构才便于对信贷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开展证券化过程。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可选择的基础资产分析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非常迅速。我国2008年至2011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分别为:3.01万亿、4.4万亿、5.73万亿和8.8万亿。随着人们住房需求的增加和理财观念的转变,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额度必将继续增加,成为商业银行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缓解银行的资金压力。在偿还贷款的期间内,借款人可以选择还款方式。目前,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等本息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及本金还款法等。多数采用等本息还款法和等本金还款法。目前,银行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对贷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立了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经营管理。因此,住房抵押贷款可以提供有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

但是,国内各银行之间还未形成统一的贷款格式和贷款要求。各个区域的银行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发放程序、贷款格式、贷款标准、信息管理等内容上还有较大的差异,贷款条件尚未统一,由此造成住房抵押贷款的种类杂乱,标准化程度比较低。所以,筛选合适的基础资产、构建标准化的资产池仍举步维艰,一级抵押贷款市场的不规范运作限制了二级市场的发展。

受其影响,寻找担保机构为信贷资产提供明确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它们的信用等级存在一定的难度。抵押保险机制的不健全,除了增加一级市场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提高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时提高信用等级的成本。

(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证券化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风险现状

(一)基础资产方面风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房地产成为当下的热门产业,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商业银行提前进行偿付的风险,其主要体现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基础资金的借款人迫于自身经济利益风险对贷款进行提前偿还,从而对资金流造成了极大的波动。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因利率上升而导致对借款追回并在资本市场进行再次投资以减少提前偿还对其利润的影响力度。其次我国相关部门会对基准利率进行时段性的调整,从而使得利率变得极其频繁从而导致提前偿还的现象发生。最后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对资本市场并没有进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控制,投资者普遍惧怕资产泡沫的发生从而加速了提前偿还的风险产生。

(二)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方面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中,首先从交易结构体系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较为滞后,因此没有对会计要素进行详尽的说明,从而导致发行人会产生表外融资的风险。从税收方面来说,在资产证券化进行出售之后其所产生的成本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提前扣除,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核算过程中会发现某些企业、个人的资产证券化具备极高的成本就会放弃对其进行的操作,并将利润进行转移从而造成风险发生。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在进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遭受损失。其中主要包含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本息、中介机构违约等情况。在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链条主要包含债务人、发起人、第三方,如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会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信用风险。1、债务人信用风险在债务人所造成的信用风险方面,其中一点便是违约风险,其主要含义便是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债务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直接原因,并对其他各个参与主体造成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便是早偿风险,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提前偿还风险。主要指债务人在还款周期之内将还款额度超出协议范围内,并根据额度的大小将其区分为全部早偿与部分早偿。由于债务人支付本息的不稳定,使得整体资产都会面临波动风险。2、发起人信用风险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发起人即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主要发起人,对自身的贷款质量极为了解,而在进行信贷资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由于考虑自身利益,便会隐瞒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信用提升登记,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但第三方如果不能出具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便会为投资人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3、第三方信用风险对于服务商来说,由于服务商自身的经营问题或是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的无法履行自身的责任,便会造成资产品质下降,现金流也无法充分实现。对于信用增加机构方面来说,其主要利用外部增级的方式对证券化结构进行支撑。如第三方的信用等级不高,便会影响到资产整体的质量。

(二)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作为对金融产品投资价值进行衡量的重要因素,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说,其主要便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有效转换为流动性的资产,并可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如流动性不足,便会造成证券化的成本增加,并导致该过程失败。2、利率风险由于市场中的利率不断波动,便会导致利率风险的出现。由于受到资产作为主要支持的证券化投资人所获得的利益是固定的,但债务人偿还贷款的利率几乎是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化的,两者存在的利率之间并不会成正比,这也会造成由于不能支付足够金额,导致投资人的本息出现极大风险。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一)商业银行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在发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发行之后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1、构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基础资产的主要债务人,必须拥有良好的信用,才能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为贷款机构提供更加完善、详细的贷款信息,可有效对风险进行方案。依据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其进行全国联网,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缺乏完善、有效的信息数据,不能利用模型将其构建完善;还比如征信市场无法良好、规范运作等。因此,为了有效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联合企业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并将信用数据完善。2、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在基础资产池中,证券化本息支付的主要支撑来自于自身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效性是帮助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的重要举措,并对后期的定价、决策做出合理的建议与参考。在市场发展的前期便应做好制度规划、优化工作,才能将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更加真实、客观、立体地反映出基础资产池的真实情况与面临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效规避风险。

(二)政府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与改革进度,构建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比如2006年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构建由政府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依据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来说,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尤其在发展初期阶段,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才能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政府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行,并吸引各方投资者共同参与。因此,可以让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协同负责,并对市场的运营状况进行控制与监管。政府部门还应依据我国国情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征信体系还较为不健全,中介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尤其面对当今金融环境的严峻环境下,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在初期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稳定发展,并确保市场的运行可靠、安全。2、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提升金融监管力度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现状,部分现行法律与证券化业务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因此便要对西方国家进行借鉴,才能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并提升其运行质量。首先,应将现有的资源充分利用,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并在其中加入必要的制度与规范,构成一部针对性较高的立法,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出严格控制,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作,其次,将《公司法》、《企业债权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确保SPV可以在法律条件下逐渐成为信贷资产债务的主要发行主体,并允许其对发行债券进行收入,并方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进行购买。3、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金融机构,因此,基于政策、法律基础上,要想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行完善便要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与正确引导,从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正常。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几年来最重要的金融业务创新,虽然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参与者各方面因素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外部的管理调整、政府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完善力度等有效风险管理措施可有效将风险进行防范及转移,以确保广大参与者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并实现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及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向更高层次的水平迈进。

参考文献:

[1]黄俊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6,(01):67

[2]陈逸,朱娜娜.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3):145

[3]陈嘉敏.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5

[4]王雪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4,(09):76

[5]杨晶.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广西大学,2014

第12篇

1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2)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3)信息风险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2]王理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