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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时间:2022-05-29 1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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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第2篇

关键词 特种设备;设备检验;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2-0254-01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特种设备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复杂,使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面临着新的挑战。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有利于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实现安全生产。为避免由于特种设备引发的安全问题,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如何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当前特种设备管理关注的焦点。因此,探索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进行了初步探讨。

1 概述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

随着特种设备的生产数量和使用规模越来越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如下:

1.1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内涵

特种设备本身就是一种涉及到人们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验的主要危险源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源、电接触、静电、登高作业、机械损伤、物体打击、挤压、剪切、跌绊、进入设备内窒息或火灾等,使得特种设备的检验本身就是一项高危工作。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为特种设备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有利于消除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与安全管理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1.2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具体说来,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要把握好以下五点,一是严把特种设备的准入关。重点抓好特种设备的引进,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首选国家知名产品;二是严把特种设备审批关。在特种设备管理中,关于特种设备的安装机制,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装。三是严把特种设备检验关。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必不可少,安装单位安装项目完成以后,要进行特殊设备的验收检验工作。四是严把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关。特种设备人员素质也是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的维修、操作、指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 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安全法制管理薄弱、安全管理机构缺乏和安全检测手段落后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2.1 安全思想意识缺乏

特种设备检验中安全思想意识缺乏,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特种设备检验中,一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忽视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简单地把安全等同于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在进行具体的设备检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效益和数量、轻安全的思想,这都是由于特种设备检验中缺乏安全思想意识造成的。

2.2 安全法治管理薄弱

安全法制管理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一般来说,在安全法制管理方面,特种设备的检验和安全管理,由于安全法制管理薄弱,混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性质的现象较为普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不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是法制缺位的体现,因此,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2.3 安全管理机构缺乏

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机构缺乏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在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中,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空缺,使得特种设备检验安全责任制无法得到落实,尤其是检验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的缺失,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无法及时处理。

2.4 安全检测手段落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检测手段落后,使得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陷入困境。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特种设备领域,特种设备制造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大多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检测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仪器检具上,不能满足特种设备发展的需要,加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当前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瓶颈。

3 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针对上述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3.1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

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是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安全思想意识缺乏的关键。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意识方面以先进的理念统领安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作为保障安全为己任、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弘扬以人为本、重安全、知安全、会安全的特检文化,成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模范。

3.2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

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也是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中,应营造安全发展的法制环境,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而言,检验机构必须适应全社会安全法制环境,以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员工的综合性职业安全健康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为手段,切实提升检验安全的工作水平。

3.3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

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就是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安全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应当将检验安全能否得到保证纳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基本条件,结合法律法规和其申请检验项目的特点,明确具体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要求。要组织力量尽早制定通用及专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规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主要危险源辨识、风险识别、风险控制技术标准,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两者缺一不可的体系建设导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追究措施,实行特种设备检验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公告。

3.4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

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也有利于推动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兴检”,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积累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经验是科学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的宝贵财富,要在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改进行政许可设定、完善安全技术规范、有效实施安全监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履行技术保障的同时大力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特种设备的制造技术日新月异,特种设备新工艺的出现,对特种设备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具备高素质的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人员,因此,积极开展对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也必不可少。

4 结语

总之,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以先进理念统领安全、以法制监督管住安全、以规范行为保障安全、以改革创新促进安全,不断探索解决特种设备检验与安全管理问题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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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光福.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09(06).

第3篇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版权所有(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在年底前我市特种设备实现网上动态管理,并入杭州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网络,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市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之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明确一至二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乡镇质监员兼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平安州”建设,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基础,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到年底,建立健全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村(社区)三级上下贯通、联动协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的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格局。

(二)到2015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隐患预防能力明显提高,最大限度控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1.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和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排查、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同时,各镇乡(街道、潘火)应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安全协管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2.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强化证后监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公告等制度;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三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3.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分析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义务,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所在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二)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1.完善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制订、完善政府层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考核机制,年,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逐步提高考核权重。

2.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区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形成信息联通、工作联动、部门联合的工作格局。

3.健全监管网络机制。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妥善协调基层质监站(所)和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工作关系。到年底,健全以一线专职监管人员为节点,由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

4.强化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现场巡查能力、隐患治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应急应对能力。

(三)规范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建立“企业全面负责、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日常检查、部门依法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危险性大、治理难度高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区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分级挂牌督办,切实加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力度,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重点监察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做到安全监管计划科学、处置规范、整治到位,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在规范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实现违法行为查处与隐患治理封闭的有效统一。

3.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在完善市、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三级共建共享的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平台的应用,及时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状况,提高信息共享度,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4.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实施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建设。年,重点对电梯维保、气瓶充装企业进行分级、分等评价,并逐步扩展到其它行业。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高层住宅、商务楼宇电梯的安全监管。

5.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必要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质监、安监、经信、住建、旅游、贸易、教育、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5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 落实 安全监察

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和施行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都起了极其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1.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1.1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总体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管理(或专、兼职安全人员)部门监督管理。

企业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按分线负责的原则,安全管理部门对组织机构、人员、采购、使用、日常运行、档案、应急救援等全程设施监督。

1.1.1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模型

1.1.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1.1.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应当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从事特种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1.1.4复审: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b.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并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1.1.1.5体检:

每四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防止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1.1.2使用特种设备单位采购模型

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b.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c.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d.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告知。

1.1.3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安装、使用模型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以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存档。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1.1.4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日常管理模型

a.使用部门应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b.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d.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得带病操作;

e.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1.1.5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管理模型

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档案应相关规定,健全档案。

1.1.6特种设备报废模型

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

1.1.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模型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应在企业综合预案下建立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单台特种设备建立现场处置方案,当发生较大事故不能处置时,应与当地应急机构或地方政府联动,最大限度减轻事故损失。

2.强化政府对特种设备监督

2.1我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本法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地区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

2.1.1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规定

a.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b.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

2.1.2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方面,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微观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

2.1.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2.1.2.1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a.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效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b.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e.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f.组织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2.1.2.2建立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a.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b.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1.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b.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c.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2.1.4监督检查的内容。

a.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b.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2.1.5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主要是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主要是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公园等。

3.特种设备单位安全主体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督关系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上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责任感,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企业自觉守法,反对 “三违”, 特别是要杜绝违章作业。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者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越权,也不能不作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第6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促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照《特种设备评分标准》的要求做好主动申报、主动建章、主动培训、主动消缺等工作。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按照市政府的总方案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2012年起,组织对企业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全市不间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第一步: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2009年1月----2009年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省政府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个方面”7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300分组成(《级别评定标准》可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

我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在《级别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就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方面制定了《××市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评分标准》)。《特种设备评分标准》也采用“千分制”,共分7个大项32个小项,其中将特种设备安全未经注册登记、未定期检验合格、使用土制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和当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五项作为否决项,评定为c、d级,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冶金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到位的单位,此次级别评定应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6.3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评为d级。(《特种设备评分标准》可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

《特种设备评分标准》不单独作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定标准,只作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中一项评定内容。若相关行业《级别评定标准》没有制定此项评定内容,但有些企事业单位又确实涉及到,则评定为“b级”以上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综合评定得分也要相应达到700分以上,也可将此项内容单独评分后与该企事业单位其它项目综合得分相加,取平均值作为级别评定分值。

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级别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岩市安委[2009]17号)第四条“相关部门配合问题。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供行业主管部门级别评定时作业评定依据。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不能高于监管部门所认定的级别。”的规定,如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被评为c级或d级的,则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不能高于c级或d级。

各县级质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的宣传发动,在6月底前对乡镇和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组织一次培训,讲解如何应用《特种设备评分标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评级。重点解决因协管员对特种设备业务不熟(尤其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梳理分清等)而导致对《特种设备评分标准》漏评的问题。

级别评定工作按省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县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政府实施方案赋予的职责“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工作。

1、自查自评: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和《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分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县、市)行业主管部门。

3、复核确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拟确认为a、d级的,报倒级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应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市政府安办。

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国资委控股企业)、××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市行业主管部门拟确认为a、d级的,报市政府安办确定。市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政府安办。

各级质监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检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五个否决项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各级质监部门直接评为c、d级并函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及行业评定主管部门。

(二)第二步:分类整理(2010年1月----2010年10月)

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1、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特种设备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督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市属以上企业、××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其余企业由县级政府挂牍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和监督检验,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市属以上企业、外资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分类整改工作,由市质监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第三步:考核验收(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完成)

从2010年11月开始,市质监局将对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没有实现目标的,限期补课,逾期仍没有实现目标的,将严格按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并由市局派工作组进行督办。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符合到省质监局规定的使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企业,不存在c、d级。

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基本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个明显提高”:即使用单位主动登记和报检明显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明显提高、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率明显提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四、约束措施

(一)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评定为c级的企业,质监督部门取消其评名牌产品资格。

(二)按《特种设备评分标准》评定为d级的企业,质监部门暂扣其相关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限定整改期限并挂牌督办,在整改期内仍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未开展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活动的县级质监部门,确定为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单位,取消其质监系统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职责分工

由市级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组织评定、复核确认和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原则上由市局派员或委托所在辖区的县级质监部门协助参与。

由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组织评定、复核确认和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质监部门或委托乡镇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协管员协助参与。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地政府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行动要求,确保每年至少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到位,并将重点单位的安全级别评定等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以此为契机,以政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活动为平台,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通过手机短信编辑举报内容发送到10657300199),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市质监局决定成立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张家勇任领导小组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检分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开展“三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落实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将列入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即要严格标准、不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借机设卡刁难企业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化工行业、气体充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及重要部门的电梯使用单位列为此次活动的重点。

(四)加强协调。开展此项活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各级质监部门要深刻领会市政府“三年行动”精神实质,切实遵循工作程序,找准工作定位。切实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单位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的复核确认,检查、指导督促工作的落实。质监部门虽然不作为一个行业来组织企业的评定工作,《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只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其中一项评定内容,但它的重要项具有否决权。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和参与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级别评定工作。

第8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 检验 安全 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加强管理特种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我们通过对检验工作及其安全管理方面的详细分析,指出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一、将特种设备检验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统一起来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特种设备具有双面性,它既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收入,也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所以,企业和特种设备作为两个不同行业之间的两个不同主体,把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促进、依赖、彼此发展的融洽氛围。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工业化产业不断调整,所以就造成特种设备不断增加。同时特种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增加。身为特种设备的检查者来说,应该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到认真检查;身为被检查的单位,应该积极配合检查者进行检查工作,并且要认真听取检查的意见。我们所说的特种设备所带来的危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设备自身的质量,设计的不足,材料不过关等问题;设备以外的因素就是在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的过程中,工作不规范,违规作业等。想要确保特种设备自身的安全,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就应该积极的发挥监察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机构的主要职能。从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就是:企业在引入特种设备时应该首选国家的知名品牌,且设备的制造单位是经过相关监察部门许可的;在特种设备进行审查的时候要把好关,相关安装部门必须要有国家颁发的安装资质。同时其安装技术质量要通过审核;严格检验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要经过技术检验单位进行依法检验和验收;对于进行安装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这些人员具有合格证书以后才能进行安装工作。只有从特种设备本身和能够造成危害的外界因素出发,才能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实现特种设备和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特种设备机构主动定位成为特种设备安装服务

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来说,服务意识淡薄是其最大的弱点。所以,这就影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发展,想要不断发展就务必要树立主动服务的思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后需要提供一份具体的检验报告以及在检验时出现的问题和整改策略。尤为重要的就是整改措施方面,对于检验人员来说,要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念就是为被检验单位服务,同时倡导发挥“五大员”的长处:为了加强学习意识,细心仔细的为被检验单位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即“宣传员”;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必须公正无私的为被检验单位做好所有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即“检验员”;加强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积极主动的替被检验单位做好与之相关的业务工作,即“服务员”;加强安全意识,细心认真的帮助被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并且给监督部门提供报告,即“报告员”。检验人员必须要用这些切实有效的办法,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做好准备,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才能为检验工作开创一个新格局。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责任重大

根据相关监督部门的统计,所有被纳入检查管理的特种设备只占全部特种设备的85%,有一少部分的特种设备现在还处在一个检验盲区。这就给安定的社会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其根本原因在于,第一、有些企业本身高层不重视安全问题,缺乏安全意识就造成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忽视,没有把安全问题落实到底。第二、一部分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中的某些相关负责人缺乏法制观念,他们不能意识到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他们甚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很反感,这就给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第三、对于租赁的特种设备只使用不注意保养,往往想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所以就产生了设备拼凑,来规避检验等不良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能很好的遏制,就会威胁以及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所以说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是一个责任重大的工作。因此,应该尽快的摆脱这种状况,就需要政府来加强控制,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其中。

四、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

1.加强检验工作者的安全意识

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来说,其中包含着很多安全问题,所以进行安全意识的加强工作,是有效规避安全问题带来的事故的方法。当检验人员的安全意识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对其实际的检验工作进行约束。另外还要加强对检验者实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知识,培养他们的专业知识素养。

2.加强对安全的规范工作

对于特殊设备的检验工作来说,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最显著的就是安全技术以及安全管理方面。检验设备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检验者在进行工作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的考虑比较安全的服装、工具。如果检验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就不能允许其进行检验工作,所以就务必要做好安全规范工作。

3.检验操作需要加强安全规范

特殊设备的检验工作是有针对性的,所以在进行检验时应该选择定向检验,不允许人员跨设备检验,这会造成很严重的事故,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出厂检验,我国对于特种设备的质量是有严格控制的,所以设备本身应该要符合国家的统一标准,对设备进行安全检验是安全管理的前提。

五、总结

根据本文我们得出:特种设备在管理上有其特殊性,同时在检验时就存在很多的安全问题。另外,想要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就务必要加强检验工作者的安全意识、管理体制以及检验操作。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

参考文献

[1]袁伟.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0(6).

[2]陈英红.解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安全要求[J].特种设备安全技术,2007(3).

第9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政府机关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公众安全和国家利益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监察等活动的总和,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监察机构、监察体制和监察人员是执行监察工作的要素。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时,要立足国情,以人为本,建立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现代管理与科技水平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度的建立依托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经过多年实践的探索,从1982年颁布实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到200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再到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反映了“从严处理”的客观需求,体现了“高效统一”的管理原则,强化了“技术支撑”的法定作用,明确了“各负其责”的管理思想,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操作性强,为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有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市场准用制度是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保养和改造过程中,对实施单位进行资格验证,而且在部分产品出厂时实行安全性能的检验。

3 监督监察制度

监督监察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从特种设备的安装到改造过程中,进行一体化的监督管理,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对于出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及时监察发现,并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还要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技术支撑及后勤保证等,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找出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

作为特种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大国,中国具有很高的特种设备拥有量,据调查统计,中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达两万余家,特种设备数量近几年以每年30万台的速度增长,平均涨幅超过8%。

目前中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安全监察、检验机构逐步健全,并且实现了依法行政的全面实施。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特种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2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的层次还不够高,监督力不够,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缺少专门法律,许多规定还没有形成标准、完整的法律规范;法规内容不够完整,对某些特殊环节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健全,许多规定事项由“部门文件”形式发出;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缺少事故分析和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2)依法执政力度不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方式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随意执政和违法行政现象严重。在进行安全监察管理时经常出现部门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情况,模糊了行政责任。违法不究问题普遍,安全监察人员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薄弱。

(3)投入经费少

目前国家和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费投入有限,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足够的经费和物质作保障,所以无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现场督察;为了节约投入,企业对人员的培训、设备的维护、应急预案的设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4)安全科技水平相对落后

我国的安全科技水平还不能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的需求,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投入方面仍然不足,信息管理技术、检测监测技术、寿命预测与评估技术、风险评估技术以及监控预警系统和应急技术水平等有待提高。

三、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所以必须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安全监察工作。

首先,完善法规法律体系。构建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以及安全评价体系,夯实依法监督、有效监管、科学监管的基础,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所以管理者要落实三方安全责任,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于主要的安全保护装置要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对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检查和排除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与普通设备一样,特种设备需要在一定的工作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所以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使用规则。此外,特种设备还需要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其中包括简单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专业的维修和养护,结合设备的特点,确定维修保养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和养护。

最后,国家和企业要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意识,加大投入,确保安全监察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

结语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国家要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完善立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要规范执法,不断在创新中进取,积极推进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10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imary mode of enterprise security management from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special equipment and proposes solutions.

关键词:铁路;特种设备;管理;分析

Key words: railway;special equipment;management;analysis

中图分类号:X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2-0143-01

1现场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②安全管理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对待特种设备仅凭经验处理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③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产生直接影响,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人。④基层单位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2集中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问题

2.1 从基础管理入手,深入抓紧内部管理关键部位在日常安全管理实践中,管理干部需要增强安全危机事件的事前预警能力的修炼,以未雨绸缪的超前意识,多从现场管理入手,纵深假想问题,积极完善制度,查究落实,堵塞漏洞,消除问题,达到从源头上斩草除根,破坏事故隐患滋生的温床,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以确保各种假设不成立,把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燃。

2.2 从管理干部思想入手,树立安全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在安全管理中需要管理干部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充分认识到安全无终点,戒除松懈和精神状态,防微杜渐,见微知著地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层次认知。结合安全生产规律,严格树立精细化管理思想,抓小防大,注重过程控制,把本部门、本岗位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牢牢把管理工作全过程覆盖到具体的安全生产中,尽力消除管理中的盲区、空档和缝隙。

2.3 从干部工作作风入手,营造管理干部全心全意抓安全的氛围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戒除工作中虚浮行为,建立极端负责、高度敬业的管理心态,认真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富有成效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整治、检查活动,真正减少安全管理中的形式管理和做秀管理,实现有效管理。剔除管理中得过且过的意识,根除瞒小推大的不良行为,营造管理干部聚精会神抓安全的良好管理氛围。

2.4 从联劳务实入手,合力共为铁路安全生产服务要牢固建立车、机、工、电、辆等站段协同作业的大安全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利益关系,尽心树立为全局安全生产服务的意识,减少各自为政地参与安全生产。注重各项工作的紧密协调和有效衔接,并畅通信息反馈,加强工作交流,教育职工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全身心投入安全运输生产实践,努力开创干部职工同心尽职责、群情保安全、合力创成效的良好局面。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几点意见

3.1 强化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①制定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授权单位发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和审批意见等收集齐全。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装总体竣工验收。验收前,档案管理人员应了解设备安装及设备实际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讲解档案归档要求。为保证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及时、完整,基层单位应坚持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如果不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就不予验收的管理手段。通过制度规范和经济约束,确保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②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基层单位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明确规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搞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使用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在用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历次检验报告等,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第11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0引言

特种设备主要是国家认定的,在应用过程中极易发生事故,且事故造成损失重大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例如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压力容器等。在实际工作中,油田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度,不断加强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尽可能的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从而推进油田企业的健康发展。

1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应用现状

特种设备是油田企业中运用量较大、运用范围较广的一类设备,包括钻井悬吊工具、井口装置、抽油泵、抽油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非常规设备等。在石油勘探开发中的诸多工作中,特种设备都实现了有效运用,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但是在当前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安全事故,例如仅2015年,我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高达257起,其中,造成278人死亡,300多人受伤,经济损失十分严重。特种设备本身具有危险性较大、易引发事故的特点,再加上石油勘探等油田相关行业也属于高危行业,因而安全风险更高,油田企业必须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而实现设备的安全应用。

2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

2.1法律规定落实力度不足

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力度不足的情况,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的宣传上,存在一定的死角,实际工作中多按照原有标准要求工作,未能将安全管理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对此,油田企业还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1]。通过专题讲座、公告板、张贴标语、提供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员工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充分认识。并充分发挥企业领导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在企业领导带领下,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学习,使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实现法律规定的有效落实。

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及台账不规范

一些油田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建立规范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台账,一些资料没有得到及时的存档,导致特种设备改造资料不完整。同时,在当前管理过程中,未能实现对档案和台账的统一管理,资料较为分散,应用和查找都存在较大难度。一些独立核算子公司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汇总明细、档案建立流程等,也导致一些档案缺乏规范性[2]。另外,油田企业所运用的特种设备中,会引入一部分进口设备,其各类标识、说明书等都未能运用中文,这也给企业进行台账管理、档案建设等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油田企业还应严格遵循《特种设备安全发》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并对档案内容、档案建设流程等进行规范,实现档案的统一管理。并要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能够对特种设备档案进行统一监管、存档,对于资料不完整的档案,部门不予验收。同时,要求当前管理部门能够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准提管理,对于确实部分资料应进行查找归档,若是资料确实无法找回,则应通过其他方式对档案进行完善。

2.3忽视特种设备维护工作

部分油田企业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工作并不重视,完全依赖安全管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缺乏自身检验监督意识,检查整改不认真,再加上一些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养不足,导致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还在使用,甚至一些报废设备也仍在使用。对此,油田企业还应将特种设备维护工作纳入企业日常重要工作任务中,坚持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修改造。例如将部分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移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分开改造[3]。或是对所有其中设备都增加设置过载保护装置等。通过对设备的改造,提升设备的安全性。同时,应加强老旧设备更新工作,引入安全性能更加良好的设备。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避免问题并未得到及时处理或是一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情况出现。并提升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力,通过定期培训、交流会议等的开展,提高人员业务素养,培养其职业责任感,从而实现油田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3结论

特种设备是油田企业必备的一类设备,且在所有应用设备中所占比例最大。特种设备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因而,要求油田企业能够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针对当前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落实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及台账不规范的问题、特种设备缺乏保养维护问题等深入分析。并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工作人员素养的培养等,提高企业整体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岩,赵宏鑫.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4,11(22):177~178.

[2]张领,施月涛,张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11,5(17):47~48.

第12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意识

中图分类号:X9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49-02

1 特种设备概念的提出及全国事故态势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颁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前的2002年度全国注册特种设备292万余台,当年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35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伤亡率0.025人/年百台。到2006年底全国注册特种设备达到355万余台,当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99起,共死亡334人,受伤349人,伤亡率为0.019人/年百台。2009年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08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全国特种设备事故率连续第九年下降。2008年全国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数量达到521.11万台,比2007年增加17.5%。去年全国特种设备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为0.74起,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82人,同比(2007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伤亡事故256起、死亡325人、受伤285人)分别下降8.6%、8.9%,完成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全系统共排查隐患治理单位291499个,发现事故隐患225064项,已整改205208项,整改率91.18%,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为87.65%。

尽管2008年全国特种设备事故率依旧是下降趋势,但与2007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增加20%,受伤人数增加了62%。起重机械、电梯、锅炉事故呈高发态势,占事故总数的40.7%。其中,锅炉和电梯的事故起数上升最大,主要是小型蒸汽锅炉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环节事故上升。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特种设备事故有所下降,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特种设备事故率仍高出5倍至6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 淄博市特种设备现状

淄博市在用特种设备有5万余台,其中单台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1400余台,数量和危险程度均排在全省前列,近几年,经过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技术把关和使用单位的共同努力,基本上没有发生特种设备死亡事故,实现了特种设备无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全市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全市人民提供了安全生产和生活保障,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安全形势来之不易。但部分特种设备仍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仍不可掉以轻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尚不落实,部分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没有按时申请检验,还没有被纳入到日常监管中来,如去年在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定期检验友情提示的情况下,按期报检率仅为30%左右。三是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就上岗,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不了解,违章作业。四是安全监督力量薄弱,力度不够,安全监察不到位、执法随意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仍存有死角,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在部分领域中仍然存在。

2006年底,淄博市对全国5年来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发现,由于非法生产和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占事故总数的29.7%。因此,依法从严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也是做好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工作的前提。从严对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执法: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是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四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充实监察力量,使监察覆盖面达到100%;五是依法加大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六是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操作、管理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七是要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养成按时申请检验的习惯,对不按时申请检验或拒检的设备,该判停(废)的必须判停(废),该罚款的必须足额罚款,做到执法从严,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切实保证国家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

3 具体措施

为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千方百计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率,相关机构和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创新工作模式,从严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按时报检,定期检验,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3.1 依法行政,加快《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步伐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历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从此拉开了我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的序幕,逐步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3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2003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1982年2月6日国务院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颁布,更加全面地规范了特种设备的管理,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

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以来,从特种设备安全现状来看,虽然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大、分布广、增幅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总体还不够高,处罚力度不够,从近几年出现的特种设备亡人事故看,多数事故是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的。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不能完全有效地适应安全生产、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急需将此《条例》上升至专门的法律(据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起草工作已于2006年底启动),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3.2 抓好特种设备的按期检验,提高特种设备的定检率

由于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和安全附件失灵(或不全)造成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26.5%。因此,对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的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手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探索检验工作的新模式,以提高检验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抓好特种设备定检率需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重点把好十个环节。

(1)把好催检环节。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年度检验计划,分门分类制定月度检验计划,提前对用户实施书面、电话、现场“三步催检”,并建立催检台账,确保到期设备提前做好迎检准备。

(2)把好报检环节。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做好受理用户报检工作,并根据用户申请的检验时间做好登记,便于及时下达检验检测任务。

(3)把好计划环节。检验检测机构应每月将应检数与实施“三步催检”后的用户报检登记情况结合起来,并下达给检验部门实施检验。

(4)把好落实环节。检验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月度检验计划,对未报检的单位再进一步催检,并及时编制和下达本部门定期检验周计划,保证台台有安排,另外及时与各个区县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做好沟通交流,在各部门分别催检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些联合整治活动,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把好检验环节。检验部门根据人才资源情况,按计划规定的地点、时间、要求到达现场,按检验规定的标准、规程实施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科学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做好检验现场中的三确认(即现场确认在用设备是否已注册、现场确认在用设备检验是否未逾期、现场确认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三到位(即检验部位、检验项目、检验比例三到位),发现没有注册、未按时检验(含安全附件)、无证上岗者应督促其落实,并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6)把好检验隐患闭环管理环节。检验员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立即分类签发检验意见书告知设备使用单位,书面提出整改期限,对按期整改完毕经确认达到安全规定的出具合格报告,否则,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向监察机构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对现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在告知企业的同时,立即上报当地监察部门,做到有发现、有反馈、有治理,实行隐患闭环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把好检验报告书的出具环节。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保证原始记录和送审报告的质量,提高报告的一次通过率。

(8)把好检验报告的发送环节。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分类,建立检验报告的发送台账,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标牌发送至使用单位。检、收分离,即在检验机构内部实行检验与收费分离,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时先行交费,检验部门再按计划到设备现场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报告也应由收费部门发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检验工作质量。

以此同时,要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必须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的关系,严格按国家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对在用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确保定检率达到100%。

违规使用是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事故244起,占事故总数的79.5%,表现为使用非法设备、管理混乱、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等,尤其集中发生在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中。

3.3 加大培训、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由于操作人员误操作发生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5.7%。因此,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安装、维修、改造、操作、管理人员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安装、维修、改造、操作、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