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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时间:2022-04-16 08:5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管理机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管理机构

第1篇

关键词 总承包 前期 安全管理

在如今建筑业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环境下,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以其一体化、集成化的特点,在加大资源整合、提高生产效率方面的有力优势,逐步顺应当今工程建设行业发展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成为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的首选模式,受到目前国家、社会、行业的极大关注而不断引用并优化。然而因模式变化带来的安全管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该模式的优化发展。此模式下,分部分项工程较多,水、电、暖、土建等专业高度集中,分包队伍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大,各地方安全管理政策文件存有较大差异,给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难题。为此前期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的建设完善尤其重要。

1.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是一项全方位的管理过程,涉及专业繁多,分部分项工程点多面广,工程项目总承包尤其如此,单一的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机构,无论从时间、精力、专业技术等方面无法全面胜任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造成工程项目因人为因素而出现的隐患。因而一个专业配备合理,设置齐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由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工程师及项目所有专业负责人共同参与,从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共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达到全员参与,专业突出,齐抓共管的目的。

2.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是组织活动开展的首要规范条件,一项完善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规范组织及参与组织的人员的行为,通俗而言,制度需要告知组织及其人员如何规范的实施行为,如何运行,其范围如何,其程度如何,是否符合等。

工程建设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鉴于其安全责任的负总责原则,其制度制定需要包括的范围、层次、深度如何确定?

工程总承包作为建设项目管理责任的主体,单线管理上与各分包单位唇齿相依、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多线管理上是各分包单位之间协调、管理、督促的纽带,总线上需要全面顾及项目整体安全环境的保证,安全制度的建立据此展开。

2.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2.1.1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工程总承包现场同时针对项目本部及分包单位的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是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纲领性文件及依据,规定中需要明确项目本部在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应该制定哪些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制度的审批、执行、修改程序及其实施范围、有效期限等;同时也明确提出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必备的安全条件,针对施工行为所必须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对各种制度符合与否的奖惩措施。其制定报批程序为:项目部负责编制,总部审核、批准、备案或提出意见返回项目部修改,项目部实施,如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需要修改,修改程序遵照报批程序。

2.1.2 项目现场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发生,减少参与组织活动人员伤亡、财产设备损失、环境损害并恢复组织活动环境的重要措施。

介于上述原因,项目现场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无需具体针对具体事项,但需要对其附件即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起到方针、政策上的指导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适用范围、依据、构成体系、原则、工程项目概况、主要风险分析、组织机构、预警原则、响应程序、人员职责、后期处理及该预案的保障措施等。编制时应重点关注其目的、适用范围,构成体系、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针、政策性规定,为其余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必要的依据。其编制、审核、批准、执行、修改程序遵照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程序,评审方法参考《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进行评审。

2.2单项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具体针对项目部某种组织活动所定的安全管理守则,制度中需要清楚明确该制度针对事项,实施人员,以及具体操作细则等要求。其编制、执行等程序为: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工程师制定,项目部全体会审,项目经理批准执行,并报总部备案管理。

2.3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具体针对某专项组织活动、施工行为所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其重点要求参考国家法规、行业标准、部门文件等资料,要求编制严谨,符合规定,数据精确,操作性强等。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留存;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可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留存。

专项安全管理制度中施工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应重点参考行业标准,严格声明其中需要明确的数据和要求、依据的标准、和具体操作程序进行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参考国家法规、行业标准等文件资料,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格式编制,同时充分分析某组织活动或危险的状态,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后果及不同级别、状态下的应对方式,明确事故应急组织单位、响应程序、处置方式、现场恢复方法,并说明该应急所需的资源储备及储存场所和使用方法等。

现场处置方案由于针对较为固定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其制定应根据设施等的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要求更加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做到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施工专项安全管理制度、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执行等程序参照单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报总部备案管理,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方法同样参考《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过程记录留存备案。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水利施工;水利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一、 引言

水利工程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当前水利施工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需要将安全管理理念深入到工程内部,以切实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完成。笔者通过对当前很多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后发现,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安全意识有待提升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在对这些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 当前水利施工企业面对的突出安全问题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确

虽然当前我国很多水利施工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是普遍存在着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确的现象。有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将安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进行合设,并没有独立的职能发挥。甚至还有一些水利施工企业的机构有名无实,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并不能将安全管理的职责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是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高,而且安全责权划分不明确,使得安全问题在水利施工中被边缘化,及时发生了安全问题,也会出现反应迟钝、应急措施不力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管理机构进行健全,明确每个相关人员的责权。

(2)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

当前很多水利施工企业普遍还存在着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水平低,安全技术措施流于表面的现象。虽然水利工程自开始招标起就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但是水利施工企业还是习惯流于表面,以应付检查为目的,更没有对其中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另外,随着水利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企业都将重心放在获取的利润上,仍然采用着传统的安全粗放型管理理念,在安全管理方面,舍不得增加投入,存在着侥幸心理,甚至对于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都不舍得投入,更不用说提供安全保障,种种这些问题都给水利施工的进行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对水利施工企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对实际的情况来看,很多施工企业都无法真正做到这一条。在很多水利施工现场,安全员通常都是由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兼职,无法及时、有效发挥去其该有的职责。正是由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才造成施工安全员只是流于表面的检查而已,无法真正深入对水利工程安全性进行检查。同时,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待提升,也是当前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使得它们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麻痹大意,无法真正将安全理念融于施工过程之中。

三、 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面安全管理

针对当前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安全管理理念深入到企业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首先,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水利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并将责权明确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人身上。具体来说,安全职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从企业决策者、部门负责人、项目班组到一线施工人员,都要明确安全职责,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切实感受到安全生产的压力,从而更加关注自己身边的安全,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其次,对于安全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提高执行力,让安全管理覆盖到水利施工的每一个角落,不留空白,从而有效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人员的安全管理。

(2)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增加安全管理经费

针对很多水利施工企业将安全技术措施流于表面的做法,本文认为,相关水利施工企业应该提高对安全管理的重视,针对其中存在较大危险系数的施工过程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报送给业主、监理等部门进行审核。同时,还要将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经费,需要配备的人员及安全设备要坚决配置,将经费用到实处,只有出细微之处着手,才能有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由于水利施工企业缺乏必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将安全管理职责充分深入发挥,水利施工企业应该选择安全经验丰富,最好有技术背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管理岗位,以做到对水利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同时,企业也不能忽视对全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以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各层次的管理人员是实现生产管理目标的主体,要搞好水利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加强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建设一支素质好、能力强、知识型的队伍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加强对全员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软实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管理水平高低对于水利施工企业能否安全顺利开展施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除了本文中所论述的问题及对策以外,相关水利施工企业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还要在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出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以不断促进安全水平的提升,助力我国水利事业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海锋.浅谈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J]. 科技资讯,2015,15:113-114.

[2]姚耀.简析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 珠江水运,2015,11:68-69.

[3]王伟坤.水利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对策探讨[J]. 科技经济市场,2014,09:149-150.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对比研究

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步增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保障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促使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中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差异

从18世纪中叶到现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的国家经过长足发展,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们关于安全管理的制度和经验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体制、法制以及机制上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的理念不同。安全理念也叫安全价值观,是在安全方面衡量对与错、好与坏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思想,是企业安全文化管理的核心要素。

(2)相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不同。英国健康与安全法律拥有150多年悠久的历史传统。美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美、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在基于职业安全与健康基本法律体系基础之上,根据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制定了相关辅助的条例、标准、规范等,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统一的综合安全法规体系。我国自建国以来,针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约,只有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法规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够强和存在着交叉重复等现象的缺陷和问题。

(3)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程度不同。我国对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条件无明确规定,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中缺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我国专门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多是依据建筑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承揽工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配备人数,而以施工作业人员人数为配备依。

(4)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力度不同。这里所指的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主要指在安全教育、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现场安全设施四个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情况。英国建筑业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开支要占工程造价的6%,国外最低的投入率也达到2.74%。而我国的安全管理相关投入率平均为2.26%,低于国外最低标准。

2对中外项目安全管理差异的启示

(1)树立更为清晰明确的安全理念。安全管理是要做到尊重生命,为生命负责的,所以安全理念中应更多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这点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下“零容忍”的安全理念。

(2)完善我国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整合。还要做到查缺补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来填补相关空白。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效监督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情况。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从严处理。

(3)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我国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加强监管的力度。

(4)增加安全管理的相关投入。保证相关安全投入,如安全防护设施的开支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已落实,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只有如此安全管理才能落到实处,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也能做到细致周全。

3结语

发达国家的先进安全管理经验无疑给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捷径,只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加以甄选扬弃,就能有效解决我国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促进我国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郭乐乐,阳富强.中英两国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J].福建建设科技,2014,(6).

第4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监管

引言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内不少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1、落实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

要在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一是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是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广当前我们企业实行的六大责任保障体系。从工作职责内容、标准和承担责任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真正使设置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责任。

3、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3、协调配合,健全联合监察机制

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协调配合是监察监管机构必须掌握的一门基本功。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在安全工作方面体现出的着力点肯定存在差异。相关部门围绕“安全生产”这一共同目标,保持交流和沟通的畅通渠道,主动、及时交流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重点、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措施,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商量办法。意见有分歧时,要,或者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努力形成合力。同时,对属于其他部门牵头、需要安全监管机构配合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当好配角。

4、提高安全监管、监察的技术手段和科技含量

要借鉴国内和发达国家各类企业在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方式,如采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的跟踪、监控管理系统:开发并应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软件等,促进安全监管的技术进步与效果提高。

四、结束语

总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牢牢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在实践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操作原则,以确保煤炭企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程艳明.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9).

[2] 谭 斌,曹庆仁,岳文静.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常见组织错误及其防控途径[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04).

第5篇

关键词:施工 企业 安全 管理

在GB50656-2011_《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两个新标准的颁布下,我发现一些企业依旧对安全生产管理抱侥幸心理。大多是这样的“反正事故没有发生就是安全的”“小事故,能摆得平”。而现在的施工企业都设一个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管理,然而,这个部门的执行力则更多取决于领导对待安全管理的意识和态度和这个部门相关人员的综合水平。

因接触了许多相关施工企业的安全部门,就目前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状态,还是不容乐观。管理人员本身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掌握深度不够,甚至有的企业把闲杂人员安排在这个部门。这样体现了这个企业对待安全的态度和整个企业安全状态。

施工企业对待劳务分包的分包队伍监管不到位,常常是只要干完活不出事故就可以,活干完了连劳务分包队伍的任何安全资料都没有做,更谈不上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了。这样的状况着实令人担忧。企业对待安全管理如此,那么到了项目部那里,就更被忽略掉一些重要的不可缺失的安全管理内容。比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培训。

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是规定了,但是,企业在选择人员时就不一样了。有的企业往往把闲杂人员安置在这个部门。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条件和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要求: 1.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并根据国家法规和行业规定,及时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具备爱岗敬业精神,要在本职工作上,敢抓敢管,无私无畏。 3.精通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相应的管理经验,安全技术与管理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边缘学科,这就要求安全技术与管理人员知识面要广,专业知识要精,运用起来得心应手。4.安全管理综合协调能力,及时向领导汇报,上情下达,又要与横向各有关部门配合默契,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可见,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部门,要求部门成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这样才可以胜任这个工作。

在杜邦的安全理念中“安全具有显而易见的价值,安全与企业的绩效息息相关;安全是习惯化、制度化的行为。”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抓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能仅仅停留在纸张上,比如签订个责任书,而是要具体的执行起来,与各级人员的工资奖金结合,用经济手段来使制度和考核习惯化、制度化。

2.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计划是一个目标,有了目标工作才有方向。管理计划要突出本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让各级人员能够清楚自己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任务是什么,要做什么。

3. 施工安全管理,包括施工措施、方案、施工安全内业资料。

“从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常识中,通过经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可以促使一些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提高,但是,施工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应该“标本”兼治。即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的人员要有安全生产的意识;还有一套真正执行的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些企业,制度比较全比较细,却从不落实在实处,这样的制度有与没有一样。所以,一定要真正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教育与培训。

我个人认为这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三级安全教育”可能个个搞安全工作的都熟悉,但是,却很少见到施工企业能够落实在实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可是,有的企业无视安全生产法的存在,职工根本没有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只是做假资料应付检查,这样的情况在我所认识的企业中还是非常普遍。如果连安全教育都不能做到,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如何得到保障?

5. 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执证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

6.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行业除了安全帽,劳保服劳保鞋以外,还有高处作业的安全带和防尘如电焊、水泥搬运等。

7.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除了法律的规定以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根据本施工企业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工作。辨识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结果,需要随着企业施工情况进行变化而修订。根据辨识的结果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

8. 安全统计报告。

报表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内容,由

企业各项目部每月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安全统计报告,在报告中必须反映安全情况,施工现场进度情况等。

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认真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去抓工作,安全管理不是只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抓出成绩来的。需要深入施工一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只有通过全员不断的努力,才能达到安全的目标。

参考文献:《安全生产法》

第6篇

1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矛盾日益凸现。在农机安全监督方面,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措施缺乏力度,新机手技术水平普遍低下,群众安全意识较低,致使农机事故频繁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机械的作业形式呈多样性发展,农机拥有量也逐年增长。因此,必须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来实现安全作业,以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规政策不健全。目前,虽然已出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维修网点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拖拉机的配套农具、场上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畜牧机械、排灌机械、植保机械、园田设施农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虽然已纳入法规管理,但还没有出台具体详细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对这类大批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存在失控、漏管现象。

2.2农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农业机械活跃在乡村,农机具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可是在许多农村还没有全面成立农机安全管理机构,也没有全面配备农机安全管理员,导致村社对农机安全管理基本无人过问,县、乡、村农机安全监管严重脱节,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作为农机安全监管重要环节的村级监管机构,在一些农村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瘫痪状态,这是使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未经年检投入作业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农机生产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3农机安全性能差。近几年来,农机产品监督抽查的合格率偏低。偏低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农机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有些农民对农业机械的构造、原理知之甚少,不能对农机进行科学有效地维修保养,对老化农机具仍然投入作业生产,这类农机的技术性能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农机到了报废期,却依然投入作业生产运行,造成“黑车非驾”现象严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4群众的素质有待提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已是新时代的主流,留在农村务农的大部分是中老年一代,文化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差,法律政策意识淡薄。为了减轻农民群众的劳动强度,节约生产成本,切实增加收入,势必要让这部分中老年农民群众经营使用农业机械,搞好农业生产。由于这部分中老年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认识水平不高,不能诚恳地接受农机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出现逃避、躲藏等不愿接受安全管理的不良行为。

3农机安全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3.1建立健全法规政策。要对各类农业机械进行全面依法管理,依据政策规定扶持发展农业机械,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有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上,全面研究制定出台与各类农业机械相对应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3.2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管理服务组织网络。逐级设立农机监理机构,配齐工作人员,深入到乡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村农机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乡村组织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配齐人员和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农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素质。真正全面地掌握和监控农业机械的安全作业生产情况,从而以健全的农机安全管理服务组织网络来保障农机安全作业生产。

3.3完善统一农机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农机安全执法,按照管理职权和范围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为了全面准确公正的贯彻落实各项农机安全管理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对县乡农机管理单位的合理规划和设置,统一管理体制,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人员管理,规范行业形象,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办事程序,从而以完善统一规范的农机安全管理机构来促进农机法规政策能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

3.4建立强制报废农业机械的政策措施。为了杜绝使用年久的农业机械继续投入作业生产,鼓励社会上成立合法守信的废旧农机收购站,国家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联合扶持和监督废旧农机收购站,以保证废旧农机收购站在社会上有一席之地,并能长期生存和发展。国家也要对交回废旧农机的农机户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在政策措施上引导广大群众对农业机械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报废,进一步改变群众的思想认识观念,教育群众遵守国家的安全管理法规,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投入使用的认识水平,从而建立强制报废农业机械的政策措施来保证农业机械安全良好的运转。

第7篇

【关键词】 港航管理;人员配置;机构等级;层次分析法;浙江省

1 概 述

浙江省水域广阔,有纵横交错的内河水网和漫长的海岸线。浙江省境内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1万km,居全国第4位,航道数量近1 200条,其中 Ⅶ级以上航道约占通航里程15%。全省内有10条干线航道,即京杭运河、长湖申线、杭申线、乍嘉苏线、钱塘江、六平申线、杭湖锡线、杭甬运河、椒江和瓯江,合计航道里程占全省通航里程逾11%。航道分布北密南疏,北部内河航道特别密集,航道成网,且相互连通,尤其是在杭嘉湖绍平原水网地区,航道密度约17.3 km /100 km2。此外,浙江省还有长达6 660 km的海岸线(其中,大陆岸线是 km;岛屿岸线是 km)。

由于浙江省航道水域分布及地理特征较为复杂和多样,因此管理人员在不同地区的合理配备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国家对政府和事业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压缩限制的情况下,更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配置人员数量。浙江省内市级港航管理机构主要有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温州、金华、衢州、丽水等11个港航管理局。这些港航管理局管辖的地区特点各不相同,业务量大小不一,因此需要研究一套有效的分配方法,对各个市级港航管理局局级机构的人员进行合理配置,以最合理的编制满足市级港航业务管理的需求。

2 港航管理机构工作特点和影响因素

各市港航管理局隶属于省港航管理局及各市地方的双重领导,代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和水上交通行业管理的职责,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上运输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水上交通和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四块牌子,一套班子”,即市港航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船舶检验局和市航道管理局,担负着各地区港政管理、港航安全管理(监督)、运输管理、船舶检验、航道管理等五大水上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同时,承担水上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经营、工程性业务管理责任。

市级港航管理工作可细分为港航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港政管理、航道及航政管理、规费稽征、设施设备管理等7项。各单项工作涵盖的内容差异较大,分别受到若干业务量因素、自然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但若把所有因素全部罗列上,势必造成系统复杂混乱,难以操作,所以找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水域特点,分别从内河管理、沿海管理、湖区和库区管理找出市级港航管理的影响因素。

影响内河航区管理的因素主要有业务量影响因素和自然环境影响因素。业务量因素一般表现为辖区内的交通流量、登记船舶数量、在泊船舶数量、作业危险品船舶数量、年吞吐量、油化品储罐数量、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等。这些因素对水上安全、运输监管、船舶检验、港政、航政、规费稽征等港航管理工作影响很大。自然环境及其他影响因素包括辖区码头岸线长度、码头泊位数、航道里程、航道等级、台风和雾、跨航道桥梁、交叉口、渡口、航标及标志标牌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对港航管理的各项或某一项工作量造成影响。

沿海航区的港航管理工作同样也受到业务量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与内河航区管理的区别主要为:(1)沿海航区管理重点为沿海运输管理、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航安全管理和船舶检验等职能主要由国家海事机构承担(地方上尚留有一部分管理职能);(2)沿海航区船舶数量比内河少,但船型较大;(3)沿海港口比内河港口吞吐量大;(4)沿海外籍船舶数量比内河多,引航产生的工作量较大;(5)沿海航区大风、雾的天数比内河多,不利于港航管理工作的开展。

湖区和库区的管理工作量影响主要为渡口较多,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产生的工作量影响较大。

3 指标及分配模型分析

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可以通过影响因素构成的指标综合反映,从而实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的目标。为此,将港航管理综合工作量作为人员分配的准则,建立市级港航管理系统人力资源分配模型,设定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案。

3.1 主要指标

港航管理综合工作量可以通过测定业务量指标值、自然环境及其他因素指标值逐级衡量。为找出主要影响因素,通过问卷形式对浙江省内各港航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得出测定工作量的指标:辖区交通流量、辖区登记船舶数量、辖区在泊船舶数量、辖区年吞吐量、辖区作业危险品船舶数量、辖区外籍船舶数量、辖区码头岸线长度、辖区码头泊位数、辖区航道里程、辖区航道等级、辖区台风或雾(能见度小于0.5 km)天数、辖区跨航道桥梁数量(Ⅶ级航道以上)、辖区交叉口数量、辖区渡口数量、辖区航标及标志标牌数量、油化品储罐数量、油化品储罐容积、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船员数量等20项。

3.2 结构模型

为构造综合工作量与七大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指标间的关联性,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关联模型。根据浙江省市级港航管理综合工作量、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量指标的层次关系,建立层次结构模型(见图1)。

图1 港航管理业务量分配分值计算结构模型

为使上述不同量纲的指标换算成同一定量标准,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总量指标和比率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3.3 权重计算

根据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分析研究,需要计算出各个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工作量的得分值。为此要进一步确定以下层级间的权重关系:① 7项工作内容(以Bj表示, j=1,2,…,7)对综合工作量A的影响权重;②影响因素指标(以Ci表示,i=1,2,…,20)对Bj的影响权重;③最终得出末级指标Ci对综合工作量A的影响权重。

上述各权重计算必须通过对各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提交的专家调查表进行分析处理确定。

(1)子准则层A-B权重判断矩阵及权重计算。A-B权重判断矩阵主要是确定港航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港政管理、航道及航政管理、规费稽征、设施设备管理等7项工作对综合管理工作量A的影响大小,通过两两对比调查表格数据,将其量化成权重,得出最大权重的工作是港航安全管理,其次为规费稽征,第三为运输管理,第四为船舶检验,第五为航道及航政管理。

(2)子准则层B-C权重判断矩阵及权重计算。由于A-B权重判断矩阵确定的仍然是综合工作量与各分项工作量之间的关系,还不能确定由哪些因素指标影响了工作量的大小,因此需要由B-C权重判断矩阵来确定具体业务指标和自然因素指标与各分工作量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业务量和自然因素分别对每个分工作量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业务量和自然因素可能对某个分工作量不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各分工作量是否会受到各因素的影响来分别分析计算权重判断矩阵。

(3)末级指标对目标层的综合权重。根据影响因素指标Ci与各分工作量Bi关系矩阵的建立,以及各分工作量与综合工作量A关系矩阵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建立综合业务工作量与各业务指标之间的直接关系,从而用影响指标量来决定各市级机构工作量的大小,并由此进一步分配人员。

对层次结构的指标进行一致性检验,综合判断一致性检验通过。

由于调查分析的指标最初由16个指标构成,因此模型中的权重分析使用16个指标值进行计算。而后面根据实际情况扩展了4个指标,因此根据4个指标的属性与所计算的16个指标的相关性,对权重进行分解,由此得出20个指标构成的对综合工作量的分值计算权重(见表1)。

表1 影响因素指标对目标层的综合权重

4 分值计算和分配方案

4.1 分值计算

根据各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影响因素指标值,按效用函数计算出各指标值对应的分值,并根据权重分析得出的研究结果,计算含权重的各指标值对应分值,再根据各市级机构各影响因素指标值与对应分值的关系,建立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各影响因素指标的分值计算模型y=f (x),通过分析各项影响因素指标值与分值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各项影响因素指标值与分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即Yn=kn Xn,其中:Yn为第n项影响因素指标的对应分值;Xn为第n项指标的影响因素值;kn为相应系数。根据上述函数关系,可以得出最近年份市级港航机构各项影响因素指标的对应分值,从而得出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综合工作量标准计算总分值。根据计算得出的综合工作量总分值,将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分成3个等级:计算分值大于分的按一级管理机构分配;分值在500分~分之间的按二级管理机构分配;分值在500分以下的按三级管理机构分配(见表2)。由于沿海地区情况比较特殊,在同一级别内,配置标准将采用不同的标准值。

表2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综合工作量总分值及分级

4.2 人员配置

根据不同等级的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对每配置一名人员(编内和编外合计)所需要的分数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期望值和标准差,并根据最接近原则确定每个等级每配置一名人员的分值区间,公式为

式中:V 表示等级为G的某市级机构每配置一人所需的分值,E 为每配置一人的期望分值, 为标准差, 为偏差率系数,G为机构等级编号,P表示人员配置。

由上述公式可得出每个人员的配置标准分值区间[ V ,V ],根据人员配置标准分值区间可计算出某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数(见表3)。

表3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人员需求 人

从计算结果来看,水网地区的人员配置变动幅度较小,沿海地区的人员配置变动幅度较大,而湖区和库区的人员配置数较小。

5 结论和建议

第8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应用

1 电力建设中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项目管理指的是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对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在规定的时间、质量目标范围之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财政部门、市场部门、行政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也就需要多个部门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大,电力企业要想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又要抓好电力内部管理工作,进而增强电力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关于电力项目的管理,电力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加强项目合作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而保障电力企业安全有效的运行,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电力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壮大。

2 项目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具体应用

2.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1.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当中,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的基础,也是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最终完成的保证。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在电力建设施工中,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可以保证电力建设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电力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层,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挑战性的安全目标和指标,直线组织的安全职责,综合性的安全组织,有效的安全行为审核与再评估,全面的伤害和事故调查与报告等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之后,重要的是要严格的执行,由安全管理机构把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实处。

2.1.2 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安全管理意识

在电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电力企业各部门员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电力建设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电力企业中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的部门,通过这些部门定期的组织电力企业员工集中学习电力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知识,或者通过对电力施工队伍进行电力专业技能和安全施工的实际培训,熟练每一项电力施工步骤,进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总之,通过电力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2.1.3 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各种职责、机制,例如安全管理奖罚机制。涉及到金钱和荣誉的管理,总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在电力企业中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并把执行这项机制的权利赋予安全管理机构,通过安全管理机构的切实执行,有效的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2.2 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

任何项目的制定、实施,都需要有组织规范、纪律严明、强有力的执行的项目领导团队,因此要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首先要加强项目领导团队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项目领导,虽然更多的是执行领导和管理职责,但作为技术性比较强的电力建设企业来说,项目领导团队要想更好的发挥他们的领导、管理作用,就必须加强自身对于电力建设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各种电力项目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管理。第二,项目领导还有服务性的作用,因此项目领导还需要有较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强的电力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加强项目领导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第三,电力项目种类繁多,因此项目领导团队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明确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合作,做好电力建设中的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各项目领导之间的交流、增加电力项目工作的透明度,以防各电力项目领导之间产生矛盾,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

2.3 加强项目合作管理

电力建设中的合同管理是从项目投标的时候就开始的,项目合同是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的基础,是进行电力项目管理的保障。无论是对电力施工单位来说,还是对电力企业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加强对电力项目合作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电力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电力企业公司和施工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电力企业中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设置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电力企业项目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电力公司内部电力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此外,还要设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项目合同管理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对电力企业内部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事项负责;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处理项目合同经济纠纷。

2.4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电力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设项目繁多,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质量都关系到整个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要加强对电力项目质量的管理。要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以指导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要对电力建设项目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管理,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

3 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财政部门、市场部门、行政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也就需要多个部门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大,电力企业要想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又要抓好电力内部管理工作,进而增强电力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关于电力项目的管理,电力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加强项目合作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而保障电力企业安全有效的运行,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电力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江波.电力建设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0).

[2]杨崇涛.关于电力建设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2(33).

第9篇

杭州市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港口作业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港口经营无关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位于港区内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实施备案管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10日内,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建成后,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港口经营人的装卸工艺、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改造经许可经营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改造手续。

港口经营人不得使用正在进行改造的码头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码头设施改造期间,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市港航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区域内按照设计荷载堆载货物,堆场、仓库等应当设置不同类型货物堆载限高标志,不得超限堆载。

第二十三条 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施封闭管理。港口范围内的码头、仓库、堆场、客运站、办公区、候工区等功能区域应当划分明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作业场所设置灭火、防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区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两次安全现状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

经安全现状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按照港口作业区域的经营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救急物资,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实施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港口经营人诚信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港口岸线日常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岸线恢复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或者超过船舶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泊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货物堆载限高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设计荷载堆载货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区域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港口作业区实施封闭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灭火、防雷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船舶靠离泊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港口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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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危险是我们人类任何人在生活过程中不能预料的突发事件,人们不可能在平日的生活或者工作中能够预想到自己会出现什么样的危险。那么安全管理就是为了能够提前预料到这些危险事件,同时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各种方法手段来规避危险。

一、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几点安全问题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根据对企业的访谈和实际观察,总承包单位总部基本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设置,但一般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设置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较少,普遍都是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只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且主要侧重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管理。即便是总承包单位,较大部分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能到位,不能配备齐全各类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基本都只由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其他人员既不了解安全管理,也不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还有部分是以前的质量检查员等临时转行过来的,没有从事安全管理的经验,也没有得到系统的业务培训。 因此导致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

2 安全责任不落实

虽然说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但是主要领导以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没能够有效地落实,安全没有真正引起广大员工的高度重视。发生事故后,虽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相关责任人、与事故密切相关的生产、技术、器材、经营等相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直接导致责任制落实不下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会议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施工项目有小部分能够召开一周一次安全会议,主要是讨论上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周的计划,一般不会超过一小时,但是更多的项目并不召开专门的安全会议,而是纳入整个项目的项目会,一般而言,这种项目会会持续 2小时左右,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 施工现场管理不严

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标准低,对现场作业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一些隐患问题不敏感、不制止、不分析、不研究,无动于衷、见怪不怪,甚至有的管理人员还带头盲目乱干,导致现场普遍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主要变现为: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横向扫地杆搭设错误或不全,脚手板未满铺或脚手板上杂物多,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且无排水措施,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撑点受力不符合规范、且不牢固,架体内防护不到位或不规范,卸料平台未按要求独立搭设,违规不进行架体卸载或卸载结构不合理。 模板工程及基坑支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 模板支撑系统不规范,支撑立杆顶部自由高度超标,水平杆连接不足,支撑垂直度差,整体稳定性差,违规拆模现象较为普遍,没等混凝土强度达到拆模要求就开始拆模,甚至存在违规大面积拆除支撑的现象,基坑周边防护措施不得力或不周全,且未按规定对基坑及基坑周边进行全面和连续的监测。 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 线路架设不符合要求或架设于脚手架上,普遍存在专用保护零线未引至用电设备,还存在外电防护不到位现象。

二、加强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些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地提高,但还有相当多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安全不够重视,尤其是安全与经济效益、安全与施工生产发生冲突时,牺牲安全来保进度和效益。另外要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的观念,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要认识到安全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高现实风险。 凡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企业来讲都被罚款、全市通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被限制招投标,甚至降低企业资质,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灾难性的后果。

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不断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更严、更细的要求,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过去的老观念、老经验上,要与时俱进,要用创新的思路、创新的措施来抓,这样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没有职责明确、权力对等、运行顺畅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符合法规要求及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全管理人员就谈不上安全管理,更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施工进行中的安全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作业面广并且涉及的工种较多,要想对施工中的每一个人都进行管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在施工过程往往是因为某一个人的操作失误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施工的企业应建立日常检查及安全交底的制度,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做好交底工作,施工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日常检查并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提前预防并及时的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使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有效的保证。

4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与响应制度等。 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例,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重点隐患治理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各类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深入分析,查出根源,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符合安全生产奖罚条件的立即进行奖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排查整改工作档案,对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要求上报。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能够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才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真正落实。

三、结束语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第12篇

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多发性、关联性、弥漫性和隐蔽性特征决定了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必须满足集约性、

>>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预警机制设计 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创新研究 试论社会食品公共安全防范及预警机制 风险社会与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公共安全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研究 拓展城市公共安全研究 社会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新路径 公共安全账单 《关注公共安全》 海棠通信:推进公共安全信息化 城市公共安全信息资源建设 论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公共安全信息沟通机制的构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 基于SWOT分析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公共安全的研究领域与方法 城市边缘社区公共安全问题研究 风景区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高校公共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构建研究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改进研究 “仇恨”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11215)。。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若采用集约的模式,如何设置统一主体,它与分属于各部门、各领域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如何衔接和规范,这些工作都需要逐步规范和统一。

(四)规制模糊,缺乏法律支撑

除了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预警信息外,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旗帜鲜明地对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进行规范,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的发展。一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公共管理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从社会管理角度而言,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是公共管理机构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题中之义。因此,对于负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部门、行业应当具有及时向民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现实存在的抑或是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的发现、捕捉,及时研究风险的特征、危害以及规避风险的方法,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管理机构、部门重要的日常性工作。现有的法律对公共管理部门安全预警信息工作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规范,使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在实践中成为公共管理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的义务,即做与不做、做多做少由公共管理机构自己说了算。二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形式(格式)在法律上缺乏规范。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采取什么形式(格式),在法律上应当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既避免了法律纠纷,又有利于增加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公信力。实际工作中,警方提示、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尚未规范的形式(格式),消解了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民众中的信任度。三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主体我国也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即哪些机构具有预警信息主体资格,以及主体的级别与权限如何设置等问题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实际中常导致主体相互冲突作者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权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可现实中工商部门也多有类似的消费警示信息,在的主体上也比较混乱。同时,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级别没有作出限定,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警示信息(参见:陈凤英.农夫山泉有点“冤”背后的制度缺陷. http://.cn/c/20100107/071816892321s.shtml/20111225)。。

四、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机制的完善

依据目前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要求,科学重构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机制迫在眉睫。

(一)建立集约式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平台

既然集约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基本要求,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考虑如何建立这个集约平台了。显然,集约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支点。从我国现有的众多公共管理部门、机构来看,我们认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以公安机关为支点建设平台再合适不过了。也即以治安预警情报为核心,打造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平台。作如是考虑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公安机关治安预警信息是公共安全信息预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小康向中等发达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刑事治安案件的高发期,严峻的治安形势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治安预警信息成为当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中最重要的、也是民众日常最为关注的信息。因此,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立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平台,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治安预警信息的社会效应,更有助于以治安预警信息带动其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社会效用的正常发挥。其次,治安预警信息工作有着相对成熟的信息研判以及机制。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公安情报信息工作有着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情报信息更为成熟的工作机制、业务处理流程以及专门的情报信息处理人才,因此可以发挥公安情报的优势,将治安预警信息处置扩大拓展为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充分容纳其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专门性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形成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集约化,提升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整体社会服务能力。最后,治安预警信息已为民众所熟悉和广为知晓。说到底,为民众知晓才是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根本。因为治安预警信息已为社会、民众广泛知晓,所以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处置和平台,也是最经济的,在社会效果上也最为可靠。

(二)加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法制规范

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是一种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益性信息。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促进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自身的规范化,更有利于消除实践中公共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障碍。当务之急是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法律上界定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性质、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所涵盖的领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虽然具有公益属性,但其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处置不当,便可能产生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形往往会影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重要的是它使得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陷入了“合法性”的论争漩涡中。为了既避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法律上引发纷争,又突出安全预警信息的公益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此前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统称为“公共警告”[9],建立以公安情报为中心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平台,进行统一,在法律上赋予其足够的权威性、合法性。二是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赋予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义务和职责。即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制层面明确公共管理机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监测和提供的义务,明确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主体和级别,改变我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由各个公共管理部门自行决定与不、以什么方式、包括何种要素等混乱状态,从而使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工作走上规范化,具有更明确的可操作性。三是从法律上规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程序。即从信息流程和公共管理流程来设计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在各个公共管理机构纵向和横向之间流动的方向和程序,规范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来源、研究、传递、审核的相关工作程序,设计好公共安全预警信息的形式、内容,以及媒介的选择等。

(三)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预警信息联动处理机制

既然我们选择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构建公共安全预警信息集约机制,那么就必须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多部门联动、协调处理机制,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从专业化的情报信息处置流程看,建立以公安机关为纽带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联动处理机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职责的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预警信息提供与共享的工作协作机制。即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职责的公共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集约预警信息的信息来源,除开治安预警信息外,其他预警信息则有赖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及时供给。二是负有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义务的公共管理机构内部,亦应当形成一套预警信息发现、生成、研究、整理、传递的信息工作机制。现代社会风险频仍,及时对社会进行预警,遏制社会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在此前提下,公共管理机构内部形成一套预警信息处理机制十分必要。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有敏锐的信息发现能力,能够拓宽各自领域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来源,及时通过相关信息研判,判定安全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危害性,从而快速整理和传递给集约信息平台进行。显然,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专业化的预警信息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公安机关和负有公共安全信息义务的管理机关之间的预警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即公安机关将有关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后,就的效果及时向有关的预警信息提供者进行反馈。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后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只能由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进行监测和评定,相关机构应当将预警信息的社会效应监测情况,向公安机关、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中心及时反馈,以促进预警信息工作的改善提高。

(四)完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渠道

信息化背景下,得益于现代传播媒体的多样化,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才有了更多的选择渠道。但是,以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实际效果计议,预警信息的最好选择多样化的媒体进行多途径。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平台(网站)进行。即以治安预警信息为支点建立公共安全预警信息平台,并将这个平台与各个公共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有效链接。二是紧急的可能对社会、民众直接产生现实危害的预警信息,不仅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直接,还需要通过手机短信、广播、报纸等现代和传统的媒体进行。三是要广泛利用互联网络社区平台进行。由于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事关民众切身利益,实现预警信息多样化,将预警信息直接送进社区、家庭是发挥预警信息社会效益的最佳途径。因此,可以通过社区网站、社区其他网络平台与预警信息集约平台连接,创设多途径的形式。四是定期编制相关预警信息手册。由公共安全预警信息中心定期编制预警信息手册,向社区和民众发放,让公共安全预警信息进社区、进家庭,使预警信息直接送达民众手中。五是要赋予媒体传统公共预警信息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媒体既包括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也包括手机等现代化媒体。