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1:55: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 深圳市智信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世博通讯城”招商及项目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2) 招商面积: 6800平方米 ;
3) 招商内容:手机产品,MP3、MP4等数码产品,安防产品及其它配套服务等 ;
4) 招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业日止,为招商时间 ;
5) 试业时间:20xx年11月30日;开业时间:20xx年01月05日;
第二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1) 招商佣金: 1个月租金 ;(每半个月提取一次招商佣金)
2) 招商运作费用: 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 ; (支付方式:签约后预付3万启动费,乙方进场开展招商策划工作,力争完成招商面积10%;20xx年 8月 30日支付运作费3万,乙方继续开展工作,力争完成招商面积20%;20xx年 9 月 30 日,支付运作费3万,乙方继续开展工作,完成招商面积30%。20xx年 10 月 30 日,支付运作费1万,乙方继续开展工作,力争完成剩余招商面积。)
3、招商租金均价: 45元/平方米 物业管理费:20元/平方米 ; (乙方按租金均价与甲方做佣金结算,超出部分价格及其它所获得利润属于乙方奖励,乙方直接从签订合同中提取差额部分费用,甲方没有异议。)
4、免租期限:自开业起3-6个月(由乙方自行控制)。
5、合同期:1-3年(由乙方自行控制)
6、使用率:58%
第三条 条件说明
1) 甲方需配合乙方招商工作实施,如期投入相应广告宣传。
a) 20xx年8月15 日之前投入第一期招商广告,筹备招商;
b) 20xx年 8月 30日,投入第二期招商广告,强势招商;
c) 20xx年 9 月 25 日,投入第三期商广告,强势招商;
d) 20xx年 10 月 20 日,投入第四期商广告,商场试业;
2) 甲方给乙方配备招商专用车辆一台,接送客人;
3) 甲方给乙方提供员工宿舍住房二套;
4) 甲方如期给乙方支付招商运作费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责任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招商进度及项目推进的速度、商户档次;
2) 甲方有权对招商规划及招商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甲方有权制订招商条件与价格,监督乙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4) 甲方对本合约项目的物业拥有完全租赁权及使用权,给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产权证明,合约项目之前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解决承担,与乙方没有关系;
5) 甲方将提供有关该项目招商资料及物业水电图纸;
6)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招商办公室及办公设备;
7) 甲方物业部门全力协助招商客户的装修服务等;
8) 甲方广告部门全力协助招商广告的推广与宣传;
9) 甲方按招商要求投入一定费用作项目改建及制作广告招牌等;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责任
1) 乙方有权全面统筹策划该项目,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意见;
2) 乙方有权在招商条件范围内自行与客户洽谈招商方案及条件;
3) 乙方有权与客户签订招商确定书及代签租赁合同书;
4) 乙方有责任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招商情况,定期召开项目招商研讨会;
5)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声誉及该策划项目的形象与名誉;
6) 乙方有义务自行管理好招商团队,协调甲、乙的合作关系及与客户的友好关系;
7) 乙方拥有该项目经营管理第一优先权;
第六条 其他约定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含政府原因)导致中途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下去,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必须退回乙方客户租赁押金及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业务提成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合约终止
1) 乙方无法完成任务,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如实结算招商费用;
2)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招商工作受阻,招商时间可以顺延。乙方可以终止合同,有权与甲方结算招商费用。
3) 在乙方正常招商工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终止合同。
4) 甲方不能如期支付乙方招商佣金,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利向甲方提出合理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 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2) 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释、履行、争议和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招商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服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中英文对照)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承诺在与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若涉及其他项目,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商赴甲方考察,或达成至少不低于_________美元的投资项目合作意向。
4.向甲方提供有关国际惯例和投资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甲方与外商谈判;协调甲方办理设立境外办事处机构及安排境外考察事宜。
5.如果外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_________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外商在当地或_________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费用:每年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可冲抵佣金),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50%,余款在至少与外商达成一个项目协议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外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外商在国内发生的考察差旅费用。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佣金为引进资金的0.8%-8%(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佣金对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若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四、附则
1.自甲方提供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甲方的资料向外商推荐,并将外商的投资信息传给甲方。
2.甲方若需乙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服务项目,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
3.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尚未为甲方寻求合作意向的外商,则应退还50%的费给甲方。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延。
5.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对外不能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招商合同范文三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就xxx物业的委托招商管理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业状况
委托招商物业为 ,位
于 ,建筑面积为
甲方拥有对该物业的承租、转租及经营权。
二、委托事项
就XXXX物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招商管理,具体包括:前期招商准备和中期招商管理(详见附件一),以及后期商业管理。
三、工作期限
(一)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期及中期工作。
1.前期招商准备:应予20xx年8月20日前应完成,包括市场调研、商业定位报告、动线设计、铺位划分以及物业技术等文件。
2.中期招商管理:20xx年11月30日前,实现物业出租率达到50%;20xx年1月31日前,确保物业出租率不低于90%,保证物业达到基本开业条件。
(二)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的上述工作成果,视为乙方的前期招商准备工作完成。甲方书面确认日起,视为进入中期招商管理阶段。
四、费用
(一)数额:
1.就乙方的前期招商准备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费 万元人民币。
2.就乙方的中期招商工作,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顾问费。此部分顾问费用仅限于中期招商期限内,即自20xx年 9 月 1 日起,至20xx年 1 月 31 日止,共五个月时间。
3.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招商任务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物业 个月租金额的佣金。
(二)支付方式和期限:
1.前期费,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乙方的前期报告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支付剩余50%。
2.顾问费,甲方于当月5日支付。
3. 佣金,甲方应在同租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并收到租户的租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五、工作费用
(一)市场推广费由甲方负担,但市场推广费不得超过物业总租金额的5%。
(二)乙方招商团队的报酬、保险、工装、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每周检查、督促乙方的工作计划实施。
(二)甲方指定 为甲方的联系人,电话: ,负责就本项目与乙方沟通联系工作。
(三)甲方保证对本合同物业有独家的承租、转租和经营权。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工作所需的基本办公场所和设备、条件,详见附件2。
(五)甲方应当按约定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六)乙方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当月工作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乙方次月顾问费,直至乙方如约完成当期工作计划。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负责制定市场推广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二)乙方自行组建、管理招商团队。
(三)自甲方确认乙方前期招商准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中期招商管理的分月工作计划。
(四)乙方每周向甲方通报本周的工作进展以及下周的工作计划。
(五)乙方确认 为乙方的联系人,电话:负责就本 ,项目与甲方的沟通联系工作。
八、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违约方除全面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外,还需另外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已履约金额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不能完成中期招商任务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中期招商期限可顺延一个月;顺延期内,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当月顾问费。
若乙方中期招商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甲方的顾问费应全部退还。
九、税金
乙方将不负责甲方为此次项目专业咨询服务支付费用的税费,税费部分甲方自行承担。但佣金部分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税金由乙方自理。
十、知识产权及保密
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所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补偿。
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遵守合同保密条款,本项目的顾问服务成果以及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乙方同意甲方免费使用乙方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该项目的商业宣传或广告。甲方需通知乙方并保持商标设计的统一性。
十一、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部分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人: 日 期:
2019年招商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9年招商合同样本
(范本)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人:
甲方:
乙方:
引进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乙方在江西省定南县兴办企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企业规模:总投资,注册资本金:。(注:投资可分期,但所供土地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展期一年)。
3、生产经营规模:。
4、经营期限:年。
5、经营范围:。
二、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
1、乙方兴办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2、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约亩[具体面积以供地红线图(含带征地)为准],土地挂牌底价为5.6万元/亩,土地使用期限伍拾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乙方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并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所涉费用由甲方协助解决。
4、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
5、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以及定南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预付土地款20%即:万元,并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开户名称:定南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帐号:0021010400028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定南县支行营业部。其余土地款应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支付完毕。
2、乙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定南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定府发[
]5号)。
3、乙方须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开工建设,并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否则,乙方不享受定南县的优惠政策。
4、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乙方可自行设计企业厂房规划,但应符合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在建设中乙方如需变更,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6、乙方须办理好环评手续,搞好企业排污处理设施,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
7、乙方生产的产品须以当地注册公司的名义出口或销售。
8、乙方必须保证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乙方所取得的土地需经过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合同其它条款的承诺,并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需的费用进行补偿给甲方。
2、若甲方违约,未能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在江西省定南县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引资单位和定南县政府办各执一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引资单位(公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 项目的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其下属 项目的招商工作交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一、 项目概况及范围
1、项目:
2、乙方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就本项目提供招商服务。
3、有关后期商业经营管理委托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二、合同期限及任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委托项目招商租赁政策
本合同项目相关招商租赁政策,包括租金、租期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制订相关租赁政策,报甲方同意后予以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调整招商政策的权利。
四、 委托内容(指甲方委托乙方):
1、乙方负责为该项目选择租赁对象,包括各种专业店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等,同时将不同类型租户在工程条件上的基本要求以及设施配备情况(包括荷载、卸货、停车、动线走道等各细节方面)提供甲方综合考虑;
2、乙方负责与目标客户安排会面并展开磋商,并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
3、乙方负责全程谈判目标商家,并负责培训招商工作人员;
4、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各商业项目制订招商方案,并具体实施;
5、乙方负责根据市场租金现状,制定招商策略、拟订租赁价格及相关租赁条件,经甲方同意执行后,与目标客户商定合作细则并负责各类租务文件的拟定;
6、乙方在招商过程中,负责协助开展相关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7、协助甲方完成商业规划方案;
8、协助甲方收取租赁押金和租金;
9、其他双方认可的委托事项。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a、在招商过程中所涉及的甲方产业之商家租金,由甲方现场财务主管保管并办理相关票据手续;
b、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c、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2、甲方义务
a.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合法文件;
b.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a.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b.每周与甲方召开工作例会,汇报本周工作及下周工作内容。
2、乙方义务
a. 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商及商业顾问;
b. 根据相关资料、相关条件、相关情况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方案供甲方审核,经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c. 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各项日常招商管理工作;
d. 承担该项目乙方人员的工资等相关费用;
e. 协助甲方与招商客户签订该项目相关合同;
f. 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业绩目标与业绩确认
1、业绩目标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招商面积。
2、业绩确认:以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为准。
八、费用及其支付办法
招商服务费用以招商佣金来结算
招商佣金计算公式为:招商佣金=客户租赁区域前三年平均月租金 х 一个月
招商佣金按乙方配合客户与甲方签定正式合同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
九、其他条款: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互相谅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法院解决。
3.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人:甲方:
乙方:
引进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乙方在江西省定南县兴办企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企业规模:总投资,注册资本金:。(注:投资可分期,但所供土地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展期一年)。
3、生产经营规模:。
4、经营期限:年。
5、经营范围:。
二、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
1、乙方兴办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2、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约亩[具体面积以供地红线图(含带征地)为准],土地挂牌底价为5.6万元/亩,土地使用期限伍拾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乙方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并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所涉费用由甲方协助解决。
4、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
5、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以及定南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预付土地款20%即:万元,并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开户名称:定南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帐号:0021010400028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定南县支行营业部。其余土地款应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支付完毕。
2、乙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定南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定府发[2011]5号)。
3、乙方须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开工建设,并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否则,乙方不享受定南县的优惠政策。
4、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乙方可自行设计企业厂房规划,但应符合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在建设中乙方如需变更,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6、乙方须办理好环评手续,搞好企业排污处理设施,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
7、乙方生产的产品须以当地注册公司的名义出口或销售。
8、乙方必须保证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乙方所取得的土地需经过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合同其它条款的承诺,并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需的费用进行补偿给甲方。
2、若甲方违约,未能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在江西省定南县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引资单位和定南县政府办各执一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人:甲方:
乙方:
引进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考察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乙方在江西省定南县兴办企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企业规模:总投资,注册资本金:。(注:投资可分期,但所供土地原则上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展期一年)。
3、生产经营规模:。
4、经营期限:年。
5、经营范围:。
二、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
1、乙方兴办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2、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约亩[具体面积以供地红线图(含带征地)为准],土地挂牌底价为5.6万元/亩,土地使用期限伍拾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乙方企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并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所涉费用由甲方协助解决。
4、甲方应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
5、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以及定南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预付土地款20%即:万元,并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开户名称:定南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帐号:0021010400028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定南县支行营业部。其余土地款应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支付完毕。
2、乙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定南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定府发[2011]5号)。
3、乙方须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开工建设,并在18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否则,乙方不享受定南县的优惠政策。
4、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乙方可自行设计企业厂房规划,但应符合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在建设中乙方如需变更,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6、乙方须办理好环评手续,搞好企业排污处理设施,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
7、乙方生产的产品须以当地注册公司的名义出口或销售。
8、乙方必须保证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乙方所取得的土地需经过定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合同其它条款的承诺,并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需的费用进行补偿给甲方。
2、若甲方违约,未能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该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在江西省定南县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引资单位和定南县政府办各执一份,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蕴含着大量的涉法事务,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从近年来各地的招商引资实践来看,既有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促进一方发展的成功范例,也有因涉法问题处理不当引讼甚至巨额赔偿的惨痛教训。要提高招商效率和质量,就必须坚持依法招商,在招商活动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水平,具体来说,应当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统筹策划是基础。统筹策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项目规划、利益平衡和权责明晰的过程,没有良好的统筹策划,就不可能有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展开。做好统筹策划,除了做好专业技术性论证之外,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把好四关:一是投资政策关。从产业导向上看,有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投资类,从强制性标准看,有环保要求、安全要求、产业布局要求、资源利用要求和节能减耗要求,因此,在项目论证策划时,必须做好硬件要求和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法律论证,把法律规定融入到招商项目的具体条款中去,对不符合产业导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纳入项目规划。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贴息贷款、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等优惠政策制定上,要重点考虑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原则冲突,各种优惠政策能否兑现,企业之间的优惠承诺是否协调统一,政策投入与预期产出的比例是否恰当等等。在优惠方式方法上,可以考虑按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经济规模、出口创汇、吸纳就业、产业特点等进行分类优惠,切忌相互攀比。二是产权界定关。产权问题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物权法》实施后,政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要依法保护私有物权。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各类产权加以甄别,在产权主体上,要分清楚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个人或者混合所有的资产;在产权形态上,要注意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物权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区别。比如:国有划拔土地与企业、个人房产混在一起,在处理划拔土地时首先要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房产权利。再如: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应由国家统一规划,持续利用,但组成旅游资源的山林、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属于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时就应当充分考虑保护这些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职能定位关。政府要视不同情况,在管理方、合同方、协调方和见证方四种角色中找准定位,准确区分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行政职责和协调职责,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法定义务和协定义务的区别,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越权越位。例如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河南省漯河市政府与广东南强公司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第二条约定:至2001年底如南强公司月用电量达700万度、用工达6000人、年交增值税达2000万元、年产值达6亿元时,市政府将漯河市电厂交付乙方无偿经营使用。合同签订后,南强公司超额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所有指标,但市政府却因无法履行协议被判决支付赔偿款3800万元。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擅自将大型国有企业无偿送给他人经营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也不符合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市场规则。四是投资形式关。投资形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会有所区别,在境内投资则直接适用《公司法》,若在境外投资还需要适用三资企业法,而在商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却经常要适用特许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平台。在具体投资形式上,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也可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形式,还可以采用BOT特许经营、出口信贷等国际通行的方式。
二、磋商谈判是关键。磋商谈判的过程,既是双方相互了解、增进互信的过程,也是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固定的过程。从法律角度讲,谈判过程也是要约、反要约与承诺、再承诺的过程,在这一环节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律人员应当参与谈判,跟踪服务。法律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履行事后审查合同的职责,对于关键性环节的谈判,应当由专业法律人员参与,通过参加谈判,了解动态,真正掌握各方谈判底线和焦点问题,在法律上寻求突破,找到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点。二是优化谈判人员组成。应当明确一名首席谈判代表,一般应以项目策划人员为宜,一切对外谈判口径应由其统一对外作出,法律人员应当配合主谈人员,对于对方要价和我方承诺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论证,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策,形成统一的对外谈判口径。三是法律人员应当与项目策划人员紧密协作。法律人员仅仅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内行,而项目策划人员往往又对法律事务并不熟悉,二者只有紧密配合,才能真正规避风险。比如:某外商投资3亿元建一项目,政府在土地、用电、贷款、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但项目人员在具体投资进度等方面却没有规划,结果外商享受了大量优惠后迟迟不履行投资义务,双方合作失败。再如,某地将机场进行民营化,一外商进入后,很快以航线亏损为由停飞了主要航线,这与政府的招商目的完全相背,最终不得不斥巨资回购,损失惨重。上述两个项目的失败,项目策划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都负有重要责任。四是始终把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放在与项目推介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合同欺诈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优惠政策风险和行政风险,通过谈判、磋商、接触、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进行调查等方式,对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资信实力、关联关系、信誉程度、主要股东和投资人等情况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要防止出现一些外商以投资开发为名,通过政策优惠拿到土地使用证,然后再转手赚取差价的现象以及用不动产进行融资贷款,挪作他用,严重损害招商主体方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合同条款是保障。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签订合同是招商活动的最终落脚点,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在起草、论证合同文本时,要重点注意七个问题:一是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性质决定着不同的合同主体。确定合同性质,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优惠政策或物的出让,应视为行政合同,政府可以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或者是单方作出承诺,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签约。二是文字表述。合同起草应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如某合同中表述:“某项资产交付甲方使用”,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到底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还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如果能够进一步表述明确,就会省去很多麻烦。三是合同形式。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法律责任问题,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力求签订第二种合同。四是协议条款。要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实践中上述条款主要表现为:投资目标气势磅礴,但没有约束和保障机制,能否履行取决于投资商的商业道德;有意规避甚至通过文字游戏篡改已达成一致的条款;在担保、融资等方面设置陷阱;双方权利义务在数量、履行方式上严重不对等。五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的,一般涉及到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商务等多个行政主体,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义务,防止推诿扯皮,如果主合同不能明确,也应以附件形式另附责任部门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六是合同履行方式。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比如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的配置,应当通过公开竞买(卖)的方式进行;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合同,应当进行招投标;对于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应通过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处理。只有严格依法办理,才能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七是法律责任。关键是明确投资方的投资强度、投(融)资期限及对应的违约法律责任问题。政府在优惠政策上可以作出让步甚至牺牲局部利益,但在违约责任上必须有强有力的控制手段,以确保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和一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但由于招商心切,担心谈及违约问题吓跑外商,因此往往不谈违约责任问题,这就需要在起草合同时高度警觉,不能为了早日签订正式合同而放弃投资方的违约责任。
四、依法办事是原则。一是牢固树立依法招商的观念。要始终坚持依法招商,找准推进项目投资与依法依规办事的结合点,善于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规避各种法律风险,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同时,对重大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有必要作出硬性规定,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严格按程序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时限内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防止因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留下纠纷。对于重大项目的决策,更要慎之又慎,做到越是事情紧急,越是任务紧迫,越要严格审查,依法办事,防止仓促签约、匆忙审查留下隐患。三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不断提高依法招商的能力和水平。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相比,招商引资工作的涉法事务难度更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阅历的要求更高,法律政策依据更为庞杂,既有民商事法律规范,也有大量的经济行政法规,同时还有国家政策、单行法规。对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各个部门都有一批专业人员,在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作用的同时,更应高度重视、充分发掘这一人力资源,使其成为政府依法决策的参谋助手。四是加大依法解决招商引资纠纷力度。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政府应当积极斡旋,搭建沟通和解的平台,不能通过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招商引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
1、项目统计口径:除区招商局外,其他各招商责任部门完成的外资进资须为年在开发区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汇进资需附外汇管理局询征函。
3、认定:所有外资进资须经过省商务厅、市外经贸委认定。
二、内资进资
(一)项目统计口径
1、市以外的境内企业投资的500万元以上项目。
2、一产、三产项目以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帐资金作为统计范围,流动资金不能纳入统计范围。
3、二产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帐资金作为统计范围,流动资金不能纳入统计范围。
4、不能列入统计口径的项目:①房地产项目;②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③外资企业项目(依据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认定)。
除招商局外,其他各招商责任部门完成的内资进资须为年在开发区新落户的项目。
(二)项目统计需附材料
1、二产项目(含制造业、水电气业、采矿业等)所需材料(主要参考省办文件规定):①项目合同书。②新办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③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投资为身份证复印件。④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即购买土地的付款发票、购买设备的发票、建筑厂房的建筑发票等的复印件。⑤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用地证明。
若是兼并收购重组项目要另外附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正式合同文件,项目资产转让规模以该文件为评估依据。
2、一产、三产项目所需材料:
(1)对于购买土地经营服务性行业或农业项目的投资企业所需材料:①项目合同书。②新办投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③投资公司营业执照,个人投资为身份证复印件。④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即土地付款发票、建筑发票、设备发票等的复印件。⑤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用地证明。
(2)以租赁场所经营服务性行业或农业项目的投资企业所需材料:①项目合同书。②新办投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③投资公司营业执照,个人投资为身份证复印件。④项目投资证明:购买设备的发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其它说明
区招商局各招商小组负责做好与各对口招商责任部门的协调、联系以及提供政策的咨询、合同文本的审核等工作。
1、除区招商局之外的招商责任部门仅提供项目信息,具体跟踪洽谈由区招商局负责的,项目进资数与区招商局各占50%。
第二条凡引进境、市外资金、设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到**市投资的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市、区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条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直项目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引荐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完成上级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而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五条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300—1000万元或外资40—1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二)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1001—5000万元或外资120—620万美元(含6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7‰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三)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或62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入资金的9‰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方法:
(一)第一次按项目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达30%后,按奖励标准首期兑现引荐人30%奖金。
(二)第二次按外来投资奖励条件,达到项目进展要求的,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后,再按奖励标准兑现引荐人70%。
第八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政府专门设立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谁受益,谁奖励)分别由市、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十条属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引荐人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二条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完成竣工项目1个。项目名称为:华锐玻璃陶瓷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埠子工业园,由本地客商赵志刚投资,计划投资额5000万元,项目占地约18亩,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主厂房一次性开工面积9000平方米,目前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588.975万元,项目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今年2月竣工投产。
(二)完成合同项目1个。项目名称为:市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已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进区合同,项目计划总投资1.2亿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项目用地面积约31亩,规划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厂房13000平方米,附属设施2000平方米,预计2013年6月底前竣工,竣工后可实现年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后,我局迅速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招商引资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招商信息的搜集、上报,以及督促等工作。
(二)落实经费,提供保障。把招商引资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人员外出招商、联系接待客商等。严格落实招商引资“保证金”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缴纳招商引资“保证金”4.5万元。
(三)主动出击,定点招商。局主要领导坚持每月外出招商不少于2次,每季度外出招商不少于20天。安排专业招商人员到北京等地实行定点招商,一季度局主要领导已赴北京、南京等地招商6次。
(四)发挥职能,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国土职能作用,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引资人及埠子国土资源所人员做好服务帮办工作。主动帮助引资单位做好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宜,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土地盘活、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安装等工作,保证企业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做好以引进合同项目服务帮办工作,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尽快开工建设。
局主要领导继续带领人员到外地进行招商,每月不少于2次,同时安排人员实行定点招商。
(一)13个招商引资载体单位。
(二)6个招商分局。
(三)88个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分两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台办、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城投集团,共18个部门和单位。
第二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接待办、市委党校、市委党史室、市档案局、日报社、市教育局、市民委(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容局、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地志办、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管局、市重点局、市征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市立医疗集团、市大桥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公司、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市无线电管理处、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残联、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共70个部门和单位。
(四)8个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市司法局、市公局、市全生产监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考核内容
(一)载体单位考核内容及占比权重。
1.载体单位当年实际到位内外资金数(权重为60%)。
2.当年引进的重大项目数(签订合同),在合同完整年度引进的重大项目开工(开业)率(权重为25%)。
3.当年引进的主导产业项目数(签订合同),在合同完整年度引进主导产业项目开工(开业)率(权重为10%)。
4.相关资料的报送及活动开展情况(权重为5%)。
(二)招商分局考核内容及占比权重。
1.成功引荐6个项目签订合同(至少有1个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累计不少于2亿元(权重为80%)。
2.收集并提供有价值的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全年要求达36条以上。提供的项目线索有明确的投资意向、具体的项目内容、投资者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等,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所有线索需及时报市招商局登记备案(权重为10%)。
3.完成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专题招商活动,负责整个活动的筹备和排(权重为10%)。
(三)招商引资引荐单位。
成功引荐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个数。其中,第一类单位考核要求为2个项目,第二类单位考核要求为1个项目。
引荐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引荐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旅游类、商业地产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5亿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其中旅游类、商业地产类项目合同投资额不包括住宅房地产投资额)。
2.工业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
3.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项目、文化产业项目、现代农业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
4.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业项目及现代物流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营业。
5.软件和服务外包、游戏动漫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且自建的项目已开工,非自建的项目已营业。
6.商贸服务类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或营业。
7.向本系统上级部门计划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当年实际到账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考核时按1个项目计算。
三、考核机构
成立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招商局具体承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参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四、确认原则
(一)项目开工是指生产经营用房地基出地面;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要求已进入装修或设备装阶段。
(二)项目注册地与实施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实施地为准计算到位资金数、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任务。属其他载体单位引荐的,实际到位资金数各按50%计算。
(三)引荐项目凭“两单”确认。即在引荐项目时,由引荐单位填报“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载体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局备案。引荐成功后,由载体单位填报“引荐项目确认单”,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局备案。
(四)招商引资引荐单位、招商分局的引荐项目不能重复确认。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合同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项目注册资本以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
(六)外币按资金到位时国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七)载体主导产业。铁基新材料作为全市主导产业,各载体单位其他主导产业原则上按全市招商引资单位主导产业要求执行(另行发文制定)。
(八)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和项目开工率的确认,另行制定细则。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
各考核对象每月招商引资情况于当月25日前报送,每年招商引资情况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
上述各类资料均应附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按时报送市招商局。
(二)项目审查。
1.材料审查。市招商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考核工作组进行核定。
2.现场查勘。考核工作组到项目现场,查勘项目开工(营业)建设情况,抽查率不低于20%;对重大项目现场查勘率为100%。
(三)综合评审。
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驻外联络处和引荐单位的综合评审采取百分制,按不同的权重进行量化打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四)研究决定。
考核工作组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项设置、奖励原则及奖金来源
(一)载体单位奖项设置。
共13个招商引资载体单位划分为县、区、开发园区、新区4类进行考核,每一类载体单位根据考核综合得分,评选出第一名为一等奖,其他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为二等奖。
(二)招商分局奖项设置。
根据招商分局综合得分,评选出一等奖若干名,其他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为二等奖。
(三)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项设置。
根据引荐单位综合得分,评选出若干个“招商引资贡献奖”和“招商引资完成任务奖”。
(四)设重大项目引荐奖。
1.对各载体单位成功推荐重大项目落户其他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2.各部门和各单位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3.个人(含市外人员)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经认定后,每年评选出“重大项目引荐奖”。
(五)设招商引资优秀策划奖。
奖励对象为成功落户我市的重大项目优秀策划个人、集体和咨询小组。
各载体单位、招商分局和引荐单位,须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方可参加评先评优。上述奖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及奖金来源另行制定细则。
(六)设招商引资优秀个人奖若干名。
七、其他
(一)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被考核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招商引资,或由政府牵头设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预防了投资风险,化解了投资疑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开辟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09年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推出的十二项改善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吸引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服务具有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杂,不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报送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动参与;而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仅能通过介入个案为本部门提供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不能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需要统一调配和有效管理,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招商引资面临的各种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与招商引资不深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认为法律服务介入是在找麻烦、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法律资源介入少,不能广泛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谈判,跟随洽谈活动,往往造成谈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资的风险不能从谈判环节即予以较好控制;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乏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真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难以预防投资诈骗和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甚而导致项目引进后不能按约履行;
3、在合同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通用条款,由于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合同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乏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同进行深入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在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进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进行跟进,对重点工业企业创建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均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不够,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请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势必造成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入企业提供的后续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行讲座。例如,《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进行集中的宣讲,这样的服务形式具有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取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统性,不能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势必造成服务范围的局限性。引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导致其在提供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具体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决定其不可能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广泛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涉及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建立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门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构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确保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业性强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有利于整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充,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的现状;有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打破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分散、被动服务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牵头设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关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门 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接受服务,也有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从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
3、有利于系统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前为企业预防风险
政府提供的整体法律服务,有利于组合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特别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组成
为招商引资提供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范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推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定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淘汰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开展诉前引导、指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拓展,对引入企业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入企业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定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相关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含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盖上述已有人员,并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指定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接触最多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为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入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避免。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出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明确的合同,严防投资目标大但没有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引进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前预防风险。服务方式可以采用:
被动,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提出请求时,法律服务介入并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入企业的法律需求,根据其需求安排服务。
系统,即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进行系列讲座。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同订立类等,对企业进行提示与指引。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设法律服务专线,召开专家现场分析会等方式为引入企业提供服务。各种方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保障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共同选拔,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兼职、非常设性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成效给予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确保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须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确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确立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制度。由政府对牵头组建的部门、成员选拔、职责、章程、奖励办法、退出和淘汰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文件,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良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入并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其服务模式的确立,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不断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一条为加快平坝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黔中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三条项目接洽。客商到平坝考察洽谈,引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报告,由领导小组会同引资单位牵头组成洽谈组,负责跟踪洽谈工作。重大项目的引进,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项目资料审查。与客商进入实质性洽谈前,必须对洽谈的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项目属特许行业类的,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初选址;重大项目或重要地块的选址需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确定。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六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符合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各类强制性指标的有关要求(煤矿等采掘业除外)。
第七条项目投资企业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在平坝县境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八条入驻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除外),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每年亩均税收2.5万元以上。
第九条符合行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四章合同约定
第十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规范合同文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以下具体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审外,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报县投资促进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县投资促进局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由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
第五章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用地的出让可根据不同的出让年限采用招拍挂方式。
第十五条用地企业应在实际供地之日起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试投产,二年内投产。若未按此时间建成投产,可按照投资协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约后先交纳每亩5万元土地征用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办土地证时再补交6万元办证费,企业最终地价以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纳税平均数计算,即: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由县财政结算后返还,下同);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12万元(含10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5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5万元/亩收取。
第十七条在平坝县境内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2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年稳定就业人数2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3—5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3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1万元/亩收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企(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等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在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企业与申请填报的情况是否相符。
2、实际投资额与审批确认的投资额是否相符。
3、是否达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欺瞒行为。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
1、由项目单位(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原则上所提供材料为原始凭证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2、对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提出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八章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