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7 23:20: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施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和根本手段;是贯彻实施《物权法》,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对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成“十一五”规划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任务和实施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土地调查的任务主要有6项:
一是查清全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等;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统一提供的航空摄影相片及基础图件,按1:1万比例尺,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查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及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
二是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情况,每宗地块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的利用状况,形成各级行政辖区的地籍调查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依法调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查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依据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的保护区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各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四是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按照耕地后备资源界定标准,利用已建的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等成果,查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
五是建立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管理到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地籍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进行管理,满足日常变更的业务需要。
六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实施的时间进度。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年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中的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建立数据库,并完成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2009年6月前完成基本农田调查,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2009年底完成全部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居点的数字地籍调查;完成全市土地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建立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变更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共同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其中,调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调查经费和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等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查所需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及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由市国土局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负责做好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土地调查登记的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全国百强县要在*年6月前建立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相适用的人员,负责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的具体事务工作,以规范土地调查登记行为、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土地利用的特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的调查实施方案,明确调点,分解落实具体调查任务。各地要遵循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本次土地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保障。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抓紧编制调查预算及年度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
一、实施范围
全镇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保障职能的各单位、部门。
二、实施内容
(一)牢固树立“马上就办”工作理念
推行“马上就办”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机关行政效率、打造“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投资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紧密结合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马上就办”理念,强化“马上就办”意识,落实“马上就办”责任,创新“马上就办”措施,把“马上就办”的理念体现到履行职责和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马上就办”事项及时有效落实。
(二)认真践行“马上就办”的基本要求
强力推行“马上就办”,认真践行“马上就办”基本要求,关键在提高办事效率,重点是提高执行力。各单位、部门要结合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以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为重点,以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舒适度为目标,积极创新提速增效,着力在提高素质、强化责任、改进作风、取得实效上下功夫,进一步精简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运行环节,对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将事关发展、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工作列入“马上就办”。
1.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必须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确保序时推进,务求实效;
2.上级机关或主要领导签批、交办的事关投资环境改善的事项,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立竿见影,行之有效;
3.事关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外来投资,必须立即启动、跟踪办理,确保高效运转,服务到位;
4.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从快受理、从速办结,确保质量优先,群众满意。
(三)切实强化“马上就办”具体措施
各单位、部门要围绕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办”的程序,进入“办”的状态,在确保办件质量的前提下,突出一个“快”字,删减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条件,再造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程序最简、路径最短、时间最少、服务最优。
1.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各单位、部门要制定落实“马上就办”要求的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界定列入“马上就办”的事项范围、承办岗位、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办理质量等责任范围,并根据“马上就办”的要求,对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否定报备审批要求、督查督办机制、责任跟踪追究等制度,做到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落实“马上就办”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重新改造办事流程。各单位、部门要全面梳理各项工作流程,重新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针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出办事难点和效能梗阻点,有针对性地再造和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前置条件、流程环节、标准范围、办结时限、结果公布、监督渠道等,坚决删减不切合实际工作需要、不利于工作高效运转的环节,改造成任务细化、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办事流程,做到环节简化、流程规范、时限合理。
3.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削减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压缩办理时限,着力解决放权不到位、取消不彻底、服务不配套的问题。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承接方式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的一般项目实行“一审一核”,项目办理统一压缩到5个环节以内,承诺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即办率达60%以上。大力推行“联审联办”、“同城通办”等审批机制,实现审批更加便捷高效。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夯实财源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项目支撑和财力保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镇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招商引资工作是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拓展财源基础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劳动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抓招商就是保工资保运转、抓项目就是促发展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生命线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发展观念,优化发展环境,采取有效举措,切实解决近年来我镇落地大项目少、工业项目少、财力增长后劲不足的问题,努力促进全镇招商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我镇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镇经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每年要负责引进2-3个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镇党政成员实行一岗双责,人人负有招商责任,每年需引进一个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一个年内实现区级税收30万元的税源,或占地1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或引导农户流转土地300亩以上。各办事处书记、各委主任、渔场经理每年需引进一个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一个年内实现区级税收20万元的税源,或占地1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或引导农户流转土地300亩以上。各企业要发挥交际广、信息灵的优势,在镇经委的指导下,围绕本镇现有企业,大力招商、引项目,为繁荣经济作出应有贡献。
三、加强领导、兑现奖惩。
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镇政府将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商工作的组织、评价、督导、考核以及重大项目的谋划、协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引资项目在招商、落地、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增强发展的承载能力;特别要重视招商软环境建设,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展现形象”的意识,对引进项目实行优质服务,避免推诿扯皮,杜绝吃拿卡要,严禁搞小动作,营造引商、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氛围,确保企业留的下、发展好;凡在我镇新建扩建的项目以及在注册纳税项目,均由镇经委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完成项目申办、水电供应、证照办理等服务工作。要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月报告、季通报、半年讲评、年终考核、随时督导”制度,利用《督查》工作简报,定期通报全镇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定期考核招商主体的工作进展,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的年底给予适当的奖励。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稳定的矿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的“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1条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相配套的供电系统等。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并严格考核,确保资金提取和合理使用。第2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逐步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及安全生产部室应配齐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最低要达到中专水平,其专业必须对口。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员素质,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员文化程度最低要达到技校或高中毕业水平,数量满足瓦斯治理需要。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采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采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第5条各矿应对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现任班长、区(队)长进行“一通三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担任班长、区(队)长;特殊工种须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第6条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保瓦斯治理的针对性,实现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要结合下一季度生产安排情况对通防系统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将审查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7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分析会,要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矿须将会议纪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8条严格执行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9条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0.8%且小于1.5%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
5%的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0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瓦斯与地质的关系,提前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合理生产布局,避免孤岛煤柱开采和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瓦斯治理工程应与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必须设置而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老采区必须限期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完善其专用回风系统,确保其回风能够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道,严禁其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第12条严格控制高、突区域及与其系统相关联的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各采区每班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当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矿必须对作业人员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参数、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地点及强度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图。第14条所有石门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揭煤和投产。第15条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
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要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第19条施工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应选用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89毫米的钻机。第20条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在以下场所增设甲烷传感器:1、突出煤层长距离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600米内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2、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甲烷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2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由各矿分管机电负责人牵头,有计划地实现矿井供电设备无油化,并推行实时监测监控。第22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进行局部通风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与其相匹配的大直径双压边风筒。第23条各矿井必须制订并实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强制性停电检修制度,局部通风机按地面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每天要对所有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行,持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第24条建立健全通防管理激励政策。年度内矿杜绝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对通防质量标准化达标且安全评估合格的矿井通防专管人员、通风工区技术员以上干部及矿安全生产部室通防专管人员实行奖励,费用从矿安全奖励资金中提取。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的意见》(〔〕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监测网络建设。认真实施市人民政府、省气象局共同推进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合作协议和市“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加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年前,建成全市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气象灾害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和高精度连续监测。在全市城镇、农村、山区、交通干线、江河、水库和重点林区、旅游景区等,加密建设区域自动气象站网,增加观测要素,新建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系统、水汽监测系统和交通气象探测系统等。加快建立农业气象试验站、土壤水分自动观测站、作物长势实景监测站和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强化现代农业气象保障能力。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实施渭河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在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密布设气象监测站点,构建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建设移动应急气象台和应急通信网络保障系统,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力度,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支撑。
(四)强化监测预报工作。依托数值天气预报、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等手段,完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跟踪预报,着力提高强对流天气、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能力。建设县级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将气象要素、定量降水等预报逐步延伸到乡镇。建立灾害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中小河流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加强山洪、城市内涝及滑坡、泥石流等联合监测预警,做到险情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建成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服务网,开展火情遥感监测,及时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县区要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
(六)强化预警信息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洪涝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分别由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进行综合会商研判,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气象部门要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标准,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完善预警信息制度。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制度,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气象部门气象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
(八)加快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现有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施,建成市级预警信息中心和重点县区分中心。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体系。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建立预警信息多部门传播机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有关媒体、电信企业,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各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报社、网站、通信运营商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接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采取节目插播、悬挂图标、滚动字幕等形式,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接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确保预警信息快速传递给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群众,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十)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的同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在社区、车站、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电子显示装置传播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对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和流动人口、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十一)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基层传递预警信息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二)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络员制度,完善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气象部门及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预警信息时,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加强军地合作,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十三)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预警信息后,灾害影响区内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和行动,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必要时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加强水利、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调度,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同时,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完善本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切实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发挥好预警信息作用,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作为防灾减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立项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设施和预警信息平台建设。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四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任务分设四个工作组,分别由区政府各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具体名单如下:
(一)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工作组
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工作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其中: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提升农民人均纯收入办公室设在区农林畜牧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提升城镇化率工作组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四提升”工作为统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一个拓宽、两个促进、四个加大”,提升城乡居民收入;通过“五个坚持”,提升区域经济总量;通过“两个强化”,提升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通过实现“五个一体化”,提升城镇化率。
发展目标:到年底,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6.05%,达到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达到30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20%,达到209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22%,达到6338元,非公经济比重达到50%。
三、工作措施
(一)提升城乡居民收入
1、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城镇就业率。一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以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增长。二是继续实施就业援助工程、“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农民工创业示范区、“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千方百计拓宽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年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00人,年底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超过6万人,实现工资性收入4.2亿元。三是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通过实施高校就业见习、开展人才招聘等专项活动,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2、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实,保障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提升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意见》,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节力度,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提高。年内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
3、促进全民创业,保障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通过政策调节,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富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出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就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盘活民间资产,促进民间资金自动向前景好的行业流动,进一步增加朝阳产业创业者的经营性收入。鼓励居民通过购买基金、股票等方式获取红利,增加财产性收入。
4、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城乡居民的技能水平和创收能力。扎实实施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阳光工程。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意识培训,强化创业扶持,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投资兴业,增加资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的比重。
5、加大农资市场检查力度,杜绝农资价格过快增长影响农民收入。组织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活动,重点抑制化肥、农药、种子、塑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过快增长,有效减少农民用于生产资料费用支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6、加大社会保障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以新农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实施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新体系。年内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突破12万人,五大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达到5000人。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安排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7、加大统计工作力度,真实反映我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强化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基层统计站、调查点的职能作用,加强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区城乡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加强与上级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城乡居民收入两项指标的认定工作。
(二)提升非公经济比重
8、强化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坚持实施“民营强区”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民营企业政治上给待遇,政策上给鼓励,服务上给方便,发展上给支持。加快园区建设,不断吸引大批民营企业入驻,为民营企业聚集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内涵搭建平台。
9、强化非公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疏通民营企业资金瓶颈。搭建非公有制经济投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非公组织成立各类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破解资金瓶颈问题。通过直接支持、贷款补贴、表彰奖励等方式,推动辖区非公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涉企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为非公企业争取资金扶持。
(三)提升城镇化率
10、实现规划建设一体化。编制和实施好城乡一体化总规、城区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加快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以建制镇为支撑、以乡村为基础的规划体系,保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有章可循。加快城区建设,改造老城区,开发新城区,拓展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抓住省委、省政府支持100个重点镇建设的机遇,统筹推进小城镇建设,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创新统筹城乡发展思路,整合城郊村、拓展中心村、改造保留村、撤并偏远村,使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好地发挥聚集效应。
11、实现产业发展一体化。坚持因地制宜,打造产业集群,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努力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产业格局。立足我区的特色资源,大力发展三次产业,扩大绿色农业产业,巩固电子、医药、纺织三大传统工业支柱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做强旅游和物流产业,使其分别成为三次产业中的主导产业,以产业化促进城乡一体化。
12、实现基础设施一体化。配合市上完善市政设施,重点要在提高居民路、电、讯、热等保障能力及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上下功夫,努力构建“四大网络”。即加大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力度,提高城镇供水能力,建立城乡安全饮水网络;配合实施好高速公路建设,改造提升区、镇、村道路等级,构建畅通便捷的城乡道路交通网络;大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方便快捷的城乡现代通信网络;加快实施有线电视入户工程,不断扩大数字电视普及面,建设优质稳定的城乡居民收视网络。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政策,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农村新居、安居工程,实现城乡群众安居乐业。统筹安排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设施建设,巩固和提高“双创”成果,为城乡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3、实现生态建设一体化。统筹实施好城镇周围、道路沿线、河流两岸、新农村等“四大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尽快形成“点、线、面”相互补充的城乡立体绿化网络,努力提升全区绿化水平。
14、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对乡村的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把依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利益全部剥离,实现劳动力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活土地使用权流转。树立经营城镇理念,将城镇土地、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资产、资本推向市场,把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引入城镇发展的全过程,实现以城兴城。
(四)提升区域经济总量
15、坚持率先发展工业,提升新型工业化水平。
1)全力扶持骨干企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支持西电集团、钢管钢绳厂、子午线轮胎、东泰制药等重点企业在发展,优先为其配置优势资源,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推进资源规模化深度开发。
2)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促进技术改造为关键,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电子、医药、纺织三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新产品研发,提高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抢抓与高新区合作共建的机遇,充分利用国家显示器件产业园和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装备制造功能区、汽车工业物流功能区和医药食品功能区。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平台作用,建设装备制造功能区“两横三纵”5条道路(文林西路、北环线、咸通北路、过双路、汉仓路),改造医药食品功能区双韩路,完成汽车工业产业功能区南北上召区域拆迁改造工程,加快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通信、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6、坚持发展壮大第三产业,扩大城乡消费需求。
1)规划建设特色商贸街区。依托市场、福园国际时代广场、红螺湾酒店等一批大型商贸项目,在秦皇路以西、人民西路以南、渭阳西路以北、咸通路以东1.71平方公里区域内,规划建设秦特色商业区。在巩固提高团结路电子特色商务街、玉泉路休闲特色商业街、渭阳西路医药特色商业街等特色街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加快秦皇路金融商务街、人民路精品服饰街、人民西路家居建材街等特色街区建设。
2)加快发展旅游产业。依托辖区地热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抓好秦汉文化大观苑、平陵历史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和沙河古桥遗址本体保护等旅游产业项目的前期策划和包装工作,将发展成为以都市休闲、历史文化体验为主体,以商务会展、休闲体验、娱乐美食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旅游目的地。
3)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运用现代物流理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业。通过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和新建物流项目,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加快物流配送基地项目的建设,培育大型物流企业。
4)进一步扩大城乡消费。着力开发社区商业、家政等服务性消费,扩大城市居民日常消费。继续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农机具下乡工作,进一步激活农村消费。积极培育休闲、假日、娱乐、保健等消费热点。按照大流通、网络化、全覆盖的要求,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
17、坚持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1)抓基地建设,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以“三千三万”工程为抓手,引导群众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将土地流转给大户、企业、合作社,建示范、促全局,不断扩大优势特色产业规模。
2)抓龙头培育,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认真贯彻中省市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积极组建专业合作社、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提升全区产业化经营水平。年内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3—5户;过渡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6户。
3)抓品牌建设,提升产业化经营层次。注重宣传培训,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强化农贸市场、超市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注册、包装、宣传,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年内2个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产品)一体化认证,树立2个农业品牌。
4)抓市场建设,拓宽产业化经营空间。采取新建、改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荐会、促销会,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
5)抓资金投入,增强产业化经营后劲。抢抓中省市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历史机遇,继续加大跑项目、争资金力度;继续加强与金融部门特别是区信用联社的联系,增加贷款数量;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使更多的企业落户我区。
18、坚持狠抓项目建设不放松,聚集经济发展后劲。
1)强力推动项目建设。坚持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以项目争取投资、以项目拉动经济,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加快61个区级重点项目,特别是15个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形成现实生产力。对目前还没有开工的项目,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协助做好手续报批、征地拆迁、高压线迁改等工作,力争所有新建项目下半年全部开工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我省自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呈现较快增长趋势。*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额2.6亿美元,其中出口0.8亿美元,进口1.8亿美元。出口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4.28%。科技兴贸工作虽然有了好的开局,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目前,我省出口仍以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数量规模还比较小,竞争力还比较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一般贸易的比重仅为1.4%,大大低于全国23.53%的水平。一些企业仍在延续消耗高、浪费资源、环境污染等粗放经营方式,加剧了电力、煤炭、石油、水资源和运输能力的紧张状况。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重视通过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一方面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降低能耗,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增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提高河北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有效突破国外贸易壁垒,减少和化解对外贸易摩擦,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重点(二)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指针,把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放在科技兴贸首位,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通过面向国际市场的具有战略纵深部署的技术开发、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和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配套的社会化服务,提高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外贸出口结构和出口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速实现全省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主要任务。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4-5个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其中上亿美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达到2个;培育1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过亿美元的企业,10家出口上千万美元的企业;在现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培育5家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中心;在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含计算机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中培育40家高新技术重点出口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10个传统商品出口骨干企业的技术工艺;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
(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工作重点。一是在充分发挥国家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政策效应的同时,认真落实省内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利用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及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加出口型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提高高新技术出口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扩大出口规模,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二是做到“三个结合”,即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同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结合、整体推进同重点扶持相结合、全过程支持同重点环节的支持相结合。三是研究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三、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对科技兴贸战略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可将科技兴贸项目列入预算,支持科技兴贸战略实施。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打造自有品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以及与国外技术交流等。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商务部、财政部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政策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究开发项目。对出口潜力大、能形成较大出口规模,对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52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为其申报国家无偿资助资金,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鼓励产、学、研、贸联合开发。
(八)引进一批外资研发机构。在税收、外汇、股权和配套费用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公司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鼓励创立自有出口品牌。每年要积极争取一部分国家为实施出口品牌战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高河北品牌效应。
(十)在机电产品研发资金、技改资金、开拓市场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高新技术的机电产品出口,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带动一般商品出口。
(十一)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各类国际国内认证、出国考察、开拓市场、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等。
(十二)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年版)内的出口产品和企业,统一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同时,加大对其在配额许可证、广交会摊位分配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十三)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贷款和商业银行优惠出口信贷;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十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引进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设备引进、所得税减免、购汇、利润再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在我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十五)加快推进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保险系统和社会风险投资共同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投资体系建设的进程,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购并活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十六)海关要继续对年出口额大、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选择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予以便捷通关服务。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
(十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
(十八)继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十九)简化高新技术进出口登记注册、技术管制、技改贷款贴息、研发资金申报等项目的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或上报手续。
四、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共同研究实施科技兴贸的扶持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联动,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尽快形成以贸易为龙头、科技为动力、产业为主体,三者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良好局面,为科技兴贸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取得的科研成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努力创造优质名牌产品。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和重度残疾救助对象(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
(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四)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方式
(一)农村低保、五保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鼓励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按90%予以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累计医疗费用总额,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低保(其他特困群众)、“三老”和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救助对象零起点,农村对象超过20000元的(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10000元)、城镇对象超过40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可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其他对象
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已按本办法最高额度给予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会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建立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长效机制,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国产晶片),其他困难老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每列补贴500元,所需经费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安排一部分基金用于山区农村(指101个山区村)、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和因病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建立低保户等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在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增发50元门诊补助。
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季,持身份证和复印件、低保证或五保证、户口簿、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病历,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市城镇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和已报销金额证明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填写《*市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村初审后分批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审批后,返回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条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医疗服务
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照执行。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
1、财政性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人均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市慈善总会募集基金、市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三)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节余救助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三)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要充分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的信息平台,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五)市公安局协助做好违法或犯罪、交通事故等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六)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各镇乡(街道)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报销后资金的发放。
(八)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第十条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卫生、公安、监察、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二)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由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管理站负责具体业务。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源、富民之本。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现就业倍增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缓解就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创业者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鼓励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依托“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大力支持创业者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公民和各类组织均可依法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拥有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各类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所有行业和领域全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行业或经营范围用语。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鼓励支持兴办外经贸实体企业和外经贸经营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放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备案权限,推行网上登记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
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类公司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创业人员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
(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七)鼓励自主创业。各设区市可制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就业困难群体成功创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三、改善行政管理
(八)实行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应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九)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探索推出适合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业务和服务方式。对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个人创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简化信贷流程,扩大贷款支持面。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十二)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应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配套环境不断改善的趋势,在合法、有效、易变现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抵(质)押担保品的空间,推动抵(质)押担保品由不动产扩展到动产、权益等,促进解决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方式,适当降低担保基金反担保条件。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农村创业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特点,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十三)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按现行规定掌握,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其利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十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五、强化创业培训
(十五)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十六)提高培训质量。从加强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加强闽台创业培训合作,有组织地引进台湾创业培训师资团队,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其按规范标准组织教学。鼓励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七)推广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
“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英文简称YBC)。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一定的无息、无抵押、免担保启动金贷款,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3年期辅导,为创业青年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实际帮助。积极鼓励各地建立青年创业促进会,组建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鼓励各地发动社会力量,设立各种支持创业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地建立青年创业园或孵化园,帮助青年创业。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采取SIYB培训技术标准,由取得SIYB师资合格证书的教师授课,使用统一的SIYB教材和统一的SIYB培训合格证书,采用小班制培训(每个培训班25~30人)方式。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并由专门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学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制订创业计划书,指导其顺利开办企业;对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0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整合校内资源,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创业助力活动。推广厦门大学等院校开展的校园创业大赛和福州大学实施的“新楚创业工程”,鼓励高校与所在地政府、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帮助大学生投身创业、实现创业。
“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全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充分发挥现有的就业信息网络作用,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就业信息联网,资源共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探索设立担保基金,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帮助解决创业中的技术、资金难题。
“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全省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开展“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建立妇女创业就业信息网,通过网上征集妇女创业项目,公示创业项目申请流程,指导妇女填写创业基金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重点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创业。积极对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援助。
“创办中小企业”。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创办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创业者提供政务、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后勤保障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开展创办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开展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闽台合作孵化创业”。借鉴台湾创业孵化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引进台湾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真情创业”(三明模式)。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由工商、税务、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专家和优秀创业者组成的“真情创业”专家指导团,建立将创业项目与创业培训,专家指导与跟踪服务,小额贷款与政策扶持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类项目推介载体,适时向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针对创业对象和创业的不同时期,实施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地方政府可制定奖励办法,对成功创业的按其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的项目补贴。对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真情创业”专家指导团通过座谈会、咨询热线、信息交流、项目点评、企业会诊等形式及时帮助协调。
“1+1群创业”(厦门模式)。聘请国内外各行业中的专家志愿者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有创业意愿和潜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创业培训、项目选择和推介、市场分析、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各地应主动结合本地实际,推广实施各类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
六、完善创业服务
(十八)建立“六位一体”创业服务体系。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六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九)推介创业项目。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各地应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定期给创业者,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二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二十一)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年全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
*年是施行《条例》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保障人民群众民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增强行政行为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为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政府信息,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和《目录》),强化载体建设,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一)按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5号)要求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指南》和《目录》,抓好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条例》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二)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的全面清理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后,对上届政府之前未清理的信息继续进行清理(上溯到无效信息为止),做到边清理边编制目录边公开;对新产生的信息,要及时进行编制、增补;对失效的信息及时清除。
(三)加快以政府网站为重点的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开载体建设,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提高公开质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召开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积极探索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各级政府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搞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河北”的链接,形成以省政府网站为龙头、市、县(市、区)政府网站为区域中心、联合部门网站、层级之间资源共享的政府网站群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办事、咨询、受理、投诉办法,努力实现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网上监督、网上政民互动。
(四)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措施,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监督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信息协调、年度报告等方面的具体制度,逐步形成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长效保障机制。要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制度建设试点,为制定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行示范,确保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切实加强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要从全局出发,把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电子政务建设、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重要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动,力求综合效应。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公开,方便不同层次的公众平等、及时的获取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审核,统一口径,避免信息的相互矛盾。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的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支持个人自主创业。将贷款范围,从原有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农村妇女,扩大到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所有城乡创业人员。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也视同个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审核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照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业务办理。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成功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合伙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对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贴息政策但超出国家规定额度外的贴息资金,由小额贷款经办部门所在的同级财政负担。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落实担保基金。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区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于5月份正式受理担保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各自的服务群体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工作;各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各类创业人员贷款和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市财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贷款额度在100至200万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和集中商业区批量贷款的担保工作以及为其他担保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本级要在现有基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创业创新、全民成才”小额贷款工作目标和贷款发放规模,逐步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按照等额匹配资金支持各区(不含、2区)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同时,根据各区级财政部门匹配担保基金到位情况、贷款发放规模及基金需求,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市级匹配的担保基金。区、区和各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加大筹集担保基金力度。
(四)落实以银行为主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放大贷款发放比例。在原有经办银行(银行利达支行)基础上,在每个区至少指定1个经办银行,独立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联合办公等形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为创业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县(市)设有银行所属支行的,由其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未设有的,可委托其他银行。经办银行要按照1:8倍比例放大担保基金。
(五)切实降低贷款反担保门槛。在原有保证人、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等3种反担保方式外,将反担保人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项目真实、信用度高的前提下,对农村劳动者贷款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积极推行“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社区定期回访”的贷款绿色通道。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的,可以取消反担保。
(六)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对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对不足上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200万元额度以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可享受50%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房产、土地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多种担保形式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二、完善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政策,切实鼓励全民创业
(一)扩大创业一次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享受创业补贴的对象是,市市区内(、区就业专项资金未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之前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下同)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成功失业人员,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户2000元。创业成功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每人每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将原创业培训成功的补贴1000元提高到1200元,未成功的由补贴60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将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标准,将入驻孵化基地按照使用面积不等,在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中,将4000元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万元;提高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标准,将优秀创业项目补贴2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元—1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等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10〕223号)执行。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政策暂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三、保障措施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完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加大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经费,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落实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巡逻,昼夜看护、科学合理划分田野文物安全重点防范区域,建立安全保护站、点,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田野文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大整顿和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的力度、建立健全宣传教育体系、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加强全市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田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田野文物是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利用田野文物,对繁荣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经费,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田野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
二、认真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要动员和吸纳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田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各乡(镇、区)和市文物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不断探索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举措。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遗址、**陵和**太子碑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置专门保护机构,其他田野文物要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与保护任务相适应的保卫人员和法定防卫器械。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的作用,健全完善田野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落实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巡逻,昼夜看护。科学合理划分田野文物安全重点防范区域,建立安全保护站、点,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市公安部门要在重点国家级文保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治安防控,确保文物安全。
三、完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各乡(镇、区)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市文物部门要不断完善田野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推进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田野文物,特别是古墓葬、石刻文物集中区以及文物考古发掘工地,所在乡(镇、区)和市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完善警地联防、联建、联治、联动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巡逻防控,防止各类文物案件发生。对分布零散、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田野石刻文物,经批准后要集中保管,并加快零散石刻文物保护研究整理基地建设。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田野文物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现代综合防范体系。
四、加大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公安部门要根据文物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打击盗掘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对盗抢文物、盗掘古墓葬等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抓紧侦查,限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文物违法犯罪分子。市工商、公安、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古玩、旧货市场的监管,加大整顿和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的力度,坚决查处以经营古玩、旧货、艺术品为名,实际从事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行为。新晨
五、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市文物、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